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著名文章

越南的汉字商标:与其他商标含义相似/ 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你为在越南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汉字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与已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英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是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Whether use of a Chinese trademark having similar/identical meaning with a prior English mark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Imagine you choose a Chinese character trademark for a new product line in Vietnam to avoid conflicts with existing marks. However, this Chinese mark has the exact same meaning as an English language trademark already protected in Vietnam. This increasingly common scenario poses a key question: Does this semantic similarity alone trigg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KENFOX IP & Law Office,作为越南最专业的领先知识产权律所之一,该所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了越南法律,特别是第 65/2023/ND-CP号法令 所规定的商标保护范围,并评估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概念相似”是否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one of the most prossional leading IP firms in Vietnam, provide analysis...

Continue reading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的商标申请人经常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然而,许多此类驳回是可以避免的。了解越南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 – 例如与现有商标冲突、通用术语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使申请人能够主动解决潜在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实现更高效和成功的商标注册流程。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1.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74.2.e、g、h、i、k、l、n、o、p条 - 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不类似的商品/服务: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v) 与在先商号的冲突(第74.2.k条): 与他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v) 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第74.2.l条和74.2.m条) 一般而言: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地理来源. 特别是对于葡萄酒/烈酒:如果注册用于并非源自该地理区域的葡萄酒/烈酒,则与受保护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相同、包含、翻译自或转录自该地理标志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与在先工业外观设计的冲突(第74.2.n条): 与他人已受保护或正在申请保护(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工业外观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标志. (vii) 与在先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冲突(第74.2.o条): 如果注册用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植物新品种或来自这些品种的产品,则与越南受保护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viii) 与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形象的冲突(第74.2.p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广知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名称或形象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结语 越南的商标制度虽然严格,但旨在保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常见的驳回理由,无论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都界定了申请人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然而,了解是预防的关键。通过理解这些理由并进行彻底的申请前检索,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异议的风险,并确保更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注册过程. 最终,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上对法律框架的清晰理解,是在越南获得宝贵商标权的最佳策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Continue reading

汉字商标:仍然受保护还是过时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这个问题正引起许多在越南使用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在2005年之前,仅由汉字构成的商标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如果符合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则会被授予保护。对仅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保护符合1982年至2005年生效的工业产权(IP)法的规定。 不过,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分别在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简称“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即汉字商标在越南是否还能继续获得保护。 2005年知识产权法带来的变化 自从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颁布实施后,纯汉字商标便不再被视为受保护的商标。这对许多先前已注册并使用汉字商标的企业造成了不少困扰。 关于包含汉字商标的争议 部分申请人在注册包含显著性要素和汉字的组合商标时,认为鉴于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不再单独保护汉字,因此其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以前的工业产权法下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共存。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保护这些商标的理由是,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与先前受保护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相似,这种理由并非完全合理。 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了诸多反对。批评者认为,若接受包含与先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汉字的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侵犯这些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关于汉字商标保护的观点 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评论: 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来看,除非终止或无效,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根据越南法律受到充分的保护和执行。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以适应立法者认为合适的实践或其他观点。然而,法律的核心价值,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受到尊重。对于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有效注册的商标,无论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发生任何变化,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另一点重要事项是,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中的过渡条款:“关于宣告保护证书无效的理由,仅适用授予保护证书时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规定”。这项过渡性规定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仅包含汉字”的商标背景下尤为重要。因此: 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日期前注册的包含汉字的商标,即使不再完全符合现行法规下的保护条件,仍然被视为有价值且受到保护。 在2005年之前被授予保护证书的包含汉字的商标,仍然保留其法律效力和受保护的权利,除非这些证书已根据授予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 商标所有人仍然享有全部权利,包括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和禁止侵犯商标的权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即使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后,商标的保护条件可能有所改变,但在当时已完成注册并符合保护条件的汉字商标,其保护 依然持续有效。 这意味着,商标所有者仍然可以依据商标权利确立时所适用的法律,完整地享有其知识产权。 如果允许对包含“汉字”的新申请商标给予保护,而该商标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近似,这将剥夺现有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会贬低知识产权的价值,更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使原本有价值的资产变得一文不值。 这不仅造成不公,更会削弱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总而言之,仅仅因为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不再特别保护“汉字”,就认为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并存,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 包含“汉字”的待审商标,若能展现出充分的显著性并符合现行法规,仍然可以被考虑给予保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商标会自动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实施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当然共存。 关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一些重要提示 尽管汉字不被单独保护,但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对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产生不利影响的驳回。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务必不能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必须能够与已获得保护或正在接受保护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申请商标所含的汉字,必须避免与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以致于造成市场混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申请商标与他人的商标构成冲突,或在商标来源或其他特性上,相比之下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包括被引用的商标仅为“汉字”,注册年代久远,且如前所述,目前已不符合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 申请人不得以该申请商标本应获得保护,或理应与在先注册商标并存为由进行抗辩。 结语 关于在越南,包含汉字的商标保护问题,依旧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并在商界引发诸多讨论和兴趣。 虽然200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一项是不再对仅含汉字的商标提供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此失去效力。 早在2005年前已完成注册的商标,其法律价值依然存在,并持续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如此,那些拥有纯汉字商标,并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获得保护的企业,依然可以持续使用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权益。 除非该商标被终止或宣告无效,否则其知识产权将不会受到未来法律变动的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凭借二十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深切理解企业在越南保护包含汉字的商标时所遇到的难题,即使在法律规章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我们在协助客户维护和捍卫自身权益方面,拥有卓著的成功案例。 凭借对越南法律的深刻见解以及灵活应对法律变迁的专业能力,我们能够与您高效合作,在越南有力地确立您的知识产权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Continue reading

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品牌是提高品牌知名度的利器,發明是開啟技術之門的鑰匙。大家都知道它們的重要性。但著作權——一種同樣重要的保護形式,卻往往被忽視和低估。許多人錯誤地認為著作權就像呼吸一樣自然,而登記只是一個多餘的程序。儘管包括越南在內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承認,著作權從作品以某種實質形式形成的那一刻起就自動產生,但是,忽略著作權登記程序的法律價值可能會導致保護所有者合法權利的有效性顯著下降。KENFOX IP & Law Office 謹在此分享我們對越南著作權登記相關方面的看法。 以一個跨國品牌為例,例如“Ice Dream Delights”,其企鵝標誌廣為公眾熟知。該公司已完成商標註冊程序。然而,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隨之產生:該公司是否透過著作權的法律機制,針對創作企鵝符號的藝術作品,優化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核心的法律問題是:著作權登記僅僅是一種形式,還是在當今複雜的競爭市場中,它確實擁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答案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驚訝。著作權登記在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提高所有權證明能力以及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執行力度方面,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著作權登記證的證據價值:超越形式意義 一般觀念中,著作權通常被認為是源於創作行為的自然權利,意味著當個人或組織創作原創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時,著作權就會自動產生。這種觀點反映了當前法律法規的一部分。然而,一個較少被關注但卻非常實際的方面是,著作權登記(或相關權利登記)帶來了卓越的法律價值,就證據而言,它將著作權從一種潛在權利轉變為一種有效保護的權利,並且能夠被清楚地證明。 可以說,著作權登記證(CRC)就像一份法律文件,它使所有者保護其權利的請求正式化。根據越南法律,有權國家機關頒發的CRC具有證明作品著作權所有者的價值,同時也記錄了有關作品、作者和申請日期的信息。這種證據價值在發生有關著作權侵權的爭議或訴訟的法律情況下尤為重要。 在有關著作權侵權的法律糾紛中,CRC扮演著具有高法律價值的初步證據的角色。擁有CRC的著作權人無需證明其對作品的所有權,而是由涉嫌侵犯著作權的人承擔相反的舉證責任。這簡化了訴訟程序,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並顯著增加了權利人在法律案件中的優勢。試想一下,在沒有CRC的情況下,權利人將面臨收集和提供證據以證明其著作權的重大挑戰,尤其是對於多年前創作的作品。因此,著作權登記確實是一種在任何爭議情況下鞏固權利人堅實法律地位的措施。 著作權與商標:區分以實現有效保護 需要澄清的一個關鍵點是,儘管著作權可以保護徽標作為應用藝術作品,但這種保護機制不能取代商標註冊。混淆這兩種智慧財產權保護形式可能會導致在製定保護合法權利策略時出現嚴重的錯誤。必須肯定的是,著作權和商標的法律機制是為不同的目標和保護範圍而設立的,因此,它們不能也不應該互相取代。徽標受著作權保護的事實並不意味著該徽標會自動作為商標受到保護,反之亦然。 商標法側重於保護區分不同商業實體商品和服務的標誌,旨在防止消費者對產品和服務的商業來源產生混淆。同時,著作權保護作者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創造性表達,側重於保護作品獨特、原創的表達形式。試圖使用著作權保護機制完全取代商標的功能,就如同使用不適合特定用途的工具一樣,不僅無效,而且還可能對一般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造成負面影響。 著作權執行實務:多樣的侵權情境 那麼,在實踐中,何時為徽標註冊著作權在權利執行方面變得尤為重要?答案在於保護作品本身(徽標)免受未經授權的複製行為的能力,無論作品的使用背景如何。 有必要將侵權行為的考慮範圍擴大到超出同一商業領域的直接競爭範圍。可以想像,“Ice Dream Delights”品牌的企鵝徽標在以下情況下被非法使用: 假冒商品: 該徽標被複製並附在假冒產品上,例如在線上和線下猖獗銷售的T恤、杯子、玩具……。 在不相關業務的促銷活動中使用: 一家汽車經銷商在廣告出版物中使用企鵝徽標,目的是建立聯想,從“Ice Dream Delights”品牌努力建立的聲望和聲譽中獲益。 本身不相關的產品: 一家家具公司使用企鵝徽標圖像來裝飾兒童椅,僅僅將其視為一種裝飾性的藝術圖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所有上述情況下,儘管不存在對冰淇淋產品來源混淆的風險(商標法的核心問題),但仍然可能發生著作權侵權。侵權方實施了非法複製受“Ice Dream Delights”著作權保護的企鵝徽標應用藝術作品的行為。在這些情況下,著作權登記證(CRC)將充當一份有力的法律文件,為權利人提供堅實的訴訟基礎,要求終止侵權行為,並就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索賠賠償,即使這些行為發生在與權利人核心業務活動沒有直接關係的商業領域。 優化全球保護範圍:在越南註冊的價值 儘管有關著作權的國際條約,例如伯恩公約,在一定程度上創建了跨境保護機制,但僅僅依賴在其他國家(例如,中國或美國)的著作權註冊,在越南的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帶來許多挑戰。實踐表明,越南執法機構和法院傾向於優先考慮和承認在越南正式確立的智慧財產權。 在越南註冊著作權帶來以下實際優勢: 有利的法律程序: 為爭議解決和執法程序在越南法律框架內更快、更有效地進行創造條件。 堅實的證據地位: 提供直接、廣泛認可的合法所有權法律證據,簡化訴訟程序。 提高執法效率: 減少法律和行政障礙,方便請求職能機構介入和處理侵權行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對於在越南經營的品牌來說,在越南註冊徽標和其他創意作品是一項戰略步驟,展現了在目標市場保護智慧財產權資產的主動性和嚴謹性。 著作權與商標:完美結合 為了實現全面而最佳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權利人需要製定一個整體戰略,將商標註冊機制和著作權註冊緊密結合起來。商標在市場上發揮著保護品牌標識的作用,防止不正當競爭和消費者混淆。同時,著作權確保對品牌藝術表達的保護,包括徽標、設計和圖像,在更廣泛的範圍內防止未經授權的複製,超越了權利人核心業務線的保護範圍限制,從而建立一個多層次的、堅實的智慧財產權資產保護系統。 對於“Ice Dream Delights”品牌,全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應包括: 商標註冊: 針對品牌名稱“Ice Dream Delights”,以及可能以商標形式存在的徽標,就核心業務產品和服務(冰淇淋、飲料、甜點……)進行商標註冊。 著作權註冊(在越南和其他國家): 對企鵝徽標應用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註冊,以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打擊複製和未經授權使用該作品的行為,無論應用領域如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著作權登記:保護智慧財產權資產的重要法律工具 著作權登記的作用和法律價值不應被低估。雖然不能取代商標保護機制,但著作權登記構成了企業全面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中有效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著作權登記不僅加強了權利人的法律地位,還擴大了作品的保護範圍,使權利人能夠在許多不同的情況下,積極採取法律措施,有效地防止合法權利受到侵犯。 企業的徽標和其他創意作品是否僅在“自動”受到保護而沒有正式註冊?也許現在是企業認識並充分利用著作權法律潛力的時候了,方法是依照法律規定,主動在著作權局採取註冊步驟。此舉不僅旨在為品牌建立一個堅實而全面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系統,還能確保企業的合法權利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得到最優化的保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LY, Dinh Trang | Associat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答案是“否”。 商标注册证书,即使是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等主管机关颁发的,也并非是保障可以“金钟罩”,保证在所有标识使用方面都绝对自由。换句话说,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并不意味着自动赋予第三方可以无条件地固有用某个标识的权利,尤其是在考虑到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版权方面时。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和区分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范畴的本质:“商标注册”和“版权侵权”。 “泾渭分明”地辨析“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商标权与版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制知识产权的不同方面: 商标注册: 当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收到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此流程的首要重点是评估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前受保护商标的数据库进行审查和比对,以确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此外,越南知识产权局还会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特征,以及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就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条件。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围绕是否符合商标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展开。 版权侵权: 相反,当某个实体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而从事复制、使用或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时,便产生了版权侵权、邻接权侵权(版权)问题。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版权法授予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的制裁受版权法管辖,而版权法是一个与商标法完全分离的法律领域。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商标注册证书不等同于“豁免版权侵权” 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商标注册与判定版权侵权的, 程序和法律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商标达到注册标准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商标注册证书,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保证该商标的使用不会侵犯另一实体的版权。在现实中,商标主管机关,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常常面临资源和审查范围的局限性,以至于无法对与标识相关的所有潜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进行全面审查。 商标审查流程主要集中于与主管机关自身系统内已注册商标的数据库进行比对。 此外,还必须承认,国家管理机关,无论其运作多么专业,都无法避免在其专业流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可能性。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不等同于确保该商标在所有方面的绝对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考虑到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时。 与有形财产类似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区别,可以借助有形财产的类比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类似于商标): 当您被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证(类似于商标注册证书)时,您将根据法律规定被赋予 权利以利用该地块。 然而...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答案是“否”。 商标注册证书,即使是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等主管机关颁发的,也并非是保障可以“金钟罩”,保证在所有标识使用方面都绝对自由。换句话说,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并不意味着自动赋予第三方可以无条件地固有用某个标识的权利,尤其是在考虑到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版权方面时。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和区分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范畴的本质:“商标注册”和“版权侵权”。 “泾渭分明”地辨析“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商标权与版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制知识产权的不同方面: 商标注册: 当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收到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此流程的首要重点是评估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前受保护商标的数据库进行审查和比对,以确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此外,越南知识产权局还会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特征,以及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就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条件。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围绕是否符合商标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展开。 版权侵权: 相反,当某个实体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而从事复制、使用或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时,便产生了版权侵权、邻接权侵权(版权)问题。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版权法授予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的制裁受版权法管辖,而版权法是一个与商标法完全分离的法律领域。 商标注册证书不等同于“豁免版权侵权” 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商标注册与判定版权侵权的, 程序和法律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商标达到注册标准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商标注册证书,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保证该商标的使用不会侵犯另一实体的版权。在现实中,商标主管机关,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常常面临资源和审查范围的局限性,以至于无法对与标识相关的所有潜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进行全面审查。 商标审查流程主要集中于与主管机关自身系统内已注册商标的数据库进行比对。 此外,还必须承认,国家管理机关,无论其运作多么专业,都无法避免在其专业流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可能性。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不等同于确保该商标在所有方面的绝对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考虑到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时。 与有形财产类似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区别,可以借助有形财产的类比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类似于商标): 当您被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证(类似于商标注册证书)时,您将根据法律规定被赋予 权利以利用该地块。 然而...

Continue reading

“Fabrilcar” 对比 “FABRICA” 及 “FABRICAIR”: 如何在越南成功上诉商标驳回?

2024年10月16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布了关于接受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的决定,该申请涉及Aspöck Systems GmbH公司名下的 "Fabrilcar" 商标,并撤回了其先前的驳回决定,结束了长达四年的上诉程序。这对我们的客户Aspöck Systems GmbH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胜利。Aspöck Systems GmbH是一家成立于1977年9月的奥地利公司,专门从事车辆照明系统的开发和制造。 指定越南的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 "Fabrilcar" 商标,因被认为与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其第11类和第37类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部分商品和第35类部分服务,均遭到了临时驳回。 Cited mark 1 Cited mark 2 Trademark 1 : FABRICA Int´l Registration No.: 654791 Registration Date: 24 April 1996 Owner: FABRICA S.R.L. Address: Via Villa Minelli 1 PONZANO VENETO (Treviso)  (IT) Classes: 16, 25, 35, 38, 41, 42 Trademark 2 : FABRICAIR Int´l Registration No.: 958906 Registration Date: 27 February 2008 Owner: FABRICAIR A/S Address: Islandsvej 3 DK-4681 Herfølge  (DK) Classes: 11, 19, 24 为应对基于近似性的商标驳回,申请人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克服驳回决定。 他们可以提出论证,强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异,重点关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的区别。 或者,他们可以从引证商标的所有者那里获得同意书,允许共存。 另一种选择是通过五年不使用撤销行动来挑战引证商标的有效性。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限制或删除冲突的商品或服务避免重叠来修改其申请。 客户告知我们,“FABRICA” 商标 (国际注册号654791) 的所有者Fabrica S.R.L. 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它是一家“出版社”,而丹麦公司FABRICAIR A/S 则使用 “FABRICAIR” 商标 (注册号958906) 专门从事空气管道系统的制造。客户询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答复中加入相关论点,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其商标授予保护,并强调各企业业务的显著区别。 这是商标所有人在面临驳回时经常提出的论点,他们认为引证商标所有者的主要业务活动与其自身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商标共存也不会产生利益冲突。 然而,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并不关注引证商标所有者的实际业务领域。 相反,他们通过直接比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以及与它们相关的各自商品或服务来评估商标的相似性。 客户面临着挑战性的局面,因为他们的商标 "Fabrilcar" 在发音上与两个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 此外,其商标在第11类和第17类中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和第35类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也被认为与引证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相似。 在分析了引证商标后,我们制定了战略性方法,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复杂的驳回问题。 这些措施包括删除第35类中某些直接冲突的服务,以克服与第一个引证商标的冲突,以及获得第二个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 越南知识产权局在仔细考虑了我们的上诉后,认为我方关于商标显著性和不存在消费者混淆的详细论证具有说服力,因此撤回了其临时驳回决定,最终授予了我们客户的商标保护。 主要启示 - Key takeways [1] 同意书 - Letter of Consent 从法律上讲,越南没有采用同意书制度来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做法。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将同意书(“LoC”)作为商标争议的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越南知识产权局没有义务接受同意书作为混淆不可能发生的自动证明。商标法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即使两个商标所有者都同意混淆不太可能发生,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主要关注点仍然是这些商标是否相似到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有同意书,明确的差异性证据也如此重要的原因。 然而,同意书确实具有支持性证据的价值。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意书可以对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产生积极的影响。它可以证明在先商标的所有者不认为会产生混淆,因此不反对对方商标的注册。这可以加强关于相关商标之间可区分性的论点,因为 当商标所有人提供同意书时,他们含蓄地承认他们不认为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们自己的商标。这表明最有可能因潜在混淆而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即商标所有者本身)没有看到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这些商标有足够的差异性,可以在市场上共存而不会造成混淆。 ...

Continue reading

商标抢注—越南企业主的担忧趋势

商标的丧失可能导致市场准入的丧失。如果商标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合法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正品可能会变成“假冒产品”。此外,商标投机者(抢注者)还将注册商标作为法律工具来损害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以下案例是一个典型例子,突出了持续的相关性和实用价值,同时也强调了对越南所有商业实体而言代价高昂的教训。知识产权盗窃和品牌侵权正变得越来越复杂。 背景 HWASUNG 是 HWASUNG 公司用于其电线产品的商号和商标。HWASUNG 是一家韩国公司,与其他两家韩国公司 SEOUL 和 SIMEX 共同出资在永福省成立了 SH-VINA 公司,这是一家韩国 100% 外资企业。 越南河内的天富公司申请将“HWASUNG”商标注册用于 09 类电线、电缆和电气产品,并于 2005 年获得注册证书。 在天富公司注册“HWASUNG”商标后,该公司向河内市场管理局请求扣押由 duy tan 公司和 duy yen 公司销售的大量带有“SH-HWASUNG”商标的商品,包括电缆和电话线。这是 SH-VINA 公司的两个最大的销售代理商。 SH-VINA 公司称,HWASUNG 品牌的电缆已由 HWASUNG 公司于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通过多家代理商在越南进口和消费。SH-VINA 公司在越南生产带有“SH-HWASUNG”商标的电缆和电线后,才停止进口。SH-VINA 在越南生产的电缆贴有“SH-HWASUNG”的品牌。 然而,直到 2006 年 5 月,SH-VINA 公司才向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申请注册其“SH-HWASUNG”商标。该商标被驳回注册,理由是其与先前注册的天富公司获准的“HWASUNG”商标容易混淆。 SH-VINA 公司称,HWASUNG 品牌的电缆已由 HWASUNG 公司于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通过多家代理商在越南进口和消费。SH-VINA 公司在越南生产带有“SH-HWASUNG”商标的电缆和电线后,才停止进口。SH-VINA 在越南生产的电缆贴有“SH-HWASUNG”的品牌。 然而,直到 2006 年 5 月,SH-VINA 公司才向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申请注册其“SH-HWASUNG”商标。该商标被驳回注册,理由是其与先前注册的 THIEN PHU 公司的“HWASUNG”商标容易混淆。 2006 年 9 月,SH-VINA 公司请求 IP VIETNAM 撤销 THIEN PHU 公司的 HWASUNG 商标注册,理由是该商标与韩国公司 HWASUNG 的商号和 THIEN PHU 公司申请注册前已在越南市场使用的 HWASUNG 商标相同。 河内市场管理局已发出通知,暂停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暂停的原因是 SH-VINA 公司和 THIEN PHU 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注册权争议。 2007年11月28日,IP VIETNAM 颁布决定,撤销授予 THIEN PHU 公司的 HWASUNG 商标注册。 2013 年,在申请提交 8 年后,IP...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要证明商标申请是“恶意”提出的,不仅必须证明申请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还必须证明申请人在注册背后有特定的意图或动机。根据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34.2(b) 条,第二个条件侧重于申请人的动机和意图。这些意图和动机包括哪些行为?容易证明吗? 为了帮助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理解相关规定,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以下分析和解释。在此基础上,他们可以确定为证明目的需要收集哪些文件和证据。 不诚实的意图(恶意)和动机:哪些行为? (第34.2(b)条列出了体现不诚实意图和动机或“恶意”的行为,如下所示:) [i] 利用品牌的声誉和威望来获取利润:以利用他人商标的声誉和威望为目的注册商标被认为是恶意行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需要证明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动机是从该品牌在市场上的长期存在中获得经济利益,该品牌受到消费者的广泛信任和认可。 [ii] 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注册商标但无意在商业中使用它,而是通过将其出售给原所有人、转售给另一个合法所有者或将其许可给他人来获利,被视为恶意行为。 [iii] 阻止市场进入:以阻止另一方进入或参与市场竞争为目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滥用,并对竞争造成障碍。这涉及注册与知名或新兴商标类似的商标,专门旨在阻碍该商标进入或扩展市场。这种恶意注册会严重阻碍良性竞争和市场发展。 [iv]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这包括任何在商业中被认为不公平或不道德的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及欺骗性策略、在市场中造成混淆或其他违反诚实和公平竞争原则的策略。 因此,如果您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则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有法律依据证明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意图和动机是不诚实或恶意的。 证明商标投机(商标抢注)案件中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容易还是困难? 第 34.2(b) 条中关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行为的意图和动机的规定较为开放。一方面,该规定列出了具体的、典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为合法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证明申请人的不诚实意图和动机(例如利用商标的声誉和威望牟利、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以及阻止市场进入)。另一方面,它建立了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涵盖了违反公平贸易惯例的其他行为。这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机会,可以通过异议、第三方意见或无效程序来证明恶意并收回其商标权。 第 34.2(b) 条的开放性允许对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进行更广泛的解释,而不仅限于特定行为。这种灵活性有助于越南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识别在本法颁布时可能没有明确预见到的、但仍属于本法一般精神的不诚实或恶意行为。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的有关条文是一项综合性规定,涵盖了所有破坏商标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和贸易公平性的滥用行为。 结论  虽然第 34.2(b) 条的解释是开放式的,但可以预见证明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将是一项重大挑战,尤其是在越南商标抢注行为日益复杂且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意图本身是主观的,如果没有揭示申请人动机的明确陈述或行动,通常很难证明。在实践中,信誉良好的商标的注册经常被“隐藏”在与合法商标所有人无关的组织或个人名下。这被认为是一种老练的技巧,处理起来绝非易事。此外,如果申请人只是利用先申请制原则尽快注册他人拥有的商标,并且没有实施将商标用于牟利的行为,那么证明恶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第三方注册的商标“相似但不相同”,或者仅针对与尚未在越南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使得合法商标所有者在阻止此类行为或收回其权利方面只有有限追索权。 请联系 KENFOX IP & Law Office,深入咨询关于您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有效解决方案,尤其是在越南遇到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解决商标争议(包括行政和诉讼)的业绩,KENFOX 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帮助您以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您的权利。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

Continue reading

如果您在越南的商标被盗,该怎么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先申请制”原则已被恶意商标申请人滥用,成为在越南“商标抢注”和“盗用合法所有人商标权”的复杂工具。商标抢注或盗窃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IP) 已成为越南令人不安和危险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商标所有人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在越南申请甚至成功注册,对此表示沮丧。在许多情况下,商标投机者在成功注册竞争对手的商标后,便将该商标作为“武器”,提起诉讼,并要求越南执法部门扣押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并对真正的商标所有人进行处罚。 商标所有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第三方非法注册时,会面临哪些挑战?有哪些方法可以追回商标权?在越南,收回商标需要哪些法律依据?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将在本文中详细解答这些问题,以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越南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和不断变化的商标抢注问题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1. 挑战: 真正的商标持有人在越南面临哪些障碍?  合法的品牌所有者在越南通常面临以下重大挑战: 未注册的知识产权: 许多合法的商标所有者尽管已在越南将产品商业化,但尚未注册以确立其知识产权。这为第三方利用“先申请制”原则进行投机性注册和侵占商标创造了机会 缺乏直接证据: 真正的商标所有者与“恶意”商标申请人之间缺乏“直接”的商业关系证据,使得证明权利主张变得困难。虽然可以提供间接证据证明申请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真正商标的先前存在,但这还不够有力或令人信服。 先申请制原则: “先申请制”原则虽然不是绝对、唯一和不可改变的原则,但在越南建立商标权的机制中,它优先于“先使用”原则。这有时会对尚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商标的真正商标所有者造成不利。 证明商标的广泛使用: 尽管有证据表明合法所有者的商标在越南得到广泛使用,但除非案件极其严重,否则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对于允许未注册商标在异议/无效程序中获胜持非常保留(不情愿)的态度。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战略方法: 在越南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追回商标权? 一旦发现恶意商标,越南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规为合法权利人提供了一系列可以用来反对和/或请求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的工具。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在越南打击商标抢注有四种典型方法: [1] 异议: 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提交异议通知,或者,如果5个月的异议期已过,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申请作出授权/驳回决定之前,通过“第三方意见”提交书面意见,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保护恶意申请的商标。 [2] 无效宣告: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执法和上诉部门 (EAD)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96.4 条,以恶意为由对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限为该商标的保护期内。 [3] 因未使用而撤销: 如果抢注商标注册超过 5 年但未使用,则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因未使用而撤销的请求。《知识产权法》第 95.1(d) 条允许在商标连续 5 年未使用的情况下撤销商标注册。这通常被称为“5 年未使用撤销”规则。 [4] 谈判购买商标: 与在先注册人进行谈判以购买该商标。 3. 法律依据:可以依据哪些法律依据? 在回顾了越南分别于 2005 年、2009 年、2019 年和 2022 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后,我们概述了清除抢注商标的法律框架。这可以通过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或无效/撤销诉讼来实现。以下是可能移除先前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典型情况. 恶意: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17.1(b) 条和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34.2 条)。 商标注册权:  (知识产权法第 87.2 条和第 117.1(b) 条)。. 驰名商标: (知识产权法第 74.2 (k) 条和第 75 条)。 广泛使用的商标: (知识产权法第 74.2 (g) 条)。 商号: (知识产权法第 74.2 (k) 条)。 在先著作权: (知识产权法第2 (p) 条)。具体而言,与他人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中的人物或形象的名称或图像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且在申请日期之前为公众所熟知,则被视为缺乏显著性,并将被驳回注册。 在先著作权:(知识产权法第7 条)。具体而言,包含他人作品副本的标志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1] 基于“恶意”采取的行动 “恶意”已被明确承认为一项法律依据,首次出现在 2022 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中,具体体现在第 117.1(b) 条和第 96.1(a) 条。 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通过“异议”或“第三方意见”程序,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授予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证书。如果有理由断言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第 117.1(b) 条),则可以提出此类请求。即使已授予这些工业产权客体的注册证书,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仍然有机会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其有效性提出质疑(第 96.1(a) 条)。 为了证明“恶意”,真正的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