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专利申请程序:面向中国企业的全面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I. 越南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专利布局的战略原则 (Vietnam’s Evolving IP Regime and Strategic Filing Principles) 越南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多层次的保护路径,涵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工业设计等多种权利类型。本指南由 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合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编制,系统阐述了越南专利申请的完整流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途径、保护类型、申请主体与客体的适格条件、分步骤的申请程序、审查与复审/申诉机制、官方费用结构以及实务层面的战略考量。 本指南专为外国企业,尤其是进入越南市场的中国企业量身定制,内容重点聚焦于越南现行的法律框架与最新审查实践。 II. 基础性的法律与制度框架 (Foundational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1. 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 (Applicable IP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越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确立于《知识产权法》(2005年颁布,并分别于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其中2022年修订被视为迄今为止最为全面和系统的一次立法完善。该法律框架旨在与国际义务接轨,体现了越南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并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承诺。与此同时,越南亦是多项重要双边及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机制的缔约方,尤其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马德里体系(商标)及海牙体系(工业设计),并已加入或签署若干包含高标准知识产权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在法律实施层面,具体的操作指引和程序性细则主要通过政府法令及部级通告予以明确。当前的核心规范文件为 第65/2023/ND-CP号法令(自2023年8月23日起生效),该法令用于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工业产权及知识产权执法的关键规定(取代了第103/2006/ND-CP号法令及第105/2006/ND-CP号法令的部分内容)。就专利而言,该法令进一步完善并提升了PCT国家阶段申请程序、专利安全审查及涉密发明管理、电子证书制度,以及药品上市许可审批延误情形下的补偿机制。 在部级层面,与上述法令相配套的是 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自2023年11月30日起生效),该通告依据第65号法令,细化并规范了工业产权确立与保护的具体流程、操作模板及审查工作机制。 2.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职能及强制代理要求 (The Role of the NOIP/IP VIETNAM and Mandatory Representation) 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简称 IP VIETNAM 或 IPVN,原称 NOIP)隶属于越南科技部,是负责受理、审查并授予工业产权的中央主管机关。其位于河内的总部负责开展实质审查并签发权利证书。与此同时,IPVN 在胡志明市和岘港设有代表处,为南部及中部地区的申请人提供服务,包括受理申请文件(含 PCT 国家阶段申请)、办理形式审查及官费缴纳、处理权利变更登记与续展事项,以及提供申请人沟通与行政支持等服务;但专利的实质审查职能仍集中由河内总部统一行使。 对于未在越南设立住所或营业机构的外国申请人而言,通过越南注册的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全程办理专利申请及审查程序,属于一项强制性的程序性要求。该本地代理制度并非单纯的行政形式,而是确保程序合规的关键保障。越南审查员在行政审查方面以严格著称,例如,申请人地址在不同文件中的任何细微不一致,均可能引发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简称 OA)。因此,依赖经验丰富的本地代理,对于确保申请文件全面符合越南特有的形式与程序要求、并妥善应对审查员对各类数据字段的严格核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性延误及由此产生的时间和成本风险。本地代理在处理越南专利制度中特有且合规要求极为严格的环节(例如不可延展的翻译期限)方面,发挥着核心枢纽作用。 若干关键程序期限须予以高度重视:PCT 国家阶段进入越南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实质审查请求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即发明专利为 42 个月,实用新型为 36 个月。鉴于实践中审查周期普遍较长,专利授权时间往往延长至 3–4 年,明显超过法定的 18 个月审查期限,因而在实务中有必要策略性地运用加速审查机制,例如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计划(ASPEC),或援引境外审查结果以推进审查进程。此外,及时提交完整的越南文专利说明书译文属于不可协商的法定要求,其合规与否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具有实质性影响。 III.专利保护类型及其适格性标准 (Types of Patent Protection and Eligibility Criteria) 1.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及战略区分 (Invention Patent vs. Utility Solution: Scope, Term, and Strategic Differentiation) 越南针对技术解决方案提供两种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即发明专利(Patent for Invention)与实用新型专利(Patent for Utility Solution,通常在其他法域中对应于“实用新型”或“实用模型”制度). 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保护期为 20 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 10 年。然而,一旦获准授权,两种专利在形式上的法律保护范围被视为相同,均赋予权利人排他性的专利权。 在实务层面,实用新型制度为申请人提供了一项极具价值的战略性“兜底”选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以灵活地将最初以“发明专利”形式提交的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专利”,反之亦然。该灵活机制通常适用于这样一种情形:相关技术方案未能满足发明专利所要求的较高“创造性”标准,但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所适用的较低门槛要求。在此情况下,通过转换申请类型,申请人可以依据“并非公知常识”的标准较为迅速地获得专利保护,而无需面对直接驳回的结果。该路径在越南的专利实务中已被多次成功运用。 与保护期限相对应的一项重要程序性差异,体现在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上:发明专利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 42 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实用新型专利的该期限则缩短为 36 个月。这一更为紧迫的期限要求,意味着拟选择或可能转向实用新型保护路径的申请人(尤其是通过 P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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