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Vu Thu Uyen

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有哪些异议理由?如何有效适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绝不希望其竞争对手注册与其商标高度近似的标志。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特别是防止消费者混淆,以及制止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或搭便车行为,从而保护其商标所积累的商誉。 为了在越南有效防范上述风险,维护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价值,权利人必须清楚了解《2022年修订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2条和第112a条中规定的“商标异议”与“第三方意见”制度的法律依据。哪些法律理由可以作为提出异议的基础?这些法律依据应如何理解与有效运用?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提供深入分析与实务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协助权利人有效利用越南的商标异议与第三方意见制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1.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先注册商标(第2条第e点):若拟注册的商标与已注册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在先商标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相关方可依据此理由提出异议。在先商标包括已在越南注册的商标,及根据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提出的国际注册商标。 在先申请日期(第2条):第90.2条体现了“先申请原则”,即在满足保护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授予申请日在先的商标以保护。因此,若您在他人之前提交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可依据该条款对对方申请提出异议。 广为使用并被认可的未注册商标(第2条第g点):虽未经注册,但若某商标因被广泛使用而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显著识别度,亦可作为异议理由反对他人对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 下表展示了依据第74.2条第g点提出异议的案例示例: The adverse party’s applied-for mark KENFOX client’s mark   KENFOX 成功地对“HAIN0ZAL + 图形要素”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并取得胜诉。该异议基于我方客户商标在越南市场中被广泛使用的事实,即使: (i) 对方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要素 “HAIN0ZAL” 与我方客户的文字商标 “HAICNEAL” 并无明显近似,且 (ii) 我方客户商标中的“图形要素”在越南尚未获得正式注册。 在本案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认为,鉴于我方客户的 “HAICNEAL + 图形要素” 商标在越南市场的广泛商业使用和高度知名度,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获得充分识别。因此,知识产权局采纳我方依据《2022年修订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提出的异议理由,驳回了对方申请商标中的“图形要素”部分的注册申请。 驰名商标(第74.2条第i点): 根据第4.24条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越南全境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商标。在越南,无论驰名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其商标权利人均有权对他人正在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在依据第74.2(i)条对新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时,异议方必须证明其商标在对方提交申请之前已具备驰名地位。此外,还须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i)因商品/服务类似而可能导致混淆,或 (ii)即使商品/服务不相同,也可能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或使申请人不正当地获利。 下表展示了一个以驰名商标为依据提出异议的案例示例: The adverse party’s mark The client’s mark Trademark: Class: 05 (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 pesticide) Applicant: NICOTEX JSC   Trademark: Class: 02 (Ink used for printers and photocopiers) 09 (Photocopiers) Owner: Xerox Corporation 尽管 (i) NICOTEX股份公司的“XEROX”商标申请所指定的商品为第05类的“植物保护产品:农药”,与施乐公司(Xerox Corporation)在第02类“打印机与复印机用墨水”和第09类“复印机”所使用的“XEROX”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完全不同,且 (ii) 施乐公司从未在越南市场将“XEROX”商标用于第05类商品,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仍以“XEROX”商标在全球范围内的高度知名度为由,驳回了NICOTEX股份公司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已失效但未超过三年的商标(第2条第h点): 已失效但在三年宽限期内的商标(在《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订前为五年)仍可作为提出异议的依据,针对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待审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尽管该商标注册已终止,但只要失效未满三年,该商标仍享有一定的“残留保护效力”,在此三年期限内具有对抗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 2. 商号冲突(第74.2条第k点) 在越南,商号无需申请或注册即可获得保护,无论其是否构成商标的一部分。只要某一商号通过在越南的正当使用建立了合法权利,该商号即可获得保护,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无论作为商号还是商标),若该使用可能导致公众误认。因此,若某待审商标与已在越南商业实践中合法建立权利的现有商号相同或近似,权利人可据此提出异议。 该规定旨在保护企业已建立的商业标识,并防止消费者混淆。 以下表格展示了部分基于商号权利提出商标异议的案例: The adverse party’s mark The prior trade name Trademark 1: Trade name 1: Shenzhen Tongfang Electric New Material Co., Ltd. Case 1: 案例一:深圳同方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Tongfang)诉“TONGFANG TECHNOLOGY、中文字符及图形”商标案 商号权利人——深圳同方电工新材料有限公司(Tongfang)于2019年12月3日提交了异议通知书(编号:PD4-2019-01290),请求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TONGFANG TECHNOLOGY、中文字符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TONGFANG”这一在越南早已广泛使用的商号近似,而该商号在对方提交商标申请之日(2019年8月6日)之前已确立合法权利。 针对上述异议,IP VIETNAM 于2022年3月7日发出通知,支持同方公司的主张。随后,在对第4-2019-29707号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IP VIETNAM 于2021年1月1日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2条第k点,正式作出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Trademark 2: Trade name 2: Ban Mai Tourism Co., Ltd. (English name: AURORA Travel Co., Ltd.) Case...

Continue reading

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1. 什么是越南的商标异议? 在越南,商标异议是一种法律程序,允许第三方在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前称 NOIP)正式授予商标注册前,正式对一件待审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目的是防止那些可能侵犯在先权利或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商标获得注册。这是一种主动预防的措施,旨在避免未来的法律争议和品牌损害。 根据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异议通知应在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提交。然而,在五个月异议期限届满后,任何第三方仍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第三方意见。此类意见可在VNIPO对该申请商标授予保护证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第三方意见允许任何人向负责审查该商标申请的官员提交相关信息或提出关注事项,即使已过正式异议期。这些信息可包括为何该商标不应获得注册的理由(例如:缺乏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等)。 2. 谁可以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第112a条的规定,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商标异议。 这意味着异议权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提出异议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人,也不需要具备直接的商业利益。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只要认为其权利可能因拟注册商标的获准注册而受到不利影响,均有权提出异议。这包括在先商标的权利人、驰名商标持有人,或其他具备合法利益的相关方。 3.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i] 可能引起混淆的风险: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e)条的规定,如果新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可作为异议理由提出。 越南《知识产权法》允许以与驰名商标或未注册但广泛使用的商标可能产生混淆为由提出异议,具体包括: 第74.4(i)条 明确规定,若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即使其使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作为异议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越南享有更广泛的保护。如果申请商标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其适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提出异议。 第74.4(g)条 规定,如申请商标与未注册但已在越南广泛使用并具有认知度的商标相似,且该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也可以作为异议理由。 [ii] 在先权利: 越南《知识产权法》确立了以下几种基于在先权利的异议理由,不仅限于在先商标,还包括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号和版权等: 与在先商标申请构成混淆性近似: 根据第90.2条,如果多个主体为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提交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仅具有最早优先权或申请日的有效申请可被授予保护证书。 与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混淆: 第74.2(n)条规定,若商标与他人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完全相同或仅存在不显著差异,该商标被视为不具显著性。这一条款旨在防止消费者将商标与外观设计混淆,强调产品外观作为识别来源的作用。 与在先商号混淆: 根据第74.2(k)条,若商标与正在使用的他人商号相同或近似,且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则该商标可被拒绝注册。该规定保护已建立企业的声誉,防止公众因商标而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该企业。 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混淆: 第74.2(p)条规定,如商标与受版权保护并为公众熟知的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或名称相同或近似,该商标可能不被允许注册。该条款认识到商标与知名作品之间可能引发的混淆风险。 此外,第73.7条进一步规定,若商标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内容,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该商标将不具备注册条件。与第74.2(p)条相比,第73.7条的适用范围更广,不要求作品必须为公众所熟知。简而言之,第73.7条作为一项普遍性规定,禁止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将任何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商标,无论该作品是否驰名。 [iii] 恶意申请(Bad Faith): 如果商标申请被认为是出于恶意提出的,例如意图攫取已有商标的声誉,利于不正当竞争,可以据此提出异议。该异议理由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7条及第23/2024/ND-CP号法令第34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质上,若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明知某商标已具有一定声誉或被广泛使用,但仍试图申请一个与之混淆性高度相似的商标,意图不正当地利用其声誉、实施恶意抢注,或限制正当竞争行为,即可构成“恶意申请”的异议理由。 [四] 禁止注册的标志(Prohibited Marks) 在越南,某些标志因法律明确禁止注册为商标而可被提出异议。这些标志属于商标注册的绝对拒绝理由,即无论是否存在在先权利,该类标志本身就被视为不具备注册性。 以下为在越南构成绝对拒绝注册的禁止标志类别: 与下列内容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i) 越南或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 (ii) 政府机构、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标志、缩写或全称,除非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明确许可。 越南或外国的国家领导人、民族英雄、历史人物的真实姓名、笔名、别名或肖像。 与认证标志、检验标志或国际组织禁止使用的保证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除非该组织作为商标所有人进行了认证商标注册。 含有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复制内容的标志,除非获得版权权利人的许可。 对商品/服务的来源、特征、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属性造成误导、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由商品的本质形状或因技术特性而必需的形状构成的标志,因其缺乏显著性而不具备注册条件。 单纯由地理术语构成或部分构成的标志,若可能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欺骗性认识。 由非拉丁字母、非英文字符(如中文、俄文、泰文等)构成的外文标志,除非同时标明音译内容作为商标的一部分。 绝对拒绝理由是指基于商标本身的内在特性而导致的注册障碍。如果申请的商标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将直接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因为其被认为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 4.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限是多少?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限为自该商标申请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 过去,越南法律对此并未规定严格的期限,理论上从公告之日直至注册决定作出前均可提出异议。然而,根据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第65/2023/ND-CP号法令的规定,该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异议期限被明确缩短为自公告日起计算的固定5个月时限。 5.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越南的商标异议程序为第三方提供了一个机制,允许其对认为不应被注册的商标申请提出挑战。 提交异议: 任何第三方(“异议方”)均可在该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提出异议。 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至VNIPO,明确陈述异议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异议理由可以基于绝对理由(例如缺乏显著性)或相对理由(例如与在先知识产权冲突)。 通知被异议方: 一旦VNIPO收到包含相关证据的异议通知,将向商标申请人(“被异议方”)发出第一份通知,正式通知其被提出异议。被异议方需在通知之日起两(02)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 在审阅被异议方的答复后,如有必要,VNIPO可向异议方发出第二份通知,说明被异议方已作出回应,并为异议方分配进一步的两(02)个月期限以提交反驳意见。 处理基于相对理由的异议: 若异议基于申请商标与异议方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理由,VNIPO将将异议处理程序与商标实质审查程序合并进行。 异议方将通过一份合并报告获知处理结果,该报告将包含异议处理结果与实质审查结果。VNIPO将不会单独发出关于异议处理的通知。 安排会面以澄清异议内容: 若VNIPO认为有必要澄清异议内容,或应双方请求,VNIPO可安排面对面会议或沟通以进一步说明争议问题。 最终决定与通知: VNIPO将根据现有文件/证据,及/或双方沟通会议的结果,作出是否授予或拒绝商标注册的最终决定。 异议方将收到该最终决定的通知,通知中将包含异议处理结果及实质审查报告。 6.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在越南提交商标异议时,除提交异议函及授权委托书(若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交)外,异议人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与法律论据以支持其异议理由。所需证据类型将依据异议理由而异,可能包括: 在先权利证据: 包括关于在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商号、版权等的相关信息或文件。 在先使用证据(适用于驰名商标或在先使用权的主张): 若异议人主张其商标在越南具有在先使用,应提交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广泛使用的证据。可参考的证据类型包括 (i) 发票, (ii) 广告宣传材料, (iii) 市场调查报告, (iv) 销售数据, (v) 参展记录, (vi) 获奖证书或其他能反映商标声誉的材料。 相似性分析: 对异议人商标与被异议商标之间的视觉外观、读音、概念含义进行详细对比说明,并分析两者的商品/服务的相关性如何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与绝对驳回理由相关的证据(如适用): 若异议基于绝对驳回理由(例如,被异议商标具有描述性或误导性),应提供支持该主张的证据,如词典释义、市场使用情况、被异议商标在实际商业环境中的描述性或通用性使用示例等。 通过提交上述文件,异议人可增强其主张的可信度,提高异议成功的可能性。 7. 如果对方申请的商标与我在先商标高度相似,我是否应在越南提出异议?如果不提出异议,会有风险吗? 如果对方申请的商标与您在先商标高度相似,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客户可能会误以为对方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您,或与您的品牌有关联,从而损害您品牌的声誉与商誉。 与商标获准注册后的撤销程序或侵权诉讼相比,商标异议通常是一种更具成本效益的解决方式。在异议阶段处理潜在的侵权问题,有助于节省后续可能投入的大量时间与资源。 如果您不提出异议,且该申请符合其他注册条件,对方的商标可能顺利注册。一旦注册成功,对方将依法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这可能与您的品牌构成直接冲突。此外,由于系统技术限制,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可能未发现该申请商标与您的在先商标的高度相似性。商标异议制度正是为此而设,作为在注册前的第二道审查机制,在官方初审基础上由公众补充监督。 基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您及时提交商标异议,以引起审查员的注意,使其意识到该申请存在潜在冲突,从而更有可能作出驳回决定。 8. 我可以延长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限吗? 不可以。5个月的异议期限为法定时限,不能延期。 9. 提出商标异议后会发生什么?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将对异议及申请人的答复(如有)进行审查。如有需要,VNIPO可能要求提供补充证据或进一步说明。 最终,VNIPO将作出决定,支持或驳回异议请求。 10. 在越南,商标异议可能产生哪些结果? 越南的商标异议程序可能导致多种结果,主要影响被异议商标申请以及异议人和申请人双方的权利。 异议成功(异议被支持): 如果异议成功,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将作出决定,拒绝注册被异议商标申请。这意味着,申请人将不会获得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专用权。除非申请人成功提出上诉,否则该商标在当前形式下将无法在越南注册。 异议失败(异议被驳回): 若VNIPO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足,将作出决定驳回异议。此时,被异议商标申请将继续进入注册流程,并有可能最终获准注册。申请人将因此获得该商标在相关商品/服务上的专用权。 部分成功: 在某些情况下,VNIPO可能认为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从而仅对部分商品/服务作出拒绝注册的决定。被异议商标可能因与部分商品/服务过于相似而被拒,而对于其他区别明显的商品/服务则可予以注册。面对异议,申请人也可能主动修改商标申请内容以寻求部分通过。 和解协议: 异议人和申请人可能在正式异议程序之外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可能包括: 撤回异议: 异议人同意撤回异议,以换取申请方作出某些让步; 撤回申请: 申请人同意撤回被异议商标申请; 共存协议: 双方达成市场共存安排,以减少混淆风险,例如在地理区域、销售渠道或商品/服务类别上作出限定。 转让: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同意将商标权利转让给异议人。 这些结果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交的证据质量以及双方之间是否愿意协商解决。 11. 在越南,商标异议程序通常需要多长时间? 该程序通常需要 12 至 15 个月 或更长时间,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相关各方的配合程度。 更具体地说,如果异议涉及复杂的法律论点、大量证据或事实争议,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在审查和作出决定时所需的时间将相应延长。若申请人提交了详尽且有力的抗辩意见,VNIPO也需花费更多时间权衡双方的意见。 此外,VNIPO 的处理时间还可能受到其整体案件积压与工作负荷的影响,因此部分案件可能会面临额外的延迟。 12. 在越南提出商标异议需要多少费用? 异议费用可能包括官方规费、律师代理费以及收集证据的相关开支。总费用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有所不同。 13. 我可以在越南撤回商标异议吗? 可以。在越南,异议人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撤回商标异议。 尽管法律并未对撤回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但通常需提交一份经签署的书面通知至VNIPO。该通知应明确表明异议人撤回异议的意图,并通常由异议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如知识产权律师)提交。 只要VNIPO尚未作出最终决定,撤回异议都是被允许的。 14. 越南的商标异议与商标撤销有什么区别? 商标异议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在商标尚未注册前提出,用以阻止具有潜在问题的商标获得注册;而商标撤销则是一种纠正性措施,针对已注册的商标,在其被列入注册簿之后请求其被移除。 如果您及时发现存在潜在冲突的商标申请,异议通常是更可取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来应对该风险。 商标异议 vs 商标撤销:比较维度 时间节点: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申请过程中提出,具体是在该申请被刊登在《工业产权公报》之后(通常是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约2个月)。异议必须在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提出,并且是在商标正式被授予注册之前进行。 目的: 商标异议旨在防止具有法律障碍的商标被注册,可提前提醒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VNIPO)注意与在先权利的潜在冲突。通过异议程序,可以保护既有商标权,避免市场混淆。 异议理由: 主要基于《越南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绝对和相对驳回理由。最常见的异议理由是: 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优先权更早)混淆性近似。 其他可依据的理由包括: (i) 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ii) 商标具有描述性或为通用名称; (iii) 与在先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或版权发生冲突(视情况而定); (iv)...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提起商标异议或第三方意见:哪种选择更优?

如果您认为在越南的某项商标申请可能与您的在先权利冲突或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该申请不符合保护标准,您可以在该商标申请在越南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后,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您对授予该商标申请专有权的意见。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为第三方就待决商标申请发表意见提供了两种选择:(i) 第三方意见书和/或 (ii) 异议申请。 1. 什么是商标异议和第三方意见? 异议 (Opposition) 是一项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对一件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请求主管机关驳回授予保护证书的申请。前提是异议方需提供法律依据来证明其主张。 第三方意见 (Third party observation) 是一项允许公众就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提供意见的程序,审查机构可据此对审查中的申请作出决定。第三方意见通常在申请审查过程中作为审查员的参考来源。 2.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有何异同?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程序的截止日期。 对于异议申请,有严格的提交期限(即商标申请自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申请,该期限分别为4个月和9个月)。 与此同时,提交第三方意见则没有硬性截止日期。在越南,只要商标申请处于未决状态,从申请公布之日起至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签发授予商标注册证的决定之前,均可提交第三方意见。 对比项 标准 第三方意见 (第112条) 第三方异议 (第112a条) 相同点 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异议。 提交第三方意见或异议无需提供利益关系证明. 第三方意见/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陈述法律依据、分析和论点     不同点 费用 无官费 需缴纳规定费用 截止日期 第三方意见可在商标实质审查期间提交,前提是该意见必须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提交。 异议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并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日期之前提交。 程序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接收第三方意见,但可能不会回应,也不会自行启动程序来处理该第三方意见。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异议后,会签发异议编号,并启动一个特定程序,将第三方异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来处理(类似于无效、撤销或上诉程序)。 特征 仅作为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参考来源(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意见信息)。 作为一个独立且分离的程序,类似于商标的撤销、无效或上诉程序。 3. 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的理由是什么? 在越南,一项商标申请可能会因绝对理由和/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注册。 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指的是商标法特定条款所排除注册的标志类别。相对理由 (Relative grounds) 指的是因存在在先权利(无论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引起的冲突。通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 描述性 (Descri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仅用于提供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缺乏显著性 (Distinc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不能以图形方式表现,并且无法区分某个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 欺骗性 (Dece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与在先注册和/或通过使用已确立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Conflict with prior registration and/or prior right established through use)。 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在哪里 成为 战争 梳子 热切地 再次 标签 信号 什么时候 还没有 邮政 符号 在 越南语 男性? 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核心要点 (The bottom line) 如果错过了提起异议的截止日期,大门也并未因此关闭。您仍有机会通过第三方意见程序,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待决的商标申请发表您的看法。 即使您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以阻止该申请最终获得注册,您之后仍然可以针对该第三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vc_column][/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Related Articles: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Opposed in Vietnam: What Strategies for Successful Defense?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引言 (Introduction) 您发现有第三方在越南申请注册一个与您的商标极为相似的标志。尽管您在越南缺乏在先的知识产权,但您希望阻止该相似标志最终成功注册,并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提交异议通知。 关于是否拥有对一个申请商标提起异议的权利,这个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持有者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寻求提起商标异议但又缺乏在先权利的人士而言。 答案是肯定的,但仅在适当的情况下。 异议理由 (Opposition grounds) 根据法律和实践,为阻止一个申请商标在越南获得注册,可以考虑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提交异议通知。在越南,商标异议可以基于 (i) 绝对理由(即申请商标包含或含有被排除注册的标志,例如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欺骗性标志、不道德标志等)和 (ii) 相对理由(即与在先权利相似,例如在先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或版权)。 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for trademark opposition) 在越南,如果没有将在先权利作为异议理由,那么所提交的异议通知显然必须以绝对理由为依据。 您可以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5条和第74.2条 (a, b, c, d, dd)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绝对理由来提起异议。如果您决定基于绝对理由对一个商标提起异议,以下是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通用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 (Generic term) 是指相关公众理解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叫法。通用名称不具备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因为它无法起到其必要的区分功能,换言之,它无法作为来源标识来区分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应被驳回注册。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实体将一个通用名称,即一个用于识别所涉产品/服务类型的词语,主张为其专有标志。 当一个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服务的类别或类型时,它就是通用性的。对于行业和消费者而言,不允许任何人垄断此类通用名称至关重要。一些标志因使用过于广泛(例如,用于止痛药的“Aspirin”阿司匹林、用于化妆品的“Vaseline”凡士林或用于饮料容器的“Thermos”热水瓶等)而失去了其品牌标识能力,将被视为通用名称,如果此类标志被申请注册,则可能构成异议的理由。 一个通用标志完全不具备显著性;即使它已被广泛使用并可能获得了第二含义,它也不能被注册,因为鉴于行业有绝对的使用需求,该标志不能被垄断。根据上述原则,一个有含义的拉丁源字符,如果其含义在越南的相关领域中被频繁和广泛地使用,以至于失去了其显著性,则被视为不具显著性,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d)条规定)。此外,在越南被用作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单词或短语,也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e)条规定)。 供参考!第二含义 (Secondary meaning) 指的是,一个标志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显著性,或者该标志已经超越了其字面本身的意思,从而与特定的来源建立了联系。 1.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曾驳回联合利华(UNILEVER)为其化妆品申请的“Vaseline”商标注册,理由是“Vaseline”一词被视为一个广泛用于指代凡士林(petroleum jelly)的通用名称,因此不具备商标注册的资格。联合利华对此驳回决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大量文件证明“Vaseline”标志自1872年以来已被广泛使用,并且在申请越南注册前已在许多国家受到保护。然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其驳回决定,并补充说明,在越南出版的《英越词典》中,“vaseline”一词就是用来指代凡士林的;并且,“vaseline”一词在国外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它也必须在越南受到保护。. 2. 在近期的一起商标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了对一个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 “” 的保护,理由是该图形已在化妆品领域被相关公众广泛使用并为之所熟知。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描述性术语”构成? 通常,如果一个标志描述了商标申请中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目的、用途、质量、特性或成分,那么它就被认为是纯描述性的。 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g,h) 条规定,一个标志如果描述了 [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例如表示时间、地点、地理来源(注册商标为地理来源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除外)、生产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注册商标为商品或服务质量证明商标时除外)、成分、用途、价值的标志] 和/或 [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业务范围],则不能作为商标发挥作用,因为它不会被识别为一个独特的要素,以表明其商业来源有别于不同制造商/供应商的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在越南的商标审查中,对于文字商标,越南审查员仅基于由通用语言构成的在先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在越南,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官方认可的通用语言包括三种,即 (i) 越南语,(ii) 英语和 (iii) 法语。这意味着,德语、西班牙语或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并非审查员必须进行检索的最低信息来源。因此,这可以被理解为,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即使其含义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也可能被接受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当地消费者可能不理解这些非常用语言的描述性含义。 然而,根据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引入/采纳的商标审查原则/实践,对于由外文文字和音译构成的文字商标,需注意越南审查员将采用“描述性”的一般标准来审查外文文字商标。如果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因任何原因获知,一个包含上述非常用语言中单词/短语的商标被认为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那么该商标 (i) 只有在包含其他显著性要素,并对描述性单词/短语声明放弃专有权的情况下,才能被注册;或者 (ii) 如果不包含任何其他显著性要素,将被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c)条驳回注册。 如果单词/短语属于非常用语言且非拉丁语源,但其表现形式与拉丁字母相同,能够被越南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例如单词“ABPOPA”(俄语,发音为“AVRORA”),那么在商标申请中: 如果申请的商标仅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那么该商标申请将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a)条被驳回保护。具体来说,这样的单词“ABPOPA”被视为一个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 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但它与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在一起,那么这样的商标将被接受注册,但需对该单词(例如“ABPOPA”)声明放弃专有权。 供参考 (FYI)! 一个描述性商标可能因审查员的疏忽/失察而被接受注册。一个词语起初可能看起来像一个自创名称,但深入检索后可能会发现它对其所指定的商品具有描述性。 商标““BEVIGENE” ”便是一个说明性的例子。该商标由一家越南公司为其在第05类(药品)上的医药制剂产品申请注册,本应被驳回保护,但出人意料的是,它在越南获得了注册。我们进行了多方网络检索,发现“BEVI”实际上是一个基因的名称。关于“BEVI”基因的信息可以在以下一些网站中找到。 ›  See https://www.cell.com/fulltext/0092-8674(78)90353-7: The results confirmed that a gene, Bevi, previously assigned to human chromosome 6, dominantly controls baboon type C virus expression in hybrid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198140/: A new genetic locus, Bevi, on human chromosome 6 which controls the replication of baboon type C virus in human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22543/: The Bevi locus...

Continue reading

“DING TEA”奶茶是如何赢得柬埔寨品牌之战的?

1.  柬埔寨是东南亚一个吸引大量外国投资的新兴市场。**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商标申请通过马德里体系或直接提交至柬埔寨,已有数百万件注册商标被公布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中。因此,要在柬埔寨成功注册商标并非易事,因为一个商标很容易被认为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商标申请可能会被审查员直接拒绝。如果没有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协助应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驳回决定,企业主可能会因商标无法获得保护而被迫止步于市场门外。 2. 您的商标申请可能会被审查员驳回,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希望都破灭了。**拥有丰富经验与法律知识的知识产权律师,将协助您制定有效策略,助力商标在柬埔寨“逆袭”成功注册。KENFOX IP & Law Office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解决方案方面拥有近20年的丰富经验,成功驳回了对全球知名奶茶品牌“DING TEA”的驳回决定。我们坚信,“DING TEA”获得注册保护后,将成为品牌持有人在柬埔寨开展业务的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武器。 [背景信息] 3. “DING TEA”奶茶早已为消费者和奶茶爱好者所熟知。**在中国,它是最受欢迎的台湾饮品品牌之一。“DING TEA”品牌正如旋风般迅速席卷全球。尤其在亚洲,“DING TEA”在中国从北到南设有超过350家门店,全球门店数量高达650家。目前,“DING TEA”已在台湾、日本、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越南、缅甸及文莱等地设有分店。 4. DING TEA”(中文商标为“頂呷茶”)的权利人CHU YU HSIANG CO., LTD委托KENFOX IP & Law Office作为其知识产权代理,在柬埔寨第43类申请注册该商标。然而,该商标被柬埔寨知识产权局以与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相关被引商标信息如下: 商标:          (Din Tai Fung,中文) 类别:     第43类(提供饮食服务,包括餐馆、自助餐厅、小吃店、咖啡馆及餐饮服务) 申请号: 31844 申请日: 2008年9月1日 注册号: 31281 注册日: 2009年4月29日 权利人: DIN TAI FUNG CO., LTD 地址:     台北市信义路二段194号 状态:     有效期至2028年 [行动与成果] 5. 根据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可见审查员认为“DING TEA”与“DIN TAI”发音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服务来源。 6. KENFOX IP & Law Office凭借近20年的实务经验判断:“DING TEA”与“DIN TAI”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并不足以造成混淆。**因此,KENFOX依法对驳回决定提起上诉。我们通过对比两商标在结构、含义、发音及商业印象上的不同,阐明虽然两者略有相似,但其差异足以避免公众混淆。 7. 除分析商标异同外,KENFOX还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二者的显著区别。**具体而言,“DING TEA”与“鼎泰丰”已在多个国家(如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及美国)获得注册保护,表明两商标具有共存能力。这一证据极大增强了我们的论点和分析力度。 8. 在被KENFOX提交的分析、论据和证据所说服后,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撤销了原驳回决定,并正式为“DING TEA”授予注册证书。**这一决定为“DING TEA”品牌在“佛塔之国”柬埔寨合法、安全地开展业务铺平了道路。 [经验总结] 9. 提交商标申请前务必进行商标检索。**随着柬埔寨商标申请数量不断上升,被认为与现有商标构成冲突的风险亦随之上升。KENFOX建议:在提交申请前先进行专业检索,预判潜在问题并寻求解决方案,我们的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检索和提供明确建议。 10. 尽早提交商标申请。**即使您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已在多个国家注册,也无法避免被他人捷足先登。须牢记,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制度而非“先使用”原则,这意味着即便您更早使用商标,也可能因他人率先申请而失去保护权。越知名的商标,越容易被投机者盯上。被“抢注”的代价可能是失去整个市场,因此注册商标应“宜早不宜迟”。 11. 咨询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成功推翻DIP驳回决定,对任何商标持有人而言,堪称“打赢了一场硬仗”。如果商标是您品牌战略的基石,这场败仗可能意味着失去市场准入、商机、市场份额乃至客户。KENFOX的律师深知如何构建有效抗辩,聚焦发音、结构、意义、商业印象等差异,为您赢下柬埔寨的品牌之战提供强有力支持。 12. 收集重要证据支持抗辩论据。**在不同国家共存注册的事实,是支撑“商标可区分”的重要依据。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极为重视这类证据。KENFOX在众多类似案件中已有成功经验。如需支持,欢迎访问我们网站:https://kenfoxlaw.com/ 13. 若商标被拒,切勿轻率使用。**若执意在柬埔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被拒商标,可能面临严重法律后果:被控侵权、警方调查、法院传票、商品被查扣乃至媒体曝光,后果难以收拾。请牢记:若未获注册,应立即停止在柬使用该商标,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Continue reading

马德里体系及其潜在风险:一场长达四年的商标保卫战,如何在柬埔寨将“CrossLeader”商标从失败边缘挽救回来?

当DOUBLESTAR GROUP CO., LTD.(一家中国国有上市轮胎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并指定在柬埔寨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CrossLeader”连续两次被拒绝保护时,几乎宣告了该商标注册努力的终结。然而,在KENFOX IP & Law Office坚持不懈的法律支持与精准策略下,DOUBLESTAR最终成功推翻了拒绝决定,为其在柬埔寨的投资保驾护航。 这一最终胜利不仅彰显了DOUBLESTAR的坚定意志,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为其他希望通过马德里体系保护商标的企业提供了战略指南。 法律挑战 我们的客户DOUBLESTAR在注册国际商标“CrossLeader”(国际注册号1354018,指定在柬埔寨保护)时遭遇了重大障碍。该商标涵盖第12类产品,包括多种汽车相关商品。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最初对该商标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理由是“CrossLeader”可能与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已经注册的商标“CROSS”构成混淆,因为两个商标都含有“cross”元素,而“leader”则被视为通用描述性词汇。 应对策略与第二次驳回 KENFOX对第一次驳回的回应是精心设计的,着重强调了“CrossLeader”与“CROSS”商标之间的差异。我们的论点从两个方向展开:首先,KENFOX详细分析了两商标在结构、发音及含义上的不同;其次,我们提供了大量在第12类中含有“CROSS”元素并被DIP接受注册的商标实例,证明“CROSS”一词在业内的广泛使用。尽管如此,该第一次回应并未打动DIP,导致其于2021年2月再次发出第二次驳回通知。 转折点:突破第二次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次驳回通知中,DIP指出只有在获得被引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时,才可撤销驳回决定。这无疑是一个“死局”,因为DOUBLESTAR明确表示无法从TOYOTA获得该同意函。 面对这一障碍,KENFOX与DOUBLESTAR密切协作,重新审视案件并制定了以三大核心论点为中心的强有力抗辩策略: [i] “CrossLeader”的显著性: 我们强调“CROSS”在行业中的广泛使用,证明其固有显著性较弱。通过引用多个已被DIP接受的含“CROSS”元素的商标,我们据理力争客户的商标应受到公平对待。 [ii] 全球接受度: “CrossLeader”已在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充分展现了该商标的显著性及国际认可度。 [iii] 共存事实: 我们强调“CrossLeader”与“CROSS”商标在多个国家(包括TOYOTA所在国日本)均实现共存,且未发生任何法律争议。这一共存事实进一步加强了我们对客户商标具有区分性的主张。 最终胜利:有条件接受保护 DOUBLESTAR的坚持与KENFOX的专业策略终于迎来重大突破。DIP在审慎审查后,最终认可了我们的上诉理由,接受“CrossLeader”在柬埔寨的保护注册,条件是“leader”一词不得单独获得保护。此结果不仅是DOUBLESTAR的一项重要胜利,也体现出KENFOX在应对国际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展现出的专业能力与战略眼光。 结语 当商标被拒且似乎陷入绝境时,如何逆转乾坤取得成功,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命题。尽管面对多次驳回,但只要拥有正确的法律策略、扎实的法律知识及敏锐的逻辑分析,申请人完全有可能逆转局势,将法律障碍转化为展示品牌实力的契机,最终赢得成功。 “CrossLeader”案件的胜利不仅标志着DOUBLESTAR历经四年艰难历程的圆满落幕,也充分彰显了KENFOX在解决复杂国际商标争议中的创新法律战略与跨境专业实力。 [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IEM, Hoang Thi | Associate  ...

Continue reading

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根据越南计划与投资部于 2022 年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韩国已成为越南最大的外国投资国。韩国在越南的投资额已超过 800 亿美元,注册项目近 9,500 个,展现出对越南市场的高度信心。然而,这份信任正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假冒商品泛滥和商标抢注的现象愈发突出。 为应对这一严峻挑战,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举办了题为“从韩国企业视角看假冒商品与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与应对方案”的专题研讨会。KENFOX IP & Law Office 与越南其他四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邀出席并向包括韩国企业、越南市场管理总局、越南海关总局和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内的与会单位发表演讲。同时,市场管理总局还通过展示真品与假冒商品的对比展览,向公众普及辨识方法,增强消费者辨别能力。 在接受越南国家电视台 VTV1 关于如何从根本上遏制假冒商品流通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采访时,Mr. Quan 表示: Foellie 私密香水 Foellie 是由韩国 Laorganic 公司精心研发并生产的女性私密香水品牌。该公司投入大量时间与资源,专注于创新并打造专属女性护理的私密香水产品。 Foellie 私密香水始终以女性健康为核心,确保产品安全、增强自信、提供愉悦的使用体验,这些关键要素构成了 Foellie 产品的高品质。因此,Foellie 不仅在韩国广受欢迎,也在美国、马来西亚、缅甸、日本、泰国等多个国际市场拥有良好口碑。 自 2018 年起,Foellie 私密香水正式进入越南市场。 Foellie 假货问题:品牌越知名,越容易成为假冒目标 韩国商品在越南广受欢迎,不仅因为其设计精美,更因价格合理、品质优良。近年来,随着越南消费者对韩国产品的信任与喜爱不断增强,假冒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Foellie 私密香水亦未能幸免。该品牌因热销而遭遇大量假货充斥市场,这些假货仿冒技术精湛,消费者凭肉眼几乎无法分辨真伪。 不仅线下门店销售假货,网络平台和电商渠道更是成为假冒商品的重要销售通路。 越南商标抢注问题 来自海外企业的知识产权被恶意抢注,已经成为越南市场上一种消极且危险的趋势。这不仅影响越南吸引外国投资的努力,也直接损害外国企业及其消费者的权益。 Laorganic 公司旗下的 Foellie 品牌正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早在 2020 年,Laorganic 公司便震惊地发现有多个个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抢先申请注册 “Foellie” 商标,指定商品为化妆品等类别。 在获得 Laorganic 公司授权后,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其对恶意方提交的 Foellie 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理由包括: Laorganic 是 Foellie 商标的真实权利人; 被抢注的 “Foellie” 商标与 Laorganic 的商标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混淆; 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与不诚信意图; 抢注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真实权利人的声誉与商业利益。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打击假冒与商标抢注行为:需要综合性战略应对 在越南,商标尚未注册受保护,或已被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下,假冒商品和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仍被公然宣传和销售,构成重大挑战。对此,KENFOX IP & Law Office 为 Laorganic 公司提供了一整套战略应对措施,以有效打击假货并保护商标权益。其他权利人也可参考此类策略,针对自身情况采取适当行动,确保在越南的知识产权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第一, 若商标(如 Logo)具备美术作品原创性的条件,除申请注册商标外,权利人可同时将 Logo 向越南版权局申请登记为应用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不能替代商标注册,但能增强保护力度。考虑到越南商标审查周期普遍较长(通常为 1 至 2 年,甚至更久),这类“叠加保护”策略尤为有效。Laorganic 公司已对其 Logo 采用该策略,经越南版权局审查后,授予版权登记证书,确认 Foellie Logo 具备原创性与创作性,依法受越南版权法保护。 第二, 可向版权及相关权利审定中心(ECCR)提交申请,请求其对涉嫌侵权作品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意见。如果权利人已获得越南版权登记证书,并怀疑其作品被侵权,可通过 ECCR 获取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专业评估。一旦专家意见有利,权利人即可据此向越南相关执法机关提出举报,启动维权程序。 第三, 在假冒商品通过电商平台广泛传播的背景下,权利人可授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向相关平台发送警告函,正式要求下架侵权链接。在 Foellie 案中,Lazada 平台积极响应 KENFOX 的要求,协助删除了近 2,000 个涉嫌侵权商品链接。 结语 商标抢注已成为一个日益复杂且令人担忧的问题。这种不道德行为通过窃取他人知识产权,严重干扰正常市场秩序,损害了真正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信心。 打击假冒商品和商标抢注是一场长期、复杂且充满挑战的斗争。但值得庆幸的是,仍有可行方案可以应对。在当前侵权行为愈加复杂与精细化的背景下,权利人除了要投入足够资源外,更应与拥有丰富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律师密切合作,制定系统性、全面性的维权策略,以有效降低风险并应对各种侵权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Continue reading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员 Nguyen Vu Quan 先生连续两年荣获 “Lexology 法律影响力人物” 奖项

KENFOX IP & Law Office 欣然宣布,我所杰出成员 Nguyen Vu Quan 先生因其在知识产权(IP)领域的卓越表现,再次荣膺 “Lexology 2024 年第二季度法律影响力人物”(Lexology Legal Influencer Q2-2024)荣誉称号。这是 Quan 先生继去年荣获 “Lexology 2023 年第二季度法律影响力人物” 称号后的又一次获奖。 (参见:https://www.lexology.com/firms/kenfox-ip-and-law-office/nguyen_vu_quan) Mr. Quan 连续两年荣获 “Lexology 法律影响力人物” 奖项,充分体现了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素养与不懈奉献。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敏锐的战略眼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高度的责任感,Mr. Quan 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法律解决方案,协助客户有效保护并最大化其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 关于“法律影响力人物”奖项 “法律影响力人物”奖项旨在表彰那些在 Lexology 平台上发布的法律文章被广大法律专业人士广泛阅读,并在其专业法律领域内提供具有洞察力和实用性的分析的个人、领袖、律师及专家。这一奖项是对他们对法律界所做出重要贡献的高度肯定。 我们衷心感谢 KENFOX 团队所有同仁一直以来对 Mr. Nguyen Vu Quan 的坚定支持,正是有赖于他们不断提供最新且关键的法律资讯,Quan 先生才能撰写出高质量、富有洞察力且极具价值的文章,为越南及亚洲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确权与维权工作贡献力量。 同时,我们也向 Lexology——这一在全球法律领域享有极高声誉的机构——表达诚挚谢意,感谢其将如此崇高的荣誉授予 Mr. Nguyen Vu Quan,这不仅是对其个人专业能力的肯定,更彰显了 KENFOX IP & Law Office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地位与卓越声誉。 Lexology 全球研究中心是全球领先的在线法律资讯提供者,每日发布来自全球 900 多家领先律所的逾 450 篇法律文章,协助全球法律从业者及时掌握法律动态及监管变更。 Nguyen Vu Quan 先生——在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与版权领域具备执业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人 Nguyen Vu Quan 先生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超过 20 年的丰富经验,擅长处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执法等事务。Quan 先生曾为众多国内外企业及跨国公司提供知识产权维权策略咨询,并成功处理大量复杂且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侵权案件。 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创新的思维能力与卓越的沟通技巧,Quan 先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与赞誉。他经常受邀在国内外知识产权会议中演讲,并在《越南律师杂志》、《投资报》、《工贸报》等专业刊物发表多篇深具影响力的文章。 Quan 先生亦积极参与越南知识产权协会(VIPA)组织的研讨会,并代表协会在科学与技术部下属的品牌与竞争力战略研究院(IPTA)发表演讲。此外,他还曾为 Vinataba、Petrolimex、FPT、Vingroup 等越南大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执法策略培训。 2023 年 3 月,Quan 先生作为唯一一位受邀的越南代表,受韩国对外贸易协会(KITA)及韩国医疗器械产业协会(KMDIA)邀请,向 100 多家从事医药、医疗器械、功能性食品、化妆品及家用产品贸易与生产的韩企发表演讲。2023 年 10 月,Quan 先生应韩国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TRA)邀请,就韩国著名品牌的保护事宜,向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市场管理总局、各地市场监管局与海关总署及多家媒体单位发表专题演讲。 Quan 先生现为 INTA、APAA、AIPPI 等多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活跃成员,并持续为全球知识产权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凭借此次荣获 “Lexology 2024 年第二季度法律影响力人物” 荣誉称号,Mr. Nguyen Vu Quan 再次巩固了其作为越南及亚洲领先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地位。 关于 KENFOX IP & Law Office 在过去 15 年间,KENFOX IP & Law Office...

Continue reading

KENFOX 出席2025年在圣地亚哥举办的INTA年度会议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 — 2025年5月 KENFOX IP & Law Office 在2025年5月17日至21日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第147届国际商标协会(INTA)年度会议中表现突出,展现出显著的国际影响力。此次会议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地的10,000多名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先专业人士,围绕行业前沿趋势、新兴挑战以及全球合作战略等关键议题展开深入探讨。 KENFOX代表阮武军律师积极参与本次会议,主动与来自美国、欧洲、中国、日本、韩国及其他地区的众多合作伙伴开展交流。会议期间,各方就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涵盖人工智能(AI)、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带来的影响、在不断演变的商业模式中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战略方向制定等核心议题。 本次会议期间,KENFOX最令人瞩目的亮点之一是其获得了众多国际合作伙伴的高度认可与赞誉。来自中国、日本、韩国、美国、欧洲及其他多个地区的法律专业人士对KENFOX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及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上的高效执行力表示深刻印象。这充分证明了KENFOX在服务质量方面的卓越表现,以及其在国际舞台上所建立并不断巩固的良好声誉。 除了参与专业事务外,阮律师还积极参加了INTA组织的社区建设项目和各类交流活动,为大会的整体成功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5年INTA年度会议的闭幕式在圣地亚哥标志性的Gaslamp街区举行,现场洋溢着热烈而多彩的节日氛围。来自世界各地的逾一万名代表齐聚一堂,在霓虹灯光、欢声笑语、经久不息的掌声以及精彩纷呈的灯光与音效表演中共襄盛会,营造出一场色彩斑斓、沉浸式的庆典,充分展现了全球知识产权界团结友爱、紧密联系的精神风貌。 当来自不同国家的与会代表共同分享喜悦、握手致意、合影留念并真诚道别的温馨时刻,使本次闭幕式格外令人难忘。在璀璨灯光的映衬下,闭幕式成为文化交流、相互尊重以及全球知识产权界团结精神的有力象征。 2025年INTA年度会议圆满落幕,充分展现了国际合作、持续创新与长期深层次连接的核心价值,并留下了深远印象。KENFOX与阮武军律师谨向在会议期间抽出宝贵时间会面、交流并给予我们信任的各位合作伙伴和同行致以诚挚的感谢。我们期待在2026年于伦敦举办的INTA年度会议上再次与各位携手,共同开启充满启发的新篇章,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共享专业知识,并探索全球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兴发展趋势。 [video width="854" height="48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5/7792679982696126454.mp4"][/video] KENFOX IP & Law Office...

Continue reading

Binh Minh 与 Binh Minh Viet 一案:有哪些宝贵的经验可以借鉴?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大多数人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家意见”(即“评估结论”)是具有决定性的“黄金标准”,为公正的司法判决提供了最可靠的科学依据。   然而,近期塑料巨头 Binh Minh 与后起之秀 Binh Minh Viet 之间旷日持久的商标纠纷,却对这一假设提出了挑战,引发了许多人的深思:当顶级专业评估机构的“侵权”结论被法院视为“仅供参考”时,会发生什么? 权利人如此信赖的专家“盾牌”,是否正在法庭上失去其固有的价值?   Binh Minh Plastics JSC 和 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SC 之间的诉讼是这种复杂性的一个典型例子。 尽管持有 VIPRI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 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Binh Minh Plastics 在法庭上却屡遭挫折。   为什么一个看似“一目了然”的案件会以如此出人意料的方式展开? 当法院有效地“搁置”专家意见——一种在越南被广泛认可的证据形式——时,其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 结合本案提供实用的分析和见解,供权利人在制定有效的越南商标保护策略时参考。   1. 背景 根据法庭记录,成立于 1977 年的 Binh Minh Plastics JSC(原告)是包括“ỐNG NHỰA BÌNH MINH”和“BM Plasco NHỰA BÌNH MINH”在内的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这些商标受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授予的第 180399 , 号 、第 180400 (), 号 和第, 73870 () 号 商标注册证的保护。   U发现成立于 2025 年的 Binh Minh Viet Plastics JSC(被告)在其公司名称 以及 PVC 塑料管产品、包装、招牌和其他商业材料上使用标志“ ”、“BÌNH MINH VIỆT”和“NHỰA BÌNH MINH VIỆT”后,Binh Minh Plastics JSC 采取了非常有条理的行动。 “” “”. 调查: 原告调查并收集了被告在其 PVC 塑料管、包装、标牌和其他商业媒介上使用其公司名称以及标志“BÌNH MINH VIỆT”和“NHỰA BÌNH MINH VIỆT”的证据。   ...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