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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KENFOX 成功助力4项国际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取得了一项重大胜利,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并保护了4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 (IR)。这4项商标最初均因绝对理由被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驳回保护,具体原因为被认定具有描述性。 越南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在越南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理由(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3、74条规定)发出的驳回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并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重大挑战。此类驳回最常见的理由是商标被认为具有描述性——即直接描述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功能、特征等——或者商标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面对此类驳回决定,许多权利人可能会感到束手无策,因为如果他们无法成功答复或上诉,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证书。这不仅直接影响法律权利和品牌建设策略,还带来了其他方合法使用相似标志的潜在风险,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并对在越南市场的商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何为有效策略? 为了回应或上诉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通知或决定,最关键的步骤是仔细审查和分析每个商标的性质、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并将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进行比较。 基于分析结果,KENFOX为每个案例制定了严谨且逻辑性强的法律论证体系。我们着重指出使商标(即使可能暗示了产品/服务)仍具有足够显著性、足以让消费者识别其商业来源的要素,并证明商标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对于“twozzim”商标,我们还强调了其独特的视觉元素,这有助于增强其显著性。 KENFOX积极协调并指导客户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我们的论点。这些证据涉及商标的广泛实际使用、消费者认知度、营销材料、业务规模、设计独特性等。相关证据以科学且具有说服力的方式呈交给越南知识产权局。 推翻驳回决定,为安全商业运营铺平道路 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和有力的证据体系帮助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并最终批准了上述所有4项在越南的国际商标的保护。 随着驳回通知的撤销,上述商标现已受到越南法律的保护,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在越南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结论 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决定,虽然是一种相当普遍且充满挑战的情况,但不一定意味着在越南的品牌保护之旅的终结。然而,实践也清楚地表明,成功对这些驳回决定提出上诉绝非易事。 克服这一法律障碍并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需要周密的准备和系统的方法。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性、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敏锐的案件细节分析能力、丰富的实践处理经验,尤其是构建、收集和提交强有力且相关证据的能力。只有当所有这些因素汇集在一起时,保护因绝对理由被驳回商标的合法权利才变得可行。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a provisional refusal against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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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函: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关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常遇到的一个障碍是申请因以下原因被驳回:申请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在实践中已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并接受同意函(LoC),以此作为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的依据,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缺乏针对此机制的具体规定,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因此,同意函能否被接受主要取决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逐案审查方式,从而导致了对申请人而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关于选择同意函作为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保护驳回意向的解决方案,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相关分析、见解及重要考量。 缺乏针对同意函 (LoC) 的法律规定 - The absence of legal provisions for Letters of Consent (LoCs) 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补充)及其施行细则(例如第65/2023/NĐ-CP号法令或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均未就同意函的概念、法律效力、内容、形式、或将其作为克服基于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理由之依据的提交与审查程序,作出任何规定。 然而,《知识产权法》中确实存在某些规定,在非常具体且有限的情境下提及了“同意”或“不反对”的要素。具体而言: 第87条第2款 允许组织或个人为其销售但由他人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但前提是生产商未将该商标用于这些产品,且不反对该注册。 第87条第7款 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注册该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不能被解释为在非关联实体商标之间因构成混淆性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的一般法律依据。法律在这些狭窄的情形中规定了“同意”,却对最常见的情形,即因混淆性近似而驳回,完全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进一步凸显了现存的法律空白。这种沉默可被解释为要么是立法者的疏忽,要么是一种默示的认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当事方的同意不足以克服公众混淆的风险。 这一法律空白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给申请人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双方都造成了显著的不确定性。申请人不确定同意函是否会被接受,或必须满足何种标准才能被接受。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考量同意函时,必须基于非正式且可能不一致的审查实践来作出决定,同时缺乏可引用的坚实法律依据。这种情况造成了一种根本性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法律详细规定了旨在保护公众和在先权利人权利的商标驳回客观标准(尽管可能难以适用);另一方面,法律却没有提供任何机制,用以纳入或考量相关当事方(他们可能对市场现实情况及共存可能性持有自身的评估)之间的主观协议(即同意函)。 越南的商标审查实践与同意函的应用 - Trademark examination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of Letters of Consent in Vietnam 尽管明确缺乏法律规定,但越南知识产权局多年来的既定实践表明,其普遍倾向于审查并在许多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作为克服基于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的依据。然而,这种接受并非遵循某种默示或自动原则。而是,越南知识产权局采用的是个案评估方法。 在缺乏具体法律指导的情况下,这种逐案审查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中存在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提交了同意函的申请结果可能因具体审查员、提交时间、甚至当时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主导的观点而异。这给商标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代理人造成了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一现实也反映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以及专业人士之间,对于同意函的法律价值和接受范围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a) 谨慎/否定观点: 主张既然法律未作规定,接受同意函就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能构成法律的错误适用。该观点强调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事的原则,并担忧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会带来法律风险。 (b) 有限接受观点: 承认实践和国际惯例,但建议同意函仅应在有限情况下被接受以最小化风险,例如在同一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尤其是在有关于不造成混淆的额外承诺的情况下。 (c) 更广泛接受观点(基于实践): 主张基于既定实践以及当事方的自决权,应继续接受同意函作为一种务实的解决方案。 这些不同观点的存在,加之越南知识产权局缺乏官方、公开且详细的同意函审查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剧了审查过程的不确定性及缺乏透明度。 影响同意函接受或驳回决定的因素 -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ecision on Acceptance/Refusal of Letters of Consent 根据审查实践,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评估同意函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a) 商标及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 这是首要因素。如果申请商标尽管具有近似要素,但与引证商标相比总体上仍显示出相对清晰的区别,那么同意函被接受的可能性就显著更高。相反地,如果两个商标对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被认定为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以至于难以区分,那么即使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同意,同意函也极有可能被驳回。这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似乎并不将同意函视为一种能自动推翻关于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机制,而仅仅是作为在总体评估中需要权衡的一个因素。同意函或许能“挽救”处于临界点的案件,但对于那些因近似程度过高而被认定混淆不可避免的案件,同意函不大可能改变结果。 (b)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关系: 实践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倾向于接受具有组织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签发的同意函,尤其是在同一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这种偏好可能源于一种假设,即此类集团内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统一的品牌管理能够减轻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质量的消费者混淆风险。通常,在此等情形下提交同意函时,应附有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承诺书。然而,这种偏好在现行立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可能引发对于非关联方(但其同样拥有有效的共存协议)的平等待遇问题。 (c) 同意函的内容与形式: 尽管未明确规定,但实践要求同意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足以清晰确定同意方意图的必要信息。通常要求的内容包括:引证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的完整信息(名称和地址);相关商标图样及其相应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同意注册的具体商品和/或服务清单;一份关于同意或不反对申请人在越南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明确无误的声明;以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和印章(如同意方为实体)。内容或形式上的缺陷可能削弱同意函的证明力或导致其被拒绝。 (d) 消费者混淆风险: 这可说是决定性因素,并且构成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即便在其他因素可能看似有利时,仍援引以驳回同意函的根本性理由。商标的首要功能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对商业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认定允许两个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即使有在先所有人的同意)仍会造成严重混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共利益,则同意函将被驳回。 结语 - Final thoughts 诸如商标及相关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同意函的实质内容与形式要求、尤其是潜在的消费者混淆风险等因素,均为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决定是否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为通过使用同意函克服此类驳回,最佳策略需要结合:准备一份在实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都精心起草的同意函,以及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证明两个商标的共存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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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示,越南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法律费用)往往远低于原告最初的索赔额和实际损失。即使考虑到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规定的合理法律费用,对近期几个具体案件的分析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趋势: 比亚乔(Piaggio)诉 E Vietnam 公司(外观设计): 索赔7亿越南盾(VND)(5亿VND直接损失,2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48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480万VND。 比亚乔(Piaggio)诉 Detech 公司(外观设计): 类似索赔7亿VND。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76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760万VND。 OSR GmbH 诉 Nguyen Duc T 先生(商标、域名): 最初索赔7亿VND,后减少至0396亿VND(2亿VND律师费,约400万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2.0396亿VND。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400万VND。 Thien An 公司诉 P 公司(外观设计、商标): 索赔27亿VND(3.15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償额为1.695亿VND(1.575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1200万VND。 Hung Phu Thanh 公司诉 Tran Dat 公司(实用新型): 索赔183亿VND(1.5亿VND律师费,1.683亿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额为5600万VND。(律师费判赔情况不明)。 Bay 公司诉 N 公司(专利): 最初索赔2亿VND,后减少至5950万VND。法院判决5950万VND。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对这六个案件的分析揭示了一个相当清晰的趋势:针对直接损失(不包括法律费用)判定的赔偿额通常远低于最初的索赔额,而法律费用则可能以相当高的比例获得支持。这让人质疑现有赔偿机制在真正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和阻止侵权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中国的经验:相似的挑战与突破性解决方案 - Lessons from China: Similar Challenges and Breakthrough Solutions 这种情况并非越南独有。在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曾面临类似的挑战。低损害赔偿额的判决往往源于地方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尤其是侵权人提供的会计记录不可靠。 尽管中国《商标法》第63条(类似于越南的机制)允许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记录,但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往往效果不佳。许多侵权人,特别是小企业或个人,缺乏规范的记账系统,常常隐瞒收入或故意伪造数据。这使得原告处于困境,证明损害赔偿的负担依然沉重且往往难以根据此类证据完成。典型的结果是法院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而这通常只是象征性的。 然而,自2020年以来,中国出现了重大转变。 新方向:接受线上销售数据作为证据 - New Direction: Accepting Online Sales Data as Evidence 面对传统方法的局限性,中国法院系统采取了突破性措施。自2020年以来,中国一系列法院判决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商标纠纷)的原告开辟了新途径。中国人民法院已开始允许原告提交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和库存数据,并将其视为关于侵权人销售量和利润的合法证据。 安格洛(Angelo)诉 吴某(Wu)案(2020): 法院接受了原告根据客户评论数量与网页显示的销售总量两者中的较高值来计算营业额的方法。 山特(SANTAK)诉 长沙明威(Changsha Mingwei)案(2020): 当被告未能提供销售数据和审计报告时,法院使用线上库存数量和销售单价作为确定销售数量的参考依据。 斐乐(FILA)诉 肖某宇(Xiao Zhenyu)案(2021): 法院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经公证的、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披露的销售数据可以作为确定销售量和计算侵权利润的有效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9月)中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做法,规定法院应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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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汉字商标:与其他商标含义相似/ 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你为在越南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汉字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与已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英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是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Whether use of a Chinese trademark having similar/identical meaning with a prior English mark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Imagine you choose a Chinese character trademark for a new product line in Vietnam to avoid conflicts with existing marks. However, this Chinese mark has the exact same meaning as an English language trademark already protected in Vietnam. This increasingly common scenario poses a key question: Does this semantic similarity alone trigg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KENFOX IP & Law Office,作为越南最专业的领先知识产权律所之一,该所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了越南法律,特别是第 65/2023/ND-CP号法令 所规定的商标保护范围,并评估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概念相似”是否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one of the most prossional leading IP firms in Vietnam, provid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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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的商标申请人经常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然而,许多此类驳回是可以避免的。了解越南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 – 例如与现有商标冲突、通用术语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使申请人能够主动解决潜在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实现更高效和成功的商标注册流程。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1.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74.2.e、g、h、i、k、l、n、o、p条 - 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不类似的商品/服务: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v) 与在先商号的冲突(第74.2.k条): 与他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v) 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第74.2.l条和74.2.m条) 一般而言: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地理来源. 特别是对于葡萄酒/烈酒:如果注册用于并非源自该地理区域的葡萄酒/烈酒,则与受保护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相同、包含、翻译自或转录自该地理标志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与在先工业外观设计的冲突(第74.2.n条): 与他人已受保护或正在申请保护(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工业外观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标志. (vii) 与在先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冲突(第74.2.o条): 如果注册用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植物新品种或来自这些品种的产品,则与越南受保护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viii) 与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形象的冲突(第74.2.p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广知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名称或形象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结语 越南的商标制度虽然严格,但旨在保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常见的驳回理由,无论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都界定了申请人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然而,了解是预防的关键。通过理解这些理由并进行彻底的申请前检索,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异议的风险,并确保更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注册过程. 最终,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上对法律框架的清晰理解,是在越南获得宝贵商标权的最佳策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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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商标:仍然受保护还是过时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这个问题正引起许多在越南使用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在2005年之前,仅由汉字构成的商标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如果符合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则会被授予保护。对仅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保护符合1982年至2005年生效的工业产权(IP)法的规定。 不过,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分别在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简称“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即汉字商标在越南是否还能继续获得保护。 2005年知识产权法带来的变化 自从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颁布实施后,纯汉字商标便不再被视为受保护的商标。这对许多先前已注册并使用汉字商标的企业造成了不少困扰。 关于包含汉字商标的争议 部分申请人在注册包含显著性要素和汉字的组合商标时,认为鉴于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不再单独保护汉字,因此其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以前的工业产权法下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共存。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保护这些商标的理由是,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与先前受保护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相似,这种理由并非完全合理。 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了诸多反对。批评者认为,若接受包含与先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汉字的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侵犯这些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关于汉字商标保护的观点 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评论: 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来看,除非终止或无效,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根据越南法律受到充分的保护和执行。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以适应立法者认为合适的实践或其他观点。然而,法律的核心价值,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受到尊重。对于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有效注册的商标,无论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发生任何变化,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另一点重要事项是,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中的过渡条款:“关于宣告保护证书无效的理由,仅适用授予保护证书时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规定”。这项过渡性规定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仅包含汉字”的商标背景下尤为重要。因此: 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日期前注册的包含汉字的商标,即使不再完全符合现行法规下的保护条件,仍然被视为有价值且受到保护。 在2005年之前被授予保护证书的包含汉字的商标,仍然保留其法律效力和受保护的权利,除非这些证书已根据授予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 商标所有人仍然享有全部权利,包括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和禁止侵犯商标的权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即使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后,商标的保护条件可能有所改变,但在当时已完成注册并符合保护条件的汉字商标,其保护 依然持续有效。 这意味着,商标所有者仍然可以依据商标权利确立时所适用的法律,完整地享有其知识产权。 如果允许对包含“汉字”的新申请商标给予保护,而该商标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近似,这将剥夺现有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会贬低知识产权的价值,更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使原本有价值的资产变得一文不值。 这不仅造成不公,更会削弱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总而言之,仅仅因为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不再特别保护“汉字”,就认为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并存,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 包含“汉字”的待审商标,若能展现出充分的显著性并符合现行法规,仍然可以被考虑给予保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商标会自动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实施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当然共存。 关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一些重要提示 尽管汉字不被单独保护,但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对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产生不利影响的驳回。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务必不能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必须能够与已获得保护或正在接受保护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申请商标所含的汉字,必须避免与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以致于造成市场混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申请商标与他人的商标构成冲突,或在商标来源或其他特性上,相比之下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包括被引用的商标仅为“汉字”,注册年代久远,且如前所述,目前已不符合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 申请人不得以该申请商标本应获得保护,或理应与在先注册商标并存为由进行抗辩。 结语 关于在越南,包含汉字的商标保护问题,依旧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并在商界引发诸多讨论和兴趣。 虽然200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一项是不再对仅含汉字的商标提供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此失去效力。 早在2005年前已完成注册的商标,其法律价值依然存在,并持续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如此,那些拥有纯汉字商标,并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获得保护的企业,依然可以持续使用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权益。 除非该商标被终止或宣告无效,否则其知识产权将不会受到未来法律变动的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凭借二十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深切理解企业在越南保护包含汉字的商标时所遇到的难题,即使在法律规章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我们在协助客户维护和捍卫自身权益方面,拥有卓著的成功案例。 凭借对越南法律的深刻见解以及灵活应对法律变迁的专业能力,我们能够与您高效合作,在越南有力地确立您的知识产权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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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品牌是提高品牌知名度的利器,發明是開啟技術之門的鑰匙。大家都知道它們的重要性。但著作權——一種同樣重要的保護形式,卻往往被忽視和低估。許多人錯誤地認為著作權就像呼吸一樣自然,而登記只是一個多餘的程序。儘管包括越南在內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承認,著作權從作品以某種實質形式形成的那一刻起就自動產生,但是,忽略著作權登記程序的法律價值可能會導致保護所有者合法權利的有效性顯著下降。KENFOX IP & Law Office 謹在此分享我們對越南著作權登記相關方面的看法。 以一個跨國品牌為例,例如“Ice Dream Delights”,其企鵝標誌廣為公眾熟知。該公司已完成商標註冊程序。然而,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隨之產生:該公司是否透過著作權的法律機制,針對創作企鵝符號的藝術作品,優化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核心的法律問題是:著作權登記僅僅是一種形式,還是在當今複雜的競爭市場中,它確實擁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答案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驚訝。著作權登記在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提高所有權證明能力以及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執行力度方面,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著作權登記證的證據價值:超越形式意義 一般觀念中,著作權通常被認為是源於創作行為的自然權利,意味著當個人或組織創作原創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時,著作權就會自動產生。這種觀點反映了當前法律法規的一部分。然而,一個較少被關注但卻非常實際的方面是,著作權登記(或相關權利登記)帶來了卓越的法律價值,就證據而言,它將著作權從一種潛在權利轉變為一種有效保護的權利,並且能夠被清楚地證明。 可以說,著作權登記證(CRC)就像一份法律文件,它使所有者保護其權利的請求正式化。根據越南法律,有權國家機關頒發的CRC具有證明作品著作權所有者的價值,同時也記錄了有關作品、作者和申請日期的信息。這種證據價值在發生有關著作權侵權的爭議或訴訟的法律情況下尤為重要。 在有關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糾紛中,CRC扮演著具有高法律價值的初步證據的角色。擁有CRC的著作權人無需證明其對作品的所有權,而是由涉嫌侵犯著作權的人承擔相反的舉證責任。這簡化了訴訟程序,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並顯著增加了權利人在法律案件中的優勢。試想一下,在沒有CRC的情況下,權利人將面臨收集和提供證據以證明其著作權的重大挑戰,尤其是對於多年前創作的作品。因此,著作權登記確實是一種在任何爭議情況下鞏固權利人堅實法律地位的措施。 著作權與商標:區分以實現有效保護 需要澄清的一個關鍵點是,儘管著作權可以保護徽標作為應用藝術作品,但這種保護機制不能取代商標註冊。混淆這兩種智慧財產權保護形式可能會導致在製定保護合法權利策略時出現嚴重的錯誤。必須肯定的是,著作權和商標的法律機制是為不同的目標和保護範圍而設立的,因此,它們不能也不應該互相取代。徽標受著作權保護的事實並不意味著該徽標會自動作為商標受到保護,反之亦然。 商標法側重於保護區分不同商業實體商品和服務的標誌,旨在防止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的商業來源產生混淆。同時,著作權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創造性表達,側重於保護作品獨特、原創的表達形式。試圖使用著作權保護機制完全取代商標的功能,就如同使用不適合特定用途的工具一樣,不僅無效,而且還可能對一般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造成負面影響。 著作權執行實務:多樣的侵權情境 那麼,在實踐中,何時為徽標註冊著作權在權利執行方面變得尤為重要?答案在於保護作品本身(徽標)免受未經授權的複製行為的能力,無論作品的使用背景如何。 有必要將侵權行為的考慮範圍擴大到超出同一商業領域的直接競爭範圍。可以想像,“Ice Dream Delights”品牌的企鵝徽標在以下情況下被非法使用: 假冒商品: 該徽標被複製並附在假冒產品上,例如在線上和線下猖獗銷售的T恤、杯子、玩具……。 在不相關業務的促銷活動中使用: 一家汽車經銷商在廣告出版物中使用企鵝徽標,目的是建立聯想,從“Ice Dream Delights”品牌努力建立的聲望和聲譽中獲益。 本身不相關的產品: 一家家具公司使用企鵝徽標圖像來裝飾兒童椅,僅僅將其視為一種裝飾性的藝術圖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所有上述情況下,儘管不存在對冰淇淋產品來源混淆的風險(商標法的核心問題),但仍然可能發生著作權侵權。侵權方實施了非法複製受“Ice Dream Delights”著作權保護的企鵝徽標應用藝術作品的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著作權登記證(CRC)將充當一份有力的法律文件,為權利人提供堅實的訴訟基礎,要求終止侵權行為,並就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索賠賠償,即使這些行為發生在與權利人核心業務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商業領域。 優化全球保護範圍:在越南註冊的價值 儘管有關著作權的國際條約,例如伯恩公約,在一定程度上創建了跨境保護機制,但僅僅依賴在其他國家(例如,中國或美國)的著作權註冊,在越南的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帶來許多挑戰。實踐表明,越南執法機構和法院傾向於優先考慮和承認在越南正式確立的智慧財產權。 在越南註冊著作權帶來以下實際優勢: 有利的法律程序: 為爭議解決和執法程序在越南法律框架內更快、更有效地進行創造條件。 堅實的證據地位: 提供直接、廣泛認可的合法所有權法律證據,簡化訴訟程序。 提高執法效率: 減少法律和行政障礙,方便請求職能機構介入和處理侵權行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對於在越南經營的品牌來說,在越南註冊徽標和其他創意作品是一項戰略步驟,展現了在目標市場保護智慧財產權資產的主動性和嚴謹性。 著作權與商標:完美結合 為了實現全面而最佳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權利人需要製定一個整體戰略,將商標註冊機制和著作權註冊緊密結合起來。商標在市場上發揮著保護品牌標識的作用,防止不正當競爭和消費者混淆。同時,著作權確保對品牌藝術表達的保護,包括徽標、設計和圖像,在更廣泛的範圍內防止未經授權的複製,超越了權利人核心業務線的保護範圍限制,從而建立一個多層次的、堅實的智慧財產權資產保護系統。 對於“Ice Dream Delights”品牌,全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應包括: 商標註冊: 針對品牌名稱“Ice Dream Delights”,以及可能以商標形式存在的徽標,就核心業務產品和服務(冰淇淋、飲料、甜點……)進行商標註冊。 著作權註冊(在越南和其他國家): 對企鵝徽標應用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註冊,以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打擊複製和未經授權使用該作品的行為,無論應用領域如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著作權登記:保護智慧財產權資產的重要法律工具 著作權登記的作用和法律價值不應被低估。雖然不能取代商標保護機制,但著作權登記構成了企業全面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中有效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著作權登記不僅加強了權利人的法律地位,還擴大了作品的保護範圍,使權利人能夠在許多不同的情況下,積極採取法律措施,有效地防止合法權利受到侵犯。 企業的徽標和其他創意作品是否僅在“自動”受到保護而沒有正式註冊?也許現在是企業認識並充分利用著作權法律潛力的時候了,方法是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在著作權局採取註冊步驟。此舉不僅旨在為品牌建立一個堅實而全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系統,還能確保企業的合法權利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得到最優化的保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LY, Dinh Trang | Associat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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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答案是“否”。 商标注册证书,即使是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等主管机关颁发的,也并非是保障可以“金钟罩”,保证在所有标识使用方面都绝对自由。换句话说,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并不意味着自动赋予第三方可以无条件地固有用某个标识的权利,尤其是在考虑到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版权方面时。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和区分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范畴的本质:“商标注册”和“版权侵权”。 “泾渭分明”地辨析“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商标权与版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制知识产权的不同方面: 商标注册: 当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收到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此流程的首要重点是评估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前受保护商标的数据库进行审查和比对,以确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此外,越南知识产权局还会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特征,以及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就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条件。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围绕是否符合商标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展开。 版权侵权: 相反,当某个实体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而从事复制、使用或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时,便产生了版权侵权、邻接权侵权(版权)问题。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版权法授予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的制裁受版权法管辖,而版权法是一个与商标法完全分离的法律领域。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商标注册证书不等同于“豁免版权侵权” 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商标注册与判定版权侵权的, 程序和法律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商标达到注册标准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商标注册证书,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保证该商标的使用不会侵犯另一实体的版权。在现实中,商标主管机关,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常常面临资源和审查范围的局限性,以至于无法对与标识相关的所有潜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进行全面审查。 商标审查流程主要集中于与主管机关自身系统内已注册商标的数据库进行比对。 此外,还必须承认,国家管理机关,无论其运作多么专业,都无法避免在其专业流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可能性。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不等同于确保该商标在所有方面的绝对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考虑到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时。 与有形财产类似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区别,可以借助有形财产的类比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类似于商标): 当您被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证(类似于商标注册证书)时,您将根据法律规定被赋予 权利以利用该地块。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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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答案是“否”。 商标注册证书,即使是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等主管机关颁发的,也并非是保障可以“金钟罩”,保证在所有标识使用方面都绝对自由。换句话说,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并不意味着自动赋予第三方可以无条件地固有用某个标识的权利,尤其是在考虑到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版权方面时。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和区分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范畴的本质:“商标注册”和“版权侵权”。 “泾渭分明”地辨析“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商标权与版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制知识产权的不同方面: 商标注册: 当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收到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此流程的首要重点是评估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前受保护商标的数据库进行审查和比对,以确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此外,越南知识产权局还会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特征,以及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就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条件。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围绕是否符合商标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展开。 版权侵权: 相反,当某个实体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而从事复制、使用或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时,便产生了版权侵权、邻接权侵权(版权)问题。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版权法授予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的制裁受版权法管辖,而版权法是一个与商标法完全分离的法律领域。 商标注册证书不等同于“豁免版权侵权” 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商标注册与判定版权侵权的, 程序和法律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商标达到注册标准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商标注册证书,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保证该商标的使用不会侵犯另一实体的版权。在现实中,商标主管机关,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常常面临资源和审查范围的局限性,以至于无法对与标识相关的所有潜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进行全面审查。 商标审查流程主要集中于与主管机关自身系统内已注册商标的数据库进行比对。 此外,还必须承认,国家管理机关,无论其运作多么专业,都无法避免在其专业流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可能性。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不等同于确保该商标在所有方面的绝对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考虑到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时。 与有形财产类似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区别,可以借助有形财产的类比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类似于商标): 当您被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证(类似于商标注册证书)时,您将根据法律规定被赋予 权利以利用该地块。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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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rilcar” 对比 “FABRICA” 及 “FABRICAIR”: 如何在越南成功上诉商标驳回?

2024年10月16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布了关于接受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的决定,该申请涉及Aspöck Systems GmbH公司名下的 "Fabrilcar" 商标,并撤回了其先前的驳回决定,结束了长达四年的上诉程序。这对我们的客户Aspöck Systems GmbH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胜利。Aspöck Systems GmbH是一家成立于1977年9月的奥地利公司,专门从事车辆照明系统的开发和制造。 指定越南的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 "Fabrilcar" 商标,因被认为与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其第11类和第37类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部分商品和第35类部分服务,均遭到了临时驳回。 Cited mark 1 Cited mark 2 Trademark 1 : FABRICA Int´l Registration No.: 654791 Registration Date: 24 April 1996 Owner: FABRICA S.R.L. Address: Via Villa Minelli 1 PONZANO VENETO (Treviso)  (IT) Classes: 16, 25, 35, 38, 41, 42 Trademark 2 : FABRICAIR Int´l Registration No.: 958906 Registration Date: 27 February 2008 Owner: FABRICAIR A/S Address: Islandsvej 3 DK-4681 Herfølge  (DK) Classes: 11, 19, 24 为应对基于近似性的商标驳回,申请人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克服驳回决定。 他们可以提出论证,强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异,重点关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的区别。 或者,他们可以从引证商标的所有者那里获得同意书,允许共存。 另一种选择是通过五年不使用撤销行动来挑战引证商标的有效性。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限制或删除冲突的商品或服务避免重叠来修改其申请。 客户告知我们,“FABRICA” 商标 (国际注册号654791) 的所有者Fabrica S.R.L. 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它是一家“出版社”,而丹麦公司FABRICAIR A/S 则使用 “FABRICAIR” 商标 (注册号958906) 专门从事空气管道系统的制造。客户询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答复中加入相关论点,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其商标授予保护,并强调各企业业务的显著区别。 这是商标所有人在面临驳回时经常提出的论点,他们认为引证商标所有者的主要业务活动与其自身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商标共存也不会产生利益冲突。 然而,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并不关注引证商标所有者的实际业务领域。 相反,他们通过直接比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以及与它们相关的各自商品或服务来评估商标的相似性。 客户面临着挑战性的局面,因为他们的商标 "Fabrilcar" 在发音上与两个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 此外,其商标在第11类和第17类中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和第35类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也被认为与引证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相似。 在分析了引证商标后,我们制定了战略性方法,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复杂的驳回问题。 这些措施包括删除第35类中某些直接冲突的服务,以克服与第一个引证商标的冲突,以及获得第二个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 越南知识产权局在仔细考虑了我们的上诉后,认为我方关于商标显著性和不存在消费者混淆的详细论证具有说服力,因此撤回了其临时驳回决定,最终授予了我们客户的商标保护。 主要启示 - Key takeways [1] 同意书 - Letter of Consent 从法律上讲,越南没有采用同意书制度来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做法。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将同意书(“LoC”)作为商标争议的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越南知识产权局没有义务接受同意书作为混淆不可能发生的自动证明。商标法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即使两个商标所有者都同意混淆不太可能发生,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主要关注点仍然是这些商标是否相似到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有同意书,明确的差异性证据也如此重要的原因。 然而,同意书确实具有支持性证据的价值。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意书可以对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产生积极的影响。它可以证明在先商标的所有者不认为会产生混淆,因此不反对对方商标的注册。这可以加强关于相关商标之间可区分性的论点,因为 当商标所有人提供同意书时,他们含蓄地承认他们不认为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们自己的商标。这表明最有可能因潜在混淆而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即商标所有者本身)没有看到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这些商标有足够的差异性,可以在市场上共存而不会造成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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