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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1. 什么是越南的商标异议? 在越南,商标异议是一种法律程序,允许第三方在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前称 NOIP)正式授予商标注册前,正式对一件待审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可能侵犯在先权利或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商标获得注册。这是一种主动预防的措施,旨在避免未来的法律争议和品牌损害。 根据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异议通知应在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提交。然而,在五个月异议期限届满后,任何第三方仍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第三方意见。此类意见可在VNIPO对该申请商标授予保护证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第三方意见允许任何人向负责审查该商标申请的官员提交相关信息或提出关注事项,即使已过正式异议期。这些信息可包括为何该商标不应获得注册的理由(例如:缺乏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等)。 2. 谁可以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第112a条的规定,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商标异议。 这意味着异议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提出异议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人,也不需要具备直接的商业利益。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只要认为其权利可能因拟注册商标的获准注册而受到不利影响,均有权提出异议。这包括在先商标的权利人、驰名商标持有人,或其他具备合法利益的相关方。 3.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i] 可能引起混淆的风险: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的规定,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作为异议理由提出。 越南《知识产权法》允许以与驰名商标或未注册但广泛使用的商标可能产生混淆为由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第74.4(i)条 明确规定,若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即使其使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作为异议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越南享有更广泛的保护。如果申请商标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其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提出异议。 第74.4(g)条 规定,如申请商标与未注册但已在越南广泛使用并具有认知度的商标相似,且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也可以作为异议理由。 [ii] 在先权利: 越南《知识产权法》确立了以下几种基于在先权利的异议理由,不仅限于在先商标,还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号和版权等: 与在先商标申请构成混淆性近似: 根据第90.2条,如果多个主体为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仅具有最早优先权或申请日的有效申请可被授予保护证书。 与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混淆: 第74.2(n)条规定,若商标与他人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或仅存在不显著差异,该商标被视为不具显著性。这一条款旨在防止消费者将商标与外观设计混淆,强调产品外观作为识别来源的作用。 与在先商号混淆: 根据第74.2(k)条,若商标与正在使用的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且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该商标可被拒绝注册。该规定保护已建立企业的声誉,防止公众因商标而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该企业。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混淆: 第74.2(p)条规定,如商标与受版权保护并为公众熟知的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或名称相同或近似,该商标可能不被允许注册。该条款认识到商标与知名作品之间可能引发的混淆风险。 此外,第73.7条进一步规定,若商标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内容,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该商标将不具备注册条件。与第74.2(p)条相比,第73.7条的适用范围更广,不要求作品必须为公众所熟知。简而言之,第73.7条作为一项普遍性规定,禁止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将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商标,无论该作品是否驰名。 [iii] 恶意申请(Bad Faith): 如果商标申请被认为是出于恶意提出的,例如意图攫取已有商标的声誉,利于不正当竞争,可以据此提出异议。该异议理由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7条及第23/2024/ND-CP号法令第34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质上,若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明知某商标已具有一定声誉或被广泛使用,但仍试图申请一个与之混淆性高度相似的商标,意图不正当地利用其声誉、实施恶意抢注,或限制正当竞争行为,即可构成“恶意申请”的异议理由。 [四] 禁止注册的标志(Prohibited Marks) 在越南,某些标志因法律明确禁止注册为商标而可被提出异议。这些标志属于商标注册的绝对拒绝理由,即无论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该类标志本身就被视为不具备注册性。 以下为在越南构成绝对拒绝注册的禁止标志类别: 与下列内容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i) 越南或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 (ii) 政府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标志、缩写或全称,除非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明确许可。 越南或外国的国家领导人、民族英雄、历史人物的真实姓名、笔名、别名或肖像。 与认证标志、检验标志或国际组织禁止使用的保证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该组织作为商标所有人进行了认证商标注册。 含有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内容的标志,除非获得版权权利人的许可。 对商品/服务的来源、特征、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属性造成误导、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由商品的本质形状或因技术特性而必需的形状构成的标志,因其缺乏显著性而不具备注册条件。 单纯由地理术语构成或部分构成的标志,若可能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欺骗性认识。 由非拉丁字母、非英文字符(如中文、俄文、泰文等)构成的外文标志,除非同时标明音译内容作为商标的一部分。 绝对拒绝理由是指基于商标本身的内在特性而导致的注册障碍。如果申请的商标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将直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因为其被认为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 4.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限是多少?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限为自该商标申请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 过去,越南法律对此并未规定严格的期限,理论上从公告之日直至注册决定作出前均可提出异议。然而,根据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第65/2023/ND-CP号法令的规定,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异议期限被明确缩短为自公告日起计算的固定5个月时限。 5.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越南的商标异议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一个机制,允许其对认为不应被注册的商标申请提出挑战。 提交异议: 任何第三方(“异议方”)均可在该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提出异议。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VNIPO,明确陈述异议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异议理由可以基于绝对理由(例如缺乏显著性)或相对理由(例如与在先知识产权冲突)。 通知被异议方: 一旦VNIPO收到包含相关证据的异议通知,将向商标申请人(“被异议方”)发出第一份通知,正式通知其被提出异议。被异议方需在通知之日起两(02)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 在审阅被异议方的答复后,如有必要,VNIPO可向异议方发出第二份通知,说明被异议方已作出回应,并为异议方分配进一步的两(02)个月期限以提交反驳意见。 处理基于相对理由的异议: 若异议基于申请商标与异议方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理由,VNIPO将将异议处理程序与商标实质审查程序合并进行。 异议方将通过一份合并报告获知处理结果,该报告将包含异议处理结果与实质审查结果。VNIPO将不会单独发出关于异议处理的通知。 安排会面以澄清异议内容: 若VNIPO认为有必要澄清异议内容,或应双方请求,VNIPO可安排面对面会议或沟通以进一步说明争议问题。 最终决定与通知: VNIPO将根据现有文件/证据,及/或双方沟通会议的结果,作出是否授予或拒绝商标注册的最终决定。 异议方将收到该最终决定的通知,通知中将包含异议处理结果及实质审查报告。 6.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在越南提交商标异议时,除提交异议函及授权委托书(若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交)外,异议人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与法律论据以支持其异议理由。所需证据类型将依据异议理由而异,可能包括: 在先权利证据: 包括关于在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号、版权等的相关信息或文件。 在先使用证据(适用于驰名商标或在先使用权的主张): 若异议人主张其商标在越南具有在先使用,应提交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广泛使用的证据。可参考的证据类型包括 (i) 发票, (ii) 广告宣传材料, (iii) 市场调查报告, (iv) 销售数据, (v) 参展记录, (vi) 获奖证书或其他能反映商标声誉的材料。 相似性分析: 对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之间的视觉外观、读音、概念含义进行详细对比说明,并分析两者的商品/服务的相关性如何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与绝对驳回理由相关的证据(如适用): 若异议基于绝对驳回理由(例如,被异议商标具有描述性或误导性),应提供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如词典释义、市场使用情况、被异议商标在实际商业环境中的描述性或通用性使用示例等。 通过提交上述文件,异议人可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提高异议成功的可能性。 7. 如果对方申请的商标与我在先商标高度相似,我是否应在越南提出异议?如果不提出异议,会有风险吗? 如果对方申请的商标与您在先商标高度相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客户可能会误以为对方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您,或与您的品牌有关联,从而损害您品牌的声誉与商誉。 与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程序或侵权诉讼相比,商标异议通常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式。在异议阶段处理潜在的侵权问题,有助于节省后续可能投入的大量时间与资源。 如果您不提出异议,且该申请符合其他注册条件,对方的商标可能顺利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对方将依法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这可能与您的品牌构成直接冲突。此外,由于系统技术限制,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可能未发现该申请商标与您的在先商标的高度相似性。商标异议制度正是为此而设,作为在注册前的第二道审查机制,在官方初审基础上由公众补充监督。 基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您及时提交商标异议,以引起审查员的注意,使其意识到该申请存在潜在冲突,从而更有可能作出驳回决定。 8. 我可以延长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吗? 不可以。5个月的异议期限为法定时限,不能延期。 9. 提出商标异议后会发生什么?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将对异议及申请人的答复(如有)进行审查。如有需要,VNIPO可能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进一步说明。 最终,VNIPO将作出决定,支持或驳回异议请求。 10. 在越南,商标异议可能产生哪些结果? 越南的商标异议程序可能导致多种结果,主要影响被异议商标申请以及异议人和申请人双方的权利。 异议成功(异议被支持): 如果异议成功,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将作出决定,拒绝注册被异议商标申请。这意味着,申请人将不会获得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专用权。除非申请人成功提出上诉,否则该商标在当前形式下将无法在越南注册。 异议失败(异议被驳回): 若VNIPO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足,将作出决定驳回异议。此时,被异议商标申请将继续进入注册流程,并有可能最终获准注册。申请人将因此获得该商标在相关商品/服务上的专用权。 部分成功: 在某些情况下,VNIPO可能认为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从而仅对部分商品/服务作出拒绝注册的决定。被异议商标可能因与部分商品/服务过于相似而被拒,而对于其他区别明显的商品/服务则可予以注册。面对异议,申请人也可能主动修改商标申请内容以寻求部分通过。 和解协议: 异议人和申请人可能在正式异议程序之外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可能包括: 撤回异议: 异议人同意撤回异议,以换取申请方作出某些让步; 撤回申请: 申请人同意撤回被异议商标申请; 共存协议: 双方达成市场共存安排,以减少混淆风险,例如在地理区域、销售渠道或商品/服务类别上作出限定。 转让: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同意将商标权利转让给异议人。 这些结果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的证据质量以及双方之间是否愿意协商解决。 11. 在越南,商标异议程序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该程序通常需要 12 至 15 个月 或更长时间,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各方的配合程度。 更具体地说,如果异议涉及复杂的法律论点、大量证据或事实争议,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在审查和作出决定时所需的时间将相应延长。若申请人提交了详尽且有力的抗辩意见,VNIPO也需花费更多时间权衡双方的意见。 此外,VNIPO 的处理时间还可能受到其整体案件积压与工作负荷的影响,因此部分案件可能会面临额外的延迟。 12.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需要多少费用? 异议费用可能包括官方规费、律师代理费以及收集证据的相关开支。总费用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有所不同。 13. 我可以在越南撤回商标异议吗? 可以。在越南,异议人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撤回商标异议。 尽管法律并未对撤回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但通常需提交一份经签署的书面通知至VNIPO。该通知应明确表明异议人撤回异议的意图,并通常由异议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如知识产权律师)提交。 只要VNIPO尚未作出最终决定,撤回异议都是被允许的。 14. 越南的商标异议与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 商标异议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在商标尚未注册前提出,用以阻止具有潜在问题的商标获得注册;而商标撤销则是一种纠正性措施,针对已注册的商标,在其被列入注册簿之后请求其被移除。 如果您及时发现存在潜在冲突的商标申请,异议通常是更可取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来应对该风险。 商标异议 vs 商标撤销:比较维度 时间节点: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提出,具体是在该申请被刊登在《工业产权公报》之后(通常是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约2个月)。异议必须在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提出,并且是在商标正式被授予注册之前进行。 目的: 商标异议旨在防止具有法律障碍的商标被注册,可提前提醒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注意与在先权利的潜在冲突。通过异议程序,可以保护既有商标权,避免市场混淆。 异议理由: 主要基于《越南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最常见的异议理由是: 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优先权更早)混淆性近似。 其他可依据的理由包括: (i) 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ii) 商标具有描述性或为通用名称; (iii) 与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或版权发生冲突(视情况而定);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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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根据越南计划与投资部于 2022 年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韩国已成为越南最大的外国投资国。韩国在越南的投资额已超过 800 亿美元,注册项目近 9,500 个,展现出对越南市场的高度信心。然而,这份信任正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假冒商品泛滥和商标抢注的现象愈发突出。 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举办了题为“从韩国企业视角看假冒商品与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与应对方案”的专题研讨会。KENFOX IP & Law Office 与越南其他四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邀出席并向包括韩国企业、越南市场管理总局、越南海关总局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内的与会单位发表演讲。同时,市场管理总局还通过展示真品与假冒商品的对比展览,向公众普及辨识方法,增强消费者辨别能力。 在接受越南国家电视台 VTV1 关于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假冒商品流通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采访时,Mr. Quan 表示: Foellie 私密香水 Foellie 是由韩国 Laorganic 公司精心研发并生产的女性私密香水品牌。该公司投入大量时间与资源,专注于创新并打造专属女性护理的私密香水产品。 Foellie 私密香水始终以女性健康为核心,确保产品安全、增强自信、提供愉悦的使用体验,这些关键要素构成了 Foellie 产品的高品质。因此,Foellie 不仅在韩国广受欢迎,也在美国、马来西亚、缅甸、日本、泰国等多个国际市场拥有良好口碑。 自 2018 年起,Foellie 私密香水正式进入越南市场。 Foellie 假货问题:品牌越知名,越容易成为假冒目标 韩国商品在越南广受欢迎,不仅因为其设计精美,更因价格合理、品质优良。近年来,随着越南消费者对韩国产品的信任与喜爱不断增强,假冒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Foellie 私密香水亦未能幸免。该品牌因热销而遭遇大量假货充斥市场,这些假货仿冒技术精湛,消费者凭肉眼几乎无法分辨真伪。 不仅线下门店销售假货,网络平台和电商渠道更是成为假冒商品的重要销售通路。 越南商标抢注问题 来自海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被恶意抢注,已经成为越南市场上一种消极且危险的趋势。这不仅影响越南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也直接损害外国企业及其消费者的权益。 Laorganic 公司旗下的 Foellie 品牌正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早在 2020 年,Laorganic 公司便震惊地发现有多个个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抢先申请注册 “Foellie” 商标,指定商品为化妆品等类别。 在获得 Laorganic 公司授权后,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其对恶意方提交的 Foellie 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理由包括: Laorganic 是 Foellie 商标的真实权利人; 被抢注的 “Foellie” 商标与 Laorganic 的商标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 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与不诚信意图; 抢注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声誉与商业利益。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打击假冒与商标抢注行为:需要综合性战略应对 在越南,商标尚未注册受保护,或已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下,假冒商品和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仍被公然宣传和销售,构成重大挑战。对此,KENFOX IP & Law Office 为 Laorganic 公司提供了一整套战略应对措施,以有效打击假货并保护商标权益。其他权利人也可参考此类策略,针对自身情况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在越南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第一, 若商标(如 Logo)具备美术作品原创性的条件,除申请注册商标外,权利人可同时将 Logo 向越南版权局申请登记为应用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不能替代商标注册,但能增强保护力度。考虑到越南商标审查周期普遍较长(通常为 1 至 2 年,甚至更久),这类“叠加保护”策略尤为有效。Laorganic 公司已对其 Logo 采用该策略,经越南版权局审查后,授予版权登记证书,确认 Foellie Logo 具备原创性与创作性,依法受越南版权法保护。 第二, 可向版权及相关权利审定中心(ECCR)提交申请,请求其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如果权利人已获得越南版权登记证书,并怀疑其作品被侵权,可通过 ECCR 获取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专业评估。一旦专家意见有利,权利人即可据此向越南相关执法机关提出举报,启动维权程序。 第三, 在假冒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广泛传播的背景下,权利人可授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向相关平台发送警告函,正式要求下架侵权链接。在 Foellie 案中,Lazada 平台积极响应 KENFOX 的要求,协助删除了近 2,000 个涉嫌侵权商品链接。 结语 商标抢注已成为一个日益复杂且令人担忧的问题。这种不道德行为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真正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信心。 打击假冒商品和商标抢注是一场长期、复杂且充满挑战的斗争。但值得庆幸的是,仍有可行方案可以应对。在当前侵权行为愈加复杂与精细化的背景下,权利人除了要投入足够资源外,更应与拥有丰富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密切合作,制定系统性、全面性的维权策略,以有效降低风险并应对各种侵权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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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不当使用注册商标——风险与应对方案?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不少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已完成注册。因此,他们认为对该商标做出某些修改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或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下列四个案例将说明商标权利人在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因不当商标使用引发的典型商标纠纷 (#1) ASANZO vs. ASANO 近期,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东风贸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南阿桑佐电子股份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标识“ASANZO及图形”,构成对其注册商标“ASANO及图形”的侵权。对此,原告以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则抗辩称,其使用的“ASANZO及图形”系合法使用,因为其已获得越南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ASANZO”商标。下表展示了相关商标图样: 尽管被告注册了“ASANZO”商标,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实际使用的“ASANZO及图形”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权利的“ASANO及图形”注册商标。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赔偿原告损失1亿越南盾。 (#2) ENAT 400 vs. E-NAT Plus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泰国制药公司 Mega Lifescience 向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提起行政处理请求,指控越南 Hiep Thuan Thanh Pharmaceutical Co., Ltd. 公司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该请求系依据行政程序进行处理。相关商标图样如下所示: 经审查该案情,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认定,尽管 Hiep Thuan Thanh 公司注册的“E-NATPLUS”商标已获得保护,但该公司在第05类药品上实际使用“E-NAT Plus”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 Mega Lifescience 公司“ENAT 400”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对此,IMOST 在对被视为河内药品市场的 Hapulico 药房开展突击检查时,查扣了超过700盒标识为“E-NAT Plus”的产品。 (#3) 因不当使用导致的商标撤销 一名第三方对一件包含文字及图形要素的注册商标(见下图)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被实际使用。作为抗辩,商标权利人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以反驳撤销请求。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在综合考虑事实和使用证据后,近日作出决定,认定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合理证明其已按照注册形式实际投入使用,遂裁定该商标注册无效。相关商标图样如下所示: (#4) EDIVA vs EDIVA L-Cystine Tran Toan Phat 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方”)对第84525号注册商标“EDIVA”提出撤销注册请求。该商标由后江制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所有。申请方主张商标权利人长期未实际使用“EDIVA”商标,构成停止使用。商标权利人对撤销请求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在相关期间内对该商标存在使用行为。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VNIPO”)认为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相关期间内对该商标进行了符合规定的实际使用,因而驳回其抗辩意见。 尽管商标权利人提交了证明“EDIVA”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VNIPO仍作出决定,撤销第84525号商标注册证书。VNIPO 的决定基于以下理由: 使用证据不足:商标权利人提交的销售发票为未经认证的复印件。此外,药品盒陈列于药房的照片缺乏具体拍摄日期信息,导致该等证据无法确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形成,故被认定为不可靠且不足以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 未满足时间要求: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本案中,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早于2017年6月28日(即提出撤销请求之日前3个月)。然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均在该日期之后出具,无法证明商标在法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 不规范使用:商标权利人在实际使用中将“EDIVA”与其他要素组合使用(例如“L-Cystine”),且使用形式为与注册商标明显不一致的字体风格。VNIPO 认定该等使用方式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 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附加商标,以协助消费者区分由不同实体生产/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并区分所标示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即有权将该商标附加于注册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上以开展商业活动。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被告均已在越南完成商标注册。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被告确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来销售其商品。然而,商标的使用必须在其法律保护范围内进行。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取决于:(i) 商标图样的注册形式,以及 (ii) 商标注册证书中所列明的商品/服务项目。换言之,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超出法律所赋予的保护范围。即使商标已获注册,若使用方式不当,也可能导致该商标超出法定保护范围,从而失去法律保护。 若认为只要商标在越南完成注册,权利人便可随意使用,则是错误的理解。越南法律虽未明确要求商标必须以注册形式使用,但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即使已注册)超出其保护范围,将可能误导相关消费者并导致诸多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行政处罚(例如由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技监察机构等执行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处以最高达5亿越南盾的罚款)外,商标权利人还可依据民事程序请求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公开道歉以及刊登更正声明。任何企业都不愿因不当使用商标而损害其声誉或失去客户忠诚度。 商标权利丧失的法律风险 不当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权利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如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未由商标权利人或其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第三方有权向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若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商标存在差异,可能被认定为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在此情形下,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若与注册形式不一致)可能被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采信,进而导致该注册商标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高风险。 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应当如何界定? 越南法律及实践中尚无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明确定义。然而,作为《巴黎公约》缔约方之一,对于商标的规范使用,可参考该公约第5.C.2条之规定,其内容如下:“商标权利人在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内,以不改变商标注册形式的显著特征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的,不得以该使用方式不同为由,撤销其商标注册或减损其商标所获得的保护。” 由此可见,从原则上讲,商标权利人可以以不同于注册形式的方式使用其商标,只要该等使用未“改变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显著特征”,则不会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也不会减损该商标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换言之,只要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即使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不同于注册形式,亦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该法律安排的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商标权利人在不影响其显著特征的前提下,对商标形式进行适度调整,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与营销活动。然而,该等调整必须限于不易识别的细微要素,且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应保持基本一致。 是否必须完全按照注册形式使用商标? 在越南商业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常见地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使用,例如:(i) 更改商标的设计、颜色或字体风格;(ii) 删除注册商标中的某一要素;或 (iii) 添加新的要素。那么,实际使用中对商标进行此类变更,或使用与注册形式不一致的标识,是否会引发侵犯他人商标权或导致商标权丧失的风险?答案是:会有风险,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如此。 实践表明,一般而言,只要不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权利人可对注册商标的字体、艺术化表达、设计或颜色作出一定调整,而不会对商标的有效性或保护范围产生负面影响。若所增减的要素不具显著特征,或仅具有“较弱”或非主要的显著性,商标权利人亦可在实际使用中对注册商标作出添加或删减。在此情形下,该等变更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因此实际使用的商标(即使存在要素增减)仍可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足以涵盖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降低使用与注册商标不一致标识所涉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越南法律并未规定,商标权利人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自动排除构成对他人(组织或个人)商标权侵害的可能性。因此,该种使用行为并不能确保商标权利人免于遭受他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指控。案件 ASANZO vs. ASANO 与 ENAT 400 vs. E-NAT Plus 清楚表明,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形式不同的标识,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由此可见,即使商标已获注册,若在实际使用中采用了与注册形式不一致的变体版本,商标权利人仍可能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非注册形式的标识将被视为独立标识,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延伸或关联标志。在判断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时,越南执法机构仅需确认以下三个条件是否同时成立:(i) 所使用标识与受保护商标之间存在相同或近似;(ii) 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服务与受保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iii) 标识的使用未经许可,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从上述案例可见,在特定条件下,商标权利人仍可使用与注册形式不完全一致的商标。为避免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时引发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两个评估步骤: 第一步:评估注册商标 应全面评估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重点识别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且在视觉上具有强烈/主导印象的元素。 第二步:评估实际使用商标的差异及其影响 应通过对比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评估注册商标中构成显著特征的要素是否仍保留,或实际使用中的修改是否影响该显著特征,从而判断两者之间的差异程度(重大、显著或轻微/可忽略差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评估有助于判断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时,是否存在较高或较低的商标侵权风险。为降低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结论 企业即使成功在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完成商标注册,亦不当然享有免于他人提出侵权主张的豁免权。若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注册形式存在差异,商标权利人可能因此面临被指控侵权或丧失注册商标所依法享有权利的风险。上述案例及现行越南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尚无法明确界定在何种情形及程度下,对注册商标所作的变更是否会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在考虑是否对注册商标作出变更时,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充分评估与风险判断。最稳妥的做法,是寻求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以便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以合规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与保护。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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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为商品包装注册版权:能否处理侵权行为?

产品包装设计可以作为作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该包装设计的权利人——中国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在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已将该设计应用于其商业化产品中。由此,该“包装设计”在实际使用中发挥了识别标志(即商标)的功能,使公众和消费者能够将该公司生产的口腔护理产品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以认为,经著作权登记的“包装设计”亦享有与商标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该判断成立,是否意味着仅登记著作权即可,无需再进行商标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一宗由中国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分析与法律见解,并据此总结出若干关键观点,以供在越南为外国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参考与借鉴。 背景说 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口腔护理类产品研发企业,创立了“某鲨鱼牙膏”等多个网红畅销品牌,该公司对相关外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据某泰牙膏商品详情页显示,该牙膏生产商是广州某叶公司,某叶公司系“某泰”商标权人,商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了“某鲨鱼牙膏”等字眼进行宣传。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生产商某叶公司和经销商某禾商行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由某叶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3万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展示和销售,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禾商行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某叶公司赔偿原告600万元,某禾商行向原告赔偿3万元。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某叶公司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账务账簿、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行为,某叶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其伪造的虚假证据,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屡教不改,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对其处于20万元罚款,以示惩戒。 须知要点 1. 产品包装设计在符合各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作为实用美术作品)和工业产权法(作为商标)的保护。位于深圳的科技公司即基于其著作权,提起诉讼指控XXX Diệp公司及其分销商XXX Hòa商行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二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或粘贴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包装设计”**于相关商品上。 2. 然而,关于“产品包装设计一旦依据版权法登记,即享有与商标相同的保护”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此外,认为“仅凭版权登记即可无需进行商标注册”的观点在法律上毫无根据。 3. 版权与商标权的基本区别: 4. 如何确定产品包装设计在版权保护下的保护范围及构成侵权的要件? 当 包装设计 被申请版权保护时: 它作为 应用美术作品 受到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其具体的表达形式,而非其商业来源识别功。 如果第三方 完全复制设计 或以 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复制该设计用于生产或分销目的,则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然而,如果第三方进行轻微修改以避免被认定为“复制”,或创作出在 商业印象 上相似但在具体视觉表达上并不相同的设计,则此类使用 可能不被视为版权侵权。尽管如此,该行为 可能引发关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可能性,这属于 商标 保护的范围。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总之,为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对于防止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至关重要;然而,这并不能替代商标注册,尤其是在企业的目标是保护包装设计在市场中的来源识别功能并防止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时。反过来,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完全替代版权保护。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既具艺术创意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的全面保护,企业应考虑在越南同时注册版权和商标权。[/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为什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应注册为商标? 如果包装具有 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 的功能,则: 将包装注册为商标是保护该功能的唯一直接手段。 版权不保护包装的商业来源识别功能——换言之,若包装仅以版权而非商标形式获得保护,权利人可能无法对那些使用类似包装设计、虽造成来源混淆但不涉及直接复制的行为人提起法律诉讼。 实务中,许多知名品牌的权利人通常会同时寻求版权和商标保护其产品包装设计,以实现更全面的保护。其理由在于,第三方可能不会完全复制该设计(从而避免版权侵权),但可能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相似设计,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为与原商品类别无关的目的复制该设计,从而规避商标侵权,但仍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总之,为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对于防止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至关重要;然而,这并不能替代商标注册,尤其是在企业的目标是保护包装设计在市场中的来源识别功能并防止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时。反过来,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完全替代版权保护。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既具艺术创意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的全面保护,企业应考虑在越南同时注册版权和商标权。[/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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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拒绝中文商标注册:是法律漏洞还是过时规定?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深度融入国际经济和跨境贸易活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作用。然而,在越南,关于使用外国文字注册商标的规定,特别是那些不属于拉丁字母的语言,如中文、韩文、日文等,仍然是一个争议点,需要重新审视。现在是时候更开放地看待这个问题了,朝着在越南接受和保护中文商标及类似语言商标的方向迈进。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对越南拒绝中文商标和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对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看法。 拒绝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原因何在? 根据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仅由不属于拉丁字母的文字组成的商标——例如中文、韩文、日文、阿拉伯文字等——被归类为“不常用语言”,如果独立提交且不附带拉丁字母或具有区分能力的视觉元素,则面临很高的被拒绝保护的风险。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74.2(a)条(经2022年修订补充),如果一个标识是“不常用语言的字母、文字”,则被认为缺乏区分能力。实际上,导致拒绝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审查员难以确定不熟悉文字的读音、含义和相似程度,这直接影响了对区分能力以及与已注册商标产生混淆风险的评估。 需要澄清的是,这项规定并非出于文化排斥或历史冲突的直接后果。证据表明,该规定普遍适用于所有使用非拉丁文字的语言,无论该国与越南的历史或政治关系如何。老挝语(老挝文字)、柬埔寨语(高棉文字)和俄语(西里尔文字)等友好国家的语言也属于此列。这表明,拒绝保护由非拉丁字母语言组成的商标的本质在于技术因素:识别和审查不同书写系统存在困难。 保护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应该还是不应该? 然而,从当前的背景和全球趋势来看待这个问题,上述规定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已不再适用: 首先,与国际惯例和互惠原则不符。 这是最明显的矛盾之处。虽然越南拒绝仅由中文、韩文、日文等文字组成的商标保护,但大多数重要的经济伙伴以及该地区和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发达的国家,如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等,都愿意接受越南语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使用拉丁文字)。这种不平等待遇不仅违反了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还制造了单方面的法律壁垒,削弱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互惠原则。越南不能期望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广泛保护,同时又基于一个形式化且可以克服的原因拒绝他国商标。 其次,为构建和维护全球品牌标识制造困难。 在一个扁平化的世界里,保持一致的品牌标识是成功的关键因素。一个以其原始文字(例如:麦当劳在中国市场使用汉字标识)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认可的品牌,在希望进入越南市场时若要保持已建立的一致性,将面临显著障碍。仅仅为了满足在越南的注册要求而迫使他们更改或添加元素是不合理的、代价高昂的,并降低了品牌传播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使得越南在使用非拉丁文字的国家投资者眼中吸引力下降。 第三,关于“不常用语言”的论点已不再坚实。 最初基于审查员识别能力限制的技术基础正逐渐过时。学习和熟练使用中文、韩文、日文等语言的越南人数正在迅速增加。整个社会,甚至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界的语言能力都显著提高。更重要的是,随着技术(翻译软件、字符数据库、人工智能)的发展,识别、检索和评估非拉丁字符已变得完全可行。现在的问题不是“无法识别”,而是是否愿意投资工具和培训来解决这一技术挑战。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接受以中文等国际贸易常用语言的原始文字注册商标,不仅仅是改变一个行政规定。这是移除过时的法律壁垒,体现对国际伙伴的尊重,并创造一个更平等、透明的投资和营商环境。这直接服务于国家利益,吸引外国投资,同时为越南企业希望进入国际市场时创造有利条件,因为在这些市场,越南语商标需要获得公平待遇。 结语 越南目前关于拒绝保护由非拉丁文字组成的商标的规定,尽管源于技术原因,但显然已经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阻碍了商业活动,并与融合趋势背道而驰。现在是时候让越南知识产权法迈出坚实的一步,在全球背景下展现出积极性和战略视野。接受和保护以中文、韩文、日文等语言的原始文字注册商标,不仅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更是促进贸易、投资、提升越南国际地位的具体行动。这是知识产权法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真正成为保护越南利益的锐利工具的必要且紧迫的一步。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a provisional refusal against a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Designating Viet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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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KENFOX 成功助力4项国际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取得了一项重大胜利,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并保护了4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 (IR)。这4项商标最初均因绝对理由被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驳回保护,具体原因为被认定具有描述性。 越南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在越南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理由(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3、74条规定)发出的驳回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并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重大挑战。此类驳回最常见的理由是商标被认为具有描述性——即直接描述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功能、特征等——或者商标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面对此类驳回决定,许多权利人可能会感到束手无策,因为如果他们无法成功答复或上诉,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证书。这不仅直接影响法律权利和品牌建设策略,还带来了其他方合法使用相似标志的潜在风险,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并对在越南市场的商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何为有效策略? 为了回应或上诉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通知或决定,最关键的步骤是仔细审查和分析每个商标的性质、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并将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进行比较。 基于分析结果,KENFOX为每个案例制定了严谨且逻辑性强的法律论证体系。我们着重指出使商标(即使可能暗示了产品/服务)仍具有足够显著性、足以让消费者识别其商业来源的要素,并证明商标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对于“twozzim”商标,我们还强调了其独特的视觉元素,这有助于增强其显著性。 KENFOX积极协调并指导客户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我们的论点。这些证据涉及商标的广泛实际使用、消费者认知度、营销材料、业务规模、设计独特性等。相关证据以科学且具有说服力的方式呈交给越南知识产权局。 推翻驳回决定,为安全商业运营铺平道路 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和有力的证据体系帮助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并最终批准了上述所有4项在越南的国际商标的保护。 随着驳回通知的撤销,上述商标现已受到越南法律的保护,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在越南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结论 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决定,虽然是一种相当普遍且充满挑战的情况,但不一定意味着在越南的品牌保护之旅的终结。然而,实践也清楚地表明,成功对这些驳回决定提出上诉绝非易事。 克服这一法律障碍并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需要周密的准备和系统的方法。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性、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敏锐的案件细节分析能力、丰富的实践处理经验,尤其是构建、收集和提交强有力且相关证据的能力。只有当所有这些因素汇集在一起时,保护因绝对理由被驳回商标的合法权利才变得可行。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a provisional refusal against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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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函: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关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常遇到的一个障碍是申请因以下原因被驳回:申请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在实践中已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并接受同意函(LoC),以此作为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的依据,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缺乏针对此机制的具体规定,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因此,同意函能否被接受主要取决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逐案审查方式,从而导致了对申请人而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关于选择同意函作为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保护驳回意向的解决方案,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相关分析、见解及重要考量。 缺乏针对同意函 (LoC) 的法律规定 - The absence of legal provisions for Letters of Consent (LoCs) 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补充)及其施行细则(例如第65/2023/NĐ-CP号法令或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均未就同意函的概念、法律效力、内容、形式、或将其作为克服基于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理由之依据的提交与审查程序,作出任何规定。 然而,《知识产权法》中确实存在某些规定,在非常具体且有限的情境下提及了“同意”或“不反对”的要素。具体而言: 第87条第2款 允许组织或个人为其销售但由他人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但前提是生产商未将该商标用于这些产品,且不反对该注册。 第87条第7款 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注册该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不能被解释为在非关联实体商标之间因构成混淆性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的一般法律依据。法律在这些狭窄的情形中规定了“同意”,却对最常见的情形,即因混淆性近似而驳回,完全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进一步凸显了现存的法律空白。这种沉默可被解释为要么是立法者的疏忽,要么是一种默示的认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当事方的同意不足以克服公众混淆的风险。 这一法律空白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给申请人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双方都造成了显著的不确定性。申请人不确定同意函是否会被接受,或必须满足何种标准才能被接受。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考量同意函时,必须基于非正式且可能不一致的审查实践来作出决定,同时缺乏可引用的坚实法律依据。这种情况造成了一种根本性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法律详细规定了旨在保护公众和在先权利人权利的商标驳回客观标准(尽管可能难以适用);另一方面,法律却没有提供任何机制,用以纳入或考量相关当事方(他们可能对市场现实情况及共存可能性持有自身的评估)之间的主观协议(即同意函)。 越南的商标审查实践与同意函的应用 - Trademark examination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of Letters of Consent in Vietnam 尽管明确缺乏法律规定,但越南知识产权局多年来的既定实践表明,其普遍倾向于审查并在许多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作为克服基于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的依据。然而,这种接受并非遵循某种默示或自动原则。而是,越南知识产权局采用的是个案评估方法。 在缺乏具体法律指导的情况下,这种逐案审查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中存在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提交了同意函的申请结果可能因具体审查员、提交时间、甚至当时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主导的观点而异。这给商标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代理人造成了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一现实也反映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以及专业人士之间,对于同意函的法律价值和接受范围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a) 谨慎/否定观点: 主张既然法律未作规定,接受同意函就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能构成法律的错误适用。该观点强调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事的原则,并担忧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会带来法律风险。 (b) 有限接受观点: 承认实践和国际惯例,但建议同意函仅应在有限情况下被接受以最小化风险,例如在同一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尤其是在有关于不造成混淆的额外承诺的情况下。 (c) 更广泛接受观点(基于实践): 主张基于既定实践以及当事方的自决权,应继续接受同意函作为一种务实的解决方案。 这些不同观点的存在,加之越南知识产权局缺乏官方、公开且详细的同意函审查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剧了审查过程的不确定性及缺乏透明度。 影响同意函接受或驳回决定的因素 -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ecision on Acceptance/Refusal of Letters of Consent 根据审查实践,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评估同意函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a) 商标及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 这是首要因素。如果申请商标尽管具有近似要素,但与引证商标相比总体上仍显示出相对清晰的区别,那么同意函被接受的可能性就显著更高。相反地,如果两个商标对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被认定为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以至于难以区分,那么即使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同意,同意函也极有可能被驳回。这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似乎并不将同意函视为一种能自动推翻关于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机制,而仅仅是作为在总体评估中需要权衡的一个因素。同意函或许能“挽救”处于临界点的案件,但对于那些因近似程度过高而被认定混淆不可避免的案件,同意函不大可能改变结果。 (b)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关系: 实践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倾向于接受具有组织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签发的同意函,尤其是在同一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这种偏好可能源于一种假设,即此类集团内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统一的品牌管理能够减轻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质量的消费者混淆风险。通常,在此等情形下提交同意函时,应附有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承诺书。然而,这种偏好在现行立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可能引发对于非关联方(但其同样拥有有效的共存协议)的平等待遇问题。 (c) 同意函的内容与形式: 尽管未明确规定,但实践要求同意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足以清晰确定同意方意图的必要信息。通常要求的内容包括:引证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的完整信息(名称和地址);相关商标图样及其相应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同意注册的具体商品和/或服务清单;一份关于同意或不反对申请人在越南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明确无误的声明;以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和印章(如同意方为实体)。内容或形式上的缺陷可能削弱同意函的证明力或导致其被拒绝。 (d) 消费者混淆风险: 这可说是决定性因素,并且构成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即便在其他因素可能看似有利时,仍援引以驳回同意函的根本性理由。商标的首要功能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对商业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认定允许两个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即使有在先所有人的同意)仍会造成严重混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共利益,则同意函将被驳回。 结语 - Final thoughts 诸如商标及相关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同意函的实质内容与形式要求、尤其是潜在的消费者混淆风险等因素,均为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决定是否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为通过使用同意函克服此类驳回,最佳策略需要结合:准备一份在实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都精心起草的同意函,以及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证明两个商标的共存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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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示,越南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法律费用)往往远低于原告最初的索赔额和实际损失。即使考虑到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规定的合理法律费用,对近期几个具体案件的分析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趋势: 比亚乔(Piaggio)诉 E Vietnam 公司(外观设计): 索赔7亿越南盾(VND)(5亿VND直接损失,2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48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480万VND。 比亚乔(Piaggio)诉 Detech 公司(外观设计): 类似索赔7亿VND。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76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760万VND。 OSR GmbH 诉 Nguyen Duc T 先生(商标、域名): 最初索赔7亿VND,后减少至0396亿VND(2亿VND律师费,约400万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2.0396亿VND。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400万VND。 Thien An 公司诉 P 公司(外观设计、商标): 索赔27亿VND(3.15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償额为1.695亿VND(1.575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1200万VND。 Hung Phu Thanh 公司诉 Tran Dat 公司(实用新型): 索赔183亿VND(1.5亿VND律师费,1.683亿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额为5600万VND。(律师费判赔情况不明)。 Bay 公司诉 N 公司(专利): 最初索赔2亿VND,后减少至5950万VND。法院判决5950万VND。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对这六个案件的分析揭示了一个相当清晰的趋势:针对直接损失(不包括法律费用)判定的赔偿额通常远低于最初的索赔额,而法律费用则可能以相当高的比例获得支持。这让人质疑现有赔偿机制在真正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和阻止侵权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中国的经验:相似的挑战与突破性解决方案 - Lessons from China: Similar Challenges and Breakthrough Solutions 这种情况并非越南独有。在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曾面临类似的挑战。低损害赔偿额的判决往往源于地方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尤其是侵权人提供的会计记录不可靠。 尽管中国《商标法》第63条(类似于越南的机制)允许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记录,但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往往效果不佳。许多侵权人,特别是小企业或个人,缺乏规范的记账系统,常常隐瞒收入或故意伪造数据。这使得原告处于困境,证明损害赔偿的负担依然沉重且往往难以根据此类证据完成。典型的结果是法院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而这通常只是象征性的。 然而,自2020年以来,中国出现了重大转变。 新方向:接受线上销售数据作为证据 - New Direction: Accepting Online Sales Data as Evidence 面对传统方法的局限性,中国法院系统采取了突破性措施。自2020年以来,中国一系列法院判决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商标纠纷)的原告开辟了新途径。中国人民法院已开始允许原告提交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和库存数据,并将其视为关于侵权人销售量和利润的合法证据。 安格洛(Angelo)诉 吴某(Wu)案(2020): 法院接受了原告根据客户评论数量与网页显示的销售总量两者中的较高值来计算营业额的方法。 山特(SANTAK)诉 长沙明威(Changsha Mingwei)案(2020): 当被告未能提供销售数据和审计报告时,法院使用线上库存数量和销售单价作为确定销售数量的参考依据。 斐乐(FILA)诉 肖某宇(Xiao Zhenyu)案(2021): 法院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经公证的、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披露的销售数据可以作为确定销售量和计算侵权利润的有效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9月)中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做法,规定法院应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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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汉字商标:与其他商标含义相似/ 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你为在越南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汉字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与已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英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是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Whether use of a Chinese trademark having similar/identical meaning with a prior English mark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Imagine you choose a Chinese character trademark for a new product line in Vietnam to avoid conflicts with existing marks. However, this Chinese mark has the exact same meaning as an English language trademark already protected in Vietnam. This increasingly common scenario poses a key question: Does this semantic similarity alone trigg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KENFOX IP & Law Office,作为越南最专业的领先知识产权律所之一,该所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了越南法律,特别是第 65/2023/ND-CP号法令 所规定的商标保护范围,并评估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概念相似”是否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one of the most prossional leading IP firms in Vietnam, provid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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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的商标申请人经常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然而,许多此类驳回是可以避免的。了解越南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 – 例如与现有商标冲突、通用术语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使申请人能够主动解决潜在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实现更高效和成功的商标注册流程。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1.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74.2.e、g、h、i、k、l、n、o、p条 - 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不类似的商品/服务: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v) 与在先商号的冲突(第74.2.k条): 与他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v) 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第74.2.l条和74.2.m条) 一般而言: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地理来源. 特别是对于葡萄酒/烈酒:如果注册用于并非源自该地理区域的葡萄酒/烈酒,则与受保护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相同、包含、翻译自或转录自该地理标志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与在先工业外观设计的冲突(第74.2.n条): 与他人已受保护或正在申请保护(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工业外观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标志. (vii) 与在先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冲突(第74.2.o条): 如果注册用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植物新品种或来自这些品种的产品,则与越南受保护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viii) 与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形象的冲突(第74.2.p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广知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名称或形象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结语 越南的商标制度虽然严格,但旨在保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常见的驳回理由,无论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都界定了申请人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然而,了解是预防的关键。通过理解这些理由并进行彻底的申请前检索,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异议的风险,并确保更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注册过程. 最终,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上对法律框架的清晰理解,是在越南获得宝贵商标权的最佳策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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