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Dương Thúy (Page 3)

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的虚拟空间中有效保护“实体”产品的商标?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商标争议正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且持续扩张的态势。对于在越南、中国或其他国家受到保护的“实体”汽车或手表之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制止同款产品的“虚拟”版本在网络游戏中出现 - 其标识完整无缺、且玩家愿意以真实货币购买?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在虚拟商品上使用某一标志,是否可能构成对实体商品商标权的侵害?传统上,商标侵权的认定系以混淆可能性为基础,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起着关键作用。按照经典判断标准(性质、目的、功能及交易渠道),虚拟产品与其对应的实体商品似乎在本质上不同。 然而,中国与欧盟近期的两项裁判显示出这一认定思路的转向,可能在数字空间中重新界定商标保护的范围。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上述两项裁判进行详细解析,并据此提炼新的法律原则,同时为在越南经营与投资的企业提供一套系统的战略路线图,以期在不断发展的数字化格局中切实保护其资产。 1. 法律格局的演进:“实体商品”与“虚拟商品” 在中国:乔治·巴顿(George Patton) 本案围绕“George Patton G.PATTON”商标这一知名汽车品牌展开。某电子游戏开发公司在其游戏《和平精英》中,未经许可将该商标用于游戏内虚拟车辆,构成对商标权的非法使用。初审法院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该判决基于传统论证路径,认为“虚拟汽车”在功能、流通渠道及目标消费者方面与“真实汽车”存在明显差异,难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然而,该案在二审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力改判。2025年7月21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里程碑式裁判:在特定条件下,虚拟物品可在商标法意义上被视为与其现实对应物构成类似商品。法院认定游戏开发商及其关联方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人民币100万元(约合越南盾35亿)。 法院论证要旨:值得注意的是,名义上涉案商品分别归属不同尼斯分类(现实汽车属第12类,游戏软件属第9类);且虚拟汽车在形态及受众上亦区别于实体汽车。然而,法院指出二者在以下关键方面存在重合与联结: 功能与用途:在游戏场景中,虚拟车辆承担为玩家提供交通与竞速的功能,与现实汽车的用途高度接近。涉案虚拟“G. Patton”在外观、内饰乃至引擎声效上均被精细还原,形成与真实车型的强烈对应,显著强化了玩家对现实车型的品牌联想。 消费者重叠:尽管销售渠道不同(现实汽车经由经销商;虚拟车辆经由游戏内商店),目标用户亦非完全一致,但法院认定存在兴趣与需求的趋同:接触并熟悉游戏中“G. Patton”品牌的玩家,可能转化为现实车辆的潜在消费者。法院据此并未静态理解“交易渠道”,而是强调两种场景间消费者的动态互动与迁移,进而确认市场层面的重合。 公众认知与营销表述:被告不仅在游戏中再现涉案商标(名称与标识)及车型设计,还以“官方授权”“精准还原”等说法进行推广,足以使公众误信其已获权利人许可。法院据此认定,该等行为割裂了商标与其真实来源之间的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简言之,尽管数字汽车与实体汽车存在显见差异,但二者在商业与品牌效应上密切相连。于是,在商标法之评价框架内,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可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在虚拟领域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即构成侵权。该案被视为具有开创意义的判决:法院首次明确承认虚拟商品在商标保护上可与实体商品构成“类似”,展现出突破对尼斯分类机械依赖、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挑战的司法取向。该裁判直接否定了传统路径,强调商标价值系源于公众对其来源与背书的认知,而不受表现媒介的限制。 在欧盟:格拉苏蒂(Glashütter)案 本案涉及德国知名制表商 Glashütter Uhrenbetrieb GmbH。该公司就其包含文字“Glashütte ORIGINAL”的标识,针对“可下载的虚拟产品(即手表)”等虚拟商品与服务,申请注册第9类、第35类及第41类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及其上诉委员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其理由在于:“Glashütte”系德国一座以精密制表闻名的城镇名称。相关消费者 - 尤其是德国消费者 - 在虚拟手表上看到“Glashütte”一词时,会即刻联想到该以高品质手表著称的地名,而非将其视为指示商业来源的标志。 Glashütter Uhrenbetrieb GmbH 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将该城镇在实体制表领域的声誉“不当移植”至虚拟领域,因“Glashütte”并不以生产虚拟商品而著称。 普通法院裁决: 2024年12月,欧盟普通法院(“GC”)驳回上诉并维持驳回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欧盟法院首次就虚拟商品的商标显著性作出判决。普通法院的理由强调:从- 般消费者的视角看,“虚拟”产品本质上与其“实体”对应物的认知相同。判决要点包括: 承认“Glashütte”的制表声誉。法院认可,在德国范围内,“Glashütte”一词会即刻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高端手表生产地。 否定“虚拟—实体”声誉切割。申请人辩称“Glashütte”在数字手表或虚拟商品领域并无声誉,因而在虚拟情境下可能具显著性。法院否认这种人为割裂,认为若虚拟商品“明确指涉”某类实体商品(此处为手表及计时器),相关公众会将其对实体商品的认知自然迁移至虚拟领域。换言之,消费者“会以与实体手表相同的方式看待虚拟手表”,因此标记“Glashütte”用于虚拟手表时,立即被视为品质或风格的指示,而非来源标识;该标志据此被认定在上述商品上不具显著性。 否定消费者群体不重叠之抗辩。关于“实体手表”与“虚拟手表”消费者互不重叠的主张亦被驳回;法院认为,决定性因素在于产品的性质——其系对实体手表的直接仿真——使公众倾向于在实体与虚拟环境中形成统一认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该案的欧盟裁判并未直接评析侵权与混淆可能性,而是聚焦于商标注册层面的显著性问题。但其含义明确:商标在物理世界的指示意义与声誉可以完全移植至虚拟环境。普通法院进一步确认,公众对标志的认知“在转向虚拟商品时并不发生变化”。本质上,此种方法论表明,相应的虚拟商品可被视为与实体商品等同 - 至少在标志区分的语境下,更广而言亦影响潜在混淆之分析。 尚需指出,此立场与既往EUIPO 的指导存在差异。EUIPO 2024年审查指南曾提示,数字商品与实体商品在商标法下不应被自动视为类似。然而,格拉苏蒂一案呈现出不同视角:当虚拟商品对实体商品进行直接模拟时,在商标分析中可被视为等同。行政审查指引与法院司法论证之间的分歧,折射出法律为适应元宇宙迅速演进而作出的调整速度。 2. “虚拟”与“实体”商品在商标法上是否构成“类似”? 中国(涉侵权)与欧盟(涉注册)两起案件共同揭示出一个趋势:在法律视野中,实体产品与虚拟产品之间原本清晰的界线,正在被不断模糊。 按照传统商标理论(越南亦采纳类似框架),判断混淆可能性通常需比较标志近似与商品/服务类似。衡量商品类似性时,会考察商品的性质或成分、目的/用途、功能特征、相关消费者及交易渠道等因素。若机械套用上述标准,实体商品(如汽车、手表)与数字资产(如游戏中的3D模型或软件)在现实运输与游戏娱乐、经销商与应用商店/游戏平台、购车者与玩家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据此推论,本不易引发混淆——消费者不应相信游戏内物品与现实产品同源。事实上,中国一审法院即持此逻辑,且该观点亦长期为商标审查机关所采(EUIPO 之先行指南亦然)。 然而,伴随元宇宙的发展,新的趋势是在虚拟商品有意模拟现实对应物时,突破传统要素的局限进行整体判断。在中国 G. Patton 一案中,二审法院实质认定:尽管存在差异,虚拟汽车与实体汽车在所产生的商业印象上密切相关。类似地,欧盟普通法院实质宣示:虚拟手表仅是以不同载体呈现的“手表”。当消费者在虚拟手表上见到知名标志或名称时,会立刻联想到现实手表领域——即相应的描述性或通用性联想会“移植”至虚拟环境。由此可推,如果涉案构成侵权情形,同样可能基于相同理由导致混淆(消费者或认为该使用系品牌的授权延伸)。 两案的核心均在于消费者/公众认知。如果在游戏中使用某汽车品牌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推定存在隶属关系或授权(如中国二审所认定),则该使用损害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应认定构成侵权。同理,若一般消费者在虚拟钟表上看到“Glashütte”即联想到产自该地的高端实体手表,则该标志在该情境下未能发挥来源识别功能(因而不具可注册性)。两种情形皆体现了现实世界联想向虚拟世界的“迁移”。 因此,单纯围绕“性质、目的、功能与交易渠道”之传统路径,已难以适应“物理—数字融合(phygital)”商品的时代。虚拟汽车并非“仅是一幅图像”;其可能成为强有力的营销工具,吸引新生代消费者,并将游戏体验转化为现实中的品牌识别。亟须建立以整体消费者认知为中心的新标准。 该新标准可包括以下要素: (i)  品牌识别度: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认知至关重要。品牌越著名,公众在虚拟世界中将其与相应产品相联系的可能性越高。 (ii)产品仿真度:虚拟商品是否在功能、外观与身份识别上重现或模拟相应实体商品。 (iii)市场重叠度:消费者兴趣与偏好在实体与虚拟世界之间迁移的可能性。 (iv) 来源混淆度:公众在多大程度上可能误认为该虚拟商品由原商标权人制作、背书或许可。 来自美国的裁判实践进一步强化了上述标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员曾以“虚拟 Gucci 商品与 Gucci 实体商品可能在同一来源下、以同一标志提供”为由,驳回第三方关于虚拟 Gucci 商品的商标申请。来自中国、欧盟与美国三大法域的趋同做法表明,这并非偶发变化,而是对技术进步作出的全球性法律回应。法院与审查机关正在释放清晰信号:品牌的商誉与声誉并不受限于物理世界,它们将伴随品牌进入新的数字空间。 3. 元宇宙时代在越南的商标有效保护:何种策略? 尽管越南目前尚无就商标意义上区分“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的专门规定,但结合前述争议,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越南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是否会将“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认定为“类似”? 在尚无法获得非黑即白答案之前,为有效防止第三方就“虚拟”商品使用商标并为潜在法律纠纷做好准备,商标权人应当实施扩张性的注册布局。KENFOX IP & Law Office 建议:除就“实体”商品按《尼斯分类》进行注册外,还应考虑就下列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注册,以覆盖虚拟场景: 第09类:“可下载的虚拟商品”为核心类别。实体品牌应将保护延伸至本类,并在商品说明中作出具体限定,例如:“经非同质化代币(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涉及【描述实体产品,如:汽车、手表、服装】”;以及“用于在线及虚拟世界的、包含【描述产品,如:车辆、鞋类、珠宝】等虚拟商品的计算机软件”等。 第35类:涵盖“虚拟零售服务”与“在线销售服务”。就本类注册,有助于保护在元宇宙中开展虚拟商品销售与运营虚拟商店的行为,从交易触点上维护品牌权益。 第41类:**涵盖“虚拟娱乐服务”。该类对于保护虚拟产品的使用情境至关重要,例如网络游戏、虚拟演唱会或其他线上娱乐活动等。 第42类:涵盖技术相关服务,例如“提供用于生成、创作及修改交互式媒体、图像、数字角色等的不可下载软件”。该布局为支撑虚拟产品生成的底层技术提供一层保护屏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中国与欧盟的里程碑式裁判已向全球商标权人释放明确信号:依赖僵化分类的旧有路径已不足以应对现实。法院正转向以灵活性与公众认知为核心的新标准,来解决数字经济中的争议。商标的价值与商誉不再仅系于“实体”产品,而已延展至“数字”复制品及相应的虚拟服务。 对越南的商标权人而言,当务之急是采取行动。尽管本地法律框架对“虚拟”商品尚未具备具体规定,但相关争议正呈现愈发复杂的趋势。因此,最有效的保护策略并非坐等诉讼发生,而是主动构建覆盖“实体”与“虚拟”双重维度的稳健商标组合。在第09类、第35类、第41类与第42类拓展商标注册,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元宇宙时代保护品牌无价资产的必要要求。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Continue reading

越南的实施自由(Freedom to Operate,FTO):为何在产品上市前要做 FTO?如何着手?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不做 FTO 就匆忙推新品,犹如夜间不开灯行车——不是不可能,但风险大、成本也高。越南既承认“实用解决方案”(即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又在侵权比对中强调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并对注册审批实行范围较宽的“Bolar”式例外。哪些规则对你有利、哪些可能对你不利,往往决定你的上市是顺风起飞,还是半途搁浅。 对于计划进入越南市场的境外企业而言,实施自由(FTO)检索绝不是“打钩式”的行政流程,而是一项关键的、前置性的合规与战略工具,用于识别并降低法律风险,同时服务于商业规划。在越南快速融入全球供应链、持续吸引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当下,FTO 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尽职步骤。忽视这一步,企业将可能暴露于重大的法律与财务风险之下,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以及随之而来的商誉受损。 原因在于:FTO 的本质是一种防御性策略,目的在于避免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与你自身申请并获得专利的目标完全不同。前者关注“能否安全实施”、后者关注“能否获得权利”。把这两件事清晰拆分、并在上市前把 FTO 做扎实,往往就是你在越南顺利落地的分水岭。 1. 何谓“自由实施”(Freedom-to-Operate,FTO)? “自由实施”(FTO)检索,又称“清查检索”或“侵权风险检索”,系指通过全面调查来判断某一产品、工艺或技术在特定国家能否在不侵犯他人有效且可执行专利权的前提下实现商业化制造、使用或销售。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专利检索,FTO 分析侧重于“现行有效权利(active rights)”,既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也包括将来可能授权并转化为可执行专利权的在审申请。其首要目标,是在进入市场或产品发布前对潜在侵权风险进行评估与缓释。 FTO 过程绝非单纯的法律形式,而是一项基础性的商业战略。若待产品完全开发后才进行 FTO,这是一种高风险做法:企业可能已投入大量资金,却因既有专利的阻断而无法进入市场。将 FTO 分析前置至研发早期的企业,可以据检索结果及时调整设计、优化产品路线图,或通过规避式创新(design-around)化解潜在冲突,避免其演变为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外,一份规范且充分的 FTO 检索还是吸引投资的关键要素。成熟的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往往会审阅 FTO 报告以降低感知风险,从而提升信心并加速募资进程。 2. 为什么越南需要“定制化”的 FTO 方案? 越南的知识产权生态与其他法域存在若干独特复杂性,因此亟需量身定制的 FTO(自由实施)路径。 两套“阻断性权利”,而非一套 越南同时保护发明专利(20 年保护期)与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10 年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门槛较低,相对更容易取得;若你的筛查只覆盖“专利(发明)”,就很容易漏掉仍具排他效力的实用新型,从而产生“虚假安全感”。一份“适配越南”的 FTO 必须并行检索与审阅这两类权利,方能有效控险。 对于境外企业而言,这种“双轨并存”的格局意味着:FTO 检索若只盯着传统发明专利,就可能错失一件有效的实用新型,该权利同样足以阻断入市,从而形成隐蔽且重大的侵权风险。 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越南在侵权比对中,主管机关与法院(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 NIIP,原 VIPRI)通常采纳专家评估,并运用“功能—方式—效果(F-W-R)”分析框架进行对比,因此所谓的“小改动”“微调设计”,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此框架下,即便被控产品/工艺未落入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范围,但只要其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与专利方案等同而构成侵权。对 FTO 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意图“绕开设计”的微调,未必安全。并且,NIIP 出具的专家意见在诉讼程序中通常具有较强说服力,经常被作为重要技术依据予以采信。 无专利期限延长(Patent-Term Extension,PTE) 与部分他法域不同,越南法律并未设立普遍适用的专利期限延长(PTE)制度。虽然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法定保护期为 20 年,但审查所耗时间会在客观上压缩其有效商业寿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 65/2023/ND-CP 号法令对制药行业在取得药品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zation,MA)过程中遭遇延误的情形,提供了有限的补偿机制。对于制药企业而言,这一点在安排上市时点与**测算市场暴露(风险)**时尤为关键。 **“复制-粘贴”式的 PCT/美国/欧盟 FTO 并不适用。**在越南,你需要: 双权种检索(发明专利 +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 参照 NIIP 的 功能—方式—效果(F-W-R) 等同分析; 在无 PTE的前提下,建立医药行业特定的上市时序模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将上述三项嵌入你的工作流程,你的放行(clearance)决策才更能贴合越南本地风险度量与执法实务的真实口径。 3. 面向越南的七步 FTO 专项方法 在越南开展一项全面且准确的 FTO(自由实施)检索,离不开本地、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这不仅是建议,更是战略必需。诸如 KENFOX IP & Law Office 等机构,具备专有的内部数据库与资深团队(包括曾任 VNIPO 审查员的技术人员),拥有公共检索引擎难以比拟的本地实务经验与技术洞察。与此类团队合作,是化解关键程序性难点、并确保检索建立在最完整且最准确信息之上的基础性一步。 在越南,专业的 FTO 检索是一个方法化、系统化的流程,远不止“关键词搜索”那么简单;它必须针对该国的法律与机构生态进行量身定制。一个全面 FTO 的典型工作流,通常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步骤 1:界定对象 (Define): 首先精确界定拟评估的产品或工艺。将其功能/部件或工艺步骤拆解,并与潜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进行要素映射。此“底稿”决定检索范围既充分覆盖又聚焦精准。 步骤 2:选择并检索合适数据库 (Search the Right Databases):  检索应多源并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的在线公开平台 WIPOPublish:最常用的越南本地申请/授权文献检索库。 VNIPO 发布的《工业产权公报》:审阅其中的年金(annuity)缴纳记录等,以辅助判断法律状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9px"][vc_column_text] 已公开的专利/实用解决方案证书(按月发布):阅读全文判断保护范围。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9px"][vc_column_text] 东盟知识产权注册平台(ASEAN IP Register):通过区域数据库交叉核验(涵盖包括越南在内的多国)。 WIPO 的 PATENTSCOPE:检索指向越南的 PCT 申请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步骤 3: 广覆盖 (Cast a wide...

Continue reading

下架通知:越南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如何处理著作权侵权主张?

随着越南《知识产权法》于2022年完成第三次修订,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第198b条首创性地规定:对于其平台用户实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侵权行为,中介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s,以下简称“ISP”)在特定条件下应承担法律责任。随后,越南政府于2023年4月26日颁布第17/2023/NĐ-CP号法令,就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实施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1. 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在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下称“请求方”)通过用于接收删除或屏蔽请求的专用工具,向ISP递交删除或屏蔽请求(通常为“停止与禁止函(Cease & Desist Letter)”),并附上证明材料(如权属文件)与证据(如侵权证据)后,ISP负有及时处理的义务。...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保护您的知识产权——VIPRI服务与专业能力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要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或专利的权利进行维权,权利人必须证明存在“侵权要素”——具体而言,即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由于此类评估具有高度技术性,越南执法机关和权利人经常依赖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NIIP,前称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 VIPRI)出具的专家意见。 这些专家意见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均作为关键证据使用。虽然其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对执法机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例如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当局在决定是否启动执法程序时,都会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法院在处理涉及复杂技术比对或混淆可能性的问题时,也常常依赖NIIP/VIPRI的评估结论来支持侵权主张。 KENFOX IP & Law Office 为权利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引,帮助其理解并运用NIIP/VIPRI的专家意见程序,以强化法律地位并有效寻求救济,无论是通过停止侵权措施、行政处罚,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1.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提供哪些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VIPRI)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其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通过在涉及工业产权的案件中出具专家意见来支持执法,特别是针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潜在侵权时,可以请求NIIP开展技术评估,以明确权利的保护范围、评估客体之间的相似性、识别侵权要素,并对损害进行估算。这些专家意见经常作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辅助证据使用。 由于资源限制,NIIP目前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上述事项。其并不提供涉及商号、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或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评估。 2. 为什么在向越南执法机关申请处理涉嫌知识产权侵权之前,应当先取得NIIP的专家意见? 高度具说服力,虽非具有约束力: 尽管NIIP/VIPRI的专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启动执法程序时强烈建议取得。作为科学与技术部下属的认证机构,NIIP/VIPRI因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专长而广受认可。其评估结果被视为可信,并且通常对执法机关和法院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影响力: 越南的执法机关,例如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经常依赖NIIP/VIPRI的专家意见来评估侵权主张的合理性。鉴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复杂性,这些专家评估有助于澄清技术问题,引导执法决定,并支持司法推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战略工具: NIIP/VIPRI的专家意见可作为主动解决争议和遏制侵权的工具。许多权利人在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 C&D Letter)时附上这些评估意见,往往能促使侵权方自愿停止其行为。KENFOX IP & Law Office 已处理过众多案件,凭借NIIP支持的证据实现了迅速且有利的结果,而无需进入正式程序。 不应被视为终点: 并非所有NIIP/VIPRI认定不存在侵权的意见/评估结论,都会导致越南执法机关拒绝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执法机关仍可能将案件视为侵权行为,而不论VIPRI的评估结论如何。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能因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形而有所不同,VIPRI的评估结论并不必然适用于所有情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1. NIIP/VIPRI在越南认定“注册商标”侵权时采取哪些步骤? 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会出具称为“评估结论”的专家意见,用于法院和执法机关在评估商标侵权争议时作为关键证据。虽然该结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显著的说服力。 NIIP/VIPRI通常遵循四个阶段的程序: 第一步:权利与法律框架的确认 确认申请人持有在越南有效注册的商标。 明确保护范围(商标构成要素、尼斯分类中的指定商品/服务)。 确保评估以《知识产权法》(2005年,2022年修订)、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7条)和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3条)为法律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二步:证据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涉嫌侵权标志的样本。 确认争议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并收集相关市场或流通信息作为佐证。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第三步:比较与混淆可能性分析(该步骤为核心环节) 标志的外观、读音与概念比较: 比较形状、字母、图形、颜色、发音、音节结构及所传达的含义。重点考察显著性和主导性要素,而对次要的描述性/通用性差异不予重视。 商品/服务比较: 评估商品/服务是否相同、类似或相关,考量因素包括性质、功能、用途、生产过程、流通渠道和消费者群体。 混淆可能性认定: 判断标志与商品/服务之间的相似性是否可能误导消费者对来源的认知。根据第13条,混淆性应结合保护范围(整体或部分)、构成要素的显著性、消费者认知水平、注意程度、销售/分销方式,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实际混淆的证据来认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特别规则: 如标志及商品/服务完全相同,则推定存在混淆。 对于驰名商标,若使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服务,但导致混淆或引起虚假的关联印象,也可认定为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四步:专家意见的出具 NIIP/VIPRI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报告会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详细说明比对过程,阐释推理依据,并最终结论争议标志是否包含侵权要素(即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2. NIIP/VIPRI在评估商标保护范围时面临哪些挑战,以及其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在实践中,NIIP/VIPRI在评估商标保护范围时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商标法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越南执法环境的特点。主要挑战包括: 显著要素的模糊性: 部分商标由显著性要素与非显著性要素共同构成(例如,描述性文字 + 艺术化设计)。难点在于如何明确哪些要素应当获得较强的保护,哪些要素在比对时应予以忽略。 商品/服务的重叠: 尼斯分类系统对商品/服务的归类较为宽泛。然而,现实中存在重叠(例如,“饮料”与“含酒精饮料”),使得判断其是否足够“类似”以致引起混淆成为一大难点。 相似与仿冒的界限: 判断两个商标仅为相似,还是已构成混淆性近似,往往涉及主观判断。细微的设计或读音差异可能导致界限模糊不清。 驰名商标与淡化问题: 在评估驰名商标时,其保护可能超出已注册的类别。难点在于如何适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如知名度、使用范围、广告宣传、消费者调查等)。 缺乏判例与执法不一致: 越南缺乏丰富且一致的判例体系。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类似案件中有时会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使得VIPRI难以保持评估标准的统一性。 市场实践的不断演变: 随着线上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传统商品/服务类别之外,增加了保护范围评估的复杂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3. 越南商标权人如何利用NIIP/VIPRI的评估结论来保护和执行其商标权? 越南的商标权人可以在多个阶段战略性地利用VIPRI的评估结论,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行动: 商标注册策略: NIIP/VIPRI的评估有助于审查拟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并识别与现有商标的潜在冲突。这一见解使权利人能够在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前优化其申请,提高注册成功率。 对抗冲突性申请: 当第三方试图注册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商标时,NIIP/VIPRI的结论可作为极具说服力的证据,用于异议程序。这些评估能够支持异议理由,即新申请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侵犯现有权利。 针对侵权者的法律执行: 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下,NIIP/VIPRI的专家意见能够通过展示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来证实侵权主张。这些结论通常在行政或民事程序中作为确权和支持执法行动的重要证据。 停止侵权函(C&D Letter): VIPRI的评估结论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而无需立即诉诸诉讼的有力工具。一份精心撰写的停止侵权函(C&D Letter)可送达被控侵权人,要求其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该函件由VIPRI的官方专家意见所支撑,从而提供了有力的侵权证据。二者结合,不仅确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传递了维权意图——往往能促成迅速解决,避免高昂的诉讼成本。 许可与商业谈判: NIIP/VIPRI的评估结论还可用于与第三方就商标使用进行许可谈判。这些结论能够确定商标的价值与保护范围,以及许可使用所需遵循的条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NIIP(前称VIPRI)如何在越南出具关于“专利发明”存在侵权要素的专家意见? 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有权出具关于专利发明是否被侵权的专家意见(“评估结论”)。尽管这些评估结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执法机关和法院面前却具有重要影响力。该程序的法律依据包括《知识产权法》(2005年,2022年修订)、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4条)以及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1条)。 NIIP/VIPRI通常遵循四个阶段的程序: 第一步:专利的有效性与保护范围确认 确认专利在涉嫌侵权发生时有效、合法且可执行。 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明确保护范围。 ...

Continue reading

商标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中国判例与越南法律空白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重复侵权”行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适用更严厉制裁(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中国法律体系明确允许这一做法,但在实践中,要证明重复侵权,需要建立一条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链。近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卡地亚(Cartier)的纠纷中作出的判决,展示了中国法院如何审查证据以确认重复侵权,并据此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该案不仅凸显了权利人可采取的切实举措以强化其主张,同时也揭示出越南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即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背景 卡地亚(Cartier)作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其商标已多次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及各级法院确认具有驰名商标地位。 2020年,卡地亚以张某在微店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手表为由提起诉讼。双方于2021年1月达成和解:张某承认卡地亚的商标权,承诺停止一切侵权行为,销毁假冒商品,并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赔偿金。 然而,张某并未履行和解义务。他不仅未删除侵权内容,反而转移至其他平台继续销售并推广假冒卡地亚手表。随后,卡地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并判令张某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及其他合理费用。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张某存在以下行为: 明知卡地亚的权利及其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可由先前的和解协议予以证明; 通过在微店店铺发布二维码,将流量引导至其微信账号,并在微信朋友圈持续推广假冒卡地亚手表; 新开设微店店铺,宣传新的产品系列,并继续在手表表盘上使用“Cartier”商标; 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甚至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备注商品系非法货物; 使用亲属身份注册并运营账户,并通过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收取货款,以逃避执法监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证据均通过公证、时间戳固定以及法院调查令取得,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存在重复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如下: 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的卡地亚手表; 删除其线上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侵权内容及标识; 向卡地亚支付人民币723,723元,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金668,723元(系基准赔偿的两倍),以及合理费用55,000元; 承担证据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越南法律空白:知识产权案件中缺乏惩罚性赔偿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3条及第585条),越南采取的是纯粹补偿性原则:损害赔偿必须“充分、及时”弥补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与美国、英国等普通法体系不同,旨在惩罚及遏制故意或重复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越南尚未被认可。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这一法律空白日益凸显。当前,越南的侵权行为呈现出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既包括实体市场上的假冒商品,也涵盖电商平台、社交媒体以及跨境直播中的侵权行为。虽然《知识产权法》第205条在难以证明实际损失时,允许法院判处5百万越盾至5亿越盾的法定赔偿,但该赔偿额往往与侵权人非法获利严重不符,难以对重复侵权行为产生有效威慑。 司法实践亦印证了这一不足: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仅具象征意义,远低于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这种“高利润、低风险”的局面助长了重复侵权的滋生。 随着越南不断加深国际经济一体化,该问题愈加突出。越南不仅成为假冒商品的目标市场,也逐渐演变为其过境枢纽。伴随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越南投资及进行技术转让,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严重削弱了投资者信心,也削弱了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已迫在眉睫,以切实保护创新成果,确保公平竞争。 结论 中国卡地亚案件表明,在权利人通过公证记录、网络活动监测及法院调查令等方式建立起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路径为权利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工具,以有效打击故意性、反复性的侵权行为。 然而,在越南,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权利人能够主张的救济措施十分有限。因此,法律学者及实务界均呼吁立法机关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食品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这些领域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故意性、组织化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中国的经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020年,中国修订《民法典》,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允许法院根据情节裁量在实际损失的1至5倍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越南亦可考虑采取类似模式。在立法层面,这意味着需对《知识产权法》及《民法典》进行修订,明确授权在涉及故意、重复、大规模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权案件中适用更高倍数的赔偿,同时严格界定“故意”与“重复”的法律标准,以防止制度被滥用。 在企业层面,企业不应等待立法的变化,而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强化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监测机制;通过公证和技术手段积极进行证据保全;及时提起诉讼以形成有利的司法判例;并积极参与政策磋商,推动更有力的救济制度出台。 通过主动执法与逐步立法改革相结合,越南有望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保护创新成果,并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信心。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SU, Do Van | Associate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Vietnamese People’s Court System and How it Works in Vietnam How to determin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hearing IPR related cases in Vietnam? A trademark-based domain name dispute...

Continue reading

NIIP/VIPRI 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您需要了解的重要要点

I. 越南的工业产权鉴定/评估是什么?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鉴定”是一个用来指称专门服务的术语,该服务旨在就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价值评估以及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价值确定等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在越南,知识产权鉴定通常是根据知识产权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自行决定,以解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进行的。执行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鉴定专家),其须在相应鉴定领域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接受过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便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用于解决争议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长,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 根据2006年9月22日颁布的第105/2006/ND-CP号法令(经2010年12月30日第119/2010/ND-CP号法令修订),知识产权鉴定包括以下领域:(一)著作权和相关权鉴定;(二)工业产权鉴定;(三)植物品种权鉴定。 根据2008年2月25日第01/2008/TT-BKHCN号通告(经2012年2月13日第04/2012/TT-BKHCN号通告修订),工业产权鉴定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发明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鉴定;(二)工业品外观设计鉴定;(三)商标和地理标志鉴定;(四)其他工业产权鉴定。 知识产权鉴定(包括工业产权鉴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保护状态鉴定”);(二)确定争议对象是否完全符合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要素的条件(“侵权要素鉴定”);(三)确定争议对象与受保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同、等同、相似、可混淆、不具显著性或可复制性(“相似性鉴定”);(四)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损害价值(见2010年第119/2010/ND-CP号法令第39.1条)。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原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VIPRI”),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经认可的、可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的机构,这些客体包括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闭合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请求方可向 NIIP/VIPRI 请求:(一)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二)评估相似性;(三)确定侵权要素;(四)确定损害数额。然而,在当前阶段,由于人力资源有限,NIIP/VIPRI 仅提供有关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鉴定服务。NIIP/VIPRI 不会就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事项发表意见。 II.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评估在越南执法程序中的重要性 在当前世界及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工业产权鉴定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工具,用于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和生产环境、鼓励投资与创新,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工业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辅助作用 原则上,为了评估和得出是否发生侵权的结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包括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必须受理案件,评估证据,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以便作出关于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及相应处理措施的结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仅起到辅助作用,即基于其专业知识,提供客观意见以协助越南有权机关评估和认定侵权行为。这一点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条中已有明确体现。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以一份名为“鉴定结论书”的文件形式体现,该文件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成果之一。如前所述,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结论是通过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换言之,鉴定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因此,在争议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执法机构和/或相关当事人具有专业辅助作用;但该结论对这些机构或当事人均不具备约束力;鉴定结论并非行政文件,即使出具鉴定的机构可能为国家机关。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若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可以请求/委托先前已进行鉴定的同一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在鉴定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了需要澄清的新情况,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0条之规定,若鉴定请求人或委托人不同意鉴定结果,或者针对同一问题的鉴定结果相互矛盾,即可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以由之前进行过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应请求人或委托人的要求,由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实施。与此同时,若鉴定结论在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需要澄清的新情况,则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的请求与实施应遵循适用于初始鉴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评估和认定,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利益相关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请求/委托,以及是否采用鉴定结论书中的结果。 若 VIPRI 所出具的意见有利于权利人,则该意见可以提交至执法机关,例如科学与技术部(MOST)监察局、市场监管总局(MSD)、海关等。基于该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执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继续推进对投诉人知识产权的执法,例如开展行政突击检查并实施制裁(包括罚款、查扣及销毁侵权产品等)。法院亦可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判,而 VIPRI 的意见往往能成为具有高度说服力的证据,从而支持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2. 工业产权鉴定是工业产权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有效工具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一)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二)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或更正并赔偿损失;(三)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中心提出请求,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争议中的相关当事人和/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赖知识产权鉴定作为解决争议或自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工具。当争议各方在对争议作出结论和/或确定侵权要素方面存在困难,或者他们需要获得案件性质方面的专家意见,或需要补充更多关于保护范围、相似程度、侵权要素等证据,以便在执法机关或涉嫌侵权人面前强化其主张时,通常会提出鉴定请求。 事实上,工业产权鉴定可被作为一种有效工具,帮助权利人行使其对工业产权的自我保护权,或帮助相关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提出工业产权鉴定请求的主要目的在于辅助执法行动,具体包括:(一)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二)基于鉴定结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从而要求其自愿停止侵权,或用以反驳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三)重新审视已确立的工业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或其保护范围;(四)其他旨在保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目的。 3.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在工业产权执法中的法律证据效力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1.1条之规定,书面鉴定结论应被视为主管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证据。该文件须载明的主要信息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名称与地址;提出鉴定请求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鉴定对象、内容与范围;鉴定方式;鉴定结论;鉴定的实施和完成时间、地点。作为证据,知识产权鉴定人基于其知识与专长作出鉴定结论,因此,该结论应视为知识产权专家意见。 据此,鉴定结论书被视为鉴定机构/个人作出的客观鉴定文件,旨在为主管机关提供一份参考性文件,以便该机关在评估和认定是否存在侵权时参考。 根据2013年11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关于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第26.4条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关(即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有权基于案卷中的文件与证据(包括当事人(权利人、涉嫌侵权人及相关方等)提交的证据与文件;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与文件;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关于侵权行为的结论,并对其结论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责任。 NIIP/VIPRI 的“专家意见”相关提示 (i)如何获得对申请人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均有权向 NIIP/VIPRI 提交请求,要求就某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专利是否构成侵权要素发表意见。该请求需提供基本信息,例如申请人的商标或专利注册号。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或样品照片)亦可随请求一并提交。 为提高获得有利 NIIP/VIPRI 意见的可能性,应随同请求提交一份书面说明,阐明案件中的细微之处,或提供更为详尽的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交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在需要强调商标或外观设计显著性的情况下,可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各种第三方商标,以凸显权利人商标或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还可提交有关某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的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及市场认知度的信息,以支持 VIPRI 请求,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商标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支持价值。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并不会就驰名状态发表意见,原因在于:(一)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国家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官方认定;(二)NIIP/VIPRI 无权在越南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VIPRI 并不能基于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进行鉴定,NIIP/VIPRI 仅能基于在越南已注册的商标进行鉴定。 (ii)在越南提起工业产权侵权诉讼,是否必须先取得 NIIP/VIPRI 意见?若未取得,专利权人是否仍可起诉? 越南当局正在努力提升法院官员、法官、海关人员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培训,但由于诉讼所在地法院的不同,司法判决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许多案件中,地方地区的法官缺乏相应经验及法律培训,难以作出符合法律的公正裁判。因此,建议在采取执法行动前,权利人应尽可能先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未取得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取得 NIIP/VIPRI 意见虽非强制性要求,但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却具有必要性。这主要是因为:(一)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二)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尤其是专利案件,对于许多越南法官而言仍属新颖且复杂,其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若能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将极大强化权利人针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因而强烈建议取得。 (iii)法院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意见的约束?若否,该意见对法院裁判的影响有多大? NIIP/VIPRI 意见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将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法律上并不受该意见的约束。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认为必要,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鉴定,或要求特定个人/组织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因此,根据我们的经验,尽管法院并不被 NIIP/VIPRI 意见所约束,但该意见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初步观点,以及法院可能委托的专家/个人/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越南法官普遍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上经验和知识有限的情况下。 (iv)获取 VIPRI 意见的程序 通常,在收到 NIIP/VIPRI 意见请求后,NIIP/VIPRI 会将案件分配给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会审查请求并起草 NIIP/VIPRI 意见草稿。草稿随后将提交给 VIPRI 的合格专家,由其进行最终审查并出具 NIIP/VIPRI 意见。在一般情况下,NIIP/VIPRI 意见大约在45个工作日内可出具。如权利人要求加快审查,NIIP/VIPRI 意见可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约25个工作日内完成。 (v)若 VIPRI 意见不利于权利人,是否应继续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意见后,往往选择放弃继续侵权诉讼。我们强调,NIIP/VIPRI 意见仅作为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意见不利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a)提交新的证据与论点,请求 NIIP/VIPRI 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b)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就其他法律问题(如不正当竞争)发表专家意见;(c)仍然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因为执法机关有权在不依赖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采取执法行动。 Readmore: The Secret Behind the Assessment Conclusion of VIPRI: 5 Question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P Assess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Vietnam: VIPRI’s Contributions and Statistics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Continue reading

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能够深刻影响越南执法机关的初步观点,特别是在一些知识产权执法经验不足的地方机关。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提出五个关键问题,并提供深入解答。本指南旨在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加深理解,并协助其制定成功的策略,以便在越南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势下,有效保护和执行其权利。 1. 如何获取有利的 VIPRI 鉴定结论:应采取怎样的战略路径? 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只需提交包括请求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涉嫌侵权的证据在内的文件,即可向 NIIP/VIPRI 申请出具鉴定结论。随后,NIIP/VIPRI 将开展鉴定工作,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然而,仅仅提交这些文件并不足以真正优化获得积极结论的机会。 若要显著提高取得有利结论的可能性,当事人必须超越形式化的提交程序。建议在向 NIIP/VIPRI 提交鉴定请求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书面说明,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更为详尽的法律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附上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报告。在涉及商标或外观设计案件时,为证明其显著性,可以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多家第三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强化权利人商标或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若能提供该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广泛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也有助于支持 NIIP/VIPRI 的鉴定请求,并增强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体现某一商标知名度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有辅助作用。NIIP/VIPRI 在鉴定中并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原因主要有二:(i)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正式认定;(ii)NIIP/VIPRI 本身亦无权在越南对某一商标作驰名认定。因此,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前提,而只能依据已经在越南注册的商标作为评判依据。 2. 在越南采取知识产权侵权执法行动:是否必须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 越南有关当局正在努力加强对法院官员、法官、海关机关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培训。然而,法院判决结果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受到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域差异的影响。在许多案件中,地方或农村地区的法官由于法律专业经验和培训水平不一,可能在适用越南法律时面临挑战,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强烈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采取执法行动之前,尽量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没有 VIPRI 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尤其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法律并未规定为强制性要求,但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却极为关键。这种必要性主要源于以下原因:(i)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ii)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涉及专利的案件,对许多越南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而言仍较为新颖且复杂,他们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有限。因此,如能获得对权利人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将极大增强其对抗侵权行为的论据,因而被高度推荐。 3. 越南执法机关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鉴定结论的约束?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书面鉴定结论被认可为十种证据来源之一。同时,《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5条亦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可作为主管机关处理案件或事项的证据来源之一。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或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一,将在诉讼程序中由越南执法机关审查。然而,越南执法机关并不在法律上当然受制于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中,越南执法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独立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重新鉴定,或要求个人或组织提供相关证据。因此,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虽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却可能在极大程度上影响越南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判断,以及其所征询的专家、个人或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部分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的参考价值尤为突出。 4. 若 NIIP/VIPRI 鉴定结论对权利人不利,是否应继续推进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时,会因此而放弃提起侵权诉讼。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仅属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若遇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权利人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a) 提供新的证据和论点,并向 NIIP/VIPRI 请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b)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Office of Vietnam)就其他法律问题(例如不正当竞争)寻求专家意见; (c) 继续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执法机关有权独立作出裁量,不必完全依赖 NIIP/VIPRI 的意见。 5.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何时可以提出请求? 如执法机关及/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2条规定,可向原先出具鉴定结论的组织或个人,或其他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关于“重新鉴定”的更详细说明,可参见我所文章《解读越南知识产权法:为何销售正牌商品仍可能构成侵权?》。 至于“补充鉴定”,若鉴定结论对需鉴定事项的内容表述不完整、不清晰,或出现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新情况,当事人即可依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1条的规定,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所有补充鉴定的申请与实施,均应遵循首次鉴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鉴定与结论时,越南执法机关及/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委托,以及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文件中的结果。 若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利于权利人,该结论可提交至相关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IMOST)、市场监管局(MSD)或海关机关。基于该非约束性意见,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实施行政突击检查、处以罚款、查扣并销毁侵权产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亦可参考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作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已成功协助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若您在越南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需要专业代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Readmore:  你是否真正理解在越南执行知识产权时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What important points you need to know? IP Assess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Vietnam: VIPRI’s Contributions...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程序中的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及若干显著障碍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的作用 近年来,尽管在越南多家政府主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权利(IPR)执行已有所改善,但总体而言,侵权行为在越南各地仍然严重且普遍,侵权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侵权程度也愈加严重。以商标权为例,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包括: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未注册为任何知识产权客体)的包装设计相类似的包装设计;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其商号使用;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目前实践中,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越南的执法机关(如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等)在采取执法措施之前,通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于科技部并具有资质出具与工业产权相关侵权案件专家意见的机构)征求专家意见/专家结论,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依据。此种做法一方面反映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 对于权利人而言,由于自行判断/评估其知识产权是否被侵权具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在第三方所使用的标识并非完全相同,而只是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在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之前,大多数权利人通常会主动向VIPRI提出评估申请,请求就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作出评估,并随后将VIPRI的评估结论作为证明侵权成立的法律依据,从而说服越南执法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处理。 实践表明,明确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中至关重要。该评估结论/专家意见不仅有助于越南执法机关作出适当的处罚决定,也能使被指控的侵权人认识到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在许多案件中,为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与公正,越南执法机关往往会征求并依赖工业产权评估,而其他个人或组织也会提出评估结论请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权利执行中,获取评估/专家意见已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需求。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工业产权评估,也被视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根据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已被正式界定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2. 在越南获取专家意见(知识产权评估)以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的障碍 2.1. 事实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评估系指由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相关的事项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2007年5月24日,科技部长颁布第846/QD-BKHCN号决定,设立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e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作为越南首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这亦可视为越南首个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自2007年以来,越南未再设立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导致目前的知识产权评估情况如下: (i)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评估可被视为司法鉴定体系中的内部组成部分;然而,遗憾的是,《司法鉴定法》并未提及知识产权评估。具体而言,该法第14条第1款仅规定:“司法鉴定事务所系在金融、银行、建筑、古董、文物及著作权领域设立的非公立司法鉴定机构。” (ii) 尚无明确规定从事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人员在获得“司法鉴定人”执照后,是否有权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在实践中,近期胡志明市某法院曾向一名司法鉴定人征求知识产权评估意见。 (iii) 目前,仅有**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具备在越南开展工业产权评估的职能。 基本而言,近年来工业产权评估活动集中于以下两大目标: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知识产权评估结论并非强制性要求,但其已成为越南主管机关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之一。同时,评估结论亦被视为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或终止其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的明确且坚实的依据。此外,评估结论还可帮助企业避免提出不当请求,或避免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然而,正如下文所述,知识产权评估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 2.2. 显著障碍 除知识产权评估活动的积极方面外,目前仍存在若干显著障碍,有待在今后克服,以改进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具体如下: (i) 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数量不足,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迄今为止,仅有4名评估人员(即 Mr. Pham Dinh Chuong、Mr. Vu Khac Trai、Mr. Tran Viet Hung 和 Mr. Pham Phi Anh)获得知识产权评估员许可证/许可。自2009年以来,知识产权评估员的数量未有增加。与此同时,近年来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持续增加,发生在不同地区,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庞大,且侵权程度严重。侵权形式主要包括: 使用与已受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在技术方案上高度等同的解决方案; 使用与已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标识; 使用与他人先前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包装设计相似的包装设计;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号使用; 注册或保留使用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评估人员的不足,使得评估活动难以广泛推广和扩展至权利人,以支持其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此种缺陷亦导致权利人难以及时获得所需的评估/专家意见,增加了评估时间延迟或回应不足的可能性。标准评估时间为30天,因此在评估结论出具之前,侵权产品可能已被分散或售罄。 (ii) 由 VIPRI 出具的知识产权评估文件尚未标准化 因此,评估文件有时存在不完整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iii) 缺乏针对“商号”争议的评估服务 商号与商标、地理标志、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同样属于越南的工业产权客体。商号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能够将使用该标识的组织或个人与同一领域和地区的其他实体加以区分。然而,商号权的设立机制有别于商标、发明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3(b)条,工业产权中的商号权应基于合法使用而确立。 尽管商号亦属知识产权客体,但迄今并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而事实上商号却极易遭受侵权。尤其常见的是,后成立的企业在其企业/公司名称中使用前一家企业商号的一部分,并在其经营活动中加以使用。 依照《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9.2条之规定:“所有将与他人已先行使用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导致对该商号所涉经营实体、机构或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均应视为侵犯商号权。” 然而,由于尚无基于商号权的评估服务,涉及商号争议/侵权的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导致商号权人对追诉侵权行为缺乏动力。执法机关在认定侵权行为时亦感到棘手。该状况持续存在,以致至今仅有极少数商号争议/侵权案件得到解决。 此外,在商号权人先于第三方使用其商号,但之后发现第三方已获得相同商标的注册证书时,商号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更为困难。 (iv) 缺乏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侵权评估服务 目前,由于市场扩张的需要,大量产品的设计与类型不断投入市场进行商业化,制造商几乎不可能将其产品包装设计全部注册为工业产权客体。另一方面,即便申请注册,也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获得保护证书。 上述情况导致某些组织/个人常常紧盯知名企业,设计/抄袭/仿制商品标签、包装、包装设计,其表现形式、线条、色彩与知名企业的产品高度近似,从而非法牟利。 然而,与商号类似,目前并无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评估服务。与此同时,行政程序的启动亦较为复杂,因为必须证明其商业标识已被广泛、持续使用并为公众所知,方能构成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在实践中,提交明确证据通常十分困难,尤其是在包装设计刚一投放市场即被抄袭仿冒的情况下。此时,知识产权权人几乎别无选择,只能发送停止侵权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期望侵权方自愿停止侵权行为。 (v) 评估结论与专家意见之间的不一致 尽管越南仅有一个官方评估机构,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两种评估机制,即由 VIPRI 出具的评估结论与由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出具的专家意见。 在某些涉嫌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除向 VIPRI 提交评估请求外,工业产权权利人通常还会向 IP Vietnam 寻求专家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同情境下,VIPRI 与 IP Vietnam 曾作出相互矛盾的意见。 上述矛盾情形,即 VIPRI 出具的不侵权评估结论与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并存,致使越南执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特别是在涉嫌侵权方提交 VIPRI 的不侵权评估结论,而权利人提交 IP Vietnam 确认侵权的专家意见时。 Readmore:  Do You Really Understand The VIPRI Opinion On Enforcing IP Rights In Vietnam?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Continue reading

你是否真正理解在越南执行知识产权时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

1. 越南工业产权鉴定:是什么? 知识产权鉴定是一项专业服务,旨在就与知识产权(IPR)相关的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包括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估值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损害的评估。在越南,知识产权鉴定通常由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请求,或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依职权决定,以解决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负责该鉴定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或鉴定专家。鉴定人必须具备与其专业领域相应的资质、接受过相关培训,并具备提供专家意见及协助解决争议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所需的专业技能与经验。 知识产权鉴定在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已被正式确立。具体而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201.1条的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组织或个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长,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 关于工业产权鉴定,《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14条至第122条作出了全面规定,涵盖以下内容:(i) 工业产权鉴定的内容与领域;(ii) 工业产权鉴定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iii) 工业产权鉴定的请求程序;(iv) 工业产权鉴定对象的交付、接收和返还;(v) 工业产权鉴定样品的收集;(vi) 工业产权鉴定的实施;(vii) 工业产权的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viii)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文件;以及 (ix) 工业产权鉴定服务费用。 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14.1条,工业产权鉴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i) 确定工业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 (ii) 评估鉴定对象是否符合《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4条至第79条所规定的工业产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专利、布图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及商号; (iii) 确认鉴定对象与受保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混淆、不具显著性或抄袭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iv) 根据价格法律规定的定价方法对工业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知识产权法》第204条和第205条的规定评估损害赔偿额。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隶属于科学技术部,是越南唯一具备资质的机构,可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如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请求人可要求 NIIP/VIPRI 按照上述四个方面进行鉴定。然而,目前由于人力资源有限,NIIP/VIPRI 仅提供涉及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鉴定服务。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的事项,NIIP/VIPRI 不提供鉴定意见。 2.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在越南执法程序中的地位:其重要性何在? 在当前越南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工业产权鉴定被视为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解决相关争议的有效工具。其在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生产与经营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投资与创新活动。 2.1. 工业产权鉴定:支持执法机关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与争议的有力工具 原则上,为了认定是否发生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包括专业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法院——必须首先受理案件。其后,执法机关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通过这一程序,执法机关才能对知识产权侵权作出合理结论,并决定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提供客观意见,以协助越南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评估和结论。这一职能已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条中有所规定。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文件”的形式体现,该文件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如前所述,鉴定结论系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审查后形成的结果。本质上,鉴定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或证人意见。因此,在知识产权争议或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虽为执法机关和相关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支持,但对这些机关或当事人并不具有约束力。此外,即使鉴定机构为国家设立机构,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亦不属于行政文件。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可以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2条的规定,要求/请求此前已进行鉴定的同一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重新鉴定”。 在鉴定结论对所鉴定内容未作完整或明确说明,或出现新的细节需要澄清时,应当实施补充鉴定。任何补充鉴定的请求及实施,均须遵循首次鉴定的相关规定。如果鉴定结论不完整或不清楚,或者出现新的细节需进一步说明,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有权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1条的规定,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综上所述,为了评估和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执法机关和/或利益相关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请求,以及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文件中所述的结果。 如果 NIIP/VIPRI 出具的意见对权利人有利,该意见可提交至执法机关,例如科学技术部检查局(IMOST)、市场监督管理总局(MSD)或海关。基于该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执法机关可以考虑采取措施执行投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开展行政突击检查,并作出诸如罚款、查扣及销毁侵权产品等制裁。当然,法院也可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判;在此类情形下,NIIP/VIPRI 的意见可作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裁决。 2.2. 工业产权鉴定:权利人自我保护工业产权的有效工具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198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i) 采取技术措施以保护权利并传播权利管理信息,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以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i) 要求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停止该行为,移除并删除电信网络及互联网中的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或更正,并赔偿损失; (iii) 请求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v) 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中心提出仲裁请求,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在行使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权利的过程中,权利人及涉入争议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相关方,可以利用知识产权鉴定作为独立解决问题的工具。通常情况下,当争议双方在就争议结论或认定侵权构成要件方面遇到困难时,会提出鉴定请求。他们也可能寻求专家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性质,或收集更多关于保护范围、相似程度及侵权构成要素等问题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助于他们在执法机关或涉嫌侵权方面前强化其主张。 事实上,工业产权鉴定可作为一项有效工具,帮助权利人实现对其工业产权的自我保护,并使相关方能够维护其合法利益。提出工业产权鉴定请求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执法行动,具体而言,其用途包括: (i) 用于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求书; (ii) 用于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敦促其自愿停止侵权行为,或用于反驳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iii) 用于重新审视既有工业产权的有效性或保护范围; (iv) 以及用于其他与保护(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的目的。 2.3.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法律证据来源 书面鉴定结论被认可为《民事诉讼法(2015)》第94条规定的十种证据来源之一。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第201.5条的规定,鉴定结论是有权机关处理案件或事项时的证据来源之一。《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1.2条明确规定,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i)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名称与地址; (ii) 请求鉴定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 (iii) 鉴定的对象、内容与范围; (iv) 鉴定的方法; (v) 鉴定结论; (vi) 鉴定的时间、地点及完成情况。 作为证据,知识产权鉴定人基于其专业知识与技能作出鉴定结论,从而构成知识产权专家意见。 因此,鉴定结论文件作为有权机关参考的依据,体现了由负责认定侵权与否的机构或个人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根据《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26.4条(关于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关——包括专业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法院——有权审查并对侵权行为作出结论。其决定须以案卷中包含的文件和证据为基础,包括当事人(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及相关方)提供的证据与文件、有权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以及鉴定结论。这些机关必须对其结论与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承担责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专业能力,已成功协助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从 NIIP/VIPRI 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若您在越南遭遇知识产权侵权,需要专业代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Readmore: 在越南评估知识产权侵权:四个关键考量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如何在越南证明驰名商标地位:法律途径与实践洞见 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Expertise opinions/IP assessment in IPR enforcement proceedings in Vietnam and several notable obstacles Protecting your IPR in Vietnam – A Guide to VIPRI’s Services and Expertise Key takeaways from the...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评估知识产权侵权:四个关键考量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权利人怀疑其知识产权(IP)遭到侵权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提交申请,请求进行评估或专家意见,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要素。 在审查了权利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后,NIIP/VIPRI 将以“评估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的形式出具书面评估或专业意见。该结论作为权利人随同《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书》(Petition for Handling of IPR Infringement)一并提交的初步证据。申请书将提交至行政执法机构(例如市场管理局、公安、海关、科学与工业产权监察局)及法院。上述机构将据此考虑是否受理或驳回有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申请。 因此,在越南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之前,权利人应当首先向 VIPRI 请求出具评估意见。 1. 知识产权侵权评估结论:为何必要?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在保护和执行越南的知识产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非强制性,但被鼓励:尽管 NIIP/VIPRI 出具的专家意见并非具有约束力或强制性,但如果其有利于权利人,则应当随同《知识产权侵权处理申请书》(Petition for Handling of IPR Infringement)一并提交。一方面,作为科学技术部下属的专业机构,NIIP/VIPRI 被公认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权威机构;另一方面,其意见被视为可靠,并且在有利于权利人的情况下,能够显著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对越南执法机关的重要性:越南在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普遍依赖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这些结论作为受理检查、调查及对被认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的初步法律依据。专家意见在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赋予重大意义。鉴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这类意见对于澄清法律问题、推动案件更为准确的评估至关重要。其作用在于促进知情决策,提高越南各执法机关(如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的透明度,并有助于法院的裁决。 对权利人的帮助:NIIP/VIPRI 的评估与意见有助于解决争议,并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许多权利人利用 VIPRI 的评估结论和专家意见作为初步证据,并向被指控的侵权人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s, C&D Letters)。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理的多个案件中,一旦被指控侵权人收到随附 VIPRI 评估结论/专家意见的 C&D Letter,通常会同意停止侵权行为。 不应被视为终局:NIIP/VIPRI 的意见或评估结论若认定不存在侵权,并不必然导致越南执法机关拒绝处理商标侵权案件。即使在 NIIP/VIPRI 出具无侵权结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仍可能认为该案件构成侵权并予以处理。越南执法机关并不总是遵循其评估结论。此外,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范围可能因具体案件事实和情况而有所不同,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未必适用于所有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知识产权侵权评估:NIIP/VIPRI 评估哪些客体? 作为科学技术部下属机构,NIIP/VIPRI 被授权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其评估范围涵盖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及地理标志。申请人可请求 NIIP/VIPRI 执行以下事项:(i) 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ii) 评估相似性;(iii) 确认侵权要素;以及 (iv) 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然而,受制于人力资源的限制,NIIP/VIPRI 目前仅针对以下四类客体提供评估服务: 发明(Inventions) 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 商标(Trademarks)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目前,NIIP/VIPRI 不对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等事项提供意见。 3. 知识产权侵权评估程序:具体步骤? 提交评估结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相关方必须向 NIIP/VIPRI 提交评估申请。该申请应附有与涉嫌侵权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确认收到申请及文件:NIIP/VIPRI 将审查申请及所附文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如有必要,NIIP/VIPRI 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文件或信息。 开展评估工作:NIIP/VIPRI 的专家将对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该程序包括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与涉嫌侵权的文件及样品进行比对与分析。 出具评估结论并反馈结果:在完成评估程序后,NIIP/VIPRI 将出具《评估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该文件将明确说明所采用的方法及评估结果。对于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案件,评估结论通常在 15-20 个工作日内交付申请人;对于发明案件,则需 30-50 个工作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利用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如何操作? 越南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利用 NIIP/VIPRI 的评估结论来保护和执行其知识产权: ...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