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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商标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的注册:可选项,还是战略必需?

在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市场,第35类的商标注册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实现强有力且全面品牌保护的一项必要要求。在这些司法辖区内优先审查第35类商标的做法,不仅仅是一种审查流程,更是一项战略性的关键举措,有助于企业显著提升其商标保护力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超出预期效果。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这一关键实践提供了深入的法律分析,阐明第35类商标注册为申请人带来的竞争优势。该事务所还提出了具体且可行的战略建议,协助企业充分利用这一优越的商标保护机制。

35类在商标审查中的战略价值

根据《尼斯分类》,第35类涵盖了广泛的服务范围,包括“广告、商业管理、商业行政以及办公事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类别包括零售与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以及为他人利益而将多种商品进行汇集,以便消费者能够方便地浏览和购买上述商品。换言之,第35类主要涉及支持其他类别中商品或服务销售的各类商业活动。

在老挝、柬埔寨和越南的商标审查程序中,一项显著特征是对已注册的第35类商标给予高度重视。上述司法辖区的审查员通常会进行“跨类别审查”,以评估商标的显著性,并综合考虑不同类别之间的潜在冲突。因此,即使后续申请涉及的是其他具体商品类别,现有的第35类注册仍可能成为拒绝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法律依据。

第35类的既有注册在商标检索与审查中的优先级极高。这意味着,即使您的商标申请仅涉及特定商品或服务类别(例如第25类——服装),审查员也会主动检索第35类中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评估是否存在驳回理由。例如,如果您申请注册一件用于“饮料”的商标(第32类),审查员将不仅在第32类中进行检索,还会查阅第35类中是否存在涵盖“饮料零售服务”或“饮料广告服务”的商标注册,以判断是否构成冲突。

对第35类的这种高度重视,使上述国家与全球其他多数司法辖区形成鲜明对比——在后者中,跨类别冲突通常不被给予如此高度的考量。

此项审查实践的基本逻辑在于:第35类的商标注册通常覆盖了广泛的商业活动,如市场推广与销售行为,而这些活动可能延伸至多个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因此,第35类的注册商标可有效构成一项法律障碍,防止相关类别中近似商标的注册,从而增强品牌在商业领域中的独占性和可执行性。

35类为何具有重要意义?

在老挝、柬埔寨和越南等司法辖区内,第35类之所以受到特别重视,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 有助于加强权利的执行:通过注册第35类,商标权利人能够在应对侵权行为方面处于更为主动的地位,尤其是在涉及零售、批发及广告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行为。在发生争议时,拥有第35类的商标注册将成为主张和执行合法权利与利益的坚实法律依据。
  • 降低审查错误的风险:在上述国家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审查员通常会进行“跨类别审查”,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特定类别商标时,主动检索第35类中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此项做法有助于降低因忽视早期第35类注册而导致的审查疏漏,提高审查程序的准确性。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依据这一审查惯例,在异议程序或针对审查决定的复审中提出更有力的法律主张。

战略性与实务意义

对于在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开展业务或有意进军该等市场的企业而言,申请注册第35类商标应被视为一项战略性必要举措,而非可选择性措施。该类注册可作为一种前瞻性的法律工具,使企业的商标保护范围得以延伸至最初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外,从而建立起更广泛的防御边界,有效阻止未来可能误导消费者、削弱品牌价值的冲突性商标出现。

然而,企业在制定商标注册战略时亦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成本增加:在原有商品或服务基础上,额外注册第35类服务将不可避免地提高整体商标保护成本。企业应权衡该部分新增费用与扩大保护范围所带来的实际益处,以及与其商业运营相关的具体法律风险。
  • 35类的保护范围:尽管第35类覆盖面广泛,但其保护范围并非无限。关键在于确保所描述的服务内容与企业实际的商业活动保持一致。过于宽泛或无关的服务描述可能面临异议风险,或削弱注册的可执行性。例如,第35类的服务描述可具体写为:“专门针对[列明的具体商品或商品类别]的零售服务、批发服务及在线零售店服务”。
  • 绝对排他性:尽管第35类注册具有重要战略价值,但其并不当然排除所有后续相似商标的注册。商标审查员仍将依据具体案件,逐案评估相关商标与其所涉及商品/服务之间的相似程度。尽管如此,拥有第35类注册将显著提高在反对程序或防止冲突商标注册中的成功率,尤其是在涉及相关商品类别的情况下。

未注册第35类的法律风险

当企业仅就其商品注册商标,而第三方并未生产该商品,仅从事诸如销售、广告推广或使用带有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图像等行为时,便可能引发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尤其是在商标权利人尚未就第35类获得保护的情况下。

在实践中,此类行为确实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然而,若缺乏第35类的注册支持,在举证及维权过程中将面临明显更高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若商标权利人未持有明确涵盖“零售服务”或“广告服务”的商标注册证书,将缺乏基于服务类别重叠而主张侵权停止的直接法律依据。相反,其需证明第三方的行为,虽未涉及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但仍在客观上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混淆,并使权利人蒙受实际损害。这无疑构成了一项重大且复杂的举证责任。

在缺乏类别一致性的前提下,判断“混淆可能性”本身将更具主观性。行政执法机构(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局)以及法院需对外部因素进行更为细致的综合考量,诸如:该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实际知名度、第三方使用该商标的方式与背景(相似程度、使用场景等)、以及是否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具体证据。此种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能需提交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材料,包括消费者调查、市场分析报告或具体损害赔偿的证明等。

结语

当企业仅就其产品(例如第10类——医疗器械)注册商标,而未同步就相关商业服务(如销售、广告等)申请第35类注册时,品牌整体保护体系将存在显著缺口。尽管在此情况下仍可能存在主张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第35类的保护,相关侵权行为的举证与维权过程将变得更加复杂、成本更高,且执行效果远不及在已涵盖第35类的情形下。

在初始阶段投入注册第35类的成本相对有限,但其所具有的战略价值却不可小觑——尤其是与商标侵权可能对品牌权利人造成的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相权衡时更为凸显。因此,为实现强有力且全面的品牌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对第35类注册的重要性予以充分评估,并将其纳入整体商标保护战略之中加以考虑和实施。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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