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Dương Thúy (Page 3)

在越南执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的五大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消费者总是倾向于选择具有精致且美观设计的产品,因为外观设计能够与消费者建立情感联系,并为产品增加附加价值。因此,在越南的许多领域中,抄袭和模仿他人外观设计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此外,对产品设计进行知识产权(“IP”)保护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能提升其品牌独特性在消费者眼中的价值感,而且在近年来假冒伪劣产品激增的背景下显得尤为关键。 基于以下案例,我们总结出五大关键启示,供权利人在决定是否对外观设计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时参考。 案情背景 2018年,PIAGGIO公司以其在越南获得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号第20652号为依据,向越南“DETECH科技发展支持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ETECH”)提起侵权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在越南市场制造并销售电动车辆,并在其官方网站(http://detechmotor.com.vn/vn-vi/san-pham/chi-tiet/espero-vs-do/2045.html)上对该电动车进行广告宣传。经比对,被告销售的电动车外观设计与专利号第20652号所保护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仅存在微小差异。 为支持侵权指控,原告购买了涉案电动车样品,并通过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文件。随后,PIAGGIO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申请出具外观设计侵权鉴定意见书。VIPRI最终作出有利于PIAGGIO的鉴定结论。 2018年,PIAGGIO向河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销毁侵权因素; 赔偿损失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 支付聘请律师费用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 在当地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DETECH停止实施涉案外观设计侵权行为; 判令DETECH向PIAGGIO支付律师费2亿越盾(约合8,700美元),并补偿其他费用,包括购买电动车样品用于VIPRI鉴定的费用7,227,000越盾(约合315美元),以及向PIAGGIO支付的费用6,397,500越盾(约合280美元); PIAGGIO撤回对DETECH提出的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的赔偿请求,撤回原因不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核心要点 1. 越南外观设计侵权的救济途径 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人可根据侵权的性质与严重程度,选择行政、民事或刑事途径维权。若侵权产品或假冒产品系经进口进入越南,权利人亦可考虑采取边境控制措施,对入境货物进行监管,并在发现假冒产品时由海关予以扣押。 在越南,外观设计权可通过行政程序(例如:向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科技部监察局、海关等行政执法机构投诉)或民事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加以执行。但应注意,刑事途径在法律上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 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尚未被广泛使用,主要因权利人普遍认为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缺乏经验。然而,民事诉讼的重要性日益上升,因为其可提供行政途径无法获得的独特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合理律师费补偿等。 2. 公证人证据文书在诉讼中的作用 若缺乏公证人证据文书(Bailiff’s Witness document),原告所购买的涉案电动车样品可能被法院拒绝采纳为合法证据,从而导致PIAGGIO的侵权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基础。 在越南的民事诉讼中,通过公证服务固定侵权证据至关重要,唯有如此,调查所收集的侵权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且可采。 所谓“证据标题”(Title of Evidence)或“公证人证据文书”,系载明事实的文件,可作为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提交法院,亦可用于证明交易行为的合法进行,或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其内容通常涵盖与案件相关的任何事实。 3.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的专家意见 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隶属科学与技术部,是被认可的工业产权侵权鉴定机构,具备出具涉及专利、外观设计、半导体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领域专家意见的资质。权利人可向VIPRI申请:(i)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ii)评估相似性;(iii)认定侵权要素;(iv)认定损害数额。 但目前受制于人力资源,VIPRI仅接受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志与商标的鉴定申请,并不对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问题出具意见。 VIPRI的鉴定意见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若VIPRI意见支持权利人,则该意见亦可提交至行政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市场监管局、海关等),成为行政执法机构是否采取行动(如实施突击检查、罚款、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等)的重要参考。虽然该意见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往往具有高度说服力。 4. 越南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在诉状中,原告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5亿越盾(约合21,700美元),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选择撤回该项请求。 在越南法院主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难度。要获赔,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实际且直接遭受损害,如财产损失、收入或利润减少、商业机会丧失,或为防止和补救损害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等证据必须清楚、合法,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实践表明,大多数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未能证明属于侵权直接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遭法院驳回。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的赔偿金额通常有限。 5. 律师费补偿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3款之规定,除损害赔偿外,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原告依法有权要求法院裁定由被告承担其聘请律师的费用。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老挝商标执法:高风险地区的明智策略 “Balizam”商标争议——国际合作中对国内企业的沉重代价与严峻警示 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柬埔寨商标驳回案例分享:看KENFOX 如何成功应对包含国际组织名称商标的驳回决定 Measures To Deal With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Rules of evidence to win IP infringement cases in Vietnam Registering Industrial Designs in Vietnam: 6 Mistakes to Avoid and Secrets to Successful Registration Opposing an Industrial Design Application in Vietnam: What secrets to Successful Opposition? What are Key Considerations for Industrial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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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出口的制造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国司法判例与越南实务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知识产权(IP)领域,生产贴附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用于出口,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中国和越南,采用OEM(原始设备制造商)模式生产并出口贴附外国商标的商品现象日益普遍。境外委托方与境内制造商签订加工合同,由境内制造商生产贴附其商标的商品并出口。然而,在诸多情形下,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在境内市场已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混淆近似。由此引发的核心问题是:在出口生产过程中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相关商品并未进入境内市场流通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的裁判以及越南的法律实务,为该问题提供了多角度、复杂且值得关注的见解,尤其对权利人而言更具参考价值。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有益信息,以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好地理解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从而在全球化背景下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IN CHINA 1.“Predator” 案例 福州亚马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公司”)系第10886272号“Predator”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第7类商品,包括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发电机。该商标于2012年5月提出申请,并于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美国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系美国“Predator”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第7类商品(发电机)。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网站信息显示,该商标于2012年2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使用,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2日,并于2013年6月18日获准注册。 2021年3月20日,重庆申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驰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油发电机至美国,该批产品上附有“Predator”商标,境外收货人为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2021年3月22日,海关向亚马公司送达《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书》。2021年3月25日,亚马公司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2021年6月24日,海关签发《扣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通知书》,上述由申驰公司出口的发电机组被扣留。2021年8月4日,海关发出通知称其无法认定该批货物是否侵犯亚马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亚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申驰公司陈述称,其自2020年底起即与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就该商标发电机产品进行洽谈,并于2021年3月20日首次向 Harbor Freight Tools 发送样品以供检验。 根据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提供的与商标许可相关的文件,其授权申驰公司仅为生产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的产品而使用“Predator”商标,且相关产品仅可向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进行分销。 判决结果/Judgement: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First Instance: Pudong New Area People’s Court, Shanghai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被诉侵权行为涉及境外商标许可的处理,处理商标许可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法院指出,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混淆问题无需考量。原因在于,是否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本案涉案产品系寄送至美国实验室的样品,并未进入中国市场。从产品性质来看,该样品产品回流至中国市场的可能性极小,且不会对亚马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注册商标产生影响。因此,本案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会对亚马公司商标在中国的识别功能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Second Instance: Shangh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受托制造商品的一方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争议。然而,法院指出,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仅是考量商标侵权的因素之一。若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不成立,则无必要再行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因此,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即可认定其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无论其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ii]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虽然《商标法》第57条第1款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便未造成混淆的情形下,就不构成侵权。 因此,即使未引起混淆,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仍然损害了法律赋予注册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包括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故该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ii] 根据商标法的属地原则,判断涉外许可使用行为是否损害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据属地原则进行评估。商标法的属地原则依然应予以尊重:商标专用权仅在其注册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即限于中国境内。 然而,该原则的适用需要更加灵活:在全球化贸易背景下,若机械适用属地原则,可能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亦与国际商业实践不符。 评判标准: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于,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否影响其识别与区分功能。若商标在境外的使用并未削弱其在中国消费者中的识别、区分能力,则该使用可被视为正当。 目的: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来源。若中国消费者仍能将该公司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分,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 属地原则的扩展适用:法院指出,在某些情形下,僵化适用属地原则可能损害商标权人。例如: 境外驰名商标:若某商标已在境外享有较高声誉,境外制造及销售该商标产品有助于提升该品牌的国际形象,从而反向促进其在中国的商业利益。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综上,法院在解释时力求在保护商标权人权益与促进国际贸易之间寻求平衡,强调商标法的适用应当灵活,并与经济现实相契合。 [iv]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全球化时代,理论上所有出口商品均可能回流至原产国。问题在于,该类回流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法院认为,应当在两种利益间权衡:若过于严格适用商标法,将使企业对加工制造业的投资顾虑重重,不利于行业发展;若过于宽松,则会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涉案商品系样品,且无证据证明申驰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相关商品。样品回流的可能性极低,不会对商标权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故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相反,若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并阻碍加工行业的正常发展。 若法院裁定在样品产品上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可能引发以下不利后果: 妨碍加工活动:大量企业从事为境外公司加工制造业务,如其使用合作方商标受到限制,企业正常经营将受到影响。 削弱经济竞争力: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经济整体竞争力下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若干与“为出口目的制造”相关的早期案例 / Several older cases concerning manufacturing for export purposes [i] 耐克诉 Cidesport 案(2001 年)/ Nike v. Cidesport case (2001): 2001 年,耐克公司在一起诉讼中胜诉,被告为西班牙公司 Cidesport 及其中国 OEM 制造商。该案涉及对耐克在中国注册的 “NIKE” 商标的侵权。法院认为,商标权是一种具有属地性的知识产权。根据法院的认定,原告对 “NIKE”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ii] Jolida 案 / Jolida case: 在加工活动中于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2008 年,上海海关以涉嫌侵犯上海申达公司在中国注册的 “JOLIDA” 商标为由,查扣了一批拟出口的 JOLIDA 品牌产品。该批被扣货物由中国一家 OEM 制造商受美国电子音响设备制造商 Jolid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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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关键考量因素是什么?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外观设计(ID)的保护在设计师和制造商的商业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有助于提升具有独特设计的产品价值,并吸引消费者。在越南,外观设计可通过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获得保护。如果外观设计申请符合保护条件,将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将赋予专利权人对所授予的外观设计的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或仿制的权利。本文将深入探讨在越南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关于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关键考量。 1.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其目的何在?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将一件原始外观设计申请中的一个或多个外观设计分离出来,另行提交为一个或多个新的申请。这类分案申请通常在申请人希望对产品组合中的单个产品分别获得保护,或者在原始申请中包含多个外观设计但未能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提出。通过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使这些被分离的设计单独接受审查并分别获得保护,从而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布局与管理上实现更全面和灵活的掌控。 2.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适用情境与理由 外观设计申请的分案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形下,即:(i) 为回应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意见而提出分案;(ii)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 (i) 为回应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而进行分案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既可以针对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并附有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也可以针对一组产品的多个外观设计提出,其中每一产品均具有独立的外观设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此类申请未能符合单一性要求(见《知识产权法》第101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科技部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3.2点),此时,越南知识产权局将要求申请人选择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产品继续申请,并放弃其他实施方式/产品。换言之,未被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将必须从外观设计申请中删除,除非申请人能够提出论据并说服审查员其符合保护条件。另一种可行的途径是,申请人可以将这些未被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分离出来,另行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从而继续获得保护。 (ii)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 在初始外观设计申请涵盖一组产品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将该组中的某一具体产品单独分离,并就该产品取得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通过分案程序提交新的外观设计申请。此举有助于申请人在商业运作中实现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可以选择整体转让该组产品的外观设计,或仅转让其中的一部分。 此外,如果申请人发现原始申请中的不同实施方式/产品未能符合单一性要求,他们亦可主动就这些不具统一性的实施方式/产品提前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避免收到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拟驳回通知,从而减少因审查时间延长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外观设计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申请中的各实施方式所对应的外观设计并非针对同一类型产品;其二,尽管各实施方式所对应的外观设计适用于同一类型产品,但其基本设计特征并不一致;其三,申请中的各产品外观设计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组合。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采取以下分案方式:(i) 将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分离出来,另行作为一个或多个新申请提交;(ii) 将一组产品中的一个或若干产品分离出来,另行作为一个或多个新申请提交。 3.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何时提出? 只要越南知识产权局尚未对母案作出驳回决定,或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授予或拒绝授予的决定,申请人即可在任何时间提出分案申请。为了确保分案申请的可受理性,申请人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时间节点: 分案申请必须在母案被作出驳回决定之前,或在母案外观设计专利被作出授予或拒绝授予决定之前提交; 在母案处于异议程序期间提交的分案申请不予受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如需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则必须首先解决母案的异议程序,只有在异议顺利解决之后,才有可能就母案提出分案申请。 4.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申请号如何确定? 分案申请须另行获得新的申请号,但其享有母案的提交日或优先权日(如有)。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有效受理通知后,该分案申请将予以公告,并刊登于《越南工业产权公报》。 5. 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在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否则将被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 (i) 分案申请必须随附正式函件,该函件应包括分案请求并指明母案的申请号;同时还需提交申请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图纸、缴费收据及委托书(如适用); (ii) 分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的必须源自母案所包含的内容; (iii) 分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的在分离后应当与母案中要求保护的标的有所区别; (iv)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所公开的范围,不得改变原始外观设计申请所记载标的的性质。 6.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如何办理? 在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时,该申请被视为一件独立的新申请。因此,申请人需缴纳新的申请费,以及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各项独立手续费用(优先权请求费用除外)。 分案申请将接受形式审查,并继续进行母案尚未完成的后续程序。 若分案申请是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对母案发出有效受理通知之后提交的,则该分案申请需予以公告,申请人亦需缴纳公告费用。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审查时限自越南知识产权局收到分案申请之日起计算。 7. 母案在分案后的处理方式 母案在分案之后,需要采取以下程序性措施: 提交修改请求函,明确保留的外观设计,并缴纳相应的修改费用; 对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包括: 必要时修改外观设计名称; 对“用途领域”“最接近的现有设计”等部分作出调整,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内容(如有必要); 修改照片/图纸清单,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部分; 修改说明部分,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内容; 修改权利要求部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经分案及修改后的母案,将依照申请修改程序继续处理。 8.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其他注意事项 虽然越南法律允许外观设计申请的分案,但需特别注意,申请人并非可以完全自主地将母案中的实施方式随意分离并另行作为新申请提交,否则可能不被接受。以下几点为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 关于产品组的分案: 当选择将某一具体产品从一组产品中分离出来时,必须确保与该产品相关的所有实施方式均一并转入相应的分案申请中。 关于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 如果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实施方式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则建议不要进行分案。若两个外观设计仅适用于同一类型的产品,且共享同一组基本设计特征,仅在非基本设计特征(次要特征)上存在差异,则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差异。 关于多产品申请是否构成产品组: 如果申请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产品构成一个产品组,则通常无需分案。但如果申请人希望如此,越南知识产权局仍可接受分案。 然而,如果申请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而这些产品并不构成一个产品组,则必须进行分案。以下情形不被视为产品组:各产品之间并非一同使用或无共同用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能体现统一的创造构思;属于同一复合产品的不同部件;同一外观设计的不同实施方式并不构成一个产品组。 关于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 如果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实施方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则必须进行分案。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视为存在显著差异: (i)该外观设计分别用于不同类型的产品; (ii) 该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型产品,但至少具有一个基本设计特征存在明显不同。 混合差异情况的分案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中包含多个实施方式,其中部分差异不显著,而部分差异显著,则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将这些实施方式划分为若干组:每组均由彼此之间差异不显著的实施方式组成。随后,申请人可就其中与其他组差异显著的实施方式单独提出分案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必须牢记,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是一种战略性措施,能够在确保对存在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产品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使未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产品继续保留在母案中。 尽管提交分案申请会产生额外费用,并可能在外观设计族群的管理上增加复杂性,但在申请已经公告且必须进行分案的情况下,如果仅保留已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而对未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不提交分案申请(仅在母案中予以删除),则这些未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将可能进入公共领域被自由使用。这种情形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引入市场竞争,从而减少申请人的市场收益或利润。此外,申请人将失去再次专有利用这些被删除的实施方式/产品或阻止他人使用它们的机会。 综上所述,如果未被选择的外观设计具有重要商业价值,或存在较高的被侵权风险,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为其提交分案申请。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Provisional rights to patent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in Vietnam – What you need to know? To register or to lose, a costly lesson from a typical industrial design dispute in Vietnam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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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成功异议的关键要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发现竞争对手提交的外观设计(“ID”)申请可能损害或对您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时,您有权提交《异议通知》,正式对该外观设计申请的授予保护证书提出反对意见。为确保异议的成功,至关重要的是遵循特定程序并实施符合越南知识产权法的有效策略。 凭借超过15年的知识产权(“IP”)争议处理与咨询经验,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协助您在越南有效地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我们的目标是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防止这些设计对您的商业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1. 异议权利 任何个人或实体均有权对外观设计注册提出异议,若其认为该设计不符合获得保护的法律标准。 2. 异议期限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第1款(b)项规定,异议必须在外观设计申请于《工业产权公报》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这意味着异议的提交期限具有严格性,一旦发现可能影响业务的竞争对手外观设计申请,应立即采取行动。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有权提出反对的必备条件。若未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将丧失该项权利。 3. 异议的法律依据 针对外观设计申请提交的《异议通知》可基于以下理由: 权属权利:通过相关的专利或商标注册文件证明您对该外观设计享有合法权利;提供使用、生产或商业化该外观设计的证据(如发票、收据、图片、视频等)。 优先权利:如适用,提供优先权主张的证据。 保护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证明被异议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保护条件,例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可直接对比您自身的外观设计与竞争对手的外观设计,展示在设计、特征或其他要素上的相似性;分析并说明任何差异(如有)的微不足道性)。确保所有用于异议的文件与证据在竞争对手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 其他与外观设计申请相关的问题:例如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国防或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外观设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对异议理由及其合法性的评估 若异议附有有效的支持性文件,则可视为具有充分依据。针对保护条件相关的问题,异议必须证明: 公开性:必须提供充分的文件,证明被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发表。 无显著差异:必须证明被异议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异议被认为“有理”的情形: 异议理由成立,且论证充分。 法律依据正确,且引用了适用的法律条文。 所引用的外观设计相关且可能影响被异议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异议被认为“无理”的情形: 缺乏正当理由或论证站不住脚。 法律依据错误或引用了不正确的法律条文。 所引用的外观设计无关紧要,且不会影响被异议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异议的审查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将评估异议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若异议被认为有理,IP VIETNAM 将出具《通知书》并送达外观设计申请人,要求其在 2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有必要,IP VIETNAM 可将申请人的答复转告您,并要求您在通知之日起 2个月内进一步答复。 若异议被认为无理,IP VIETNAM 将通知您并说明驳回异议的理由。 在必要情况下,或根据双方请求,IP VIETNAM 可邀请申请人与您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以澄清异议问题。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处理与异议权利相关的争议 若您的异议涉及申请人的“注册权利”,且 IP VIETNAM 无法确定您的异议是否有理,将通知您向法院提起争议解决之诉。 如果您在 2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且未向 IP VIETNAM 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副本,IP VIETNAM 将视为您已撤回异议,并继续将该外观设计申请作为无异议申请处理。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收到您提交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副本,IP VIETNAM 将暂停对该申请的审查,直至法院争议解决结果出炉,并依据法院结果继续处理该外观设计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商业“赛场”中始终潜藏风险,尤其当竞争对手“窥探”并抄袭您的创意时,未经授权的外观设计申请就成为他们“夺取”您创新成果的“武器”。因此,提交异议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要提高外观设计异议的成功率,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与有力的论证。通过引用具体案例、援引先例、提交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可以显著增强异议的分量。对来自 IP VIETNAM 或申请人的通知或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有助于 IP VIETNAM 更全面、多角度地审视外观设计申请,更准确地理解与该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事实,并据此作出是否授予保护的正确裁定。 QUAN, Nguyen Vu| Partner, IP Attorney HUONG, Ngo Thu| Partner Ly, Dinh Trang| Associate 相关文章: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An infringement case of industrial design rights settled under civil route in Vietnam What are Key Considerations for Industrial Desig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in Vietn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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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案情背景 2018年,意大利比亚乔公司(PIAGGIO & C. S.p.A.,“PIAGGIO”),作为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第20652号的专利权人,向越南德特克技术发展支持股份公司(“DETECH”)提起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与第20652号专利保护的设计几乎没有实质性区别。为支持侵权主张,PIAGGIO于2017年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VIPRI”)申请外观设计权侵权鉴定,并取得有利于PIAGGIO的鉴定结论。 原告诉请 在起诉书中,PIAGGIO请求河内市人民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销毁侵权要素; 赔偿经济损失5亿越南盾(约合21,700美元); 支付律师费2亿越南盾(约合8,700美元); 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DETECH立即停止对PIAGGIO外观设计权的侵害; 判令DETECH支付律师费2亿越南盾(约合8,700美元); 判令DETECH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包括: 购买摩托车样品以供VIPRI鉴定的费用7,227,000越南盾(约合315美元); 取得VIPRI鉴定结论的费用6,397,500越南盾(约合280美元); 上述费用均支付给PIAGGIO。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核心要点 该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对于外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越南的维权: 民事途径的有效性: 法院不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还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律师费及鉴定费用的请求。这表明越南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已逐步认可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增强了民事诉讼途径的实用性。 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 尽管PIAGGIO曾请求赔偿5亿越南盾,但在案件过程中撤回,具体原因不明。结合越南司法实践可见,即便权利人胜诉,法院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裁量仍较为保守,获赔金额往往有限。因此,外国权利人应在证据收集、损失计算和赔偿策略上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VIPRI的鉴定结论在法院裁判中起到关键作用。外国权利人若欲在越南主张侵权,应积极利用VIPRI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以提升主张的可信度和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对外国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表明,尽管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越南法院仍可为权利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对于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在产品上市前及时完成外观设计专利的注册,以确保在发生侵权时具备可执行的权利基础。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应迅速启动维权程序,主要通过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条路径加以实施,以有效制止侵权、减少商业损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依据现行越南法律,刑事救济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诉诸刑事手段来打击侵权行为,而必须将维权重点放在证据收集、行政机关介入及民事索赔上,以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相关文章: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关于工业设计的简介 Five key takeaways for enforcement of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Patent enforcement related questions in Vietnam A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 in Vietnam adjudicated under civil proceedings – some key takeaways To register or to lose, a costly lesson from a typical industrial design dispute in Viet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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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转让:为何被驳回以及如何应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的商标转让需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商标转让常因可能造成混淆或不符合强制性规定而被驳回。如果转让人拥有彼此高度近似的商标,或在更严重的情况下,转让人的商号本身就是商标名称,那么挑战会变得更加严峻。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在越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超过15年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转让所涉及的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供了预防驳回和在驳回发生时克服挑战的策略性解决方案。 1. 受让商标与转让人商号近似或相同 当受让商标与转让人的商号“相同”或“近似”时,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很可能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拒绝办理转让备案,理由是该转让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或特性产生混淆。 根据法律规定,商号被视为工业产权客体。若公司名称或营业名称在越南境内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即可作为商号受到保护。为防止消费者混淆,若商标与已受保护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则该商标可能被拒绝保护。 基于该原则,若商标包含与转让人商号相同或近似的要素,则该转让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商业来源产生错误认知。这类情况属于《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因此,若您与某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而该商标构成其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我们强烈建议谨慎行事。《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明确规定:“商标权的转让不得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来源产生混淆。” 案例: 在涉及“MARCO POLO”商标的案件中,若该商标被转让给Wharf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以提供与Marco Polo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相似的服务,而后者仍以其商号在越南运营,则公众可能会误以为“MARCO POLO”商标下的服务来源于Marco Polo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这种混淆正是因商标与商号在市场中的并存而引发的。因此,IPVN拒绝将“MARCO POLO”商标转让登记至Wharf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建议措施: 若因受让商标与转让人商号近似而遭遇拒绝,您可提交以下任一文件或证据作为救济: 转让全部商业业务的证据: 转让人已将以该商号开展的全部商业及经营活动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若商标包含与转让人商号相同或近似的要素,转让人必须将该商号下的所有业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营业登记变更的证据: 转让人已在营业登记证中删除与该商标商品/服务相关的经营范围,确保其不再从事与受让商标相关的经营活动。 转让人解散的证据: 转让人在商标转让协议履行后已被解散且不复存在。 商号变更的证据: 转让人在转让后已变更其商号,使其不再包含与受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要素,并在营业登记证中得到正式记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文件旨在证明不存在商号与受让商标的冲突,或原有冲突已被消除。 此外,您还可提交证据表明转让人从未在越南以该商号从事商业活动,或已在转让后终止该等商业活动。在此情形下,转让人已不再在越南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号,因此不太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所述的混淆。 转让人出具的正式声明,确认上述事实,可作为有力证据支持您的立场,并促使知识产权局同意办理商标转让备案。此举能够证明转让人对该商号的权利未曾建立或已消灭,从而消除任何冲突,确保受让商标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来源误导公众。 2. 受让商标与受让人其他商标近似 当受让商标被认定与另一在越南尚处于申请中或已获商标注册证保护、且仍归转让人所有的商标近似时,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能会拒绝办理该商标转让备案。 若您在受让商标时,未对转让人的全部商标组合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其在越南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则您的商标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受让商标与转让人仍持有的其他商标近似而被拒绝。 案例: A公司从B公司受让“ZACOPE”商标。知识产权局随后发出拒绝转让备案的通知,理由是该转让可能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或来源产生混淆。这是因为除“ZACOPE”外,B公司仍为“ZACOP”和“JACOPE”等相似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建议措施: 为解决该问题,您必须: 提交申请,将转让人所持有的所有相似商标一并转让予您; 或 请求终止转让人仍持有的相似商标注册证的效力。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在签署初步转让协议后、并在IPVN已作出拒绝决定后,才尝试协商转让所有相似商标,则您将处于被动与不利地位。转让人可能会因此提出额外的经济要求作为配合的条件。 最优策略: 在签署任何商标转让协议之前,您应当: 全面审查转让人的商标组合; 并 就所有与拟受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整体转让的谈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采取此种主动策略,可最大限度降低知识产权局拒绝的风险,并确保受让商标不与转让人仍持有的其他商标发生冲突。 3.受让商标包含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要素(涉及来源、特性、用途、质量或价值) 若受让商标包含的要素(例如地理名称)可能使消费者对所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或价值产生误导,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有权拒绝办理该商标转让备案。 案例说明: 若某商标为“MASSANO Milan”,而受让人位于威尼斯而非米兰,则该转让可能被拒绝。因为商标中包含地理标志,但受让人并未在该地点具有相应的商业存在,此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误导公众。 建议措施: 为克服此类异议,并在适用于您的商业背景的情况下,您可提交支持性文件以证明: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例如,双方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或一方为另一方的子公司);以及 双方的生产经营战略及商标使用方式已被合理安排,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您可考虑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通过删除商标标样中的地理要素来修改注册信息。此类修改须通过正式的《商标注册证》变更申请程序办理。 4. 商标权部分转让与商业来源混淆风险 当转让范围仅涉及注册商标所列商品/服务中的一部分时,存在被转让的商品/服务与转让人保留的商品/服务之间产生混淆的风险。此类风险尤为突出于被转让的商品/服务与保留的商品/服务之间不易区分的情况下。 根据越南法律,商标的部分转让是允许的。这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仅对注册证中某一类中的部分商品/服务,或对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的商品/服务进行转让。 然而,在仅转让部分商品/服务的情况下,被转让的商品/服务必须具有明确的独立性,且不得与转让人仍持有的商标所涵盖的其他商品/服务造成混淆。 案例: A公司拥有“ZACOPE”商标,涵盖商品及服务范围包括“未经加工和加工的食品、含酒精及不含酒精饮料、餐厅服务和咖啡馆服务”,涉及第29、30、31、32、33和43类。B公司希望仅受让“ZACOPE”商标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这属于部分转让请求,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仅希望转让该商标注册所涵盖的一个类别的商品/服务。 然而,IPVN驳回了该请求,理由是该转让可能导致对商品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尤其是在被转让商品/服务与保留商品/服务密切相关或存在重叠的情况下。 注意事项: 部分转让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所列商品/服务范围中的部分转让,并不适用于仅转让商标图样中的部分元素。 5. 受让人缺乏生产或经营受让商标所涵盖商品/服务的法律主体资格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9.5条之规定:“商标权仅可转让给符合同类商标注册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同法第87.1条进一步规定:“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申请商标注册。” 在实践中,于审查商标转让申请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并不会常规性地审查受让人是否具备生产或经营与受让商标相关商品/服务的法律主体资格。然而,如有充分理由认定受让人缺乏该等主体资格,IPVN可发出审查结果通知,要求受让人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生产或经营相关商品/服务的法律主体资格。 6. 商标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是越南法律规定商标转让协议必须具备的四个核心要素之一。在以下情况下,您的商标转让协议可能会被拒绝: 转让价款不明确:协议必须对所转让的知识产权权利明确载明具体价款。若价款以美元表示,则必须明确标注货币种类(如:SGD、新加坡元;USD、美元;NZD、新西兰元等)。若转让人无偿将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协议中必须明确载明“无对价”或“免费转让”。 无偿转让声明与付款义务不一致:若协议中声明该转让为无偿,但同时又包含有关付款义务或财务责任的条款,则该等矛盾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拒绝备案。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7. 在商标已存在许可协议情况下的转让 若拟转让的商标当前已在一份或多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项下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能会拒绝办理该商标转让备案。 补救措施: 为解决该问题,您必须提交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文件: 被许可人(即当前获授权使用该商标的各方)已收到转让人关于拟进行商标转让的正式书面通知; 被许可人已出具书面同意或确认意见,承认该转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交上述文件旨在确保商标转让不会与现有许可安排发生冲突,并保证所有相关方已被正式告知并表示认可。 8. 商标转让协议未遵循形式要件 商标转让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具体包括: 多页协议的签署要求:若协议由多页组成,每一页均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在页边加盖骑缝章,以确保协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签署日期和签名要求:协议必须明确载明签署日期(年月日),并须由双方签署(如适用,还应加盖印章)。 签署主体资格要求:签署人必须是各方的法定代表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协议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则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以授权该签署人。 若转让人为企业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受让人必须要求该单位或工商户的全体成员出具书面同意,授权指定代表签署转让协议。若该经营实体仅有单一成员,还须提交能够证明其为独资经营的文件。 结论 在越南,商标转让并非单纯的程序性事项,而是须经过实质性审查,以防止混淆并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早识别潜在冲突、谨慎设计转让安排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确保转让成功的关键。通过落实上述建议,客户可大幅降低被拒绝的风险,并确保受让人的权利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Trademark Assignment Recordal in Vietnam Why Can’t A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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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izam”商标争议——国际合作中对国内企业的沉重代价与严峻警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一家中国企业为开发一个外国品牌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建立分销网络、推广产品,并获得俄罗斯合作伙伴正式出具的《授权书》,允许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却可能在一次再审判决中失去所有商标所有权,这可能吗? 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与 Barizam Company (Russia) 围绕“Balizam”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争议作出终局裁定。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作出的所有先前判决,确认在中国注册的“Balizam”商标合法归属 Barizam Company (Russia) 所有,并进一步裁定将这些商标转让给其合法权利人——这一出乎意料的逆转令商界为之震动。 本案不仅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之争,更是对与外国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品牌建设的国内企业敲响的警钟。从看似稳固的合作关系,到企业重组后的破裂,最终到完全逆转结果的判决——“Balizam”商标争议引发了紧迫的思考:商标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界限何在?这对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来说是终局性的失败,还是一堂关于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必须订立周密、透明且具前瞻性协议的深刻法律课程? 初期合作与进入中国市场战略 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一次赴俄罗斯的经贸考察活动中,从事进出口及跨境贸易的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发现了由位于乌苏里斯克的 Balizam Company 生产的著名酒类品牌“Balizam”(以下简称“Balizam Company (Russia)”)。凭借在俄罗斯享有的良好声誉及高度的消费者信任,“Balizam”很快被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视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潜力商机。 经过长期谈判,双方于2003年初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独家经销“Balizam”品牌酒类饮品的权利。不仅限于商业分销,2003年5月,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在中国成立了合资生产企业。根据该合资安排,Balizam Company (Russia) 承诺提供生产设备、转让技术并供应原材料,从而为“Balizam”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生产奠定了基础。 “Balizam Tiger Head”:中国市场的重大突破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Tiger Head - ”版本的 Balizam 产品线正式在中国推出。该产品是品牌本地化战略的成果,既结合了俄罗斯原产产品的品质优势,又融入了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对本地市场的深刻理解。 为体现对品牌发展的高度重视,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投入了大量资源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建立分销网络,并不断扩大市场覆盖范围。通过系统且高效的推广策略,“Balizam Tiger Head”在中国迅速获得了较高的消费者认知度,并实现了年度销售额的稳步增长。 在品牌发展活动的高峰期,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已在品牌推广及分销网络扩张方面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然而,快速的成功也带来了挑战:市场需求远远超过了供应能力,公司因此长期处于严重的产品短缺状态。 合作破裂:从合法授权到所有权争议 2004年,为扩大市场覆盖并强化品牌定位,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主动在中国申请注册“Tiger Head”标识的商标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注册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Balizam Company (Russia) 曾正式出具双语《授权书》,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相关商标的权利。 依据该授权,Chuanfeng Company (China) 随后在中国注册了“Balizam”中文及俄文文字商标,以及“Tiger Head”标识。在此期间,所有业务运营、分销活动及产品推广均以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法人名义开展,充分体现了双方之间的紧密合作与高度互信。 然而,转折点出现在 Balizam Company (Russia) 进行企业重组之时,该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股份公司。重组完成后,Balizam Company (Russia) 出乎意料地试图单方面终止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合作关系。此举遭到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坚决拒绝,使双方矛盾迅速升级并引发法律争议。Balizam Company (Russia) 突然中止产品供应,更使局势恶化,实际上宣告了原本被寄予厚望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终结。 诉讼过程:围绕所有权与授权效力的争议 2013年,Balizam Company (Russia) 在中国正式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前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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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非法收益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剥夺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是旨在遏制侵权行为并消除侵权动机的核心原则。越南法律已建立明确的法规体系,用于认定和处理组织或个人因侵犯知识产权(IP)而获得的非法收益或不当得利。然而,确定和计算该等侵权收益的机制并不统一,而是会因程序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诉讼再到刑事追诉,各有不同。因此,深入理解并正确适用于各类程序的计算方法,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先决条件。 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有关非法收益认定与计算机制的深入分析,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掌握在行政、民事或刑事程序中适用该机制的方法。 1. 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行政处罚领域,确定非法收益是适用责令违法组织或个人将该等收益上缴国库这一补救措施的核心要素。侵权行为的非法收益,是指因实施该侵权行为而取得的全部物质利益,包括金钱、财产或有价证券。该金额的确定,具体由《2015年科技部第11号通知》(经《2024年科技部第06号通知》修订补充)以及《2022年财政部第65号通知》作出详细规定,并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i] 非法收益为金钱的情形: 有权机关将按以下公式计算非法收益:  侵权货物/服务数量:根据违法方的申报及现场检查、核实结果确定。 单价:根据违法方提供的发票及凭证确定;如无法提供,则适用查获侵权行为时市场上同类货物/服务的价格。 直接成本:仅在违法方能够提供合法单据和凭证证明的情况下方可扣除;如无法证明,则将全部销售收入视为非法收益。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为境外商人加工的情形: 如组织或个人实施加工的侵权货物违反原产地规定,则: 非法收益为其获得的租金/加工费扣除合法直接成本后的余额(须有充分证明文件)。  若该组织或个人对货物进行消费、转让、处置或非法销毁,则应上缴的非法收益包括:(i) 全部加工活动所得金额;以及 (ii) 与已销毁、处置或非法销售的侵权物品相对应的价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行政处罚中准确、全面地计算非法收益,不仅有助于恢复市场公平秩序,还能起到震慑作用,消除侵权牟利动机。这是企业在配合主管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时必须充分理解的关键因素。 [ii] 非法收益为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情形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均以现金形式产生收益。在实践中,许多侵权行为使违法组织或个人通过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形财产获得利益。在此类情况下,非法收益的确定应依照《财政部第65/2022/TT-BTC号通告》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并结合《科技部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经《科技部第06/2024/TT-BKHCN号通告》修订补充)之指导进行。 1. 非法收益为有价证券(《65/2022/TT-BTC号通告》第6条):指违法方因侵权行为而取得的全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定义依照《民法典》及相关专业法律(例如债券、本票、股票等)。若该等证券已转让,则非法收益的价值按转让时实际取得的金额计算;若已销毁或处置,则按发行机构在处置/销毁时的账面价值计算。 2. 非法收益为其他有形财产(《65/2022/TT-BTC号通告》第7条):包括《民法典》所定义的所有其他有形及无形财产(财物、资产、财产权等)。若该财产不属于禁止流通货物、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商品,且已被转让、消费或销毁,则非法收益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i) 按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计算;(ii) 无市场价格的,按账面价值计算;(iii) 按海关申报单所记载的价值计算,并在有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扣除直接成本。对于已被消费的禁止流通货物、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商品,其非法收益为转让所获得的全部金额。 根据《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5.3条的规定,当无法以现金形式确定非法收益时,有权机关应依照《65/2022/TT-BTC号通告》的财政部指导,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形式予以确定。此类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且灵活的侵权收益量化机制,确保无论收益以何种形式存在,均可实现“剥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的原则。 举例说明: 若某制造厂出售1,000件侵权产品,每件单价为100,000越南盾,获得收入1亿越南盾,并能证明其合法成本为4,000万越南盾,则非法收益为6,000万越南盾;反之,如无法证明成本,则全部1亿越南盾均视为非法收益并可能被责令上缴。 2.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不仅是反映实际侵权后果的一个因素,还可在未被计入原告损失的前提下,被法院认定为应予赔偿的物质损失的一部分。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不允许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 物质损失与非法收益:物质损失包括原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侵权货物的价值、销售额/产量下降、因侵权产品竞争导致的利润减少、商机丧失、防止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此外,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如未计入原告损失的计算中,法院可将其计入总物质损失,责令被告赔偿。 确定侵权所得利润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科学技术部、司法部第02/2008/TTLT号联合通告》的规定,被告侵权所得利润的计算原则如下: 侵权货物或服务的总收入应根据实际发票和凭证予以确定; 从该收入中扣除有发票凭证支持的各项合理成本(原材料、生产、广告、分销等),以确定净利润; 若被告同时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则应将与侵权产品相关的收入和利润单独核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法院可责令被告将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全部不当利润予以返还,作为补充性赔偿,以外加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举证与证明责任的困难:在实践中,计算侵权所得利润需有被告与侵权产品/服务相关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证据。法院可要求被告提供侵权货物的发票和销售记录,但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会隐匿或拒绝主动提供相关账簿和凭证。一旦被告不提供相关发票或销售单据,几乎“无法确定被告的侵权所得利润”。因此,举证责任落在原告一方,原告通常需提交间接证据,例如估算被侵占的市场份额、市场上假冒商品的数量,或在事前申请检查机关、市场管理机关收集证据。 事实上,许多权利人会先申请行政处理,以便警方或市场管理机构查扣侵权货物及违法方的会计账簿,为日后提起民事诉讼提供数据计算依据。 法定赔偿:若实际损失(包括被告侵权所得利润)无法准确确定,法院有权适用法定赔偿。根据《知识产权法》,此类案件中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5亿越南盾。该机制旨在在损失证据不足时,仍为原告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 总结:民事赔偿机制不仅旨在弥补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还力求彻底剥夺侵权人可能获得的一切利益,从而确保公平原则并防止未来侵权。若原告能证明被告因销售侵权货物获得了 X 金额的利润,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该 X 金额;若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法院有权综合相关因素,在法定限额内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3. 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认定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收益,不仅是量化侵权后果的因素,也是构成犯罪及确定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严重程度的决定性法律要素。这一点与行政及民事处理机制有显著区别。 侦查阶段——司法鉴定以明确不法收益数额:侦查机关与司法鉴定人员将开展评估或鉴定,以确定侵权物品的价值、损失程度及违法方获得的不法收益金额。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事项须由刑事诉讼财产价格评估委员会或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客观结论。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被告被指控“获得不法收益7,000万越南盾”,则鉴定结论必须根据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确认该7,000万的具体数额。司法鉴定结论将作为庭审中的证据使用。 刑事入罪标准的适用:《2015年刑法》对入罪设定了不法收益的数额标准:著作权案件为5,000万越南盾,工业产权案件为1亿越南盾(适用于自然人)。对于商业法人,即使不法收益低于入罪标准(自2亿越南盾至不足3亿越南盾),但其曾因侵犯著作权或工业产权而被行政处罚,或曾因该罪被定罪且尚未消灭刑事记录,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行为人通过多次小规模侵权规避刑事制裁。 财产没收与追缴:除罚金、非拘禁刑或监禁等主刑外,法院还可适用附加刑,包括没收作案工具、犯罪物品以及追缴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获得的不法收益,并将其上缴国库。这一追缴机制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上缴非法收益”类似,但其依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刑事机制的一项核心特征是对不法收益数额的认定具有强制性与客观性。与民事程序中大部分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不同,在刑事程序中,负责评估与鉴定的主体为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从而确保用于指控的数据具有可靠性与官方性。 结论 对知识产权(IP)侵权行为所获得非法收益的认定与追缴,不仅是法律适用中的技术性措施,更是消除侵权牟利动机、确保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整性的关键法律手段。 现行法律规定,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机制到刑事追诉,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框架,用于计算侵权组织或个人通过其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并在民事案件中责令返还予权利人,在行政及刑事案件中责令上缴国库。 执法实践表明,尽管在损害证明及侵权收益追踪方面,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仍存在一定困难,但法院、侦查机关及市场管理机关等执法机构在适用涉及不法收益的法律规定方面日益积极,从而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上述分析表明,彻底剥夺侵权人非法收益是有效的威慑机制。这不仅彰显了知识产权并非纸面权利,更体现了其可通过足以消除侵权经济利益的制裁措施获得实质性保护。 随着越南不断深入融入知识型经济,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对非法收益的处理)将继续成为吸引投资、促进创新、维护良性竞争环境的重要基础。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ADMINISTRATIVE IPR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OF VIETNAM The Drastic RP7 Anti-counterfeit C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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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为何一家持有合法版权登记证书的企业仍可能被拒绝适用海关监管措施?近期,一起涉及韩国版权权利人与越南海关的案件揭示了法律理论与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之间令人失望的落差。当事人就“FOELLIE INNER PERFUME”产品包装已获版权登记,提交了申请实施海关监管的请求,但海关总署却暂时拒绝,未予受理该监管申请。 问题的核心在哪里?海关方面认为,与商标或专利不同,版权登记并不指明所保护的具体商品种类,因此缺乏依据对涉案产品适用监管措施。他们认为,版权未明确与特定商品的对应关系,因而无法作为边境监管的基础。这种观点是基于当前实际监管侵权商品的条件作出的合理判断,还是对版权保护性质的误解? 该案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议:是否应当要求版权与具体商品之间存在明确关联?而版权的本质恰恰在于保护一切形式的创作表达,无论其体现于纸张、织物,还是化妆品包装上。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有可能重塑越南边境地区对于版权的保护方式。 1. 版权是否受边境保护? 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诸如艺术作品、包装设计、标识等原创表达,但该权利本身并不指向承载该表达形式的特定实物商品。这构成了版权保护与商标或专利保护机制之间的根本区别。由于版权登记证书通常不包含具体商品标识信息,导致海关在边境执法过程中难以识别侵权商品并实施有效监管。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 版权保护:注重对表达形式之作品的保护,不以具体商品为载体; 海关监管:需依赖于实物识别特征,如产品编码、商品名称、包装外观等信息,方可实施查验与控制措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规定,应用美术作品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然而,能否在边境有效执法,仍取决于能否将已登记的作品与实际流通中的商品建立明确关联。在缺乏可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海关的查验与监管程序难以切实执行。 尽管海关部门的观点反映了边境管理的现实需求,但从权利人角度来看,该做法形成了阻碍权利行使的瓶颈,尤其是在受保护作品被非法使用并公然复制于进出口商品之上,且未受到有效拦截的情形下,维权难度显著加大。 2. 版权与商品:能否适用商标或外观设计的标准? 根据《2022年修正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条与第14条的规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与具体商品相关联。 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是基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版权的保护对象为原创性和创意表达,例如艺术作品、标识、图形设计等。版权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作品本身,独立于该作品被用于何处或以何种方式使用。因此,若海关机关要求在版权登记证书中列明关联商品目录,该要求与版权法律属性并不相符。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有义务在版权登记时说明该作品使用于哪些有形商品。《第17/2023/ND-CP号法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该法令明确将应用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且不要求其与特定商品清单相对应。 版权执法的核心,尤其是在边境口岸,系识别并制止受保护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和使用的行为,而非以产品清单为参照标准来进行比对。因此,仅因版权登记证书未列明具体商品,而拒绝适用海关监管与查验措施,不应成为合法理由。 3. 根据越南法律的海关监管措施:版权是否在边境受到保护? 关于版权在越南边境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并非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而是已由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回答。与“仅工业产权在边境可被执法”之观点相反,越南法律体系已确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以保障包括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在海关监管环节中的保护。具体如下: [i]《2014年海关法》:边境执法的法律基础 《2014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73至76条)专门规定了在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时,海关机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查验、监管和中止通关手续的措施。该部分并未排除版权的适用范围。依据该法,海关机关有权:(i)暂缓通关;(ii)实施实物检查;(iii)在有合理理由认定商品侵权(包括盗版商品)时,予以扣留并适用行政处罚措施。 [ii]《知识产权法》:版权边境保护的实体法律依据 《2022年修正的知识产权法》第2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如海关机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有义务并有权依照第214条规定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以下条款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 第217条:规定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证据与描述的义务; 第218条:确立中止通关手续的程序、适用期限及相关责任; 第219条:指导边境监管与查验程序,用于识别并处理侵权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第17/2023/ND-CP号法令》:版权边境执法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除基本法律框架外,《第17/2023/ND-CP号法令》特别在第六章(第86至91条)对边境执法中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包括: 第86条:赋予版权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查验、监管或中止通关手续; 第87至88条:明确接收机关的权限及请求处理的时限; 第89条:授权海关分局在有明确侵权迹象时可主动中止通关手续; 第90至91条:规定作出中止决定与控制涉嫌侵权商品的程序,确保该法令与《海关法》之间的协调一致。 结论 越南法律并未将版权排除在边境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相反,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确保版权不仅可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获得保护,还可在商品进出口阶段直接得到有效执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保护机制,而在于执法机关,特别是海关机关,能否在实际边境监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并准确理解版权的法律属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超越先申请原则:版权如何在越南赢得商标之战? 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Copyright defeats trademark rights – Two typical cases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benefits of copyright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Law vs. Reality: The Hurdles of Pursuing Damages in Vietnames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How to register copyright in Vietnam? Proving Originality Of An Applied-Art Work Or A Logo: Why Is It Challenging and What To Do? An Awar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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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审查程序:为何必须全程跟进以避免代价高昂的延误

越南的商标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以及作出准予注册或驳回的决定。整个审查过程通常需要 12 至 18 个月,但如遇异议或审查意见,该时间可能会延长。 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方位的代理服务,协助商标权利人密切跟进注册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各项程序依法、及时完成,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 1. 形式审查(约1个月) 在提交申请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在自申请日算起约一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已缴纳,且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审查内容包括:信息的准确性、商品/服务项目的适当分类(根据《尼斯分类》),以及商标样本是否符合基本标准(例如不得为纯粹描述性或通用性标志)。 若申请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之情形,IPVN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通常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修改(可申请一次延期)。  若申请符合所有形式要件,IPVN将签发《形式受理决定》。 2. 申请公告(在形式受理后约2个月)  一旦通过形式审查,商标申请将在两个月内刊登于《工业产权公报》。 此公告具有公示效力,允许第三方提出异议,若其认为所申请商标侵犯其合法权利。第三方可在公告日起五个月内提出异议。若五个月期限已过,仍可提交“第三方意见”供审查参考。 3. 实质审查(自公告日起约9至12个月,可能更长) IPVN将依据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审查商标是否具可注册性,主要包括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若商标符合所有实质审查要件,IPVN将发出《拟授予商标注册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用。缴费完成后,IPVN将正式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将商标登记入《国家工业产权登记簿》。 若IPVN认为存在驳回理由,将发出《拟驳回通知》,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及驳回理由。申请人自通知日期起有三个月期限可提交书面答复,内容可包括抗辩意见、证据材料或经修改的申请。此期限可申请延长一次。 4. 如果答复未获采纳,如何处理? 若申请人提交答复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坚持其异议,IPVN将正式签发**《拒绝决定》**。 [1]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一次申诉(内部申诉) 若收到《拒绝决定》,申请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IPVN提出第一次申诉(亦称为“一审申诉”或“内部申诉”). 申诉期限:应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该拒绝决定之日起90日内提出。 [2]向科技部(MOST)提出第二次申诉(外部申诉) 若IPVN在第一次申诉后仍维持其《拒绝决定》,或申请人对IPVN对第一次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申请人可向越南科技部(MOST)提出第二次申诉。科技部为IPVN的上级主管机关。 申诉期限:通常应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第一次申诉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 行政诉讼: 在申诉程序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选择不经全部行政申诉程序,或在行政申诉结果不满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对IPVN(或MOST)作出的拒绝决定或申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结语 商标注册不仅是品牌建设的基础,更是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核心商业资产的首要且最关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价值与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都进行严格把控和及时应对——从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到处理驳回及异议。即便是细微的疏忽或延误,也可能导致丧失保护、引发法律风险,甚至严重扰乱企业的发展战略。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致力于在整个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为您提供全程支持。我们不仅确保您的申请严格符合法规要求,更协助您主动应对各类潜在挑战,使您的商标保护流程更加高效、经济且稳健。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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