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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授权与分级管理 – 权利人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必须了解的关键事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第133/2025/ND-CP号法令(于2025年6月12日颁布)标志着越南在科技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IP)领域的一项重大行政改革。该法令规定,将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管理职能,从中央政府(科技部/越南知识产权局)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并将在2027年3月1日之前以试点方式实施(除非延期或被新法规取代)。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第133/2025/ND-CP号法令提供深入分析与全面解读,协助权利人准确理解“授权”(phân quyền)与“分级管理”(phân cấp)的法律机制,识别哪些管理任务已被下放。通过掌握上述内容,权利人能够有效把握机遇,识别潜在风险,并据此调整其战略、流程和组织架构,以契合越南新的行政管理体系。 中央至地方的职权下放 在第133/2025/ND-CP号法令生效之前,越南国家在知识产权(IP)领域的多项管理职能——尤其是与颁发和重新颁发知识产权保护证书、组织执业考试以及变更信息登记等相关的程序——均由科技部下属的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专属负责。该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职权结构的重大转变,明确将若干具体职能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 第133/2025/ND-CP号法令项下“授权”与“分级管理”的区分 何谓“授权”? 在国家管理体系中,“授权”是指中央政府机构向地方行政单位移交管理权限的一种治理机制,使其能够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独立履行相关职能。授权被视为一种高度集中的权力移交形式,即上级国家机关将某项具体事务的全部决策权与结果责任一并移交给下级机关。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制定、执行及评估相关政策和措施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无需获得中央机关的批准或接受其具体干预。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共有16项任务被归类为“授权”事项,从而赋予地方当局在执行指定国家管理职能方面以最高程度的自治权。 相对而言:“分级管理”指的是什么? 与“授权”不同,“分级管理”是指上级国家机关将部分管理任务交由下级机关执行,但仍保留指挥、检查、监督乃至在必要时收回该权限的权力。在此安排下,地方政府虽负责执行具体任务,但必须遵守科技部颁布的各项规定、指导方针,并接受其监管。 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共有62项任务被划入“分级管理”的范围。 “分级管理”任务(62项)与“授权”任务(16项)之间数量上的显著差异,反映出政府在完全移交管理权限方面持审慎态度。尽管政府提倡“强化地方权能”的政策,但多数任务仍归属于“分级管理”范畴,显示出在提升地方自主性的同时,国家层面仍力求保持管理上的统一性与协调性。这一做法既可能出于对不同地方履职能力差异的考量,也可能基于部分领域具有战略性质,需接受中央政府更严格的控制。 该模式有助于确保治理的有效性、防止制度碎片化,同时也为地方创新与主动性的发展留出空间。 在知识产权领域授权予地方政府的具体职权事项: [第5条]:认定符合执业条件的工业产权代理机构 地方政府有权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从事工业产权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从而促进本地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发展。 [第6条]:认定符合执业条件的工业产权代理人 与机构相似,符合执业条件的个人工业产权代理人也可由地方政府认定,有助于地方层面专业人才的管理与培养,推动本地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 [第7条]:将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移出工业产权代理机构名册 若某机构不再满足规定条件或违反相关法规,地方政府有权将其移出代理机构名册,以确保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透明性与服务质量。 [第8条]:将不符合条件的代理人移出工业产权代理人名册 该项权限使地方政府能够加强对个人执业代理人的监管,及时处理其违法或不合规行为。 [第9条]:处理与工业产权客体有关的许可合同登记申请 赋予地方政府处理许可合同登记申请的权限,有助于简化行政程序,减轻中央机构的负担,并促进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10条]:作出专利强制许可决定 这是地方政府一项重要权限,在公共利益需要或专利权人未合理实施专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依法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知识产权领域分级管理赋予地方政府的具体任务: “分级管理”是指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特定任务,但科技部(MOST)仍保留监督与指导职能。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共有62项任务被分级下放给地方各级政府,主要为省级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在知识产权领域,以下任务已被分级下放至地方政府执行: [第36条]:颁发和重新颁发保护证书及其认证副本 旨在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处理能力,加快为本地个人与企业提供服务的时间效率。 [第37条]:颁发和重新颁发许可合同登记证书 旨在简化许可合同登记及相关文件的重新办理程序,提升地方办理效率。 [第38条]:组织工业产权代理人专业考试 旨在加强行政管理能力,促进本地合格工业产权代理人队伍的建设。 [第39条]: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工业产权代理执业证书 旨在提升代理服务的质量控制,并维护代理人群体的专业道德水平。 [第40条]: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信息变更 便利行政信息更新流程,促进代理服务机构运营效率的提升。 [第41条]:根据强制许可决定终止专利使用权 确保强制许可决定在地方层面的一致性执行。 [第42条]:登记许可合同的修改、延期或提前终止事项 便利许可合同在修改及执行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与法律确定性。 [第43条]:组织工业产权鉴定人专业考试 支持培养具备专业能力的地方工业产权鉴定人员。 [第44条]: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工业产权鉴定人证卡 提高地方对鉴定人不合规行为或不符合执业条件情形的应对效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有关授权与分级管理的规定具有重要功能: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服务下沉至地方社区,缩短申请办理时间,降低个人与企业的相关成本,并改善公众在省级与市级层面获取知识产权行政程序的便利性。 第133/2025/ND-CP号法令亦明确,即使在分级管理体制下,科技部仍保有宏观层面的监管职责,通过制定监管框架、发布技术指南及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治理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得以维持。 关键注意事项 1. 从集中式管理向分级管理的转变:与第65/2023号法令以及第133/2025/ND-CP号法令生效前的监管体系相比,越南的知识产权(IP)管理体系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模式。所有与工业产权相关的事务(例如注册、转让、代理等)均由科技部下属的越南知识产权局专属负责。第133/2025/ND-CP号法令标志着一项重大制度转变,将许多行政程序下放至省级主管机关处理。此举符合政府重组地方行政架构、增强地方自主权的政策导向,同时确保整体制度仍具一体性,避免体制碎片化。科技部继续承担战略层面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规范、发布技术指导及监督执行,以维持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治理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 适应新的地方性行政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习惯于原有集中化程序的主体,需要一定时间以熟悉新的法律规定、主管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流程。这包括准确识别各省、市在知识产权申请及处理方面的主管机关。 3. 准确识别有管辖权的受理机关: 根据新的授权机制,权利人需将申请及相关手续提交至有权的省级人民委员会(通常通过省级科技厅),而不再是直接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例如,许可合同的登记申请或保护证书的副本请求,均应依照新规定在省级机关办理。准确识别地方有权机关,有助于避免提交错误、程序延误及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 4. 与越南本地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合作:鉴于外国权利人对越南各省行政结构通常不甚熟悉,建议通过在越南依法设立的合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此类代理机构能够及时掌握各地的程序要求,并协助按照新法律框架准备和提交相关文件。应确保所委任的代理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外国权利人应积极与本地代理或合作伙伴协作,密切跟踪各省人民委员会的相关指导,以确保申请程序顺利、高效地推进。 5. 关注政策统一性及试点实施期:在试点阶段,各省在执行分级管理时可能出现实际操作上的差异。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具体指南,并在发现不一致时及时向科技部反馈,以便其对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值得注意的是,第133/2025/ND-CP号法令将在2027年3月前以试点方式实施。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预见在此之后可能出现的法规修订或进一步制度变动。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并灵活调整合规策略,将有助于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在越南不断演变的法律与行政环境中有效保护并利用其知识产权资产。 结语 第133/2025/ND-CP号法令标志着越南在持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特别是在知识产权(IP)领域实现国家管理职能“授权”与“分级管理”的重大进展。该法令有望显著提升行政效率,并改善相关利益方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将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权赋予省级主管机关,有望促进地方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的注册与实施。通过分级下放相关职能,越南旨在优化申请人体验、缩短办事时间及相关费用,同时通过简化行政程序,提升整体的知识产权注册率与合规水平。这一制度性举措对提高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服务的便利性,以及在基层层面培育更强的知识产权文化具有战略意义。 第133/2025/ND-CP号法令是科技领域首部明确区分“授权”(phân quyền)与“分级管理”(phân cấp)概念的法律规范文件。其本质上可视为一项政策试点。越南目前采取“试点—评估—推广”的政策路径,在正式出台长期性法规或将相关机制纳入行业专门立法之前,评估授权与分级管理的实践成效。该模式为政策的灵活调整提供空间,以应对新兴问题或评估地方政府的实际执行能力。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现行规定可能并非永久性规定,在2027年3月之后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修订或重大调整。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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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异议与撤销案件中如何成功主张广泛使用证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异议与撤销是合法商标权人保障其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在越南,真正的商标权人有权依据其在先的广泛使用证据,对商标抢注行为提起异议或申请撤销。因此,深刻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以及在依据未注册权利提起的异议或撤销案件中,商标的使用须达到何种程度方能成功,这一点至关重要。 背景 阐明上述原则的一个近期案例,是针对Suntex有限公司(Cong ty TNHH Suntex,简称“Suntex”)所拥有的、第123570号“MAINETTI”商标(申请日:2007年12月24日,核定使用于第20类和第35类)提起的撤销申请案。 Suntex公司面临此项撤销申请,其理由是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Mainetti (UK) Limited)在Suntex公司的申请日之前,就已广泛使用“MAINETTI”商标。此外,该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主张,“MAINETTI”是其子公司(于2003年在越南成立)的显著商号,且第三方声称其创造了该商标的说法不实。 为支持商标撤销而提交给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证据和论点,旨在证明合法权利人商标的首次创立日期及后续使用情况、该商标受保护的国家以及正在使用的国家,其中亦包括与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越南子公司——MAINETTI(越南)有限公司(MAINETTI (Vietnam) Co., Ltd.)使用“MAINETTI”商标相关的证据。所有证据的日期均早于Suntex公司所申请的“MAINETTI”商标的申请日。 在其答辩中,Suntex公司辩称其对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MAINETTI”商标毫不知情。然而,合法权利人证明了Suntex公司的主张不实。最终,该案于2015年以一项有利于真正权利人的裁决结案,第123570号注册项下的“MAINETTI”商标被宣告无效。 核心要点 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效力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g)项规定,商标在先广泛使用的商业证据可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对申请中商标提出异议或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依据。该条款旨在排除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适用者为准)前已经广泛使用并获得认可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越南境外的商标广泛使用及声誉证据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性。此外,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否会影响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和考量,这一点也尚存争议。 在实践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处理过多起需依靠未注册商标的广泛使用证据来赢得胜利的案件。虽然在针对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所提起的异议或撤销程序中,越南境外的广泛使用证据可能具有一定分量,但IP VIETNAM最终仍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采纳此类证据。因此,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至今仍不明朗。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 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引入了“恶意”这一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两大核心问题。其一,填补“申请在先原则”的法律漏洞,该原则将保护授予最先提交的商标申请,其中也包括了恶意申请。其二,打击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日益增长的商标抢注行为。 “恶意”条款的引入,为合法商标权人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依据,使其可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挑战第三方以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以期收回其商标权。然而,越南的相关法令及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尚未就如何认定商标申请或注册是否出于“恶意”,提供具体的构成要素、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性,可能会使真正的商标权人在试图证明申请人的恶意时感到困惑。 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第三方知晓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并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通常需依赖广泛使用证据,以反证对方当事人不可能不知晓其商标。然而,这一论点能否被接受,往往因负责案件的审查员而异。部分审查员可能会接受此论点,但其他审查员也可能因个人观点而予以驳回。因此,该论点是否被采纳,最终取决于案件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商标商业使用的广泛程度要求 越南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以确立知识产权。然而,如果一件申请中商标被认定与另一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即便该在先商标未注册,但已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和认可——其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并未就商标需达到何种广泛使用程度才能阻止对方商标申请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关于商标在商业中需达到何种广泛程度才能在撤销或异议程序中获胜,并无明确答案,因为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查员的认知与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通常而言,该商标应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显著且持续的商业使用和知名度。广泛使用的证据必须充分且有力,足以证明在被质疑商标的申请日之前,该商标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 在评估商标的广泛使用程度时,会考量使用的持续时间与频率、销售规模、市场份额、以及相关消费者或商业伙伴的认可程度等因素。然而,最终仍需由负责案件的审查员或裁决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权衡证据并判定其是否达到赢得商标撤销或异议的必要标准。 在实践中,为证明商标的广泛使用,建议商标权人根据以下标准提供证据: [1] 发票或销售记录:用以显示该商标下的销售量和销售频率。 [2]广告及宣传材料:与该商标相关联使用的广告宣传资料。 [3] 客户反馈、调查或证明:用以展示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和声誉。 [4] 分销及营销策略与规划:突出该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的策略计划。 [5] 许可或特许经营协议:证明其他企业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6] 媒体报道或行业出版物:专题介绍该商标或讨论其声誉和知名度的文章。 [7] 关奖项或荣誉:该商标或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所获得的任何相关奖项或认可。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 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例如使用的持续时间、强度及地理范围。该局亦会考量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该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可程度。此外,IP VIETNAM还会审查所提交证据的质量,包括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具有相关性,以及是否足以证实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 IP VIETNAM亦会考量在先使用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权人必须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认,这是证明未注册权利受到侵犯的关键要素。 综上所述,IP VIETNAM会对商标权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判定在先使用行为是否足够广泛、持续和显著,从而足以阻止一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或将其注册予以撤销。 如何在越南防范商标被恶意抢注 为规避商标被恶意方抢注的风险,建议外国商标权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尽早在越南注册商标。 此举有助于在越南确立优先权,并有效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在越南定期进行商标检索。 定期检索可以监控任何对您商标的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帮助您及早发现潜在侵权,并及时采取适当行动以保护自身权利。 [3] 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 该体系允许您通过一份申请,便可在包括越南在内的多个成员国中寻求对您商标的保护。 [4] 在越南积极行使您的商标权。 针对任何侵权或未经授权使用您商标的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商标权人如何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收集并提交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保存使用记录 (Keep records): 详细记录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首次使用日期、使用的地理范围、以及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这对于证明商标使用的广度和持续时间极有帮助。 收集销售与营销材料 (Collect sales and marketing materials): 收集销售和营销材料,如宣传手册、广告及各类推广资料,有助于直观展示商标使用的范围和时长。 收集证人证言 (Gather witness testimony): 来自知晓商标使用情况的个人(如员工、客户及行业专家)的证人证言,是证明在先使用的有力工具。 进行商标监视 (Conduct a trademark watch): 定期监控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并对侵权者采取适当的维权行动,此举不仅能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还能体现权利人积极保护其权利的意愿。 运用第三方证据 (Use third-party evidence): 除自身记录外,商标权人还可收集第三方的在先使用证据,例如新闻报道、行业报告及客户反馈等。 开展市场调查 (Conduct a survey): 进行消费者调查,用以展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及联想关系,这是强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与商标律师合作 (Work with a trademark attorney): 与熟悉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程序的商标律师合作,在制定收集和提交有力在先使用证据的策略方面,其作用至关重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总之,在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提供有力且充分的商标广泛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合法商标权人必须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审查在先使用证据的方式,以及商标为赢得案件所需达到的使用程度。通过精心准备并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论点,合法商标权人方可在越南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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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非善意)——越南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恶意”(非善意)是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新增的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以下问题:(i) 弥补“申请在先”原则产生的法律漏洞——该机制授予最早提交的商标申请(包括恶意提交的申请)以保护;以及 (ii) 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这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有了“恶意”这一规定,合法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了一个额外的重要法律依据,来挑战第三方恶意(怀有不良意图)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性,以夺回其商标权。 用以判定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良意图)的要素、标准和要求,将在越南的法令及/或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予以详述。事实上,“恶意”是世界范围内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中的一项关键法律依据,用以防止滥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商标抢注或商标盗用、知识产权盗窃,特别是针对驰名和公认的商标。 根据世界范围内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被推定为恶意/非诚信地提交商标申请: 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恶意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 任何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商品或服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均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被允许获得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此前,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将“恶意”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恶意提交的商标申请(例如,滥用声誉、不正当竞争等)没有处理的依据。由于缺乏关于“恶意”的具体规定,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或无效宣告的裁决曾存在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商业关系(如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等)知晓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时,“恶意”的证据才被采纳。由于缺乏针对申请人恶意的法律制约,为非法牟利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例如,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提交了大约200件商标申请,其中大部分是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并且许多申请的商标获得了保护。显然,“申请在先”原则已被第三方恶意滥用,以抢注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品牌。其结果是,众多商标所有人要么失去了他们的商标,要么被迫买回自己的品牌,要么被迫放弃越南市场。[/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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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大麻药品的专利化:授权予还是驳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许多发达国家,含有大麻提取活性成分的药品正在开创一个从癫痫、慢性疼痛到癌症辅助治疗的新纪元。该领域的发明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不断获得专利授权。在全球对医用大麻的看法发生深刻转变的背景下,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在越南应运而生:为何一种在世界多地被视为医学创新的趋势,却因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1条所规定的“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而受阻?越南的法律体系是否有其特殊理由来如此严格地解释和适用该条款?这又将对本国制药业的未来产生何种影响? **肯福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就越南现行法规提供深度分析,并就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事宜提供相关建议。 法律依据 要理解为什么在越南,含有大麻成分的药物发明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就需要分析两部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法律:(i)关于麻醉品管制的专项法律,以及(ii)《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总括性原则。 麻醉品管制专项法律:大麻作为医学中被绝对禁止的物质 越南法律通过以《禁毒法》(Law on Drug Prevention and Control)及第57/2022/NĐ-CP号法令为核心的严格框架,确立了坚决而明确的立场。根据第57号法令,大麻(包括植株、叶、花和树脂)及其主要活性成分Delta-9-四氢大麻酚(THC)被归类于附件一——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名录。 附件一的定义明确指出,这些物质是“在医学和社会生活中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绝对禁止在医学中使用”这一短语具有关键的法律意义。它为任何含有此类物质的药品的研发、上市许可和商业化设立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项规定不存在任何解释空间。它确认了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物质在越南不具备任何公认的治疗价值。因此,含有这些成分的药品在法律上(de jure)即为非法,不能获得流通许可、开具处方或在任何医疗机构中使用。 与此同时,授予专利的目的在于赋予所有者商业开发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产品无法被合法地商业化,为其授予专利将变得毫无意义,并会造成一种法律矛盾:国家一方面禁止某种物质,另一方面又授予他人开发含有该物质产品的专有权。这构成了一个无法成立的法律悖论。 《知识产权法》的总括性原则 知识产权法》第8.1条规定,国家“对有违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客体不予保护”。 此项规定并非模糊不清。“公共秩序”应被理解为对国家整个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和尊重。鉴于麻醉品相关法律已绝对禁止在医疗中使用大麻,那么为含大麻成分的药品授予专利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此举不仅会削弱麻醉品管制法律的效力,更可能被视为间接合法化一种违禁物质,与国家数十年来一贯的公共政策和努力背道而驰。 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知识产权法(旨在鼓励创新)与麻醉品管制法(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两大目标的直接且不可调和的冲突。 “社会道德”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吗? 应如何解释“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概念才能最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一名患有耐药性癫痫的病童,通过大麻提取药物得以救治,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吗?或者,拒绝给予患者接触潜在新疗法的机会,这本身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法律必须明确区分以娱乐为目的的大麻滥用(危害社会)和在医学中为救治生命而严格受控的大麻素使用。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会剥夺医药领域核心的人文价值。“社会道德”的本质应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而科学正是实现这一使命的工具。 科学与经济落后的代价 当世界各地的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例如在美国、日本和欧洲)正从大麻中创造大量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时,越南却依然置身事外。这项甚至延伸至受控研究领域的绝对禁令,正在知识和技术上造成一个巨大的空白。我们正在丧失以下机会:(i) 基于此潜在药用资源,开发新的“越南制造”的药品;(ii) 为医疗和工业用途建立一个种植工业大麻的高科技农业部门,从而创造经济价值和就业机会;以及 (iii) 在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吸引外国投资。 专利的目的:旨在孕育未来,还是仅为反映当下? 专利不仅是为已获准流通的产品提供保护;它更是一项保护未来投资的承诺。一家制药公司或许愿意投入数百万美元进行严格的临床试验,以证明一种新型大麻衍生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然而,他们只有在确知其发明一旦成功便会受到保护时,才会这样做。 从一开始就拒绝授予专利,会扑灭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动力。这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没有专利保护,就没有人会投资进行研究;而没有研究,就没有科学数据来说服立法者修订法规。 建议——为越南制定一项审慎且可行的路线图 在社会安全与发展机遇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越南不必维持僵硬立场或实施突兀变革,而是可以构建一个分阶段、有管控、并以科学为基础的路线图。 1. 近期建议:为科学研究建立“沙盒”(试点监管框架): 第一步,也是最稳妥的一步,是为医用大麻研究创设一个特殊的法律通道(即“沙盒”式的受控试验机制)。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 目标: 收集关于大麻素对越南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越南本土”科学数据,并评估适合本地条件的植物品种。这将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一个宝贵的证据基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中期建议:重新分类并建立标准:  基于“沙盒”的研究成果,政府可着手对第57号法令中的物质进行重新分类。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TCVN)。此举将立即开辟一个新兴市场,并允许对CBD相关发明进行保护。 关于四氢大麻酚(THC): 并非推行广泛合法化,而是应为含有THC的药品设立一个特别管制品名录。进入此名录的药品须经临床试验证明有效,并由卫生部许可作为严格管制的处方药。这将允许“药品”得以流通,而“麻醉品”则继续受到禁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长期建议:跨部门路线图与法律协调:  应成立一个跨部门指导委员会,由卫生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及司法部的代表组成。该指导委员会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研究国际经验(特别是泰国、加拿大、德国 等国的成功与失败模式)。 为越南医用大麻产业的发展制定一份全面的路线图,涵盖从种植、提取、药品生产到许可及许可后管理的全过程机制。 提议对现有法律体系(如《药品法》、 《知识产权法》、《禁毒法》)进行同步修订,以确保一致性、避免冲突,并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利用发展机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正站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是继续采取保守立场,绝对禁止所有与大麻相关的发明;还是积极构建一个现代、灵活的法律框架,让医学创新由科学引领,而非被陈旧的偏见所束缚? 没有人会否认麻醉品需要严格管制,它们确实存在滥用风险。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医学正是从这些曾被视为禁忌的化合物中,发掘出了突破性的治疗方案。当日本、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已在“麻醉品”与“药品”之间明确划清界限时,越南却依旧审慎、犹豫——并面临着错失引领一个新兴医疗和经济领域机遇的风险。 对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若能以有选择、受管控、并基于严谨科学数据的方式实施,那么它便不是对风险的妥协,而是一份关于法律体系成熟度的有力宣言——在这样的体系中,“社会道德”被理解为是对人类健康与生命的至高保护。 现在,是时候从“因恐惧而拒绝”的姿态,转变为“主动管控并塑造未来”的姿态了。一个理性的路线图不会削弱公共秩序;恰恰相反,它将使越南在新医疗方案的研究、开发和保护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拥抱人文价值、创新精神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越南制药业的未来,不在于置身于全球医学革命之外,而在于懂得如何以智慧、魄力与长远的眼光来引领这场革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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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柬埔寨商标驳回及其应对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就《驳回通知》提交答复后,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下一步的流程是什么?DIP是会直接做出最终决定,还是申请人仍有机会补强申请材料,以保护品牌的注册资格? 如果初步论点被驳回,申请人是否仍被允许修改申请、补充卷宗或提出新论点来克服驳回理由?申请人需要了解哪些后续程序步骤,以避免错过关键的截止日期?此外,如果最终收到驳回决定,柬埔寨法律为申请人提供了哪些法律救济途径来挑战或推翻此不利结果? 品牌所有者中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收到一份驳回审查意见即等同于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景已然终结。恰恰相反,柬埔寨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框架,使申请人能够通过进一步答复、修改和上诉的机制来充分行使其权利直至最终阶段。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申请人提交答复后的两个程序阶段提供深入的分析和具体的法律策略。服务范围涵盖在DIP的后续审查程序以及针对最终驳回决定的正式法律救济,旨在帮助品牌所有者利用所有可用机会,在柬埔寨商标注册过程中保护自身权利。 第一阶段:应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临时驳回 就商标申请的临时驳回提交初步答复,并不意味着审查程序的终结。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以及与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审查员的直接沟通,如果初步答复未被接受,DIP通常不会立即发出最终驳回决定。相反,一般会启动一个后续的沟通阶段。 第二次(甚至可能第三次)驳回通知: DIP可能会发出一次或多次额外的通知,详细说明尚存的驳回理由,或要求对先前的答复进行进一步澄清。 修改与补强申请的机会: 每一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都为申请人(或其法律顾问)提供了一个关键机会,以完善法律论点、提交新证据或修改申请——例如,通过限定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从而解决审查员的驳回意见。 审查的策略性: DIP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发出两到三次驳回通知的做法,形成了一个灵活的审查期。这是知识产权代理人运用其专业知识,直接与审查员就技术和法律要点进行沟通的关键阶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有效利用这几轮沟通,将极大地影响将“驳回”转变为“核准保护”的可能性。 以下是一个指定柬埔寨的国际注册案例,DIP在该案做出最终决定前,曾发出了两次临时驳回通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二阶段:最终决定 – 上诉权与法律救济 如果在所有沟通回合结束后,DIP仍未被说服并发出《最终驳回决定》,那么第18条所规定的正式法律救济程序即被启动: 步骤A:请求确认驳回理由(第18.1条) 这是上诉前强烈建议采取的一个前置步骤。其目的在于正式请求DIP在一份书面决定中提供其驳回理由,并详细说明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参考材料和分析。 截止日期:必须在《驳回决定》签署之日起一(1)个月内提交此请求。 目的:为后续的上诉案卷准备一份完整而准确的法律基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步骤B:向更高级别机构上诉或提起法律诉讼(第18.2条) 在获得关于驳回理由的书面确认后,申请人可以: 向商务部上诉委员会提起行政上诉,或 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日期:必须在《驳回决定》签署之日起三(3)个月内提起上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是一个决定性阶段,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策略、有说服力的论点,以及一个对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和诉讼程序有深入了解的专业团队的支持。 结论 在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后的处理程序,不仅仅是被动的应对,更是一个旨在成功推动商标保护的战略性过程。从善用官方驳回通知的多轮回复沟通,到主动行使上诉和申诉的权利,每一步都可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从实践角度来看,驳回通知并非商标注册程序的终点。相反,它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保护策略、加强法律论证,并彰显品牌在市场上价值的机会。 凭借深厚的专业经验以及对柬埔寨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刻理解,KENFOX IP & Law Office 随时准备与品牌所有者在每个处理步骤中同行——从回复官方通知、准备卷宗,到构建有效的申诉策略,旨在最大化贵公司商标在柬埔寨成功获得保护的机会。 对我们而言,一个受保护的商标不仅仅是一项资产,更是一种战略优势。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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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拒绝中文商标注册:是法律漏洞还是过时规定?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深度融入国际经济和跨境贸易活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作用。然而,在越南,关于使用外国文字注册商标的规定,特别是那些不属于拉丁字母的语言,如中文、韩文、日文等,仍然是一个争议点,需要重新审视。现在是时候更开放地看待这个问题了,朝着在越南接受和保护中文商标及类似语言商标的方向迈进。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对越南拒绝中文商标和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对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看法。 拒绝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原因何在? 根据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仅由不属于拉丁字母的文字组成的商标——例如中文、韩文、日文、阿拉伯文字等——被归类为“不常用语言”,如果独立提交且不附带拉丁字母或具有区分能力的视觉元素,则面临很高的被拒绝保护的风险。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74.2(a)条(经2022年修订补充),如果一个标识是“不常用语言的字母、文字”,则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实际上,导致拒绝保护的主要原因在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审查员难以确定不熟悉文字的读音、含义和相似程度,这直接影响了对区分能力以及与已注册商标产生混淆风险的评估。 需要澄清的是,这项规定并非出于文化排斥或历史冲突的直接后果。证据表明,该规定普遍适用于所有使用非拉丁文字的语言,无论该国与越南的历史或政治关系如何。老挝语(老挝文字)、柬埔寨语(高棉文字)和俄语(西里尔文字)等友好国家的语言也属于此列。这表明,拒绝保护由非拉丁字母语言组成的商标的本质在于技术因素:识别和审查不同书写系统存在困难。 保护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应该还是不应该? 然而,从当前的背景和全球趋势来看待这个问题,上述规定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已不再适用: 首先,与国际惯例和互惠原则不符。 这是最明显的矛盾之处。虽然越南拒绝仅由中文、韩文、日文等文字组成的商标保护,但大多数重要的经济伙伴以及该地区和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发达的国家,如中国、韩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等,都愿意接受越南语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使用拉丁文字)。这种不平等待遇不仅违反了国际关系中的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还制造了单方面的法律壁垒,削弱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互惠原则。越南不能期望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广泛保护,同时又基于一个形式化且可以克服的原因拒绝他国商标。 其次,为构建和维护全球品牌标识制造困难。 在一个扁平化的世界里,保持一致的品牌标识是成功的关键因素。一个以其原始文字(例如:麦当劳在中国市场使用汉字标识)在全球范围内广泛认可的品牌,在希望进入越南市场时若要保持已建立的一致性,将面临显著障碍。仅仅为了满足在越南的注册要求而迫使他们更改或添加元素是不合理的、代价高昂的,并降低了品牌传播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投资环境,使得越南在使用非拉丁文字的国家投资者眼中吸引力下降。 第三,关于“不常用语言”的论点已不再坚实。 最初基于审查员识别能力限制的技术基础正逐渐过时。学习和熟练使用中文、韩文、日文等语言的越南人数正在迅速增加。整个社会,甚至包括国家机关和法律界的语言能力都显著提高。更重要的是,随着技术(翻译软件、字符数据库、人工智能)的发展,识别、检索和评估非拉丁字符已变得完全可行。现在的问题不是“无法识别”,而是是否愿意投资工具和培训来解决这一技术挑战。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接受以中文等国际贸易常用语言的原始文字注册商标,不仅仅是改变一个行政规定。这是移除过时的法律壁垒,体现对国际伙伴的尊重,并创造一个更平等、透明的投资和营商环境。这直接服务于国家利益,吸引外国投资,同时为越南企业希望进入国际市场时创造有利条件,因为在这些市场,越南语商标需要获得公平待遇。 结语 越南目前关于拒绝保护由非拉丁文字组成的商标的规定,尽管源于技术原因,但显然已经造成了法律上的不平等,阻碍了商业活动,并与融合趋势背道而驰。现在是时候让越南知识产权法迈出坚实的一步,在全球背景下展现出积极性和战略视野。接受和保护以中文、韩文、日文等语言的原始文字注册商标,不仅是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更是促进贸易、投资、提升越南国际地位的具体行动。这是知识产权法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真正成为保护越南利益的锐利工具的必要且紧迫的一步。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a provisional refusal against a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Designating Viet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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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威海会议:KENFOX对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知识产权挑战与机遇的深入解析

2025年4月18日,威海市第三届知识产权保护分享会在高新区成功举办,汇聚了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企业的200余位代表。会议以“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走向国际”为主题,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与跨境法律能力的重要性。其中,来自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的代表阮武军先生的专题演讲成为本次大会的亮点之一,并引起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争议风险与东南亚市场的全面战略 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亮点之一,阮武军先生的发言就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经贸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全面且实务导向的视角。他指出,东南亚正日益成为创新与战略性商业的重要中心,但同时也面临着显著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通过本次演讲,阮武军先生协助中国企业深入了解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战略建议,以协助企业制定适当的权利保护措施并有效应对潜在争议。由于其极强的实践指导性和在境外投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高度适用性,该部分内容获得了企业代表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 推动国际合作—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 会议还邀请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及恒达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重量级机构代表出席,搭建了一个关于全球趋势的信息交流平台,重点围绕中国知识产权法改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在扩大国际保护范围中的作用等议题展开探讨。KENFOX在会议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如何借助多边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政策导向—以实务经验赋能企业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洪斌先生及其他演讲嘉宾一致指出,深入理解知识产权政策对于构建坚实的企业内部战略基础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KENFOX发挥了“战略桥梁”的作用,协助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地区本地化其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从而适应该区域不断增长的投资与贸易活动。 构建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提升全球竞争力 据威海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川先生介绍,本次会议的举办不仅意在提升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更致力于推动构建一个具有国际化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系统。阮武军先生与KENFOX在会议中的深度参与,进一步验证了区域知识产权专家在协助企业实现市场融合、拓展业务边界及提升全球竞争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结语 KENFOX IP & Law Office及阮武军先生在2025年威海知识产权保护会议上的卓越表现和重要贡献,不仅展现了该律所作为东南亚领先顾问机构之一所具备的深厚专业能力,更在推进中国企业与东南亚地区有效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像KENFOX这样的顾问机构的角色愈发关键,成为企业扬帆出海、保护创意价值于国际市场的坚实保障。 K [video width="856" height="48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3161917082164053228.mp4"][/video] [video width="1280" height="72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5553740417421579714.mp4"][/video] https://youtu.be/d0tm7JChPv0   KENFOX IP &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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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KENFOX 成功助力4项国际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取得了一项重大胜利,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并保护了4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 (IR)。这4项商标最初均因绝对理由被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驳回保护,具体原因为被认定具有描述性。 越南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在越南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理由(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3、74条规定)发出的驳回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并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重大挑战。此类驳回最常见的理由是商标被认为具有描述性——即直接描述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功能、特征等——或者商标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面对此类驳回决定,许多权利人可能会感到束手无策,因为如果他们无法成功答复或上诉,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证书。这不仅直接影响法律权利和品牌建设策略,还带来了其他方合法使用相似标志的潜在风险,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并对在越南市场的商业运营产生负面影响。 因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何为有效策略? 为了回应或上诉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通知或决定,最关键的步骤是仔细审查和分析每个商标的性质、注册商品/服务的范围,并将其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实践进行比较。 基于分析结果,KENFOX为每个案例制定了严谨且逻辑性强的法律论证体系。我们着重指出使商标(即使可能暗示了产品/服务)仍具有足够显著性、足以让消费者识别其商业来源的要素,并证明商标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第二含义)。对于“twozzim”商标,我们还强调了其独特的视觉元素,这有助于增强其显著性。 KENFOX积极协调并指导客户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我们的论点。这些证据涉及商标的广泛实际使用、消费者认知度、营销材料、业务规模、设计独特性等。相关证据以科学且具有说服力的方式呈交给越南知识产权局。 推翻驳回决定,为安全商业运营铺平道路 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和有力的证据体系帮助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并最终批准了上述所有4项在越南的国际商标的保护。 随着驳回通知的撤销,上述商标现已受到越南法律的保护,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并在越南有效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结论 基于绝对理由的驳回决定,虽然是一种相当普遍且充满挑战的情况,但不一定意味着在越南的品牌保护之旅的终结。然而,实践也清楚地表明,成功对这些驳回决定提出上诉绝非易事。 克服这一法律障碍并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重新考虑,需要周密的准备和系统的方法。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性、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敏锐的案件细节分析能力、丰富的实践处理经验,尤其是构建、收集和提交强有力且相关证据的能力。只有当所有这些因素汇集在一起时,保护因绝对理由被驳回商标的合法权利才变得可行。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a provisional refusal against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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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函: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关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常遇到的一个障碍是申请因以下原因被驳回:申请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在实践中已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并接受同意函(LoC),以此作为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的依据,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缺乏针对此机制的具体规定,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因此,同意函能否被接受主要取决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逐案审查方式,从而导致了对申请人而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关于选择同意函作为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保护驳回意向的解决方案,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相关分析、见解及重要考量。 缺乏针对同意函 (LoC) 的法律规定 - The absence of legal provisions for Letters of Consent (LoCs) 2005年《知识产权法》(经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补充)及其施行细则(例如第65/2023/NĐ-CP号法令或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均未就同意函的概念、法律效力、内容、形式、或将其作为克服基于与引证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理由之依据的提交与审查程序,作出任何规定。 然而,《知识产权法》中确实存在某些规定,在非常具体且有限的情境下提及了“同意”或“不反对”的要素。具体而言: 第87条第2款 允许组织或个人为其销售但由他人生产的产品注册商标,但前提是生产商未将该商标用于这些产品,且不反对该注册。 第87条第7款 规定,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注册该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但是,这些规定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不能被解释为在非关联实体商标之间因构成混淆性近似而被驳回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的一般法律依据。法律在这些狭窄的情形中规定了“同意”,却对最常见的情形,即因混淆性近似而驳回,完全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进一步凸显了现存的法律空白。这种沉默可被解释为要么是立法者的疏忽,要么是一种默示的认定,即在一般情况下,当事方的同意不足以克服公众混淆的风险。 这一法律空白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给申请人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双方都造成了显著的不确定性。申请人不确定同意函是否会被接受,或必须满足何种标准才能被接受。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考量同意函时,必须基于非正式且可能不一致的审查实践来作出决定,同时缺乏可引用的坚实法律依据。这种情况造成了一种根本性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法律详细规定了旨在保护公众和在先权利人权利的商标驳回客观标准(尽管可能难以适用);另一方面,法律却没有提供任何机制,用以纳入或考量相关当事方(他们可能对市场现实情况及共存可能性持有自身的评估)之间的主观协议(即同意函)。 越南的商标审查实践与同意函的应用 - Trademark examination practice and application of Letters of Consent in Vietnam 尽管明确缺乏法律规定,但越南知识产权局多年来的既定实践表明,其普遍倾向于审查并在许多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作为克服基于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保护驳回的依据。然而,这种接受并非遵循某种默示或自动原则。而是,越南知识产权局采用的是个案评估方法。 在缺乏具体法律指导的情况下,这种逐案审查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中存在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提交了同意函的申请结果可能因具体审查员、提交时间、甚至当时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主导的观点而异。这给商标申请人和知识产权代理人造成了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一现实也反映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内部以及专业人士之间,对于同意函的法律价值和接受范围存在不同观点。这些观点大致可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a) 谨慎/否定观点: 主张既然法律未作规定,接受同意函就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能构成法律的错误适用。该观点强调公务员只能依法行事的原则,并担忧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同意函会带来法律风险。 (b) 有限接受观点: 承认实践和国际惯例,但建议同意函仅应在有限情况下被接受以最小化风险,例如在同一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关联公司之间,尤其是在有关于不造成混淆的额外承诺的情况下。 (c) 更广泛接受观点(基于实践): 主张基于既定实践以及当事方的自决权,应继续接受同意函作为一种务实的解决方案。 这些不同观点的存在,加之越南知识产权局缺乏官方、公开且详细的同意函审查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剧了审查过程的不确定性及缺乏透明度。 影响同意函接受或驳回决定的因素 -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ecision on Acceptance/Refusal of Letters of Consent 根据审查实践,越南知识产权局在评估同意函时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a) 商标及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 这是首要因素。如果申请商标尽管具有近似要素,但与引证商标相比总体上仍显示出相对清晰的区别,那么同意函被接受的可能性就显著更高。相反地,如果两个商标对于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被认定为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以至于难以区分,那么即使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同意,同意函也极有可能被驳回。这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似乎并不将同意函视为一种能自动推翻关于混淆可能性认定的机制,而仅仅是作为在总体评估中需要权衡的一个因素。同意函或许能“挽救”处于临界点的案件,但对于那些因近似程度过高而被认定混淆不可避免的案件,同意函不大可能改变结果。 (b)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关系: 实践表明,越南知识产权局倾向于接受具有组织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签发的同意函,尤其是在同一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这种偏好可能源于一种假设,即此类集团内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统一的品牌管理能够减轻关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质量的消费者混淆风险。通常,在此等情形下提交同意函时,应附有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不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承诺书。然而,这种偏好在现行立法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可能引发对于非关联方(但其同样拥有有效的共存协议)的平等待遇问题。 (c) 同意函的内容与形式: 尽管未明确规定,但实践要求同意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包含足以清晰确定同意方意图的必要信息。通常要求的内容包括:引证商标所有人和申请人的完整信息(名称和地址);相关商标图样及其相应的注册号或申请号;同意注册的具体商品和/或服务清单;一份关于同意或不反对申请人在越南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明确无误的声明;以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和印章(如同意方为实体)。内容或形式上的缺陷可能削弱同意函的证明力或导致其被拒绝。 (d) 消费者混淆风险: 这可说是决定性因素,并且构成了越南知识产权局即便在其他因素可能看似有利时,仍援引以驳回同意函的根本性理由。商标的首要功能是保护消费者免于对商业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认定允许两个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共存(即使有在先所有人的同意)仍会造成严重混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公共利益,则同意函将被驳回。 结语 - Final thoughts 诸如商标及相关商品/服务的近似程度、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关系、同意函的实质内容与形式要求、尤其是潜在的消费者混淆风险等因素,均为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决定是否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为通过使用同意函克服此类驳回,最佳策略需要结合:准备一份在实质内容和形式两方面都精心起草的同意函,以及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证明两个商标的共存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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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示,越南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法律费用)往往远低于原告最初的索赔额和实际损失。即使考虑到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规定的合理法律费用,对近期几个具体案件的分析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趋势: 比亚乔(Piaggio)诉 E Vietnam 公司(外观设计): 索赔7亿越南盾(VND)(5亿VND直接损失,2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48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480万VND。 比亚乔(Piaggio)诉 Detech 公司(外观设计): 类似索赔7亿VND。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76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760万VND。 OSR GmbH 诉 Nguyen Duc T 先生(商标、域名): 最初索赔7亿VND,后减少至0396亿VND(2亿VND律师费,约400万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2.0396亿VND。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400万VND。 Thien An 公司诉 P 公司(外观设计、商标): 索赔27亿VND(3.15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償额为1.695亿VND(1.575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1200万VND。 Hung Phu Thanh 公司诉 Tran Dat 公司(实用新型): 索赔183亿VND(1.5亿VND律师费,1.683亿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额为5600万VND。(律师费判赔情况不明)。 Bay 公司诉 N 公司(专利): 最初索赔2亿VND,后减少至5950万VND。法院判决5950万VND。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对这六个案件的分析揭示了一个相当清晰的趋势:针对直接损失(不包括法律费用)判定的赔偿额通常远低于最初的索赔额,而法律费用则可能以相当高的比例获得支持。这让人质疑现有赔偿机制在真正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和阻止侵权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中国的经验:相似的挑战与突破性解决方案 - Lessons from China: Similar Challenges and Breakthrough Solutions 这种情况并非越南独有。在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曾面临类似的挑战。低损害赔偿额的判决往往源于地方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尤其是侵权人提供的会计记录不可靠。 尽管中国《商标法》第63条(类似于越南的机制)允许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记录,但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往往效果不佳。许多侵权人,特别是小企业或个人,缺乏规范的记账系统,常常隐瞒收入或故意伪造数据。这使得原告处于困境,证明损害赔偿的负担依然沉重且往往难以根据此类证据完成。典型的结果是法院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而这通常只是象征性的。 然而,自2020年以来,中国出现了重大转变。 新方向:接受线上销售数据作为证据 - New Direction: Accepting Online Sales Data as Evidence 面对传统方法的局限性,中国法院系统采取了突破性措施。自2020年以来,中国一系列法院判决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商标纠纷)的原告开辟了新途径。中国人民法院已开始允许原告提交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和库存数据,并将其视为关于侵权人销售量和利润的合法证据。 安格洛(Angelo)诉 吴某(Wu)案(2020): 法院接受了原告根据客户评论数量与网页显示的销售总量两者中的较高值来计算营业额的方法。 山特(SANTAK)诉 长沙明威(Changsha Mingwei)案(2020): 当被告未能提供销售数据和审计报告时,法院使用线上库存数量和销售单价作为确定销售数量的参考依据。 斐乐(FILA)诉 肖某宇(Xiao Zhenyu)案(2021): 法院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经公证的、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披露的销售数据可以作为确定销售量和计算侵权利润的有效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9月)中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做法,规定法院应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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