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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恶意商标抢注:哪些证据才真正具有证明力?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品牌所有者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第三方在越南申请或注册时,往往本能地认为案件结果毋庸置疑: “商标完全一致,指定的商品/服务也完全相同,这显然属于恶意抢注。” 然而,实务中却未必如此。 在越南的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明两件商标构成近似通常是整个案件中最直接、最容易的一步。真正的挑战—也是绝大多数外国品牌所有者受挫的关键所在—在于举证。在严格遵循“申请在先原则”(First-to-file)的法律框架下,证明当事人具有“恶意”,需要举证证明其主观意图、商业动机以及不正当目的。 在实践中,一锤定音的“直接铁证”极为罕见。处理越南的恶意抢注案件,关键不能将单个证据割裂来看,而应着眼于构建一条逻辑严密、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 结合实务经验,以下几类证据往往能在案件审理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1. 证明“在先知悉”:核心事实基础 案件的逻辑起点,始终在于证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就已经明确知晓正标品牌的存在。 最有力、最具证明力的证据自然来源于双方在此之前存在的商业合作关系。经销协议、代理合同、采购订单、正式商业报价单、电子邮件往来谈判、代工生产(OEM)磋商或特许经营谈判记录等,都能使申请人极难抗辩其属于“偶然独立创作”。 如果双方从未签署过正式合同,举证重心就应当转向品牌的市场曝光度。能够体现品牌区域性影响力的相关证据—例如向东南亚市场的跨境销售记录、参与国际展会的资料、针对当地市场的在线营销推广、社交媒体互动情况,以及来自越南本土的网络访问流量等—均可作为强有力的间接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绝非出于巧合设计了该商标。 2. 审查申请人的商标布局背景:惯常模式还是纯属巧合 仅凭一件孤立的商标申请,能反映的问题往往有限;但若有数十件商标申请,其性质就截然不同了。 在正式提起法律程序之前,建议对申请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的商标申请全貌进行全面排查与审计: 申请人是否同时抢注了多家互不关联的外国品牌所有者名下的商标? 其抢注目标是否主要针对具有高度显著性的图形Logo、独创词(invented words)或极具特色的图文组合元素? 这些商标申请是否高度集中在外国品牌正积极拓展、筹划进入的相关行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一旦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具有投机性质的抢注惯例,案件定性便会发生根本性转变:一起看似普通的商标权利冲突,将直接转化为存在系统性恶意囤积与抢注(trademark squatting)的有力证明。 3. 评估商业行为与动机:抢注背后的真实诉求是什么? 仅仅证明申请人“知晓”商标,往往还不足以敲定案件定论。审查机关同样会密切关注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后的实际商业行为: 申请人是否曾主动接触正标所有者,并提出索要巨额转让费以“出售”该商标? 申请人是否以出具《共存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为由,索要畸高的补偿金? 申请人是否企图以此商标申请作为筹码,强迫正标方与其建立独家经销合作关系? 申请人是否曾利用该抢注商标,在越南海关扣押正标的正品货物,或向正品授权经销商发送侵权警告函? 申请人名下是否完全没有关于该商标的真实商业使用记录或合理的市场运作规划?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具体的外部行为,直接为审查机关回答了最为核心的一个问题:申请人最初申请该商标的真实商业目的是什么? 4. 时间节点与事实因果的证明价值 案件发生的时间先后序列,往往是被严重低估的关键证据工具。 在跨境知识产权争议中,这类时间线屡见不鲜: 1月: 双方开启初步经销谈判; 2月: 外国品牌方提供产品目录、技术参数及批发价格表; 3月: 商务谈判破裂或停滞; 4月: 越南当地相对方随即在越南就完全相同的商标递交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即便没有任何书面文件直白地写着“我们将抢注贵司的商标”,但这一时间序列本身便具有不可辩驳的说服力。强烈建议在起草正式法律意见书前,先将所有往来沟通整理成一份精确到日的时间轴。在知识产权争议中,清晰的时间链条往往能够提供单个独立文件所无法展现的事实因果关系。 5. 厘清“恶意抢注”与“驰名商标”的认定界限 实践中一个耗时费力且屡见不鲜的误区,在于申请人耗费了大量成本与资源,试图向审查机关证明其商标在越南属于“驰名商标”。 尽管品牌在区域内的知名度能够提供有益的背景支撑,但在越南法律实践中,“恶意认定”与“驰名商标保护”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范畴。盲目攀附严格的驰名商标认定门槛,反而可能分散审理人员对“申请人恶意抢注行为本身”的关注。 核心问题并不在于:“我们能否证明该商标已广为人知?” 而在于:“现有证据组合能否充分证明,该特定申请人早已明知我们的品牌,却依然出于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目的抢先申请了该商标?” 实务观察与策略总结 在恶意抢注争议中,代理人极少能仅凭单一一份“决定性文件”便彻底锁定胜局。 一个具备强说服力的案件,通常依赖于将不同维度的客观事实串联成链:通过往来邮件确立在先知悉,通过全盘检索揭示批量抢注模式,通过敲诈性商业要价证明不正当动机,再通过严密的时间线凸显其投机性。孤立审视时,某些单项材料或许证明力有限;但当它们被整合为一个逻辑自洽的整体时,便足以勾勒出一幅清晰且极具说服力的恶意侵权全景。 因此,面对在越南出现的商标抢注争议,权利人进行案情评估的首要聚焦点,不应仅仅停留在比对两件商标有多近似,而更应聚焦于:针对该申请人的行为脉络与商业背景,我们究竟能拿出怎样扎实可查的客观证据。 这才是确立战略优势与赢得案件的关键所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Brompton – When a Folding Bicycle Becomes a “Work” –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From Europe to Vietnam – Three Questions for Determining the Copyright Eligibility of Functional Products as Works of Applied Art Cancellation of Bad Faith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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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武权应江苏省律师协会邀请,就东南亚知识产权保护作专题分享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应江苏省律师协会邀请,KENFOX IP & Law Office知识产权代理人阮武权(Nguyen Vu Quan)于2026年7月16日至19日在江苏徐州举办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研修班上作专题授课。 本次研修班汇聚了约150名律师,邀请了熟悉美国、欧洲、香港及东南亚知识产权实务的资深专家和法律从业者授课。在江苏师范大学的组织支持下,研修班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实务、跨境争议解决以及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所需的法律服务能力展开,旨在提升律师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支持的能力。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CQLbljCAWs 7月18日下午,阮武权先生以**《东南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案例分析与实务解决方案》**(Protecting IP in Southeast Asia – IP Risks, Case Studies, and Practical Solutions for Chinese Businesses)为题作专题分享。 本次授课立足知识产权资产保护实务,将风险识别、案例分析与契合企业需求的解决方案相结合。对于协助中国客户在东南亚开展品牌建设、拓展商业网络及维护商业利益的律师而言,相关内容具有切实的参考价值。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Tut8R96iz0 凭借二十余年来在越南及区域内其他市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处理相关事务的经验,阮武权先生从深耕当地市场的知识产权维权专家视角出发,将企业的商业目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及权利执行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帮助学员在具体商业场景下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 东南亚专题是本次研修班整体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课程涵盖香港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境法律风险、企业赴美经营中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与合规考量、统一专利法院(UPC)设立后的欧洲专利布局与诉讼策略,以及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与调解等内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825,33829,33824,33823,33828,33827,33830,33831,33826" image_size="1200"][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研修班结束后,学员分享的反馈肯定了授课专家所传授的实务见解与国际经验,并表示希望将所学知识运用于今后的工作,进一步提升为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 对KENFOX而言,参与本次研修班既是分享实务经验的机会,也是深化与江苏律师界专业交流、推动跨境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契机。中国律师与东南亚各法域法律从业者之间的协作,有助于企业及早识别风险、制定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在争议发生时作出有效应对。 KENFOX衷心感谢江苏省律师协会、研修班组织团队及江苏师范大学为本次专业交流提供的支持,并期待继续携手中国法律同仁与企业,共同保护企业在越南及东南亚地区的知识产权资产。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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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越南注册:是否仍可进行著作权侵权鉴定?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一件在外国创作并登记取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越南遭到未经授权的复制。著作权人持有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从未在越南版权局办理登记。那么,在申请著作权侵权鉴定之前,是否必须先在越南登记著作权? 根据越南著作权保护中心的观点,答案是:不一定。这一结论并不仅仅是对行政程序的简单化处理,更反映出越南知识产权(IP)执法理念正在发生的重要转变——从依赖国内权利证书的思维,逐步转向关注权利产生的法律基础以及证据的质量。 1. 著作权侵权鉴定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范围、价值与实践应用 与商标或工业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范围通常通过权利证书得到相对明确的界定;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因此,著作权往往被视为一种“无形、难以衡量且难以执法”的资产。 当争议发生时,执法机关需要处理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问题: 该作品是否具备获得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原创性? 哪些要素属于受保护的表达形式,哪些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 被指控侵权方是否实际复制了该作品,还是仅仅因巧合而独立创作出类似作品? 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例外或限制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著作权鉴定能够将抽象的法律权利转化为具体的技术与法律结论,并为主管机关及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具有说服力的专业依据。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92条(经《第134/2026/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著作权鉴定包括确定著作权产生的依据、识别侵权要素、评估相同或相似特征,以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越南版权局下属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信息与转让中心的统计数据,已公开的鉴定案件中,超过90%涉及实用美术作品,包括标识、包装以及品牌视觉识别设计。因此,著作权侵权鉴定已成为企业保护商业资产的直接工具,而不仅仅是解决纯粹学术或理论争议的机制。 2. 根本区别:登记并不产生著作权 要理解为什么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被接受,有必要回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之间的根本区别。 权利产生机制 工业产权 (商标、专利、工业设计) 著作权 (文学、艺术作品等) 权利通常以登记为基础。 保护受地域性原则支配。 在外国注册的商标并不会自动在越南获得保护 权利在作品创作并固定后自动产生。 登记并非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强制性前提(《知识产权法》第49.2条)。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6.1条,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并以一定有形形式表达时自动产生。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创设著作权;其作用在于记录相关信息,并在发生争议时为权利主张提供证据上的优势。 因此,对于著作权而言,关键问题并不是:“该作品是否已在越南登记?”而是:著作权是否已经依法产生?申请人能否证明其作为著作权人和/或作者的身份?被审查的行为是否根据越南法律构成著作权侵权? 3. 《伯尔尼公约》与外国证据的法律边界 越南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建立在三项基本原则之上: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享有与本国作者作品同等的保护。 自动保护(Automatic Protection):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不以履行任何形式手续为条件,例如登记或交存。 保护独立性(Independence of Protection):在请求保护的国家所获得的保护独立于作品来源国的保护状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但是,《伯尔尼公约》并不会创设一份“全球著作权证书”。任何发生在越南的行为,仍须依据越南法律进行审查,包括权利产生的依据、保护范围以及相关侵权行为。 因此,从法律上更准确的理解是:外国有权机关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会自动在越南“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符合《伯尔尼公约》和越南知识产权法的前提下,该证书可以作为重要的书面证据,用于证明著作权的存在、作品的创作时间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人身份。 如果要求外国权利人在越南重新登记作品,才能允许其申请著作权侵权鉴定,那么登记程序实际上就会成为一种“间接的执法条件”,这将与《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相悖。 4. 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法律价值与局限 鉴定机构接受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著作权侵权鉴定,是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进展。然而,权利人仍应保持合理预期。该文件是一个起点,而不是最终结论。 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帮助证明: 截至登记日作品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 与作品创作或发表相关的时间节点。 证书所列人员作为名义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初步身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外国登记证书不会自动证明: 该作品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 著作权所有权持续有效,包括截至申请鉴定之日相关权利是否已经转让、受到争议或以其他方式发生变化。 作品的原创性,即证书所列人员是否真正独立创作了该作品,还是从第三方复制而来。 被指控侵权方是否接触过该作品,以及是否实际发生未经授权的复制。 相关行为是否根据越南法律构成侵权要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重要提示:如果证书所列人员是法人(作为著作权人),鉴定材料应补充能够证明权利转让或取得情况的权利链,例如劳动合同、工作委托/任务分配协议、著作权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 5. 未登记作品的鉴定与保护:法律依据及权利人的可选路径 如果一件作品从未在越南或外国登记,但在越南遭到侵权,该如何处理?这将更加全面地检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5条:对于未登记权利,其保护客体的认定依据证明权利产生基础的文件、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推定。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77.2条:未登记权利的权利人身份,可以通过载有作者姓名的作品原件/复制件、证明作品创作、发表或发行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101条:著作权鉴定申请材料必须包括“证明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文件”,并未将著作权登记证书限定为唯一证明材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缺少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构成拒绝受理著作权鉴定申请的绝对障碍。决定性因素并不在于这张“纸”,而在于证明作品创作和权属的证据链是否可靠、一致且具有逻辑连续性。 6. 未登记或在外国登记的作品:著作权证据材料包括哪些? 在没有越南版权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权利人承担。为了使著作权鉴定申请能够顺利受理和处理,企业应准备五类核心证据。 著作权证据材料 1. 创作与固定证据 原始设计文件(.ai、.psd、.cad等)、源代码和元数据。 初步草图以及按时间顺序形成的修改版本,以反映作品的发展过程。 创作过程中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工作沟通记录。 2. 作者身份与著作权所有权证据 劳动合同/委托创作协议,以及相关职位或工作职责说明。 验收记录、付款记录以及证明权利转让或取得的文件。 直接创作该作品的作者所作的声明或陈述。 3. 首次发表或公开证据 出版物、目录、网站文章和社交媒体帖子,以及可识别的时间戳。 参加展览会、贸易展会或产品发布活动的记录。 4. 原创性证据 证明该作品与既有的、属于公共领域的常见作品或材料之间存在创作差异的文件。 5. 侵权行为与接触可能性证据 由司法执行官/执达员制作或认证、记录线上或实体市场侵权行为的文件。 从市场收集的样品或实物。 证明被指控侵权方此前有机会接触原作品的证据,例如既往商业关系、参加同一贸易展会、网站访问记录或其他相关情形。 程序提示:在外国制作或签发的文件,应根据具体受理机关的要求进行翻译并办理公证/认证;如有要求,还应提前准备领事认证方案。 结语 越南著作权鉴定机构扩大接受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可被视为著作权保护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进展。该机制有助于国际企业更加高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降低行政成本,并减少紧急执法情形下的时间延误。 但是,即使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专业和技术价值,其仍只是主管国家机关(例如法院、市场监管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作出最终决定时可以考虑的一项证据来源。权利人因此不应将外国著作权登记证书视为提供绝对保护的工具。其真正价值在于建立系统的证据管理策略:从作品创作之初即保存创作资料,建立完整且严谨的合同权利链,并主动与越南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合作。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法律上获得认可的权利转化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执法工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wo Lawsuits over a Pair of Shoes in Denmark and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trategy Best Protects Functional Products under Copyrigh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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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同类近似商标并非一定会被完全驳回:越南商标审查实用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所有人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时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是: “如果拟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并且两者都指定同一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那么申请是否会被自动驳回? ” 根据越南的实践,答案是:不一定。 根据尼斯分类,两个商标属于同一商品/服务类别固然重要,但这并非决定性因素,也不必然意味着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反之,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商品/服务属于不同类别,但如果它们在性质、功能、用途、目标消费者、销售渠道或潜在的商业混淆风险方面存在关联,仍可能被视为相似。 商品或服务的相似程度或商业关联程度。 1. 越南商品和服务的跨类别审查方法 实际上,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范围并不局限于同一尼斯分类中已存在的商标。审查员可能会将申请商标与先前申请或已注册的、涵盖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进行比较,前提是这些商品或服务在商业上被认为相似或具有足够的关联性。 换句话说,越南在评估商标之间混淆的可能性时,采用了跨类别审查方法。 例如,根据商品和服务内部跨类审查指南,第31类商品可以与第5类商品进行对比审查。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第31类中的某些商品——例如农产品、植物性产品、动物饲料或与健康相关的天然衍生产品——可能与第5类商品(包括药品、医药产品、膳食补充剂、营养制剂或兽药制剂)具有足够的商业关联性。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跨类别审查指南仅反映了初步审查原则或一般性指导。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不仅会依据类别编号,还会考虑申请和比较商标中商品/服务类别的具体内容。 2. 属于同一档次并不意味着商品或服务就一定相似。 最近的一个案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商标: 类别:                                 35 (为他人提供酒店业务管理;为他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许可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广告;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业管理咨询;酒店外包行政管理服务。 )                                                43 (酒店住宿服务;提供临时住宿,包括酒店和客栈); 越南知识产权局随后发布了实质性审查结果通知,接受了第 35 类和第 43 类某些服务的注册申请。 第 43 类中的某些服务申请被部分拒绝,具体而言: 由于被认为与以下参考商标相似: 商标:                  类别:                                 43 (餐饮服务;中餐馆服务;提供中式菜肴的自助餐厅服务;餐厅提供食品和饮料;餐厅提供的婚宴餐饮服务;婚宴宴会厅出租)。 所引用的商标也在第 43 类注册,涵盖餐饮服务;中餐馆服务;专门提供中式菜肴的自助式餐馆服务;餐馆提供的食品和饮料;餐馆提供的婚宴餐饮服务;以及婚宴宴会厅租赁。 本案可作为有益的例证,因为申请的商标 “ ” 和 “ ” 被认为高度相似,双方指定的服务均属于同一尼斯分类(第43类)。尽管如此,越南知识产权局并未拒绝第43类中所有服务的具体说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拒绝仅限于与提供食品和饮料、餐厅服务、咖啡馆、酒吧和类似招待服务直接相关的服务——即被认为与所引用商标涵盖的服务相同或非常相似的服务。 酒店住宿等服务则不然。 即使临时居留也属于第 43 类,但知识产权局还是接受了这些临时居留申请以获得保护。这表明,知识产权局并没有采用基于类别编号的机械方法,而是具体评估了申请中每项服务的性质。 3. 关键标准:商业邻近性而非单纯的课程编号 在实践中,评估商品/服务相似性时,审查机关通常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 商品/服务的性质:这些商品/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类型、性质或提供领域?例如,“餐厅服务”、“咖啡店服务”、“自助餐厅服务”和“酒吧服务”都属于餐饮服务,具有高度相似性。而“酒店住宿服务”虽然可能属于酒店/旅游行业,但与“餐厅服务”有着本质区别。 目的和预期用途:这些服务是否旨在满足相同的消费者需求?酒店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住宿/停留。餐饮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餐饮。这些服务可能在同一商业模式下共存,但它们的主要功能未必相同。 相关消费者和贸易渠道:商品或服务是否面向同一消费群体,并通过相同的商业渠道、商业机构或贸易方式进行销售或提供。如果商品或服务在同一商业环境中提供,消费者对其商业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互补、竞争或替代关系:这些商品/服务是互补的、竞争的还是替代的?餐厅、咖啡馆、小吃店和酒吧服务密切相关。同时,酒店住宿服务在实践中可能与餐饮服务同时提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所有情况下都相同。 关于商品来源的潜在混淆:核心问题仍然是,在正常的交易条件下,普通消费者是否会错误地认为带有相应商标的商品/服务具有相同的商品来源或在经济上彼此相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对申请人和商标所有人的实际影响 从上述实践经验中,可以总结出企业、商标所有者和知识产权律师在评估越南商标可注册性时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首先,申请人在评估注册可行性时不应仅仅依赖尼斯分类。清关检索和风险评估应侧重于申请中指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确定它们是否属于相同或不同的尼斯分类。 第二,同一类别中存在竞争商标并不必然导致申请商标完全丧失注册资格。如果仅就部分商品/服务产生冲突,知识产权局可以仅作出部分驳回,而继续接受其余商品/服务的申请。 第三,商品和服务的详细说明应精心撰写。过于宽泛或措辞含糊的说明可能会不必要地增加被驳回的可能性。相反,精心撰写的说明,既能准确反映申请人的核心业务活动,又能避免涉及可能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商品或服务,则能显著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 第四,收到临时驳回通知后,申请人不应自动认为整个申请已无补救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通过论证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或者通过自愿限制或删除风险最高的商品或服务,同时保留申请其余部分的保护,来推翻驳回决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结论 在越南商标实践中,相关的问题不仅仅是: “这两个商标是否相似,以及它们是否涵盖同一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或服务?” 更恰当的问题是:“各个商标所涵盖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是否密切相关,以至于普通消费者容易对其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 这一区别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即使所有商品或服务都属于同一尼斯分类,商标申请也可能因某些商品或服务而被驳回,而因其他商品或服务而被接受注册。 因此,对于计划在越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和申请人而言,商标可注册性评估不应仅限于比较商标符号和类别编号。还必须对申请商标的性质、预期用途、目标客户、销售渠道以及其商品/服务与竞争商标之间的实际关系进行详细分析。 换句话说,与现有商标相似且用于同一类别商品/服务的商标申请可能会面临更高的被驳回的可能性,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完全驳回该申请是合理的。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Partner,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Cofemel v. G-Star: The new standard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 Can a pair of jeans be considered a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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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应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分享越南商标保护实务经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快布局越南市场,深入了解越南商标保护制度已成为企业成功建立和维护品牌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拓展东南亚市场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应**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Wuxi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WAMR)邀请,KENFOX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主任阮武军(Nguyễn Vũ Quân)先生围绕《越南商标制度的新发展:最新法规、执法趋势及中国企业应避免的战略误区》(Vietnam's Evolving Trademark Landscape: New Regulations, Enforcement Trends, and Strategic Pitfalls to Avoid for Chinese Entities)**进行了专题演讲。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625,33623" image_size="1200"][vc_column_text] 本次研讨会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吸引了来自中国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代表、律师、企业代表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加,共同探讨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演讲中,阮武军先生系统介绍了越南商标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并结合KENFOX长期代理的跨境知识产权案件,深入分析了越南商标执法的新趋势。其中,最受与会者关注的话题之一,是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不一致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通过多个真实案例,他详细阐述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对商标标识的颜色、字体、版式或整体设计进行修改,看似细微,却可能削弱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并在侵权维权过程中对权利人的主张产生不利影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615,33622,33620,33621,33618,33619,33616" image_size="1200"][vc_column_text] 除了分析常见法律风险外,阮武军先生还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中国企业进入越南市场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建议,包括商标布局、注册申请策略、商标规范使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以及如何建立主动监测和及时维权机制,以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此次受邀担任专题演讲嘉宾,充分体现了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KENFOX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在跨境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业能力和丰富实务经验的认可。同时,也为KENFOX进一步分享越南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助力中国企业制定更加完善的品牌保护战略、顺利开展越南投资经营提供了重要交流平台。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624,33617" image_size="800"][/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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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维权:通过经济警察执法解决咖啡馆标识纠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柬埔寨的一起咖啡馆标识纠纷表明,商标侵权并不一定要求对注册商标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当标识设计、店面招牌及整体商业外观在同一服务领域内足以造成混淆可能性时,商标权人即可采取维权行动。在本案中,柬埔寨 MEGA COFFEE / MGC 图形商标的所有人 MGC Global Co., Ltd. 采取了分阶段的维权策略,包括收集证据、发出警告函、向经济警察部门升级投诉,并最终取得侵权方签署书面承诺,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拆除侵权招牌。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Ok8en4eUVo 案件背景 MGC Global Co., Ltd.(原名 ANNHOUSE CO., LTD.)拥有柬埔寨第 95262 号商标注册,其注册商标为 本案争议源于一家名为 COFFEE MASILAE SHOP 的柬埔寨咖啡馆使用了某一标识及店面招牌。尽管该标识并非与 MGC Global 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整体上形成了近似的商业印象。争议焦点并非“coffee”一词的使用,因为该词对于咖啡馆服务而言属于描述性用语,而在于该标识整体的呈现方式,包括图形设计、字体风格、颜色搭配以及其在市场实际使用中的店面视觉效果。这一点在餐饮行业尤为重要。消费者通常不会逐一分析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真实商业环境中,尤其是在街头看到咖啡馆招牌或通过社交媒体接触品牌时,他们更容易受到品牌整体视觉形象和商业外观的影响。 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虽然被诉标识并非对注册 MGC 图形商标的完全复制,但其是否已与注册商标构成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具有商业来源关联的近似。 在商标维权实践中,对比分析不应仅停留于判断两个标识是否完全相同。即使后使用的标识并非完全复制,只要其复制或模仿了注册商标的重要视觉要素,并形成足以引起混淆的整体商业印象,特别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时,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双方均从事咖啡馆及餐饮服务业务,这显著提高了消费者产生混淆的风险。当两个标识出现在相同的服务环境中时,其标识布局、颜色配置、字体风格以及店面整体展示方式的相似性,其法律意义往往比孤立比较各个组成要素更为重要。 维权策略 商标权人采取了分阶段的维权策略,而非立即提起法院诉讼。 首先,商标权人收集并整理了被诉标识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包括店面照片、商业经营中实际使用的标识、咖啡馆所在地以及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等资料。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执法机关需要了解被诉标识在实际市场中的使用方式,而不仅仅是对两个标识进行抽象或孤立的对比。 其次,商标权人向咖啡馆经营者发出了停止侵权警告函(Cease-and-Desist Letter)。此举给予涉嫌侵权方自愿停止使用争议标识并友好解决纠纷的机会,而无需执法机关立即介入。在许多情况下,发送警告函还有助于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且适度的维权措施。 然而,由于涉嫌侵权方未予配合,并继续使用争议标识,商标权人遂向柬埔寨经济警察部门提出投诉,将案件升级处理。此举对于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并取得更具实效性的执法结果具有必要性。 案件进展与处理结果 在审查案件材料后,2026年7月1日,柬埔寨经济警察前往 COFFEE MASILAE SHOP 进行现场检查。 在现场工作过程中,执法机关确认 MGC Global Co., Ltd. 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柬埔寨的合法权利人。同时,执法机关向咖啡馆代表说明,鉴于争议标识与注册的 MGC 图形商标具有较高相似性,且双方均在咖啡馆服务领域使用相关标识,该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现场检查结束后,咖啡馆代表签署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咖啡馆同意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拆除所有含有侵权标识的商标、店面招牌、广告牌、宣传材料及其他侵权标识。同时,咖啡馆承诺于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并向经济警察报告整改结果,以便执法机关进行后续核查。 因此,本案无需立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即得到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商标权人通过执法机关的介入获得了侵权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承诺。这不仅为后续监督承诺履行情况提供了切实依据,也为侵权方未履行承诺时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奠定了基础。 主要启示 本案为品牌所有人及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了若干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 首先,商标侵权并不一定要求对注册商标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在咖啡馆、餐厅及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标识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文字要素,只要整体视觉呈现仍然与受保护商标形成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近似印象,侵权风险仍然存在。 其次,证据应先于维权行动。店面招牌、菜单、广告宣传资料、社交媒体页面、经营场所以及实际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等证据,均能够显著增强投诉材料的证明力。一套准备充分、组织完善的证据材料,将有助于执法机关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执法措施。 第三,警告函是有效的维权工具,但不应演变为无休止的协商。如果侵权方拒绝配合,权利人应及时升级维权措施,以尽快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商标显著性的进一步弱化或淡化。 最后,取得书面承诺书本身也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的维权成果。在许多商标案件中,权利人的首要商业目标并非获得损害赔偿,而是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通过执法机关介入取得的书面承诺,为权利人监督承诺履行、要求落实整改以及在侵权方再次侵权或未履行承诺时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Đ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 Nguyen Thi | Patent Executive   Related Articles: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May Be Unaware Of? Copyright – a powerful and effective weapon to repress trademark and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s in Vietnam Brompton – When a Folding Bicycle Becomes a “Work” – The Judgment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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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仿冒产品层出不穷:应该依靠版权还是工业设计权来维护其合法性?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涉及包装、服装设计、家居用品、家具等领域的纠纷中,问题不再是“粗糙的仿制品”,而是精巧的模仿:竞争对手保留了“主要视觉印象”,但通过调整一些细微之处,在被投诉时营造出“足够不同”的感觉。这种灰色地带使许多知识产权持有人和企业法务团队陷入两难境地:他们应该依据版权还是其他法律依据来维权? 工业设计? 这种选择不仅关乎权利的“名称”,还关乎举证责任和介入速度。在版权诉讼中,原告通常需要克服两道障碍:接触性和实质相似性,重点在于证明“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遭到复制。相反,在工业设计诉讼中,分析的重点在于涉案标的物是否与受保护的设计存在显著差异,而“复制”这一主观要素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选择错误的法律依据可能会削弱案件的法律理论,延长诉讼程序,并削弱原告的谈判地位。 本文中,肯福克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并非意在论证某种保护形式本质上优于其他形式,而是着重探讨三个关键问题。首先,本文考察了应用艺术作品版权(WOAA)和工业设计权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的性质和范围。其次,本文系统地阐述了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标准,以及在涉及复杂仿冒的案件中确定适当的法律依据。第三,本文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执法框架,涵盖证据收集、专家评估以及行政或民事救济措施的选择,旨在提高执法成功率,缩短纠纷解决时间,并优化整体执法成本。 1. 法律依据和保护性质:版权的“自动”性质与工业设计权的“注册”性质 就权利取得而言,版权自作品创作并以有形媒介固定之日起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已发表或未发表,也无论是否已登记。从诉讼角度来看,重点并非“是否登记”,而是举证责任:法律确认,申请版权登记证书并非强制性程序。然而,一旦获得证书,则推定持有人拥有版权,且在发生争议时无需证明其所有权,除非有相反证据。因此,在“高仿”(修改复制)的情况下,版权登记并不创设新的权利,而是通过缩短关于权利主体及其产生时间的争论,来增强权利主张人的诉讼地位。 相反,工业设计权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其依据是通过注册程序(或国际注册认可)授予的保护证书而确立的。因此,如果企业仅依赖“版权”而未及时为其工业设计建立“专有权”,则风险不在于“丧失版权”,而在于丧失基于证书的专有优势,和/或为竞争对手创造程序优势(例如,竞争对手先于企业行使权利,迫使企业通过提出异议/撤销申请而转为防御姿态)。由于工业设计保护受到新颖性这一严格要求的制约,因此这一风险尤为显著。在评估新颖性时,受保护的设计将与申请日之前的任何公开披露进行比较。尽管越南法律为某些特定披露提供了六个月的宽限期,但此类例外情况的定义非常狭窄,不应被视为及时提交申请的替代方案。 2. 保护标的:应用艺术作品与产品外观——外观相似,法律逻辑不同 从客体保护的角度来看,应用艺术作品(WOAA)受版权保护:其重点在于与实用物品相关的审美表达(线条、色彩、形状、构图等);并且由于其功能性,法律排除了强制性设计元素。同时,工业设计被定义为产品(或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的外观,以形状/线条/色彩或其组合来表达,并在使用过程中可见。 保护范围(对诉讼策略而言)的关键在于:版权侵权分析的重点在于受保护的表达形式是否被复制;而工业设计保护的是已注册工业设计所确立的外观,在执法过程中,重点通常在于根据“显著不同/不显著不同”的标准比较整体外观和基本设计特征,而较少关注对方是否“独立创作”。因此,在复杂的仿冒案件中,工业设计通常允许所有者直接攻击产品的“整体形状”,而版权的优势在于,当能够证明竞争对手“利用”了特定表达形式(图案、布局、艺术设计)并对其进行了修改,使其达到普通观察者难以察觉的程度时。 应用艺术和工业设计虽然在美学上看似重叠,但在保护性质上却截然不同。版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即产品上呈现的具体艺术创作(线条、图案、构图、色彩等)。版权并不保护作品背后的理念或技术内容,也不涵盖产品的功能性方面。相反,工业设计权旨在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包括其形状、线条、轮廓、色彩或这些元素的组合。换言之,工业设计权保护的是注册工业设计中所体现的视觉外观,而不仅仅是作品中固定的艺术表达形式。 例如,版权保护花瓶表面的艺术装饰,例如图案、颜色或艺术构图。相比之下,工业设计权保护花瓶本身的整体外观,包括其形状、轮廓、比例和装饰特征,前提是该设计符合法定保护要求。因此,尽管这两种权利可能涉及同一产品,但它们保护的对象不同,并依据不同的法律原则运作。因此,保护期限也不同:外观设计和工艺品的保护期为75年(如果在前25年内未公开,则最长可达100年),而工业设计的保护期最长为15年。工业设计证书到期后,该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它同时也是足够原创的设计或工艺品,则版权可能仍然有效(这种情况虽然罕见,但并非不可能)。 3. 侵权判定标准:版权法中的“复制”与工业设计法中的“无显著差异” 判定侵权行为需要适用版权法和工业设计法中截然不同的法律标准。理解这些差异对于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执法策略至关重要。 版权:访问和复制/实质相似性的要求 在版权制度下,侵权本质上是对作品中所体现的受保护表达形式的侵犯,而非对作品所蕴含思想本身的侵犯。第17/2023/ND-CP号法令建立了一个清晰的侵权评估分析框架,要求:( i ) 版权保护范围应基于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确定;(ii)应审查作品的原创性和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抽象的思想;(iii) 在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复制品与原作进行比较时,应充分考虑作品的创作时间和涉嫌侵权者获取原作的机会。 根据该法律框架,在诉讼中,“抄袭”通常不会以口头方式承认,而是通过两个技术性的“证据支柱”来推断: (A)接触机会:被告在制造涉嫌产品之前有合理的机会熟悉该产品(已发表的作品;已展出的作品;通过分销渠道传播的作品;外包设计关系;获取设计文件的途径等)。这并非“形式要件”,而是法律要求必须考虑的关键推定。 (B)复制受保护的表达方式(实质相似):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之处必须与受版权保护作品中体现的原创性、可受保护的创作选择相关,而非常见的设计图案、出于技术或功能考虑的特征或其他不受保护的元素。越南法律进一步承认,侵权复制品可以是对受保护作品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复制。同样,如果一部作品(或其一部分)全部或部分地复制了他人的受保护作品,则该作品可能构成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战略后果显而易见: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独立创作了该设计(在不知晓或未接触过原作的情况下),或者提供证据“推翻”其在创作类似产品前已接触过原作的推理,那么构成版权侵权核心要素的“抄袭”要素将难以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因此容易被驳回。反之,如果原告能够证明时间顺序(原作先存在,被告接触过原作),并指出原作中存在看似“不可预见”的巧合,则主管机关便有充分的依据,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条的逻辑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工业设计:“无显著差异”标准与整体视觉印象测试 对于工业设计权而言,侵权分析并非主要关注被告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 抄袭了受保护的设计。相反,决定性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相同,或者是否没有显著差异。 根据成文法,侵权行为是指在保护期内,未经权利人授权,第三方使用受保护的工业设计本身或与注册设计没有显著区别的设计。 第65/2023/ND-CP号法令以更务实的方式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标准。如果产品(或复杂产品的组件)的外观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异,则视为侵犯了该工业设计。在进行此项评估时,主管机关不得依赖主观印象。相反,它必须将涉嫌侵权产品与相关保护文件(包括工业设计注册证书、国际注册工业设计保护的确认决定或国家注册簿中的相应条目)中规定的保护范围进行比较。 工业设计执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无显著差异”的概念,因为这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门槛。 根据《知识产权法》,如果两项工业设计仅在细微之处存在差异,而这些细微之处对于普通观察者而言难以察觉,则不视为实质性差异。 或者记住,这些差异不足以产生截然不同的整体视觉印象。换句话说,仅限于无关紧要的细节差异并不会妨碍认定两种设计在法律上无法区分。 同样,第65/2023/ND-CP号法令规定,为执行之目的,如果产品的设计特征组合起来,整体上呈现出与受保护的工业设计基本相同的外观,则该产品被视为不具有显著差异。换言之,被控侵权设计与注册设计如此接近,以至于几乎无法区分,或者普通观察者难以察觉任何差异。 因此,在实践中,评估标准通常基于普通观察者的“整体视觉印象”:细微的、难以察觉的细节差异很少足以证明被告无罪;相反,主要结构/设计特征的明显差异,如果改变了整体印象,则构成“显著差异”的依据。更重要的是,从策略角度来看:主观意图(有意或无意)以及“这是我自己设计的,我不知道”之类的辩解,并不像版权法那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工业设计专有权是一种物权(即专有权与受保护的设计本身相关),旨在排除在保护期内对相同/等效设计的任何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权利重叠与战略选择:应优先选择哪种执法机制? 在许多情况下,一件设计作品可以同时受到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这造成了版权和工业设计权之间重要的交集,但也可能导致在执行这些权利的策略上产生冲突。设想这样一个场景:设计师梅德森设计了一款独特的香水瓶,它既美观(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又新颖(符合工业设计注册条件)。梅德森将该香水瓶设计公之于众并注册了版权,但却没有注册工业设计权。随后,Infit公司生产了一款香水,其香水瓶设计几乎与梅德森的设计完全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 Medson应该使用哪种法律机制起诉Infit ?由于Medson尚未获得专利,它唯一的选择是就香水瓶设计提起版权侵权诉讼。Medson必须证明Infit抄袭了其瓶子设计:通过证明两个瓶子设计具有相似的线条和比例,并且Infit可能见过Medson的产品(因为Medson之前已经发布过该产品)。如果Medson胜诉, Medson 被告可能被判赔偿损失并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然而,此案也暴露出一个缺陷:如果 Infit 辩称其独立设计或仅做了少量修改(例如,添加图案),并声称其并未抄袭,则该案可能存在争议。 梅德森的方案使争议变得复杂。法院必须仔细考虑相似程度,以及Infit是否接触过梅德森的设计——而这并非易事。 反之,假设在Infit推出产品之前, Medson已经拥有该瓶子设计的注册工业设计。在这种情况下, Medson可以就设计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凭借注册工业设计, Medson只需证明Infit的瓶子与其受保护的设计“没有显著差异”(可通过图像对比,或在必要时提供VIPRI专家意见)。VIPRI的专家意见将非常有帮助:如果结论确认“Infit的瓶子设计侵犯了Medson的注册工业设计”,则相关主管部门(例如,科技监察部、市场监管局)就有了采取行动的充分依据。届时,Infit将难以以“原创性”为由进行辩护,因为工业设计侵权法律不考虑抄袭这一要素。这种方法通常更快:由于注册工业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Medson可以请求市场管理机构或科技监察局检查并扣押 Infit 的侵权产品,而无需提起诉讼。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每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 版权保护:其优势在于无需工业设计注册,且可灵活应用于多种类型的创意设计(甚至包括已发表多年的作品)。版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在证据方面相对宽松(只需证明自己是作者或合法所有者,并可在诉讼时提供版权注册作为证据)。长达75年的保护期也为作品提供了长期的保护。然而,其劣势在于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必须证明对方非法复制了其作品。这需要强有力的证据(关于相似程度和被告作品的可及性)。如果对方对产品进行细微的修改或重新设计,版权所有者可能难以证明其构成“实质性复制”。此外,工业设计领域的版权侵权行政程序效率不高;大多数案件最终仍需通过民事诉讼或和解解决。 工业设计保护:其显著优势在于强大的排他性:只要对方使用了外观“实质相似”的产品,就足以构成侵权,无需证明其存在抄袭行为或抄袭意图。凭借保护证书,所有者可以要求采取严厉的行政措施(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举证也更为简便——两款产品的外观对比,结合技术专家的意见,通常更容易说服主管机关。该机制的主要局限在于,工业设计必须先进行注册才能进行保护。注册过程耗时耗力,如果设计过早公开,则可能因无法满足新颖性要求而失去获得工业设计保护的机会。此外,注册的工业设计保护期限有限(每五年续展一次,最长可达15年)。注册到期后,该设计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该设计同时符合应用艺术原创作品的条件,则其版权保护可能继续有效。此外,工业设计权的地域范围有限(除非进行国际注册,否则仅在越南获得保护),而版权在许多国家根据《伯尔尼公约》受到保护,无需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从战略角度来看,拥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设计(如家具、时尚产品或独特包装)的企业,应尽可能将这两种保护形式结合起来。 及时注册工业设计可赋予企业强大的专有权,便于迅速打击市场上的仿冒产品。同时,版权保护——或者至少是保存完好的创作过程证据——构成重要的补充保障。版权保护可在尚未获得工业设计保护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法律支持,或在工业设计注册到期后继续保护创意作品。这种重叠并非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而是构建了一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使权利持有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符合其商业和维权目标的法律依据。 结论 在“高明仿冒”案件中,问题不在于“哪项权利更强”,而在于哪项权利更适合特定时期的证据结构和执法目标。如果您拥有有效的注册工业设计,且被告保留了基本设计特征,并产生了与原产品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那么工业设计中“无显著差异”原则通常是更直接有效的行政执法途径。相反,如果侵权设计主要体现在图案/图形/艺术构图上(尤其是在竞争对手改变形状但“窃取”创意表达的情况下),或者您没有/无法注册该设计,那么版权就成为关键依据,但这要求权利人证明存在基本的接触和复制(或实质相似),同时还要将受保护的表达与创意和常见的设计元素区分开来。 不要让纠纷迫使你陷入被动。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设计,最佳方案通常是“双重”保护(外观设计注册+版权注册/创意文档标准化),同时准备一份“组织完善的证据记录”,其中包括:原始设计文档、发布时间线、市场数据、对比样品以及适当的专家评估(特别是外观设计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版权需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审查中心进行审查)。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目标不仅是“合法合规”,还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快速受理和处理的可能性,从而施加足够的压力制止侵权行为并控制损失。 凭借15年的从业经验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卓越地位,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谙应用外观设计权利保护和维权方面的法律挑战。我们不仅协助企业建立和注册工业设计权和版权,还制定深入的咨询和诉讼策略,重点在于识别和证明“核心创意要素” ——这是有效保护外观设计资产并最大限度提高复杂侵权纠纷胜诉几率的关键因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Đ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 Nguyen Thi | Patent Executive Related Articles: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May Be Unawar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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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福克斯在ASPEC网络研讨会上分享了中国企业拓展东南亚市场时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6年7月8日,作为ASPEC “IP Plus”系列网络研讨会的一部分,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知识产权律师阮武泉先生应邀发表了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案例研究及实用解决方案”的演讲。此次研讨会吸引了众多中国企业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关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鉴于东南亚作为中国企业在制造、分销、特许经营、电子商务和长期投资等领域的重要目的地,其重要性日益凸显,阮武全先生强调,市场扩张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巨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在中国受到良好保护的商标,在越南或其他东盟国家未必能得到保护。许多企业也未能为其中文商标、音译商标、翻译商标或本地商业名称申请注册,而恶意商标申请在东南亚许多司法管辖区仍然构成重大挑战。 本次演讲聚焦三大主题:跨境知识产权常见风险、知识产权支持政策和实用策略。阮武泉先生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和真实案例,深入剖析了跨境知识产权风险、现有支持机制以及企业在拓展东南亚市场时如何主动预防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战略方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3320,33321,33319" image_size="1200"][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本次演讲的核心信息之一是,在东南亚,品牌保护不仅仅是获得商标注册。企业更应采取综合策略,包括尽早提交申请、确保申请信息的准确性、持续监控以及采取战略性维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并维护品牌的长期价值。 此次网络研讨会获得了中国知识产权界的热烈反响,远远超过了原定时长。原计划时长一小时,最终延长至近三小时,超过100位知识产权从业者和权利人全程参与,直至研讨会结束。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此次网络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体现了KENFOX持续为国际商界带来的实用价值和专业实力。阮武全先生的演讲不仅加深了与会者对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风险及保护策略的理解,还引发了关于在市场进入初期制定有效品牌保护策略重要性的深入讨论。KENFOX受邀在此次活动中发言,进一步彰显了该律所在越南及整个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咨询和维权领域日益增长的声誉和公认的专业能力。[/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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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应用艺术作品版权侵权评估:保护范围和判定原则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处理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纠纷时,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两件应用艺术作品之间仅仅是相似是否构成侵权?这种相似性可能源于最初的视觉印象,即两件作品形式相同。然而,这种主观印象很容易导致偏见,并使评估偏离应用艺术作品的真实性质和保护范围。 那么,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究竟在哪里?一件应用艺术作品何时才能纳入受保护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或者更准确地说,作品的哪些要素受到保护? 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回到知识产权法(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的核心原则,以及版权制度中“应用艺术作品”的性质。 1. 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 “线条 - 颜色 - 形状 - 构图”是版权保护的核心。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2条,版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如下: 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而非抽象概念) 创造力的原创性 思想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意味着版权保护的范围取决于作品的原始表达形式;判定侵权必须考虑创作和表达的原创性,而不仅仅是思想本身。要认定侵权,必须将复制品与原作在表达形式、原创性、完成时间和可获取性等方面进行比较。 该规定在区分以下情况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i )总体思路相似(不构成侵权):多件作品可能共享一个共同的设计思路(例如,几何图案、传统民族图案);(ii)具体表达相似(可能构成侵权):当布局、线条、装饰细节、比例等被复制时。 例如:如果两位设计师在同一块木板上创作了相同的莲花图案 傣(越南传统服饰),但一幅画中莲花采用现代简约的线条风格,另一幅则采用古典繁复的笔触描绘→这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表达方式不同。 这意味着法律不保护思想(例如设计树叶形状的椅子的想法),而只保护表达该思想的具体方式(线条、比例、装饰细节、颜色、布局等)。 因此,受保护的元素可能包括:美观的曲线、艺术的比例、配色方案、独特的形状、构图布局和设计风格。而诸如产品运行所必需的外部部件、技术结构、实现最佳功能的布局以及其他产品运行所必需的元素则不受保护。 => 保护仅限于“美学表达”,而非“功能概念”。 版权保护范围:审美表达与功能理念 (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6.2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评估应用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的原则。 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66 条规定: “确定版权侵权的依据是原创作品的表达形式所确定的版权保护范围;必须考虑思想的原创性和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 因此,对应用艺术作品的侵权分析是根据以下三个原则进行的: [ i ] 按表现形式比较:不比较一般的想法,而是比较具体的表现元素(颜色、构图、线条、意象、表达性格的方式、审美细节),以确定在表现形式上是否存在重叠。 注意:比较应基于创意的具体体现和表达方式,而非创意本身。例如: ❌ “不受版权保护:以莲花为图案的包装设计理念” ✓ 受保护:关于如何绘制莲花的具体说明(线条、比例、透视、颜色、风格技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 原创性评估:第66条要求考虑以下因素: “作品创作的原创性” “作品背后创意理念的表达”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意味着:( i )并非作品的每个部分都受到保护;(ii)只有代表创作选择、不受功能限制、不打算公开传播的部分才受到保护。 因此,在比较侵权行为时,必须确定: ( i )作品中原创的部分→是受保护的部分。 (ii)对方是否抄袭了原稿的这一部分? → 如果是,→ 构成侵权。 (ii)复制的程度不需要很高→只需要复制原始表达式,不需要复制很多部分。 只有独立创作且带有个人印记的元素才能受到保护;常见的元素和技法不受保护。原创性是比较时的决定性标准。具有原创性(并受保护)的元素可能包括: 元素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体现了作者个人的创作选择。 其表现风格独特,与其他作品截然不同。 这些图案和图像均为原创作品,并非抄袭自公共资源。 特色造型技巧(变体、简化、风格变化等) 美学细节体现了作者的独特风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例如:这两个ao 戴氏设计采用莲花图案: 作品 A:一幅极简主义风格的莲花素描,有五片大小相同的花瓣,清晰的矢量线条,柔和的粉红色,两侧对称排列。 作品 B:一朵水墨风格的莲花,花瓣不规则,笔触柔和淡雅,深浅不一的粉色渐变,以及自然的偏心构图。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虽然都表达了“莲花盛开于世”的相同理念,但结论却并非如此。 dai ,表达方式明显不同,每件作品都有其原创性→不构成侵权。 [iii] 接触和时间:必须证明被指控的侵权人接触过原作品。 并确定其完成时间,以排除偶然巧合或独立创作的可能性。 (a)评估被指控的侵权者是否接触过原作品: 证明可及性的证据: 原作已出版、展出和发行。 被告此前曾参加过该艺术品的展览活动。 该作品已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布。 被告人此前曾与原作者共事和合作。 被告人之前已收到并看过原作。 原作在业内非常有名,很难不知道。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无法访问的情况下: 原作从未发表过。 被告居住在偏远地区,无法进入。 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访问权限。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如果无法证明可访问性,即使存在相似之处,也很难得出侵权的结论(这可能是独立创作的巧合)。 (b)比较工作完成的时间和日期: 关于时间段的证据: 版权登记和存管日期 首次出版日期 数字文件的元数据(创建日期、修改日期) 与创作过程相关的合同和发票。 关于这项工作的电子邮件和信息交流。 该草案已过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评价原则: 一般来说,较早完成的作品在确立作者身份方面更有优势。 如果怀疑该作品是在原作品发表之后完成的,并且有证据表明其获取了原作品,则极有可能构成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同时完成的,或者无法确定完成顺序 → 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相似程度、可及性、原创性)。  例如:作品A于2023年1月1日获得版权,并公开发布在Facebook上。作品B于2023年6月1日发布,与作品A有许多相似之处。 分析: ✓ A方案在时间上具有优势(提前5个月) ✓作品 A 已公开发表 → 作者 B 可以访问该作品。 ✓如果详细比较发现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显著相似之处 →侵权的可能性很高,举证责任转移到乙方(乙方必须证明其为独立创作)。 3. 侵权行为是指复制整个作品还是只复制作品的一部分? 根据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66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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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产品:在越南应受工业设计保护还是版权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传统上,凉鞋、手提包和香水瓶等功能性产品通常被认为是工业设计法最能保护的对象。然而, 2025年11月12日荷兰法院在Birkenstock诉Scapino一案中的判决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承认凉鞋设计可以基于“创意选择”的标准获得版权保护。 荷兰法院强调,虽然凉鞋必须具备穿着的功能性,但设计师在决定鞋带形状、鞋底弧度以及材料的比例和组合方面仍然享有相当大的创作自由。Birkenstock 对这些特定特征的选择被认为是出于设计师主观的审美考量,体现了其个人的创作表达,而非完全受技术要求的制约。因此,标志性的 Arizona、Madrid 和 Florida 凉鞋款式被认定为符合荷兰原创性标准、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一决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证实了即使是传统上被认为是纯粹功能性的产品,也可以被视为应用艺术品。 在越南法律的背景下,一个实际问题浮现出来:一双凉鞋、一个手提包或一个香水瓶——通常被视为工业设计对象——能否也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和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的规定,作为应用艺术品获得版权保护?这并非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有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意义的战略考量。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最长15年),且对新颖性有严格的要求。相比之下,版权在作品固定后自动产生,且通常享有更长的保护期限,从而为企业提供更持久的法律保护。 在越南,有用的文章可以受版权保护吗? 要回答凉鞋、手提包或香水瓶是否符合越南版权保护的应用艺术品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定义。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规定了一系列应用艺术品的标准,其中包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表现形式:作品必须通过线条、色彩、形状、形式或构图来表达; 实用性要求:作品必须具有实用功能,可以融入手工制作或工业制造的有用物品中; 主题范围:该类别包括平面设计(包装、品牌识别系统、角色)、艺术产品设计、时装设计、室内外设计及类似作品; 创意标准: “作品必须体现在产品的艺术设计中,而且‘并非具备相关领域一般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出来’ ; 排除标准: “对于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产品特性,保护范围不包括在内。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从勃肯鞋到越南法律:相似的保护理由——从“原创性”(荷兰)到“不易创造”(越南) 对比荷兰法院在 Birkenstock 案中适用的原则和越南法规,可以发现二者在法律推理方面存在显著的相似之处: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主题适格性:两种法律体系均承认,功能性产品或实用物品(例如凉鞋、手提包和瓶子)可获得版权保护,前提是其视觉外观——线条、形状、形式和构成——超出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根据荷兰和欧盟法律,这一要求通过“作者的独立智力创作”和“自由且创造性的选择”等概念来阐述。根据越南法律,这一要求体现在产品设计“并非具备相关领域平均知识的人能够轻易创作”的标准中。 功能排除原则:这两个体系均排除了完全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荷兰法院将此类特征描述为受技术因素严格限制的元素,以至于其理念实际上与其表现形式融为一体。同样,第17/2023号通告明确排除了为实现产品功能所必需的外部产品特征。 评估方法:两个司法管辖区都强调,原创性和创造性必须基于设计的整体外观进行评估,而不是要求每个单独的元素都具有独立新颖性。受保护的价值在于设计师如何将各种元素组合起来,创造出独特的整体视觉印象——一种不同于既有设计传统的整体效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从本质上讲,尽管术语有所不同,但这两个法律体系都遵循相同的基本原则:功能性产品只有在设计超越技术限制并体现设计师的个人创造性表达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 哪些标准决定实用文章的版权保护? 上述分析表明,原则上,凉鞋、手提包和香水瓶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关键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越南的应用艺术品: 标准一:超越功能性解决方案的艺术产品设计 一件有用的产品,只有当其外观设计超越了技术必要性所决定的单一解决方案时,才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因此,企业应该扪心自问:这种设计是实现产品功能的唯一途径,还是仅仅是众多可行的设计方案之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防护可能性低:一款基本凉鞋,其功能仅旨在满足最低限度的功能需求——行走舒适、足部支撑和成本效益——可能难以展现艺术表现力。 潜在可受保护的设计:勃肯鞋刻意打破了当时的行业惯例,采用了平坦而非弧形的鞋床、宽大的鞋头而非狭窄的鞋头、外露的软木材质、笔直的边缘以及波浪形的鞋底轮廓。这些都是出于美学考量而非必然的功能性结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根据越南法律,“普通人难以轻易创作”是判断该设计是否具有保护效力的基准。如果一个普通设计师难以轻易创作出相同的设计,因为它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理念,那么该设计就接近于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畴。 然而,这也代表了法律上最不确定的领域。有人认为,第6.8条实际上借鉴了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步骤”标准并将其应用于版权法。虽然国际版权规范通常只要求原创性——即作品源于作者且未被抄袭——但越南还附加了作品不易创作的要求。 法律标准的这种差异给当代极简主义设计带来了重大风险,因为极简主义的创意表达往往体现在克制和简洁,而非装饰性的复杂性。以勃肯鞋业的极简主义作品为例——例如马德里凉鞋,它由一根鞋带和平底组成——越南的审查员或法院很容易就会凭直觉认为“一个普通的鞋匠(即一个具备一般专业知识的人)可以轻易地裁剪一块矩形皮革并将其缝到鞋底上”。 因此,如果对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进行僵化或过于字面的解释,勃肯鞋的极简设计很可能因“易于复制”而被越南法院剥夺版权保护。这一结果将与荷兰法院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荷兰法院认为同样的设计特征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艺术选择,因此理应受到版权保护。 标准二:通过形状、线条和色彩的组合,形成独特的设计语言 评估不应侧重于孤立的细节,而应侧重于形状、线条、颜色和形式相互作用所创造的整体视觉构成。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凉鞋:鞋底形状、边缘处理、鞋带结构、材料外露程度和装饰风格。 手提包:轮廓、手柄结构、翻盖设计、缝线、金属元素、面板排列和撞色设计。 香水瓶:瓶身几何形状、玻璃厚度、瓶盖设计、标志位置、液体颜色和光线折射效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如果这些元素的组合产生了一种独特的外观,且与当时市场上的主流设计显著不同,则该设计可能被认定为应用艺术作品。换言之,版权保护取决于创意组合的独创性,而非单个元素的新颖性。 标准 3:不属于第 6.8 条规定的“功能需求”部分。 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障碍之一,体现在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的末尾:“不包括对产品功能至关重要的外部设计。”换句话说,版权仅保护美学设计,而不保护技术功能必然产生的形式要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凉鞋:鞋底、鞋头和鞋跟必须满足最低要求,以确保行走舒适——这是强制性的技术要求。然而,边缘处理、接缝、厚度、材料是外露还是隐藏、鞋带结构以及装饰风格(或简约无装饰款式)等,都是可以发挥创意、展现设计理念的领域。 手提包:其基本功能是盛放和携带物品。但其形状多种多样——方形、圆柱形、半月形、法棍形……;肩带、翻盖、搭扣、缝线、标志的设计——所有这些都是创意自由的领域,不受功能限制。 香水瓶:瓶颈必须与喷嘴匹配——这是技术要求。然而,瓶身形状的选择却有很多种——方形、圆柱形、扭曲形(形成“瓶肩”)、圆角或雕塑造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关键的法律方法是明确区分这两个层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技术层——产品实现其预期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美学层面——体现设计师艺术判断和个人表达的创意选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只能存在于后者之中。 企业如何有效保护有价值的物品?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为越南市场的企业制定几项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1]采取双重保护策略。 企业不应仅仅依赖工业设计保护机制。对于具有独特标志性设计的关键产品,应同时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产品进入市场后应尽快提交工业设计申请,以确保新颖性和优先权;并且。 为应用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编制支持性文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原因: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最长15年),且一旦失去新颖性,保护权即可被撤销。而版权的保护期限更长,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且并非完全依赖于注册程序(尽管仍鼓励注册以增强证据效力)。换言之,版权是第二层保护,有助于企业保持竞争优势,并以更可持续的方式保护其创意价值。 [2] 保留全面的创造力证据 为了克服第 17/2023/TT-BVHTTDL 号通函中“不易创造”这一法律障碍,企业需要主动建立并维护创意文档,以证明设计过程中涉及的智力劳动。这些文档可能包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手绘草图或初步的 3D 图纸代表了最初的构思阶段。 情绪板是头脑风暴会议的记录,它展示了灵感的来源和创意方向。 排除设计方案是为了表明作者考虑过多种选择,并做出了深思熟虑的美学决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保存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该产品并非简单的变体,而是真正创作过程的成果,符合应用艺术作品保护的标准。这对于企业在发生纠纷或法律评估时维护自身权益也至关重要。 [3] 制定战略性权利确立和执行框架 荷兰法院的判例表明,赢得诉讼的关键不在于否认产品的功能,而在于证明“创作表达的自由”。律师或企业需要澄清这一点:为了实现相同的功能,存在成千上万种不同的设计方案,而当前的设计是作者个人的审美选择,而非被迫的技术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不应仅仅依赖于“假冒商品外观与真品无异”这种笼统的论点。相反,他们需要构建一个令人信服的叙事,类似于 Birkenstock 处理Scapino案的方式。这种方法包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明确产品的核心设计DNA:清晰地指出产品最重要的识别特征,例如形状、结构和独特细节。 展现元素组合的独特性:解释为什么这种组合能创造出一种独特的外观,与当时市场上盛行的“设计传统”有所不同。 抄袭行为分析:表明侵权方并非只是随机复制了一些细节,而是复制了整个设计语言——即元素组合方式,从而创造出产品的审美特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通过系统地讲述其创作故事,企业可以强化这样一种论点:其产品是真正创作过程的成果,而侵权行为是对受保护的审美价值的未经授权的挪用。 [4] 针对外国投资者制定本地化保护策略:在越南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欧洲或美国制定的法律标准同样适用于越南。相反,他们应根据当地法律要求,特别是第17/2023/TT-BVHTTDL号通知第6.8条所载的标准,制定相应的保护和执法策略。与越南市场上现有产品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证明产品的原创性和独特性。 结论 荷兰的Birkenstock 诉Scapino案以及法国巴黎法院承认爱马仕的“Kelly”和“Birkin”手提包是版权法下的“作品”来看,在越南的背景下,可以肯定的是,凉鞋、手提包或香水瓶等实用物品完全可以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被认定为“应用艺术品”。 然而,保护的界限并非在于功能本身,而在于设计必须是自由美学选择的结果,带有独特的创意印记,超越功能性所要求的最低标准——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并非仅凭相关领域一般知识就能轻易创作出来的。能够迅速识别并利用其实用产品中固有的“版权层”的企业,将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显著优势。 肯福克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拥有超过15年的知识产权法律经验,致力于协助企业制定全面的工业设计和应用艺术作品保护策略。我们的服务不仅限于注册和维权,还包括识别、记录和提供证据,以证明设计中的核心创意元素能够使其区别于竞争对手。通过整合工业设计、版权和诉讼策略,我们帮助客户最大限度地提升其设计资产的价值,并在侵权纠纷中巩固其地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Beyond First-to-File: How Copyright Won a Trademark Battle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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