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00件美国专利申请遭终止 – 跨境合规危机与应汲取的教训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发现通过跨境“中介”模式办理的申请存在严重申报违规后,已对近1,000件专利申请的程序予以终止。该事件起因于发现某美国机构在提交文件时使用了注册执业人员及/或申请人的未经授权电子签名,从而促使USPTO针对涉案申请组合集中发布责令说明令(Show-Cause Orders)。
该法律丑闻的核心在于对诚信原则的根本性背离:美国律师仅作为“便捷签字人”(signatory of convenience),未与最终客户进行直接沟通与实质性参与,亦未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与签署授权进行核验。
其结果是,近1,000件专利申请因程序瑕疵被程序性否决/失效(procedurally invalidated),涉案美国律师受到公开训诫(public reprimand),而长期存在的“境内撰写—美国签署”模式亦因此进入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USPTO实际上正在终结“低成本签字外包”时代。无论中国还是越南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均应尽快转向透明的合作架构:确保美国律师在客户沟通中实质参与,对签名及关键提交事项进行独立核验,开展系统性利益冲突检索(conflict screening),并对申请的准备与提交实施真实的监督与质量控制,以保障法律合规、程序完整性并实现对客户的风险缓释。
I. 背景
2022-2023年期间,AlphaTech(中国)(为便于说明,本文已作匿名处理)加速推进其全球专利布局战略。在约18个月内,该公司在美国提交了近1,000件专利申请,其中绝大多数通过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PCT national phase)。
AlphaTech授权:
- 由**B代理机构(中国)负责管理并统筹相关申请审查(prosecution)事宜;
- B代理机构继而与C代理机构(美国)**合作,代表其向USPTO提交并推进上述申请的审查程序。
鉴于申请数量巨大、期限高度压缩以及以成本为导向的服务安排,C代理机构内部采用了一种被视为“优化工作流”的模式。在该结构下:实质性撰写、文件准备及客户沟通几乎全部在中国完成;美国执业人员仅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提交时附加其电子签名。
该“境内准备—美国签署”模式旨在最大化效率并最小化成本。然而,其实质效果是将美国律师/代理人的角色弱化为名义签字人,而非作为一名对案件独立负责、并进行实质性监督、核验与作出专业判断的执业人员。
在当时,此类安排被认为具有商业可行性;但从事后回看,它在监管合规、签名真实性核验、执业监督与职业伦理责任等方面暴露出重大脆弱性 – 这些风险随后进 – 步演化并凝结为系统性后果。
II. 违规行为 – 电子签名的不当使用
在提交过程中,C代理机构的一名员工 – 其并非注册专利执业人员 – 使用某美国注册专利律师的电子签名账户提交了专利申请文件、授权委托书(Powers of Attorney)以及审查意见答复(Responses to Office Actions)。
案卷登记的执业人员并未亲自登录USPTO系统,亦未对每 – 份提交文件逐件进行独立审查。
根据USPTO相关规定,注册执业人员的电子签名构成其个人的专业确认与承诺。该签名不得被委托给、或由不具备在USPTO执业资格的个人使用。该签名代表执业人员对提交行为以及对适用的职业伦理与程序规范之遵守承担独立责任。
USPTO通过内部合规审查及对系统访问日志的分析发现异常后,随即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USPTO针对近1,000件专利申请发出责令说明令(Show Cause Order),要求就以下事项作出正式说明:实际由谁提交了相关申请;案卷登记的执业人员是否行使了真实有效的监督控制;所提交文件在程序上是否有效且是否获得适当授权。
争点已不再是发明是否具备可专利性。争点转而成为程序完整性与执业人员责任问题。
III. “补救阶段” – 更换新的美国代理律师
随着C代理机构的公信力持续下滑,B代理机构(中国)另行聘请了一名美国专利律师(下称D律师)以应对危机。
D律师的任务包括:在USPTO建立新的代理关系;答复责令说明令(Show Cause Order);并说服USPTO相关专利申请应当继续保持有效性。
D律师采取的处理方式:
B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D律师发送:- 份预先起草的说明文件、申请人声明,以及载有扫描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D律师:
- 未与AlphaTech建立直接沟通;
- 未独立核验相关签名是否由有权代表公司签署;
- 未要求进行身份认证或提供任何支持性核验材料;
- 未就该大规模申请组合开展全面的利益冲突审查(conflict-of-interest review)。
其仅进行了粗略审查,随即签署并向USPTO提交了答复文件。从纯粹的操作角度看,此举或许显得高效;但从监管与合规角度看,它进一步暴露出在独立专业监督、签名真实性核验、客户沟通与冲突管理方面的缺陷。
原本始于电子签名不当使用的问题,至此已演化为更广泛的审查焦点:美国代理律师是否真正履行了实质性专业责任,抑或仅作为缺乏独立控制的形式中介而存在。
IV. USPTO如何评估该事项?
USPTO并未将审查范围局限于书面答复的内容本身,而是对D律师的整体执业行为过程进行了全面评估。
USPTO认定存在三项严重缺陷。
[i] 缺乏实质性监督:D律师无法证明所提交签名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已向客户充分告知相关程序风险;亦无法证明其对代理事项行使了真实有效的监督控制。
根据《联邦法规》第37编(37 C.F.R.)第11部分(USPTO职业行为规则,USPTO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注册执业人员对以其签名提交的文件承担个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胜任能力、勤勉义务、诚信披露(candor)与监督义务。
[ii] 未与实际客户直接沟通:在整个过程中,所有沟通均仅通过B代理机构进行,D律师未向最终申请人AlphaTech发出任何直接通知或说明。
依据美国职业责任规范,律师必须确保客户对重大进展保持合理知情,尤其当该等进展涉及可能导致大规模程序性终止的风险时,更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iii] 利益冲突审查不足:调查进一步显示,D律师至少出现两起**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情形:
- 其一,在约八个月间隔内,D律师代表两名不同申请人提交了同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尽管较早的申请已获授权,其在提交后案时仍未识别该重复。
- 其二,情节更为严重:D律师在同一天为两个不同申请人提交了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
上述两起重复情形均由USPTO审查员首先发现,而非D律师自行识别。D律师解释称,由于案件数量庞大,其主要依赖记忆处理,未采用系统化的冲突检索机制或专业的冲突管理软件。
USPTO将该问题定性为冲突管理的系统性失灵,而非个别疏忽。
V. 后果
2024年10月,USPTO认定不存在足以补救初始违规行为的依据,因此对近1,000件专利申请全部作出**终止(terminated)**处理。
2026年2月,USPTO完成了针对D律师的纪律调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所施加的纪律处分形式为公开训诫(public reprimand)。
强制性整改措施包括:启用利益冲突检索软件;建立签名核验机制;并要求所有与客户有关的重大沟通均须将D律师列入抄送(cc’d)。
结论
USPTO对申请实施的大规模终止,并非孤立的技术性差错;其本质是跨境合规治理中的系统性失灵。对于越南与中国的个人及企业而言,在美国寻求专利保护时,本案构成一记明确警示:一旦将信任错误地寄托于缺乏专业标准的运作模式,知识产权资产将呈现出高度脆弱性。
回溯导致该法律灾难的因果链条,可以清晰识别出一套“似曾相识”的机制:追求数量的压力 + 低服务费,最终引发“撰写”与“签署/提交”阶段之间的责任被极端割裂。在缺乏与客户的直接沟通、缺少结构化的冲突检索机制、以及对签名真实性控制弱化的情况下,代理机构事实上把自己 – 连同客户 – 置于与监管机关的正面冲突之中。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下列核心原则从未改变:
- 签名 = 个人责任:不存在所谓“无害的代签”或“替他人签署而不承担责任”的概念。
- 代理 = 独立的专业义务:律师必须对提交内容进行亲自评估并承担责任,而非沦为第三方的工具或形式通道。
- 合规 = 申请存续的前提条件:合规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可能导致申请人权利被即时剥夺。
随着USPTO持续强化监督与执法机制,法律“灰色地带”正在加速收缩。当美国律师不再被视为“签名承包商”,而被定位为承担独立责任的专业主体时,国际合作的整体架构就必须进行根本性重塑。
专利代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高阶法律服务,而非低成本的工业化流水作业。对跨境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强化合规并提升服务的实质质量,不仅是职业伦理要求,更是实现可持续执业的基本准则。为以稳固且法律上安全的方式保护专利资产,申请人必须在保护价值链的每一个环节,要求透明化运作并确保责任承担清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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