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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NE:促使 VIPRI 改变结论、确立商标侵权并制止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一家美国公司,也是越南已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的权利人,对一家越南经营者 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 提起维权行动。该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站及 Facebook 页面在越南宣传、提供销售及推广营养补充品时使用“RULE 1 PROTEINS”、“RULE 1 R1 PROTEIN”及“RULE ONE”标识.

我们首先通过司法执行员(Bailiff)出具公证认证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确保线上侵权链条事实不可否认。随后,我们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NIIP,原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 VIPRI”)申请出具关于商标侵权可能性的专家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NIIP/VIPRI 初步出具的专家意见具有附条件性,暗示若 Muscle Up 经营的是“真品”商品,则使用行为可能合法。对此,我们正式提出异议,强调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123.1124.5之规定,在越南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或展示销售,即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必须获得商标权人明示授权;同时指出,125.2(b)关于真品转售的规定并未赋予转售商为营销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的权利. 经过多轮工作会谈后,NIIP/VIPRI 重新出具修订意见,确认 Muscle Up 在越南使用“RULE 1 R1 PROTEIN”构成对 RULE ONE 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基于这一已纠正的专家意见/鉴定结论,我们向 Muscle Up 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侵权方在意识到法律风险并面对 NIIP 明确的侵权认定后,自愿停止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并将侵权标识从其线上经营渠道全部移除.

本案展示了 KENFOX 的能力:(i) 获取并保全数字证据,(ii) 成功促使 VIPRI 变不利意见 – 实务中极为罕见,及 (iii) 快速压制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行为,切实保护客户在越南的商标权益及渠道布局。

户: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  美国运动营养 / 营养补充品制造商。

涉及权利:RULE ONE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已正式确认该商标及其在越南的保护。

权方: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Muscle Up”)- 一家越南补剂 / 功能性食品销售企业,其行为包括:

  • 使用 “RULE 1 PROTEINS” / “RULE 1 R1 PROTEIN”“RULE ONE” 标识;
  • 通过多个商业渠道宣传并销售营养补充品(网站、Facebook 页面、电商页面等);
  • 未经 RULE ONE 任何授权、许可或经销资格擅自使用该商标。

证据:该公司 公开宣传并销售标称为“RULE 1 / RULE ONE / RULE 1 R1 PROTEIN”的产品,具体包括:
(i) Website: https://muscleup.vn/;

(ii) Website: https://www.vnsupp.com/collections/proteins;

(iii) Facebook Page: https://www.facebook.com/muscleupvietnam/photos/5024472390949434, and

(iv)  Facebook Page: https://www.facebook.com/Supplementforall11/photos/2371406656324304

Trademark “RULE1 R1 PROTEIN” protected under Registration No. 408163 in the name of RULE ONEThe sign “RULE1 R1 PROTEIN, device” is being used by Muscle Up Company

 

结果:

  • 我们成功促使 NIIP/VIPRI 撤回原附条件专家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并取得最终结论确认 Muscle Up 在越南使用“RULE 1 R1 PROTEIN侵犯了 RULE ONE 的注册商标权
  • 随后,我们向 Muscle Up 发出附带该修订专家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的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
  • 在面对 NIIP/VIPRI 明确侵权结论后,Muscle Up自愿停止侵权、移除相关标识,并从所有线上销售渠道撤下侵权使用内容。

对客户的意义:在越南,VIPRI 专家意见常被执法机关与法院视为“技术性事实依据”。能促使 VIPRI 变既有结论极为罕见。我们做到了。这不仅展现了法律深度与论证能力,也体现了续坚持与执行能力,而非仅靠执法力度

2. 为什么此案法律难度极高?

(1) 不是普通假冒查处案件

我们并非抓到有人在仓库里印制假货桶装产品,而是面对:

  • 线上宣传与销售行为,
  • 由一家越南公司实施,其声称(明示或暗示)提供“RULE 1”品牌营养品,
  • 未经授权,
  • 并通过多个数字渠道进行。

这是典型的商侵问题,而非街头层面的假冒案。

(2) 侵方可能称:“但些是真品口”

在补剂、化妆品、个人护理领域,常见灰色辩解是:“这可能是真正的 RULE ONE 产品,我们只是从国外进口/采购并转卖,所以不侵权”。Muscle Up 试图隐藏在这一说辞背后,而 VIPRI 最初也倾向于这一逻辑。

(3) 第一份家意(Assessment Conclusion)并未完全支持我

我们向 NIIP/VIPRI 请求专家意见以确认:Muscle Up 在越南使用 “RULE 1 R1 PROTEIN” 是否构成对 RULE ONE 注册商标“RULE 1 PROTEINS”的侵权?

NIIP/VIPRI 第一次意见内容为:

  • Muscle Up 无法证明其宣传商品为 RULE ONE 正品或合法授权来源,则其行为似乎构成侵权;
  • 但 VIPRI 同时补充:“目前无法确所宣商品是否确实为 RULE ONE 品或来自授渠道”

这种附条件意削弱了执法力度。
Muscle Up 可以借此对外“摇旗”:“我们没问题 – VIPRI 说了,如果是真货就不算侵权”。

在越南实务中,侵权者会利用这种模糊空间来:拖延执法,威慑品牌的合法经销商,并继续销售。

(4) 大多数律所会止步于此

大多数律所收到 VIPRI 的首份意见后,会将其附在律师警告函后寄出,尝试用压力“吓退”对方。
但若专家意见是“有条件/保留式”的,侵权方通常不会停止。我们不接受模糊空。这就是差异所在。

3. KENFOX 的策略与行

我们如何将一份薄弱/附条件的家意(AssessmentConclusion)明确且决定性的意见,进而叫停维护 RULE ONE 其在越南品牌呈的控制

(i) 以司法(Bailiff’s Certification)构建并保全

在讨论法律理论之前,我们先。我们安排司法执行员出具证认证(bailiff statement),逐一记录与固定:

  • Muscle Up 如何在商业上使用“RULE 1 PROTEINS / RULE 1 R1 PROTEIN”与“RULE ONE”;
  • 其具体与展示的内容;
  • 生地点(具体 URL / Facebook 页面);
  • 施方式(销售要约、促销声明等)。

依越南法律,司法具有高度证明力:其为时间、第三方中立的事实记录,法院与执法机关通常将其视为据快照。这有效破解侵权方的经典规避:帖再否(“从未发生”)。换言之,我们以 Bailiff 锁定线上侵权,使其无法事后除痕迹并否认责

(ii) 向 NIIP/VIPRI 申术鉴定(Expert Opinion / Assessment Conclusion)

我们向 NIIP/VIPRI 申请就商标侵权可能性出具家意(Assessment Conclusion)。这是准且关的一步,原因在于:

  • 执法机关(监察、市场监管等)常以 NIIP/VIPRI 的技术鉴定作为专业依据,以判断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 法院在实践中亦经常将 VIPRI 视为

VIPRI 的第一份结论表述为:

  • Muscle Up 不能证明其商品为 RULE ONE 真品/授权来源,则在线上使用“RULE 1 R1 PROTEIN构成侵
  • Muscle Up 销售的为 RULE ONE 真品,则线上以“RULE 1 R1 PROTEIN”行宣可以的

上述第二部分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iii) 我们对 VIPRI 的逻辑提出反 —— 并以法律条文

我们并未接受 VIPRI 的附条件意见,而是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向 VIPRI 提出正式法律论证,这是本案的核心。我们主张如下:

123. 商标专:独占使用及授权权(第123.1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3.1条规定,商标权人享有专有权:

  • 自行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商标;
  • 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

“使用商标”不仅限于将其贴在包装上,还包括第124.5条所列行为。

124. “广告售”属于商使用行(第124.5条)

124.5条规定商标“使用”包括:

  • 将商标置于商品/包装/营业设施上;
  • 售、提供售、为销售目的行广告宣有商的商品
  • 进口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

简言之:即便商品是真品,在越南网站/Facebook/广告中用 RULE ONE 的商标宣传销售,仍然属于使用。只有获得 RULE ONE 授权才可为之。

因此,我们向 VIPRI 指出:

其附条件结论与第123.1条 + 第124.5条不一致。

若允许“只要是真的货就可以公开使用商标宣传”,则意味着任何人可在越南公开使用经注册保护的“RULE 1 PROTEINS”商标作营销用途。此为错误理解,因为广告售本身即受控制的使用行

125. 真品耗尽原(第125.2(b)条)并非授的“自由

125.2(b)条规定: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权利人不得阻止他人对已合法流通的产品进行分销、销售或利用其功用(包括境外销售产品)。

我们向 VIPRI 指出:

  • 此条仅赋予对真品的再销售权;
  • 售商未经许可将商为营销内容、商身份或品牌形象使用的
  • “销售真品”与“使用 RULE ONE 商标装饰自己的网站/社媒来吸引流量、塑造渠道形象、伪装官方身份”有本

因此我们明确对 VIPRI 表态:即使 Muscle Up 展示的每一罐都是 RULE ONE 真品,其在无授权情况下以“RULE 1 PROTEINS”、“RULE 1 R1 PROTEIN”、“RULE ONE”作广告宣传,仍构成侵权,因为这属于第123.1条与第124.5条所规范的使用,且第125.2(b)条无法豁免此行

我们用“黑字法条”直接驳斥VIPRI。我们没有抱怨,而是引用第123条、第124.5条、第125.2(b)条逐条阐明若按其逻辑,将导致商标权人在越南失去对广告使用权的独占性。

(iv) 我成功服 VIPRI 改变结论

经过多轮工作会议及正式复审请求,VIPRI 最终发布修订意见。修订后的结论:

  • 确认 Muscle Up 在越南线上使用“RULE 1 R1 PROTEIN / RULE 1 PROTEINS”构成对 RULE ONE 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 不再为 Muscle Up 提供“若为真品则可能不侵权”的所谓安全港。

这是重大成果。促使 VIPRI 改既有意几乎所未。在越南实务中,VIPRI 的初始意见往往成为执法机关采用的“专家定论”。我们成功促成改写。

(v) 我利用修后的家意(Assessment Conclusion)形成法武器

在获得 VIPRI 最终(有利)鉴定意见后,我们向 Muscle Up 发出了停止侵函(cease & desist letter)
这绝非一封“请停止”的信,而是:

  • 一份指控其明确侵害 RULE ONE 注册商标权(注册号 408163)的正式法律函件;
  • 附加 VIPRI 更新后的家意,明确定 Muscle Up 的线上宣与使用行构成侵
  • 并以司法(bailiff)公证证为支撑,使其无法否认行为曾发生。

此时,Muscle Up 充分意识到:(i) 我们已通过司法执行员固定;(ii) 我们现已获得 VIPRI(执法机关和法院采用的技术鉴定机构)认定其侵权;(iii)我们掌握可以迅速升察机关或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结果:Muscle Up 屈服

(vi) 自愿停止侵

随后,Muscle Up 自愿:

  • 从其网站及 Facebook 页面移除所有“RULE 1 PROTEINS”“RULE 1 R1 PROTEIN”“RULE ONE”侵使用
  • 停止在越南对 RULE ONE 产品进行未经授权的公开宣传与广告。

无需漫长诉讼。无需“法庭见,两年后再说”。

立即实现效果。

我们通过:固定据 → 更正家意 → 明确法律风险
将一个本属不确定的线上侵权情形,转化为停止侵的结果。

4. 结果 / 影响

  • 恢复品牌叙事控制:Muscle Up 不再能够在越南线上将自己包装为 RULE ONERULE ONE 官方渠道。
  • 迅速消除未经销方:我们无需等待完整行政突击或民事判决,即实现了侵权下架与业务终止,及时保护了品牌市场定位,维护了授权经销体系的稳定性,避免渠道关系被侵蚀。
  • 形成 VIPRI 先例 / 法抓手:我们取得了 VIPRI 明确认定——未经授权的线上广告使用“RULE 1 PROTEINS”构成侵权。这为未来打击其他未经授权的转售和代购行为提供了可复用的法杠杆
  • 澄清平行口 / “真品”抗界限:我们推动权威确认:越南法律并不允任何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利用 RULE ONE 注册商标建立线上业务,即便商品本身为真品。这巩固了 RULE ONE 对其在越南品牌宣传与市场呈现的属控制

换句话说:我们仅仅了一封律函”。我们重塑了越南法律在未线售情境下的适用方式,并立即止了侵者的运

5. 本案证明了 KENFOX 的哪些能力?

  • 在越南推翻结论促使 VIPRI 重新审查甚至推翻其既有结论极为困难。我们通过围绕知识产权法第123.1条、第124.5条及第125.2(b)条构建完整法条论证,成功实现逆转。
  • 品牌的营销权,而不是“能把商标贴在盒子上”的利:我们确立:在越南以“RULE 1 PROTEINS”进行广告宣售邀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必须取得 RULE ONE 授权。
    这保护品牌所有人免受未经授权的线上卖家借用品牌名声
  • 在侵者“跑路前”先据:通过司法执行员证认证,我们固定了侵权证据(网站、Facebook 帖文、销售要约)。即便侵权方完全删除内容,我们亦能继续采取措施。
  • 将技术鉴定 + 法律理 + 法威慑结合使用:
    VIPRI 发布修订意见后,我们立即附以强硬的停止侵
    该组合(证据 + VIPRI 认定 + 法律风险)迫使侵权方自愿停止
  • 在数字侵景下提供快速、实质无需数年诉讼,未经授权卖家便立即停止线上使用客。 这保护了品牌定位、授权经销体系和价格体系完整性。
  • 直接以越南法律体系言与国家机构抗我们并未被动接受初始专家意见,而是用越南法律逻辑向 VIPRI 指出:“你的条件性判断削弱了第123条与第124.5条”。VIPRI 随之改
    这证明我们不仅执行规则,还动执准的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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