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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商标在越南:与他人在含义上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在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您为在越南推出的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中文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的含义与越南已注册保护的一枚英文商标完全相同。这种日益常见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在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作为越南最专业、领先的知识产权律所之一,就这一复杂问题提供深入分析,探讨越南法律,特别是第 65/2023/ND-CP号法令 所规定的商标保护范围,并评估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概念相似”是否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越南商标侵权的法律框架 在越南,认定商标侵权需满足两个关键法律条件。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商标保护具有平衡性,并侧重于防止真正的消费者混淆。 a) “相同或足以引起混淆”的商标:第一个条件侧重于商标本身之间的相似性。如果涉嫌标志在构造和表现形式上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即构成“相同”,属于直接复制。然而,“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这一概念则更为广泛且复杂。第65/2023/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当标志在多个方面具有“相同或高度相似且难以区分的要素”时,即构成混淆性相似。 这些因素是综合性的,具体包括:构造、发音、音译、含义、表现形式或颜色(适用于可视标志),以及旋律或声音(适用于听觉/声音商标)。然而,仅有相似性还不足以构成侵权。使用该标志还必须**“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这一“混淆可能性”才是最终的判断标准,重点在于:消费者是否可能因商标的相似性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b) “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第二个条件关注的是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构成侵权要求涉嫌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性质、功能或用途上与注册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即使商品/服务在上述方面并不完全相同,只要它们**“通过相同的分销渠道进行销售”,或在性质、功能或实施方式上存在“内在联系”**,也可认定为相似。该条件确保商标保护范围不会过于宽泛,使侵权认定聚焦于相关或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与服务。 越南商标法中的“概念相似”概念 虽然越南商标法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传统上侧重于视觉和听觉上的相似性,但“概念相似”这一原则为商标侵权的判断增加了重要的复杂性。这一概念承认,即便商标在视觉和听觉上存在差异,只要它们向消费者传达出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含义或整体商业印象,也可能构成侵权。从本质上讲,“概念相似”关注的是商标的语义内容以及消费者对其所传达的潜在信息的认知。 “概念相似”的重要性源于消费者与商标之间的互动方式。商标不仅仅是抽象的符号,它们还承担着传递含义的功能,能够即时传达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和性质等信息。当两个商标即便使用不同语言或文字体系,但传达出相同的核心含义时,可能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类似的心理联想。这种共同的含义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后申请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的、具有概念相似性的商标来源于同一主体,或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正因如此,在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曾以商标含义相似为由驳回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 No. Applied-for trademark Cited trademark Remarks 1 Trademark: DéESSE Class: 03 (cosmetics) Appln No.: 4-2008-22358 Filing date: Otober 17, 2008   Trademark: NỮ THẦN Class: 35 (selling and buying cosmetics) Reg. No.: 149483 Reg. date:  July 15, 2010 “DéESSE” is the French word meaning "Nữ Thần" in Vietnamese. The trademark was refused due to having the same meaning as the cited trademark 2 Trademark: Class: 43 (Restaurants) Appln No.: 4-2007-02629 Filing date: February 6, 2007 Trademark: Class: 43 (restaurants) Reg. No.: 113663 Reg. date: November 13, 2008   The phrase "Sóng biển" in the applied-for trademark means "sea wave." In the cited trademark, the English word "sea" means "biển," and "SÓNG" means "wav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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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的商标申请人经常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然而,许多此类驳回是可以避免的。了解越南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 – 例如与现有商标冲突、通用术语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使申请人能够主动解决潜在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实现更高效和成功的商标注册流程。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1.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74.2.e、g、h、i、k、l、n、o、p条 - 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不类似的商品/服务: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v) 与在先商号的冲突(第74.2.k条): 与他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v) 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第74.2.l条和74.2.m条) 一般而言: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地理来源. 特别是对于葡萄酒/烈酒:如果注册用于并非源自该地理区域的葡萄酒/烈酒,则与受保护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相同、包含、翻译自或转录自该地理标志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与在先工业外观设计的冲突(第74.2.n条): 与他人已受保护或正在申请保护(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工业外观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标志. (vii) 与在先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冲突(第74.2.o条): 如果注册用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植物新品种或来自这些品种的产品,则与越南受保护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viii) 与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形象的冲突(第74.2.p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广知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名称或形象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结语 越南的商标制度虽然严格,但旨在保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常见的驳回理由,无论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都界定了申请人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然而,了解是预防的关键。通过理解这些理由并进行彻底的申请前检索,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异议的风险,并确保更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注册过程. 最终,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上对法律框架的清晰理解,是在越南获得宝贵商标权的最佳策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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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商标:仍然受保护还是过时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这个问题正引起许多在越南使用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在2005年之前,仅由汉字构成的商标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如果符合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则会被授予保护。对仅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保护符合1982年至2005年生效的工业产权(IP)法的规定。 不过,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分别在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简称“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即汉字商标在越南是否还能继续获得保护。 2005年知识产权法带来的变化 自从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颁布实施后,纯汉字商标便不再被视为受保护的商标。这对许多先前已注册并使用汉字商标的企业造成了不少困扰。 关于包含汉字商标的争议 部分申请人在注册包含显著性要素和汉字的组合商标时,认为鉴于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不再单独保护汉字,因此其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以前的工业产权法下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共存。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保护这些商标的理由是,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与先前受保护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相似,这种理由并非完全合理。 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了诸多反对。批评者认为,若接受包含与先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汉字的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侵犯这些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关于汉字商标保护的观点 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评论: 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来看,除非终止或无效,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根据越南法律受到充分的保护和执行。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以适应立法者认为合适的实践或其他观点。然而,法律的核心价值,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受到尊重。对于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有效注册的商标,无论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发生任何变化,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另一点重要事项是,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中的过渡条款:“关于宣告保护证书无效的理由,仅适用授予保护证书时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规定”。这项过渡性规定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仅包含汉字”的商标背景下尤为重要。因此: 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日期前注册的包含汉字的商标,即使不再完全符合现行法规下的保护条件,仍然被视为有价值且受到保护。 在2005年之前被授予保护证书的包含汉字的商标,仍然保留其法律效力和受保护的权利,除非这些证书已根据授予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 商标所有人仍然享有全部权利,包括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和禁止侵犯商标的权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即使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后,商标的保护条件可能有所改变,但在当时已完成注册并符合保护条件的汉字商标,其保护 依然持续有效。 这意味着,商标所有者仍然可以依据商标权利确立时所适用的法律,完整地享有其知识产权。 如果允许对包含“汉字”的新申请商标给予保护,而该商标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近似,这将剥夺现有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会贬低知识产权的价值,更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使原本有价值的资产变得一文不值。 这不仅造成不公,更会削弱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总而言之,仅仅因为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不再特别保护“汉字”,就认为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并存,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 包含“汉字”的待审商标,若能展现出充分的显著性并符合现行法规,仍然可以被考虑给予保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商标会自动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实施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当然共存。 关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一些重要提示 尽管汉字不被单独保护,但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对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产生不利影响的驳回。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务必不能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必须能够与已获得保护或正在接受保护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申请商标所含的汉字,必须避免与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以致于造成市场混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申请商标与他人的商标构成冲突,或在商标来源或其他特性上,相比之下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包括被引用的商标仅为“汉字”,注册年代久远,且如前所述,目前已不符合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 申请人不得以该申请商标本应获得保护,或理应与在先注册商标并存为由进行抗辩。 结语 关于在越南,包含汉字的商标保护问题,依旧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并在商界引发诸多讨论和兴趣。 虽然200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一项是不再对仅含汉字的商标提供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此失去效力。 早在2005年前已完成注册的商标,其法律价值依然存在,并持续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如此,那些拥有纯汉字商标,并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获得保护的企业,依然可以持续使用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权益。 除非该商标被终止或宣告无效,否则其知识产权将不会受到未来法律变动的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凭借二十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深切理解企业在越南保护包含汉字的商标时所遇到的难题,即使在法律规章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我们在协助客户维护和捍卫自身权益方面,拥有卓著的成功案例。 凭借对越南法律的深刻见解以及灵活应对法律变迁的专业能力,我们能够与您高效合作,在越南有力地确立您的知识产权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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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发布:如何防止产品设计被“盗窃”?

对于那些外观构成消费者品牌认知一部分甚至全部的产品来说,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保护商标同等重要。产品的外观往往影响着产品的成功。在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产品美学的趋势下,产品的外观通常与其功能一样重要,有时甚至更为关键。 然而,成功注册外观设计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外观设计注册的法律“陷阱”无处不在,许多申请因准备过程中的疏漏或错误而被驳回。尽管如此,通过了解法律要求并清晰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您仍然可以有效地规避这些潜在障碍。 KENFOX IP & Law Office 拥有 15 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争议的咨询和代理经验,分析并概述了 7 个关键策略,助您最大程度地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1. 避免法律“陷阱”: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并非所有产品的外观形状都能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保护。错误识别标的物可能导致注册申请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或需要修改申请,从而浪费时间和成本。 更重要的是,错误识别外观设计保护的标的物可能会丧失根据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并获得独家保护的机会。具有功能性的产品设计可以作为专利而不是外观设计获得保护。如果产品设计包含新颖的技术或功能特征,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或提供非显而易见的好处,则可能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而不是外观设计保护。例如,可以提高发动机性能或降低能耗的发动机部件的新设计可以作为专利获得保护。 越南知识产权法 (第 64 条) 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外的三类设计: (i) 由产品技术特征决定的形状; (ii) 民用或工业建筑工程的外观形状; (iii) 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產品形状。 您必须确定其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务必注意,要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必须是完整产品或可独立流通的可拆卸部件的外部形状。只有完整产品和可拆卸的产品部件才能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如果产品上的某个组件无法与产品分离,则其不具备独立流通的能力,因此无法注册外观设计保护。 2. 阻止“模仿者”:保护产品设计机密的有效策略 信誉良好且知名的公司的产品往往是模仿和抄袭的主要目标。许多企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采用“隐藏”或“延迟发布”策略,以保护产品机密直至最后一刻。通过推迟披露外观设计信息,公司可以有效地向竞争对手隐瞒其产品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正式上市前被模仿的风险。 构思新颖设计后,您应立即启动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划和注册流程,然后再进行任何市场活动(例如,通过推销、广告、在网站上展示产品或进行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向潜在客户介绍产品)。 为防止竞争对手过早抄袭其产品设计,企业可以在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时请求“延迟公布”或“延期公布”。2022 年知识产权法允许将外观设计申请的公布时间推迟最多 7 个月,前提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提交延期请求。这将延迟披露有关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将公司独特的设计保密到正式发布,从而营造惊喜效果并吸引市场关注,提高产品价值,优化利润,并在产品正式发布到市场之前保护设计免遭抄袭。 3. 掌握要求,避免错误:准备一套工业品外观设计照片和图纸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取决于照片或图纸中所描绘的内容(第 65/2023/ND-CP 号法令第 76 条)。因此,您必须确保照片或图纸完整准确地描述了您希望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所有细节和结构特征。照片或图纸中未显示的任何细节可能不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一套外观设计照片或图纸是评估其可注册性和可保护性的基础。越南知识产权局(“IP 越南”)将利用这些材料来评估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保护标准,包括新颖性、独特性和工业实用性。“IP 越南”将比较注册申请中的外观设计照片或图纸与先前注册或使用的外观设计照片或图纸,以评估新颖性和独特性。 如果发生有关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争议,照片或图纸集可以用作阐明外观设计并确定其保护范围的证据。 因此,您必须准备一套包含所有必要最小投影的照片或图纸。照片或图纸集必须准确地表示产品的细节,确保适当的比例、清晰度和编号。如果申请包含多个设计或产品,则每个设计或产品都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照片或图纸。您应保留原始照片或图纸集,以备将来可能使用。 4. 仔细检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在准备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时,需要仔细检查相关文件中的信息,以确保信息完整、一致、准确和有效。如果文件之间由于客观原因存在差异,则需要提交一份解释信或补充证明文件来解释差异,以免收到通知。同时,还需要注意提交补充相关文件的截止日期,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5. 确定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适当时机 在越南,工业品外观设计适用“先申请”原则。尽早提交申请有助于企业维护所有权并防止产品设计被抄袭。建议尽快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避免工业品外观设计无意或有意丧失新颖性的风险。第三方可能会无意中提交类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导致企业失去对其产品设计的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也必须在通过使用、销售、营销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利用产品进行公开披露之前进行。许多企业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将商标思维应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通过试销产品或将产品图片放在网站上进行公开介绍,然后再提交注册申请。事实上,一旦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将被视为已失去“新颖性”,无法获得保护。要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i) 新颖性,(ii) 创造性, 工业品外观设计要求“绝对新颖性”,这意味着在提交申请之日前,它们没有被公开披露过。在注册前将产品投放市场将导致工业品外观设计失去新颖性,并且无法获得保护。在提交产品设计和包装保护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将产品投放市场,将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向公众公开,因此不再具有可获得保护的“新颖性”。因此,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对产品的设计和包装保持绝对保密至关重要。 如果已经在国外(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则需要注意在国外申请公布之前立即在越南提交申请,或者最好是根据国外申请的提交日期,在国外申请提交之日起 6 个月内请求越南申请的优先权日期。 6. 搜索信息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在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前,您应该进行检索并查找相关信息。通过搜索信息,您可以确定您的设计是否足够独特,并且不会与市场上的其他设计混淆。这有助于您评估其设计的可保护性潜力,以决定是提交申请还是修改您的设计,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搜索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通过搜索服务完成。 7. 结合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件产品可以满足越南多种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条件,例如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每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保护范围。 • 专利:保护产品新的和创造性的特征和功能。 •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和美观性。 • 商标:保护徽标、品牌和产品名称。 • 版权:保护产品中表达的创造性、文学和艺术元素(例如用户手册、软件、图形设计)。 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将有助于全面保护产品的不同方面。因此,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外,您还应考虑在其他形式(例如商标、专利或版权)下获得额外保护的可能性,以便为您的产品实现最佳保护。 同时注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甚至版权不仅有助于保护产品的视觉和设计元素,还有助于您构建强大的法律工具包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结合所有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注册将创造更多法律依据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并防止竞争对手轻易抄袭产品。如果产品被复制或仿造,您可以使用一种或所有三种类型的保护来请求越南执法机构通过行政措施(没收侵权产品、销毁、行政处罚)、民事措施(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道歉、公开更正、赔偿损失)或刑事措施来处理侵权行为。请注意,刑事处罚不适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 仅仅依靠一种形式的保护对您的公司来说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它可能使您产品的某些方面不受保护或需要漫长的注册过程。例如,在越南注册商标可能需要 15 到 20 个月的时间。结合多种形式的保护有助于降低这些风险,并保护您的公司免于法律纠纷。采用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全面保护产品、增强竞争力、 结论 “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这句看似简单的谚语却蕴含着宝贵的教训,对于在假冒猖獗的越南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与其忙于应对侵权的后果,不如主动保护您的“羊”——您的独特创意和商业努力——及时注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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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驳回:原因分析及申请人建议

下载 提交专利申请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一步。然而,这个过程并不以提交申请而结束;专利申请人经常会遇到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专利局详细审查申请的关键节点。理解这些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成功获得专利授权至关重要。在越南,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负责处理这些程序。本文旨在阐明越南专利申请中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提供有关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通知书的见解。 1. 实质审查阶段 根据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15.6条规定,实质审查是一项细致的评估程序,对越南专利申请的命运有着深远的影响。这项审查由经验丰富的审查员进行,深入探讨三个基本方面:(i)评估专利申请中所述标的物与申请保护类型是否相符;(ii)根据各项保护条件评估标的物;以及(iii)审查是否遵守“先申请”原则。每个方面都揭示了关于专利可行性和保护潜力的关键见解/条件。 旦您的专利申请在越南通过形式审查阶段,它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这个关键阶段,审查员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其可专利性标准。在评估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以书面形式发出拟驳回专利通知书(称为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他们的审查结果和建议。这个阶段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更深入了解其专利申请优缺点的机会。它使他们能够准备有说服力的论据并收集必要证据,以有效保护所申请的发明。 这个关键阶段可能出现多种情况,每种情况对申请人都有特定的意义: (i) 提供信息/对应专利通知书:为了发出此通知,审查员将评估越南专利申请是否在国外有相应的同族专利申请,以及该国外同族申请是否已被授予专利。如果存在同族专利,且背景技术与越南申请的可专利性标准相符,审查员将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同族专利的详细信息,并建议申请人根据所确定的同族专利修改越南专利申请。 (ii) 实质审查结果通知书:在此通知中,将提供实质审查的结果,包括对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和/或发明单一性等各个方面的保护标准的评估。此外,申请中的任何其他缺陷,例如与说明书或审查费相关的缺陷,也将由审查员指出,供申请人解决。通常,除了详细说明驳回理由和其他申请缺陷外,审查员还可能建议申请人根据同族专利修改越南专利申请,或提出其他克服这些缺陷的建议。这些建议旨在提高申请人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iii) 授予专利意向通知书:如果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后,专利申请被认为符合要求的保护标准,申请人将收到授予专利意向通知书。该通知书包括确认专利申请符合保护标准,并附有详细的费用清单,申请人必须支付这些费用才能使申请正式获得专利授权。 2.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 时限: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自请求实质审查之日或公布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18个月内发出。这为申请人预估审查过程设置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 答复期限:收到拟驳回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有3个月的具体期限来起草和提交答复。及时、全面的答复对于保持申请进程至关重要。 延期选项: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准备全面的答复,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延期3个月。这种灵活性使申请人能够彻底解决复杂问题,确保答复准备充分。 答复质量: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不仅要及时,还要令人满意。如果答复没有充分解决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并发症,包括发出驳回决定。 失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提供不满意的答复,可能导致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出驳回决定。这一决定将有效终止实质审查程序,凸显了准备充分且及时的答复对于避免申请被驳回的重要性。 3. 越南常见的专利驳回理由 在越南的专利实践中,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围绕三个关键领域,每个领域都至关重要: (i)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 其中一个首要重点是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细致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对于决定专利的命运至关重要。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处理PCT申请时,经常参考国际阶段产生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s)。另外,他们也可能会考虑相应外国申请的审查结果。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些审查结果并不总是决定在越南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最终结果。此外,如果没有IPRPs或相应申请的审查结果,或者越南审查员认为这些结果不适用于越南专利申请,他们将根据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引证文献独立进行实质审查。 新颖性在专利申请的评估中起着主导作用。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与现有技术相同或基本相似,则会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为了克服这一点,申请人可以实施必要的修改,并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和证据。这些努力旨在证明专利申请包含了与现有技术中先前公开的技术要素根本不同的基本技术要素。 关于创造性,如果申请缺乏新颖性,则不会评估该申请的创造性。然而,如果专利申请被证明是新颖的,审查员将评估其创造性。这种评估涉及确定:(i) 特殊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否被认为已在所需的最少信息来源中披露,以及 (ii) 特殊实质性特征的组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当专利申请被认定缺乏创造性时,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所要保护的主题的非显而易见性来克服这一挑战。这可以通过建立所寻求专利的技术带来的惊人技术优势和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实现。提供这些方面的证据可以加强专利申请代表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容易创造的创新步骤的论点。 以下是针对涉及新颖性和/或创造性问题的拟驳回通知,常见的几种应对策略: 强有力的论据: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强调要求保护的主题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修改:修改权利要求以确保要求保护的主题既新颖又具有创造性。此外,在答复中,申请人应提出详细的修改和解释,强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为这种修改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理由可以提高发明的可专利性。 国际对齐:修改越南专利申请的保护要求范围,使其与在国外授予的同族专利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欧洲、日本和美国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先进的国家。也可以考虑根据在中国、澳大利亚、俄罗斯、韩国、欧亚专利组织、德国和其他相关国家授予的专利进行修改。 在越南,要克服因创造性和新颖性问题而导致的专利注册驳回无疑是一项挑战。若想深入了解在越南应对专利驳回的有效策略,请参阅我们题为《克服越南专利申请被驳回的问题–有哪些策略?》的全面文章。 (ii) 根据同族专利进行修改 当收到审查员建议修改申请以与同族专利对齐的通知时,申请人应考虑接受审查员的修改建议,以加快审查过程。这种方法通常被认为是快速获得专利授权的捷径。此外,在进行此类修改时,申请人应确保删除不可保护的要素,例如与使用、疾病治疗方法、计算机程序和类似主题相关的要素。 (iii) 发明的单一性评估 评估发明的单一性是实质审查过程中另一个关键方面。根据第 01/2006/TT-BKHCN 号通知 (修订本)第 23.3 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申请被视为单一性: a) 它仅请求保护一个主题;或 b) 它请求保护一组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主题,这些主题展示唯一的创造性构思并符合以下情况: (i) 一个主题用于创造(生产、制造或制备)另一个主题;(ii) 一个主题用于实现另一个主题;(iii) 一个主题用于利用另一个主题;(iv) 主题属于同一类型,并且具有相同的功能以确保实现相同的结果。 因此,很明显,只有那些包含多个要求保护的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具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才需要进行发明的单一性审查。当专利申请面临缺乏单一性的异议时,有几种策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删除权利要求: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是删除导致缺乏单一性异议的某些权利要求。通过删除特定的权利要求,申请可以潜在地更符合单一发明概念的要求。 提交分案专利申请:如果申请涉及多项发明,特别是如果它们可以独立保护,则提交分案专利申请是一个可行的策略。这种方法允许将不同的发明分别在不同的申请中追求,每个申请都有其独特的创造性概念。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题为“越南的专利分案申请——您需要了解什么?”的文章。 提供论证: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关于单一性的结论,可以提供论证和证据来回应审查员的意见。在论证中,申请人需要强调请求保护的对象之间的技术关联和独特的共同创造意图,以证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修改:修改权利要求以确保它们都与同一核心发明概念一致是另一种有效的策略。调整权利要求的措辞和范围以强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可以解决缺乏单一性的异议。 结论 在越南解决专利驳回问题需要一种策略性的技巧,这种技巧往往超越了单纯的技术专长。除了掌握技术细节外,专利权人还应具备对撰写标准化专利说明书的全面理解,并精通专利法规。寻求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家和律师的建议是非常宝贵的。与这些专业人士的协调不仅能提供必要的指导,还能提高专利申请克服驳回的有效性,从而为在越南市场成功获得专利批准铺平道路。 By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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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老挝,种植业(农业)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国家的经济都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保护新型植物创造者的权利(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 38/NA 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于2018 年 6 月 8 日生效,标志着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对老挝的育种者、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意味着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希望提供以下有关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一些要点。 1. 柬埔寨植物育种者权利概述 新的植物保护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关重要且必要。植物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或植物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效益的保护。 2017年11月15日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该规定涉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2. 保护标准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植物品种必须是新的、独特的、统一的、稳定的,并指定有独特的注册名称。 (i) 新颖性:如果在申请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被育种者出售或处置,则该品种被视为育种者权利的新品种,时限为: (i)国家申请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备案; ( ii )在任何其他地区的申请日期之前四年或更短时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六年)。 (ii) 独特性:如果一个品种与提交申请时已为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明显区分开来,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iii)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足够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一致性。 (iv) 稳定性:一个品种经过多次繁殖后,其相关性状保持不变,则认为该品种是稳定的。 (v) 名称: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品种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该品种。它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误导或造成混淆。它必须不同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任何外国境内指定同一植物物种或密切相关物种的现有品种的每个名称。该名称也可以是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的主题。 名称应当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进行注册。 3. 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DIP)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植物品种权的主管部门。 4.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如下: • 上述定义的任何育种者均可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 • 二人以上共同育成新品种的,可以共同申请植物育种人权。在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相关品种同等部分的所有者; • 外国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与老挝国民相同的待遇,但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一方应在该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5. 注册流程 每个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涉及单一植物品种,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老挝办理新计划品种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 形式 DIP将对每个植物新品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正确性和费用支付;然后发布申请号和日期。 • 出版物 形式审查完成后,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书目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异议期 第三方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反对此类植物品种注册。 • 实质审查 (i) 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第六十九条(植物新品种注册要求)规定的条件;第七十条(新颖性)、第七十一条(独特性)、第七十二条(一致性)和第七十三条(稳定性)。 (ii) 合作与试验:在审查过程中,科技部与有关植物品种试验机构合作。进行测试,包括种植园测试。申请人承担与这些测试或考虑测试结果相关的费用。 (iii) 信息和材料要求:该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或繁殖材料,包括所有收获的材料。 (iv) 国际申请:如果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该部会要求提供申请副本以及经该管辖区植物品种保护机构认证的审查报告。 (v) 更新的描述:育种者可以在证书颁发之前更新或更正描述,前提是该描述具有追溯准确性并且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公正。 • 颁发证书 经审查,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登记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登记并发给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登记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登记结果。官方公报。 6. 优先权要求 申请可以基于在老挝条约伙伴国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期限为自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 7 .临时保护 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授予日期之间的期间内,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有权从在该期限内实施了权利授予后的行为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饲养员的授权。 8. 保护期限 自授予树木和藤本植物育种权之日起 25 年。 自授予其他植物品种育种权之日起20年。 9. 维护和费用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10.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0.1.权利【第八十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包括: (1) 防止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 1 ]制作、复制或额外制作; [ 1.2 ]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 [ 1.3 ]发售; [ 1.4 ]销售或分销; [ 1.5 ]导入; [ 1.6 ]出口; [ 1.7 ]为上述[ 1.1 ]至[ 1.6 ]项中提及的任何目的而储存。 (2) 使他的授权受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3) 保护自己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第[ 1.1 ]至[ 1.7 ]项中涉及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的行为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上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 [1]。实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并非实质上衍生的品种; [2]。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71 条(新颖性)无法与受保护品种明确区分的品种; [3]。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品种权人享有通过自然界选择植物品种、突变植物品种、体细胞无性系变种、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 、植物基因工程。 除植物品种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临时保护: 在公布授予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和实际授予该权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有权从在此过渡期间聘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获得公平的补偿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82 条规定,后续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从本质上讲,它确保在正式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在授予育种者权利后向育种者提供补偿。 10 .2。义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有如下义务: (i) 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监督和检查工业产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权利的保护和管理。 (ii) 促进和鼓励社会利用其工业产权以实现互惠互利。 (iii) 向有关国家组织报告任何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iv) 因开发、出租、转让、继承工业产权或者取得其他利益而产生的收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v) 协调努力,纠正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11.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如下: • 私下且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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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验证欧洲专利:您需要了解的 8 个要点

专利生效,在欧洲专利局( EPO )及其与柬埔寨等非成员国的生效协议的背景下,是指欧洲专利申请一旦被授予,也可以在非成员国中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过程。欧洲专利局成员国。验证使专利持有人能够将专利保护扩展到柬埔寨,而无需在该国再次经历整个专利申请流程,从而使专利持有人受益匪浅。这可以为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实体带来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的知识产权管理。 KENFOX IP & Law Office 希望提供以下 8 个对于柬埔寨专利顺利生效至关重要的要点。 数字 类别 细节   1   协议和立法 欧洲专利局( EPO )主席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签署了一项协议。 柬埔寨国王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与 Royal Kram N°NS/RKM/1117/017 批准了该协议。 柬埔寨专利生效的法律框架由 Prakas N°282 MIH/2017 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建立   2   验证开始日期 该生效协议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使欧洲专利申请和柬埔寨专利自该日起生效,赋予与欧洲专利局在其 38 个(现为 44 个)成员国授予的专利相同水平的保护。   3   治理 柬埔寨的验证过程主要受《声明》(Prakas) N°282 MIH/2017 管辖,其中详细说明了欧洲专利在柬埔寨验证的监管框架和程序。   4   排除及邮箱系统 根据柬埔寨专利法,由于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豁免有效期至 2033 年,药品不受专利保护。 然而,TRIPS 第 70.8 条允许建立“邮箱系统”,可以在该系统中提交和存储药品专利申请,无需审查,直至豁免期结束,之后可在剩余期限内授予专利保护。   5   验证请求和时间安排 对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欧洲或国际专利申请,均需申请人主动要求在柬埔寨进行验证。 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或由此类申请产生的欧洲专利没有资格获得验证。   6   验证费及附加费 必须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或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六个月内支付 180 欧元(代码 423)的验证费。 如果在基本截止日期后的两个月宽限期内支付费用,则需支付 50% 的附加费(代码 453)。 该费用不可退还,即使是涉及药品的申请也是如此。   7   申请和表格要求 授权申请表 (EPA/EPO/OEB 1001) 和进入欧洲阶段的表格 (EPA/EPO/OEB 1200) 将提及柬埔寨作为验证国。 这些更新的表格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可在欧洲专利局网站上获取。   8   翻译要求 为了验证,声明必须翻译成高棉语和英语。 这些翻译连同规定的费用必须在欧洲专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给 DEP (MIH)。 最后的想法 毫无疑问,专利验证对于希望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发明人和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弥合了欧洲专利局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在统一且略显简化的流程下扩大了专利保护的地理范围。从柬埔寨的角度来看,专利生效对该国的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欧洲专利局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之间的专利生效协议通过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更安全的环境来帮助吸引外国投资。它使柬埔寨更接近国际标准,有可能促进其技术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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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被拒绝的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放弃?

越南的许多商标注册申请,无论是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NOIP )提交还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都遭到拒绝保护(暂时驳回,或暂缓拒绝)。如果带有被驳回商标的产品/服务已在越南商业化,情况会变得更加困难和问题。这种情况向申请人提出了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他应该继续进行商标申请还是放弃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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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在越南注册国际指定被拒绝的问题- 困难但永不放弃

如何克服在国际商标注册( ITC )中指定的意图拒绝保护的通知 越南?为了确保您的商标在越南受到保护,需要采取哪些步骤?近年来,由于工艺简单方便,大大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因此越来越受欢迎。然而,这个过程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 KENFOX IP & LAW OFFICE通过应用各种法律措施和程序,帮助客户克服拒绝指定越南国际注册的意图。 1. 背景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网址: https://www.danzi.cn/ )总部位于广州 中国广东省的市专门生产和分销个人护理领域的产品,如香水、化妆品和其他个人卫生用品。该公司已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第1175364号(“ ”) 适用于第 03 组中指定的产品和货物 越南。知识产权部( NOIP )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出通知,表示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拟驳回根据《商标注册证》第03类产品和商品引用在先注册商标“DAN”第24666号作为拒绝(“优先拒绝”)的参考。 2. 行动 提交 NOIP 打算拒绝的投诉通知:深入分析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和参考商标之间的差异,以及已提供的类似先例,以请求 NOIP 撤销拒绝通知。   品牌 国际商标注册号1175364 根据注册证书第24666号控制商标 第03组 头发油水;清洁剂; 清洁准备工作;抛光剂;砂纸;香水;牙膏;化妆品;点燃香;宠物香波   洗发水, 肥皂、洗衣粉 作出第1175364号国际注册驳回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申诉,继续作出驳回决定(二次驳回),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要求。关于第 74.2(e) 条。 向科技部提交投诉(科技部) :不同意NOIP的拒绝决定,我们向科技部提交了投诉,提供了详细信息。 分析 关于之间的区别 两个商标,强调这些商标彼此完全可区分,并且将商标分成不同的部分是为了审查以得出后提交的商标相似到足以造成损害的结论。 没有从角度来定位/判断 消费者不适合。 3. 结果 科技部组织对话会解决投诉。参与本次对话的各方包括作为负责解决投诉的国家机构的科技部、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办公室、 作为工业产权代表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和知识产权部作为 被投诉的人。 在对话中,我们重申了原诉状中提出的论点。主要论据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对照商标在结构、形象、发音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DANZ”只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两个商标整体上完全具有区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线商标数据库检索,我们提供补充信息, “ DAN”商标(含有“DAN”元素的商标)也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接受 以不同所有者的名义注册。这说明这并不是一个强有力的因素。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 评估品牌的整体,而不是仅仅关注单个元素。根据所提供的论点和证据,我们确认两个品牌的产品不存在原产地混淆的风险(风险)。 对话会结束后,科学技术部认为KENFOX提供的论点和证据合理、有说服力,因此取消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审查员结论,撤销驳回决定 并接受标签保护 "” 根据越南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国际注册号1175364。 4、注意事项: [i]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经验: 不可否认,克服因与在先商标冲突而拒绝商标保护的意图并不容易,尤其是在第一投诉继续被驳回的情况下。克服注册商标被驳回的诸多原因,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的丰富经验。此案需要 KENFOX 律师团队付出大量的努力、技巧和专业知识。我们清楚地了解要成功对 NOIP 的驳回决定提出上诉需要关注的要点,特别是在第二次申诉已提交给科技部的情况下。 [ii] 越南的商标评估做法:将商标的一部分与先前的商标进行比较是一种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将标记分成不同的部分进行检查,并得出比较部分与前一个标记非常相似的结论,特别是当前一个标记是 短(即单音节)标签是不完整、不公平且不准确的。 这样的比较是蹩脚的。然而,分割申请注册的商标来评估注册的可能性在越南已成为相当普遍的做法。将商标分成单独的部分来评估该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而不考虑整个商标(构成商标的要素),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混乱的可能性。可见,必须综合评估混淆的可能性,考虑与案件背景相关的所有因素。 [iii]投诉权:当第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投诉被驳回时,申请人仍然有权向科学技术部提出法定投诉。越南实行两级投诉制度。因此,如果提出投诉 如果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第一次申诉”)不成功,申请人有权继续提交申请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级机关——“二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iv] 科技部的对话和投诉解决:对话会议是科技部投诉解决过程中的常见程序。这一程序使投诉人和代表被投诉方的 NOIP 有机会直接向该部表达其观点。这个过程要求特别高,并且可能变得相当复杂,涉及深入的讨论。因此,认真准备并花时间参与对话非常重要,以确保投诉的陈述清晰、令人信服,从而促使科技部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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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IP法)第73.7条规定的权利保护的作品的复制品为由,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宣告第三方商标注册无效时,或者请求办理版权时侵权时,版权人可能会面临被保护作品(标识或实用艺术作品)实际上不具有“个性”的异议。“原创”——版权保护的重要条件。第三方可能会辩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含许多常见的、通用的、可用的或经常使用的元素,无法创造出区分该作品与其他作品所需的独特标记。因此,其他作品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版权保护;和/或受保护的作品与现有作品(徽标或艺术品)相似或实质上相似,这意味着受保护的作品不是源自现有作品的独立创作的产物;和/或受保护的作品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创造性努力或具有足够的艺术元素。此外,第三方可能声称设计过程更多的是“组装”或改变现有的图像或设计,而不是创造新的东西;更复杂的是,如果作品/徽标包含执行特定功能的元素,第三方可能会认为这些方面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这些挑战表明,为什么证明作品的“原创性”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并且需要大量资源,特别是在许多版权法律法规的背景下。 证明原创性很困难: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缺乏对“独创性”的规定 越南知识产权法缺乏“独创性”的定义,仅在第14.3条中间接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由作者利用作者的智力劳动直接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 越南知识产权法缺乏对“原创性”的明确定义,由于其主观性以及缺乏确定作品何时被视为具有原创性的具体标准,给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带来了重大挑战。这种模糊性导致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没有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创作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由于版权保护界限不明确,越南当局的执法变得复杂,并且很难遵守基本的版权标准,这增加了争议和诉讼。 “独创性”判定的不确定性 尽管《知识产权法》第14.3条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智力劳动“直接”“创作”的作品,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但《知识产权法》中缺乏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其他人的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一系列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例如: (i)如何(以什么标准)客观地衡量/确定作者的创造力水平? (ii)作者的直接创作是什么?法律规定作品必须是作者直接创作的,但如何认定和验证这种直接性,特别是合作作品或者融入智力元素的作品呢? (三)如何判断一件作品不是现有作品的复制品?随着世界充满创意内容,确保作品不是复制品成为一项挑战。允许与早期作品有什么程度的相似性,以便后期作品不被视为复制品? ( iv)衍生作品经过何种程度的修改才能成为满足原创性的作品?如果一部作品受到现有作品的启发或基于现有作品,根据法律需要进行多少修改才能被视为原创? 举证责任重 为了证明原创性,版权人往往需要提供完整、全面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草稿或早期草稿或任何其他能够证明作品创作过程并证明其没有抄袭现有作品的文件。如果一开始没有仔细维护这些文件,收集和组织这些证据可能会非常耗时且不切实际。 如果第三方提出论点否认作品的原创性,特别是在侵权或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下,为了证明相反的情况,版权人需要进行分析,对您受保护的作品的细节进行分析或比较涉嫌侵权的作品。这需要专家的判断、判断以及对争议标识和可疑作品的详细尽职调查,以识别独特的创意元素。聘请专家来执行此分析的成本可能相当高。 如果问题升级为诉讼,该过程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资源消耗。证明原创性的法律责任由版权所有者承担。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权利人往往需要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制定全面的法律策略,并且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 艺术作品本质上是主观的。一个人认为独特且富有创意的东西,在另一个人看来可能只是衍生版本或毫无意义的版本。这种主观性显然使证明作品原创性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 限制风险:该怎么办? 鉴于这些挑战,版权所有者应采取谨慎措施,为版权纠纷中潜在的第三方反对做好准备。 KENFOX IP & Law Office 建议采取以下策略来证明和保护美术的原创性: [1]记录创作过程:版权所有者应保留其创作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草稿、草稿、注释和其他修订。此外,为所有文件注明日期,如果可能,使用特定日期的数字文件来建立时间表。如果创意过程涉及寻找想法或与他人讨论,则有必要做笔记或记录这些会议的记录。 [2] 获取独立创作的证据:版权所有者需要证明艺术作品是如何独立开发的,而不是从现有来源复制的。这可能包括研究证据、概念开发和设计过程的演变。 [3] 展示最低水平的创造力:版权所有者需要说明美术如何融入创意选择,无论多么小。这可能涉及选择颜色、排列元素或以定制方式调整常见设计。 [4] 准备比较分析:如果版权所有者声称有人侵犯版权,请准备并排比较,以证明受保护的作品与涉嫌侵权的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实质性相似性”)。通过比较,版权所有者可以重点关注并突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定元素。这包括独特的设计特征、颜色、形状以及源自受保护作品的任何创意选择。 [5] 利用版权注册:虽然版权保护不是必需的,但在越南版权局注册您的作品可以提供法律优势。注册创建了所有者版权的公共记录,并且在法律诉讼中很有用。 采用上述建议步骤,版权所有者将能够为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有效保护其在越南的知识产权。 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我们的团队在越南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基于解决众多大型复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随时准备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巩固作品的原创性证据。我们针对每个具体案件提供专业建议并制定可靠的法律策略。我们协助版权所有者记录作品创作、准备证据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和执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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