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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异议与撤销案件中如何成功主张广泛使用证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异议与撤销是合法商标权人保障其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在越南,真正的商标权人有权依据其在先的广泛使用证据,对商标抢注行为提起异议或申请撤销。因此,深刻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以及在依据未注册权利提起的异议或撤销案件中,商标的使用须达到何种程度方能成功,这一点至关重要。 背景 阐明上述原则的一个近期案例,是针对Suntex有限公司(Cong ty TNHH Suntex,简称“Suntex”)所拥有的、第123570号“MAINETTI”商标(申请日:2007年12月24日,核定使用于第20类和第35类)提起的撤销申请案。 Suntex公司面临此项撤销申请,其理由是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Mainetti (UK) Limited)在Suntex公司的申请日之前,就已广泛使用“MAINETTI”商标。此外,该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主张,“MAINETTI”是其子公司(于2003年在越南成立)的显著商号,且第三方声称其创造了该商标的说法不实。 为支持商标撤销而提交给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证据和论点,旨在证明合法权利人商标的首次创立日期及后续使用情况、该商标受保护的国家以及正在使用的国家,其中亦包括与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越南子公司——MAINETTI(越南)有限公司(MAINETTI (Vietnam) Co., Ltd.)使用“MAINETTI”商标相关的证据。所有证据的日期均早于Suntex公司所申请的“MAINETTI”商标的申请日。 在其答辩中,Suntex公司辩称其对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MAINETTI”商标毫不知情。然而,合法权利人证明了Suntex公司的主张不实。最终,该案于2015年以一项有利于真正权利人的裁决结案,第123570号注册项下的“MAINETTI”商标被宣告无效。 核心要点 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效力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g)项规定,商标在先广泛使用的商业证据可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对申请中商标提出异议或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依据。该条款旨在排除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适用者为准)前已经广泛使用并获得认可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越南境外的商标广泛使用及声誉证据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性。此外,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否会影响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和考量,这一点也尚存争议。 在实践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处理过多起需依靠未注册商标的广泛使用证据来赢得胜利的案件。虽然在针对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所提起的异议或撤销程序中,越南境外的广泛使用证据可能具有一定分量,但IP VIETNAM最终仍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采纳此类证据。因此,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至今仍不明朗。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 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引入了“恶意”这一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两大核心问题。其一,填补“申请在先原则”的法律漏洞,该原则将保护授予最先提交的商标申请,其中也包括了恶意申请。其二,打击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日益增长的商标抢注行为。 “恶意”条款的引入,为合法商标权人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依据,使其可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挑战第三方以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以期收回其商标权。然而,越南的相关法令及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尚未就如何认定商标申请或注册是否出于“恶意”,提供具体的构成要素、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性,可能会使真正的商标权人在试图证明申请人的恶意时感到困惑。 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第三方知晓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并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通常需依赖广泛使用证据,以反证对方当事人不可能不知晓其商标。然而,这一论点能否被接受,往往因负责案件的审查员而异。部分审查员可能会接受此论点,但其他审查员也可能因个人观点而予以驳回。因此,该论点是否被采纳,最终取决于案件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商标商业使用的广泛程度要求 越南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以确立知识产权。然而,如果一件申请中商标被认定与另一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即便该在先商标未注册,但已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和认可——其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并未就商标需达到何种广泛使用程度才能阻止对方商标申请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关于商标在商业中需达到何种广泛程度才能在撤销或异议程序中获胜,并无明确答案,因为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查员的认知与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通常而言,该商标应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显著且持续的商业使用和知名度。广泛使用的证据必须充分且有力,足以证明在被质疑商标的申请日之前,该商标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 在评估商标的广泛使用程度时,会考量使用的持续时间与频率、销售规模、市场份额、以及相关消费者或商业伙伴的认可程度等因素。然而,最终仍需由负责案件的审查员或裁决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权衡证据并判定其是否达到赢得商标撤销或异议的必要标准。 在实践中,为证明商标的广泛使用,建议商标权人根据以下标准提供证据: [1] 发票或销售记录:用以显示该商标下的销售量和销售频率。 [2]广告及宣传材料:与该商标相关联使用的广告宣传资料。 [3] 客户反馈、调查或证明:用以展示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和声誉。 [4] 分销及营销策略与规划:突出该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的策略计划。 [5] 许可或特许经营协议:证明其他企业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6] 媒体报道或行业出版物:专题介绍该商标或讨论其声誉和知名度的文章。 [7] 关奖项或荣誉:该商标或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所获得的任何相关奖项或认可。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 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例如使用的持续时间、强度及地理范围。该局亦会考量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该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可程度。此外,IP VIETNAM还会审查所提交证据的质量,包括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具有相关性,以及是否足以证实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 IP VIETNAM亦会考量在先使用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权人必须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认,这是证明未注册权利受到侵犯的关键要素。 综上所述,IP VIETNAM会对商标权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判定在先使用行为是否足够广泛、持续和显著,从而足以阻止一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或将其注册予以撤销。 如何在越南防范商标被恶意抢注 为规避商标被恶意方抢注的风险,建议外国商标权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尽早在越南注册商标。 此举有助于在越南确立优先权,并有效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在越南定期进行商标检索。 定期检索可以监控任何对您商标的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帮助您及早发现潜在侵权,并及时采取适当行动以保护自身权利。 [3] 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 该体系允许您通过一份申请,便可在包括越南在内的多个成员国中寻求对您商标的保护。 [4] 在越南积极行使您的商标权。 针对任何侵权或未经授权使用您商标的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商标权人如何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收集并提交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保存使用记录 (Keep records): 详细记录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首次使用日期、使用的地理范围、以及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这对于证明商标使用的广度和持续时间极有帮助。 收集销售与营销材料 (Collect sales and marketing materials): 收集销售和营销材料,如宣传手册、广告及各类推广资料,有助于直观展示商标使用的范围和时长。 收集证人证言 (Gather witness testimony): 来自知晓商标使用情况的个人(如员工、客户及行业专家)的证人证言,是证明在先使用的有力工具。 进行商标监视 (Conduct a trademark watch): 定期监控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并对侵权者采取适当的维权行动,此举不仅能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还能体现权利人积极保护其权利的意愿。 运用第三方证据 (Use third-party evidence): 除自身记录外,商标权人还可收集第三方的在先使用证据,例如新闻报道、行业报告及客户反馈等。 开展市场调查 (Conduct a survey): 进行消费者调查,用以展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及联想关系,这是强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与商标律师合作 (Work with a trademark attorney): 与熟悉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程序的商标律师合作,在制定收集和提交有力在先使用证据的策略方面,其作用至关重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总之,在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提供有力且充分的商标广泛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合法商标权人必须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审查在先使用证据的方式,以及商标为赢得案件所需达到的使用程度。通过精心准备并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论点,合法商标权人方可在越南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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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非善意)——越南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恶意”(非善意)是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新增的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以下问题:(i) 弥补“申请在先”原则产生的法律漏洞——该机制授予最早提交的商标申请(包括恶意提交的申请)以保护;以及 (ii) 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这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有了“恶意”这一规定,合法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了一个额外的重要法律依据,来挑战第三方恶意(怀有不良意图)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性,以夺回其商标权。 用以判定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良意图)的要素、标准和要求,将在越南的法令及/或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予以详述。事实上,“恶意”是世界范围内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中的一项关键法律依据,用以防止滥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商标抢注或商标盗用、知识产权盗窃,特别是针对驰名和公认的商标。 根据世界范围内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被推定为恶意/非诚信地提交商标申请: 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恶意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 任何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商品或服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均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被允许获得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此前,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将“恶意”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恶意提交的商标申请(例如,滥用声誉、不正当竞争等)没有处理的依据。由于缺乏关于“恶意”的具体规定,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或无效宣告的裁决曾存在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商业关系(如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等)知晓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时,“恶意”的证据才被采纳。由于缺乏针对申请人恶意的法律制约,为非法牟利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例如,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提交了大约200件商标申请,其中大部分是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并且许多申请的商标获得了保护。显然,“申请在先”原则已被第三方恶意滥用,以抢注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品牌。其结果是,众多商标所有人要么失去了他们的商标,要么被迫买回自己的品牌,要么被迫放弃越南市场。[/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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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组合商标:根据2022年《知识产权法》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提交一件申请——注册‘组合商标’——更具成本效益。”这是许多商标权利人在选择注册包含图形要素(标志)与文字要素(文字商标)组合的商标时普遍持有的看法。他们认为,与其分别提交两份申请——一份用于图形标志,一份用于文字商标,不如将两者合并为一个商标样本,以减少申请、审查、公告及续展的费用。 然而,这种看似合理且节省成本的做法,实则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后,越南的相关立法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风险可能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就2022年修法前后的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特别关注审查程序的变化以及商标申请修改权利的限制。我们的专业见解旨在帮助商标权利人识别、评估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同时确保在越南制定商标注册策略时,其知识产权资产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前后的法律环境 在2022年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正式生效之前,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在审查组合商标申请方面的做法相对灵活。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组合商标(例如:“VINCO + 图形标志”)被部分驳回——例如文字要素“VINCO”被认为不具显著性,或与在先商标如“VINCOM”构成近似——申请人仍有机会修改申请,删除被拒绝的要素。经申请,知识产权局可能允许申请人删除存在问题的要素(例如文字“VINCO”),并仅对剩余的图形部分继续进行注册审查。 部分驳回,如今可能意味着整体拒绝 然而,2022年《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对该程序引入了重大变更,直接影响了商标申请人在面对部分驳回时的应对方式。修法虽确认了申请人有权修改商标申请,包括删除部分构成要素,但此类修改必须符合特定法律条件。 《第115条——对工业产权申请的修改、补充、分案和转换》 第1款规定:“在国家管理机关发出拒绝授予保护通知或授予保护决定之前,申请人有权:(a)修改或补充申请。” 该条款确认,申请人在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前,拥有修改或补充申请的权利。 第3款规定:“对工业产权申请的修改或补充不得扩大所披露或主张的标的范围,不得改变注册标的的性质,且必须确保申请的一致性。” 这是核心的法律限制条款。任何改变商标实质性质的修改均被禁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案例分析——即使提出修改请求,仍被整体驳回 在实务中,即使仅有文字要素被驳回,而图形部分未被提出异议,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可能驳回整个商标申请,理由是删除被拒绝的部分将改变商标的固有属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商标申请人的法律风险 上述法律与程序性变更对申请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带来了重大法律风险: 一、丧失整个商标权的风险 这是最严重的法律风险。如果组合商标中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图形标志还是文字要素——被认定为不可注册(例如因与在先商标近似),则整个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由于删除近似要素可能被视为改变商标的本质属性,申请人将不再像以往那样,有机会保留并注册未被拒绝的部分。 二、丧失优先权与注册机会的风险 风险并不仅限于初步驳回。如果组合商标申请被驳回,而申请人未能成功上诉,则可能选择重新提交一份仅包含未被争议要素的新申请(例如仅申请文字商标“Global Connect”)。然而,在此期间,第三方可能抢先提交相同的商标申请。 根据越南“先申请原则”,第三方的较早申请将享有优先权——即使原申请人是“Global Connect”的创始人并长期使用该标志。被驳回的组合商标不能作为后续申请中各个要素的优先权基础。因此,若重新申请延迟,可能导致商标核心资产的永久性丧失。 对企业的战略建议 为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最优策略是将图形要素(标志)与文字要素(文字商标)分别申请注册,通过提交独立的商标申请来进行分别保护。尽管此做法可能会增加初期申请成本以及后续保护文件的维持费用,但从优化保护范围与提高风险管理效果的角度来看,其综合收益更具优势,且在战略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建议如下: 更强且独立的保护效果: 每个构成要素均享有独立保护。一旦其中一项被驳回,另一项仍可单独获得注册。 灵活的维权机制: 商标权利人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选择依据文字商标、图形标志或二者共同提起维权行动。 更简便的许可与转让安排: 分别注册使得各要素在管理、转让或授权许可时更具灵活性。 战略性评估: 企业应评估图形或文字要素在品牌识别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注册具有更强显著性或更高商业价值的要素。但需注意,此举应作为短期应对策略,而非长期的品牌保护方案。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知识产权法》于2022年的修订以及审查实践的持续演变,显著增加了注册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必须全面了解这些风险,并及时调整其商标注册策略。 尽管将图形要素与文字要素分别注册可能带来更高的前期成本,但这是一种谨慎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有助于实现稳固、长期的商标保护。此策略可帮助企业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陷阱,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有效保护其宝贵的知识产权资产。 明智的注册策略,不应仅追求短期节省成本,而应注重长期可持续、可执行的权利保护。 [/vc_column_text][/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row][vc_column][/vc_column][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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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提起商标异议或第三方意见:哪种选择更优?

如果您认为在越南的某项商标申请可能与您的在先权利冲突或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该申请不符合保护标准,您可以在该商标申请在越南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后,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您对授予该商标申请专有权的意见。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为第三方就待决商标申请发表意见提供了两种选择:(i) 第三方意见书和/或 (ii) 异议申请。 1. 什么是商标异议和第三方意见? 异议 (Opposition) 是一项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对一件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请求主管机关驳回授予保护证书的申请。前提是异议方需提供法律依据来证明其主张。 第三方意见 (Third party observation) 是一项允许公众就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提供意见的程序,审查机构可据此对审查中的申请作出决定。第三方意见通常在申请审查过程中作为审查员的参考来源。 2.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有何异同?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程序的截止日期。 对于异议申请,有严格的提交期限(即商标申请自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申请,该期限分别为4个月和9个月)。 与此同时,提交第三方意见则没有硬性截止日期。在越南,只要商标申请处于未决状态,从申请公布之日起至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签发授予商标注册证的决定之前,均可提交第三方意见。 对比项 标准 第三方意见 (第112条) 第三方异议 (第112a条) 相同点 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异议。 提交第三方意见或异议无需提供利益关系证明. 第三方意见/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陈述法律依据、分析和论点     不同点 费用 无官费 需缴纳规定费用 截止日期 第三方意见可在商标实质审查期间提交,前提是该意见必须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提交。 异议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并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日期之前提交。 程序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接收第三方意见,但可能不会回应,也不会自行启动程序来处理该第三方意见。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异议后,会签发异议编号,并启动一个特定程序,将第三方异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来处理(类似于无效、撤销或上诉程序)。 特征 仅作为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参考来源(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意见信息)。 作为一个独立且分离的程序,类似于商标的撤销、无效或上诉程序。 3. 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的理由是什么? 在越南,一项商标申请可能会因绝对理由和/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注册。 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指的是商标法特定条款所排除注册的标志类别。相对理由 (Relative grounds) 指的是因存在在先权利(无论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引起的冲突。通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 描述性 (Descri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仅用于提供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缺乏显著性 (Distinc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不能以图形方式表现,并且无法区分某个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 欺骗性 (Dece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与在先注册和/或通过使用已确立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Conflict with prior registration and/or prior right established through use)。 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在哪里 成为 战争 梳子 热切地 再次 标签 信号 什么时候 还没有 邮政 符号 在 越南语 男性? 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核心要点 (The bottom line) 如果错过了提起异议的截止日期,大门也并未因此关闭。您仍有机会通过第三方意见程序,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待决的商标申请发表您的看法。 即使您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以阻止该申请最终获得注册,您之后仍然可以针对该第三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vc_column][/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Related Articles: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Opposed in Vietnam: What Strategies for Successful Defense?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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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引言 (Introduction) 您发现有第三方在越南申请注册一个与您的商标极为相似的标志。尽管您在越南缺乏在先的知识产权,但您希望阻止该相似标志最终成功注册,并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提交异议通知。 关于是否拥有对一个申请商标提起异议的权利,这个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持有者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寻求提起商标异议但又缺乏在先权利的人士而言。 答案是肯定的,但仅在适当的情况下。 异议理由 (Opposition grounds) 根据法律和实践,为阻止一个申请商标在越南获得注册,可以考虑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提交异议通知。在越南,商标异议可以基于 (i) 绝对理由(即申请商标包含或含有被排除注册的标志,例如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欺骗性标志、不道德标志等)和 (ii) 相对理由(即与在先权利相似,例如在先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或版权)。 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for trademark opposition) 在越南,如果没有将在先权利作为异议理由,那么所提交的异议通知显然必须以绝对理由为依据。 您可以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5条和第74.2条 (a, b, c, d, dd)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绝对理由来提起异议。如果您决定基于绝对理由对一个商标提起异议,以下是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通用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 (Generic term) 是指相关公众理解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叫法。通用名称不具备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因为它无法起到其必要的区分功能,换言之,它无法作为来源标识来区分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应被驳回注册。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实体将一个通用名称,即一个用于识别所涉产品/服务类型的词语,主张为其专有标志。 当一个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服务的类别或类型时,它就是通用性的。对于行业和消费者而言,不允许任何人垄断此类通用名称至关重要。一些标志因使用过于广泛(例如,用于止痛药的“Aspirin”阿司匹林、用于化妆品的“Vaseline”凡士林或用于饮料容器的“Thermos”热水瓶等)而失去了其品牌标识能力,将被视为通用名称,如果此类标志被申请注册,则可能构成异议的理由。 一个通用标志完全不具备显著性;即使它已被广泛使用并可能获得了第二含义,它也不能被注册,因为鉴于行业有绝对的使用需求,该标志不能被垄断。根据上述原则,一个有含义的拉丁源字符,如果其含义在越南的相关领域中被频繁和广泛地使用,以至于失去了其显著性,则被视为不具显著性,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d)条规定)。此外,在越南被用作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单词或短语,也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e)条规定)。 供参考!第二含义 (Secondary meaning) 指的是,一个标志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显著性,或者该标志已经超越了其字面本身的意思,从而与特定的来源建立了联系。 1.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曾驳回联合利华(UNILEVER)为其化妆品申请的“Vaseline”商标注册,理由是“Vaseline”一词被视为一个广泛用于指代凡士林(petroleum jelly)的通用名称,因此不具备商标注册的资格。联合利华对此驳回决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大量文件证明“Vaseline”标志自1872年以来已被广泛使用,并且在申请越南注册前已在许多国家受到保护。然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其驳回决定,并补充说明,在越南出版的《英越词典》中,“vaseline”一词就是用来指代凡士林的;并且,“vaseline”一词在国外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它也必须在越南受到保护。. 2. 在近期的一起商标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了对一个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 “” 的保护,理由是该图形已在化妆品领域被相关公众广泛使用并为之所熟知。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描述性术语”构成? 通常,如果一个标志描述了商标申请中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目的、用途、质量、特性或成分,那么它就被认为是纯描述性的。 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g,h) 条规定,一个标志如果描述了 [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例如表示时间、地点、地理来源(注册商标为地理来源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除外)、生产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注册商标为商品或服务质量证明商标时除外)、成分、用途、价值的标志] 和/或 [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业务范围],则不能作为商标发挥作用,因为它不会被识别为一个独特的要素,以表明其商业来源有别于不同制造商/供应商的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在越南的商标审查中,对于文字商标,越南审查员仅基于由通用语言构成的在先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在越南,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官方认可的通用语言包括三种,即 (i) 越南语,(ii) 英语和 (iii) 法语。这意味着,德语、西班牙语或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并非审查员必须进行检索的最低信息来源。因此,这可以被理解为,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即使其含义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也可能被接受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当地消费者可能不理解这些非常用语言的描述性含义。 然而,根据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引入/采纳的商标审查原则/实践,对于由外文文字和音译构成的文字商标,需注意越南审查员将采用“描述性”的一般标准来审查外文文字商标。如果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因任何原因获知,一个包含上述非常用语言中单词/短语的商标被认为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那么该商标 (i) 只有在包含其他显著性要素,并对描述性单词/短语声明放弃专有权的情况下,才能被注册;或者 (ii) 如果不包含任何其他显著性要素,将被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c)条驳回注册。 如果单词/短语属于非常用语言且非拉丁语源,但其表现形式与拉丁字母相同,能够被越南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例如单词“ABPOPA”(俄语,发音为“AVRORA”),那么在商标申请中: 如果申请的商标仅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那么该商标申请将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a)条被驳回保护。具体来说,这样的单词“ABPOPA”被视为一个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 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但它与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在一起,那么这样的商标将被接受注册,但需对该单词(例如“ABPOPA”)声明放弃专有权。 供参考 (FYI)! 一个描述性商标可能因审查员的疏忽/失察而被接受注册。一个词语起初可能看起来像一个自创名称,但深入检索后可能会发现它对其所指定的商品具有描述性。 商标““BEVIGENE” ”便是一个说明性的例子。该商标由一家越南公司为其在第05类(药品)上的医药制剂产品申请注册,本应被驳回保护,但出人意料的是,它在越南获得了注册。我们进行了多方网络检索,发现“BEVI”实际上是一个基因的名称。关于“BEVI”基因的信息可以在以下一些网站中找到。 ›  See https://www.cell.com/fulltext/0092-8674(78)90353-7: The results confirmed that a gene, Bevi, previously assigned to human chromosome 6, dominantly controls baboon type C virus expression in hybrid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198140/: A new genetic locus, Bevi, on human chromosome 6 which controls the replication of baboon type C virus in human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22543/: The Bevi l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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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商标需提交哪些文件及履行哪些步骤?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1. 在越南,什么是商标注册? 在越南,商标注册是一项法律上的行政程序,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越南可以共同拥有商标。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受保护的商标类型包括:(i) 商品/服务商标;(ii) 集体商标;(iii) 证明商标;(iv) 关联商标;(v) 众所周知商标。 2. 在越南注册商标需提交哪些文件? 所需信息: 申请人的全名、地址及国籍 商标的描述:含义、声明的颜色、如商标包含外文字符则需附英文翻译或音译 拟用于商标的商品/服务清单,以及(如可能)依据**《尼斯国际分类》所列的相应商品/服务类别(如已知); 若主张优先权:须说明优先权所在国家、原始申请号及申请日**,即所主张优先权的原始国外申请信息。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所需文件: 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无需公证); 15份商标样本(每份样本尺寸不得小于15mm x 15mm,且不得大于80mm x 80mm); 若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须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副本及其英文翻译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备注: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先提交一份已签署的授权书副本,但须在申请日后的30天内提交授权书正本。 3. 在越南注册商标应履行哪些基本步骤? 商标注册通常应经过以下五个步骤: 第一步:在越南进行拟注册商标的可注册性检索 虽然该步骤为非强制性程序,但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前的可注册性检索被强烈建议执行。这是因为通过商标检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或商号权利相冲突而被驳回、异议或认定侵权的风险。 为此,应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商标数据库中检索,以识别可能被视为与拟注册商标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正在审查或已注册的商标),这些冲突商标可能成为拟注册商标被拒绝的法律障碍。 需要明确的是,商标检索结果仅供参考,用于评估是否应提交注册申请,并不构成拟注册商标将100%获得注册的法律保证。 通常,每件商标每一类商品/服务的检索费用约为50至100美元,具体取决于您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出具检索报告一般需2至4个工作日。 商标检索可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在线商标数据库进行,或联系我所 KENFOX 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协助。 第二步: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为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国家途径或**国际途径(马德里体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具体而言,商标注册申请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 (i) 直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申请;或 (ii) 通过马德里体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途径提交申请的情形下,商标注册申请应直接提交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至越南知识产权局总部,或其在胡志明市或岘港市的代表办公室。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IP Office of Vietnam”) 384-386 Nguyen Trai Street, Thanh Xuan District, Hanoi Tel: 84 24 3858 30 69 / +84 24 3558 82 17 IP Office of Vietnam’s Branch Office in Ho Chi Minh City. Address: 27B Nguyen Thong Str, Ward 7, District 3, Ho Chi Minh City, Vietnam Tel: 84.28. 39322714, 39322715 Fax: 84.28. 39322716 IP Office of Vietnam’s Branch Office in Da Nang City Address: 3rd Floor, No. 135 Minh Mang Street, Khue 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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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商标:您需要了解的法律要点

在越南注册商标是任何希望保护其品牌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的企业或个人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法律步骤。然而,商标注册过程可能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需严格遵循的程序。若希望在越南成功注册商标,申请人需深入了解以下关键内容:可注册性检索、提交申请所需文件、商标审查员的审查流程及审查实践、如何答复. 审查意见通知,以及目前对声音标志和气味标志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状况。此外,理解免责声明对商标保护范围所产生的法律影响也至关重要。本文将全面解析上述关键要素,以协助您顺利应对越南的商标注册程序,并为您的品牌争取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1. 在越南进行商标检索:原因与途径? 在提交越南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强烈建议申请人进行全面的商标可注册性检索。该步骤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拟注册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通过开展详尽的商标检索,申请人可评估其拟申请商标在未来是否可能面临法律异议、争议或被拒绝注册的风险。 尽管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并非强制性要求,但鉴于其可有效避免与在先权利人发生潜在冲突,从而节省大量时间、人力及财务成本,因此仍被强烈建议。在开发、采用并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开展全面的商标检索,有助于申请人降低因侵犯在先权利而遭遇法律纠纷或被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注册前进行商标检索,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法律风险,确保拟注册商标在越南顺利获得保护。 在越南,商标检索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在线进行: http://wipopublish.ipvietnam.gov.vn/wopublish-search/public/trademarks;jsessionid=7EC5107C900B8E6A1BB8C1145C8D3ED9?0&query=*:* https://ipplatform.gov.vn 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在越南确立商标权:方式与关键法律要点 在越南,商标权的取得须通过商标注册程序完成。该注册程序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主管。商标一经注册,权利人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专有的法律使用权。 越南采纳“先申请”原则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制度,即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形下,优先提交申请的个人或实体将获得该商标在该辖区的所有权。然而,此一原则亦存在若干例外情形,包括在先使用、驰名商标及商号权等。在特定情况下,前述例外可成为突破“先申请”原则、确立商标在先权利的法律依据,即使他人已就相同或近似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 虽然在越南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此举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若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冲突,或被认定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使用人可能面临民事或行政法律后果。此外,若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产地或其他特征,也可能触发法律责任。 鉴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所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权利人通过注册程序在越南确立商标权,以保障法律上的专有权利,并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争议或侵权纠纷。 3. 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所需时间? 根据越南商标法律规定,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约12个月的时间可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申请过程中未遭遇异议,商标审查与注册的平均处理时间一般为16至20个月。 4. 商标注册对权利人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注册商标的好处包括以下几点: 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在越南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专有权。基于商标注册所产生的专有权,注册人有权防止或阻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该商标,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营销与推广行为。 更易执行商标侵权行为的维权:商标注册构成对所有权及其有效性的初步证据,通常意味着您被推定为商标的所有人,因此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这将减轻在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负担:您无需证明商标有效或您是权利人,或该商标具有商誉。在越南,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特定法院提起诉讼。 威慑作用:在越南注册商标后,您可以在商标后使用 ® 符号,提醒他人该商标已注册。您亦可使用“注册商标”或其他适当术语或缩写,以示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这有助于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 特许权使用费:在越南注册商标可为权利人通过许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机会。注册商标更容易被出售或许可,且通常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此外,虽然在多数国家注册并非强制要求,但商标注册将有助于其在特许经营协议或商品推广中更顺利地被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可在越南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可被图形方式再现并 有将某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别开的能力的标志,可作为商标在越南申请注册,包括: ✓ 文字; ✓ 姓名; ✓ 图形/图案标志; ✓ 某些三维立体标志(通常在申请注册三维标志时,会面临该标志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异议。是否会被提出异议,取决于该立体标志的具体形状及其所指定的商品/服务类别); ✓ 颜色(单一颜色标志一般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难以区分商品来源,除非申请人能提交大量使用证据以证明其识别性;但颜色组合通常具备可注册性); ✓ 声音标志; ✓ 产品整体外观/装潢(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商业外观/装潢); ✓ 以上各要素的组合标志。 在越南可注册的其他类型商标包括: ✓ 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 ✓ 馳名商标; ✓ 服务商标。 6. 在越南不得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商标是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桥梁,有助于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来源联系起来,从而正确选择其希望购买的商品。因此,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识别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并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若某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则无法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其注册申请应予以拒绝。 在越南,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 与社会道德规范或公共秩序相违背的标志; ✓ 通用名称或术语; ✓ 国家、民族、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名称、国旗或标志; ✓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除非能证明已获得识别性,即具有“第二含义”); ✓ 主要起地理名称作用的标志(不包括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 ✓ 被用作广告宣传手段的标志; ✓ 文学、艺术或科学术语; ✓ 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志; ✓ 在相关行业中作为技术术语使用的标志。 7. 在越南的非传统商标:包括哪些类型? 基于单一颜色、外观、形状、声音、气味、味道和质地的商标通常较难获得注册。 <i>在越南的三维标志(3D 商标): 越南法律中并未对三维标志的注册设立单独规定。产品的外形可作为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前提是该外形在市场中可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为符合注册条件,该产品的外形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且不得由产品的功能所决定。 在越南申请三维商标注册时,_所有视角的图像(来自不同角度)_必须组合为一张图像,以便附于商标申请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交包含三维标志所有视图的二维图像,以粘贴于商标申请文件中。 若三维标志完全由以下情况构成,则将被拒绝注册:(a) 该外形是由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b) 为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外形;或 (c) 赋予商品实质性商业价值的外形。 申请将某一形状作为商标注册时,必须附有足够清晰的描述和图示,以便商标审查员对该标志的每一特征进行准确审查。一般而言,形状商标的图示应采用透视图或等轴测图的形式,明确展示商标的所有特征(通常需要提供顶视图、底视图及侧视图)。构成商标的部分应以实线表示,未主张保护的部分(如有)应以虚线表示。商标的图纸、视图及/或照片还必须附有文字描述。商标的说明性文字与图像应共同明确界定构成商标的所有细节。 一旦选择以三维商标形式而非工业品外观设计形式对形状进行注册,其优势在于:商标权可无限期续展,且通常取得成本更低。 某些具有原创性的形状也可能在越南获得版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ii>在越南的颜色商标(Color marks in Vietnam): 单一颜色不得注册为商标。颜色组合应以不寻常且具有显著特征的方式进行排列或组合。请注意,以黑白或灰度形式注册的商标通常会被广义解释,以确保该商标在注册形式及其他颜色组合中的使用均受到保护。 <iii> 在越南对商业外观(Trade dress)的注册: “商业外观”(Trade dress)一词在越南法律中并无明确定义。该术语通常被理解为产品用于识别其来源时所呈现的整体外观形象。商业外观包括产品的整体形象,可能涵盖特征如尺寸、形状、颜色、质地、图案或特定的销售方式。在越南,商业外观通常具有与商标相同的功能——即识别商品在市场上的来源。因此,在越南,商业外观通常可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并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外,商业外观亦可根据不正当竞争法或“假冒行为”(passing off)的诉讼获得保护。简言之,商业外观/产品装潢在越南可以依据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从而对具有显著特征的产品包装或形状提供法律保障。 <iv> 在越南注册声音商标(Sound marks in Vietnam):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18.18条的规定,成员国(包括越南)有义务对声音商标提供保护。依据越南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05.2条,在越南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申请人须提交: ✓ 以便于播放的媒介形式存储的声音商标录音文件。目前最常见的格式为CD、DVD或MP3文件;以及 ✓ 该声音商标的图形表示形式(即,声音商标在越南必须以图形方式表示),以供审查其显著性及可注册性。 请注意,较长的乐谱片段(例如完整的管弦乐或钢琴作品谱曲)通常不符合可注册性的要求。 <v> 在越南的全息图商标(Hologram marks in Vietnam): 越南法律并未对全息图商标的注册设立单独规定。建议申请人提交清晰的图示,以展示商标的所有特征。申请文件中应体现该全息图从不同角度所呈现的各个视图,使商标的所有实质性特征一目了然。 但若为简单的全息图商标,其基本特征不会因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化,则可无需提供多个视图,仅提交单一图示即可被接受。 申请文件还必须附有对该商标的书面描述,该描述应同样清晰地陈述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同时,应提交该商标的实际副本。 <vi> 在越南的动态商标(Motion marks / Moving marks): 动态商标可通过一系列按顺序排列的静态图像来表示,该图像序列应对应于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并附有书面说明以描述该序列所表示的商标特性。 越南法律并未就动态商标(Moving mark)的注册设立专门规定。如申请人希望在越南保护其动态商标,应提交能够清楚显示商标全部特征的图示。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商标的书面描述,明确说明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同时,还应提交商标的实际副本,例如视频片段等资料。 在越南,关于动态商标的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 该商标为动态图像; ✓ 图像所呈现的内容,即其外观变化; ✓ 涉及的图像数量; ✓ 图像的排列顺序; ✓ 该动态图像仅具有单一顺序,而非可变顺序。 <vii> 在越南的味觉商标(Taste marks / Flavor marks): 越南目前尚未承认味觉商标(Flavor marks)。因此,味觉商标在越南不可注册,亦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ix> 在越南的触觉商标(Touch marks): 越南目前尚未承认触觉商标。因此,触觉商标在越南不可注册,亦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8. 在越南先使用商标:相关法律风险与利益有哪些? 使用未注册商标可能使使用人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构成与在先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然而,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未注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带来一定好处,例如: 增加低显著性商标成功注册的可能性:描述性商标通过在提交申请前广泛使用,有可能获得显著性。若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或显著性,即消费者已将该描述性名称识别为其产品的商标,则可以克服显著性缺失的驳回理由。 提交异议或无效请求: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可基于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在以下法律基础上提出异议或无效请求:(i) 馳名商标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i)条),和/或 (ii) 广泛使用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上述依据可用于提交商标异议通知书或无效请求书,针对已注册商标提起维权程序。 有利于打击侵权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在实践中,对于某些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情形下,其工业产权可能受到保护,并在执法时被视同为已注册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和执行。 对使用时间较长且广泛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亦可能获得侵权保护。 作为被指控侵权案件中的抗辩依据: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指控时,可通过主张其在他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已在先使用该商标,并有权获得注册,从而提出抗辩。在此情形下,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能依法对抗此前被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9. 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有哪些关键点不容忽视? 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的基本要求: (i) 标图样(商标图像)(申请人拟注册的商标图示)(如商标涉及商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需提供线条图,清楚展示该商标的所有维度)。商标描述包括:含义、颜色主张、如含有外文字符则须附上英文翻译或音译; (ii) 载有商标的商品/服务清单; (iii) 优先权主张,如申请人主张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iv) 委托书(PoA)。 关键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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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黑白或彩色商标:在越南的最优保护策略为何?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构成品牌的每一个要素——即便是最微小的细节——在争夺市场份额与赢得消费者信任的过程中,均可能成为竞争优势或战略弱点。作为核心商业标识,商标不仅仅是一个视觉符号,更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价值与品牌识别度。 因此,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绝不应被视为一项形式性的程序,而应被视为一项具有法律战略意义的决定,其结果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未来打击潜在侵权行为的有效性。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实务经验,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为何应同时注册黑白版与彩色版商标提供法律分析意见。该策略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在越南建立一个更全面且具有可执行力的保护体系——在这一充满发展潜力却法律环境日益复杂的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注册要求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及商标注册实践,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明确、准确地指明构成商标的颜色要素。若注册申请获得批准,颜色描述将被正式载入《商标注册证书》,从而确立相应的法律保护范围。 若商标仅以黑白形式进行注册,其保护范围将被限定于该具体的表现形式。由第三方使用的颜色变体——即便在整体布局或结构上具有相似性——亦有可能超出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这种情形在执法实践中构成重大挑战,尤其是在颜色作为决定性要素、用于确立商标独特性与商业识别度的情形下更为突出。 在此类情况下,被指控侵权方可能主张,其使用的虽为相似商标但采用不同颜色,不会产生相同的商业印象,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仅注册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能无法为涉及颜色变体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使用证据 《巴黎公约》第5条第c款第2项规定:“如果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商标时所采用的形式虽与在本联盟一成员国中注册的形式存在某些差异,但该等差异并未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则该使用不得被视为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得削弱对该商标所赋予的保护。” 依据该规定,在颜色并非决定商标显著性要素的情况下,使用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视为对已注册彩色商标的合法使用。此类使用可构成反对第三方提出的因未使用而请求撤销注册的有效法律依据。 然而,在颜色构成商标显著特征的核心要素时,仅使用黑白版本可能无法满足实际使用的法律要求。在此类情形下,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以与注册形式相符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第三方在越南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的法律风险。 关于评估创意变体标准不明的法律问题 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就“创意变体”在何种程度上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实质性改变提供具体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此类评估主要依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个别审查员的专业判断,并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个案认定。 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给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证据的确立或维权过程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面对潜在侵权行为时,缺乏清晰导向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执法解释出现差异,进而引发争议。 因此,为确保商标权利获得全面且可执行的法律保护,并尽量降低因执法解释不一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商标权利人慎重考虑将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提交注册。 主张优先权 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系依据首个就同一商标标的提出的保护申请而确立。然而,基于黑白商标申请所提出的优先权主张,并不当然适用于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常将黑白商标与彩色商标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申请对象,分别具有各自独立的识别特征。因此,为确保优先权获得充分承认,申请人应分别就拟受保护的每一版本商标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 结语 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和多维度的决策,尤其在越南商标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背景下更具重要意义。随着越南商标侵权与争议案件日益复杂,商标权利人有必要主动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越南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品牌识别度与市场认知度的重要性显著上升。在此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日益隐蔽和复杂,企业必须充分运用一切可行的法律工具,切实建立并维护其商标权。 为最大限度拓展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主动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强烈建议商标权利人就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在越南提交独立注册申请。采取“双重注册”策略不仅有助于构建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系,也为应对在商标商业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或侵权行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 KENFOX,我们致力于为客户在越南提供全面且高效的商标保护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不仅限于办理黑白或彩色形式的商标注册,更基于一套系统性法律战略,旨在于法律与市场环境不断演变的背景下,为客户的知识产权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KENFOX 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深谙越南商标法律体系的专业团队,能够根据每位客户的具体业务模式和保护目标,提供量身定制的战略性法律建议。我们始终以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身份自豪,致力于在商标权的确立、维持与执行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支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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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威海会议:KENFOX对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知识产权挑战与机遇的深入解析

2025年4月18日,威海市第三届知识产权保护分享会在高新区成功举办,汇聚了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企业的200余位代表。会议以“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走向国际”为主题,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与跨境法律能力的重要性。其中,来自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的代表阮武军先生的专题演讲成为本次大会的亮点之一,并引起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争议风险与东南亚市场的全面战略 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亮点之一,阮武军先生的发言就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经贸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全面且实务导向的视角。他指出,东南亚正日益成为创新与战略性商业的重要中心,但同时也面临着显著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通过本次演讲,阮武军先生协助中国企业深入了解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战略建议,以协助企业制定适当的权利保护措施并有效应对潜在争议。由于其极强的实践指导性和在境外投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高度适用性,该部分内容获得了企业代表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 推动国际合作—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 会议还邀请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及恒达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重量级机构代表出席,搭建了一个关于全球趋势的信息交流平台,重点围绕中国知识产权法改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在扩大国际保护范围中的作用等议题展开探讨。KENFOX在会议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如何借助多边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政策导向—以实务经验赋能企业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洪斌先生及其他演讲嘉宾一致指出,深入理解知识产权政策对于构建坚实的企业内部战略基础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KENFOX发挥了“战略桥梁”的作用,协助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地区本地化其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从而适应该区域不断增长的投资与贸易活动。 构建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提升全球竞争力 据威海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川先生介绍,本次会议的举办不仅意在提升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更致力于推动构建一个具有国际化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系统。阮武军先生与KENFOX在会议中的深度参与,进一步验证了区域知识产权专家在协助企业实现市场融合、拓展业务边界及提升全球竞争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结语 KENFOX IP & Law Office及阮武军先生在2025年威海知识产权保护会议上的卓越表现和重要贡献,不仅展现了该律所作为东南亚领先顾问机构之一所具备的深厚专业能力,更在推进中国企业与东南亚地区有效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像KENFOX这样的顾问机构的角色愈发关键,成为企业扬帆出海、保护创意价值于国际市场的坚实保障。 K [video width="856" height="48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3161917082164053228.mp4"][/video] [video width="1280" height="72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5553740417421579714.mp4"][/video] https://youtu.be/d0tm7JChPv0   KENFOX IP &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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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审查流程及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了解越南商标审查流程的申请人更有可能从一开始就提交完整且准确的申请,从而降低收到官方缺陷通知及相关延误的风险。这种知识还有助于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增加在越南成功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注册商标的可能性。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1. 越南商标审查流程 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主要包括:(i) 形式审查,(ii) 公告,(iii) 实质审查,以及 (iv) 商标注册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1.1. 形式审查 一旦申请提交,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在此阶段,IPVN会检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例如: 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商品和服务的正确分类。 费用的缴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如果发现任何缺陷,IPVN将发出官方通知,要求申请人在02个月内予以纠正,该期限可再延长02个月。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1.2. 商标申请公告 如果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将在有效申请受理之日起0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该公告允许第三方自公告之日起05个月内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如果他们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现有权利。   1.3. 商标实质审查 在公告期结束后(自公告之日起持续09个月),IPVN将进行实质审查。此阶段通常需要大约09个月,但可能会更长,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负责审查员的工作量。在实质审查期间,IPVN将评估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性要求,包括: 显著性: 商标必须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该商标不得与已在越南注册或申请的在先商标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符合禁用标志的规定: 该商标不得包含法律禁止的标志(例如:国旗、国徽、欺骗性标志、违反社会公德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1.4. 商标注册或驳回的决定 基于实质审查,IPVN将就准予或驳回商标注册作出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如果商标符合所有要求,IPVN将发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随后需要在03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和公告费。一旦这些费用缴纳完毕,该商标将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中正式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在越南,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并且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驳回决定: 如果IPVN发现驳回理由,将发出正式通知,说明驳回理由。申请人有权自通知之日起03个月内提交答复。如果答复未能成立,IPVN将发出正式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自收到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对此决定提出上诉。如果上诉失败,申请人有权就IPVN向科学技术部提起另一次上诉,或对此提起诉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2.1.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2.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74.2.e、g、h、i、k、l、n、o、p条 - 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不类似的商品/服务: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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