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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Download 商标申请的提交通常被自动视为善意行为,并为所有者创造专有权。然而,如果提交的目的是为了剥夺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提交上述发动机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恶意”。 The filing of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automatically made in good faith and creates exclusive rights for the owner. However, if the filing is intended to deprive the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of the benefits of their existing mark and cause confusion for consumers, it will break the goal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uch trademark filing with the motive described above is considered to be in 'bad faith”. KENFOX IP & Law Office针对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中关于“恶意”问题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旨在帮助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在商标被第三方“恶意”注册时保护和收回其商标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provides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surrounding the issue of 'bad faith'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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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从“Ding Tea”案例中学习胜诉策略

随着东南亚外国投资持续激增,柬埔寨正成为寻求拓展业务的企业的首选目的地。然而,在这个市场获得商标注册并非易事。由于每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庞大,商标很容易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过于相似或被审查员完全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丰富经验和知识产权法知识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提供有效的策略,助您赢得商标战,最终在柬埔寨获得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拥有近 20 年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业经验,成功帮助世界知名奶茶品牌“DING TEA” 在柬埔寨赢得了驳回复审。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在柬埔寨获得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并分享如果您的商标面临驳回时的一些关键要点。 背景 台湾奶茶品牌“DING TEA”在全球奶茶爱好者中享有盛誉。 “DING TEA”在亚洲拥有超过 350 家门店,全球共有 650 家分店,已成为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品牌的影响力遍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日本、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越南、缅甸和文莱。 然而,商标“DING TEA”的拥有者,CHU YU HSIANG CO., LTD,在柬埔寨为第 43 类服务申请注册其“”商标时却遭遇挫折,该申请被柬埔寨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是该商标可能与另一个已注册商标混淆,该商标的详细信息如下: 商标:              (Din Tai Fung) 类别:             43 (提供餐饮服务,包括餐厅、自助餐厅、小吃店、自助食堂、咖啡馆和餐饮服务。) 申请号:        31844 申请日期:    2008年9月1 日 注册号:    31281  注册日期:   2009年4月29日     所有人:        DIN TAI FUNG CO.,LTD 地址:            台北市信义路二段194 号 状态:       有效期至2028年 柬埔寨商标驳回如何胜诉? 根据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驳回决定,可以看出审查员认为“DING TEA”的读音与“DIN TAI”相似,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显然,“DING TEA”和“DIN TAI”商标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不足以造成混淆。因此,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的决定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对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在结构、含义、发音和商业印象方面的差异进行了 分析。尽管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上诉理由强调这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特征,消费者不太可能产生混淆。 除了提出论证和分析以突出两个商标的差异外,KENFOX IP & Law Office 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证据来展示这两个商标的独特性。例如,“DING TEA”和“Din Tai Fung”商标已在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得保护。这清楚地证明这两个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在许多国家独立共存。这一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关于区分这两个商标的能力的论证和分析。 在审查了 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的令人信服的分析、有效的论证和证据后,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推翻了其驳回商标的决定,并授予了“DING TEA”品牌在柬埔寨的商标保护。这一决定为“DING TEA”品牌在柬埔寨的安全合法业务发展打开了新的大门,为该品牌在这个被称为“宝塔之国”的地区的扩张提供了光明的前景。 关键要点 1. 在柬埔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商标注册在柬埔寨开展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增加,申请的商标很有可能因与现有品牌过于相似或与其冲突而被驳回。为避免此类问题,我们建议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我们在 KENFOX 的律师团队可以协助您进行检索,发现潜在问题,并提供克服这些问题的具体建议。从长远来看,这种 proactive 的方法可以节省您的时间和金钱,确保商标注册过程顺利成功。 2. 尽快在柬埔寨提交商标申请:您的商标可能很有名,甚至在某些地方享有盛誉,或者甚至在全球许多国家/地区注册,但这都可能变得毫无意义。请记住,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都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商标保护授予最早的申请人,而不是最早的使用者,即使您比申请人更早或更广泛地使用该商标也是如此。商标越知名,就越有可能引起投机者(或抢注者)的注意。商标投机(或商标抢注)将阻断商品到达客户和公众的所有途径。 由于在注册商标时行动迟缓、粗心大意和主观臆断,人们吸取了许多代价高昂的人生教训,从而导致自己的商标落入他人之手。尽快注册商标是最有效、最有价值的策略,不容小觑。  3. 咨询在柬埔寨拥有丰富知识产权经验的律师:成功地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就像赢得一场战斗。要想取得胜利,您需要有适当的策略、战术、作战经验和对所有情况的快速反应;否则,您将面临失去市场准入、商业机会、市场份额和客户的风险。这种损失对您的商业计划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而且不仅仅是关于申请所投入的金钱和时间。当 faced with 驳回通知时,您必须仔细分析您的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能力,重点关注结构、发音、内涵、呈现形式、商业印象等方面的差异。然而,仅仅有基本的了解是不够的,您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值得信赖的律师团队。KENFOX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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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老挝,种植业(农业)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国家的经济都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保护新型植物创造者的权利(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 38/NA 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于2018 年 6 月 8 日生效,标志着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对老挝的育种者、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意味着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希望提供以下有关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一些要点。 1. 柬埔寨植物育种者权利概述 新的植物保护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关重要且必要。植物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或植物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效益的保护。 2017年11月15日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该规定涉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2. 保护标准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植物品种必须是新的、独特的、统一的、稳定的,并指定有独特的注册名称。 (i) 新颖性:如果在申请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被育种者出售或处置,则该品种被视为育种者权利的新品种,时限为: (i)国家申请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备案; ( ii )在任何其他地区的申请日期之前四年或更短时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六年)。 (ii) 独特性:如果一个品种与提交申请时已为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明显区分开来,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iii)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足够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一致性。 (iv) 稳定性:一个品种经过多次繁殖后,其相关性状保持不变,则认为该品种是稳定的。 (v) 名称: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品种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该品种。它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误导或造成混淆。它必须不同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任何外国境内指定同一植物物种或密切相关物种的现有品种的每个名称。该名称也可以是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的主题。 名称应当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进行注册。 3. 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DIP)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植物品种权的主管部门。 4.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如下: • 上述定义的任何育种者均可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 • 二人以上共同育成新品种的,可以共同申请植物育种人权。在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相关品种同等部分的所有者; • 外国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与老挝国民相同的待遇,但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一方应在该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5. 注册流程 每个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涉及单一植物品种,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老挝办理新计划品种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 形式 DIP将对每个植物新品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正确性和费用支付;然后发布申请号和日期。 • 出版物 形式审查完成后,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书目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异议期 第三方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反对此类植物品种注册。 • 实质审查 (i) 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第六十九条(植物新品种注册要求)规定的条件;第七十条(新颖性)、第七十一条(独特性)、第七十二条(一致性)和第七十三条(稳定性)。 (ii) 合作与试验:在审查过程中,科技部与有关植物品种试验机构合作。进行测试,包括种植园测试。申请人承担与这些测试或考虑测试结果相关的费用。 (iii) 信息和材料要求:该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或繁殖材料,包括所有收获的材料。 (iv) 国际申请:如果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该部会要求提供申请副本以及经该管辖区植物品种保护机构认证的审查报告。 (v) 更新的描述:育种者可以在证书颁发之前更新或更正描述,前提是该描述具有追溯准确性并且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公正。 • 颁发证书 经审查,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登记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登记并发给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登记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登记结果。官方公报。 6. 优先权要求 申请可以基于在老挝条约伙伴国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期限为自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 7 .临时保护 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授予日期之间的期间内,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有权从在该期限内实施了权利授予后的行为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饲养员的授权。 8. 保护期限 自授予树木和藤本植物育种权之日起 25 年。 自授予其他植物品种育种权之日起20年。 9. 维护和费用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10.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0.1.权利【第八十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包括: (1) 防止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 1 ]制作、复制或额外制作; [ 1.2 ]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 [ 1.3 ]发售; [ 1.4 ]销售或分销; [ 1.5 ]导入; [ 1.6 ]出口; [ 1.7 ]为上述[ 1.1 ]至[ 1.6 ]项中提及的任何目的而储存。 (2) 使他的授权受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3) 保护自己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第[ 1.1 ]至[ 1.7 ]项中涉及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的行为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上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 [1]。实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并非实质上衍生的品种; [2]。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71 条(新颖性)无法与受保护品种明确区分的品种; [3]。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品种权人享有通过自然界选择植物品种、突变植物品种、体细胞无性系变种、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 、植物基因工程。 除植物品种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临时保护: 在公布授予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和实际授予该权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有权从在此过渡期间聘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获得公平的补偿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82 条规定,后续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从本质上讲,它确保在正式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在授予育种者权利后向育种者提供补偿。 10 .2。义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有如下义务: (i) 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监督和检查工业产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权利的保护和管理。 (ii) 促进和鼓励社会利用其工业产权以实现互惠互利。 (iii) 向有关国家组织报告任何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iv) 因开发、出租、转让、继承工业产权或者取得其他利益而产生的收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v) 协调努力,纠正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11.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如下: • 私下且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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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被拒绝的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放弃?

越南的许多商标注册申请,无论是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NOIP )提交还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都遭到拒绝保护(暂时驳回,或暂缓拒绝)。如果带有被驳回商标的产品/服务已在越南商业化,情况会变得更加困难和问题。这种情况向申请人提出了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他应该继续进行商标申请还是放弃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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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IP法)第73.7条规定的权利保护的作品的复制品为由,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宣告第三方商标注册无效时,或者请求办理版权时侵权时,版权人可能会面临被保护作品(标识或实用艺术作品)实际上不具有“个性”的异议。“原创”——版权保护的重要条件。第三方可能会辩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含许多常见的、通用的、可用的或经常使用的元素,无法创造出区分该作品与其他作品所需的独特标记。因此,其他作品不符合原创性要求。版权保护;和/或受保护的作品与现有作品(徽标或艺术品)相似或实质上相似,这意味着受保护的作品不是源自现有作品的独立创作的产物;和/或受保护的作品没有表现出足够的创造性努力或具有足够的艺术元素。此外,第三方可能声称设计过程更多的是“组装”或改变现有的图像或设计,而不是创造新的东西;更复杂的是,如果作品/徽标包含执行特定功能的元素,第三方可能会认为这些方面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这些挑战表明,为什么证明作品的“原创性”从来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并且需要大量资源,特别是在许多版权法律法规的背景下。 证明原创性很困难: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缺乏对“独创性”的规定 越南知识产权法缺乏“独创性”的定义,仅在第14.3条中间接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由作者利用作者的智力劳动直接创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 越南知识产权法缺乏对“原创性”的明确定义,由于其主观性以及缺乏确定作品何时被视为具有原创性的具体标准,给证明作品的原创性带来了重大挑战。这种模糊性导致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没有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创作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由于版权保护界限不明确,越南当局的执法变得复杂,并且很难遵守基本的版权标准,这增加了争议和诉讼。 “独创性”判定的不确定性 尽管《知识产权法》第14.3条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智力劳动“直接”“创作”的作品,而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但《知识产权法》中缺乏判断“独创性”的标准。其他人的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一系列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例如: (i)如何(以什么标准)客观地衡量/确定作者的创造力水平? (ii)作者的直接创作是什么?法律规定作品必须是作者直接创作的,但如何认定和验证这种直接性,特别是合作作品或者融入智力元素的作品呢? (三)如何判断一件作品不是现有作品的复制品?随着世界充满创意内容,确保作品不是复制品成为一项挑战。允许与早期作品有什么程度的相似性,以便后期作品不被视为复制品? ( iv)衍生作品经过何种程度的修改才能成为满足原创性的作品?如果一部作品受到现有作品的启发或基于现有作品,根据法律需要进行多少修改才能被视为原创? 举证责任重 为了证明原创性,版权人往往需要提供完整、全面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草稿或早期草稿或任何其他能够证明作品创作过程并证明其没有抄袭现有作品的文件。如果一开始没有仔细维护这些文件,收集和组织这些证据可能会非常耗时且不切实际。 如果第三方提出论点否认作品的原创性,特别是在侵权或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下,为了证明相反的情况,版权人需要进行分析,对您受保护的作品的细节进行分析或比较涉嫌侵权的作品。这需要专家的判断、判断以及对争议标识和可疑作品的详细尽职调查,以识别独特的创意元素。聘请专家来执行此分析的成本可能相当高。 如果问题升级为诉讼,该过程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资源消耗。证明原创性的法律责任由版权所有者承担。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权利人往往需要寻求法律专家的帮助,制定全面的法律策略,并且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 艺术作品本质上是主观的。一个人认为独特且富有创意的东西,在另一个人看来可能只是衍生版本或毫无意义的版本。这种主观性显然使证明作品原创性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 限制风险:该怎么办? 鉴于这些挑战,版权所有者应采取谨慎措施,为版权纠纷中潜在的第三方反对做好准备。 KENFOX IP & Law Office 建议采取以下策略来证明和保护美术的原创性: [1]记录创作过程:版权所有者应保留其创作过程的详细记录,包括草稿、草稿、注释和其他修订。此外,为所有文件注明日期,如果可能,使用特定日期的数字文件来建立时间表。如果创意过程涉及寻找想法或与他人讨论,则有必要做笔记或记录这些会议的记录。 [2] 获取独立创作的证据:版权所有者需要证明艺术作品是如何独立开发的,而不是从现有来源复制的。这可能包括研究证据、概念开发和设计过程的演变。 [3] 展示最低水平的创造力:版权所有者需要说明美术如何融入创意选择,无论多么小。这可能涉及选择颜色、排列元素或以定制方式调整常见设计。 [4] 准备比较分析:如果版权所有者声称有人侵犯版权,请准备并排比较,以证明受保护的作品与涉嫌侵权的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实质性相似性”)。通过比较,版权所有者可以重点关注并突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特定元素。这包括独特的设计特征、颜色、形状以及源自受保护作品的任何创意选择。 [5] 利用版权注册:虽然版权保护不是必需的,但在越南版权局注册您的作品可以提供法律优势。注册创建了所有者版权的公共记录,并且在法律诉讼中很有用。 采用上述建议步骤,版权所有者将能够为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奠定坚实的基础,并有效保护其在越南的知识产权。 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我们的团队在越南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基于解决众多大型复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随时准备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巩固作品的原创性证据。我们针对每个具体案件提供专业建议并制定可靠的法律策略。我们协助版权所有者记录作品创作、准备证据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和执行。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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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商标和版权之间的冲突在世界各地许多司法管辖区普遍存在,并且在越南正成为一个问题。用于商标注册的知识产权盗窃(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案件有所增加。商标抢注者将特定个人的徽标或实用艺术作品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的情况已不再罕见。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被迫与商标抢注者坐在谈判桌上,谈判并接受以高昂的费用回购其商标。保护创造力与打击知识产权滥用之间的斗争正在成为一项重大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和包括越南在内的各国采取严厉行动。 2022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在第73条中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规定“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的标志”。具体而言,根据第 73.7 条,“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除非得到作品所有者的许可”,不符合商标的保护资格。因此,越南知识产权从业者和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强烈希望这一新规定不仅有助于防止此类商标抢注、滥用和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旨在公平、透明地保护越南的知识产权。那么,这就引出了更广泛的问题:第73.7条实际上如何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好处?还有哪些未解决的挑战?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采取哪些策略来应对越南的商标抢注?  1. 第73.7条实际上如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利益? 平衡“先备案”和“先使用”两个原则 越南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法遵循双重原则制度,即“先申请”和“先使用”原则。这种双轨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对独特,为权利人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越南占主导地位的“先申请”原则优先考虑那些首先注册其知识产权的人,这通常会导致与可能先使用该知识产权但尚未注册的实体发生冲突。 “先用”原则总是被低估,或者换句话说,真正的知识产权持有者并在越南将其品牌产品商业化的实体仍然会在与首先提出商标申请的人的战斗中失败。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尊重版权,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的审查员对于应用在先权利(例如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犹豫不决,拒绝商标注册,尽管此类申请——因为商标显然是在窃取早期版权作品的副本。一些审查员表示,如果一个标志符合版权形式的保护,并且可以用来拒绝商标注册,那么就没有必要注册商标,并且如果他们基于未注册的权利拒绝注册该商标。所谓的“实用艺术作品”,那么这与他们对这种“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没有什么不同。 第 73.7 条是对早期未经注册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正式承认,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越南建立知识产权的两种不同原则:“先申请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使用原则”。 “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的规定是一个多方面的机制,它规定了(i) 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使用包含他人作品复制品的商标的法律依据, (ii)真正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反对注册包含其作品复制品的商标的依据,以及( iii)请求知识产权的基础越南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96.2(b) 条,宣布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商标注册无效。这实际上为合法知识产权持有者打开了看似封闭的途径。显然,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先申请原则的局限性,即权利被授予初始申请人,同时也为真正的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资产提供有意义的保护和优势。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第 73.7 条不仅对于确保上述原则之间的平衡很重要,而且还有助于防止在“先申请”原则下滥用(误用)知识产权。该规定禁止在未经原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复制现有作品(无论是徽标、艺术设计或其他创意表达)的商标进行注册。通过禁止注册模仿现有作品的标志,法律可以防止个人或实体为了商业利益而窃取或挪用现有作品。 版权是指组织和个人对其创作或拥有的“作品”的权利(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2 条的定义)。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思想创作,无论其根据第 4.7 条的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在 11 类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值得注意的是,“实用艺术作品”是受越南版权法保护的一类。知识产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g项所称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三维构图或者布局呈现的具有实用特征的作品,可以与有用的物品相关并由手工或工业规模生产,包括图形设计(标志的表达、识别系统和产品包装;字符的表达);时装设计;与产品设计相关的美术设计;以及精美的室内设计和室内外装饰。应用艺术作品以美术产品设计的形式呈现,不能由相关领域的普通知识人员轻易创作,并且不包括产品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外观设计”。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6.1 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产生和确立的理由”,版权在作品创作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产生,无论其内容、质量、形式、方式和语言,无论此类作品是否已出版或注册。上述立法意味着作品在越南自动受到保护,无需向越南主管当局注册。 由于越南是伯尔尼版权公约的签署国,版权的建立和保护可能同时受到越南法律和伯尔尼公约的约束。根据《伯尔尼公约》,每个成员国都以与本国国民的版权相同的方式承认其他成员国作者的版权。由于《伯尔尼公约》要求其成员国为任何符合伯尔尼资格的作品的作者提供与其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因此越南必须保护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创作和保护的作品,就像保护其创作的作品一样并在越南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一件作品(例如实用艺术作品是在中国创作的),尽管没有在越南依法注册,但它也必须像在越南创作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拥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意味着持有人有权享有法定赋予他或她的权利,包括越南知识产权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以及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阻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受保护的作品。与商标不同,商标的权利授予根据其注册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并不限制任何商品或服务。越南版权法并不禁止版权所有者将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附加到产品或服务上进行销售。此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功能与商标没有什么区别,商标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指示来源的标识符。因此,根据第 73.7 条的规定,越南版权作品的所有者可以质疑他人的商标(通过异议、第三方观察或无效程序),无论争议商标打算用于哪些商品或服务基于他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者换句话说,异议并不限于与商标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类型,而是基于未经授权使用版权所有者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是什么意思?这意味着很多。显然,如果在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化背景下考虑对任何种类的商品附加受保护的版权作品,则版权作品的所有权(例如徽标/其他合格的版权保护)提供比商标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与该商标下注册的有限商品/服务相比,带有此类作品的/服务。 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的规定可能是防止商标抢注的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这种做法是实体注册与现有流行品牌类似的商标,以利用在先申请制度,这阻碍了投资者在越南开展业务。 2. 还有哪些尚未解决的挑战? 实践中的考试 虽然第 73.7 条提供了拒绝或质疑包含版权作品的商标注册的机制,但该机制的有效性可能不一致且可变,这主要是由于审查过程的主观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 一方面,上述规定对商标抢注起到了威慑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复杂性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审查员认识到一个标志(例如,由文字和图形元素组成的复合标志) )作为实用艺术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这是否意味着先前已在其他伯尔尼公约国家(越南是该公约签署国)注册的徽标应自动在越南受到保护?这种考虑导致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它表明可能没有必要对已经作为实用艺术受到一般版权立法保护的徽标进行单独的商标注册。其次,它对商标权属地性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潜在的挑战,该原则规定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司法管辖区受到保护。 版权保护范围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3.7 条关于商标保护中“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条款的范围仍然不明确。具体来说,尚不清楚该规定是否仅适用于包含“整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标记,或者是否也适用于仅包含此类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的标记。这种区分对于确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边界至关重要。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10 条,“复制”包括创作作品“全部”或“部分”的副本。此外,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66.1(g) 条涉及确定版权侵权要素,规定未经授权复制或复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构成版权侵权。因此,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但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果第三方使用在越南受保护的版权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用于商标注册,那么该商标是否会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3.7 条被驳回?该规定在实际场景中的解释还有待充分探讨和明确。 各方几乎不可能设计出与先前的实用艺术作品相同的标志。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推断出这样的设计是对现有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然而,尚不清楚注册此类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第 117 条和越南第 23/2023/NĐ-CP 号法令第 34.2 条规定的“恶意”范围。 与版权作品相关的商标审查 显然,第 73.7 条建立了一种机制,如果商标包含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作品副本,IP VIETNAM 将拒绝对申请者提供保护。该规定可以引出以下方向的解释:在审查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审查员不仅需要对现有商标数据库(IP VIETNAM)进行检索,还需要主动核实版权数据库(位于越南版权局 ( COV ))。然而,实践表明,COV 和 IP VIETNAM 之间没有统一的数据系统,无法在这两个机构之间顺利进行审查。 因此,增加“含有作品复制品的标志”的规定作为驳回商标的依据,对审查员如何认定该商标是在先作品的复制品的可行性或可能性提出了挑战。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必须采取哪些具体行动来防止包含“作品复制品”的商标注册,或者第 73.7 条只能被视为解决商标和版权之间冲突的正式成文法律依据,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上的。 3. 根据第 73.7 条,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采取哪些策略来应对越南的商标抢注? 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为了根据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抢注问题,应清楚理解并充分回答以下问题: [1] 是否建议在越南将徽标注册为商标或实用艺术品? 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很少接受基于版权论点或基于在先版权的异议或无效诉讼。下面是这样一个罕见的案例: 对方的标记 先前的版权 已申请商标 : (HANOI ROCKS HOSTEL, 设备) 之前的标志 : (舌唇徽标) Musidor BV,著名摇滚乐队“滚石”的所有者,是 “” 标志的版权所有者,俗称“舌头和嘴唇标志”。 Musidor BV发现,有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越南河内一家酒店以及商业活动、网站和社交网络账户(如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申请并使用了标识。 “” Musidor BV 基于两个理由对第三方商标提出异议通知: (i) Musidor BV 的“The Tongue and Lips logo”商标是驰名商标、广泛使用的知名商标,受更多商标保护。在侵权人在越南提出商标申请之前,已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并且(ii)侵权人的商标包含“舌头和嘴唇标志”,与 Musidor BV 的标志几乎相同,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资格,并受版权法保护越南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IP VIETNAM 接受 Musidor BV 的异议,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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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 是如何在最近一起越南诉讼中成功捍卫药品商标的?

这 诉讼, 跨越 几乎 4 年 和 居中 大约 这 保护 的 A 制药 商标, 最近 到达 A 有利 解决 为了 液相色谱 制药 公司 – A 客户 由 KENFOX 在胡志明市人民法院代表。伸张正义、打击 越南商标抢注 事实证明,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我们采取伟大 在这段艰难的旅程中与商标所有者并肩作战,感到高兴和自豪 指导 从 最初的 建议 到 法庭 表示 在 这 具有挑战性的 争议。 这 意义 的 这 胜利 是 提高的 和我们一样 方法 这 结论 的 这 年 2023 年。  背景 [收购业务]:2016年底,LC制药公司收购了一系列04 胡志明市的药店,旨在建立一个全面的药店生态系统,以满足 越南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尽管长期以来享有盛誉并得到认可 药房系列,该名称同时作为商标和商号 对于前任业主来说 不是 到过 正式注册 为了 保护于 越南。 [商标申请及冲突]:2017年LC制药公司寻求注册 所收购的药房系列对应的商标。令他们惊讶的是,他们的申请是 被拒绝 保护 经过 这 知识分子 财产 办公室 的 越南 (“ IP 越南”)。 这 拒绝 曾是 基于 在 这 据称 令人困惑的 相似 和 A 商标 挂号的 经过 一个 个人 (“多发性硬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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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拥有商标也无法应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何必呢?

尽管越南企业长期以来一直销售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服务,但有无数原因导致越南企业失去商标。商标丢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 商标所有者缺乏理解,以及(ii)对其销售的产品/服务的商标注册不屑一顾。许多企业不知道他们应该并且需要注册商标;还有人认为:当务之急是业务和市场开拓、商标注册。 影响 后。一些 企业 改进 比,是的 注册商标,但是 矛盾的是,即使他们注册了商标并发现竞争对手正在使用他们的商标,他们也无法 爱 桥 肌肉 普通话 功能 洋葱加工 因为 因为 违反。女性 价格 但 联合的 业力 越南语 支付 邮政 学习关于 知识产权领域的疏忽、拖延和无知代价不菲。 博伊 场景 <因为 身体的 到期的 告诉 蜂蜜, 姓名 标签 信号 和 所有者 部门 财产 标签 信号 使满意 好的 代替 改变> 品牌拥有人HOA 有限公司 SEN 越南(“HOA 公司 SEN”),是一家公司 业务涉及设计、艺术设计、广告和传播领域。 HOA SEN 公司的设计用于“印刷日历、挂历、日历块”产品。经过20多年的成立和经营,公司 HOA SEN 已成为一家公司 越南日历设计和印刷领域的领先公司。 HOA SEN 公司的印刷日历产品为保护、发展和提升越南文化价值、传统文化、物质和非物质遗产做出了重要贡献,描绘和弘扬越南文化,弘扬和弘扬越南的美丽形象、遗产和越南文化认同民间文化艺术宝藏,同时履行在国际上弘扬越南文化的使命。 2013年, HOA SEN公司以企业名称中的“HOA SEN”为主要成分,结合其他多项元素,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为04服务群体注册了商标,包括: 第 35 组: 大流行 服务 广告 狐狸, 大流行 服务 性别 介绍 产品 产品 多于 这 方向 方便的 发送 通过到 卖 排。第 40 组:印刷服务。 第 41 组:章节制作活动 电视节目;摄影;组织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团体 42: 大流行 服务 放 下一个 产品 产品 打印。 月 2015年9月,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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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知识产权里程碑: 行动中的商标法

缅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于 2019 年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法》,为该国进入品牌保护新时代奠定了基础。2023 年 4 月 26 日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缅甸知识产权局(IPD)举办了一场特别的 "盛大开幕 "活动,庆祝这一重要的里程碑。自活动开始以来,知识产权局不断收到新的商标申请。 缅甸新《商标法》是向前迈出的关键一步,标志着缅甸商标保护综合法律框架的曙光。然而,必须承认的是,缅甸的知识产权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更为成熟的法律框架相比,缅甸的知识产权立法可能被视为相对基础。这种早期发展阶段可能会给在缅甸寻求商标保护的企业带来某些挑战和不确定性。不过,这也为缅甸塑造知识产权格局、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品牌保护的环境提供了机遇。 虽然新《商标法》为保护品牌奠定了基础,但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澄清或制定子法律文件,以有效指导其实施。需要注意的一个显著方面是,新法没有规定审查商标申请的具体时限。与更成熟的法律体系不同,缅甸《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期待知识产权局就其商标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做出答复的期限。这可能会给品牌所有者和企业的注册程序带来一些不确定性。 根据缅甸当地的现行做法,新商标申请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 1:提交申请 缅甸的商标申请程序始于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包括拟申请的商标、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以及商标将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以避免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步:手续检查 收到商标申请后,知识产权局会进行手续检查,以确保申请人提供了所有必要文件,且申请符合基本要求。这包括核实是否已支付申请费以及是否包含必要信息。如果发现任何不足之处,申请人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否则,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步骤 3:绝对理由审查 在这一步骤中,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注册的绝对理由。这些理由包括确保拟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不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描述,并且不与任何现有注册商标冲突。如果知识产权局发现拟议商标存在任何问题,申请人可能需要修改申请或提供更多证据以支持其可注册性。 第 4 步:公告期(60 天 通过绝对理由审查后,商标申请将在《缅甸公报》上公布 60 天。公告期允许第三方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第三方认为商标注册会侵犯其现有权利,可提出异议。如果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申请将进入下一步。 第五步:实质审查(异议期后进行) 在公告期和异议解决(如适用)之后,知识产权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该审查涉及对申请是否符合所有法律要求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并评估与其他注册商标或待批商标的潜在冲突。在此阶段,知识产权局还可能评估商标的显著性和可保护性。 步骤 6:注册 如果商标申请成功通过上述所有步骤,且没有其他异议或问题,知识产权局将着手进行商标注册。注册证书将颁发给申请人,授予其在缅甸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专有权。 时间安排 关于时间表,在简单的情况下,预计从申请日到收到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的通知大约需要 15-18 个月。但是,实际处理时间可能会因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量、申请的复杂程度以及第三方可能提出的异议或反对意见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底线 缅甸新《商标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充满希望的新篇章。虽然立法的某些方面仍处于早期阶段,但这正是企业抓住机遇、为持久品牌保护奠定基础的好时机。要想让自己的企业走在缅甸品牌保护的前沿,就必须随时了解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子法的最新情况。通过对任何变化或澄清做出回应,您可以自信地完成商标注册程序,并确保您的品牌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下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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