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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保护“维格列汀”专利之旅的胜利

诺华股份公司(Novartis AG)系全球领先的制药企业,就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的关键活性成分“维格列汀”(Vildagliptin)享有专利权。在越南,该项具有开创性的发明受第5529号专利保护。不久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与正品相比价格明显更低的假冒产品,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诺华股份公司并未坐视不理。经大规模调查取证,事实真相浮出水面: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正遭受严重侵权。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凭借十五年就复杂知识产权争议与侵权事务向权利人提供咨询与代理的经验,现就两起涉及“维格列汀”的专利侵权案件予以解析:其一通过行政措施处理,其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本文旨在帮助专利权人识别其面临的挑战,并明确在越南有效执行与处置专利侵权所需采取的行动与策略。

将侵权人绳之以法

初步证据显示,Meyer-BPC 合资公司(“Meyer BPC 公司”)已违法将含有活性成分维格列汀的制剂“Meyerviliptin”投放市场。在为收集侵权证据而开展的大范围市场调查后,诺华股份公司已明确识别出实施专利侵权的相关主体。

为据此请求越南主管机关介入处理,诺华股份公司主动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VIPRI”)提交了专利侵权鉴定申请。VIPRI 在审查所提交文件的基础上出具鉴定结论,认为有充分依据确认对第5529号专利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成立。

在既有证据与 VIPRI 鉴定结论的有力支持下,诺华股份公司随即向越南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Inspectorate of the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MOST 监察机关”)提交材料,请求依法对 Meyer BPC 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MOST 监察机关之突击检查

知识产权监察机构(IIP)对 Meyer–BPC 公司总部实施了突击检查,查明该公司对诺华股份公司(Novartis AG)的专利权构成公然侵害。具体而言,该公司“生产制造”并投放以 “Meyerviliptin” 为商标的含有活性成分 Vildagliptin 的药品,侵害了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受保护的第 5529 号专利所涉“氮位取代的 2-氰基吡咯烷衍生物”的专利权。该等行为依据《知识产权法》第 126 条构成侵权,并已依照第 99/2013/NĐ-CP 号政府法令第 13 条第 5 款予以行政处罚。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数量为:Meyerviliptin 药品 324 盒;货值为:324 盒 × 120,000 越南盾/盒 = 38,880,000 越南盾(大写:叁仟捌佰捌拾捌万越南盾整)。其中:根据 Meyer–BPC 合资公司 2019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之第 237/2019/CV-LD 号报告记载 321 盒,另有 03 盒由检查组留存;单价依据 2019 年 9 月 30 日制作之检查笔录所载确定。

下面为法律文书体的中文译文(用语庄重、结构清晰,并保留专有名词与金额双重表述):

寻求公正八载:诺华股份公司专利侵权之诉胜诉

在另一宗案件中,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就诺华股份公司(Novartis AG)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开庭进行二审审理。该案历经一审与二审、持续八年,最终由专利权人获胜。依二审判决,法院裁定如下:

i责令被告 – Dat Vi Phu 制药股份公司(“Dat Vi Phu 公司”):

  • 销毁全部存库之“Vigorito”片剂(含维格列汀 Vildagliptin 50mg 的药品)及用于生产、销售该侵权产品的原料;
  • 向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撤回“Vigorito”片剂的注册编号;
  • 在《越南药学与化妆品杂志》(Vietnam Journal of Pharmacy and Cosmetics)刊载公开道歉与更正声明。

ii确认被告 Dat Vi Phu 公司侵害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受保护之第5529号专利权。

iii责令被告 Dat Vi Phu 公司:

  • 在《健康与生活》杂志(Health and Life Magazine)连续3期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刊登更正声明。

iv责令被告 Dat Vi Phu 公司向诺华股份公司赔偿:

  • 因在专利存续期间侵害第5529号专利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计500,000,000越南盾(大写:伍亿越南盾整);
  • 律师费/法律服务费计300,000,000越南盾(大写:叁亿越南盾整)。

结论

在医学领域,为研发突破性产品以造福社会所投入的资金以百万美元计,历经研究、测试与数十年不懈创新。每一项医药产品,皆凝结着智慧、汗水与心血,亦承载着对数以百万计患者生命的希望。

然而,这些智力劳动的成果屡遭赤裸裸的“窃取”——抄袭与专利侵权比比皆是。此等行为不仅构成对发明人和科研人员倾注心力之结晶的公然盗窃,亦属对其最大的不公,甚至可被视为对公共健康的“掠夺”。假冒产品存在质量与疗效风险,甚至可能对使用者构成严重健康危害。与此同时,专利侵权亦使专利权人蒙受重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品牌声誉受损以及消费者信任流失。

是以,无论侵权主体为个人抑或组织,专利侵权行为均不可容忍,且应予以强烈谴责。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对该类侵权持零容忍态度。基于此,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二元”执行机制,将行政与民事两种途径相结合。除可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人实施查处与制裁外,专利权人亦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其所遭受之损失。换言之,诺华股份公司(Novartis AG)完全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越南法院裁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围绕侵权线索的调查、证据的收集以及诉讼程序的启动,均将耗费专利权人大量时间、金钱与资源。故而,上述两起案件的维权历程,不仅是一场法律层面的斗争,亦是诺华股份公司为维护专利权人之合法权益、践行其对社会公众健康责任所展现的坚定决心之明证。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