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程序中的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及若干显著障碍
1. 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的作用
近年来,尽管在越南多家政府主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权利(IPR)执行已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侵权行为在越南各地仍然严重且普遍,侵权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侵权程度也愈加严重。以商标权为例,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包括:
-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未注册为任何知识产权客体)的包装设计相类似的包装设计;
-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其商号使用;
-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在目前实践中,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南的执法机关(如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等)在采取执法措施之前,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于科技部并具有资质出具与工业产权相关侵权案件专家意见的机构)征求专家意见/专家结论,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依据。此种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对于权利人而言,由于自行判断/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被侵权具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在第三方所使用的标识并非完全相同,而只是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在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之前,大多数权利人通常会主动向VIPRI提出评估申请,请求就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作出评估,并随后将VIPRI的评估结论作为证明侵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从而说服越南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处理。
实践表明,明确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中至关重要。该评估结论/专家意见不仅有助于越南执法机关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也能使被指控的侵权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在许多案件中,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与公正,越南执法机关往往会征求并依赖工业产权评估,而其他个人或组织也会提出评估结论请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获取评估/专家意见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需求。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工业产权评估,也被视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已被正式界定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2. 在越南获取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以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的障碍
2.1. 事实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评估系指由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关的事项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2007年5月24日,科技部长颁布第846/QD-BKHCN号决定,设立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作为越南首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这亦可视为越南首个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自2007年以来,越南未再设立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导致目前的知识产权评估情况如下:
(i)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评估可被视为司法鉴定体系中的内部组成部分;然而,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法》并未提及知识产权评估。具体而言,该法第14条第1款仅规定:“司法鉴定事务所系在金融、银行、建筑、古董、文物及著作权领域设立的非公立司法鉴定机构。”
(ii) 尚无明确规定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人员在获得“司法鉴定人”执照后,是否有权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在实践中,近期胡志明市某法院曾向一名司法鉴定人征求知识产权评估意见。
(iii) 目前,仅有**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具备在越南开展工业产权评估的职能。
基本而言,近年来工业产权评估活动集中于以下两大目标:
-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尽管知识产权评估结论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其已成为越南主管机关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之一。同时,评估结论亦被视为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或终止其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的明确且坚实的依据。此外,评估结论还可帮助企业避免提出不当请求,或避免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然而,正如下文所述,知识产权评估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
2.2. 显著障碍
除知识产权评估活动的积极方面外,目前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有待在今后克服,以改进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具体如下:
(i) 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迄今为止,仅有4名评估人员(即 Mr. Pham Dinh Chuong、Mr. Vu Khac Trai、Mr. Tran Viet Hung 和 Mr. Pham Phi Anh)获得知识产权评估员许可证/许可。自2009年以来,知识产权评估员的数量未有增加。与此同时,近年来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持续增加,发生在不同地区,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庞大,且侵权程度严重。侵权形式主要包括:
- 使用与已受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上高度等同的解决方案;
-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包装设计相似的包装设计;
-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使用;
-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评估人员的不足,使得评估活动难以广泛推广和扩展至权利人,以支持其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此种缺陷亦导致权利人难以及时获得所需的评估/专家意见,增加了评估时间延迟或回应不足的可能性。标准评估时间为30天,因此在评估结论出具之前,侵权产品可能已被分散或售罄。
(ii) 由 VIPRI 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文件尚未标准化
因此,评估文件有时存在不完整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iii) 缺乏针对“商号”争议的评估服务
商号与商标、地理标志、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样属于越南的工业产权客体。商号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能够将使用该标识的组织或个人与同一领域和地区的其他实体加以区分。然而,商号权的设立机制有别于商标、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3(b)条,工业产权中的商号权应基于合法使用而确立。
尽管商号亦属知识产权客体,但迄今并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而事实上商号却极易遭受侵权。尤其常见的是,后成立的企业在其企业/公司名称中使用前一家企业商号的一部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加以使用。
依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9.2条之规定:“所有将与他人已先行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导致对该商号所涉经营实体、机构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均应视为侵犯商号权。” 然而,由于尚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涉及商号争议/侵权的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导致商号权人对追诉侵权行为缺乏动力。执法机关在认定侵权行为时亦感到棘手。该状况持续存在,以致至今仅有极少数商号争议/侵权案件得到解决。
此外,在商号权人先于第三方使用其商号,但之后发现第三方已获得相同商标的注册证书时,商号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更为困难。
(iv) 缺乏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侵权评估服务
目前,由于市场扩张的需要,大量产品的设计与类型不断投入市场进行商业化,制造商几乎不可能将其产品包装设计全部注册为工业产权客体。另一方面,即便申请注册,也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保护证书。
上述情况导致某些组织/个人常常紧盯知名企业,设计/抄袭/仿制商品标签、包装、包装设计,其表现形式、线条、色彩与知名企业的产品高度近似,从而非法牟利。
然而,与商号类似,目前并无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评估服务。与此同时,行政程序的启动亦较为复杂,因为必须证明其商业标识已被广泛、持续使用并为公众所知,方能构成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在实践中,提交明确证据通常十分困难,尤其是在包装设计刚一投放市场即被抄袭仿冒的情况下。此时,知识产权权人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发送停止侵权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期望侵权方自愿停止侵权行为。
(v) 评估结论与专家意见之间的不一致
尽管越南仅有一个官方评估机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两种评估机制,即由 VIPRI 出具的评估结论与由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出具的专家意见。
在某些涉嫌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除向 VIPRI 提交评估请求外,工业产权权利人通常还会向 IP Vietnam 寻求专家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同情境下,VIPRI 与 IP Vietnam 曾作出相互矛盾的意见。
上述矛盾情形,即 VIPRI 出具的不侵权评估结论与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并存,致使越南执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特别是在涉嫌侵权方提交 VIPRI 的不侵权评估结论,而权利人提交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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