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与注册流程:外国企业在越南的全面指南

进入越南市场,首要步骤之一是尽早取得商标权。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属于最先提交申请者,而非最先使用者。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应尽早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防止本地“抢注”(squatting)行为的发生。 在越南,未注册标志 – 包括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商号(trade names)**以及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commercial indications protected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在法律上亦可能获得保护。然而,通过提交实际使用及声誉证据来确立该等权利,举证要求高、程序复杂,且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注册品牌面临更高的被滥用风险,注册仍然是实现权利保护与执法维权的最可靠途径。 完成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将依法享有专用权 (legal exclusivity),有助于有效遏制仿冒行为,并在越南快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中提升品牌资产价值。 本指南由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编制,系统阐述越南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全过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路径、保护类型、申请资格、分步骤程序、审查与上诉机制、官方费用及战略性考虑因素。本文专为外国企业(包括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公司)量身定制,并依据越南现行法律及实践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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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 MGC COFFEE:在越南确立商标权的“逆转”战略及其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的商标注册实践中,众多国际品牌权利人曾面临一个关键性的僵局:其商标申请因与在先申请商标发生冲突而被驳回。在“翻案可能性被评估为极低(very low)”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及时作出战略性决策,往往成为一个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品牌成功进入新市场,抑或铩羽而归的分水岭。 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 MEGA MGC COFFEE 在越南的案例,正是这一关键转折点的典型体现。面对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发出的驳回通知(refusal notice),该案在初始阶段似乎已成定局。然而,凭借 KENFOX 的专业判断与差异化战略布局,成功将一个被视为“几乎不可能(almost impossible)”逆转的局面,转化为一段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商标确权成功历程。 背景(background) Ann House Co., Ltd. 系商标 “”(“MEGA MGC COFFEE, device”)的权利人。该品牌为韩国知名特许经营咖啡连锁企业,成立于2015年。截至2024年,该品牌门店数量已突破3,000家,成为韩国第二大咖啡连锁品牌,其品牌代言人包括足球运动员孙兴慜(Son Heung-min)及韩国女子流行音乐组合 ITZY. 2017年,作为其进军越南市场整体扩展计划的一部分,申请人向越南提交了“MEGA MGC COFFEE, device”商标注册申请。然而,2020年,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 IPVN)以该申请商标与一项在先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混淆(confusingly similar)**为由,作出驳回决定。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的具体信息如下: 被引用商标(Cited Mark):                  类别(Class):                                43类(咖啡馆服务;餐饮服务) 申请号(Application No.):             4-2016-36279 申请日(Filing Date):                    2016年11月15日 注册号(Registration No.):            317883 核准注册日(Date of Grant):         2019年4月11日 权利人(Owner):                           Vietmega Joint Stock Company 地址(Address):                            越南胡志明市第一区阮太平坊咸宜街11号 客户原知识产权代理人对案件前景持悲观态度,并建议称:“IPVN 作出的驳回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逆转局势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建议客户考虑放弃该申请。” 在此背景下,客户委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作为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final recourse),对案件法律依据进行重新评估,补强证据材料,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策略,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策略(Case-Handling Strategy) 在 KENFOX,即便某项驳回决定表面上看似“理由充分(well-founded)”,我们亦不会循规蹈矩,亦不会将其视为“不可救济(irremediable)”的最终结果。相反,在接受本案委托后,我们并未采取消极应对方式,而是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comprehensive review),以期识别并评估可行的替代路径(viable alternative avenues),为案件争取实质性突破。 1. 对“整体商业印象(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的深入分析 基于《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之法律逻辑,KENFOX 构建了一套严谨且系统的论证框架,以区分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主张如下: (i) 尽管两商标均包含“MEGA”及“COFFEE”等相同文字要素,但上述要素在咖啡服务行业中属于常见或描述性组成部分(common/descriptive components),其固有显著性功能有限,因此应当结合商标其余构成要素进行整体评价; (ii) 在比对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两商标在**版式布局(layout)、表现形式(presentation)、图形形状(shapes)以及尤其具有识别性的图形特征(distinctive graphic features)**方面的差异。 综合上述要素,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与商业呈现上形成截然不同的整体商业印象(wholly different overall commercial impression),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在认知与记忆上的独立识别效果,足以排除与被引用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然而,基于我们在复杂案件中的丰富实务经验,KENFOX 同时亦清醒认识到,围绕商标近似性与显著性所展开的论证,本质上仍具有一定风险。其最终结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与主观判断,且可能引发较为漫长的审查程序,而无法确保裁决结果必然符合申请人的预期。 2. 挑战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 (Challenging the Legal Validity of the Cited Mark)   通常情况下,在面对引证商标 (cited mark) 时,知识产权从业人员 (IP practitio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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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oste:摧毁河内旧城区批发假货供应链 – 查扣 1,073 件假冒商品、清除工厂级源头、实施行政处罚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Lacoste 开展联合反假行动,目标为河内旧城区两家服装店。经前期侦查,我们确认这些场所不仅从事零售,还作为上游批发站点向河内零售网络供应假冒 “LACOSTE” 及鳄鱼标识服装。我们收集并整理了一系列证据,显示该地点正在向下游市场持续输送假货。随后,我们将案件提交至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申请行政执法。 IMOST 随后在锁定地点实施突击检查,查获 1,073 件假冒服装,并对两家批发经营者处以合计 VND 183,360,000 的行政罚款。所有扣押商品被责令销毁。通过聚焦批发源头而非仅限终端零售,本次行动大规模破坏假货供应链、实现显著经济惩罚,并巩固 Lacoste 对其品牌形象与渠道控制的主导地位。 客户:Lacoste,全球知名服装品牌,拥有高度识别性的品牌标识,包括“LACOSTE”文字商标及鳄鱼标志“”。 目标: 位于河内旧城区的两家服装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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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仿外观包装行为 – PROSPAN vs. PROSTIBAME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Engelhard Arzneimittel GmbH & Co. KG.(德国)-“PROSPAN”止咳品牌() 以及其在越南的独家经销商 SOHACO,处理一起仿冒外观包装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家越南公司 VINH AN THANG LONG Investment JSC 以“保健食品”名义销售“PROSTIBAME”止咳产品(), 其产品包装刻意模仿 PROSPAN 的整体外观与呈现方式。 侵权方通过采用不同文字商标“PROSTIBAME”规避直接商标冲突,而 PROSPAN 的外包装在越南并未作为“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独立注册,致使传统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侵权主张难以成立。对此,KENFOX 依据越南法律将该争议定位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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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下著名姓名的保护:来自尤塞恩·博尔特(Usain Bolt)案件与越南实务的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Bolt”)在中国成功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案件,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如何认定并保护著名个人姓名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即使该姓名在中国尚无商标注册。CNIPA 的这一裁定为外国正牌商标权利人树立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先例:即便未在中国正式注册商标,只要个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其姓名与其身份存在紧密关联,仍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CNIPA 的审查并未仅限于文字元素“BOLT”,而是综合考虑了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该图形与尤塞恩·博尔特标志性剪影高度相似。这体现了 CNIPA 在识别不正当“搭便车”利用个人形象与声誉行为方面的敏锐性与前瞻性。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该案件发生在越南——一个当前商标审查实践仍严重倾向于“先申请先得”原则的国家——那么,一个未在越南注册商标的外国权利人是否有可能获得类似结果?还是会陷入一场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审级的法律争议,且结果难以预料?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对尤塞恩·博尔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越南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进行了对比评述。旨在协助正牌商标权利人制定有效的商标保护战略,在开拓本地区最具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市场之一时,有效规避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商标异议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出的进步性裁定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以下简称“异议人”)依据其姓名权利,对福建维多利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第43691032 () 号第12类商标申请(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CNIPA”)作出决定,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CNIPA 在其决定中指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系著名牙买加田径运动员,曾多次打破男子短跑项目的世界纪录。作为奥运会冠军,‘Bolt’一词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广泛为公众所熟知。鉴于中国公众普遍以姓氏称呼外国人,可以认定,在相关中国公众的认知中,‘Bolt’已与异议人形成唯一且特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理应对此有认知。被异议商标的文字组成与异议人姓名中的英文部分‘Bolt’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该词作为商标,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显意图,该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姓名权。” CNIPA 的这一裁定体现了对著名个人姓名权利保护方面的进步性与平衡性。尽管异议人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在中国尚无相关商标注册,CNIPA 仍基于其国际声誉以及公众对“Bolt”姓名与异议人之间紧密联系的认知,接受了本次异议请求。 CNIPA 在审查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 知名度与公众认知关联度:在中国公众的认知中,“Bolt”一词已与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建立了强烈、独特且广泛的对应关系。 潜在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恶意意图: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不正当图利意图,试图借助异议人知名度与声誉进行商业牟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注意的是,CNIPA 还对被异议商标的图形元素进行了审查。尽管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仅在外观上与尤塞恩·博尔特标志性剪影 “” 存在模糊或表面上的相似,且该商标申请覆盖的商品类别为第12类,即“carriages”(交通运输工具),这一类别与尤塞恩·博尔特成名的体育行业显然无直接关联,CNIPA 仍果断裁定该商标构成对博尔特个人形象的模仿与不正当利用。 该裁定充分体现了 CNIPA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敏锐洞察力与坚定立场,即便在争议要素并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亦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与越南商标审查实践的对比:越南亟需重新审视对正牌商标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方式 尽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案件中的裁定,被国际知识产权界广泛认可为在保护个人姓名权与形象权方面迈出的重要进步性举措,但越南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尤其是在涉及尚未注册的商标或姓名的案件中,却呈现出一幅截然不同的现实图景。这种状况给正牌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带来了极大挑战。 虽然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和第74.2(i)条确立了旨在平衡“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与“先使用原则”(first-to-use)这两项基本法律原则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先使用权的保护机制几乎完全形同虚设。绝大多数基于在先使用权或国际声誉提出的异议案件,通常会被以熟悉的理由驳回,例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或具有知名度”、“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或“外国判决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这种僵化、过度形式化且高度依赖书面证据的审查方式,已无意中将正牌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即便他们正是法律本应予以保护的对象。尽管审查员在法律上有权在不同法律原则之间进行衡量与平衡,但在实际中,审查员通常选择所谓“最安全”的做法:机械性地坚持“先申请原则”,对基于在先使用权的任何主张一律予以否定,除非申请人能提供几乎无可挑剔且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而对于尚未在越南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或商业运营的外国商标而言,这一标准往往难以达成。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一制度性漏洞正无意中助长了越南商标抢注(trademark squatting)问题的持续蔓延与日益复杂化。一些具有不良动机的机构和个人,正利用审查制度中的弱点,加速抢注国际知名商标,即便其自身并无任何真实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尤塞恩·博尔特案件中,CNIPA 并未将审查局限于文字要素“BOLT”,而是采取了全面、整体性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了图形要素、申请人的恶意意图以及博尔特在全球范围内的高度知名度,尽管其在中国并无任何商标注册。这是一种以保护正当权利、预防恶意商业图利行为为核心的进步性、实质性审查路径。 越南现在是时候改变了. 如果不及时对法律解释和适用方式进行必要调整,不仅外国企业在维权道路上将持续面临重重障碍,而且越南整体的投资与营商环境,也将因商标争议案件的激增、诉讼成本的上升以及潜在的不公正判决而面临严重侵蚀。 结语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案件清晰地表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完全可以也应当在有充分声誉证据及恶意意图存在的情况下,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突破“先申请原则”的僵化限制,以切实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本案中的审查方法中汲取有益经验,从而提升越南商标审查的质量与公正性。 IPVN 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审查思路,全面考量国际声誉、恶意侵权行为以及混淆风险等因素,而不应仅机械地聚焦于申请人在越南境内使用证据的数量与形式要件。 保护正牌品牌权利人的声誉与商标权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透明度与公信力的重要标尺。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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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商标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的注册:可选项,还是战略必需?

在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市场,第35类的商标注册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实现强有力且全面品牌保护的一项必要要求。在这些司法辖区内优先审查第35类商标的做法,不仅仅是一种审查流程,更是一项战略性的关键举措,有助于企业显著提升其商标保护力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超出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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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有哪些异议理由?如何有效适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绝不希望其竞争对手注册与其商标高度近似的标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特别是防止消费者混淆,以及制止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或搭便车行为,从而保护其商标所积累的商誉。 为了在越南有效防范上述风险,维护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权利人必须清楚了解《2022年修订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2条和第112a条中规定的“商标异议”与“第三方意见”制度的法律依据。哪些法律理由可以作为提出异议的基础?这些法律依据应如何理解与有效运用?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提供深入分析与实务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协助权利人有效利用越南的商标异议与第三方意见制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先注册商标(第2条第e点):若拟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在先商标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相关方可依据此理由提出异议。在先商标包括已在越南注册的商标,及根据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提出的国际注册商标。 在先申请日期(第2条):第90.2条体现了“先申请原则”,即在满足保护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授予申请日在先的商标以保护。因此,若您在他人之前提交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可依据该条款对对方申请提出异议。 广为使用并被认可的未注册商标(第2条第g点):虽未经注册,但若某商标因被广泛使用而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显著识别度,亦可作为异议理由反对他人对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下表展示了依据第74.2条第g点提出异议的案例示例: The adverse party’s applied-for mark KENFOX client’s mark   KENFOX 成功地对“HAIN0ZAL + 图形要素”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并取得胜诉。该异议基于我方客户商标在越南市场中被广泛使用的事实,即使: (i) 对方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要素 “HAIN0ZAL” 与我方客户的文字商标 “HAICNEAL” 并无明显近似,且 (ii) 我方客户商标中的“图形要素”在越南尚未获得正式注册。 在本案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认为,鉴于我方客户的 “HAICNEAL + 图形要素” 商标在越南市场的广泛商业使用和高度知名度,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获得充分识别。因此,知识产权局采纳我方依据《2022年修订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提出的异议理由,驳回了对方申请商标中的“图形要素”部分的注册申请。 驰名商标(第74.2条第i点): 根据第4.24条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越南全境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商标。在越南,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其商标权利人均有权对他人正在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在依据第74.2(i)条对新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时,异议方必须证明其商标在对方提交申请之前已具备驰名地位。此外,还须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i)因商品/服务类似而可能导致混淆,或 (ii)即使商品/服务不相同,也可能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或使申请人不正当地获利。 下表展示了一个以驰名商标为依据提出异议的案例示例: The adverse party’s mark The client’s mark Trademark: Class: 05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pesticide) Applicant: NICOTEX JSC   Trademark: Class: 02 (Ink used for printers and photocopiers) 09 (Photocopiers) Owner: Xerox Corporation 尽管 (i) NICOTEX股份公司的“XEROX”商标申请所指定的商品为第05类的“植物保护产品:农药”,与施乐公司(Xerox Corporation)在第02类“打印机与复印机用墨水”和第09类“复印机”所使用的“XEROX”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完全不同,且 (ii) 施乐公司从未在越南市场将“XEROX”商标用于第05类商品,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仍以“XEROX”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高度知名度为由,驳回了NICOTEX股份公司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已失效但未超过三年的商标(第2条第h点): 已失效但在三年宽限期内的商标(在《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前为五年)仍可作为提出异议的依据,针对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待审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尽管该商标注册已终止,但只要失效未满三年,该商标仍享有一定的“残留保护效力”,在此三年期限内具有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 2. 商号冲突(第74.2条第k点) 在越南,商号无需申请或注册即可获得保护,无论其是否构成商标的一部分。只要某一商号通过在越南的正当使用建立了合法权利,该商号即可获得保护,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无论作为商号还是商标),若该使用可能导致公众误认。因此,若某待审商标与已在越南商业实践中合法建立权利的现有商号相同或近似,权利人可据此提出异议。 该规定旨在保护企业已建立的商业标识,并防止消费者混淆。 以下表格展示了部分基于商号权利提出商标异议的案例: The adverse party’s mark The prior trade name Trademark 1: Trade name 1: Shenzhen Tongfang Electric New Material Co., Ltd. Case 1: 案例一:深圳同方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Tongfang)诉“TONGFANG TECHNOLOGY、中文字符及图形”商标案 商号权利人——深圳同方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Tongfang)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异议通知书(编号:PD4-2019-01290),请求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TONGFANG TECHNOLOGY、中文字符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TONGFANG”这一在越南早已广泛使用的商号近似,而该商号在对方提交商标申请之日(2019年8月6日)之前已确立合法权利。 针对上述异议,IP VIETNAM 于2022年3月7日发出通知,支持同方公司的主张。随后,在对第4-2019-29707号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IP VIETNAM 于2021年1月1日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2条第k点,正式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Trademark 2: Trade name 2: Ban Mai Tourism Co., Ltd. (English name: AURORA Travel Co., Ltd.)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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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体系及其潜在风险:一场长达四年的商标保卫战,如何在柬埔寨将“CrossLeader”商标从失败边缘挽救回来?

当DOUBLESTAR GROUP CO., LTD.(一家中国国有上市轮胎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并指定在柬埔寨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CrossLeader”连续两次被拒绝保护时,几乎宣告了该商标注册努力的终结。然而,在KENFOX IP & Law Office坚持不懈的法律支持与精准策略下,DOUBLESTAR最终成功推翻了拒绝决定,为其在柬埔寨的投资保驾护航。 这一最终胜利不仅彰显了DOUBLESTAR的坚定意志,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其他希望通过马德里体系保护商标的企业提供了战略指南。 法律挑战 我们的客户DOUBLESTAR在注册国际商标“CrossLeader”(国际注册号1354018,指定在柬埔寨保护)时遭遇了重大障碍。该商标涵盖第12类产品,包括多种汽车相关商品。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最初对该商标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理由是“CrossLeader”可能与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已经注册的商标“CROSS”构成混淆,因为两个商标都含有“cross”元素,而“leader”则被视为通用描述性词汇。 应对策略与第二次驳回 KENFOX对第一次驳回的回应是精心设计的,着重强调了“CrossLeader”与“CROSS”商标之间的差异。我们的论点从两个方向展开:首先,KENFOX详细分析了两商标在结构、发音及含义上的不同;其次,我们提供了大量在第12类中含有“CROSS”元素并被DIP接受注册的商标实例,证明“CROSS”一词在业内的广泛使用。尽管如此,该第一次回应并未打动DIP,导致其于2021年2月再次发出第二次驳回通知。 转折点:突破第二次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次驳回通知中,DIP指出只有在获得被引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时,才可撤销驳回决定。这无疑是一个“死局”,因为DOUBLESTAR明确表示无法从TOYOTA获得该同意函。 面对这一障碍,KENFOX与DOUBLESTAR密切协作,重新审视案件并制定了以三大核心论点为中心的强有力抗辩策略: [i] “CrossLeader”的显著性: 我们强调“CROSS”在行业中的广泛使用,证明其固有显著性较弱。通过引用多个已被DIP接受的含“CROSS”元素的商标,我们据理力争客户的商标应受到公平对待。 [ii] 全球接受度: “CrossLeader”已在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充分展现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及国际认可度。 [iii] 共存事实: 我们强调“CrossLeader”与“CROSS”商标在多个国家(包括TOYOTA所在国日本)均实现共存,且未发生任何法律争议。这一共存事实进一步加强了我们对客户商标具有区分性的主张。 最终胜利:有条件接受保护 DOUBLESTAR的坚持与KENFOX的专业策略终于迎来重大突破。DIP在审慎审查后,最终认可了我们的上诉理由,接受“CrossLeader”在柬埔寨的保护注册,条件是“leader”一词不得单独获得保护。此结果不仅是DOUBLESTAR的一项重要胜利,也体现出KENFOX在应对国际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与战略眼光。 结语 当商标被拒且似乎陷入绝境时,如何逆转乾坤取得成功,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命题。尽管面对多次驳回,但只要拥有正确的法律策略、扎实的法律知识及敏锐的逻辑分析,申请人完全有可能逆转局势,将法律障碍转化为展示品牌实力的契机,最终赢得成功。 “CrossLeader”案件的胜利不仅标志着DOUBLESTAR历经四年艰难历程的圆满落幕,也充分彰显了KENFOX在解决复杂国际商标争议中的创新法律战略与跨境专业实力。 [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IEM, Hoang Thi | Associ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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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异议在越南是必要的?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许多商标权人可能认为,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会自动驳回与现有商标显著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现实情况可能大相径庭。 那种认为非常相似的商标,特别是那些在类似或相关商品及服务上注册的商标,肯定会被驳回的假设,是一种常见的误解。 由于审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原因,即使是那些看起来令人困惑地相似的商标,有时也可能被授予保护。 因此,如果有人得知在越南有一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其在先商标基本相似,尤其对于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那么拖延绝非明智之举。商标权人应认真考虑立即采取果断行动,通过提交商标异议。等待并寄希望于审查员会自动驳回该商标,对于其品牌的未来而言,无异于一场风险过高的豪赌。 KENFOX IP & Law Office 律师事务所 就此问题提供务实的见解,并分析了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商标异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商标异议:在越南的必备策略 在越南的商标审查,与许多司法辖区一样,都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包括对在先的近似或相同商标的检索。在越南提交商标异议确实可以作为一个关键的警示机制。 无论商标数据库系统构建得多么强大,无论审查员多么尽职尽责,错误都是在所难免的。每个数据库在信息、覆盖范围和更新能力方面都有局限性。算法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的判断和评估,尤其是在确定“相似性”方面,因为“相似性”本身就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商标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加上审查时间的有限,可能导致审查员不堪重负,并可能遗漏信息。这些不利因素可能发生在任何流程中,包括审查过程。因此,错误在任何商标审查程序中都是不可避免的。 商标异议机制专门设计用于在审查员初步评估之后,但在商标被正式授予保护之前,提供第二层复审。这种机制允许权利人,即那些最了解自身品牌和整体市场格局的权利人,将潜在的冲突提交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审议。 一份妥善提交的商标异议并非仅仅是笼统的反对;而是一份详细的法律论据,它具体指出商标之间的相似之处、商品/服务的相关性,以及消费者在越南市场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这种详细的警示对于审查员重新评估其初步评估并可能发出驳回而言,可能极为宝贵。 不异议的风险:后果 选择不对相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可能会使您的商标面临重大风险。 冲突商标获准注册: 如果未提交商标异议,且该申请符合所有其他注册标准,则相似商标可能被正式注册。 这种注册赋予申请人合法权利使用该商标,可能在越南市场与您的品牌直接产生冲突和混淆。 消费者混淆加剧: 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相似商标将进入市场,显著增加实际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由于消费者难以区分这些产品,这会直接损害您品牌的声誉. 品牌淡化与侵蚀: 相似商标的注册将导致您的品牌独特的标识和市场影响力逐步被淡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可能会削弱您品牌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日后执行更为复杂且成本更高: 允许相似商标完成注册,然后再试图处理,会变得明显更具挑战性且成本更高。 注册后采取的行动,如撤销程序或侵权诉讼,通常比提起商标异议更为旷日持久、复杂和昂贵。 潜在的市场份额损失: 源于相似商标的消费者混淆可能导致实际市场份额的切实损失。 受相似性误导的顾客,可能会在无意中选择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影响您的盈亏底线。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起异议前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决定提出商标异议之前,需要仔细考虑以下因素。 相似性评估: 全面评估申请商标与您在先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 此项评估应涵盖视觉、发音(声音)和概念上的相似性。 此外,分析两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的相关性。 高度相似性加上相关的商品/服务会显著增加消费者混淆的风险,并加强提出异议的理由。 严格的五个月期限: 务必注意,在越南,自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算,提起商标异议的期限严格为五个月。 错过这个关键的期限意味着您将丧失在初步审查阶段提起异议的机会。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 强烈建议咨询在越南的合格商标律师或代理人。 专家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评估您的异议理由的力度,并熟练地准备和提交必要的异议文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当在越南的商标申请被认定与现有商标高度相似时,尤其是当其注册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时,提起商标异议通常是明智且绝对必要的决定。 这种积极主动的行动在保护所有人的在先商标、防止消费者混淆以及尽可能减少后续的法律和商业后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之,忽视异议,尤其是当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度极高时,可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并对所有人在越南市场的品牌地位造成长期的损害。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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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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