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商标被抢注后该怎么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申请在先原则”已成为越南恶意商标申请人滥用的一种“高明”手段,用以“抢注商标”并“侵占”合法权利人的商标权。针对外国企业的商标抢注或知识产权盗用,已成为越南一个令人不安且危险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在越南已被他人申请甚至成功注册,并对此倍感失望和愤怒。在许多案件中,商标投机者成功注册竞争对手的商标后,便以此为“武器”,提起法律行动,要求越南执法机构查封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并对真正的商标权人进行处罚。 当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被第三方恶意抢注时,会面临哪些挑战?有哪些方法可以收回商标权?在越南,夺回商标需要哪些法律依据?在本文中,KENFOX IP & Law Office 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以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当前越南商标抢注问题日益专业化、手段日益高明且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有效保护自身在越南的合法权利。 1. 挑战:真正的商标权人在越南面临哪些障碍? 在越南,合法的品牌所有者通常面临以下几项重大挑战: 商标权利未注册 (Unregistered IP rights): 许多合法商标权人虽已在越南将其产品商业化,但尚未注册以确立其知识产权。这就为第三方利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投机性注册和侵占商标创造了可乘之机。 缺乏直接证据 (Lack of direct evidence): 在证明“恶意”商标申请人与真正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商业往来关系方面,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这使得相关主张难以被证实。尽管可以提供间接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真正商标的存在,但这类证据的说服力通常不够强。 “申请在先”原则的主导地位 (Dominance of the "First to file" principle): 尽管并非一项绝对、唯一且不可改变的原则,但在越南的商标确权机制中,“申请在先”原则较之“使用在先”原则被优先适用。这有时会使那些已使用但尚未注册其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处于不利地位。 商标广泛使用的证明难题 (Difficulty in proving widespread use): 即便合法权利人能够提供其商标在越南被广泛使用的证据,但除非案情极其严重,否则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员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支持未注册商标一方的态度通常非常审慎(即不情愿采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应对策略:在越南如何收回商标权? 一旦发现恶意商标,越南《知识产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为合法权利人提供了一系列法律工具,用以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从法律及实践角度看,在越南有四种典型策略可以应对商标抢注: [1] 提出异议 (Opposition): 在商标申请公布日后的5个月内提起异议申请;或者,如果5个月的异议期已过,则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商标申请作出授权/驳回决定之前,通过“第三方意见”的方式提交书面意见,请求IP VIETNAM驳回该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 [2] 无效宣告 (Invalidation): 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执行与申诉处 (Enforcement and Appeal Division, EAD)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6.4条,基于恶意注册理由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贯穿于该商标的整个保护期。 [3] 基于不使用的撤销 (Non-use cancellation):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注册已满5年但未被使用,可向IP VIETNAM提起不使用撤销申请。《知识产权法》第95.1(d)条允许撤销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通常被称为“连续五年不使用撤销”规则。 [4] 谈判购买商标 (Negotiation to purchase the trademark): 与在先注册人进行谈判,以购买其商标。 3. 法律依据:可以依赖哪些法律基础? 我们对经2005年、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进行梳理后,概述了如下旨在清除抢注商标的法律框架。权利人可通过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撤销程序来实现此目标。 以下是可以清除已申请或已注册商标的典型情形: 恶意 (Bad faith)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7.1(b)条及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 商标注册资格 (Entitlement to register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87.2条及第117.1(b)条) 驰名商标 (Well-known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及第75条) 经广泛使用的商标 (Widely used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 商号 (Trade name) (《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 在先著作权 (Prior copyrights) (《知识产权法》第74.2(p)条)。具体而言,与他人在先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中的角色或形象的名称或图像相同或近似,且在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熟知的标志,应被视为不具有显著性,其注册将被驳回。 在先著作权 (Prior copyrights) (《知识产权法》第73.7条)。具体而言,包含对他人作品复制内容的标志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1] 以“恶意”为由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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