1. 根据越南的广告法规,越南的主管广告监管机构有权要求你的客户提供用于广告目的的相关文件,其中越南的商标注册证就是这些文件之一。
2. 如果你的客户把商标改成不同的格式,这取决于主管人员,他可以接受或拒绝你的客户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如果是否定的,他可能会说,广告文件上使用的商标不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我们在这里想说的是,你的客户的越南经销商提交的广告档案需要与主管的广告机构进行交流,以获得其批准。
鉴于上述(2),我们建议你的客户可以提交一份书面投诉,明确指出以下内容:
(i)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7条规定:”组织和个人有权注册用于该组织或个人生产的商品或该组织或个人提供的服务的商标”。也就是说,原则上,根据越南的相关法律,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
(ii) 变更后的商标形式实际上是注册的商标,并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ii) 贵方客户承诺,如果出现有关该使用的任何上诉,他将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是否禁止在越南使用任何稍微改变形式的注册商标?
在《知识产权法》和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中,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来规范略微改变的注册商标形式的使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的客户的商标与在越南注册的商标不一样,相关的广告机构仍然可以拒绝向你的客户的分销商颁发广告许可证。
4. 如果客户继续在业务中使用其变更后的商标形式而不标明 “注册商标”,是否会出现任何法律风险或一些不良后果。
是的,仍然有一些可能的法律风险或一些不利的后果
(1) 第三方可以适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5.1.d条,提出5年不使用无效的请求。
第95.1.d条对保护所有权的有效性的终止作了如下规定: 1. 在以下情况下,保护所有权的有效性应被终止:……d) 在申请终止有效性之前,商标所有人或所有人的被许可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使用该商标,但在申请终止之前至少3个月开始或恢复使用的除外。
虽然你的客户可能会说,改变后的形式与注册商标相似,不能视为没有使用过注册商标。但是,第三方可能会说,这种改变的形式不是注册商标,他们的目标是注册商标,而不是改变的形式,第三方也可能确认他不知道改变的形式是由商标所有者或商标所有者允许的个人或组织使用的。
5. 我们建议的行动方案
考虑到你的客户的实际情况,建议进一步提交涵盖该商标不同格式的商标申请,以避免上述4)中指出的可能的法律风险。
审查在越南的国际申请
1. WIPO国际局的审查
WIPO国际局是管理马德里体系的机构。它负责国际注册和相关职责,以及根据《马德里协定》和/或《马德里议定书》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或与之相关的所有其他行政任务。
2. 收到国际商标注册的通知
国际局通过各原属局接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以国际局和有关局商定的方式以电子方式发给国际局。如果国际商标申请是通过电话传真发给国际局的,那么带有商标复制品的正式表格的那一页的原件应在那时发给国际局。
国际局应通过传真或国际局与有关原属局商定的电子方式迅速通知有关原属局收到国际申请。
3. 形式审查
对国际申请是否符合适用要求的审查将从以下时间开始:(i)收到国际商标申请的原件,如果在传真发送之日起1个月内收到原件,就开始审查;或者(ii)如果国际局没有收到国际申请的原件,就在传真发送之日起1个月后开始审查。
WIPO检查国际申请是否符合《协定》或《议定书》以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要求,包括与商品和服务的标示及其分类有关的要求,以及是否已支付所需费用。
原产地局和申请人被告知任何不正常的情况,必须在三个月内进行补救,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4. 国际商标申请的注册和公布
如果国际申请符合适用的要求,该商标将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在公报上公布。将颁发注册证书并转交给商标持有人。
截至2007年底,国际注册簿上共有483,210项有效的国际商标注册。它们包含约540万个有效指定,属于159,420个不同的商标持有人(其中许多是中小型企业)7。
5. 由国家商标局作为指定缔约方在越南进行审查
每个被指定的缔约方都有权接受或拒绝国际注册在其境内的保护。在那些商标法以实质审查为特征的国家,如越南,国际商标申请将根据与直接提交的商标申请类似的国家法律和法规接受实质审查。
6. 主管部门
在越南,负责这一职责的主管部门是科技部下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以下部门负责指定越南的国际申请: 第1商标处,第2商标处的商标审查员负责对国际和国内的商标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截至2008年3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商标处的27名商标审查员中,有7名国际申请的审查员;在第二商标处的28名商标审查员中,有8名国际申请的审查员。
7. 实质性考试标准
原则上,适用于国际商标的实质性审查的基本要求与适用于国家商标的要求相似。然而,在国际商标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中,在某些缔约国,商品/服务的分类也被检查。在越南,就国际商标申请而言,商品/服务的分类似乎不是一个拒绝的理由。
原则上,适用于国际商标的实质审查的基本要求与适用于国家商标的要求相似。然而,在对国际商标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时,一些缔约国也会审查商品/服务的分类。在越南,就国际商标申请而言,商品/服务的分类似乎并不是拒绝的理由。
8. IP Vietnam发出的临时拒绝书
任何临时拒绝必须由IP Vietnam作为缔约方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即12个月内通知国际局。
临时驳回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在《公报》上公布,同时向国际注册的注册人转交一份副本。
在临时驳回书中,商标审查员应说明驳回的原因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被驳回的国际申请的持有人来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写的临时驳回书中,只引用了国家法律中的条款编号,而没有具体说明驳回的理由,这对于国际申请的持有人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在非常有限的时间内,国际申请的持有人应该寻求当地律师的咨询。
对指定越南的国际商标申请的临时驳回提出上诉的期限为3个月,从国际局通知国际商标申请持有人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可通过授权的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延期申请而延长。
9. 对国际商标申请的保护授权
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如果没有发现拒绝的理由,就不会对国际商标注册作出肯定的决定。受保护的商标将在知识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布,并记录在国家注册簿上。商标注册证书可以根据持有人的要求颁发。
在越南,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从国际注册之日起计算,并可连续续展10年。基于国际注册的商标注册使用IB授予的国际号码,NOIP不为国际注册提供任何额外的号码。
10. 有关国际商标注册的其他程序
驳回后的任何程序,如复审、上诉或对异议的答复,均在国际注册注册人与各缔约方主管局之间直接进行,WIPO国际局不参与。但是,一旦缔约方主管局的所有程序完成,应向WIPO国际局发出声明,说明临时驳回得到确认或全部或部分撤回。该声明也将在国际注册簿中记录,并在《公报》中公布。
国际注册下的任何商标权转让可针对部分或全部指定类别以及部分或全部指定缔约方进行。这种转让只有在受让人是有权提出国际申请的人并且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时才有效。一个关键点是,商标转让的备案申请可以向缔约方的商标局提出(WIPO的国际局在收到相关商标局的申请后会对这种转让进行备案),也可以由转让人直接向WIPO的国际局提出,但不能由受让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