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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产品:在越南应受工业设计保护还是版权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传统上,凉鞋、手提包和香水瓶等功能性产品通常被认为是工业设计法最能保护的对象。然而, 2025年11月12日荷兰法院在Birkenstock诉Scapino一案中的判决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承认凉鞋设计可以基于“创意选择”的标准获得版权保护。 荷兰法院强调,虽然凉鞋必须具备穿着的功能性,但设计师在决定鞋带形状、鞋底弧度以及材料的比例和组合方面仍然享有相当大的创作自由。Birkenstock 对这些特定特征的选择被认为是出于设计师主观的审美考量,体现了其个人的创作表达,而非完全受技术要求的制约。因此,标志性的 Arizona、Madrid 和 Florida 凉鞋款式被认定为符合荷兰原创性标准、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一决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证实了即使是传统上被认为是纯粹功能性的产品,也可以被视为应用艺术品。 在越南法律的背景下,一个实际问题浮现出来:一双凉鞋、一个手提包或一个香水瓶——通常被视为工业设计对象——能否也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和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的规定,作为应用艺术品获得版权保护?这并非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有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的战略考量。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最长15年),且对新颖性有严格的要求。相比之下,版权在作品固定后自动产生,且通常享有更长的保护期限,从而为企业提供更持久的法律保护。 在越南,有用的文章可以受版权保护吗? 要回答凉鞋、手提包或香水瓶是否符合越南版权保护的应用艺术品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定义。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规定了一系列应用艺术品的标准,其中包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表现形式:作品必须通过线条、色彩、形状、形式或构图来表达; 实用性要求:作品必须具有实用功能,可以融入手工制作或工业制造的有用物品中; 主题范围:该类别包括平面设计(包装、品牌识别系统、角色)、艺术产品设计、时装设计、室内外设计及类似作品; 创意标准: “作品必须体现在产品的艺术设计中,而且‘并非具备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出来’ ; 排除标准: “对于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产品特性,保护范围不包括在内。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从勃肯鞋到越南法律:相似的保护理由——从“原创性”(荷兰)到“不易创造”(越南) 对比荷兰法院在 Birkenstock 案中适用的原则和越南法规,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推理方面存在显著的相似之处: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主题适格性:两种法律体系均承认,功能性产品或实用物品(例如凉鞋、手提包和瓶子)可获得版权保护,前提是其视觉外观——线条、形状、形式和构成——超出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根据荷兰和欧盟法律,这一要求通过“作者的独立智力创作”和“自由且创造性的选择”等概念来阐述。根据越南法律,这一要求体现在产品设计“并非具备相关领域平均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的标准中。 功能排除原则:这两个体系均排除了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荷兰法院将此类特征描述为受技术因素严格限制的元素,以至于其理念实际上与其表现形式融为一体。同样,第17/2023号通告明确排除了为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产品特征。 评估方法: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强调,原创性和创造性必须基于设计的整体外观进行评估,而不是要求每个单独的元素都具有独立新颖性。受保护的价值在于设计师如何将各种元素组合起来,创造出独特的整体视觉印象——一种不同于既有设计传统的整体效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从本质上讲,尽管术语有所不同,但这两个法律体系都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则:功能性产品只有在设计超越技术限制并体现设计师的个人创造性表达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哪些标准决定实用文章的版权保护? 上述分析表明,原则上,凉鞋、手提包和香水瓶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关键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越南的应用艺术品: 标准一:超越功能性解决方案的艺术产品设计 一件有用的产品,只有当其外观设计超越了技术必要性所决定的单一解决方案时,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因此,企业应该扪心自问:这种设计是实现产品功能的唯一途径,还是仅仅是众多可行的设计方案之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防护可能性低:一款基本凉鞋,其功能仅旨在满足最低限度的功能需求——行走舒适、足部支撑和成本效益——可能难以展现艺术表现力。 潜在可受保护的设计:勃肯鞋刻意打破了当时的行业惯例,采用了平坦而非弧形的鞋床、宽大的鞋头而非狭窄的鞋头、外露的软木材质、笔直的边缘以及波浪形的鞋底轮廓。这些都是出于美学考量而非必然的功能性结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根据越南法律,“普通人难以轻易创作”是判断该设计是否具有保护效力的基准。如果一个普通设计师难以轻易创作出相同的设计,因为它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理念,那么该设计就接近于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畴。 然而,这也代表了法律上最不确定的领域。有人认为,第6.8条实际上借鉴了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步骤”标准并将其应用于版权法。虽然国际版权规范通常只要求原创性——即作品源于作者且未被抄袭——但越南还附加了作品不易创作的要求。 法律标准的这种差异给当代极简主义设计带来了重大风险,因为极简主义的创意表达往往体现在克制和简洁,而非装饰性的复杂性。以勃肯鞋业的极简主义作品为例——例如马德里凉鞋,它由一根鞋带和平底组成——越南的审查员或法院很容易就会凭直觉认为“一个普通的鞋匠(即一个具备一般专业知识的人)可以轻易地裁剪一块矩形皮革并将其缝到鞋底上”。 因此,如果对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进行僵化或过于字面的解释,勃肯鞋的极简设计很可能因“易于复制”而被越南法院剥夺版权保护。这一结果将与荷兰法院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荷兰法院认为同样的设计特征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艺术选择,因此理应受到版权保护。 标准二:通过形状、线条和色彩的组合,形成独特的设计语言 评估不应侧重于孤立的细节,而应侧重于形状、线条、颜色和形式相互作用所创造的整体视觉构成。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凉鞋:鞋底形状、边缘处理、鞋带结构、材料外露程度和装饰风格。 手提包:轮廓、手柄结构、翻盖设计、缝线、金属元素、面板排列和撞色设计。 香水瓶:瓶身几何形状、玻璃厚度、瓶盖设计、标志位置、液体颜色和光线折射效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如果这些元素的组合产生了一种独特的外观,且与当时市场上的主流设计显著不同,则该设计可能被认定为应用艺术作品。换言之,版权保护取决于创意组合的独创性,而非单个元素的新颖性。 标准 3:不属于第 6.8 条规定的“功能需求”部分。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障碍之一,体现在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的末尾:“不包括对产品功能至关重要的外部设计。”换句话说,版权仅保护美学设计,而不保护技术功能必然产生的形式要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凉鞋:鞋底、鞋头和鞋跟必须满足最低要求,以确保行走舒适——这是强制性的技术要求。然而,边缘处理、接缝、厚度、材料是外露还是隐藏、鞋带结构以及装饰风格(或简约无装饰款式)等,都是可以发挥创意、展现设计理念的领域。 手提包:其基本功能是盛放和携带物品。但其形状多种多样——方形、圆柱形、半月形、法棍形……;肩带、翻盖、搭扣、缝线、标志的设计——所有这些都是创意自由的领域,不受功能限制。 香水瓶:瓶颈必须与喷嘴匹配——这是技术要求。然而,瓶身形状的选择却有很多种——方形、圆柱形、扭曲形(形成“瓶肩”)、圆角或雕塑造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关键的法律方法是明确区分这两个层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技术层——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美学层面——体现设计师艺术判断和个人表达的创意选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只能存在于后者之中。 企业如何有效保护有价值的物品?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为越南市场的企业制定几项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1]采取双重保护策略。 企业不应仅仅依赖工业设计保护机制。对于具有独特标志性设计的关键产品,应同时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产品进入市场后应尽快提交工业设计申请,以确保新颖性和优先权;并且。 为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编制支持性文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原因: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最长15年),且一旦失去新颖性,保护权即可被撤销。而版权的保护期限更长,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且并非完全依赖于注册程序(尽管仍鼓励注册以增强证据效力)。换言之,版权是第二层保护,有助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并以更可持续的方式保护其创意价值。 [2] 保留全面的创造力证据 为了克服第 17/2023/TT-BVHTTDL 号通函中“不易创造”这一法律障碍,企业需要主动建立并维护创意文档,以证明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智力劳动。这些文档可能包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手绘草图或初步的 3D 图纸代表了最初的构思阶段。 情绪板是头脑风暴会议的记录,它展示了灵感的来源和创意方向。 排除设计方案是为了表明作者考虑过多种选择,并做出了深思熟虑的美学决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保存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该产品并非简单的变体,而是真正创作过程的成果,符合应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标准。这对于企业在发生纠纷或法律评估时维护自身权益也至关重要。 [3] 制定战略性权利确立和执行框架 荷兰法院的判例表明,赢得诉讼的关键不在于否认产品的功能,而在于证明“创作表达的自由”。律师或企业需要澄清这一点: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存在成千上万种不同的设计方案,而当前的设计是作者个人的审美选择,而非被迫的技术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不应仅仅依赖于“假冒商品外观与真品无异”这种笼统的论点。相反,他们需要构建一个令人信服的叙事,类似于 Birkenstock 处理Scapino案的方式。这种方法包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明确产品的核心设计DNA:清晰地指出产品最重要的识别特征,例如形状、结构和独特细节。 展现元素组合的独特性:解释为什么这种组合能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外观,与当时市场上盛行的“设计传统”有所不同。 抄袭行为分析:表明侵权方并非只是随机复制了一些细节,而是复制了整个设计语言——即元素组合方式,从而创造出产品的审美特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通过系统地讲述其创作故事,企业可以强化这样一种论点:其产品是真正创作过程的成果,而侵权行为是对受保护的审美价值的未经授权的挪用。 [4] 针对外国投资者制定本地化保护策略:在越南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欧洲或美国制定的法律标准同样适用于越南。相反,他们应根据当地法律要求,特别是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所载的标准,制定相应的保护和执法策略。与越南市场上现有产品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证明产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结论 荷兰的Birkenstock 诉Scapino案以及法国巴黎法院承认爱马仕的“Kelly”和“Birkin”手提包是版权法下的“作品”来看,在越南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凉鞋、手提包或香水瓶等实用物品完全可以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被认定为“应用艺术品”。 然而,保护的界限并非在于功能本身,而在于设计必须是自由美学选择的结果,带有独特的创意印记,超越功能性所要求的最低标准——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并非仅凭相关领域一般知识就能轻易创作出来的。能够迅速识别并利用其实用产品中固有的“版权层”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显著优势。 肯福克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15年的知识产权法律经验,致力于协助企业制定全面的工业设计和应用艺术作品保护策略。我们的服务不仅限于注册和维权,还包括识别、记录和提供证据,以证明设计中的核心创意元素能够使其区别于竞争对手。通过整合工业设计、版权和诉讼策略,我们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提升其设计资产的价值,并在侵权纠纷中巩固其地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Beyond First-to-File: How Copyright Won a Trademark Battle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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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产品在越南是否可以作为“应用艺术品”获得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简而言之,“功能性产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产品(例如,家居用品、电子设备、技术工具等)。多年来,越南主流的法律观念一直将自行车、家具、手提包、香水瓶和咖啡机等功能性产品(实用物品)归类为工业设计。由此产生了一个几乎不容置疑的假设:功能性产品不能被视为“作品”,因此不享有版权保护。 然而,国际实践却恰恰相反。法国法院已认定爱马仕铂金包和凯莉包是艺术品,而不仅仅是功能性时尚产品。同样,欧盟法院在布朗普顿自行车和Coffeemel案中也确认,即使产品本身具有功能性元素,只要其形状体现了设计师的“自由和创造性选择”,即可构成版权保护的对象。 在越南,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投资者致力于功能性产品设计,由此引出一个关键问题:此类设计能否作为“应用艺术作品”在越南获得版权保护?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标志着越南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它明确指出并非所有实用物品都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相反,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完全属于工业设计范畴的产品,现在可以作为应用艺术作品获得版权保护。 KENFOX IP & Law Office 分析了越南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解答以下问题:功能性产品在什么情况下会跨越纯粹实用物品的界限,成为越南版权法下的“作品” ? 1. 根据越南法律,什么是应用艺术作品? 为了确定自行车、家具、手提包、香水瓶或咖啡机等产品是否属于版权保护对象,有必要审查越南法律中的相关定义和法律依据。主要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第14.1(g)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以及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进一步阐述。 “第 6.8 条 -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8. 《知识产权法》第 14 条第 1 款 (g) 项规定的实用艺术品,是指以线条、颜色、形状和构图表达,并具有实用特征,可以体现在实用物品中或附着在实用物品上,并且是手工或工业生产的作品,包括:平面设计(标识、视觉识别系统和产品包装的表达形式;文字的表达形式);服装设计;体现在产品形状中的美学设计;室内设计、装饰性室内设计和美学导向的外部设计。 应用艺术作品以具有审美创意的产品形状来表达,并非具备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的,并且不包含对产品功能至关重要的外部产品形状。 该条款是越南版权法框架中最具概念意义的定义之一,因为它在塑造应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方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2. 什么情况下作品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核心在于“原创性” “应用艺术作品”这一范畴之前,首先有必要澄清一个基本问题:何时才能将某个特定对象视为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核心在于“原创性”。 越南法律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性产品,其表达形式不限。《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第14.3条规定: “受保护的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身智力劳动直接创作的智力创造产品,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 虽然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使用“原创性”一词,但该概念的实质内容已在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2条中得到正式确立和明确。该条规定,在审查侵权要素时,主管机关必须评估“作品创作和思想表达的原创性,而不是思想本身的原创性”。 由此可见,原创性是确定版权保护存在和范围的核心标准。作品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基本特征才能获得保护:[/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是作者自由创作选择的结果; 它展现了个人风格,反映了独特的创作风格; 它并非完全由技术限制或功能需求决定; 它超越了行业内常见的或标准的形状和布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一项不断扩展的原则是区分“思想”和“表达” :思想、解决方案、功能或技术规则本身不受保护;只有作者具体的、创造性的表达方式才构成版权的标的。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条已将此原则纳入越南法律体系,使其与欧盟标准和国际惯例接轨。 就功能性产品而言,关键问题在于:创造性体现在哪里?越南法律——与国际惯例相一致——划定了一条至关重要的界限:[/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完全由功能、技术标准或强制性技术方案决定的形状特征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 能够体现自由选择和作者个人风格的美学元素,只要达到原创性的门槛,就可以作为应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正是基于“原创性”这一基础,判断一个功能性产品设计是否符合“应用艺术作品”的标准才获得了坚实的理论基础。[/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完全由功能、技术标准或强制性技术方案决定的产品特征,其形状不在版权保护范围内; 体现自由创作选择和作者个人印记的美学元素,只要达到原创性的门槛,就可以作为应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正是基于原创性的这一概念基础,才有了确定功能性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应用艺术作品”资格的健全法律依据。 3. 认定“应用艺术作品”的五项核心法律标准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得出越南法律下认定应用艺术品的五项核心法律标准: ( i )表现形式: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 应用艺术作品,即使体现在实用物品中,也必须具有视觉形式,这种视觉形式是通过线条、色彩、三维形状和整体构图等艺术元素来表达的。 (二)功能联系:与实用功能或有用物品相关 这是一个转折点:法律承认美学和功能性可以共存于同一物品中。实用产品、功能性产品不再自动被排除在艺术品保护范围之外。 (三)生产方式:手工制作或工业化生产 应用艺术作品并非仅限于传统美术作品,它们也可能包括在商业生产和大规模制造背景下创作的设计。产品以工业化方式生产并不影响其作为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地位,只要其外观源于设计师的创意选择,而非仅仅出于技术标准或制造要求。 (四)创造力:超越“普通技能的人所能轻易创造出的东西” 这一要求体现了越南对原创性标准的调整。作品必须是作者自由创作的成果,而非平庸之作,后者是具备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也能轻易创作出来的。 在实践中,“原创性”通常通过作者的“个人创作印记”来体现,而这种印记可以通过以下要素来表达:[/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视觉元素的选择和安排(布局和构图); 对线条、比例、色彩和形式的创造性运用; 设计选择并非完全由技术规范、制造限制或功能要求决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即使存在某些技术限制,如果设计师保留足够的创作自由来表达个人艺术理念,原创性仍然可以存在。 (五)排除纯粹功能性元素:排除为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形式 完全由功能主导因此,版权保护的并非整个产品,而仅仅是的元素——例如螺纹、齿轮齿、技术细节独特的“口”——将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版权不能成为技术竞争的障碍。换言之,艺术表达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其功能用途:即使去除功能,剩余的设计仍然具有自身的审美价值。例如,陶瓷花瓶上的龙凤纹饰并不能帮助花瓶更好地蓄水;它们作为一种审美表达而存在,与花瓶的蓄水功能无关。其审美表达,与功能优化无关。 上述五项标准表明,现行法律不再自动将功能性产品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因此,新规打破了工业设计与艺术作品之间僵化的界限,为具有美学价值的产品设计保护铺平了道路。 4.“线条-色彩-形状-构图”:一套扩大保护范围的标准体系 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等形式要素定义为可受保护的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形状”涵盖产品的整体三维形态,而不仅仅是表面装饰图案。同时,“与实用功能相关”这一表述承认应用艺术作品可以作为实用产品的有形组成部分(例如,手提包、自行车、香水瓶、台灯、咖啡机)。因此,如果一件实用产品通过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展现出美感,且其形式并非完全受功能性需求支配,那么原则上它可以被归类为应用艺术作品,并受版权保护。 工业设计范畴的僵化限制。 5. 范围扩大:从“产品线”到“产品设计” 值得注意的是,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对应用艺术作品的定义包含了“与产品设计相关的艺术设计”这一表述——这一措辞旨在涵盖介于艺术与工业之间的各类创意产品。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立法技巧,使得越南法律能够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兼具功能性和美学设计元素的各类产品,例如家具、自行车、手提包、香水瓶和咖啡机等。 由于立法者无法列举日常生活中所有类型的实用产品,因此“与产品形态相关的艺术设计”这一概念被用作一个开放性概念,用来识别任何具有特定形态的产品上的美学表达。这意味着:如果一件实用物品的形态通过线条、色彩、形状和构图等元素表达出来,具有美感,并非完全以功能为主导,并且展现出一定程度的创造性,那么理论上,这种表达方式可以被视为应用艺术作品,并受到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美观的功能性产品设计都受到保护。第6.8条同时规定了两项重要的限制:[/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排除产品发挥其功能所必需的形式; 要求具有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不能轻易复制该艺术表现形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这两个限制真正确保了只有具有真正创造性印记的独立审美元素才能受到版权保护。 例如:[/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椅子:椅子可以仅因其美学表达而作为应用艺术品受到保护,例如曲线的处理、装饰形状的组合,或并非由椅子实现其座椅功能所需的技术要求所决定的独特设计特征。如果该设计展现出一定的创造性,且普通室内设计或工业设计人员难以轻易复制,则该部分设计可考虑获得版权保护。 手提包:一种既具有携带物品的功能性用途,又具有显著美学创作空间的产品。根据第6.8条规定,只有那些并非出于携带物品或承重需要而产生的艺术元素——例如表面处理、装饰图案、线条构成和独特造型——才受版权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像爱马仕和香奈儿这样的时尚品牌……通常会通过草图、线条选择、配色方案和装饰构成来表达其创作过程——这些都是独立的审美元素,如果普通时尚设计知识的人无法轻易创作出来,那么就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保护。 在一些涉及爱马仕铂金包或凯莉包的国际案件中,外国法院承认这些包袋的美学元素超越了纯粹的功能性需求,达到了艺术品的水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包袋的整体形状——受其功能性影响——会受到越南法律的保护。因此,手提包可以作为应用艺术品受到保护,但仅限于其独立的美学方面,而非包袋的整体结构或功能性形状。[/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香水瓶、水瓶:这些产品通常为艺术创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瓶身曲线、比例、配色方案、玻璃质感和装饰图案等元素,通常并非出于盛装液体的功能而设定,而是体现了设计师的艺术选择。如果这些美学特征符合“普通包装设计或工业设计人员难以轻易创作”的要求,则可作为应用艺术作品获得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然而,诸如瓶口、瓶盖、喷雾装置、瓶颈结构或用于保持稳定性的平底等功能性部件,不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内。只有超出产品最低技术要求的美学元素才可能获得版权保护。[/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自行车和咖啡机:自行车和咖啡机都是功能性很强的产品,其外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要求、结构考量、操作机制和部件布局。根据第6.8条规定,这些纯粹的功能性特征不享有版权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设计的所有方面都被排除在外。如果产品包含与功能无关的、美学上独立的元素——例如装饰细节、图案、表面处理、配色方案或曲线——这些元素可以作为应用艺术受到保护,前提是它们并非普通工业设计知识的使用者能够轻易创作出来。 欧盟法院在布朗普顿自行车案中的判决体现了这一原则。尽管自行车车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受技术因素影响,但法院承认,设计师仍然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创作自由。如果设计选择更多地体现了艺术考量而非仅仅出于功能性考虑,那么最终的表达方式可能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结构严谨的第6.8条采用了一种宽泛而灵活的方法来界定应用艺术作品,涵盖平面设计、服装设计、体现在产品外形中的艺术设计以及艺术性的室内外设计。该条款体现了这样一种认识:实用产品不仅仅是功能性物品;当其视觉外观体现出独立于实用目的的审美创造力时,它们也可以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种方法符合当代国际趋势,即在版权保护中明确区分技术功能和艺术表达。 6. 为什么功能性产品应该被考虑注册为“应用艺术品”?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仿冒和未经授权的复制风险不断增加,企业正采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将版权、工业设计权和商标权结合起来。在此框架下,将功能性产品的美学特征注册为应用艺术作品,可以带来显著的法律优势,尤其是在受保护的元素构成独立的艺术表达,并非完全出于实用目的,而是体现了设计师的创作个性时。[/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打击侵权商品的有力法律依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4条规定,侵犯版权而制造的产品属于侵权商品。这意味着,如果受保护设计的审美表现形式被非法复制并应用于商品,不仅复制行为本身会受到追究,而且包含该复制元素的整个产品均构成侵权。这一机制扩大了执法能力,使执法部门能够根据侵权商品本身,而不仅仅是复制行为,来查扣、销毁或处罚侵权商品。 移除网络侵权行为的要求变得更加可行和有效: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中介平台(Shopee、Lazada、TikTok Shop、Facebook、Instagram、Google 等)的背景下,注册应用艺术作品的一个显著优势是能够应用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114 条规定的移除侵权内容的机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如果一家企业设计了一款具有创意且美观的装饰图案的背包,并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那么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该企业有权要求中间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社交网络、内容托管服务等)删除侵权产品图片:( i )第三方非法使用受保护的背包设计图片;或(ii)他们复制这些美观的图案并将其附加到自己的商品上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 在收到有效请求并附有所有权证明的通知后72 小时内,应当暂时删除图片。 如果没有版权登记证书,根据法律程序,几乎不可能证明所有权并要求删除,这剥夺了权利持有人快速、有力、有效的执法工具。[/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范围灵活,保护标准也较为宽松。其保护依据是作品美学表达的原创性,而非像工业设计那样要求“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即使设计作品已经公开发表,不再符合工业设计保护的条件,企业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这在实践中具有显著优势,尤其对于那些在注册工业设计之前就推出产品的企业而言。然而,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独立的审美方面,不包括受产品功能影响的设计元素。 更长的保护期:应用艺术作品的产权保护期为自公开之日起75年,若未公开则为自创作之日起100年,远长于工业设计专利最长15年的保护期。这对于生命周期长或具有象征意义的产品而言尤为重要。 一种有效的补充和应急方案:将设计注册为应用艺术作品可提供一种与工业设计并行且独立的保护机制。因此,以应用艺术作品形式进行保护是一种策略性的选择:它专注于保护创意元素,即使设计已公开发表且在风格上不再新颖,也能获得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外科手术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引入标志着越南版权法的一次重大变革。越南法律不再将实用产品自动局限于工业设计保护的范畴,而是承认功能性产品可能体现独立的审美创造力,因此有资格作为应用艺术作品获得保护。这一发展带来了诸多实际益处:[/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通过认可产品设计的审美价值来鼓励创新; 通过允许版权、工业设计权和商标的联合使用,扩大企业可用的知识产权工具范围; 工业设计注册的情况下,版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替代方案,因为版权保护基于原创性,并且提供的保护期限要长得多; 加强反抄袭措施,加大对非法复制受保护艺术设计产品的执法力度。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简而言之,当一件实用产品拥有独特的审美印记时,它不仅可以被视为一件物品,更可以被视为一件艺术品。因此,新规为设计投资、保护创意价值和提升产品竞争力带来了巨大机遇。[/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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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在越南:是什么策略帮助“三个圆环”商标成功突破混淆性近似障碍?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当两个图形商标在整体构图和视觉结构上高度相似,并同时指定使用于同类商品时,后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通常十分有限。换言之,其被驳回的风险极高。许多企业认为,只要能够取得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相关障碍便可迎刃而解。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情况远比这复杂。 同意函固然是一项重要的辅助证据,但其本身并非对商标主管机关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双方商标共存,审查员仍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独立判断。如果审查员认为相关商标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完全可以不采纳同意函中的意见。 Australis Holdings, Inc. “三个圆环”图形商标案件正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虽然申请人成功取得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但最终帮助其突破驳回障碍的关键因素,并非该同意函本身。 更广泛地说,在商标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真正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而在于申请人能否证明: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角度来看,相关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实际混淆或误认。 本案充分展示了一套经过精心设计的法律策略如何在同意函之外,结合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材料,成功克服因商标近似而产生的驳回理由,并证明相关商标的共存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面临类似驳回决定的企业而言,本案所体现的思路和策略,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背景情况 Australis Holdings, Inc.通过国际注册第1513635 ()号商标指定越南寻求保护,指定商品属于第29类。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认为该申请商标与COSMAXBTI, INC.名下第1345947 ()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向申请人发出了临时驳回通知。 从初步审查的角度来看,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驳回决定并非毫无依据。两件商标均属于抽象几何图形商标,均由三个圆形元素构成;更重要的是,双方商标所覆盖的商品均属于相同类别。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对两件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产生疑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两件商标均以三个圆形作为核心设计元素,并通过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排列。由于其基本构成要素高度相似,消费者在一般注意程度下接触相关商品时,确有可能将两件商标进行联想。因此,该案自审查初期便面临较大的注册障碍。 同意函在越南商标审查实践中的局限性 为克服上述驳回理由,Australis Holdings, Inc.取得了COSMAXBTI, INC.出具的同意函。在该文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其不反对Australis Holdings, Inc.的商标在越南获得注册和保护。 然而,审查员并未认为该同意函足以消除两件商标之间可能存在的混淆风险。这一立场充分体现了越南现行商标审查实践的一贯原则。即使相关商业主体已经达成协议,并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越南知识产权局仍有权独立判断两件商标同时获得保护是否会削弱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或者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在越南,仅依赖同意函通常难以克服基于商标近似而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必须进一步提交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和事实依据,以证明两件商标之间的相似性仅限于某些表面或局部设计元素,而其整体视觉效果、显著特征以及向消费者传达的商业印象存在实质性差异。 换言之,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并不在于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愿意接受共存,而在于相关公众是否可能认为两件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或者来源于彼此存在特定经济联系的主体。只有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这种混淆可能性不存在或极低时,相关驳回理由才有可能被成功克服。 应对策略:从视觉差异分析到共存事实证据的构建 通过整体印象和商业印象评估商标显著区别 在对两件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认为,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不能仅仅因为两件商标均包含“三个圆形”这一共同元素,便直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判断应当遵循整体观察原则,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水平为标准,从商标整体所产生的视觉印象和商业印象进行综合评估。 在本案中,虽然两件商标均采用了三个圆形或圆形元素作为设计基础,但其具体排列方式、组合结构以及整体构图存在明显差异。两件商标分别形成了不同的视觉效果、不同的品牌识别特征以及不同的商业印象。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共同点仅停留在“三个圆形”这一较为抽象的几何概念层面,而对于该概念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存在足以使消费者加以区分的显著差异。 这一点在商标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某种抽象理念本身,例如“三个圆形”的概念,而是该理念在具体标识中的独特表达方式。任何市场主体均无权垄断某一抽象的几何概念或设计思路。商标近似判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关概念是以何种具体形式呈现于商标之中,以及这种呈现方式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即使不同商标均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几何元素作为设计基础,只要其具体表现形式、整体构图以及所传递的商业印象存在实质差异,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区分开来,便有充分理由主张两件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本案的应对策略并未停留在强调同意函的法律效力,而是进一步围绕两件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商业印象上的差异展开系统论证,以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因两件商标的并存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多国共存证据: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有力佐证 本案应对策略的另一项重要支柱,在于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两件商标已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共存。在这些司法辖区内,两件商标不仅同时获得保护,而且从未发生相关争议,也不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与此同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亦明确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当两件商标已经在多个市场长期并存,并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保持和平共存状态时,这一事实本身便构成了一项具有说服力的现实依据,有助于证明相关商标之间的混淆风险并非显而易见,更未达到必须在越南予以驳回的程度。 当然,多国共存证据并不会对越南知识产权局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国和地区均依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审查标准以及审查实践对商标申请进行独立审查。因此,仅仅因为某一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能够在越南获得保护。 然而,这并不削弱此类证据的重要价值。相反,多国共存事实能够为申请人的主张提供强有力的现实支撑,使其论证基础不仅建立在法律分析和理论推理之上,更建立在真实市场环境中的实际使用经验之上。与单纯的法律推论相比,长期共存而未引发混淆的市场事实,往往更能够体现相关商标在现实商业环境中的实际识别效果。 因此,共存证据并非用来取代越南知识产权局的独立审查,而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辅助证明因素,对申请人的整体论证形成有力补强。此类证据表明,尽管两件商标同时用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并未认为其构成足以阻碍共存的混淆性近似。 当这些共存事实与两件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方式以及商业印象方面所存在的显著差异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时,便能够进一步强化这样一个结论:相关公众完全有能力区分两件商标,两者的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商业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 正因如此,多国共存证据最终成为本案整体法律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同意函、商标差异分析以及市场事实证据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论证体系。 案件结果与实务启示 基于KENFOX提交的法律论证和支持证据,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4月3日作出决定,撤销此前发出的临时驳回通知,并最终核准Australis Holdings, Inc.申请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这一结果表明,在涉及混淆可能性争议的商标驳回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图形商标的案件,同意函只有被纳入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策略之中,其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并非权利人之间是否同意共存,而是申请人能否清晰证明相关商标同时获得保护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实质性的混淆风险。 本案同时也为在越南遭遇商标驳回的权利人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 一、同意函不应被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虽然同意函可以成为一项极具价值的辅助证据,但其并不能替代实质性的法律论证。如果两件商标在整体判断下仍被认为具有较高近似程度,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共存协议,越南知识产权局仍有可能维持驳回决定。 因此,申请人不应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同意函,而应围绕“不存在真实混淆可能性”这一核心问题,建立更加完整的证据体系和法律论证框架。只有当同意函与商标差异分析、市场事实以及其他支持性证据相互结合时,其说服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体现。 二、商标近似判断应当着眼于整体印象,而非孤立分析个别要素. 在许多案件中,最容易被注意到的共同元素并不一定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混淆判断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关消费者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接触商标时,是否会误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或者来源于彼此存在经济联系的不同主体。 因此,商标比较不应机械地拆分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孤立分析,而应从整体视觉效果、概念含义以及商业印象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只有通过整体观察,才能准确评估消费者对商标的真实认知方式,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三、多国共存证据可能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能够证明两件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和平共存的证据,往往能够为克服基于商标近似提出的驳回理由提供有力支持。此类证据可以包括:双方商标在不同国家同时获得注册的记录、多个市场中的并行使用情况、长期不存在争议或消费者混淆的事实,以及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文件等。 虽然这些证据并不会对越南知识产权局产生约束力,也无法取代依据越南法律进行的独立审查,但其能够有效减轻审查员对于混淆风险的顾虑。因为这些证据反映的是商标在真实商业环境中的实际表现,而非单纯建立在理论推测基础上的判断。 当多国共存事实与商标本身的差异分析相结合时,其证明力往往会进一步增强。它不仅能够说明相关商标已经在其他市场成功共存,而且能够从实践层面证明消费者具备区分两件商标的能力,从而支持“同时给予保护既符合法律要求,也具有商业可行性”的结论。 本案再次说明,在越南商标审查实践中,成功克服混淆性近似驳回的关键,并不在于单一证据或单一论点,而在于构建一套相互呼应、逻辑完整且具有事实支撑的综合论证体系。同意函、多国共存事实、商标差异分析以及市场实践证据,只有被有效整合为统一的法律策略,才能最大程度提升说服力,并最终促成有利结果。 结语 在越南,商标被驳回并不一定意味着申请程序的终结。在许多情况下,这恰恰是一场需要严谨法律分析、周密策略规划以及系统论证能力的法律程序的开始。 有效的驳回复审策略不应仅仅是一份简单的解释性意见,而应当被构建成为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体系。能否成功扭转驳回结果,往往取决于申请人是否能够将法律分析、商标视觉比较、客观事实证据以及清晰连贯的论证逻辑有机结合,从而充分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既不会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三个圆环”商标案件充分说明,即使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存在较高程度的相似性而遭遇驳回,只要法律策略设计得当,并辅以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仍然存在成功克服驳回障碍的可能。 同意函固然能够增强申请人的论证力度,但其通常并非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始终是: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角度来看,申请人能否证明相关商标之间存在足够明显的区别,从而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和平共存,而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对于寻求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的企业而言,这一点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复杂或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申请人不应寄希望于某一项“决定性证据”便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相反,更为有效的做法是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策略,从法律依据、商业现实以及市场实践等多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论证体系,以全面说服审查机关接受申请人的主张。 从更广泛的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注册的价值远不止于取得一份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是一项重要的商业资产,它能够帮助企业更加稳定和确定地开展经营活动,拓展新市场,吸引商业合作伙伴,维护品牌声誉,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当商标申请面临驳回风险,而案件仍然存在合理的法律依据和可争取空间时,投入时间和资源制定一套经过精心设计、逻辑严密且证据充分的应对方案,往往能够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如“三个圆环”商标案件所展示的那样,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正确的法律策略有时足以改变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并最终实现商标获得保护的目标。[/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Application & Registration Process: A Comprehensive Guide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Cancelling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in Vietnam: What a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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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恶意商标申请:2025年《知识产权法》有哪些新变化?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越南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日益受到职业商标抢注者的恶意利用。在法律实践中,某些个人和公司申请注册了数十个甚至数百个商标,这些商标涉嫌抄袭或模仿外国品牌所有权人、海外制造商、连锁特许经营商、网络卖家或准备进入越南市场的企业已经使用的商标。这些注册申请通常并非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目的,而是意在以此坐等索取经济利益。 上述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不仅会被用作阻碍真正权利人注册的被动障碍,还可能被当作主动的商业武器:用于索要高额费用、阻断产品分销、向当地合作伙伴施压、发起电商平台投诉,甚至威胁对真实品牌所有权人的产品采取侵权执法行动。 因此,“恶意”已成为越南商标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越南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连同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的第10/2026/TT-BKHCN号通告,标志着越南在打击商标抢注行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上述新规虽然并未废除越南的“申请在先”原则,但为品牌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切实可行的法律工具,以应对和挑战此类滥用申请与注册的行为。 2025年的改变:更具商业现实意义的“恶意”认定框架 2025年改革引入的最重要变化在于,越南对“恶意”的规制条款如今表述得更为具体,且更具商业现实意义。新框架不再要求品牌所有权人主要依赖难以举证的、关于申请人主观知情及不正当意图的证据,而是明确了可能构成恶意的具体事实情形。 根据第10/2026/TT-BKHCN号通告第112.3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商标注册可因构成“恶意”而被宣告无效: a) 大规模申请与囤积: 申请人针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已在越南使用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且此类注册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能力,同时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真实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  b) 搭便车与市场阻碍: 在申请日,所申请的商标与已被越南相关消费者视为代表他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业来源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或者与在其他国家驰名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且该注册行为旨在不正当地利用该商标的声誉或商誉以牟取利益,或者主要意图在于向该商标的真实权利人出售、许可或转让该商标的注册权,或者意在阻止该商标权利人进入市场以限制竞争,亦或是从事了其他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行为。 该条文措辞将“恶意”从一个抽象概念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评估标准,从而为外国品牌所有权人提供了两个至关重要的战略维权杠杆。 情形 1:大规模申请与商标囤积 该条款直接针对在越南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已使用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申请人。其核心构成要素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商标与他人已使用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重合或类似程度;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能力;以及 缺乏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商标意图的证据。 此项规定旨在打击职业商标抢注者。在法律实践中,此类主体可能会申请数十个甚至数百个商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所有这些商标均有实际的商业运营计划,而是期望真实权利人日后为购买商标转让或达成和解而向其支付费用。根据新规,这种申请模式本身即可构成认定“恶意”的关键证据。 这一转变极具积极意义。在此之前,即使抢注者已经抢注了多个外国商标,真实权利人往往仍须证明该抢注者明知其特定商标的存在且抱有不正当动机。而新法律框架则使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能够更直接地审视商业现实:即申请人的行为究竟属于真实的品牌开发,还是属于系统性的商标囤积。 情形 2:搭便车、转售施压与市场阻碍 第二种情形涉及针对他人声誉的商标申请行为。该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在申请日,被申请商标与已被越南相关消费者视为代表他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商业来源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或者与在其他国家驰名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 然而,仅凭商标的近似性和知名度尚不足以认定恶意。该规则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不正当目的,例如:不正当地利用真实商标的声誉或商誉;向真实权利人出售、许可或转让该商标的注册权;阻碍真实权利人进入市场;限制竞争;或者 以其他方式从事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行为。 这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尤为有用。其品牌虽然可能尚未在越南社会公众中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但在特定的行业、贸易渠道、专业买家群体、细分消费群体、网络社区、特许经营领域或分销网络内已为人所知。因此,条文中提及的“越南相关消费者”这一表述至关重要。这意味着,维权时的举证重点可以聚焦于涉案的实际相关市场,而无须证明该商标已获得全国范围内的公众普遍认知。 应对越南恶意商标申请的战略应对策略 越南2025年《知识产权法》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该国法律制度正朝着加强保护、严厉打击不诚实商标申请的方向发展。新规更好地反映了商业现实,并为品牌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工具,以应对和挑战商标囤积及基于他人声誉的不正当侵占行为。 然而,“恶意”在法律上仍属于证据驱动型的认定理由。仅指出某项申请具有不公平性、可疑性或商业投机性是远远不够的。品牌所有权人必须证明相关事实,包括:在先商标的存在、申请人的行为、商业背景、申请模式、正当权利人商标的声誉或知名度,以及申请背后的不正当目的。 2025年的改革虽然改善了法律环境,但并不能取代主动进行品牌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入越南市场之前,应当采取以下步骤:[/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1. 尽早申请。 在越南,商标申请应当在产品发布、指定分销商、特许经营谈判、营销活动、参加贸易展会或网络市场测试之前提交。在对抗抢注者时,尽早申请依然是最具成本效益的保护手段。 2. 进行商标清查与监控检索。 投资者应当检索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越南提出申请或获得注册。同时,还应当对新公告的商标申请进行监控,以便在法定限期内提出商标异议。 3. 留存品牌创立、所有权及国际声誉的证据。 这包括原属国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海外使用证据、广告宣传材料、所获奖项、媒体报道、销售数据、域名、社交媒体账号以及记录品牌历史的公司档案。 4. 尽早构建面向越南市场的证据。 甚至在正式进入市场之前,品牌所有权人就应当对针对越南市场的推广活动、越南客户的咨询、与分销商的往来函件、参加贸易展会的情况、越南语网站或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商品上架信息、进口记录、样品、营销材料以及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证据进行归档留存。 5. 记录与当地合作伙伴的业务往来。 许多涉及恶意的纠纷往往源于与分销商、代理商、OEM(代工)制造商、前合作伙伴或当地合作者的关系破裂。合同、电子邮件、报价单、会议记录、样品索取请求以及保密义务文件,日后都可能成为证明对方属于“明知”的关键证据。 6. 切勿仅依赖“恶意”这一单一理由。 一个强有力的维权或异议方案应当结合所有可行的法律依据,例如: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可能性、缺乏显著性、与商号权冲突、标志或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在先使用、无权申请注册,以及在适用时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切实可行的结论十分明确:应当将越南视为优先提交申请的司法管辖区,而不应将其视为一个仅在产品上市后才采取保护措施的市场。最强有力的反抢注策略依然是事前预防。然而,在恶意申请已经发生的情形下,2025年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一个更为强有力的维权反击框架——尤其是对于那些自始便妥善留存了关键证据的权利人而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Application & Registration Process: A Comprehensive Guide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Cancelling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in Vietnam: What a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Do? Similarity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Confusion: What Strategy Can Secure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the Face of Opposition from a Multinational Group? Registering a Trademark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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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B株式会社到访KENFOX,探讨专利保护及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战略合作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6年6月8日,KENFOX知识产权及法律事务所荣幸地在河内接待了NGB株式会社泰国办事处代表寺冈博义先生的正式访问和工作会议。此次会晤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就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以及为在越南寻求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本企业提供战略合作支持的潜在途径,进行了深入交流。 NGB株式会社——近七十年的卓越知识产权服务经验 会晤期间,寺冈博义先生介绍了日本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商之一——NGB株式会社。 NGB成立于1959年,经过近70年的运营,已建立起卓越的声誉,并构建了广泛的全球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专利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组织网络。 据寺冈博义先生介绍,NGB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尤其专注于通过其关联公司和国际合作伙伴,协助客户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专利保护。NGB的客户每年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交大量专利申请,这反映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日本创新者和科技驱动型企业日益增长的重要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718,32719,32720,32721,32717" image_size="1200"][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KENFOX分享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方面的丰富经验 KENFOX的知识产权律师兼董事总经理阮武泉先生代表KENFOX分享了该事务所在越南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维权方面的丰富经验。 Quan先生重点介绍了KENFOX在协助跨国公司(包括全球知名企业)进行专利、商标和工业设计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方面的卓越业绩。凭借二十余年的实践经验,KENFOX已成功为权利人提供调查、证据收集、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程序以及越南法律规定的其他维权机制等方面的支持。 KENFOX商标和版权业务负责人黄氏雪红女士也发表了讲话。她分享了自己于2015年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律师培训项目的经历。该项目由日本特许厅(JPO)和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支持举办,参与者来自马来西亚、泰国以及该地区其他几个国家。该项目为参与者提供了关于区域知识产权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最佳实践的宝贵见解。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722,32723,32724,32725" image_size="1200"][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构建战略合作基础 寺冈博义先生对KENFOX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以及对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刻理解表示高度赞赏。他尤其对KENFOX的服务质量、响应速度以及为国际客户处理复杂知识产权事务的能力印象深刻。 他表示,很遗憾未能早些结识KENFOX,并认为KENFOX是他迄今为止在越南遇到的最优秀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之一。 展望未来,寺冈博义先生希望NGB的其他同事能在不久的将来有机会访问KENFOX并与其交流。他指出,两家机构之间更紧密的互动将有助于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NGB广泛的国际客户网络与KENFOX在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权方面的丰富经验相结合,将为希望在越南获得、保护和维权其知识产权的日本企业创造巨大价值。 会议在富有成效且友好的气氛中圆满结束,为 NGB 公司和 KENFOX 未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并为支持日本企业开拓越南日益活跃且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市场开辟了新的机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single_image image="32726" img_size="1200"][/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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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福律师事务所与广西商事调解协会知识产权专家委任仪式暨战略合作会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2026年6月3日,肯福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河内办公室接待了广西商事调解协会(广西商事调解协会)代表团的正式工作访问。此次访问标志着双方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双方共同举行了知识产权专家委任仪式和战略合作会议,旨在加强在知识产权、商事调解和跨境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合作。 GCMA知识产权专家委任 会议期间,GCMA颁发委任书,正式委任KENFOX知识产权律师兼总经理阮武权先生为协会2026-2029年度知识产权专家。 此次委任是对阮武权先生在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以及为国际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领域所取得的专业成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贡献的认可。[/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655,32654,32650,32657" image_size="1200"][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分享争议解决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 会议上,阮武权先生分享了KENFOX在协助在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运营的中国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调解、仲裁和法律合规事宜方面的经验。 肯福律师事务所代表强调,越南已成为中国投资日益重要的目的地,跨境商业活动中对法律支持的需求持续增长。肯福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15年的专业实践经验,其专家团队拥有超过20年的行业经验,已为众多跨国公司和中国领先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在东南亚地区保护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加强与中国商界的合作 肯福律师事务所还重点介绍了其积极参与中国知识产权会议和专业论坛的情况。其代表经常受邀担任演讲嘉宾,分享关于跨境知识产权风险的见解,并为在越南投资和运营的中国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近年来,阮武权先生受邀在中国众多专业活动中就商业纠纷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在东南亚地区开展业务的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等主题发表演讲。[/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651,32646,32656" image_size="1200"][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促进商业调解与商业纠纷解决领域的合作 鉴于KENFOX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GCMA表示希望加强在商业调解、仲裁和跨境纠纷解决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专业交流,加强合作,支持越中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法律和商业风险,并有效解决投资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此次会议为KENFOX与GCMA的合作创造了新的机遇,并有望进一步加强越中两国商界的法律和商业联系。[/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653,32647,32649" image_size="1200"][vc_column_text]Related Articles: MEGA MGC COFFEE: A “Reversal” Strategy and Lessons in Trademark Rights Establishment in Vietnam How to overcome Vietnam’s refusal of allegedly descriptive trademarks?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The Fine Line Between Descriptive and Suggestive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Trademark Application & Registration Process: A Comprehensive Guide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Similar” product packaging: How to handle unf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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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玛烟草国际公司访问肯福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保护烟草品牌免受跨境假冒伪劣产品侵害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6年6月1日,肯福律师事务所荣幸地在其河内办公室接待了西格玛烟草国际公司的代表团,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进行了探讨,尤其是在东南亚地区商标侵权、假冒烟草产品生产和分销日益猖獗的背景下。 肯福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主任阮武全先生,以及一支由律师和知识产权执法专家组成的团队。会议气氛开放、专业且富有建设性,重点评估了烟草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保护越南及周边地区商标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执法措。 关于越南知识产权法重要变化及执法新趋势的最新进展 在会议上,阮武全先生和KENFOX的知识产权律师向Sigma Tobacco International代表团介绍了根据2025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2026年生效的新实施细则,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生的重大变化。[参见此处] KENFOX特别分享了2025年5月17日越南总理第13/CT-TTg号指令的信息,该指令旨在加强在新形势下打击走私、贸易欺诈、假冒商品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据Vnexpress报道,截至5月27日,各部委、部门和地方政府共查处1438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其中,1146起案件已进行行政处理,28起案件已提起刑事诉讼。知识产权侵权罚款总额约为126亿越南盾,侵权商品价值近360亿越南盾。 KENFOX认为,近期执法力度的加大为国际企业在越南实施品牌保护和反假冒项目创造了更多有利机遇。 关于保护烟草品牌面临的实际挑战的讨论 总经理Alexander先生分享了Sigma Tobacco International在多个区域市场面临的烟草品牌被抄袭、仿冒和非法分销的困境。 Alexander先生特别指出,Sigma Tobacco International旗下的一些烟草品牌在柬埔寨遭到仿冒,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声誉、分销体系和消费者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Sigma Tobacco International请求KENFOX协助制定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这包括调查侵权商品的来源、收集证据、与越南和柬埔寨的执法机构协调,以及针对参与假冒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和个人,研究适当的海关监管、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理措施。 凭借在越南打击假冒商品和执行知识产权方面超过20年的经验,KENFOX分享了应对跨境侵权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 拓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 Sigma Tobacco International的来访和工作会议进一步肯定了国际企业对KENFOX在越南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咨询、执行和解决能力的信任。通过就烟草假冒问题和东南亚商标保护挑战进行务实交流,双方有机会分享经验、评估法律风险,并探讨跨境侵权案件的适当执法解决方案。 此次会议也为肯福克斯和西格玛烟草国际公司未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打击假冒伪劣活动、商标侵权调查和处理方面,从而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维护越南和该地区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588,32584,32585,32589,32586,32587" image_size="1200"][/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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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荣幸地担任德国知名钢材粘合剂和化学锚固剂品牌Fischer的知识产权代表,协助其在越南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产品相关事宜。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如何鉴别正品Fischer注浆砂浆 Fischer代表建议用户仔细检查包装、胶筒结构和混合机制,以区分正品化学锚固剂和市面上出现的假冒产品。 Fischer是fischerwerke GmbH & Co. KG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总部位于德国,业务涵盖建筑和工业领域的锚固解决方案、安装系统和工程材料。 据品牌代表介绍,化学锚固剂是需要严格技术标准的产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建筑工程中锚固系统的粘结性能和承载能力。因此,使用假冒产品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可能会降低承载性能,从而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用户可以通过包装和胶筒的几个特征来区分正品和假冒产品。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瓶盖设计。正品 Fischer 胶筒的瓶盖顶部呈锥形,肩部向下倾斜至胶筒主体。胶筒颈部有独特的压纹标记。而假冒产品的瓶盖顶部通常较扁平,肩部更水平,倾斜角度也较小。 标签材质。正品 Fischer 化学锚胶使用哑光纸质标签,表面无光泽。相比之下,许多假冒产品使用光面塑料标签,从正面观察时,两者外观差异明显。 包装颜色。根据公司发布的警告,正品通常采用浅天蓝色。而市面上销售的假冒产品可能采用不同的颜色,例如浅米色、深蓝色,或者使用浅蓝色的旧包装设计。 胶筒底部形状。正品胶筒底部边缘平直、均匀且薄。相比之下,假冒产品的底部边缘通常更厚且更凸起。 混合机构。这是最容易区分真假产品的细节之一。正品 Fischer 产品采用同心圆环混合机构,并结合支撑径向点。而许多假冒产品则采用更简单的径向模式。 Fischer 代表表示,近期市场上出现了疑似商标假冒的 FIS EB II 化学锚固胶产品,存在产品质量和技术安全方面的各种风险。 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客户、经销商、承包商和建筑公司应仅从合法渠道或授权经销商处购买产品。此外,用户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包装、产品标签、生产批号和随附的技术文件。对于价格异常低廉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应谨慎对待。 Thế Đan Box(1 小时后添加)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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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诉讼及诉讼程序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越南的知识产权(IP)框架发展迅速。越南是《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越欧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的成员国。这些条约与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民法典》(2015年)、《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Code (CPC))(2015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实施法令(如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99/2013/ND-CP号法令等)共同构成了该国商标制度的核心。 越南为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行政行动、民事诉讼、刑事起诉和边境管制措施。每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程序、优势和挑战。从调查、立案到审判和救济,了解整个流程对于有效的权利实施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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