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Ly Dinh

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老挝,种植业(农业)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国家的经济都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保护新型植物创造者的权利(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 38/NA 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于2018 年 6 月 8 日生效,标志着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对老挝的育种者、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意味着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希望提供以下有关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一些要点。 1. 柬埔寨植物育种者权利概述 新的植物保护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关重要且必要。植物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或植物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效益的保护。 2017年11月15日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该规定涉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2. 保护标准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植物品种必须是新的、独特的、统一的、稳定的,并指定有独特的注册名称。 (i) 新颖性:如果在申请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被育种者出售或处置,则该品种被视为育种者权利的新品种,时限为: (i)国家申请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备案; ( ii )在任何其他地区的申请日期之前四年或更短时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六年)。 (ii) 独特性:如果一个品种与提交申请时已为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明显区分开来,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iii)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足够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一致性。 (iv) 稳定性:一个品种经过多次繁殖后,其相关性状保持不变,则认为该品种是稳定的。 (v) 名称: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品种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该品种。它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误导或造成混淆。它必须不同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任何外国境内指定同一植物物种或密切相关物种的现有品种的每个名称。该名称也可以是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的主题。 名称应当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进行注册。 3. 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DIP)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植物品种权的主管部门。 4.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如下: • 上述定义的任何育种者均可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 • 二人以上共同育成新品种的,可以共同申请植物育种人权。在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相关品种同等部分的所有者; • 外国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与老挝国民相同的待遇,但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一方应在该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5. 注册流程 每个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涉及单一植物品种,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老挝办理新计划品种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 形式 DIP将对每个植物新品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正确性和费用支付;然后发布申请号和日期。 • 出版物 形式审查完成后,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书目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异议期 第三方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反对此类植物品种注册。 • 实质审查 (i) 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第六十九条(植物新品种注册要求)规定的条件;第七十条(新颖性)、第七十一条(独特性)、第七十二条(一致性)和第七十三条(稳定性)。 (ii) 合作与试验:在审查过程中,科技部与有关植物品种试验机构合作。进行测试,包括种植园测试。申请人承担与这些测试或考虑测试结果相关的费用。 (iii) 信息和材料要求:该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或繁殖材料,包括所有收获的材料。 (iv) 国际申请:如果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该部会要求提供申请副本以及经该管辖区植物品种保护机构认证的审查报告。 (v) 更新的描述:育种者可以在证书颁发之前更新或更正描述,前提是该描述具有追溯准确性并且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公正。 • 颁发证书 经审查,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登记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登记并发给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登记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登记结果。官方公报。 6. 优先权要求 申请可以基于在老挝条约伙伴国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期限为自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 7 .临时保护 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授予日期之间的期间内,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有权从在该期限内实施了权利授予后的行为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饲养员的授权。 8. 保护期限 自授予树木和藤本植物育种权之日起 25 年。 自授予其他植物品种育种权之日起20年。 9. 维护和费用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10.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0.1.权利【第八十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包括: (1) 防止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 1 ]制作、复制或额外制作; [ 1.2 ]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 [ 1.3 ]发售; [ 1.4 ]销售或分销; [ 1.5 ]导入; [ 1.6 ]出口; [ 1.7 ]为上述[ 1.1 ]至[ 1.6 ]项中提及的任何目的而储存。 (2) 使他的授权受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3) 保护自己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第[ 1.1 ]至[ 1.7 ]项中涉及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的行为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上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 [1]。实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并非实质上衍生的品种; [2]。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71 条(新颖性)无法与受保护品种明确区分的品种; [3]。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品种权人享有通过自然界选择植物品种、突变植物品种、体细胞无性系变种、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 、植物基因工程。 除植物品种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临时保护: 在公布授予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和实际授予该权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有权从在此过渡期间聘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获得公平的补偿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82 条规定,后续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从本质上讲,它确保在正式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在授予育种者权利后向育种者提供补偿。 10 .2。义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有如下义务: (i) 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监督和检查工业产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权利的保护和管理。 (ii) 促进和鼓励社会利用其工业产权以实现互惠互利。 (iii) 向有关国家组织报告任何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iv) 因开发、出租、转让、继承工业产权或者取得其他利益而产生的收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v) 协调努力,纠正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11.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如下: • 私下且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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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验证欧洲专利:您需要了解的 8 个要点

专利生效,在欧洲专利局( EPO )及其与柬埔寨等非成员国的生效协议的背景下,是指欧洲专利申请一旦被授予,也可以在非成员国中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过程。欧洲专利局成员国。验证使专利持有人能够将专利保护扩展到柬埔寨,而无需在该国再次经历整个专利申请流程,从而使专利持有人受益匪浅。这可以为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实体带来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的知识产权管理。 KENFOX IP & Law Office 希望提供以下 8 个对于柬埔寨专利顺利生效至关重要的要点。 数字 类别 细节   1   协议和立法 欧洲专利局( EPO )主席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签署了一项协议。 柬埔寨国王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与 Royal Kram N°NS/RKM/1117/017 批准了该协议。 柬埔寨专利生效的法律框架由 Prakas N°282 MIH/2017 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建立   2   验证开始日期 该生效协议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使欧洲专利申请和柬埔寨专利自该日起生效,赋予与欧洲专利局在其 38 个(现为 44 个)成员国授予的专利相同水平的保护。   3   治理 柬埔寨的验证过程主要受《声明》(Prakas) N°282 MIH/2017 管辖,其中详细说明了欧洲专利在柬埔寨验证的监管框架和程序。   4   排除及邮箱系统 根据柬埔寨专利法,由于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豁免有效期至 2033 年,药品不受专利保护。 然而,TRIPS 第 70.8 条允许建立“邮箱系统”,可以在该系统中提交和存储药品专利申请,无需审查,直至豁免期结束,之后可在剩余期限内授予专利保护。   5   验证请求和时间安排 对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欧洲或国际专利申请,均需申请人主动要求在柬埔寨进行验证。 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或由此类申请产生的欧洲专利没有资格获得验证。   6   验证费及附加费 必须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或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六个月内支付 180 欧元(代码 423)的验证费。 如果在基本截止日期后的两个月宽限期内支付费用,则需支付 50% 的附加费(代码 453)。 该费用不可退还,即使是涉及药品的申请也是如此。   7   申请和表格要求 授权申请表 (EPA/EPO/OEB 1001) 和进入欧洲阶段的表格 (EPA/EPO/OEB 1200) 将提及柬埔寨作为验证国。 这些更新的表格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可在欧洲专利局网站上获取。   8   翻译要求 为了验证,声明必须翻译成高棉语和英语。 这些翻译连同规定的费用必须在欧洲专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给 DEP (MIH)。 最后的想法 毫无疑问,专利验证对于希望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发明人和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弥合了欧洲专利局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在统一且略显简化的流程下扩大了专利保护的地理范围。从柬埔寨的角度来看,专利生效对该国的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欧洲专利局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之间的专利生效协议通过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更安全的环境来帮助吸引外国投资。它使柬埔寨更接近国际标准,有可能促进其技术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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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被拒绝的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放弃?

越南的许多商标注册申请,无论是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NOIP )提交还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都遭到拒绝保护(暂时驳回,或暂缓拒绝)。如果带有被驳回商标的产品/服务已在越南商业化,情况会变得更加困难和问题。这种情况向申请人提出了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他应该继续进行商标申请还是放弃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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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在越南注册国际指定被拒绝的问题- 困难但永不放弃

如何克服在国际商标注册( ITC )中指定的意图拒绝保护的通知 越南?为了确保您的商标在越南受到保护,需要采取哪些步骤?近年来,由于工艺简单方便,大大节省了时间和成本,因此越来越受欢迎。然而,这个过程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风险。 KENFOX IP & LAW OFFICE通过应用各种法律措施和程序,帮助客户克服拒绝指定越南国际注册的意图。 1. 背景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网址: https://www.danzi.cn/ )总部位于广州 中国广东省的市专门生产和分销个人护理领域的产品,如香水、化妆品和其他个人卫生用品。该公司已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第1175364号(“ ”) 适用于第 03 组中指定的产品和货物 越南。知识产权部( NOIP )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发出通知,表示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拟驳回根据《商标注册证》第03类产品和商品引用在先注册商标“DAN”第24666号作为拒绝(“优先拒绝”)的参考。 2. 行动 提交 NOIP 打算拒绝的投诉通知:深入分析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和参考商标之间的差异,以及已提供的类似先例,以请求 NOIP 撤销拒绝通知。   品牌 国际商标注册号1175364 根据注册证书第24666号控制商标 第03组 头发油水;清洁剂; 清洁准备工作;抛光剂;砂纸;香水;牙膏;化妆品;点燃香;宠物香波   洗发水, 肥皂、洗衣粉 作出第1175364号国际注册驳回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申诉,继续作出驳回决定(二次驳回),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要求。关于第 74.2(e) 条。 向科技部提交投诉(科技部) :不同意NOIP的拒绝决定,我们向科技部提交了投诉,提供了详细信息。 分析 关于之间的区别 两个商标,强调这些商标彼此完全可区分,并且将商标分成不同的部分是为了审查以得出后提交的商标相似到足以造成损害的结论。 没有从角度来定位/判断 消费者不适合。 3. 结果 科技部组织对话会解决投诉。参与本次对话的各方包括作为负责解决投诉的国家机构的科技部、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办公室、 作为工业产权代表 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和知识产权部作为 被投诉的人。 在对话中,我们重申了原诉状中提出的论点。主要论据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对照商标在结构、形象、发音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DANZ”只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两个商标整体上完全具有区分性。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线商标数据库检索,我们提供补充信息, “ DAN”商标(含有“DAN”元素的商标)也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接受 以不同所有者的名义注册。这说明这并不是一个强有力的因素。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 评估品牌的整体,而不是仅仅关注单个元素。根据所提供的论点和证据,我们确认两个品牌的产品不存在原产地混淆的风险(风险)。 对话会结束后,科学技术部认为KENFOX提供的论点和证据合理、有说服力,因此取消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审查员结论,撤销驳回决定 并接受标签保护 "” 根据越南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国际注册号1175364。 4、注意事项: [i]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丰富的经验: 不可否认,克服因与在先商标冲突而拒绝商标保护的意图并不容易,尤其是在第一投诉继续被驳回的情况下。克服注册商标被驳回的诸多原因,不仅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的丰富经验。此案需要 KENFOX 律师团队付出大量的努力、技巧和专业知识。我们清楚地了解要成功对 NOIP 的驳回决定提出上诉需要关注的要点,特别是在第二次申诉已提交给科技部的情况下。 [ii] 越南的商标评估做法:将商标的一部分与先前的商标进行比较是一种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将标记分成不同的部分进行检查,并得出比较部分与前一个标记非常相似的结论,特别是当前一个标记是 短(即单音节)标签是不完整、不公平且不准确的。 这样的比较是蹩脚的。然而,分割申请注册的商标来评估注册的可能性在越南已成为相当普遍的做法。将商标分成单独的部分来评估该商标与其他在先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而不考虑整个商标(构成商标的要素),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混乱的可能性。可见,必须综合评估混淆的可能性,考虑与案件背景相关的所有因素。 [iii]投诉权:当第一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投诉被驳回时,申请人仍然有权向科学技术部提出法定投诉。越南实行两级投诉制度。因此,如果提出投诉 如果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第一次申诉”)不成功,申请人有权继续提交申请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科学技术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级机关——“二诉”)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iv] 科技部的对话和投诉解决:对话会议是科技部投诉解决过程中的常见程序。这一程序使投诉人和代表被投诉方的 NOIP 有机会直接向该部表达其观点。这个过程要求特别高,并且可能变得相当复杂,涉及深入的讨论。因此,认真准备并花时间参与对话非常重要,以确保投诉的陈述清晰、令人信服,从而促使科技部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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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IP法)第73.7条规定的权利保护的作品的复制品为由,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宣告第三方商标注册无效时,或者请求办理版权时侵权时,版权人可能会面临被保护作品(标识或实用艺术作品)实际上不具有“个性”的异议。“原创”——版权保护的重要条件。第三方可能会辩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含许多常见的、通用的、可用的或经常使用的元素,无法创造出区分该作品与其他作品所需的独特标记。因此,其他作品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版权保护;和/或受保护的作品与现有作品(徽标或艺术品)相似或实质上相似,这意味着受保护的作品不是源自现有作品的独立创作的产物;和/或受保护的作品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创造性努力或具有足够的艺术元素。此外,第三方可能声称设计过程更多的是“组装”或改变现有的图像或设计,而不是创造新的东西;更复杂的是,如果作品/徽标包含执行特定功能的元素,第三方可能会认为这些方面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这些挑战表明,为什么证明作品的“原创性”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并且需要大量资源,特别是在许多版权法律法规的背景下。 证明原创性很困难: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缺乏对“独创性”的规定 越南知识产权法缺乏“独创性”的定义,仅在第14.3条中间接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由作者利用作者的智力劳动直接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 越南知识产权法缺乏对“原创性”的明确定义,由于其主观性以及缺乏确定作品何时被视为具有原创性的具体标准,给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带来了重大挑战。这种模糊性导致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没有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创作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由于版权保护界限不明确,越南当局的执法变得复杂,并且很难遵守基本的版权标准,这增加了争议和诉讼。 “独创性”判定的不确定性 尽管《知识产权法》第14.3条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智力劳动“直接”“创作”的作品,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但《知识产权法》中缺乏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其他人的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一系列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例如: (i)如何(以什么标准)客观地衡量/确定作者的创造力水平? (ii)作者的直接创作是什么?法律规定作品必须是作者直接创作的,但如何认定和验证这种直接性,特别是合作作品或者融入智力元素的作品呢? (三)如何判断一件作品不是现有作品的复制品?随着世界充满创意内容,确保作品不是复制品成为一项挑战。允许与早期作品有什么程度的相似性,以便后期作品不被视为复制品? ( iv)衍生作品经过何种程度的修改才能成为满足原创性的作品?如果一部作品受到现有作品的启发或基于现有作品,根据法律需要进行多少修改才能被视为原创? 举证责任重 为了证明原创性,版权人往往需要提供完整、全面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草稿或早期草稿或任何其他能够证明作品创作过程并证明其没有抄袭现有作品的文件。如果一开始没有仔细维护这些文件,收集和组织这些证据可能会非常耗时且不切实际。 如果第三方提出论点否认作品的原创性,特别是在侵权或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下,为了证明相反的情况,版权人需要进行分析,对您受保护的作品的细节进行分析或比较涉嫌侵权的作品。这需要专家的判断、判断以及对争议标识和可疑作品的详细尽职调查,以识别独特的创意元素。聘请专家来执行此分析的成本可能相当高。 如果问题升级为诉讼,该过程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资源消耗。证明原创性的法律责任由版权所有者承担。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权利人往往需要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制定全面的法律策略,并且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 艺术作品本质上是主观的。一个人认为独特且富有创意的东西,在另一个人看来可能只是衍生版本或毫无意义的版本。这种主观性显然使证明作品原创性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 限制风险:该怎么办? 鉴于这些挑战,版权所有者应采取谨慎措施,为版权纠纷中潜在的第三方反对做好准备。 KENFOX IP & Law Office 建议采取以下策略来证明和保护美术的原创性: [1]记录创作过程:版权所有者应保留其创作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草稿、草稿、注释和其他修订。此外,为所有文件注明日期,如果可能,使用特定日期的数字文件来建立时间表。如果创意过程涉及寻找想法或与他人讨论,则有必要做笔记或记录这些会议的记录。 [2] 获取独立创作的证据:版权所有者需要证明艺术作品是如何独立开发的,而不是从现有来源复制的。这可能包括研究证据、概念开发和设计过程的演变。 [3] 展示最低水平的创造力:版权所有者需要说明美术如何融入创意选择,无论多么小。这可能涉及选择颜色、排列元素或以定制方式调整常见设计。 [4] 准备比较分析:如果版权所有者声称有人侵犯版权,请准备并排比较,以证明受保护的作品与涉嫌侵权的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实质性相似性”)。通过比较,版权所有者可以重点关注并突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定元素。这包括独特的设计特征、颜色、形状以及源自受保护作品的任何创意选择。 [5] 利用版权注册:虽然版权保护不是必需的,但在越南版权局注册您的作品可以提供法律优势。注册创建了所有者版权的公共记录,并且在法律诉讼中很有用。 采用上述建议步骤,版权所有者将能够为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有效保护其在越南的知识产权。 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我们的团队在越南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基于解决众多大型复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随时准备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巩固作品的原创性证据。我们针对每个具体案件提供专业建议并制定可靠的法律策略。我们协助版权所有者记录作品创作、准备证据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和执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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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驭知识产权格局:韩国企业向越南出口的关键考虑因素

[video width="480" height="854"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3/03/file-11.mp4"][/video]   韩国在越南投资 根据越南计划投资部2022年最新统计数据,韩国是越南最大的外国投资者,投资资金超过800亿美元,注册项目接近9500个。 优先保护知识产权 随着韩国企业在越南的大规模投资和经营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一直受到韩国政府机构的高度重视并视为优先事项,知识产权资产是企业的命脉,而知识产权行为侵权和盗窃变得更加猖獗和复杂。确保法律安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韩国企业在越南的利益、防止知识产权盗窃和侵权造成潜在损失或损害的重要基础。 韩国研讨会 KENFOX IP & Law Office 知识产权律师 Nguyen Vu Quan 先生受邀参加由 韩国国际贸易协会 (KITA)和韩国医疗设备工业协会 (KMDIA) 。医疗器械、化妆品、时尚、农业等多个行业的100多家韩国企业以及KITA和KMDIA的代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上,全先生做了题为“韩国出口商在越南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的演讲。全先生在演讲中重点介绍了韩国权利人在越南遭遇的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并指出了问题的根本原因。他还讨论了越南当前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挑战。在此基础上,全先生分析了应对越南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途径,并为韩国企业如何在越南市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重要建议。 经验分享 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方法是通过战略规划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可能包括注册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和专利、执行保密和不披露协议、监控和执行知识产权以及在侵权情况下寻求法律补救措施。对于在越南的韩国企业来说,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及时了解当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这可以帮助他们了解法律框架并确保遵守越南的法规,从而避免任何法律纠纷和处罚。 市场调查 全先生还透露,在工作期间,他曾应KOTRA的要求直接参与了一个由韩国政府资助的项目。具体来说,他对越南谅山省、老街省、广宁省、海防省、河内省等5个省的韩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基于他的调查结果,全先生向KOTRA提供了一份全面的报告,其中包括如何有效保护在越南的韩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详细分析和建议。全先生就韩国企业在越南可以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步骤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KMDIA官方顾问: KMDIA 认可并感谢 Quan 先生和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办公室的贡献,邀请他担任 KMDIA 在越南的韩国企业的官方顾问。作为该职位的一部分,全先生计划参加 2023 年 6 月在胡志明市举行的 K-Medi Expo 活动。活动期间,全先生将向出席的 100 多家韩国企业发表演讲。通过他的演讲,全先生将就韩国企业如何在越南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在市场上更有效地运营提供见解和建议。 全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越南开展商业活动,不仅需要解决眼前发生的突发事件,还需要一个对越南法律环境有深入了解、具有丰富经验的战略合作伙伴。 处理复杂情况的丰富经验。 KENFOX 团队为成功处理众多大规模、复杂、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感到自豪,这些案件为知识产权持有人在越南的投资和商业活动取得成功做出了贡献。 以下精选照片和视频展示了我们与 KMDIA 的合作以及研讨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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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越南商号与商标之间的争议:如何进行?

商标和商号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给企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根据越南法律确立商号权利相对简单。如果一个商号被证明已在越南合法使用,并且没有侵犯现有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地理标志,其权利就确立了。另一方面,撤销商号权的过程可能错综复杂,极具挑战性。对于在越南从事商业活动,特别是通过特许经营活动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来说,以下纠纷是一个代价高昂的教训。它强调了了解当地法律环境和确保适当商标保护以避免此类代价高昂的困境的重要性。 背景介绍 YiFT是一家台湾公司,是著名的 "YiFT "品牌的自豪拥有者,"YiFT "品牌已成为连锁店的代名词,提供包括水果茶和著名奶茶在内的一系列令人愉悦的饮品。YiFT 公司的业务遍及全球,目前已成功开设了 1000 多家 "YiFT "品牌茶饮店。 早在2017年,一位名叫H女士的越南人找到YiFT,表示有兴趣作为加盟商合作建立一家带有 "YiFT "商标的饮料供应连锁店。经过慎重考虑,2018年9月,YiFT公司与H女士敲定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授予她在越南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备受推崇的 "YiFT "商标的权利。根据协议条款,H女士被指定为越南独家总代理,允许她使用YiFT公司的商标、装饰风格、内饰、执行管理系统和诀窍系统。她有权在越南建立直销店或与第三方合作建立 YiFT 加盟店,所有费用均由她自己承担或通过合作完成。 2017年3月,YiFT公司在越南申请注册 "YiFT "商标。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并于2019年9月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违反特许经营协议 2020年7月,怡口公司发现H女士未履行已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约定的义务,遂向其发出警告函,要求H女士停止并终止与 "怡口 "商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特许经营活动。该要求的理由是,H 女士自 2020 年初开始宣传新饮品,包括咖啡果冻奶茶、西柚芒果味沙古棕粉、芒果茶、芒果味沙古棕粉。然而,H 女士从未购买过咖啡粉、芒果果酱、西柚袋和沙古棕粉等主要原料。据怡富公司称,H 女士从未经怡富公司批准的当地供应商处购买这些主要材料,并任意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原材料。因此,H 女士严重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因此,YiFT 公司不得不终止特许经营关系,并要求 H 女士支付赔偿金和罚款。然而,为了真诚地解决此事,YiFT 公司要求 H 女士在 2020 年 7 月底之前购买其关键材料。 在未得到H女士配合的情况下,YiFT公司于2020年9月宣布终止使用YiFT商标的许可协议,并要求H女士拆除所有贴有 "YiFT "标志的店招或印刷品。 法律纠纷 2017 年 10 月,YiFT 公司遇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让他们大吃一惊。据透露,H女士成立了一家越南公司,其名称与 "YiFT "商标十分相似。因此,H女士可以辩称,她使用的YiFT店招是基于2017年就已经在越南合法设立的商号,而 "YiFT "商标是在2019年9月才注册的,整整晚了两年。这一点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死结。 实用课程 1. 解决商标和商号之间的争议 商标和商号是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可以保护的两个主题,但它们的保护机制有很大不同。在越南,商标是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颁发保护所有权来保护的。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只有在注册成功后才能确立,驰名商标除外。然而,商号无需申请或正式注册即可受到保护。对商号的保护是与生俱来的,其保护是自动授予的,没有任何额外的注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的确立非常简单,只要满足 03 项要求即可,即:(i) 与在先商标和商号不相同/不混淆性相似;(ii) 具有适当的名称;(iii) 已在越南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因此,商号无需正式注册即可享受快速、简便的保护,而商标从申请到在越南成熟注册则需要经过 2-3 年的审查过程。这种确立商号权的机制被某些人利用和滥用,他们迅速成立公司,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他们采用这种策略来主张所有权,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名称,这往往会导致与真正的商标持有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 05/2016/TTLT-BKHCN-BKHDT 号联合通知概述了解决商标和商号冲突的程序,该通知涉及解决企业名称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此外,侧重于企业注册的第 01/2021/ND-CP 号法令第 19 条也为这些争议提供了指导。 解决涉及知识产权 (IP) 权利的冲突,特别是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或反之亦然的情况,有一项基本原则,即强调尊重先前存在的权利。经修订的第 103/2006/ND-CP 号法令第 17 条详细阐述了这一原则: [第 17 条。尊重原有权利: 1. 如果工业产权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在先知识产权相冲突,则可宣布其无效或禁止使用]。 自《知识产权法》颁布以来,许多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无意或故意使用与在先企业的称谓或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词语,这种情况已较为普遍。知识产权法》与《企业法》及相关监管框架一起,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例如,有一条规定指出:"禁止使用受保护的商号、商标或地理标志作为新企业的正式名称,除非获得上述商号或商标所有人的明确授权。"此外,另一项规定强化了以下基本原则:"企业本身要对其企业名称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使用此类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的工业产权,企业要对后果承担责任"。 实践表明,就后形成的商号而言,如果该商号已在与在先商号或商标并行的商业活动中长期广泛使用,那么确定后形成的商号是否有可能 "混淆 "公众,从而对在先商号或商标的所有人造成损害,就变得具有挑战性。在实践中,执法机构往往认为,在后商号的大量使用可能会培养一种 "独特性",从而将与在先商号或商标混淆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这种观点可能会导致原所有人提出的证据和论据被认为是单方面的、主观的,因此可能不会得到执法机构的认可。 2. 证明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的法律途径是什么? 2.1.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下的不正当竞争 竞争法: 2018 年《竞争法》第 3 条第 6 款对不正当竞争做出了宽泛的定义,包括企业违反诚信、诚实、既定商业准则和行业标准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知识产权法: 2005 年《知识产权法》第 4 条第 4 款规定,应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IP)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工业产权主体范围内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包括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确定企业名称是否侵犯商标权,有必要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30条,证明侵权方企业名称的使用造成了对企业实体、经营活动、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地理来源、生产方式、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或商品或服务供应条件的混淆。混淆性企业名称是指由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相应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标志(如成分、表现形式、成分组合、给消费者的总体印象)组成的名称。 就使用与商标相混淆的企业名称请求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方("请求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 请求人是被侵权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权利。 - 侵权方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商品包装、商业手段、服务车辆、广告手段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商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知识产权法,为确定是否存在因使用混淆性企业名称而导致的商标权侵权行为,相关具体商标必须在越南管辖范围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性。这意味着,即使是未注册商标,包括申请商标案件,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也很难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30 条的规定处理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 知识产权法中的预先使用商标 越南奉行大陆法系,以最早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为基础,坚持工业产权主体注册的基本和明确的 "先申请 "原则。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先申请 "原则并非绝对和僵化的规则。越南知识产权法承认两种例外情况,即(i)广泛使用的商标和(ii)驰名商标,即使这些权利尚未在越南正式注册,知识产权持有人也有机会主张其权利。 因此,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发现另一方使用的商号与其未注册商标存在混淆,企业主可以依据其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2.3. 商号所有人的恶意 商号无需注册的保护机制也是一个漏洞,导致其他实体利用商号的使用侵占商标权--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的标的物,只有通过漫长的审查程序注册后才能得到保护。如前所述,YiFT 公司的情况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H女士利用1-2年的漫长商标审查时间,在明知 "Y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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