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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无效程序:关键考量与应对路径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引言 专利通常被视为知识产权(IP)权利人确立其专利产品独特市场地位的关键法律工具。专利赋予权利人对其产品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排他权,包括自行实施专利、将发明许可给第三方以收回研发投入,以及排除或制止竞争对手实施侵权行为。鉴于专利所带来的显著竞争优势,近年来专利纠纷数量持续上升亦不足为奇。 然而,取得专利授权并不当然意味着该专利不存在瑕疵或当然有效。“专利有效性的推定,使专利权人在具备合理侵权主张基础的前提下,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¹ 实务中并不乏此类情形:由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未能检索到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专利申请未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驳回,从而获得授权。 在包括越南在内的诸多司法辖区,知识产权法律均设立了允许第三方对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的法律机制,即“专利无效程序”。在越南,该程序通常表现为:利害关系人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针对特定专利的无效请求,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缴纳法定费用。一般而言,专利无效程序主要发生于以下两种情形:(i)竞争对手为确保其产品的安全商业化,主动对相关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或(ii)在专利权人请求执法机关处理涉嫌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被控侵权方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提起专利无效请求。 KENFOX IP & Law Office将系统梳理越南专利无效程序的整体框架,并重点说明在实践中为提高专利无效成功率而应当采取的关键行动。通过遵循相关操作要点并与具备经验的专业法律人士合作,企业和创新主体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创新成果,确保其知识产权在越南获得充分而稳固的法律保护。 2. 越南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分别于2009年及2019年修订)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仅规定了两种专利无效事由,即:(i)专利申请人不具备对该发明的注册权;以及(ii)该发明在被授予专利权时未满足法定的保护条件。 然而,在许多专利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专利还可能因其他原因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例如:发明说明书未充分、清楚地披露与发明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合理限度。相比之下,越南此前关于专利无效的法律规定相对有限,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专利无效请求积压、审查依据不足以及缺乏具体操作指引等问题。 为弥补上述制度缺陷,2022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专利无效制度作出了重要修订与补充,引入了更为细化且严格的法律依据,以规范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该法第96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发明专利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 (i)专利申请违反本法第89a条关于发明安全审查与管制的规定; (ii)发明系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而产生,但在说明书中未披露或不准确披露该等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 此外,在下列六种情形之一存在时,发明专利可以被宣告全部或部分无效: (i)专利申请人既非该发明的合法权利人,亦未依法受让相应的申请权; (ii)发明不符合本法第8条(例如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或危害国防、安全)以及第七章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iii)对发明所作的修改或补充超出了原申请文件中披露或记载的保护范围,或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本质发生改变; (iv)发明说明书未以充分、清楚的方式披露发明内容,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据此实施该发明; (v)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超出了最初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披露的内容; (vi)授权专利违反本法第90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随着2022年修订《知识产权法》上述条款的引入和完善,社会公众在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方面,获得了更多法律路径与制度保障。这不仅有助于防止专利权被滥用以不当阻碍社会与产业发展,也为有权机关依法、及时撤销问题专利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而促进真正具有社会价值和技术贡献的高质量发明创造的形成与保护。 3. 成功提起专利无效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在越南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应当以《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6条所规定的专利无效事由为法律基础,重点论证相关发明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为此,请求人可以(且不限于)采取以下行动,以系统准备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专利未满足可专利性要求,从而应当被宣告无效。实践中,最为常见且核心的无效理由包括以下情形。 (i)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基于“缺乏新颖性”主张专利无效的首要步骤,是识别涉案专利所保护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或核心特征”。随后,应当通过检索相关信息来源或技术数据库,查明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如主张优先权)之前,是否已经存在或公开过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该检索结果将用于判断涉案发明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等同,从而构成不具备新颖性的证据基础。 新颖性是发明获得专利保护所必须满足的最为基础且关键的条件。只有在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前)从未以相同或等同形式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过的技术方案,方可被认定为具有新颖性。因此,发明的新颖性采用“绝对新颖性(全球新颖性)”标准,即: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不存在通过书面说明、口头描述、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公开的相同或等同发明;同时,也不存在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提交、且在其后公布的、具有更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的相同或等同专利申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不受地域、国别或语言限制,唯一相关的判断标准为技术公开的时间。 若能够发现一项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方案,其实质性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发明相同或等同,则高度可能表明该专利未满足新颖性要求,其获得授权系源于审查过程中未能检索并发现相关在先技术文献。 根据法律规定,对专利技术方案新颖性的判断,应当通过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检索到的在先技术文献进行实质性特征对比来完成,其中: 技术方案的基本特征可以包括功能、用途、结构、连接关系、组成部件等,以及构成该技术方案内容所必需且充分的特征组合;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基本特征,应当体现在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中; 在先技术文献中的技术方案基本特征,可以体现在完整说明书、实物实施例或任何形式的技术公开之中。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检索来源 在实践中,发明专利通常可通过以下专利数据库或信息来源进行检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平台包括: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Patentscope 专利数据库 https://patentscope.wipo.int/search/zh/search.jsf 该数据库覆盖全球范围内大量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是评估发明新颖性与在先技术状况的核心检索工具之一。 https://worldwide.espacenet.com/?locale=en_EP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Patent Database: https://www.uspto.gov/patents/search; https://ppubs.uspto.gov/pubwebapp/static/pages/landing.html Korean Patent Database: http://eng.kipris.or.kr/enghome/main.jsp China Patent Databas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 National patent database such as: Australia, Canada, Denmark,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ndia, Israel, Netherlands, Norway,Sweden, Switzerland and Taiwan.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此外,为证明涉案专利发明不具备新颖性,还可以从非专利文献中检索在先技术方案,例如学术出版物、报纸、期刊、视频资料或其他相关公开材料。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公开、且能够反映相同或等同技术内容的资料,均可作为否定新颖性的有效证据来源。 (ii)发明不具备创造性(Inventive Step) 基于“缺乏创造性”主张专利无效,应当证明涉案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容易想到”或“显而易见”。 所谓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在相关技术领域内,具备通常实验技能并熟悉该领域在相关时间点普遍技术水平的人员。法律推定,该等人员能够接触并掌握所有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和信息,并具备在该技术领域内进行常规工作与试验所需的资源和能力。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涉及的发明,在其申请日或有效优先权日之前,结合当时已知的现有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则该发明不被视为具备创造性。此处所称的“显而易见性”,是指该发明并未超出技术发展的正常进程,而仅是对现有技术的直接、逻辑性延伸或简单改进。具体而言,该发明系在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技术能力与技能范围的情况下完成,并未体现出额外的创造性劳动。 在创造性判断中,已公开的技术文献可以结合后续技术认知加以理解,并应综合考量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一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能够掌握的全部技术常识。 一般而言,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发明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查。若权利要求包含多个技术特征,不能当然地因各单一特征本身显而易见,即直接认定其组合亦属显而易见。然而,若该权利要求仅是对多个特征的简单并列或机械拼合,而未构成真正的技术组合,则可以通过论证各单一特征的显而易见性,进而得出该由多个特征构成的发明整体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所谓“技术特征的组合”,是指各特征之间存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并能够产生协同效应(即综合技术效果),且该综合效果明显大于各单一特征技术效果的简单叠加。换言之,只有当各个技术特征的共同作用能够引发协同技术效果时,方可认定其构成真正的技术组合。若不存在此类协同效应,则可认定该发明仅为已知技术特征的简单组合,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在实践中,以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常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就权利要求而言): (i)由一组显而易见、彼此独立的基本技术特征构成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实现预期技术目的或功能,采用该等特征组合属于显而易见之举,反之亦然; (ii)一组彼此独立的基本技术特征,已作为整体在一个或多个对比文件中予以公开,并构成最低限度的技术启示; (iii)技术方案仅是对若干已知技术方案的简单组合,其功能、目的和技术效果亦仅为各已知技术方案功能、目的和效果的简单叠加。 4.专利无效请求应向何处提出?向越南知识产权局还是法院?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制度,专利无效请求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受理。具体而言,专利无效请求应当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由其负责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作出审查和裁定。 从法律上看,人民法院亦有权审理与专利有效性相关的争议。然而,在越南的司法与行政实践中,专利无效并非由法院作为第一审查机关直接处理,而是采取**“行政先行、司法救济在后”**的程序模式。亦即,当事人应首先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如当事人对越南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无效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该无效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该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在专利审查与技术判断方面的专业优势,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完整的司法救济路径。 5.在越南提起专利无效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在越南启动专利无效请求程序时,请求人/申请人应当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i)填写完整的专利无效请求书; (ii)相关证据材料(如有); (iii)授权委托书(如通过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无效请求); (iv)无效请求理由说明,其中应明确载明:涉案专利证书编号、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具体理由及论证,并附具符合《01/2007/TT-BKHCN号通知》7.2、22.2及22.3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v)费用及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说明: 在法律依据和论证理由相同或实质相近的情况下,请求人可以在同一份无效请求中一并列明多个专利,但须就每一件拟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分别缴纳相应的法定费用和规费。 6. 越南的专利无效请求如何处理? 在越南,专利无效程序可能导致涉案专利被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其主要处理流程如下: [i]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无效请求: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就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出无效请求。 [ii] 受理无效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自受理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第三方提出的无效意见通知专利权人,并规定专利权人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iii] 双方意见交换: 越南知识产权局将把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转送另一方,并要求受送达方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答复意见。 [iv] 听证程序(如有): 越南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案件需要,组织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听证会,以进一步澄清争议焦点和技术问题。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 作出决定: 越南知识产权局在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后,将依据《知识产权法》第95条第4款及第96条第4款作出决定: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或 驳回专利无效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原则上,作出决定并发出相应通知的期限为:自专利权人答复期限届满且未提交意见之日起,或自收到专利权人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如专利权人提出的意见与无效请求人主张存在实质性分歧,该期限可最多延长3个月。 若专利权人依据《知识产权法》第95条第3款声明放弃其工业产权,则作出决定的期限为自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要注意的是,为处理无效请求而进行的其他必要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实践中,自启动程序至作出最终结论或决定,整个专利无效流程通常需要1至3年,甚至更长时间。 [vi] 济与上诉: 如专利权人或无效请求人对越南知识产权局就专利无效请求作出的决定或通知不服,可在90日内自收到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提出申诉;或者,自收到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vii] 公告与登记: 一旦作出专利无效决定,该决定将被记载于国家工业产权登记簿,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公报》上予以公告。 7. 是否可以在专利无效请求过程中补充新的证据或主张? 尽管现行法律并未就该问题作出明确的成文规定,但在实务中,当事人通常被允许在专利无效请求的处理过程中补充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及法律或技术主张。此类补充有助于使 越南知识产权局 对案件事实与技术背景形成更加全面、充分的认识,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更为审慎、合理的法律判断与处理决定。 8. 在涉案发明专利被提起无效请求的情况下,越南执法机关是否会停止处理专利侵权案件? 在越南,绝大多数专利无效案件均发生于专利侵权纠纷背景之下,即被指控侵权的一方通过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主张涉案已授权发明不符合专利保护条件,从而认为不存在专利侵权。 根据 第99/2013/ND-CP号法令 第27条的规定,如在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之前已出现专利无效等争议,越南执法机关可以酌情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之一: (i)暂时中止案件处理,并要求相关当事人依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通过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解决争议;待争议解决结果作出后,再据此继续或终止侵权处理;或 (ii)要求工业产权权利人作出说明、声明,或向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交请求,以澄清涉案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从而为执法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或等待争议解决结果提供依据。 在实践中,越南执法机关通常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方式,即暂时中止侵权案件的处理,待当事人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尤其是专利无效程序)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期一宗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胡志明市人民法院 并未因被告已提起专利无效请求而中止案件审理,而是决定继续推进侵权诉讼程序。该裁判实践表明,在司法程序中,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并不当然导致侵权案件的自动中止,其具体影响仍取决于案件性质、程序阶段及法院的自由裁量。 9. 越南是否存在加快专利无效审查的机制? 尽管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并未明确规定专利无效请求的加速审查机制,但在实务中,若涉案发明在外国对应专利中已被宣告无效,请求人仍存在申请加快审查的可能性。 在此情形下,请求人可以向 越南知识产权局 提交有关该外国对应专利无效决定的补充信息和证明材料,作为支持其请求对越南专利无效案件进行优先或快速审查的依据。该等外国无效结果虽不当然对越南专利产生直接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可被视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更高效地审查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结语 总体而言,越南的专利无效程序具有高度专业性且周期较长的特点,成功实现专利无效通常依赖于周密的战略规划与系统化的实务操作。关键行动包括:准确识别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全面收集并组织相关证据,精心准备具备充分说服力的无效请求文件,并在整个无效程序中保持积极、持续的参与。 此外,委托具备深厚专业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或法律服务机构,有助于当事人有效应对程序与技术层面的复杂性,优化其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整体法律地位。通过遵循上述路径并获得专业支持,当事人在越南专利无效程序中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将显著提高,且结果更具确定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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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在越南遭遇的专利侵权指控?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随着企业在越南业务的不断深入,面临专利侵权指控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即便仅仅是侵权指控,也可能给被指控方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与困扰,使其面临产品扣押、法律诉讼以及负面舆情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为了降低上述风险,被指控方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例如:接受指控、签署承诺书、下架侵权产品或协商许可协议。然而,在收到侵权指控后,若仓促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面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权利与利益合法公正,均应受到保护。在许多案例中,被指控方最终被证实并非侵权人。因此,在面对专利侵权指控时,保持冷静至关重要。 请谨记,虽然越南《知识产权法》赋予专利权人获利、实施发明以及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排他性权利,但这些特权并不剥夺被指控组织或个人进行辩护或获得辩护的权利。本文将探讨被指控方在越南的可选方案,并就如何在保护自身合法法律地位的同时应对此类指控提供指引。 1. 专利保护范围分析 为了增强法律地位,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必须对专利的保护范围有精准的理解。至关重要的是,理解专利所涵盖的技术方案是行使专利权的前提。专利中的“权利要求书”在确定所寻求及授予的保护范围方面起着核心作用。此外,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提供补充背景和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被视为发明的核心,因为其有助于确定发明的排他性保护范围。一套权利要求书可能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包含一个或一组受保护的对象。每个受保护对象由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表示,并在必要时辅以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换言之,权利要求划定了发明保护的界限,即专利权人获得的最高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部分通过概述发明免受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的范围,确立了发明的排他性范畴。在面临侵权指控时,被指控侵权人需要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发明的涵盖范围及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即获得禁止其他实体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受保护发明的法律权利。然而,专利提供的保护范围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它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权利要求所使用的语言、现有技术水平以及执法机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直到遇到需要针对潜在侵权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的情况时,才对其专利权有完整的认识。在此过程中,专利权人可能会意识到,其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比最初设想的更窄或更宽,或者其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此时,被指控侵权人必须密切关注专利的权利要求,以找准任何可能的薄弱环节,并准备抗辩理由或行动,以挑战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可以采用“开放式”或“封闭式”撰写。开放式权利要求具有更广的保护范围,使得第三方产品或工艺更容易落入专利涵盖范围。相比之下,封闭式权利要求限制了专利范围,允许第三方通过增加额外元件来规避专利侵权。 权利要求部分通常是审查员、执法机构或其他方在评估发明覆盖面时首先审查的内容。这是因为权利要求明确了产品或工艺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定义的保护范围。因此,如果权利要求包含“开放式”条款,侵权风险通常较大;反之,若权利要求为“封闭式”,则风险较低。 2. 专利侵权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通常情况下,当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某方从事了制造、销售或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等同产品的活动时,便会引发专利侵权指控。在越南应对专利侵权指控时,质疑专利权人所提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指控的核心在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原被告双方关注的焦点,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深受所呈证据的影响。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对案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此类证据问题。若要使证据具有可采性,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证实。 在近期越南审理的知识产权(IP)案件中,法院经常剔除支持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据,原因在于这些证据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若要被视为确实且可采,必须遵守既定的法律要求。因此,挑战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并确保所有证据均符合法定要求,对于在越南成功抗辩专利侵权指控至关重要。 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将其作为确定案件事实以及认定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可采性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及其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进行判定。非法获取的证据(或取证程序不当的证据),若无法建立起涉案产品与被指控方之间的关联性,则不应被视为证据。 由此可见,必须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比对和仔细分析,以识别其中的不一致、矛盾之处及“薄弱环节”。被指控侵权方应具备必要的知识,以理解越南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考量反驳专利权人所供证据合法性的可能性。 3. 判定涉案产品是否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或“等同” 当专利权人主张专利侵权时,必须根据特定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将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原则上,如果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基本技术特征均以相同或等同的形式出现在涉案产品中,则涉案产品被视为与受保护对象相同或等同。 判定两项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i) 性质相同;(ii) 效用相同;(iii) 使用方式相同;(iv) 与权利要求中提及的其他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相同。 同理,若两项技术特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被视为等同:(i) 性质相似或具有互换性; (ii) 基本效用相同;(iii) 基本使用方式相同。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主张要求在特定权利要求下将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若要被认定为相同或等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基本技术特征必须以相同或等同的形式存在于涉案产品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应基于是否满足上述特定条件进行判定。 越南专利法规定:[若受审产品/产品部件/工艺不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至少一项基本技术特征,则该涉案产品/产品部件/工艺应被视为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任何产品/产品部件/工艺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为了反驳在越南的专利侵权指控,被指控方需要证明其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提及的至少一项基本技术特征。 4. 专利侵权豁免与合理使用 在某些情形下,专利权人无权针对他人使用其受保护发明的行为行使专利权。这意味着,在下列情况下,第三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明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个人非营利或科研目的:出于个人或非商业目的使用发明;或出于评估、分析、研究、教学、试验、试制或收集信息之目的使用发明,且意图申请制造、进口及销售产品的许可。 权利耗尽原则:合法流通、进口或利用已投放市场(包括海外市场)的产品的效用。 临时过境豁免:仅为维持处于过境状态或临时位于越南领土内的外国运输工具的运行而使用相关发明。 先用权:使用此前已由该专利权人使用过的发明。 强制许可: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5条及第146条规定,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使用相关发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减损及保护代理商与分销商的预防措施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保护经销商及分销体系,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专利侵权)指控时,采取即时行动至关重要。作为被指控方,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履行告知义务:针对销售网络中涉及现有或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在售产品,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通报情况。 加强供应链合规管理:确保对货源、交易凭证、产品相关合同及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在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时,务必保持最高程度的审慎。 技术规避设计:考虑对涉案产品的特定技术特征进行修改,使其区别于专利受保护对象。 采取上述步骤有助于被指控方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赔偿风险,并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6. 了解越南的风险及知识产权执法实践 在越南发生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寻求行政救济和/或民事救济。因此,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通过科学技术监察机构等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解决争议,被指控方可能会面临下述行政及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原则上,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每一项行为,越南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处以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执法检查中查获的侵权产品价值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下情况下,对侵权人处以的罚款较低:(i) 侵权物品价值较低;且 (ii) 越南执法当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并扣押的侵权物品数量较少。在越南,适用于行政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通常取该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中位值。 为确定罚款数额,越南执法机关必须核定突击检查中扣押的侵权产品价值。价值核定依以下顺序确定:(i) 侵权商品的标价;(ii) 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iii) 若尚未上市销售,则按侵权商品的成本价;(iv) 具有相同技术规格和质量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请谨记,在越南,若无法通过上述标准确定侵权产品价值,执法机关通常会要求侵权人申报产品价格以确定罚款金额。因此,突击检查中扣押的侵权产品总价值越低,针对侵权行为征收的罚款就越少。 个人最高罚款额为 2.5 亿越南盾(约 10,000 美元)。 组织最高罚款额为 5 亿越南盾(约 20,000 美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民事制裁:法院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命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人除了寻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侵权组织或个人支付合理的法律开支。 相反,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并非总处于劣势。若被告被裁定未实施侵权行为,法律赋予其请求法院强制原告支付其合理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利。这一条款被纳入2019年修订后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被视为平衡各方利益的一项先进举措。 在越南,原被告双方通常都关注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机制。赔偿数额是频繁讨论的话题,其判定依据是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由于确立损害赔偿依据的复杂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裁定的赔偿金额通常较低。原告必须遵循越南法律关于计算物质损失的严苛规则。 针对法律文件的语境,本节翻译重点在于对“无效宣告程序”及其法定理由的精确界定。翻译采用了中国及越南专利法通用的术语,如“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以及“公开不充分”等。 7. 在越南寻求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 在专利纠纷中,被指控侵权人通常会使用“挑战专利有效性”作为防御手段。越南专利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违反安全审查规定:专利申请的提交违反了有关发明安全审查的规定; 遗传资源披露违规:专利申请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建,但未披露或错误披露申请中所涉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 无权申请:申请人既不拥有申请权,也未被转让该权利; 不符合受保护条件:发明不符合第8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危害国防安全)及第七章(不符合保护标准,即: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规定的条件; 修改超范围: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超出了原申请文件公开或记载的范围,或改变了请求保护的主题性质; 公开不充分:发明未能在专利文件中得到充分、清晰的公开,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授权范围超限:授权的发明超出了原说明书所记载的公开范围; 违反“先申请原则”:授权的发明不符合第90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越南,攻击专利有效性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发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这通常是基于该专利发明未能满足三项受保护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若能证明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法定要求,该发明即可被宣告无效。评估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原则详见第 01/2007/TT-BKHCN 号通告,特别是第 25.4、25.5 及 25.6 点。 为了基于上述理由发起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提供与受保护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方案的文件或证据。这可能涉及利用专利检索工具进行检索,或从任何可用渠道获取信息。其目的是确立涉案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存在,从而因丧失新颖性而不符合受保护条件。 此外,除了证明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外,无效宣告申请人还可以利用其他理由。这些理由包括:获取文件证明原申请在修改过程中扩大了公开对象的范围;通过实验确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推导出该发明;或证明授权的发明超出了原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越南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存在多种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和手段。通过利用可选方案并提供必要证据,无效宣告申请人可以增加成功撤销专利的可能性。 8. 利用专家证人就非侵权主张提供证词以回应专利权人的指控 为了强化非侵权抗辩理由并反驳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获取专利专家证人出具的专家意见至关重要,用以证明涉案产品与专利发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强烈建议与涉案专利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度合作,以制定详尽、清晰的对比说明与分析。这将显著增加所提交的非侵权抗辩理由的证据分量。 结语 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尤其是专利纠纷,可能是一段充满挑战的经历。针对此类指控,进行严谨、彻底的审查至关重要,且切勿惊慌失措。请务必对专利侵权指控开展周密审慎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努力制定最审慎、合法的策略以应对权利人的主张。通过这种方式,一旦被迫进入纠纷解决程序,您可以平衡自身的法律地位,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身企业及在越南市场交易/分销产品的合作伙伴所造成的损害。 即便您具备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我们仍建议您聘请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尤其是具有知识产权执法经验的律师。KENFOX 的知识产权律师拥有广博的知识和技能,将协助您进行理解与分析,并为您推荐适合贵机构的灵活应对方案。我们坚信,一个方案即便在法理上正确,但若不符合贵司的经营实际,也绝非最优解。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row][vc_column][/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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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CNEAL vs. HAINOZAL:制止仿冒洗发水系列、强制销毁标签及印刷设备并阻止商标抢注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昆明滇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品牌( ),及其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处理一起仿冒包装的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抢注案件。一家越南公司 ASEM VINA JSC 使用高度模仿 HAICNEAL 商业外观(trade dress / get-up)的包装生产并销售洗发水产品,并以“HAINOZAL”品牌() 投放市场。 由于“HAICNEAL”与“HAINOZAL”并无商标近似性,而 HAICNEAL 的外包装/标签亦未在越南注册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传统“商标侵权”思路在本案中并不具备优势。我们立即将争议重心转向越南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派遣内部调查员进入 ASEM VINA 工厂现场取证,记录其大规模生产及储存侵权标签的证据,并同步发出详尽的停止侵权函及向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提交正式投诉。 IMOST 随后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专家意见”。IPVN 出具官方意见,确认 ASEM VINA 的包装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监管压力下,ASEM VINA 书面承认违法、正式致歉、披露侵权物料规模(数万米标签),并将所有侵权标签及 6 台印刷设备实际移交至我们客户在河内的办公室进行销毁处理。其后,IMOST 发布正式结论,确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我们对 ASEM Co., Ltd. 提出的“HAINOZAL”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并最终被 IPVN 驳回。此“一揽子策略”效果显著:生产能力被拆解、侵权包装退出市场、潜在商标武器化风险被阻断,HAICNEAL 在越南的商业地位得到全面保护。 客户: Kunming Dihon Pharmaceutical Co., Ltd.(“DIHON”),中国 “HAICNEAL”药用洗发水(第05类)商标权利人; Dong A Pharmaceutical Trading Co., Ltd.(“DONG A”),越南 - HAICNEAL 药用洗发水在越南的独家分销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侵权方: Công ty Cổ phần ASEM VINA(“ASEM VINA” JSC),越南 - 生产及销售模仿 HAICNEAL 包装装潢的洗发水产品; Công ty TNHH ASEM(“ASEM Co., Ltd.”),越南 - 尝试在越南申请注册“HAINOZAL”(图形商标),用于第03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争议焦点:侵权方以“HAINOZAL”名义生产并准备销售仿冒洗发水,其包装与整体商业外观高度模仿 HAICNEAL,但未直接复制“HAICNEAL”文字标识本身。 DIHON’s products / Genuine Owner         ASEM VINA’s products / Infr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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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PY”商标的侵权:追踪进口方、强制侵权洗涤剂退出市场并启动海关保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确认进口商身份、取得 VIPRI 侵权认定、施加多机构执法压力、侵权商品被强制撤市、并落实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越南领先化工与化妆品制造企业 MASSCO JSC,该公司为“SPY”商标(注册号 231175)的注册权利人。案件起因于某未经授权的销售商在 ZALO(越南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 / 社交电商平台)上宣传销售带有“SPY”标识的洗衣液。 我们调查发现涉案商品疑似从泰国进口,遂立即着手追踪来源。通过与总署海关官员协作,我们取得了官方进口数据,确认 DAHACHI Joint Stock Company 大量进口了标注“SPY”商标的洗涤剂,入境港口为海防港(Hai Phong),数量为 1,770 箱(约 7,680 瓶),申报价值约 VND 529,860,000(约 25,000 美元)。随后,我们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 VIPRI)申请商标侵权技术鉴定。VIPRI 出具了鉴定结论编号 NH242-YC,确认 DAHACHI 所进口的“SPY”洗涤剂侵犯了 MASSCO 的注册商标权。 取得注定性的 VIPRI 鉴定后,我们向 DAHACHI 发出停止侵权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提供书面承诺。然而,对方保持沉默。我们随即采取强制升级措施:向越南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管理局、海防海关及公安机关递交控诉,请求认定 DAHACHI 的行为构成严重商标侵权。在上述多部门联合作用下,DAHACHI被迫从市场撤下所有侵权商品。我们随后开展的现场市场调查确认侵权“SPY”洗涤剂已从市场消失。为防止侵权卷土重来,我们进一步将“SPY”商标录入越南海关监管系统。海关随即向全国口岸发布预警通知,要求监控并拦截可疑“SPY”标签进口货物。 本案充分证明 KENFOX 的能力:精准识别与量化侵权进口、取得官方侵权技术结论、协调海关 / 市管 / 公安多部门执法、迫使“沉默侵权者”撤市,并通过海关备案机制建立持续性边境保护,为客户品牌构筑长期防御体系。 客户:MASSCO JSC(“MASSCO”) -越南知名化工及化妆品制造企业,亦为“SPY”商标在越南的注册权利人(注册号 231175)。 问题: MASSCO 位于河内的销售代理发现,一家无关联销售商在 ZALO(越南广泛使用的即时通讯 / 社交电商平台)公开宣传销售带“SPY”标识的洗衣液。该商品使用的“SPY”标志与 MASSCO 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初步发现:涉案商品疑似为进口货物(推测源自泰国),并非于越南境内隐秘生产。 结果: 我们通过海关数据锁定进口方为 DAHACHI Joint Stock Company; 我们取得 VIPRI 技术鉴定结论,确认 DAHACHI 所进口“SPY”洗涤剂侵犯 MASSCO 注册商标权; 我们向 DAHACHI 发出附带 VIPRI 鉴定支持的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 在 DAHACHI 拒绝配合后,我们同时向海关总署、市场管理局(Market Surveillance/Market Management Bureau)、海防海关及公安机关递交申诉并升级处理; 在多部门执法压力下,DAHACHI停止侵权行为。后续市场现场调查确认侵权“SPY”洗涤剂已从市场完全消失; 为防止重复侵权,我们随后为“SPY”商标办理了海关备案,促使全国海关对该商标进口货物加强审查与拦截。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为什么该案在法律上具有高度复杂性? (1) 涉案行为具有跨境属性,而非单纯本地仿冒 本案并非在河内某处非法作坊私自印制假标签的典型假冒情形。涉案商品为进口货物(泰国来源)。这意味着: 货物已经合法进入越南境内; 进口方可能提出抗辩:“我们只是从国外进口正品,这与我们何干?”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此类情形更具挑战性,因为执法必须同时考虑知识产权法与海关监管机制的衔接应用。 (2) 侵权方拒绝合作 向 DAHA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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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力击败恶意抢注: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 维护其品牌,抢注人商标被法院撤销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述 KENFOX IP & Law Office 在一宗围绕“LChau”名称的复杂商标—商号纠纷诉讼中,为 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 取得重大胜利。本案自 2020 年启动,历时将近四年,是越南颇具挑战性的知识产权争议之一。本案胜利不仅属于我们,更属于我们的客户- 一家在越南全国拥有近 2000 家连锁药房、行业领先的医药企业。 2016 年,客户收购了位于胡志明市的 04 家药房,旨在建立覆盖全国的综合药房生态体系,以满足越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2017 年,客户以被收购药房体系的商号为基础,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注册商标“LChau”。 然而,IPVN 以“LChau”与一名胡志明市个人(Ms. Loan)于 2016 年初注册的同名商标“混淆性近似”为由拒绝保护申请。该商标于 2017 年 12 月获颁注册证书。为维护合法权益,客户于 2018 年启动商标无效程序,主张该商标与客户收购前已广泛使用的商标与商号“LChau”混淆性近似。经充分审查证据,IPVN 于 2019 年 7 月 作出决定,宣布 Ms. Loan 的商标无效,并随后向客户授予商标注册证书。 看似尘埃落定,然而真正的争端自此拉开序幕。2020 年 1 月,鉴于胡志明市仍有若干药房使用与“LChau”相同的名称,客户发出侵权警告信要求停止使用。讽刺的是,其中一封警告信寄到了 Ms. Loan——即此前被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人。 2020 年 3 月,Ms. Loan 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IPVN 的无效决定,恢复其商标有效性。 一旦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会怎样?客户自 2017 年以来重金打造的、覆盖近 2000 家门店的药房体系将面临: 被迫更名; 品牌形象重塑; 甚至停业、关闭;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品牌信誉受损及商标价值消灭不可估量且难以弥补。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LChau 出庭,捍卫 IPVN 决定,并向法院充分证明:越南法律保护在先商号权,即使未注册为商标;只要存在明显的混淆可能性与消费者风险,尤其是在医药高度敏感行业,无需提供“实际混淆的证明”即可构成侵权与无效理由。 2023 年 12 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确认无效决定合法有效,并拒绝恢复被撤销商标,正式终结长达 4 年的诉讼。这一判决让 LChau 得以继续在越南使用并扩展“LChau”品牌,无需被迫购买、回购或放弃自身品牌身份。 委托人:LChau Pharmaceutical Company——一家医药零售连锁企业,于 2016 年底进入越南市场,通过收购并重新品牌化若干药房,统一使用“LChau”商号,并以该商号积极构建药房生态体系。 问题:在 LChau 尚未取得商标保护之前,一名个人(Ms. Loan)于 2016 年初申请并获批“LChau”商标注册,并于 2017 年 12 月获发证书。 当 LChau 于 2017 年申请注册“LChau”商标时,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以 Ms. Loan 的在先注册为由予以驳回。 这使得抢注者拥有了一件“合法武器”: 从登记记录上看,她成为“LChau”名称的权利人,而此时 LChau 已在越南投资、布局并运营品牌体系。 这不是普通的官方驳回情形。抢注商标可被用于: 威胁行政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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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NE:促使 VIPRI 改变结论、确立商标侵权并制止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 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一家美国公司,也是越南已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的权利人,对一家越南经营者 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 提起维权行动。该公司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站及 Facebook 页面在越南宣传、提供销售及推广营养补充品时使用“RULE 1 PROTEINS”、“RULE 1 R1 PROTEIN”及“RULE ONE”标识. 我们首先通过司法执行员(Bailiff)出具公证认证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确保线上侵权链条事实不可否认。随后,我们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NIIP,原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 VIPRI”)申请出具关于商标侵权可能性的专家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 NIIP/VIPRI 初步出具的专家意见具有附条件性,暗示若 Muscle Up 经营的是“真品”商品,则使用行为可能合法。对此,我们正式提出异议,强调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3.1条及第124.5条之规定,在越南对商品进行宣传、推广或展示销售,即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必须获得商标权人明示授权;同时指出,第125.2(b)条关于真品转售的规定并未赋予转售商为营销目的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的权利. 经过多轮工作会谈后,NIIP/VIPRI 重新出具修订意见,确认 Muscle Up 在越南使用“RULE 1 R1 PROTEIN”构成对 RULE ONE 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基于这一已纠正的专家意见/鉴定结论,我们向 Muscle Up 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侵权方在意识到法律风险并面对 NIIP 明确的侵权认定后,自愿停止所有未经授权的使用,并将侵权标识从其线上经营渠道全部移除. 本案展示了 KENFOX 的能力:(i) 获取并保全数字证据,(ii) 成功促使 VIPRI 改变不利意见 - 实务中极为罕见,及 (iii) 快速压制未经授权的线上销售行为,切实保护客户在越南的商标权益及渠道布局。 客户:RULE ONE PROTEINS LLC(“RULE ONE”) -  美国运动营养 / 营养补充品制造商。 涉及权利:RULE ONE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 “RULE 1 PROTEINS”(注册号 408163()。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已正式确认该商标及其在越南的保护。 侵权方:Muscle Up Joint Stock Company(“Muscle Up”)- 一家越南补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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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线上伪装到线下打击:KENFOX 在 LACTOMASON 案中的法律策略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案件概况 在 2025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KENFOX IP & Law Office 代表一家领先的韩国制药企业(其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LACTOMASON”),在河内实施了一项协调一致的反假冒执法行动。 侵权方并非“街头仿冒者”,而是一个精心设计、旨在营造合法性外观的复杂实体。该侵权方以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的名义运营,通过复制我方客户几乎整个品牌识别体系-包括产品包装、标签、企业名称、网站、社交媒体形象及宣传资料 -构建出完整的品牌真实性假象,并采取纯线上分销模式(专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不设任何实体销售点,拒绝所有线下购买与现场检查请求。 面对这种多层次隐蔽策略,KENFOX启动了分阶段调查方案,结合系统化线上情报收集、控制性的“诱购”取证、秘密监控及物流追踪方法。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我们突破其数字伪装,精准锁定隐蔽仓储/运营地点,并构建了完整且符合法律证据要求的执法案卷,足以触发迅速而果断的行政行动。 2025 年 7 月 24 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第 1 队在警方协助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查扣近 8,500 件口服保健品、阴道栓剂及女性卫生产品,均标有 “”(LACTO MASON)标识,涉案价值约 58,000 美元,非法获利约 2,800 美元。行政罚款及电商处罚金额超过 28,000 美元,使侵权方即时承担的经济风险总计约 88,800 美元。 其后,我们进一步启动 VIPRI(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鉴定程序,促使侵权方从产品标签及其企业名称中移除混淆性标识,从根本上消除公众混淆风险,确保长期保护效果。 除现场查处外,我们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提交“鉴定意见”(Assessment Conclusion)申请,要求确认商标侵权的混淆可能性,以强制侵权方从产品标签乃至其登记企业名称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中删除相关近似标志,从根源切断消费者混淆。本案展示了 KENFOX 如何将复杂且数字化隐藏的侵权行为转化为果断的实地扣押、财务惩戒及长期结构性救济。对于跨国权利人而言,这就是我们在越南所提供的保护标准:不仅是法律文件,更是市场控制。 客户: LACTOMASON Co., Ltd.,韩国领先的制药企业,“LACTOMASON”商标品牌权利人。 侵权方: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事项:“LACTOMASON”商标侵权: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伪装精密,通过在产品包装上复制近似标识,在电子商务平台广泛传播,并以注册企业名称方式制造合法外观,意图攫取商标声誉、误导市场,从而非法获利的高度组织化侵权模式。 2. 本案为何具有高度法律复杂性? 本案并非普通的假冒打击行动,而是一次针对精心伪装、依托数字渠道构建合法外观的侵权网络的执法。侵权方通过制造“合法公司身份”、隐匿线下痕迹,并利用我方客户在医药领域的商业信誉在越南牟利。法律难点不仅在于证明近似性,更在于拆解一个专门设计用来经受表层审查的伪合法商业体系。 (1) 精心伪造的“合法企业”形象 侵权方并非典型的“街头假货商”。其行为包括: 使用与我方“LACTOMASON”几乎相同的标识 将标识用于包装、标签及宣传材料 将近似商标纳入公司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通过网站及社交媒体构建“官方”形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6px"][vc_column_text] 该体系化仿冒行为覆盖商标、产品包装、电商页面甚至公司名称,形成明显合法外观,使侵权方在被质疑时可声称其行为“合法合规”。由此不仅误导消费者,也可能使监管机关产生初步误判。因此,本案执法远比传统“直接假冒”案件复杂,必须逐层击破伪造的合法体系,而非仅作外观比对。 (2) 数字隐匿以规避现场检查 侵权方依赖电商渠道销售,不设线下门店,并故意提供模糊或错误地址。传统取证方式 - 实地走访、随机抽样、直接询问 - 均无法奏效。本案必须依托数字情报、隐蔽诱购及物流追踪等复合调查手段,才能锁定真实运营场所。 (3) 无明显执法目标场所 在执法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侵权事实明确,但缺乏可立即实施查扣的地址。这是许多权利人放弃维权的节点。我们没有退却,而是通过系统性情报收集,将“纯线上”侵权主体转化为可突袭目标。 (4) 高度的证据门槛 由于侵权方以注册公司形式存在,且表面“干净”,执法机关初期缺乏法定介入依据。我们需先构建完整证据档案,包括陷阱购买、多次未经许可使用的记录、以及法律分析备忘录,为执法机关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以便其采取果断行动。 (5) 多层次法律处置体系 本案远不止产品查扣,还需通过多渠道手段拆除侵权者的企业身份结构: 行政突击检查 + 查扣近 8,500 件产品 金融及平台处罚合计超 28,000 美元 获得 VIPRI 模糊性鉴定结论 强制移除侵权标识并要求变更公司名称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6px"][vc_column_text] 这要求同时掌握商标执法、行政程序、数字证据链及企业名称管理规定,是一套高度一体化法律策略,极少有律所能完整执行。 简言之,本案不仅考验法律理论,更考验情报调查、证据体系构建、跨机构联动执法及后续结构性救济能力。KENFOX将一个“数字隐藏”的侵权者完全暴露于执法体系之下,实现定位、突击、处罚、身份剥离,证明即使是“隐形”侵权者在越南也无法遁形。 侵权方在保健食品、阴道栓剂及女性私密护理凝胶类化妆品的包装上使用“LACTO MASON”标识。 3. 我方策略与行动 (i) 情报收集与目标锁定 我们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系统化调查,综合运用: 对线上销售活动的持续监控; 对侵权品牌向消费者展示方式的行为观察; 对物流与履约行为的核实追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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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国际研究大学进行“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主题演讲 — KENFOX IP & Law Office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4年10月18日,KENFOX IP & Law Office非常荣幸受上海国际研究大学邀请,就“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企业战略要点”向该校法学院学生及中国企业代表作专题演讲。刘海虹教授对本次演讲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内容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与指导意义,能够为正在寻求在东南亚地区(特别是越南、老挝、柬埔寨及缅甸)拓展业务机会的中国企业提供重要参考和战略启示。 https://mp.weixin.qq.com/s/dVGBixk3Q1u6-xkpdCBJHg  Nguyen Vu Quan 先生系KENFOX的合伙人及知识产权代表,拥有二十年在越南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处理知识产权争议与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 他多次受各大学与行业协会邀请,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与争议解决作专题演讲。 他曾代表一家韩国知名品牌,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海关及市场监管机构作专题报告: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他曾在首尔发表关于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主题演讲: 驾驭知识产权格局:韩国企业向越南出口的关键考虑因素 他连续两年获LEXOLOGY授予“Legal Influencer(法律影响力人物)”称号: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员 Nguyen Vu Quan 先生连续两年荣获 “Lexology 法律影响力人物” 奖项 KENFOX为越南一家大型制药企业在胡志明市法院赢得重大案件:商标和商号:从最近越南药品商标诉讼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 ?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Readmore: 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广州代表处〕会谈并作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专题报告 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面 KENFOX 就中国企业跨境知识产权战略在山东省威海市作专题演讲并合作设立“东南亚知识产权工作站”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广州嘉权知识产权事务所作题为《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的专题演讲。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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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使用:如何正确理解并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主张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仅是第 - 步 - 如何维持其有效性才是真正的挑战。许多外国企业为其品牌在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取得了较宽的保护,但多年后才发现其注册容易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倘若贵方产品尚未进入越南市场,该如何应对?倘若贵方的应用程序或网站虽由境外主体运营,但被越南消费者实际使用,如此情形是否构成“使用”? 越南《知识产权法》对“登记权利”与“存续/积极权利”作出细致区分 - 这一差异足以决定品牌保护策略之成败。依照该法第124条第5款,“使用”具有特定且法定之表现形式,但其解释亦随数字经济之发展而演进。从象征性使用、本地化网站展示到基于应用程序的可视呈现,权利人必须满足一套复杂的证据与实践要求,以避免丧失来之不易的商标权利。 本文聚焦于每一位权利人应当自问的三个关键问题: 如贵方注册商标尚未就越南境内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投入实际使用,存有哪些可行选项? 在预算有限的情形下,如何既维持保护,又满足法律关于使用的最低要求? 越南用户对应用程序、软件或数字平台的实际使用,能否构成越南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围绕上述问题,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阐明:通过战略性使用 - 即便是象征性或数字化形态 - 亦可有效抗辩“不使用撤销”之攻击,确保贵方商标在越南竞争性市场中保持可执行与可维权之地位。 1. 如我们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在越南有何可行选项以保护该等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权? KENFOX:在越南,如注册商标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五年未使用,可被部分或全部撤销。若在终止(撤销)请求提出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则可消除该项脆弱性。若您无法就全部指定商品和服务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宜考虑以下选项以降低撤销风险并维持在越南的商标权。 何谓“使用”?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证明在越南对客户商标的使用并避免丧失权利,下列行为被认定构成商标的使用: (a) 在经营活动中将受保护商标附加于商品、商品包装、营业场所、提供服务的工具或交易文件之上; (b) 对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进行流通、要约销售、广告宣传或为销售目的而储存; (c) 进口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要点:(i) 对商标进行轻微变形而不改变其显著特征且差异不影响显著性的,视为可接受的实际使用(见《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及《巴黎公约》第5.C.2条); (ii)被许可人在越南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视为权利人的使用。 当前无法在越南使用注册商标时的选项? 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下位规范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明确规定,但原则上,商标的真实使用应具有持续性且在合理范围内达到足够广度。然而,在“真实使用”尚难实现的情况下,应将对注册商标的象征性或符号性使用纳入考量。 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为对抗不使用撤销,您应基于下列方面建立并保留完整的使用证据链: [1] 围绕法律认可的“使用”行为组织使用活动 (a) 将商标附着/附加于载体 将注册商标(或符合《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40.2条与《巴黎公约》第5.C.2条之可接受变体)用于: 商品及包装:盒体、标签、说明书、贴纸。 营业设施:越南境内的办公室标识、前台指示牌、展会展位。 提供服务之工具:面向越南用户的应用程序启动页、网站页眉、应用内图标。 交易文件:发票、合同、收据、送货单。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高分辨率照片、载明日期的设计样稿、印刷样张。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 流通、要约、广告或备货 通过下列方式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可供越南消费者获得: 电子商务平台(如 Shopee、Lazada、Tiki)或自有网站(具有越南语界面/明确面向越南的设置)。建议贵方客户“深圳富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vn”及/或“.com.vn”越南域名,并基于该等域名运营网站,在其上发布/刊载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面向越南的社交媒体广告或赞助内容。 在越南境内分发的印刷型产品册/宣传单页。 越南境内展厅或零售网点展示。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带有可见日期与网址的页面截图、广告费用发票、媒介投放订单、经销商目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c) 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 以报关单据显示商品或装箱单上标注商标的方式,将产品运抵越南。 需留存之证明材料:进出口报关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通关记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通过允许的变体与被许可人使用延伸保护 略作变形之商标形式:只要差异细微且不改变显著特征,即属允许。应留存载明日期的设计文件与使用样例以证明合规。 被许可人使用: 与越南的经销商/合作伙伴签订简式商标许可合同; 建议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办理许可备案以利举证(非有效性成立之强制要件); 留存被许可人的销售单据副本。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当真实使用不可行时 - 象征性/符号性使用 越南法并未对“真实使用”与“象征性使用”作出定义,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即便是最低限度的使用,亦可对抗不使用撤销。 示例:向经销商进行有限量销售、小规模广告投放、在面向越南的网站上作出“销售要约”. 重要提示:就每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组别,应确保每不超过五年即至少实施一次合格使用行为,或在预见可能遭到质疑前至少三个月恢复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建立清晰完备的证据链 就每一商标,应建立并持续维护一套证据档案,内容包括: 带有商标的产品实物或包装; 宣传册、产品目录或传单; 带有商标页眉/页脚的商务往来(电子邮件、函件); 销售/分销合同; 进出口单证; 面向越南的线上/线下广告资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示:对全部证据进行日期标识(截图系统时间、出版日期、签署/注明日期的合同等)。 最佳实践:将证据整合为一份使用情况宣誓书,并进行公证,以增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前的可采性。 [5] 风险管理与程序性注意事项 即使未发生实际销售,只要要约面向越南消费者,亦可计入使用。 面向越南消费者的网站/应用可构成使用;应确保语言、货币、配送选项或免责声明等足以显示其面向越南消费者。 使用日程管理:为每一商标设置时间表,确保在五年期间内形成证据。 在五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前,考虑以对商标及/或商品/服务项目作出轻微调整的方式重新申请注册。该选项适用于希望控制成本的权利人,因为在越南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较为低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如我们在维持已注册商标方面面临“预算”限制,可采取哪些策略以在降低成本的同时仍保护我们的商标权? KENFOX: 在越南,鉴于法律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与“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严格区分,若暂不具备全面商业化使用条件,建立并运营一个以越南为目标市场、使用注册商标的网站,可作为一种低成本且可持续的权利维持方式。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提供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之销售要约; 在交易文件上加贴/标注该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vn”或“.com.vn”域名下托管的网站,只要展示并推广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即可满足上述标准. 以下为便于有效实施该方案而量身制定的系统性、操作性指引: [i] 注册越南域名 取得与核心商标相对应的“.vn”及/或“.com.vn”域名; 通过越南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VNNIC)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 建设本地化网站 建立越南语或双语(含越南语)网站; 建议包含: 带有商标的产品/服务说明; 公司简介与联系方式; 可下载的宣传册或演示材料; 参考品牌的新闻或博文内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 在显著位置标示商标 在以下位置突出展示商标: 网站页眉/页脚; 各产品/服务页面; PDF 宣传册或其他可下载资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v] 开展宣传与推广 投放面向越南用户的 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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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保护“维格列汀”专利之旅的胜利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诺华股份公司(Novartis AG)系全球领先的制药企业,就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的关键活性成分“维格列汀”(Vildagliptin)享有专利权。在越南,该项具有开创性的发明受第5529号专利保护。不久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与正品相比价格明显更低的假冒产品,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诺华股份公司并未坐视不理。经大规模调查取证,事实真相浮出水面: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正遭受严重侵权。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凭借十五年就复杂知识产权争议与侵权事务向权利人提供咨询与代理的经验,现就两起涉及“维格列汀”的专利侵权案件予以解析:其一通过行政措施处理,其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文旨在帮助专利权人识别其面临的挑战,并明确在越南有效执行与处置专利侵权所需采取的行动与策略。 将侵权人绳之以法 初步证据显示,Meyer-BPC 合资公司(“Meyer BPC 公司”)已违法将含有活性成分维格列汀的制剂“Meyerviliptin”投放市场。在为收集侵权证据而开展的大范围市场调查后,诺华股份公司已明确识别出实施专利侵权的相关主体。 为据此请求越南主管机关介入处理,诺华股份公司主动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VIPRI”)提交了专利侵权鉴定申请。VIPRI 在审查所提交文件的基础上出具鉴定结论,认为有充分依据确认对第5529号专利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成立。 在既有证据与 VIPRI 鉴定结论的有力支持下,诺华股份公司随即向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nspectorate of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MOST 监察机关”)提交材料,请求依法对 Meyer BPC 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MOST 监察机关之突击检查 知识产权监察机构(IIP)对 Meyer–BPC 公司总部实施了突击检查,查明该公司对诺华股份公司(Novartis AG)的专利权构成公然侵害。具体而言,该公司“生产制造”并投放以 “Meyerviliptin” 为商标的含有活性成分 Vildagliptin 的药品,侵害了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受保护的第 5529 号专利所涉“氮位取代的 2-氰基吡咯烷衍生物”的专利权。该等行为依据《知识产权法》第 126 条构成侵权,并已依照第 99/2013/NĐ-CP 号政府法令第 13 条第 5 款予以行政处罚。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数量为:Meyerviliptin 药品 324 盒;货值为:324 盒 × 120,000 越南盾/盒 = 38,880,000 越南盾(大写:叁仟捌佰捌拾捌万越南盾整)。其中:根据 Meyer–BPC 合资公司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之第 237/2019/CV-LD 号报告记载 321 盒,另有 03 盒由检查组留存;单价依据 2019 年 9 月 30 日制作之检查笔录所载确定。 下面为法律文书体的中文译文(用语庄重、结构清晰,并保留专有名词与金额双重表述): 寻求公正八载:诺华股份公司专利侵权之诉胜诉 在另一宗案件中,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就诺华股份公司(Novartis AG)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开庭进行二审审理。该案历经一审与二审、持续八年,最终由专利权人获胜。依二审判决,法院裁定如下: (i)责令被告 - Dat Vi Phu 制药股份公司(“Dat Vi Phu 公司”): 销毁全部存库之“Vigorito”片剂(含维格列汀 Vildagliptin 50mg 的药品)及用于生产、销售该侵权产品的原料; 向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撤回“Vigorito”片剂的注册编号; 在《越南药学与化妆品杂志》(Vietnam Journal of Pharmacy and Cosmetics)刊载公开道歉与更正声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5px"][vc_column_text] (ii)确认被告 Dat Vi Phu 公司侵害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受保护之第5529号专利权。 (iii)责令被告 D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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