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起近期域名抢注案件中值得注意的8个重要要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案件事实 OSRAM GmbH(“原告”)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的全球照明制造商。原告是受保护于越南的一系列 OSRAM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用于照明设备,尤其是电灯和灯具,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及发光二极管灯模块。 原告发现争议域名 <osram.com.vn> 和 <osram.vn>(“争议域名”)于 2014 年被越南一名自然人 N.D.T.(“被告”)注册,并解析至被告的活跃网站。争议域名下的网站用于推广并销售原告的“OSRAM”品牌产品。 为支持侵权指控,原告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提交了商标侵权评估结论的请求,VIPRI 随后出具了有利于原告的评估结论。原告还通过公证处对侵权证据进行了取证与固定。 2019 年初,原告向位于越南河内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状中,原告请求河内市人民法院:(i)撤销争议域名 <osram.com.vn> 和 <osram.vn>;(ii)判令被告赔偿物质损害 5 亿越南盾(约 21,700 美元),原因包括财产损失、收入与利润减少、商业机会损失;(iii)判令被告支付 2 亿越南盾(约 8,700 美元)作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费用;以及(iv)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 在综合案件事实后,2019 年 7 月 24 日,法院作出了编号 29/2019/DSST 的判决,裁定如下: 撤销两个域名 <osram.com.vn> 和 <osram.vn>,并将上述域名的优先注册权授予原告。 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 203,960,000 越南盾(约 8,870 美元),该金额主要包括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的费用。 被告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 关于诉讼费用,被告需承担法院费用 10,198,000 越南盾(约 445 美元)。 从本案应汲取的八项重要启示 1. 越南的域名抢注(Cybersquatting)现状 在越南,关于 <.vn> 域名的投机性和滥用性注册及维持已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这类行为主要表现为:(i)越南或外国的个人或组织注册 <.vn> 域名,或注册包含或高度仿冒欧洲及其他外国公司商标的域名;(ii)越南或外国企业在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业务关系终止或被解除后,仍继续维持其已注册的 <.vn> 域名;或(iii)域名注册人将域名指向(或威胁指向)带有贬损性质的网站。 在上述情形中,域名注册人通常带有“恶意”,意图利用外国商标的商誉,并/或试图向商标权利人勒索费用,并/或试图使商标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获益。有些个人注册由他人知名或驰名商标构成的域名,却并不实际使用该域名,而是“等待商标权利人的出价”。 域名的分配遵循“先到先得”原则,因此必须及时注册以避免遭受不法者的“域名抢注”(cybersquatting)。 2. 在越南解决基于商标的域名争议的方法 为解决基于商标的域名争议(即域名抢注问题),原则上,商标权利人可选择以下途径: 与域名注册人协商或调解; 将案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通过行政途径,对注册人因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而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行动; 向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裁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上述四种方式都可用于解决域名抢注纠纷,但在实践中,越南最常使用的两种程序是:(i)法院的民事程序,以及(ii)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的行政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有两个部级机构参与处理,即:负责解决“.vn”域名争议的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 以及负责管理“.vn”域名的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MIC)。遗憾的是,这两个部之间的协调并不顺畅,使得该程序在 2016 年之前并未真正发挥作用,直至两部联合发布一项联合通告(Joint-Circular 14)后行政程序才开始较为顺利地运行。 然而,若域名注册人为地址不详的自然人,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找到注册人,从而无法处理此类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诉讼成为解决域名争议并追回域名的唯一可行途径,因为法院有权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3. 在越南赢得基于商标的域名争议所需满足的要求 要在越南成功赢得基于商标的域名争议,前提条件是:作为侵权主张基础的商标不仅必须已在越南注册,而且还必须已在越南境内被广泛用于商业活动。 根据《IP Law》第 130 条 (d) 项规定,域名抢注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方可因此向越南法院提起诉讼。当商标权利人准备对域名抢注者采取行动时,应重点考虑以下证据: a) 权利人已对其商标进行广泛且稳定的使用,并且与该商标所标识商品/服务相关的声誉或信誉已为越南公众消费者所知悉。可作为证明的材料包括:广告、市场推广、展示与展会活动的信息;销售情况;已售商品数量;分销代理体系、合资与合作关系;投资规模;政府机构和大众媒体的评价;消费者选择情况;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在越南商业活动中具有知名度和信誉的资料。 b) 被控方利用域名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产品介绍、要约销售或销售与权利人商品/服务相同、类似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损害受保护商标、商号或地理标志的权利人的声誉或物质利益。 此外,被控方即使在收到商标、商号或地理标志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并被提出在合理条件下达成使用协议的情况下,仍继续通过该域名使用易造成误导的商标、商号或地理标志,且拒绝同意上述条件。 c) 被控方注册了与某一已被广泛使用、广泛知晓并在越南具有高声誉的商标、商号或地理标志相同的域名,但在注册后 1 年内未启用该域名;同时有理由相信其注册目的仅为转售以获利或阻止该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注册域名。即使在权利人发出通知并提出在合理条件下达成使用协议的情况下,被控方仍拒绝同意。 4. 在越南目前无法对不活跃域名采取有效措施 申请转移或撤销争议域名的标准之一是:“该域名被用于发布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信息”。因此,如果域名处于不活跃状态,与 UDRP 程序不同,此类“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并不被视为恶意的体现,从而可能导致维权失败。权利人应密切监控这些不活跃域名,一旦其被启用,应立即采取执法措施。 5. 在越南民事程序中主张损害赔偿 在前述诉状中,原告请求越南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总计 5 亿越南盾(约 21,700 美元)。然而,法院否决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产生的律师费用。实践显示,在越南按权利人期望获得损害赔偿往往并不容易。 要向侵权人索赔,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人在越南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遭受了实际且直接的损害,例如:财产损失和/或收入、利润减少和/或商业机会损失,及/或为防止或减轻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作为赔偿依据的损害证明必须明确且可采,并且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越南,大多数权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均被法院驳回,原因是这些所谓损失未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判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通常非常有限。 6. 在越南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主张 根据越南《IP Law》第 205.3 条的规定,除损害赔偿外,工业产权权利人还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实施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支付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因此,在涉及 IPR 侵权的民事案件中,投诉人依法有权向越南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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