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标不使用撤销:可以汲取哪些宝贵经验?
针对第103943号商标注册证书(“DD DANTI,图形”)提出并由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长期追诉的商标撤销请求,持续了整整十年,最终成为越南知识产权(IP)领域的里程碑案件。原本看似只是一个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的简单案件,却演变成企业之间为捍卫和巩固其知识产权而展开的复杂法律争斗。 本案有助于更加明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限制了对该条款的模糊解释,并防止当事人滥用该规定以不当维持其在越南的商标权利。 背景 2015年,中国广州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通过本所——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提出请求,要求撤销第103943号商标注册证书所保护的商标 “ ”(“DD DANTI,图形”),该商标指定用于第03类化妆品和香水产品。 请求人主张,被申请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在越南已连续五年未使用该商标。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市场与价格》杂志(隶属越南财政部)出具的官方函件,该函件确认自2010年至2015年间,该商标未被使用。 作为抗辩,商标权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该商标仍在其大部分注册商品上使用,对于剩余商品,公司正在全国各大商场“准备必要的使用条件”。商标权人同时还提交了其商标注册续展申请。 2025年8月8日,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撤销“DD DANTI,图形”商标的有效性,全面驳回了丹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 重要启示 关于撤销“DD DANTI,图形”商标有效性的决定,不仅仅是一项普通的行政裁定,还提供了若干重要启示,进一步阐明了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如何理解和适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 1.“商业准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DD DANTI,图形”商标权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在我方提出撤销请求时进行抗辩,理由是其已在大部分注册商品上持续使用“DD DANTI及图形”商标,同时对于剩余商品,公司正在以下地点“准备必要的使用条件”:(i) 胡志明市第一郡黎自 trọng街160号;(ii) 胡志明市第一郡黎自 trọng街176号;(iii) 胡志明市第一郡勒 Duẩn街34号钻石广场;(iv) 胡志明市第一郡黎圣宗街72号Vincom中心;(v) 岘港市海州郡白藤街74号Riverside大厦;以及(vi) 头顿市水云街159–163号帝国广场。此外,商标权人还提交了续展该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 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在解释《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条第5款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时认为,只有诸如将商标附加于商品或包装上、流通、销售要约、销售广告、为销售而储存、或者进口带有商标的商品/服务等行为,才被认定为使用。筹备行为、预期的商业计划,或行政手续(如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决定确立了明确的先例:单纯的使用意图不具备法律效力,唯有实际使用才被认可。任何商标,不论其商业潜力如何,若未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加以真实使用,仍将面临被撤销有效性的风险。 2. 提交续展申请不构成使用证据 除就其在越南“为剩余商品准备必要的使用条件”提出抗辩外,商标权人丹提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辩称,其已提交“DD DANTI,图形”商标的续展申请,并以此为依据,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驳回由我所——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出的不使用撤销请求。然而,该抗辩理由最终被IPVN否定。 续展商标注册仅能表明商标权人维持其权利的意图,并不能证明该商标在市场中的实际存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IPVN明确区分了“维持所有权意图”与“真实使用行为”。续展从性质上而言,仅是一项行政程序,完全独立于商业上的实际利用,不能替代证明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证据。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性不能仅凭履行定期的行政手续来维持。商标权人必须证明其在前五年内通过广告、分销、商品或服务的流通等行为,持续并真实地使用该商标。 在本案中,IPVN的决定明确否认了“续展申请”可作为“使用证据”的观点,而是再次强调了商标保护的核心原则:仅保护那些在商业中被积极利用的标志,而非仅停留在纸面上、处于“冻结状态”的权利。 3. 支持撤销请求的“商标不使用”证据在越南的认定 提出撤销请求的一方必须提供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已连续五年未被使用。在越南,由国家机关出具的关于商标使用或不使用状况的报告,被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视为客观且独立的初步证据,可用于审查撤销请求。相反,由请求人自行从互联网收集并提交的证据或文件,不会被接受为支持撤销有效性请求的可采证据。 结论 知识产权并非绝对或永久享有的权利。即使商标已获得注册证书,若未在商业中得到真实且持续的使用,仍可能被撤销。“DD DANTI,图形”案件正是这一原则的明证:唯有通过在越南对商标的实际商业利用,方能维持商标权利的有效性。 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决定不仅重申了对《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条和第95.1(d)条的严格适用,而且确立了一个重要先例:使用意图、行政手续或商业准备均不能替代真实使用。这一裁定向商标权人传递了明确的信息:商标权天然伴随“积极且持续商业利用”的义务。 不使用撤销机制不仅维护了法律体系的透明性,还为其他企业创造了机会,以获取并发展具有真正商业价值的商标。通过这种方式,法律促进了公平竞争,排除了仅形式上的所有权主张,并确保保护仅授予那些“活跃”的商标——即在市场中被积极使用的标志,而非停留在纸面上处于“休眠”状态的商标。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Trademark Assignment Recordal in Vietnam Why Can’t A Trademark Owner in Vietnam Address Infringement Issues? VIPRI opinion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What important points you need to know? The brand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Charles & Keith discusses authentic and counterfeit products Trademarks and trade names: What lessons can be learned from the recent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lawsuit in Vietnam? How...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