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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如何证明?

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绝非易事。这需要一种综合的方法来收集和利用商标权争议中的证据,尤其是在商标以恶意注册的情况下。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指南,以帮助合法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的声誉被他人利用。 步骤 1:确定商标的声誉和认可度  商标使用文件:合法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明其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文件,包括营销材料、销售数据和一段时间内的广告支出。 市场调查:进行或获取现有的消费者调查,以证明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和积极的关联。 媒体报道和宣传:收集突出显示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存在和认可度的文章、新闻报道和其他媒体内容。 奖项和荣誉: 包括商标获得的任何有助于其声誉的奖项或荣誉。 步骤 2:确定商标之间的相似性  视觉比较:提供商标之间的并排比较,以突出其结构、发音、含义和呈现方面的相似之处。 专家意见:请求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对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混淆进行评估(专家意见)。 步骤 3:确定第三方的商标认可度 同一行业:收集申请人和商标所有人实际上都在同一行业运营并参加贸易展览、会议或市场的证据,以证明第三方可能知晓真正所有者的商标。 先前互动:如果申请人与真正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任何先前互动(通信、商业交易、争议),则这些文件可以确定申请人知道该商标的先前存在。 步骤 4:确定欺骗或利用信誉良好的品牌的意图  直接意图:来自申请人的任何直接通信,表明其有意利用商标已建立的市场地位。 经济利益:提供分析以阐明申请人从商标的既有声誉中获利的愿望是如何驱使其行为的。 市场进入策略:提供文件或分析证明申请人的市场进入策略旨在模仿商标所有者商标的成功。 步骤 5:实际消费者混淆的证据  消费者投诉:收集消费者的确认或投诉,表明他们对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感到困惑或被误导 混淆案例:消费者或供应商将申请人的产品/服务与合法商标所有者的产品/服务混淆的情况。 步骤 6:分析对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影响  销售影响分析:提供由于申请人使用类似商标而造成的任何销售损失、市场份额损失或商业机会损失的数据。 商标淡化的可能性:证明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的价值或认知度因申请人的行为而被淡化的证据。 结论  上述六步指南为合法商标所有者提供了一种综合方法,以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的声誉和商誉。要在与“恶意”相关的商标纠纷中取得成功,合法商标所有者需要提供证明商标声誉和公众认可的文件,证明商标之间的相似性、申请人的知晓情况、申请人欺骗或经济利用的意图以及实际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证据。 如需有关解决知识产权复杂问题的深入建议和支持,特别是涉及越南恶意商标注册的案件,请联系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KENFOX 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成功解决了众多商标争议案件,包括行政和法院诉讼,随时准备协助您以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您的权利。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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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呢?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本案中,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并非易事。越南知识产权法并未对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基于已处理的“恶意”注册商标争议案件,KENFOX IP & Law Office 概述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来帮助商标所有者。一个在先的有效商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向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商标。 1. 商标的声誉或广泛使用  这些文件旨在证明该商标已被公众认可,积极进行了市场推广且得到广泛认知,从而更易于认定在相关领域甚至普通公众中 —— 人们理应已经知晓该品牌。因此,申请人在越南提交申请之前不可能不知道该商标的存在。需要提供的文件如下: 商标注册证:提供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商标注册证副本,表明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已获得官方认可和保护。 销售和营销材料:证明商标在商业中的广泛使用,包括宣传材料、销售数据、广告活动和分销信息,尤其是在真正商标所有者开展业务的地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公众活动证明文件  公开亮相:在贸易展览会、展会或行业活动中展示品牌商品的文件,在这些活动中真正的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曾被展示且申请人可能参加过。 出版物和传播资料:文章、新闻报道和出版物展示品牌商品,并展示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在数字环境中的存在  在线存在:关于品牌所有者商标在线可见性的文件和数据,例如搜索引擎结果、网站流量统计和线上社交情况。 域名:与实际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匹配或密切相关的域名注册文件,表明该商标在申请人申请日期之前已在数字环境中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市场调查和消费者评估及认证  调查:消费者调查文件表明,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与真正品牌所有者的产品/服务相关。 评估和认证:来自客户或合作伙伴对品牌的评估和认证文件,并将该品牌与真正品牌所有者的业务联系起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既往关系 真正商标所有者与恶意申请人之间先前关系的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在商标方面知晓其存在的最有力、最有说服力且最直接的证据,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电子邮件、信函和谅解备忘录:任何在真正商标所有者与申请人之间讨论商标或相关商业活动的书面通信。涉及或讨论商标的任何合资企业、合作或伙伴关系的相关文件。 会议纪要:讨论商标的会议文件。如果申请人出席了这些会议或有代表出席,这些文件可以作为其知情的证据。 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任何提及商标的合同或商业协议(即使尚未最终确定)。这包括许可协议、保密协议 (NDAs) 或任何其他提及商标的商业合同。 先前商标争议:包括之前就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向申请人或相关方发送的任何推荐信或类似法律通知,以及与商标争议或谈判相关的任何文件。 贸易展览、展会:如果双方都参加了展示或讨论该商标的相同展销会、会议或行业活动,这些活动的文件可以用作证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如果一个商标被证明已被广泛使用和认可,那么从本质上讲,可以合理地认为同一地域或商业范围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当申请人与真正商标所有者在同一行业或拥有相同细分市场时,这种论点就更有分量。关于申请人和商标所有者之间先前关系的文件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就知道或应该知道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在“EVELINE COSMETICS”生产贸易公司反对“EVELINE COSMETICS, device”商标注册申请案中,知识产权局已确定真正商标所有者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有依据证实“EVELINE COSMETICS, device”商标归该公司所有,并且“EVELINE COSMETICS, device”商标在越南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已被广泛使用和认可。 然而,在恶意商标注册的案件中,每份文件和证据都必须仔细收集和处理,以确保它们可以被视为合法文件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关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知情”或“有理由知情”该商标的论点才是有效并被越南知识产权局接受的。 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建议和代理,通过异议程序夺回商标,或撤销在越南恶意注册的商标,请联系 KENFOX IP & Law Office。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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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呢?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本案中,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并非易事。越南知识产权法并未对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基于已处理的“恶意”注册商标争议案件,KENFOX IP & Law Office 概述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来帮助商标所有者。一个在先的有效商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向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商标。 Proving that th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pplicant "knows" or "has a basis to know" the trademark of genuine trademark owner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4.2 of Circular 23/2023/TT-BKHCN in this case. The case of filing an application with bad intentions is not simple. Vietna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does not establish specific regulations on documents that need to be provided for proof purposes. However, on the basis that trademark disputes registered with “bad faith" have been handled, KENFOX IP & Law Offic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evidence to help trademark ow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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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越南商标侵权:8 个关键注意事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即使拥有注册商标和来自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VIPRI) 的有利意见,也不能保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越南的知识产权纠纷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难以预测,这意味着即使胜算看似对您有利,也始终存在败诉的风险。 Even with a registered trademark and a favorable opinion from the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 winning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 is not guaranteed. IP disputes in Vietnam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and unpredictable, meaning there's always a risk of failure, even when the odds seem in your favor. 为了应对这种复杂性,制定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策略至关重要,该策略应考虑所有潜在风险。这种方法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并提高成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机会。 To navigate this complexity, it's essential to develop a comprehensive IP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strategy that considers all potential risks. This approach helps minimize legal exposure and improves your chances of successfully combating IP infringement. 凭借 15 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分析和见解,帮助权利人从法律和实践角度准确评估问题。这使客户能够做出明智、及时的决策,以便采取有效的执法和反侵权措施。 With 15 years of experience handling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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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越南的商标被盗,该怎么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先申请制”原则已被恶意商标申请人滥用,成为在越南“商标抢注”和“盗用合法所有人商标权”的复杂工具。商标抢注或盗窃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IP) 已成为越南令人不安和危险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商标所有人发现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在越南申请甚至成功注册,对此表示沮丧。在许多情况下,商标投机者在成功注册竞争对手的商标后,便将该商标作为“武器”,提起诉讼,并要求越南执法部门扣押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并对真正的商标所有人进行处罚。 The "first to file" principle has been abused by bad faith trademark applicants as a sophisticated tool for "trademark squatting" and "misappropriation of trademark rights" from legitimate owners in Vietnam. Trademark squatting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theft from foreign businesses has become a troubling and dangerous trend in Vietnam. Increasingly, trademark owners are expressing frustration upon discovering that their trademark has been filed or even successfully registered by others in Vietnam. In many cases, after successfully registering a competitor's trademark, the trademark speculator has used that same trademark as a "weapon" to initiate legal actions and re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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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如何证明?

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绝非易事。这需要一种综合的方法来收集和利用商标权争议中的证据,尤其是在商标以恶意(恶意)注册的情况下。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IP & Law Office 提供以下分步指南,以帮助合法商标所有者人证明其商标的声誉已被被他人利用。 Proving that a third party has exploited the reputation of a trademark owner is never simple. It demands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gather and utilize evidence in disputes over trademark rights, particularly in instances where trademarks are registered with malicious intent (bad faith). KENFOX IP & Law Office offers the following step-by-step guidance to assist legitimate trademark owners in demonstrating that their trademark's reputation has been exploited. 步骤 1:确定商标的声誉和认可度 (Step 1: Establish the reput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trademark) 商标使用文件:合法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明其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文件,包括营销材料、销售数据和一段时间内的广告支出。 Documentation of trademark use: The legitimat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provide documents showing the us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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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Download 商标申请的提交通常被自动视为善意行为,并为所有者创造专有权。然而,如果提交的目的是为了剥夺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提交上述发动机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恶意”。 The filing of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automatically made in good faith and creates exclusive rights for the owner. However, if the filing is intended to deprive the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of the benefits of their existing mark and cause confusion for consumers, it will break the goal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uch trademark filing with the motive described above is considered to be in 'bad faith”. KENFOX IP & Law Office针对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中关于“恶意”问题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旨在帮助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在商标被第三方“恶意”注册时保护和收回其商标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provides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surrounding the issue of 'bad faith'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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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brilcar” 对比 “FABRICA” 及 “FABRICAIR”: 如何在越南成功上诉商标驳回?

2024年10月16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发布了关于接受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的决定,该申请涉及Aspöck Systems GmbH公司名下的 "Fabrilcar" 商标,并撤回了其先前的驳回决定,结束了长达四年的上诉程序。这对我们的客户Aspöck Systems GmbH来说是一次巨大的胜利。Aspöck Systems GmbH是一家成立于1977年9月的奥地利公司,专门从事车辆照明系统的开发和制造。 On 16/10/2024, the IP Offfice of Vietnam (“IP VIETNAM“) issued a Decision on acceptance of IR No. 1470915 for the mark "Fabrilcar" in the name of Aspöck Systems GmbH, withdrawing its provisional refusal decision and terminating a lengthy 4-year appeal process. This is a great victory for our client, Aspöck Systems GmbH, an Austrian company that specializes in developing and manufacturing lighting systems for vehicles, founded in September 1977. 指定越南的第1470915号国际注册申请 "Fabrilcar" 商标,因被认为与引证商标 “FABRICA” 和 “FABRICAIR” 近似,其第11类和第37类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第09类部分商品和第35类部分服务,均遭到了临时驳回。 The mark “Fabrilcar” under IR No. 1470915, designating Vietnam, faced a provisional refusal for all good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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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从“Ding Tea”案例中学习胜诉策略

随着东南亚外国投资持续激增,柬埔寨正成为寻求拓展业务的企业的首选目的地。然而,在这个市场获得商标注册并非易事。由于每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庞大,商标很容易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过于相似或被审查员完全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丰富经验和知识产权法知识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提供有效的策略,助您赢得商标战,最终在柬埔寨获得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拥有近 20 年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业经验,成功帮助世界知名奶茶品牌“DING TEA” 在柬埔寨赢得了驳回复审。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在柬埔寨获得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并分享如果您的商标面临驳回时的一些关键要点。 背景 台湾奶茶品牌“DING TEA”在全球奶茶爱好者中享有盛誉。 “DING TEA”在亚洲拥有超过 350 家门店,全球共有 650 家分店,已成为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品牌的影响力遍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日本、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越南、缅甸和文莱。 然而,商标“DING TEA”的拥有者,CHU YU HSIANG CO., LTD,在柬埔寨为第 43 类服务申请注册其“”商标时却遭遇挫折,该申请被柬埔寨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是该商标可能与另一个已注册商标混淆,该商标的详细信息如下: 商标:              (Din Tai Fung) 类别:             43 (提供餐饮服务,包括餐厅、自助餐厅、小吃店、自助食堂、咖啡馆和餐饮服务。) 申请号:        31844 申请日期:    2008年9月1 日 注册号:    31281  注册日期:   2009年4月29日     所有人:        DIN TAI FUNG CO.,LTD 地址:            台北市信义路二段194 号 状态:       有效期至2028年 柬埔寨商标驳回如何胜诉? 根据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驳回决定,可以看出审查员认为“DING TEA”的读音与“DIN TAI”相似,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显然,“DING TEA”和“DIN TAI”商标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不足以造成混淆。因此,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的决定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对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在结构、含义、发音和商业印象方面的差异进行了 分析。尽管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上诉理由强调这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特征,消费者不太可能产生混淆。 除了提出论证和分析以突出两个商标的差异外,KENFOX IP & Law Office 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证据来展示这两个商标的独特性。例如,“DING TEA”和“Din Tai Fung”商标已在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得保护。这清楚地证明这两个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在许多国家独立共存。这一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关于区分这两个商标的能力的论证和分析。 在审查了 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的令人信服的分析、有效的论证和证据后,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推翻了其驳回商标的决定,并授予了“DING TEA”品牌在柬埔寨的商标保护。这一决定为“DING TEA”品牌在柬埔寨的安全合法业务发展打开了新的大门,为该品牌在这个被称为“宝塔之国”的地区的扩张提供了光明的前景。 关键要点 1. 在柬埔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商标注册在柬埔寨开展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增加,申请的商标很有可能因与现有品牌过于相似或与其冲突而被驳回。为避免此类问题,我们建议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我们在 KENFOX 的律师团队可以协助您进行检索,发现潜在问题,并提供克服这些问题的具体建议。从长远来看,这种 proactive 的方法可以节省您的时间和金钱,确保商标注册过程顺利成功。 2. 尽快在柬埔寨提交商标申请:您的商标可能很有名,甚至在某些地方享有盛誉,或者甚至在全球许多国家/地区注册,但这都可能变得毫无意义。请记住,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都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商标保护授予最早的申请人,而不是最早的使用者,即使您比申请人更早或更广泛地使用该商标也是如此。商标越知名,就越有可能引起投机者(或抢注者)的注意。商标投机(或商标抢注)将阻断商品到达客户和公众的所有途径。 由于在注册商标时行动迟缓、粗心大意和主观臆断,人们吸取了许多代价高昂的人生教训,从而导致自己的商标落入他人之手。尽快注册商标是最有效、最有价值的策略,不容小觑。  3. 咨询在柬埔寨拥有丰富知识产权经验的律师:成功地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就像赢得一场战斗。要想取得胜利,您需要有适当的策略、战术、作战经验和对所有情况的快速反应;否则,您将面临失去市场准入、商业机会、市场份额和客户的风险。这种损失对您的商业计划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而且不仅仅是关于申请所投入的金钱和时间。当 faced with 驳回通知时,您必须仔细分析您的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能力,重点关注结构、发音、内涵、呈现形式、商业印象等方面的差异。然而,仅仅有基本的了解是不够的,您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值得信赖的律师团队。KENFOX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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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老挝,种植业(农业)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国家的经济都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保护新型植物创造者的权利(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 38/NA 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于2018 年 6 月 8 日生效,标志着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对老挝的育种者、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意味着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希望提供以下有关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一些要点。 1. 柬埔寨植物育种者权利概述 新的植物保护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关重要且必要。植物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或植物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效益的保护。 2017年11月15日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该规定涉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2. 保护标准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植物品种必须是新的、独特的、统一的、稳定的,并指定有独特的注册名称。 (i) 新颖性:如果在申请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被育种者出售或处置,则该品种被视为育种者权利的新品种,时限为: (i)国家申请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备案; ( ii )在任何其他地区的申请日期之前四年或更短时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六年)。 (ii) 独特性:如果一个品种与提交申请时已为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明显区分开来,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iii)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足够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一致性。 (iv) 稳定性:一个品种经过多次繁殖后,其相关性状保持不变,则认为该品种是稳定的。 (v) 名称: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品种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该品种。它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误导或造成混淆。它必须不同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任何外国境内指定同一植物物种或密切相关物种的现有品种的每个名称。该名称也可以是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的主题。 名称应当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进行注册。 3. 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DIP)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植物品种权的主管部门。 4.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如下: • 上述定义的任何育种者均可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 • 二人以上共同育成新品种的,可以共同申请植物育种人权。在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相关品种同等部分的所有者; • 外国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与老挝国民相同的待遇,但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一方应在该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5. 注册流程 每个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涉及单一植物品种,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老挝办理新计划品种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 形式 DIP将对每个植物新品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正确性和费用支付;然后发布申请号和日期。 • 出版物 形式审查完成后,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书目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异议期 第三方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反对此类植物品种注册。 • 实质审查 (i) 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第六十九条(植物新品种注册要求)规定的条件;第七十条(新颖性)、第七十一条(独特性)、第七十二条(一致性)和第七十三条(稳定性)。 (ii) 合作与试验:在审查过程中,科技部与有关植物品种试验机构合作。进行测试,包括种植园测试。申请人承担与这些测试或考虑测试结果相关的费用。 (iii) 信息和材料要求:该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或繁殖材料,包括所有收获的材料。 (iv) 国际申请:如果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该部会要求提供申请副本以及经该管辖区植物品种保护机构认证的审查报告。 (v) 更新的描述:育种者可以在证书颁发之前更新或更正描述,前提是该描述具有追溯准确性并且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公正。 • 颁发证书 经审查,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登记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登记并发给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登记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登记结果。官方公报。 6. 优先权要求 申请可以基于在老挝条约伙伴国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期限为自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 7 .临时保护 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授予日期之间的期间内,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有权从在该期限内实施了权利授予后的行为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饲养员的授权。 8. 保护期限 自授予树木和藤本植物育种权之日起 25 年。 自授予其他植物品种育种权之日起20年。 9. 维护和费用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10.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0.1.权利【第八十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包括: (1) 防止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 1 ]制作、复制或额外制作; [ 1.2 ]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 [ 1.3 ]发售; [ 1.4 ]销售或分销; [ 1.5 ]导入; [ 1.6 ]出口; [ 1.7 ]为上述[ 1.1 ]至[ 1.6 ]项中提及的任何目的而储存。 (2) 使他的授权受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3) 保护自己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第[ 1.1 ]至[ 1.7 ]项中涉及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的行为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上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 [1]。实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并非实质上衍生的品种; [2]。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71 条(新颖性)无法与受保护品种明确区分的品种; [3]。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品种权人享有通过自然界选择植物品种、突变植物品种、体细胞无性系变种、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 、植物基因工程。 除植物品种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临时保护: 在公布授予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和实际授予该权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有权从在此过渡期间聘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获得公平的补偿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82 条规定,后续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从本质上讲,它确保在正式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在授予育种者权利后向育种者提供补偿。 10 .2。义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有如下义务: (i) 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监督和检查工业产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权利的保护和管理。 (ii) 促进和鼓励社会利用其工业产权以实现互惠互利。 (iii) 向有关国家组织报告任何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iv) 因开发、出租、转让、继承工业产权或者取得其他利益而产生的收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v) 协调努力,纠正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11.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如下: • 私下且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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