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1. 什么是越南的商标异议? 在越南,商标异议是一种法律程序,允许第三方在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前称 NOIP)正式授予商标注册前,正式对一件待审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可能侵犯在先权利或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商标获得注册。这是一种主动预防的措施,旨在避免未来的法律争议和品牌损害。 根据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异议通知应在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提交。然而,在五个月异议期限届满后,任何第三方仍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第三方意见。此类意见可在VNIPO对该申请商标授予保护证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第三方意见允许任何人向负责审查该商标申请的官员提交相关信息或提出关注事项,即使已过正式异议期。这些信息可包括为何该商标不应获得注册的理由(例如:缺乏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等)。 2. 谁可以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第112a条的规定,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商标异议。 这意味着异议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提出异议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人,也不需要具备直接的商业利益。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只要认为其权利可能因拟注册商标的获准注册而受到不利影响,均有权提出异议。这包括在先商标的权利人、驰名商标持有人,或其他具备合法利益的相关方。 3.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i] 可能引起混淆的风险: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的规定,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作为异议理由提出。 越南《知识产权法》允许以与驰名商标或未注册但广泛使用的商标可能产生混淆为由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第74.4(i)条 明确规定,若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即使其使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作为异议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越南享有更广泛的保护。如果申请商标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其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提出异议。 第74.4(g)条 规定,如申请商标与未注册但已在越南广泛使用并具有认知度的商标相似,且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也可以作为异议理由。 [ii] 在先权利: 越南《知识产权法》确立了以下几种基于在先权利的异议理由,不仅限于在先商标,还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号和版权等: 与在先商标申请构成混淆性近似: 根据第90.2条,如果多个主体为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仅具有最早优先权或申请日的有效申请可被授予保护证书。 与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混淆: 第74.2(n)条规定,若商标与他人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或仅存在不显著差异,该商标被视为不具显著性。这一条款旨在防止消费者将商标与外观设计混淆,强调产品外观作为识别来源的作用。 与在先商号混淆: 根据第74.2(k)条,若商标与正在使用的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且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该商标可被拒绝注册。该规定保护已建立企业的声誉,防止公众因商标而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该企业。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混淆: 第74.2(p)条规定,如商标与受版权保护并为公众熟知的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或名称相同或近似,该商标可能不被允许注册。该条款认识到商标与知名作品之间可能引发的混淆风险。 此外,第73.7条进一步规定,若商标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内容,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该商标将不具备注册条件。与第74.2(p)条相比,第73.7条的适用范围更广,不要求作品必须为公众所熟知。简而言之,第73.7条作为一项普遍性规定,禁止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将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商标,无论该作品是否驰名。 [iii] 恶意申请(Bad Faith): 如果商标申请被认为是出于恶意提出的,例如意图攫取已有商标的声誉,利于不正当竞争,可以据此提出异议。该异议理由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7条及第23/2024/ND-CP号法令第34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质上,若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明知某商标已具有一定声誉或被广泛使用,但仍试图申请一个与之混淆性高度相似的商标,意图不正当地利用其声誉、实施恶意抢注,或限制正当竞争行为,即可构成“恶意申请”的异议理由。 [四] 禁止注册的标志(Prohibited Marks) 在越南,某些标志因法律明确禁止注册为商标而可被提出异议。这些标志属于商标注册的绝对拒绝理由,即无论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该类标志本身就被视为不具备注册性。 以下为在越南构成绝对拒绝注册的禁止标志类别: 与下列内容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i) 越南或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 (ii) 政府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标志、缩写或全称,除非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明确许可。 越南或外国的国家领导人、民族英雄、历史人物的真实姓名、笔名、别名或肖像。 与认证标志、检验标志或国际组织禁止使用的保证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该组织作为商标所有人进行了认证商标注册。 含有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内容的标志,除非获得版权权利人的许可。 对商品/服务的来源、特征、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属性造成误导、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由商品的本质形状或因技术特性而必需的形状构成的标志,因其缺乏显著性而不具备注册条件。 单纯由地理术语构成或部分构成的标志,若可能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欺骗性认识。 由非拉丁字母、非英文字符(如中文、俄文、泰文等)构成的外文标志,除非同时标明音译内容作为商标的一部分。 绝对拒绝理由是指基于商标本身的内在特性而导致的注册障碍。如果申请的商标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将直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因为其被认为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 4.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限是多少?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限为自该商标申请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 过去,越南法律对此并未规定严格的期限,理论上从公告之日直至注册决定作出前均可提出异议。然而,根据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第65/2023/ND-CP号法令的规定,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异议期限被明确缩短为自公告日起计算的固定5个月时限。 5.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越南的商标异议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一个机制,允许其对认为不应被注册的商标申请提出挑战。 提交异议: 任何第三方(“异议方”)均可在该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提出异议。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VNIPO,明确陈述异议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异议理由可以基于绝对理由(例如缺乏显著性)或相对理由(例如与在先知识产权冲突)。 通知被异议方: 一旦VNIPO收到包含相关证据的异议通知,将向商标申请人(“被异议方”)发出第一份通知,正式通知其被提出异议。被异议方需在通知之日起两(02)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 在审阅被异议方的答复后,如有必要,VNIPO可向异议方发出第二份通知,说明被异议方已作出回应,并为异议方分配进一步的两(02)个月期限以提交反驳意见。 处理基于相对理由的异议: 若异议基于申请商标与异议方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理由,VNIPO将将异议处理程序与商标实质审查程序合并进行。 异议方将通过一份合并报告获知处理结果,该报告将包含异议处理结果与实质审查结果。VNIPO将不会单独发出关于异议处理的通知。 安排会面以澄清异议内容: 若VNIPO认为有必要澄清异议内容,或应双方请求,VNIPO可安排面对面会议或沟通以进一步说明争议问题。 最终决定与通知: VNIPO将根据现有文件/证据,及/或双方沟通会议的结果,作出是否授予或拒绝商标注册的最终决定。 异议方将收到该最终决定的通知,通知中将包含异议处理结果及实质审查报告。 6.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在越南提交商标异议时,除提交异议函及授权委托书(若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交)外,异议人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与法律论据以支持其异议理由。所需证据类型将依据异议理由而异,可能包括: 在先权利证据: 包括关于在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号、版权等的相关信息或文件。 在先使用证据(适用于驰名商标或在先使用权的主张): 若异议人主张其商标在越南具有在先使用,应提交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广泛使用的证据。可参考的证据类型包括 (i) 发票, (ii) 广告宣传材料, (iii) 市场调查报告, (iv) 销售数据, (v) 参展记录, (vi) 获奖证书或其他能反映商标声誉的材料。 相似性分析: 对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之间的视觉外观、读音、概念含义进行详细对比说明,并分析两者的商品/服务的相关性如何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与绝对驳回理由相关的证据(如适用): 若异议基于绝对驳回理由(例如,被异议商标具有描述性或误导性),应提供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如词典释义、市场使用情况、被异议商标在实际商业环境中的描述性或通用性使用示例等。 通过提交上述文件,异议人可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提高异议成功的可能性。 7. 如果对方申请的商标与我在先商标高度相似,我是否应在越南提出异议?如果不提出异议,会有风险吗? 如果对方申请的商标与您在先商标高度相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客户可能会误以为对方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您,或与您的品牌有关联,从而损害您品牌的声誉与商誉。 与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程序或侵权诉讼相比,商标异议通常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式。在异议阶段处理潜在的侵权问题,有助于节省后续可能投入的大量时间与资源。 如果您不提出异议,且该申请符合其他注册条件,对方的商标可能顺利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对方将依法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这可能与您的品牌构成直接冲突。此外,由于系统技术限制,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可能未发现该申请商标与您的在先商标的高度相似性。商标异议制度正是为此而设,作为在注册前的第二道审查机制,在官方初审基础上由公众补充监督。 基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您及时提交商标异议,以引起审查员的注意,使其意识到该申请存在潜在冲突,从而更有可能作出驳回决定。 8. 我可以延长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吗? 不可以。5个月的异议期限为法定时限,不能延期。 9. 提出商标异议后会发生什么?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将对异议及申请人的答复(如有)进行审查。如有需要,VNIPO可能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进一步说明。 最终,VNIPO将作出决定,支持或驳回异议请求。 10. 在越南,商标异议可能产生哪些结果? 越南的商标异议程序可能导致多种结果,主要影响被异议商标申请以及异议人和申请人双方的权利。 异议成功(异议被支持): 如果异议成功,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将作出决定,拒绝注册被异议商标申请。这意味着,申请人将不会获得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专用权。除非申请人成功提出上诉,否则该商标在当前形式下将无法在越南注册。 异议失败(异议被驳回): 若VNIPO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足,将作出决定驳回异议。此时,被异议商标申请将继续进入注册流程,并有可能最终获准注册。申请人将因此获得该商标在相关商品/服务上的专用权。 部分成功: 在某些情况下,VNIPO可能认为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从而仅对部分商品/服务作出拒绝注册的决定。被异议商标可能因与部分商品/服务过于相似而被拒,而对于其他区别明显的商品/服务则可予以注册。面对异议,申请人也可能主动修改商标申请内容以寻求部分通过。 和解协议: 异议人和申请人可能在正式异议程序之外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可能包括: 撤回异议: 异议人同意撤回异议,以换取申请方作出某些让步; 撤回申请: 申请人同意撤回被异议商标申请; 共存协议: 双方达成市场共存安排,以减少混淆风险,例如在地理区域、销售渠道或商品/服务类别上作出限定。 转让: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同意将商标权利转让给异议人。 这些结果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的证据质量以及双方之间是否愿意协商解决。 11. 在越南,商标异议程序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该程序通常需要 12 至 15 个月 或更长时间,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各方的配合程度。 更具体地说,如果异议涉及复杂的法律论点、大量证据或事实争议,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在审查和作出决定时所需的时间将相应延长。若申请人提交了详尽且有力的抗辩意见,VNIPO也需花费更多时间权衡双方的意见。 此外,VNIPO 的处理时间还可能受到其整体案件积压与工作负荷的影响,因此部分案件可能会面临额外的延迟。 12.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需要多少费用? 异议费用可能包括官方规费、律师代理费以及收集证据的相关开支。总费用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有所不同。 13. 我可以在越南撤回商标异议吗? 可以。在越南,异议人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撤回商标异议。 尽管法律并未对撤回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但通常需提交一份经签署的书面通知至VNIPO。该通知应明确表明异议人撤回异议的意图,并通常由异议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如知识产权律师)提交。 只要VNIPO尚未作出最终决定,撤回异议都是被允许的。 14. 越南的商标异议与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 商标异议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在商标尚未注册前提出,用以阻止具有潜在问题的商标获得注册;而商标撤销则是一种纠正性措施,针对已注册的商标,在其被列入注册簿之后请求其被移除。 如果您及时发现存在潜在冲突的商标申请,异议通常是更可取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来应对该风险。 商标异议 vs 商标撤销:比较维度 时间节点: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提出,具体是在该申请被刊登在《工业产权公报》之后(通常是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约2个月)。异议必须在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提出,并且是在商标正式被授予注册之前进行。 目的: 商标异议旨在防止具有法律障碍的商标被注册,可提前提醒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注意与在先权利的潜在冲突。通过异议程序,可以保护既有商标权,避免市场混淆。 异议理由: 主要基于《越南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最常见的异议理由是: 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优先权更早)混淆性近似。 其他可依据的理由包括: (i) 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ii) 商标具有描述性或为通用名称; (iii) 与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或版权发生冲突(视情况而定);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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