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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有效遏制越南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介绍 在许多情况下,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和/或著作权获得保护,而产品包装可以在所有三种知识产权 (IP) 类型下获得同时保护: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著作权。许多权利人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因为他们认为基于商标和外观设计权的维权行动比著作权更强有力且更有效。因此,长期以来,著作权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仅被视为支持性文件/论据的来源。结果,在越南,著作权的建立/保护被低估和忽视了。 然而,在越南执行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面临诸多挑战,而越南商标/外观设计申请审查时间过长则加剧了这些挑战。商标申请的实际审查时间可能在 16-18 个月之间,如果商标遭到第三方异议或被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审查时间甚至可能长达数年。与此同时,权利人一旦申请注册商标/外观设计,竞争对手的类似甚至相同商标/外观设计的商品就会立即进入市场。越南商标/外观设计审查时间过长是造成上述情况的重要原因,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i) 第三方利用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查期间的空档期,肆无忌惮地将产品商业化,而不必担心被起诉; (ii) 即使(未注册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已在越南合法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并已发展成为商业标识,越南执法机关也不愿处理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iii) 第三方利用版权保护机制,将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或产品包装设计注册为版权,以此阻碍权利人的维权行动,即使该商标已获得商标注册证。在越南,撤销版权注册并非易事,而且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注册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还是版权? 据说,信誉良好、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永远是模仿、抄袭和假冒的目标。企业的声誉和商誉越高,就越容易受到非法商人的攻击。信誉良好、知名企业的产线设计和标识一旦投放市场,类似甚至相同的设计、图案和标识的产品就会立即出现。 以下是一些例子 先前商标/包装标签 后期商标/包装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有很多,包括:竞争对手的不正当利益动机、越南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权利确立要求过高且不明确、商标/外观设计申请积压导致权利人无法采取维权行动,以及解决知识产权投诉/争议的时间过长。 当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尚未确立时,许多权利人选择发送警告/停止函或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措施。在越南赢得反不正当竞争的斗争绝非易事。越南法律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只有“在越南的合法商业活动中广泛且稳定地使用商业标识,并且消费者知晓该商业实体以及带有此类商业标识的商品和服务的声誉”的实体才有权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措施。 为此,根据第 11/2015/TT-BKHCN 号通知第 19.1 (d) 条的规定,权利人必须提供“有关广告、营销、展示和展览的信息;销售额;销售产品的数量;分销代理、合资企业和关联方的体系;投资规模;国家机构的评价、大众媒体、消费者的选择,以及其他表明商业实体与其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商业标识相关的声誉的信息”。 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文件是不可能的,因为权利人从哪里获得文件和证据来证明商业标识的广泛使用?尤其是在他们刚刚将产品投放市场,然后立即出现具有类似包装或设计的商品的情况下。 (如果提供)支持性证据是否足以满足“广泛使用”的要求?“广泛使用”的概念意味着什么?上述规定没有对“广泛使用”的概念进行任何定量规定/解释。 实践表明,在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确立之前,或者在商业标识被确立为已在越南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之前,打击知识产权盗窃/侵占的斗争几乎都会陷入死胡同。知识产权盗窃/公然侵占的行为已经了越南的许多投资者、合法品牌所有者和企业。 虽然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可能需要一年或数年时间,但在越南进行版权登记则相对快速和简单。除了满足“原创性”的要求(即作品的保护基于作者的创作,无论其新颖性或创造性如何),向越南版权局提交的作品授予版权登记证书主要基于以下承诺:作品是由作者本人创作的,并且没有抄袭任何其他个人/组织的作品。 越南版权登记机制的缺点是,由于这种版权登记机制极其“快速”和“开放”,许多权利人的商标或标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被非法复制,注册为实用艺术作品,并被授予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被不法商人用作护身符/符咒(或免死金牌),以抵御知识产权侵权的指控。显然,这是一个被滥用的巨大法律漏洞。这肯定会引发许多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和冲突,并将它们转变/升级为严重且无法控制的问题。 有什么办法? 近期签署的大型贸易协定,如《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英国-越南自由贸易协定》(“UKVFTA”),已促使越南不断修订其知识产权法,以期达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然而,现实表明,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始终是一场永无止境的斗争。 因此,与其等待国家立法的改变,不如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免遭盗窃,这仍然是一种明智且有效的方法。为了减轻上述负面后果,打击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预防和限制损害,企业除了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商标和/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外,还应在越南开展必要程序,以版权形式对其商标和产品包装设计进行保护性登记。 版权登记费用低廉,获取版权证书所需时间很短,提交有效文件后只需15-20个工作日。越南法律不禁止知识产权客体在两种或三种知识产权类型下进行登记,只要其满足保护标准即可。 在商标/标识尚未获得保护称号且难以证明“商业标志”已在越南广泛使用的情况下,在越南拥有商标或产品包装设计的版权登记证书将为企业带来以下诸多益处: 举证责任:在越南,版权登记证书持有人无需证明其对争议作品的所有权,除非有越南知识产权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证据。越南的版权登记证书构成作品版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因此,如果您的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您将自动被视为以版权形式拥有该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 版权侵权评估: 在越南,版权登记证书是提起版权侵权评估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文件。具体而言,在向越南主管执法机关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之前,为了支持版权侵权指控,权利人可以向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提交评估请求,ECCR是越南政府机构,有权就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商标/标识保护不同,ECCR 也会考虑伯尔尼成员国外国版权局授予的版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换句话说,ECCR 可以接受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签发的版权登记证书,以就越南境内版权侵权的可能性提供专家意见。 主张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 如果权利人在行政和/或民事诉讼中处理版权侵权时未提交版权登记证书,越南执法机构会犹豫是否采取执法措施。版权登记证书有助于对版权侵权采取执法行动,因为它记录了受保护作品、作者和权利人的全部信息。 避免知识产权盗窃或侵占: 在越南尽早登记作品有助于降低被其他组织/个人抢注并获得作品合法所有权的危险和风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上述原因,版权证书将成为在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争议或侵权中寻求保护的有力且有效的法律工具,尤其是在该标的物仍在评估中且尚未获得保护称号的情况下。 根据我们的观察,近期,在越南利用版权来防止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是一种新趋势,并且这种趋势因为其满足了权利人的两项要求:(i)速度或快速性,以及(ii)与基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的执法效率相当。在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于2016年成立并开始运营的过去8年中,当发现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使用版权登记证书请求ECCR提供关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专家意见/评估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行政和/或民事机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已有相当多的版权侵权评估请求提交给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在一些地方,当权利人提交处理版权侵权的请求并附有ECCR的评估结论时,市场监督力量已准备好处理版权侵权行为。 越南的版权登记证书足够吗? 当你拥有先进武器发动战争时,对方自然也会使用工具或武器来防御和反击。当你攻击某人时,他们会自卫和/或报复你。试图削弱甚至攻击版权登记的有效性,以冷却权利人的热情,或导致版权登记无效,或迫使权利人坐到谈判桌前考虑停止执法行动,这种策略并不陌生。 在最近由隆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的一起版权执法案件中,被指控的侵权人对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的评估结论提出了质疑,理由是:版权登记证书中受保护的作品不具有原创性和创造性,因为它与许多先前存在并广泛使用的商业图像没有实质性区别。 在涉及版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的复杂争议中,实践表明,版权登记证书有时仅起到初步/预备证据的作用。第三方或竞争对手可能会声称自己是争议作品/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作者,或以作品不具有原创性(与许多先前存在的作品没有区别)为由,质疑受保护作品的有效性。 换句话说,仅提交版权登记证书可能不足以在版权-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争议中确定注册作品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巩固法律基础,加强自身地位并在第三方/竞争对手发起一项或多项知识产权争议时获得优势,所有者应主动收集、系统存储并提交其独立创作和设计作品的证据,作为确立其版权的坚实基础。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由越南版权局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签发的版权登记证书; 自我创作的文件/证明,创作作品以确立所有权的过程(例如作品的手稿和作品或产品包装的设计合同);以及 在越南境内外公开使用作品的补充证据,包括带有作品的销售合同、广告材料、服务设施、商业手段等,以及其他确定作品首次使用日期和长期使用情况的文件。 结语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越南正变得日益复杂、普遍,并以惊人的速度持续增长,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在越南等待数年才能获得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并非有效的解决之道。这肯定会使您/您的企业面临无法弥补的风险和损害。同时,在越南,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需要承担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在我们看来,现阶段一种省时快捷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该是:除了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如适用)外,还应优先考虑所有必要的资源,尽快进行版权登记,尤其是在版权和相关权利专业中心(ECCR)已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越南当局的要求对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行为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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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5px"][vc_column_text]"恶意 "最常见的情况是,一个商标在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使用,但没有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注册,而有人(而不是商标所有人)在该商标未注册的司法管辖区申请了一个相同或混淆性的类似商标。这样做的目的是阻止商标所有人进入市场,目的是在商标所有人试图进入该市场时将该商标申请卖给商标所有人,或者仅仅希望从商标所有人的声誉中获利。这类申请可能被视为 "恶意 "申请而被驳回。   共同点似乎是,"恶意 "涉及商标申请人的某种不诚实、滥用或不体面的行为。因此,确认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一个非常相似或相同的商标,或申请一个所谓的 "防御性商标",是否可以构成 "恶意"(在这个意义上,这些商标没有被使用,或没有真正被使用,但仍然阻碍了第三方商标的使用和/或注册)是相当有争议的。   关于什么是 "恶意",总是缺乏可预测性,因为这种概念在各司法管辖区会有不同的规定。 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和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中只有两处提到了恶意,但都没有定义或描述什么构成恶意。第6条之二(3)规定,对于请求撤销或禁止使用以 "恶意 "注册或使用的商标,不应规定时限。第6条之三(7)规定了与 "恶意 "有关的特殊权利,涉及包含国家徽记、标志和标记的商标。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言,没有就什么是 "恶意 "提供进一步的指导。TRIPS第24(7)条提到了 "恶意",但这只限于有关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交叉的具体问题。   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2009年修订)("2005年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什么行为被视为在越南注册商标的 "恶意",因此,对 "恶意"/不诚实作为取消诉讼的理由的解释取决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个案的基础上。然而,当真正的商标持有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恶意")注册人知道真正持有人的商标 ",通过投资、许可或合同关系等表现出来的注册人和真正的商标持有人之间的 "关系","恶意 "商标申请/注册的证据往往被IP Vietnam所接受。   尽管如此,在没有上述 "恶意 "证据的情况下,真正的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96.1(b)条的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保护所有权应当全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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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业产权建立活动统计

申请数量和保护标题 年 专利 实用新型 工业设计 国家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地理标志 应用数量 保护数量 应用数量 保护数量 应用数量 保护数量 应用数量 保护数量 应用数量 保护数量 应用数量 保护数量 2005 1.947 668 248 74 1.335 726 18.018 9.760 3.895 3.507 2 1 2006 2.166 669 236 70 1.595 1.175 23.058 8.840 4.071 3.417 5 2 2007 2.860 725 220 85 1.905 1.370 27.110 15.860 4.920 4.422 4 7 2008 3.199 666 284 75 1.736 1.337 27.713 23.290 7.386 3.631 8 2 2009 2.890 706 253 64 1.899 1.236 28.677 22.730 6.324 4.147 6 2 2010 3.582 822 299 58 1.730 1.152 27.923 16.520 4.236 3.273 7 7 2011 3.688 985 307 69 1.861 1.145 28.237 21.440 4.567 3.378 5 5 2012 3.959 1.025 298 87 1.946 1.121 29.578 20.042 4.901 3.577 7 5 2013 4.169 1.262 331 107 2.129 1.362 31.184 19.659 5.064 3.618 4 6 2014 4.447 1.368 373 86 2.311 1.634 33.064 20.579 6.025 4.200 2 6 2015 5.033 1.388 450 117 2.445 1.386 37.283 18.340 5.627 4.089 7 1 2016 5.228 1.423 478 138 2.868 1.454 42.848 18.040 6.656 4.800 9 7 2017 5.382 1.745 434 146 2.741 2.267 43.970 19.401 6.219 4.745 9 6 2018 6.071 2.219 557 355 2.873 2.360 46.369 18.562 7.508 5.535 6 9 来源 : The IP Office of Vietnam   其他工业产权申请 年 知识产权申请的变更记录 申请的转让 重新授予保护头衔 保护头衔有效期的延长 维护保护头衔的有效性 保护头衔的变更记录 保护头衔的转让 许可证 保护头衔的取消/失效 上诉 搜索/提供信息 反对意见 其他申请 a. 接收申请/请求 2011 1.959 499 693 7.397 4.621 4.715 1.929 742 227 1.205 577 680 1.303 2012 1.773 577 1.231 9.616 5.081 5.192 2.260 777 225 1.353 435 733 1.201 2013 1.766 892 1.283 12.171 5.639 4.394 2.205 677 287 1.364 359 802 1.822 2014 2.997 907 1.413 12.744 6.012 5.483 2.065 809 343 1.362 113 975 1.866 2015 3.419 895 1.244 15.510 6.774 6.097 2.870 1.220 331 1.328 87 952 2.291 2016 2.327 1.223 1.506 18.118 7.264 7.405 2.852 665 362 1.123 278 1.023 1.912 2017 2.578 1.116 1.741 15.601 7.141 6.867 2.546 611 329 1.318 291 1.359 1.957 2018 2.873 1.281 2.187 15.739 8.311 6.455 3.364 413 320 761 39 1.404 1.610 b. 处理申请/请求 2011 1.899 531 574 7.007 4.207 4.197 1.373 497 421 725 237 1.050 979 2012 1.611 679 1.048 8.350 4.491 3.632 1.743 577 653 534 301 882 1.065 2013 1.622 786 1.064 10.730 4.030 3.778 1.697 506 670 969 154 551 1.260 2014 2.196 737 1.469 13.033 5.826 5.893 2.366 931 188 706 79 809 1.839 2015 3.906 1.499 1.499 14.815 6.889 5.212 2.425 865 53 181 87 707 1.989 2016 2.683 1.117 1.806 16.874 6.717 6.547 1.610 1.117 352 968 129 767 1.228 2017 2.501 1.044 1.707 15.378 6.643 7.636 2.636 620 251 548 248 783 1.354 2018 1.700 832 1.426 16.815 5.388 4.992 1.906 530 247 819 - 532 1.589 来源 : The IP Office of Vietnam Readmore: Statistics on IPR infringment cases handled in Vietnam Providing expert opinions / expert witness in support of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Statistics on IP assessment cases during 2009-2018 in Viet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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