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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非法收益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剥夺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是旨在遏制侵权行为并消除侵权动机的核心原则。越南法律已建立明确的法规体系,用于认定和处理组织或个人因侵犯知识产权(IP)而获得的非法收益或不当得利。然而,确定和计算该等侵权收益的机制并不统一,而是会因程序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诉讼再到刑事追诉,各有不同。因此,深入理解并正确适用于各类程序的计算方法,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先决条件。 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有关非法收益认定与计算机制的深入分析,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掌握在行政、民事或刑事程序中适用该机制的方法。 1. 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行政处罚领域,确定非法收益是适用责令违法组织或个人将该等收益上缴国库这一补救措施的核心要素。侵权行为的非法收益,是指因实施该侵权行为而取得的全部物质利益,包括金钱、财产或有价证券。该金额的确定,具体由《2015年科技部第11号通知》(经《2024年科技部第06号通知》修订补充)以及《2022年财政部第65号通知》作出详细规定,并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i] 非法收益为金钱的情形: 有权机关将按以下公式计算非法收益:  侵权货物/服务数量:根据违法方的申报及现场检查、核实结果确定。 单价:根据违法方提供的发票及凭证确定;如无法提供,则适用查获侵权行为时市场上同类货物/服务的价格。 直接成本:仅在违法方能够提供合法单据和凭证证明的情况下方可扣除;如无法证明,则将全部销售收入视为非法收益。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为境外商人加工的情形: 如组织或个人实施加工的侵权货物违反原产地规定,则: 非法收益为其获得的租金/加工费扣除合法直接成本后的余额(须有充分证明文件)。  若该组织或个人对货物进行消费、转让、处置或非法销毁,则应上缴的非法收益包括:(i) 全部加工活动所得金额;以及 (ii) 与已销毁、处置或非法销售的侵权物品相对应的价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行政处罚中准确、全面地计算非法收益,不仅有助于恢复市场公平秩序,还能起到震慑作用,消除侵权牟利动机。这是企业在配合主管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时必须充分理解的关键因素。 [ii] 非法收益为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情形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均以现金形式产生收益。在实践中,许多侵权行为使违法组织或个人通过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形财产获得利益。在此类情况下,非法收益的确定应依照《财政部第65/2022/TT-BTC号通告》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并结合《科技部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经《科技部第06/2024/TT-BKHCN号通告》修订补充)之指导进行。 1. 非法收益为有价证券(《65/2022/TT-BTC号通告》第6条):指违法方因侵权行为而取得的全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定义依照《民法典》及相关专业法律(例如债券、本票、股票等)。若该等证券已转让,则非法收益的价值按转让时实际取得的金额计算;若已销毁或处置,则按发行机构在处置/销毁时的账面价值计算。 2. 非法收益为其他有形财产(《65/2022/TT-BTC号通告》第7条):包括《民法典》所定义的所有其他有形及无形财产(财物、资产、财产权等)。若该财产不属于禁止流通货物、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商品,且已被转让、消费或销毁,则非法收益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i) 按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计算;(ii) 无市场价格的,按账面价值计算;(iii) 按海关申报单所记载的价值计算,并在有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扣除直接成本。对于已被消费的禁止流通货物、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商品,其非法收益为转让所获得的全部金额。 根据《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5.3条的规定,当无法以现金形式确定非法收益时,有权机关应依照《65/2022/TT-BTC号通告》的财政部指导,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形式予以确定。此类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且灵活的侵权收益量化机制,确保无论收益以何种形式存在,均可实现“剥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的原则。 举例说明: 若某制造厂出售1,000件侵权产品,每件单价为100,000越南盾,获得收入1亿越南盾,并能证明其合法成本为4,000万越南盾,则非法收益为6,000万越南盾;反之,如无法证明成本,则全部1亿越南盾均视为非法收益并可能被责令上缴。 2.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不仅是反映实际侵权后果的一个因素,还可在未被计入原告损失的前提下,被法院认定为应予赔偿的物质损失的一部分。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不允许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 物质损失与非法收益:物质损失包括原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侵权货物的价值、销售额/产量下降、因侵权产品竞争导致的利润减少、商机丧失、防止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此外,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如未计入原告损失的计算中,法院可将其计入总物质损失,责令被告赔偿。 确定侵权所得利润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科学技术部、司法部第02/2008/TTLT号联合通告》的规定,被告侵权所得利润的计算原则如下: 侵权货物或服务的总收入应根据实际发票和凭证予以确定; 从该收入中扣除有发票凭证支持的各项合理成本(原材料、生产、广告、分销等),以确定净利润; 若被告同时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则应将与侵权产品相关的收入和利润单独核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法院可责令被告将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全部不当利润予以返还,作为补充性赔偿,以外加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举证与证明责任的困难:在实践中,计算侵权所得利润需有被告与侵权产品/服务相关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证据。法院可要求被告提供侵权货物的发票和销售记录,但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会隐匿或拒绝主动提供相关账簿和凭证。一旦被告不提供相关发票或销售单据,几乎“无法确定被告的侵权所得利润”。因此,举证责任落在原告一方,原告通常需提交间接证据,例如估算被侵占的市场份额、市场上假冒商品的数量,或在事前申请检查机关、市场管理机关收集证据。 事实上,许多权利人会先申请行政处理,以便警方或市场管理机构查扣侵权货物及违法方的会计账簿,为日后提起民事诉讼提供数据计算依据。 法定赔偿:若实际损失(包括被告侵权所得利润)无法准确确定,法院有权适用法定赔偿。根据《知识产权法》,此类案件中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5亿越南盾。该机制旨在在损失证据不足时,仍为原告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 总结:民事赔偿机制不仅旨在弥补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还力求彻底剥夺侵权人可能获得的一切利益,从而确保公平原则并防止未来侵权。若原告能证明被告因销售侵权货物获得了 X 金额的利润,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该 X 金额;若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法院有权综合相关因素,在法定限额内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3. 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认定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收益,不仅是量化侵权后果的因素,也是构成犯罪及确定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严重程度的决定性法律要素。这一点与行政及民事处理机制有显著区别。 侦查阶段——司法鉴定以明确不法收益数额:侦查机关与司法鉴定人员将开展评估或鉴定,以确定侵权物品的价值、损失程度及违法方获得的不法收益金额。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事项须由刑事诉讼财产价格评估委员会或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客观结论。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被告被指控“获得不法收益7,000万越南盾”,则鉴定结论必须根据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确认该7,000万的具体数额。司法鉴定结论将作为庭审中的证据使用。 刑事入罪标准的适用:《2015年刑法》对入罪设定了不法收益的数额标准:著作权案件为5,000万越南盾,工业产权案件为1亿越南盾(适用于自然人)。对于商业法人,即使不法收益低于入罪标准(自2亿越南盾至不足3亿越南盾),但其曾因侵犯著作权或工业产权而被行政处罚,或曾因该罪被定罪且尚未消灭刑事记录,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行为人通过多次小规模侵权规避刑事制裁。 财产没收与追缴:除罚金、非拘禁刑或监禁等主刑外,法院还可适用附加刑,包括没收作案工具、犯罪物品以及追缴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获得的不法收益,并将其上缴国库。这一追缴机制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上缴非法收益”类似,但其依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刑事机制的一项核心特征是对不法收益数额的认定具有强制性与客观性。与民事程序中大部分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不同,在刑事程序中,负责评估与鉴定的主体为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从而确保用于指控的数据具有可靠性与官方性。 结论 对知识产权(IP)侵权行为所获得非法收益的认定与追缴,不仅是法律适用中的技术性措施,更是消除侵权牟利动机、确保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整性的关键法律手段。 现行法律规定,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机制到刑事追诉,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框架,用于计算侵权组织或个人通过其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并在民事案件中责令返还予权利人,在行政及刑事案件中责令上缴国库。 执法实践表明,尽管在损害证明及侵权收益追踪方面,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仍存在一定困难,但法院、侦查机关及市场管理机关等执法机构在适用涉及不法收益的法律规定方面日益积极,从而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上述分析表明,彻底剥夺侵权人非法收益是有效的威慑机制。这不仅彰显了知识产权并非纸面权利,更体现了其可通过足以消除侵权经济利益的制裁措施获得实质性保护。 随着越南不断深入融入知识型经济,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对非法收益的处理)将继续成为吸引投资、促进创新、维护良性竞争环境的重要基础。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ADMINISTRATIVE IPR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OF VIETNAM The Drastic RP7 Anti-counterfeit C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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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在越南,故意侵犯商标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某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故意使用该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意图借助该商标的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在行政及刑事程序中均可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在行政层面,主管机关可对侵权行为施加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而在刑事层面,当侵权行为具有商业规模或涉及假冒商品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侵权行为的故意性不仅决定了处罚的严厉程度,也对打击假冒与盗版活动的整体执法策略产生重要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深入分析了越南在刑事及行政程序中如何认定及处理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类知识并非仅具学术意义,而是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手段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构建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核心考量之一。 1. 越南对故意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越南刑法》第226条的明确规定,凡“故意”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的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其中“故意”一词的使用,明确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与蓄意,意味着非故意或过失行为不构成该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刑法》第85条所确立的一般原则保持一致,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第85条要求执法机关在侦查与起诉阶段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形式(包括故意或过失),从而进一步凸显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故意性”因素的重要性。 认定刑事责任的具体门槛: 《越南刑法》第226条规定了构成故意侵犯商标权罪的实质标准,其核心要件包括“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具体标准包括: 侵犯工业产权权利:该行为须构成对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的侵犯,且所涉商品必须属于《知识产权法》第213条第2款所定义的“假冒商品”。 非法所得: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润在1亿越盾(VND 100,000,000)至超过3亿越盾(VND 300,000,000)之间; 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侵权商品的价值:被侵权商品的总价值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越南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及动机,包括是否存在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以决定适用的指控及相应的刑罚。 因此,要在越南成功提起商标侵权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明确的故意,目的是通过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牟利。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其所适用的刑罚的严重程度。 2. 越南行政程序中的故意商标侵权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越南虽未直接使用“故意侵权”一词,但通过“加重情节”间接承认了故意商标侵权的法律概念。《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法)虽未明文规定“故意侵权”这一术语,但通过对主观故意的考量,特别是在“加重情节”制度中予以体现。 该法第10条列举了若干可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以组织形式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多次或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或职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法律未直接表述“故意侵权”,但其通过上述“加重情节”机制,实质上已确认:对于蓄意、重复或滥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理。该规定有效地区分了非故意与故意侵权行为,而后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uccessful Raid Against Trademark Infringement of LACTOMASON: A Significant Victory for KENFOX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Team No. 1 Handling IPR infringement under criminal route in Vietnam: Key takeaways ADMINISTRATIVE IPR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OF VIETNAM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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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知识产权(“IP”)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名义,更是维护企业价值的重要工具——唯有在得到有效执行与及时保护的前提下,相关权利才具备真正的意义。 2025年7月24日,LACTOMASON CO., LTD.(韩国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迎来了关键性的法律里程碑。当天,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紧密协作,在位于越南河内市怀德乡南文隆街112号的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办公场所,成功开展了一次针对严重侵权行为的突击检查与执法行动。 蓄意、精密、系统性侵权:Lacto Mason Vietnam实施了哪些行为?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的行为远远超出一般性或偶发性的违法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对“LACTOMASON”注册商标的蓄意、精密且系统性的侵权策略,该商标系LACTOMASON CO., LTD.(韩国)依法拥有。 具体而言,该侵权企业积极在其销售的多类女性健康护理产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LACTO MASON” (),该类产品包括口服保健品、妇科栓剂及女性私密护理液等。将带有侵权标识的标签直接贴附于产品本体,足以反映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与故意性。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更体现在:该标识被纳入企业的法律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之中,极易误导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正牌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事实上,两家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或商业关系。 此外,该侵权标识在多个商业渠道上被广泛使用,包括官方网站、社交媒体页面、宣传资料及招牌等,从而在市场中形成系统性传播,并逐步植入消费者认知之中。 综上所述,本案充分体现了侵权方蓄意攫取外国品牌商已建立之商业声誉、歪曲产品真实来源并严重违反越南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商标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质。 案件进展与法律策略 在突击行动开展之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尽管法律文件已被精心准备,但侵权行为的实施极为隐蔽和复杂。侵权方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不允许顾客到店访问或直接交易,且其销售地址模糊难寻,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然而,凭借在众多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积累的深厚法律专业知识、敏锐执法能力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团队逐步克服重重障碍,采取果断且高效的执法措施,在恢复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根据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执法请求,市场监管一号队对涉嫌侵权场所展开突击检查,并查获大量带有“LACTOMASON”侵权标识的商品,包括:(i) 片剂类保健食品;(ii) 妇科栓剂;以及(iii) 女性私密护理液等。 突击行动结果 在现场,执法人员对近8,500件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正式登记并依法暂时扣押以待进一步调查。为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客观性与透明性,市场监管一号队还特别邀请了当地公安机关参与配合。 本次行动向在越开展业务的国际企业界释放出明确且具有战略意义的法律信号:只有通过主动监控、严格控制并持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品牌权益方才能获得实质性的法律保障,不仅限于纸面权利,而是贯穿于整个商业价值链条之中。     完善法律证据体系并扩大执法范围 尽管针对侵权产品已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KENFOX律师事务所仍进一步加强法律调查工作,委托**越南知识产权科学研究院(VIPRI)**就以下事项进行两项专业鉴定: “Coco Gel Probiotic”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混淆; 在交易文件及商业活动平台中使用企业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两份专家鉴定将构成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要求责令侵权企业删除企业名称中的侵权要素,从源头上消除公众混淆的风险,切实维护“LACTOMASON”品牌的完整性与声誉。 结语 本次执法行动不仅是商标权利人获得的一次普通法律胜诉,更是对**“调查策略体系化+执法机制威慑性”有效结合模式的有力佐证**。此类协同方式不仅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保护,也对在越经营的企业群体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合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本案也对所有国际商标权利人发出了强烈警示:品牌的真正保护,必须依靠将法律作为积极战略工具的运用,而非停留在形式化的程序之上。这一结果不仅反映出专业法律能力的成功运用,更明确肯定了KENFOX在维护国际客户权益方面的坚定承诺。 尤其值得国际企业界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绝不能仅限于纸面,而必须依靠及时、有力且持续的法律行动予以落实。若权利人缺乏必要的警觉性与主动性,其品牌声誉有可能在无声中被精密侵蚀。 此次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专业掌握与高效执行,更彰显了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始终如一的承诺——通过法律专业、战略定力与构建透明、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之使命,切实捍卫国际客户在越南的实质性权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Vietnamese People’s Court System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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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案:”MONTECONO”如何突破两件引证商标的重围?

在跨境商标保护的复杂格局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柬埔寨保护的商标遭遇临时驳回实属常态。然而,当驳回理由并非基于与单一引证商标的近似性,而是同时涉及两件驰名商标时,案件难度便呈几何级数增长。这绝非程序性挫折,而是将申请人置于近乎无懈可击的法律框架之下——商标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界限,由此成为精密法律论证的焦点。 当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以"与德国'Zott Monte'及美国'DEL MONTE'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对"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时,多数人认为其注册之路已彻底封闭。该商标陷入严苛的法律审查标准之中,反驳空间看似极其有限,引证商标亦未显露可供攻讦的明显弱点。 然而,通过整合严密的法律论证、战略性市场分析及消费者心理洞察,辅以KENFOX IP & Law Office的精妙诉讼策略,本案构建了多维度的反驳体系,最终颠覆常规预判。这一胜利不仅为应对商标审查挑战开辟了新路径,更将看似"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转化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先例。 背景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对第30类商品上的“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作出临时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系该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存在混淆性近似: “Zott Monte”(注册人:德国Zott SE & Co. KG)——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其显著部分“MONTE”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DEL MONTE”(注册人:美国Del Monte Foods, Inc.)——系加工食品行业广泛认可的驰名商标。 上诉策略:厘清“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界限 初观之,“MONTECONO”“Zott Monte”及“DEL MONTE”三商标共存的“MONTE”要素,易使审查员产生表观近似印象。尽管此类直观视觉判断看似合理,却存在将商标比对流程过度简化的重大风险——文字要素的重叠虽具表面显著性,实则可能误导认知,营造语义或市场关联的假象。事实上,各商标的本质特征取决于其整体结构、功能用途及特定商业语境。若未通过多层次分析解构这一“视觉陷阱”,恐将导致草率结论,背离法定审查标准。 KENFOX IP & Law Office构建的上诉策略立足于三大核心支柱(均以严密法律论证及有力证据为支撑),直接引导并实质影响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审查裁量: 1. 关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深度分析 本项核心主张认为,"MONTECONO"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佐证这一立场,我们开展了涵盖视觉外观、文字结构、语音特征及语义内容的多维度对比分析,并综合考量了相关商品与服务特性。 结构——商业视觉印象: "MONTECONO"由九个黑色大写字母组成的连续单词,形成完整且独特的视觉标识。反观"Zott Monte",其蓝色"Monte"要素与上方红圈内的白色"Zott"标记形成视觉分离;而"DEL MONTE"同样由两个独立词汇单元构成。此类排版、色彩及字体呈现的显著差异,导致商业印象截然不同,从而否定了驳回决定中可能推定的视觉近似性。 语音区分度: "MONTECONO"发音为四个音节(/MON/TE/CO/NO/),具有更长的韵律特征。相较之下,"Zott Monte"与"DEL MONTE"均仅含三个音节(分别为/ZOTT/MON/TE/和/DEL/MON/TE/),且重音模式各异。此类语音差异不仅强化消费者记忆,更构成混淆风险评估的关键要素——因听觉识别往往是商业场景中品牌认知的主要途径。 语义显著性: 就语义而言,"MONTECONO"属自创词汇,在任何常用语言中均无固有含义。而"Zott Monte"融合了商业名称"Zott"与可能指向纸牌游戏或确定性概念的"Monte";"DEL MONTE"则为知名商号。"MONTECONO"语义内容的不可识别性恰成为其优势,既维持了商标独特性,又避免了与市场既有商标产生不当关联。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律结论: 基于上述多维度分析,仅凭"Monte"要素的共存不足以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鉴于视觉结构、语音表达及语义内容方面的明确区分,"MONTECONO"应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显著性的商标,未侵害引证商标的既有权利。 2. 国际先例:援引权威知识产权机构的佐证 为证实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本项主张援引了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国际法律先例。具体而言,"MONTECONO"商标及其他包含"MONTE"要素的商标已在新加坡、菲律宾和老挝等多个法域成功获得注册保护——这些司法管辖区均以对商标显著性的严格审查标准著称。 本项论证的核心在于,通过新加坡、菲律宾等高公信力知识产权体系的审查结果,佐证"MONTECONO"具有独立的商业显著性。该商标在并存其他"MONTE"系列商标的情形下仍获准注册的事实,客观证明了其在视觉印象、语音结构及语义解读方面具有明确区分度。 尽管不同法律体系的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值得强调的是,多个受尊重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MONTECONO"的认可构成了重要参考基准。此项论证不仅拓宽了柬埔寨审查员的评估视野,更形成了一种建设性的比照压力——倘若发达法域均认为该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柬埔寨理当遵循国际保护趋势,而无充分理由作出相悖裁定。 从实质层面考量,"MONTECONO"商标显著性的国际共识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体现了商业实践中的广泛认可。该商标已在多个市场被接受、识别并作为独立品牌使用,这一事实进一步佐证了其在现代法律与商业框架下的非混淆特性。 3. 柬埔寨国内先例:确立公平审查原则之基础 本项论证的关键在于援引柬埔寨国内同类案例——由PHAN NAM MONTE ROSA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申请的第KH/2012/40197号商标(第30类)虽含"MONTE"要素且与引证商标"Zott Monte"及"DEL MONTE"无权属关联,仍于2012年2月29日获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核准注册。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Zott Monte"与"DEL MONTE"虽均含"MONTE"要素且分属不同权利主体,DIP仍准予在第30类商品上并存注册。这一事实充分证明:"MONTE"要素本身并非显著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商标的整体结构组合、图形呈现及视觉识别特征方为关键——当这些要素具备足够区分度时,消费者完全能够识别并区分不同商标。 此项论证不仅揭示DIP审查实践固有的包容性,更确立了审查标准的内在统一性原则。若其他含"MONTE"要素的商标可获得保护,而对"MONTECONO"采取差别待遇,将引发对程序公平性与透明度的合理质疑。每个含"MONTE"要素的商标均应基于其自身特征及具体语境进行独立评估,而非适用概括性推定。 我们特别强调:"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虽具关联性,但绝非等同概念。要素的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近似程度是否超越混淆阈值。事实证明,"MONTECONO"作为独立识别标志,其市场辨识度足以避免消费者认知偏差。 结论 基于严密的法律论证框架及多项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我们成功促使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撤销了对第1523946号国际注册商标"MONTECONO"的临时驳回决定。该局最终授予商标保护的决定,不仅重申了该商标与生俱来的显著特征及强大区分能力,更成为精心构建且策略得当的上诉方案卓有成效的有力佐证。 这一成果得益于对柬埔寨知识产权法的灵活运用,同时结合了对该商标在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度的精准考量。本案结果不仅是HARIGOVINDRAJU在法律层面取得的胜利,更构成一个极具价值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在国际商标注册障碍应对过程中充分准备与有力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对KENFOX IP & Law Office而言,此次成功标志着本所在区域知识产权领域先驱地位的再次确认——这一地位不仅建立在丰富的实务经验基础之上,更通过将精深的法律论证转化为切实有效的保护成果而得以彰显。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4 Effective Appeal Strategies When a Trademark is Refused in Cambodia and Insight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Should a Refusal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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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注册,难以维系:老挝商标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老挝,商标注册流程因其“在先申请”制度而得以简化。然而,对商标所有人而言,真正的挑战在于理解并遵守注册后的“使用”要求。 KENFOX IP & Law Office以其在老挝商标和专利法领域持续卓越的专业声誉,在协助国际和国内客户获得并执行其知识产权方面拥有成熟的业绩。我们谨此详细阐述老挝的商标使用要求,探讨关键的注册后义务、不使用的影响以及在老挝市场中保护您宝贵品牌资产的实用策略。 1. 申请时的使用要求 在老挝申请和续展商标时,对实际使用有何要求?商标注册流程遵循哪些原则? 在老挝,无论是申请时还是续展时,均不要求商标的实际使用。老挝的商标制度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即优先权授予最早完成形式要求并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典型的申请要求包括提交商标图样、申请人详细信息和商品/服务清单。在申请阶段无需提供使用证据或使用声明,商标无需提供在市场中使用的证据即可注册。同样,老挝不强制将使用作为每10年续展一次注册的条件。 2. 注册后的使用义务 老挝商标注册后的使用义务有哪些?包括不使用宽限期、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善意”使用的定义,特别是何种情况构成“不充分使用”? 商标在老挝注册后,所有人负有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法律义务,以维持注册效力。自注册日期(或可能自公告日期)起有五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不使用不会危及注册。然而,如果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则应第三方请求,该注册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此项义务受《老挝知识产权法》管辖,该法允许因不使用或非善意使用而撤销商标。“善意”使用系指在老挝真实、善意地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象征性使用,例如仅为保留注册而进行的少量或虚假交易,不符合要求,即使在技术上发生了一些使用,也可能导致撤销。 3. 不使用撤销条款 老挝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如何运作?包括法律依据、启动程序、答复要求、撤销后果以及不使用的可接受理由? 法律依据: 《老挝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不使用的相关规定是第65条(旧法为第64条)。该条规定,如果商标符合上述不使用标准,任何人均可请求撤销商标注册。如果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或仅以象征性或恶意方式使用,则该注册应请求可被撤销。法律还赋予所有人在撤销程序中解释或证明不使用的权利。例如,如果非使用是由于所有者无法控制的有效障碍(不可抗力),如进口限制、政府法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情况,这些原因“应被承认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并可作为免除不使用的借口。这与国际惯例一致(例如,在所有者有意愿但情况不允许使用时允许例外)。知识产权司(DIP)或法院将在裁定不使用撤销诉讼时考虑此类理由。 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老挝不会自动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没有定期的使用宣誓书或政府主动清除未使用商标的机制。因不使用而撤销仅在第三方启动撤销诉讼时发生。工贸部知识产权司(DIP)因缺乏专门系统而不会自行监控使用情况。实践中,第三方(例如竞争对手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向知识产权司提交请求,以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商标。该请求应说明理由(例如商标已连续五年未使用),并最好附上任何可用的不使用证据(例如,显示市场上没有产品的调查)。 根据现行法规,如果提交此类请求,知识产权司将通知商标所有人该撤销请求,并给予所有人答复的机会。具体而言,所有人有60天的时间提交答复和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理由。如果所有人在截止日期前未能答复,知识产权司可默认撤销注册。如果所有人确实答复,知识产权司将在做出决定前考虑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如果非使用得到证实且未得到充分的理由,法律授权知识产权司撤销或废止注册。 撤销后果: 如果注册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则该商标在老挝的保护将丧失。该商标将易于被第三方采用或注册。因此,对于希望在老挝保持长期权利的商标所有人而言,维持使用至关重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实践考量与执法趋势 商标所有者应采取哪些实用策略以维护在老挝的商标权?包括何种情况构成真实使用、如何记录、广告的作用、如何应对不使用撤销诉讼,以及为何少量或象征性使用不足以维持注册? 为维护在老挝的商标权,所有人应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以实现真实使用。这意味着在注册后的前五年内,将商标真正在老挝市场进行商业使用。充分使用包括通过当地渠道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并辅以持续的商业努力。相比之下,象征性或名义使用,例如仅为避免撤销而进行的孤立交易或临时广告,是不可接受的,并可能被驳回为恶意使用。 商标所有人应保留可靠的使用证据,包括发票、销售合同、运输文件、分销协议和包装样品。广告和营销,特别是在老挝媒体或使用老挝语进行,可以加强真实使用,尤其是在与实际商业活动相结合时。 历史上,老挝的不使用撤销程序很少见,但随着公众意识的提高以及自2019年以来发布的注册开始受到五年使用期限的影响,预计此类案件将有所增加。如果商标所有人收到知识产权司的撤销通知,他们必须在60天内提供使用证据或有效理由(例如,不可抗力或监管延迟)进行答复。未能答复可能导致自动撤销。 依赖象征性使用行为是风险的,因为老挝当局不仅评估商标是否被使用,还评估使用是否是善意的且反映了真正的市场存在。为避免此类风险,所有人应在老挝保持持续、有记录和具有商业意义的商标使用。 结语 尽管老挝的商标注册流程因其“在先申请”制度而程序简单,但对权利持有人而言,真正的考验始于注册之后。老挝的法律框架明确强调了真实、善意使用对于维护商标权的重要性。未能使用商标,无论是由于不作为还是象征性行为,都可能使注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从而危及多年的品牌投资。 随着不使用撤销诉讼在老挝日益普遍,特别是自2024年起,商标所有人必须相应调整其知识产权策略。这意味着不仅要以有意义的方式进入老挝市场,还要保留清晰可靠的商标商业活动记录。及时有效地应对撤销威胁,并辅以真实的市场存在或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对于维护权利至关重要。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ow did KENFOX successfully defend a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in a recent lawsuit in Vietnam? KENFOX Overturns Trademark Refusal for “MINIX” After Nine-Year Appeal in Vietnam Registering Class 35 – A Choice or an Imperative Strategy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Laos Unveils New IP Law 2023: 5 Burning Questions Every Business Should Ask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The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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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 在越南经过九年上诉,成功推翻“MINIX”商标驳回决定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深圳市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nix Technology Ltd.)赢得了一场重要胜利。经过九年的不懈努力,KENFOX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批准了“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此次成功不仅维护了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法律先例。 背景 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迷你电脑、媒体播放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先进产品开发和生产的科技公司。该公司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了“MINIX”商标的国际申请,指定在越南获得保护。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以“Minix”商标具有描述性为由,决定驳回第 09 类(包括计算机硬件和外围设备)的商标注册申请。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依据是互联网搜索结果显示“Minix”是一个已知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名称。 根据越南商标法,描述性商标——即直接描述商品/服务的特点、质量、用途、地理来源或通用名称的标志——通常因缺乏显著性而不符合保护条件。然而,如果能证明描述性商标通过在越南市场的广泛和持续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仍可获得保护。这被称为“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已熟悉并将该标志与特定实体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而不是理解其字面含义。 初步上诉和使用证据 KENFOX 作为 Minix 的代表,提交了针对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的上诉。在上诉中,KENFOX 提出: 首先,带有“MINIX”品牌的产品通过与国内企业的稳定和长期业务关系,在越南市场积极分销,这表明品牌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其次,“MINIX”商标已在马德里体系的许多其他成员国成功注册,没有遇到任何关于描述性的异议。这表明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认可具有显著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这些观点,KENFOX 坚称“MINIX”商标并不像越南知识产权局最初认为的那样具有描述性,而是通过实际使用和广泛的消费者认知获得了显著性。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担忧和关于“相关商品”的论点 尽管 KENFOX 在上诉过程的早期阶段就提出了尖锐而令人信服的论点,但该案件仍面临复杂的法律障碍。2025 年初,经过九年的审查,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一名审查员提出了新的担忧。 该审查员承认 KENFOX 提供的文件证明了“MINIX”商标在市场上的广泛使用,但仍认为大部分证据集中在“安卓盒子”产品上。这些是媒体播放设备,与第 09 类申请中列出的特定商品(如计算机和计算机外围设备)并不完全匹配。 审查员认为,尽管“安卓盒子”也是技术产品,但其性质和功能与申请中指定的商品不够相似,无法推断“MINIX”商标已在所有注册商品类别中获得显著性。因此,该商标的第二含义尚未针对第 09 类中的特定产品得到充分证明。 KENFOX 令人信服的论点:全面连接各方面 为了反驳审查员的担忧,KENFOX 提出了一套严谨而全面的论点,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 商品之间的本质关系: KENFOX 指出,尽管“安卓盒子”未在第 09 类商品中明确列出,但它们与指定产品密切相关。在功能和技术上,安卓盒子是一种微型计算机,属于现代消费者对“计算机设备”或“数字设备”的广义理解范围。 “计算机外围设备”的广义解释: KENFOX 强调,在定义“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围时,需要采用灵活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解释。安卓盒子具有连接和增强屏幕(电视)功能的能力,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外围设备,即使不属于鼠标或键盘等传统类别。 品牌认知度的“溢出效应”: KENFOX 认为,“MINIX”商标在安卓盒子领域已获得高度认可和消费者信任。这种成功产生了溢出效应,导致消费者倾向于将这种认知扩展到相关的技术产品——包括申请商标保护的第 09 类商品。 国际注册先例: “MINIX”商标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和欧洲国家等英语国家)的成功注册表明,该标志并非天生具有描述性,并且已获得显著性。这些国际先例是令人信服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在越南的保护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经过长达九年的上诉过程,KENFOX 坚持不懈且具有坚实法律基础的论点最终说服了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审查员。在对档案和补充证据进行全面重新评估后,审查员决定撤回此前的驳回决定,并批准授予“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 这项决定不仅标志着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越南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成功,也正式结束了长达近十年的充满挑战的法律旅程。 “MINIX”商标案不仅是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胜利,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先例,特别是对于最初被认为具有描述性的商标。 此次成功表明,通过深入了解市场认知和消费者行为,并提供与相关商品类别清晰且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据,企业完全可以克服最初的法律障碍。此外,在马德里体系下拥有坚实的国际注册组合也在增强商标显著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因此,“MINIX”案清楚地证明,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描述性并非绝对障碍,只要有适当的法律策略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Refusal on Absolute Grounds: KENFOX Successfully Helps Secure Protection for 4 International Trademarks in Vietnam Common Grounds for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What are they? “Fabrilcar” vs. “FABRICA” and “FABRIC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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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商标被驳回时的有效申诉策略及对国际投资者的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协助其客户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推翻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对“達仁堂”(Da Ren Tang)商标国际注册的初步驳回决定。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最初驳回该商标的决定已于2025年3月24日撤销,为该知名品牌的保护铺平了道路。 背景:商标因“混淆性近似”被驳回 2024年9月19日,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向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達仁堂”商标国际注册第1765517号发出了初步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与商标“同仁堂”(Tong Ren Tang)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该商标已在第35类类似服务上注册。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核心关切在于两者共享的“REN TANG”文字元素以及感知到的发音近似(/Da/Ren/Tang/ 对比 /Tong/Ren/Tang/)。 申诉策略:如何成功申诉驳回? KENFOX 重点关注以下关键论点,以申诉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初步驳回通知: 1. 商标属性的明显差异: 结构: KENFOX 证明,申请商标“達仁堂”(Da Ren Tang)采用线性、极简主义设计,其圆形徽章包含两个简单的几何符号,置于中文“达仁堂”字样旁边,形成水平布局。相比之下,引证商标“同仁堂”(TONG REN TANG)采用圆形布局,包含更复杂的龙纹、书法中文和拉丁文字等设计元素,给人一种艺术书法作品的印象。这种明显的视觉差异有助于降低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发音: 尽管共享“仁堂”(Ren Tang)组成部分,KENFOX 证明首个音节“達”(Da)和“同”(Tong)在发音、音素和语义领域上完全不同。商标名称“達仁堂”发音时与“同仁堂”产生截然不同的声音序列。这些音节的长度和发音完全不同,没有相似的元音或辅音,从而形成了清晰的听觉区分,有助于消费者在实践中轻松区分它们。 含义/内涵: 申请人的商标“Da Ren Tang”,虽然包含具有独立含义的汉字(“Da”意为“达到/获得”,“Ren”意为“仁慈/美德”,“Tang”意为“堂/馆”),但组合在一起时不传达统一或特殊的含义。类似地,“Tong Ren Tang”(其中“Tong”意为“相同/和谐”,“Ren”意为“仁慈”,“Tang”意为“堂/馆”)也缺乏特定的组合含义。虽然两者都共享传统中药堂号中常见的“Tang”元素,但它们的前缀(“Da”与“Tong”)在含义和内涵上存在根本差异,反映出独特的品牌标识。 KENFOX 强调,“達仁堂”这一名称源于一家拥有500多年历史的中国企业,体现了“达仁”的哲学。而“同仁堂”则传达了团结和普遍仁爱的形象。这两个名称,尽管在文化上相似,但却承载着独特的概念和品牌价值,不易混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长期共存和国际注册的证据: KENFOX 提供了真实的证据,表明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都拥有深厚的历史,分别超过500年和自1669年以来,并且长期以来以其独特的商号在市场上共存,没有引起消费者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KENFOX 还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国家列表,其中“达仁堂”和“同仁堂”商标均已获得合法认可和注册,包括中国、香港、台湾、菲律宾、新加坡、阿尔及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欧盟、法国等。这两个商标在众多国家,包括那些以严格审查程序而闻名的国家,均被接受注册,这明确证明了国际知识产权机构已认可这两个商标的独特性及其在全球市场共存的能力。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相关商品/服务的特殊性: 另一个关键论点是,药品和医疗制剂(第35类,与药品零售/批发服务相关)并非普通消费品。这些产品的消费者通常需要医生/医务人员/营养专家的处方或咨询,他们拥有专业知识来区分产品。因此,KENFOX 认为,该领域的混淆风险非常低 。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自身的判例: KENFOX 提供了具体的案例,其中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在审查答复后接受了具有相似结构或元素的商标注册,例如“Ding Tea”和“Din Tai Fung”(第43类, “Raysonic”和“Sonic”(第20类,以及“Potant”和“PONSTAN”(第5类)。这表明了适用法律的灵活性,并为接受“達仁堂”商标创造了先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对柬埔寨国际投资者的启示 本案的成功为面临柬埔寨商标驳回通知的国际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详细而全面的分析: 始终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属性进行彻底分析,包括外观、发音、含义和概念。 利用国际判例: 收集您的商标在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严格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家)已被保护并与引证商标共存的证据。 强调产品/服务的特殊性: 如果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专业性,请论证特定消费群体及其高区分能力,从而降低混淆的可能性。 参考当地判例: 研究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在类似案件中的先前决定,以基于现有判例构建论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推翻柬埔寨“達仁堂”商标注册的驳回,不仅仅是一次法律胜利。这清晰地证明了其专业能力、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深入理解以及灵活运用申诉策略的能力。 在日益激烈的品牌竞争和日益深入的跨文化商业互动中,保护一个商标——特别是具有传承价值的长期品牌——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敏锐的分析能力、战略思维和说服当局的能力。 本案向国际企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息:不要轻易接受驳回;相反,应将其视为证明您品牌独特性的机会。投资于结构完善的法律策略,因为它构成了品牌扩张的基础。最重要的是,选择合适的法律合作伙伴,以伴随您可持续地保护和发展知识产权资产。 未来,从“達仁堂”案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将继续为正在或将要在柬埔寨及其他新兴市场拓展业务的企业提供指导。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Letter of Consent for Trademarks Within Corporate Groups in Vietnam: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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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注册中同意函的运用:KENFOX如何协助客户克服商标驳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知识产权法》(IP Law)及其指导性法律文件,如第65/2023/ND-CP号议定和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均未包含任何规定表明“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LOC)可以自动消除商标之间的混淆风险或在提交此类文件时自动导致商标申请获得批准。这种同意函缺乏明确的法律机制,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使得审查过程难以预测且不一致,特别是在申请人已勤勉协商并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可能驳回商标申请,如果其认定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无论同意函是否存在。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同意函仅被视为一份参考文件,提供论证支持而非对审查结果具有决定性或法律约束力。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ATTURRA 对比 Altura 然而,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近期成功协助一位澳大利亚客户克服了IPVN发出的保护驳回通知。该驳回的理由是商标“ATTURRA”被认为与先前受保护的商标“ALTURA”构成混淆性近似。 为实现这一结果,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包括: 结构和呈现方式的差异: 商标“ATTURRA”由7个大写字母组成,“T”和“R”字母重复两次。相比之下,商标“Altura”由6个字母组成,仅首字母“A”大写,其余字母均为小写,且没有字符重复。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论证指出,这种差异产生了强烈的视觉效果,并降低了混淆风险。 发音差异: 商标“ATTURRA”的发音为/æt – tɜː– ra/,而商标“Altura”的发音为/ɔːl - tʃə – ra/。尽管两者均包含三个音节,但前两个音节完全不同,进一步强化了它们的清晰可区分性。 含义差异: “ATTURRA”是一个生造词,在任何词典或语言中均未出现,而“Altura”在某种外语中意为“高度”,因此对服务具有描述性。这种含义上的差异是帮助消费者轻松区分它们的关键因素。 服务的专业性质: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第42类服务均为与信息技术、计算机和软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设计服务,要求高度专业性。这些服务的用户是具有特定知识的个体,而非普通消费者。因此,他们在选择服务和提供商时会更加谨慎,从而降低具有清晰区别的商标之间发生混淆的可能性。 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同意书,籍此确认其不反对或不异议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KENFOX的有力论证,IPVN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了“ATTURRA”商标的保护接受通知。 主要启示 1. IPVN对同意函采取个案审查。 拥有同意函不足以 conclusively 地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也无法完全消除混淆的可能性或对IPVN产生授予保护的法律义务。 在审查过程中,IPVN仍将进行独立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两个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严重混淆或影响消费者权利。 这意味着同意函的存在仅是一个参考因素,并非强制性法律依据,不足以迫使IPVN授予申请商标保护。 2. 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重要、更具决定性的因素在于知识产权律师的分析能力和法律论证策略。 IPVN发出的驳回通知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严格评估标准发出的,其最终目标是防止市场中消费者可能出现的混淆。因此,同意函的价值主要在于表明善意。 要克服这一障碍,知识产权律师在保护客户利益方面的关键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深入的法律分析、关于商标结构、发音和含义的严谨论证(以澄清商标之间的实际显著性),以及对相关商品/服务的差异或专业性质的深刻分析,将有助于巩固这样的观点:尽管两个商标在某些方面可能相似,但这种相似性不足以产生显著的混淆风险,或者从整体上看它们是完全可区分的。 结论 在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由于缺乏关于同意函法律价值的具体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克服引证商标的障碍不能仅仅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善意。同意函虽然具有支持作用,但它仍然只是复杂法律图景的一部分,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严谨论证以及采用明智战略方法的能力,以克服IPVN的障碍,即便商标面临因与引证商标冲突而被驳回的风险。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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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审查程序:为何必须全程跟进以避免代价高昂的延误

越南的商标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以及作出准予注册或驳回的决定。整个审查过程通常需要 12 至 18 个月,但如遇异议或审查意见,该时间可能会延长。 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方位的代理服务,协助商标权利人密切跟进注册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各项程序依法、及时完成,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 1. 形式审查(约1个月) 在提交申请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在自申请日算起约一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已缴纳,且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审查内容包括:信息的准确性、商品/服务项目的适当分类(根据《尼斯分类》),以及商标样本是否符合基本标准(例如不得为纯粹描述性或通用性标志)。 若申请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之情形,IPVN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通常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修改(可申请一次延期)。  若申请符合所有形式要件,IPVN将签发《形式受理决定》。 2. 申请公告(在形式受理后约2个月)  一旦通过形式审查,商标申请将在两个月内刊登于《工业产权公报》。 此公告具有公示效力,允许第三方提出异议,若其认为所申请商标侵犯其合法权利。第三方可在公告日起五个月内提出异议。若五个月期限已过,仍可提交“第三方意见”供审查参考。 3. 实质审查(自公告日起约9至12个月,可能更长) IPVN将依据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审查商标是否具可注册性,主要包括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若商标符合所有实质审查要件,IPVN将发出《拟授予商标注册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用。缴费完成后,IPVN将正式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将商标登记入《国家工业产权登记簿》。 若IPVN认为存在驳回理由,将发出《拟驳回通知》,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及驳回理由。申请人自通知日期起有三个月期限可提交书面答复,内容可包括抗辩意见、证据材料或经修改的申请。此期限可申请延长一次。 4. 如果答复未获采纳,如何处理? 若申请人提交答复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坚持其异议,IPVN将正式签发**《拒绝决定》**。 [1]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一次申诉(内部申诉) 若收到《拒绝决定》,申请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IPVN提出第一次申诉(亦称为“一审申诉”或“内部申诉”). 申诉期限:应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该拒绝决定之日起90日内提出。 [2]向科技部(MOST)提出第二次申诉(外部申诉) 若IPVN在第一次申诉后仍维持其《拒绝决定》,或申请人对IPVN对第一次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申请人可向越南科技部(MOST)提出第二次申诉。科技部为IPVN的上级主管机关。 申诉期限:通常应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第一次申诉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 行政诉讼: 在申诉程序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选择不经全部行政申诉程序,或在行政申诉结果不满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对IPVN(或MOST)作出的拒绝决定或申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结语 商标注册不仅是品牌建设的基础,更是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核心商业资产的首要且最关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价值与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都进行严格把控和及时应对——从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到处理驳回及异议。即便是细微的疏忽或延误,也可能导致丧失保护、引发法律风险,甚至严重扰乱企业的发展战略。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致力于在整个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为您提供全程支持。我们不仅确保您的申请严格符合法规要求,更协助您主动应对各类潜在挑战,使您的商标保护流程更加高效、经济且稳健。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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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越南证明驰名商标地位:法律途径与实践洞见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抢注正日益成为在越南运营的国际企业面临的严峻法律挑战。许多全球品牌发现,当其商标被第三方抢先注册时,它们便陷入了不利境地,这不仅阻碍了商业运营,还侵蚀了品牌价值。在此背景下,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它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也是企业恢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关键解决方案。 然而,与许多对驰名商标采用形式注册制度的司法管辖区不同,越南的法律框架采取个案评估方法,并高度重视实际使用和市场知名度。这意味着,越南没有独立的驰名商标地位申请程序。相反,商标所有人必须主动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包括异议、宣告无效程序、诉讼或行政执法,以获得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或法院的官方认可。此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VNIPI)出具的“评估结论”在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作为品牌保护工作中的有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与实践 在越南现行法律体系下,为驰名商标争取保护面临着独特的挑战。根据**《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被定义为“在越南全境的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的商标”。原则上,有关驰名商标的信息应被录入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维护的“驰名商标名录”。然而在实践中,该名录尚未正式公布或得到IPVN的全面维护。因此,在越南,驰名商标地位的认定仍主要由争议驱动**,通常是在解决特定法律程序时产生。 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越南没有独立的驰名商标注册程序。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向IPVN提交申请,以仅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相反,驰名商标的权利是基于实际使用而非注册而确立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6(3)(a)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工业产权“基于使用而确立,独立于注册程序”。换言之,为了维护其权利,所有人在争议中或在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时,必须准备好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5条**提交充分的证据。 2.1. 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和越南法院获得商标的驰名地位 越南知识产权局和越南法院仅在商标纠纷中才会将某一商标视为驰名商标。 在商标审查或异议程序中,IPVN可以依职权援引在先的驰名商标,驳回与其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实践中,一旦IPVN认定在先商标驰名,就会阻止在后商标(例如,因驰名商标URGO而驳回“EUROGO”商标,或驳回与耐克“Swoosh”标识近似的图形商标)的注册。同样,当商标所有人提起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越南法院很少主动宣告商标的驰名地位;它们通常会寻求IPVN的意见。例如,在“Interbrand Group 诉 Interbrand JSC”一案中,原告的“INTERBRAND”商标未在越南注册,因此法院要求IPVN核实其知名度。在IPVN认定该商标具有知名度后,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希望在越南获得其商标的驰名认定,应考虑通过以下途径采取行动: (i) 提交针对第三人商标的异议/无效申请。 对于商标异议,IPVN会审查双方的论点和证据,随后就异议出具一份官方函件,该函件可在实质审查中作为参考,但并非正式决定。对于商标无效,IPVN也可在其决定中就该商标是否在越南驰名作出结论。 (ii) 在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中,对被控侵权人提起申请和/或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在法院或行政程序中主张商标的驰名地位以认定侵权行为。法院和行政机关通常会向IPVN提出请求,以征求后者关于驰名地位的意见。 2.2. 通过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的“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获得商标的驰名地位 在越南,知识产权执法的独有特点之一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请求之前,可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VNIPI,前身为“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 - VIPRI)提出申请,就第三方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寻求其“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如果VNIPI的“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大多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求都将获得越南执法机构的受理。 近期,VNIPI已开始受理商标所有人关于确认商标驰名地位的请求。我们近期曾协助喜力N.V.的全资子公司——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喜力亚太区处理了其在越南的一些商标纠纷。我们已成功通过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为某一商标获得了驰名地位的认定。 除了《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规定的所需文件外,一项先决条件是该商标必须已在越南注册。 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其价值何在? VNIPI的评估结论在越南可作为证据来源,但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实际作用至关重要。 VNIPI的评估结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它们被视为专家意见,而非最终判决。尽管如此,它们对越南执法机构具有高度影响力。越南的执法机构,如市场管理局、警察、海关和法院,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时,通常会依赖VNIPI的评估结论作为初步证据。我们鼓励权利人在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请求时附上VNIPI的有利评估结论。这能增强案件的说服力,并可能显著影响结果。VNIPI被公认为隶属于科技部的专业机构,这使其评估结果在执法机构眼中具有可信度。 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IPVN的审查员在商标异议或无效案件中会逐案考量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我们近期与IPVN审查员的讨论表明,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被视为一份“参考”文件,对将进行独立审查的IPVN审查员不具约束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尽管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认为某些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但IPVN的审查员仍会接受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并表示他们的观点不同。 在越南认定驰名地位的证据与文件要求 为了使商标在越南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必须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及相关指导方针提供实质性证据和文件。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规定,用于审查和评估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标准应从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中选取: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 通过购买、使用产品/服务或通过广告活动而知晓该商标的消费者数量。 流通范围: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流通的地理区域。 销售额和收入: 市场上的总收入或产品/服务的销售数量。 使用持续时间: 商标连续使用的期限。 声誉: 与该商标相关的产品/服务的广泛知名度。 国际保护: 商标在其中获得保护的国家数量。 国际认可: 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国家数量。 商业价值: 该商标的转让、许可或出资价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当局高度重视在越南境内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驰名地位时,有关在越南境内的销售、广告、分销网络、营销活动、越南媒体报道或消费者调查的数据都是极具价值的文件。 结论 在商标抢注日益增多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在越南确立和保护商标的驰名地位不仅是迫切的法律需求,也是国际企业的长期商业战略。尽管越南没有正式的驰名商标注册机制,但商标所有人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法律工具,例如异议程序、无效宣告、通过行政执法机构或法院诉讼处理侵权行为,以及寻求VNIPI的评估结论,从而在保护其合法权利方面增强自身地位。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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