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执法突破“商品范围”:迫使越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向美国商标权人移交混淆性域名
1. 案件概述 IMOST 执法介入,迫使企业改名并移交域名,尽管其提出在先使用与共存抗辩。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美国连锁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系在越南注册商标“CVX”的权利人,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针对一家越南公司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起执法行动。该公司擅自采用与“CVX”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并注册并使用对应域名、网站,意图制造其与 CVX 之间存在关联的错误印象。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越南市场上同时存在另一家名称几乎相同的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注册时间早于 CVX 在越南第 05 类商标的注册时间。“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试图援引该共存情形及时间差,主张不会引起混淆且 CVX 缺乏执法依据。 经法律分析与策略重构后,我们将争议定位为对 CVX 商业身份的不正当攀附与挪用问题:该越南企业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与域名,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 CVX 在医疗及制药领域存在关联。 我们随即向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提交执法申请,并成功促使其开展行政执法行动。在 IMOST 组织的工作会谈中,“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随后被责令:(i) 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侵权构成要素;(ii) 移交/注销涉案混淆性域名以供 CVX 接管。 本案充分体现 KENFOX 能够在越南执行商标权保护时,不仅针对商品包装侵权,也可有效打击企业名称侵害与域名抢注行为,即使面对复杂在先权利与商业共存情形,仍能快速取得实质性救济而无需漫长诉讼。 委托人:美国零售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CVX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CVX”,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 问题:一越南企业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以含“CVX”的企业名称登记设立公司,名称与 CVX 商标高度近似; 注册并使用相应/类似域名与网站; 从越南消费者角度,该公司在企业登记与网络呈现中均表现为与 CVX 品牌具有联系。 结果: 我方向 IMOST 提交执法申请; IMOST 对“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会谈); 其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 该企业被迫 变更企业名称,并 移交/注销涉案域名 以便转移给 CVX。 此成果在越南极具含金量 - 多数侵权方往往以“企业名称使用无可非议”抗辩。本案中,侵权方不仅放弃企业 2. 本案法律复杂性所在? (1) 先存本地企业名称(“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造成权利模糊 在 CVX 取得其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之前,越南境内已存在另一家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企业名称与后续设立的 “C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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