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专利申请程序:面向中国企业的全面指南
I. 越南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专利布局的战略原则 (Vietnam’s Evolving IP Regime and Strategic Filing Principles)
越南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多层次的保护路径,涵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工业设计等多种权利类型。本指南由 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合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编制,系统阐述了越南专利申请的完整流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途径、保护类型、申请主体与客体的适格条件、分步骤的申请程序、审查与复审/申诉机制、官方费用结构以及实务层面的战略考量。
本指南专为外国企业,尤其是进入越南市场的中国企业量身定制,内容重点聚焦于越南现行的法律框架与最新审查实践。
II. 基础性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Foundational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1. 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 (Applicable IP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越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确立于《知识产权法》(2005年颁布,并分别于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其中2022年修订被视为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一次立法完善。该法律框架旨在与国际义务接轨,体现了越南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承诺。与此同时,越南亦是多项重要双边及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机制的缔约方,尤其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体系(商标)及海牙体系(工业设计),并已加入或签署若干包含高标准知识产权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在法律实施层面,具体的操作指引和程序性细则主要通过政府法令及部级通告予以明确。当前的核心规范文件为 第65/2023/ND-CP号法令(自2023年8月23日起生效),该法令用于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工业产权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关键规定(取代了第103/2006/ND-CP号法令及第105/2006/ND-CP号法令的部分内容)。就专利而言,该法令进一步完善并提升了PCT国家阶段申请程序、专利安全审查及涉密发明管理、电子证书制度,以及药品上市许可审批延误情形下的补偿机制。
在部级层面,与上述法令相配套的是 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自2023年11月30日起生效),该通告依据第65号法令,细化并规范了工业产权确立与保护的具体流程、操作模板及审查工作机制。
2.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职能及强制代理要求 (The Role of the NOIP/IP VIETNAM and Mandatory Representation)
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简称 IP VIETNAM 或 IPVN,原称 NOIP)隶属于越南科技部,是负责受理、审查并授予工业产权的中央主管机关。其位于河内的总部负责开展实质审查并签发权利证书。与此同时,IPVN 在胡志明市和岘港设有代表处,为南部及中部地区的申请人提供服务,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含 PCT 国家阶段申请)、办理形式审查及官费缴纳、处理权利变更登记与续展事项,以及提供申请人沟通与行政支持等服务;但专利的实质审查职能仍集中由河内总部统一行使。
对于未在越南设立住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申请人而言,通过越南注册的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全程办理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属于一项强制性的程序性要求。该本地代理制度并非单纯的行政形式,而是确保程序合规的关键保障。越南审查员在行政审查方面以严格著称,例如,申请人地址在不同文件中的任何细微不一致,均可能引发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简称 OA)。因此,依赖经验丰富的本地代理,对于确保申请文件全面符合越南特有的形式与程序要求、并妥善应对审查员对各类数据字段的严格核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性延误及由此产生的时间和成本风险。本地代理在处理越南专利制度中特有且合规要求极为严格的环节(例如不可延展的翻译期限)方面,发挥着核心枢纽作用。
若干关键程序期限须予以高度重视:PCT 国家阶段进入越南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实质审查请求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即发明专利为 42 个月,实用新型为 36 个月。鉴于实践中审查周期普遍较长,专利授权时间往往延长至 3–4 年,明显超过法定的 18 个月审查期限,因而在实务中有必要策略性地运用加速审查机制,例如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或援引境外审查结果以推进审查进程。此外,及时提交完整的越南文专利说明书译文属于不可协商的法定要求,其合规与否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具有实质性影响。
III.专利保护类型及其适格性标准 (Types of Patent Protection and Eligibility Criteria)
1.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及战略区分 (Invention Patent vs. Utility Solution: Scope, Term, and Strategic Differentiation)
越南针对技术解决方案提供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即发明专利(Patent for Invention)与实用新型专利(Patent for Utility Solution,通常在其他法域中对应于“实用新型”或“实用模型”制度).
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保护期为 20 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10 年。然而,一旦获准授权,两种专利在形式上的法律保护范围被视为相同,均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的专利权。
在实务层面,实用新型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一项极具价值的战略性“兜底”选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灵活地将最初以“发明专利”形式提交的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反之亦然。该灵活机制通常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相关技术方案未能满足发明专利所要求的较高“创造性”标准,但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所适用的较低门槛要求。在此情况下,通过转换申请类型,申请人可以依据“并非公知常识”的标准较为迅速地获得专利保护,而无需面对直接驳回的结果。该路径在越南的专利实务中已被多次成功运用。
与保护期限相对应的一项重要程序性差异,体现在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上:发明专利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42 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实用新型专利的该期限则缩短为 36 个月。这一更为紧迫的期限要求,意味着拟选择或可能转向实用新型保护路径的申请人(尤其是通过 PCT 途径进入越南的申请人)必须在专利申请生命周期的更早阶段即作出战略判断并准备相关文件。具体而言,对于在 31 个月进入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若选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仅有 5 个月的时间提交实质审查请求;而若为发明专利,则尚有 11 个月的缓冲期。这一差异对本地代理的反应速度和整体案件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2. 可专利性标准 (Patentability Criteria)
专利是否具备授予保护的适格性,主要取决于三项核心标准。其中,与“创造性”相关的要求在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表1:越南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之比较
| 比较要素 | 发明专利 (Patent for Invention) | 实用新型专利(Patent for Utility Solution) |
| 新颖性要求 | 绝对新颖性(全球范围) | 绝对新颖性(全球范围) |
| 创造性/发明性门槛 | 具备创造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 | 不属于公知常识(较低门槛) |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日起20年 | 自申请日起10年 |
| 实质审查请求期限 | 自最早优先权日/申请日起42个月 | 自最早优先权日/申请日起36个月 |
| 申请类型转换 | 允许(可转为实用新型,反之亦然) | 允许(可转为发明,反之亦然) |
[1] 新颖性(绝对新颖性)(Novelty (Absolute)): 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即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未曾以使用、书面披露或任何其他形式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众公开。对于仅限于负有保密义务之人知悉的有限披露情形,法律允许适用例外规定,不当然丧失新颖性。
[2] 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门槛)(Inventive Step (Non-Obvious Hurdle)): 就发明专利而言,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创造性进步,即基于优先权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亦非容易构思得到。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仅需证明该技术方案不属于公知常识即可。
[3] 工业实用性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均须具备工业实用性。这意味着相关发明能够应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制造,或者其作为发明主题的工艺方法能够被反复实施并获得稳定、可重复的技术效果。在越南的审查实践中,工业实用性的审查通常先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发明性)的评估进行。
关键规定:新颖性宽限期(Critical Provisions: Grace Period)
越南专利制度采用绝对新颖性原则(全球范围)。但与此同时,《越南知识产权法》亦承认若干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为降低因过早披露而导致新颖性受损的风险,越南法律设立了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知识产权法》第60条)。
现行法律仅就发明的新颖性规定了以下三类特定规则:
(i) 保密披露 (Confidential disclosure): 如某项发明仅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少数人所知悉,则该发明不被视为已向公众公开。
(ii) 12个月宽限期(一般规则)(12-month grace period (general rule)): 若发明由有权申请专利的主体本人,或由从其处获得发明信息的他人直接或间接披露,只要该发明在披露之日起 12个月内 在越南提交专利申请,则该披露不构成新颖性丧失。
(iii) 因主管机关错误或无资格申请人导致的披露 (Erroneous/unauthorized publication by the authority or an ineligible filer): 在以下情形中,发明不视为丧失新颖性:
- 因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公布工业产权申请或保护证书;或
- 因不具备申请资格之人提交并公开了相关申请而致使发明内容被公众知悉。
为适用《知识产权法》第60条第(3)款及第(4)款所规定的新颖性例外情形,申请人须提交与相关披露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以证实其符合例外适用条件(《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第16条第5款第(dd)项)。需要注意的是,该通告并未对可接受的证明文件类型作出穷尽性列举,而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证明披露的时间、内容及来源,以及越南专利申请确已在披露之日起12个月内提交的证据,以满足《知识产权法》第60条第(3)款和第(4)款的要求。
- 在实务操作中,建议中国专利申请人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 载明披露日期的披露文件副本,例如演示文稿、会议或发布会的录音/录像资料、网页截图等;
- 声明文件,用以明确有权申请专利的主体身份,并说明第三方(如适用)获取发明信息的方式与来源;以及
- 证明越南专利申请提交日期落在披露日起 12个月 内的相关文件。
实务案例说明 (A real-world example):
在一项真实案例中,一名来自泰国的专利申请人于越南提交了多件专利申请,但未主张其此前在印度尼西亚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越南知识产权局随后作出驳回决定,认定相关越南申请与此前已在印度尼西亚披露的技术方案并无实质区别。
具体而言,该泰国申请人共计在越南提交了 38 件系列专利申请,其中多件已收到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s, OA),以新颖性缺失为由予以驳回。审查机关认为,由于越南申请未主张印度尼西亚申请的优先权,而相关印度尼西亚申请的公开日在越南申请日之前,因此上述印度尼西亚申请的公开内容被依法视为现有技术,用以对抗越南申请的新颖性。
经与越南相关审查员沟通后获悉,在现有事实框架下,克服上述驳回理由具有相当难度。审查员明确援引了《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0条第3款和第4款,以及《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18.38条作为法律依据。
在审查实践中,曾探讨过一项理论上的应对策略,即由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印度尼西亚专利申请的公开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情形(例如在法律不允许的时间点提前公开),并进一步证明:若不存在该等程序性瑕疵,该申请的合法公开日期本应等于或晚于越南申请的提交日期。若该主张获得采信,则相关印度尼西亚申请的公开内容可能不被认定为《经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2023年)》第60条第4款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可能构成违法或不当公开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在所有法定文件及官方费用尚未依法提交齐备之前即予以公开;
- 在尚未满足特定程序性条件之前即予以公开(例如在发出受理通知之前,或在申请日起法定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前);
- 因其他程序性或行政性错误,导致申请被提前公开,早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开时间节点。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该泰国申请人最终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其遂决定放弃继续推进相关越南专利申请,相关申请因此在越南被视为撤回或失效。
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Excluded subject matter)
《越南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下列客体不属于可授予专利保护的范围: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智力活动、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计算机程序;信息的展示方式;仅具有审美特征的解决方案;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本质上属于生物学的生产过程;以及用于人类或动物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知识产权法》第59条第(1)至(7)款)。此外,凡违反社会道德或公共秩序,或损害国家国防与安全利益的技术方案,亦不予专利保护。
安全审查/首次申请要求 (Security control / first filing): 对于在越南境内完成、且涉及国防或安全敏感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必须首先在越南提出申请,或依法取得主管机关的事先许可(《知识产权法》第89a条)。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4条及其附件七具体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及受控技术领域清单;与此同时,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明确指出,凡违反第89a条规定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不符合形式要求而不予受理;并且,《知识产权法》第96条进一步规定,即使专利已获授权,亦可基于该等违法情形被宣告无效。
VI. 专利申请途径及申报要求 (Patent Application Avenues and Filing Requirements)
1. 专利申请途径 (Patent Application Avenues)
越南系多项国际条约的成员国,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多种可行的申请路径,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 国家(直接)申请 (National (Direct) Application):申请人可直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 IPVN)提交专利申请。外国申请人通常依据《巴黎公约》,在其此前于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 12个月 内主张优先权。若申请人在越南境内未设立住所或营业机构,则必须通过越南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办理国家直接申请,该本地代理要求对外国企业具有强制性。
- PCT 国家阶段进入(31个月期限)(PCT National Phase Entry (31-Month Deadline)):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成员国,越南允许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进入越南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31个月。申请人须在该期限届满前提交完整的越南文专利说明书译文,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原始文本及如有的修改文本)、附图中的全部文字内容以及摘要。上述翻译文件的按期提交属于不可延展的法定要求。
- 安全审查/首次申请要求(如适用)(Security control / first-filing (if applicable)): 对于在越南境内完成、且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敏感技术领域的发明,申请人须遵守《知识产权法》第89a条以及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4条及其附件七的规定,即:在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应当首先在越南提交申请,或以越南为原属国提交PCT申请,或依法取得主管机关的事先许可。
- 东盟及其他合作机制 (ASEAN and Other Treaties): 越南是**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的参与国。该机制允许申请人通过提交其他东盟成员国已完成的检索与审查结果,以加速越南专利申请的审查进程。中国申请人如在其他东盟国家(例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老挝、柬埔寨等)就同一发明提交了对应申请并已取得检索或审查结果,即可利用该等结果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ASPEC加速审查请求。
- 此外,越南目前还参与与**日本专利局(JPO)及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试点项目:
√ 与 JPO 的 PPH 第四阶段适用于 2025–2028年,每年受理 200件;
√ 与 KIPO 的 PPH 第四阶段同样适用于 2025–2028年,每年受理 100件。
因此,中国申请人可通过在日本或韩国提交对应专利申请,并在相关权利要求被 JPO 或 KIPO 认定为可授权后,向越南知识产权局就对应的越南申请提出 PPH 请求,以加速审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中越之间尚未建立 PPH 机制。
2. 申请要求:专利申请程序(分步骤说明)(Filing Requirements: Patent Application Procedure: Step-by-Step)
在越南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通常经历从准备与提交到审查与授权的多个阶段。下文按步骤梳理各阶段的关键要求及程序性期限,供申请人参考:
步骤1:申请文件准备 (Step 1: Preparation of Application Documents)
- 技术披露文件(说明书)(Technical Disclosure): 应准备越南文的专利说明书(越南语为法定申请语言)。说明书通常包括:对发明的充分、清楚且完整的描述;一项或多项用于界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必要的附图;以及简明摘要。 越南对国家直接申请不允许以外文先行提交 – 即提交时必须同时提交越南文说明书。(对于 PCT 国家阶段进入,则应在进入期限届满前将 PCT 申请文件译为越南文。)
- 申请人/发明人信息 (Applicant/Inventor Information):收集发明人及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等完整信息,以便填写申请表。信息的一致性至关重要 – 不同文件之间即便出现细微差异(例如地址拼写或格式不一致),亦可能触发形式审查补正或异议。
- 优先权文件 (Priority Documents):如通过《巴黎公约》主张外国优先权,应准备优先权申请的经认证副本。该文件须在越南申请日后 3个月内提交(不可延展),并应同时提交优先权文件首页的简要越南文译本,以便核对申请人等关键信息。
- 转让/权利承继文件(如适用) (Assignment Documents): 仅在以下情形需要提交转让或权利承继文件:越南申请的申请人与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或申请人为非发明人的自然人等情形。(对于 PCT 国家阶段进入,优先权文件通常由 WIPO 体系处理,因此国家阶段进入时一般无需另行提交优先权文件。)
- 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POA):外国申请人必须委任经 IPVN 注册的本地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师办理申请事务,通常需提交委托书(一般无需公证认证)。对于 PCT 国家阶段进入,如未在进入时一并提交,委托书须在优先权日起 34个月内补交(不可延展)。对于国家直接申请,若提交时缺少委托书,IPVN 通常会发出通知给予 2个月补交期限,并可一次性延长2个月。但为避免程序延误,实务上建议在提交申请时即一并递交委托书。
- 安全审查/安全许可(如适用)(Security Clearance (if applicable)):对在越南境内完成、涉及国防或安全敏感领域并由越南实体完成的发明,越南法律(2022年修订后)要求原则上应先在越南提交申请,以满足安全管制要求。该规定通常较少直接影响纯境外外国申请人,但对在越南设立研发中心或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具有重要合规意义 – 相关发明在进行任何境外申请之前,原则上应先履行越南国内申报/许可程序。
- 可选的检索评估(建议项) (Optional Search): 在提交申请前,可考虑进行新颖性/创造性检索。虽然非强制要求,但现有技术检索有助于预判可专利性,减少因明显缺陷而最终被驳回的申请,从而节省整体时间与成本。
步骤2:提交专利申请 (Step 2: Filing the Application)
- 提交地点与方式 (Where to File): 专利申请应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申请人可选择亲自递交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 IPVN 位于河内的总部,或其设在胡志明市、岘港等地的地区代表处。此外,申请人亦可通过 IPVN 的在线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申请。但需注意,在线提交须使用越南认可的数字证书及电子签名;并且,申请人仍须在在线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亲自向 IPVN 递交纸质原件并完成官方费用缴纳。若未在上述30日期限内提交纸质文件并缴纳费用,该电子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放弃。
- 申请文件构成 (Filing Requirements): 一件完整的专利申请通常包括以下文件:
专利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发明人信息,以及发明名称、国际专利分类(IPC)等基本事项); 越南文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附图); 摘要附图(如适用);委托书(如适用);官费缴纳凭证。
申请书中还应明确记载所主张的优先权信息(包括申请日、申请号及申请国家),并注明 IPC 分类号及摘要代表图。若上述信息缺失或填写不准确,IPVN 将代为指定或更正,但会收取相应费用。
- 受理与申请日确认 (Official Filing Receipt):在全部申请文件符合形式要求的情况下,IPVN 将给予专利申请申请日并分配申请号。
- 申请主体资格要求 (Prescribed Filer):需特别注意,未在越南境内设立住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公司或个人,不得自行直接提交专利申请,必须通过取得执业资格的越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办理。该本地代理将代表申请人负责与 IPVN 的全部官方往来与程序事项。
步骤3:形式审查(初步审查)(Step 3: Formality Examination)
专利申请提交后,将进入形式审查阶段。在该阶段,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和程序性要求,例如:申请表是否规范填写、签字是否齐备、分类是否正确、法定文件是否齐全等。
- 审查期限 (Duration):根据法律规定,形式审查应在自申请日起 1个月内完成。实践中,该阶段通常需要数周至数个月不等。对于 PCT 国家阶段进入的申请,由于多数案件在优先权日起第31个月进入国家阶段,如未提前特别请求,形式审查往往在约 第32个月左右启动并完成。
- 补正通知 (Deficiency Notices):如发现任何形式要件不符合(例如文件缺页、格式不当、委托书或官费缺失等),IPVN 将向申请人发出形式缺陷补正通知,明确列出需补正的事项。申请人通常被给予 2个月的期限进行补正;该期限可依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为 2个月。如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申请可能在形式审查阶段即被驳回。
- 受理决定及进入公开程序 (Acceptance and Publication Queue):若申请符合形式要件,或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IPVN 将作出正式受理决定,确认申请日,并将该申请列入公开程序。申请人将收到正式受理通知,自此起,申请的基本信息及内容将依法律规定向公众公开。
步骤4:专利申请的公开 (Step 4: Public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在形式审查完成后,越南专利申请将被刊登于《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以便第三方知悉该在审专利申请的存在:
- 公开时间 (Timing):对于国家直接申请(非 PCT),专利申请通常在自优先权日起第19个月初(如未主张优先权,则自申请日起计算)予以公开,实质上约为优先权日起 18个月左右,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若形式审查的正式受理决定作出时间晚于该节点,则公开时间为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对于 PCT 国家阶段进入的申请,由于其在国际阶段通常已公开,越南知识产权局一般会在国家阶段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公开。 - 提前公开 (Early Publication):申请人可在法定公开时间之前的任何时点请求提前公开。一经提出该请求,IPVN 将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或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公开该申请。提前公开不收取官方费用,在申请人希望尽早实现公开、进而确立临时保护效力时尤为有用。
- 临时保护权利 (Provisional Rights):自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申请人即享有临时保护。如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最终获得授权,专利权人可就他人在专利授权前的申请审理期间内、在知悉该已公开申请后对该发明进行商业实施的行为,依法主张合理补偿。这亦凸显了及时公开的实际价值——通过公开,相关公众和潜在竞争者即被正式告知申请人所主张的技术权利。
授权前异议程序(《知识产权法》第112条及第112a条)
(Pre-Grant Opposition Procedure (Article 112 and 112a))
如第三方认为某项在越南的专利申请可能与其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或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授予保护的法定条件,其可在该专利申请于《越南工业产权官方公报》公开后,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就是否授予专利权提交意见。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第三方就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表达意见,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i)异议;和/或(ii)第三方意见(观察)。
- 正式异议(Opposition):正式异议属于一项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在提供充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合法性提出挑战,并请求 IPVN 驳回专利权的授予。就专利而言,第三方可自该专利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公开之日起 9个月内,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向 IPVN 提出正式异议请求。
- 第三方意见/观察(Third-party Observation,非正式意见):第三方意见程序允许社会公众就正在审查中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向 IPVN 提交书面意见,供审查员在作出决定时参考。任何第三方均有权自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直至作出授权决定之前,就该发明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例如提交相关现有技术证据)向 IPVN 提交书面意见。换言之,即便因期限原因无法提出正式异议,第三方仍可通过第三方意见程序,就专利申请的可授权性表达意见。需要强调的是,第三方意见并不构成正式异议程序,而是作为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信息来源。
正式异议程序在 IPVN 的处理实践中被视为一项积极的法律程序,其性质类似于专利无效或行政申诉。IPVN 会将异议理由转送给申请人,并给予申请人 2个月的期限提交答辩意见和反驳材料。IPVN 有权促成当事双方进行直接沟通,并在完成审查后作出异议裁决;该裁决结果通常会与专利实质审查结论一并通知异议方。
正式异议制度的引入,从根本上改变了授权前阶段由“被动审查”向“可能存在实质对抗”的格局。申请人应当将专利申请的公开日视为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节点——不仅意味着公开本身,更意味着可能进入一段需要主动法律防御的关键时期。这要求申请人在短至 2个月的答辩期限内,迅速准备法律论证及配套证据,并将成功应对异议视为验证专利强度、为未来执法奠定基础的必要环节。
若异议所涉争议属于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IPVN 通常会要求异议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权属纠纷。如异议方在 2个月内向 IPVN 提交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IPVN 将中止该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随后,IPVN 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处理该专利申请。若异议方未在上述 2个月期限内提交法院受理证明,则该异议将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程序将继续推进.
步骤5:实质审查 (Step 5: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实质审查是专利申请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阶段,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审查员对发明是否具备可专利性进行全面评估,主要涵盖新颖性、创造性(发明性)及工业实用性等要件:
- 实质审查请求 (Request for Examination):越南专利制度要求申请人另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官费。该请求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 发明专利:自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 42个月内;
√ 实用新型专利:自最早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 36个月内。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在特殊情形下,如存在合理理由(通常理解为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该期限可被延长不超过6个月,但是否获准并无当然保证,且通常需要提交相应证据。为避免错过期限并加快审查进程,实务中普遍建议在提交申请时或不久之后即同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审查时限 (Exam Timeline): 根据法律规定,自实质审查启动之日起,IPVN 原则上应在 18个月内出具审查结论,具体起算点如下:
√ 如实质审查请求在申请公开前提出,则自公开日起算;或
√ 如实质审查请求在申请公开后提出,则自提出审查请求之日起算。
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积压等原因,专利实质审查周期往往显著延长,从申请提交到最终授权历时 3–5年甚至更长并不罕见。尽管 IPVN 近年来已采取增加审查员人数、优化工作分配等措施以提升审查效率,申请人仍应对较长的审查周期保持合理预期。
- 审查内容与重点 (Examination Process):审查员将在实质审查中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 可专利客体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部分客体依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保护的范围,例如:单纯的科学发现、数学方法、智力活动或游戏规则、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信息的展示方式、纯粹具有审美特征的设计、植物或动物品种,以及用于人类或动物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涉及上述内容的权利要求将被驳回。
√ 新颖性与创造性 (Novelty & Inventive Step):审查员将基于现有技术对发明进行比对。越南适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原则上要求发明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未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在特定条件下,对申请人自身披露可适用 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创造性要求该发明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门槛较低,仅需证明该技术方案并非“公知常识”或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案。
√ 工业实用性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发明须能够在任何产业或生产活动中制造或使用。该要件在多数情况下较易满足。
√ 发明单一性 (Unity of Invention): 如申请中包含多个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总发明构思的发明,审查员可能要求申请人将申请限缩为一项发明,并就其他发明另行提交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可在授权或最终驳回决定作出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 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审查员发现问题,IPVN 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亦称“审查报告”或“拟驳回通知”),列明具体异议或补正要求。常见问题包括:
√ 相对于特定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 权利要求不清楚或保护范围不当;
√ 权利要求包含不可专利内容;
√ 其他实质或形式性缺陷。
申请人须就该等意见提交全面的答复,包括法律论证、反驳意见和/或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 答复期限 (Response Deadline):对实质审查意见通知的法定答复期限为自 IPVN 通知之日起 3个月。
√ 期限延长 (Extensions):上述期限通常可申请再延长3个月。
√ 复审(重新审查) (Re-examination):如申请人成功回应并克服审查意见,IPVN 将对申请进行重新审查。复审期限一般为首次审查期限的 三分之二,通常在提交答复之日起 4至6个月内完成。
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经历一轮或多轮审查意见与答复,方能最终获得授权或作出最终驳回决定。
- 权利要求修改的战略运用与部分授权机制 (Strategic Claim Amendment and Partial Granting)
√ 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Amendment confined to original disclosure):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进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且明确公开的内容(《知识产权法》第115条)。《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列举并明确了10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相关修改或权利要求将被认定为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从而构成明确的驳回理由;若此类超范围内容已被授予专利权,亦可能成为专利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
√ 专利权的部分授权 (Partial granting of protection titles):《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118条引入了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改进,并已通过《第23号通告》予以具体化实施。该机制允许 IPVN 在权利要求集中部分权利要求已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先行就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授予专利权,而对仍存在争议或需进一步审查的权利要求继续处理。这一制度使申请人能够就具有核心商业价值的保护范围尽早取得可执行的专利权,而无需等待整个权利要求集全部符合授权条件。
实务提示 (Practice note):在进行符合原始公开范围的权利要求修改时,申请人可依据《第23号通告》的规定,合理引用境外专利检索或审查结果,以支持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并加快 IPVN 的审查进程.
- 加速审查机制 (Accelerated Examination):自 2023 年底起,越南正式引入利用境外检索与审查结果以加快专利审查的制度安排。《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明确规定,申请人可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提交对应境外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包括检索报告和/或已获准的权利要求),以请求对越南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相关境外申请应当来自被认可的专利审查机构(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欧洲专利局 EPO、日本专利局 JPO、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等),且至少应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具备可专利性。在此情形下,用于加速审查的越南权利要求必须与境外已获准的权利要求保持一致。
为适用该加速审查程序,申请人通常需提交以下文件:
√ 加速审查请求书;
√ 境外审查意见、检索报告或授权决定的副本及其越南文译本;
√ 被认定为可专利的权利要求及其越南文译本;
√ 为使越南权利要求与境外已授权权利要求保持一致而作出的相应修改文件(如适用).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IPVN 有权对该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处理,从而显著缩短审查周期。对于已在其他司法辖区取得专利授权的申请人而言,充分利用该加速审查路径,有助于将越南专利的整体授权周期从通常的 3–5 年大幅压缩。
步骤6:授权、公告及维持 (Step 6: Grant, Publication, and Maintenance)
- 拟授权通知 (Notice of Intention to Grant):如审查员认定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或已成功克服全部审查意见),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向申请人发出拟授予专利权通知(亦称“授权决定”或“保护接受决定”)。在该阶段,申请人须缴纳授权费及首年维持费(年费)。缴费期限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3个月,并可依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为 3个月。
- 授权与公告 (Grant and Publication):在完成上述费用缴纳后,IPVN 将签发专利证书(授权证书),并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公告该授权事项。专利随后被记载于国家工业产权登记簿。目前,越南已实行电子化专利证书制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便于专利权人及主管机关在线查询与核验专利信息。
- 专利期限与年费缴纳 (Patent Term & Annuities):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期为 20年,实用新型专利为 10年。为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权人须按年度缴纳年费(维持费)。首年年费在授权时一并缴纳(覆盖第1年);此后,各年度年费应在授权日周年日前按年缴纳。法律允许在到期后 6个月内补缴年费,但需支付滞纳金。如未在宽限期内缴纳年费,专利权将自年费到期之日起终止失效。
步骤7:驳回处理与申诉(复审程序)(Step 7: Handling Rejections and Appeals (Re-examination Process))
并非所有专利申请均能顺利获得授权。如申请人未能克服审查员提出的全部异议,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能作出驳回决定(拒绝授予专利权)。在此情形下,申请人仍可依法行使以下救济途径,对该决定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 向 IPVN 提出复审/申诉(第一审级) (Re-examination / Appeal to the IPVN):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90日内,向 IPVN 提交第一审级申诉请求。该程序本质上属于请求专利主管机关对其原决定进行重新审查。申诉文件中应包含针对驳回理由的法律论证、事实说明及/或相应的权利要求修改。IPVN 在审理后,可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或撤销该驳回决定的裁定。
- 向主管部委申诉(第二审级) (Appeal to Ministry (Second Instance)): 如 IPVN 作出的申诉决定未获申请人认可,或 IPVN 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诉作出决定,申请人可进一步向越南科技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OST)提起第二审级申诉。该申诉须在 30日内提出,起算点为 IPVN 作出申诉决定之日,或 IPVN 依法应作出决定期限届满之日。科技部将对案件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行政决定。
- 司法审查(行政诉讼)(Judicial Review): 申请人亦可在收到(或知悉)IPVN 驳回决定之日起 1年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依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116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越南《投诉法》明确允许当事人在行政申诉程序进行中的任何阶段直接向法院起诉,亦即申请人无需穷尽行政申诉途径即可提起诉讼,或可中途终止行政程序而转入司法途径。
截至 2025年,越南已批准设立位于河内和胡志明市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用于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与行政案件。待该等专门法院正式运行后,对 IPVN 决定的司法挑战,预计将由该等法院受理(取代以往向河内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的传统做法)。最终,法院可裁定维持或撤销/变更 IPVN 的驳回决定。 - 期限与实务考量 (Timeline and Practice):尽管法律对各级机关处理申诉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IPVN 原则上应在数个月内审结第一审级申诉),但在实践中,相关程序往往耗时更长。因此,许多申请人倾向于在审查阶段即与审查员保持积极沟通,力求在作出正式驳回决定前解决问题。另需注意的是,在作出最终驳回决定后,原则上不得再自行修改权利要求(即便是限缩性修改),除非通过申诉程序提出。因此,申诉程序往往成为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论证或补充证据的关键机会。鉴于程序和法律复杂性,聘请具备丰富经验的本地专利代理师或律师对于成功应对驳回与申诉具有决定性意义。
主要程序期限一览 (Timelines at a glance)
下表汇总了越南专利申请过程中各关键阶段的法定期限与时间节点:
| 阶段 | 期限/时限 |
| 主张外国优先权(《巴黎公约》)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 12个月内 提交 |
| PCT 国家阶段进入 | 自国际申请日/最早优先权日起 31个月内 |
| 形式审查补正答复 | 自通知之日起 2个月;可延长一次 |
| 专利申请公开 | 自优先权日起 第19个月,或自受理决定作出之日起 2个月(以较晚者为准);可申请提前公开 |
|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自最早优先权日起:42个月(发明专利)或 36个月(实用新型) |
| 实质审查期限 | 自公开日或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 18个月内出具审查结论 |
| 实质审查意见答复 | 自通知之日起 3个月;可延长一次 |
| 授权前异议期限 | 自专利申请公开之日起 9个月 |
| 授权费缴纳 | 自拟授权通知之日起 3个月 |
| 年费(维持费) | 自授权后每年缴纳(首年在授权时缴纳) |
V. 费用与成本 (Fees and Costs)
与许多司法辖区相比,越南的专利费用总体处于中等水平。相关官方费用由越南财政部统一规定,并须以越南盾(VND)缴纳。为便于理解与对比,下文将以美元(USD)金额列示与官方费用(以越南盾计)相对应的参考数额。
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要官方费用包括:
| Filing a patent/utility solution application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Filing an application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14.70 |
|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8.00 | |
| – for each specification page in excess of six (if any) | 0.40 | |
| 2 | Claiming each priority right | 26.70 |
| 3 | Classification of invention for IPC (if any) | 4.50 |
| 4 | Public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 5.40 |
| – for each additional figure from 2nd one | 2.70 | |
|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Request of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including search fee)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58.60 |
|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58.60 | |
| – for each specification page in excess of six (if any) | 1.50 | |
| Granting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Grant of Patent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16.20 |
|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4.50 | |
| – for each drawing in excess of one | 2.70 | |
| – for each specification page in excess of six | 0.50 | |
| 2 | 1st year annuity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it is required to be paid at granting) | 17.80 |
|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17.80 | |
| Office Action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Interview with examiner | No official fee |
| 1 | Reporting Office Action/Allowance of application | No official fee |
| 3 | Response to an Office Action – for formality examination – f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 No official fee No official fee |
| 4 |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erm for filing a response | 5.40 |
| Recordal / Amendment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Change of name or address of applicant(s)│ inventor(s)│IP agent with publication | 12.50 |
| 2 | Amendment to specification, claims or drawings | 12.50 |
| 3 | Amendment or change of name or address of patentee with the publication of one drawing | 17.90 |
| Licensing/Assignment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Assignment of a pending patent application | 12.50 |
| 2 | Assignment of a patent certificate | 21 |
| 3 | Registration of a license of a patent certificate | 26.40 |
| Annuities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2nd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35.50 17.80 |
| 2 | 3rd or 4th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44.40 26.70 |
| 3 | 5th or 6th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57.70 40.00 |
| 4 | 7th or 8th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75.50 57.70 |
| 5 | 9th or 10th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102.10 84.40 |
| 6 | 11th or 13th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133.20 115.40 |
| 7 | 14th or 16th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168.70 151 |
| 8 | 17th or 20th year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208.70 190.90 |
| 9 | Surcharge for annuity in 6-month grace period (per each independent claim, for each month overdue) | 0.50 |
| Opposition / Appeal / Invalidation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Filing an opposition for the first independent claim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24.50 24.50
|
| 2 | Filing a patent appeal | 26.70 |
| 3 | Filing a patent cancellation request | 20.90 |
| 4 | Filing a patent invalidation request | 30.20 |
| Converting / Dividing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Filing a request for convert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into a utility solution application and vice versa – for each further drawing for publication of the converted application | 12.10 2.70 |
| 2 | Filing a divisional application from Vietnamese parent patent for the 1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for each specification page in excess of six (if any) | 78.70
66.60 1.90 |
| Others | ||
| No. | Items of work | Official fees (USD) |
| 1 | Obtaining a duplicate of patent certificate | 10.80 |
| 2 | Obtaining a certified copy of any documents | N/A |
| 3 | Obtaining a certified priority document | N/A |
| 4 | Request for expedited examination | N/A |
| 5 | Request for examination according to PPH program | N/A |
| Narrowing of scope of protection for the first independent claim – for each further independent claim (if any) | 42.80 32 | |
VI.申请人的战略考量 (Strategic Considerations for Applicants)
在制定越南专利申请与布局策略时,申请人可重点关注以下实务建议与操作思路:
- 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的选择 (Choosing Patent vs. Utility Solution):如相关技术方案属于基础性创新,具备显著的创造性水平,选择发明专利有助于获得最长达20年的保护期限,从而实现最大化保护。反之,若该技术方案属于渐进式改进,或在创造性判断上可能难以满足发明专利的较高标准,则实用新型专利往往更易获得授权,尽管其保护期限相对较短(10年)。在审查实践中,越南审查员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适用相对较低的判断门槛。此外,申请人亦可先以发明专利形式提交申请,在遭遇创造性异议时,再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以确保获得一定程度的专利保护。
- 专利与外观设计的组合保护 (Combining Patent and Design Protection):专利保护与外观设计保护并非互斥关系。若产品同时具备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及独特的外观设计,建议同时申请专利和工业设计保护。前者侧重于技术方案本身,后者侧重于产品外观形态,两者相结合可形成更为全面的权利屏障,尤其有助于防范仿冒者在复制外观而未完全复制内部技术结构的情形。
- 利用 PCT 路径进行国际布局 (Use of PCT for International Strategy): 中国企业在拓展越南及其他海外市场时,通常会选择通过 PCT 途径进行集中布局。PCT 申请为进入越南国家阶段提供了 31个月 的决策窗口,有利于申请人在评估市场前景与商业价值后再决定是否进入越南。但需特别注意,应预留充足时间和资源完成高质量的越南文翻译,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越南不允许逾期进入国家阶段或逾期提交译文。如越南属于核心目标市场,则可考虑直接进行国家申请,或提前进入国家阶段,并同步请求提前公开及实质审查,以显示市场投入决心并可能加快授权进程。
- 尽早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Early Request for Examination):除非出于延后成本支出的考虑,一般不建议等到 42个月期限届满前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或在法定期限内的任何时间提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从而促使 IPVN 在申请公开后尽快启动实质审查,缩短整体审理周期。对于商业上较为重要的专利,建议尽早提出审查请求,并提前缴纳相关官费,以避免错过期限并降低程序性风险。
- 通过境外审查结果加速审查(PPH)(Accelerating via Foreign Results (PPH)):充分利用其他司法辖区已完成的审查工作。如同一发明已在中国、日本、欧洲或美国等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可依据越南现行制度提交相应的境外审查结果以请求加速越南审查。需确保越南权利要求已修改并与境外已获准的权利要求完全一致,随后向 IPVN 提交使用境外审查结果的申请。尽管 IPVN 仍将进行独立审查,但在实践中通常会加快进度,且可能直接采纳已被可信赖的境外专利局认定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权利要求。越南亦参与若干**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例如与日本专利局 JPO),申请人应核查其案件是否符合相关 PPH 项目的适用条件。
- 多项发明的分案申请安排 (Divisionals for Multiple Inventions):越南法律要求一件专利申请须符合发明单一性原则。如申请包含多个彼此独立的发明,审查员将要求分案处理。申请人应提前规划潜在的分案申请,并在授权前或收到单一性异议后的答复期限内及时提交分案申请,以保留原始优先权日。实务上的一项策略是,在初始申请文件中合理组织技术方案,设置分组或备用实施方案,以便在需要时顺利拆分为分案申请。
- 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的应对 (Responding to Office Actions):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实质审查意见通常为 3个月)。如确有需要,可申请一次延期,但过度拖延将影响审查进度并增加被视为撤回的风险。鉴于越南审查员对形式细节的严格把关,应确保越南文译文准确无误,且所有形式要件(姓名、地址、书目数据等)在各文件中保持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形式性异议。
应与专利代理人密切配合,系统梳理审查员提出的异议,并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与技术论证说明本发明与引证现有技术之间的实质差异,以及其符合可专利性要件的理由。提交结构清晰的越南文答复(必要时辅以证据、专家意见、对比表或实验数据)有助于克服异议。论证中应避免使用诸如“约”“优选地”等含糊表述,并对技术特征作出明确限定。
- 权利要求的修改 (Amend the claims):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以澄清歧义并突出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征。申请人可通过限缩性修改克服审查异议;在审查过程中不得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若被指出缺乏发明单一性,应删除无关权利要求或及时提交分案申请。
- 利用境外检索与审查报告 (Utilise foreign search results):提交其他专利局(如 USPTO、EPO、JPO、CNIPA 等)出具的检索报告或审查结论,尤其是在该发明已获授权的情况下。IPVN 在实践中通常会参考境外结果;如越南权利要求已调整以与境外已授权权利要求保持一致,亦可能适用加速审查。
- 请求面谈或听证 (Request interviews or hearings):与审查员进行沟通有助于澄清理解偏差并加快问题解决。越南法律允许申请人与审查员就审查异议进行会谈或听证。
- 申诉还是重新申请 (Appeals vs. Refiling):如遭遇最终驳回,应评估通过申诉获得成功的可能性。申诉程序可能耗时较长,但若发明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且异议有望通过更高层级审查被克服,申诉可能值得考虑。作为替代方案,在时间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提交一件经调整权利要求或补充数据的新申请亦可能可行(前提是相关披露未过早公开)。不同案件情形差异较大,建议在作出选择(申诉、重新申请,或在条件允许时转换为实用新型)前,咨询越南本地专利律师或代理机构以确定最优路径。
- 新颖性宽限期的运用 (Use of Grace Period):越南对由申请人本人披露(或从申请人处获得信息而披露)的情形设有 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如发明在申请日前一年内被不慎披露(例如在展会展示或公开出版物中披露),申请人仍可在该披露日起 12个月内在越南提交专利申请,而该披露原则上不构成新颖性障碍。必要时,申请人应准备并提交证据,证明相关披露符合宽限期适用的法定情形。
- 外观设计申请策略 (Design Application Strategy):就工业设计而言,建议在一件申请中同时覆盖多个设计变体,以实现更全面的保护。越南允许将一组具有相同基本设计特征的相似设计(例如在图案、线条或细微形状上的变化)纳入同一申请中。这一做法具有成本效益,且可有效覆盖通过细微改动外观进行仿制的产品。鉴于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外观设计应尽早提交 – 即便是轻微差异亦可能形成独立的设计权,从而阻止他人取得相近设计的注册。在时尚、家具、电子产品等高度依赖外观的行业中,越南外观设计专利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商业资产。
- 电子申报与状态监测 (Digital Filing and Monitoring): 可充分利用 IPVN 的电子申报与电子缴费系统以提高效率,但务必注意按期补交所需的纸质文件。申请提交后,可通过 IPVN 的**工业产权数字图书馆(IPLib)**查询申请与授权信息。然而,该数据库的更新可能存在滞后;如需更及时的状态反馈,本地代理通常可直接向 IPVN 查询并获取最新进展。
- 执法与商业化规划 (Plan for enforcement and commercialisation):专利授权后,应在商业合同、许可协议及技术转让文件中进行权利登记与规范使用,并持续监测市场中的潜在侵权行为,适时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行使权利。需注意的是,在越南,专利侵权不适用刑事救济。
- 关键政府机构 (Key Government Bodies):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是负责专利与外观设计申请(审查、授权与公告)的核心机构,同时亦处理授权后的事项,如权利转让、许可备案及无效请求。越南科技部(MOST)对 IPVN 行使监督职能,并作为专利事务中的第二审级行政申诉机关。在执法层面,人民法院、监察机构、海关及市场监管部门亦可能参与,但就申请程序而言,IPVN 是主要对口机关。申请人应始终通过经注册的越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与沟通事宜;该等代理在应对越南特有的程序与语言要求方面不可或缺。
结论 (Conlusion)
在越南获得专利保护,需要系统性地应对多个关键环节,包括:选择合适的申请途径,严格满足形式与实质审查要求,在紧迫的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审查意见,按期缴纳官方费用及年费,并对可能出现的申诉与后续执法提前做好规划。充分的前期准备、尽早提交申请、合理利用国际检索与审查结果,以及依托经验丰富的本地代理,均是成功取得专利权的关键因素。
准确理解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之间在保护期限、创造性门槛及审查策略方面的差异,有助于申请人将不同类型的技术成果匹配至最为合适的保护路径。通过全面把握上述流程与实务要点,中国企业及其他外国投资者能够更有效地在越南保护其技术创新成果。
随着近年一系列立法改革的推进,越南的知识产权制度已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接轨,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提供了稳固的法律保护基础。然而,专利保护的成功仍高度依赖于对程序性规则的严格遵循,以及对各类制度工具的战略性运用。在周密规划与本地专业支持的配合下,于越南取得专利保护不仅可行,而且将成为企业在这一快速增长市场中拓展业务、巩固竞争优势的一项高价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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