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Quyen Nguyen

越南专利无效程序:关键考量与应对路径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引言 专利通常被视为知识产权(IP)权利人确立其专利产品独特市场地位的关键法律工具。专利赋予权利人对其产品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排他权,包括自行实施专利、将发明许可给第三方以收回研发投入,以及排除或制止竞争对手实施侵权行为。鉴于专利所带来的显著竞争优势,近年来专利纠纷数量持续上升亦不足为奇。 然而,取得专利授权并不当然意味着该专利不存在瑕疵或当然有效。“专利有效性的推定,使专利权人在具备合理侵权主张基础的前提下,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¹ 实务中并不乏此类情形:由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未能检索到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专利申请未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从而获得授权。 在包括越南在内的诸多司法辖区,知识产权法律均设立了允许第三方对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的法律机制,即“专利无效程序”。在越南,该程序通常表现为:利害关系人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针对特定专利的无效请求,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缴纳法定费用。一般而言,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形:(i)竞争对手为确保其产品的安全商业化,主动对相关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或(ii)在专利权人请求执法机关处理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被控侵权方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提起专利无效请求。 KENFOX IP & Law Office将系统梳理越南专利无效程序的整体框架,并重点说明在实践中为提高专利无效成功率而应当采取的关键行动。通过遵循相关操作要点并与具备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士合作,企业和创新主体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创新成果,确保其知识产权在越南获得充分而稳固的法律保护。 2. 越南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分别于2009年及2019年修订)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仅规定了两种专利无效事由,即:(i)专利申请人不具备对该发明的注册权;以及(ii)该发明在被授予专利权时未满足法定的保护条件。 然而,在许多专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专利还可能因其他原因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例如:发明说明书未充分、清楚地披露与发明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合理限度。相比之下,越南此前关于专利无效的法律规定相对有限,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专利无效请求积压、审查依据不足以及缺乏具体操作指引等问题。 为弥补上述制度缺陷,2022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专利无效制度作出了重要修订与补充,引入了更为细化且严格的法律依据,以规范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该法第96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发明专利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 (i)专利申请违反本法第89a条关于发明安全审查与管制的规定; (ii)发明系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而产生,但在说明书中未披露或不准确披露该等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 此外,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存在时,发明专利可以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 (i)专利申请人既非该发明的合法权利人,亦未依法受让相应的申请权; (ii)发明不符合本法第8条(例如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或危害国防、安全)以及第七章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iii)对发明所作的修改或补充超出了原申请文件中披露或记载的保护范围,或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质发生改变; (iv)发明说明书未以充分、清楚的方式披露发明内容,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实施该发明; (v)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超出了最初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披露的内容; (vi)授权专利违反本法第90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随着2022年修订《知识产权法》上述条款的引入和完善,社会公众在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方面,获得了更多法律路径与制度保障。这不仅有助于防止专利权被滥用以不当阻碍社会与产业发展,也为有权机关依法、及时撤销问题专利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促进真正具有社会价值和技术贡献的高质量发明创造的形成与保护。 3. 成功提起专利无效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在越南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应当以《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6条所规定的专利无效事由为法律基础,重点论证相关发明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为此,请求人可以(且不限于)采取以下行动,以系统准备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专利未满足可专利性要求,从而应当被宣告无效。实践中,最为常见且核心的无效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i)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基于“缺乏新颖性”主张专利无效的首要步骤,是识别涉案专利所保护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或核心特征”。随后,应当通过检索相关信息来源或技术数据库,查明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主张优先权)之前,是否已经存在或公开过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该检索结果将用于判断涉案发明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从而构成不具备新颖性的证据基础。 新颖性是发明获得专利保护所必须满足的最为基础且关键的条件。只有在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前)从未以相同或等同形式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过的技术方案,方可被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因此,发明的新颖性采用“绝对新颖性(全球新颖性)”标准,即: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不存在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公开的相同或等同发明;同时,也不存在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提交、且在其后公布的、具有更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相同或等同专利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不受地域、国别或语言限制,唯一相关的判断标准为技术公开的时间。 若能够发现一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实质性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发明相同或等同,则高度可能表明该专利未满足新颖性要求,其获得授权系源于审查过程中未能检索并发现相关在先技术文献。 根据法律规定,对专利技术方案新颖性的判断,应当通过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检索到的在先技术文献进行实质性特征对比来完成,其中: 技术方案的基本特征可以包括功能、用途、结构、连接关系、组成部件等,以及构成该技术方案内容所必需且充分的特征组合;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基本特征,应当体现在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中; 在先技术文献中的技术方案基本特征,可以体现在完整说明书、实物实施例或任何形式的技术公开之中。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检索来源 在实践中,发明专利通常可通过以下专利数据库或信息来源进行检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平台包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Patentscope 专利数据库 https://patentscope.wipo.int/search/zh/search.jsf 该数据库覆盖全球范围内大量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是评估发明新颖性与在先技术状况的核心检索工具之一。 https://worldwide.espacenet.com/?locale=en_EP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atent Database: https://www.uspto.gov/patents/search; https://ppubs.uspto.gov/pubwebapp/static/pages/landing.html Korean Patent Database: http://eng.kipris.or.kr/enghome/main.jsp China Patent Databas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 National patent database such as: Australia, Canada, Denmark,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ndia, Israel, Netherlands, Norway,Sweden, Switzerland and Taiwan.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此外,为证明涉案专利发明不具备新颖性,还可以从非专利文献中检索在先技术方案,例如学术出版物、报纸、期刊、视频资料或其他相关公开材料。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公开、且能够反映相同或等同技术内容的资料,均可作为否定新颖性的有效证据来源。 (ii)发明不具备创造性(Inventive Step) 基于“缺乏创造性”主张专利无效,应当证明涉案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容易想到”或“显而易见”。 所谓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在相关技术领域内,具备通常实验技能并熟悉该领域在相关时间点普遍技术水平的人员。法律推定,该等人员能够接触并掌握所有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和信息,并具备在该技术领域内进行常规工作与试验所需的资源和能力。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在其申请日或有效优先权日之前,结合当时已知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则该发明不被视为具备创造性。此处所称的“显而易见性”,是指该发明并未超出技术发展的正常进程,而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直接、逻辑性延伸或简单改进。具体而言,该发明系在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技术能力与技能范围的情况下完成,并未体现出额外的创造性劳动。 在创造性判断中,已公开的技术文献可以结合后续技术认知加以理解,并应综合考量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一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能够掌握的全部技术常识。 一般而言,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发明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若权利要求包含多个技术特征,不能当然地因各单一特征本身显而易见,即直接认定其组合亦属显而易见。然而,若该权利要求仅是对多个特征的简单并列或机械拼合,而未构成真正的技术组合,则可以通过论证各单一特征的显而易见性,进而得出该由多个特征构成的发明整体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所谓“技术特征的组合”,是指各特征之间存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并能够产生协同效应(即综合技术效果),且该综合效果明显大于各单一特征技术效果的简单叠加。换言之,只有当各个技术特征的共同作用能够引发协同技术效果时,方可认定其构成真正的技术组合。若不存在此类协同效应,则可认定该发明仅为已知技术特征的简单组合,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在实践中,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常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就权利要求而言): (i)由一组显而易见、彼此独立的基本技术特征构成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实现预期技术目的或功能,采用该等特征组合属于显而易见之举,反之亦然; (ii)一组彼此独立的基本技术特征,已作为整体在一个或多个对比文件中予以公开,并构成最低限度的技术启示; (iii)技术方案仅是对若干已知技术方案的简单组合,其功能、目的和技术效果亦仅为各已知技术方案功能、目的和效果的简单叠加。 4.专利无效请求应向何处提出?向越南知识产权局还是法院?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制度,专利无效请求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受理。具体而言,专利无效请求应当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由其负责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审查和裁定。 从法律上看,人民法院亦有权审理与专利有效性相关的争议。然而,在越南的司法与行政实践中,专利无效并非由法院作为第一审查机关直接处理,而是采取**“行政先行、司法救济在后”**的程序模式。亦即,当事人应首先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如当事人对越南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无效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该无效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该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在专利审查与技术判断方面的专业优势,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完整的司法救济路径。 5.在越南提起专利无效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在越南启动专利无效请求程序时,请求人/申请人应当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i)填写完整的专利无效请求书; (ii)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iii)授权委托书(如通过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无效请求); (iv)无效请求理由说明,其中应明确载明:涉案专利证书编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具体理由及论证,并附具符合《01/2007/TT-BKHCN号通知》7.2、22.2及22.3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v)费用及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说明: 在法律依据和论证理由相同或实质相近的情况下,请求人可以在同一份无效请求中一并列明多个专利,但须就每一件拟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分别缴纳相应的法定费用和规费。 6. 越南的专利无效请求如何处理? 在越南,专利无效程序可能导致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其主要处理流程如下: [i]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无效请求: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就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出无效请求。 [ii] 受理无效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自受理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第三方提出的无效意见通知专利权人,并规定专利权人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iii] 双方意见交换: 越南知识产权局将把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转送另一方,并要求受送达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答复意见。 [iv] 听证程序(如有): 越南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案件需要,组织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听证会,以进一步澄清争议焦点和技术问题。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 作出决定: 越南知识产权局在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后,将依据《知识产权法》第95条第4款及第96条第4款作出决定: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或 驳回专利无效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原则上,作出决定并发出相应通知的期限为:自专利权人答复期限届满且未提交意见之日起,或自收到专利权人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如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与无效请求人主张存在实质性分歧,该期限可最多延长3个月。 若专利权人依据《知识产权法》第95条第3款声明放弃其工业产权,则作出决定的期限为自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要注意的是,为处理无效请求而进行的其他必要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实践中,自启动程序至作出最终结论或决定,整个专利无效流程通常需要1至3年,甚至更长时间。 [vi] 济与上诉: 如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对越南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无效请求作出的决定或通知不服,可在90日内自收到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提出申诉;或者,自收到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ii] 公告与登记: 一旦作出专利无效决定,该决定将被记载于国家工业产权登记簿,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公报》上予以公告。 7. 是否可以在专利无效请求过程中补充新的证据或主张? 尽管现行法律并未就该问题作出明确的成文规定,但在实务中,当事人通常被允许在专利无效请求的处理过程中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及法律或技术主张。此类补充有助于使 越南知识产权局 对案件事实与技术背景形成更加全面、充分的认识,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更为审慎、合理的法律判断与处理决定。 8. 在涉案发明专利被提起无效请求的情况下,越南执法机关是否会停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 在越南,绝大多数专利无效案件均发生于专利侵权纠纷背景之下,即被指控侵权的一方通过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主张涉案已授权发明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从而认为不存在专利侵权。 根据 第99/2013/ND-CP号法令 第27条的规定,如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之前已出现专利无效等争议,越南执法机关可以酌情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之一: (i)暂时中止案件处理,并要求相关当事人依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通过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解决争议;待争议解决结果作出后,再据此继续或终止侵权处理;或 (ii)要求工业产权权利人作出说明、声明,或向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交请求,以澄清涉案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从而为执法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或等待争议解决结果提供依据。 在实践中,越南执法机关通常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方式,即暂时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待当事人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尤其是专利无效程序)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一宗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 并未因被告已提起专利无效请求而中止案件审理,而是决定继续推进侵权诉讼程序。该裁判实践表明,在司法程序中,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并不当然导致侵权案件的自动中止,其具体影响仍取决于案件性质、程序阶段及法院的自由裁量。 9. 越南是否存在加快专利无效审查的机制? 尽管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并未明确规定专利无效请求的加速审查机制,但在实务中,若涉案发明在外国对应专利中已被宣告无效,请求人仍存在申请加快审查的可能性。 在此情形下,请求人可以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有关该外国对应专利无效决定的补充信息和证明材料,作为支持其请求对越南专利无效案件进行优先或快速审查的依据。该等外国无效结果虽不当然对越南专利产生直接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可被视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更高效地审查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结语 总体而言,越南的专利无效程序具有高度专业性且周期较长的特点,成功实现专利无效通常依赖于周密的战略规划与系统化的实务操作。关键行动包括:准确识别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全面收集并组织相关证据,精心准备具备充分说服力的无效请求文件,并在整个无效程序中保持积极、持续的参与。 此外,委托具备深厚专业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或法律服务机构,有助于当事人有效应对程序与技术层面的复杂性,优化其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整体法律地位。通过遵循上述路径并获得专业支持,当事人在越南专利无效程序中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将显著提高,且结果更具确定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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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在越南遭遇的专利侵权指控?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随着企业在越南业务的不断深入,面临专利侵权指控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即便仅仅是侵权指控,也可能给被指控方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与困扰,使其面临产品扣押、法律诉讼以及负面舆情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为了降低上述风险,被指控方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例如:接受指控、签署承诺书、下架侵权产品或协商许可协议。然而,在收到侵权指控后,若仓促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面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权利与利益合法公正,均应受到保护。在许多案例中,被指控方最终被证实并非侵权人。因此,在面对专利侵权指控时,保持冷静至关重要。 请谨记,虽然越南《知识产权法》赋予专利权人获利、实施发明以及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排他性权利,但这些特权并不剥夺被指控组织或个人进行辩护或获得辩护的权利。本文将探讨被指控方在越南的可选方案,并就如何在保护自身合法法律地位的同时应对此类指控提供指引。 1. 专利保护范围分析 为了增强法律地位,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必须对专利的保护范围有精准的理解。至关重要的是,理解专利所涵盖的技术方案是行使专利权的前提。专利中的“权利要求书”在确定所寻求及授予的保护范围方面起着核心作用。此外,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提供补充背景和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被视为发明的核心,因为其有助于确定发明的排他性保护范围。一套权利要求书可能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包含一个或一组受保护的对象。每个受保护对象由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表示,并在必要时辅以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换言之,权利要求划定了发明保护的界限,即专利权人获得的最高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部分通过概述发明免受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的范围,确立了发明的排他性范畴。在面临侵权指控时,被指控侵权人需要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发明的涵盖范围及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即获得禁止其他实体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受保护发明的法律权利。然而,专利提供的保护范围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它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权利要求所使用的语言、现有技术水平以及执法机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直到遇到需要针对潜在侵权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的情况时,才对其专利权有完整的认识。在此过程中,专利权人可能会意识到,其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比最初设想的更窄或更宽,或者其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此时,被指控侵权人必须密切关注专利的权利要求,以找准任何可能的薄弱环节,并准备抗辩理由或行动,以挑战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可以采用“开放式”或“封闭式”撰写。开放式权利要求具有更广的保护范围,使得第三方产品或工艺更容易落入专利涵盖范围。相比之下,封闭式权利要求限制了专利范围,允许第三方通过增加额外元件来规避专利侵权。 权利要求部分通常是审查员、执法机构或其他方在评估发明覆盖面时首先审查的内容。这是因为权利要求明确了产品或工艺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定义的保护范围。因此,如果权利要求包含“开放式”条款,侵权风险通常较大;反之,若权利要求为“封闭式”,则风险较低。 2. 专利侵权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通常情况下,当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某方从事了制造、销售或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等同产品的活动时,便会引发专利侵权指控。在越南应对专利侵权指控时,质疑专利权人所提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指控的核心在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原被告双方关注的焦点,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深受所呈证据的影响。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对案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此类证据问题。若要使证据具有可采性,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证实。 在近期越南审理的知识产权(IP)案件中,法院经常剔除支持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据,原因在于这些证据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若要被视为确实且可采,必须遵守既定的法律要求。因此,挑战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并确保所有证据均符合法定要求,对于在越南成功抗辩专利侵权指控至关重要。 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将其作为确定案件事实以及认定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可采性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及其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进行判定。非法获取的证据(或取证程序不当的证据),若无法建立起涉案产品与被指控方之间的关联性,则不应被视为证据。 由此可见,必须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比对和仔细分析,以识别其中的不一致、矛盾之处及“薄弱环节”。被指控侵权方应具备必要的知识,以理解越南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考量反驳专利权人所供证据合法性的可能性。 3. 判定涉案产品是否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或“等同” 当专利权人主张专利侵权时,必须根据特定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将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原则上,如果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基本技术特征均以相同或等同的形式出现在涉案产品中,则涉案产品被视为与受保护对象相同或等同。 判定两项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i) 性质相同;(ii) 效用相同;(iii) 使用方式相同;(iv) 与权利要求中提及的其他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相同。 同理,若两项技术特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被视为等同:(i) 性质相似或具有互换性; (ii) 基本效用相同;(iii) 基本使用方式相同。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主张要求在特定权利要求下将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若要被认定为相同或等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基本技术特征必须以相同或等同的形式存在于涉案产品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应基于是否满足上述特定条件进行判定。 越南专利法规定:[若受审产品/产品部件/工艺不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至少一项基本技术特征,则该涉案产品/产品部件/工艺应被视为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任何产品/产品部件/工艺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为了反驳在越南的专利侵权指控,被指控方需要证明其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提及的至少一项基本技术特征。 4. 专利侵权豁免与合理使用 在某些情形下,专利权人无权针对他人使用其受保护发明的行为行使专利权。这意味着,在下列情况下,第三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明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个人非营利或科研目的:出于个人或非商业目的使用发明;或出于评估、分析、研究、教学、试验、试制或收集信息之目的使用发明,且意图申请制造、进口及销售产品的许可。 权利耗尽原则:合法流通、进口或利用已投放市场(包括海外市场)的产品的效用。 临时过境豁免:仅为维持处于过境状态或临时位于越南领土内的外国运输工具的运行而使用相关发明。 先用权:使用此前已由该专利权人使用过的发明。 强制许可: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5条及第146条规定,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使用相关发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减损及保护代理商与分销商的预防措施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保护经销商及分销体系,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专利侵权)指控时,采取即时行动至关重要。作为被指控方,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履行告知义务:针对销售网络中涉及现有或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在售产品,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通报情况。 加强供应链合规管理:确保对货源、交易凭证、产品相关合同及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在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时,务必保持最高程度的审慎。 技术规避设计:考虑对涉案产品的特定技术特征进行修改,使其区别于专利受保护对象。 采取上述步骤有助于被指控方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赔偿风险,并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6. 了解越南的风险及知识产权执法实践 在越南发生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寻求行政救济和/或民事救济。因此,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通过科学技术监察机构等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解决争议,被指控方可能会面临下述行政及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原则上,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每一项行为,越南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处以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执法检查中查获的侵权产品价值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下情况下,对侵权人处以的罚款较低:(i) 侵权物品价值较低;且 (ii) 越南执法当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并扣押的侵权物品数量较少。在越南,适用于行政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通常取该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中位值。 为确定罚款数额,越南执法机关必须核定突击检查中扣押的侵权产品价值。价值核定依以下顺序确定:(i) 侵权商品的标价;(ii) 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iii) 若尚未上市销售,则按侵权商品的成本价;(iv) 具有相同技术规格和质量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请谨记,在越南,若无法通过上述标准确定侵权产品价值,执法机关通常会要求侵权人申报产品价格以确定罚款金额。因此,突击检查中扣押的侵权产品总价值越低,针对侵权行为征收的罚款就越少。 个人最高罚款额为 2.5 亿越南盾(约 10,000 美元)。 组织最高罚款额为 5 亿越南盾(约 20,000 美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民事制裁:法院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命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人除了寻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侵权组织或个人支付合理的法律开支。 相反,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并非总处于劣势。若被告被裁定未实施侵权行为,法律赋予其请求法院强制原告支付其合理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利。这一条款被纳入2019年修订后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被视为平衡各方利益的一项先进举措。 在越南,原被告双方通常都关注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机制。赔偿数额是频繁讨论的话题,其判定依据是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由于确立损害赔偿依据的复杂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裁定的赔偿金额通常较低。原告必须遵循越南法律关于计算物质损失的严苛规则。 针对法律文件的语境,本节翻译重点在于对“无效宣告程序”及其法定理由的精确界定。翻译采用了中国及越南专利法通用的术语,如“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以及“公开不充分”等。 7. 在越南寻求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 在专利纠纷中,被指控侵权人通常会使用“挑战专利有效性”作为防御手段。越南专利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违反安全审查规定:专利申请的提交违反了有关发明安全审查的规定; 遗传资源披露违规:专利申请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建,但未披露或错误披露申请中所涉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 无权申请:申请人既不拥有申请权,也未被转让该权利; 不符合受保护条件:发明不符合第8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危害国防安全)及第七章(不符合保护标准,即: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规定的条件; 修改超范围: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超出了原申请文件公开或记载的范围,或改变了请求保护的主题性质; 公开不充分:发明未能在专利文件中得到充分、清晰的公开,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授权范围超限:授权的发明超出了原说明书所记载的公开范围; 违反“先申请原则”:授权的发明不符合第90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越南,攻击专利有效性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发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这通常是基于该专利发明未能满足三项受保护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若能证明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法定要求,该发明即可被宣告无效。评估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原则详见第 01/2007/TT-BKHCN 号通告,特别是第 25.4、25.5 及 25.6 点。 为了基于上述理由发起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提供与受保护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方案的文件或证据。这可能涉及利用专利检索工具进行检索,或从任何可用渠道获取信息。其目的是确立涉案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存在,从而因丧失新颖性而不符合受保护条件。 此外,除了证明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外,无效宣告申请人还可以利用其他理由。这些理由包括:获取文件证明原申请在修改过程中扩大了公开对象的范围;通过实验确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推导出该发明;或证明授权的发明超出了原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越南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存在多种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和手段。通过利用可选方案并提供必要证据,无效宣告申请人可以增加成功撤销专利的可能性。 8. 利用专家证人就非侵权主张提供证词以回应专利权人的指控 为了强化非侵权抗辩理由并反驳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获取专利专家证人出具的专家意见至关重要,用以证明涉案产品与专利发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强烈建议与涉案专利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度合作,以制定详尽、清晰的对比说明与分析。这将显著增加所提交的非侵权抗辩理由的证据分量。 结语 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尤其是专利纠纷,可能是一段充满挑战的经历。针对此类指控,进行严谨、彻底的审查至关重要,且切勿惊慌失措。请务必对专利侵权指控开展周密审慎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努力制定最审慎、合法的策略以应对权利人的主张。通过这种方式,一旦被迫进入纠纷解决程序,您可以平衡自身的法律地位,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身企业及在越南市场交易/分销产品的合作伙伴所造成的损害。 即便您具备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我们仍建议您聘请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尤其是具有知识产权执法经验的律师。KENFOX 的知识产权律师拥有广博的知识和技能,将协助您进行理解与分析,并为您推荐适合贵机构的灵活应对方案。我们坚信,一个方案即便在法理上正确,但若不符合贵司的经营实际,也绝非最优解。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row][vc_column][/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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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NE:促使 VIPRI 改变结论、确立商标侵权并制止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一家美国公司,也是越南已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的权利人,对一家越南经营者 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 提起维权行动。该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站及 Facebook 页面在越南宣传、提供销售及推广营养补充品时使用“RULE 1 PROTEINS”、“RULE 1 R1 PROTEIN”及“RULE ONE”标识. 我们首先通过司法执行员(Bailiff)出具公证认证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确保线上侵权链条事实不可否认。随后,我们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NIIP,原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 VIPRI”)申请出具关于商标侵权可能性的专家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NIIP/VIPRI 初步出具的专家意见具有附条件性,暗示若 Muscle Up 经营的是“真品”商品,则使用行为可能合法。对此,我们正式提出异议,强调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3.1条及第124.5条之规定,在越南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或展示销售,即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必须获得商标权人明示授权;同时指出,第125.2(b)条关于真品转售的规定并未赋予转售商为营销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的权利. 经过多轮工作会谈后,NIIP/VIPRI 重新出具修订意见,确认 Muscle Up 在越南使用“RULE 1 R1 PROTEIN”构成对 RULE ONE 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基于这一已纠正的专家意见/鉴定结论,我们向 Muscle Up 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侵权方在意识到法律风险并面对 NIIP 明确的侵权认定后,自愿停止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并将侵权标识从其线上经营渠道全部移除. 本案展示了 KENFOX 的能力:(i) 获取并保全数字证据,(ii) 成功促使 VIPRI 改变不利意见 - 实务中极为罕见,及 (iii) 快速压制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行为,切实保护客户在越南的商标权益及渠道布局。 客户: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  美国运动营养 / 营养补充品制造商。 涉及权利:RULE ONE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已正式确认该商标及其在越南的保护。 侵权方: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Muscle Up”)- 一家越南补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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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线上伪装到线下打击:KENFOX 在 LACTOMASON 案中的法律策略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在 2025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一家领先的韩国制药企业(其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LACTOMASON”),在河内实施了一项协调一致的反假冒执法行动。 侵权方并非“街头仿冒者”,而是一个精心设计、旨在营造合法性外观的复杂实体。该侵权方以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的名义运营,通过复制我方客户几乎整个品牌识别体系-包括产品包装、标签、企业名称、网站、社交媒体形象及宣传资料 -构建出完整的品牌真实性假象,并采取纯线上分销模式(专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不设任何实体销售点,拒绝所有线下购买与现场检查请求。 面对这种多层次隐蔽策略,KENFOX启动了分阶段调查方案,结合系统化线上情报收集、控制性的“诱购”取证、秘密监控及物流追踪方法。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我们突破其数字伪装,精准锁定隐蔽仓储/运营地点,并构建了完整且符合法律证据要求的执法案卷,足以触发迅速而果断的行政行动。 2025 年 7 月 24 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第 1 队在警方协助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查扣近 8,500 件口服保健品、阴道栓剂及女性卫生产品,均标有 “”(LACTO MASON)标识,涉案价值约 58,000 美元,非法获利约 2,800 美元。行政罚款及电商处罚金额超过 28,000 美元,使侵权方即时承担的经济风险总计约 88,800 美元。 其后,我们进一步启动 VIPRI(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鉴定程序,促使侵权方从产品标签及其企业名称中移除混淆性标识,从根本上消除公众混淆风险,确保长期保护效果。 除现场查处外,我们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提交“鉴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申请,要求确认商标侵权的混淆可能性,以强制侵权方从产品标签乃至其登记企业名称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中删除相关近似标志,从根源切断消费者混淆。本案展示了 KENFOX 如何将复杂且数字化隐藏的侵权行为转化为果断的实地扣押、财务惩戒及长期结构性救济。对于跨国权利人而言,这就是我们在越南所提供的保护标准:不仅是法律文件,更是市场控制。 客户: LACTOMASON Co., Ltd.,韩国领先的制药企业,“LACTOMASON”商标品牌权利人。 侵权方: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事项:“LACTOMASON”商标侵权: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伪装精密,通过在产品包装上复制近似标识,在电子商务平台广泛传播,并以注册企业名称方式制造合法外观,意图攫取商标声誉、误导市场,从而非法获利的高度组织化侵权模式。 2. 本案为何具有高度法律复杂性? 本案并非普通的假冒打击行动,而是一次针对精心伪装、依托数字渠道构建合法外观的侵权网络的执法。侵权方通过制造“合法公司身份”、隐匿线下痕迹,并利用我方客户在医药领域的商业信誉在越南牟利。法律难点不仅在于证明近似性,更在于拆解一个专门设计用来经受表层审查的伪合法商业体系。 (1) 精心伪造的“合法企业”形象 侵权方并非典型的“街头假货商”。其行为包括: 使用与我方“LACTOMASON”几乎相同的标识 将标识用于包装、标签及宣传材料 将近似商标纳入公司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通过网站及社交媒体构建“官方”形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6px"][vc_column_text] 该体系化仿冒行为覆盖商标、产品包装、电商页面甚至公司名称,形成明显合法外观,使侵权方在被质疑时可声称其行为“合法合规”。由此不仅误导消费者,也可能使监管机关产生初步误判。因此,本案执法远比传统“直接假冒”案件复杂,必须逐层击破伪造的合法体系,而非仅作外观比对。 (2) 数字隐匿以规避现场检查 侵权方依赖电商渠道销售,不设线下门店,并故意提供模糊或错误地址。传统取证方式 - 实地走访、随机抽样、直接询问 - 均无法奏效。本案必须依托数字情报、隐蔽诱购及物流追踪等复合调查手段,才能锁定真实运营场所。 (3) 无明显执法目标场所 在执法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侵权事实明确,但缺乏可立即实施查扣的地址。这是许多权利人放弃维权的节点。我们没有退却,而是通过系统性情报收集,将“纯线上”侵权主体转化为可突袭目标。 (4) 高度的证据门槛 由于侵权方以注册公司形式存在,且表面“干净”,执法机关初期缺乏法定介入依据。我们需先构建完整证据档案,包括陷阱购买、多次未经许可使用的记录、以及法律分析备忘录,为执法机关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以便其采取果断行动。 (5) 多层次法律处置体系 本案远不止产品查扣,还需通过多渠道手段拆除侵权者的企业身份结构: 行政突击检查 + 查扣近 8,500 件产品 金融及平台处罚合计超 28,000 美元 获得 VIPRI 模糊性鉴定结论 强制移除侵权标识并要求变更公司名称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6px"][vc_column_text] 这要求同时掌握商标执法、行政程序、数字证据链及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一套高度一体化法律策略,极少有律所能完整执行。 简言之,本案不仅考验法律理论,更考验情报调查、证据体系构建、跨机构联动执法及后续结构性救济能力。KENFOX将一个“数字隐藏”的侵权者完全暴露于执法体系之下,实现定位、突击、处罚、身份剥离,证明即使是“隐形”侵权者在越南也无法遁形。 侵权方在保健食品、阴道栓剂及女性私密护理凝胶类化妆品的包装上使用“LACTO MASON”标识。 3. 我方策略与行动 (i) 情报收集与目标锁定 我们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系统化调查,综合运用: 对线上销售活动的持续监控; 对侵权品牌向消费者展示方式的行为观察; 对物流与履约行为的核实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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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执法突破“商品范围”:迫使越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向美国商标权人移交混淆性域名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述 IMOST 执法介入,迫使企业改名并移交域名,尽管其提出在先使用与共存抗辩。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美国连锁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系在越南注册商标“CVX”的权利人,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针对一家越南公司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起执法行动。该公司擅自采用与“CVX”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并注册并使用对应域名、网站,意图制造其与 CVX 之间存在关联的错误印象。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越南市场上同时存在另一家名称几乎相同的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注册时间早于 CVX 在越南第 05 类商标的注册时间。“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试图援引该共存情形及时间差,主张不会引起混淆且 CVX 缺乏执法依据。 经法律分析与策略重构后,我们将争议定位为对 CVX 商业身份的不正当攀附与挪用问题:该越南企业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与域名,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 CVX 在医疗及制药领域存在关联。 我们随即向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提交执法申请,并成功促使其开展行政执法行动。在 IMOST 组织的工作会谈中,“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随后被责令:(i) 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侵权构成要素;(ii) 移交/注销涉案混淆性域名以供 CVX 接管。 本案充分体现 KENFOX 能够在越南执行商标权保护时,不仅针对商品包装侵权,也可有效打击企业名称侵害与域名抢注行为,即使面对复杂在先权利与商业共存情形,仍能快速取得实质性救济而无需漫长诉讼。 委托人:美国零售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CVX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CVX”,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 问题:一越南企业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以含“CVX”的企业名称登记设立公司,名称与 CVX 商标高度近似; 注册并使用相应/类似域名与网站; 从越南消费者角度,该公司在企业登记与网络呈现中均表现为与 CVX 品牌具有联系。 结果: 我方向 IMOST 提交执法申请; IMOST 对“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会谈); 其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 该企业被迫 变更企业名称,并 移交/注销涉案域名 以便转移给 CVX。 此成果在越南极具含金量 - 多数侵权方往往以“企业名称使用无可非议”抗辩。本案中,侵权方不仅放弃企业 2. 本案法律复杂性所在? (1) 先存本地企业名称(“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造成权利模糊 在 CVX 取得其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之前,越南境内已存在另一家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企业名称与后续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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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商标执法:高风险地区的明智策略

当商标在老挝这一东南亚最具挑战性的司法辖区之一被非法使用时,商标权人有哪些应对选择?这正是Luk Fook Company(六福珠宝,一家国际知名珠宝品牌)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当其商标在老挝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店铺被发现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时,该问题尤为突出。 尽管在此类司法辖区内开展执法行动似乎不可行或风险重重,但Luk Fook Company的维权策略表明,若能采取精准且审慎的法律干预,仍可取得实质性成果。 KENFOX IP & Law Office——被《Asia IP》评为老挝领先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此详细介绍本案中为解决这一高风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战略路径。通过隐秘调查及非诉讼解决方式,本案清晰展示了商标权人在法律复杂环境下,如何仍能有效主张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I. 商标侵权的发现:金三角特别经济区内的未经授权使用 作为一家享誉国际的奢侈珠宝品牌,Luk Fook近期发现其注册商标“ ” 与 “”在老挝被严重滥用。一家以“Luk Fook Jewelry Store”名义经营的珠宝店,被发现公开在网上推销珠宝产品,其经营地点设于博胶省的金三角经济特区(GTSEZ)。该地区因非法贸易、监管缺失及执法困难而广为人知。 此次未经授权使用最早是通过中国平台抖音(TikTok的中国版本)上的一段公开视频被识别的。该视频在被发现前三个月已上传,清晰展示了该店的外部招牌及内部装饰,其中所使用的中文字样与Luk Fook Company在老挝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被突出展示在该店的品牌与视觉呈现中。 . [https://www.douyin.com/search/金三角经济特区唐人街?type=general] 值得注意的是,Luk Fook Company从未向该店经营主体授予任何许可、授权或商业合作关系。因此,该店使用“Luk Fook”名称及相关商标,属于未经授权的使用,构成对商标权的明显侵犯。这一行为在老挝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已构成初步表面证据,违反了关于“未经许可使用”及“足以造成混淆”的相关规定。 II. 执法复杂性: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法律与操作障碍 本案的复杂性不仅在于侵权行为本身,还源于其发生的地理与法律环境。金三角经济特区(Golden Triangle Special Economic Zone - GTSEZ)以限制性出入、不透明的商业记录及高风险的经营环境而闻名,该地区常常超出常规市场监管的有效触及范围。 缺乏可核实的街道地址,加之涉案商铺经营情况的不透明,使任何直接执法行动都变得异常困难。这一现实要求权利人采取更加审慎、精准且经过精心设计的应对措施。 III. 客户的坚定行动指令 鉴于对其品牌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及迫切需要及时干预,Luk Fook Company指示KENFOX IP & Law Office立即开展低调而有效的实地调查。客户的目标明确且具体: 查明侵权商铺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实际经营场所; 确认并记录该店的具体地址,包括门牌号与街道名称(若可获取); 拍摄门牌号照片,以作为证据资料; 在安全情况下进入商铺内部,并收集宣传或营销资料(如宣传册); 获取商铺的联系方式,尤其是与经营者相关联的电话号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V. 现场调查结果:通过战略性秘密行动获取证据 针对客户的指令,KENFOX调派一支在处理高风险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调查团队。调查员在充分保持低调与战术敏锐性的前提下,抵达目标地点,并以潜在顾客的身份进入商铺。 在接触过程中,调查员通过策略性的交谈,成功从店员处确认该商铺系由一名中国籍人士经营。此类交流,加之店铺的整体布局与品牌展示,进一步强化了其蓄意利用Luk Fook商业声誉的嫌疑。 本次秘密调查行动最终获取了以下关键证据: 店铺内外部侵权招牌的照片,清晰展示了与Luk Fook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中文字符; 店铺整体布局与装饰元素的影像资料,进一步凸显了其高度相似性及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由店员提供的店主电话号码,此为后续法律行动建立关键沟通渠道的重要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所有调查结果均被妥善保存并整理成证据,为下一阶段的执法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步骤对于确立可信的侵权主张以及提升在寻求自愿整改或进一步法律救济时的谈判筹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附图:金三角经济特区内 “Luk Fook Jewelry Store” 店铺内外侵权招牌 V. 老挝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在面对老挝境内的商标侵权时,权利人必须谨慎评估执法环境。该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且由于机构经验有限,执法过程常常复杂。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行路径:(i)通过国家机关采取行政执法;(ii)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下称“C&D函”);(iii)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每一种路径均有其优势、局限性及实际考量。 1. 行政执法措施 行政执法仍是目前在老挝最为实用且广泛使用的维权工具,主要由老挝知识产权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主导。 (i)由DIP发起的行动(明确指定侵权人): 在此模式下,DIP将正式确认侵权方并发出直接警告,要求侵权人在15至30日内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该机制可形成针对侵权人的明确执法记录,但也存在固有风险:不少侵权者会在短期内暂时撤下侵权商品,随后又以稍作修改的标识恢复经营,甚至企图申请注册混淆性相似商标。 (ii)省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未明确指定侵权人): 另一种模式是由DIP指示省级科学与技术厅(DST)发布面向全省商铺及市场的一般性通知。执法通常以大规模突击检查形式进行,多以警告为主,偶尔伴随查扣。此类方法针对性不足,未必能锁定实际侵权主体。 若投诉得到证实,DIP可协调经济警察、海关、工贸部及其他相关机关开展突击检查。侵权商品通常在首次突击中即被查扣并销毁。屡次违法者可能面临升级为刑事诉讼的风险,届时将可能承担罚金及监禁。 程序框架如下: 向DIP提交证据与投诉; DIP进行初步调查; 若核实,首相办公室可批准设立执法委员会; 委员会发布正式命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定期开展检查与查扣行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停止侵权函(C&D函) C&D函通常是最有效率且具成本效益的第一步措施,其作用包括: 正式通知侵权人商标权利的存在; 详细列明违法行为及其与老挝知识产权法的不符之处; 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明确表明权利人准备将此事升级至行政或司法机关。 此策略常能震慑小规模或欠成熟的侵权人,并为后续可能的正式程序建立证据记录。  3.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商标权人可向老挝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具体由省级或首都人民法院的商事庭审理。然而,老挝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及执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方面的经验亦有限。再加之相关判例匮乏,使诉讼程序往往耗时长、成本高且结果难以预测。因此,尤其是在金三角等高风险地区,民事诉讼一般并不被推荐作为首选执法途径。 VI.客户的坚定行动与解决结果 在完成初步的实地调查后,KENFOX的现场调查员在与店员的低调交流中,成功获取了店主的微信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一套战略性执法方案,旨在在不卷入冗长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实现最大化的震慑效果。 我们起草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其中详尽列明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并结合客户在老挝的商标权状况,阐述了如若执法机关介入,侵权人将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函件明确警告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突击检查、侵权商品的查扣与销毁,以及升级为民事或刑事程序的风险。 为确保内容清晰并发挥最大法律效力,该停止侵权函分别以老挝语、英语及中文三种语言准备,并附上所有侵权证据的彩色打印件,包括侵权店铺内外所使用招牌的照片。 完整的函件材料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同时送达: 电子形式发送至侵权人微信账户; 实物送达至金三角经济特区的涉案商铺; 直接交付给店内工作人员,以确保通知送达无遗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VII. 商标侵权的自愿终止 一周后,后续检查结果显示侵权人已完全自愿整改,具体措施包括: 移除所有外部与内部的招牌; 清除墙面上的侵权标识; 删除店内摊位所涉及的商标引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案件的一个颇为有趣的发展中,侵权商铺在自愿去除侵权商标后,主动联系KENFOX,提出希望与Luk Fook Company建立商业合作关系。然而,Luk Fook Company明确拒绝了该提议,并表示其无意在金三角经济特区(GTSEZ)开展业务。 此次自愿整改,无需借助老挝执法机关的进一步介入,即实现了极为令人满意的结果。通过这一方式,客户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有效保护,侵权行为被彻底消除,同时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维权成本与风险。此举不仅成功维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还避免了在高风险地区(如金三角)进行执法所固有的程序拖延与潜在风险,堪称高效、稳妥的解决方案。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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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在越南,故意侵犯商标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某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故意使用该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意图借助该商标的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在行政及刑事程序中均可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在行政层面,主管机关可对侵权行为施加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而在刑事层面,当侵权行为具有商业规模或涉及假冒商品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侵权行为的故意性不仅决定了处罚的严厉程度,也对打击假冒与盗版活动的整体执法策略产生重要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深入分析了越南在刑事及行政程序中如何认定及处理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类知识并非仅具学术意义,而是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手段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构建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核心考量之一。 1. 越南对故意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越南刑法》第226条的明确规定,凡“故意”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的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其中“故意”一词的使用,明确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与蓄意,意味着非故意或过失行为不构成该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刑法》第85条所确立的一般原则保持一致,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第85条要求执法机关在侦查与起诉阶段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形式(包括故意或过失),从而进一步凸显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故意性”因素的重要性。 认定刑事责任的具体门槛: 《越南刑法》第226条规定了构成故意侵犯商标权罪的实质标准,其核心要件包括“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具体标准包括: 侵犯工业产权权利:该行为须构成对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的侵犯,且所涉商品必须属于《知识产权法》第213条第2款所定义的“假冒商品”。 非法所得: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润在1亿越盾(VND 100,000,000)至超过3亿越盾(VND 300,000,000)之间; 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侵权商品的价值:被侵权商品的总价值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越南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及动机,包括是否存在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以决定适用的指控及相应的刑罚。 因此,要在越南成功提起商标侵权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明确的故意,目的是通过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牟利。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其所适用的刑罚的严重程度。 2. 越南行政程序中的故意商标侵权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越南虽未直接使用“故意侵权”一词,但通过“加重情节”间接承认了故意商标侵权的法律概念。《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法)虽未明文规定“故意侵权”这一术语,但通过对主观故意的考量,特别是在“加重情节”制度中予以体现。 该法第10条列举了若干可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以组织形式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多次或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或职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法律未直接表述“故意侵权”,但其通过上述“加重情节”机制,实质上已确认:对于蓄意、重复或滥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理。该规定有效地区分了非故意与故意侵权行为,而后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uccessful Raid Against Trademark Infringement of LACTOMASON: A Significant Victory for KENFOX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Team No. 1 Handling IPR infringement under criminal route in Vietnam: Key takeaways ADMINISTRATIVE IPR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OF VIETNAM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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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知识产权(“IP”)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名义,更是维护企业价值的重要工具——唯有在得到有效执行与及时保护的前提下,相关权利才具备真正的意义。 2025年7月24日,LACTOMASON CO., LTD.(韩国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迎来了关键性的法律里程碑。当天,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紧密协作,在位于越南河内市怀德乡南文隆街112号的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办公场所,成功开展了一次针对严重侵权行为的突击检查与执法行动。 蓄意、精密、系统性侵权:Lacto Mason Vietnam实施了哪些行为?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的行为远远超出一般性或偶发性的违法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对“LACTOMASON”注册商标的蓄意、精密且系统性的侵权策略,该商标系LACTOMASON CO., LTD.(韩国)依法拥有。 具体而言,该侵权企业积极在其销售的多类女性健康护理产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LACTO MASON” (),该类产品包括口服保健品、妇科栓剂及女性私密护理液等。将带有侵权标识的标签直接贴附于产品本体,足以反映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与故意性。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更体现在:该标识被纳入企业的法律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之中,极易误导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正牌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事实上,两家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或商业关系。 此外,该侵权标识在多个商业渠道上被广泛使用,包括官方网站、社交媒体页面、宣传资料及招牌等,从而在市场中形成系统性传播,并逐步植入消费者认知之中。 综上所述,本案充分体现了侵权方蓄意攫取外国品牌商已建立之商业声誉、歪曲产品真实来源并严重违反越南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商标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质。 案件进展与法律策略 在突击行动开展之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尽管法律文件已被精心准备,但侵权行为的实施极为隐蔽和复杂。侵权方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不允许顾客到店访问或直接交易,且其销售地址模糊难寻,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然而,凭借在众多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积累的深厚法律专业知识、敏锐执法能力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团队逐步克服重重障碍,采取果断且高效的执法措施,在恢复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根据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执法请求,市场监管一号队对涉嫌侵权场所展开突击检查,并查获大量带有“LACTOMASON”侵权标识的商品,包括:(i) 片剂类保健食品;(ii) 妇科栓剂;以及(iii) 女性私密护理液等。 突击行动结果 在现场,执法人员对近8,500件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正式登记并依法暂时扣押以待进一步调查。为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客观性与透明性,市场监管一号队还特别邀请了当地公安机关参与配合。 本次行动向在越开展业务的国际企业界释放出明确且具有战略意义的法律信号:只有通过主动监控、严格控制并持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品牌权益方才能获得实质性的法律保障,不仅限于纸面权利,而是贯穿于整个商业价值链条之中。     完善法律证据体系并扩大执法范围 尽管针对侵权产品已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KENFOX律师事务所仍进一步加强法律调查工作,委托**越南知识产权科学研究院(VIPRI)**就以下事项进行两项专业鉴定: “Coco Gel Probiotic”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混淆; 在交易文件及商业活动平台中使用企业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两份专家鉴定将构成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要求责令侵权企业删除企业名称中的侵权要素,从源头上消除公众混淆的风险,切实维护“LACTOMASON”品牌的完整性与声誉。 结语 本次执法行动不仅是商标权利人获得的一次普通法律胜诉,更是对**“调查策略体系化+执法机制威慑性”有效结合模式的有力佐证**。此类协同方式不仅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保护,也对在越经营的企业群体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合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本案也对所有国际商标权利人发出了强烈警示:品牌的真正保护,必须依靠将法律作为积极战略工具的运用,而非停留在形式化的程序之上。这一结果不仅反映出专业法律能力的成功运用,更明确肯定了KENFOX在维护国际客户权益方面的坚定承诺。 尤其值得国际企业界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绝不能仅限于纸面,而必须依靠及时、有力且持续的法律行动予以落实。若权利人缺乏必要的警觉性与主动性,其品牌声誉有可能在无声中被精密侵蚀。 此次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专业掌握与高效执行,更彰显了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始终如一的承诺——通过法律专业、战略定力与构建透明、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之使命,切实捍卫国际客户在越南的实质性权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Vietnamese People’s Court System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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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案例分享:看KENFOX 如何成功应对包含国际组织名称商标的驳回决定

在实践中,含有地理名称或政府间组织(IGO)简称的商标,常因其被认定为违反禁止使用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符号、徽章或名称的规定,而被各国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驳回注册。 然而,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成功协助一项根据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推翻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作出的临时驳回决定。该驳回针对的是国际注册号为1523889的“CONEASEAN”商标(该商标名称隐含了“东盟ASEAN”的含义),该商标申请在第16类和第30类商品上获得保护。 法律障碍:使用“东盟(ASEAN)”及对政府间组织(IGO)标识的限制 在案件初期,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以商标中包含“ASEAN”一词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ASEAN”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简称,为一政府间组织(IGO)。DIP援引柬埔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d)条的规定,认为商标中使用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属于被禁止的情形,因此该商标不具备获得保护的资格。 应对策略:主张显著性、援引复合商标理论原则及引用国际先例 针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驳回通知,KENFOX 提交了一系列合理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强调“CONEASEAN”商标完全符合可注册的法律标准。具体而言,这些论据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 先天显著性:该商标为臆造词,具有固有先天显著性,不直接指向任何特定组织或实体; 显著区分度:无论在视觉上还是语音发音上,“CONEASEAN”读音为 /CO-NEA-SEAN/,与“ASEAN”构成明显区分; 无关联性:商标不含任何、赞助或隶属关系的暗示;  标准化呈现:商标以标准文字形式呈现,不含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图形要素或特殊设计。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为了强化主张,KENFOX还提供了对比证据,证明类似商标已在多个司法辖区内成功注册,且未遭遇类似异议。这凸显出柬埔寨驳回决定与通行的国际商标审查惯例存在不一致,尤其体现在“复合商标原则”的适用上。根据这一原则,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应基于整体进行评估,而非孤立地分析其局部要素。 结果:“CONEASEAN”商标获准注册 经过对 KENFOX 所提交的法律意见与支持证据的全面审查,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最终决定撤销其先前的驳回决定,并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正式确认“CONEASEAN”商标在柬埔寨的法律效力及可注册性。 该这一结果不仅确认了该创造性自创商标的显著性,也进一步彰显了体系化法律策略的有效性。在此案为涉及含国际组织相关元素要素的商标审查工作开辟了一种更为复杂的方法,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 结语 “CONEASEAN”案件的胜诉充分表明:初步驳回并不意味着所有商标保护路径都已关闭。即便商标包含与某一政府间组织(IGO)名称或简称相似的要素,只要该商标具备明确显著性、不导致公众混淆,并辅以有力的法律论据和具权威性的国际判例支持,其注册依然是完全可行的。 KENFOX为客户在本案中取得的成功,不仅是一场法律上的胜利,更是一则强有力的提示:坚定的信念、敏锐的法律思维和精准的辩护策略能够将看似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转化为确立先例,为创新商标在全球法律环境日益严苛的背景下的繁荣发展铺平道路。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MONTECONO” Overcame Two Cited Marks? 4 Effective Appeal Strategies When a Trademark is Refused in Cambodia and Insight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Should a Refusal Be Handled? Trademark Disputes with Trade Names: How to Resolve in Cambodia? The Madrid System and its Potential Risks: A 4-Year Battle to Reclaim a Trademark from the Brink of Failur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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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案:”MONTECONO”如何突破两件引证商标的重围?

在跨境商标保护的复杂格局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柬埔寨保护的商标遭遇临时驳回实属常态。然而,当驳回理由并非基于与单一引证商标的近似性,而是同时涉及两件驰名商标时,案件难度便呈几何级数增长。这绝非程序性挫折,而是将申请人置于近乎无懈可击的法律框架之下——商标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界限,由此成为精密法律论证的焦点。 当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以"与德国'Zott Monte'及美国'DEL MONTE'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对"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时,多数人认为其注册之路已彻底封闭。该商标陷入严苛的法律审查标准之中,反驳空间看似极其有限,引证商标亦未显露可供攻讦的明显弱点。 然而,通过整合严密的法律论证、战略性市场分析及消费者心理洞察,辅以KENFOX IP & Law Office的精妙诉讼策略,本案构建了多维度的反驳体系,最终颠覆常规预判。这一胜利不仅为应对商标审查挑战开辟了新路径,更将看似"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转化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先例。 背景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对第30类商品上的“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作出临时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系该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存在混淆性近似: “Zott Monte”(注册人:德国Zott SE & Co. KG)——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其显著部分“MONTE”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DEL MONTE”(注册人:美国Del Monte Foods, Inc.)——系加工食品行业广泛认可的驰名商标。 上诉策略:厘清“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界限 初观之,“MONTECONO”“Zott Monte”及“DEL MONTE”三商标共存的“MONTE”要素,易使审查员产生表观近似印象。尽管此类直观视觉判断看似合理,却存在将商标比对流程过度简化的重大风险——文字要素的重叠虽具表面显著性,实则可能误导认知,营造语义或市场关联的假象。事实上,各商标的本质特征取决于其整体结构、功能用途及特定商业语境。若未通过多层次分析解构这一“视觉陷阱”,恐将导致草率结论,背离法定审查标准。 KENFOX IP & Law Office构建的上诉策略立足于三大核心支柱(均以严密法律论证及有力证据为支撑),直接引导并实质影响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审查裁量: 1. 关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深度分析 本项核心主张认为,"MONTECONO"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佐证这一立场,我们开展了涵盖视觉外观、文字结构、语音特征及语义内容的多维度对比分析,并综合考量了相关商品与服务特性。 结构——商业视觉印象: "MONTECONO"由九个黑色大写字母组成的连续单词,形成完整且独特的视觉标识。反观"Zott Monte",其蓝色"Monte"要素与上方红圈内的白色"Zott"标记形成视觉分离;而"DEL MONTE"同样由两个独立词汇单元构成。此类排版、色彩及字体呈现的显著差异,导致商业印象截然不同,从而否定了驳回决定中可能推定的视觉近似性。 语音区分度: "MONTECONO"发音为四个音节(/MON/TE/CO/NO/),具有更长的韵律特征。相较之下,"Zott Monte"与"DEL MONTE"均仅含三个音节(分别为/ZOTT/MON/TE/和/DEL/MON/TE/),且重音模式各异。此类语音差异不仅强化消费者记忆,更构成混淆风险评估的关键要素——因听觉识别往往是商业场景中品牌认知的主要途径。 语义显著性: 就语义而言,"MONTECONO"属自创词汇,在任何常用语言中均无固有含义。而"Zott Monte"融合了商业名称"Zott"与可能指向纸牌游戏或确定性概念的"Monte";"DEL MONTE"则为知名商号。"MONTECONO"语义内容的不可识别性恰成为其优势,既维持了商标独特性,又避免了与市场既有商标产生不当关联。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律结论: 基于上述多维度分析,仅凭"Monte"要素的共存不足以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鉴于视觉结构、语音表达及语义内容方面的明确区分,"MONTECONO"应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显著性的商标,未侵害引证商标的既有权利。 2. 国际先例:援引权威知识产权机构的佐证 为证实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本项主张援引了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国际法律先例。具体而言,"MONTECONO"商标及其他包含"MONTE"要素的商标已在新加坡、菲律宾和老挝等多个法域成功获得注册保护——这些司法管辖区均以对商标显著性的严格审查标准著称。 本项论证的核心在于,通过新加坡、菲律宾等高公信力知识产权体系的审查结果,佐证"MONTECONO"具有独立的商业显著性。该商标在并存其他"MONTE"系列商标的情形下仍获准注册的事实,客观证明了其在视觉印象、语音结构及语义解读方面具有明确区分度。 尽管不同法律体系的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值得强调的是,多个受尊重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MONTECONO"的认可构成了重要参考基准。此项论证不仅拓宽了柬埔寨审查员的评估视野,更形成了一种建设性的比照压力——倘若发达法域均认为该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柬埔寨理当遵循国际保护趋势,而无充分理由作出相悖裁定。 从实质层面考量,"MONTECONO"商标显著性的国际共识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体现了商业实践中的广泛认可。该商标已在多个市场被接受、识别并作为独立品牌使用,这一事实进一步佐证了其在现代法律与商业框架下的非混淆特性。 3. 柬埔寨国内先例:确立公平审查原则之基础 本项论证的关键在于援引柬埔寨国内同类案例——由PHAN NAM MONTE ROSA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申请的第KH/2012/40197号商标(第30类)虽含"MONTE"要素且与引证商标"Zott Monte"及"DEL MONTE"无权属关联,仍于2012年2月29日获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核准注册。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Zott Monte"与"DEL MONTE"虽均含"MONTE"要素且分属不同权利主体,DIP仍准予在第30类商品上并存注册。这一事实充分证明:"MONTE"要素本身并非显著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商标的整体结构组合、图形呈现及视觉识别特征方为关键——当这些要素具备足够区分度时,消费者完全能够识别并区分不同商标。 此项论证不仅揭示DIP审查实践固有的包容性,更确立了审查标准的内在统一性原则。若其他含"MONTE"要素的商标可获得保护,而对"MONTECONO"采取差别待遇,将引发对程序公平性与透明度的合理质疑。每个含"MONTE"要素的商标均应基于其自身特征及具体语境进行独立评估,而非适用概括性推定。 我们特别强调:"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虽具关联性,但绝非等同概念。要素的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近似程度是否超越混淆阈值。事实证明,"MONTECONO"作为独立识别标志,其市场辨识度足以避免消费者认知偏差。 结论 基于严密的法律论证框架及多项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我们成功促使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撤销了对第1523946号国际注册商标"MONTECONO"的临时驳回决定。该局最终授予商标保护的决定,不仅重申了该商标与生俱来的显著特征及强大区分能力,更成为精心构建且策略得当的上诉方案卓有成效的有力佐证。 这一成果得益于对柬埔寨知识产权法的灵活运用,同时结合了对该商标在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度的精准考量。本案结果不仅是HARIGOVINDRAJU在法律层面取得的胜利,更构成一个极具价值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在国际商标注册障碍应对过程中充分准备与有力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对KENFOX IP & Law Office而言,此次成功标志着本所在区域知识产权领域先驱地位的再次确认——这一地位不仅建立在丰富的实务经验基础之上,更通过将精深的法律论证转化为切实有效的保护成果而得以彰显。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4 Effective Appeal Strategies When a Trademark is Refused in Cambodia and Insight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Should a Refusal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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