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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商标需提交哪些文件及履行哪些步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在越南,什么是商标注册? 在越南,商标注册是一项法律上的行政程序,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越南可以共同拥有商标。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商标类型包括:(i) 商品/服务商标;(ii) 集体商标;(iii) 证明商标;(iv) 关联商标;(v) 众所周知商标。 2. 在越南注册商标需提交哪些文件? 所需信息: 申请人的全名、地址及国籍 商标的描述:含义、声明的颜色、如商标包含外文字符则需附英文翻译或音译 拟用于商标的商品/服务清单,以及(如可能)依据**《尼斯国际分类》所列的相应商品/服务类别(如已知); 若主张优先权:须说明优先权所在国家、原始申请号及申请日**,即所主张优先权的原始国外申请信息。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所需文件: 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无需公证); 15份商标样本(每份样本尺寸不得小于15mm x 15mm,且不得大于80mm x 80mm); 若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须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及其英文翻译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备注: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先提交一份已签署的授权书副本,但须在申请日后的30天内提交授权书正本。 3. 在越南注册商标应履行哪些基本步骤? 商标注册通常应经过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在越南进行拟注册商标的可注册性检索 虽然该步骤为非强制性程序,但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前的可注册性检索被强烈建议执行。这是因为通过商标检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商号权利相冲突而被驳回、异议或认定侵权的风险。 为此,应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商标数据库中检索,以识别可能被视为与拟注册商标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正在审查或已注册的商标),这些冲突商标可能成为拟注册商标被拒绝的法律障碍。 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检索结果仅供参考,用于评估是否应提交注册申请,并不构成拟注册商标将100%获得注册的法律保证。 通常,每件商标每一类商品/服务的检索费用约为50至100美元,具体取决于您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出具检索报告一般需2至4个工作日。 商标检索可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在线商标数据库进行,或联系我所 KENFOX 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协助。 第二步: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为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国家途径或**国际途径(马德里体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具体而言,商标注册申请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i) 直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申请;或 (ii) 通过马德里体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途径提交申请的情形下,商标注册申请应直接提交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越南知识产权局总部,或其在胡志明市或岘港市的代表办公室。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IP Office of Vietnam”) 384-386 Nguyen Trai Street, Thanh Xuan District, Hanoi Tel: 84 24 3858 30 69 / +84 24 3558 82 17 IP Office of Vietnam’s Branch Office in Ho Chi Minh City. Address: 27B Nguyen Thong Str, Ward 7, District 3,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Tel: 84.28. 39322714, 39322715 Fax: 84.28. 39322716 IP Office of Vietnam’s Branch Office in Da Nang City Address: 3rd Floor, No. 135 Minh Mang Street, Khue 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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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不当使用注册商标——风险与应对方案?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不少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已完成注册。因此,他们认为对该商标做出某些修改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或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下列四个案例将说明商标权利人在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因不当商标使用引发的典型商标纠纷 (#1) ASANZO vs. ASANO 近期,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东风贸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南阿桑佐电子股份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标识“ASANZO及图形”,构成对其注册商标“ASANO及图形”的侵权。对此,原告以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则抗辩称,其使用的“ASANZO及图形”系合法使用,因为其已获得越南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ASANZO”商标。下表展示了相关商标图样: 尽管被告注册了“ASANZO”商标,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实际使用的“ASANZO及图形”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权利的“ASANO及图形”注册商标。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赔偿原告损失1亿越南盾。 (#2) ENAT 400 vs. E-NAT Plus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泰国制药公司 Mega Lifescience 向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提起行政处理请求,指控越南 Hiep Thuan Thanh Pharmaceutical Co., Ltd. 公司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该请求系依据行政程序进行处理。相关商标图样如下所示: 经审查该案情,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认定,尽管 Hiep Thuan Thanh 公司注册的“E-NATPLUS”商标已获得保护,但该公司在第05类药品上实际使用“E-NAT Plus”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 Mega Lifescience 公司“ENAT 400”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对此,IMOST 在对被视为河内药品市场的 Hapulico 药房开展突击检查时,查扣了超过700盒标识为“E-NAT Plus”的产品。 (#3) 因不当使用导致的商标撤销 一名第三方对一件包含文字及图形要素的注册商标(见下图)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被实际使用。作为抗辩,商标权利人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以反驳撤销请求。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在综合考虑事实和使用证据后,近日作出决定,认定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合理证明其已按照注册形式实际投入使用,遂裁定该商标注册无效。相关商标图样如下所示: (#4) EDIVA vs EDIVA L-Cystine Tran Toan Phat 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方”)对第84525号注册商标“EDIVA”提出撤销注册请求。该商标由后江制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所有。申请方主张商标权利人长期未实际使用“EDIVA”商标,构成停止使用。商标权利人对撤销请求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在相关期间内对该商标存在使用行为。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VNIPO”)认为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相关期间内对该商标进行了符合规定的实际使用,因而驳回其抗辩意见。 尽管商标权利人提交了证明“EDIVA”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VNIPO仍作出决定,撤销第84525号商标注册证书。VNIPO 的决定基于以下理由: 使用证据不足:商标权利人提交的销售发票为未经认证的复印件。此外,药品盒陈列于药房的照片缺乏具体拍摄日期信息,导致该等证据无法确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形成,故被认定为不可靠且不足以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 未满足时间要求: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本案中,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早于2017年6月28日(即提出撤销请求之日前3个月)。然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均在该日期之后出具,无法证明商标在法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 不规范使用:商标权利人在实际使用中将“EDIVA”与其他要素组合使用(例如“L-Cystine”),且使用形式为与注册商标明显不一致的字体风格。VNIPO 认定该等使用方式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不当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 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附加商标,以协助消费者区分由不同实体生产/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并区分所标示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即有权将该商标附加于注册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上以开展商业活动。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被告均已在越南完成商标注册。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被告确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来销售其商品。然而,商标的使用必须在其法律保护范围内进行。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取决于:(i) 商标图样的注册形式,以及 (ii) 商标注册证书中所列明的商品/服务项目。换言之,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超出法律所赋予的保护范围。即使商标已获注册,若使用方式不当,也可能导致该商标超出法定保护范围,从而失去法律保护。 若认为只要商标在越南完成注册,权利人便可随意使用,则是错误的理解。越南法律虽未明确要求商标必须以注册形式使用,但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即使已注册)超出其保护范围,将可能误导相关消费者并导致诸多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行政处罚(例如由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技监察机构等执行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处以最高达5亿越南盾的罚款)外,商标权利人还可依据民事程序请求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公开道歉以及刊登更正声明。任何企业都不愿因不当使用商标而损害其声誉或失去客户忠诚度。 商标权利丧失的法律风险 不当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权利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如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未由商标权利人或其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第三方有权向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若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商标存在差异,可能被认定为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在此情形下,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若与注册形式不一致)可能被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采信,进而导致该注册商标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高风险。 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应当如何界定? 越南法律及实践中尚无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明确定义。然而,作为《巴黎公约》缔约方之一,对于商标的规范使用,可参考该公约第5.C.2条之规定,其内容如下:“商标权利人在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内,以不改变商标注册形式的显著特征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的,不得以该使用方式不同为由,撤销其商标注册或减损其商标所获得的保护。” 由此可见,从原则上讲,商标权利人可以以不同于注册形式的方式使用其商标,只要该等使用未“改变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显著特征”,则不会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也不会减损该商标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换言之,只要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即使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不同于注册形式,亦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该法律安排的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商标权利人在不影响其显著特征的前提下,对商标形式进行适度调整,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与营销活动。然而,该等调整必须限于不易识别的细微要素,且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应保持基本一致。 是否必须完全按照注册形式使用商标? 在越南商业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常见地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使用,例如:(i) 更改商标的设计、颜色或字体风格;(ii) 删除注册商标中的某一要素;或 (iii) 添加新的要素。那么,实际使用中对商标进行此类变更,或使用与注册形式不一致的标识,是否会引发侵犯他人商标权或导致商标权丧失的风险?答案是:会有风险,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如此。 实践表明,一般而言,只要不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权利人可对注册商标的字体、艺术化表达、设计或颜色作出一定调整,而不会对商标的有效性或保护范围产生负面影响。若所增减的要素不具显著特征,或仅具有“较弱”或非主要的显著性,商标权利人亦可在实际使用中对注册商标作出添加或删减。在此情形下,该等变更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因此实际使用的商标(即使存在要素增减)仍可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足以涵盖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降低使用与注册商标不一致标识所涉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越南法律并未规定,商标权利人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自动排除构成对他人(组织或个人)商标权侵害的可能性。因此,该种使用行为并不能确保商标权利人免于遭受他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指控。案件 ASANZO vs. ASANO 与 ENAT 400 vs. E-NAT Plus 清楚表明,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形式不同的标识,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由此可见,即使商标已获注册,若在实际使用中采用了与注册形式不一致的变体版本,商标权利人仍可能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非注册形式的标识将被视为独立标识,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延伸或关联标志。在判断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时,越南执法机构仅需确认以下三个条件是否同时成立:(i) 所使用标识与受保护商标之间存在相同或近似;(ii) 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服务与受保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iii) 标识的使用未经许可,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从上述案例可见,在特定条件下,商标权利人仍可使用与注册形式不完全一致的商标。为避免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时引发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两个评估步骤: 第一步:评估注册商标 应全面评估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重点识别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且在视觉上具有强烈/主导印象的元素。 第二步:评估实际使用商标的差异及其影响 应通过对比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评估注册商标中构成显著特征的要素是否仍保留,或实际使用中的修改是否影响该显著特征,从而判断两者之间的差异程度(重大、显著或轻微/可忽略差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评估有助于判断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时,是否存在较高或较低的商标侵权风险。为降低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结论 企业即使成功在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完成商标注册,亦不当然享有免于他人提出侵权主张的豁免权。若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注册形式存在差异,商标权利人可能因此面临被指控侵权或丧失注册商标所依法享有权利的风险。上述案例及现行越南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尚无法明确界定在何种情形及程度下,对注册商标所作的变更是否会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在考虑是否对注册商标作出变更时,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充分评估与风险判断。最稳妥的做法,是寻求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以便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以合规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与保护。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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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商标:您需要了解的法律要点

在越南注册商标是任何希望保护其品牌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的企业或个人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法律步骤。然而,商标注册过程可能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需严格遵循的程序。若希望在越南成功注册商标,申请人需深入了解以下关键内容:可注册性检索、提交申请所需文件、商标审查员的审查流程及审查实践、如何答复. 审查意见通知,以及目前对声音标志和气味标志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状况。此外,理解免责声明对商标保护范围所产生的法律影响也至关重要。本文将全面解析上述关键要素,以协助您顺利应对越南的商标注册程序,并为您的品牌争取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1. 在越南进行商标检索:原因与途径? 在提交越南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强烈建议申请人进行全面的商标可注册性检索。该步骤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拟注册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通过开展详尽的商标检索,申请人可评估其拟申请商标在未来是否可能面临法律异议、争议或被拒绝注册的风险。 尽管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并非强制性要求,但鉴于其可有效避免与在先权利人发生潜在冲突,从而节省大量时间、人力及财务成本,因此仍被强烈建议。在开发、采用并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开展全面的商标检索,有助于申请人降低因侵犯在先权利而遭遇法律纠纷或被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注册前进行商标检索,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法律风险,确保拟注册商标在越南顺利获得保护。 在越南,商标检索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在线进行: http://wipopublish.ipvietnam.gov.vn/wopublish-search/public/trademarks;jsessionid=7EC5107C900B8E6A1BB8C1145C8D3ED9?0&query=*:* https://ipplatform.gov.vn 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在越南确立商标权:方式与关键法律要点 在越南,商标权的取得须通过商标注册程序完成。该注册程序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主管。商标一经注册,权利人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专有的法律使用权。 越南采纳“先申请”原则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制度,即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形下,优先提交申请的个人或实体将获得该商标在该辖区的所有权。然而,此一原则亦存在若干例外情形,包括在先使用、驰名商标及商号权等。在特定情况下,前述例外可成为突破“先申请”原则、确立商标在先权利的法律依据,即使他人已就相同或近似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 虽然在越南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此举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若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冲突,或被认定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使用人可能面临民事或行政法律后果。此外,若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产地或其他特征,也可能触发法律责任。 鉴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所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权利人通过注册程序在越南确立商标权,以保障法律上的专有权利,并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争议或侵权纠纷。 3. 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所需时间? 根据越南商标法律规定,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约12个月的时间可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申请过程中未遭遇异议,商标审查与注册的平均处理时间一般为16至20个月。 4. 商标注册对权利人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注册商标的好处包括以下几点: 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在越南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专有权。基于商标注册所产生的专有权,注册人有权防止或阻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该商标,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营销与推广行为。 更易执行商标侵权行为的维权:商标注册构成对所有权及其有效性的初步证据,通常意味着您被推定为商标的所有人,因此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这将减轻在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负担:您无需证明商标有效或您是权利人,或该商标具有商誉。在越南,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特定法院提起诉讼。 威慑作用:在越南注册商标后,您可以在商标后使用 ® 符号,提醒他人该商标已注册。您亦可使用“注册商标”或其他适当术语或缩写,以示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这有助于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 特许权使用费:在越南注册商标可为权利人通过许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机会。注册商标更容易被出售或许可,且通常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此外,虽然在多数国家注册并非强制要求,但商标注册将有助于其在特许经营协议或商品推广中更顺利地被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可在越南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可被图形方式再现并 有将某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别开的能力的标志,可作为商标在越南申请注册,包括: ✓ 文字; ✓ 姓名; ✓ 图形/图案标志; ✓ 某些三维立体标志(通常在申请注册三维标志时,会面临该标志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异议。是否会被提出异议,取决于该立体标志的具体形状及其所指定的商品/服务类别); ✓ 颜色(单一颜色标志一般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难以区分商品来源,除非申请人能提交大量使用证据以证明其识别性;但颜色组合通常具备可注册性); ✓ 声音标志; ✓ 产品整体外观/装潢(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商业外观/装潢); ✓ 以上各要素的组合标志。 在越南可注册的其他类型商标包括: ✓ 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 ✓ 馳名商标; ✓ 服务商标。 6. 在越南不得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商标是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桥梁,有助于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来源联系起来,从而正确选择其希望购买的商品。因此,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识别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并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若某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则无法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其注册申请应予以拒绝。 在越南,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 与社会道德规范或公共秩序相违背的标志; ✓ 通用名称或术语; ✓ 国家、民族、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名称、国旗或标志; ✓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除非能证明已获得识别性,即具有“第二含义”); ✓ 主要起地理名称作用的标志(不包括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 ✓ 被用作广告宣传手段的标志; ✓ 文学、艺术或科学术语; ✓ 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志; ✓ 在相关行业中作为技术术语使用的标志。 7. 在越南的非传统商标:包括哪些类型? 基于单一颜色、外观、形状、声音、气味、味道和质地的商标通常较难获得注册。 <i>在越南的三维标志(3D 商标): 越南法律中并未对三维标志的注册设立单独规定。产品的外形可作为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前提是该外形在市场中可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为符合注册条件,该产品的外形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且不得由产品的功能所决定。 在越南申请三维商标注册时,_所有视角的图像(来自不同角度)_必须组合为一张图像,以便附于商标申请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交包含三维标志所有视图的二维图像,以粘贴于商标申请文件中。 若三维标志完全由以下情况构成,则将被拒绝注册:(a) 该外形是由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b) 为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外形;或 (c) 赋予商品实质性商业价值的外形。 申请将某一形状作为商标注册时,必须附有足够清晰的描述和图示,以便商标审查员对该标志的每一特征进行准确审查。一般而言,形状商标的图示应采用透视图或等轴测图的形式,明确展示商标的所有特征(通常需要提供顶视图、底视图及侧视图)。构成商标的部分应以实线表示,未主张保护的部分(如有)应以虚线表示。商标的图纸、视图及/或照片还必须附有文字描述。商标的说明性文字与图像应共同明确界定构成商标的所有细节。 一旦选择以三维商标形式而非工业品外观设计形式对形状进行注册,其优势在于:商标权可无限期续展,且通常取得成本更低。 某些具有原创性的形状也可能在越南获得版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ii>在越南的颜色商标(Color marks in Vietnam): 单一颜色不得注册为商标。颜色组合应以不寻常且具有显著特征的方式进行排列或组合。请注意,以黑白或灰度形式注册的商标通常会被广义解释,以确保该商标在注册形式及其他颜色组合中的使用均受到保护。 <iii> 在越南对商业外观(Trade dress)的注册: “商业外观”(Trade dress)一词在越南法律中并无明确定义。该术语通常被理解为产品用于识别其来源时所呈现的整体外观形象。商业外观包括产品的整体形象,可能涵盖特征如尺寸、形状、颜色、质地、图案或特定的销售方式。在越南,商业外观通常具有与商标相同的功能——即识别商品在市场上的来源。因此,在越南,商业外观通常可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并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外,商业外观亦可根据不正当竞争法或“假冒行为”(passing off)的诉讼获得保护。简言之,商业外观/产品装潢在越南可以依据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从而对具有显著特征的产品包装或形状提供法律保障。 <iv> 在越南注册声音商标(Sound marks in Vietnam):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18.18条的规定,成员国(包括越南)有义务对声音商标提供保护。依据越南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05.2条,在越南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申请人须提交: ✓ 以便于播放的媒介形式存储的声音商标录音文件。目前最常见的格式为CD、DVD或MP3文件;以及 ✓ 该声音商标的图形表示形式(即,声音商标在越南必须以图形方式表示),以供审查其显著性及可注册性。 请注意,较长的乐谱片段(例如完整的管弦乐或钢琴作品谱曲)通常不符合可注册性的要求。 <v> 在越南的全息图商标(Hologram marks in Vietnam): 越南法律并未对全息图商标的注册设立单独规定。建议申请人提交清晰的图示,以展示商标的所有特征。申请文件中应体现该全息图从不同角度所呈现的各个视图,使商标的所有实质性特征一目了然。 但若为简单的全息图商标,其基本特征不会因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化,则可无需提供多个视图,仅提交单一图示即可被接受。 申请文件还必须附有对该商标的书面描述,该描述应同样清晰地陈述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同时,应提交该商标的实际副本。 <vi> 在越南的动态商标(Motion marks / Moving marks): 动态商标可通过一系列按顺序排列的静态图像来表示,该图像序列应对应于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并附有书面说明以描述该序列所表示的商标特性。 越南法律并未就动态商标(Moving mark)的注册设立专门规定。如申请人希望在越南保护其动态商标,应提交能够清楚显示商标全部特征的图示。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商标的书面描述,明确说明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同时,还应提交商标的实际副本,例如视频片段等资料。 在越南,关于动态商标的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 该商标为动态图像; ✓ 图像所呈现的内容,即其外观变化; ✓ 涉及的图像数量; ✓ 图像的排列顺序; ✓ 该动态图像仅具有单一顺序,而非可变顺序。 <vii> 在越南的味觉商标(Taste marks / Flavor marks): 越南目前尚未承认味觉商标(Flavor marks)。因此,味觉商标在越南不可注册,亦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ix> 在越南的触觉商标(Touch marks): 越南目前尚未承认触觉商标。因此,触觉商标在越南不可注册,亦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8. 在越南先使用商标:相关法律风险与利益有哪些? 使用未注册商标可能使使用人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构成与在先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然而,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未注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带来一定好处,例如: 增加低显著性商标成功注册的可能性:描述性商标通过在提交申请前广泛使用,有可能获得显著性。若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或显著性,即消费者已将该描述性名称识别为其产品的商标,则可以克服显著性缺失的驳回理由。 提交异议或无效请求: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可基于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在以下法律基础上提出异议或无效请求:(i) 馳名商标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i)条),和/或 (ii) 广泛使用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上述依据可用于提交商标异议通知书或无效请求书,针对已注册商标提起维权程序。 有利于打击侵权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在实践中,对于某些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情形下,其工业产权可能受到保护,并在执法时被视同为已注册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和执行。 对使用时间较长且广泛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亦可能获得侵权保护。 作为被指控侵权案件中的抗辩依据: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指控时,可通过主张其在他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已在先使用该商标,并有权获得注册,从而提出抗辩。在此情形下,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能依法对抗此前被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9. 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有哪些关键点不容忽视? 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的基本要求: (i) 标图样(商标图像)(申请人拟注册的商标图示)(如商标涉及商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需提供线条图,清楚展示该商标的所有维度)。商标描述包括:含义、颜色主张、如含有外文字符则须附上英文翻译或音译; (ii) 载有商标的商品/服务清单; (iii) 优先权主张,如申请人主张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iv) 委托书(PoA)。 关键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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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黑白或彩色商标:在越南的最优保护策略为何?

构成品牌的每一个要素——即便是最微小的细节——在争夺市场份额与赢得消费者信任的过程中,均可能成为竞争优势或战略弱点。作为核心商业标识,商标不仅仅是一个视觉符号,更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价值与品牌识别度。 因此,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绝不应被视为一项形式性的程序,而应被视为一项具有法律战略意义的决定,其结果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未来打击潜在侵权行为的有效性。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实务经验,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为何应同时注册黑白版与彩色版商标提供法律分析意见。该策略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在越南建立一个更全面且具有可执行力的保护体系——在这一充满发展潜力却法律环境日益复杂的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注册要求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及商标注册实践,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明确、准确地指明构成商标的颜色要素。若注册申请获得批准,颜色描述将被正式载入《商标注册证书》,从而确立相应的法律保护范围。 若商标仅以黑白形式进行注册,其保护范围将被限定于该具体的表现形式。由第三方使用的颜色变体——即便在整体布局或结构上具有相似性——亦有可能超出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这种情形在执法实践中构成重大挑战,尤其是在颜色作为决定性要素、用于确立商标独特性与商业识别度的情形下更为突出。 在此类情况下,被指控侵权方可能主张,其使用的虽为相似商标但采用不同颜色,不会产生相同的商业印象,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仅注册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能无法为涉及颜色变体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使用证据 《巴黎公约》第5条第c款第2项规定:“如果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商标时所采用的形式虽与在本联盟一成员国中注册的形式存在某些差异,但该等差异并未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则该使用不得被视为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得削弱对该商标所赋予的保护。” 依据该规定,在颜色并非决定商标显著性要素的情况下,使用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视为对已注册彩色商标的合法使用。此类使用可构成反对第三方提出的因未使用而请求撤销注册的有效法律依据。 然而,在颜色构成商标显著特征的核心要素时,仅使用黑白版本可能无法满足实际使用的法律要求。在此类情形下,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以与注册形式相符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第三方在越南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的法律风险。 关于评估创意变体标准不明的法律问题 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就“创意变体”在何种程度上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实质性改变提供具体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此类评估主要依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个别审查员的专业判断,并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个案认定。 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给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证据的确立或维权过程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面对潜在侵权行为时,缺乏清晰导向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执法解释出现差异,进而引发争议。 因此,为确保商标权利获得全面且可执行的法律保护,并尽量降低因执法解释不一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商标权利人慎重考虑将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提交注册。 主张优先权 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系依据首个就同一商标标的提出的保护申请而确立。然而,基于黑白商标申请所提出的优先权主张,并不当然适用于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常将黑白商标与彩色商标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申请对象,分别具有各自独立的识别特征。因此,为确保优先权获得充分承认,申请人应分别就拟受保护的每一版本商标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 结语 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和多维度的决策,尤其在越南商标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背景下更具重要意义。随着越南商标侵权与争议案件日益复杂,商标权利人有必要主动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越南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品牌识别度与市场认知度的重要性显著上升。在此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日益隐蔽和复杂,企业必须充分运用一切可行的法律工具,切实建立并维护其商标权。 为最大限度拓展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主动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强烈建议商标权利人就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在越南提交独立注册申请。采取“双重注册”策略不仅有助于构建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系,也为应对在商标商业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或侵权行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 KENFOX,我们致力于为客户在越南提供全面且高效的商标保护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不仅限于办理黑白或彩色形式的商标注册,更基于一套系统性法律战略,旨在于法律与市场环境不断演变的背景下,为客户的知识产权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KENFOX 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深谙越南商标法律体系的专业团队,能够根据每位客户的具体业务模式和保护目标,提供量身定制的战略性法律建议。我们始终以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身份自豪,致力于在商标权的确立、维持与执行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支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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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为商品包装注册版权:能否处理侵权行为?

产品包装设计可以作为作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该包装设计的权利人——中国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在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已将该设计应用于其商业化产品中。由此,该“包装设计”在实际使用中发挥了识别标志(即商标)的功能,使公众和消费者能够将该公司生产的口腔护理产品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以认为,经著作权登记的“包装设计”亦享有与商标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该判断成立,是否意味着仅登记著作权即可,无需再进行商标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一宗由中国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分析与法律见解,并据此总结出若干关键观点,以供在越南为外国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参考与借鉴。 背景说 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口腔护理类产品研发企业,创立了“某鲨鱼牙膏”等多个网红畅销品牌,该公司对相关外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据某泰牙膏商品详情页显示,该牙膏生产商是广州某叶公司,某叶公司系“某泰”商标权人,商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了“某鲨鱼牙膏”等字眼进行宣传。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生产商某叶公司和经销商某禾商行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由某叶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3万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展示和销售,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禾商行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某叶公司赔偿原告600万元,某禾商行向原告赔偿3万元。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某叶公司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账务账簿、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行为,某叶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其伪造的虚假证据,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屡教不改,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对其处于20万元罚款,以示惩戒。 须知要点 1. 产品包装设计在符合各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作为实用美术作品)和工业产权法(作为商标)的保护。位于深圳的科技公司即基于其著作权,提起诉讼指控XXX Diệp公司及其分销商XXX Hòa商行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二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或粘贴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包装设计”**于相关商品上。 2. 然而,关于“产品包装设计一旦依据版权法登记,即享有与商标相同的保护”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此外,认为“仅凭版权登记即可无需进行商标注册”的观点在法律上毫无根据。 3. 版权与商标权的基本区别: 4. 如何确定产品包装设计在版权保护下的保护范围及构成侵权的要件? 当 包装设计 被申请版权保护时: 它作为 应用美术作品 受到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其具体的表达形式,而非其商业来源识别功。 如果第三方 完全复制设计 或以 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复制该设计用于生产或分销目的,则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然而,如果第三方进行轻微修改以避免被认定为“复制”,或创作出在 商业印象 上相似但在具体视觉表达上并不相同的设计,则此类使用 可能不被视为版权侵权。尽管如此,该行为 可能引发关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可能性,这属于 商标 保护的范围。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总之,为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对于防止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至关重要;然而,这并不能替代商标注册,尤其是在企业的目标是保护包装设计在市场中的来源识别功能并防止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时。反过来,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完全替代版权保护。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既具艺术创意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的全面保护,企业应考虑在越南同时注册版权和商标权。[/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为什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应注册为商标? 如果包装具有 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 的功能,则: 将包装注册为商标是保护该功能的唯一直接手段。 版权不保护包装的商业来源识别功能——换言之,若包装仅以版权而非商标形式获得保护,权利人可能无法对那些使用类似包装设计、虽造成来源混淆但不涉及直接复制的行为人提起法律诉讼。 实务中,许多知名品牌的权利人通常会同时寻求版权和商标保护其产品包装设计,以实现更全面的保护。其理由在于,第三方可能不会完全复制该设计(从而避免版权侵权),但可能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相似设计,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为与原商品类别无关的目的复制该设计,从而规避商标侵权,但仍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总之,为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对于防止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至关重要;然而,这并不能替代商标注册,尤其是在企业的目标是保护包装设计在市场中的来源识别功能并防止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时。反过来,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完全替代版权保护。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既具艺术创意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的全面保护,企业应考虑在越南同时注册版权和商标权。[/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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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答案是“否”。 商标注册证书,即使是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等主管机关颁发的,也并非是保障可以“金钟罩”,保证在所有标识使用方面都绝对自由。换句话说,拥有商标注册证书并不意味着自动赋予第三方可以无条件地固有用某个标识的权利,尤其是在考虑到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版权方面时。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分析和区分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法律范畴的本质:“商标注册”和“版权侵权”。 “泾渭分明”地辨析“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商标权与版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制知识产权的不同方面: 商标注册: 当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收到并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此流程的首要重点是评估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先前受保护商标的数据库进行审查和比对,以确定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 此外,越南知识产权局还会考虑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特征,以及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就该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所规定的保护标准和条件。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流程主要围绕是否符合商标保护的法规和标准展开。 版权侵权: 相反,当某个实体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而从事复制、使用或利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时,便产生了版权侵权、邻接权侵权(版权)问题。 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版权法授予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 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适用的制裁受版权法管辖,而版权法是一个与商标法完全分离的法律领域。 商标注册证书不等同于“豁免版权侵权” 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商标注册与判定版权侵权的, 程序和法律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商标达到注册标准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商标注册证书,这一事实并不能自动保证该商标的使用不会侵犯另一实体的版权。在现实中,商标主管机关,包括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常常面临资源和审查范围的局限性,以至于无法对与标识相关的所有潜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进行全面审查。 商标审查流程主要集中于与主管机关自身系统内已注册商标的数据库进行比对。 此外,还必须承认,国家管理机关,无论其运作多么专业,都无法避免在其专业流程中出现错误或遗漏的可能性。 因此,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不等同于确保该商标在所有方面的绝对法律效力,尤其是在考虑到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时。 与有形财产类似 为了进一步阐明这一区别,可以借助有形财产的类比来理解: 土地所有权(类似于商标): 当您被国家授予土地使用权证(类似于商标注册证书)时,您将根据法律规定被赋予 权利以利用该地块。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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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rilcar” 对比 “FABRICA” 及 “FABRICAIR”: 如何在越南成功上诉商标驳回?

2024年10月16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布了关于接受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的决定,该申请涉及Aspöck Systems GmbH公司名下的 "Fabrilcar" 商标,并撤回了其先前的驳回决定,结束了长达四年的上诉程序。这对我们的客户Aspöck Systems GmbH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胜利。Aspöck Systems GmbH是一家成立于1977年9月的奥地利公司,专门从事车辆照明系统的开发和制造。 指定越南的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 "Fabrilcar" 商标,因被认为与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其第11类和第37类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部分商品和第35类部分服务,均遭到了临时驳回。 Cited mark 1 Cited mark 2 Trademark 1 : FABRICA Int´l Registration No.: 654791 Registration Date: 24 April 1996 Owner: FABRICA S.R.L. Address: Via Villa Minelli 1 PONZANO VENETO (Treviso)  (IT) Classes: 16, 25, 35, 38, 41, 42 Trademark 2 : FABRICAIR Int´l Registration No.: 958906 Registration Date: 27 February 2008 Owner: FABRICAIR A/S Address: Islandsvej 3 DK-4681 Herfølge  (DK) Classes: 11, 19, 24 为应对基于近似性的商标驳回,申请人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克服驳回决定。 他们可以提出论证,强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异,重点关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的区别。 或者,他们可以从引证商标的所有者那里获得同意书,允许共存。 另一种选择是通过五年不使用撤销行动来挑战引证商标的有效性。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限制或删除冲突的商品或服务避免重叠来修改其申请。 客户告知我们,“FABRICA” 商标 (国际注册号654791) 的所有者Fabrica S.R.L. 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它是一家“出版社”,而丹麦公司FABRICAIR A/S 则使用 “FABRICAIR” 商标 (注册号958906) 专门从事空气管道系统的制造。客户询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答复中加入相关论点,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其商标授予保护,并强调各企业业务的显著区别。 这是商标所有人在面临驳回时经常提出的论点,他们认为引证商标所有者的主要业务活动与其自身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商标共存也不会产生利益冲突。 然而,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并不关注引证商标所有者的实际业务领域。 相反,他们通过直接比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以及与它们相关的各自商品或服务来评估商标的相似性。 客户面临着挑战性的局面,因为他们的商标 "Fabrilcar" 在发音上与两个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 此外,其商标在第11类和第17类中的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和第35类中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也被认为与引证商标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相似。 在分析了引证商标后,我们制定了战略性方法,通过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复杂的驳回问题。 这些措施包括删除第35类中某些直接冲突的服务,以克服与第一个引证商标的冲突,以及获得第二个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 越南知识产权局在仔细考虑了我们的上诉后,认为我方关于商标显著性和不存在消费者混淆的详细论证具有说服力,因此撤回了其临时驳回决定,最终授予了我们客户的商标保护。 主要启示 - Key takeways [1] 同意书 - Letter of Consent 从法律上讲,越南没有采用同意书制度来排除混淆可能性的做法。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将同意书(“LoC”)作为商标争议的决定性因素。这意味着越南知识产权局没有义务接受同意书作为混淆不可能发生的自动证明。商标法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即使两个商标所有者都同意混淆不太可能发生,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主要关注点仍然是这些商标是否相似到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有同意书,明确的差异性证据也如此重要的原因。 然而,同意书确实具有支持性证据的价值。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同意书可以对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产生积极的影响。它可以证明在先商标的所有者不认为会产生混淆,因此不反对对方商标的注册。这可以加强关于相关商标之间可区分性的论点,因为 当商标所有人提供同意书时,他们含蓄地承认他们不认为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们自己的商标。这表明最有可能因潜在混淆而受到损害的当事方(即商标所有者本身)没有看到问题,因此,他们认为这些商标有足够的差异性,可以在市场上共存而不会造成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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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越南企业主的担忧趋势

商标的丧失可能导致市场准入的丧失。如果商标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合法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正品可能会变成“假冒产品”。此外,商标投机者(抢注者)还将注册商标作为法律工具来损害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以下案例是一个典型例子,突出了持续的相关性和实用价值,同时也强调了对越南所有商业实体而言代价高昂的教训。知识产权盗窃和品牌侵权正变得越来越复杂。 The loss of a trademark can result in a loss of market access. Genuine products produced by the rightful trademark owner may turn out to be “counterfeits” if the trademark falls into the hands of a competitor. Furthermore, trademark speculators (squatters) also exploit registered trademarks as a legal tool to undermine the true trademark owner. The following case serves as a typical example, highlighting the ongoing relev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while also emphasizing the costly lesson for all business entities in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ft and brand infringement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and complex. 背景 (Background) HWASUNG 是 HWASUNG 公司用于其电线产品的商号和商标。HWASUNG 是一家韩国公司,与其他两家韩国公司 SE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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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越南企业主的担忧趋势

商标的丧失可能导致市场准入的丧失。如果商标落入竞争对手手中,合法商标所有人生产的正品可能会变成“假冒产品”。此外,商标投机者(抢注者)还将注册商标作为法律工具来损害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以下案例是一个典型例子,突出了持续的相关性和实用价值,同时也强调了对越南所有商业实体而言代价高昂的教训。知识产权盗窃和品牌侵权正变得越来越复杂。 背景 HWASUNG 是 HWASUNG 公司用于其电线产品的商号和商标。HWASUNG 是一家韩国公司,与其他两家韩国公司 SEOUL 和 SIMEX 共同出资在永福省成立了 SH-VINA 公司,这是一家韩国 100% 外资企业。 越南河内的天富公司申请将“HWASUNG”商标注册用于 09 类电线、电缆和电气产品,并于 2005 年获得注册证书。 在天富公司注册“HWASUNG”商标后,该公司向河内市场管理局请求扣押由 duy tan 公司和 duy yen 公司销售的大量带有“SH-HWASUNG”商标的商品,包括电缆和电话线。这是 SH-VINA 公司的两个最大的销售代理商。 SH-VINA 公司称,HWASUNG 品牌的电缆已由 HWASUNG 公司于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通过多家代理商在越南进口和消费。SH-VINA 公司在越南生产带有“SH-HWASUNG”商标的电缆和电线后,才停止进口。SH-VINA 在越南生产的电缆贴有“SH-HWASUNG”的品牌。 然而,直到 2006 年 5 月,SH-VINA 公司才向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申请注册其“SH-HWASUNG”商标。该商标被驳回注册,理由是其与先前注册的天富公司获准的“HWASUNG”商标容易混淆。 SH-VINA 公司称,HWASUNG 品牌的电缆已由 HWASUNG 公司于 2002 年至 2006 年期间通过多家代理商在越南进口和消费。SH-VINA 公司在越南生产带有“SH-HWASUNG”商标的电缆和电线后,才停止进口。SH-VINA 在越南生产的电缆贴有“SH-HWASUNG”的品牌。 然而,直到 2006 年 5 月,SH-VINA 公司才向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申请注册其“SH-HWASUNG”商标。该商标被驳回注册,理由是其与先前注册的 THIEN PHU 公司的“HWASUNG”商标容易混淆。 2006 年 9 月,SH-VINA 公司请求 IP VIETNAM 撤销 THIEN PHU 公司的 HWASUNG 商标注册,理由是该商标与韩国公司 HWASUNG 的商号和 THIEN PHU 公司申请注册前已在越南市场使用的 HWASUNG 商标相同。 河内市场管理局已发出通知,暂停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暂停的原因是 SH-VINA 公司和 THIEN PHU 公司之间存在商标注册权争议。 2007年11月28日,IP VIETNAM 颁布决定,撤销授予 THIEN PHU 公司的 HWASUNG 商标注册。 2013 年,在申请提交 8 年后,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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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要证明商标申请是“恶意”提出的,不仅必须证明申请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还必须证明申请人在注册背后有特定的意图或动机。根据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第 34.2(b) 条,第二个条件侧重于申请人的动机和意图。这些意图和动机包括哪些行为?容易证明吗? 为了帮助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理解相关规定,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以下分析和解释。在此基础上,他们可以确定为证明目的需要收集哪些文件和证据。 不诚实的意图(恶意)和动机:哪些行为? (第34.2(b)条列出了体现不诚实意图和动机或“恶意”的行为,如下所示:) [i] 利用品牌的声誉和威望来获取利润:以利用他人商标的声誉和威望为目的注册商标被认为是恶意行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需要证明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动机是从该品牌在市场上的长期存在中获得经济利益,该品牌受到消费者的广泛信任和认可。 [ii] 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注册商标但无意在商业中使用它,而是通过将其出售给原所有人、转售给另一个合法所有者或将其许可给他人来获利,被视为恶意行为。 [iii] 阻止市场进入:以阻止另一方进入或参与市场竞争为目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滥用,并对竞争造成障碍。这涉及注册与知名或新兴商标类似的商标,专门旨在阻碍该商标进入或扩展市场。这种恶意注册会严重阻碍良性竞争和市场发展。 [iv]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这包括任何在商业中被认为不公平或不道德的行为。此类行为可能涉及欺骗性策略、在市场中造成混淆或其他违反诚实和公平竞争原则的策略。 因此,如果您的行为属于上述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则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有法律依据证明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意图和动机是不诚实或恶意的。 证明商标投机(商标抢注)案件中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容易还是困难? 第 34.2(b) 条中关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属于恶意行为的意图和动机的规定较为开放。一方面,该规定列出了具体的、典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为合法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证明申请人的不诚实意图和动机(例如利用商标的声誉和威望牟利、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权以及阻止市场进入)。另一方面,它建立了更广泛、更全面的监管,涵盖了违反公平贸易惯例的其他行为。这为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机会,可以通过异议、第三方意见或无效程序来证明恶意并收回其商标权。 第 34.2(b) 条的开放性允许对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进行更广泛的解释,而不仅限于特定行为。这种灵活性有助于越南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权利人识别在本法颁布时可能没有明确预见到的、但仍属于本法一般精神的不诚实或恶意行为。 “违反其他公平贸易惯例的行为”的有关条文是一项综合性规定,涵盖了所有破坏商标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和贸易公平性的滥用行为。 结论  虽然第 34.2(b) 条的解释是开放式的,但可以预见证明商标注册背后的意图和动机将是一项重大挑战,尤其是在越南商标抢注行为日益复杂且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意图本身是主观的,如果没有揭示申请人动机的明确陈述或行动,通常很难证明。在实践中,信誉良好的商标的注册经常被“隐藏”在与合法商标所有人无关的组织或个人名下。这被认为是一种老练的技巧,处理起来绝非易事。此外,如果申请人只是利用先申请制原则尽快注册他人拥有的商标,并且没有实施将商标用于牟利的行为,那么证明恶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第三方注册的商标“相似但不相同”,或者仅针对与尚未在越南注册的知名商标的产品类似的产品,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使得合法商标所有者在阻止此类行为或收回其权利方面只有有限追索权。 请联系 KENFOX IP & Law Office,深入咨询关于您知识产权问题的最有效解决方案,尤其是在越南遇到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凭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解决商标争议(包括行政和诉讼)的业绩,KENFOX 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帮助您以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您的权利。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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