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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荣幸地担任德国知名钢材粘合剂和化学锚固剂品牌Fischer的知识产权代表,协助其在越南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假冒产品相关事宜。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如何鉴别正品Fischer注浆砂浆 Fischer代表建议用户仔细检查包装、胶筒结构和混合机制,以区分正品化学锚固剂和市面上出现的假冒产品。 Fischer是fischerwerke GmbH & Co. KG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总部位于德国,业务涵盖建筑和工业领域的锚固解决方案、安装系统和工程材料。 据品牌代表介绍,化学锚固剂是需要严格技术标准的产品,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建筑工程中锚固系统的粘结性能和承载能力。因此,使用假冒产品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可能会降低承载性能,从而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用户可以通过包装和胶筒的几个特征来区分正品和假冒产品。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瓶盖设计。正品 Fischer 胶筒的瓶盖顶部呈锥形,肩部向下倾斜至胶筒主体。胶筒颈部有独特的压纹标记。而假冒产品的瓶盖顶部通常较扁平,肩部更水平,倾斜角度也较小。 标签材质。正品 Fischer 化学锚胶使用哑光纸质标签,表面无光泽。相比之下,许多假冒产品使用光面塑料标签,从正面观察时,两者外观差异明显。 包装颜色。根据公司发布的警告,正品通常采用浅天蓝色。而市面上销售的假冒产品可能采用不同的颜色,例如浅米色、深蓝色,或者使用浅蓝色的旧包装设计。 胶筒底部形状。正品胶筒底部边缘平直、均匀且薄。相比之下,假冒产品的底部边缘通常更厚且更凸起。 混合机构。这是最容易区分真假产品的细节之一。正品 Fischer 产品采用同心圆环混合机构,并结合支撑径向点。而许多假冒产品则采用更简单的径向模式。 Fischer 代表表示,近期市场上出现了疑似商标假冒的 FIS EB II 化学锚固胶产品,存在产品质量和技术安全方面的各种风险。 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客户、经销商、承包商和建筑公司应仅从合法渠道或授权经销商处购买产品。此外,用户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包装、产品标签、生产批号和随附的技术文件。对于价格异常低廉或来源不明的产品,应谨慎对待。 Thế Đan Box(1 小时后添加)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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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诉讼及诉讼程序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越南的知识产权(IP)框架发展迅速。越南是《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越欧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的成员国。这些条约与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民法典》(2015年)、《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Code (CPC))(2015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实施法令(如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99/2013/ND-CP号法令等)共同构成了该国商标制度的核心。 越南为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行政行动、民事诉讼、刑事起诉和边境管制措施。每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程序、优势和挑战。从调查、立案到审判和救济,了解整个流程对于有效的权利实施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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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00件美国专利申请遭终止 – 跨境合规危机与应汲取的教训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发现通过跨境“中介”模式办理的申请存在严重申报违规后,已对近1,000件专利申请的程序予以终止。该事件起因于发现某美国机构在提交文件时使用了注册执业人员及/或申请人的未经授权电子签名,从而促使USPTO针对涉案申请组合集中发布责令说明令(Show-Cause Orders)。 该法律丑闻的核心在于对诚信原则的根本性背离:美国律师仅作为“便捷签字人”(signatory of convenience),未与最终客户进行直接沟通与实质性参与,亦未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与签署授权进行核验。 其结果是,近1,000件专利申请因程序瑕疵被程序性否决/失效(procedurally invalidated),涉案美国律师受到公开训诫(public reprimand),而长期存在的“境内撰写—美国签署”模式亦因此进入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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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与注册流程:外国企业在越南的全面指南

进入越南市场,首要步骤之一是尽早取得商标权。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属于最先提交申请者,而非最先使用者。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应尽早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防止本地“抢注”(squatting)行为的发生。 在越南,未注册标志 – 包括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商号(trade names)**以及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commercial indications protected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在法律上亦可能获得保护。然而,通过提交实际使用及声誉证据来确立该等权利,举证要求高、程序复杂,且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注册品牌面临更高的被滥用风险,注册仍然是实现权利保护与执法维权的最可靠途径。 完成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将依法享有专用权 (legal exclusivity),有助于有效遏制仿冒行为,并在越南快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中提升品牌资产价值。 本指南由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编制,系统阐述越南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全过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路径、保护类型、申请资格、分步骤程序、审查与上诉机制、官方费用及战略性考虑因素。本文专为外国企业(包括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公司)量身定制,并依据越南现行法律及实践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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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 MGC COFFEE:在越南确立商标权的“逆转”战略及其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的商标注册实践中,众多国际品牌权利人曾面临一个关键性的僵局:其商标申请因与在先申请商标发生冲突而被驳回。在“翻案可能性被评估为极低(very low)”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及时作出战略性决策,往往成为一个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品牌成功进入新市场,抑或铩羽而归的分水岭。 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 MEGA MGC COFFEE 在越南的案例,正是这一关键转折点的典型体现。面对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发出的驳回通知(refusal notice),该案在初始阶段似乎已成定局。然而,凭借 KENFOX 的专业判断与差异化战略布局,成功将一个被视为“几乎不可能(almost impossible)”逆转的局面,转化为一段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确权成功历程。 背景(background) Ann House Co., Ltd. 系商标 “”(“MEGA MGC COFFEE, device”)的权利人。该品牌为韩国知名特许经营咖啡连锁企业,成立于2015年。截至2024年,该品牌门店数量已突破3,000家,成为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其品牌代言人包括足球运动员孙兴慜(Son Heung-min)及韩国女子流行音乐组合 ITZY. 2017年,作为其进军越南市场整体扩展计划的一部分,申请人向越南提交了“MEGA MGC COFFEE, device”商标注册申请。然而,2020年,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以该申请商标与一项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混淆(confusingly similar)**为由,作出驳回决定。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的具体信息如下: 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                  类别(Class):                                43类(咖啡馆服务;餐饮服务) 申请号(Application No.):             4-2016-36279 申请日(Filing Date):                    2016年11月15日 注册号(Registration No.):            317883 核准注册日(Date of Grant):         2019年4月11日 权利人(Owner):                           Vietmega Joint Stock Company 地址(Address):                            越南胡志明市第一区阮太平坊咸宜街11号 客户原知识产权代理人对案件前景持悲观态度,并建议称:“IPVN 作出的驳回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逆转局势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建议客户考虑放弃该申请。” 在此背景下,客户委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作为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final recourse),对案件法律依据进行重新评估,补强证据材料,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策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策略(Case-Handling Strategy) 在 KENFOX,即便某项驳回决定表面上看似“理由充分(well-founded)”,我们亦不会循规蹈矩,亦不会将其视为“不可救济(irremediable)”的最终结果。相反,在接受本案委托后,我们并未采取消极应对方式,而是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comprehensive review),以期识别并评估可行的替代路径(viable alternative avenues),为案件争取实质性突破。 1. 对“整体商业印象(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的深入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之法律逻辑,KENFOX 构建了一套严谨且系统的论证框架,以区分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主张如下: (i) 尽管两商标均包含“MEGA”及“COFFEE”等相同文字要素,但上述要素在咖啡服务行业中属于常见或描述性组成部分(common/descriptive components),其固有显著性功能有限,因此应当结合商标其余构成要素进行整体评价; (ii) 在比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商标在**版式布局(layout)、表现形式(presentation)、图形形状(shapes)以及尤其具有识别性的图形特征(distinctive graphic features)**方面的差异。 综合上述要素,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与商业呈现上形成截然不同的整体商业印象(wholly different 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在认知与记忆上的独立识别效果,足以排除与被引用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然而,基于我们在复杂案件中的丰富实务经验,KENFOX 同时亦清醒认识到,围绕商标近似性与显著性所展开的论证,本质上仍具有一定风险。其最终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与主观判断,且可能引发较为漫长的审查程序,而无法确保裁决结果必然符合申请人的预期。 2. 挑战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 (Challenging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Cited Mark)   通常情况下,在面对引证商标 (cited mark) 时,知识产权从业人员 (IP practitio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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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福(KENFOX)获《中国知识产权报》授予“2025年度杰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称号

河内/北京 – 2026年1月24日 – 肯福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欣然宣布:本所已被《中国知识产权报》(China IP Today)正式评选并授予“2025年度杰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团队”称号。该荣誉于在北京国际饭店举行的“202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论坛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年会”期间隆重颁发。 作为2025年度该奖项的亚洲获奖机构之一,肯福位列获奖名单之中,并凭借卓越的跨境服务能力脱颖而出,成为少数获中国业界权威认可的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一。 颁奖仪式是本届论坛的重要环节。论坛共汇聚420余位行业领袖,其中包括约200位来自中国头部企业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本奖项旨在表彰那些在服务中国市场及国际知识产权领域方面具备丰富经验、卓越服务能力,并长期坚持投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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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2,000部TECNO手机在谅山被非法组装:已立案侦查

2025年4月24日,谅山省公安(经济警察部门)会同谅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位于谅山省谅山市东京坊Khòn Pát村一处车间内的非法手机组装点开展突击检查。 TECNO品牌背景 TECNO为传音控股(Transsion Holdings)旗下手机品牌之一。传音控股系总部位于中国深圳的智能手机制造商。根据Canalys数据(由VnExpress引用),传音控股2024年智能手机出货量约为1.067亿部(约占9%市场份额),全球排名第四,仅次于苹果、三星及小米;此外,传音控股于2024年在非洲市场的份额约为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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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保护指南

《知识产权法》(2005年,分别于2009年和2022年修订):这是越南所有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商标。 《民法典》(2015年):提供了关于民事责任和救济的原则,尤其适用于商标争议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 《民事诉讼法》(2015年):规定了提起和进行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包括与商标侵权相关的案件。 《刑法》(2015年,于2017年修订):规定了多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犯罪,包括商标假冒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2015年):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相关的法令、通告和联合通告:这些文件提供了上述法律的详细指导和实施条例。值得注意的包括:(i) 第65/2023/ND-CP号法令,详细规定并指导实施《知识产权法》中的若干条款,(ii) 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提供了《知识产权法》的详细指导,并实施了第65/2023/ND-CP号法令中的措施,特别是关于建立和保护工业产权的程序,(iii) 第99/2013/ND-CP号法令,关于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规行为的处罚,已由第46/2024/NĐ-CP号法令修订,(iv) 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详细说明了如何处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违规行为,具体规定了对第99/2013/ND-CP号法令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制裁的程序。 除上述法律外,根据具体的商标争议性质,其他法律法规也可能适用。这些法律包括海关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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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申请程序:面向中国企业的全面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I. 越南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专利布局的战略原则 (Vietnam’s Evolving IP Regime and Strategic Filing Principles) 越南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多层次的保护路径,涵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工业设计等多种权利类型。本指南由 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合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编制,系统阐述了越南专利申请的完整流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途径、保护类型、申请主体与客体的适格条件、分步骤的申请程序、审查与复审/申诉机制、官方费用结构以及实务层面的战略考量。 本指南专为外国企业,尤其是进入越南市场的中国企业量身定制,内容重点聚焦于越南现行的法律框架与最新审查实践。 II. 基础性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Foundational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1. 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 (Applicable IP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越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确立于《知识产权法》(2005年颁布,并分别于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其中2022年修订被视为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一次立法完善。该法律框架旨在与国际义务接轨,体现了越南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承诺。与此同时,越南亦是多项重要双边及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机制的缔约方,尤其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体系(商标)及海牙体系(工业设计),并已加入或签署若干包含高标准知识产权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在法律实施层面,具体的操作指引和程序性细则主要通过政府法令及部级通告予以明确。当前的核心规范文件为 第65/2023/ND-CP号法令(自2023年8月23日起生效),该法令用于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工业产权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关键规定(取代了第103/2006/ND-CP号法令及第105/2006/ND-CP号法令的部分内容)。就专利而言,该法令进一步完善并提升了PCT国家阶段申请程序、专利安全审查及涉密发明管理、电子证书制度,以及药品上市许可审批延误情形下的补偿机制。 在部级层面,与上述法令相配套的是 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自2023年11月30日起生效),该通告依据第65号法令,细化并规范了工业产权确立与保护的具体流程、操作模板及审查工作机制。 2.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职能及强制代理要求 (The Role of the NOIP/IP VIETNAM and Mandatory Representation) 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简称 IP VIETNAM 或 IPVN,原称 NOIP)隶属于越南科技部,是负责受理、审查并授予工业产权的中央主管机关。其位于河内的总部负责开展实质审查并签发权利证书。与此同时,IPVN 在胡志明市和岘港设有代表处,为南部及中部地区的申请人提供服务,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含 PCT 国家阶段申请)、办理形式审查及官费缴纳、处理权利变更登记与续展事项,以及提供申请人沟通与行政支持等服务;但专利的实质审查职能仍集中由河内总部统一行使。 对于未在越南设立住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申请人而言,通过越南注册的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全程办理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属于一项强制性的程序性要求。该本地代理制度并非单纯的行政形式,而是确保程序合规的关键保障。越南审查员在行政审查方面以严格著称,例如,申请人地址在不同文件中的任何细微不一致,均可能引发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简称 OA)。因此,依赖经验丰富的本地代理,对于确保申请文件全面符合越南特有的形式与程序要求、并妥善应对审查员对各类数据字段的严格核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性延误及由此产生的时间和成本风险。本地代理在处理越南专利制度中特有且合规要求极为严格的环节(例如不可延展的翻译期限)方面,发挥着核心枢纽作用。 若干关键程序期限须予以高度重视:PCT 国家阶段进入越南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实质审查请求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即发明专利为 42 个月,实用新型为 36 个月。鉴于实践中审查周期普遍较长,专利授权时间往往延长至 3–4 年,明显超过法定的 18 个月审查期限,因而在实务中有必要策略性地运用加速审查机制,例如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或援引境外审查结果以推进审查进程。此外,及时提交完整的越南文专利说明书译文属于不可协商的法定要求,其合规与否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具有实质性影响。 III.专利保护类型及其适格性标准 (Types of Patent Protection and Eligibility Criteria) 1.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及战略区分 (Invention Patent vs. Utility Solution: Scope, Term, and Strategic Differentiation) 越南针对技术解决方案提供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即发明专利(Patent for Invention)与实用新型专利(Patent for Utility Solution,通常在其他法域中对应于“实用新型”或“实用模型”制度). 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保护期为 20 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10 年。然而,一旦获准授权,两种专利在形式上的法律保护范围被视为相同,均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的专利权。 在实务层面,实用新型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一项极具价值的战略性“兜底”选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灵活地将最初以“发明专利”形式提交的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反之亦然。该灵活机制通常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相关技术方案未能满足发明专利所要求的较高“创造性”标准,但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所适用的较低门槛要求。在此情况下,通过转换申请类型,申请人可以依据“并非公知常识”的标准较为迅速地获得专利保护,而无需面对直接驳回的结果。该路径在越南的专利实务中已被多次成功运用。 与保护期限相对应的一项重要程序性差异,体现在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上:发明专利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42 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实用新型专利的该期限则缩短为 36 个月。这一更为紧迫的期限要求,意味着拟选择或可能转向实用新型保护路径的申请人(尤其是通过 P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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