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Quyen Nguyen

商标执法突破“商品范围”:迫使越南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向美国商标权人移交混淆性域名

 1. 案件概述 IMOST 执法介入,迫使企业改名并移交域名,尽管其提出在先使用与共存抗辩。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美国连锁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系在越南注册商标“CVX”的权利人,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针对一家越南公司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发起执法行动。该公司擅自采用与“CVX”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并注册并使用对应域名、网站,意图制造其与 CVX 之间存在关联的错误印象。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越南市场上同时存在另一家名称几乎相同的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注册时间早于 CVX 在越南第 05 类商标的注册时间。“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试图援引该共存情形及时间差,主张不会引起混淆且 CVX 缺乏执法依据。 经法律分析与策略重构后,我们将争议定位为对 CVX 商业身份的不正当攀附与挪用问题:该越南企业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与域名,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与 CVX 在医疗及制药领域存在关联。 我们随即向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提交执法申请,并成功促使其开展行政执法行动。在 IMOST 组织的工作会谈中,“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随后被责令:(i) 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侵权构成要素;(ii) 移交/注销涉案混淆性域名以供 CVX 接管。 本案充分体现 KENFOX 能够在越南执行商标权保护时,不仅针对商品包装侵权,也可有效打击企业名称侵害与域名抢注行为,即使面对复杂在先权利与商业共存情形,仍能快速取得实质性救济而无需漫长诉讼。 委托人:美国零售药房企业 CVX Pharmacy。CVX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CVX”,覆盖第 05 类(药品)及第 10 类(医疗器械)。 问题:一越南企业 “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 以含“CVX”的企业名称登记设立公司,名称与 CVX 商标高度近似; 注册并使用相应/类似域名与网站; 从越南消费者角度,该公司在企业登记与网络呈现中均表现为与 CVX 品牌具有联系。 结果: 我方向 IMOST 提交执法申请; IMOST 对“CVX Pharmaceutical Co., Ltd.”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会谈); 其法定代表人承认侵权; 该企业被迫 变更企业名称,并 移交/注销涉案域名 以便转移给 CVX。 此成果在越南极具含金量 - 多数侵权方往往以“企业名称使用无可非议”抗辩。本案中,侵权方不仅放弃企业 2. 本案法律复杂性所在? (1) 先存本地企业名称(“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造成权利模糊 在 CVX 取得其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之前,越南境内已存在另一家公司 “CVX Medicine Trading Co., Ltd”,其企业名称与后续设立的 “C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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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商标执法:高风险地区的明智策略

当商标在老挝这一东南亚最具挑战性的司法辖区之一被非法使用时,商标权人有哪些应对选择?这正是Luk Fook Company(六福珠宝,一家国际知名珠宝品牌)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当其商标在老挝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一家店铺被发现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时,该问题尤为突出。 尽管在此类司法辖区内开展执法行动似乎不可行或风险重重,但Luk Fook Company的维权策略表明,若能采取精准且审慎的法律干预,仍可取得实质性成果。 KENFOX IP & Law Office——被《Asia IP》评为老挝领先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此详细介绍本案中为解决这一高风险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战略路径。通过隐秘调查及非诉讼解决方式,本案清晰展示了商标权人在法律复杂环境下,如何仍能有效主张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I. 商标侵权的发现:金三角特别经济区内的未经授权使用 作为一家享誉国际的奢侈珠宝品牌,Luk Fook近期发现其注册商标“ ” 与 “”在老挝被严重滥用。一家以“Luk Fook Jewelry Store”名义经营的珠宝店,被发现公开在网上推销珠宝产品,其经营地点设于博胶省的金三角经济特区(GTSEZ)。该地区因非法贸易、监管缺失及执法困难而广为人知。 此次未经授权使用最早是通过中国平台抖音(TikTok的中国版本)上的一段公开视频被识别的。该视频在被发现前三个月已上传,清晰展示了该店的外部招牌及内部装饰,其中所使用的中文字样与Luk Fook Company在老挝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被突出展示在该店的品牌与视觉呈现中。 . [https://www.douyin.com/search/金三角经济特区唐人街?type=general] 值得注意的是,Luk Fook Company从未向该店经营主体授予任何许可、授权或商业合作关系。因此,该店使用“Luk Fook”名称及相关商标,属于未经授权的使用,构成对商标权的明显侵犯。这一行为在老挝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已构成初步表面证据,违反了关于“未经许可使用”及“足以造成混淆”的相关规定。 II. 执法复杂性: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法律与操作障碍 本案的复杂性不仅在于侵权行为本身,还源于其发生的地理与法律环境。金三角经济特区(Golden Triangle Special Economic Zone - GTSEZ)以限制性出入、不透明的商业记录及高风险的经营环境而闻名,该地区常常超出常规市场监管的有效触及范围。 缺乏可核实的街道地址,加之涉案商铺经营情况的不透明,使任何直接执法行动都变得异常困难。这一现实要求权利人采取更加审慎、精准且经过精心设计的应对措施。 III. 客户的坚定行动指令 鉴于对其品牌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害及迫切需要及时干预,Luk Fook Company指示KENFOX IP & Law Office立即开展低调而有效的实地调查。客户的目标明确且具体: 查明侵权商铺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实际经营场所; 确认并记录该店的具体地址,包括门牌号与街道名称(若可获取); 拍摄门牌号照片,以作为证据资料; 在安全情况下进入商铺内部,并收集宣传或营销资料(如宣传册); 获取商铺的联系方式,尤其是与经营者相关联的电话号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V. 现场调查结果:通过战略性秘密行动获取证据 针对客户的指令,KENFOX调派一支在处理高风险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调查团队。调查员在充分保持低调与战术敏锐性的前提下,抵达目标地点,并以潜在顾客的身份进入商铺。 在接触过程中,调查员通过策略性的交谈,成功从店员处确认该商铺系由一名中国籍人士经营。此类交流,加之店铺的整体布局与品牌展示,进一步强化了其蓄意利用Luk Fook商业声誉的嫌疑。 本次秘密调查行动最终获取了以下关键证据: 店铺内外部侵权招牌的照片,清晰展示了与Luk Fook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中文字符; 店铺整体布局与装饰元素的影像资料,进一步凸显了其高度相似性及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由店员提供的店主电话号码,此为后续法律行动建立关键沟通渠道的重要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所有调查结果均被妥善保存并整理成证据,为下一阶段的执法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此步骤对于确立可信的侵权主张以及提升在寻求自愿整改或进一步法律救济时的谈判筹码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附图:金三角经济特区内 “Luk Fook Jewelry Store” 店铺内外侵权招牌 V. 老挝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 在面对老挝境内的商标侵权时,权利人必须谨慎评估执法环境。该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且由于机构经验有限,执法过程常常复杂。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可行路径:(i)通过国家机关采取行政执法;(ii)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下称“C&D函”);(iii)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每一种路径均有其优势、局限性及实际考量。 1. 行政执法措施 行政执法仍是目前在老挝最为实用且广泛使用的维权工具,主要由老挝知识产权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主导。 (i)由DIP发起的行动(明确指定侵权人): 在此模式下,DIP将正式确认侵权方并发出直接警告,要求侵权人在15至30日内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该机制可形成针对侵权人的明确执法记录,但也存在固有风险:不少侵权者会在短期内暂时撤下侵权商品,随后又以稍作修改的标识恢复经营,甚至企图申请注册混淆性相似商标。 (ii)省级层面的行政执法(未明确指定侵权人): 另一种模式是由DIP指示省级科学与技术厅(DST)发布面向全省商铺及市场的一般性通知。执法通常以大规模突击检查形式进行,多以警告为主,偶尔伴随查扣。此类方法针对性不足,未必能锁定实际侵权主体。 若投诉得到证实,DIP可协调经济警察、海关、工贸部及其他相关机关开展突击检查。侵权商品通常在首次突击中即被查扣并销毁。屡次违法者可能面临升级为刑事诉讼的风险,届时将可能承担罚金及监禁。 程序框架如下: 向DIP提交证据与投诉; DIP进行初步调查; 若核实,首相办公室可批准设立执法委员会; 委员会发布正式命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定期开展检查与查扣行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停止侵权函(C&D函) C&D函通常是最有效率且具成本效益的第一步措施,其作用包括: 正式通知侵权人商标权利的存在; 详细列明违法行为及其与老挝知识产权法的不符之处; 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明确表明权利人准备将此事升级至行政或司法机关。 此策略常能震慑小规模或欠成熟的侵权人,并为后续可能的正式程序建立证据记录。  3.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商标权人可向老挝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具体由省级或首都人民法院的商事庭审理。然而,老挝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及执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方面的经验亦有限。再加之相关判例匮乏,使诉讼程序往往耗时长、成本高且结果难以预测。因此,尤其是在金三角等高风险地区,民事诉讼一般并不被推荐作为首选执法途径。 VI.客户的坚定行动与解决结果 在完成初步的实地调查后,KENFOX的现场调查员在与店员的低调交流中,成功获取了店主的微信联系方式。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一套战略性执法方案,旨在在不卷入冗长行政或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实现最大化的震慑效果。 我们起草了一份措辞严厉的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其中详尽列明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并结合客户在老挝的商标权状况,阐述了如若执法机关介入,侵权人将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函件明确警告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突击检查、侵权商品的查扣与销毁,以及升级为民事或刑事程序的风险。 为确保内容清晰并发挥最大法律效力,该停止侵权函分别以老挝语、英语及中文三种语言准备,并附上所有侵权证据的彩色打印件,包括侵权店铺内外所使用招牌的照片。 完整的函件材料通过以下三种渠道同时送达: 电子形式发送至侵权人微信账户; 实物送达至金三角经济特区的涉案商铺; 直接交付给店内工作人员,以确保通知送达无遗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VII. 商标侵权的自愿终止 一周后,后续检查结果显示侵权人已完全自愿整改,具体措施包括: 移除所有外部与内部的招牌; 清除墙面上的侵权标识; 删除店内摊位所涉及的商标引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案件的一个颇为有趣的发展中,侵权商铺在自愿去除侵权商标后,主动联系KENFOX,提出希望与Luk Fook Company建立商业合作关系。然而,Luk Fook Company明确拒绝了该提议,并表示其无意在金三角经济特区(GTSEZ)开展业务。 此次自愿整改,无需借助老挝执法机关的进一步介入,即实现了极为令人满意的结果。通过这一方式,客户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有效保护,侵权行为被彻底消除,同时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了维权成本与风险。此举不仅成功维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还避免了在高风险地区(如金三角)进行执法所固有的程序拖延与潜在风险,堪称高效、稳妥的解决方案。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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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在越南,故意侵犯商标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某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故意使用该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意图借助该商标的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在行政及刑事程序中均可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在行政层面,主管机关可对侵权行为施加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而在刑事层面,当侵权行为具有商业规模或涉及假冒商品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侵权行为的故意性不仅决定了处罚的严厉程度,也对打击假冒与盗版活动的整体执法策略产生重要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深入分析了越南在刑事及行政程序中如何认定及处理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类知识并非仅具学术意义,而是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手段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构建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核心考量之一。 1. 越南对故意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越南刑法》第226条的明确规定,凡“故意”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的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其中“故意”一词的使用,明确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与蓄意,意味着非故意或过失行为不构成该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刑法》第85条所确立的一般原则保持一致,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第85条要求执法机关在侦查与起诉阶段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形式(包括故意或过失),从而进一步凸显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故意性”因素的重要性。 认定刑事责任的具体门槛: 《越南刑法》第226条规定了构成故意侵犯商标权罪的实质标准,其核心要件包括“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具体标准包括: 侵犯工业产权权利:该行为须构成对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的侵犯,且所涉商品必须属于《知识产权法》第213条第2款所定义的“假冒商品”。 非法所得: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润在1亿越盾(VND 100,000,000)至超过3亿越盾(VND 300,000,000)之间; 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侵权商品的价值:被侵权商品的总价值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越南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及动机,包括是否存在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以决定适用的指控及相应的刑罚。 因此,要在越南成功提起商标侵权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明确的故意,目的是通过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牟利。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其所适用的刑罚的严重程度。 2. 越南行政程序中的故意商标侵权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越南虽未直接使用“故意侵权”一词,但通过“加重情节”间接承认了故意商标侵权的法律概念。《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法)虽未明文规定“故意侵权”这一术语,但通过对主观故意的考量,特别是在“加重情节”制度中予以体现。 该法第10条列举了若干可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以组织形式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多次或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或职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法律未直接表述“故意侵权”,但其通过上述“加重情节”机制,实质上已确认:对于蓄意、重复或滥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理。该规定有效地区分了非故意与故意侵权行为,而后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uccessful Raid Against Trademark Infringement of LACTOMASON: A Significant Victory for KENFOX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Team No. 1 Handling IPR infringement under criminal route in Vietnam: Key takeaways ADMINISTRATIVE IPR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OF VIETNAM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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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知识产权(“IP”)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名义,更是维护企业价值的重要工具——唯有在得到有效执行与及时保护的前提下,相关权利才具备真正的意义。 2025年7月24日,LACTOMASON CO., LTD.(韩国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迎来了关键性的法律里程碑。当天,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紧密协作,在位于越南河内市怀德乡南文隆街112号的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办公场所,成功开展了一次针对严重侵权行为的突击检查与执法行动。 蓄意、精密、系统性侵权:Lacto Mason Vietnam实施了哪些行为?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的行为远远超出一般性或偶发性的违法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对“LACTOMASON”注册商标的蓄意、精密且系统性的侵权策略,该商标系LACTOMASON CO., LTD.(韩国)依法拥有。 具体而言,该侵权企业积极在其销售的多类女性健康护理产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LACTO MASON” (),该类产品包括口服保健品、妇科栓剂及女性私密护理液等。将带有侵权标识的标签直接贴附于产品本体,足以反映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与故意性。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更体现在:该标识被纳入企业的法律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之中,极易误导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正牌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事实上,两家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或商业关系。 此外,该侵权标识在多个商业渠道上被广泛使用,包括官方网站、社交媒体页面、宣传资料及招牌等,从而在市场中形成系统性传播,并逐步植入消费者认知之中。 综上所述,本案充分体现了侵权方蓄意攫取外国品牌商已建立之商业声誉、歪曲产品真实来源并严重违反越南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商标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质。 案件进展与法律策略 在突击行动开展之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尽管法律文件已被精心准备,但侵权行为的实施极为隐蔽和复杂。侵权方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不允许顾客到店访问或直接交易,且其销售地址模糊难寻,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然而,凭借在众多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积累的深厚法律专业知识、敏锐执法能力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团队逐步克服重重障碍,采取果断且高效的执法措施,在恢复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根据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执法请求,市场监管一号队对涉嫌侵权场所展开突击检查,并查获大量带有“LACTOMASON”侵权标识的商品,包括:(i) 片剂类保健食品;(ii) 妇科栓剂;以及(iii) 女性私密护理液等。 突击行动结果 在现场,执法人员对近8,500件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正式登记并依法暂时扣押以待进一步调查。为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客观性与透明性,市场监管一号队还特别邀请了当地公安机关参与配合。 本次行动向在越开展业务的国际企业界释放出明确且具有战略意义的法律信号:只有通过主动监控、严格控制并持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品牌权益方才能获得实质性的法律保障,不仅限于纸面权利,而是贯穿于整个商业价值链条之中。     完善法律证据体系并扩大执法范围 尽管针对侵权产品已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KENFOX律师事务所仍进一步加强法律调查工作,委托**越南知识产权科学研究院(VIPRI)**就以下事项进行两项专业鉴定: “Coco Gel Probiotic”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混淆; 在交易文件及商业活动平台中使用企业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两份专家鉴定将构成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要求责令侵权企业删除企业名称中的侵权要素,从源头上消除公众混淆的风险,切实维护“LACTOMASON”品牌的完整性与声誉。 结语 本次执法行动不仅是商标权利人获得的一次普通法律胜诉,更是对**“调查策略体系化+执法机制威慑性”有效结合模式的有力佐证**。此类协同方式不仅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保护,也对在越经营的企业群体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合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本案也对所有国际商标权利人发出了强烈警示:品牌的真正保护,必须依靠将法律作为积极战略工具的运用,而非停留在形式化的程序之上。这一结果不仅反映出专业法律能力的成功运用,更明确肯定了KENFOX在维护国际客户权益方面的坚定承诺。 尤其值得国际企业界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绝不能仅限于纸面,而必须依靠及时、有力且持续的法律行动予以落实。若权利人缺乏必要的警觉性与主动性,其品牌声誉有可能在无声中被精密侵蚀。 此次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专业掌握与高效执行,更彰显了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始终如一的承诺——通过法律专业、战略定力与构建透明、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之使命,切实捍卫国际客户在越南的实质性权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Vietnamese People’s Court System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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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案例分享:看KENFOX 如何成功应对包含国际组织名称商标的驳回决定

在实践中,含有地理名称或政府间组织(IGO)简称的商标,常因其被认定为违反禁止使用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符号、徽章或名称的规定,而被各国知识产权主管机关驳回注册。 然而,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成功协助一项根据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权利人,推翻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作出的临时驳回决定。该驳回针对的是国际注册号为1523889的“CONEASEAN”商标(该商标名称隐含了“东盟ASEAN”的含义),该商标申请在第16类和第30类商品上获得保护。 法律障碍:使用“东盟(ASEAN)”及对政府间组织(IGO)标识的限制 在案件初期,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以商标中包含“ASEAN”一词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ASEAN”是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简称,为一政府间组织(IGO)。DIP援引柬埔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d)条的规定,认为商标中使用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属于被禁止的情形,因此该商标不具备获得保护的资格。 应对策略:主张显著性、援引复合商标理论原则及引用国际先例 针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驳回通知,KENFOX 提交了一系列合理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强调“CONEASEAN”商标完全符合可注册的法律标准。具体而言,这些论据围绕以下关键点展开: 先天显著性:该商标为臆造词,具有固有先天显著性,不直接指向任何特定组织或实体; 显著区分度:无论在视觉上还是语音发音上,“CONEASEAN”读音为 /CO-NEA-SEAN/,与“ASEAN”构成明显区分; 无关联性:商标不含任何、赞助或隶属关系的暗示;  标准化呈现:商标以标准文字形式呈现,不含任何可能误导消费者的图形要素或特殊设计。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为了强化主张,KENFOX还提供了对比证据,证明类似商标已在多个司法辖区内成功注册,且未遭遇类似异议。这凸显出柬埔寨驳回决定与通行的国际商标审查惯例存在不一致,尤其体现在“复合商标原则”的适用上。根据这一原则,商标的显著性和可注册性应基于整体进行评估,而非孤立地分析其局部要素。 结果:“CONEASEAN”商标获准注册 经过对 KENFOX 所提交的法律意见与支持证据的全面审查,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最终决定撤销其先前的驳回决定,并作出核准注册的决定,正式确认“CONEASEAN”商标在柬埔寨的法律效力及可注册性。 该这一结果不仅确认了该创造性自创商标的显著性,也进一步彰显了体系化法律策略的有效性。在此案为涉及含国际组织相关元素要素的商标审查工作开辟了一种更为复杂的方法,树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 结语 “CONEASEAN”案件的胜诉充分表明:初步驳回并不意味着所有商标保护路径都已关闭。即便商标包含与某一政府间组织(IGO)名称或简称相似的要素,只要该商标具备明确显著性、不导致公众混淆,并辅以有力的法律论据和具权威性的国际判例支持,其注册依然是完全可行的。 KENFOX为客户在本案中取得的成功,不仅是一场法律上的胜利,更是一则强有力的提示:坚定的信念、敏锐的法律思维和精准的辩护策略能够将看似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转化为确立先例,为创新商标在全球法律环境日益严苛的背景下的繁荣发展铺平道路。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MONTECONO” Overcame Two Cited Marks? 4 Effective Appeal Strategies When a Trademark is Refused in Cambodia and Insight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Should a Refusal Be Handled? Trademark Disputes with Trade Names: How to Resolve in Cambodia? The Madrid System and its Potential Risks: A 4-Year Battle to Reclaim a Trademark from the Brink of Failure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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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案:”MONTECONO”如何突破两件引证商标的重围?

在跨境商标保护的复杂格局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柬埔寨保护的商标遭遇临时驳回实属常态。然而,当驳回理由并非基于与单一引证商标的近似性,而是同时涉及两件驰名商标时,案件难度便呈几何级数增长。这绝非程序性挫折,而是将申请人置于近乎无懈可击的法律框架之下——商标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界限,由此成为精密法律论证的焦点。 当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以"与德国'Zott Monte'及美国'DEL MONTE'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对"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时,多数人认为其注册之路已彻底封闭。该商标陷入严苛的法律审查标准之中,反驳空间看似极其有限,引证商标亦未显露可供攻讦的明显弱点。 然而,通过整合严密的法律论证、战略性市场分析及消费者心理洞察,辅以KENFOX IP & Law Office的精妙诉讼策略,本案构建了多维度的反驳体系,最终颠覆常规预判。这一胜利不仅为应对商标审查挑战开辟了新路径,更将看似"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转化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先例。 背景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对第30类商品上的“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作出临时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系该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存在混淆性近似: “Zott Monte”(注册人:德国Zott SE & Co. KG)——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其显著部分“MONTE”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DEL MONTE”(注册人:美国Del Monte Foods, Inc.)——系加工食品行业广泛认可的驰名商标。 上诉策略:厘清“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界限 初观之,“MONTECONO”“Zott Monte”及“DEL MONTE”三商标共存的“MONTE”要素,易使审查员产生表观近似印象。尽管此类直观视觉判断看似合理,却存在将商标比对流程过度简化的重大风险——文字要素的重叠虽具表面显著性,实则可能误导认知,营造语义或市场关联的假象。事实上,各商标的本质特征取决于其整体结构、功能用途及特定商业语境。若未通过多层次分析解构这一“视觉陷阱”,恐将导致草率结论,背离法定审查标准。 KENFOX IP & Law Office构建的上诉策略立足于三大核心支柱(均以严密法律论证及有力证据为支撑),直接引导并实质影响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审查裁量: 1. 关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深度分析 本项核心主张认为,"MONTECONO"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佐证这一立场,我们开展了涵盖视觉外观、文字结构、语音特征及语义内容的多维度对比分析,并综合考量了相关商品与服务特性。 结构——商业视觉印象: "MONTECONO"由九个黑色大写字母组成的连续单词,形成完整且独特的视觉标识。反观"Zott Monte",其蓝色"Monte"要素与上方红圈内的白色"Zott"标记形成视觉分离;而"DEL MONTE"同样由两个独立词汇单元构成。此类排版、色彩及字体呈现的显著差异,导致商业印象截然不同,从而否定了驳回决定中可能推定的视觉近似性。 语音区分度: "MONTECONO"发音为四个音节(/MON/TE/CO/NO/),具有更长的韵律特征。相较之下,"Zott Monte"与"DEL MONTE"均仅含三个音节(分别为/ZOTT/MON/TE/和/DEL/MON/TE/),且重音模式各异。此类语音差异不仅强化消费者记忆,更构成混淆风险评估的关键要素——因听觉识别往往是商业场景中品牌认知的主要途径。 语义显著性: 就语义而言,"MONTECONO"属自创词汇,在任何常用语言中均无固有含义。而"Zott Monte"融合了商业名称"Zott"与可能指向纸牌游戏或确定性概念的"Monte";"DEL MONTE"则为知名商号。"MONTECONO"语义内容的不可识别性恰成为其优势,既维持了商标独特性,又避免了与市场既有商标产生不当关联。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律结论: 基于上述多维度分析,仅凭"Monte"要素的共存不足以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鉴于视觉结构、语音表达及语义内容方面的明确区分,"MONTECONO"应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显著性的商标,未侵害引证商标的既有权利。 2. 国际先例:援引权威知识产权机构的佐证 为证实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本项主张援引了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国际法律先例。具体而言,"MONTECONO"商标及其他包含"MONTE"要素的商标已在新加坡、菲律宾和老挝等多个法域成功获得注册保护——这些司法管辖区均以对商标显著性的严格审查标准著称。 本项论证的核心在于,通过新加坡、菲律宾等高公信力知识产权体系的审查结果,佐证"MONTECONO"具有独立的商业显著性。该商标在并存其他"MONTE"系列商标的情形下仍获准注册的事实,客观证明了其在视觉印象、语音结构及语义解读方面具有明确区分度。 尽管不同法律体系的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值得强调的是,多个受尊重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MONTECONO"的认可构成了重要参考基准。此项论证不仅拓宽了柬埔寨审查员的评估视野,更形成了一种建设性的比照压力——倘若发达法域均认为该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柬埔寨理当遵循国际保护趋势,而无充分理由作出相悖裁定。 从实质层面考量,"MONTECONO"商标显著性的国际共识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体现了商业实践中的广泛认可。该商标已在多个市场被接受、识别并作为独立品牌使用,这一事实进一步佐证了其在现代法律与商业框架下的非混淆特性。 3. 柬埔寨国内先例:确立公平审查原则之基础 本项论证的关键在于援引柬埔寨国内同类案例——由PHAN NAM MONTE ROSA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申请的第KH/2012/40197号商标(第30类)虽含"MONTE"要素且与引证商标"Zott Monte"及"DEL MONTE"无权属关联,仍于2012年2月29日获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核准注册。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Zott Monte"与"DEL MONTE"虽均含"MONTE"要素且分属不同权利主体,DIP仍准予在第30类商品上并存注册。这一事实充分证明:"MONTE"要素本身并非显著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商标的整体结构组合、图形呈现及视觉识别特征方为关键——当这些要素具备足够区分度时,消费者完全能够识别并区分不同商标。 此项论证不仅揭示DIP审查实践固有的包容性,更确立了审查标准的内在统一性原则。若其他含"MONTE"要素的商标可获得保护,而对"MONTECONO"采取差别待遇,将引发对程序公平性与透明度的合理质疑。每个含"MONTE"要素的商标均应基于其自身特征及具体语境进行独立评估,而非适用概括性推定。 我们特别强调:"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虽具关联性,但绝非等同概念。要素的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近似程度是否超越混淆阈值。事实证明,"MONTECONO"作为独立识别标志,其市场辨识度足以避免消费者认知偏差。 结论 基于严密的法律论证框架及多项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我们成功促使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撤销了对第1523946号国际注册商标"MONTECONO"的临时驳回决定。该局最终授予商标保护的决定,不仅重申了该商标与生俱来的显著特征及强大区分能力,更成为精心构建且策略得当的上诉方案卓有成效的有力佐证。 这一成果得益于对柬埔寨知识产权法的灵活运用,同时结合了对该商标在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度的精准考量。本案结果不仅是HARIGOVINDRAJU在法律层面取得的胜利,更构成一个极具价值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在国际商标注册障碍应对过程中充分准备与有力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对KENFOX IP & Law Office而言,此次成功标志着本所在区域知识产权领域先驱地位的再次确认——这一地位不仅建立在丰富的实务经验基础之上,更通过将精深的法律论证转化为切实有效的保护成果而得以彰显。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4 Effective Appeal Strategies When a Trademark is Refused in Cambodia and Insight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Should a Refusal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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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注册,难以维系:老挝商标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老挝,商标注册流程因其“在先申请”制度而得以简化。然而,对商标所有人而言,真正的挑战在于理解并遵守注册后的“使用”要求。 KENFOX IP & Law Office以其在老挝商标和专利法领域持续卓越的专业声誉,在协助国际和国内客户获得并执行其知识产权方面拥有成熟的业绩。我们谨此详细阐述老挝的商标使用要求,探讨关键的注册后义务、不使用的影响以及在老挝市场中保护您宝贵品牌资产的实用策略。 1. 申请时的使用要求 在老挝申请和续展商标时,对实际使用有何要求?商标注册流程遵循哪些原则? 在老挝,无论是申请时还是续展时,均不要求商标的实际使用。老挝的商标制度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即优先权授予最早完成形式要求并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典型的申请要求包括提交商标图样、申请人详细信息和商品/服务清单。在申请阶段无需提供使用证据或使用声明,商标无需提供在市场中使用的证据即可注册。同样,老挝不强制将使用作为每10年续展一次注册的条件。 2. 注册后的使用义务 老挝商标注册后的使用义务有哪些?包括不使用宽限期、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善意”使用的定义,特别是何种情况构成“不充分使用”? 商标在老挝注册后,所有人负有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法律义务,以维持注册效力。自注册日期(或可能自公告日期)起有五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不使用不会危及注册。然而,如果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则应第三方请求,该注册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此项义务受《老挝知识产权法》管辖,该法允许因不使用或非善意使用而撤销商标。“善意”使用系指在老挝真实、善意地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象征性使用,例如仅为保留注册而进行的少量或虚假交易,不符合要求,即使在技术上发生了一些使用,也可能导致撤销。 3. 不使用撤销条款 老挝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如何运作?包括法律依据、启动程序、答复要求、撤销后果以及不使用的可接受理由? 法律依据: 《老挝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不使用的相关规定是第65条(旧法为第64条)。该条规定,如果商标符合上述不使用标准,任何人均可请求撤销商标注册。如果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或仅以象征性或恶意方式使用,则该注册应请求可被撤销。法律还赋予所有人在撤销程序中解释或证明不使用的权利。例如,如果非使用是由于所有者无法控制的有效障碍(不可抗力),如进口限制、政府法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情况,这些原因“应被承认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并可作为免除不使用的借口。这与国际惯例一致(例如,在所有者有意愿但情况不允许使用时允许例外)。知识产权司(DIP)或法院将在裁定不使用撤销诉讼时考虑此类理由。 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老挝不会自动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没有定期的使用宣誓书或政府主动清除未使用商标的机制。因不使用而撤销仅在第三方启动撤销诉讼时发生。工贸部知识产权司(DIP)因缺乏专门系统而不会自行监控使用情况。实践中,第三方(例如竞争对手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向知识产权司提交请求,以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商标。该请求应说明理由(例如商标已连续五年未使用),并最好附上任何可用的不使用证据(例如,显示市场上没有产品的调查)。 根据现行法规,如果提交此类请求,知识产权司将通知商标所有人该撤销请求,并给予所有人答复的机会。具体而言,所有人有60天的时间提交答复和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理由。如果所有人在截止日期前未能答复,知识产权司可默认撤销注册。如果所有人确实答复,知识产权司将在做出决定前考虑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如果非使用得到证实且未得到充分的理由,法律授权知识产权司撤销或废止注册。 撤销后果: 如果注册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则该商标在老挝的保护将丧失。该商标将易于被第三方采用或注册。因此,对于希望在老挝保持长期权利的商标所有人而言,维持使用至关重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实践考量与执法趋势 商标所有者应采取哪些实用策略以维护在老挝的商标权?包括何种情况构成真实使用、如何记录、广告的作用、如何应对不使用撤销诉讼,以及为何少量或象征性使用不足以维持注册? 为维护在老挝的商标权,所有人应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以实现真实使用。这意味着在注册后的前五年内,将商标真正在老挝市场进行商业使用。充分使用包括通过当地渠道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并辅以持续的商业努力。相比之下,象征性或名义使用,例如仅为避免撤销而进行的孤立交易或临时广告,是不可接受的,并可能被驳回为恶意使用。 商标所有人应保留可靠的使用证据,包括发票、销售合同、运输文件、分销协议和包装样品。广告和营销,特别是在老挝媒体或使用老挝语进行,可以加强真实使用,尤其是在与实际商业活动相结合时。 历史上,老挝的不使用撤销程序很少见,但随着公众意识的提高以及自2019年以来发布的注册开始受到五年使用期限的影响,预计此类案件将有所增加。如果商标所有人收到知识产权司的撤销通知,他们必须在60天内提供使用证据或有效理由(例如,不可抗力或监管延迟)进行答复。未能答复可能导致自动撤销。 依赖象征性使用行为是风险的,因为老挝当局不仅评估商标是否被使用,还评估使用是否是善意的且反映了真正的市场存在。为避免此类风险,所有人应在老挝保持持续、有记录和具有商业意义的商标使用。 结语 尽管老挝的商标注册流程因其“在先申请”制度而程序简单,但对权利持有人而言,真正的考验始于注册之后。老挝的法律框架明确强调了真实、善意使用对于维护商标权的重要性。未能使用商标,无论是由于不作为还是象征性行为,都可能使注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从而危及多年的品牌投资。 随着不使用撤销诉讼在老挝日益普遍,特别是自2024年起,商标所有人必须相应调整其知识产权策略。这意味着不仅要以有意义的方式进入老挝市场,还要保留清晰可靠的商标商业活动记录。及时有效地应对撤销威胁,并辅以真实的市场存在或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对于维护权利至关重要。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ow did KENFOX successfully defend a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in a recent lawsuit in Vietnam? KENFOX Overturns Trademark Refusal for “MINIX” After Nine-Year Appeal in Vietnam Registering Class 35 – A Choice or an Imperative Strategy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Laos Unveils New IP Law 2023: 5 Burning Questions Every Business Should Ask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The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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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 在越南经过九年上诉,成功推翻“MINIX”商标驳回决定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深圳市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nix Technology Ltd.)赢得了一场重要胜利。经过九年的不懈努力,KENFOX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批准了“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此次成功不仅维护了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法律先例。 背景 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迷你电脑、媒体播放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先进产品开发和生产的科技公司。该公司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了“MINIX”商标的国际申请,指定在越南获得保护。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以“Minix”商标具有描述性为由,决定驳回第 09 类(包括计算机硬件和外围设备)的商标注册申请。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依据是互联网搜索结果显示“Minix”是一个已知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名称。 根据越南商标法,描述性商标——即直接描述商品/服务的特点、质量、用途、地理来源或通用名称的标志——通常因缺乏显著性而不符合保护条件。然而,如果能证明描述性商标通过在越南市场的广泛和持续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仍可获得保护。这被称为“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已熟悉并将该标志与特定实体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而不是理解其字面含义。 初步上诉和使用证据 KENFOX 作为 Minix 的代表,提交了针对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的上诉。在上诉中,KENFOX 提出: 首先,带有“MINIX”品牌的产品通过与国内企业的稳定和长期业务关系,在越南市场积极分销,这表明品牌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其次,“MINIX”商标已在马德里体系的许多其他成员国成功注册,没有遇到任何关于描述性的异议。这表明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认可具有显著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这些观点,KENFOX 坚称“MINIX”商标并不像越南知识产权局最初认为的那样具有描述性,而是通过实际使用和广泛的消费者认知获得了显著性。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担忧和关于“相关商品”的论点 尽管 KENFOX 在上诉过程的早期阶段就提出了尖锐而令人信服的论点,但该案件仍面临复杂的法律障碍。2025 年初,经过九年的审查,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一名审查员提出了新的担忧。 该审查员承认 KENFOX 提供的文件证明了“MINIX”商标在市场上的广泛使用,但仍认为大部分证据集中在“安卓盒子”产品上。这些是媒体播放设备,与第 09 类申请中列出的特定商品(如计算机和计算机外围设备)并不完全匹配。 审查员认为,尽管“安卓盒子”也是技术产品,但其性质和功能与申请中指定的商品不够相似,无法推断“MINIX”商标已在所有注册商品类别中获得显著性。因此,该商标的第二含义尚未针对第 09 类中的特定产品得到充分证明。 KENFOX 令人信服的论点:全面连接各方面 为了反驳审查员的担忧,KENFOX 提出了一套严谨而全面的论点,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 商品之间的本质关系: KENFOX 指出,尽管“安卓盒子”未在第 09 类商品中明确列出,但它们与指定产品密切相关。在功能和技术上,安卓盒子是一种微型计算机,属于现代消费者对“计算机设备”或“数字设备”的广义理解范围。 “计算机外围设备”的广义解释: KENFOX 强调,在定义“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围时,需要采用灵活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解释。安卓盒子具有连接和增强屏幕(电视)功能的能力,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外围设备,即使不属于鼠标或键盘等传统类别。 品牌认知度的“溢出效应”: KENFOX 认为,“MINIX”商标在安卓盒子领域已获得高度认可和消费者信任。这种成功产生了溢出效应,导致消费者倾向于将这种认知扩展到相关的技术产品——包括申请商标保护的第 09 类商品。 国际注册先例: “MINIX”商标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和欧洲国家等英语国家)的成功注册表明,该标志并非天生具有描述性,并且已获得显著性。这些国际先例是令人信服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在越南的保护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经过长达九年的上诉过程,KENFOX 坚持不懈且具有坚实法律基础的论点最终说服了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审查员。在对档案和补充证据进行全面重新评估后,审查员决定撤回此前的驳回决定,并批准授予“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 这项决定不仅标志着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越南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成功,也正式结束了长达近十年的充满挑战的法律旅程。 “MINIX”商标案不仅是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胜利,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先例,特别是对于最初被认为具有描述性的商标。 此次成功表明,通过深入了解市场认知和消费者行为,并提供与相关商品类别清晰且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据,企业完全可以克服最初的法律障碍。此外,在马德里体系下拥有坚实的国际注册组合也在增强商标显著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因此,“MINIX”案清楚地证明,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描述性并非绝对障碍,只要有适当的法律策略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Refusal on Absolute Grounds: KENFOX Successfully Helps Secure Protection for 4 International Trademarks in Vietnam Common Grounds for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What are they? “Fabrilcar” vs. “FABRICA” and “FABRIC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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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商标被驳回时的有效申诉策略及对国际投资者的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协助其客户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推翻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对“達仁堂”(Da Ren Tang)商标国际注册的初步驳回决定。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最初驳回该商标的决定已于2025年3月24日撤销,为该知名品牌的保护铺平了道路。 背景:商标因“混淆性近似”被驳回 2024年9月19日,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向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達仁堂”商标国际注册第1765517号发出了初步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与商标“同仁堂”(Tong Ren Tang)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该商标已在第35类类似服务上注册。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核心关切在于两者共享的“REN TANG”文字元素以及感知到的发音近似(/Da/Ren/Tang/ 对比 /Tong/Ren/Tang/)。 申诉策略:如何成功申诉驳回? KENFOX 重点关注以下关键论点,以申诉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初步驳回通知: 1. 商标属性的明显差异: 结构: KENFOX 证明,申请商标“達仁堂”(Da Ren Tang)采用线性、极简主义设计,其圆形徽章包含两个简单的几何符号,置于中文“达仁堂”字样旁边,形成水平布局。相比之下,引证商标“同仁堂”(TONG REN TANG)采用圆形布局,包含更复杂的龙纹、书法中文和拉丁文字等设计元素,给人一种艺术书法作品的印象。这种明显的视觉差异有助于降低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发音: 尽管共享“仁堂”(Ren Tang)组成部分,KENFOX 证明首个音节“達”(Da)和“同”(Tong)在发音、音素和语义领域上完全不同。商标名称“達仁堂”发音时与“同仁堂”产生截然不同的声音序列。这些音节的长度和发音完全不同,没有相似的元音或辅音,从而形成了清晰的听觉区分,有助于消费者在实践中轻松区分它们。 含义/内涵: 申请人的商标“Da Ren Tang”,虽然包含具有独立含义的汉字(“Da”意为“达到/获得”,“Ren”意为“仁慈/美德”,“Tang”意为“堂/馆”),但组合在一起时不传达统一或特殊的含义。类似地,“Tong Ren Tang”(其中“Tong”意为“相同/和谐”,“Ren”意为“仁慈”,“Tang”意为“堂/馆”)也缺乏特定的组合含义。虽然两者都共享传统中药堂号中常见的“Tang”元素,但它们的前缀(“Da”与“Tong”)在含义和内涵上存在根本差异,反映出独特的品牌标识。 KENFOX 强调,“達仁堂”这一名称源于一家拥有500多年历史的中国企业,体现了“达仁”的哲学。而“同仁堂”则传达了团结和普遍仁爱的形象。这两个名称,尽管在文化上相似,但却承载着独特的概念和品牌价值,不易混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长期共存和国际注册的证据: KENFOX 提供了真实的证据,表明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都拥有深厚的历史,分别超过500年和自1669年以来,并且长期以来以其独特的商号在市场上共存,没有引起消费者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KENFOX 还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国家列表,其中“达仁堂”和“同仁堂”商标均已获得合法认可和注册,包括中国、香港、台湾、菲律宾、新加坡、阿尔及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欧盟、法国等。这两个商标在众多国家,包括那些以严格审查程序而闻名的国家,均被接受注册,这明确证明了国际知识产权机构已认可这两个商标的独特性及其在全球市场共存的能力。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相关商品/服务的特殊性: 另一个关键论点是,药品和医疗制剂(第35类,与药品零售/批发服务相关)并非普通消费品。这些产品的消费者通常需要医生/医务人员/营养专家的处方或咨询,他们拥有专业知识来区分产品。因此,KENFOX 认为,该领域的混淆风险非常低 。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自身的判例: KENFOX 提供了具体的案例,其中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在审查答复后接受了具有相似结构或元素的商标注册,例如“Ding Tea”和“Din Tai Fung”(第43类, “Raysonic”和“Sonic”(第20类,以及“Potant”和“PONSTAN”(第5类)。这表明了适用法律的灵活性,并为接受“達仁堂”商标创造了先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对柬埔寨国际投资者的启示 本案的成功为面临柬埔寨商标驳回通知的国际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详细而全面的分析: 始终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属性进行彻底分析,包括外观、发音、含义和概念。 利用国际判例: 收集您的商标在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严格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家)已被保护并与引证商标共存的证据。 强调产品/服务的特殊性: 如果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专业性,请论证特定消费群体及其高区分能力,从而降低混淆的可能性。 参考当地判例: 研究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在类似案件中的先前决定,以基于现有判例构建论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推翻柬埔寨“達仁堂”商标注册的驳回,不仅仅是一次法律胜利。这清晰地证明了其专业能力、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深入理解以及灵活运用申诉策略的能力。 在日益激烈的品牌竞争和日益深入的跨文化商业互动中,保护一个商标——特别是具有传承价值的长期品牌——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敏锐的分析能力、战略思维和说服当局的能力。 本案向国际企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息:不要轻易接受驳回;相反,应将其视为证明您品牌独特性的机会。投资于结构完善的法律策略,因为它构成了品牌扩张的基础。最重要的是,选择合适的法律合作伙伴,以伴随您可持续地保护和发展知识产权资产。 未来,从“達仁堂”案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将继续为正在或将要在柬埔寨及其他新兴市场拓展业务的企业提供指导。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Letter of Consent for Trademarks Within Corporate Groups in Vietnam: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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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注册中同意函的运用:KENFOX如何协助客户克服商标驳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知识产权法》(IP Law)及其指导性法律文件,如第65/2023/ND-CP号议定和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均未包含任何规定表明“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LOC)可以自动消除商标之间的混淆风险或在提交此类文件时自动导致商标申请获得批准。这种同意函缺乏明确的法律机制,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使得审查过程难以预测且不一致,特别是在申请人已勤勉协商并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可能驳回商标申请,如果其认定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无论同意函是否存在。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同意函仅被视为一份参考文件,提供论证支持而非对审查结果具有决定性或法律约束力。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ATTURRA 对比 Altura 然而,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近期成功协助一位澳大利亚客户克服了IPVN发出的保护驳回通知。该驳回的理由是商标“ATTURRA”被认为与先前受保护的商标“ALTURA”构成混淆性近似。 为实现这一结果,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包括: 结构和呈现方式的差异: 商标“ATTURRA”由7个大写字母组成,“T”和“R”字母重复两次。相比之下,商标“Altura”由6个字母组成,仅首字母“A”大写,其余字母均为小写,且没有字符重复。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论证指出,这种差异产生了强烈的视觉效果,并降低了混淆风险。 发音差异: 商标“ATTURRA”的发音为/æt – tɜː– ra/,而商标“Altura”的发音为/ɔːl - tʃə – ra/。尽管两者均包含三个音节,但前两个音节完全不同,进一步强化了它们的清晰可区分性。 含义差异: “ATTURRA”是一个生造词,在任何词典或语言中均未出现,而“Altura”在某种外语中意为“高度”,因此对服务具有描述性。这种含义上的差异是帮助消费者轻松区分它们的关键因素。 服务的专业性质: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第42类服务均为与信息技术、计算机和软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设计服务,要求高度专业性。这些服务的用户是具有特定知识的个体,而非普通消费者。因此,他们在选择服务和提供商时会更加谨慎,从而降低具有清晰区别的商标之间发生混淆的可能性。 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同意书,籍此确认其不反对或不异议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KENFOX的有力论证,IPVN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了“ATTURRA”商标的保护接受通知。 主要启示 1. IPVN对同意函采取个案审查。 拥有同意函不足以 conclusively 地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也无法完全消除混淆的可能性或对IPVN产生授予保护的法律义务。 在审查过程中,IPVN仍将进行独立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两个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严重混淆或影响消费者权利。 这意味着同意函的存在仅是一个参考因素,并非强制性法律依据,不足以迫使IPVN授予申请商标保护。 2. 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重要、更具决定性的因素在于知识产权律师的分析能力和法律论证策略。 IPVN发出的驳回通知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严格评估标准发出的,其最终目标是防止市场中消费者可能出现的混淆。因此,同意函的价值主要在于表明善意。 要克服这一障碍,知识产权律师在保护客户利益方面的关键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深入的法律分析、关于商标结构、发音和含义的严谨论证(以澄清商标之间的实际显著性),以及对相关商品/服务的差异或专业性质的深刻分析,将有助于巩固这样的观点:尽管两个商标在某些方面可能相似,但这种相似性不足以产生显著的混淆风险,或者从整体上看它们是完全可区分的。 结论 在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由于缺乏关于同意函法律价值的具体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克服引证商标的障碍不能仅仅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善意。同意函虽然具有支持作用,但它仍然只是复杂法律图景的一部分,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严谨论证以及采用明智战略方法的能力,以克服IPVN的障碍,即便商标面临因与引证商标冲突而被驳回的风险。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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