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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关键考量因素是什么?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外观设计(ID)的保护在设计师和制造商的商业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有助于提升具有独特设计的产品价值,并吸引消费者。在越南,外观设计可通过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获得保护。如果外观设计申请符合保护条件,将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将赋予专利权人对所授予的外观设计的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或仿制的权利。本文将深入探讨在越南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关于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关键考量。 1.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其目的何在?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将一件原始外观设计申请中的一个或多个外观设计分离出来,另行提交为一个或多个新的申请。这类分案申请通常在申请人希望对产品组合中的单个产品分别获得保护,或者在原始申请中包含多个外观设计但未能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提出。通过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使这些被分离的设计单独接受审查并分别获得保护,从而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布局与管理上实现更全面和灵活的掌控。 2.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适用情境与理由 外观设计申请的分案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形下,即:(i) 为回应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意见而提出分案;(ii)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 (i) 为回应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而进行分案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既可以针对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并附有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也可以针对一组产品的多个外观设计提出,其中每一产品均具有独立的外观设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此类申请未能符合单一性要求(见《知识产权法》第101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科技部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3.2点),此时,越南知识产权局将要求申请人选择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产品继续申请,并放弃其他实施方式/产品。换言之,未被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将必须从外观设计申请中删除,除非申请人能够提出论据并说服审查员其符合保护条件。另一种可行的途径是,申请人可以将这些未被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分离出来,另行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从而继续获得保护。 (ii)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 在初始外观设计申请涵盖一组产品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将该组中的某一具体产品单独分离,并就该产品取得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通过分案程序提交新的外观设计申请。此举有助于申请人在商业运作中实现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可以选择整体转让该组产品的外观设计,或仅转让其中的一部分。 此外,如果申请人发现原始申请中的不同实施方式/产品未能符合单一性要求,他们亦可主动就这些不具统一性的实施方式/产品提前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避免收到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拟驳回通知,从而减少因审查时间延长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外观设计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申请中的各实施方式所对应的外观设计并非针对同一类型产品;其二,尽管各实施方式所对应的外观设计适用于同一类型产品,但其基本设计特征并不一致;其三,申请中的各产品外观设计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组合。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采取以下分案方式:(i) 将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分离出来,另行作为一个或多个新申请提交;(ii) 将一组产品中的一个或若干产品分离出来,另行作为一个或多个新申请提交。 3.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何时提出? 只要越南知识产权局尚未对母案作出驳回决定,或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授予或拒绝授予的决定,申请人即可在任何时间提出分案申请。为了确保分案申请的可受理性,申请人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时间节点: 分案申请必须在母案被作出驳回决定之前,或在母案外观设计专利被作出授予或拒绝授予决定之前提交; 在母案处于异议程序期间提交的分案申请不予受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如需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则必须首先解决母案的异议程序,只有在异议顺利解决之后,才有可能就母案提出分案申请。 4.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申请号如何确定? 分案申请须另行获得新的申请号,但其享有母案的提交日或优先权日(如有)。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有效受理通知后,该分案申请将予以公告,并刊登于《越南工业产权公报》。 5. 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在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否则将被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 (i) 分案申请必须随附正式函件,该函件应包括分案请求并指明母案的申请号;同时还需提交申请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图纸、缴费收据及委托书(如适用); (ii) 分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的必须源自母案所包含的内容; (iii) 分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的在分离后应当与母案中要求保护的标的有所区别; (iv)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所公开的范围,不得改变原始外观设计申请所记载标的的性质。 6.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如何办理? 在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时,该申请被视为一件独立的新申请。因此,申请人需缴纳新的申请费,以及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各项独立手续费用(优先权请求费用除外)。 分案申请将接受形式审查,并继续进行母案尚未完成的后续程序。 若分案申请是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对母案发出有效受理通知之后提交的,则该分案申请需予以公告,申请人亦需缴纳公告费用。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审查时限自越南知识产权局收到分案申请之日起计算。 7. 母案在分案后的处理方式 母案在分案之后,需要采取以下程序性措施: 提交修改请求函,明确保留的外观设计,并缴纳相应的修改费用; 对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包括: 必要时修改外观设计名称; 对“用途领域”“最接近的现有设计”等部分作出调整,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内容(如有必要); 修改照片/图纸清单,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部分; 修改说明部分,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内容; 修改权利要求部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经分案及修改后的母案,将依照申请修改程序继续处理。 8.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其他注意事项 虽然越南法律允许外观设计申请的分案,但需特别注意,申请人并非可以完全自主地将母案中的实施方式随意分离并另行作为新申请提交,否则可能不被接受。以下几点为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 关于产品组的分案: 当选择将某一具体产品从一组产品中分离出来时,必须确保与该产品相关的所有实施方式均一并转入相应的分案申请中。 关于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 如果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实施方式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则建议不要进行分案。若两个外观设计仅适用于同一类型的产品,且共享同一组基本设计特征,仅在非基本设计特征(次要特征)上存在差异,则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差异。 关于多产品申请是否构成产品组: 如果申请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产品构成一个产品组,则通常无需分案。但如果申请人希望如此,越南知识产权局仍可接受分案。 然而,如果申请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而这些产品并不构成一个产品组,则必须进行分案。以下情形不被视为产品组:各产品之间并非一同使用或无共同用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能体现统一的创造构思;属于同一复合产品的不同部件;同一外观设计的不同实施方式并不构成一个产品组。 关于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 如果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实施方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则必须进行分案。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视为存在显著差异: (i)该外观设计分别用于不同类型的产品; (ii) 该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型产品,但至少具有一个基本设计特征存在明显不同。 混合差异情况的分案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中包含多个实施方式,其中部分差异不显著,而部分差异显著,则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将这些实施方式划分为若干组:每组均由彼此之间差异不显著的实施方式组成。随后,申请人可就其中与其他组差异显著的实施方式单独提出分案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必须牢记,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是一种战略性措施,能够在确保对存在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产品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使未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产品继续保留在母案中。 尽管提交分案申请会产生额外费用,并可能在外观设计族群的管理上增加复杂性,但在申请已经公告且必须进行分案的情况下,如果仅保留已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而对未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不提交分案申请(仅在母案中予以删除),则这些未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将可能进入公共领域被自由使用。这种情形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引入市场竞争,从而减少申请人的市场收益或利润。此外,申请人将失去再次专有利用这些被删除的实施方式/产品或阻止他人使用它们的机会。 综上所述,如果未被选择的外观设计具有重要商业价值,或存在较高的被侵权风险,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为其提交分案申请。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Provisional rights to patent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in Vietnam – What you need to know? To register or to lose, a costly lesson from a typical industrial design dispute in Vietnam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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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在越南,商标异议是一种法律程序,允许第三方在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前称 NOIP)正式授予商标注册前,正式对一件待审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可能侵犯在先权利或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商标获得注册。这是一种主动预防的措施,旨在避免未来的法律争议和品牌损害。 根据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异议通知应在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提交。然而,在五个月异议期限届满后,任何第三方仍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第三方意见。此类意见可在VNIPO对该申请商标授予保护证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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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根据越南计划与投资部于 2022 年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韩国已成为越南最大的外国投资国。韩国在越南的投资额已超过 800 亿美元,注册项目近 9,500 个,展现出对越南市场的高度信心。然而,这份信任正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假冒商品泛滥和商标抢注的现象愈发突出。 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举办了题为“从韩国企业视角看假冒商品与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与应对方案”的专题研讨会。KENFOX IP & Law Office 与越南其他四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邀出席并向包括韩国企业、越南市场管理总局、越南海关总局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内的与会单位发表演讲。同时,市场管理总局还通过展示真品与假冒商品的对比展览,向公众普及辨识方法,增强消费者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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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不当使用注册商标——风险与应对方案?

不少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已完成注册。因此,他们认为对该商标做出某些修改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或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下列四个案例将说明商标权利人在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因不当商标使用引发的典型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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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为商品包装注册版权:能否处理侵权行为?

产品包装设计可以作为作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该包装设计的权利人——中国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在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已将该设计应用于其商业化产品中。由此,该“包装设计”在实际使用中发挥了识别标志(即商标)的功能,使公众和消费者能够将该公司生产的口腔护理产品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以认为,经著作权登记的“包装设计”亦享有与商标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该判断成立,是否意味着仅登记著作权即可,无需再进行商标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一宗由中国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分析与法律见解,并据此总结出若干关键观点,以供在越南为外国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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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拒绝中文商标注册:是法律漏洞还是过时规定?

在深度融入国际经济和跨境贸易活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作用。然而,在越南,关于使用外国文字注册商标的规定,特别是那些不属于拉丁字母的语言,如中文、韩文、日文等,仍然是一个争议点,需要重新审视。现在是时候更开放地看待这个问题了,朝着在越南接受和保护中文商标及类似语言商标的方向迈进。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对越南拒绝中文商标和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对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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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KENFOX 成功助力4项国际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取得了一项重大胜利,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并保护了4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 (IR)。这4项商标最初均因绝对理由被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驳回保护,具体原因为被认定具有描述性。 越南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在越南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理由(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3、74条规定)发出的驳回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并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重大挑战。此类驳回最常见的理由是商标被认为具有描述性——即直接描述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功能、特征等——或者商标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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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函: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关键?

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常遇到的一个障碍是申请因以下原因被驳回:申请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在实践中已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并接受同意函(LoC),以此作为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的依据,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缺乏针对此机制的具体规定,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因此,同意函能否被接受主要取决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逐案审查方式,从而导致了对申请人而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关于选择同意函作为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保护驳回意向的解决方案,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相关分析、见解及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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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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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汉字商标:与其他商标含义相似/ 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你为在越南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汉字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与已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英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是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Whether use of a Chinese trademark having similar/identical meaning with a prior English mark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Imagine you choose a Chinese character trademark for a new product line in Vietnam to avoid conflicts with existing marks. However, this Chinese mark has the exact same meaning as an English language trademark already protected in Vietnam. This increasingly common scenario poses a key question: Does this semantic similarity alone trigg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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