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Dương Thúy

专利说明书 – 一个连接词如何决定专利的“生死”?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如果你认为在专利说明书中,短语 “at least one of A, B, and C” 始终意味着“A 或 B 或 C”,那么现在可能需要重新思考了。在美国专利实务中,对这一看似简单的表达方式的解释已经引发了持续二十多年的争论 - 而这场争论至今仍远未尘埃落定。 这场争议源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 SuperGuide Corp. v. DirecTV Enters., Inc. 一案中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2004 年判决。在 SuperGuide 案件中,法院仅仅基于语法结构以及一个小小的连接词“and”,将该短语解释为“至少一个 A、至少一个 B、以及至少一个 C”。这一解释与大多数人基于直觉所期待的含义形成了鲜明对比。 对于在越南从事专利撰写和翻译的专业人士而言,这绝非“措辞风格”的问题。它可能决定专利权利要求范围的生死存亡。一个连接词或一个排列结构位置的偏差,都可能无意中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侵权执法复杂化,甚至为他人以有效性为由攻击专利打开大门。 在本文中,KENFOX IP & Law Office 的专家并非试图“教授英语语法”,而是要揭示为何 - 个看似无害的短语会在专利说明书中变成法律漏洞 - 更重要的是,作为专利撰写者和译者,我们必须采取哪些措施,才能避免因为一个小小的词:“and”而输掉案件。 1. 来自 SuperGuide 的教训:当 “At Least One Of” 不再意味着 “Or” 要理解这一先例,我们必须回到 2004 年的 SuperGuide 案件。该争议围绕一项与电子节目指南系统相关的专利展开。在 SuperGuide v. DirecTV 一案中,核心权利要求的一项限定如下: “… first means for storing at least one of a desired program start time, a desired program end time, a desired program service, and a desired program type”. [“… 第一存储手段用于存储至少一个期望的节目开始时间、期望的节目结束时间、期望的节目服务以及期望的节目类型”] 双方立场针锋相对: 专利权人(SuperGuide)主张,该语言意味着系统只需存储四类信息中的任意一类或某个子集。这对应了大多数撰写人本能假设的“或(or)”逻辑。 被控侵权方(DirecTV)则认为,该条款要求系统必须针对四个类别(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服务、类型)中的每一个都存储至少一个值——即“和(and)”逻辑: “at least one of A, and at least one of B, and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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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CNEAL vs. HAINOZAL:制止仿冒洗发水系列、强制销毁标签及印刷设备并阻止商标抢注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昆明滇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品牌( ),及其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处理一起仿冒包装的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抢注案件。一家越南公司 ASEM VINA JSC 使用高度模仿 HAICNEAL 商业外观(trade dress / get-up)的包装生产并销售洗发水产品,并以“HAINOZAL”品牌() 投放市场。 由于“HAICNEAL”与“HAINOZAL”并无商标近似性,而 HAICNEAL 的外包装/标签亦未在越南注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传统“商标侵权”思路在本案中并不具备优势。我们立即将争议重心转向越南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派遣内部调查员进入 ASEM VINA 工厂现场取证,记录其大规模生产及储存侵权标签的证据,并同步发出详尽的停止侵权函及向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提交正式投诉。 IMOST 随后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专家意见”。IPVN 出具官方意见,确认 ASEM VINA 的包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监管压力下,ASEM VINA 书面承认违法、正式致歉、披露侵权物料规模(数万米标签),并将所有侵权标签及 6 台印刷设备实际移交至我们客户在河内的办公室进行销毁处理。其后,IMOST 发布正式结论,确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我们对 ASEM Co., Ltd. 提出的“HAINOZAL”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并最终被 IPVN 驳回。此“一揽子策略”效果显著:生产能力被拆解、侵权包装退出市场、潜在商标武器化风险被阻断,HAICNEAL 在越南的商业地位得到全面保护。 客户: Kunming Dihon Pharmaceutical Co., Ltd.(“DIHON”),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第05类)商标权利人;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DONG A”),越南 - HAICNEAL 药用洗发水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侵权方: Công ty Cổ phần ASEM VINA(“ASEM VINA” JSC),越南 - 生产及销售模仿 HAICNEAL 包装装潢的洗发水产品; Công ty TNHH ASEM(“ASEM Co., Ltd.”),越南 - 尝试在越南申请注册“HAINOZAL”(图形商标),用于第03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争议焦点:侵权方以“HAINOZAL”名义生产并准备销售仿冒洗发水,其包装与整体商业外观高度模仿 HAICNEAL,但未直接复制“HAICNEAL”文字标识本身。 DIHON’s products / Genuine Owner         ASEM VINA’s products / Infr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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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PY”商标的侵权:追踪进口方、强制侵权洗涤剂退出市场并启动海关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确认进口商身份、取得 VIPRI 侵权认定、施加多机构执法压力、侵权商品被强制撤市、并落实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越南领先化工与化妆品制造企业 MASSCO JSC,该公司为“SPY”商标(注册号 231175)的注册权利人。案件起因于某未经授权的销售商在 ZALO(越南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 / 社交电商平台)上宣传销售带有“SPY”标识的洗衣液。 我们调查发现涉案商品疑似从泰国进口,遂立即着手追踪来源。通过与总署海关官员协作,我们取得了官方进口数据,确认 DAHACHI Joint Stock Company 大量进口了标注“SPY”商标的洗涤剂,入境港口为海防港(Hai Phong),数量为 1,770 箱(约 7,680 瓶),申报价值约 VND 529,860,000(约 25,000 美元)。随后,我们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 VIPRI)申请商标侵权技术鉴定。VIPRI 出具了鉴定结论编号 NH242-YC,确认 DAHACHI 所进口的“SPY”洗涤剂侵犯了 MASSCO 的注册商标权。 取得注定性的 VIPRI 鉴定后,我们向 DAHACHI 发出停止侵权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提供书面承诺。然而,对方保持沉默。我们随即采取强制升级措施:向越南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管理局、海防海关及公安机关递交控诉,请求认定 DAHACHI 的行为构成严重商标侵权。在上述多部门联合作用下,DAHACHI被迫从市场撤下所有侵权商品。我们随后开展的现场市场调查确认侵权“SPY”洗涤剂已从市场消失。为防止侵权卷土重来,我们进一步将“SPY”商标录入越南海关监管系统。海关随即向全国口岸发布预警通知,要求监控并拦截可疑“SPY”标签进口货物。 本案充分证明 KENFOX 的能力:精准识别与量化侵权进口、取得官方侵权技术结论、协调海关 / 市管 / 公安多部门执法、迫使“沉默侵权者”撤市,并通过海关备案机制建立持续性边境保护,为客户品牌构筑长期防御体系。 客户:MASSCO JSC(“MASSCO”) -越南知名化工及化妆品制造企业,亦为“SPY”商标在越南的注册权利人(注册号 231175)。 问题: MASSCO 位于河内的销售代理发现,一家无关联销售商在 ZALO(越南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 / 社交电商平台)公开宣传销售带“SPY”标识的洗衣液。该商品使用的“SPY”标志与 MASSCO 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初步发现:涉案商品疑似为进口货物(推测源自泰国),并非于越南境内隐秘生产。 结果: 我们通过海关数据锁定进口方为 DAHACHI Joint Stock Company; 我们取得 VIPRI 技术鉴定结论,确认 DAHACHI 所进口“SPY”洗涤剂侵犯 MASSCO 注册商标权; 我们向 DAHACHI 发出附带 VIPRI 鉴定支持的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 在 DAHACHI 拒绝配合后,我们同时向海关总署、市场管理局(Market Surveillance/Market Management Bureau)、海防海关及公安机关递交申诉并升级处理; 在多部门执法压力下,DAHACHI停止侵权行为。后续市场现场调查确认侵权“SPY”洗涤剂已从市场完全消失; 为防止重复侵权,我们随后为“SPY”商标办理了海关备案,促使全国海关对该商标进口货物加强审查与拦截。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为什么该案在法律上具有高度复杂性? (1) 涉案行为具有跨境属性,而非单纯本地仿冒 本案并非在河内某处非法作坊私自印制假标签的典型假冒情形。涉案商品为进口货物(泰国来源)。这意味着: 货物已经合法进入越南境内; 进口方可能提出抗辩:“我们只是从国外进口正品,这与我们何干?”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此类情形更具挑战性,因为执法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法与海关监管机制的衔接应用。 (2) 侵权方拒绝合作 向 DAH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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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追踪:从 VIPRI 鉴定意见到销毁逾 5,000 件侵权产品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一家荷兰跨国企业采取执法行动,该企业在越南拥有其洗洁精瓶体独特外观的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产品最初以匿名方式出现在电商平台:卖家仅公布电话号码,无可核实地址,瓶身上生产商信息模糊,意图规避权利人及执法机关的识别与追踪。通过持续且精准的调查手段 - 包括诱购(trap-order)取证、与卖家直接沟通、追踪发货行为、及进行现场监控 - 我们最终锁定了隐藏生产地点,该地点被嵌入一处更大的工厂园区内以降低可见度并规避执法风险。 随后,我们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 –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申请专家鉴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VIPRI 鉴定确认:涉案越南侵权产品的瓶体外观与客户受保护的工业外观设计相同/高度近似,构成在越南的工业设计侵权。在掌握 VIPRI 技术结论及完整生产地点与规模情报后,我们迅速将案件上报至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IMOST 随后会同当地公安力量对该生产地点实施突击检查,查获 5,000+ 件侵权瓶体产品,并命令销毁全部侵权商品。 此案后来被 IMOST 作为越南工业设计侵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报道。 本案证明 KENFOX 具备以下能力:(i) 成功渗透以网络匿名化为掩护、刻意隐藏的侵权生产链;(ii) 通过 VIPRI鉴定结果有效执行工业外观设计权(不仅限于商标保护);(iii)联合公安实施突击执法,实现大规模查扣、销毁并形成公开震慑。 客户:一家跨国荷兰公司,在越南拥有其洗洁精产品独特瓶体造型 / 外观的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问题:外观高度相似的洗洁精产品(复制客户受保护的工业设计)在越南通过电商和社交销售渠道公开销售。然而: 卖家未提供任何物理经营地址; 卖家仅留电话号码进行私下联系; 瓶体上标注的“生产商”信息模糊不清且不完整; 无明确仓库、无实体门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存在一个隐蔽的生产主体试图通过匿名渠道分销侵权包装,规避追踪与执法。 结果: 通过多次诱购(trap-order)取证、与卖家直接沟通及现场监控,我们成功识别并定位该隐蔽生产地点,该地点被隐藏在一处更大的工厂园区内部; 我们取得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专家鉴定意见,确认涉案瓶体外观构成对客户在越南注册工业设计权的侵权; 我们将案件提交至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IMOST); IMOST 联合当地警方实施突击检查; 查扣并销毁超过 5,000 件侵权瓶体产品; IMOST 将本案作为越南工业品外观设计执法典型案例公开报道。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案件法律难点? (1) 匿名线上销售:侵权产品仅出现在电商/社交电商平台。该销售方: 未公开经营地址; 未提供税号信息; 要求全部通过电话沟通并私下议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此行为具有明显规避意图,目的在于:规避市场监管部门的随机检查;规避民事送达;回避海关部门关注。 (2)制造者身份虚假/不透明: 即便是在实物瓶身标签上,生产者信息亦含糊不清,没有完整的公司名称 + 地址 + 工厂编码。 此举直接阻断了市场监管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的常规执法路径,因为正常程序首先会依据瓶身“生产企业”信息实施核查。 该侵权方并非仅仅复制瓶型,而是在有意识地隐藏企业身份及生产地点,以规避执法追踪。 (3)工业设计权而非普通商标侵权: 本案并非商标标识或文字近似争议,而是工业设计侵权 -即对受保护产品瓶体外观/造型/轮廓/结构的非法复制。这点至关重要,因为: 许多越南执法人员较熟悉“假冒商标标识”形式; 较少处理仅以产品外观复制为依据的执法行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此背景下,我们必须: 证明该外观设计已在越南合法注册并受保护; 证明涉案瓶体外观与受保护设计仅存在非实质性差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属于技术性比对问题,而非简单“肉眼可见复制”。 因此,必须以VIPRI(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出具的专家结论作为技术支撑与执法依据。 3. KENFOX 策略与行动 (i) 秘密识别真实生产方 我们并未依赖瓶身上印刷的虚假信息,而是采取主动调查措施,包括: 依据线上信息中公布的联系电话直接与销售方接触; 伪装买家 / 进行控制性试购; 跟踪履约行为(由谁配送、货物从何处提取、库存周转速度); 监控沟通与物流模式;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通过上述手段,我们不仅确认“有人在销售”,而是追踪到**“供货来源的真实物理位置”**。 最终经过持续监测与施压,我们锁定了实际生产场所。值得强调的是:该生产设施隐藏在一处更大型工厂园区内,而并非独立工厂。这是一种典型的规避策略 - 利用“厂中厂”模式隐藏侵权生产线。 我们不会被动等待执法机关去“寻找仓库”。即便侵权人试图利用虚假联系方式隐藏身份,我们仍完成实地查证,锁定生产源头。 (ii) 证据准备与侵权技术依据构建 在锁定生产地点后,我们必须在工业设计层面证明侵权,而非仅凭“外观相似”主观判断。为此,我们向**VIPRI(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正式申请《鉴定结论》,请求评估: 该越南企业生产并销售的洗洁精瓶外观; 是否与我们客户在越南注册的工业外观设计权; 构成混淆性相似 / 实质性相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VIPRI 随后出具结论,明确认定: 该越南产品瓶体外观侵犯了该荷兰公司受保护的工业设计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该意见至关重要,因为无论是 IMOST 还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工业设计案件时均高度依赖 VIPRI 的专业鉴定,以回答核心问题:“这是对受保护设计的侵权复制,还是普通通用瓶型?” 我们取得 VIPRI 权威技术意见,将“外观仿制投诉”转化为足以执行现场查处的侵权案件。 (iii) 向执法机关升级:IMOST + 当地公安 在掌握生产地点、持续生产证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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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力击败恶意抢注: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 维护其品牌,抢注人商标被法院撤销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述 KENFOX IP & Law Office 在一宗围绕“LChau”名称的复杂商标—商号纠纷诉讼中,为 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 取得重大胜利。本案自 2020 年启动,历时将近四年,是越南颇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争议之一。本案胜利不仅属于我们,更属于我们的客户- 一家在越南全国拥有近 2000 家连锁药房、行业领先的医药企业。 2016 年,客户收购了位于胡志明市的 04 家药房,旨在建立覆盖全国的综合药房生态体系,以满足越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2017 年,客户以被收购药房体系的商号为基础,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注册商标“LChau”。 然而,IPVN 以“LChau”与一名胡志明市个人(Ms. Loan)于 2016 年初注册的同名商标“混淆性近似”为由拒绝保护申请。该商标于 2017 年 12 月获颁注册证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客户于 2018 年启动商标无效程序,主张该商标与客户收购前已广泛使用的商标与商号“LChau”混淆性近似。经充分审查证据,IPVN 于 2019 年 7 月 作出决定,宣布 Ms. Loan 的商标无效,并随后向客户授予商标注册证书。 看似尘埃落定,然而真正的争端自此拉开序幕。2020 年 1 月,鉴于胡志明市仍有若干药房使用与“LChau”相同的名称,客户发出侵权警告信要求停止使用。讽刺的是,其中一封警告信寄到了 Ms. Loan——即此前被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人。 2020 年 3 月,Ms. Loan 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IPVN 的无效决定,恢复其商标有效性。 一旦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会怎样?客户自 2017 年以来重金打造的、覆盖近 2000 家门店的药房体系将面临: 被迫更名; 品牌形象重塑; 甚至停业、关闭;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品牌信誉受损及商标价值消灭不可估量且难以弥补。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LChau 出庭,捍卫 IPVN 决定,并向法院充分证明:越南法律保护在先商号权,即使未注册为商标;只要存在明显的混淆可能性与消费者风险,尤其是在医药高度敏感行业,无需提供“实际混淆的证明”即可构成侵权与无效理由。 2023 年 12 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确认无效决定合法有效,并拒绝恢复被撤销商标,正式终结长达 4 年的诉讼。这一判决让 LChau 得以继续在越南使用并扩展“LChau”品牌,无需被迫购买、回购或放弃自身品牌身份。 委托人: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一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于 2016 年底进入越南市场,通过收购并重新品牌化若干药房,统一使用“LChau”商号,并以该商号积极构建药房生态体系。 问题:在 LChau 尚未取得商标保护之前,一名个人(Ms. Loan)于 2016 年初申请并获批“LChau”商标注册,并于 2017 年 12 月获发证书。 当 LChau 于 2017 年申请注册“LChau”商标时,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以 Ms. Loan 的在先注册为由予以驳回。 这使得抢注者拥有了一件“合法武器”: 从登记记录上看,她成为“LChau”名称的权利人,而此时 LChau 已在越南投资、布局并运营品牌体系。 这不是普通的官方驳回情形。抢注商标可被用于: 威胁行政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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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Foellie”伸张正义:KENFOX 如何成功撤销恶意抢注并制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报复性行动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述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成功解决了一起围绕“Foellie”品牌长达四年的争议,代理韩国正当权利人 Laorganic Co., Ltd. 维护对 “Foellie” 商标及标识的合法权益。越南个人 Lưu Ngọc Anh(同时为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 董事)于 2020 年申请将“FOELLIE”商标注册用于第03类商品。值得注意的是,我方客户 Laorganic 自 2018 年起已在越南使用其“”标识。2022年7月,我方客户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商标审查中心(TEC)提出对 Lưu Ngọc Anh 所申请“FOELLIE”商标的异议。在商标异议审理期间,我方向客户建议将其“”标识作为美术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并于2022年9月取得越南版权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22年10月,我方协助 Laorganic 向版权与相关权利鉴定中心(ECCR)申请专家鉴定意见(“鉴定结论”),认定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及其负责人 Lưu Ngọc Anh 非法使用(复制)上述美术作品。ECCR 出具的“专家意见”确认 La Pharma / Lưu Ngọc Anh 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2023年9月,我方向市场监管总局第 - 局(Market Surveillance Agency 1 - MSA)提交商标侵权处理申请。但由于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 采用线上销售模式,且 MSA 未能查获其藏匿侵权商品的具体地点,因此未能当场查获产品。 2024年11月,案件迎来关键转折点。IPVN 商标审查中心发出通知,驳回 Laorganic 的异议,从而促成商标注册证书第525787号(“FOELLIE”)于2025年1月核准授予 Lưu Ngọc Anh。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 立即发起报复性法律行动,通过发送警告函恐吓 Laorganic 的授权经销商、要求 TikTok/Shopee/Lazada 平台下架其官方渠道、传唤销售人员至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并要求以高额“转让费”交换商标权利。KENFOX 就此展开多维度反制:我们再次取得关于 Foellie 标识被非法复制的“专家意见”(鉴定结论);向越南市场监管机关提出执法申请;并系统构建恶意抢注与滥用知识产权程序的证据链。同时,我们推动电商平台重新审查该争议 - TikTok 越南于2025年8月25日同意恢复 Laorganic 账号并暂停下架措施,确保客户销售及沟通渠道得以恢复。 最为关键的是,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05432/QĐ-SHTT号决定,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87.2及96条之规定,以“恶意申请及无合法权利人资格”为由,撤销第525787号商标注册证书。最终结果:侵权方失去策略优势,Laorganic 的品牌与经销网络全面恢复,同时,客户现正准备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5条就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行为展开损害赔偿追诉。 本案充分体现我方在越南有效打击恶意商标抢注、恢复电商渠道运营、并将被武器化的注册权彻底逆转为合法品牌权利人全面胜利的能力。 客户: Laorganic Co., Ltd.(大韩民国),Foellie 品牌及标识的合法权利人 对方当事人: Lưu Ngọc Anh / La Pha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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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嘉权知识产权事务所作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的专题演讲。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很荣幸受 Jiaquan IP(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机构之一,拥有800名专业人员)邀请,于2024年10月24日作主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的专题演讲。广东省经济促进会代表亦出席了本次活动。 不可否认,东南亚已迅速崛起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来自中国、韩国、日本、欧洲及美国的投资者正加速布局越南、老挝、柬埔寨及缅甸,由此推动了区域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此前,2024年10月17日,Nguyen Vu Quan 先生在上海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举行会面并作专题报告。 2024年10月18日,他为中国企业代表及法学院学生作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企业战略”的演讲。刘海虹教授(Liu Haihong / 刘海虹)对该演讲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内容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及对正在寻求拓展东南亚市场(尤其是越南、老挝、柬埔寨及缅甸)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VGBixk3Q1u6-xkpdCBJHg)。 2024年10月23日,他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广州办事处)作“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专题分享。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Nguyen Vu Quan 先生系KENFOX的合伙人及知识产权代表,拥有二十年在越南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处理知识产权争议与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 他多次受各大学与行业协会邀请,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与争议解决作专题演讲。 他曾代表一家韩国知名品牌,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海关及市场监管机构作专题报告: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他曾在首尔发表关于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主题演讲: 驾驭知识产权格局:韩国企业向越南出口的关键考虑因素 他连续两年获LEXOLOGY授予“Legal Influencer(法律影响力人物)”称号: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员 Nguyen Vu Quan 先生连续两年荣获 “Lexology 法律影响力人物” 奖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Readmore: 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广州代表处〕会谈并作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专题报告 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面 在上海国际研究大学进行“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主题演讲 — KENFOX IP & Law Office KENFOX 就中国企业跨境知识产权战略在山东省威海市作专题演讲并合作设立“东南亚知识产权工作站”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嘉权知识产权事务所作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的专题演讲。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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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国际研究大学进行“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主题演讲 — KENFOX IP & Law Office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4年10月18日,KENFOX IP & Law Office非常荣幸受上海国际研究大学邀请,就“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企业战略要点”向该校法学院学生及中国企业代表作专题演讲。刘海虹教授对本次演讲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内容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与指导意义,能够为正在寻求在东南亚地区(特别是越南、老挝、柬埔寨及缅甸)拓展业务机会的中国企业提供重要参考和战略启示。 https://mp.weixin.qq.com/s/dVGBixk3Q1u6-xkpdCBJHg  Nguyen Vu Quan 先生系KENFOX的合伙人及知识产权代表,拥有二十年在越南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处理知识产权争议与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 他多次受各大学与行业协会邀请,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与争议解决作专题演讲。 他曾代表一家韩国知名品牌,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海关及市场监管机构作专题报告: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他曾在首尔发表关于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主题演讲: 驾驭知识产权格局:韩国企业向越南出口的关键考虑因素 他连续两年获LEXOLOGY授予“Legal Influencer(法律影响力人物)”称号: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员 Nguyen Vu Quan 先生连续两年荣获 “Lexology 法律影响力人物” 奖项 KENFOX为越南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在胡志明市法院赢得重大案件:商标和商号:从最近越南药品商标诉讼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 ?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Readmore: 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广州代表处〕会谈并作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专题报告 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面 KENFOX 就中国企业跨境知识产权战略在山东省威海市作专题演讲并合作设立“东南亚知识产权工作站”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嘉权知识产权事务所作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的专题演讲。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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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产品包装:如何依据越南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加以应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消费品市场快速增长,而此等增长亦吸引了“仿冒/跟风”行为。许多在越南投资的中国品牌发现,其产品上架不久,竞争对手即推出外观近似的包装。此类仿效不仅稀释品牌价值,亦可能误导消费者并转移销售额。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就如何运用越南不正当竞争规则与著作权法打击“近似”包装进行专业分析,概述相关真实案例,并为拟在越南开展销售的中国跨国企业提供务实的合规与执法指引。 为何包装重要 - 以及其为何易遭仿制 产品包装并非单纯装饰,其功能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对于知名经营者而言,一旦推出新包装,仿制品往往随即出现。竞争者受不当利润驱动,且在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尚处于审查/待批期间,越南执法机关通常谨慎介入。复制之便捷与注册程序之相对缓慢叠加,导致在相关权利正式获准前,“近似”商品即可充斥市场。 拟进入越南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快速消费品、化妆品与保健食品行业,应自始即规划对其“商品装潢”(trade dress,指包装之整体外观与观感)的保护。若袖手旁观,将招致不正当竞争、削弱既有投资,并显著增加后续执法与维权之难度。 包装保护的法律框架 产品包装可依据越南多部法律获得保护:包括著作权法(作为“应用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商标法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统称为“工业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法。理解各体系之间的相互衔接与交叉,对于制定全面且有效的执法策略至关重要。 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第130条) 为知识产权之目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相对狭义之界定。经修订之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30条列举构成不正当竞争之行为,禁止使用足以导致对经营主体或商品商业来源产生混淆,或对商品来源、特性产生混淆之“商业标识”。“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商业标志、商业口号、地理标志以及包装设计与标签设计。法律并明确,被禁止之使用情形涵盖:将该等标识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进行广告、销售或进口载有该等标识之商品。为在不正当竞争主张中胜诉,权利人须证明:(a) 对涉案包装具有在先使用;(b) 该包装已被广泛且稳定地使用并为消费者所知悉;以及 (c) 竞争对手之复制足以使相关公众就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尤为关键者,越南主管机关依《2015年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9条第1款(d)项之要求,通常需权利人提交充分之“广泛使用”证据,例如:广告投放与宣传活动、销售数据、分销网络、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等- 本质上系证明该包装设计已在越南建立商誉。实践中,法律并未对何种销售或宣传量方属“充分”提供明确指引,致使初入市场者举证困难。是以,新产品提起不正当竞争行动之门槛较高,惟一旦品牌建立起市场存在,该途径即具有相当之效力。真实案例 - 欧洲止痛药:某欧洲制药企业发现越南境内存在名称及包装配色近似之药品。因越方企业已就相近名称完成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主张未获支持。鉴于缺乏注册之整体装潢权,该欧洲企业转而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其通过证明涉案包装已被广泛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选择由科学与技术部(MOST)监察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而取得成功。三个月内,主管机关即责令销毁逾10万件侵权产品及400公斤包装膜。该案显示:在包装已累积一定商誉之情形下,行政执法可发挥显著效果。 著作权法——“快速但有限”的工具 除不正当竞争外,越南著作权法亦可保护符合“应用美术作品”构成要件之包装。越南承认“应用美术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凡包装设计在色彩、图案或图形方面具备独创性者,均可登记为应用美术作品。其创作高度门槛相对温和:只要并非“具有该领域一般知识之人所能轻易创作”,即非琐碎或纯属功能性者,即可获得保护。 著作权登记成本低、周期短;通常可在约 2–2.5 个月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持有该证书具有多重优势: 证明责任:登记证书构成权属之初步证据,权利人无须再就作品创作事实举证。 专家评鉴:申请越南“版权与邻接权鉴定中心”(ECCR)出具侵权鉴定意见之前置条件为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等鉴定意见可用于支撑行政或民事程序。为鉴定目的,伯尔尼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之证书亦可获承认。 执法依据:在未能出示登记证书时,越南主管机关往往对涉嫌著作权侵权持谨慎态度,难以采取措施。是以,虽法律并未强制登记,然强烈建议尽早办理。一经取得著作权,任何未获授权之复制或拷贝均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法》第28条所称之侵权。例如,竞争者未经许可而印制基本相同之美术图样或文字用于其包装,将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著作权人可请求民事救济(停止侵害/临时措施、损害赔偿,乃至对侵权商品的处置)并可适用与工业产权侵权相同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尚可能触及《刑法》第225—228条之刑事责任。 防止“抢注”:及早完成著作权登记,可阻却第三人将相同包装登记为其自身作品以阻挠权利人执法之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惟应注意,著作权仅保护具体之表达形式 - 即特定之形状、色彩与排布;并不保护包装作为来源识别标志之功能。若竞争者稍作改动以规避“复制”而仍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著作权登记应为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之补充,而非替代。 商标与外观设计之登记 将包装(或其关键要素)注册为商标,可赋予权利人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他人使用近似标志之排他禁止权。凡具备来源识别功能之包装,应优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仅以著作权并不足以保护该来源识别功能。相反,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之保护客体在于产品外观(形状、线条、色彩等),其前提是具有新颖性并可工业应用。 登记能提供强效保护,但在越南进程相对缓慢。商标申请的审查期通常为约16–18个月,甚至更久;在此期间,竞争者可能推出相同或近似包装。外观设计的授权周期亦约需8–10个月。尽管存在时滞,取得前述登记仍属必要,因为一经核准,即可为后续执法提供最为坚实之法律依据。 针对“近似”包装的执法策略 [1] 入市前构建稳固的权利组合 坚持“早申报、广覆盖”。中国企业不应仅依赖商标。在越南上市产品之前,应当: 将产品名称及具有显著性的包装要素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适当情形下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待核准后,可就整体装潢(trade dress)形成排他性权利基础。 将包装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应用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其成本低、周期短,几近即时地形成权属初步证据并有利于后续执法。 视情况对设计变体(例如不同配色方案)一并申请,以覆盖仿冒者可能采取的渐进式微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多元权利可形成分层防御:以著作权实现快速制止;以外观设计覆盖较宽的造型/设计空间;以商标巩固来源识别功能之专用权。 [2] 以著作权对“完全抄袭”快速出击 当竞争者对包装设计进行实质性复制时,著作权是有力武器。应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向版权与邻接权鉴定中心(ECCR)申请侵权鉴定。倘若鉴定结论确认存在复制,越南执法机关即可依法查扣侵权商品并实施行政处罚。众多权利人已成功运用该路径,原因在于其高效、迅速;即便是地方市场监管力量,亦通常在附有 ECCR 鉴定结论之情况下,能及时处置著作权侵权案件。 需特别注意者,著作权执法亦可采取“先发制人”的主动策略:若竞争对手反向将贵方包装登记为其著作权,权利人可基于在先创作对该登记之有效性提出异议。然而,由于著作权登记主要采申请人自行声明之形式,故宜及早完成登记,以防范此类不当利用。 [3] 当对方非完全复制而是制造混淆时,启动不正当竞争程序 “仿品”常通过微调个别细节以规避著作权责任,却保留整体观感相近。此时即应援引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人可向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MOST Inspectorate)或其他有管辖权之机关申请处理。为提高成功率,企业宜: 优先选择在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具备经验之执法机关(例如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在前述欧洲医药案中,选择该机关即促成迅速处置。 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包装已积累商誉(goodwill),且竞争对手之设计足以引致相关消费者混淆。 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申请就“混淆可能性”出具专家意见;虽该意见不具法律约束力,但通常对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影响力。 预作较长期应对准备;不正当竞争程序需证明消费者识别与商誉形成,通常可能持续数月方有结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在情节严重之情形下,审慎考虑民事诉讼与刑事制裁 倘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或涉及故意伪造/仿冒之情节,可考虑依据《第99/2013/ND-CP号议定书》(及其修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或追究刑事责任。以注册商标(包括其包装)之假冒为例,违法者可被处以最高达5亿越南盾(约合20,000美元)之罚款,并可被责令停产最长三个月。 以“西贡啤酒(Saigon Beer)案”为例:一名离职员工制作了“Bia Saigon Vietnam”的包装,并在相关商标尚未注册前即下单生产。经调查,主管机关驳回其商标申请,并对涉案公司提起刑事追诉;法院最终判处罚金3.7亿越南盾。该案凸显刑事制裁之震慑效应,亦提示企业应建立健全之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内部人员不当挪用或侵占品牌资产。 真实案例与启示 案例 关键事实 启示 欧洲止痛药案件(2015) 一种越南药品使用与某欧洲知名止痛药近似的包装配色与设计。因本地竞争对手已注册其自有商标,商标侵权主张未获支持;权利人遂援引不正当竞争法。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MOST Inspectorate)裁定支持权利人并销毁侵权商品。 即便未取得注册权,倘能证明包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不正当竞争法亦可制止“近似”包装。选择合适执法机关并充分提交证据至为关键。 深圳口腔护理企业诉广州竞争对手(中国案件)competitor (China case) 深圳企业就牙膏包装设计办理著作权登记,起诉广州生产商与经销商使用近似包装。东莞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停止销售、赔偿人民币600万元,并因妨碍举证对被告予以罚款。 虽系中国判例,然足示著作权可用于保护包装并取得可观赔偿。于越中企业在越南发生类似争议时,该类判例思路亦可能对越南法院与执法机关产生一定参考影响。 “Bia Saigon”仿冒案 SABECO前员工申请注册“Saigon Vietnam Beer”,并生产名称与包装近似之啤酒。主管机关驳回其商标申请并提起刑事追诉;法院对其公司处以3.7亿越南盾罚金。 及早申请商标并强化内部监控。涉及商标与包装之仿冒或不当占有时,主管机关与法院可施以严厉罚则。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ow to effectively handle conflicts between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in Vietnam as per Article 73.7 of Vietnam IP Law? Why should figurative marks and product labels be regist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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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使用:如何正确理解并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主张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仅是第 - 步 - 如何维持其有效性才是真正的挑战。许多外国企业为其品牌在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取得了较宽的保护,但多年后才发现其注册容易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倘若贵方产品尚未进入越南市场,该如何应对?倘若贵方的应用程序或网站虽由境外主体运营,但被越南消费者实际使用,如此情形是否构成“使用”? 越南《知识产权法》对“登记权利”与“存续/积极权利”作出细致区分 - 这一差异足以决定品牌保护策略之成败。依照该法第124条第5款,“使用”具有特定且法定之表现形式,但其解释亦随数字经济之发展而演进。从象征性使用、本地化网站展示到基于应用程序的可视呈现,权利人必须满足一套复杂的证据与实践要求,以避免丧失来之不易的商标权利。 本文聚焦于每一位权利人应当自问的三个关键问题: 如贵方注册商标尚未就越南境内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投入实际使用,存有哪些可行选项? 在预算有限的情形下,如何既维持保护,又满足法律关于使用的最低要求? 越南用户对应用程序、软件或数字平台的实际使用,能否构成越南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围绕上述问题,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阐明:通过战略性使用 - 即便是象征性或数字化形态 - 亦可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攻击,确保贵方商标在越南竞争性市场中保持可执行与可维权之地位。 1. 如我们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在越南有何可行选项以保护该等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权? KENFOX:在越南,如注册商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五年未使用,可被部分或全部撤销。若在终止(撤销)请求提出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则可消除该项脆弱性。若您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宜考虑以下选项以降低撤销风险并维持在越南的商标权。 何谓“使用”?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证明在越南对客户商标的使用并避免丧失权利,下列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的使用: (a) 在经营活动中将受保护商标附加于商品、商品包装、营业场所、提供服务的工具或交易文件之上; (b) 对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进行流通、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为销售目的而储存; (c) 进口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要点:(i) 对商标进行轻微变形而不改变其显著特征且差异不影响显著性的,视为可接受的实际使用(见《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及《巴黎公约》第5.C.2条); (ii)被许可人在越南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视为权利人的使用。 当前无法在越南使用注册商标时的选项? 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下位规范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则上,商标的真实使用应具有持续性且在合理范围内达到足够广度。然而,在“真实使用”尚难实现的情况下,应将对注册商标的象征性或符号性使用纳入考量。 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对抗不使用撤销,您应基于下列方面建立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 [1] 围绕法律认可的“使用”行为组织使用活动 (a) 将商标附着/附加于载体 将注册商标(或符合《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与《巴黎公约》第5.C.2条之可接受变体)用于: 商品及包装:盒体、标签、说明书、贴纸。 营业设施:越南境内的办公室标识、前台指示牌、展会展位。 提供服务之工具:面向越南用户的应用程序启动页、网站页眉、应用内图标。 交易文件:发票、合同、收据、送货单。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高分辨率照片、载明日期的设计样稿、印刷样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 流通、要约、广告或备货 通过下列方式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可供越南消费者获得: 电子商务平台(如 Shopee、Lazada、Tiki)或自有网站(具有越南语界面/明确面向越南的设置)。建议贵方客户“深圳富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vn”及/或“.com.vn”越南域名,并基于该等域名运营网站,在其上发布/刊载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面向越南的社交媒体广告或赞助内容。 在越南境内分发的印刷型产品册/宣传单页。 越南境内展厅或零售网点展示。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带有可见日期与网址的页面截图、广告费用发票、媒介投放订单、经销商目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c) 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以报关单据显示商品或装箱单上标注商标的方式,将产品运抵越南。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进出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通关记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通过允许的变体与被许可人使用延伸保护 略作变形之商标形式:只要差异细微且不改变显著特征,即属允许。应留存载明日期的设计文件与使用样例以证明合规。 被许可人使用: 与越南的经销商/合作伙伴签订简式商标许可合同; 建议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办理许可备案以利举证(非有效性成立之强制要件); 留存被许可人的销售单据副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当真实使用不可行时 - 象征性/符号性使用 越南法并未对“真实使用”与“象征性使用”作出定义,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便是最低限度的使用,亦可对抗不使用撤销。 示例:向经销商进行有限量销售、小规模广告投放、在面向越南的网站上作出“销售要约”. 重要提示:就每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组别,应确保每不超过五年即至少实施一次合格使用行为,或在预见可能遭到质疑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建立清晰完备的证据链 就每一商标,应建立并持续维护一套证据档案,内容包括: 带有商标的产品实物或包装; 宣传册、产品目录或传单; 带有商标页眉/页脚的商务往来(电子邮件、函件); 销售/分销合同; 进出口单证; 面向越南的线上/线下广告资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示:对全部证据进行日期标识(截图系统时间、出版日期、签署/注明日期的合同等)。 最佳实践:将证据整合为一份使用情况宣誓书,并进行公证,以增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前的可采性。 [5] 风险管理与程序性注意事项 即使未发生实际销售,只要要约面向越南消费者,亦可计入使用。 面向越南消费者的网站/应用可构成使用;应确保语言、货币、配送选项或免责声明等足以显示其面向越南消费者。 使用日程管理:为每一商标设置时间表,确保在五年期间内形成证据。 在五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前,考虑以对商标及/或商品/服务项目作出轻微调整的方式重新申请注册。该选项适用于希望控制成本的权利人,因为在越南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较为低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如我们在维持已注册商标方面面临“预算”限制,可采取哪些策略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仍保护我们的商标权? KENFOX: 在越南,鉴于法律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严格区分,若暂不具备全面商业化使用条件,建立并运营一个以越南为目标市场、使用注册商标的网站,可作为一种低成本且可持续的权利维持方式。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之销售要约; 在交易文件上加贴/标注该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vn”或“.com.vn”域名下托管的网站,只要展示并推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即可满足上述标准. 以下为便于有效实施该方案而量身制定的系统性、操作性指引: [i] 注册越南域名 取得与核心商标相对应的“.vn”及/或“.com.vn”域名; 通过越南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VNNIC)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 建设本地化网站 建立越南语或双语(含越南语)网站; 建议包含: 带有商标的产品/服务说明; 公司简介与联系方式; 可下载的宣传册或演示材料; 参考品牌的新闻或博文内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 在显著位置标示商标 在以下位置突出展示商标: 网站页眉/页脚; 各产品/服务页面; PDF 宣传册或其他可下载资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v] 开展宣传与推广 投放面向越南用户的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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