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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进入越南国家阶段后为何会发生“权利减损”:翻译错误、“新事项”以及修改限制

在专利审查实践中,许多专利申请之所以“失败”,并非因为其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是由于进入国家阶段时所提交的越南语译文存在问题。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进入越南国家阶段,或依据《巴黎公约》主张优先权并在越南提出申请的专利而言,说明书,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中仅仅几个词语的误译,便可能在无意且不易察觉的情况下缩小专利保护范围。而当申请人发现该等问题时,往往已经错过补救的最佳时机。

最大的风险在于,越南语译文不仅是审查的依据,同时也是后续侵权判定的“支点”。如果译文偏离或扭曲了原始技术方案的真实技术内涵,专利权人便可能丧失对本应受到保护的技术变形方案或等同方案主张权利的能力。

风险概要及申请人应采取的措施如下:

• 保护范围缩小:权利要求书的误译可能直接导致保护范围被不当缩小;而一旦专利获准授权,后续修改通常会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引入**“新事项”或不当扩大保护范围**。
• 形成规避漏洞:即使仅有一至两个专利术语(例如 comprising / consisting of / and/or / substantially / resilient)被误译,也可能彻底改变侵权比对分析,从而为竞争对手制造可供规避的**“漏洞”。
• 授权后更正被驳回的风险:在专利授权后再试图“纠正”译文,极易被认定为扩大原始公开内容**,并影响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具有较高的被驳回风险。
• 授权前的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最佳阶段是在专利授权之前。申请人应当逐项开展双语权利要求审查,统一术语表,并对可能影响保护范围界定的**“关键”术语**进行严格核查。

根据 KENFOX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的经验,我们识别出一种较为典型的风险模式:越南语译文可能在无意中缩小或歪曲原始公开内容;而当申请人随后发现错误并请求修改时,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可能将该等修改认定为增加**“新事项”或扩大原始公开范围**。其结果是,申请人纠正缺陷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并进一步加剧了专利审查结果以及未来争议处理中的法律风险。

1. 当“字面正确”的翻译扭曲了技术方案的核心本质

在上述各类风险之中,最常见且最具危险性的情形,是某些表面上“按字面看并无错误”的译法,实际上却在无意中偏离了发明的技术本质,导致专利保护范围自申请进入越南国家阶段之初即被根本性削弱。
专利翻译并非普通文学翻译,而更接近于对一项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法律—技术界定。一般译者或许能够译出语句通顺、文字优美的文本,但却可能完全丧失越南审查员所重点关注的**“技术实质”**。
例如:“Flexible seal” 一词:
• 一般性翻译:“柔性封印”【按字面回译:flexible sealing stamp/mark】,在技术语境下完全失准。
• 欠妥的技术翻译:“软垫圈”【按字面回译:soft washer / O-ring】。
• 较为规范的专利术语翻译:“弹性密封结构”【按字面回译:resilient sealing mechanism】。
如果将其译为“垫圈”,则会在无意中把并非环状结构的其他“密封”形式排除在外。该种译法将实质性限缩专利保护范围,使客户原本通过精心撰写权利要求所欲覆盖的技术方案被不当地缩窄。

2. “增加新事项”的错误

在越南国家阶段程序中,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知识产权法》围绕以下几项核心原则设置了明确的法律边界:

• 不得扩大保护范围:任何修改均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文件所披露或记载的保护范围或保护内容。
• 不得改变技术实质:任何修改均不得改变申请文件中所载明请求保护主题的实质内容。
• 应当保持单一性:发明创造的单一性必须予以维持。

尤需指出的是,在专利授权之后,实践中关于“修改保护证书”的机制,通常主要适用于更正行政信息或形式性错误。相反,对于涉及改变权利要求技术含义的术语“更正”,如果该等更正存在被认定为扩大原始公开范围或改变请求保护主题实质内容的风险,通常极难获得接受。

案例研究:医疗器械夹持系统

Alphatek(化名)是一家全球性医疗器械集团,其在越南拥有一项关于外科夹持系统的专利。在发现某竞争对手已于越南市场推出具有相似技术特征的产品后,Alphatek授权KENFOX准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然而,在案件材料审阅及证据交叉核查过程中,一项严重错误被发现。于英文原始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

“A clamping member made of a resilient material…”
由于对技术术语缺乏准确理解,上述表述被译为:

“Bộ phận kẹp được làm từ vật liệu nhựa…”
【按字面回译:“由塑料材料制成的夹持部件……”】

(译者未将“resilient”译为“弹性”或“弹性材料”,而是推定该具体语境中的弹性材料系塑料,遂直接译为“塑料”。)

关键差异即在于材料本身:该竞争对手在其夹持部件中使用的是高等级弹性合金,而非塑料。由此产生的悖论在于,争议焦点已不再是结构或功能相似程度的判断,而是被“转移”至翻译中的一个看似细微的要素 – 一个单词。恰恰是这一偏差,极有可能形成一个**“漏洞”,使竞争对手得以规避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翻译错误引发了两项重大法律后果:
• 不侵权抗辩: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保护范围为“塑料”,则竞争对手采用弹性合金制成的夹持部件,便可能被主张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因为橡胶或合金并不属于塑料。
• 修改请求:申请人随后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提出修改说明书的请求,试图将“塑料”恢复为“弹性材料”,以与英文原文保持一致,并将竞争对手的产品纳入保护范围。

鉴于原始PCT申请(英文文本)所主张的是由“弹性材料”制成的夹持部件,Alphatek希望将原文中正确的表述“恢复”回来(即由“塑料”改回“弹性材料”),从而覆盖塑料、橡胶及合金等不同材料。然而,该项修改随即引发了一个核心法律问题:这究竟只是对翻译错误的更正,还是在专利授权后对原有公开内容和保护范围的扩大?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修改请求

此后,Alphatek立即要求其原代理机构(即此前负责申请提交程序的代理机构)提出更正翻译错误的请求,目的在于恢复“弹性材料”这一表述,以覆盖竞争对手的产品,并主张该问题仅属于PCT申请翻译过程中的行政性错误。

然而,该项专利修改请求最终被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 关于时点:根据相关规定,对说明书或译文的修改原则上应当在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之前完成。一旦专利获准授权,专利权人修改专利文件的权利将受到显著限制。
• 关于专利证书修改的范围:依据《知识产权法》第97条第3款之规定,专利证书持有人仅有权请求工业产权国家管理机关缩小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任何会扩大已授权权利范围的修改,即便该范围曾在初始说明书中有所披露,原则上亦不被允许。
• “增加新事项”的错误:在专利授权后,将“plastic(塑料)”修改为“resilient material(弹性材料)”(一个明显更为宽泛的概念),将被视为扩大已授权保护范围的行为。
• 法律后果:多年来,社会公众及竞争对手均系基于“塑料”这一保护范围安排其经营活动。若在此时允许专利权人“扩大”保护范围,将严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修改请求被驳回,Alphatek不得不重新审视并调整其诉讼及争议解决策略,只能严格依据已授权专利中所记载的、经翻译后被缩窄的保护范围行使权利,而无法主张其原本在翻译准确的情况下本可合法获得的更广泛保护范围。

如果你愿意,我下一步可以继续把你后面的 第3部分和Conclusion 也统一成这一套加粗风格。

3. 说明书翻译中的用词原则:善用这件“武器”

在专利翻译过程中,如何根据具体语境及所属技术领域,在源语言与目标语言之间选择恰当对应术语,始终是一项需要谨慎权衡的工作。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文件翻译中,该项工作不仅要求译者具备扎实的语言能力,还要求其同时具备相应的技术理解能力与法律判断能力。

高质量的专利翻译,不仅应当在语义上准确无误,还须符合法律要求,忠实反映发明创造的技术实质,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优化专利保护范围。因此,翻译过程中的用词选择具有决定性意义,足以直接影响专利的稳定性、可执行性以及保护范围的宽窄。

原文术语(英文) 风险性译法(含义限缩 / 扭曲实质) 推荐译法(保留保护范围) 狭义或错误翻译的法律后果(审查与维权) 适用示例
And/Or “和” / “或”(割裂式理解) 应结合上下文准确处理为“和/或” 若机械地译为“和”,可能将原本可任选的技术特征误转化为必须同时具备的限定条件,从而缩小保护范围,并为竞争对手通过省略某一部件制造规避空间。若机械地译为“或”,则又可能偏离原本包含组合关系的技术含义。 “A, B, and/or C”原本可涵盖(A)、(B)、(C)、(A+B)、(A+C)、(B+C)、(A+B+C)等多种组合。若译为“A、B和C”,则极易被理解为三者必须同时具备。
A/an/the “一个” 视语境决定是否省译,一般不宜机械译出 除非数量要素“一个”本身会产生明确的技术效果,且在说明书中被特别强调,否则将“a/an”译为“一个”,往往会在数量上无意限缩保护范围,而实际技术方案可能覆盖一个以上的相关部件。 “The device comprises a sensor…” 若将“a”译为“一个”,则可能被理解为该装置仅包含一个传感器;若不译出,则通常可保留“至少一个,且可为多个”的解释空间。
Substantially “显著地” / “完全地” “基本上 / 大致 / 近似” 若译为“完全”,将抹去技术方案中本应存在的合理“容差”或“近似范围”,从而限缩保护范围并提高侵权比对失败的风险(竞争对手只需作轻微偏离即可主张不侵权)。此外,若表述过于绝对,还可能引发说明不充分或不清楚等审查意见。 “Substantially planar”并不等同于“绝对平整”,其更准确的含义应为“基本平整”,允许存在轻微偏差。
Apparatus / Device “工具” “装置 / 机构 / 系统”(视具体语境而定) 若译为“工具”,容易将原本具有一定结构复杂性和技术配置的对象,误解为简单器具,从而影响对请求保护主题性质的认定。在维权阶段,对方亦可据此主张“类型不同、结构不同”,以削弱技术等同性判断。 “An apparatus configured to…” 通常更适宜译为“装置”或“机构”,而非“工具”。
Resilient “塑料 / 橡胶 / 柔软的” “弹性的 / 具有弹性的” 若将某一材料性能误译为具体材料种类,则会不当限缩保护范围,并为竞争对手通过替换材料实施规避设计提供空间(例如改用弹性合金)。此类错误在事后更正时,尤其在专利授权后,极易遭遇“增加新事项”或扩大保护范围的法律障碍。 “A member made of a resilient material”原可涵盖多种具有弹性的材料;若误译为“塑料”,则会将保护范围锁定于单一材料类别。
At least one “一个 / 至少一个”(表达不清,易被误读为“仅一个”) “至少一个” 若被理解为“一个”或“仅一个”,则会导致保护范围缩小,竞争对手仅通过采用两个或以上对应部件,即可轻易实施规避。在侵权争议中,此类数量限定往往是被重点利用的抗辩点。 “At least one sensor”应明确理解为涵盖1个、2个、3个乃至更多传感器。
Configured to / adapted to “用于” / “被设计为” “被配置为 / 被设置为 / 被构造成” 若译得过于“刚性”或“强制”,可能将原本偏向功能性或能力性的特征,误转化为严格的结构性限定,从而缩小保护范围;反之,若译得过于空泛,则又可能在审查中面临不清楚的质疑。 “A controller configured to generate…” 所强调的是控制器具备实现该功能的配置或能力,而不必然局限于某一种单一的具体结构。

结论

许多申请人在通过 PCT 途径进入越南国家阶段时,最常见的错误之一,就是试图对译文进行“润色”——使其措辞看起来更优美,或在商业表达上显得“更清晰”。然而,在专利审查与权利执行的法律框架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越南语译文并非仅具有解释性功能的辅助文本,而是在申请提交时用于界定公开范围与保护边界的法律文本。一旦专利获准授权,任何试图“更正”文本、且该更正涉及改变技术含义或可能被认定为扩大原始公开范围的行为,均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严格的程序性限制。

因此,看似细微的翻译错误,并不仅仅是一般性的行政疏漏。其后果可能是专利保护范围被实质限缩,从而直接削弱该专利资产的商业价值与可执行性。尤其在争议发生时,竞争对手往往正是利用译文所造成的**“漏洞”实施规避设计**。换言之,越南专利说明书实际上构成了专利保护范围在该法域内的**“领土边界”;一个词语的误译,便足以使该等边界发生对专利权人不利的偏移**,而此种偏移在事后往往极难扭转。

有鉴于此,专利翻译不应被视为单纯的语言技术工作,而应当作为专利保护范围战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统筹管理。唯有按照专利文件的专业表达标准(patentese)进行翻译与审校,采用双语逐项、逐权利要求对照核查,并在法定程序所允许的时限内 – 即专利授权之前、且在风险演变为争议之前 – 完成审查与修正,申请人方能真正有效地控制此类风险。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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