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著名文章

走出地域性陷阱:FUMARI 如何在未进行当地注册的情况下阻止老挝的恶意商标申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本次诉讼中,KENFOX 知识产权及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代表 Fumari 公司对对方当事人的商标申请发起了代理维权与抗辩。**老挝知识产权局(“Laos DIP”)近日发布了一份通知,决定支持该异议,成功拦截了由 Xuanfeng Biotechnology Sole Co., Ltd. 在第 34 类商品上提出的第 50354 号“FUMARI”商标申请。 Laos DIP 在通知中确认,在对基于相关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后,该异议获得了支持。因此,被异议的商标申请将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对于国际品牌方而言,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结果。它表明,尽管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且老挝实行的是注册制,但缺乏当地的商标注册并不总是采取维权行动的绝对障碍。当外国品牌方能够确立其在先商业身份、全球声誉、商号权以及对方存在恶意的迹象时,一份精心准备的异议申请仍有可能取得成功。 核心挑战:未在老挝进行在先商标注册 该案涉及到一个经典的地域性问题。 Fumari 公司(Fumari, Inc.)成立于 1997 年,在水烟行业因其优质的水烟烟草产品而闻名。该公司在全球多个司法管辖区拥有“FUMARI”的商标注册,其中包括美国、欧盟、中国、巴西、日本等主要市场。 然而,在提出异议时,Fumari 公司在老挝并未拥有注册商标。 这在法律和实际应对上面临着重大劣势。在许多实行“申请在先”(first-to-file)原则的司法管辖区中,缺乏当地的在先注册会严重限制品牌方对第三方申请提出质疑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在先注册商标权提出常规的异议申请是行不通的。 因此,核心问题在于:Fumari 公司是否能够依靠其他法律认可的权益(包括其商号权、全球范围内的使用、品牌声誉以及申请人显而易见的恶意),来阻止这一相同商标在老挝获得注册。 法律策略:超越单一的商标优先权 为了弥补在老挝缺乏商标注册的劣势,此次异议行动不能被简单地框定为常规的在先权利纠纷。相反,诉讼策略需要将法律焦点从当地的商标优先权,转移到商号保护、混淆可能性、虚假关联以及恶意申请上。 根据2023年修订的《老挝知识产权法》,本案的异议主要建立在以下法律依据之上: 第一,老挝法律承认对商号(Trade Names)的保护。 根据第 12 条,商号不需要注册即可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第 62 条进一步规定,商号的保护期限是无限的,直至所有人停止使用为止。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FUMARI”不仅是一个产品商标,它还是 Fumari 公司(Fumari, Inc.)公司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核心部分,且该公司多年来一直在商业活动中将其与水烟烟草产品相关联并持续使用。 第二,第 23 条规定,如果申请商标与提供相同、类似或相关商品/服务的企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则该商标可能不具备注册资格。 该条还禁止那些可能导致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虚假地表明其与已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商号存在关联的商标。 第三,第 44 条规定,如果属于虚假注册或恶意申请,工业贸易部可以撤销该注册或宣告其无效。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通过将这些条款相结合,异议方成功化解了本案的核心劣势。辩论的焦点不再仅仅是 Fumari 在海外拥有注册商标,而是强调:申请人在第 34 类商品上申请完全相同的“FUMARI”标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 Fumari 公司长期存在的商业身份有关,并且明显是在不当利用 Fumari 历经近三十年所积累的商誉。 举证责任:为什么本案不能仅靠形式上的抗辩 这类案件通常对证据高度敏感。 海外的商标注册虽然能提供帮助,但并不能自动转化为在老挝可直接执行的权利。同样,仅凭对品牌声誉或对方恶意的空泛指控,往往也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该异议申请需要一套结构化的举证策略,以清晰证明以下几点: 商号与商业身份:“FUMARI”已被长期用作 Fumari 公司具有显著性的商号和商业标识; 行业资历:Fumari 公司自 1997 年起便深耕于水烟行业; 全球认可度:该品牌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与市场认可; 商品关联性:被异议的商标申请涵盖第 34 类商品,与 Fumari 的核心业务领域直接对口; 无合法关联:申请人与 Fumari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显而易见的合法合作或授权关系;以及 潜在危害:如果允许被异议商标注册,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造成虚假关联,并阻碍正当品牌方在老挝的合法市场利益。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核心启示:此次异议的成功,充分证明了将证据串联成一条连贯且严密的事实链条有多么重要。在品牌方缺乏当地注册的案件中,代理律师的角色显得尤为关键—案件的论证绝不能只停留在刻板的法律条文上,还必须紧密结合商业逻辑、市场背景以及恶意的客观指标来通盘构建。 老挝知识产权局的裁决:申请在实质审查前被成功阻止 老挝知识产权局(Laos DIP)支持了该异议,并确认第 50354 号商标申请将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这在程序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该申请在注册前被及时拦截,防止了申请人取得正式的商标权。否则,一旦对方获得该权利,日后极有可能被用来干扰 Fumari 在老挝的市场准入、商业扩张、海关清关、渠道分销或维权策略。 从务实的角度来看,这一结果未雨绸缪,避免了日后需要进行成本更高、耗时更长的注册后宣告无效程序或防御性维权行动。 裁决的意义:注册前维权的巨大威力 该裁决凸显了老挝商标异议程序的战略价值。 及时提出异议,可以让正当的品牌方在有问题的申请演变成正式的注册权利之前对其提出质疑。这在恶意抢注案件中尤为关键,因为任何拖延都可能显著增加法律和商业风险。 一旦恶意商标获得注册,正当权利人将面临远为复杂的局面: 耗时费力的无效宣告程序; 来自抢注人的反向维权威胁; 分销商的动摇与不确定性; 海关清关及电商平台投诉等层层障碍; 甚至面临被迫出资买回自身品牌的商业压力。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相比之下,注册前异议能够从源头上扼杀问题。因此,FUMARI 案生动地证明了:尽早开展商标监控并及时提起异议,依然是在老挝保护品牌最具成本效益的利器。 市场与法律维权启示 缺乏当地注册虽是劣势,但并非绝路: 本案并未削弱在老挝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性。相反,它进一步强调了尽早在当地提交申请的必要性。然而,它也表明,即使外国品牌在老挝尚未获得注册,也并非毫无胜算。商号保护、全球声誉、在先使用、关联商品以及恶意申请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可以共同为异议申请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基础。 老挝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注册前救济渠道: 老挝知识产权局(Laos DIP)的裁决释放了积极的品牌保护信号。它表明,当第三方企图恶意强占外国品牌时,异议机制是完全可以行之有效的—尤其是在申请人的商标与原商标完全相同,且涵盖商品与正当权利人的业务紧密相关的情况下。 证据在恶意抢注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恶意不能仅作为空洞的指控提出,而必须通过客观事实加以证明。极具说服力的有用证据包括: 海外各国的商标注册证明 历史使用材料与公司档案记录 产品信息、官方网站及多媒体资料 分销商协议、发票及广告宣传材料 媒体报道、行业认可及所获奖项 能够证明申请人缺乏合法权益的客观证据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外国品牌的市场声誉与申请人的抢注行为之间的证据链越强,胜诉的几率就越大。 商号保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Continue reading

商标或伪装的广告信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宣告已授权商标无效 – 越南能否采取类似做法?

中国现状:针对“虚假概念”的严厉清算 近期,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通过持续实施拒绝注册及主动宣告无效等措施,针对一系列含义模糊、具有欺骗性或易误导消费者认知的商标进行了打击,在法律界和商业界引起了巨大震动。 审查过程显示,大量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被直接驳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8件“零蔗糖”商标、22件“0蔗糖”商标,以及“山里土地”、“0添加西”等商标。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管范围已从申请审查阶段延伸至主动撤销大量已获得所有权证书的商标。在快消品 (FMCG) 和食品领域,诸如“德子土”、“农家土”、“千禾0+”及“1号土猪”等数个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这些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情况目前也处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之下。 这一举措反映了北京监管哲学的重要转型:商标审查不再仅仅是一个消极的**“形式合规”过程,而是演变为旨在保护市场“实质公平”的深度干预。国家知识产权局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现实:许多企业设计商标并非为了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而是蓄意将注册制度**“武器化”,以实现对行业公共语言的“私有化”。这些实体将权利证书视为“法律通行证”,意图垄断广告信息**(如“无糖”或“自然放养”)。 通过为模糊的描述性词汇披上**“独占注册商标”的外衣,企业制造了一种虚假声望的假象,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卓越品质或其质量已获得国家“认证”。通过主动干预** - 而非被动等待冗长的第三方撤销申请或诉讼 - 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递了一个坚定的法律信号:企业不得将权利证书转化为操纵市场心理或阻碍公平竞争的工具。 在越南:谁来监管误导性的描述性标识? 中国监管机构采取的果断法律行动,为越南的知识产权(IP)体系提供了一个具有时效性的参考依据。 事实上,越南的消费品、食品及药妆市场也正经历着类似的乱象。企业普遍将“有机”(Organic)、“手工制作”(Home-made)、“正宗原味”(Authentic Taste)、“洁净”(Clean)或“无添加防腐剂”等描述性消费趋势词汇整合进其商标结构中。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要素通过艺术化处理或与图形元素结合,以规避针对显著性进行的实质审查。一旦获得权利证书,所有权人便在媒体宣传中将其作为法律依据,故意突出描述性部分(而该部分本不应受到排他性保护)。他们甚至向竞争对手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s),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这些本属于行业通用语言的词汇。 为了防止商标注册机制被滥用并沦为市场欺诈的工具,越南知识产权局 (IPVN) 及政策制定者应考虑建立多层防御机制: 第一:升级实质审查“滤网” - 坚决拒绝“虚假概念” 有必要针对包含描述商品性质、质量或成分词汇的商标,出台更为严格的内部审查指南。如果一个商标涉嫌滥用市场“趋势”来制造品质假象(例如:产品使用人工香精,却申请包含“100%天然”字样的商标),审查员应以**“易误导消费者”为由直接驳回**申请,而不应仅仅因为其独特的图形设计就予以宽容。 第二:启动“主动宣告无效”机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越南现行法律规定,若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混淆,可撤销商标效力(《知识产权法》第95条)。然而,该机制目前主要以**“被动”模式运作 - 即依赖于第三方提交的撤销申请**。借鉴中国经验,当发现某些商标具有广泛负面影响或侵犯公共利益时,应授予或鼓励 IPVN 行使依职权(ex officio)启动审查并宣告无效的权力。 第三:构建跨部门治理网络 - 消除“授权”与“实际使用”之间的脱节 IPVN 需与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竞争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与跨部门联动机制。若企业在包装上以模糊方式使用商标——故意淡化显著性元素并放大描述性成分进行虚假广告 - 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应处罚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应反馈至 IPVN 以考虑撤销其权利证书。这种协同作用将形成一个闭环监管体系,根除企业在获得证书后“注册到手便万事大吉”的投机心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显著性标识,确保商业来源的透明度,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其目的并非使描述性概念的滥用合法化,此类概念必须保留给所有经营主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使用。 因此,从“仅关注注册与授权”的思维转向**“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实质性监管”是必然要求。这不仅是净化国家注册体系的解决方案,更是向企业界传递的一个重要信号: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必须建立在商品的真实品质和市场信誉之上,而非通过垄断模糊或具有误导性的宣传概念**来获得。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ễn Vũ Quân | Partner, IP Attorney Đỗ Thị Phấn |Special Counsel Hoàng Thị Tuyết Hồng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从线上伪装到线下打击:KENFOX 在 LACTOMASON 案中的法律策略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Lacoste:摧毁河内旧城区批发假货供应链 – 查扣 1,073 件假冒商品、清除工厂级源头、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防伪商品:越南网络卖家常用的8种方法 收集有力证据:在越南成功保护非传统商标的关键 相似”产品包装:如何依据越南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加以应对? “TIGER” vs. “Two Red Tigers” 在老挝:KENFOX 如何为 HEINEKEN 预防商标侵权风险? 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有效保护“实体”产品在虚拟空间中的商标? 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仿外观包装行为 - PROSPAN vs. PROSTIBAME ...

Continue reading

越南商标诉讼及诉讼程序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越南的知识产权(IP)框架发展迅速。越南是《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越欧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的成员国。这些条约与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民法典》(2015年)、《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Code (CPC))(2015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实施法令(如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99/2013/ND-CP号法令等)共同构成了该国商标制度的核心。 越南为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行政行动、民事诉讼、刑事起诉和边境管制措施。每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程序、优势和挑战。从调查、立案到审判和救济,了解整个流程对于有效的权利实施至关重要。 ...

Continue reading

近1,000件美国专利申请遭终止 – 跨境合规危机与应汲取的教训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发现通过跨境“中介”模式办理的申请存在严重申报违规后,已对近1,000件专利申请的程序予以终止。该事件起因于发现某美国机构在提交文件时使用了注册执业人员及/或申请人的未经授权电子签名,从而促使USPTO针对涉案申请组合集中发布责令说明令(Show-Cause Orders)。 该法律丑闻的核心在于对诚信原则的根本性背离:美国律师仅作为“便捷签字人”(signatory of convenience),未与最终客户进行直接沟通与实质性参与,亦未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与签署授权进行核验。 其结果是,近1,000件专利申请因程序瑕疵被程序性否决/失效(procedurally invalidated),涉案美国律师受到公开训诫(public reprimand),而长期存在的“境内撰写—美国签署”模式亦因此进入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

Continue reading

商标申请与注册流程:外国企业在越南的全面指南

进入越南市场,首要步骤之一是尽早取得商标权。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属于最先提交申请者,而非最先使用者。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应尽早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防止本地“抢注”(squatting)行为的发生。 在越南,未注册标志 – 包括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商号(trade names)**以及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commercial indications protected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在法律上亦可能获得保护。然而,通过提交实际使用及声誉证据来确立该等权利,举证要求高、程序复杂,且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注册品牌面临更高的被滥用风险,注册仍然是实现权利保护与执法维权的最可靠途径。 完成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将依法享有专用权 (legal exclusivity),有助于有效遏制仿冒行为,并在越南快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中提升品牌资产价值。 本指南由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编制,系统阐述越南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全过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路径、保护类型、申请资格、分步骤程序、审查与上诉机制、官方费用及战略性考虑因素。本文专为外国企业(包括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公司)量身定制,并依据越南现行法律及实践编写。...

Continue reading

MEGA MGC COFFEE:在越南确立商标权的“逆转”战略及其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的商标注册实践中,众多国际品牌权利人曾面临一个关键性的僵局:其商标申请因与在先申请商标发生冲突而被驳回。在“翻案可能性被评估为极低(very low)”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及时作出战略性决策,往往成为一个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品牌成功进入新市场,抑或铩羽而归的分水岭。 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 MEGA MGC COFFEE 在越南的案例,正是这一关键转折点的典型体现。面对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发出的驳回通知(refusal notice),该案在初始阶段似乎已成定局。然而,凭借 KENFOX 的专业判断与差异化战略布局,成功将一个被视为“几乎不可能(almost impossible)”逆转的局面,转化为一段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确权成功历程。 背景(background) Ann House Co., Ltd. 系商标 “”(“MEGA MGC COFFEE, device”)的权利人。该品牌为韩国知名特许经营咖啡连锁企业,成立于2015年。截至2024年,该品牌门店数量已突破3,000家,成为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其品牌代言人包括足球运动员孙兴慜(Son Heung-min)及韩国女子流行音乐组合 ITZY. 2017年,作为其进军越南市场整体扩展计划的一部分,申请人向越南提交了“MEGA MGC COFFEE, device”商标注册申请。然而,2020年,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以该申请商标与一项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混淆(confusingly similar)**为由,作出驳回决定。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的具体信息如下: 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                  类别(Class):                                43类(咖啡馆服务;餐饮服务) 申请号(Application No.):             4-2016-36279 申请日(Filing Date):                    2016年11月15日 注册号(Registration No.):            317883 核准注册日(Date of Grant):         2019年4月11日 权利人(Owner):                           Vietmega Joint Stock Company 地址(Address):                            越南胡志明市第一区阮太平坊咸宜街11号 客户原知识产权代理人对案件前景持悲观态度,并建议称:“IPVN 作出的驳回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逆转局势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建议客户考虑放弃该申请。” 在此背景下,客户委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作为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final recourse),对案件法律依据进行重新评估,补强证据材料,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策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策略(Case-Handling Strategy) 在 KENFOX,即便某项驳回决定表面上看似“理由充分(well-founded)”,我们亦不会循规蹈矩,亦不会将其视为“不可救济(irremediable)”的最终结果。相反,在接受本案委托后,我们并未采取消极应对方式,而是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comprehensive review),以期识别并评估可行的替代路径(viable alternative avenues),为案件争取实质性突破。 1. 对“整体商业印象(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的深入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之法律逻辑,KENFOX 构建了一套严谨且系统的论证框架,以区分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主张如下: (i) 尽管两商标均包含“MEGA”及“COFFEE”等相同文字要素,但上述要素在咖啡服务行业中属于常见或描述性组成部分(common/descriptive components),其固有显著性功能有限,因此应当结合商标其余构成要素进行整体评价; (ii) 在比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商标在**版式布局(layout)、表现形式(presentation)、图形形状(shapes)以及尤其具有识别性的图形特征(distinctive graphic features)**方面的差异。 综合上述要素,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与商业呈现上形成截然不同的整体商业印象(wholly different 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在认知与记忆上的独立识别效果,足以排除与被引用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然而,基于我们在复杂案件中的丰富实务经验,KENFOX 同时亦清醒认识到,围绕商标近似性与显著性所展开的论证,本质上仍具有一定风险。其最终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与主观判断,且可能引发较为漫长的审查程序,而无法确保裁决结果必然符合申请人的预期。 2. 挑战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 (Challenging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Cited Mark)   通常情况下,在面对引证商标 (cited mark) 时,知识产权从业人员 (IP practitioners)...

Continue reading

超过12,000部TECNO手机在谅山被非法组装:已立案侦查

2025年4月24日,谅山省公安(经济警察部门)会同谅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位于谅山省谅山市东京坊Khòn Pát村一处车间内的非法手机组装点开展突击检查。 TECNO品牌背景 TECNO为传音控股(Transsion Holdings)旗下手机品牌之一。传音控股系总部位于中国深圳的智能手机制造商。根据Canalys数据(由VnExpress引用),传音控股2024年智能手机出货量约为1.067亿部(约占9%市场份额),全球排名第四,仅次于苹果、三星及小米;此外,传音控股于2024年在非洲市场的份额约为40%。 ...

Continue reading

保护非传统商标:越南企业的策略考量

颜色不仅仅是外在美感的体现,更是品牌的灵魂。许多企业在产品包装和品牌识别体系中,对颜色进行了长期研究、精心选择并持续使用,以此传达品牌理念与核心价值,唤起特定情感,并以细腻而有效的方式与消费者建立联系。当前,全球范围内的企业(包括越南企业)正日益将颜色视为品牌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战略要素。 在近期作出的一项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定,确认林德(Lindt)“金兔”(Gold Bunny)所使用的金色,在德国可依据未注册商标法获得保护,从而为以“颜色”为核心要素构成的非传统商标打开了更为广阔的保护空间。该判决不仅是林德在其“金兔”产品长期维权进程中的重大胜利,也为企业保护包括颜色、形状及包装在内的非传统商标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并为其依法打击仿冒“金兔”产品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Continue reading

颜色商标诉讼:在越南经营企业的关键启示

颜色不仅关乎美学,更是品牌的灵魂。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Lindt 金兔(Lindt Gold Bunny)所使用的金色可以在德国享有未注册商标保护。该裁决标志着 Lindt 在一场历时多年的法律争议中取得重大胜利,成功维护了其标志性产品 - 广为人知的巧克力兔形象——免受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