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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的专利相关事宜

KENFOX在老挝的排名

 

我们的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一直被认为是老挝商标和专利法领域的一级律师事务所。这种认可基于几个因素,包括我们在商标法方面的深入专长和知识,我们通过成功处理复杂的商标案件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还因对老挝商标政策的形成所做的贡献而得到认可,这有助于确立我们在该领域的主导地位。

 

此外,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因其法律工作的质量而受到高度评价,其工作重点始终是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致力于就商标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并与客户密切合作,以确保客户的商标需求得到最专业、最细致的满足。

 

由于我们在商标法领域的卓越奉献,我们很荣幸地获得了著名的:

 

  • 2018年亚洲知识产权组织的亚洲知识产权商标调查中,老挝的一级商标事务所;
  • 被亚洲知识产权组织评为2019年老挝一级专利事务所;
  • 2020年被亚洲知识产权组织评为老挝一级专利事务所;
  • 2021年亚洲知识产权商标调查的老挝奖;
  • 2021年亚洲知识产权奖老挝年度最佳知识产权事务所奖。

 

这些奖项证明了我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卓越服务的承诺,也证明了我们为保持本地区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地位所做的不懈努力。

老挝的专利相关事宜 – 你必须知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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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其他权利。本文件及其内容是在 “原样 “的基础上提供的,所有隐含的保证都是免责的。本文件的内容并不构成,也不应被当作法律意见来依赖。如果你需要法律建议,你应该找一个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1. 老挝2017年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该法取代了2011年的知识产权法;
  2. 2020年第1714/MOST号关于专利和小专利的决定。

 

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知识产权协议:

 

老挝自1998年10月8日以来一直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缔约国。自2006年6月14日以来,老挝也是《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缔约国。

 

根据老挝加入的《巴黎公约》,如果专利申请者在12个月内在任何其他也是《巴黎公约》成员的国家提出了相同的申请,则有权获得优先权。这对专利所有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在本国提出最初的申请后,他们有一年的时间来选择他们希望在哪些其他国家注册,然后再开始国际申请。

 

根据老挝加入的PCT,外国企业可以很容易地在老挝获得专利,因为正式的审查、检索和出版是在WIPO的国际局进行的。这种机制允许申请人在决定哪些国家需要专利之前,有一个较长的 “等待和观察 “期。采用PCT方式,你有长达31个月的时间从优先权日起(见第1714/MOST号决定第6.4条)来决定是否在老挝或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

 

批评性说明:

 

1. 什么是老挝的专利和小专利?

 

在老挝,有两种类型的专利,(i)专利和(ii)小专利。专利被定义为 “由国家组织颁发的官方证书,以保护新的、涉及创造性的、能够进行工业应用的发明”。同时,小专利被定义为 “为保护实用创新而颁发的官方证书”。

 

2. 老挝的可专利发明和实用创新

 

要在老挝获得专利,一项发明或实用创新必须满足03项要求,即(i)新颖性(新),(ii)创造性和(iii)工业适用性。同时,要获得小专利,实用创新必须来自于技术改进,涉及比发明更简单的技术,以改进产品或新的生产方法。具体而言:

 

一项发明必须满足以下3个要求才能在老挝申请专利:

 

新颖性的要求:该发明必须是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或在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在老挝或世界任何地方创造、通过杂志或实际使用或其他形式向公众公布的。

 

发明性步骤的要求: 该发明对于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普通知识和技能的人来说必须是不明显的。小专利的发明性水平低于专利的要求。详细地说,与以前的发明相比,一项发明必须涉及更多的发明步骤,而实用新型需要有新的技术改进,涉及的发明步骤比专利要求的发明步骤更容易。

 

新颖性评估应根据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信息是否曾向其他个人或公众披露来进行,并需要根据申请中的每项权利要求来进行。

 

披露的例外情况(老挝是否有宽限期? 如果有,如何操作?

 

在老挝,如果与发明和/或实用新型有关的信息是在保密的约束下或在无意中做出的条件下进行交流或发送,导致信息向公众披露,则不被视为失去其新颖性(即不被视为破坏发明和/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除非这种交流导致公开披露。采用披露例外情况的通信如下:

 

  1. 根据书面的保密协议;
  2. 在权利人的一个组织或企业内;
  3. 在家庭、亲属或指定的熟人内部;
  4. 给律师或代表;
  5. 以转让权利为目的,向第三方转让用于开发尚未投入商业使用的发明或实用创新的支持性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老挝或世界任何地方提出的专利或小专利申请,在该专利申请被公布、审查或获得专利或小专利之前,不应视为信息公开。

 

鉴于上述情况,老挝知识产权法没有像一些国家那样规定与专利申请有关的12个月宽限期,但不被视为失去专利新颖性的条件仅限于第1714/MOST号决定第21条所述的五个条件。

 

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任何发明或实用创新,如果可以用于工业环境(农业、渔业、服务业、手工业等),则应被视为工业适用。

 

3. 专利性的例外情况

 

老挝专利法(第21条)详细规定了4种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

 

  1. 不具有新颖性的发明或实用创新,如果它们被发现存在,包括存在于自然界的生物体或生物体的一部分;
  2. 不属于发明的标的物不构成技术解决方案,因为它只是一个科学原理或理论,一个数学算法,或一套做生意或玩游戏的规则,但是,这种标的物可以构成发明或实用创新的一个要素;
  3. 用于治疗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手术方法;
  4. 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生物过程,但这种主题可构成发明或实用创新的一个要素。

 

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或小专利都应被拒绝,如果:

  1. 违背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社会秩序和士气,损害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2. 违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安全与和平。

 

4. 老挝的专利或小专利申请要包含哪些内容?

老挝的专利或小专利申请必须包括以下07项文件:

  1. 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申请模板表格;
  2. 授权书,如果是通过代表提交的话;
  3. 清晰完整的描述,披露发明或实用创新;
  4. 清晰的权利要求说明,明确规定要保护的主题;
  5. 图纸;
  6. 摘要;
  7. 收到官方费用和服务费的付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专利申请和证明文件是英文的,应按照《知识产权法》第37条的规定,将其翻译成老挝语言。如果不符合这些要求,该申请将不被考虑并被视为放弃。专利权和小专利权的申请人不需要翻译部分申请内容,如个人、法律实体或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5. 获得申请受理日期的最低要求

 

你仍然可以在老挝提出专利申请,即使你没有所有需要的文件,只要你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供以下最低要求,你的专利申请就会被接受:

  1.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
  2. 以明确和完整的术语披露发明和实用创新的描述;
  3. 授权书,在通过代表提交的情况下,注明申请人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4. 正式费用和服务费支付的收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低要求提交的专利申请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十五)天内完成。

 

6. 先申请制度

 

老挝采用先申请制度,也就是说,当同一发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时,专利权将属于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最早的申请者。

 

7. 老挝专利申请的审查

 

向DIP提交的专利或小专利申请应接受两个阶段的审查,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老挝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办公室行动:

 

老挝知识产权局(DIP)需要60(60)天来完成老挝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过程中,DIP的审查员应审查专利申请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是否符合《知识产权法》第31条规定的要求。如果专利申请符合初步审查的要求,专利局应在官方公报上公布该申请,以进行工业产权登记,也就是说,不发出形式接受通知。根据第1714/MOST号决定第12条,老挝的专利申请将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后的第19个(第19个)月内公布。

 

如果专利申请不完整、不正确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DIP应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之日起60(六十)天内提供文件或纠正申请以满足要求。如果申请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或改正申请,知识产权局应通知申请人,该申请未被考虑,该申请应被视为放弃。

老挝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实质性的办公室行动:

 

形式审查后,DIP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性要求。对专利和小专利的实质性审查是基于对现有技术知识的检索。

 

如果专利申请以前曾被其他机构(在其他国家)检索或审查过,申请人可以提交该报告的副本,并要求接受该报告以代替在老挝进行检索。

 

如果没有以前的审查报告(或申请人无法提供这种报告),申请人必须要求DIP审查申请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要求科技部在发明(专利)的32个月内和实用创新(小专利)的12个月内,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果要求优先权)开始进行审查。DIP审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所有费用都由申请人承担。

 

在对老挝的专利和/或小专利申请进行审议和审查后,如果认为其符合老挝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要求,DIP将颁发专利和/或小专利。

 

外国专利局或国际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审查的实质性审查报告应提供以下信息:

 

  • 与在老挝申请的发明或实用创新有关;
  • 具体说明关于检索和审查的完整信息;
  • 具体说明部分或全部批准或拒绝权利要求的信息,以及哪些方面符合或不符合专利性要求。

 

如果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申请人提供的专利审查报告已被外国专利局或国际知识产权局批准并颁发了专利审查证书,他必须提交他在审查期间收到的通信和修改(如果有的话)的副本,以及最终决定和理由。

 

如果对所要求的权利进行修改,不得超出申请中规定的权利范围。如果修改超出了所要求的权利范围,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人应根据所要求的权利超出所要求的权利范围,提供关于检索和审查的补充资料,或按照《知识产权法》第41条的规定,请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申请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知识产权部应发出通知,说明拒绝申请的理由。根据第1714/MOST号决定第24条和第27条,申请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60(六十)天内修改申请。如果申请人不能在给定的期限内提供资料或答复,则应视为放弃申请。

 

如果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申请人已经提供了信息和答复,但知识产权局认为所提供的信息文件或解释不符合专利性的要求,它应最终拒绝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知识产权局可以从第一次通知的到期日起延长30天。

 

8. 老挝的专利异议在老挝有哪些类型的专利异议程序?

 

老挝实行授权前异议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创新小专利。根据第1714/MOST号决定第13条,任何利益相关方可以在申请在工业产权注册的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后的90天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创新(小专利)的授予提出异议。

 

时限:您可以在工业产权注册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90(九十)天内对老挝的专利或小专利申请提出反对通知。

 

所需文件: 文件应根据知识产权部提供的表格模板填写,并支付服务费。反对书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i) 对专利或小专利申请的异议通知书;(ii) 澄清异议的证明文件和证据;以及(iii) 服务费的付款收据。

 

反对程序: DIP将按以下程序处理对专利/petit专利申请的反对通知:

 

  1. DIP在收到异议请求后,应及时通知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人;
  2. 申请人应在收到有关反对请求的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其解释以及支持其发明或实用创新的资料和证据;
  3.  知识产权部还应将该通知复印给反对意见的提出者;
  4. DIP应考虑所提交的解释、信息和证据;
  5. 如果异议提出者或专利或小专利权申请人的信息和证据不完整或不清楚,知识产权部应邀请双方澄清或出示补充证据或信息;
  6. 如果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申请人或异议人在收到邀请之日起60天内未前来澄清或展示其证据或提供更多信息,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手中的证据审查异议;
  7.  DIP应将审查结果及理由通知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申请人或异议的提出者;
  8. 如果认为异议是合理的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知识产权局应拒绝专利或小专利权的申请;
  9. 如果认为反对意见不合理且没有足够的证据,知识产权局应继续审查该专利或小专利权的申请;
  10.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议不满意,他/她可以在通知之日起六十天内向知识产权部最终审议委员会提出请求。

 

除了异议外,在老挝还有其他挑战专利的方式吗?

 

在公布后的90天异议期后,任何利益相关方可能需要等到专利和/或小专利的授予后才能提出取消/验证诉讼。在老挝,不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可以进行第三方观察。

 

9. 在老挝,对专利说明书的提交有什么要求?

 

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必须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信息:   

  1. 发明或实用创新的主题;
  2. 与该发明或实用创新有关的领域;
  3. 发明或实用创新的背景;
  4. 发明或实用创新的应用目标;
  5.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简要概述;
  6. 本书第17条规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说明;
  7. 本决定第18条规定的权利要求;
  8. 第1714/MOST号决定第19条中规定的摘要;
  9. 第1714/MOST号决定第20条规定的图样;
  10. 其他相关文件,如果有的话。

 

发明或实用创新的主题应说明发明或实用创新的类型,如化学成分、机器、化学产品或工艺或各种类型的组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应短小、简明和描述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背景应描述有待解决或改进的技术问题,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同时解释无法解决的相关技术和研究。这种描述应与现有技术相一致。如果该说明涉及到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或一项已经向公众公开的专利或小专利,则应具体说明该信息。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简要说明应简要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类型、技术领域和要解决或改进的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目的是确定申请人对专利或小专利的法律权利范围。因此,必须仔细起草权利要求书,以具体确定发明或实用创新的组成部分。

 

权利要求应与描述中规定的发明或实用创新相一致,权利要求申请中使用的术语和措辞应包括在描述中,以便能够参考权利要求和描述中的术语和措辞的定义。

 

可以就一个以上的主题提出权利要求,其中每个主题必须尽可能的不同,不允许增加不正确的主题。如果有相关费用,则必须支付,如果权利要求有一个以上的主题,则需要提供序列号。如果权利要求有许多组成部分或程序,应通过缩进将每个组成部分或程序分成几行,以便于申请审查。

 

有一个或多个主题的权利要求可以以独立方式提出,也可以参照同一申请中的其他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以独立方式提出相关权利要求的所有权利范围。

 

在提出多项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范围限制最小的权利要求应是第一项权利要求,并应将独立的权利要求分类为同一类别。

 

权利要求应以较为礼貌或请求的方式提出,如 “我想提出权利要求 “或 “所要求的发明或实用创新如下:” 使用的术语不应视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的基本形式是指与下述其他权利要求没有关系的权利要求:

  1. 前言介绍所要求的主题。如果发明或实用创新与改进有关,前言可以包含整体解释,使其易于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组成部分或程序;
  2. 用于介绍发明或实用创新的组成部分的术语。对于与改进有关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术语,如 “该改进包括”;
  3. 对机器或电器的部件、工艺步骤或化学成分或生物质材料的描述,以及对部件之间关系的描述。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改进有关,权利要求书应具体说明申请人认为是新的或将被改进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部件、步骤和与权利要求书的关系。

 

一般来说,一份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可以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和十五个从属权利要求。如果申请的改进或修改导致额外的权利要求超过了原申请中规定的权利要求数量,申请人应支付额外权利要求的相关费用。

 

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处于审议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修改权利要求。

 

该修改不得超出说明中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被视为信息公开的一部分。

 

摘要:摘要应包含技术信息,但不应被视为信息公开的一部分或权利保护的范围。一般来说,摘要与权利要求有关,是为了让知识产权局和公众通过披露技术信息来了解发明人的概念。

 

图纸: 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人应在必要时提供图纸,以使人们了解该发明或实用创新。图纸不应只有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图片或部分图片,还应有其他有助于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图片,如该发明的电气设计图、化学成分的化学结构图、图形或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操作测量图。该图应按照各方面的绘图原则进行绘制。

 

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根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细节来选择图纸,但应根据需要提供不同的角度来展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细节。被接受的一般角度如下:

 

  1. 显示各部分关系或顺序的扩大视图角度;
  2. 对于某些领域,需要放大以显示更大的细节,用一个角度证明整体设计,其他角度显示每个部分的位置;
  3. 剖面图,同时标明平面图,说明在剖面上看到的部件的特征。

 

如果申请有许多图,应简要说明图的不同角度。

 

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详细描述应以图纸的不同角度为基础,在每个点上标明编号。

 

一般来说,它应遵循每个技术领域的绘图原则,如符合化学、电子、机械和生物技术原理等各部门通用原则的绘图符号和组成部分。

 

如果申请的实质内容涉及发明或实用创新的改进,图纸应显示改进的内容以及改进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

 

10. 在老挝修改专利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在老挝可以在专利申请审查期间的任何时候修改专利申请;但是,必须在批准、放弃、最终拒绝或终止审议该申请之前进行。

修改不得提出原申请中未提供的新技术信息。新的技术信息被定义为 “提出在提交的专利或小专利的原始申请中尚未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对申请中提出的说明、权利要求或附图的增加、范围设定或实质性修改。

 

11. 在老挝划分专利申请

 

任何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分成两份或更多的申请,只要在注册、放弃、最终驳回前或申请审议结束前提交请求,并在请求中提及该申请是从原申请中分割出来的。

 

每份分割的申请应通过识别原申请的编号和申请日期来提及原申请。

 

原申请应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分割前的实质性公开范围。分割后的申请应与修改后的原始申请一起提交。每份分割的申请都有权获得基于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并应支付相关的官方费用和服务费。

 

 分割申请可以从专利申请修改为小专利申请,反之亦然。修改了保护类型的申请有权获得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如果有的话)。在申请已从专利变更为小专利的情况下。

 

已缴纳的费用和服务费将不予退还。从小专利申请改为专利申请时,应支付与一般专利申请相同的额外费用和服务费。

 

12. 老挝的专利或小专利权的授予

 

如果专利申请符合在老挝授予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要求,国际专利局应通知申请人有关情况,并通知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在缴纳所有费用后,专利局应授予专利权或实用专利权,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专利局的登记簿和数据库中。

 

13. 专利或小专利的公布

 

在老挝,专利的公布分两次进行,具体而言:

 

首先,在专利申请被接受后,专利局应在工业产权注册的官方公报上公布该申请。根据第1714/MOST号决定第12条,老挝的专利申请将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后的第19个月(第19个月)进行公布。

 

其次,在专利或小专利被授予后,DIP将在注册处登记,并在官方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该登记。如果公布的信息中含有申请人或知识产权部的错误信息,申请人可以要求DIP公布修改后的信息。该请求应在首次公布之日起60(六十)天内提出,并免收服务费。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知识产权部将不予以考虑。

 

14. 老挝的专利异议

 

权利: 任何第三方都有法定权利在老挝工业产权注册的官方公报上公布该专利申请后,对该专利申请提出反对通知。

 

最后期限: 反对通知必须在工业产权注册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90(九十)天内提交给知识产权部。

 

所需文件: 文件应按照DIP提供的表格模板填写,并支付服务费,对专利或小专利申请的异议请求应包括以下文件:

  1. 对专利或小专利申请的异议通知书;
  2. 澄清异议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3. 经公证的委托书,如果反对通知书是通过知识产权代理人提交的;
  4. 服务费的付款收据。

 

异议处理程序: 对专利或小专利申请的反对意见应按以下方式进行考虑:

  1. DIP在收到反对通知后,应迅速将反对意见通知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人。
  2. 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60(60)天内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并提供支持其发明或实用创新的资料和证据;
  3. DIP还应向反对者/异议者提供该通知的副本;
  4. DIP应考虑所提交的答复、信息和证据;
  5. 如果异议人或专利或小专利权申请人的资料和证据不完整或不清楚,知识产权局应邀请双方澄清或出示补充证据或资料;
  6. 如果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申请人或异议人在收到邀请之日起60天内未前来澄清或展示其证据或提供更多信息,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手中的证据审查异议;
  7. DIP应将审查结果及理由通知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申请人或异议的提出者;
  8. 如果认为异议是合理的,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知识产权局应拒绝该专利或小专利申请。因此,如果认为异议是不合理的,没有足够的证据,知识产权局应继续审议该专利或小专利申请;
  9. 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利局的裁决不满意,他/她可以在通知之日起60(六十)天内向知识产权局最终审议委员会提出请求。

 

在老挝,如何对专利局的决定进行上诉?

 

如果知识产权局拒绝了发明专利或实用创新小专利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采取行动后60天内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上诉。

 

15. 在老挝授予专利权或小专利权的后期程序

 

15.1. 老挝专利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变更记录:

 

如果专利持有人的名字/地址已经改变,可以要求DIP记录这种变化。为此,需要一份必须经过公证的法定声明。DIP应在数据库中记录所有的变化,记录登记情况并在工业产权登记的官方公报上公布。

 

15.2. 专利或小专利的复制品(重新颁发或重新授予):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可以要求DIP颁发其专利或小专利的副本:

 

  1. 当专利权人在法院的法律程序中或在国外申请专利或小专利时需要一份副本;
  2. 当原始专利/小专利被损坏或丢失时,专利权人可以向DIP提交请求,要求提供该专利/小专利的副本,并支付服务费。

 

此外,DIP还可以要求已损坏或丢失的档案/文件的申请人发送相关文件的副本或与DIP的通信记录,以及核实这些副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与DIP的通信有关的文件或档案,但没有记录,但专利和小专利注册申请人或档案所有者知道,以便DIP复制一个档案/文件。

 

15.3. 在老挝取消专利:

 

在老挝取消专利和小专利的有效性的理由:

 

  1. 保护期限已过;
  2. 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未对其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续展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服务费;
  3. 专利或小专利根据一项或多项保护要求未得到满足的结论而被宣告无效;如果这种结论仅适用于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则终止应仅适用于被宣告无效的这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无效应从专利、小专利或注册的授予开始生效;
  4. 在商业开发失败的情况下,工业产权将在主管法院的最终裁决后被终止。

 

应特别注意专利取消/无效的第四条理由。注册后,你应该在老挝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你的专利或小专利。否则,第三方可以以你没有在商业上利用你的专利或小专利为由,提交取消请求(在注册公布日的5年内),终止你的专利或小专利。

 

老挝的专利和/或小专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被取消:

 

知识产权局主动取消专利:如果知识产权局认为现有的或由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证明该专利或小专利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误导性的,隐瞒了信息或在申请审查中表现出任何违反或违背法律的行为,如果该信息被证实,知识产权局将对该专利或小专利进行行政取消。DIP应立即通知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受让人,说明取消程序。如果申请人不同意DIP的取消,申请人可以向最终审议委员会提交请求,进行最终行政审议,或者申请人可以向老挝人民法院提交请求。

 

DIP不会就任何申请被取消的可能性或任何其他程序提供任何建议,DIP也不会就支持申请的理由或某些证据向申请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应第三方的要求取消专利:  第三方可以在工业产权注册的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05(5)年内向DIP提交取消或消除的请求。提交专利或小专利的注销或消除请求应遵循DIP的模板,并且必须支付服务费。

 

DIP在收到第三方提出的取消或废除专利的请求后,应通知专利或小专利的所有者。

 

专利或小专利的所有者可以在DIP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DIP提出澄清。澄清。

 

知识产权局应签发专利或小专利的注销或拆除证书,并通知专利或小专利的所有人。如果专利权人没有作出澄清,则视为专利权人同意取消或拆除其专利或小专利。

 

老挝的法院如何参与专利的取消?

 

自公布之日起五年后,第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注销或拆除的请求,进行处理。

 

如果第三方向老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IP应取消或拆除该专利或小专利。

 

如果第三方向老挝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作出了取消或拆除该专利或小专利的最终判决,DIP应取消或拆除该专利或小专利。

 

知识产权局应将该专利或小专利的注销或拆除证书通知所有人和请求人。

 

16. 老挝专利和小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保护期的维持

 

老挝的专利保护期为20(20)年,从申请日算起。

 

为了维持专利的保护期,专利所有人必须每年支付预付费用和服务费。在提交专利申请时,维持专利保护期前04(4)年的费用已包括在费用和服务费中。

 

所有者应支付正式的费用和服务费,以维持从第五(第五)年起的保护期。

 

小专利的保护期为10(10)年,从申请日算起。

 

为了维持小专利的保护期,小专利所有人必须每年支付预付费用和服务费。在提交小专利申请时,第一年维持小专利保护期的费用已包括在费用和服务费中。

 

从第二年起,所有者应支付维持保护期的费用和服务费。

 

在每年的到期日之前,专利或小专利所有者可以在06(6)个月内支付维持预先保护期的官方费用和服务费。知识产权局不会向专利权人发出通知,要求其支付官方费用和服务费。知识产权局只通知专利权人,由于没有支付官方费用和服务费,该专利或小专利已经过期。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官方费用和服务费,知识产权局可以在保护期到期后延长6个月的时间,但专利权人必须支付延迟的罚金。

 

17. 老挝的专利转让

 

老挝的专利或小专利拥有者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继承或赠送的方式将其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个人、法律实体或组织。

 

如果专利或小专利权被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小专利转让的备案申请。如果受让人是通知转让的人,他/她应将该文件发送给转让人。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工业产权登记的权利转让信息如下:

 

– 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 转让证书的编号;

– 专利或小专利申请书的编号;

– 转让的日期。

 

如果有与专利或小专利有关的法人或组织的所有权转让,应符合转让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如无特殊规定,法人或组织的这种所有权的转让被认为是该法人或组织的这种专利和小专利的全部权利的转让。

 

如果需要澄清或有疑问,国际专利局可以通知通知转让的个人、法律实体或组织提供补充信息和文件。除非当事人已经通知转让这种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已经在DIP登记,否则转让不会对当事人生效。

 

18. 促进老挝专利申请批准的加速方案

 

老挝的专利制度处于原始阶段,有2017年第38/NA号老挝知识产权法和2020年第1714/MOST号关于专利和小专利的决定。然而,近年来,老挝在努力加快老挝专利申请的专利审查时,已经为自己建立了坚实的声誉。

老挝的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速:

 

 18.1. 利用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加速专利审查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是9个东盟成员国(AMS)知识产权局(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之间的第一个区域专利工作共享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在各参与局之间共享检索和审查结果,以使参与国的申请人能够更快、更有效地获得相应的专利。该计划将有可能减少重复的检索和审查工作,从而节省时间和精力。此外,对相应申请所做的检索和审查工作可作为编制高质量报告的有用参考。

 

如果您在任何两个参与的知识产权局都有相应的专利申请,而且其中一个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审查报告显示至少有一项可允许的权利要求,您可以考虑使用ASPEC。发布审查报告的参与知识产权局是 “第一知识产权局”。根据PCT-ASPEC,出具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书面意见的东盟ISA/IPEA是第一知识产权局。提交ASPEC申请表格的参与知识产权局是 “第二知识产权局”。

 

申请人可以使用参与的知识产权局的检索和审查(”S&E”)报告,以加快在其他任何一个参与的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过程。

 

从2019年8月27日起,申请人可以享受ASPEC的2项新功能:

 

  • ASPEC AIM-如果对工业0专利申请提出ASPEC请求,承诺在6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局内行动;以及
  • PCT-ASPEC-额外选择依靠东盟国际检索机构/国际初步审查机构(”ISA/IPEA”)出具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报告。

 

自2021年6月15日起,作为最终检索和审查(”S&E”)报告的替代,申请人也可以使用第一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书面意见(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非最终评估)向第二知识产权局申请ASPEC,条件是书面意见至少承认一项可允许的索赔。唯一的例外是泰国知识产权局,该局继续只接受ASPEC请求中的最终检索和审查结果。申请人将不再需要处理第一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任何异议,等待最终审查报告的发布,然后向第二知识产权局提交ASPEC申请。相反,他们可以提前向第二知识产权局提交ASPEC申请,同时附上第一知识产权局的书面意见,即使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都被允许。

 

 在以下情况下,专利申请者可以在老挝根据ASPEC计划提交请求:

 

  1. 在提交ASPEC请求表的AMS知识产权局(”第二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必须与另一个AMS知识产权局(”第一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相对应。
  2. ASPEC申请必须附有第一知识产权局的相应申请的S&E文件。
  3. 在随后的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其他参与专利局的S&E文件中提到的可允许/可专利的权利要求充分一致。

 

18.2. 通过使用日本和LAOS之间的促进专利授权的合作(CPG)来加速专利审查

 

CPG是一个基于日本专利局(JPO)和其他外国知识产权(IP)局之间协议的框架。根据CPG,当专利申请在JPO被审查和授予时,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在其他缔约国提交的同等申请也将被授予专利权,而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

 

作为在日本特许厅注册的专利的权利人,申请人可以通过利用中央政策文件,在提前批准中央政策文件协议的其他知识产权局获得相同发明的专利权。

 

鉴于上述情况,拥有日本专利局(JPO)授予的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老挝相关专利申请的CPG,利用在JPO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向科技部知识产权局(DIP)(从2021年4月28日起,已更名为MOIC-工商部)请求加快老挝专利的决定。

 

 提出请求的要求(资格要求):

 

(a) 构成CPG请求基础的DIP专利申请和日本专利申请(以下简称 “相应的JPO专利申请”)的最早日期应与优先权日期或申请日期相同;

(b) 对应的JPO专利申请已被JPO批准;

(c) 基于CPG请求加速专利决定的DIP专利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以使权利要求与JPO授予的相应JPO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相同。

 

所需文件

 

请求CPG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a)至(c):

  1. 由申请人正式签署并经公证的授权书;
  2. 日本特许厅的专利证书副本;
  3. 专利公报中描述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英文和老挝文译本(申请人必须在提交CPG申请之日起的三(3)个月内提交老挝文译本);
  4. 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如果请求基于CPG的加速专利决定的DIP专利申请不符合第1款(”提出请求的要求”)的(c)项,申请人必须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正案以满足该要求。

 

18.3. 利用中国和老挝签署的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加速专利审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老挝知识产权局(DIP)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帮助拥有有效中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者可以要求加快对他们向老挝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决定。根据该谅解备忘录,老挝知识产权局将承认CNIPA的专利审查结果。

 

提出请求的要求(资格要求):

 

a. 中国和老挝的专利申请是相关的,即它们具有相同的最早优先权日期(无论是优先权日期还是申请日期)。

 

注意:中国专利和老挝专利申请在许多情况下被认为是相关的。例如,中国专利是老挝专利申请要求的优先权,老挝专利申请是中国专利要求的优先权,中国专利和老挝专利申请要求相同的优先权,中国专利和老挝专利申请是同一个PCT申请的不同国家阶段,等等。

 

b. 老挝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CNIPA授予的相应中国专利申请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相同。

 

注意:申请人可以删除CNIPA授予的部分权利要求(其余权利要求仍将被视为 “相同”)。但是,老挝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如果引入了与CNIPA授予的权利要求新的/不同的类别,则不被视为相同。

 

所需文件:

 

在老挝申请加速中国专利时,必须向DIP提交以下文件:

 

  1. 专利加速决定的请求;
  2. 相应的中国专利申请的专利公报的复印件;
  3. 相应的中国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4. 专利公报中描述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英文和老挝文译文;
  5. 权利要求对应表(如果由于删除了权利要求,CNIPA授予的权利要求数量与老挝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数量不同,请申请人以明确显示CNIPA授予的权利要求与老挝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的方式说明权利要求);和
  6. 对权利要求的修正。

 

18.4. 利用新加坡和老挝之间签署的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在老挝重新注册新加坡专利

 

老挝知识产权部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已经签署了一份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MOU),允许新加坡授予的专利在老挝重新注册。根据该谅解备忘录,DIP现在可以根据IPOS所做的检索和审查在老挝授予高质量的专利,而新加坡授予的专利现在可以在老挝重新注册,而无需在当地进行检索和审查。

 

提出请求的要求(资格要求):

  1. 在提出重新注册请求时,新加坡专利必须是有效的;
  2. 该新加坡专利必须符合老挝的专利性要求。

 

所需文件

 

如果新加坡专利所有人希望其专利在老挝重新注册,必须向DIP提交以下文件:

 

  1. 由申请人正式签署的授权书,然后进行公证;
  2. 新加坡专利的授权证书的认证副本;
  3. 新加坡专利最终规格的认证副本;
  4. 一份新加坡专利的摘要副本;
  5. 在提交日期的6个月内,新加坡专利的摘要和最终规格的认证老挝语翻译。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我们的文章:https://kenfoxlaw.com/guidelines-to-re-register-a-singapore-patent-in-laos

 

19. 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之前应等待多长时间,以及应预算多长时间的费用?

 

在一个简单的案件中,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大约为03(3)至05(5)年,实用创新小专利为02(2)至03(3)年。

 

从申请到授权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花费2000-5000美元或更多,这取决于各种因素。

 

20. 老挝专利执法

 

20.1. 专利所有人在老挝行使其权利的最有效方式是什么?

 

一般来说,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127 条规定,在老挝可以通过以下 6 种方式解决专利侵权或协商问题:

 

  1. 和解;
  2. 调解.
  3. 行政救济;
  4. 通过经济纠纷解决委员会进行补救;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国际争端解决

 

和解:在老挝,当事方可以就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和解。 和解产生的协议应遵守合同法和侵权法规定的合同原则。

 

调解: 在老挝,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选择调解的形式来解决他们的争端 根据法律和法规。

 

行政救济:在老挝,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

 

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争议是指工业产权登记、植物新品种和提供与版权及相关权相关的信息的争议。

 

通过经济纠纷解决委员会进行补救:在老挝,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经济纠纷解决委员会根据《经济纠纷解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其知识产权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在老挝,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裁决。

 

国际争端的解决: 在老挝,国际性质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应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进行。

 

在实践中,老挝的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首先可以通过向侵权者发出停止侵权信或提出专利许可来解决。

 

另外,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来行使其专利权。然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老挝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报告。

 

20.2. 在诉讼过程中,导致全面审判的阶段有哪些?

 

一般来说,在全面审判之前会有以下几个阶段:

  1. 专利权人进行私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
  2. 专利权人向被指控的侵权者发出停止信,告知该方专利的有效性、所有权并要求侵权者停止侵犯专利。如果没有收到答复,可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向侵权者发出后续信函。
  3. 双方直接进行谈判或调解,以解决侵权案件。
  4.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成和解,专利权人将向有管辖权的老挝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侵权人送达诉状,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注意,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视情况对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拥有管辖权。
  5. 法院在认定诉状有根据后,将传唤侵权人。作为回报,侵权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对请求的答复,并将答复的副本送达专利所有人。
  6. 法院确定一个听证日期,以确定双方是否致力于诉讼。在听证会上,法院将列出要审理的问题。
  7. 双方准备并提交书面证词、证明文件和证据,提交给法院。
  8. 通常在听证会日期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20.3. 被告在老挝拖延诉讼有多容易,原告如何防止他们这样做?

 

被告可以通过要求延长个别期限或不合理地推迟审理,或提出有关处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从而试图拖延诉讼。原告可以反对任何此类请求,然后法院将考虑该请求是否合理。

 

20.4. 一方当事人在预期可能对其发出侵权诉讼时,如何通过法院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预计会有侵权诉讼的一方通常会试图在DIP之前挑战有争议的专利的有效性,提出专利无效案件并成为原告。虽然这不会阻止侵权诉讼的发生,但老挝法院通常会在对侵权诉讼做出裁决之前先考虑无效案件。

 

如果侵权诉讼已经开始,被告可以在其辩护中声称该专利正被考虑无效/取消。被告可以在回答侵权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专利无效的反诉,并将反诉的副本送达原告。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对反诉的答复,并向被告送达答复的副本。或者,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专利提出无效诉讼,以引起新的诉讼。侵权案件中指定的法官通常也是无效案件中指定的法官,在与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决定将案件合并。

 

20.5. 老挝是否适用等同原则,如果适用,如何适用?

 

目前,老挝还没有关于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规定。此外,还没有审理过关于专利侵权的判例。因此,在老挝可能不会采用等价物理论来处理专利侵权问题。

 

20.6. 是否有可能获得初步禁令?如果可以,在什么情况下?

 

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44条规定了初步禁令。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某人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所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具体而言,个人、法人或组织可以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下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以

 

  1. 防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
  2. 防止货物进入商业渠道,包括进口货物在清关后立即进入商业渠道;
  3. 保存与被控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

 

为请求老挝法院授予初步禁令,申请初步禁令(即临时措施)应要求:

 

  1. 提供任何合理可得的证据,以便使法院有足够的把握相信申请人是权利人,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这种侵犯即将发生;
  2. 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担保或同等保证;
  3. 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以便执行临时措施的机构识别有关货物。

 

20.7. 老挝法院是否会考虑其他司法管辖区涉及类似问题的案件的裁决?

 

外国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裁决在老挝一般是不能执行的,但可以被承认为在国外裁定的索赔证据。

 

20.8. 在老挝,胜诉方能否从败诉方获得费用?

 

可以;但是,费用的价值由法官决定。被告可以要求老挝人民法院命令应其要求采取措施并滥用执行程序的一方,向被错误禁止或限制的一方提供赔偿,包括与法律诉讼有关的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因这种滥用而受到伤害的律师费。

 

20.9. 给予胜诉原告的典型补救措施是什么?

 

在老挝的法院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人民法院

 

  1. 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 命令中止海关程序;
  3. 命令扣押货物,以防止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货物在清关后立即进入商业渠道;
  4. 命令对侵权行为作出宣告性判决;
  5. 命令侵权者支付足够的赔偿金;
  6. 命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其中可能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7. 命令销毁被认定为侵权的货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这些货物,使其不能进入商业渠道;
  8. 命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处置,以尽量减少进一步侵权的风险。

 

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第7项和第8项的请求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与责令采取的补救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第三方的利益。

 

20.10. 如何计算赔偿金?是否有惩罚性赔偿?

 

法院一般只裁决因侵权活动而遭受的实际损失。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141条,人民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应足以补偿提出索赔的一方的损失,并剥夺侵权者或其他违法者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得的任何利润。即使侵权人不是故意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从事侵权活动,人民法院也可以命令追回利润和/或支付赔偿金。

 

在老挝,惩罚性赔偿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