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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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挝的知识产权相关框架概述

 

老挝的知识产权(”IPR”)受2017年11月15日第038/NA号知识产权法(”老挝知识产权法”)管辖,保护版权和相关权利、专利、小型专利、工业设计、商标、商号、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植物品种。老挝知识产权法取代了2011年12月20日的第01/NA号知识产权法。老挝知识产权法是基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示范法和《与贸易有关的国际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老挝于2012年3月14日成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

 

老挝签署的主要知识产权条约: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相关议定书》。

 

2.  版权的维持

 

2.1 什么是老挝的版权?什么是老挝的相关权利?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版权是指[个人、法律实体或组织对其在艺术、文学或科学领域的创造性作品的权利]。相关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对表演作品、录音制品、广播节目或载有加密或未加密节目的卫星信号广播的权利]。

 

2.2 在老挝,哪些作品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

 

与其他国家的国家法律一样,各种作品都受到老挝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版权应适用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每件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只要是作者的原创作品。特别是,版权应适用于

 

2.2.1. 艺术作品包括以下作品:

(1) 图画、绘画、雕刻、石版画、挂毯或刺绣以及其他美术作品;

(2) 雕塑、版画和其他雕塑作品;

(3)建筑物或建筑的设计,内部或外部装饰设计和其他建筑作品;

(4) 使用技术方法的照片和通过类似过程表达的作品;

(5) 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计划、草图和三维作品;

(6) 戏剧-音乐作品、哑剧或戏剧、舞蹈作品和其他为表演而创作的作品;

(7) 有或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包括经过编辑的音符或曲调;

(8) 录音制品;

(9) 应用艺术的作品;

(10) 电影或其他电影作品或通过类似过程表达的作品,包括由一系列图像组成的视听作品,这些图像可以作为移动图片连续放映,并可以记录在其他材料上,以便也作为移动图片连续放映,包括该作品的音轨。

 

2.2.2. 文学作品包括以下作品

(1) 书籍、论文、小册子、杂志、印刷品和其他文字作品;

(2) 讲座、演说、讲话、论述、布道和其他口头记录的作品;

(3) 戏剧、故事、诗歌;

(4)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

 

2.2.3.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集合,如百科全书、选集或因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而产生的数据汇编,这种集合或汇编构成智力创作;

 

就版权而言,当作品被固定在一个有形物体上时,即为创作。

 

衍生作品: 衍生作品应作为原创作品受到保护,但不影响衍生作品所依据的原创作品的作者的权利。

 

2.3.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版权在作品中存在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作品是指[由个人法律实体或组织在艺术、文学和科学领域以任何形式或方法展示的创造性作品]。

 

要在老挝获得版权保护,一件作品必须满足两个要求,即创造性(即足够的智力创造)和(即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92条,[版权应适用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每件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只要是作者的原创作品]。这意味着,在老挝有资格获得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智力劳动直接创造的,没有抄袭他人的作品,并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

 

老挝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版权或相关权利是在作品创作时立即产生的权利,不需要注册要求]。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只要作品符合创造性和原创性的要求,版权自作品被固定在有形媒介上时就存在(无论其内容、质量、形式、方式和语言如何,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经出版或注册)。

 

2.4. 老挝是否有版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制度,如果有,登记的效果如何?

 

是的,老挝有一个版权和相关权利的登记制度,尽管法律上并不要求对作品进行登记保护。负责全国版权和相关权利部门的国家管理,包括集体管理组织(”CMO”)、版权登记证书的颁发和注销的部门/机构是知识产权部(”DIP”)。DIP是科技部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

 

考虑到老挝对版权法的了解有限,执法当局缺乏信心,而且越来越不愿意在版权侵权行为不直接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因此,版权登记证书的可用性构成了作品版权有效性的表面证据,支持执法行动。因此,获得版权或相关权利登记证书的组织和个人不应承担在争议中证明这些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责任,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2.5. 在老挝,版权保护的期限是什么?这是否因作品的类型而不同?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13条,版权的期限应从作品创作之日开始,并持续到下述日期的日历年末: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自作者死亡之日起50年,或者对于共同创作的作品,自最后幸存的作者死亡之日起50年;

 

对于电影作品,自该作品经作者同意向公众提供之日起50年,或者,如果在制作该作品后50年内没有发生这种情况,则自制作之日起50年;

 

对于应用艺术和摄影,自创作之日起25年。

 

如果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协定,保护期限应按该公约或协定确定。

 

3. 所有权

 

3.1. 谁是在老挝受保护的每件作品的第一版权人?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99条,作者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应是作者本人。

 

3.2. 是否有共同所有权的概念,如果有,在处理共同拥有的作品时适用什么规则?

 

是的,老挝知识产权法有一个共同所有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共同所有权产生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中。该作品的版权将由共同作者共同拥有。老挝知识产权法》第99条规定:[如果作品是共同创作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权应共同属于作者]。

 

3.3. 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如何确定作者和委托人之间的版权归属?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99条,如果作品是在雇佣过程中完成的,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者应为雇主。

 

版权所有权及其下的任何经济权利可以通过合同转让或通过继承转让。

 

任何因合同(包括创作作品或录音的雇佣合同)而获得或持有任何版权所有权和经济权利的人,应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并充分享受这些权利带来的利益。

 

3.4. 老挝知识产权法如何规定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01条和第102条规定了版权作者和所有者的精神和经济权利,详情如下:

 

道德权利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01条规定了精神权利。它明确规定,即使作者不再是作品经济权利的所有者,该作者也应享有以下精神权利:

 

  1. 作品的首次披露和首次出版;
  2. 署名权,应包括

2.1. 声称自己是该作品的作者;

2.2. 在有关该作品的宣传中显示和使用他或她的名字;

2.3. 使用假名或笔名,或以匿名方式发表作品;

2.4. 反对将作品错误地归于他人;

2.5. 反对将自己的名字用于事实上并非由自己创作或经他人修改的作品;

 

  1. 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肢解或其他修改,或与作品有关的其他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会损害作者的荣誉或人格。不属于使用其姓名的作品的作者的人,应享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相同权利。作者在其有生之年应享有首次披露和首次发表的权利,此后这种权利即告终止,除非作者以书面形式规定在其死后行使这种权利。本条第2.12.22.33项规定的权利,应持续到作者的经济权利期限结束。本条第2.42.5项和第2款规定的权利,任何有关方面均可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经济权利 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02条规定了经济权利。其中明确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享有对其作品进行或授权进行以下行为的专有权:

 

  1. 对此类作品进行收集;
  2. 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复制此类作品,包括分发此类作品的副本;
  3. 翻译此类作品;
  4. 广播此类作品;
  5. 通过任何有线或无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此类作品;
  6. 通过扩音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工具,以标志、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广播。

 

在没有任何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第4项给予的许可并不意味着允许用记录声音或图像的仪器记录所播放的作品。

 

就文学作品而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享有对其作品实施或授权实施下列行为的专有权:

 

(1) 以任何方式或程序向公众朗诵其作品;

(2) 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朗诵情况。

(3)对其作品的朗诵进行翻译。

 

对于戏剧、戏剧音乐和音乐作品,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享有对其作品实施或授权实施以下行为的专有权:

 

(1) 向公众表演其作品,包括以任何方式或程序进行这种公开表演;

(2) 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表演。

(3) 翻译这种作品的表演。

 

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享有对其作品进行或授权进行以下改编、安排或其他改动的专有权:

 

(1) 对文学或艺术作品进行电影式的改编和复制,以及发行如此改编或复制的作品;

(2) 对改编或复制的作品进行公开表演,并通过电报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享有进行或授权或禁止的专有权:

 

(1) 直接或间接复制全部或部分的录音、计算机程序或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

(2) 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进口到老挝,无论这种复制品是否已由相关权利人投放市场;

(3) 以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该录音制品的原件和每份拷贝;

(4) 以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为目的,出租、租赁或出借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或音乐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记谱形式。

(5) 对于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本款第4项规定的权利,除非计算机程序的副本本身不是租赁的基本对象。经权利人同意将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副本投放市场,并不意味着租借权的结束。

 

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应享有进行或授权进口或出口作品原件或任何副本的专属权利。这一权利不应扩大到阻止随后进口或出口经版权或相关权利所有者授权合法获得的原件或副本。

 

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享有进行或授权的专有权:

 

(1) 对这些作品进行电影化的改编和复制,以及分发如此改编或复制的作品;

(2)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公开表演和向公众传播经改编或复制的作品。

 

将源自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电影作品改编成任何其他艺术形式,在不影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应得到原作品作者的授权。

 

文学、戏剧、戏剧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哑剧以及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包括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单个图像,其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应享有授权的专有权:

 

(1) 公开表演其作品,包括以任何方式或程序进行这种公开表演;特别是在录音的情况下,以数字音频传输的方式公开表演版权作品;

(2) 任何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表演;

(3) 对其作品的表演的翻译。

 

3.5.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如何处理侵犯精神和经济权利的行为?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03条,[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有权根据法律和法规保护自己的权利,防止他人侵犯其精神或经济权利,如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有权获得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此,一旦发现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行为,版权人有权向老挝的主管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涉嫌侵权的问题并要求赔偿。

 

3.6. 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是否可以获得版权?

 

可以,但有一定的条件。详细地说,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04条,[计算机程序是一组指令或任何其他东西,由计算机用于使其工作或产生某些结果,无论计算机语言是什么。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

 

[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是机器可读的还是其他形式的,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而构成智力创造的,应作为文学作品予以保护。对此类作品的保护不应扩展到数据或材料本身,也不应损害该数据或材料中存在的任何版权]

 

3.7. 传统的文学和艺术作品是否可以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获得版权?

 

是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05条,[基于传统文学或艺术作品的作品应受版权保护,但不影响他人基于同一传统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原创作品并继续利用该传统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传统文学或艺术作品集应受版权保护,但不影响他人制作类似的作品集或继续讲述故事或以其他方式复制、修改或出售该作品集所包含的传统作品的权利]

 

4. 版权和相关权利的限制和义务

 

4.1. 在哪些情况下,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所有者不能限制经其同意投入市场的作品的后续交易?

 

在老挝,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所有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能限制经其同意投入市场的作品的后续交易。此外,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15条,老挝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以下所谓的 “合理使用 “的情况下使用作品,而不必寻求许可或向版权持有人支付使用费或报酬:

 

  1. 对已经合法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进行引用,条件是这些引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且其范围不超过目的所需,包括以新闻摘要的形式对报纸文章和期刊的引用;
  1. 在目的合理的范围内,通过在出版物、广播或音像制品中的插图来利用文学或艺术作品,用于教学或科学研究,但这种利用必须符合公平做法;
  1. 通过摄影或摄像复制美术作品、照片和其他艺术作品以及应用艺术作品的图像,只要这些作品已经出版、公开展示或向公众传播,而这种复制是摄影或摄像作品的附带品,不是摄影或摄像作品的目的;
  1. 将文学作品翻译成盲文或其他文字,供视力障碍者使用;
  1. 复制计算机程序,而这种复制是在计算机程序的正常操作中进行的,但计算机程序的使用必须符合版权所有者的授权条款;
  1. 复制体现在电子媒体中的作品,用于备份或存档,或用于替代丢失、毁坏或无法使用的合法获得的作品。

 

如果按照本条第1.1和1.2项的规定使用作品,应注明出处,如果作者的名字出现在上面,也应注明。

 

允许不经作者同意、不付报酬的下列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并明确说明来源,就可以通过报刊、广播或电报向公众转载在报纸或期刊上发表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主题的文章。

 

为了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通过电报向公众传播的方式报道当前事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或艺术作品,可以在宣传目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复制并向公众提供。

 

上述行为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上述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考虑到具体条例中进一步描述的整体情况。本条的规定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建筑作品的复制,包括通过作品的建造;

(2) 需要规避保护版权或相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复制,或未经授权删除或更改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