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Quoc Anh

商标或伪装的广告信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宣告已授权商标无效 – 越南能否采取类似做法?

中国现状:针对“虚假概念”的严厉清算 近期,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CNIPA) 通过持续实施拒绝注册及主动宣告无效等措施,针对一系列含义模糊、具有欺骗性或易误导消费者认知的商标进行了打击,在法律界和商业界引起了巨大震动。 审查过程显示,大量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被直接驳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包括:18件“零蔗糖”商标、22件“0蔗糖”商标,以及“山里土地”、“0添加西”等商标。值得注意的是,自2025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监管范围已从申请审查阶段延伸至主动撤销大量已获得所有权证书的商标。在快消品 (FMCG) 和食品领域,诸如“德子土”、“农家土”、“千禾0+”及“1号土猪”等数个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此外,这些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情况目前也处于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之下。 这一举措反映了北京监管哲学的重要转型:商标审查不再仅仅是一个消极的**“形式合规”过程,而是演变为旨在保护市场“实质公平”的深度干预。国家知识产权局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现实:许多企业设计商标并非为了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而是蓄意将注册制度**“武器化”,以实现对行业公共语言的“私有化”。这些实体将权利证书视为“法律通行证”,意图垄断广告信息**(如“无糖”或“自然放养”)。 通过为模糊的描述性词汇披上**“独占注册商标”的外衣,企业制造了一种虚假声望的假象,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具有卓越品质或其质量已获得国家“认证”。通过主动干预** - 而非被动等待冗长的第三方撤销申请或诉讼 - 国家知识产权局传递了一个坚定的法律信号:企业不得将权利证书转化为操纵市场心理或阻碍公平竞争的工具。 在越南:谁来监管误导性的描述性标识? 中国监管机构采取的果断法律行动,为越南的知识产权(IP)体系提供了一个具有时效性的参考依据。 事实上,越南的消费品、食品及药妆市场也正经历着类似的乱象。企业普遍将“有机”(Organic)、“手工制作”(Home-made)、“正宗原味”(Authentic Taste)、“洁净”(Clean)或“无添加防腐剂”等描述性消费趋势词汇整合进其商标结构中。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要素通过艺术化处理或与图形元素结合,以规避针对显著性进行的实质审查。一旦获得权利证书,所有权人便在媒体宣传中将其作为法律依据,故意突出描述性部分(而该部分本不应受到排他性保护)。他们甚至向竞争对手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s),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这些本属于行业通用语言的词汇。 为了防止商标注册机制被滥用并沦为市场欺诈的工具,越南知识产权局 (IPVN) 及政策制定者应考虑建立多层防御机制: 第一:升级实质审查“滤网” - 坚决拒绝“虚假概念” 有必要针对包含描述商品性质、质量或成分词汇的商标,出台更为严格的内部审查指南。如果一个商标涉嫌滥用市场“趋势”来制造品质假象(例如:产品使用人工香精,却申请包含“100%天然”字样的商标),审查员应以**“易误导消费者”为由直接驳回**申请,而不应仅仅因为其独特的图形设计就予以宽容。 第二:启动“主动宣告无效”机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越南现行法律规定,若商标的使用导致消费者混淆,可撤销商标效力(《知识产权法》第95条)。然而,该机制目前主要以**“被动”模式运作 - 即依赖于第三方提交的撤销申请**。借鉴中国经验,当发现某些商标具有广泛负面影响或侵犯公共利益时,应授予或鼓励 IPVN 行使依职权(ex officio)启动审查并宣告无效的权力。 第三:构建跨部门治理网络 - 消除“授权”与“实际使用”之间的脱节 IPVN 需与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竞争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与跨部门联动机制。若企业在包装上以模糊方式使用商标——故意淡化显著性元素并放大描述性成分进行虚假广告 - 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应处罚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应反馈至 IPVN 以考虑撤销其权利证书。这种协同作用将形成一个闭环监管体系,根除企业在获得证书后“注册到手便万事大吉”的投机心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显著性标识,确保商业来源的透明度,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其目的并非使描述性概念的滥用合法化,此类概念必须保留给所有经营主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使用。 因此,从“仅关注注册与授权”的思维转向**“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实质性监管”是必然要求。这不仅是净化国家注册体系的解决方案,更是向企业界传递的一个重要信号:可持续的竞争优势必须建立在商品的真实品质和市场信誉之上,而非通过垄断模糊或具有误导性的宣传概念**来获得。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ễn Vũ Quân | Partner, IP Attorney Đỗ Thị Phấn |Special Counsel Hoàng Thị Tuyết Hồng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从线上伪装到线下打击:KENFOX 在 LACTOMASON 案中的法律策略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Lacoste:摧毁河内旧城区批发假货供应链 – 查扣 1,073 件假冒商品、清除工厂级源头、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防伪商品:越南网络卖家常用的8种方法 收集有力证据:在越南成功保护非传统商标的关键 相似”产品包装:如何依据越南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加以应对? “TIGER” vs. “Two Red Tigers” 在老挝:KENFOX 如何为 HEINEKEN 预防商标侵权风险? 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有效保护“实体”产品在虚拟空间中的商标? 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仿外观包装行为 - PROSPAN vs. PROSTIB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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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 促进与 CIPSA 及中国知识产权合作伙伴的合作

2026年3月26日,KENFOX IP & Law Office 迎来了来自 Capit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s Association (CIPSA) 以及在中国知识产权(IP)领域运营的各组织和企业的代表团。此次访问为双方提供了一个直接交流意见的机会,探讨了投资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以及越南与中国之间法律合作的前景。 在工作会议期间,中国代表指出,越南目前是东南亚的关键市场之一,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其中包括中国投资者。然而,在投资机遇伴随而来的,是与知识产权的建立、保护和执行相关的重大法律风险。 代表 KENFOX,Nguyen Vu Quan 先生(KENFOX 的知识产权律师兼总监)分享了越南知识产权政策的概述,并强调商标抢注仍然是外国企业面临的一大挑战。在实践中,许多著名的中国品牌,如 MAOGEPING、Xiaomi、MI、Majojo、Bluetti 和 Chagee,都曾遭遇商标抢注,或演变成商业寄生标志。此外,随着权利人加大维权力度,越南的专利纠纷和侵权活动也呈上升趋势。 [vc_empty_space height="12px"][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145,32113,32114,32116,32117,32118,32120,32121,32122,32123,32124" image_size="1200"][vc_column_text] 迫切需要一家信誉良好的本地法律合作伙伴 Beijing Rise High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的高级合伙人 Xiaokai JI (Irene) 女士赞同 KENFOX 的分析。她分享道,她的律所正在协助众多中国专利权人进行国际扩张,而他们的技术在当地市场被竞争对手侵权的风险是巨大的。 紧接着,山东省最大的知识产权律所之一 Shandong Huiche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 Ltd. 的总经理 Zhang Rui 先生证实,他们的客户目前对拓展越南及东南亚市场有着极其强烈的需求。 其他高级代表,包括 Xinyue Wang 先生(Beijing Chengfeng IP Agency 管理合伙人)、Yongjun Pang 先生(Beijing Zhiyongyuan IP Agency)、Xiaojuan Wan 女士(Beijing Nulekang IP Agency 业务总监),以及 Jing Wang 女士(CIPSA 秘书长)和 Molly Zhuo 女士(CIPSA 外事专员),也都分享了相同的观点:越南是一个最优先的市场。为了让中国企业能够自信地建立和执行其权利,中国知识产权律所必须与具有深刻实践洞察力的知名本地律所(如 KENFOX)建立密切、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 代表团还高度评价了 KENFOX 在为许多中国和国际知名品牌在越南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方面的经验。会议在开放和友好的气氛中结束,为 KENFOX 与其中国合作伙伴在不久的将来开展可持续合作铺平了道路。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2px"][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mkd_image_gallery type="slider" autoplay="3" slide_animation="slide" pretty_photo="no" navigation="yes" pagination="yes" images="32130,32131,32132,32133" image_size="1200"][/vc_column][/vc_row] 确立地位与合作愿景 在访问框架内,中国代表团对 KENFOX 的专业能力和成就表示印象深刻。具体而言,KENFOX 成功代理了由中国和全球顶级品牌组成的“庞大”客户群,其中包括 OPPO、TCL、Midea、Huawei、BYD、Pinduoduo 和 Mixue,这清楚地证明了其丰富的经验。 此次正式工作访问在一场温馨而亲切的晚宴中圆满结束。双方都认为,这次面对面的会晤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增进了对彼此优势和能力的相互了解,从而为未来能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权利的全面法律合作项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KEN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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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7 DAYZ” / “7 DAYS PREMIUM MENWEAR & 图形”商标的异议:越南商标保护的五个启示

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中,对“借鉴”创意并以风格化细节作为伪装的在后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始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此,品牌标识的保护不仅限于单纯的名称注册;这是一场旨在捍卫消费者心智中“认知区域”的战略博弈。在此背景下,成功阻止第4-2023-36026号商标申请的案例揭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一份有效的异议案卷必须建立在将有关标志及指定商品/服务近似性的法律分析,与品牌在市场上如何被认知、记忆及竞争的实际评估严格结合的基础之上。 案件背景 PARKSON PRIVATE LABEL SDN BHD (PARKSON) 是马来西亚金狮集团 (Lion Group) 的子公司,主要经营时尚商品的销售和零售,同时提供专业设计服务。 2018年,PARKSON提交了第4-2018-35908号商标申请 (),就第03、14、20、25及35类商品和服务寻求保护 - 其中包括第25类的服装相关产品以及第35类的相关零售、广告和商业管理服务。 随后,第三方 Duong Thanh Quang 提交了第4-2023-36026号商标申请 (),该商标由风格化的数字“7”与文字元素“DAYZ”结合而成,下方配有补充性短语“PREMIUM MENWEAR”(高级男装)。该申请就第25类和第35类商品和服务寻求注册 - 包括服装、鞋类、帽类、腰带、领带、袜子,以及零售推销和在线广告服务。在同一商业领域出现涵盖与在先申请相同或高度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在后标志,引发了明显的法律冲突:这不仅涉及优先权的确认,还涉及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针对此风险,2024年3月27日,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提交了第PĐ4-2024-00266号异议通知书,请求驳回对第4-2023-36026号申请的保护。该异议理由建立在两个关键的法律基础之上: 第一,混淆的可能性: 经对其整体结构、语音发音、视觉外观以及指定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该在后申请的标志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因此,它不满足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保护条件。 第二,申请在先原则: 第4-2018-35908号商标申请于2018年提交,显著早于2023年提交的第4-2023-36026号申请。因此,根据《知识产权法》第90.2条明确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该在后标志因与在先申请产生的优先权相冲突,不具备获得保护的资格。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案件结果 2026年3月4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下发了第29094/SHTT-NH号通知,受理了 KENFOX 代表 PARKSON PRIVATE LABEL SDN BHD 提交的异议,并宣布拟驳回第4-2023-36026号商标申请的保护。 核心法律要点 (Key Legal Takeaways) 本案为在越南建立和保护品牌的权利人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申请日即法律优势 - 应从一开始就确保取得: 在越南,商标注册制度实行“申请在先” (first-to-file) 原则。在先提交的申请——即使尚未获准注册发证- 亦可构成对抗相冲突的在后商标申请的有效法律障碍。这确立了一项明确的要求:企业必须在品牌战略确定后尽早提交注册申请,而非等到产品投放市场后再行申请。 表面的视觉改动不足以产生充分的法律区分度: 如果核心显著要素(即确立商标商业标识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样,那么增加风格化的图形元素、改变字体排版或包含诸如“premium menswear”(高级男装)等描述性短语,都不能使在后提交的商标免受驳回风险。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是基于整体印象来评估近似性,而非对孤立细节进行碎片化比对。 商标异议是一项主动工具,而不仅仅是防御措施: 通过异议程序进行早期干预,有助于防止存在瑕疵的商标获准注册,从而避免在后期阶段发生更为复杂和昂贵的纠纷。与在审查阶段提出异议相比,针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invalidation proceedings) 本质上更为艰难且耗时。 必须从法律和商业双重角度分析商品/服务的重叠情况: 除了根据《尼斯分类》 (Nice Classification) 进行严格比对之外,审查机构还会严格审查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实际、客观联系 - 包括重叠的分销渠道、目标消费群体以及供应链。 商标监测系统是保护战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案之所以得到及时处理,完全是因为权利人在法定异议期 (statutory opposition period) 内发现了相冲突的申请。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机制,定期监测新初审公告的商标申请 - 特别是在与其核心业务领域直接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中。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从线上伪装到线下打击:KENFOX 在 LACTOMASON 案中的法律策略 Lacoste:摧毁河内旧城区批发假货供应链 – 查扣 1,073 件假冒商品、清除工厂级源头、实施行政处罚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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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进入越南国家阶段后为何会发生“权利减损”:翻译错误、“新事项”以及修改限制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许多专利申请之所以“失败”,并非因为其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是由于进入国家阶段时所提交的越南语译文存在问题。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越南国家阶段,或依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并在越南提出申请的专利而言,说明书,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中仅仅几个词语的误译,便可能在无意且不易察觉的情况下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而当申请人发现该等问题时,往往已经错过补救的最佳时机。 最大的风险在于,越南语译文不仅是审查的依据,同时也是后续侵权判定的“支点”。如果译文偏离或扭曲了原始技术方案的真实技术内涵,专利权人便可能丧失对本应受到保护的技术变形方案或等同方案主张权利的能力。 风险概要及申请人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 保护范围缩小:权利要求书的误译可能直接导致保护范围被不当缩小;而一旦专利获准授权,后续修改通常会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引入**“新事项”或不当扩大保护范围**。 • 形成规避漏洞:即使仅有一至两个专利术语(例如 comprising / consisting of / and/or / substantially / resilient)被误译,也可能彻底改变侵权比对分析,从而为竞争对手制造可供规避的**“漏洞”。 • 授权后更正被驳回的风险:在专利授权后再试图“纠正”译文,极易被认定为扩大原始公开内容**,并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具有较高的被驳回风险。 • 授权前的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最佳阶段是在专利授权之前。申请人应当逐项开展双语权利要求审查,统一术语表,并对可能影响保护范围界定的**“关键”术语**进行严格核查。 根据 KENFOX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的经验,我们识别出一种较为典型的风险模式:越南语译文可能在无意中缩小或歪曲原始公开内容;而当申请人随后发现错误并请求修改时,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可能将该等修改认定为增加**“新事项”或扩大原始公开范围**。其结果是,申请人纠正缺陷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并进一步加剧了专利审查结果以及未来争议处理中的法律风险。 1. 当“字面正确”的翻译扭曲了技术方案的核心本质 在上述各类风险之中,最常见且最具危险性的情形,是某些表面上“按字面看并无错误”的译法,实际上却在无意中偏离了发明的技术本质,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自申请进入越南国家阶段之初即被根本性削弱。 专利翻译并非普通文学翻译,而更接近于对一项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法律—技术界定。一般译者或许能够译出语句通顺、文字优美的文本,但却可能完全丧失越南审查员所重点关注的**“技术实质”**。 例如:“Flexible seal” 一词: • 一般性翻译:“柔性封印”【按字面回译:flexible sealing stamp/mark】,在技术语境下完全失准。 • 欠妥的技术翻译:“软垫圈”【按字面回译:soft washer / O-ring】。 • 较为规范的专利术语翻译:“弹性密封结构”【按字面回译:resilient sealing mechanism】。 如果将其译为“垫圈”,则会在无意中把并非环状结构的其他“密封”形式排除在外。该种译法将实质性限缩专利保护范围,使客户原本通过精心撰写权利要求所欲覆盖的技术方案被不当地缩窄。 2. “增加新事项”的错误 在越南国家阶段程序中,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知识产权法》围绕以下几项核心原则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边界: • 不得扩大保护范围:任何修改均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所披露或记载的保护范围或保护内容。 • 不得改变技术实质:任何修改均不得改变申请文件中所载明请求保护主题的实质内容。 • 应当保持单一性:发明创造的单一性必须予以维持。 尤需指出的是,在专利授权之后,实践中关于“修改保护证书”的机制,通常主要适用于更正行政信息或形式性错误。相反,对于涉及改变权利要求技术含义的术语“更正”,如果该等更正存在被认定为扩大原始公开范围或改变请求保护主题实质内容的风险,通常极难获得接受。 案例研究:医疗器械夹持系统 Alphatek(化名)是一家全球性医疗器械集团,其在越南拥有一项关于外科夹持系统的专利。在发现某竞争对手已于越南市场推出具有相似技术特征的产品后,Alphatek授权KENFOX准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然而,在案件材料审阅及证据交叉核查过程中,一项严重错误被发现。于英文原始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 “A clamping member made of a resilient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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