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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越南商标抢注行为:版权如何成为外国品牌所有者的有力武器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对于许多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企业而言,最令人沮丧的发现之一便是,他们的商标已经被与该品牌没有任何合法联系的第三方注册或申请。专业的商标抢注者经常利用越南的“申请在先”(first-to-file)制度,在真正的品牌所有者进入市场之前,抢先为著名的外国商标寻求保护。 虽然基于商标权的论据仍然至关重要,但最近的案例表明,在越南,版权同样可以成为击败恶意商标申请的有力工具。 超越传统商标权的实用解决方案 商标抢注者通常将尚未在越南获得商标注册的外国品牌作为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在先商标权或驰名状态有时可能会很困难,特别是当该品牌在越南的商业活动有限时。 然而,如果商标中包含标志(Logos)、艺术设计、程式化字体、书法、吉祥物或其他创意元素,版权保护可以为提出异议提供另一种极具效力的基础。 越南法律明文禁止在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注册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商标。 越南法律下的法律依据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规定,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除经该作品所有权人许可外,不具备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 如果抢注者复制了以下内容,该条款将提供强有力的救济: 标志(Logos)和图形设计; 程式化文字商标; 艺术书法; 产品包装设计; 吉祥物和角色设计; 通常用作品牌标识的实用艺术作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重要的是,外国版权所有者通常可以依赖其在本国获得的版权登记。 国际版权保护在越南的适用 越南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创作并受到保护的版权作品,通常会在越南自动享有保护,而无需在当地单独进行登记。 这对于尚未在越南注册商标,但拥有涵盖品牌标志、程式化设计或艺术元素的版权登记的海外品牌所有者来说,尤其具有价值。 成功案例:“HYNTOOR及兔子图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案例涉及第三方提交的第 4-2024-02515 号越南商标申请,该申请的标志为“HYNTOOR及兔子图形”(HYNTOOR and rabbit device)。 安徽黑兔化妆品有限公司(Anhui Hyntoor Cosmetics Co., Ltd.)作为HYNTOOR品牌及相关标志的合法所有者,对此提出了异议。 基于版权的论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 版权所有权: HYNTOOR标志和兔子设计 () 在中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 2. 在越南的自动保护: 由于中国和越南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2条,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越南享有保护。 3. 未经授权的复制: 异议方证明,被申请的商标复制或密切模仿了真正品牌所有者拥有的受版权保护的艺术元素。 在审查了证据和异议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同意,被申请的标志与安徽黑兔化妆品有限公司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同或相似至容易引起混淆。 2026年9月3日,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 148056/SHTT-NH.IP 号通知,确认其已审理该异议并接受了提出的论据。该局表明了驳回该商标申请的意向,案件正稳步走向最终的驳回决定。 为什么版权论据在打击商标抢注方面越来越有效 专业的商标抢注者通常认为外国公司在越南很难证明商标权。然而,许多人忽视了一个事实,即标志和程式化的品牌元素可能已经受到了版权的保护。 基于版权的反击策略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版权保护通常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 外国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所有权的有力证据。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延伸至源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 即使在越南没有任何商标注册,版权主张也可能取得成功。 直接复制的证据可以加强对恶意申请的指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当版权证据与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申请的论据相结合时,击败抢注者申请的几率将大幅增加。 给外国品牌所有者的实用建议 如果您发现第三方在越南申请或注册了您的商标,您应立即审查您的品牌是否包含可受版权保护的元素,例如:标志(Logos)、图形设计、包装艺术图、角色设计、程式化字体、书法、实用艺术作品。 您还应收集以下材料: 版权登记证书; 原始创作记录; 历史使用证据; 国际注册文件; 证明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与争议商标之间存在相似性的证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早采取行动至关重要,因为与等到抢注者获得可执行的商标权后再采取行动相比,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通常更加有效且成本更低。 结论 最近涉及安徽黑兔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成功案例表明,版权可以成为在越南打击商标抢注的极具效力的武器。即使外国品牌所有者在越南缺乏在先的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特别是对于标志和艺术品牌元素)也可能提供强大的法律基础,以阻止或宣告恶意的商标申请无效。 对于在越南面临抢注者的外国商标所有者来说,关键的经验教训是明确的:不要将您的维权策略仅局限于商标法。一项证据充分的版权主张,最终可能会成为恢复您的品牌权利并防止未经授权注册的决定性因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Brompton – When a Folding Bicycle Becomes a “Work” –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From Europe to Vietnam – Three Questions for Determining the Copyright Eligibility of Functional Products as Works of Applied Art Cancellation of Bad Faith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Laos: The PINDUO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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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海关法》(第11/2026/QH16号):哪些重大变革对权利人具有战略意义?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对于在东南亚开展业务的外国权利人而言,最具深远影响的法律进展之一,莫过于越南对其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框架的全面重构。根据越南国会于2026年8月23日通过、将于2027年3月1日起生效的第11/2026/QH16号法律,越南引入了新一代边境执法机制,显著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修订后的《海关法》确立了海关机关法定的依职权(ex officio)执法权,将海关监管范围延伸至过境货物,并大幅精简了权利人的海关备案程序。这些强化措施不仅推动了越南边境管制机制的现代化,也使该国的海关执法框架与国际贸易及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全面接轨。因此,该法案的实施预计将从根本上重塑整个区域内企业跨境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布局。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关注的核心法律变革 1. 监管范围延伸至过境货物(Extension of Controls to Goods in Transit) 在以往的实践中,边境知识产权保护主要聚焦于进出口环节。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将过境货物纳入专门的知识产权边境管制框架。这有效封堵了一个长期存在的监管漏洞——即区域假冒侵权网络利用越南港口和物流通道将侵权货物中转至第三方市场。 2. 法定依职权主动暂停通关权(Statutory Ex Officio Suspension Powers) 当海关官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进出口或过境货物涉嫌假冒或侵犯知识产权时,新法为其主动依职权暂停通关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过去,海关的查扣介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权利人正式、被动的申请。 3. 海关备案分权化与程序提速(Decentralized and Accelerated Customs Recordal) 权利人现可直接向就近的地方海关机构提交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即申请海关检验与监管),无需仅依赖中央集中申报渠道。法定的审查时限缩短了一半,由原先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显著提升了备案效率。备案监管有效期仍为两年,在权利保护期内届满可申请续展,每次续期两年。 4. 严格监管跨境电子商务(Tighter Regulation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新法针对跨境电商托运货物及电商平台运营者,明确引入了专门的数据共享义务和海关监管程序。该措施直指利用碎片化小包包裹分销、走私假冒侵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形成了精准遏制。 对比分析:原海关监管框架 vs. 第11/2026/QH16号法律 监管要素 原海关监管机制 第11/2026/QH16号法律规定 过境货物 (Transit Goods)   未纳入专门知识产权边境检查,或法律定性模糊 明确纳入海关知识产权监管范围 海关主动(依职权)行动 (Customs-Initiated / Ex Officio Action)   受到严格限制;主要依赖权利人预先提交申请 获得主动查扣/暂停通关涉嫌侵权假冒货物的法定权力 备案审查时限 (Recordal Review Timeline)   最长达 20 个工作日 缩短至 10 个工作日 备案受理机关 (Recordal Filing Authority)   单一中央集中申报渠道 允许直接向地方海关机构申报(分权化) 电商托运货物 (E-Commerce Consignments)   适用一般海关通关程序 实行专门的数字化监管并确立平台运营者责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外国权利人的实务应对建议 主动提交或更新海关备案(Proactively File or Update Customs Recordals): 确保所有相关的商标、外观设计和专利已在越南完成注册,并在2027年3月1日新法施行前向海关办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建立本地快速联络机制(Establish Local Contact Channels): 鉴于海关依职权暂停通关机制要求权利人迅速确认侵权事实,以规避因错误扣押而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权利人应在本地知识产权律师与边防关口之间建立并保持敏捷的应急响应沟通机制。 提供产品辨别指南与技术支持(Provide Product Identification Manuals): 向越南海关提供明确的技术性产品真伪识别指南并开展实务培训,协助海关关员在常规查验或自动化数字化查验中精准辨别正品与侵权仿制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为充分利用第11/2026/QH16号法律确立的新型保护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应仅停留在获取官方权利注册的层面,而须制定更具前瞻性的主动维权策略—包括推进海关备案、与执法机关保持常态化紧密联络,以及积极协助开展货物真伪鉴别。在未来的阶段中,这些举措将成为最大化提升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成效的核心要素。 KENFOX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长期协助广大权利人及国际律师同仁办理海关备案、编制产品识别指南与侵权证据、应对涉嫌侵权批次货物,并在越南全境落实相关执法行动。我们可协助评估优先保护的知识产权资产及高风险中转货运航线,同时协助构建齐备的案卷材料与快速响应机制,确保边境执法高效有力。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关于“SPY”商标的侵权:追踪进口方、强制侵权洗涤剂退出市场并启动海关保护 Cambodian Customs and IPR Enforcement: What You Need to Know Customs recordal for IPR protection in Laos – What you must know?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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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证明到损害赔偿:企业应当了解的三项越南知识产权判例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长期以来,对于在越南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包括软件企业、内容创作工作室、消费品生产及经销商而言,知识产权领域最大的难题往往并非发现侵权行为,而是如何将侵权证据转化为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诉讼时,通常会面临两大现实困境:一是知识产权无形损失难以量化;二是举证责任分配带来的证明难题。 2026年9月24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三项知识产权判例。这标志着越南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裁判可预见性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这些判例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解决个别争议,而是直接回应了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与诉讼实践中面临的关键问题: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依据;出现相反证据时著作权归属的举证责任;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应如何确定适当的刑事罪名。 三项知识产权判例:法律问题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下表根据三项判例的通过情况及现有判例草案,概述其主要法律问题。具体内容与适用范围仍须以正式公布的判例文本为准。 法律问题 需要解决的难点 判例草案确立的解决思路 对企业的影响及建议 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软件遭到非法复制或使用时,权利人损失难以量化,缺少可靠法律依据主张赔偿。 在判例所涉情形下,可将侵权发生前最近一笔实际发生的软件许可交易对应的许可费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依据。 权利人:保存许可合同及交易履行记录;说明许可方案与侵权范围的对应关系。 软件使用企业:核查软件许可、设备数量和使用范围,评估潜在赔偿风险。 存在相反证据时的著作权归属认定 当相对方提交证据证明作品存在更早创作或发表记录,如何认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 在判例所涉情形下,如有相反证据,依赖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一方须就争议作品的对应部分进一步举证证明著作权归属。 企业应主动保存创作记录及权利来源文件,包括草稿、原始文件、修改记录、发表记录、工作任务分配文件及权利转让文件。获得授权许可时,应核查许可方的权利基础。 侵犯工业产权的刑事责任 明确越南《刑法》第226条适用于销售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的条件,避免将所有商标侵权行为一概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参考案例中,法院认定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工业产权罪。适用该条款仍须审查商品是否带有假冒商标、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故意,同时满足刑事追诉的法定要件。 商标权人:收集能够证明各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制造商及经销商:核实商品来源、商标使用授权及供应商记录。切勿认为商标侵权仅会产生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实际许可费作为损失认定依据 过去,当企业发现合作伙伴、承包商或其他经营主体未经许可使用其计算机软件时,往往难以按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损失”。 软件属于数字资产,可以瞬间复制而不会损耗原有软件。因此,法官对权利人单方自行计算得出的赔偿金额通常持审慎态度。 判例草案的司法指导思路: 根据判例草案,法院可以直接参照侵权发生前,最近一次实际订立的软件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费,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该裁判思路与专利领域 “合理许可费” 赔偿规则逻辑相近,但适用仍需要严格遵循越南本土法律框架。 对于提供B2B SaaS、CAD/CAM及图形设计软件等解决方案的科技和软件企业而言,实际商业合同、正式公布的价格表及已开具的发票,均可能成为证明软件使用权经济价值的重要证据。 对于软件使用企业而言,法律风险不限于行政处罚,还可能包括依据适当的软件许可费用基准确定的较高额损害赔偿。相关案件的原审判决判令赔偿超过16亿越南盾,说明审查软件许可情况和管控软件安装使用,是管理财务风险的切实措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二、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证明权利的唯一法律凭据 越南企业中存在一种常见误解:“只要在越南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就一定能在诉讼中胜诉。” 一些个人及竞争对手利用以形式审查为主的登记程序,在缺乏充分权利基础的情况下申请登记,继而向真正的作者或出资委托创作作品的主体施压,甚至提出反诉。 判例草案的司法指导思路: 该判例重申越南《知识产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作品完成创作并以一定物质形式固定后,著作权即依法自动产生。 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形成初步的、可由相反证据推翻的权利推定。 如果争议另一方提交可信的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在更早时间已被创作、完成或合法发表,法院将审查创作过程中的原始证据,判断登记证书所形成的权利推定能否被推翻。 关于律师费追偿的进一步明确: 除阐明著作权保护的性质外,该判例还就胜诉方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3款请求追偿实际发生的合理律师费,明确了相应的法律适用依据。 主张律师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包括法律服务合同、付款凭证、合法有效发票。 三、商标执法:销售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所面临的刑事风险 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认为,可以模仿知名品牌标识、借用他人商号部分元素,借助其市场知名度获取竞争优势。即便商品被查处扣押,最多仅面临行政罚款或者数千万越南盾的民事赔偿。不少市场主体误以为,只有生产劣质假冒商品,才会触发刑事追责。 判例草案的司法指导思路: 参考案例阐明了越南《刑法》第226条侵犯工业产权罪如何适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企业尤其需要注意:商品本身质量低劣,并非构成该刑事犯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故意销售带有越南受保护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满足法定要件的,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边界 并非所有使用与他人近似商标标识的商品,都构成刑事犯罪。认定刑事犯罪需要逐项核查以下事实: 涉案商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冒商标商品;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侵权故意; 行为是否达到商业规模,或者违法所得、权利人损失、侵权商品货值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具体罪名应根据行为性质及案件的具体证据综合确定。 对企业经营的启示: 企业不能将行政罚款视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可预期经营成本。 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时,相关自然人可被判处监禁;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事主体,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核验商品来源、真伪以及商标使用的合法授权,应当纳入供应商遴选、分销渠道全流程管理。 结语 此次通过的三项知识产权判例,回应了与企业直接相关的核心问题:需要哪些证据证明知识产权归属,能够依据何种标准主张损害赔偿,以及侵权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可能引发刑事责任。 明确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诉讼裁判的可预见性,为企业选择权利保护策略及管理法律风险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对于企业而言,现在正是转变知识产权管理理念的重要时刻。知识产权已不再仅仅涉及行政手续,而是企业的核心战略资产。 准确理解并有效运用这些新判例确立的原则,将有助于企业主动保护创新成果,同时在经营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及潜在的刑事责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Bad-Faith Trademark Filings in Vietnam: What’s new in the IP Law 2025? Overcoming the Territoriality Trap: How FUMARI Blocked a Bad-Faith Trademark Filing in Laos Without Local Registration China: CNIPA Proactively Refused and Invalidated Ambiguous-Concept Trademarks Such as “Zero Sucrose” and “Farm-Raised” Nearly 1,000 U.S. Patent Applications Terminated – A Cross-Border Compliance Crisis and the Lessons to Be Learned Two Lawsuits over a Pair of Shoes in Denmark and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trategy Best Protects Functional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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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恶意商标抢注:哪些证据才真正具有证明力?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品牌所有者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第三方在越南申请或注册时,往往本能地认为案件结果毋庸置疑: “商标完全一致,指定的商品/服务也完全相同,这显然属于恶意抢注。” 然而,实务中却未必如此。 在越南的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明两件商标构成近似通常是整个案件中最直接、最容易的一步。真正的挑战—也是绝大多数外国品牌所有者受挫的关键所在—在于举证。在严格遵循“申请在先原则”(First-to-file)的法律框架下,证明当事人具有“恶意”,需要举证证明其主观意图、商业动机以及不正当目的。 在实践中,一锤定音的“直接铁证”极为罕见。处理越南的恶意抢注案件,关键不能将单个证据割裂来看,而应着眼于构建一条逻辑严密、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 结合实务经验,以下几类证据往往能在案件审理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1. 证明“在先知悉”:核心事实基础 案件的逻辑起点,始终在于证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就已经明确知晓正标品牌的存在。 最有力、最具证明力的证据自然来源于双方在此之前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经销协议、代理合同、采购订单、正式商业报价单、电子邮件往来谈判、代工生产(OEM)磋商或特许经营谈判记录等,都能使申请人极难抗辩其属于“偶然独立创作”。 如果双方从未签署过正式合同,举证重心就应当转向品牌的市场曝光度。能够体现品牌区域性影响力的相关证据—例如向东南亚市场的跨境销售记录、参与国际展会的资料、针对当地市场的在线营销推广、社交媒体互动情况,以及来自越南本土的网络访问流量等—均可作为强有力的间接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绝非出于巧合设计了该商标。 2. 审查申请人的商标布局背景:惯常模式还是纯属巧合 仅凭一件孤立的商标申请,能反映的问题往往有限;但若有数十件商标申请,其性质就截然不同了。 在正式提起法律程序之前,建议对申请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的商标申请全貌进行全面排查与审计: 申请人是否同时抢注了多家互不关联的外国品牌所有者名下的商标? 其抢注目标是否主要针对具有高度显著性的图形Logo、独创词(invented words)或极具特色的图文组合元素? 这些商标申请是否高度集中在外国品牌正积极拓展、筹划进入的相关行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一旦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具有投机性质的抢注惯例,案件定性便会发生根本性转变:一起看似普通的商标权利冲突,将直接转化为存在系统性恶意囤积与抢注(trademark squatting)的有力证明。 3. 评估商业行为与动机:抢注背后的真实诉求是什么? 仅仅证明申请人“知晓”商标,往往还不足以敲定案件定论。审查机关同样会密切关注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后的实际商业行为: 申请人是否曾主动接触正标所有者,并提出索要巨额转让费以“出售”该商标? 申请人是否以出具《共存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为由,索要畸高的补偿金? 申请人是否企图以此商标申请作为筹码,强迫正标方与其建立独家经销合作关系? 申请人是否曾利用该抢注商标,在越南海关扣押正标的正品货物,或向正品授权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 申请人名下是否完全没有关于该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记录或合理的市场运作规划?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具体的外部行为,直接为审查机关回答了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申请人最初申请该商标的真实商业目的是什么? 4. 时间节点与事实因果的证明价值 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序列,往往是被严重低估的关键证据工具。 在跨境知识产权争议中,这类时间线屡见不鲜: 1月: 双方开启初步经销谈判; 2月: 外国品牌方提供产品目录、技术参数及批发价格表; 3月: 商务谈判破裂或停滞; 4月: 越南当地相对方随即在越南就完全相同的商标递交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即便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直白地写着“我们将抢注贵司的商标”,但这一时间序列本身便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强烈建议在起草正式法律意见书前,先将所有往来沟通整理成一份精确到日的时间轴。在知识产权争议中,清晰的时间链条往往能够提供单个独立文件所无法展现的事实因果关系。 5. 厘清“恶意抢注”与“驰名商标”的认定界限 实践中一个耗时费力且屡见不鲜的误区,在于申请人耗费了大量成本与资源,试图向审查机关证明其商标在越南属于“驰名商标”。 尽管品牌在区域内的知名度能够提供有益的背景支撑,但在越南法律实践中,“恶意认定”与“驰名商标保护”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范畴。盲目攀附严格的驰名商标认定门槛,反而可能分散审理人员对“申请人恶意抢注行为本身”的关注。 核心问题并不在于:“我们能否证明该商标已广为人知?” 而在于:“现有证据组合能否充分证明,该特定申请人早已明知我们的品牌,却依然出于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目的抢先申请了该商标?” 实务观察与策略总结 在恶意抢注争议中,代理人极少能仅凭单一一份“决定性文件”便彻底锁定胜局。 一个具备强说服力的案件,通常依赖于将不同维度的客观事实串联成链:通过往来邮件确立在先知悉,通过全盘检索揭示批量抢注模式,通过敲诈性商业要价证明不正当动机,再通过严密的时间线凸显其投机性。孤立审视时,某些单项材料或许证明力有限;但当它们被整合为一个逻辑自洽的整体时,便足以勾勒出一幅清晰且极具说服力的恶意侵权全景。 因此,面对在越南出现的商标抢注争议,权利人进行案情评估的首要聚焦点,不应仅仅停留在比对两件商标有多近似,而更应聚焦于:针对该申请人的行为脉络与商业背景,我们究竟能拿出怎样扎实可查的客观证据。 这才是确立战略优势与赢得案件的关键所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Brompton – When a Folding Bicycle Becomes a “Work” –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From Europe to Vietnam – Three Questions for Determining the Copyright Eligibility of Functional Products as Works of Applied Art Cancellation of Bad Faith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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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武权应江苏省律师协会邀请,就东南亚知识产权保护作专题分享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应江苏省律师协会邀请,KENFOX IP & Law Office知识产权代理人阮武权(Nguyen Vu Quan)于2026年7月16日至19日在江苏徐州举办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研修班上作专题授课。 本次研修班汇聚了约150名律师,邀请了熟悉美国、欧洲、香港及东南亚知识产权实务的资深专家和法律从业者授课。在江苏师范大学的组织支持下,研修班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实务、跨境争议解决以及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所需的法律服务能力展开,旨在提升律师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支持的能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CQLbljCAWs 7月18日下午,阮武权先生以**《东南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案例分析与实务解决方案》**(Protecting IP in Southeast Asia – IP Risks, Case Studies, and Practical Solutions for Chinese Businesses)为题作专题分享。 本次授课立足知识产权资产保护实务,将风险识别、案例分析与契合企业需求的解决方案相结合。对于协助中国客户在东南亚开展品牌建设、拓展商业网络及维护商业利益的律师而言,相关内容具有切实的参考价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Tut8R96iz0 凭借二十余年来在越南及区域内其他市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处理相关事务的经验,阮武权先生从深耕当地市场的知识产权维权专家视角出发,将企业的商业目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及权利执行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帮助学员在具体商业场景下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 东南亚专题是本次研修班整体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课程涵盖香港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境法律风险、企业赴美经营中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与合规考量、统一专利法院(UPC)设立后的欧洲专利布局与诉讼策略,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与调解等内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825,33829,33824,33823,33828,33827,33830,33831,33826" image_size="1200"][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研修班结束后,学员分享的反馈肯定了授课专家所传授的实务见解与国际经验,并表示希望将所学知识运用于今后的工作,进一步提升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对KENFOX而言,参与本次研修班既是分享实务经验的机会,也是深化与江苏律师界专业交流、推动跨境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契机。中国律师与东南亚各法域法律从业者之间的协作,有助于企业及早识别风险、制定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在争议发生时作出有效应对。 KENFOX衷心感谢江苏省律师协会、研修班组织团队及江苏师范大学为本次专业交流提供的支持,并期待继续携手中国法律同仁与企业,共同保护企业在越南及东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资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Related Articles: KENFOX Shares Practical Insights on Vietnam’s Trademark Protection at Seminar Hosted by Wuxi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KENFOX Shares Practical IP Protection Strategies for Chinese Businesses Expanding into Southeast Asia at ASPEC Webinar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VIETNAM: Visit and Working Session of HongYu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at the KENFOX Office KENFOX Attends the INTA Annual Meeting 2026 in London: Expanding Perspectives, Strengthe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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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越南注册:是否仍可进行著作权侵权鉴定?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一件在外国创作并登记取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越南遭到未经授权的复制。著作权人持有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从未在越南版权局办理登记。那么,在申请著作权侵权鉴定之前,是否必须先在越南登记著作权? 根据越南著作权保护中心的观点,答案是:不一定。这一结论并不仅仅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单化处理,更反映出越南知识产权(IP)执法理念正在发生的重要转变——从依赖国内权利证书的思维,逐步转向关注权利产生的法律基础以及证据的质量。 1. 著作权侵权鉴定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范围、价值与实践应用 与商标或工业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范围通常通过权利证书得到相对明确的界定;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因此,著作权往往被视为一种“无形、难以衡量且难以执法”的资产。 当争议发生时,执法机关需要处理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问题: 该作品是否具备获得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原创性? 哪些要素属于受保护的表达形式,哪些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 被指控侵权方是否实际复制了该作品,还是仅仅因巧合而独立创作出类似作品? 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例外或限制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著作权鉴定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权利转化为具体的技术与法律结论,并为主管机关及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专业依据。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92条(经《第134/2026/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著作权鉴定包括确定著作权产生的依据、识别侵权要素、评估相同或相似特征,以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越南版权局下属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信息与转让中心的统计数据,已公开的鉴定案件中,超过90%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包括标识、包装以及品牌视觉识别设计。因此,著作权侵权鉴定已成为企业保护商业资产的直接工具,而不仅仅是解决纯粹学术或理论争议的机制。 2. 根本区别:登记并不产生著作权 要理解为什么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被接受,有必要回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根本区别。 权利产生机制 工业产权 (商标、专利、工业设计) 著作权 (文学、艺术作品等) 权利通常以登记为基础。 保护受地域性原则支配。 在外国注册的商标并不会自动在越南获得保护 权利在作品创作并固定后自动产生。 登记并非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强制性前提(《知识产权法》第49.2条)。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1条,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并以一定有形形式表达时自动产生。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创设著作权;其作用在于记录相关信息,并在发生争议时为权利主张提供证据上的优势。 因此,对于著作权而言,关键问题并不是:“该作品是否已在越南登记?”而是:著作权是否已经依法产生?申请人能否证明其作为著作权人和/或作者的身份?被审查的行为是否根据越南法律构成著作权侵权? 3. 《伯尔尼公约》与外国证据的法律边界 越南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建立在三项基本原则之上: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享有与本国作者作品同等的保护。 自动保护(Automatic Protection):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不以履行任何形式手续为条件,例如登记或交存。 保护独立性(Independence of Protection):在请求保护的国家所获得的保护独立于作品来源国的保护状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但是,《伯尔尼公约》并不会创设一份“全球著作权证书”。任何发生在越南的行为,仍须依据越南法律进行审查,包括权利产生的依据、保护范围以及相关侵权行为。 因此,从法律上更准确的理解是: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会自动在越南“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越南知识产权法的前提下,该证书可以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用于证明著作权的存在、作品的创作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人身份。 如果要求外国权利人在越南重新登记作品,才能允许其申请著作权侵权鉴定,那么登记程序实际上就会成为一种“间接的执法条件”,这将与《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相悖。 4. 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法律价值与局限 鉴定机构接受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著作权侵权鉴定,是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进展。然而,权利人仍应保持合理预期。该文件是一个起点,而不是最终结论。 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帮助证明: 截至登记日作品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 与作品创作或发表相关的时间节点。 证书所列人员作为名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初步身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外国登记证书不会自动证明: 该作品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 著作权所有权持续有效,包括截至申请鉴定之日相关权利是否已经转让、受到争议或以其他方式发生变化。 作品的原创性,即证书所列人员是否真正独立创作了该作品,还是从第三方复制而来。 被指控侵权方是否接触过该作品,以及是否实际发生未经授权的复制。 相关行为是否根据越南法律构成侵权要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重要提示:如果证书所列人员是法人(作为著作权人),鉴定材料应补充能够证明权利转让或取得情况的权利链,例如劳动合同、工作委托/任务分配协议、著作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 5. 未登记作品的鉴定与保护:法律依据及权利人的可选路径 如果一件作品从未在越南或外国登记,但在越南遭到侵权,该如何处理?这将更加全面地检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5条:对于未登记权利,其保护客体的认定依据证明权利产生基础的文件、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推定。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77.2条:未登记权利的权利人身份,可以通过载有作者姓名的作品原件/复制件、证明作品创作、发表或发行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101条:著作权鉴定申请材料必须包括“证明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文件”,并未将著作权登记证书限定为唯一证明材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缺少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构成拒绝受理著作权鉴定申请的绝对障碍。决定性因素并不在于这张“纸”,而在于证明作品创作和权属的证据链是否可靠、一致且具有逻辑连续性。 6. 未登记或在外国登记的作品:著作权证据材料包括哪些? 在没有越南版权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权利人承担。为了使著作权鉴定申请能够顺利受理和处理,企业应准备五类核心证据。 著作权证据材料 1. 创作与固定证据 原始设计文件(.ai、.psd、.cad等)、源代码和元数据。 初步草图以及按时间顺序形成的修改版本,以反映作品的发展过程。 创作过程中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工作沟通记录。 2. 作者身份与著作权所有权证据 劳动合同/委托创作协议,以及相关职位或工作职责说明。 验收记录、付款记录以及证明权利转让或取得的文件。 直接创作该作品的作者所作的声明或陈述。 3. 首次发表或公开证据 出版物、目录、网站文章和社交媒体帖子,以及可识别的时间戳。 参加展览会、贸易展会或产品发布活动的记录。 4. 原创性证据 证明该作品与既有的、属于公共领域的常见作品或材料之间存在创作差异的文件。 5. 侵权行为与接触可能性证据 由司法执行官/执达员制作或认证、记录线上或实体市场侵权行为的文件。 从市场收集的样品或实物。 证明被指控侵权方此前有机会接触原作品的证据,例如既往商业关系、参加同一贸易展会、网站访问记录或其他相关情形。 程序提示:在外国制作或签发的文件,应根据具体受理机关的要求进行翻译并办理公证/认证;如有要求,还应提前准备领事认证方案。 结语 越南著作权鉴定机构扩大接受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被视为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进展。该机制有助于国际企业更加高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降低行政成本,并减少紧急执法情形下的时间延误。 但是,即使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专业和技术价值,其仍只是主管国家机关(例如法院、市场监管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作出最终决定时可以考虑的一项证据来源。权利人因此不应将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视为提供绝对保护的工具。其真正价值在于建立系统的证据管理策略:从作品创作之初即保存创作资料,建立完整且严谨的合同权利链,并主动与越南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合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法律上获得认可的权利转化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执法工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wo Lawsuits over a Pair of Shoes in Denmark and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trategy Best Protects Functional Products under Copyrigh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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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同类近似商标并非一定会被完全驳回:越南商标审查实用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video link="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pjDdzFr-pI" title="Trademark Squatting in Vietnam – New Bad Faith Rules and What Chinese Brand Owners Should Do?"][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商标所有人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时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是: “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并且两者都指定同一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那么申请是否会被自动驳回? ” 根据越南的实践,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尼斯分类,两个商标属于同一商品/服务类别固然重要,但这并非决定性因素,也不必然意味着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反之,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商品/服务属于不同类别,但如果它们在性质、功能、用途、目标消费者、销售渠道或潜在的商业混淆风险方面存在关联,仍可能被视为相似。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程度或商业关联程度。 1. 越南商品和服务的跨类别审查方法 实际上,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范围并不局限于同一尼斯分类中已存在的商标。审查员可能会将申请商标与先前申请或已注册的、涵盖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比较,前提是这些商品或服务在商业上被认为相似或具有足够的关联性。 换句话说,越南在评估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时,采用了跨类别审查方法。 例如,根据商品和服务内部跨类审查指南,第31类商品可以与第5类商品进行对比审查。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第31类中的某些商品——例如农产品、植物性产品、动物饲料或与健康相关的天然衍生产品——可能与第5类商品(包括药品、医药产品、膳食补充剂、营养制剂或兽药制剂)具有足够的商业关联性。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跨类别审查指南仅反映了初步审查原则或一般性指导。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会依据类别编号,还会考虑申请和比较商标中商品/服务类别的具体内容。 2. 属于同一档次并不意味着商品或服务就一定相似。 最近的一个案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商标: 类别:                                 35 (为他人提供酒店业务管理;为他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许可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广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管理咨询;酒店外包行政管理服务。 )                                                43 (酒店住宿服务;提供临时住宿,包括酒店和客栈); 越南知识产权局随后发布了实质性审查结果通知,接受了第 35 类和第 43 类某些服务的注册申请。 第 43 类中的某些服务申请被部分拒绝,具体而言: 由于被认为与以下参考商标相似: 商标:                  类别:                                 43 (餐饮服务;中餐馆服务;提供中式菜肴的自助餐厅服务;餐厅提供食品和饮料;餐厅提供的婚宴餐饮服务;婚宴宴会厅出租)。 所引用的商标也在第 43 类注册,涵盖餐饮服务;中餐馆服务;专门提供中式菜肴的自助式餐馆服务;餐馆提供的食品和饮料;餐馆提供的婚宴餐饮服务;以及婚宴宴会厅租赁。 本案可作为有益的例证,因为申请的商标 “ ” 和 “ ” 被认为高度相似,双方指定的服务均属于同一尼斯分类(第43类)。尽管如此,越南知识产权局并未拒绝第43类中所有服务的具体说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拒绝仅限于与提供食品和饮料、餐厅服务、咖啡馆、酒吧和类似招待服务直接相关的服务——即被认为与所引用商标涵盖的服务相同或非常相似的服务。 酒店住宿等服务则不然。 即使临时居留也属于第 43 类,但知识产权局还是接受了这些临时居留申请以获得保护。这表明,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采用基于类别编号的机械方法,而是具体评估了申请中每项服务的性质。 3. 关键标准:商业邻近性而非单纯的课程编号 在实践中,评估商品/服务相似性时,审查机关通常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 商品/服务的性质:这些商品/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型、性质或提供领域?例如,“餐厅服务”、“咖啡店服务”、“自助餐厅服务”和“酒吧服务”都属于餐饮服务,具有高度相似性。而“酒店住宿服务”虽然可能属于酒店/旅游行业,但与“餐厅服务”有着本质区别。 目的和预期用途:这些服务是否旨在满足相同的消费者需求?酒店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住宿/停留。餐饮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餐饮。这些服务可能在同一商业模式下共存,但它们的主要功能未必相同。 相关消费者和贸易渠道:商品或服务是否面向同一消费群体,并通过相同的商业渠道、商业机构或贸易方式进行销售或提供。如果商品或服务在同一商业环境中提供,消费者对其商业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互补、竞争或替代关系:这些商品/服务是互补的、竞争的还是替代的?餐厅、咖啡馆、小吃店和酒吧服务密切相关。同时,酒店住宿服务在实践中可能与餐饮服务同时提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所有情况下都相同。 关于商品来源的潜在混淆:核心问题仍然是,在正常的交易条件下,普通消费者是否会错误地认为带有相应商标的商品/服务具有相同的商品来源或在经济上彼此相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对申请人和商标所有人的实际影响 从上述实践经验中,可以总结出企业、商标所有者和知识产权律师在评估越南商标可注册性时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首先,申请人在评估注册可行性时不应仅仅依赖尼斯分类。清关检索和风险评估应侧重于申请中指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确定它们是否属于相同或不同的尼斯分类。 第二,同一类别中存在竞争商标并不必然导致申请商标完全丧失注册资格。如果仅就部分商品/服务产生冲突,知识产权局可以仅作出部分驳回,而继续接受其余商品/服务的申请。 第三,商品和服务的详细说明应精心撰写。过于宽泛或措辞含糊的说明可能会不必要地增加被驳回的可能性。相反,精心撰写的说明,既能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核心业务活动,又能避免涉及可能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商品或服务,则能显著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 第四,收到临时驳回通知后,申请人不应自动认为整个申请已无补救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论证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或者通过自愿限制或删除风险最高的商品或服务,同时保留申请其余部分的保护,来推翻驳回决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结论 在越南商标实践中,相关的问题不仅仅是: “这两个商标是否相似,以及它们是否涵盖同一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 更恰当的问题是:“各个商标所涵盖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是否密切相关,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容易对其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 这一区别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即使所有商品或服务都属于同一尼斯分类,商标申请也可能因某些商品或服务而被驳回,而因其他商品或服务而被接受注册。 因此,对于计划在越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和申请人而言,商标可注册性评估不应仅限于比较商标符号和类别编号。还必须对申请商标的性质、预期用途、目标客户、销售渠道以及其商品/服务与竞争商标之间的实际关系进行详细分析。 换句话说,与现有商标相似且用于同一类别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可能会面临更高的被驳回的可能性,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驳回该申请是合理的。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Partner,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Cofemel v. G-Sta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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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应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分享越南商标保护实务经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快布局越南市场,深入了解越南商标保护制度已成为企业成功建立和维护品牌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拓展东南亚市场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应**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Wuxi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WAMR)邀请,KENFOX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主任阮武军(Nguyễn Vũ Quân)先生围绕《越南商标制度的新发展:最新法规、执法趋势及中国企业应避免的战略误区》(Vietnam's Evolving Trademark Landscape: New Regulations, Enforcement Trends, and Strategic Pitfalls to Avoid for Chinese Entities)**进行了专题演讲。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625,33623" image_size="1200"][vc_column_text] 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吸引了来自中国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律师、企业代表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加,共同探讨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演讲中,阮武军先生系统介绍了越南商标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并结合KENFOX长期代理的跨境知识产权案件,深入分析了越南商标执法的新趋势。其中,最受与会者关注的话题之一,是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不一致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通过多个真实案例,他详细阐述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对商标标识的颜色、字体、版式或整体设计进行修改,看似细微,却可能削弱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并在侵权维权过程中对权利人的主张产生不利影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615,33622,33620,33621,33618,33619,33616" image_size="1200"][vc_column_text] 除了分析常见法律风险外,阮武军先生还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中国企业进入越南市场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包括商标布局、注册申请策略、商标规范使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以及如何建立主动监测和及时维权机制,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此次受邀担任专题演讲嘉宾,充分体现了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KENFOX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在跨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业能力和丰富实务经验的认可。同时,也为KENFOX进一步分享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助力中国企业制定更加完善的品牌保护战略、顺利开展越南投资经营提供了重要交流平台。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624,33617" image_size="800"][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Related Articles: Mr. Nguyen Vu Quan Invited by the Jiangsu Lawyers Association to Speak on IP Protection in Southeast Asia KENFOX Shares Practical IP Protection Strategies for Chinese Businesses Expanding into Southeast Asia at ASPEC Webinar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VIETNAM: Visit and Working 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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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维权:通过经济警察执法解决咖啡馆标识纠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柬埔寨的一起咖啡馆标识纠纷表明,商标侵权并不一定要求对注册商标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当标识设计、店面招牌及整体商业外观在同一服务领域内足以造成混淆可能性时,商标权人即可采取维权行动。在本案中,柬埔寨 MEGA COFFEE / MGC 图形商标的所有人 MGC Global Co., Ltd. 采取了分阶段的维权策略,包括收集证据、发出警告函、向经济警察部门升级投诉,并最终取得侵权方签署书面承诺,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拆除侵权招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Ok8en4eUVo 案件背景 MGC Global Co., Ltd.(原名 ANNHOUSE CO., LTD.)拥有柬埔寨第 95262 号商标注册,其注册商标为 本案争议源于一家名为 COFFEE MASILAE SHOP 的柬埔寨咖啡馆使用了某一标识及店面招牌。尽管该标识并非与 MGC Global 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整体上形成了近似的商业印象。争议焦点并非“coffee”一词的使用,因为该词对于咖啡馆服务而言属于描述性用语,而在于该标识整体的呈现方式,包括图形设计、字体风格、颜色搭配以及其在市场实际使用中的店面视觉效果。这一点在餐饮行业尤为重要。消费者通常不会逐一分析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真实商业环境中,尤其是在街头看到咖啡馆招牌或通过社交媒体接触品牌时,他们更容易受到品牌整体视觉形象和商业外观的影响。 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虽然被诉标识并非对注册 MGC 图形商标的完全复制,但其是否已与注册商标构成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具有商业来源关联的近似。 在商标维权实践中,对比分析不应仅停留于判断两个标识是否完全相同。即使后使用的标识并非完全复制,只要其复制或模仿了注册商标的重要视觉要素,并形成足以引起混淆的整体商业印象,特别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时,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双方均从事咖啡馆及餐饮服务业务,这显著提高了消费者产生混淆的风险。当两个标识出现在相同的服务环境中时,其标识布局、颜色配置、字体风格以及店面整体展示方式的相似性,其法律意义往往比孤立比较各个组成要素更为重要。 维权策略 商标权人采取了分阶段的维权策略,而非立即提起法院诉讼。 首先,商标权人收集并整理了被诉标识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包括店面照片、商业经营中实际使用的标识、咖啡馆所在地以及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等资料。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执法机关需要了解被诉标识在实际市场中的使用方式,而不仅仅是对两个标识进行抽象或孤立的对比。 其次,商标权人向咖啡馆经营者发出了停止侵权警告函(Cease-and-Desist Letter)。此举给予涉嫌侵权方自愿停止使用争议标识并友好解决纠纷的机会,而无需执法机关立即介入。在许多情况下,发送警告函还有助于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且适度的维权措施。 然而,由于涉嫌侵权方未予配合,并继续使用争议标识,商标权人遂向柬埔寨经济警察部门提出投诉,将案件升级处理。此举对于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并取得更具实效性的执法结果具有必要性。 案件进展与处理结果 在审查案件材料后,2026年7月1日,柬埔寨经济警察前往 COFFEE MASILAE SHOP 进行现场检查。 在现场工作过程中,执法机关确认 MGC Global Co., Ltd. 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柬埔寨的合法权利人。同时,执法机关向咖啡馆代表说明,鉴于争议标识与注册的 MGC 图形商标具有较高相似性,且双方均在咖啡馆服务领域使用相关标识,该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现场检查结束后,咖啡馆代表签署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咖啡馆同意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拆除所有含有侵权标识的商标、店面招牌、广告牌、宣传材料及其他侵权标识。同时,咖啡馆承诺于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并向经济警察报告整改结果,以便执法机关进行后续核查。 因此,本案无需立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即得到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商标权人通过执法机关的介入获得了侵权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承诺。这不仅为后续监督承诺履行情况提供了切实依据,也为侵权方未履行承诺时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奠定了基础。 主要启示 本案为品牌所有人及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了若干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 首先,商标侵权并不一定要求对注册商标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在咖啡馆、餐厅及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标识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文字要素,只要整体视觉呈现仍然与受保护商标形成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近似印象,侵权风险仍然存在。 其次,证据应先于维权行动。店面招牌、菜单、广告宣传资料、社交媒体页面、经营场所以及实际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等证据,均能够显著增强投诉材料的证明力。一套准备充分、组织完善的证据材料,将有助于执法机关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执法措施。 第三,警告函是有效的维权工具,但不应演变为无休止的协商。如果侵权方拒绝配合,权利人应及时升级维权措施,以尽快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商标显著性的进一步弱化或淡化。 最后,取得书面承诺书本身也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的维权成果。在许多商标案件中,权利人的首要商业目标并非获得损害赔偿,而是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通过执法机关介入取得的书面承诺,为权利人监督承诺履行、要求落实整改以及在侵权方再次侵权或未履行承诺时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Đ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 Nguyen Thi | Patent Executive   Related Articles: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May Be Unaware Of? Copyright – a powerful and effective weapon to repress trademark and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s in Vietnam Brompton – When a Folding Bicycle Becomes a “Work” – The Judgment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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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仿冒产品层出不穷:应该依靠版权还是工业设计权来维护其合法性?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涉及包装、服装设计、家居用品、家具等领域的纠纷中,问题不再是“粗糙的仿制品”,而是精巧的模仿:竞争对手保留了“主要视觉印象”,但通过调整一些细微之处,在被投诉时营造出“足够不同”的感觉。这种灰色地带使许多知识产权持有人和企业法务团队陷入两难境地:他们应该依据版权还是其他法律依据来维权? 工业设计? 这种选择不仅关乎权利的“名称”,还关乎举证责任和介入速度。在版权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克服两道障碍:接触性和实质相似性,重点在于证明“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遭到复制。相反,在工业设计诉讼中,分析的重点在于涉案标的物是否与受保护的设计存在显著差异,而“复制”这一主观要素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选择错误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削弱案件的法律理论,延长诉讼程序,并削弱原告的谈判地位。 本文中,肯福克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并非意在论证某种保护形式本质上优于其他形式,而是着重探讨三个关键问题。首先,本文考察了应用艺术作品版权(WOAA)和工业设计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性质和范围。其次,本文系统地阐述了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标准,以及在涉及复杂仿冒的案件中确定适当的法律依据。第三,本文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执法框架,涵盖证据收集、专家评估以及行政或民事救济措施的选择,旨在提高执法成功率,缩短纠纷解决时间,并优化整体执法成本。 1. 法律依据和保护性质:版权的“自动”性质与工业设计权的“注册”性质 就权利取得而言,版权自作品创作并以有形媒介固定之日起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发表或未发表,也无论是否已登记。从诉讼角度来看,重点并非“是否登记”,而是举证责任:法律确认,申请版权登记证书并非强制性程序。然而,一旦获得证书,则推定持有人拥有版权,且在发生争议时无需证明其所有权,除非有相反证据。因此,在“高仿”(修改复制)的情况下,版权登记并不创设新的权利,而是通过缩短关于权利主体及其产生时间的争论,来增强权利主张人的诉讼地位。 相反,工业设计权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其依据是通过注册程序(或国际注册认可)授予的保护证书而确立的。因此,如果企业仅依赖“版权”而未及时为其工业设计建立“专有权”,则风险不在于“丧失版权”,而在于丧失基于证书的专有优势,和/或为竞争对手创造程序优势(例如,竞争对手先于企业行使权利,迫使企业通过提出异议/撤销申请而转为防御姿态)。由于工业设计保护受到新颖性这一严格要求的制约,因此这一风险尤为显著。在评估新颖性时,受保护的设计将与申请日之前的任何公开披露进行比较。尽管越南法律为某些特定披露提供了六个月的宽限期,但此类例外情况的定义非常狭窄,不应被视为及时提交申请的替代方案。 2. 保护标的:应用艺术作品与产品外观——外观相似,法律逻辑不同 从客体保护的角度来看,应用艺术作品(WOAA)受版权保护:其重点在于与实用物品相关的审美表达(线条、色彩、形状、构图等);并且由于其功能性,法律排除了强制性设计元素。同时,工业设计被定义为产品(或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的外观,以形状/线条/色彩或其组合来表达,并在使用过程中可见。 保护范围(对诉讼策略而言)的关键在于:版权侵权分析的重点在于受保护的表达形式是否被复制;而工业设计保护的是已注册工业设计所确立的外观,在执法过程中,重点通常在于根据“显著不同/不显著不同”的标准比较整体外观和基本设计特征,而较少关注对方是否“独立创作”。因此,在复杂的仿冒案件中,工业设计通常允许所有者直接攻击产品的“整体形状”,而版权的优势在于,当能够证明竞争对手“利用”了特定表达形式(图案、布局、艺术设计)并对其进行了修改,使其达到普通观察者难以察觉的程度时。 应用艺术和工业设计虽然在美学上看似重叠,但在保护性质上却截然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产品上呈现的具体艺术创作(线条、图案、构图、色彩等)。版权并不保护作品背后的理念或技术内容,也不涵盖产品的功能性方面。相反,工业设计权旨在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包括其形状、线条、轮廓、色彩或这些元素的组合。换言之,工业设计权保护的是注册工业设计中所体现的视觉外观,而不仅仅是作品中固定的艺术表达形式。 例如,版权保护花瓶表面的艺术装饰,例如图案、颜色或艺术构图。相比之下,工业设计权保护花瓶本身的整体外观,包括其形状、轮廓、比例和装饰特征,前提是该设计符合法定保护要求。因此,尽管这两种权利可能涉及同一产品,但它们保护的对象不同,并依据不同的法律原则运作。因此,保护期限也不同:外观设计和工艺品的保护期为75年(如果在前25年内未公开,则最长可达100年),而工业设计的保护期最长为15年。工业设计证书到期后,该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它同时也是足够原创的设计或工艺品,则版权可能仍然有效(这种情况虽然罕见,但并非不可能)。 3. 侵权判定标准:版权法中的“复制”与工业设计法中的“无显著差异” 判定侵权行为需要适用版权法和工业设计法中截然不同的法律标准。理解这些差异对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执法策略至关重要。 版权:访问和复制/实质相似性的要求 在版权制度下,侵权本质上是对作品中所体现的受保护表达形式的侵犯,而非对作品所蕴含思想本身的侵犯。第17/2023/ND-CP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清晰的侵权评估分析框架,要求:( i ) 版权保护范围应基于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确定;(ii)应审查作品的原创性和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抽象的思想;(iii) 在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复制品与原作进行比较时,应充分考虑作品的创作时间和涉嫌侵权者获取原作的机会。 根据该法律框架,在诉讼中,“抄袭”通常不会以口头方式承认,而是通过两个技术性的“证据支柱”来推断: (A)接触机会:被告在制造涉嫌产品之前有合理的机会熟悉该产品(已发表的作品;已展出的作品;通过分销渠道传播的作品;外包设计关系;获取设计文件的途径等)。这并非“形式要件”,而是法律要求必须考虑的关键推定。 (B)复制受保护的表达方式(实质相似):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之处必须与受版权保护作品中体现的原创性、可受保护的创作选择相关,而非常见的设计图案、出于技术或功能考虑的特征或其他不受保护的元素。越南法律进一步承认,侵权复制品可以是对受保护作品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复制。同样,如果一部作品(或其一部分)全部或部分地复制了他人的受保护作品,则该作品可能构成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战略后果显而易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独立创作了该设计(在不知晓或未接触过原作的情况下),或者提供证据“推翻”其在创作类似产品前已接触过原作的推理,那么构成版权侵权核心要素的“抄袭”要素将难以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因此容易被驳回。反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时间顺序(原作先存在,被告接触过原作),并指出原作中存在看似“不可预见”的巧合,则主管机关便有充分的依据,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条的逻辑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工业设计:“无显著差异”标准与整体视觉印象测试 对于工业设计权而言,侵权分析并非主要关注被告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抄袭了受保护的设计。相反,决定性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相同,或者是否没有显著差异。 根据成文法,侵权行为是指在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授权,第三方使用受保护的工业设计本身或与注册设计没有显著区别的设计。 第65/2023/ND-CP号法令以更务实的方式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标准。如果产品(或复杂产品的组件)的外观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异,则视为侵犯了该工业设计。在进行此项评估时,主管机关不得依赖主观印象。相反,它必须将涉嫌侵权产品与相关保护文件(包括工业设计注册证书、国际注册工业设计保护的确认决定或国家注册簿中的相应条目)中规定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 工业设计执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无显著差异”的概念,因为这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门槛。 根据《知识产权法》,如果两项工业设计仅在细微之处存在差异,而这些细微之处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难以察觉,则不视为实质性差异。 或者记住,这些差异不足以产生截然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换句话说,仅限于无关紧要的细节差异并不会妨碍认定两种设计在法律上无法区分。 同样,第65/2023/ND-CP号法令规定,为执行之目的,如果产品的设计特征组合起来,整体上呈现出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基本相同的外观,则该产品被视为不具有显著差异。换言之,被控侵权设计与注册设计如此接近,以至于几乎无法区分,或者普通观察者难以察觉任何差异。 因此,在实践中,评估标准通常基于普通观察者的“整体视觉印象”:细微的、难以察觉的细节差异很少足以证明被告无罪;相反,主要结构/设计特征的明显差异,如果改变了整体印象,则构成“显著差异”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从策略角度来看:主观意图(有意或无意)以及“这是我自己设计的,我不知道”之类的辩解,并不像版权法那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工业设计专有权是一种物权(即专有权与受保护的设计本身相关),旨在排除在保护期内对相同/等效设计的任何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权利重叠与战略选择:应优先选择哪种执法机制? 在许多情况下,一件设计作品可以同时受到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这造成了版权和工业设计权之间重要的交集,但也可能导致在执行这些权利的策略上产生冲突。设想这样一个场景:设计师梅德森设计了一款独特的香水瓶,它既美观(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又新颖(符合工业设计注册条件)。梅德森将该香水瓶设计公之于众并注册了版权,但却没有注册工业设计权。随后,Infit公司生产了一款香水,其香水瓶设计几乎与梅德森的设计完全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 Medson应该使用哪种法律机制起诉Infit ?由于Medson尚未获得专利,它唯一的选择是就香水瓶设计提起版权侵权诉讼。Medson必须证明Infit抄袭了其瓶子设计:通过证明两个瓶子设计具有相似的线条和比例,并且Infit可能见过Medson的产品(因为Medson之前已经发布过该产品)。如果Medson胜诉, Medson 被告可能被判赔偿损失并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然而,此案也暴露出一个缺陷:如果 Infit 辩称其独立设计或仅做了少量修改(例如,添加图案),并声称其并未抄袭,则该案可能存在争议。 梅德森的方案使争议变得复杂。法院必须仔细考虑相似程度,以及Infit是否接触过梅德森的设计——而这并非易事。 反之,假设在Infit推出产品之前, Medson已经拥有该瓶子设计的注册工业设计。在这种情况下, Medson可以就设计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凭借注册工业设计, Medson只需证明Infit的瓶子与其受保护的设计“没有显著差异”(可通过图像对比,或在必要时提供VIPRI专家意见)。VIPRI的专家意见将非常有帮助:如果结论确认“Infit的瓶子设计侵犯了Medson的注册工业设计”,则相关主管部门(例如,科技监察部、市场监管局)就有了采取行动的充分依据。届时,Infit将难以以“原创性”为由进行辩护,因为工业设计侵权法律不考虑抄袭这一要素。这种方法通常更快:由于注册工业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Medson可以请求市场管理机构或科技监察局检查并扣押 Infit 的侵权产品,而无需提起诉讼。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每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 版权保护:其优势在于无需工业设计注册,且可灵活应用于多种类型的创意设计(甚至包括已发表多年的作品)。版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在证据方面相对宽松(只需证明自己是作者或合法所有者,并可在诉讼时提供版权注册作为证据)。长达75年的保护期也为作品提供了长期的保护。然而,其劣势在于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必须证明对方非法复制了其作品。这需要强有力的证据(关于相似程度和被告作品的可及性)。如果对方对产品进行细微的修改或重新设计,版权所有者可能难以证明其构成“实质性复制”。此外,工业设计领域的版权侵权行政程序效率不高;大多数案件最终仍需通过民事诉讼或和解解决。 工业设计保护:其显著优势在于强大的排他性:只要对方使用了外观“实质相似”的产品,就足以构成侵权,无需证明其存在抄袭行为或抄袭意图。凭借保护证书,所有者可以要求采取严厉的行政措施(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举证也更为简便——两款产品的外观对比,结合技术专家的意见,通常更容易说服主管机关。该机制的主要局限在于,工业设计必须先进行注册才能进行保护。注册过程耗时耗力,如果设计过早公开,则可能因无法满足新颖性要求而失去获得工业设计保护的机会。此外,注册的工业设计保护期限有限(每五年续展一次,最长可达15年)。注册到期后,该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该设计同时符合应用艺术原创作品的条件,则其版权保护可能继续有效。此外,工业设计权的地域范围有限(除非进行国际注册,否则仅在越南获得保护),而版权在许多国家根据《伯尔尼公约》受到保护,无需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从战略角度来看,拥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设计(如家具、时尚产品或独特包装)的企业,应尽可能将这两种保护形式结合起来。 及时注册工业设计可赋予企业强大的专有权,便于迅速打击市场上的仿冒产品。同时,版权保护——或者至少是保存完好的创作过程证据——构成重要的补充保障。版权保护可在尚未获得工业设计保护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法律支持,或在工业设计注册到期后继续保护创意作品。这种重叠并非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而是构建了一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使权利持有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符合其商业和维权目标的法律依据。 结论 在“高明仿冒”案件中,问题不在于“哪项权利更强”,而在于哪项权利更适合特定时期的证据结构和执法目标。如果您拥有有效的注册工业设计,且被告保留了基本设计特征,并产生了与原产品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那么工业设计中“无显著差异”原则通常是更直接有效的行政执法途径。相反,如果侵权设计主要体现在图案/图形/艺术构图上(尤其是在竞争对手改变形状但“窃取”创意表达的情况下),或者您没有/无法注册该设计,那么版权就成为关键依据,但这要求权利人证明存在基本的接触和复制(或实质相似),同时还要将受保护的表达与创意和常见的设计元素区分开来。 不要让纠纷迫使你陷入被动。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设计,最佳方案通常是“双重”保护(外观设计注册+版权注册/创意文档标准化),同时准备一份“组织完善的证据记录”,其中包括:原始设计文档、发布时间线、市场数据、对比样品以及适当的专家评估(特别是外观设计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版权需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目标不仅是“合法合规”,还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快速受理和处理的可能性,从而施加足够的压力制止侵权行为并控制损失。 凭借15年的从业经验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地位,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谙应用外观设计权利保护和维权方面的法律挑战。我们不仅协助企业建立和注册工业设计权和版权,还制定深入的咨询和诉讼策略,重点在于识别和证明“核心创意要素” ——这是有效保护外观设计资产并最大限度提高复杂侵权纠纷胜诉几率的关键因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Đ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 Nguyen Thi | Patent Executive Related Articles: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May Be Unawar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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