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注册商标不当使用的风险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您是否曾思考过:以不同于商标注册所载形式的方式使用该商标是否会产生风险?具体存在哪些风险?是否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形式使用商标?对于以有别于注册形式的方式使用商标而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如何加以减轻?本文就上述问题提供若干有益信息。 因不当使用注册商标而引发的典型商标争议 (#1) ASANZO 诉 ASANO 近日,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东方法贸易与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南 ASANZO 电子股份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标识“ASANZO 及图形”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ASANO 及图形”。被告则抗辩称,其对“ASANZO 及图形”商标的使用合法,理由在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已核准注册“ASANZO”商标。相关商标图样见下表。 尽管被告的“ASANZO”文字商标已获保护,一审法院仍认定被告对“ASANZO 及图形”的使用构成对原告受保护商标的侵权,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更正,同时赔偿损失越盾100,000,000元。 (#2) ENAT 400 诉 E-NAT Plus 在一宗类似案件中,泰国制药企业 Mega Lifescience 依据行政程序,向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MOST)申请处理越南协顺成制药有限公司(Hiep Thuan Thanh Pharmaceutical Co., Ltd.)的商标侵权事宜。相关商标图样如下。 经审查,本案中,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MOST)认定:尽管协顺成制药有限公司(Hiep Thuan Thanh Company)的“E-NATPLUS”商标已获保护,该公司在第05类药品上使用“E-NAT Plus”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 Mega Lifescience 的“ENAT 400”商标权的侵权。据此,IMOST 在对被视为河内药品集散地的 Hapulico 区域一处药房实施突击检查时,查扣了“E-NAT Plus”产品700余盒。 (#3)HAICNEAL 诉 DIACNEAL Dihon Pharmaceutical 于 2003 年就第 05 类药品申请注册商标“HAICNEAL”。该商标随后被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简称 IPVN)以其与引证商标“DIACNEAL”(受国际注册号第 462008 号保护,指定用于第 03 类化妆品及第 05 类药品)构成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拒绝授予保护)。 下表载明有关商标信息: 为克服引证商标障碍,Dihon Pharmaceutical 以“DIACNEAL”商标用于第 05 类药品在越南连续五年未使用为由,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简称 IPVN)提起对国际注册号 IR No. 462008(“DIACNEAL”)的撤销程序。针对 Dihon Pharmaceutical 的不使用撤销主张,商标权利人 PIERRE FABRE DERMO-COSMETIQUE 提交了在越南卫生部办理的祛痘霜产品注册文件以及在越南市场销售的该产品样品,以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权利人主张,提交给越南卫生部的备案资料及祛痘霜样品足以证明“DIACNEAL”商标已用于第 05 类“药品”。经过逾五年的审查,IPVN 于 2010 年作出决定,撤销 IR No. 462008(“DIACNEAL”)在第 05 类商品上的效力。依据该撤销决定,IPVN 认定,PIERRE FABRE DERMO-COSMETIQUE 所提交的证明标有“DIACNEAL”的产品系“祛痘霜”的文件与证据,不足以证明“DIACNEAL”商标已用于第 05 类“药品”,因为“祛痘霜”被认定属于化妆品。 (#4) EDIVA vs EDIVA L-Cystine 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撤销“EDIVA”商标注册一案 Trần Toàn Phát 服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方”)就商标注册证第 84525 号(标识为 “EDIVA”,权利人为后江制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商标权人”)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请求,主张商标权人因长期未使用而放弃 “EDIVA” 商标。商标权人对撤销请求提出抗辩,并提交据称能够证明使用的证据。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认为该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相关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未予采信。 尽管商标权人已提交据称能够证明 “EDIVA” 商标使用的材料,越南知识产权局仍作出决定,撤销商标注册证第 84525 号。该决定系基于以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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