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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有效保护“实体”产品在虚拟空间中的商标?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VN IPO”)作出第205432/QĐ-SHTT号决定,宣告以Lưu Ngọc Anh名义注册的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从而结束长达四年的争议,并终结了一种滥行主张知识产权的行为模式。对于韩国Laorganic Co., Ltd.“ –”(“Foellie”)商标的真正权利人 – 而言,该决定并非仅关乎胜负。除恢复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名誉外,该决定更重振了此前因不当利用知识产权执法、以拆解授权分销渠道为目的而遭受扼制的整个商业流通,该等滥用行为导致电商平台大规模下架卖家账号、营业收入骤减,以及越南分销商屡次被执法机关传唤。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自始至终陪同Laorganic公司处理本案。本文旨在帮助越南企业更深入地理解:(i)为何“先申请原则”并不能成为商标恶意攫取的保护伞;ii越南法律如何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iii权利行使与程序滥用之间的合法界限,以及超出保护范围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背景

2022年,作为“Foellie”商标的合法且唯一权利人之韩国Laorganic Co., Ltd. 发现,带有“FOELLIE”标识的一系列化妆品及私密香氛产品,未经授权即在越南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被推广与分销。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产品由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La Pharma”)投放市场,而该公司与Laorganic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正式的授权分销安排。

经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开展的法律调查显示,存在一系列足以表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调查查明:La Pharma之董事Lưu Ngọc Anh不仅直接主导并管理前述未经授权的分销活动,且其本人早在2020年即在越南提交了“FOELLIE”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由Lưu Ngọc Anh实际控制的网站https://foellie.info 上,相关宣传内容将La Pharma描述为“Foellie”商标在越南的官方分销商;其“关于Foellie品牌”板块甚至宣称:“Foellie Inner Perfume是韩国领先的高端香氛品牌……出口至多个国家……包括越南”,从而对商品来源及分销权属造成了严重混淆。

鉴于“Foellie”标识属于应用美术作品,且Laorganic(韩国)已在越南取得该作品的版权登记,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遂向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中心(ECCR)申请专家鉴定。ECCR出具的鉴定结论明确确认:在La Pharma产品上使用“Foellie”标识系公然复制之行为,依越南法律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3年9月,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向河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队提交《处理侵权请求》。惟由于La Pharma主要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且其登记地址并不存放库存,执法机构未能查获足以固定的实物侵权证据。

2024年11月,案件在法律层面出现转折: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中心向Laorganic发出驳回异议通知;随之,2025年1月,越南知识产权局向Lưu Ngọc Anh核发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

报复性措施与对知识产权程序的滥用(Lưu Ngọc Anh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立即发起一场以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为特征的报复性法律攻势,旨在对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合法分销网络施加最大压力。

  • 恐吓式停止侵函件:Laorganic(韩国)的授权分销商相继接收到由Lưu Ngọc Anh发出的“停止侵权”函,威胁如继续经营“Foellie”产品将承担法律后果。
  • 媒体下架要求删除广告内容:向YouTube提交举报,要求删除与“Foellie”相关的KOL/创作者内容,造成信息真空,误导消费者认知,事实上瘫痪了Laorganic的品牌声量。
  • 渠道挤压要求封停TikTokShopeeLazada账号:单方向电商平台提交下架请求,针对已运营近十年的账号实施封停,切断分销网络的数字商业基础设施——包括沟通、订单处理与客户服务渠道,并将消费者引流至未经授权的来源。
  • 监管动员定向行政控告:向越南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局提交请愿,触发向胡志明市市场监督分局发出的第892/TMĐT-QL号公文,意在动员国家执法工具以“合法化”压力并扰乱对方经营活动。
  • 身份盗用设立官方代理渠道:为攫取商业利益并误导消费者,Lưu Ngọc Anh以本人名义注册TikTok频道及Shopee/Lazada账号,公开使用“Foellie”标识及Laorganic的整体品牌识别,宣称其为官方渠道,严重制造商业来源混淆风险。
  • 级谈判以离谱价格同意出售:在强烈的法律与心理压力之下(账号大面积下架、经营停滞、销售人员屡被市场监督机关传唤),Laorganic(韩国)被迫进入谈判,期望说服对方转让已注册的“FOELLIE”商标。Lưu Ngọc Anh利用其自身制造的信息不对称与Laorganic的弱势处境,提出不合理的转让价。首轮谈判破裂后,其进一步升级前述法律措施,迫使开启第二轮谈判。

上述一切报复性行动,均发生在河内市市场监督队依据Laorganic之请求就其使用“Foellie”标识涉嫌著作权侵权而对Lưu Ngọc Anh实施突击检查并传唤其之后;在此情形下,其已知自身并非该标识的真正权利人,且该商标正处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审查期间。该等行为并非善意的权利保护,而是对程序规则的利用与滥用,以制造市场混淆、借助平台下架机制、并动用行政压力以谋取不当利益。其结果是竞争秩序被扭曲,Laorganic的著作权/品牌识别受到侵害,并对数字商业环境的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

TikTok越南的纠正措施

在持续申诉与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交之有力法律材料之后,TikTok越南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正式答复:鉴于本案“具有争议性”,平台将暂停此前所有已请求的下架措施,并恢复与Laorganic授权分销网络相关的全部内容与账户。该决定系在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慎审查后作出,属于必要的程序性纠正:其一,确认对商标权与著作权进行独立评估之原则;其二,弥补近六个月卖家账户被暂停所产生之实际后果。就法律层面观之,此举表明平台已回归于妥当之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标准:尊重不同法律制度并行适用之运行逻辑,保障合法权利人之市场进入,并避免将内容移除机制滥作商业压力之工具。

关于第525787“FOELLIE”标注册证的无效宣告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g)项、第87条第2款及第96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宣告以Lưu Ngọc Anh名义注册之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该决定不仅终止了被不当用作商业胁迫杠杆之注册的法律效力,亦重申一项核心标准:商标权应源于合法权利基础与善意申请;基于恶意或不当目的取得之注册,不在法律保护之列。

案件要点

1. 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之滥用

《知识产权法》第198条第5款确立了防止将知识产权“武器化”的重要保障:“任何组织、个人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不仅具备预防功能,亦为处理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超越合法保护范围的故意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Foellie”案件中,Lưu Ngọc Anh的行为正是通过程序性滥用以操纵市场的典型。即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中心已明确作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专家结论,其仍非为维护正当利益而申请注册“FOELLIE”商标,而是为对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授权分销网络实施报复与施压。

  • 执法策略具有报复性而非保护性: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立即对Laorganic经审查认可的分销商采取一系列带有威吓性质的法律行动,而这些主体已在越南市场投入了实质性资源。将知识产权作为进攻性武器,而非用于保护合法权益,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之宗旨,属于对外国企业既有投入成果的蓄意攫取。
  • 恶意申请将商标注册程序异化为法律武器:在明知“FOELLIE”并非其智力成果的情况下仍提出注册申请,实质上是将注册程序作为攫取他人权益的法律外衣。在严格适用“先申请原则”的体系下,此类恶意申请树立起虚假的法律壁垒,使受害方面临行政措施、经营中止或非理性市场份额流失之风险。
  • 利用知识产权压制竞争之趋势:“Foellie”纷争超越了常规的品牌纠纷,亦对一种新近出现的做法发出警示 – 借助知识产权以压制并瓦解真正商标权利人及其分销网络。在知识产权被从“保护创作”偏移至“清除对手”之时,法律制度本身便沦为可被操纵的工具。若不及时识别并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势将侵蚀投资环境信心,尤以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为甚。

2电商平台(ShopeeLazadaTikTok)之误解与机械化处理所致的严重损害

在Lưu Ngọc Anh单方请求之下,Shopee、Lazada与TikTok集体对越南“Foellie”私密香氛产品之授权分销商实施下架与账号禁用之措施,尽管Laorganic(韩国)已多次提交法律文件,且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亦已向上述平台正式提出投诉。

  • 著作误读:在越南之知识产权体系下,商标与著作权为保护不同客体之两种独立法律制度。个别主体即便享有商标权,亦不因此当然取得以他人(Laorganic)名义在越南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之标识或应用美术作品之权利。混淆两种制度将扭曲越南法律所确认之两项权利的权属识别,并在争议解决中引发重大风险——尤其在一方通过恶意商标注册以攫取已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的情形。故而,就平台之下架请求或权利确认所采任何措施,均应在严格区分两大制度之前提下审慎评估,以免在“法律”外观之掩护下促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之侵害或不正当竞争。
  • 违反其公开承诺的政策:Shopee、Lazada与TikTok等电商平台均在公开规则中宣示“尊重并保护一切知识产权”。然而,在对合法账号实施制裁之前,平台未对下架请求之正当性及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所提投诉进行最低限度的法律审查,未尽其依据法定与自我承诺所负之审查义务。

Lưu Ngọc AnhShopeeLazadaTikTok之行为对Laorganic(大韩民国)及其在越南之分销商所致的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Lưu Ngọc Anh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实施报复性措施之工具。Shopee、Lazada与TikTok仅凭其单方请求,即集体下架并封禁Laorganic之“Foellie”产品在越南的授权分销商之卖家账户,构成重大错误并造成难以弥补之损害。

在数字化市场环境中,电商平台之卖家账户不仅是交易工具,且系维系品牌在场、客户互动、营销投放及售后服务之核心商业基础设施。账户被移除,直接导致:

  • 户沟通渠道被切断:企业丧失及时回应、提供服务与维系消费者信任之能力。
  • 既有数字资产被抹除:包括推广内容、产品图像及正面评价等,严重侵蚀长期积累之品牌商誉。
  • 应链运作受阻:分销商无法履行订单,造成营收损失,并使消费者被引流至未经授权之渠道。

未被问责的法律责任:当数字平台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助力者

尽管已接获通知并取得完整证据材料,足以证明“Foellie”标识由Laorganic(韩国)享有著作权,Shopee、Lazada与TikTok仍允许Lưu Ngọc Anh开设渠道并使用该“Foellie”标识,同时对Laorganic授权分销商的内容/账户予以下架或移除。

此种处理不仅欠缺审慎义务,且在争议处理上引入偏见,事实上起到了促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效果。

在接到Laorganic基于完备法律卷宗所提出之投诉后,妥当之处置至少应包括下列措施:

  1. 暂缓制裁性措施:在完成全面核验之前,暂停对授权分销商采取之账号/内容下架等措施;
  2. 进行门槛式法律审查:对商标与著作权两种独立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区分,并据以评估本案知识产权争议之适当处理路径;
  3. 在无明确且充分侵权依据时予以恢复:如缺乏足以支持侵权认定之清晰、充分依据,应恢复相关账户与内容;
  4. 建立透明之内部申诉机制:设定加速办理时限,并指定专门法律联络人负责协调与实质解决。

结语

越南知识产权局宣告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之决定,标志着Laorganic Co., Ltd.在品牌回归上的彻底胜利,并就越南法律对商标囤积与不当攫取之严谨态度释放强烈信号。

本次无效宣告体现了登记机关之纠错权能:虽先前异议曾被驳回,惟知识产权局对全案证据材料予以重新审视,最终认定以恶意取得之注册不应受法律庇护。其警示意义明确:“先申请原则”并非恶意行为之挡箭牌,亦不容以程序滥用攫取市场优势。

就伦理与责任而论,Lưu Ngọc Anh在“Foellie”案中的行为应受严厉谴责。其蓄意利用法律程序攫取品牌,已对Laorganic及其分销网络造成重大经济与商誉损害,并动摇了对营商公正性的信心。尽管此次法律胜利终结了长期的不当胁迫,但并不当然抹消Laorganic所遭受之不利后果。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98条之规定,Laorganic就“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而请求损害赔偿,具备坚实之法律基础。

超越法律层面之义务,公开且真诚之致歉,系Lưu Ngọc Anh最低限度应为之责任承认。至此,“Foellie”争议以正义得以伸张而告终 – 此乃合法经营主体及其法律团队当之无愧之成果。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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