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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越南专利申请被驳回的问题–有哪些策略?

下载 最初的 "专利 "申请被驳回,最有可能采取的行动是修改权利要求,以获得 "实用新型 "专利。面对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第二次驳回通知,许多申请人倾向于选择直接将申请从 "发明 "转为 "实用新型"。做出这种选择的人往往认为,获得任何形式的专利都比面临最终驳回要好。然而,如果有一个深思熟虑的策略,申请人仍然可以继续其专利申请,而无需将其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这种转换本身的缺点是会将保护有效期缩短至 10 年,而越南的申请审查过程通常已经耗时 5-7 年。在 KENFOX 公司代理的 "一种鞋底制造方法 "专利申请中,申请人成功通过了越南知识产权局的第二次驳回通知。这一成果为客户(一家台湾公司)带来了巨大利益,使他们能够在充满活力且潜在利润丰厚的越南市场制定业务计划。 一项在越南的专利申请:2 次拒绝保护 客户于2016年12月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与鞋底制造方法有关的专利申请。这是一项非常规专利申请,没有要求优先权。四年后,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了第一份实质审查通知书,共参考了 5 份文件,包括 3 份美国专利和 2 份中国专利。审查结果显示,该发明不符合新颖性标准。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权利要求所包含的特征已在现有技术方案中公开。唯一的例外是这组权利要求中的一项从属权利要求被认为具有新颖性。然而,这项从属权利要求最终被认为是已知解决方案的组合,因此不符合创造性要求。 在审查了申请人的第一次答复后,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0月继续发出第二次驳回通知,维持了第一次实质审查结果中的驳回决定。 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如何决定? 在此关头,解决越南知识产权局第二次驳回通知的可行办法是对权利要求进行具体修改,随后将专利申请转化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样一来,该申请极有可能被授予 "实用新型 "专利。这一方案受到许多申请人的青睐,因为以任何形式获得专利都比面临被直接驳回要好。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专利获得批准,对客户来说主要具有象征意义。该专利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提交,审查过程历时 7 年之久。如果在 2023 年授予 "实用新型 "专利,那么专利持有人将只剩下 3 年的时间来实现其发明的商业成果。这种有效期的缩短(与被授予发明专利相比)大大降低了发明成功进行商业利用的可能性,因为专利持有人要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收回其资本和投资资源就变得十分困难。使这一挑战雪上加霜的是,该申请已经面临过两次驳回,所引用的反对文件也相对较多。因此,申请被正式驳回的风险已经上升。如果申请人选择坚持最初的专利申请,而不接受向实用新型的转化,那么他们的发明最终将面临无法追索或保护的风险。 发明涉及复杂的技术领域,需要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以及细致的评估和考虑。因此,专利所有人面临着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决定:他们必须决定是选择一条更安全的途径,寻求获得 "实用解决方案专利",还是坚持到底,以证明其技术解决方案确实符合作为 "发明 "而非 "实用解决方案 "的严格保护标准。这种选择取决于对两种途径的潜在优势、风险和长期目标的认真评估。 隧道尽头的曙光 KENFOX 的法律和技术团队与申请人合作,对所参考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全面审查,以评估其内容、背景以及与所申请发明的相关性。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实现了两个主要目标:(i) 识别不同的技术特征;(ii) 确定一套完整的技术特征及其功能相互作用。 在制作了技术特征比较表后,对发明的基本方面、构成特征和功能特征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很快找到了修改权利要求的方案,以克服新颖性被驳回的问题。然而,一个关键问题依然存在: 如何证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符合创造性要求? 经过进一步的技术分析和评估,我们得出了一个关键性的结论:与已知技术方案的累积效果相比,本申请中的改进方案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简单地说,本发明符合创造性的要求。为了证实这一说法,KENFOX 公司细致地提供了全面的技术说明。这些解释阐明了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功能协同作用,突出了一种协同效应,这种效应超越了在已确立的技术解决方案的相应要素中观察到的单个技术效应的总和。因此,本发明代表了一种创造性的飞跃,并非拥有相关技术领域一般知识的个人所能轻易创造的。 在仔细审查了 KENFOX 在第二次答复中提出的修改和分析论据后,越南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些修改和论据令人信服且理由充分。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同意给予该专利申请保护。 实用要点 在审查专利申请时,审查员会对所申请发明的基本技术特征与已知解决方案和现有技术中的基本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分析。这种审查旨在确定所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如果申请发明的基本技术特征已在已知技术方案中描述或公开,则该发明可能被视为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为了克服这种拒绝,申请人应能够展示专利申请与参考文献的基本技术区别,并证明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功能性相互作用有助于产生优于先前技术方案中揭示的单个技术效果总和的综合技术效果。 当面临越南知识产权局就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的临时驳回时,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战略方法,以提高成功的可能性。KENFOX 提供以下策略,以帮助专利申请人有效解决越南知识产权局以其专利申请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为由驳回其专利申请的问题: 1. 仔细查阅参考文件 为有效反驳参考文件,申请人应深入了解业内制造商是如何生产和应用技术的。这是为了确定 技术差异: 为了成功地论证所申请的发明不同于所引用的发明,申请人需要指出其发明的具体技术差异或创新之处。这需要深入了解该技术目前在行业中的应用情况,以及所申请的发明与这些现有做法的不同之处。清楚地解释这些差异将加强专利性。 非显而易见性: 授予专利的关键标准之一是,发明对于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非显而易见的。通过比较相关行业制造商的每个技术方案的单个技术效果总和与发明的技术特征组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申请人可以确定发明是否只是已知设备或工艺的简单组合或聚集,以其惯常的方式发挥作用,或者是已知技术方案以非显而易见的方式进行的组合。基于这一原则,再加上对行业实践的了解,申请人就能找到证明发明涉及超越已知的创新步骤的迹象。 权利要求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定义了授予发明的保护范围。通过深入了解行业的生产流程和技术应用,申请人可以提出更精确的专利权利要求,并制定战略,以确定最广泛的保护范围。这不仅能降低与其他成熟技术方案重叠的风险,还能提高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同时将专利侵权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不过,如果在评估过程中,确定专利申请与参考文献相比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可以选择以适当的方式调整保护范围,以解决参考文献提出的问题。 证据支持: 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选择收集补充辅助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这可以包括测试结果、实验、模拟或专家意见,用来加强申请注册的发明符合必要保护标准的论点。 市场影响: 为了让专利局相信所申请发明的商业意义,申请人应说明其发明将如何给行业和市场带来积极影响。这包括解释所申请发明的新颖特征如何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性能或带来其他好处。对行业实践的清晰了解有助于申请人有效地阐述这些优势。 专家意见: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专家意见来支持专利性的论点。了解行业制造和技术状况的专家可以就所申请发明与所引用发明的不同之处提供见解。 2. 修改权利要求并提交合理的证明材料 当越南知识产权局因担心发明的新颖性而拒绝其注册时,申请人必须寻求策略性的解决方案来克服这一障碍。就上述专利申请而言,建议的办法是将从属权利要求中被认定为新颖的技术特征纳入独立权利要求。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通过引入不同的技术特征来缩小或修改权利要求集。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时,修改必须遵守某些基本原则。修改不应扩大保护范围或程度,使其超出说明书中最初公开的内容,也不得改变申请中提出的主题的基本性质。 在专利申请满足新颖性要求但未达到创造性标准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发明中的一组基本技术特征源于创造性创新,且不代表相关技术领域的常识,来克服创造性驳回。越南采用 "协同效应 "来评估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具体而言,通常必须将所要求的发明视为一个整体。当一项权利要求由多个特征组合而成时,如果认为组合的各个特征本身是已知的或显而易见的,因此整个权利要求的主题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然而,如果权利要求仅仅是特征的集合或并列,而不是真正的组合,那么仅仅证明单个特征是显而易见的还不足以证明特征的集合不涉及创造性步骤。如果一组技术特征之间的功能相互作用产生的综合技术效果不同于(例如)大于单个特征的总和,那么这组特征就被视为特征的组合。换句话说,如果单个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了协同效应,就可以断定本发明涉及一个创造性步骤。 事实上,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对申请保护的主题的评估始于对其新颖性的评估。如果该主题被确定为新颖,下一个考虑因素就是它是否表现出创造性。反之,如果发现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则会被认为缺乏创造性。因此,当面临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驳回时,申请人应首先优先解决新颖性驳回问题。一旦解决了新颖性问题并确定主题具有新颖性,申请人就可以着手解决需要注册的发明的创造性问题。这种循序渐进的方法可确保专利申请得到系统的处理,每个障碍都能按照适当的顺序得到解决。 最后的思考 在专利申请中克服基于参考文件的驳回确实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需要采取战略性和知情的方法。通过全面了解越南知识产权立法,采取明智的策略,并提出令人信服的论据,申请人可以大大提高在越南获得专利的前景。 [vc_empty_space height="22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22px"][vc_column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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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著作权侵权案近 50 亿越南盾的裁决: 应吸取哪些教训?

这起涉及金额近 50 亿越南盾(约合 21.8 万美元)的版权侵权案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也引起了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兴趣。该案于 2022 年 8 月在平阳省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此案中,被告被判赔偿近 50 亿越南盾的巨额损失。赔偿的原因是被告的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装了设计软件,从而侵犯了原告的版权所有权。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因为原告是版权的合法所有人。本文介绍了本案的主要细节,包括双方提出的论点、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对本案的一些看法。 背景介绍 P. P. 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实体,是 PTC1 软件的合法所有人,该软件于 2012 年 8 月 27 日和 2015 年 2 月 6 日在美国获得版权。在发现一家拉链公司(简称 "H 公司")非法使用其软件后,P 公司在平阳省人民法院对 H 公司(简称 "被告")提起诉讼。P. 公司根据以下有力证据要求赔偿损失 (i) PTC1 软件的版权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版权。 (ii) 法警出具的证人文件,该文件是在检查了被告装有非法安装的 PTC1 软件的电 脑后获得的。 (iii) 检查机构的结论和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违法决定。 (iv) 证明 PTC1 软件商业价值的合同和销售文件。 P 公司在法庭诉讼中提交了这些证据,以证实其对 H 公司的损害赔偿要求。 被告反驳了原告的索赔要求,提出了几个论点,包括 被告声称,他们没有将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用于商业目的。  被告声称,他们的员工在不知情、未经同意或事先未接受的情况下安装了该软件,而且原告也未提供任何安装说明。 被告强调,他们的主要业务是生产拉链,而不是设计,这意味着他们没有必要在工作中使用该软件。 他们辩称,他们的员工只是将该软件用于研究目的。 在对双方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进行评估后,法院最终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除要求被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外,还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近 50 亿越南盾。 经验教训 1. 版权登记证书: 版权登记证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确定版权作品合法所有权的关键文件。一般来说,如果原告持有主管机关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则没有义务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其版权所有权,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予以质疑。 2. 赔偿依据: 要求赔偿的依据是通过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的,其中包括 "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标的物的权利的价格"。这一因素被认为是现行法律规定的 "实际损害 "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法》第 205.1(b)条)。如果知识产权标的物的使用权已在越南转让给第三方,权利人可以选择提交与该转让有关的文件作为证据。这样,他们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侵权方支付与转让价款相应的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法》第 205 条纳入了旨在确保公平的原则,为权利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知识产权标的物使用权的转让价格外,权利人还有权请求法院基于各种因素强制被告支付赔偿金,其中包括 第 205.1(a)条规定的 "以货币计算的实际损失加上被告收取的利润";第 205.1(d)条规定的 "法院根据损失程度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但不超过五亿盾";以及第 205.1(c)条规定的 "权利人可依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实际损失"。 这些原则授权权利持有人通过法律规定的不同途径寻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确定原则的深入分析,请参阅我们的文章《Claiming damages in IPR lawsuits in Vietnam – Key takeaways》。 3. 侵权证据: 确立侵权证据是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关键步骤,也是通过法院命令要求损害赔偿的基础。近期的知识产权案件突出表明,权利人采用了一种有效的策略来收集侵权证据并确立索赔理由。除了进行彻底调查外,建议采取的方法还包括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申请采取行政措施来解决侵权问题。 通过诉诸行政机构,如公安局和市场管理局,权利人可以利用其各自的能力扣押侵权商品和相关会计凭证。此外,如果在检查或审查过程中发现侵权行为,这些机构可以及时讯问侵权者。事实证明,这种方法能非常有效地获取证据,为请求法院强制被告赔偿损失提供依据。 通过将勤勉的调查努力与行政措施的利用相结合,权利人可以通过积累令人信服的侵权证据来加强其案件的说服力,最终支持其在法庭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在本案中,原告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递交了诉状,敦促其展开调查并记录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做出结论性结论,并对侵权人进行适当制裁。随后,所有获得的文件都成为原告无可争辩的证据,为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 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对受保护的软件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公司应承担赔偿版权所有者的责任。以雇员出于个人目的独立行事,过错完全在雇员而非公司本身为由,不能作为公司侵犯版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5. 调解: 法律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利用庭内或庭外对话的机会,加强自己的论据,以取得有利的调解结果,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判决。 侵权行为,包括与知识产权(IPR)有关的侵权行为,既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完全处于劣势,因为有几个因素有利于他们的立场。这些因素包括 (i) 被告不是一家设计公司,因此不需要该软件用于设计目的;(ii) 被告从外国购买了模具,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证明了这一点,这表明他们并非独立创造了该设计; (iii) 被告的员工承认安装软件是为了个人研究目的,而不是为了公司的生产;(iv) 确定软件使用的持续时间对于确定合理的专利使用费率至关重要;(v) 分析侵权作品的性质,是涉及整个侵权软件,还是仅涉及其中的一部分。 从案件一开始,被告就有权对侵权指控进行解释、反驳或上诉。从检查局对被告的场所进行调查开始,被告就可以对执法机构的版权侵权评估提出质疑。 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会分析并利用上述情况,对诉讼中索赔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尽量减少原告要求的损失。 6. 版权侵权豁免: 知识产权法》第 25 条规定,允许个人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自行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和报酬。因此,如果被告的工作人员能够证明他们安装软件的目的只是为了个人使用,而不是为了与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就不能完全满足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上述案件中,没有理由认定 H 公司侵犯了版权。 最后的思考 在这起版权纠纷中,近 50 亿越南盾的赔偿金额可以说是越南有史以来最高的。形象地说,这可以被视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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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越南商号与商标之间的争议:如何进行?

商标和商号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根据越南法律确立商号权利相对简单。如果一个商号被证明已在越南合法使用,并且没有侵犯现有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地理标志,其权利就确立了。另一方面,撤销商号权的过程可能错综复杂,极具挑战性。对于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特别是通过特许经营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来说,以下纠纷是一个代价高昂的教训。它强调了了解当地法律环境和确保适当商标保护以避免此类代价高昂的困境的重要性。 背景介绍 YiFT是一家台湾公司,是著名的 "YiFT "品牌的自豪拥有者,"YiFT "品牌已成为连锁店的代名词,提供包括水果茶和著名奶茶在内的一系列令人愉悦的饮品。YiFT 公司的业务遍及全球,目前已成功开设了 1000 多家 "YiFT "品牌茶饮店。 早在2017年,一位名叫H女士的越南人找到YiFT,表示有兴趣作为加盟商合作建立一家带有 "YiFT "商标的饮料供应连锁店。经过慎重考虑,2018年9月,YiFT公司与H女士敲定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授予她在越南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备受推崇的 "YiFT "商标的权利。根据协议条款,H女士被指定为越南独家总代理,允许她使用YiFT公司的商标、装饰风格、内饰、执行管理系统和诀窍系统。她有权在越南建立直销店或与第三方合作建立 YiFT 加盟店,所有费用均由她自己承担或通过合作完成。 2017年3月,YiFT公司在越南申请注册 "YiFT "商标。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并于2019年9月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违反特许经营协议 2020年7月,怡口公司发现H女士未履行已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的义务,遂向其发出警告函,要求H女士停止并终止与 "怡口 "商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特许经营活动。该要求的理由是,H 女士自 2020 年初开始宣传新饮品,包括咖啡果冻奶茶、西柚芒果味沙古棕粉、芒果茶、芒果味沙古棕粉。然而,H 女士从未购买过咖啡粉、芒果果酱、西柚袋和沙古棕粉等主要原料。据怡富公司称,H 女士从未经怡富公司批准的当地供应商处购买这些主要材料,并任意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原材料。因此,H 女士严重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因此,YiFT 公司不得不终止特许经营关系,并要求 H 女士支付赔偿金和罚款。然而,为了真诚地解决此事,YiFT 公司要求 H 女士在 2020 年 7 月底之前购买其关键材料。 在未得到H女士配合的情况下,YiFT公司于2020年9月宣布终止使用YiFT商标的许可协议,并要求H女士拆除所有贴有 "YiFT "标志的店招或印刷品。 法律纠纷 2017 年 10 月,YiFT 公司遇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让他们大吃一惊。据透露,H女士成立了一家越南公司,其名称与 "YiFT "商标十分相似。因此,H女士可以辩称,她使用的YiFT店招是基于2017年就已经在越南合法设立的商号,而 "YiFT "商标是在2019年9月才注册的,整整晚了两年。这一点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死结。 实用课程 1. 解决商标和商号之间的争议 商标和商号是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可以保护的两个主题,但它们的保护机制有很大不同。在越南,商标是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颁发保护所有权来保护的。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只有在注册成功后才能确立,驰名商标除外。然而,商号无需申请或正式注册即可受到保护。对商号的保护是与生俱来的,其保护是自动授予的,没有任何额外的注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的确立非常简单,只要满足 03 项要求即可,即:(i) 与在先商标和商号不相同/不混淆性相似;(ii) 具有适当的名称;(iii) 已在越南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因此,商号无需正式注册即可享受快速、简便的保护,而商标从申请到在越南成熟注册则需要经过 2-3 年的审查过程。这种确立商号权的机制被某些人利用和滥用,他们迅速成立公司,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他们采用这种策略来主张所有权,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名称,这往往会导致与真正的商标持有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 05/2016/TTLT-BKHCN-BKHDT 号联合通知概述了解决商标和商号冲突的程序,该通知涉及解决企业名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此外,侧重于企业注册的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19 条也为这些争议提供了指导。 解决涉及知识产权 (IP) 权利的冲突,特别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或反之亦然的情况,有一项基本原则,即强调尊重先前存在的权利。经修订的第 103/2006/ND-CP 号法令第 17 条详细阐述了这一原则: [第 17 条。尊重原有权利: 1. 如果工业产权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在先知识产权相冲突,则可宣布其无效或禁止使用]。 自《知识产权法》颁布以来,许多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无意或故意使用与在先企业的称谓或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词语,这种情况已较为普遍。知识产权法》与《企业法》及相关监管框架一起,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例如,有一条规定指出:"禁止使用受保护的商号、商标或地理标志作为新企业的正式名称,除非获得上述商号或商标所有人的明确授权。"此外,另一项规定强化了以下基本原则:"企业本身要对其企业名称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使用此类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的工业产权,企业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实践表明,就后形成的商号而言,如果该商号已在与在先商号或商标并行的商业活动中长期广泛使用,那么确定后形成的商号是否有可能 "混淆 "公众,从而对在先商号或商标的所有人造成损害,就变得具有挑战性。在实践中,执法机构往往认为,在后商号的大量使用可能会培养一种 "独特性",从而将与在先商号或商标混淆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这种观点可能会导致原所有人提出的证据和论据被认为是单方面的、主观的,因此可能不会得到执法机构的认可。 2. 证明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法律途径是什么? 2.1.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 2018 年《竞争法》第 3 条第 6 款对不正当竞争做出了宽泛的定义,包括企业违反诚信、诚实、既定商业准则和行业标准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知识产权法: 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4 条第 4 款规定,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IP)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工业产权主体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包括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确定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有必要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30条,证明侵权方企业名称的使用造成了对企业实体、经营活动、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地理来源、生产方式、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或商品或服务供应条件的混淆。混淆性企业名称是指由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应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标志(如成分、表现形式、成分组合、给消费者的总体印象)组成的名称。 就使用与商标相混淆的企业名称请求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方("请求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 请求人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权利。 - 侵权方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商品包装、商业手段、服务车辆、广告手段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商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知识产权法,为确定是否存在因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而导致的商标权侵权行为,相关具体商标必须在越南管辖范围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性。这意味着,即使是未注册商标,包括申请商标案件,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也很难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30 条的规定处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知识产权法中的预先使用商标 越南奉行大陆法系,以最早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为基础,坚持工业产权主体注册的基本和明确的 "先申请 "原则。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先申请 "原则并非绝对和僵化的规则。越南知识产权法承认两种例外情况,即(i)广泛使用的商标和(ii)驰名商标,即使这些权利尚未在越南正式注册,知识产权持有人也有机会主张其权利。 因此,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另一方使用的商号与其未注册商标存在混淆,企业主可以依据其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2.3. 商号所有人的恶意 商号无需注册的保护机制也是一个漏洞,导致其他实体利用商号的使用侵占商标权--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标的物,只有通过漫长的审查程序注册后才能得到保护。如前所述,YiFT 公司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H女士利用1-2年的漫长商标审查时间,在明知 "Y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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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对越南的发明保护有多重要?

[Vietnamese]  下载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最关键的文件。可以说、当发明人希望将其发明商业化或实施专利权、以及解决纠纷、冲突或侵犯其专利权时、越南说明书是发明命运的关键。一项发明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可执行的专利侵权行为、取决于专利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质量。专利说明书的任何误译或错误的翻译都会使其 "无用 "或 "无法使用"。 发明是工业产权的一个对象。为了在越南得到保护、一项发明必须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注册并授予专利。因此、专利权具有地域性、换句话说、在美国、中国、日本、韩国 、等等 受保护的发明并不自动在越南受到保护。 专利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最关键的文件。根据越南法律、所有用外语(通常是英语)撰写的说明书必须翻译成越南语。虽然专利申请可以包括外语的说明书、但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只根据越南语的说明书(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来评估、评价和分析发明的专利性。审查员不需要验证外国说明书的准确性、也不需要将其与越南的翻译进行比较。授予的专利只包括越南说明书、不包括任何外国说明书。一项发明的保护范围是由其专利说明书中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决定的、这些权利要求用于界定该发明的工业产权范围。执法机构应以专利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或权利要求为基础、分析和评估受保护的发明与涉嫌侵权产品/工艺之间的重复性或等同性。 因此、可以说、专利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质量决定了一项发明是否与其性质一致、是否得到充分的保护以及对侵权行为实施强制执行。专利说明书的任何误译或错误的翻译都会使其 "无用 "或 "不能使用"。 专利说明书越南翻译办理的错误 近年来、流入越南的外资大幅度上升。外国投资者对越南越来越感兴趣、并在越南寻求商业机会。这也是在越南提交外国专利申请数量急剧增多的一个根本原因。然而、基础设施、特别是人力资源、似乎并没有跟上这种发展速度。该行业的人力资源在越南经常处于供应不足的状态、并且/或者。 此外、 现在的发明接触到新而先进的技术领域、解决更复杂的问题。显然、这类发明的说明书包含大量复杂的外语术语、这些术语在越南双语词典中几乎完全没有翻译过、而且原文中使用的语言和行话的差异总是给译者带来众多困难。如果没有很强的技术背景、译员可能会误解发明的技术性质、误解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结果、许多从外语翻译成越南语的术语没有得到准确的翻译、意义没有完全匹配或者没有反映出发明的本质。这种现实情况会给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造成很多困扰、更严重的是、如果已授予保护产权、会对外国申请人和发明人所花费的精力和金钱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根据越南法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减少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减少专利所涉及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中来修改专利说明书、但在越南授予专利权后、不允许纠正专利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版中相关的错误。当然、如果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拒绝通知或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之前、发现专 利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中的错误、申请人可以根据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17条积极要求纠正这些错误。 对发明的含义和保护范围的误解 大多数外国专利说明书中都包括专业术语或行话、以反映出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复杂性。语言上的差异是一个固有的问题、特别是当一个外语里面的一个词经常有多种含义时、需要译者为各自的使用情况选择适当的翻译。将专利说明书或专利申请文件翻译成越南语更具挑战性、因为它同时包含技术和法律两个要素。多义外语词可能使译者困惑、难以选择相对应的越南语词语、更不用说专利说明书中可能包含、译者无法找到越南语相对应词语的专业术语。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就有可能对专利说明书进行模糊的表达、解释、或者更严重的是、将专利说明书误译成越南语、或者越南语翻译版完全改变发明的性质、含义和保护范围。 不适当地修改、补充或改变翻译内容、导致在越南的专利申请被拒绝 允许对专利申请材料(包括专利说明书)进行修改、但必须遵守一个基本原则、即这种修改不应扩大专利申请所描述的专利说明的范围(量)。因此、对越南语译文进行修改和补充、扩大保护范围、可能会导致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相关专利申请。 不接受以下类型的修改:(i) 修改后的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对象在原始申请中不存在;(ii)修改后的申请所要求的对象包含了原始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充分说明的技术标志;(iii)修改后的申请对象的性质与原始申请的不同;(iv)相应技术领域的普通知识人员在修改后的申请中所考虑的信息与原始申请中描述的信息不同、并且不能从原始申请中描述的信息中明确和直接地识别出来。 不接受以下补充: (i) 包含不能从原始描述(包括附图)和/或原始权利要求直接和明确确定的权利要求和/或技术特征的描述; (ii) 添加无法从原始描述(包括附图)和/或原始权利要求中直接明确识别的信息、以揭示或充分披露发明的充分保护要求; (iii) 附加内容是通过测量图纸上的尺寸得到的与尺寸规格相关的技术指标; (iv) 包括原始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额外细节/元素、这些细节/元素会导致原始申请中不存在的特殊效果; (v) 增加对原始申请的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般知识的人无法确定的效果(好处)。 以下变化是不可接受的:(i) 对权利要求中未公开或未从原专利说明书中直接明确指出的技术标志进行变更;(ii) 通过将不明确的内容变为具体明确的内容而加入新的内容;(iii) 将原申请的显著特征组合成新的标志而不公开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原申请中未公开;(iv) 对说明中的任何技术标志进行变更、使该技术标志与原说明书中所述技术标志不同。 申请人的翻译费用负担 如果专利说明书的越南语翻译不符合越南的规定、申请人可能要承担额外费用。这个问题经常发生在申请人自行翻译或雇用一个在知识产权和/或相关技术领域上没有专业知识的组织或个人独立翻译专利说明书。然后、申请人使用该翻译版直接或通过工业产权代理人提交专利申请。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这种翻译不遵守或不符合关于专利说明书形式的规定、申请人别无选择、只能聘请工业产权代理人进行审查、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要重新翻译专利说明书、从而产生额外的开支。 在将专利说明书从外语翻译成越南语时、如果译者缺乏相关知识产权和/或技术领域的知识水平或经验、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典型错误:   首先、专利说明书的构成部分或内容是缺失的。根据越南法律、专利说明书必须包括:发明的描述、保护范围(或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如有必要)。说明必须包括:发明名称、使用发明的领域、发明的技术状况、发明的技术性质、附图的简要说明(如有)、发明的优选实施方案的详细说明和发明的实例(如有)。专利说明书的每个部分都必须遵守格式要求并且拥有规定上所要的内容。用其他语言撰写的专利说明书经常缺乏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者这些部分本身缺乏足够的信息。如果译者不熟悉这些规定、并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修改说明书、那么专利说明书的翻译将不符合规定、申请将因其形式而被驳回。   第二、词汇没有经过越南语的过程。特别是、译者没有将外语词翻译成越南语、特别是化学术语、如 " glycine"(需要越南语化为 " glyxin"、而不是 " glycine")、" allyl proline"(需要越南语化为 " alyl prolin"、而不是 " allyl proline")等等。   第三、专业术语未能符合法定要求。许多技术术语在专利说明书中需要准确使用、例如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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