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大麻药品的专利化:授权予还是驳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许多发达国家,含有大麻提取活性成分的药品正在开创一个从癫痫、慢性疼痛到癌症辅助治疗的新纪元。该领域的发明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不断获得专利授权。在全球对医用大麻的看法发生深刻转变的背景下,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在越南应运而生:为何一种在世界多地被视为医学创新的趋势,却因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1条所规定的“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而受阻?越南的法律体系是否有其特殊理由来如此严格地解释和适用该条款?这又将对本国制药业的未来产生何种影响? **肯福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就越南现行法规提供深度分析,并就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事宜提供相关建议。 法律依据 要理解为什么在越南,含有大麻成分的药物发明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就需要分析两部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法律:(i)关于麻醉品管制的专项法律,以及(ii)《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总括性原则。 麻醉品管制专项法律:大麻作为医学中被绝对禁止的物质 越南法律通过以《禁毒法》(Law on Drug Prevention and Control)及第57/2022/NĐ-CP号法令为核心的严格框架,确立了坚决而明确的立场。根据第57号法令,大麻(包括植株、叶、花和树脂)及其主要活性成分Delta-9-四氢大麻酚(THC)被归类于附件一——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名录。 附件一的定义明确指出,这些物质是“在医学和社会生活中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绝对禁止在医学中使用”这一短语具有关键的法律意义。它为任何含有此类物质的药品的研发、上市许可和商业化设立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项规定不存在任何解释空间。它确认了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物质在越南不具备任何公认的治疗价值。因此,含有这些成分的药品在法律上(de jure)即为非法,不能获得流通许可、开具处方或在任何医疗机构中使用。 与此同时,授予专利的目的在于赋予所有者商业开发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产品无法被合法地商业化,为其授予专利将变得毫无意义,并会造成一种法律矛盾:国家一方面禁止某种物质,另一方面又授予他人开发含有该物质产品的专有权。这构成了一个无法成立的法律悖论。 《知识产权法》的总括性原则 知识产权法》第8.1条规定,国家“对有违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客体不予保护”。 此项规定并非模糊不清。“公共秩序”应被理解为对国家整个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和尊重。鉴于麻醉品相关法律已绝对禁止在医疗中使用大麻,那么为含大麻成分的药品授予专利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此举不仅会削弱麻醉品管制法律的效力,更可能被视为间接合法化一种违禁物质,与国家数十年来一贯的公共政策和努力背道而驰。 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知识产权法(旨在鼓励创新)与麻醉品管制法(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两大目标的直接且不可调和的冲突。 “社会道德”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吗? 应如何解释“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概念才能最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一名患有耐药性癫痫的病童,通过大麻提取药物得以救治,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吗?或者,拒绝给予患者接触潜在新疗法的机会,这本身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法律必须明确区分以娱乐为目的的大麻滥用(危害社会)和在医学中为救治生命而严格受控的大麻素使用。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会剥夺医药领域核心的人文价值。“社会道德”的本质应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而科学正是实现这一使命的工具。 科学与经济落后的代价 当世界各地的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例如在美国、日本和欧洲)正从大麻中创造大量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时,越南却依然置身事外。这项甚至延伸至受控研究领域的绝对禁令,正在知识和技术上造成一个巨大的空白。我们正在丧失以下机会:(i) 基于此潜在药用资源,开发新的“越南制造”的药品;(ii) 为医疗和工业用途建立一个种植工业大麻的高科技农业部门,从而创造经济价值和就业机会;以及 (iii) 在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吸引外国投资。 专利的目的:旨在孕育未来,还是仅为反映当下? 专利不仅是为已获准流通的产品提供保护;它更是一项保护未来投资的承诺。一家制药公司或许愿意投入数百万美元进行严格的临床试验,以证明一种新型大麻衍生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然而,他们只有在确知其发明一旦成功便会受到保护时,才会这样做。 从一开始就拒绝授予专利,会扑灭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动力。这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没有专利保护,就没有人会投资进行研究;而没有研究,就没有科学数据来说服立法者修订法规。 建议——为越南制定一项审慎且可行的路线图 在社会安全与发展机遇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越南不必维持僵硬立场或实施突兀变革,而是可以构建一个分阶段、有管控、并以科学为基础的路线图。 1. 近期建议:为科学研究建立“沙盒”(试点监管框架): 第一步,也是最稳妥的一步,是为医用大麻研究创设一个特殊的法律通道(即“沙盒”式的受控试验机制)。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 目标: 收集关于大麻素对越南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越南本土”科学数据,并评估适合本地条件的植物品种。这将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一个宝贵的证据基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中期建议:重新分类并建立标准:  基于“沙盒”的研究成果,政府可着手对第57号法令中的物质进行重新分类。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TCVN)。此举将立即开辟一个新兴市场,并允许对CBD相关发明进行保护。 关于四氢大麻酚(THC): 并非推行广泛合法化,而是应为含有THC的药品设立一个特别管制品名录。进入此名录的药品须经临床试验证明有效,并由卫生部许可作为严格管制的处方药。这将允许“药品”得以流通,而“麻醉品”则继续受到禁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长期建议:跨部门路线图与法律协调:  应成立一个跨部门指导委员会,由卫生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及司法部的代表组成。该指导委员会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研究国际经验(特别是泰国、加拿大、德国 等国的成功与失败模式)。 为越南医用大麻产业的发展制定一份全面的路线图,涵盖从种植、提取、药品生产到许可及许可后管理的全过程机制。 提议对现有法律体系(如《药品法》、 《知识产权法》、《禁毒法》)进行同步修订,以确保一致性、避免冲突,并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利用发展机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正站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是继续采取保守立场,绝对禁止所有与大麻相关的发明;还是积极构建一个现代、灵活的法律框架,让医学创新由科学引领,而非被陈旧的偏见所束缚? 没有人会否认麻醉品需要严格管制,它们确实存在滥用风险。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医学正是从这些曾被视为禁忌的化合物中,发掘出了突破性的治疗方案。当日本、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已在“麻醉品”与“药品”之间明确划清界限时,越南却依旧审慎、犹豫——并面临着错失引领一个新兴医疗和经济领域机遇的风险。 对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若能以有选择、受管控、并基于严谨科学数据的方式实施,那么它便不是对风险的妥协,而是一份关于法律体系成熟度的有力宣言——在这样的体系中,“社会道德”被理解为是对人类健康与生命的至高保护。 现在,是时候从“因恐惧而拒绝”的姿态,转变为“主动管控并塑造未来”的姿态了。一个理性的路线图不会削弱公共秩序;恰恰相反,它将使越南在新医疗方案的研究、开发和保护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拥抱人文价值、创新精神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越南制药业的未来,不在于置身于全球医学革命之外,而在于懂得如何以智慧、魄力与长远的眼光来引领这场革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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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的专利修改:申请人的权利与限制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专利注册程序可能涉及多个审查阶段。在整个过程中,为了澄清、完善或缩小保护范围,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可能是必要的。 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越南法律下专利申请修改的权利与限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对印度一宗具有代表性的判例进行比较,协助越南的专利申请人理解在该问题上的不同法律适用。 在越南修改专利申请的权利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和第 23/2023/TT-BKHCN 号通告的规定,该通告详细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的若干条款,越南的专利申请人有权在以下阶段修改其专利申请: 在申请公布之前:申请人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将申请公布在《工业产权公报》之前主动请求修改专利申请。在此阶段的修改通常更具灵活性,前提是不改变发明的本质。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当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存在形式缺陷而发出拟驳回通知时,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通常为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补正缺陷。在此阶段的修改通常涉及申请的形式要求,例如文件格式、资料、费用等。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这是最关键的阶段,申请人往往需要进行修改。当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实质审查结果通知,拟以发明未满足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或其他缺陷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时,申请人有权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或修改申请。在此阶段的修改可能包括澄清说明书、缩小权利要求的范围,或修改权利要求以满足可专利性标准。 收到拟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即使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实质审查结果中表示拟授予专利权,申请人仍可请求修改或补充申请。在此情况下,申请将被重新审查。 在第一次申诉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或通知(例如,驳回受理申请的决定、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则有权提出申诉。然而,根据第 23/2023/TT-BKHCN 号通告第 35 条第 3 款 a 点的规定,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诉处理过程中,对于已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修改或补充申请的请求将不被接受。因此,那些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并进入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程序的申请人,一般不得在申诉程序中修改其专利申请,除非越南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修改专利申请的限制 尽管申请人有多次机会修改其专利申请,但这一权利并非无限。越南法律设定了若干重要限制,以确保专利保护体系的透明性与公平性。 不得改变原始申请中所披露主题的本质:这是规范专利申请修改的基本原则。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02条第2款以及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第34条的进一步规定,修改不得引入在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如有)中未直接且明确披露的新技术信息或特征。此类禁止内容包括新增特征、属性、技术效果,或扩展超过原始申请中所披露的保护范围。 允许修改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若修改旨在澄清内容、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满足可专利性要求,或修正不影响发明实质的拼写错误或技术性错误,均属可接受。特别是在申请公布后,扩大保护范围的修改一般是不被允许的。 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提交修改请求,需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附上相关支持文件(如有)。 时限要求:申请人必须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修改。若未能在期限内完成修改,申请可能被驳回。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与印度案例的比较:Cellectis诉专利与外观设计局副局长案 Cellectis诉印度专利与外观设计局副局长一案凸显了在法院上诉阶段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一个关键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Cellectis是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在印度提交了专利申请。该申请随后被专利与外观设计局副局长以未符合《印度专利法》若干条款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为由予以驳回。Cellectis遂向德里高等法院(一审级别更高的司法机关)提起上诉。在上诉程序中,Cellectis请求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 法院判决:德里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允许Cellectis在上诉阶段修改其专利申请。法院依据的是《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59条,该条款规定了专利申请修改的法律依据。法院指出,根据第59条,允许修改的三个关键条件如下: (i) 修改应采取“声明放弃”、“纠正”或“解释”的形式; (ii) 不得引入在原始说明书中未曾披露的新内容;以及 (iii)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在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Cellectis所提出的修改——即删除与癌症治疗相关的表述,并增加“来源于健康供体”的描述——符合上述条件。 对越南法律的分析与比较 该印度案例凸显了与越南关于专利申请修改规定之间的一个显著差异,尤其是在主管机关作出行政拒绝决定后的阶段。 修改阶段:在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允许申请人在法院的上诉阶段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相比之下,如前所述,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行政复审阶段对申请修改的接受程度存在限制。越南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后的司法诉讼阶段允许修改专利申请。然而,根据越南法律的一般精神,在司法阶段允许进行修改的情形可能会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在多数情况下被完全禁止,除非是拼写错误或轻微技术性错误的更正。 法律依据:《印度专利法》第59条明确规定了修改专利申请的法律依据,包括可接受修改的条件。相较之下,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指导性通告主要关注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进行的修改,并未设有适用于司法上诉阶段的相应规定。 灵活程度: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在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对专利申请进行必要修改,以确保其准确反映拟保护的技术范围。反观越南法律,尤其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驳回决定后,整体上呈现出更加严格的立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专利申请的修改是注册程序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使申请人能够确保其所寻求的保护范围适当且符合法律要求。在越南,申请人有权在多个阶段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然而,该权利受到若干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是不得改变原始披露的发明实质内容这一基本原则。 与印度案例的比较显示,在司法上诉阶段对于被驳回申请的修改,印度采取了相对更为灵活的做法。对于在越南的专利申请人而言,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策略性地利用可用的修改机会,是确保其发明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2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KIM ANH, Nguyen | Associate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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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越南专利审查:利用外国审查结果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加快越南专利申请进程是申请人的共同目标,特别是考虑到越南是外国投资的热土以及通常较长的专利审查时间。越南的标准专利审查过程可能需要 3-5 年甚至更长时间。这种延迟会严重影响公司利用其发明并获得竞争优势的能力。延长的审查时间会缩短专利的有效期限,使公司在专利授权后收回研发投资和产生回报的时间减少。因此,加快专利授权是越南许多专利所有者的迫切需求。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近期一项关于加快专利审查的规定提供见解。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大进展中,科技部(MOST)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正式将制度化引入使用外国审查结果,以便利用外国审查结果加快对越南发明的审查。根据第 16.9 条,越南知识产权局 (VNIPO) 现在可以在越南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考虑来自相应海外专利申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 使用外国审查结果有哪些好处? 这项新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可以加快越南的专利审查程序。通过提交来自认可的外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申请人可以: 显著缩短 越南专利局审查申请所需的时间。 降低 越南专利局进行自身检索和审查的相关成本。 使发明能够更早地进入市场并实现商业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加快审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要受益于这种快速通道机制,申请人必须满足几个关键条件: 认可的专利局:外国审查结果必须来自认可的专利局。虽然通知没有明确列出具体的专利局,但很可能包括欧洲专利局 (EPO)、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日本专利局 (JPO)、韩国知识产权局 (KIPO) 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等主要专利局。 待审申请:越南专利申请必须尚未获得实质审查结果。 可授予专利的权利要求:外国审查结果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可授予专利的。 相同的权利要求:越南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最初的或修改后的)必须与外国审查结果中的可授予专利权利要求相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交专利加快审查请求的程序复杂吗? 申请人可以向 VNIPO 提交使用外国审查结果的请求以及必要的 文件。所需文件包括: 使用外国专利局审查结果的请求书; 审查结果复印件及其译文(如果需要); 外国专利局评估为符合保护条件的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及其译文(如果需要); 外国审查结果中引用的任何文件(如果需要); 如果说明书已被修改,则需提供修改后的说明书和对修改的详细说明。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VNIPO 将审查该请求,如果,将在审查过程中使用外国审查结果作为参考。这将加快审查过程,并可能加快专利授权。 哪些专利局的审查结果被认为是重要的? 虽然该通知允许利用来自不同专利局的审查结果,但重要的是要认识到 VNIPO 可能对来自不同专利局的结果给予不同的权重。VNIPO 经常依赖其他专利局的工作来简化其专利审查流程,特别是那些以严格的审查程序而闻名的专利局。 像 EPO、USPTO 和 JPO 这样的专利局以高质量的审查而享有盛誉,从这些专利局获得授权的专利表明该发明已经过彻底的审查。因此,VNIPO 倾向于更加信任来自这些专利局的审查结果。 可以使用中国专利来加快越南的专利审查吗? 中国专利也可以作为加快越南专利审查的参考。没有法律要求必须 ausschließlich 使用欧洲专利。向 VNIPO 提交授权的中国专利可以作为审查过程中的支持证据,证明该发明在另一个主要司法管辖区被认为是可授予专利的。 如果授权的中国专利与越南申请相比已被修改,申请人可以考虑修改越南权利要求以使其与授权的中国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匹配。但是,至关重要的是要确保删除根据越南专利法不可授予专利主题,以增加越南专利快速授权的可能性。 结论 第 23/2023/TT-BKHCN 号通知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可以通过使用外国审查结果来加快越南的审查流程。通过策略性地使用外国审查结果并遵守程序要求,申请人可以显著缩短获得专利保护所需的时间,确保他们的创新能够在没有不必要延迟的情况下进行商业化和保护。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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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无效:它如何影响您在越南的专利?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许多企业担心欧洲专利的无效会自动导致在越南失去保护。欧洲的专利无效决定真的可以“跨境”影响您在越南的专利吗?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欧洲专利无效与其对越南专利的影响之间的关系提供详细指导。 可以肯定的是,尽管欧洲专利的无效可能会影响越南的专利,但这不会“自动”导致越南专利的无效。 越南的专利保护制度独立于欧洲。在越南,专利申请或已授权的专利不会仅仅因为在其他国家相应的专利被无效而自动失效。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立的审查和确定专利有效性的程序。“关于专利无效的理由”,越南根据 2023 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 96 条规定了其自身具体的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理由,包括: 违反安全管制条例:专利申请违反了关于发明安全管制的条例。 未披露或错误披露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以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为基础直接创造的发明的专利申请,未披露或错误披露了说明书中要求的此类资源或知识的来源。 缺乏注册权:申请人没有注册发明的权利,也没有被受让该发明的权利。 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发明不符合第 8 条规定(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或损害国防和安全),以及第七章(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保护标准)规定的可专利性条件。 未经允许的修改: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或补充超出了申请中披露或说明的主题范围,或导致权利要求主题的性质发生变化。 披露不充分:发明未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权利要求过宽:专利发明的保护范围超出了申请中最初披露的范围。 违反先申请原则:授予专利不符合本法第 90 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案例:越南的 EliLil 公司获得了一种癌症治疗药物的专利授权。EliLil 也在欧洲为同一发明提交了专利申请。在欧洲,EliLil 的专利因缺乏新颖性而被撤销(异议程序)/无效,因为另一家公司较早公开了具有类似组成和功能的药物。在越南,EliLil 的竞争对手发现了有关欧洲专利被撤销(异议程序)/无效的信息。该竞争对手可以将此信息作为证据,并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以同样的理由(缺乏新颖性)使 EliLil 在越南的专利被无效。 结果:越南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将审查无效请求,评估提供的证据(包括欧洲专利异议(无效)决定),并将其与越南法律和新颖性评估标准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使 EliLil 在越南的专利无效。 尽管越南的专利制度独立于欧洲,但欧洲专利撤销/无效决定仍可在涉及越南相应专利的案件中用作证据。 参考证据: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可以参考欧洲专利撤销(异议程序)/无效决定以及相关文件(无效理由、证据等),以便更好地了解该发明在国外的法律状态。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尤其是在信誉良好的法律体系的司法管辖区,专利无效可以用作表明该发明不符合可专利性标准的证据。这可以创造一个先例,并削弱相应专利在越南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无效请求的理由:如果欧洲专利的无效理由与越南法律规定的专利无效理由一致(例如,缺乏新颖性、缺乏创造性等),第三方有权将此信息用作证据,并请求 VNIPO 使越南的相应专利无效。 知识产权局审查的依据:VNIPO 将仔细审查欧洲专利无效决定,评估所涉各方的证据和论点,并将其与越南法律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最终决定是否使越南的专利无效。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无效决定对 VNIPO 并不具有绝对约束力。VNIPO 将根据越南法律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独立审查。欧洲专利无效只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结论 在欧洲或其他国家/地区专利无效并不一定会导致其在越南无效。越南的专利制度独立运作,其本身有不同的法规和标准来评估专利的有效性。并非所有在外国的专利无效理由都适用于越南。专利持有人应确保其专利申请完整、准确并符合越南法律的要求。此外,积极关注国际法律发展并及时了解越南知识产权法的变化至关重要,以便有效应对争议或越南的专利无效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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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验证欧洲专利:您需要了解的 8 个要点

专利生效,在欧洲专利局( EPO )及其与柬埔寨等非成员国的生效协议的背景下,是指欧洲专利申请一旦被授予,也可以在非成员国中得到承认和执行的过程。欧洲专利局成员国。验证使专利持有人能够将专利保护扩展到柬埔寨,而无需在该国再次经历整个专利申请流程,从而使专利持有人受益匪浅。这可以为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实体带来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的知识产权管理。 KENFOX IP & Law Office 希望提供以下 8 个对于柬埔寨专利顺利生效至关重要的要点。 数字 类别 细节   1   协议和立法 欧洲专利局( EPO )主席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签署了一项协议。 柬埔寨国王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与 Royal Kram N°NS/RKM/1117/017 批准了该协议。 柬埔寨专利生效的法律框架由 Prakas N°282 MIH/2017 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建立   2   验证开始日期 该生效协议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使欧洲专利申请和柬埔寨专利自该日起生效,赋予与欧洲专利局在其 38 个(现为 44 个)成员国授予的专利相同水平的保护。   3   治理 柬埔寨的验证过程主要受《声明》(Prakas) N°282 MIH/2017 管辖,其中详细说明了欧洲专利在柬埔寨验证的监管框架和程序。   4   排除及邮箱系统 根据柬埔寨专利法,由于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 (LDC) 的豁免有效期至 2033 年,药品不受专利保护。 然而,TRIPS 第 70.8 条允许建立“邮箱系统”,可以在该系统中提交和存储药品专利申请,无需审查,直至豁免期结束,之后可在剩余期限内授予专利保护。   5   验证请求和时间安排 对于 2018 年 3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任何欧洲或国际专利申请,均需申请人主动要求在柬埔寨进行验证。 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或由此类申请产生的欧洲专利没有资格获得验证。   6   验证费及附加费 必须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或国际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六个月内支付 180 欧元(代码 423)的验证费。 如果在基本截止日期后的两个月宽限期内支付费用,则需支付 50% 的附加费(代码 453)。 该费用不可退还,即使是涉及药品的申请也是如此。   7   申请和表格要求 授权申请表 (EPA/EPO/OEB 1001) 和进入欧洲阶段的表格 (EPA/EPO/OEB 1200) 将提及柬埔寨作为验证国。 这些更新的表格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可在欧洲专利局网站上获取。   8   翻译要求 为了验证,声明必须翻译成高棉语和英语。 这些翻译连同规定的费用必须在欧洲专利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给 DEP (MIH)。 最后的想法 毫无疑问,专利验证对于希望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发明人和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弥合了欧洲专利局成员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距,在统一且略显简化的流程下扩大了专利保护的地理范围。从柬埔寨的角度来看,专利生效对该国的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欧洲专利局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长之间的专利生效协议通过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更安全的环境来帮助吸引外国投资。它使柬埔寨更接近国际标准,有可能促进其技术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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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的专利注册 – 6 个关键考虑因素

简介 近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DIP)批准了泰国专利持有人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 的建议和代理下提交的名为 "印刷设备及其方法 "的专利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专利名称:                     印刷设备及其方法 (Printing device and method thereof) 申请日期:                     2016 年 2 月 5 日 申请号:                         23 注册日期:                     2022 年 8 月 1 日 持有人                          MR. SUWATCHAI PROMBUT 地址:                             36 Soi Nakniwat 21 Yak 2-1、 Nakniwat Road、 Ladprao、 Ladprao、 Bangkok、 Thailand.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册专利时的六个关键考虑因素 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利益 专利授予的垄断权是一种地域性权利、这意味着一项发明只在它被注册和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领土内受到保护。换句话说、如果你没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获得有效的专利、你的发明在这个国家不受保护。因此、你的发明可以由任何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制造、使用、进口和销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专利通过授予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和商业化、使其所有者有可能收回其投资、以获得显著的竞争优势。此外、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专利注册使贵公司能够向老挝企业转让利用发明的权利、与人力资源供应商建立联系、并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获得市场准入。 消费者经常认为专利产品比未获专利的产品具有更大的用途和功能。因此、独特的技术方案是建立企业在现有和潜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和评估其市场地位的重要工具。当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发生纠纷时、你可以利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要求老挝当局进行行政、民事或刑事干预(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38/NA 号第 148 条)。 从广义上讲、在国外注册专利将使你的企业享有在这些国家受保护的专利的专有权。 2. 有必要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专利法来确定保护机制。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存在两种类型的专利、(一)专利和(二)小专利。专利是为发明而授予的、而小专利是为实用创新而授予的。专利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官方证书、以保护新的、创新的和工业上适用的发明、而小专利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官方证书、以保护来自技术改进的实用创新、涉及比发明更简单的技术、以改进产品或新的生产方法。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发明和实用创新之间最大的区别是保护条件。创新的保护条件比实用创新的保护条件更高、更严格。最突出的是与 "新颖性 "的要求有关。如果一项发明在申 请前没有被创造、没有以任何方式公开发布、在世界任何地方都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同时、只要在提交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被人知晓或应用、一项实用创新就可以满足新颖性要求、以 "小专利 "的形式得到保护。此外、评估发明的创造性的标准也比实用新型高、具体来说、如果技术方案更先进、更复杂、将被考虑以发明的名义进行保护、而如果更简单、将被考虑以实用新型的名义进行保护。 保护期限是你必须注意的第二个区别。当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满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保护条件并被授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保护所有权时、只要按时缴纳续展费和维护费、并且没有被批准终止或无效的申请、那么该发明的保护期为 20 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10 年。 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独特的内容审查机制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和实质进行审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两种对发明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制度。 第一种机制要求你提交由外国知识产权局进行的检索/实质审查的结果、并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不要进行任何额外的检索。 第二种机制是要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自行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第二种机制、在收到你的请求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将与外国知识产权局或国际组织协调、分别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 32 个月内对发明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实用创新进行 12 个月内进行实质性审查。你负责支付所有与审查有关的费用。 4. 加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专利审查以授予专利权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提交专利申请、接受形式和实质检查以及收到缴费通知后获得专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业主将不得不等待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很难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获得专利保护并获得其利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程序来加快专利申请的审查。然而、以下三个解决方案有助于加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专利审查程序: <i> 解决方案 1: 提交外国专利局的检索结果/实质审查报告。 <ii> 解决方案 2: 使用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的专利审查结果、因此、参加专利审查合作计划机构的成员(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也是其中的成员)的专利审查结果可以提交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DIP、以加快专利审查。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是一项专利审查工作共享计划、包括东盟地区十个办事处中的九个(不包括缅甸)。ASPEC 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复杂性、节省时间、并加强检索和审查过程。外国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可以帮助成员国的审查员更好地理解专利、减少检索时间、并建立一个更彻底的审查方法。例如、一旦有了实质审查结果、在马来西亚提交的专利申请就可以提交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以加快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实质审查和专利授权。 <iii> 解决方案 3: 通过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加速审查。该机制仅适用于来自中国、新加坡和日本的专利申请者、因为这些国家已经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订了专利协议。 5. 将发明说明书翻译成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语言 专利申请必须被翻译成老挝语、然后才能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注册专利保护。众多的专利申请因此而被驳回、因为说明书的翻译不符合老挝法律的标准。专利说明书被认为是专利申请中最关键的文件、因为申请人的说明书决定了对发明的保护范围。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发明说明书的翻译不准确或不充分、可能导致专利无法执行、无法防止侵权行为。 目前、当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一项专利时、英文和老挝语的说明书不会返还给专利所有人。这就很难确定老挝或英文说明书将作为审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专利纠纷的官方文件。老挝知识产权法和其他老挝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6. 建议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使用专业的专利保护服务提供者 准备专利申请并追求它、直到它被批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每个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保护条例。除了为提交专利申请精心准备的文件外、专利注册还需要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进行互动、特别是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期间、以及应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提交对专利申请的任何必要修改。因此、你应该使用专业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专利保护服务提供者、以便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效地保护你的发明。熟悉专利法规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知识产权律师将协助你确保你的申请符合所有法规标准、以便顺利通过审查程序。如果你的专利权受到侵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知识产权律师将协助你分析侵权行为、指导并建议你采取战略和方法、通过庭外措施及时、有效、经济地解决和处理这些侵权行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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