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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KENFOX 成功助力4项国际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取得了一项重大胜利,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并保护了4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 (IR)。这4项商标最初均因绝对理由被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驳回保护,具体原因为被认定具有描述性。 越南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在越南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理由(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3、74条规定)发出的驳回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并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重大挑战。此类驳回最常见的理由是商标被认为具有描述性——即直接描述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功能、特征等——或者商标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面对此类驳回决定,许多权利人可能会感到束手无策,因为如果他们无法成功答复或上诉,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证书。这不仅直接影响法律权利和品牌建设策略,还带来了其他方合法使用相似标志的潜在风险,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并对在越南市场的商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何为有效策略? 为了回应或上诉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通知或决定,最关键的步骤是仔细审查和分析每个商标的性质、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并将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进行比较。 基于分析结果,KENFOX为每个案例制定了严谨且逻辑性强的法律论证体系。我们着重指出使商标(即使可能暗示了产品/服务)仍具有足够显著性、足以让消费者识别其商业来源的要素,并证明商标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对于“twozzim”商标,我们还强调了其独特的视觉元素,这有助于增强其显著性。 KENFOX积极协调并指导客户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我们的论点。这些证据涉及商标的广泛实际使用、消费者认知度、营销材料、业务规模、设计独特性等。相关证据以科学且具有说服力的方式呈交给越南知识产权局。 推翻驳回决定,为安全商业运营铺平道路 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和有力的证据体系帮助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并最终批准了上述所有4项在越南的国际商标的保护。 随着驳回通知的撤销,上述商标现已受到越南法律的保护,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在越南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结论 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决定,虽然是一种相当普遍且充满挑战的情况,但不一定意味着在越南的品牌保护之旅的终结。然而,实践也清楚地表明,成功对这些驳回决定提出上诉绝非易事。 克服这一法律障碍并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需要周密的准备和系统的方法。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性、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敏锐的案件细节分析能力、丰富的实践处理经验,尤其是构建、收集和提交强有力且相关证据的能力。只有当所有这些因素汇集在一起时,保护因绝对理由被驳回商标的合法权利才变得可行。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a provisional refusal against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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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函: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关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常遇到的一个障碍是申请因以下原因被驳回:申请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在实践中已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并接受同意函(LoC),以此作为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的依据,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缺乏针对此机制的具体规定,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因此,同意函能否被接受主要取决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逐案审查方式,从而导致了对申请人而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关于选择同意函作为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保护驳回意向的解决方案,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相关分析、见解及重要考量。 缺乏针对同意函 (LoC) 的法律规定 - The absence of legal provisions for Letters of Consent (LoCs) 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补充)及其施行细则(例如第65/2023/NĐ-CP号法令或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均未就同意函的概念、法律效力、内容、形式、或将其作为克服基于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理由之依据的提交与审查程序,作出任何规定。 然而,《知识产权法》中确实存在某些规定,在非常具体且有限的情境下提及了“同意”或“不反对”的要素。具体而言: 第87条第2款 允许组织或个人为其销售但由他人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但前提是生产商未将该商标用于这些产品,且不反对该注册。 第87条第7款 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注册该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不能被解释为在非关联实体商标之间因构成混淆性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的一般法律依据。法律在这些狭窄的情形中规定了“同意”,却对最常见的情形,即因混淆性近似而驳回,完全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进一步凸显了现存的法律空白。这种沉默可被解释为要么是立法者的疏忽,要么是一种默示的认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当事方的同意不足以克服公众混淆的风险。 这一法律空白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给申请人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双方都造成了显著的不确定性。申请人不确定同意函是否会被接受,或必须满足何种标准才能被接受。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考量同意函时,必须基于非正式且可能不一致的审查实践来作出决定,同时缺乏可引用的坚实法律依据。这种情况造成了一种根本性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法律详细规定了旨在保护公众和在先权利人权利的商标驳回客观标准(尽管可能难以适用);另一方面,法律却没有提供任何机制,用以纳入或考量相关当事方(他们可能对市场现实情况及共存可能性持有自身的评估)之间的主观协议(即同意函)。 越南的商标审查实践与同意函的应用 - Trademark examination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of Letters of Consent in Vietnam 尽管明确缺乏法律规定,但越南知识产权局多年来的既定实践表明,其普遍倾向于审查并在许多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作为克服基于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的依据。然而,这种接受并非遵循某种默示或自动原则。而是,越南知识产权局采用的是个案评估方法。 在缺乏具体法律指导的情况下,这种逐案审查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中存在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提交了同意函的申请结果可能因具体审查员、提交时间、甚至当时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主导的观点而异。这给商标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代理人造成了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一现实也反映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以及专业人士之间,对于同意函的法律价值和接受范围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a) 谨慎/否定观点: 主张既然法律未作规定,接受同意函就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能构成法律的错误适用。该观点强调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事的原则,并担忧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会带来法律风险。 (b) 有限接受观点: 承认实践和国际惯例,但建议同意函仅应在有限情况下被接受以最小化风险,例如在同一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尤其是在有关于不造成混淆的额外承诺的情况下。 (c) 更广泛接受观点(基于实践): 主张基于既定实践以及当事方的自决权,应继续接受同意函作为一种务实的解决方案。 这些不同观点的存在,加之越南知识产权局缺乏官方、公开且详细的同意函审查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剧了审查过程的不确定性及缺乏透明度。 影响同意函接受或驳回决定的因素 -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ecision on Acceptance/Refusal of Letters of Consent 根据审查实践,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评估同意函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a) 商标及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 这是首要因素。如果申请商标尽管具有近似要素,但与引证商标相比总体上仍显示出相对清晰的区别,那么同意函被接受的可能性就显著更高。相反地,如果两个商标对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被认定为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以至于难以区分,那么即使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同意,同意函也极有可能被驳回。这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似乎并不将同意函视为一种能自动推翻关于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机制,而仅仅是作为在总体评估中需要权衡的一个因素。同意函或许能“挽救”处于临界点的案件,但对于那些因近似程度过高而被认定混淆不可避免的案件,同意函不大可能改变结果。 (b)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关系: 实践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倾向于接受具有组织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签发的同意函,尤其是在同一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这种偏好可能源于一种假设,即此类集团内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统一的品牌管理能够减轻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质量的消费者混淆风险。通常,在此等情形下提交同意函时,应附有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承诺书。然而,这种偏好在现行立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可能引发对于非关联方(但其同样拥有有效的共存协议)的平等待遇问题。 (c) 同意函的内容与形式: 尽管未明确规定,但实践要求同意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足以清晰确定同意方意图的必要信息。通常要求的内容包括:引证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的完整信息(名称和地址);相关商标图样及其相应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同意注册的具体商品和/或服务清单;一份关于同意或不反对申请人在越南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明确无误的声明;以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和印章(如同意方为实体)。内容或形式上的缺陷可能削弱同意函的证明力或导致其被拒绝。 (d) 消费者混淆风险: 这可说是决定性因素,并且构成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即便在其他因素可能看似有利时,仍援引以驳回同意函的根本性理由。商标的首要功能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对商业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认定允许两个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即使有在先所有人的同意)仍会造成严重混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共利益,则同意函将被驳回。 结语 - Final thoughts 诸如商标及相关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同意函的实质内容与形式要求、尤其是潜在的消费者混淆风险等因素,均为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决定是否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为通过使用同意函克服此类驳回,最佳策略需要结合:准备一份在实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都精心起草的同意函,以及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证明两个商标的共存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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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示,越南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法律费用)往往远低于原告最初的索赔额和实际损失。即使考虑到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规定的合理法律费用,对近期几个具体案件的分析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趋势: 比亚乔(Piaggio)诉 E Vietnam 公司(外观设计): 索赔7亿越南盾(VND)(5亿VND直接损失,2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48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480万VND。 比亚乔(Piaggio)诉 Detech 公司(外观设计): 类似索赔7亿VND。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76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760万VND。 OSR GmbH 诉 Nguyen Duc T 先生(商标、域名): 最初索赔7亿VND,后减少至0396亿VND(2亿VND律师费,约400万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2.0396亿VND。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400万VND。 Thien An 公司诉 P 公司(外观设计、商标): 索赔27亿VND(3.15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償额为1.695亿VND(1.575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1200万VND。 Hung Phu Thanh 公司诉 Tran Dat 公司(实用新型): 索赔183亿VND(1.5亿VND律师费,1.683亿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额为5600万VND。(律师费判赔情况不明)。 Bay 公司诉 N 公司(专利): 最初索赔2亿VND,后减少至5950万VND。法院判决5950万VND。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对这六个案件的分析揭示了一个相当清晰的趋势:针对直接损失(不包括法律费用)判定的赔偿额通常远低于最初的索赔额,而法律费用则可能以相当高的比例获得支持。这让人质疑现有赔偿机制在真正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和阻止侵权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中国的经验:相似的挑战与突破性解决方案 - Lessons from China: Similar Challenges and Breakthrough Solutions 这种情况并非越南独有。在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曾面临类似的挑战。低损害赔偿额的判决往往源于地方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尤其是侵权人提供的会计记录不可靠。 尽管中国《商标法》第63条(类似于越南的机制)允许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记录,但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往往效果不佳。许多侵权人,特别是小企业或个人,缺乏规范的记账系统,常常隐瞒收入或故意伪造数据。这使得原告处于困境,证明损害赔偿的负担依然沉重且往往难以根据此类证据完成。典型的结果是法院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而这通常只是象征性的。 然而,自2020年以来,中国出现了重大转变。 新方向:接受线上销售数据作为证据 - New Direction: Accepting Online Sales Data as Evidence 面对传统方法的局限性,中国法院系统采取了突破性措施。自2020年以来,中国一系列法院判决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商标纠纷)的原告开辟了新途径。中国人民法院已开始允许原告提交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和库存数据,并将其视为关于侵权人销售量和利润的合法证据。 安格洛(Angelo)诉 吴某(Wu)案(2020): 法院接受了原告根据客户评论数量与网页显示的销售总量两者中的较高值来计算营业额的方法。 山特(SANTAK)诉 长沙明威(Changsha Mingwei)案(2020): 当被告未能提供销售数据和审计报告时,法院使用线上库存数量和销售单价作为确定销售数量的参考依据。 斐乐(FILA)诉 肖某宇(Xiao Zhenyu)案(2021): 法院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经公证的、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披露的销售数据可以作为确定销售量和计算侵权利润的有效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9月)中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做法,规定法院应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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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汉字商标:与其他商标含义相似/ 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你为在越南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汉字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与已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英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是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Whether use of a Chinese trademark having similar/identical meaning with a prior English mark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Imagine you choose a Chinese character trademark for a new product line in Vietnam to avoid conflicts with existing marks. However, this Chinese mark has the exact same meaning as an English language trademark already protected in Vietnam. This increasingly common scenario poses a key question: Does this semantic similarity alone trigg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KENFOX IP & Law Office,作为越南最专业的领先知识产权律所之一,该所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了越南法律,特别是第 65/2023/ND-CP号法令 所规定的商标保护范围,并评估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之间的“概念相似”是否确实可能构成侵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one of the most prossional leading IP firms in Vietnam, provid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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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的商标申请人经常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然而,许多此类驳回是可以避免的。了解越南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 – 例如与现有商标冲突、通用术语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使申请人能够主动解决潜在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实现更高效和成功的商标注册流程。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1.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74.2.e、g、h、i、k、l、n、o、p条 - 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不类似的商品/服务: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v) 与在先商号的冲突(第74.2.k条): 与他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v) 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第74.2.l条和74.2.m条) 一般而言: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地理来源. 特别是对于葡萄酒/烈酒:如果注册用于并非源自该地理区域的葡萄酒/烈酒,则与受保护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相同、包含、翻译自或转录自该地理标志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与在先工业外观设计的冲突(第74.2.n条): 与他人已受保护或正在申请保护(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工业外观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标志. (vii) 与在先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冲突(第74.2.o条): 如果注册用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植物新品种或来自这些品种的产品,则与越南受保护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viii) 与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形象的冲突(第74.2.p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广知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名称或形象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结语 越南的商标制度虽然严格,但旨在保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常见的驳回理由,无论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都界定了申请人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然而,了解是预防的关键。通过理解这些理由并进行彻底的申请前检索,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异议的风险,并确保更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注册过程. 最终,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上对法律框架的清晰理解,是在越南获得宝贵商标权的最佳策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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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商标:仍然受保护还是过时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这个问题正引起许多在越南使用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在2005年之前,仅由汉字构成的商标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如果符合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则会被授予保护。对仅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保护符合1982年至2005年生效的工业产权(IP)法的规定。 不过,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分别在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简称“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即汉字商标在越南是否还能继续获得保护。 2005年知识产权法带来的变化 自从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颁布实施后,纯汉字商标便不再被视为受保护的商标。这对许多先前已注册并使用汉字商标的企业造成了不少困扰。 关于包含汉字商标的争议 部分申请人在注册包含显著性要素和汉字的组合商标时,认为鉴于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不再单独保护汉字,因此其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以前的工业产权法下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共存。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保护这些商标的理由是,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与先前受保护商标中的汉字相同或相似,这种理由并非完全合理。 然而,这种观点受到了诸多反对。批评者认为,若接受包含与先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汉字的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侵犯这些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关于汉字商标保护的观点 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评论: 从知识产权法律的角度来看,除非终止或无效,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根据越南法律受到充分的保护和执行。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以适应立法者认为合适的实践或其他观点。然而,法律的核心价值,包括知识产权的保护,始终受到尊重。对于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有效注册的商标,无论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发生任何变化,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仍然受到保护。 此外,商标申请人需要注意的另一点重要事项是,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中的过渡条款:“关于宣告保护证书无效的理由,仅适用授予保护证书时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规定”。这项过渡性规定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仅包含汉字”的商标背景下尤为重要。因此: 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日期前注册的包含汉字的商标,即使不再完全符合现行法规下的保护条件,仍然被视为有价值且受到保护。 在2005年之前被授予保护证书的包含汉字的商标,仍然保留其法律效力和受保护的权利,除非这些证书已根据授予时有效的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 商标所有人仍然享有全部权利,包括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和禁止侵犯商标的权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即使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后,商标的保护条件可能有所改变,但在当时已完成注册并符合保护条件的汉字商标,其保护 依然持续有效。 这意味着,商标所有者仍然可以依据商标权利确立时所适用的法律,完整地享有其知识产权。 如果允许对包含“汉字”的新申请商标给予保护,而该商标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相同或近似,这将剥夺现有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会贬低知识产权的价值,更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使原本有价值的资产变得一文不值。 这不仅造成不公,更会削弱旨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总而言之,仅仅因为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不再特别保护“汉字”,就认为新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之前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并存,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 包含“汉字”的待审商标,若能展现出充分的显著性并符合现行法规,仍然可以被考虑给予保护。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商标会自动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实施前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当然共存。 关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一些重要提示 尽管汉字不被单独保护,但申请人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可能对在越南的商标注册产生不利影响的驳回。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务必不能侵犯其他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 对于包含汉字的申请商标而言,必须能够与已获得保护或正在接受保护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申请商标所含的汉字,必须避免与已受保护的汉字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以致于造成市场混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申请商标与他人的商标构成冲突,或在商标来源或其他特性上,相比之下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包括被引用的商标仅为“汉字”,注册年代久远,且如前所述,目前已不符合现行法律的保护条件),则该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 申请人不得以该申请商标本应获得保护,或理应与在先注册商标并存为由进行抗辩。 结语 关于在越南,包含汉字的商标保护问题,依旧是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并在商界引发诸多讨论和兴趣。 虽然200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一项是不再对仅含汉字的商标提供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此失去效力。 早在2005年前已完成注册的商标,其法律价值依然存在,并持续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因如此,那些拥有纯汉字商标,并在2005年知识产权法生效前已获得保护的企业,依然可以持续使用并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权益。 除非该商标被终止或宣告无效,否则其知识产权将不会受到未来法律变动的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凭借二十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深切理解企业在越南保护包含汉字的商标时所遇到的难题,即使在法律规章不断调整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我们在协助客户维护和捍卫自身权益方面,拥有卓著的成功案例。 凭借对越南法律的深刻见解以及灵活应对法律变迁的专业能力,我们能够与您高效合作,在越南有力地确立您的知识产权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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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发布:如何防止产品设计被“盗窃”?

对于那些外观构成消费者品牌认知一部分甚至全部的产品来说,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保护商标同等重要。产品的外观往往影响着产品的成功。在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产品美学的趋势下,产品的外观通常与其功能一样重要,有时甚至更为关键。 然而,成功注册外观设计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外观设计注册的法律“陷阱”无处不在,许多申请因准备过程中的疏漏或错误而被驳回。尽管如此,通过了解法律要求并清晰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您仍然可以有效地规避这些潜在障碍。 KENFOX IP & Law Office 拥有 15 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争议的咨询和代理经验,分析并概述了 7 个关键策略,助您最大程度地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1. 避免法律“陷阱”: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并非所有产品的外观形状都能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保护。错误识别标的物可能导致注册申请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或需要修改申请,从而浪费时间和成本。 更重要的是,错误识别外观设计保护的标的物可能会丧失根据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并获得独家保护的机会。具有功能性的产品设计可以作为专利而不是外观设计获得保护。如果产品设计包含新颖的技术或功能特征,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或提供非显而易见的好处,则可能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而不是外观设计保护。例如,可以提高发动机性能或降低能耗的发动机部件的新设计可以作为专利获得保护。 越南知识产权法 (第 64 条) 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之外的三类设计: (i) 由产品技术特征决定的形状; (ii) 民用或工业建筑工程的外观形状; (iii) 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產品形状。 您必须确定其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务必注意,要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必须是完整产品或可独立流通的可拆卸部件的外部形状。只有完整产品和可拆卸的产品部件才能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如果产品上的某个组件无法与产品分离,则其不具备独立流通的能力,因此无法注册外观设计保护。 2. 阻止“模仿者”:保护产品设计机密的有效策略 信誉良好且知名的公司的产品往往是模仿和抄袭的主要目标。许多企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采用“隐藏”或“延迟发布”策略,以保护产品机密直至最后一刻。通过推迟披露外观设计信息,公司可以有效地向竞争对手隐瞒其产品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正式上市前被模仿的风险。 构思新颖设计后,您应立即启动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划和注册流程,然后再进行任何市场活动(例如,通过推销、广告、在网站上展示产品或进行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向潜在客户介绍产品)。 为防止竞争对手过早抄袭其产品设计,企业可以在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时请求“延迟公布”或“延期公布”。2022 年知识产权法允许将外观设计申请的公布时间推迟最多 7 个月,前提是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提交延期请求。这将延迟披露有关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信息,将公司独特的设计保密到正式发布,从而营造惊喜效果并吸引市场关注,提高产品价值,优化利润,并在产品正式发布到市场之前保护设计免遭抄袭。 3. 掌握要求,避免错误:准备一套工业品外观设计照片和图纸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取决于照片或图纸中所描绘的内容(第 65/2023/ND-CP 号法令第 76 条)。因此,您必须确保照片或图纸完整准确地描述了您希望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所有细节和结构特征。照片或图纸中未显示的任何细节可能不受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一套外观设计照片或图纸是评估其可注册性和可保护性的基础。越南知识产权局(“IP 越南”)将利用这些材料来评估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保护标准,包括新颖性、独特性和工业实用性。“IP 越南”将比较注册申请中的外观设计照片或图纸与先前注册或使用的外观设计照片或图纸,以评估新颖性和独特性。 如果发生有关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争议,照片或图纸集可以用作阐明外观设计并确定其保护范围的证据。 因此,您必须准备一套包含所有必要最小投影的照片或图纸。照片或图纸集必须准确地表示产品的细节,确保适当的比例、清晰度和编号。如果申请包含多个设计或产品,则每个设计或产品都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照片或图纸。您应保留原始照片或图纸集,以备将来可能使用。 4. 仔细检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在准备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时,需要仔细检查相关文件中的信息,以确保信息完整、一致、准确和有效。如果文件之间由于客观原因存在差异,则需要提交一份解释信或补充证明文件来解释差异,以免收到通知。同时,还需要注意提交补充相关文件的截止日期,以便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5. 确定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适当时机 在越南,工业品外观设计适用“先申请”原则。尽早提交申请有助于企业维护所有权并防止产品设计被抄袭。建议尽快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避免工业品外观设计无意或有意丧失新颖性的风险。第三方可能会无意中提交类似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导致企业失去对其产品设计的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也必须在通过使用、销售、营销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开利用产品进行公开披露之前进行。许多企业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将商标思维应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通过试销产品或将产品图片放在网站上进行公开介绍,然后再提交注册申请。事实上,一旦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将被视为已失去“新颖性”,无法获得保护。要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必须满足三个条件:(i) 新颖性,(ii) 创造性, 工业品外观设计要求“绝对新颖性”,这意味着在提交申请之日前,它们没有被公开披露过。在注册前将产品投放市场将导致工业品外观设计失去新颖性,并且无法获得保护。在提交产品设计和包装保护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将产品投放市场,将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向公众公开,因此不再具有可获得保护的“新颖性”。因此,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对产品的设计和包装保持绝对保密至关重要。 如果已经在国外(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则需要注意在国外申请公布之前立即在越南提交申请,或者最好是根据国外申请的提交日期,在国外申请提交之日起 6 个月内请求越南申请的优先权日期。 6. 搜索信息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在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前,您应该进行检索并查找相关信息。通过搜索信息,您可以确定您的设计是否足够独特,并且不会与市场上的其他设计混淆。这有助于您评估其设计的可保护性潜力,以决定是提交申请还是修改您的设计,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搜索可以自行完成,也可以通过搜索服务完成。 7. 结合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件产品可以满足越南多种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条件,例如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每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有其自身的优势和保护范围。 • 专利:保护产品新的和创造性的特征和功能。 •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外观和美观性。 • 商标:保护徽标、品牌和产品名称。 • 版权:保护产品中表达的创造性、文学和艺术元素(例如用户手册、软件、图形设计)。 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将有助于全面保护产品的不同方面。因此,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之外,您还应考虑在其他形式(例如商标、专利或版权)下获得额外保护的可能性,以便为您的产品实现最佳保护。 同时注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甚至版权不仅有助于保护产品的视觉和设计元素,还有助于您构建强大的法律工具包来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结合所有三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注册将创造更多法律依据来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并防止竞争对手轻易抄袭产品。如果产品被复制或仿造,您可以使用一种或所有三种类型的保护来请求越南执法机构通过行政措施(没收侵权产品、销毁、行政处罚)、民事措施(请求侵权方停止侵权、道歉、公开更正、赔偿损失)或刑事措施来处理侵权行为。请注意,刑事处罚不适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 仅仅依靠一种形式的保护对您的公司来说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它可能使您产品的某些方面不受保护或需要漫长的注册过程。例如,在越南注册商标可能需要 15 到 20 个月的时间。结合多种形式的保护有助于降低这些风险,并保护您的公司免于法律纠纷。采用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可以全面保护产品、增强竞争力、 结论 “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这句看似简单的谚语却蕴含着宝贵的教训,对于在假冒猖獗的越南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与其忙于应对侵权的后果,不如主动保护您的“羊”——您的独特创意和商业努力——及时注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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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驳回:原因分析及申请人建议

下载 提交专利申请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一步。然而,这个过程并不以提交申请而结束;专利申请人经常会遇到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专利局详细审查申请的关键节点。理解这些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成功获得专利授权至关重要。在越南,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负责处理这些程序。本文旨在阐明越南专利申请中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提供有关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通知书的见解。 1. 实质审查阶段 根据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15.6条规定,实质审查是一项细致的评估程序,对越南专利申请的命运有着深远的影响。这项审查由经验丰富的审查员进行,深入探讨三个基本方面:(i)评估专利申请中所述标的物与申请保护类型是否相符;(ii)根据各项保护条件评估标的物;以及(iii)审查是否遵守“先申请”原则。每个方面都揭示了关于专利可行性和保护潜力的关键见解/条件。 旦您的专利申请在越南通过形式审查阶段,它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这个关键阶段,审查员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其可专利性标准。在评估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以书面形式发出拟驳回专利通知书(称为审查意见通知书),陈述他们的审查结果和建议。这个阶段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更深入了解其专利申请优缺点的机会。它使他们能够准备有说服力的论据并收集必要证据,以有效保护所申请的发明。 这个关键阶段可能出现多种情况,每种情况对申请人都有特定的意义: (i) 提供信息/对应专利通知书:为了发出此通知,审查员将评估越南专利申请是否在国外有相应的同族专利申请,以及该国外同族申请是否已被授予专利。如果存在同族专利,且背景技术与越南申请的可专利性标准相符,审查员将发出通知。该通知包括同族专利的详细信息,并建议申请人根据所确定的同族专利修改越南专利申请。 (ii) 实质审查结果通知书:在此通知中,将提供实质审查的结果,包括对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和/或发明单一性等各个方面的保护标准的评估。此外,申请中的任何其他缺陷,例如与说明书或审查费相关的缺陷,也将由审查员指出,供申请人解决。通常,除了详细说明驳回理由和其他申请缺陷外,审查员还可能建议申请人根据同族专利修改越南专利申请,或提出其他克服这些缺陷的建议。这些建议旨在提高申请人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iii) 授予专利意向通知书:如果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后,专利申请被认为符合要求的保护标准,申请人将收到授予专利意向通知书。该通知书包括确认专利申请符合保护标准,并附有详细的费用清单,申请人必须支付这些费用才能使申请正式获得专利授权。 2.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 时限: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自请求实质审查之日或公布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18个月内发出。这为申请人预估审查过程设置了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 答复期限:收到拟驳回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有3个月的具体期限来起草和提交答复。及时、全面的答复对于保持申请进程至关重要。 延期选项: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准备全面的答复,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延期3个月。这种灵活性使申请人能够彻底解决复杂问题,确保答复准备充分。 答复质量: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不仅要及时,还要令人满意。如果答复没有充分解决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并发症,包括发出驳回决定。 失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提供不满意的答复,可能导致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出驳回决定。这一决定将有效终止实质审查程序,凸显了准备充分且及时的答复对于避免申请被驳回的重要性。 3. 越南常见的专利驳回理由 在越南的专利实践中,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围绕三个关键领域,每个领域都至关重要: (i)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 其中一个首要重点是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细致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估对于决定专利的命运至关重要。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在处理PCT申请时,经常参考国际阶段产生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s)。另外,他们也可能会考虑相应外国申请的审查结果。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些审查结果并不总是决定在越南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最终结果。此外,如果没有IPRPs或相应申请的审查结果,或者越南审查员认为这些结果不适用于越南专利申请,他们将根据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引证文献独立进行实质审查。 新颖性在专利申请的评估中起着主导作用。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与现有技术相同或基本相似,则会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为了克服这一点,申请人可以实施必要的修改,并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和证据。这些努力旨在证明专利申请包含了与现有技术中先前公开的技术要素根本不同的基本技术要素。 关于创造性,如果申请缺乏新颖性,则不会评估该申请的创造性。然而,如果专利申请被证明是新颖的,审查员将评估其创造性。这种评估涉及确定:(i) 特殊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否被认为已在所需的最少信息来源中披露,以及 (ii) 特殊实质性特征的组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当专利申请被认定缺乏创造性时,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所要保护的主题的非显而易见性来克服这一挑战。这可以通过建立所寻求专利的技术带来的惊人技术优势和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实现。提供这些方面的证据可以加强专利申请代表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容易创造的创新步骤的论点。 以下是针对涉及新颖性和/或创造性问题的拟驳回通知,常见的几种应对策略: 强有力的论据: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强调要求保护的主题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权利要求修改:修改权利要求以确保要求保护的主题既新颖又具有创造性。此外,在答复中,申请人应提出详细的修改和解释,强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为这种修改提供清晰且有说服力的理由可以提高发明的可专利性。 国际对齐:修改越南专利申请的保护要求范围,使其与在国外授予的同族专利保持一致,尤其是在欧洲、日本和美国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先进的国家。也可以考虑根据在中国、澳大利亚、俄罗斯、韩国、欧亚专利组织、德国和其他相关国家授予的专利进行修改。 在越南,要克服因创造性和新颖性问题而导致的专利注册驳回无疑是一项挑战。若想深入了解在越南应对专利驳回的有效策略,请参阅我们题为《克服越南专利申请被驳回的问题–有哪些策略?》的全面文章。 (ii) 根据同族专利进行修改 当收到审查员建议修改申请以与同族专利对齐的通知时,申请人应考虑接受审查员的修改建议,以加快审查过程。这种方法通常被认为是快速获得专利授权的捷径。此外,在进行此类修改时,申请人应确保删除不可保护的要素,例如与使用、疾病治疗方法、计算机程序和类似主题相关的要素。 (iii) 发明的单一性评估 评估发明的单一性是实质审查过程中另一个关键方面。根据第 01/2006/TT-BKHCN 号通知 (修订本)第 23.3 条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申请被视为单一性: a) 它仅请求保护一个主题;或 b) 它请求保护一组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主题,这些主题展示唯一的创造性构思并符合以下情况: (i) 一个主题用于创造(生产、制造或制备)另一个主题;(ii) 一个主题用于实现另一个主题;(iii) 一个主题用于利用另一个主题;(iv) 主题属于同一类型,并且具有相同的功能以确保实现相同的结果。 因此,很明显,只有那些包含多个要求保护的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具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才需要进行发明的单一性审查。当专利申请面临缺乏单一性的异议时,有几种策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删除权利要求:一种常见的解决方案是删除导致缺乏单一性异议的某些权利要求。通过删除特定的权利要求,申请可以潜在地更符合单一发明概念的要求。 提交分案专利申请:如果申请涉及多项发明,特别是如果它们可以独立保护,则提交分案专利申请是一个可行的策略。这种方法允许将不同的发明分别在不同的申请中追求,每个申请都有其独特的创造性概念。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题为“越南的专利分案申请——您需要了解什么?”的文章。 提供论证: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关于单一性的结论,可以提供论证和证据来回应审查员的意见。在论证中,申请人需要强调请求保护的对象之间的技术关联和独特的共同创造意图,以证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修改:修改权利要求以确保它们都与同一核心发明概念一致是另一种有效的策略。调整权利要求的措辞和范围以强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可以解决缺乏单一性的异议。 结论 在越南解决专利驳回问题需要一种策略性的技巧,这种技巧往往超越了单纯的技术专长。除了掌握技术细节外,专利权人还应具备对撰写标准化专利说明书的全面理解,并精通专利法规。寻求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家和律师的建议是非常宝贵的。与这些专业人士的协调不仅能提供必要的指导,还能提高专利申请克服驳回的有效性,从而为在越南市场成功获得专利批准铺平道路。 By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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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老挝,种植业(农业)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国家的经济都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保护新型植物创造者的权利(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 38/NA 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于2018 年 6 月 8 日生效,标志着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对老挝的育种者、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意味着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希望提供以下有关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一些要点。 1. 柬埔寨植物育种者权利概述 新的植物保护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关重要且必要。植物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或植物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效益的保护。 2017年11月15日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该规定涉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2. 保护标准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植物品种必须是新的、独特的、统一的、稳定的,并指定有独特的注册名称。 (i) 新颖性:如果在申请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被育种者出售或处置,则该品种被视为育种者权利的新品种,时限为: (i)国家申请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备案; ( ii )在任何其他地区的申请日期之前四年或更短时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六年)。 (ii) 独特性:如果一个品种与提交申请时已为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明显区分开来,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iii)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足够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一致性。 (iv) 稳定性:一个品种经过多次繁殖后,其相关性状保持不变,则认为该品种是稳定的。 (v) 名称: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品种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该品种。它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误导或造成混淆。它必须不同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任何外国境内指定同一植物物种或密切相关物种的现有品种的每个名称。该名称也可以是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的主题。 名称应当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进行注册。 3. 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DIP)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植物品种权的主管部门。 4.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如下: • 上述定义的任何育种者均可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 • 二人以上共同育成新品种的,可以共同申请植物育种人权。在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相关品种同等部分的所有者; • 外国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与老挝国民相同的待遇,但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一方应在该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5. 注册流程 每个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涉及单一植物品种,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老挝办理新计划品种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 形式 DIP将对每个植物新品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正确性和费用支付;然后发布申请号和日期。 • 出版物 形式审查完成后,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书目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异议期 第三方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反对此类植物品种注册。 • 实质审查 (i) 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第六十九条(植物新品种注册要求)规定的条件;第七十条(新颖性)、第七十一条(独特性)、第七十二条(一致性)和第七十三条(稳定性)。 (ii) 合作与试验:在审查过程中,科技部与有关植物品种试验机构合作。进行测试,包括种植园测试。申请人承担与这些测试或考虑测试结果相关的费用。 (iii) 信息和材料要求:该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或繁殖材料,包括所有收获的材料。 (iv) 国际申请:如果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该部会要求提供申请副本以及经该管辖区植物品种保护机构认证的审查报告。 (v) 更新的描述:育种者可以在证书颁发之前更新或更正描述,前提是该描述具有追溯准确性并且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公正。 • 颁发证书 经审查,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登记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登记并发给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登记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登记结果。官方公报。 6. 优先权要求 申请可以基于在老挝条约伙伴国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期限为自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 7 .临时保护 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授予日期之间的期间内,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有权从在该期限内实施了权利授予后的行为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饲养员的授权。 8. 保护期限 自授予树木和藤本植物育种权之日起 25 年。 自授予其他植物品种育种权之日起20年。 9. 维护和费用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10.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0.1.权利【第八十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包括: (1) 防止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 1 ]制作、复制或额外制作; [ 1.2 ]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 [ 1.3 ]发售; [ 1.4 ]销售或分销; [ 1.5 ]导入; [ 1.6 ]出口; [ 1.7 ]为上述[ 1.1 ]至[ 1.6 ]项中提及的任何目的而储存。 (2) 使他的授权受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3) 保护自己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第[ 1.1 ]至[ 1.7 ]项中涉及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的行为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上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 [1]。实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并非实质上衍生的品种; [2]。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71 条(新颖性)无法与受保护品种明确区分的品种; [3]。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品种权人享有通过自然界选择植物品种、突变植物品种、体细胞无性系变种、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 、植物基因工程。 除植物品种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临时保护: 在公布授予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和实际授予该权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有权从在此过渡期间聘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获得公平的补偿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82 条规定,后续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从本质上讲,它确保在正式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在授予育种者权利后向育种者提供补偿。 10 .2。义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有如下义务: (i) 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监督和检查工业产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权利的保护和管理。 (ii) 促进和鼓励社会利用其工业产权以实现互惠互利。 (iii) 向有关国家组织报告任何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iv) 因开发、出租、转让、继承工业产权或者取得其他利益而产生的收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v) 协调努力,纠正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11.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如下: • 私下且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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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验证欧洲专利:您需要了解的 8 个要点

专利生效,在欧洲专利局( EPO )及其与柬埔寨等非成员国的生效协议的背景下,是指欧洲专利申请一旦被授予,也可以在非成员国中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过程。欧洲专利局成员国。验证使专利持有人能够将专利保护扩展到柬埔寨,而无需在该国再次经历整个专利申请流程,从而使专利持有人受益匪浅。这可以为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实体带来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的知识产权管理。 KENFOX IP & Law Office 希望提供以下 8 个对于柬埔寨专利顺利生效至关重要的要点。 数字 类别 细节   1   协议和立法 欧洲专利局( EPO )主席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签署了一项协议。 柬埔寨国王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与 Royal Kram N°NS/RKM/1117/017 批准了该协议。 柬埔寨专利生效的法律框架由 Prakas N°282 MIH/2017 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建立   2   验证开始日期 该生效协议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使欧洲专利申请和柬埔寨专利自该日起生效,赋予与欧洲专利局在其 38 个(现为 44 个)成员国授予的专利相同水平的保护。   3   治理 柬埔寨的验证过程主要受《声明》(Prakas) N°282 MIH/2017 管辖,其中详细说明了欧洲专利在柬埔寨验证的监管框架和程序。   4   排除及邮箱系统 根据柬埔寨专利法,由于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豁免有效期至 2033 年,药品不受专利保护。 然而,TRIPS 第 70.8 条允许建立“邮箱系统”,可以在该系统中提交和存储药品专利申请,无需审查,直至豁免期结束,之后可在剩余期限内授予专利保护。   5   验证请求和时间安排 对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欧洲或国际专利申请,均需申请人主动要求在柬埔寨进行验证。 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或由此类申请产生的欧洲专利没有资格获得验证。   6   验证费及附加费 必须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或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六个月内支付 180 欧元(代码 423)的验证费。 如果在基本截止日期后的两个月宽限期内支付费用,则需支付 50% 的附加费(代码 453)。 该费用不可退还,即使是涉及药品的申请也是如此。   7   申请和表格要求 授权申请表 (EPA/EPO/OEB 1001) 和进入欧洲阶段的表格 (EPA/EPO/OEB 1200) 将提及柬埔寨作为验证国。 这些更新的表格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可在欧洲专利局网站上获取。   8   翻译要求 为了验证,声明必须翻译成高棉语和英语。 这些翻译连同规定的费用必须在欧洲专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给 DEP (MIH)。 最后的想法 毫无疑问,专利验证对于希望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发明人和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弥合了欧洲专利局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在统一且略显简化的流程下扩大了专利保护的地理范围。从柬埔寨的角度来看,专利生效对该国的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欧洲专利局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之间的专利生效协议通过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更安全的环境来帮助吸引外国投资。它使柬埔寨更接近国际标准,有可能促进其技术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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