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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在越南:是什么策略帮助“三个圆环”商标成功突破混淆性近似障碍?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当两个图形商标在整体构图和视觉结构上高度相似,并同时指定使用于同类商品时,后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通常十分有限。换言之,其被驳回的风险极高。许多企业认为,只要能够取得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相关障碍便可迎刃而解。然而,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情况远比这复杂。 同意函固然是一项重要的辅助证据,但其本身并非对商标主管机关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即使在先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双方商标共存,审查员仍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独立判断。如果审查员认为相关商标仍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完全可以不采纳同意函中的意见。 Australis Holdings, Inc. “三个圆环”图形商标案件正是这一原则的典型体现。虽然申请人成功取得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但最终帮助其突破驳回障碍的关键因素,并非该同意函本身。 更广泛地说,在商标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真正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是否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而在于申请人能否证明: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角度来看,相关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实际混淆或误认。 本案充分展示了一套经过精心设计的法律策略如何在同意函之外,结合严谨的法律论证和充分的证据材料,成功克服因商标近似而产生的驳回理由,并证明相关商标的共存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面临类似驳回决定的企业而言,本案所体现的思路和策略,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背景情况 Australis Holdings, Inc.通过国际注册第1513635 ()号商标指定越南寻求保护,指定商品属于第29类。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认为该申请商标与COSMAXBTI, INC.名下第1345947 ()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向申请人发出了临时驳回通知。 从初步审查的角度来看,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驳回决定并非毫无依据。两件商标均属于抽象几何图形商标,均由三个圆形元素构成;更重要的是,双方商标所覆盖的商品均属于相同类别。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对两件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产生疑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两件商标均以三个圆形作为核心设计元素,并通过特定方式进行组合排列。由于其基本构成要素高度相似,消费者在一般注意程度下接触相关商品时,确有可能将两件商标进行联想。因此,该案自审查初期便面临较大的注册障碍。 同意函在越南商标审查实践中的局限性 为克服上述驳回理由,Australis Holdings, Inc.取得了COSMAXBTI, INC.出具的同意函。在该文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明确表示,其不反对Australis Holdings, Inc.的商标在越南获得注册和保护。 然而,审查员并未认为该同意函足以消除两件商标之间可能存在的混淆风险。这一立场充分体现了越南现行商标审查实践的一贯原则。即使相关商业主体已经达成协议,并同意双方商标共存,越南知识产权局仍有权独立判断两件商标同时获得保护是否会削弱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或者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因此,在越南,仅依赖同意函通常难以克服基于商标近似而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必须进一步提交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和事实依据,以证明两件商标之间的相似性仅限于某些表面或局部设计元素,而其整体视觉效果、显著特征以及向消费者传达的商业印象存在实质性差异。 换言之,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并不在于商标权利人之间是否愿意接受共存,而在于相关公众是否可能认为两件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或者来源于彼此存在特定经济联系的主体。只有当申请人能够证明这种混淆可能性不存在或极低时,相关驳回理由才有可能被成功克服。 应对策略:从视觉差异分析到共存事实证据的构建 通过整体印象和商业印象评估商标显著区别 在对两件商标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认为,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不能仅仅因为两件商标均包含“三个圆形”这一共同元素,便直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近似判断应当遵循整体观察原则,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水平为标准,从商标整体所产生的视觉印象和商业印象进行综合评估。 在本案中,虽然两件商标均采用了三个圆形或圆形元素作为设计基础,但其具体排列方式、组合结构以及整体构图存在明显差异。两件商标分别形成了不同的视觉效果、不同的品牌识别特征以及不同的商业印象。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共同点仅停留在“三个圆形”这一较为抽象的几何概念层面,而对于该概念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存在足以使消费者加以区分的显著差异。 这一点在商标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某种抽象理念本身,例如“三个圆形”的概念,而是该理念在具体标识中的独特表达方式。任何市场主体均无权垄断某一抽象的几何概念或设计思路。商标近似判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关概念是以何种具体形式呈现于商标之中,以及这种呈现方式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因此,即使不同商标均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几何元素作为设计基础,只要其具体表现形式、整体构图以及所传递的商业印象存在实质差异,从而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区分开来,便有充分理由主张两件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本案的应对策略并未停留在强调同意函的法律效力,而是进一步围绕两件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商业印象上的差异展开系统论证,以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因两件商标的并存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多国共存证据: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有力佐证 本案应对策略的另一项重要支柱,在于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两件商标已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共存。在这些司法辖区内,两件商标不仅同时获得保护,而且从未发生相关争议,也不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与此同时,引证商标权利人亦明确同意双方商标共存。 当两件商标已经在多个市场长期并存,并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保持和平共存状态时,这一事实本身便构成了一项具有说服力的现实依据,有助于证明相关商标之间的混淆风险并非显而易见,更未达到必须在越南予以驳回的程度。 当然,多国共存证据并不会对越南知识产权局产生法律约束力。各国和地区均依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审查标准以及审查实践对商标申请进行独立审查。因此,仅仅因为某一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能够在越南获得保护。 然而,这并不削弱此类证据的重要价值。相反,多国共存事实能够为申请人的主张提供强有力的现实支撑,使其论证基础不仅建立在法律分析和理论推理之上,更建立在真实市场环境中的实际使用经验之上。与单纯的法律推论相比,长期共存而未引发混淆的市场事实,往往更能够体现相关商标在现实商业环境中的实际识别效果。 因此,共存证据并非用来取代越南知识产权局的独立审查,而是作为一项重要的辅助证明因素,对申请人的整体论证形成有力补强。此类证据表明,尽管两件商标同时用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主管机关并未认为其构成足以阻碍共存的混淆性近似。 当这些共存事实与两件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构图方式以及商业印象方面所存在的显著差异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时,便能够进一步强化这样一个结论:相关公众完全有能力区分两件商标,两者的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商业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 正因如此,多国共存证据最终成为本案整体法律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同意函、商标差异分析以及市场事实证据共同构成了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论证体系。 案件结果与实务启示 基于KENFOX提交的法律论证和支持证据,越南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4月3日作出决定,撤销此前发出的临时驳回通知,并最终核准Australis Holdings, Inc.申请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这一结果表明,在涉及混淆可能性争议的商标驳回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图形商标的案件,同意函只有被纳入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策略之中,其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并非权利人之间是否同意共存,而是申请人能否清晰证明相关商标同时获得保护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实质性的混淆风险。 本案同时也为在越南遭遇商标驳回的权利人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 一、同意函不应被视为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虽然同意函可以成为一项极具价值的辅助证据,但其并不能替代实质性的法律论证。如果两件商标在整体判断下仍被认为具有较高近似程度,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共存协议,越南知识产权局仍有可能维持驳回决定。 因此,申请人不应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同意函,而应围绕“不存在真实混淆可能性”这一核心问题,建立更加完整的证据体系和法律论证框架。只有当同意函与商标差异分析、市场事实以及其他支持性证据相互结合时,其说服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体现。 二、商标近似判断应当着眼于整体印象,而非孤立分析个别要素. 在许多案件中,最容易被注意到的共同元素并不一定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因素。混淆判断的核心问题在于:相关消费者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接触商标时,是否会误认为相关商品来源于同一经营主体,或者来源于彼此存在经济联系的不同主体。 因此,商标比较不应机械地拆分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孤立分析,而应从整体视觉效果、概念含义以及商业印象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只有通过整体观察,才能准确评估消费者对商标的真实认知方式,并据此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三、多国共存证据可能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能够证明两件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长期和平共存的证据,往往能够为克服基于商标近似提出的驳回理由提供有力支持。此类证据可以包括:双方商标在不同国家同时获得注册的记录、多个市场中的并行使用情况、长期不存在争议或消费者混淆的事实,以及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文件等。 虽然这些证据并不会对越南知识产权局产生约束力,也无法取代依据越南法律进行的独立审查,但其能够有效减轻审查员对于混淆风险的顾虑。因为这些证据反映的是商标在真实商业环境中的实际表现,而非单纯建立在理论推测基础上的判断。 当多国共存事实与商标本身的差异分析相结合时,其证明力往往会进一步增强。它不仅能够说明相关商标已经在其他市场成功共存,而且能够从实践层面证明消费者具备区分两件商标的能力,从而支持“同时给予保护既符合法律要求,也具有商业可行性”的结论。 本案再次说明,在越南商标审查实践中,成功克服混淆性近似驳回的关键,并不在于单一证据或单一论点,而在于构建一套相互呼应、逻辑完整且具有事实支撑的综合论证体系。同意函、多国共存事实、商标差异分析以及市场实践证据,只有被有效整合为统一的法律策略,才能最大程度提升说服力,并最终促成有利结果。 结语 在越南,商标被驳回并不一定意味着申请程序的终结。在许多情况下,这恰恰是一场需要严谨法律分析、周密策略规划以及系统论证能力的法律程序的开始。 有效的驳回复审策略不应仅仅是一份简单的解释性意见,而应当被构建成为一套完整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体系。能否成功扭转驳回结果,往往取决于申请人是否能够将法律分析、商标视觉比较、客观事实证据以及清晰连贯的论证逻辑有机结合,从而充分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既不会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三个圆环”商标案件充分说明,即使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存在较高程度的相似性而遭遇驳回,只要法律策略设计得当,并辅以充分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仍然存在成功克服驳回障碍的可能。 同意函固然能够增强申请人的论证力度,但其通常并非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始终是:从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的角度来看,申请人能否证明相关商标之间存在足够明显的区别,从而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和平共存,而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对于寻求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的企业而言,这一点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在复杂或存在争议的案件中,申请人不应寄希望于某一项“决定性证据”便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相反,更为有效的做法是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策略,从法律依据、商业现实以及市场实践等多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论证体系,以全面说服审查机关接受申请人的主张。 从更广泛的商业角度来看,商标注册的价值远不止于取得一份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是一项重要的商业资产,它能够帮助企业更加稳定和确定地开展经营活动,拓展新市场,吸引商业合作伙伴,维护品牌声誉,并在面对侵权行为时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因此,当商标申请面临驳回风险,而案件仍然存在合理的法律依据和可争取空间时,投入时间和资源制定一套经过精心设计、逻辑严密且证据充分的应对方案,往往能够对最终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如“三个圆环”商标案件所展示的那样,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下,正确的法律策略有时足以改变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并最终实现商标获得保护的目标。[/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Application & Registration Process: A Comprehensive Guide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Cancelling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in Vietnam: What a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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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恶意商标申请:2025年《知识产权法》有哪些新变化?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越南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日益受到职业商标抢注者的恶意利用。在法律实践中,某些个人和公司申请注册了数十个甚至数百个商标,这些商标涉嫌抄袭或模仿外国品牌所有权人、海外制造商、连锁特许经营商、网络卖家或准备进入越南市场的企业已经使用的商标。这些注册申请通常并非出于真实的商业使用目的,而是意在以此坐等索取经济利益。 上述商标一旦获得注册,不仅会被用作阻碍真正权利人注册的被动障碍,还可能被当作主动的商业武器:用于索要高额费用、阻断产品分销、向当地合作伙伴施压、发起电商平台投诉,甚至威胁对真实品牌所有权人的产品采取侵权执法行动。 因此,“恶意”已成为越南商标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越南2025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连同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的第10/2026/TT-BKHCN号通告,标志着越南在打击商标抢注行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上述新规虽然并未废除越南的“申请在先”原则,但为品牌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切实可行的法律工具,以应对和挑战此类滥用申请与注册的行为。 2025年的改变:更具商业现实意义的“恶意”认定框架 2025年改革引入的最重要变化在于,越南对“恶意”的规制条款如今表述得更为具体,且更具商业现实意义。新框架不再要求品牌所有权人主要依赖难以举证的、关于申请人主观知情及不正当意图的证据,而是明确了可能构成恶意的具体事实情形。 根据第10/2026/TT-BKHCN号通告第112.3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商标注册可因构成“恶意”而被宣告无效: a) 大规模申请与囤积: 申请人针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已在越南使用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且此类注册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能力,同时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真实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  b) 搭便车与市场阻碍: 在申请日,所申请的商标与已被越南相关消费者视为代表他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商业来源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或者与在其他国家驰名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且该注册行为旨在不正当地利用该商标的声誉或商誉以牟取利益,或者主要意图在于向该商标的真实权利人出售、许可或转让该商标的注册权,或者意在阻止该商标权利人进入市场以限制竞争,亦或是从事了其他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行为。 该条文措辞将“恶意”从一个抽象概念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评估标准,从而为外国品牌所有权人提供了两个至关重要的战略维权杠杆。 情形 1:大规模申请与商标囤积 该条款直接针对在越南申请注册大量与他人已使用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申请人。其核心构成要素包括:申请数量;申请商标与他人已使用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重合或类似程度;申请人的正常经营能力;以及 缺乏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商标意图的证据。 此项规定旨在打击职业商标抢注者。在法律实践中,此类主体可能会申请数十个甚至数百个商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所有这些商标均有实际的商业运营计划,而是期望真实权利人日后为购买商标转让或达成和解而向其支付费用。根据新规,这种申请模式本身即可构成认定“恶意”的关键证据。 这一转变极具积极意义。在此之前,即使抢注者已经抢注了多个外国商标,真实权利人往往仍须证明该抢注者明知其特定商标的存在且抱有不正当动机。而新法律框架则使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能够更直接地审视商业现实:即申请人的行为究竟属于真实的品牌开发,还是属于系统性的商标囤积。 情形 2:搭便车、转售施压与市场阻碍 第二种情形涉及针对他人声誉的商标申请行为。该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在申请日,被申请商标与已被越南相关消费者视为代表他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商业来源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或者与在其他国家驰名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 然而,仅凭商标的近似性和知名度尚不足以认定恶意。该规则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不正当目的,例如:不正当地利用真实商标的声誉或商誉;向真实权利人出售、许可或转让该商标的注册权;阻碍真实权利人进入市场;限制竞争;或者 以其他方式从事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行为。 这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尤为有用。其品牌虽然可能尚未在越南社会公众中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但在特定的行业、贸易渠道、专业买家群体、细分消费群体、网络社区、特许经营领域或分销网络内已为人所知。因此,条文中提及的“越南相关消费者”这一表述至关重要。这意味着,维权时的举证重点可以聚焦于涉案的实际相关市场,而无须证明该商标已获得全国范围内的公众普遍认知。 应对越南恶意商标申请的战略应对策略 越南2025年《知识产权法》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该国法律制度正朝着加强保护、严厉打击不诚实商标申请的方向发展。新规更好地反映了商业现实,并为品牌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工具,以应对和挑战商标囤积及基于他人声誉的不正当侵占行为。 然而,“恶意”在法律上仍属于证据驱动型的认定理由。仅指出某项申请具有不公平性、可疑性或商业投机性是远远不够的。品牌所有权人必须证明相关事实,包括:在先商标的存在、申请人的行为、商业背景、申请模式、正当权利人商标的声誉或知名度,以及申请背后的不正当目的。 2025年的改革虽然改善了法律环境,但并不能取代主动进行品牌保护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入越南市场之前,应当采取以下步骤:[/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1. 尽早申请。 在越南,商标申请应当在产品发布、指定分销商、特许经营谈判、营销活动、参加贸易展会或网络市场测试之前提交。在对抗抢注者时,尽早申请依然是最具成本效益的保护手段。 2. 进行商标清查与监控检索。 投资者应当检索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越南提出申请或获得注册。同时,还应当对新公告的商标申请进行监控,以便在法定限期内提出商标异议。 3. 留存品牌创立、所有权及国际声誉的证据。 这包括原属国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海外使用证据、广告宣传材料、所获奖项、媒体报道、销售数据、域名、社交媒体账号以及记录品牌历史的公司档案。 4. 尽早构建面向越南市场的证据。 甚至在正式进入市场之前,品牌所有权人就应当对针对越南市场的推广活动、越南客户的咨询、与分销商的往来函件、参加贸易展会的情况、越南语网站或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商品上架信息、进口记录、样品、营销材料以及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证据进行归档留存。 5. 记录与当地合作伙伴的业务往来。 许多涉及恶意的纠纷往往源于与分销商、代理商、OEM(代工)制造商、前合作伙伴或当地合作者的关系破裂。合同、电子邮件、报价单、会议记录、样品索取请求以及保密义务文件,日后都可能成为证明对方属于“明知”的关键证据。 6. 切勿仅依赖“恶意”这一单一理由。 一个强有力的维权或异议方案应当结合所有可行的法律依据,例如: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可能性、缺乏显著性、与商号权冲突、标志或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驰名商标保护、在先使用、无权申请注册,以及在适用时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切实可行的结论十分明确:应当将越南视为优先提交申请的司法管辖区,而不应将其视为一个仅在产品上市后才采取保护措施的市场。最强有力的反抢注策略依然是事前预防。然而,在恶意申请已经发生的情形下,2025年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一个更为强有力的维权反击框架——尤其是对于那些自始便妥善留存了关键证据的权利人而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Application & Registration Process: A Comprehensive Guide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in Vietnam Cancelling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Bad Faith in Vietnam: What a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Do? Similarity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Confusion: What Strategy Can Secure Trademark Protection in the Face of Opposition from a Multinational Group? Registering a Trademark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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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B株式会社到访KENFOX,探讨专利保护及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战略合作

2026年6月8日,KENFOX知识产权及法律事务所荣幸地在河内接待了NGB株式会社泰国办事处代表寺冈博义先生的正式访问和工作会议。此次会晤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就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以及为在越南寻求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本企业提供战略合作支持的潜在途径,进行了深入交流。 NGB株式会社——近七十年的卓越知识产权服务经验 会晤期间,寺冈博义先生介绍了日本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提供商之一——NGB株式会社。 NGB成立于1959年,经过近70年的运营,已建立起卓越的声誉,并构建了广泛的全球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专利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组织网络。 据寺冈博义先生介绍,NGB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尤其专注于通过其关联公司和国际合作伙伴,协助客户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专利保护。NGB的客户每年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交大量专利申请,这反映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对日本创新者和科技驱动型企业日益增长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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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福律师事务所与广西商事调解协会知识产权专家委任仪式暨战略合作会议

2026年6月3日,肯福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河内办公室接待了广西商事调解协会(广西商事调解协会)代表团的正式工作访问。此次访问标志着双方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双方共同举行了知识产权专家委任仪式和战略合作会议,旨在加强在知识产权、商事调解和跨境争议解决等领域的专业合作。 GCMA知识产权专家委任 会议期间,GCMA颁发委任书,正式委任KENFOX知识产权律师兼总经理阮武权先生为协会2026-2029年度知识产权专家。 此次委任是对阮武权先生在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以及为国际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领域所取得的专业成就、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贡献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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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玛烟草国际公司访问肯福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保护烟草品牌免受跨境假冒伪劣产品侵害

2026年6月1日,肯福律师事务所荣幸地在其河内办公室接待了西格玛烟草国际公司的代表团,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进行了探讨,尤其是在东南亚地区商标侵权、假冒烟草产品生产和分销日益猖獗的背景下。 肯福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是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主任阮武全先生,以及一支由律师和知识产权执法专家组成的团队。会议气氛开放、专业且富有建设性,重点评估了烟草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保护越南及周边地区商标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执法措。 关于越南知识产权法重要变化及执法新趋势的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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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荣幸地担任德国知名钢材粘合剂和化学锚固剂品牌Fischer的知识产权代表,协助其在越南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产品相关事宜。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如何鉴别正品Fischer注浆砂浆 Fischer代表建议用户仔细检查包装、胶筒结构和混合机制,以区分正品化学锚固剂和市面上出现的假冒产品。 Fischer是fischerwerke GmbH & Co. KG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总部位于德国,业务涵盖建筑和工业领域的锚固解决方案、安装系统和工程材料。 据品牌代表介绍,化学锚固剂是需要严格技术标准的产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建筑工程中锚固系统的粘结性能和承载能力。因此,使用假冒产品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可能会降低承载性能,从而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用户可以通过包装和胶筒的几个特征来区分正品和假冒产品。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瓶盖设计。正品 Fischer 胶筒的瓶盖顶部呈锥形,肩部向下倾斜至胶筒主体。胶筒颈部有独特的压纹标记。而假冒产品的瓶盖顶部通常较扁平,肩部更水平,倾斜角度也较小。 标签材质。正品 Fischer 化学锚胶使用哑光纸质标签,表面无光泽。相比之下,许多假冒产品使用光面塑料标签,从正面观察时,两者外观差异明显。 包装颜色。根据公司发布的警告,正品通常采用浅天蓝色。而市面上销售的假冒产品可能采用不同的颜色,例如浅米色、深蓝色,或者使用浅蓝色的旧包装设计。 胶筒底部形状。正品胶筒底部边缘平直、均匀且薄。相比之下,假冒产品的底部边缘通常更厚且更凸起。 混合机构。这是最容易区分真假产品的细节之一。正品 Fischer 产品采用同心圆环混合机构,并结合支撑径向点。而许多假冒产品则采用更简单的径向模式。 Fischer 代表表示,近期市场上出现了疑似商标假冒的 FIS EB II 化学锚固胶产品,存在产品质量和技术安全方面的各种风险。 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客户、经销商、承包商和建筑公司应仅从合法渠道或授权经销商处购买产品。此外,用户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包装、产品标签、生产批号和随附的技术文件。对于价格异常低廉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应谨慎对待。 Thế Đan Box(1 小时后添加)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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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诉讼及诉讼程序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越南的知识产权(IP)框架发展迅速。越南是《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越欧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的成员国。这些条约与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民法典》(2015年)、《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Code (CPC))(2015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实施法令(如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99/2013/ND-CP号法令等)共同构成了该国商标制度的核心。 越南为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行政行动、民事诉讼、刑事起诉和边境管制措施。每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程序、优势和挑战。从调查、立案到审判和救济,了解整个流程对于有效的权利实施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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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00件美国专利申请遭终止 – 跨境合规危机与应汲取的教训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发现通过跨境“中介”模式办理的申请存在严重申报违规后,已对近1,000件专利申请的程序予以终止。该事件起因于发现某美国机构在提交文件时使用了注册执业人员及/或申请人的未经授权电子签名,从而促使USPTO针对涉案申请组合集中发布责令说明令(Show-Cause Orders)。 该法律丑闻的核心在于对诚信原则的根本性背离:美国律师仅作为“便捷签字人”(signatory of convenience),未与最终客户进行直接沟通与实质性参与,亦未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与签署授权进行核验。 其结果是,近1,000件专利申请因程序瑕疵被程序性否决/失效(procedurally invalidated),涉案美国律师受到公开训诫(public reprimand),而长期存在的“境内撰写—美国签署”模式亦因此进入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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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与注册流程:外国企业在越南的全面指南

进入越南市场,首要步骤之一是尽早取得商标权。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属于最先提交申请者,而非最先使用者。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应尽早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防止本地“抢注”(squatting)行为的发生。 在越南,未注册标志 – 包括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商号(trade names)**以及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commercial indications protected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在法律上亦可能获得保护。然而,通过提交实际使用及声誉证据来确立该等权利,举证要求高、程序复杂,且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注册品牌面临更高的被滥用风险,注册仍然是实现权利保护与执法维权的最可靠途径。 完成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将依法享有专用权 (legal exclusivity),有助于有效遏制仿冒行为,并在越南快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中提升品牌资产价值。 本指南由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编制,系统阐述越南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全过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路径、保护类型、申请资格、分步骤程序、审查与上诉机制、官方费用及战略性考虑因素。本文专为外国企业(包括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公司)量身定制,并依据越南现行法律及实践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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