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CNEAL vs. HAINOZAL:制止仿冒洗发水系列、强制销毁标签及印刷设备并阻止商标抢注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昆明滇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品牌( ),及其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处理一起仿冒包装的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抢注案件。一家越南公司 ASEM VINA JSC 使用高度模仿 HAICNEAL 商业外观(trade dress / get-up)的包装生产并销售洗发水产品,并以“HAINOZAL”品牌() 投放市场。 由于“HAICNEAL”与“HAINOZAL”并无商标近似性,而 HAICNEAL 的外包装/标签亦未在越南注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传统“商标侵权”思路在本案中并不具备优势。我们立即将争议重心转向越南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派遣内部调查员进入 ASEM VINA 工厂现场取证,记录其大规模生产及储存侵权标签的证据,并同步发出详尽的停止侵权函及向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提交正式投诉。 IMOST 随后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专家意见”。IPVN 出具官方意见,确认 ASEM VINA 的包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监管压力下,ASEM VINA 书面承认违法、正式致歉、披露侵权物料规模(数万米标签),并将所有侵权标签及 6 台印刷设备实际移交至我们客户在河内的办公室进行销毁处理。其后,IMOST 发布正式结论,确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我们对 ASEM Co., Ltd. 提出的“HAINOZAL”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并最终被 IPVN 驳回。此“一揽子策略”效果显著:生产能力被拆解、侵权包装退出市场、潜在商标武器化风险被阻断,HAICNEAL 在越南的商业地位得到全面保护。 客户: Kunming Dihon Pharmaceutical Co., Ltd.(“DIHON”),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第05类)商标权利人;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DONG A”),越南 - HAICNEAL 药用洗发水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侵权方: Công ty Cổ phần ASEM VINA(“ASEM VINA” JSC),越南 - 生产及销售模仿 HAICNEAL 包装装潢的洗发水产品; Công ty TNHH ASEM(“ASEM Co., Ltd.”),越南 - 尝试在越南申请注册“HAINOZAL”(图形商标),用于第03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争议焦点:侵权方以“HAINOZAL”名义生产并准备销售仿冒洗发水,其包装与整体商业外观高度模仿 HAICNEAL,但未直接复制“HAICNEAL”文字标识本身。 DIHON’s products / Genuine Owner         ASEM VINA’s products / Infr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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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PY”商标的侵权:追踪进口方、强制侵权洗涤剂退出市场并启动海关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确认进口商身份、取得 VIPRI 侵权认定、施加多机构执法压力、侵权商品被强制撤市、并落实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越南领先化工与化妆品制造企业 MASSCO JSC,该公司为“SPY”商标(注册号 231175)的注册权利人。案件起因于某未经授权的销售商在 ZALO(越南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 / 社交电商平台)上宣传销售带有“SPY”标识的洗衣液。 我们调查发现涉案商品疑似从泰国进口,遂立即着手追踪来源。通过与总署海关官员协作,我们取得了官方进口数据,确认 DAHACHI Joint Stock Company 大量进口了标注“SPY”商标的洗涤剂,入境港口为海防港(Hai Phong),数量为 1,770 箱(约 7,680 瓶),申报价值约 VND 529,860,000(约 25,000 美元)。随后,我们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 VIPRI)申请商标侵权技术鉴定。VIPRI 出具了鉴定结论编号 NH242-YC,确认 DAHACHI 所进口的“SPY”洗涤剂侵犯了 MASSCO 的注册商标权。 取得注定性的 VIPRI 鉴定后,我们向 DAHACHI 发出停止侵权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提供书面承诺。然而,对方保持沉默。我们随即采取强制升级措施:向越南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管理局、海防海关及公安机关递交控诉,请求认定 DAHACHI 的行为构成严重商标侵权。在上述多部门联合作用下,DAHACHI被迫从市场撤下所有侵权商品。我们随后开展的现场市场调查确认侵权“SPY”洗涤剂已从市场消失。为防止侵权卷土重来,我们进一步将“SPY”商标录入越南海关监管系统。海关随即向全国口岸发布预警通知,要求监控并拦截可疑“SPY”标签进口货物。 本案充分证明 KENFOX 的能力:精准识别与量化侵权进口、取得官方侵权技术结论、协调海关 / 市管 / 公安多部门执法、迫使“沉默侵权者”撤市,并通过海关备案机制建立持续性边境保护,为客户品牌构筑长期防御体系。 客户:MASSCO JSC(“MASSCO”) -越南知名化工及化妆品制造企业,亦为“SPY”商标在越南的注册权利人(注册号 231175)。 问题: MASSCO 位于河内的销售代理发现,一家无关联销售商在 ZALO(越南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 / 社交电商平台)公开宣传销售带“SPY”标识的洗衣液。该商品使用的“SPY”标志与 MASSCO 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初步发现:涉案商品疑似为进口货物(推测源自泰国),并非于越南境内隐秘生产。 结果: 我们通过海关数据锁定进口方为 DAHACHI Joint Stock Company; 我们取得 VIPRI 技术鉴定结论,确认 DAHACHI 所进口“SPY”洗涤剂侵犯 MASSCO 注册商标权; 我们向 DAHACHI 发出附带 VIPRI 鉴定支持的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 在 DAHACHI 拒绝配合后,我们同时向海关总署、市场管理局(Market Surveillance/Market Management Bureau)、海防海关及公安机关递交申诉并升级处理; 在多部门执法压力下,DAHACHI停止侵权行为。后续市场现场调查确认侵权“SPY”洗涤剂已从市场完全消失; 为防止重复侵权,我们随后为“SPY”商标办理了海关备案,促使全国海关对该商标进口货物加强审查与拦截。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为什么该案在法律上具有高度复杂性? (1) 涉案行为具有跨境属性,而非单纯本地仿冒 本案并非在河内某处非法作坊私自印制假标签的典型假冒情形。涉案商品为进口货物(泰国来源)。这意味着: 货物已经合法进入越南境内; 进口方可能提出抗辩:“我们只是从国外进口正品,这与我们何干?”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此类情形更具挑战性,因为执法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法与海关监管机制的衔接应用。 (2) 侵权方拒绝合作 向 DAH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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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力击败恶意抢注: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 维护其品牌,抢注人商标被法院撤销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述 KENFOX IP & Law Office 在一宗围绕“LChau”名称的复杂商标—商号纠纷诉讼中,为 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 取得重大胜利。本案自 2020 年启动,历时将近四年,是越南颇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争议之一。本案胜利不仅属于我们,更属于我们的客户- 一家在越南全国拥有近 2000 家连锁药房、行业领先的医药企业。 2016 年,客户收购了位于胡志明市的 04 家药房,旨在建立覆盖全国的综合药房生态体系,以满足越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2017 年,客户以被收购药房体系的商号为基础,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注册商标“LChau”。 然而,IPVN 以“LChau”与一名胡志明市个人(Ms. Loan)于 2016 年初注册的同名商标“混淆性近似”为由拒绝保护申请。该商标于 2017 年 12 月获颁注册证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客户于 2018 年启动商标无效程序,主张该商标与客户收购前已广泛使用的商标与商号“LChau”混淆性近似。经充分审查证据,IPVN 于 2019 年 7 月 作出决定,宣布 Ms. Loan 的商标无效,并随后向客户授予商标注册证书。 看似尘埃落定,然而真正的争端自此拉开序幕。2020 年 1 月,鉴于胡志明市仍有若干药房使用与“LChau”相同的名称,客户发出侵权警告信要求停止使用。讽刺的是,其中一封警告信寄到了 Ms. Loan——即此前被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人。 2020 年 3 月,Ms. Loan 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IPVN 的无效决定,恢复其商标有效性。 一旦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会怎样?客户自 2017 年以来重金打造的、覆盖近 2000 家门店的药房体系将面临: 被迫更名; 品牌形象重塑; 甚至停业、关闭;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品牌信誉受损及商标价值消灭不可估量且难以弥补。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LChau 出庭,捍卫 IPVN 决定,并向法院充分证明:越南法律保护在先商号权,即使未注册为商标;只要存在明显的混淆可能性与消费者风险,尤其是在医药高度敏感行业,无需提供“实际混淆的证明”即可构成侵权与无效理由。 2023 年 12 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确认无效决定合法有效,并拒绝恢复被撤销商标,正式终结长达 4 年的诉讼。这一判决让 LChau 得以继续在越南使用并扩展“LChau”品牌,无需被迫购买、回购或放弃自身品牌身份。 委托人: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一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于 2016 年底进入越南市场,通过收购并重新品牌化若干药房,统一使用“LChau”商号,并以该商号积极构建药房生态体系。 问题:在 LChau 尚未取得商标保护之前,一名个人(Ms. Loan)于 2016 年初申请并获批“LChau”商标注册,并于 2017 年 12 月获发证书。 当 LChau 于 2017 年申请注册“LChau”商标时,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以 Ms. Loan 的在先注册为由予以驳回。 这使得抢注者拥有了一件“合法武器”: 从登记记录上看,她成为“LChau”名称的权利人,而此时 LChau 已在越南投资、布局并运营品牌体系。 这不是普通的官方驳回情形。抢注商标可被用于: 威胁行政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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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NE:促使 VIPRI 改变结论、确立商标侵权并制止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一家美国公司,也是越南已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的权利人,对一家越南经营者 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 提起维权行动。该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站及 Facebook 页面在越南宣传、提供销售及推广营养补充品时使用“RULE 1 PROTEINS”、“RULE 1 R1 PROTEIN”及“RULE ONE”标识. 我们首先通过司法执行员(Bailiff)出具公证认证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确保线上侵权链条事实不可否认。随后,我们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NIIP,原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 VIPRI”)申请出具关于商标侵权可能性的专家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NIIP/VIPRI 初步出具的专家意见具有附条件性,暗示若 Muscle Up 经营的是“真品”商品,则使用行为可能合法。对此,我们正式提出异议,强调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3.1条及第124.5条之规定,在越南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或展示销售,即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必须获得商标权人明示授权;同时指出,第125.2(b)条关于真品转售的规定并未赋予转售商为营销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的权利. 经过多轮工作会谈后,NIIP/VIPRI 重新出具修订意见,确认 Muscle Up 在越南使用“RULE 1 R1 PROTEIN”构成对 RULE ONE 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基于这一已纠正的专家意见/鉴定结论,我们向 Muscle Up 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侵权方在意识到法律风险并面对 NIIP 明确的侵权认定后,自愿停止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并将侵权标识从其线上经营渠道全部移除. 本案展示了 KENFOX 的能力:(i) 获取并保全数字证据,(ii) 成功促使 VIPRI 改变不利意见 - 实务中极为罕见,及 (iii) 快速压制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行为,切实保护客户在越南的商标权益及渠道布局。 客户: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  美国运动营养 / 营养补充品制造商。 涉及权利:RULE ONE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已正式确认该商标及其在越南的保护。 侵权方: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Muscle Up”)- 一家越南补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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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国际研究大学进行“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主题演讲 — KENFOX IP & Law Office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4年10月18日,KENFOX IP & Law Office非常荣幸受上海国际研究大学邀请,就“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企业战略要点”向该校法学院学生及中国企业代表作专题演讲。刘海虹教授对本次演讲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内容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与指导意义,能够为正在寻求在东南亚地区(特别是越南、老挝、柬埔寨及缅甸)拓展业务机会的中国企业提供重要参考和战略启示。 https://mp.weixin.qq.com/s/dVGBixk3Q1u6-xkpdCBJHg  Nguyen Vu Quan 先生系KENFOX的合伙人及知识产权代表,拥有二十年在越南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处理知识产权争议与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 他多次受各大学与行业协会邀请,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与争议解决作专题演讲。 他曾代表一家韩国知名品牌,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海关及市场监管机构作专题报告: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他曾在首尔发表关于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主题演讲: 驾驭知识产权格局:韩国企业向越南出口的关键考虑因素 他连续两年获LEXOLOGY授予“Legal Influencer(法律影响力人物)”称号: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员 Nguyen Vu Quan 先生连续两年荣获 “Lexology 法律影响力人物” 奖项 KENFOX为越南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在胡志明市法院赢得重大案件:商标和商号:从最近越南药品商标诉讼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 ?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Readmore: 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广州代表处〕会谈并作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专题报告 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面 KENFOX 就中国企业跨境知识产权战略在山东省威海市作专题演讲并合作设立“东南亚知识产权工作站”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嘉权知识产权事务所作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的专题演讲。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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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使用:如何正确理解并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主张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仅是第 - 步 - 如何维持其有效性才是真正的挑战。许多外国企业为其品牌在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取得了较宽的保护,但多年后才发现其注册容易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倘若贵方产品尚未进入越南市场,该如何应对?倘若贵方的应用程序或网站虽由境外主体运营,但被越南消费者实际使用,如此情形是否构成“使用”? 越南《知识产权法》对“登记权利”与“存续/积极权利”作出细致区分 - 这一差异足以决定品牌保护策略之成败。依照该法第124条第5款,“使用”具有特定且法定之表现形式,但其解释亦随数字经济之发展而演进。从象征性使用、本地化网站展示到基于应用程序的可视呈现,权利人必须满足一套复杂的证据与实践要求,以避免丧失来之不易的商标权利。 本文聚焦于每一位权利人应当自问的三个关键问题: 如贵方注册商标尚未就越南境内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投入实际使用,存有哪些可行选项? 在预算有限的情形下,如何既维持保护,又满足法律关于使用的最低要求? 越南用户对应用程序、软件或数字平台的实际使用,能否构成越南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围绕上述问题,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阐明:通过战略性使用 - 即便是象征性或数字化形态 - 亦可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攻击,确保贵方商标在越南竞争性市场中保持可执行与可维权之地位。 1. 如我们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在越南有何可行选项以保护该等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权? KENFOX:在越南,如注册商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五年未使用,可被部分或全部撤销。若在终止(撤销)请求提出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则可消除该项脆弱性。若您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宜考虑以下选项以降低撤销风险并维持在越南的商标权。 何谓“使用”?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证明在越南对客户商标的使用并避免丧失权利,下列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的使用: (a) 在经营活动中将受保护商标附加于商品、商品包装、营业场所、提供服务的工具或交易文件之上; (b) 对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进行流通、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为销售目的而储存; (c) 进口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要点:(i) 对商标进行轻微变形而不改变其显著特征且差异不影响显著性的,视为可接受的实际使用(见《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及《巴黎公约》第5.C.2条); (ii)被许可人在越南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视为权利人的使用。 当前无法在越南使用注册商标时的选项? 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下位规范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则上,商标的真实使用应具有持续性且在合理范围内达到足够广度。然而,在“真实使用”尚难实现的情况下,应将对注册商标的象征性或符号性使用纳入考量。 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对抗不使用撤销,您应基于下列方面建立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 [1] 围绕法律认可的“使用”行为组织使用活动 (a) 将商标附着/附加于载体 将注册商标(或符合《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与《巴黎公约》第5.C.2条之可接受变体)用于: 商品及包装:盒体、标签、说明书、贴纸。 营业设施:越南境内的办公室标识、前台指示牌、展会展位。 提供服务之工具:面向越南用户的应用程序启动页、网站页眉、应用内图标。 交易文件:发票、合同、收据、送货单。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高分辨率照片、载明日期的设计样稿、印刷样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 流通、要约、广告或备货 通过下列方式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可供越南消费者获得: 电子商务平台(如 Shopee、Lazada、Tiki)或自有网站(具有越南语界面/明确面向越南的设置)。建议贵方客户“深圳富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vn”及/或“.com.vn”越南域名,并基于该等域名运营网站,在其上发布/刊载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面向越南的社交媒体广告或赞助内容。 在越南境内分发的印刷型产品册/宣传单页。 越南境内展厅或零售网点展示。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带有可见日期与网址的页面截图、广告费用发票、媒介投放订单、经销商目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c) 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以报关单据显示商品或装箱单上标注商标的方式,将产品运抵越南。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进出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通关记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通过允许的变体与被许可人使用延伸保护 略作变形之商标形式:只要差异细微且不改变显著特征,即属允许。应留存载明日期的设计文件与使用样例以证明合规。 被许可人使用: 与越南的经销商/合作伙伴签订简式商标许可合同; 建议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办理许可备案以利举证(非有效性成立之强制要件); 留存被许可人的销售单据副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当真实使用不可行时 - 象征性/符号性使用 越南法并未对“真实使用”与“象征性使用”作出定义,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便是最低限度的使用,亦可对抗不使用撤销。 示例:向经销商进行有限量销售、小规模广告投放、在面向越南的网站上作出“销售要约”. 重要提示:就每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组别,应确保每不超过五年即至少实施一次合格使用行为,或在预见可能遭到质疑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建立清晰完备的证据链 就每一商标,应建立并持续维护一套证据档案,内容包括: 带有商标的产品实物或包装; 宣传册、产品目录或传单; 带有商标页眉/页脚的商务往来(电子邮件、函件); 销售/分销合同; 进出口单证; 面向越南的线上/线下广告资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示:对全部证据进行日期标识(截图系统时间、出版日期、签署/注明日期的合同等)。 最佳实践:将证据整合为一份使用情况宣誓书,并进行公证,以增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前的可采性。 [5] 风险管理与程序性注意事项 即使未发生实际销售,只要要约面向越南消费者,亦可计入使用。 面向越南消费者的网站/应用可构成使用;应确保语言、货币、配送选项或免责声明等足以显示其面向越南消费者。 使用日程管理:为每一商标设置时间表,确保在五年期间内形成证据。 在五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前,考虑以对商标及/或商品/服务项目作出轻微调整的方式重新申请注册。该选项适用于希望控制成本的权利人,因为在越南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较为低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如我们在维持已注册商标方面面临“预算”限制,可采取哪些策略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仍保护我们的商标权? KENFOX: 在越南,鉴于法律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严格区分,若暂不具备全面商业化使用条件,建立并运营一个以越南为目标市场、使用注册商标的网站,可作为一种低成本且可持续的权利维持方式。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之销售要约; 在交易文件上加贴/标注该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vn”或“.com.vn”域名下托管的网站,只要展示并推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即可满足上述标准. 以下为便于有效实施该方案而量身制定的系统性、操作性指引: [i] 注册越南域名 取得与核心商标相对应的“.vn”及/或“.com.vn”域名; 通过越南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VNNIC)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 建设本地化网站 建立越南语或双语(含越南语)网站; 建议包含: 带有商标的产品/服务说明; 公司简介与联系方式; 可下载的宣传册或演示材料; 参考品牌的新闻或博文内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 在显著位置标示商标 在以下位置突出展示商标: 网站页眉/页脚; 各产品/服务页面; PDF 宣传册或其他可下载资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v] 开展宣传与推广 投放面向越南用户的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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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商标不当使用的风险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您是否曾思考过:以不同于商标注册所载形式的方式使用该商标是否会产生风险?具体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形式使用商标?对于以有别于注册形式的方式使用商标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如何加以减轻?本文就上述问题提供若干有益信息。 因不当使用注册商标而引发的典型商标争议 (#1) ASANZO 诉 ASANO 近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东方法贸易与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南 ASANZO 电子股份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标识“ASANZO 及图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ASANO 及图形”。被告则抗辩称,其对“ASANZO 及图形”商标的使用合法,理由在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已核准注册“ASANZO”商标。相关商标图样见下表。 尽管被告的“ASANZO”文字商标已获保护,一审法院仍认定被告对“ASANZO 及图形”的使用构成对原告受保护商标的侵权,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更正,同时赔偿损失越盾100,000,000元。 (#2) ENAT 400 诉 E-NAT Plus 在一宗类似案件中,泰国制药企业 Mega Lifescience 依据行政程序,向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MOST)申请处理越南协顺成制药有限公司(Hiep Thuan Thanh Pharmaceutical Co., Ltd.)的商标侵权事宜。相关商标图样如下。 经审查,本案中,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MOST)认定:尽管协顺成制药有限公司(Hiep Thuan Thanh Company)的“E-NATPLUS”商标已获保护,该公司在第05类药品上使用“E-NAT Plus”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 Mega Lifescience 的“ENAT 400”商标权的侵权。据此,IMOST 在对被视为河内药品集散地的 Hapulico 区域一处药房实施突击检查时,查扣了“E-NAT Plus”产品700余盒。 (#3)HAICNEAL 诉 DIACNEAL Dihon Pharmaceutical 于 2003 年就第 05 类药品申请注册商标“HAICNEAL”。该商标随后被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简称 IPVN)以其与引证商标“DIACNEAL”(受国际注册号第 462008 号保护,指定用于第 03 类化妆品及第 05 类药品)构成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拒绝授予保护)。 下表载明有关商标信息: 为克服引证商标障碍,Dihon Pharmaceutical 以“DIACNEAL”商标用于第 05 类药品在越南连续五年未使用为由,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简称 IPVN)提起对国际注册号 IR No. 462008(“DIACNEAL”)的撤销程序。针对 Dihon Pharmaceutical 的不使用撤销主张,商标权利人 PIERRE FABRE DERMO-COSMETIQUE 提交了在越南卫生部办理的祛痘霜产品注册文件以及在越南市场销售的该产品样品,以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权利人主张,提交给越南卫生部的备案资料及祛痘霜样品足以证明“DIACNEAL”商标已用于第 05 类“药品”。经过逾五年的审查,IPVN 于 2010 年作出决定,撤销 IR No. 462008(“DIACNEAL”)在第 05 类商品上的效力。依据该撤销决定,IPVN 认定,PIERRE FABRE DERMO-COSMETIQUE 所提交的证明标有“DIACNEAL”的产品系“祛痘霜”的文件与证据,不足以证明“DIACNEAL”商标已用于第 05 类“药品”,因为“祛痘霜”被认定属于化妆品。 (#4) EDIVA vs EDIVA L-Cystine 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撤销“EDIVA”商标注册一案 Trần Toàn Phát 服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方”)就商标注册证第 84525 号(标识为 “EDIVA”,权利人为后江制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商标权人”)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请求,主张商标权人因长期未使用而放弃 “EDIVA” 商标。商标权人对撤销请求提出抗辩,并提交据称能够证明使用的证据。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认为该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相关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未予采信。 尽管商标权人已提交据称能够证明 “EDIVA” 商标使用的材料,越南知识产权局仍作出决定,撤销商标注册证第 84525 号。该决定系基于以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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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不当使用注册商标 – 风险与解决方案?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不少商标权人认为,商标“已经注册”才是最关键之处,因而对商标做出若干改动并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或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事实并非如此。下述三个示例表明,当所使用的标识与已注册商标不一致时,商标权人将面临实质性风险。 因不当商标使用引发的典型争议 (#1) ASANZO 诉 ASANO 近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东方法贸易与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南 ASANZO 电子股份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标识“ASANZO 及图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ASANO 及图形”。被告则抗辩称,其对“ASANZO 及图形”商标的使用合法,理由在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已核准注册“ASANZO”商标。相关商标图样见下表。 尽管被告的“ASANZO”文字商标已获保护,一审法院仍认定被告对“ASANZO 及图形”的使用构成对原告受保护商标的侵权,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更正,同时赔偿损失越盾100,000,000元。 (#2) ENAT 400 诉 E-NAT Plus 在一宗类似案件中,泰国制药企业 Mega Lifescience 依据行政程序,向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MOST)申请处理越南协顺成制药有限公司(Hiep Thuan Thanh Pharmaceutical Co., Ltd.)的商标侵权事宜。相关商标图样如下。 经审查,本案中,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MOST)认定:尽管协顺成制药有限公司(Hiep Thuan Thanh Company)的“E-NATPLUS”商标已获保护,该公司在第05类药品上使用“E-NAT Plus”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 Mega Lifescience 的“ENAT 400”商标权的侵权。据此,IMOST 在对被视为河内药品集散地的 Hapulico 区域一处药房实施突击检查时,查扣了“E-NAT Plus”产品700余盒。 (#3) 因不当使用导致的商标撤销 第三人就一件由文字与图形构成的注册商标(见下图示意)提出以未使用为由的撤销请求。作为抗辩,商标权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以对抗该撤销请求。然经对事实及使用证据进行审查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近日作出决定,认为商标权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合理证明其按注册形态使用该商标,遂裁定撤销涉案越南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如何因不当使用注册商标而产生风险? 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使用商标”,系指在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将商标粘贴、标示于商品或服务载体之上,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同类商品/服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来源。因此,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识别/区别承载该商标之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获得注册后,权利人有权就其注册所覆盖的商品/服务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并将该商标“标示”于相应商品/服务之上。 在上述三起案件中,被告均已在越南对其商标完成注册。自法律角度观之,被告有权在越南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实现产品商业化。然则,商标的使用须受其“保护范围/程度”之拘束。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取决于:(i)注册时所载明之商标图样;及(ii)商标注册证所列明之商品/服务清单。换言之,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逾越法律所赋予之保护范围;故即便商标已获注册,如属不当使用而使之超出法定保护边界,亦可能引致侵权风险。 误以为“只要商标已在越南注册,即可任意方式使用”是错误的。越南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权利人必须严格按注册形态使用商标。然而,若商标(即便已注册)的使用超出其保护范围/程度,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之虞,权利人即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除行政处罚之外(执法机关如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技监察机关等,得查扣并销毁侵权货物,并处以最高至5亿越盾的罚款),权利人亦可通过民事途径请求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害、公开道歉及更正。无人愿以企业商誉为赌注,或仅因不当使用商标而丧失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 丧失商标权的风险 不当使用商标亦可能导致商标权之丧失。若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未由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实际使用,第三人得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撤销该注册。使用与注册形态不相同的标识,可能被认定为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于是,在此情形下,关于该等“与注册不一致之使用”的证据,可能被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否认,其结果是涉案注册商标将基于“未使用”理由而面临被撤销之重大风险。 什么才是对注册商标的“适当使用”? 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条第2款),以与注册商标仅存在“非实质性差异”(且不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形式使用,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该规则与《巴黎公约》第5条C款第2项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第5条C款第2项规定:“商标权人以与其在联盟任何一国注册之形式相比,在不改变该商标显著特征的要素上有所不同的形式使用该商标者,不应导致该注册被宣告无效,亦不应减损授予该商标的保护。”因此,原则上,只要不同形式的使用未“改变该商标在其注册形式中的显著特征”,该等使用既不会“导致注册无效”,亦不会“削弱对该商标的保护”。换言之,只要未改变显著特征,即便以有别于注册形式的方式使用,仍可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上述立法意旨在于允许商标权人在不损害商标独特性/识别性的前提下,对其标识作出适度调整,以适应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营销与推广。然而,允许的变更应限于不影响识别性的次要要素,且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应保持实质同一。 是否必须“完全依照注册形式”使用商标? 提出此问的背景在于:在越南的商业实践中,商标权人往往会 (1)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颜色或美术化格式,(2) 删除注册商标中的某一元素,或 (3) 向注册商标中新增某些元素。那么,将商标作适配性修改或以不同于注册形式的标识投入使用,是否一定会带来侵犯他人商标或丧失自身商标权的风险?答案是:会有风险,但并非一概如此。 实践表明,只要不改变注册商标之显著特征,商标权人通常可以在字体、美术化表现、版式与颜色等方面作出一定调整,而不致对商标的有效性或保护范围产生不利影响。又如,若被删除或新增的要素并不具备显著性,或其显著性较弱、并非可独立起识别作用的主导性构成要素,则该等增删一般不致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在此情形下,带有该等增删之实际使用可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足以覆盖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如何降低以非注册形态使用商标的风险? 越南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以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自有标识进行使用,即当然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因此,此类使用并不能保证权利人当然免于其他组织/个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指控。ASANZO 诉 ASANO 与 ENAT 400 诉 E-NAT Plus 两案即显示:当权利人以不同于注册形态的标识投入使用时,存在被认定侵权的风险。换言之,不论已注册商标为何,如实际使用之标识与注册形态存在差异,权利人均可能因侵犯他人在先/在效商标而承担责任。与注册商标不同的标识应被视为独立标识,与该注册商标在权利上不当然发生关联。 在判断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时,越南执法机关通常审查下列三项要件是否同时满足:(i)被控标识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ii)被控标识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受保护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iii)未经许可的使用且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之可能性。 由上开案例可见,在一定条件下,商标权人仍可采用不同于注册形态的使用方式。为在对注册商标作出变更时降低风险,应进行以下两步评估: 步骤 1:评估注册商标本身。 识别注册商标中具有显著性及主导视觉印象的构成要素,明确哪些要素承担了来源识别功能。 步骤 2:评估实际使用形态的差异及影响。 通过对比注册形态与实际使用形态,审查构成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要素是否仍然保留,及其变更是否影响识别功能,从而判断两者差异程度(重大/显著抑或轻微/可忽略)。 一般而言,上述评估有助于判断在变更注册商标时所面临的侵权风险高低。为进一步降低风险,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尽量按注册形态使用商标; 如确需以不同形态使用,务必确保不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理想状态下仅在可忽略之差异要素上进行调整; 对与注册形态实质性差异的实际使用标识,及时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如符合条件,考虑在越南版权局申请作品版权登记(针对美术化标识/图形等); 对拟以不同形态投入使用的标识,开展可用性检索,查明是否存在在先相同/近似标识; 对检索中发现的相同/近似在先权利,评估并适时发起无效/撤销程序; 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申请商标侵权可能性评估结论,以增强合规与执法应对之确定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即便商标已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成功注册,权利人亦不当然享有免于他人提出侵权主张之“豁免权”。以有别于注册形态的方式使用商标,可能使商标权人面临被指控侵权或丧失注册商标所享权利之风险。上述案例与现行越南知识产权法之规定,尚不足以就“在何种情形及何种程度的变更不会(或会)引发风险”提供确定答案。显而易见,在考虑是否对注册商标作出变更时,应当结合个案事实进行审慎的危害/风险评估。最佳做法是咨询具备丰富实务经验与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律师,以获取适当之合规方案与策略,从而在合法且具成本效益的前提下开发与利用相关知识产权。 Related articles: Is the use of a trademark on the website considered admissible evidence against a trademark invalidation in Vietnam ? Use your registered trademark in Vietnam or you will lose it Common Misconceptions and Legal Risks of Using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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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申请、同一商标:越南之解决机制及企业应对之道?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实务中,两家彼此独立的主体就相同或近似标志,针对相同商品/服务提出注册申请 -甚至在同一日提出 - 并不罕见。表面上看似巧合,但却引发耐人寻味的法律问题:当双方同等满足申请日要件时,谁享有优先性?谁将成为该商标之合法权利人? 于一宗少见案件中,KENFOX IP & Law Office 之客户 - 越南欧泰科润滑油有限公司(Công ty TNHH Dầu nhớt Eurotek Việt Nam)- 于2020年5月26日就第4类“润滑剂;发动机油”申请注册“SUPERTOP () 及图形”商标。至2023年7月,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通知称,另有一件“SUPERTOP”商标亦于2020年5月26日以TLT零配件生产贸易有限公司(Công ty TNHH Thương mại Sản xuất Phụ tùng TLT)名义,就相同商品提出申请。待两案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争点已不再是“谁先提出申请”,而在于:在不存在“先来者”的情形下,法律制度将如何予以处理? 核心法律原则:当“先申请原则”并非决定性因素时 越南的知识产权制度严格奉行“先申请”原则。该原则旨在确定谁在商标注册中享有优先权:对同- 商标及同一商品/服务先行提出申请者,对受保护具有优先主张。然而,若就同一商标在同一日提出两件申请,仅凭该原则本身并不能判定孰为胜出者 - 原因在于双方均无早于对方之申请在先。 在此等情形下,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并不立即充当“仲裁者”,以裁断何方“更应当”获得商标注册。相反,现行机制之设计在于确保公平与透明,并鼓励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或和解)积极解决冲突。 核心法律原则:“相互引证” - 当法律强制当事人对话之时 当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的审查员发现两件就同一类商品/服务所提出、且申请日相同之申请,其标志相同或足以造成混淆时,即触发一项特别程序。具体而言,IPVN适用“相互引证”(交叉引证)机制,内容如下: 对每件申请分别发出审查通知:每件申请仍依通常程序接受单独的实质审查。但在分别向各方发出的《实质审查结果通知》中,IPVN会以对方的申请作为冲突引证,从而作出不予核准/拒绝保护的结论。 确认并行的法律冲突:相互引证造成一种独特的法律僵局——两件申请相互牵制、彼此阻却。由于对方“横亘其前”,任何一件均不得获准。 要求通过协议解决冲突:IPVN并不作出一方胜出的单方裁断,而是鼓励当事人直接磋商并达成解决方案。该机关以中立协调者之角色,促成双方就可注册性进行谈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律后果 - 行政性僵局:除非各方提交关于如何解决冲突之书面协议,否则任何申请均不得进入核准授予阶段。IPVN仅允许一件申请继续并获得核准。 据此,商标权利人通常有以下两种路径可供选择: (A)单一权利人:双方签署协议,约定由一方继续推进其申请;另一方撤回其申请,或将其申请权利转让予前者。此为程序简、速度快之方案,常用于一方商业利益更为明确之情形。 (B)单一商标之共同共有:若双方均有正当理由保留权利,得同意以共同名义就单一、合并后的申请享有权利,并撤回另一件申请。该方案允许对商标进行共同利用,但需长期协作并明确权利义务之分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无论采择何种方案,当事人均须迅速签署正式书面协议并通知IPVN。倘逾规定期限仍未提交协议,因未能解决冲突而相关申请将悉数被拒绝。 为何该机制具有稳健性? “相互引证—当事人协议—单一可注册申请”的处理路径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在法律原则与注册制度实务管理之间取得精细平衡的制度设计: 严格恪守先申请原则的客观性:在无明确法定优先依据的前提下,主管机关不以“实际使用优势”或商业开发历史作为取舍标准。此举从根本上保障了程序上的绝对公平。 兼顾行政实务与纠纷预防之可操作性:避免就同一商品/服务并行授予重复性权利,既可最大限度降低注册后纠纷之风险,又可促使当事人展开对话,主动化解冲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该机制既维护法律框架的透明与客观,也为当事人展现诚信与品牌策略创造必要“空间”。其目的并非制造“赢家通吃”的结果,而是为双方提供谈判机会,以达致符合各自商业利益的共同可接受之解决方案。 商标权利人之建议 为有效应对此类情形,商标权利人宜主动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与相对方接洽:一经收到将对方申请列为引证的审查通知,即刻联络对方申请人。尽早谈判有助于就后续路径(撤回、转让或共同共有)达成一致;拖延则可能导致双方权利均告丧失。 规范法律文件:预先备妥所需法律文书:指定/共同共有协议、撤回函、(如适用)转让协议,以及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确认双方协议内容之正式函件。 完善运营条款(适用于共同共有):若选择共同共有,应明确质量控制、使用范围、决策机制及争议解决程序,以防止消费者混淆与内部纠纷。 严密监控各项期限:在协商期间,同步密切跟踪两案审查时限(答复期限、公告日期、第三方异议期间等)。主动监控可避免错失关键期限并防止不利程序后果。 统筹长期策略:多数情况下,由单一权利人持有更有利于管理、商业化与维权(如简化许可、执法与后续转让)。共同共有虽可作为灵活的过渡方案,但长期运行风险较高。权利人应审慎权衡利弊,优先选择最符合长期品牌战略之选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在涉及同日申请、同一商标的特殊情形下,最有效的做法是迅速行动,并通过策略性谈判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之前化解冲突。 就前述案件,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Eurotek 公司(Eurotek Vietnam Lubricants Co., Ltd.)**与 TLT 零配件生产贸易有限公司(TLT Spare Parts Production and Trading Co., Ltd.)就“SUPERTOP”商标展开协商;最终,TLT 同意撤回其申请,从而为 KENFOX 客户在越南成功取得其商标之注册铺设了合法路径。 Related Articles: 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呢? 利用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如何证明? 05 Notable Bad Faith Trademark Cases in Vietnam:  What Lessons Should You Learn?   How to Report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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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有效保护“实体”产品在虚拟空间中的商标?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VN IPO”)作出第205432/QĐ-SHTT号决定,宣告以Lưu Ngọc Anh名义注册的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从而结束长达四年的争议,并终结了一种滥行主张知识产权的行为模式。对于韩国Laorganic Co., Ltd.“ -”(“Foellie”)商标的真正权利人 - 而言,该决定并非仅关乎胜负。除恢复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名誉外,该决定更重振了此前因不当利用知识产权执法、以拆解授权分销渠道为目的而遭受扼制的整个商业流通,该等滥用行为导致电商平台大规模下架卖家账号、营业收入骤减,以及越南分销商屡次被执法机关传唤。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自始至终陪同Laorganic公司处理本案。本文旨在帮助越南企业更深入地理解:(i)为何“先申请原则”并不能成为商标恶意攫取的保护伞;(ii)越南法律如何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iii)权利行使与程序滥用之间的合法界限,以及超出保护范围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背景 2022年,作为“Foellie”商标的合法且唯一权利人之韩国Laorganic Co., Ltd. 发现,带有“FOELLIE”标识的一系列化妆品及私密香氛产品,未经授权即在越南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被推广与分销。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产品由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La Pharma”)投放市场,而该公司与Laorganic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正式的授权分销安排。 经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开展的法律调查显示,存在一系列足以表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调查查明:La Pharma之董事Lưu Ngọc Anh不仅直接主导并管理前述未经授权的分销活动,且其本人早在2020年即在越南提交了“FOELLIE”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由Lưu Ngọc Anh实际控制的网站https://foellie.info 上,相关宣传内容将La Pharma描述为“Foellie”商标在越南的官方分销商;其“关于Foellie品牌”板块甚至宣称:“Foellie Inner Perfume是韩国领先的高端香氛品牌……出口至多个国家……包括越南”,从而对商品来源及分销权属造成了严重混淆。 鉴于“Foellie”标识属于应用美术作品,且Laorganic(韩国)已在越南取得该作品的版权登记,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遂向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中心(ECCR)申请专家鉴定。ECCR出具的鉴定结论明确确认:在La Pharma产品上使用“Foellie”标识系公然复制之行为,依越南法律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3年9月,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向河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队提交《处理侵权请求》。惟由于La Pharma主要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且其登记地址并不存放库存,执法机构未能查获足以固定的实物侵权证据。 2024年11月,案件在法律层面出现转折: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中心向Laorganic发出驳回异议通知;随之,2025年1月,越南知识产权局向Lưu Ngọc Anh核发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 报复性措施与对知识产权程序的滥用(Lưu Ngọc Anh)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立即发起一场以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为特征的报复性法律攻势,旨在对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合法分销网络施加最大压力。 恐吓式“停止侵权”函件:Laorganic(韩国)的授权分销商相继接收到由Lưu Ngọc Anh发出的“停止侵权”函,威胁如继续经营“Foellie”产品将承担法律后果。 媒体下架 - 要求删除广告内容:向YouTube提交举报,要求删除与“Foellie”相关的KOL/创作者内容,造成信息真空,误导消费者认知,事实上瘫痪了Laorganic的品牌声量。 渠道挤压 - 要求封停TikTok、Shopee、Lazada账号:单方向电商平台提交下架请求,针对已运营近十年的账号实施封停,切断分销网络的数字商业基础设施——包括沟通、订单处理与客户服务渠道,并将消费者引流至未经授权的来源。 监管动员 - 定向行政控告:向越南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局提交请愿,触发向胡志明市市场监督分局发出的第892/TMĐT-QL号公文,意在动员国家执法工具以“合法化”压力并扰乱对方经营活动。 身份盗用 - 设立“官方”代理渠道:为攫取商业利益并误导消费者,Lưu Ngọc Anh以本人名义注册TikTok频道及Shopee/Lazada账号,公开使用“Foellie”标识及Laorganic的整体品牌识别,宣称其为官方渠道,严重制造商业来源混淆风险。 升级谈判 - 以离谱价格同意“出售”商标:在强烈的法律与心理压力之下(账号大面积下架、经营停滞、销售人员屡被市场监督机关传唤),Laorganic(韩国)被迫进入谈判,期望说服对方转让已注册的“FOELLIE”商标。Lưu Ngọc Anh利用其自身制造的信息不对称与Laorganic的弱势处境,提出不合理的转让价。首轮谈判破裂后,其进一步升级前述法律措施,迫使开启第二轮谈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一切报复性行动,均发生在河内市市场监督队依据Laorganic之请求就其使用“Foellie”标识涉嫌著作权侵权而对Lưu Ngọc Anh实施突击检查并传唤其之后;在此情形下,其已知自身并非该标识的真正权利人,且该商标正处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审查期间。该等行为并非善意的权利保护,而是对程序规则的利用与滥用,以制造市场混淆、借助平台下架机制、并动用行政压力以谋取不当利益。其结果是竞争秩序被扭曲,Laorganic的著作权/品牌识别受到侵害,并对数字商业环境的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 TikTok越南的纠正措施 在持续申诉与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交之有力法律材料之后,TikTok越南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正式答复:鉴于本案“具有争议性”,平台将暂停此前所有已请求的下架措施,并恢复与Laorganic授权分销网络相关的全部内容与账户。该决定系在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慎审查后作出,属于必要的程序性纠正:其一,确认对商标权与著作权进行独立评估之原则;其二,弥补近六个月卖家账户被暂停所产生之实际后果。就法律层面观之,此举表明平台已回归于妥当之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标准:尊重不同法律制度并行适用之运行逻辑,保障合法权利人之市场进入,并避免将内容移除机制滥作商业压力之工具。 关于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的无效宣告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g)项、第87条第2款及第96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宣告以Lưu Ngọc Anh名义注册之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该决定不仅终止了被不当用作商业胁迫杠杆之注册的法律效力,亦重申一项核心标准:商标权应源于合法权利基础与善意申请;基于恶意或不当目的取得之注册,不在法律保护之列。 案件要点 1. 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之滥用 《知识产权法》第198条第5款确立了防止将知识产权“武器化”的重要保障:“任何组织、个人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不仅具备预防功能,亦为处理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超越合法保护范围的故意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Foellie”案件中,Lưu Ngọc Anh的行为正是通过程序性滥用以操纵市场的典型。即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中心已明确作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专家结论,其仍非为维护正当利益而申请注册“FOELLIE”商标,而是为对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授权分销网络实施报复与施压。 执法策略具有报复性而非保护性: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立即对Laorganic经审查认可的分销商采取一系列带有威吓性质的法律行动,而这些主体已在越南市场投入了实质性资源。将知识产权作为进攻性武器,而非用于保护合法权益,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之宗旨,属于对外国企业既有投入成果的蓄意攫取。 恶意申请 - 将商标注册程序异化为法律武器:在明知“FOELLIE”并非其智力成果的情况下仍提出注册申请,实质上是将注册程序作为攫取他人权益的法律外衣。在严格适用“先申请原则”的体系下,此类恶意申请树立起虚假的法律壁垒,使受害方面临行政措施、经营中止或非理性市场份额流失之风险。 利用知识产权压制竞争之趋势:“Foellie”纷争超越了常规的品牌纠纷,亦对一种新近出现的做法发出警示 - 借助知识产权以压制并瓦解真正商标权利人及其分销网络。在知识产权被从“保护创作”偏移至“清除对手”之时,法律制度本身便沦为可被操纵的工具。若不及时识别并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势将侵蚀投资环境信心,尤以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为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电商平台(Shopee、Lazada、TikTok)之误解与机械化处理所致的严重损害 在Lưu Ngọc Anh单方请求之下,Shopee、Lazada与TikTok集体对越南“Foellie”私密香氛产品之授权分销商实施下架与账号禁用之措施,尽管Laorganic(韩国)已多次提交法律文件,且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亦已向上述平台正式提出投诉。 对“商标”与“著作权”的误读:在越南之知识产权体系下,商标与著作权为保护不同客体之两种独立法律制度。个别主体即便享有商标权,亦不因此当然取得以他人(Laorganic)名义在越南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之标识或应用美术作品之权利。混淆两种制度将扭曲越南法律所确认之两项权利的权属识别,并在争议解决中引发重大风险——尤其在一方通过恶意商标注册以攫取已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的情形。故而,就平台之下架请求或权利确认所采任何措施,均应在严格区分两大制度之前提下审慎评估,以免在“法律”外观之掩护下促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之侵害或不正当竞争。 违反其公开承诺的政策:Shopee、Lazada与TikTok等电商平台均在公开规则中宣示“尊重并保护一切知识产权”。然而,在对合法账号实施制裁之前,平台未对下架请求之正当性及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所提投诉进行最低限度的法律审查,未尽其依据法定与自我承诺所负之审查义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Lưu Ngọc Anh及Shopee、Lazada、TikTok之行为对Laorganic(大韩民国)及其在越南之分销商所致的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Lưu Ngọc Anh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实施报复性措施之工具。Shopee、Lazada与TikTok仅凭其单方请求,即集体下架并封禁Laorganic之“Foellie”产品在越南的授权分销商之卖家账户,构成重大错误并造成难以弥补之损害。 在数字化市场环境中,电商平台之卖家账户不仅是交易工具,且系维系品牌在场、客户互动、营销投放及售后服务之核心商业基础设施。账户被移除,直接导致: 客户沟通渠道被切断:企业丧失及时回应、提供服务与维系消费者信任之能力。 既有数字资产被抹除:包括推广内容、产品图像及正面评价等,严重侵蚀长期积累之品牌商誉。 供应链运作受阻:分销商无法履行订单,造成营收损失,并使消费者被引流至未经授权之渠道。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未被问责的法律责任:当数字平台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助力者 尽管已接获通知并取得完整证据材料,足以证明“Foellie”标识由Laorganic(韩国)享有著作权,Shopee、Lazada与TikTok仍允许Lưu Ngọc Anh开设渠道并使用该“Foellie”标识,同时对Laorganic授权分销商的内容/账户予以下架或移除。 此种处理不仅欠缺审慎义务,且在争议处理上引入偏见,事实上起到了促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效果。 在接到Laorganic基于完备法律卷宗所提出之投诉后,妥当之处置至少应包括下列措施: 暂缓制裁性措施:在完成全面核验之前,暂停对授权分销商采取之账号/内容下架等措施; 进行门槛式法律审查:对商标与著作权两种独立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区分,并据以评估本案知识产权争议之适当处理路径; 在无明确且充分侵权依据时予以恢复:如缺乏足以支持侵权认定之清晰、充分依据,应恢复相关账户与内容; 建立透明之内部申诉机制:设定加速办理时限,并指定专门法律联络人负责协调与实质解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知识产权局宣告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之决定,标志着Laorganic Co., Ltd.在品牌回归上的彻底胜利,并就越南法律对商标囤积与不当攫取之严谨态度释放强烈信号。 本次无效宣告体现了登记机关之纠错权能:虽先前异议曾被驳回,惟知识产权局对全案证据材料予以重新审视,最终认定以恶意取得之注册不应受法律庇护。其警示意义明确:“先申请原则”并非恶意行为之挡箭牌,亦不容以程序滥用攫取市场优势。 就伦理与责任而论,Lưu Ngọc Anh在“Foellie”案中的行为应受严厉谴责。其蓄意利用法律程序攫取品牌,已对Laorganic及其分销网络造成重大经济与商誉损害,并动摇了对营商公正性的信心。尽管此次法律胜利终结了长期的不当胁迫,但并不当然抹消Laorganic所遭受之不利后果。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98条之规定,Laorganic就“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而请求损害赔偿,具备坚实之法律基础。 超越法律层面之义务,公开且真诚之致歉,系Lưu Ng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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