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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中国判例与越南法律空白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重复侵权”行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适用更严厉制裁(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中国法律体系明确允许这一做法,但在实践中,要证明重复侵权,需要建立一条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链。近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卡地亚(Cartier)的纠纷中作出的判决,展示了中国法院如何审查证据以确认重复侵权,并据此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该案不仅凸显了权利人可采取的切实举措以强化其主张,同时也揭示出越南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即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背景 卡地亚(Cartier)作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其商标已多次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及各级法院确认具有驰名商标地位。 2020年,卡地亚以张某在微店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手表为由提起诉讼。双方于2021年1月达成和解:张某承认卡地亚的商标权,承诺停止一切侵权行为,销毁假冒商品,并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赔偿金。 然而,张某并未履行和解义务。他不仅未删除侵权内容,反而转移至其他平台继续销售并推广假冒卡地亚手表。随后,卡地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并判令张某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及其他合理费用。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张某存在以下行为: 明知卡地亚的权利及其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可由先前的和解协议予以证明; 通过在微店店铺发布二维码,将流量引导至其微信账号,并在微信朋友圈持续推广假冒卡地亚手表; 新开设微店店铺,宣传新的产品系列,并继续在手表表盘上使用“Cartier”商标; 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甚至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备注商品系非法货物; 使用亲属身份注册并运营账户,并通过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收取货款,以逃避执法监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证据均通过公证、时间戳固定以及法院调查令取得,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存在重复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如下: 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的卡地亚手表; 删除其线上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侵权内容及标识; 向卡地亚支付人民币723,723元,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金668,723元(系基准赔偿的两倍),以及合理费用55,000元; 承担证据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越南法律空白:知识产权案件中缺乏惩罚性赔偿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3条及第585条),越南采取的是纯粹补偿性原则:损害赔偿必须“充分、及时”弥补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与美国、英国等普通法体系不同,旨在惩罚及遏制故意或重复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越南尚未被认可。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这一法律空白日益凸显。当前,越南的侵权行为呈现出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既包括实体市场上的假冒商品,也涵盖电商平台、社交媒体以及跨境直播中的侵权行为。虽然《知识产权法》第205条在难以证明实际损失时,允许法院判处5百万越盾至5亿越盾的法定赔偿,但该赔偿额往往与侵权人非法获利严重不符,难以对重复侵权行为产生有效威慑。 司法实践亦印证了这一不足: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仅具象征意义,远低于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这种“高利润、低风险”的局面助长了重复侵权的滋生。 随着越南不断加深国际经济一体化,该问题愈加突出。越南不仅成为假冒商品的目标市场,也逐渐演变为其过境枢纽。伴随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越南投资及进行技术转让,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严重削弱了投资者信心,也削弱了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已迫在眉睫,以切实保护创新成果,确保公平竞争。 结论 中国卡地亚案件表明,在权利人通过公证记录、网络活动监测及法院调查令等方式建立起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路径为权利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工具,以有效打击故意性、反复性的侵权行为。 然而,在越南,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权利人能够主张的救济措施十分有限。因此,法律学者及实务界均呼吁立法机关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食品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这些领域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故意性、组织化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中国的经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020年,中国修订《民法典》,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允许法院根据情节裁量在实际损失的1至5倍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越南亦可考虑采取类似模式。在立法层面,这意味着需对《知识产权法》及《民法典》进行修订,明确授权在涉及故意、重复、大规模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权案件中适用更高倍数的赔偿,同时严格界定“故意”与“重复”的法律标准,以防止制度被滥用。 在企业层面,企业不应等待立法的变化,而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强化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监测机制;通过公证和技术手段积极进行证据保全;及时提起诉讼以形成有利的司法判例;并积极参与政策磋商,推动更有力的救济制度出台。 通过主动执法与逐步立法改革相结合,越南有望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保护创新成果,并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信心。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SU, Do Van | Associate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Vietnamese People’s Court System and How it Works in Vietnam How to determin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hearing IPR related cases in Vietnam? A trademark-based domain name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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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IP/VIPRI 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您需要了解的重要要点

I. 越南的工业产权鉴定/评估是什么?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鉴定”是一个用来指称专门服务的术语,该服务旨在就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价值评估以及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价值确定等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在越南,知识产权鉴定通常是根据知识产权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自行决定,以解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进行的。执行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鉴定专家),其须在相应鉴定领域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接受过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便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用于解决争议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长,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 根据2006年9月22日颁布的第105/2006/ND-CP号法令(经2010年12月30日第119/2010/ND-CP号法令修订),知识产权鉴定包括以下领域:(一)著作权和相关权鉴定;(二)工业产权鉴定;(三)植物品种权鉴定。 根据2008年2月25日第01/2008/TT-BKHCN号通告(经2012年2月13日第04/2012/TT-BKHCN号通告修订),工业产权鉴定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发明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鉴定;(二)工业品外观设计鉴定;(三)商标和地理标志鉴定;(四)其他工业产权鉴定。 知识产权鉴定(包括工业产权鉴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保护状态鉴定”);(二)确定争议对象是否完全符合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要素的条件(“侵权要素鉴定”);(三)确定争议对象与受保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同、等同、相似、可混淆、不具显著性或可复制性(“相似性鉴定”);(四)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损害价值(见2010年第119/2010/ND-CP号法令第39.1条)。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原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VIPRI”),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经认可的、可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的机构,这些客体包括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闭合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请求方可向 NIIP/VIPRI 请求:(一)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二)评估相似性;(三)确定侵权要素;(四)确定损害数额。然而,在当前阶段,由于人力资源有限,NIIP/VIPRI 仅提供有关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鉴定服务。NIIP/VIPRI 不会就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事项发表意见。 II.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评估在越南执法程序中的重要性 在当前世界及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工业产权鉴定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工具,用于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和生产环境、鼓励投资与创新,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工业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辅助作用 原则上,为了评估和得出是否发生侵权的结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包括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必须受理案件,评估证据,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以便作出关于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及相应处理措施的结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仅起到辅助作用,即基于其专业知识,提供客观意见以协助越南有权机关评估和认定侵权行为。这一点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条中已有明确体现。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以一份名为“鉴定结论书”的文件形式体现,该文件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成果之一。如前所述,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结论是通过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换言之,鉴定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因此,在争议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执法机构和/或相关当事人具有专业辅助作用;但该结论对这些机构或当事人均不具备约束力;鉴定结论并非行政文件,即使出具鉴定的机构可能为国家机关。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若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可以请求/委托先前已进行鉴定的同一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在鉴定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了需要澄清的新情况,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0条之规定,若鉴定请求人或委托人不同意鉴定结果,或者针对同一问题的鉴定结果相互矛盾,即可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以由之前进行过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应请求人或委托人的要求,由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实施。与此同时,若鉴定结论在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需要澄清的新情况,则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的请求与实施应遵循适用于初始鉴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评估和认定,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利益相关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请求/委托,以及是否采用鉴定结论书中的结果。 若 VIPRI 所出具的意见有利于权利人,则该意见可以提交至执法机关,例如科学与技术部(MOST)监察局、市场监管总局(MSD)、海关等。基于该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执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继续推进对投诉人知识产权的执法,例如开展行政突击检查并实施制裁(包括罚款、查扣及销毁侵权产品等)。法院亦可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判,而 VIPRI 的意见往往能成为具有高度说服力的证据,从而支持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2. 工业产权鉴定是工业产权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有效工具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一)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二)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或更正并赔偿损失;(三)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中心提出请求,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争议中的相关当事人和/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赖知识产权鉴定作为解决争议或自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工具。当争议各方在对争议作出结论和/或确定侵权要素方面存在困难,或者他们需要获得案件性质方面的专家意见,或需要补充更多关于保护范围、相似程度、侵权要素等证据,以便在执法机关或涉嫌侵权人面前强化其主张时,通常会提出鉴定请求。 事实上,工业产权鉴定可被作为一种有效工具,帮助权利人行使其对工业产权的自我保护权,或帮助相关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提出工业产权鉴定请求的主要目的在于辅助执法行动,具体包括:(一)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二)基于鉴定结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从而要求其自愿停止侵权,或用以反驳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三)重新审视已确立的工业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或其保护范围;(四)其他旨在保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目的。 3.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在工业产权执法中的法律证据效力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1.1条之规定,书面鉴定结论应被视为主管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证据。该文件须载明的主要信息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名称与地址;提出鉴定请求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鉴定对象、内容与范围;鉴定方式;鉴定结论;鉴定的实施和完成时间、地点。作为证据,知识产权鉴定人基于其知识与专长作出鉴定结论,因此,该结论应视为知识产权专家意见。 据此,鉴定结论书被视为鉴定机构/个人作出的客观鉴定文件,旨在为主管机关提供一份参考性文件,以便该机关在评估和认定是否存在侵权时参考。 根据2013年11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关于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第26.4条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关(即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有权基于案卷中的文件与证据(包括当事人(权利人、涉嫌侵权人及相关方等)提交的证据与文件;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与文件;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关于侵权行为的结论,并对其结论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责任。 NIIP/VIPRI 的“专家意见”相关提示 (i)如何获得对申请人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均有权向 NIIP/VIPRI 提交请求,要求就某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专利是否构成侵权要素发表意见。该请求需提供基本信息,例如申请人的商标或专利注册号。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或样品照片)亦可随请求一并提交。 为提高获得有利 NIIP/VIPRI 意见的可能性,应随同请求提交一份书面说明,阐明案件中的细微之处,或提供更为详尽的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交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在需要强调商标或外观设计显著性的情况下,可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各种第三方商标,以凸显权利人商标或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还可提交有关某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的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及市场认知度的信息,以支持 VIPRI 请求,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商标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支持价值。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并不会就驰名状态发表意见,原因在于:(一)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国家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官方认定;(二)NIIP/VIPRI 无权在越南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VIPRI 并不能基于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进行鉴定,NIIP/VIPRI 仅能基于在越南已注册的商标进行鉴定。 (ii)在越南提起工业产权侵权诉讼,是否必须先取得 NIIP/VIPRI 意见?若未取得,专利权人是否仍可起诉? 越南当局正在努力提升法院官员、法官、海关人员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培训,但由于诉讼所在地法院的不同,司法判决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许多案件中,地方地区的法官缺乏相应经验及法律培训,难以作出符合法律的公正裁判。因此,建议在采取执法行动前,权利人应尽可能先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未取得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取得 NIIP/VIPRI 意见虽非强制性要求,但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却具有必要性。这主要是因为:(一)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二)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尤其是专利案件,对于许多越南法官而言仍属新颖且复杂,其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若能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将极大强化权利人针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因而强烈建议取得。 (iii)法院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意见的约束?若否,该意见对法院裁判的影响有多大? NIIP/VIPRI 意见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将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法律上并不受该意见的约束。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认为必要,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鉴定,或要求特定个人/组织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因此,根据我们的经验,尽管法院并不被 NIIP/VIPRI 意见所约束,但该意见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初步观点,以及法院可能委托的专家/个人/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越南法官普遍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上经验和知识有限的情况下。 (iv)获取 VIPRI 意见的程序 通常,在收到 NIIP/VIPRI 意见请求后,NIIP/VIPRI 会将案件分配给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会审查请求并起草 NIIP/VIPRI 意见草稿。草稿随后将提交给 VIPRI 的合格专家,由其进行最终审查并出具 NIIP/VIPRI 意见。在一般情况下,NIIP/VIPRI 意见大约在45个工作日内可出具。如权利人要求加快审查,NIIP/VIPRI 意见可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约25个工作日内完成。 (v)若 VIPRI 意见不利于权利人,是否应继续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意见后,往往选择放弃继续侵权诉讼。我们强调,NIIP/VIPRI 意见仅作为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意见不利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a)提交新的证据与论点,请求 NIIP/VIPRI 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b)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就其他法律问题(如不正当竞争)发表专家意见;(c)仍然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因为执法机关有权在不依赖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采取执法行动。 Readmore: The Secret Behind the Assessment Conclusion of VIPRI: 5 Question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P Assess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Vietnam: VIPRI’s Contributions and Statistics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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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能够深刻影响越南执法机关的初步观点,特别是在一些知识产权执法经验不足的地方机关。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提出五个关键问题,并提供深入解答。本指南旨在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加深理解,并协助其制定成功的策略,以便在越南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势下,有效保护和执行其权利。 1. 如何获取有利的 VIPRI 鉴定结论:应采取怎样的战略路径? 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只需提交包括请求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涉嫌侵权的证据在内的文件,即可向 NIIP/VIPRI 申请出具鉴定结论。随后,NIIP/VIPRI 将开展鉴定工作,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然而,仅仅提交这些文件并不足以真正优化获得积极结论的机会。 若要显著提高取得有利结论的可能性,当事人必须超越形式化的提交程序。建议在向 NIIP/VIPRI 提交鉴定请求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书面说明,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更为详尽的法律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附上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报告。在涉及商标或外观设计案件时,为证明其显著性,可以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多家第三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强化权利人商标或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若能提供该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广泛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也有助于支持 NIIP/VIPRI 的鉴定请求,并增强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体现某一商标知名度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有辅助作用。NIIP/VIPRI 在鉴定中并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原因主要有二:(i)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正式认定;(ii)NIIP/VIPRI 本身亦无权在越南对某一商标作驰名认定。因此,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前提,而只能依据已经在越南注册的商标作为评判依据。 2. 在越南采取知识产权侵权执法行动:是否必须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 越南有关当局正在努力加强对法院官员、法官、海关机关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培训。然而,法院判决结果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受到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域差异的影响。在许多案件中,地方或农村地区的法官由于法律专业经验和培训水平不一,可能在适用越南法律时面临挑战,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强烈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采取执法行动之前,尽量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没有 VIPRI 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尤其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法律并未规定为强制性要求,但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却极为关键。这种必要性主要源于以下原因:(i)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ii)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涉及专利的案件,对许多越南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而言仍较为新颖且复杂,他们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有限。因此,如能获得对权利人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将极大增强其对抗侵权行为的论据,因而被高度推荐。 3. 越南执法机关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鉴定结论的约束?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书面鉴定结论被认可为十种证据来源之一。同时,《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5条亦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可作为主管机关处理案件或事项的证据来源之一。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或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一,将在诉讼程序中由越南执法机关审查。然而,越南执法机关并不在法律上当然受制于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中,越南执法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独立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重新鉴定,或要求个人或组织提供相关证据。因此,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虽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却可能在极大程度上影响越南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判断,以及其所征询的专家、个人或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部分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的参考价值尤为突出。 4. 若 NIIP/VIPRI 鉴定结论对权利人不利,是否应继续推进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时,会因此而放弃提起侵权诉讼。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仅属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若遇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权利人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a) 提供新的证据和论点,并向 NIIP/VIPRI 请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b)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Office of Vietnam)就其他法律问题(例如不正当竞争)寻求专家意见; (c) 继续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执法机关有权独立作出裁量,不必完全依赖 NIIP/VIPRI 的意见。 5.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何时可以提出请求? 如执法机关及/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2条规定,可向原先出具鉴定结论的组织或个人,或其他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关于“重新鉴定”的更详细说明,可参见我所文章《解读越南知识产权法:为何销售正牌商品仍可能构成侵权?》。 至于“补充鉴定”,若鉴定结论对需鉴定事项的内容表述不完整、不清晰,或出现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新情况,当事人即可依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1条的规定,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所有补充鉴定的申请与实施,均应遵循首次鉴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鉴定与结论时,越南执法机关及/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委托,以及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文件中的结果。 若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利于权利人,该结论可提交至相关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IMOST)、市场监管局(MSD)或海关机关。基于该非约束性意见,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实施行政突击检查、处以罚款、查扣并销毁侵权产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亦可参考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作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已成功协助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若您在越南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需要专业代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Readmore:  你是否真正理解在越南执行知识产权时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What important points you need to know? IP Assess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Vietnam: VIPRI’s Contrib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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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程序中的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及若干显著障碍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的作用 近年来,尽管在越南多家政府主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权利(IPR)执行已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侵权行为在越南各地仍然严重且普遍,侵权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侵权程度也愈加严重。以商标权为例,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包括: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未注册为任何知识产权客体)的包装设计相类似的包装设计;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其商号使用;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目前实践中,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南的执法机关(如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等)在采取执法措施之前,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于科技部并具有资质出具与工业产权相关侵权案件专家意见的机构)征求专家意见/专家结论,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依据。此种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对于权利人而言,由于自行判断/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被侵权具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在第三方所使用的标识并非完全相同,而只是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在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之前,大多数权利人通常会主动向VIPRI提出评估申请,请求就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作出评估,并随后将VIPRI的评估结论作为证明侵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从而说服越南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处理。 实践表明,明确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中至关重要。该评估结论/专家意见不仅有助于越南执法机关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也能使被指控的侵权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在许多案件中,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与公正,越南执法机关往往会征求并依赖工业产权评估,而其他个人或组织也会提出评估结论请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获取评估/专家意见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需求。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工业产权评估,也被视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已被正式界定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2. 在越南获取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以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的障碍 2.1. 事实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评估系指由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关的事项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2007年5月24日,科技部长颁布第846/QD-BKHCN号决定,设立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作为越南首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这亦可视为越南首个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自2007年以来,越南未再设立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导致目前的知识产权评估情况如下: (i)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评估可被视为司法鉴定体系中的内部组成部分;然而,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法》并未提及知识产权评估。具体而言,该法第14条第1款仅规定:“司法鉴定事务所系在金融、银行、建筑、古董、文物及著作权领域设立的非公立司法鉴定机构。” (ii) 尚无明确规定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人员在获得“司法鉴定人”执照后,是否有权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在实践中,近期胡志明市某法院曾向一名司法鉴定人征求知识产权评估意见。 (iii) 目前,仅有**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具备在越南开展工业产权评估的职能。 基本而言,近年来工业产权评估活动集中于以下两大目标: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知识产权评估结论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其已成为越南主管机关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之一。同时,评估结论亦被视为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或终止其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的明确且坚实的依据。此外,评估结论还可帮助企业避免提出不当请求,或避免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然而,正如下文所述,知识产权评估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 2.2. 显著障碍 除知识产权评估活动的积极方面外,目前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有待在今后克服,以改进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具体如下: (i) 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迄今为止,仅有4名评估人员(即 Mr. Pham Dinh Chuong、Mr. Vu Khac Trai、Mr. Tran Viet Hung 和 Mr. Pham Phi Anh)获得知识产权评估员许可证/许可。自2009年以来,知识产权评估员的数量未有增加。与此同时,近年来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持续增加,发生在不同地区,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庞大,且侵权程度严重。侵权形式主要包括: 使用与已受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上高度等同的解决方案;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包装设计相似的包装设计;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使用;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评估人员的不足,使得评估活动难以广泛推广和扩展至权利人,以支持其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此种缺陷亦导致权利人难以及时获得所需的评估/专家意见,增加了评估时间延迟或回应不足的可能性。标准评估时间为30天,因此在评估结论出具之前,侵权产品可能已被分散或售罄。 (ii) 由 VIPRI 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文件尚未标准化 因此,评估文件有时存在不完整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iii) 缺乏针对“商号”争议的评估服务 商号与商标、地理标志、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样属于越南的工业产权客体。商号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能够将使用该标识的组织或个人与同一领域和地区的其他实体加以区分。然而,商号权的设立机制有别于商标、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3(b)条,工业产权中的商号权应基于合法使用而确立。 尽管商号亦属知识产权客体,但迄今并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而事实上商号却极易遭受侵权。尤其常见的是,后成立的企业在其企业/公司名称中使用前一家企业商号的一部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加以使用。 依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9.2条之规定:“所有将与他人已先行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导致对该商号所涉经营实体、机构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均应视为侵犯商号权。” 然而,由于尚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涉及商号争议/侵权的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导致商号权人对追诉侵权行为缺乏动力。执法机关在认定侵权行为时亦感到棘手。该状况持续存在,以致至今仅有极少数商号争议/侵权案件得到解决。 此外,在商号权人先于第三方使用其商号,但之后发现第三方已获得相同商标的注册证书时,商号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更为困难。 (iv) 缺乏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侵权评估服务 目前,由于市场扩张的需要,大量产品的设计与类型不断投入市场进行商业化,制造商几乎不可能将其产品包装设计全部注册为工业产权客体。另一方面,即便申请注册,也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保护证书。 上述情况导致某些组织/个人常常紧盯知名企业,设计/抄袭/仿制商品标签、包装、包装设计,其表现形式、线条、色彩与知名企业的产品高度近似,从而非法牟利。 然而,与商号类似,目前并无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评估服务。与此同时,行政程序的启动亦较为复杂,因为必须证明其商业标识已被广泛、持续使用并为公众所知,方能构成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在实践中,提交明确证据通常十分困难,尤其是在包装设计刚一投放市场即被抄袭仿冒的情况下。此时,知识产权权人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发送停止侵权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期望侵权方自愿停止侵权行为。 (v) 评估结论与专家意见之间的不一致 尽管越南仅有一个官方评估机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两种评估机制,即由 VIPRI 出具的评估结论与由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出具的专家意见。 在某些涉嫌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除向 VIPRI 提交评估请求外,工业产权权利人通常还会向 IP Vietnam 寻求专家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同情境下,VIPRI 与 IP Vietnam 曾作出相互矛盾的意见。 上述矛盾情形,即 VIPRI 出具的不侵权评估结论与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并存,致使越南执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特别是在涉嫌侵权方提交 VIPRI 的不侵权评估结论,而权利人提交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时。 Readmore:  Do You Really Understand The VIPRI Opinion On Enforcing IP Rights In Vietnam?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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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真正理解在越南执行知识产权时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

1. 越南工业产权鉴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鉴定是一项专业服务,旨在就与知识产权(IPR)相关的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包括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估值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损害的评估。在越南,知识产权鉴定通常由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请求,或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依职权决定,以解决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负责该鉴定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或鉴定专家。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其专业领域相应的资质、接受过相关培训,并具备提供专家意见及协助解决争议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所需的专业技能与经验。 知识产权鉴定在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已被正式确立。具体而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201.1条的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组织或个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长,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关于工业产权鉴定,《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14条至第122条作出了全面规定,涵盖以下内容:(i) 工业产权鉴定的内容与领域;(ii) 工业产权鉴定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iii) 工业产权鉴定的请求程序;(iv) 工业产权鉴定对象的交付、接收和返还;(v) 工业产权鉴定样品的收集;(vi) 工业产权鉴定的实施;(vii) 工业产权的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viii)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文件;以及 (ix) 工业产权鉴定服务费用。 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14.1条,工业产权鉴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i) 确定工业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 (ii) 评估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4条至第79条所规定的工业产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专利、布图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及商号; (iii) 确认鉴定对象与受保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混淆、不具显著性或抄袭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iv) 根据价格法律规定的定价方法对工业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04条和第205条的规定评估损害赔偿额。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隶属于科学技术部,是越南唯一具备资质的机构,可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如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请求人可要求 NIIP/VIPRI 按照上述四个方面进行鉴定。然而,目前由于人力资源有限,NIIP/VIPRI 仅提供涉及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鉴定服务。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的事项,NIIP/VIPRI 不提供鉴定意见。 2.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在越南执法程序中的地位:其重要性何在? 在当前越南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工业产权鉴定被视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解决相关争议的有效工具。其在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生产与经营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投资与创新活动。 2.1. 工业产权鉴定:支持执法机关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与争议的有力工具 原则上,为了认定是否发生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包括专业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法院——必须首先受理案件。其后,执法机关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通过这一程序,执法机关才能对知识产权侵权作出合理结论,并决定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客观意见,以协助越南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和结论。这一职能已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条中有所规定。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文件”的形式体现,该文件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如前所述,鉴定结论系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查后形成的结果。本质上,鉴定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或证人意见。因此,在知识产权争议或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虽为执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支持,但对这些机关或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此外,即使鉴定机构为国家设立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亦不属于行政文件。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可以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2条的规定,要求/请求此前已进行鉴定的同一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重新鉴定”。 在鉴定结论对所鉴定内容未作完整或明确说明,或出现新的细节需要澄清时,应当实施补充鉴定。任何补充鉴定的请求及实施,均须遵循首次鉴定的相关规定。如果鉴定结论不完整或不清楚,或者出现新的细节需进一步说明,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有权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1条的规定,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综上所述,为了评估和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执法机关和/或利益相关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请求,以及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文件中所述的结果。 如果 NIIP/VIPRI 出具的意见对权利人有利,该意见可提交至执法机关,例如科学技术部检查局(IMOST)、市场监督管理总局(MSD)或海关。基于该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执法机关可以考虑采取措施执行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开展行政突击检查,并作出诸如罚款、查扣及销毁侵权产品等制裁。当然,法院也可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判;在此类情形下,NIIP/VIPRI 的意见可作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裁决。 2.2. 工业产权鉴定:权利人自我保护工业产权的有效工具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198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i) 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权利并传播权利管理信息,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以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i) 要求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停止该行为,移除并删除电信网络及互联网中的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或更正,并赔偿损失; (iii) 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v)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请求,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行使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权利的过程中,权利人及涉入争议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相关方,可以利用知识产权鉴定作为独立解决问题的工具。通常情况下,当争议双方在就争议结论或认定侵权构成要件方面遇到困难时,会提出鉴定请求。他们也可能寻求专家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性质,或收集更多关于保护范围、相似程度及侵权构成要素等问题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他们在执法机关或涉嫌侵权方面前强化其主张。 事实上,工业产权鉴定可作为一项有效工具,帮助权利人实现对其工业产权的自我保护,并使相关方能够维护其合法利益。提出工业产权鉴定请求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执法行动,具体而言,其用途包括: (i) 用于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求书; (ii) 用于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敦促其自愿停止侵权行为,或用于反驳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iii) 用于重新审视既有工业产权的有效性或保护范围; (iv) 以及用于其他与保护(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的目的。 2.3.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法律证据来源 书面鉴定结论被认可为《民事诉讼法(2015)》第94条规定的十种证据来源之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201.5条的规定,鉴定结论是有权机关处理案件或事项时的证据来源之一。《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1.2条明确规定,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i)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名称与地址; (ii) 请求鉴定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 (iii) 鉴定的对象、内容与范围; (iv) 鉴定的方法; (v) 鉴定结论; (vi) 鉴定的时间、地点及完成情况。 作为证据,知识产权鉴定人基于其专业知识与技能作出鉴定结论,从而构成知识产权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结论文件作为有权机关参考的依据,体现了由负责认定侵权与否的机构或个人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根据《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6.4条(关于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关——包括专业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法院——有权审查并对侵权行为作出结论。其决定须以案卷中包含的文件和证据为基础,包括当事人(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及相关方)提供的证据与文件、有权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这些机关必须对其结论与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承担责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专业能力,已成功协助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从 NIIP/VIPRI 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若您在越南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需要专业代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Readmore: 在越南评估知识产权侵权:四个关键考量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如何在越南证明驰名商标地位:法律途径与实践洞见 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Expertise opinions/IP assessment in IPR enforcement proceedings in Vietnam and several notable obstacles Protecting your IPR in Vietnam – A Guide to VIPRI’s Services and Expertise Key takeaways from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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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评估知识产权侵权:四个关键考量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权利人怀疑其知识产权(IP)遭到侵权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提交申请,请求进行评估或专家意见,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要素。 在审查了权利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后,NIIP/VIPRI 将以“评估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的形式出具书面评估或专业意见。该结论作为权利人随同《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书》(Petition for Handling of IPR Infringement)一并提交的初步证据。申请书将提交至行政执法机构(例如市场管理局、公安、海关、科学与工业产权监察局)及法院。上述机构将据此考虑是否受理或驳回有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申请。 因此,在越南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之前,权利人应当首先向 VIPRI 请求出具评估意见。 1. 知识产权侵权评估结论:为何必要?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在保护和执行越南的知识产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非强制性,但被鼓励:尽管 NIIP/VIPRI 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具有约束力或强制性,但如果其有利于权利人,则应当随同《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书》(Petition for Handling of IPR Infringement)一并提交。一方面,作为科学技术部下属的专业机构,NIIP/VIPRI 被公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权威机构;另一方面,其意见被视为可靠,并且在有利于权利人的情况下,能够显著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越南执法机关的重要性:越南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普遍依赖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这些结论作为受理检查、调查及对被认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的初步法律依据。专家意见在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赋予重大意义。鉴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这类意见对于澄清法律问题、推动案件更为准确的评估至关重要。其作用在于促进知情决策,提高越南各执法机关(如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法院的裁决。 对权利人的帮助:NIIP/VIPRI 的评估与意见有助于解决争议,并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许多权利人利用 VIPRI 的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作为初步证据,并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s, C&D Letters)。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理的多个案件中,一旦被指控侵权人收到随附 VIPRI 评估结论/专家意见的 C&D Letter,通常会同意停止侵权行为。 不应被视为终局:NIIP/VIPRI 的意见或评估结论若认定不存在侵权,并不必然导致越南执法机关拒绝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即使在 NIIP/VIPRI 出具无侵权结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仍可能认为该案件构成侵权并予以处理。越南执法机关并不总是遵循其评估结论。此外,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范围可能因具体案件事实和情况而有所不同,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未必适用于所有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知识产权侵权评估:NIIP/VIPRI 评估哪些客体? 作为科学技术部下属机构,NIIP/VIPRI 被授权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其评估范围涵盖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及地理标志。申请人可请求 NIIP/VIPRI 执行以下事项:(i) 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ii) 评估相似性;(iii) 确认侵权要素;以及 (iv) 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然而,受制于人力资源的限制,NIIP/VIPRI 目前仅针对以下四类客体提供评估服务: 发明(Inventions) 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 商标(Trademarks)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目前,NIIP/VIPRI 不对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等事项提供意见。 3. 知识产权侵权评估程序:具体步骤? 提交评估结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相关方必须向 NIIP/VIPRI 提交评估申请。该申请应附有与涉嫌侵权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确认收到申请及文件:NIIP/VIPRI 将审查申请及所附文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如有必要,NIIP/VIPRI 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文件或信息。 开展评估工作:NIIP/VIPRI 的专家将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该程序包括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与涉嫌侵权的文件及样品进行比对与分析。 出具评估结论并反馈结果:在完成评估程序后,NIIP/VIPRI 将出具《评估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该文件将明确说明所采用的方法及评估结果。对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案件,评估结论通常在 15-20 个工作日内交付申请人;对于发明案件,则需 30-50 个工作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利用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如何操作? 越南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利用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来保护和执行其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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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不使用撤销:可以汲取哪些宝贵经验?

针对第103943号商标注册证书(“DD DANTI,图形”)提出并由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长期追诉的商标撤销请求,持续了整整十年,最终成为越南知识产权(IP)领域的里程碑案件。原本看似只是一个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的简单案件,却演变成企业之间为捍卫和巩固其知识产权而展开的复杂法律争斗。 本案有助于更加明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限制了对该条款的模糊解释,并防止当事人滥用该规定以不当维持其在越南的商标权利。 背景 2015年,中国广州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通过本所——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提出请求,要求撤销第103943号商标注册证书所保护的商标 “ ”(“DD DANTI,图形”),该商标指定用于第03类化妆品和香水产品。 请求人主张,被申请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在越南已连续五年未使用该商标。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市场与价格》杂志(隶属越南财政部)出具的官方函件,该函件确认自2010年至2015年间,该商标未被使用。 作为抗辩,商标权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商标仍在其大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对于剩余商品,公司正在全国各大商场“准备必要的使用条件”。商标权人同时还提交了其商标注册续展申请。 2025年8月8日,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撤销“DD DANTI,图形”商标的有效性,全面驳回了丹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 重要启示 关于撤销“DD DANTI,图形”商标有效性的决定,不仅仅是一项普通的行政裁定,还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进一步阐明了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如何理解和适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 1.“商业准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DD DANTI,图形”商标权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在我方提出撤销请求时进行抗辩,理由是其已在大部分注册商品上持续使用“DD DANTI及图形”商标,同时对于剩余商品,公司正在以下地点“准备必要的使用条件”:(i) 胡志明市第一郡黎自 trọng街160号;(ii) 胡志明市第一郡黎自 trọng街176号;(iii) 胡志明市第一郡勒 Duẩn街34号钻石广场;(iv) 胡志明市第一郡黎圣宗街72号Vincom中心;(v) 岘港市海州郡白藤街74号Riverside大厦;以及(vi) 头顿市水云街159–163号帝国广场。此外,商标权人还提交了续展该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 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在解释《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条第5款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时认为,只有诸如将商标附加于商品或包装上、流通、销售要约、销售广告、为销售而储存、或者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等行为,才被认定为使用。筹备行为、预期的商业计划,或行政手续(如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确立了明确的先例:单纯的使用意图不具备法律效力,唯有实际使用才被认可。任何商标,不论其商业潜力如何,若未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加以真实使用,仍将面临被撤销有效性的风险。 2. 提交续展申请不构成使用证据 除就其在越南“为剩余商品准备必要的使用条件”提出抗辩外,商标权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辩称,其已提交“DD DANTI,图形”商标的续展申请,并以此为依据,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驳回由我所——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出的不使用撤销请求。然而,该抗辩理由最终被IPVN否定。 续展商标注册仅能表明商标权人维持其权利的意图,并不能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存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IPVN明确区分了“维持所有权意图”与“真实使用行为”。续展从性质上而言,仅是一项行政程序,完全独立于商业上的实际利用,不能替代证明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证据。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性不能仅凭履行定期的行政手续来维持。商标权人必须证明其在前五年内通过广告、分销、商品或服务的流通等行为,持续并真实地使用该商标。 在本案中,IPVN的决定明确否认了“续展申请”可作为“使用证据”的观点,而是再次强调了商标保护的核心原则:仅保护那些在商业中被积极利用的标志,而非仅停留在纸面上、处于“冻结状态”的权利。 3. 支持撤销请求的“商标不使用”证据在越南的认定 提出撤销请求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已连续五年未被使用。在越南,由国家机关出具的关于商标使用或不使用状况的报告,被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视为客观且独立的初步证据,可用于审查撤销请求。相反,由请求人自行从互联网收集并提交的证据或文件,不会被接受为支持撤销有效性请求的可采证据。 结论 知识产权并非绝对或永久享有的权利。即使商标已获得注册证书,若未在商业中得到真实且持续的使用,仍可能被撤销。“DD DANTI,图形”案件正是这一原则的明证:唯有通过在越南对商标的实际商业利用,方能维持商标权利的有效性。 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决定不仅重申了对《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和第95.1(d)条的严格适用,而且确立了一个重要先例:使用意图、行政手续或商业准备均不能替代真实使用。这一裁定向商标权人传递了明确的信息:商标权天然伴随“积极且持续商业利用”的义务。 不使用撤销机制不仅维护了法律体系的透明性,还为其他企业创造了机会,以获取并发展具有真正商业价值的商标。通过这种方式,法律促进了公平竞争,排除了仅形式上的所有权主张,并确保保护仅授予那些“活跃”的商标——即在市场中被积极使用的标志,而非停留在纸面上处于“休眠”状态的商标。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Trademark Assignment Recordal in Vietnam Why Can’t A Trademark Owner in Vietnam Address Infringement Issues?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What important points you need to know? The brand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Charles & Keith discusses authentic and counterfeit products Trademarks and trade names: What lessons can be learned from the recent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lawsuit in Vietnam? 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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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您需要了解的要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随着越南逐渐成为创新与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专利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显著增长。越南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在于: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享有临时权利。临时权利能够在申请尚未完成实质审查与授权之前,为专利或外观设计权利人提供重要利益。 本文将探讨临时权利的法律内涵、运作机制、适用条件及限制,并阐明专利及外观设计权利人如何在越南最大限度地利用该项权利、实现商业利益,同时避免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 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何谓及其意义 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是一项法律概念,旨在为发明人和设计人在其专利或外观设计尚未由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期间提供有限的法律保护。这些权利赋予发明人和设计人法律工具,以便在等待授权过程中对其发明或设计遭受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形予以制止。 一般而言,临时权利允许发明人和设计人在其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但尚未获得实际授权之前,对未经许可而商业性利用其发明或设计的侵权行为采取行动。例如,已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有权阻止他人在专利申请公告与专利授权之间的期间内对该发明标的进行商业性利用。同样,提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设计人,可以向在未享有先用权的情况下商业性使用该外观设计的第三人发出通知,告知其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与公告日。如被指控的侵权人经通知后仍继续使用该外观设计或专利,一旦专利获得授权,外观设计或专利权人即可要求对该期间的使用行为给予补偿。 立法者之所以规定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系为应对发明人和设计人在专利或外观设计注册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在许多国家,专利或外观设计的注册过程可能长达数年,在此期间,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成果极易遭遇未经许可的使用或侵权。临时权利为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此阶段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使其能够对在申请公告后、但尚未授权之前的商业性利用行为提起法律救济。 临时权利有助于激励创新,因为其为发明人和设计人在等待申请授权期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若无此类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可能因担忧在注册过程中遭遇侵权或未经许可使用,而缺乏投入新构思或新设计开发的积极性。通过赋予临时权利,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创新成果能够在注册过程中获得保护,从而鼓励其不断探索与实施新的创意与设计。 2. 越南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适用方式 在越南,《知识产权法》对已注册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法律保护,赋予权利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专有权。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受保护外观设计的行为,均构成对其知识产权的侵害。因此,只有经正式授权的外观设计,方能享有与该外观设计相关的合法权利,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均被视为侵权。值得注意的是,外观设计权利的取得系基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外观设计申请所作出的授予决定。 然而,与越南专利法的规定相似,《知识产权法》亦针对“临时权利”作出了例外规定。根据该法第130条与第131条之规定,自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在《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即享有权利,得以通知任何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使用该发明或外观设计的第三方。通知须明确载明申请的提交日期及公告日期。如被通知人于专利或外观设计获得授权后仍继续使用该发明或外观设计,申请人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在相关范围和期间内许可该发明或外观设计使用的许可费作为补偿。 这意味着,即便在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尚未获得授权之前,申请人亦可通过临时权利来主张其权利,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发明或外观设计。但需要强调的是,临时权利的主张必须以合理、正当方式行使,否则可能被视为权利滥用。 同时应注意,临时权利在适用范围与期限上均存在严格限制,并受若干条件与例外的制约。例如,该项权利仅适用于商业性利用,不适用于非商业用途。临时权利亦不赋予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人请求越南执法机关介入或采取执法措施的权利。唯有在发明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获得正式授权后,权利人方可要求使用者支付与该发明、外观设计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价格等值的补偿,且补偿范围与期限须与实际使用相对应。 3. 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缺陷与限制 尽管临时权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供保护,但其亦存在若干潜在的缺陷与限制,需要予以谨慎考量: 保护范围有限: 临时权利仅适用于申请中已经公告的设计特征,任何未披露或未注册的特征均不受保护。这可能导致权利人对于未注册内容的侵权行为处于脆弱地位。此外,临时权利仅赋予申请人向第三人发出涉嫌侵权通知的权利,而不赋予其请求越南执法机关直接处理该涉嫌侵权行为的权利。 存在不确定性: 外观设计或专利能否最终获得授权并无保证,因此,若申请最终被驳回,临时权利将无法实现。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申请人在申请期间行使权利的难度。 举证责任沉重: 在侵权与损害赔偿的认定上,举证责任由权利人承担。这一过程往往复杂且成本高昂,尤其是在临时权利期间,专利或外观设计权利的保护范围尚未最终确定,更加剧了举证难度。 滥用知识产权的风险: 若权利人过早或过度地主张第三方侵犯其专利或外观设计权,而该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后续被驳回,则该行为存在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的风险。过度行使临时权利,超越合理合法的范围,可能被视为反竞争、强制性或过度行为,从而构成权利滥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通常而言,滥用知识产权是指通过不当适用知识产权法律,非法限制竞争或损害其他主体的行为。例如,滥用专利或商标权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或使用特定技术与产品;提起毫无依据的侵权诉讼或发送恐吓信函,以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对专利或版权授权设置不合理条件;从事“专利流氓”行为,即单纯以专利谋取许可费或赔偿金,而不实际生产或销售产品;或利用知识产权形成卡特尔、垄断某些市场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若在发送停止侵权函件时,权利主张“故意超出自我保护权的范围或目的”,则该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如该滥用行为“造成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损害”,则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滥用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因此,在行使临时权利时,申请人必须确保主张行为合理且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相称,否则可能面临被诉“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4. 基于临时权利处理涉嫌侵权并避免法律风险:应如何应对? 在越南主张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需要谨慎考量相关法律框架及潜在风险。以下步骤可帮助企业在越南合理行使临时权利: 了解法律框架: 在主张临时权利之前,必须全面了解越南的法律框架,包括《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条款,以及临时权利适用范围的限制。 监测侵权行为: 企业应当持续监测市场,识别可能使用其专利或外观设计产品/工艺的潜在侵权人。一旦发现可疑行为,应开展调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并收集相关证据。 发出通知: 在确认存在侵权后,企业可向涉嫌侵权方发出通知(例如“停止侵权函”)。该通知应包含临时权利的相关细节,包括申请的提交日期以及专利或外观设计在《工业产权公报》上的公告日期。 协商和解: 在多数情况下,涉嫌侵权方可能愿意通过和解解决争议,而不愿意卷入正式法律程序。企业可考虑与对方协商许可协议,以允许其在支付合理许可费的情况下继续使用相关专利或外观设计。 考虑法律行动: 如协商失败,或侵权行为性质严重,企业可考虑提起法律诉讼。但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必须确保该行为不会被越南法律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 避免滥用知识产权: 在主张临时权利时,需特别注意避免过度行使权利。尤其要避免过于激烈地主张临时权利,或提出故意超出自我保护权范围或目的的主张。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并可能导致企业需向受害方赔偿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正确理解并合理行使临时权利,对于在越南有效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至关重要。尽管临时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利人提供了防止侵权的法律保障,但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框架并注意相关限制,以避免潜在风险。 在越南主张专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临时权利,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为确保在行使过程中不超越自我保护权的范围与目的,亦避免因不当或滥用行为而使自身从原告转变为被告,建议企业在采取行动之前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关于工业设计的简介 5 questions to assess whether your product infringes patents in Vietnam How to use US patents to expedite Cambodian patent examination: A step-by-step guide Main takeaways for seeking protec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in Vietnam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for products under the Hague System – Key to business success in Vietnam New product launch: How to keep your pro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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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寻求外观设计保护的主要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外观设计对于任何依赖产品外观以吸引消费者、诱导潜在买家在众多竞争产品中选择其产品的制造商而言,都是一项极具价值的工具。因此,可受外观设计保护的特征既可以单纯作为一种美学上的吸引手段使用,也可以作为区分产品的方式,帮助其在大量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 打击外观设计侵权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外观设计注册可防止他人生产相同产品,或生产在“有见识的普通消费者”看来未能产生不同整体视觉印象的产品。因此,将外观设计纳入您的知识产权组合,可立即对抗那些往往仅复制模仿产品的“低智”仿冒者。 1. 可授予专利权与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特定外观,包括其三维形状、线条、色彩,或这些要素的组合。但在越南,并非所有的外观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下外观不具备专利性: 由产品的技术特征所决定的外观; 民用或工业建筑物的外观,但可单独使用或组装成建筑物(如商店、售货亭、移动房屋或类似产品)的独立部分或模块的外观除外; 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外观(指通过普通方式由任何消费者使用产品时不可见的外观,但不包括维修或修理过程中的情况); 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秩序的外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在越南,如何界定外观设计相关的“产品”? “产品”是指通过工业或手工方法制造的物品、装置、设备、交通工具,或其用于组装或集成的零部件,该等产品应当具有明确的结构和功能,并可单独流通。因此,图形用户界面、字体、图标不属于“产品”的定义范围。同样,不能单独流通的“图案”亦不具备专利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包含某一图案的产品,可以作为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基于上述“产品”的定义,那些属于整体产品的一部分、无法与整体产品分离,或仅能通过破坏整体产品才能分离的部分,并不具备专利性,因为该“部分”无法单独流通。然而,在实践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仍接受外观设计申请(优先权主张),其可基于在外国提交的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申请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 越南法律并未对二维外观设计作出明确界定。但只要符合“产品”的标准,二维设计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例如标签、丝带、花边、织物或非常薄的“片材”等形式,均可视为二维外观设计。 2. 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 理解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对于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存在侵权可能性至关重要。凡是显著/易于记忆、且对识别某一外观设计并将其与同类产品的另一外观设计相区分具有必要性和充分性的特征,均被视为主要造型特征。 “同类产品”是指用途或功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一个完整产品与用于组装或构成该完整产品的零部件,被视为不同类型的产品。若两个外观设计用于同类产品,并且其主要造型特征的集合相同,则被认为“不具显著区别”。 主要或非主要? 颜色是否构成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其答案因情况而异。对于三维设计,颜色一般不被视为主要造型特征。但对于包装或二维设计而言,表面装饰性特征是重要吸引力时,某种颜色的装饰组合能够向消费者传达审美印象,则可被认定为主要造型特征。 尺寸方面,对于二维设计(如织物、纸张上的装饰线条间距),该间距被视为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但对于包含该设计的产品而言,仅通过放大或缩小比例所引起的整体尺寸变化,并不被视为主要造型特征。 材质方面,制造体现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所使用的材料,不被视为外观设计的主要造型特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 3. 外观设计的一致性要求 未能满足一致性要求(即统一性要求),将导致外观设计申请被拒绝授予保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被视为符合一致性要求: 申请请求保护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申请请求保护一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中该组产品的每一件产品均具有相应的外观设计; 申请请求保护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一项或数项变体,该等变体必须以第一项变体作为基本变体。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外观设计的各项变体之间不得与基本变体或彼此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上述规定,在同一份外观设计申请中提交的各实施例必须具备单一的总体构思,且不得存在显著差异。在实践中,外观设计申请的一致性认定通常依具体情况而定,并取决于审查员的判断。审查员可能要求申请人将若干设计拆分为分案申请;与此同时,也存在审查员要求将原本分开提交的设计合并为一件申请的情况。 4. 外观设计申请中若干重要文件的要求 [i] 外观设计说明书(设计说明):  外观设计说明书必须符合《2023年第23号通告》(23/2023/TT-BKHCN)的规定。基本内容应包括:外观设计名称、产品使用领域、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如有)、照片/图样目录、外观设计的造型特征以揭示该设计的实质、新颖特征的说明,以及权利要求。 [ii] 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样: 申请人通常须提交外观设计的 4 套照片或 4 套图样。一套完整的照片/图样通常应包括透视图及六个基本视图(正视图、后视图、右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且须保持比例一致、方向一致,并按照规定的顺序排列。对于包装类外观设计,仅提交一个视图即可被接受;二维外观设计同理。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照片/图样必须清晰、界限明确;图样必须使用连续不断的实线表示;照片或图样的背景应为单一色调,并与所涉外观设计形成对比。 [iii] 外观设计中使用的商标: 若外观设计中包含商标,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如存在缺乏合法使用的证据,申请人将被要求删除该商标。 5. 外观设计申请被驳回的理由 外观设计申请可能基于以下理由被拒绝保护: 不符合外观设计保护条件:该设计未满足外观设计的定义。部分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可能会因该理由而被质疑。 图样/照片的问题:主要理由包括设计图样质量较差;比例不一致,例如直接拍摄完成品的照片与所提交图样的比例不符。 其他理由: 外观设计未满足专利性要求: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适用性; 优先权外观设计申请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外观设计申请未满足设计一致性要求; 外观设计申请未遵循“先申请”原则; 外观设计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共秩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 px"][vc_column_text] 6. 在越南对外观设计权的保护与执行 [i] 授予待审外观设计申请的临时权利 在越南,若外观设计申请人发现其所申请的外观设计正被他人未经合法在先使用权而用于商业目的,该申请人可书面通知该使用人,告知其已提交外观设计申请。通知书应明确列明申请日及该申请在《工业产权公报》上的公布日,以便使用人决定终止或继续使用。 若被通知人仍继续使用该外观设计,则一旦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该外观设计权人有权要求该使用人支付相当于该外观设计在相关使用范围和期间的许可使用费的赔偿。 [ii] 针对外观设计侵权的执法途径在越南,外观设计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通过两种主要途径寻求救济:(i) 行政执法措施;(ii) 民事诉讼程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刑事救济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新品发布:如何防止产品设计被“盗窃”? 在越南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成功异议的关键要点 New product launch: How to keep your product design from being “stolen”? Industrial Design Related Matters in Vietnam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for products under the Hagu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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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执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五大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消费者总是倾向于选择具有精致且美观设计的产品,因为外观设计能够与消费者建立情感联系,并为产品增加附加价值。因此,在越南的许多领域中,抄袭和模仿他人外观设计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此外,对产品设计进行知识产权(“IP”)保护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能提升其品牌独特性在消费者眼中的价值感,而且在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激增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关键。 基于以下案例,我们总结出五大关键启示,供权利人在决定是否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参考。 案情背景 2018年,PIAGGIO公司以其在越南获得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号第20652号为依据,向越南“DETECH科技发展支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ETECH”)提起侵权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在越南市场制造并销售电动车辆,并在其官方网站(http://detechmotor.com.vn/vn-vi/san-pham/chi-tiet/espero-vs-do/2045.html)上对该电动车进行广告宣传。经比对,被告销售的电动车外观设计与专利号第20652号所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仅存在微小差异。 为支持侵权指控,原告购买了涉案电动车样品,并通过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文件。随后,PIAGGIO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申请出具外观设计侵权鉴定意见书。VIPRI最终作出有利于PIAGGIO的鉴定结论。 2018年,PIAGGIO向河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销毁侵权因素; 赔偿损失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 支付聘请律师费用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 在当地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DETECH停止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判令DETECH向PIAGGIO支付律师费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并补偿其他费用,包括购买电动车样品用于VIPRI鉴定的费用7,227,000越盾(约合315美元),以及向PIAGGIO支付的费用6,397,500越盾(约合280美元); PIAGGIO撤回对DETECH提出的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的赔偿请求,撤回原因不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核心要点 1. 越南外观设计侵权的救济途径 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根据侵权的性质与严重程度,选择行政、民事或刑事途径维权。若侵权产品或假冒产品系经进口进入越南,权利人亦可考虑采取边境控制措施,对入境货物进行监管,并在发现假冒产品时由海关予以扣押。 在越南,外观设计权可通过行政程序(例如:向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科技部监察局、海关等行政执法机构投诉)或民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加以执行。但应注意,刑事途径在法律上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尚未被广泛使用,主要因权利人普遍认为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缺乏经验。然而,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因为其可提供行政途径无法获得的独特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合理律师费补偿等。 2. 公证人证据文书在诉讼中的作用 若缺乏公证人证据文书(Bailiff’s Witness document),原告所购买的涉案电动车样品可能被法院拒绝采纳为合法证据,从而导致PIAGGIO的侵权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在越南的民事诉讼中,通过公证服务固定侵权证据至关重要,唯有如此,调查所收集的侵权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且可采。 所谓“证据标题”(Title of Evidence)或“公证人证据文书”,系载明事实的文件,可作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提交法院,亦可用于证明交易行为的合法进行,或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内容通常涵盖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事实。 3.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的专家意见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科学与技术部,是被认可的工业产权侵权鉴定机构,具备出具涉及专利、外观设计、半导体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领域专家意见的资质。权利人可向VIPRI申请:(i)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ii)评估相似性;(iii)认定侵权要素;(iv)认定损害数额。 但目前受制于人力资源,VIPRI仅接受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与商标的鉴定申请,并不对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问题出具意见。 VIPRI的鉴定意见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若VIPRI意见支持权利人,则该意见亦可提交至行政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市场监管局、海关等),成为行政执法机构是否采取行动(如实施突击检查、罚款、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等)的重要参考。虽然该意见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具有高度说服力。 4. 越南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诉状中,原告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选择撤回该项请求。 在越南法院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难度。要获赔,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实际且直接遭受损害,如财产损失、收入或利润减少、商业机会丧失,或为防止和补救损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等证据必须清楚、合法,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践表明,大多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未能证明属于侵权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遭法院驳回。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赔偿金额通常有限。 5. 律师费补偿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3款之规定,除损害赔偿外,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原告依法有权要求法院裁定由被告承担其聘请律师的费用。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老挝商标执法:高风险地区的明智策略 “Balizam”商标争议——国际合作中对国内企业的沉重代价与严峻警示 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柬埔寨商标驳回案例分享:看KENFOX 如何成功应对包含国际组织名称商标的驳回决定 Measures To Deal With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Rules of evidence to win IP infringement cases in Vietnam Registering Industrial Designs in Vietnam: 6 Mistakes to Avoid and Secrets to Successful Registration Opposing an Industrial Design Application in Vietnam: What secrets to Successful Opposition? What are Key Considerations for Industrial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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