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Uncategorized  > 如何应对在越南遭遇的专利侵权指控?

如何应对在越南遭遇的专利侵权指控?

随着企业在越南业务的不断深入,面临专利侵权指控的风险也随之增加。即便仅仅是侵权指控,也可能给被指控方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与困扰,使其面临产品扣押、法律诉讼以及负面舆情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为了降低上述风险,被指控方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例如:接受指控、签署承诺书、下架侵权产品或协商许可协议。然而,在收到侵权指控后,若仓促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面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其权利与利益合法公正,均应受到保护。在许多案例中,被指控方最终被证实并非侵权人。因此,在面对专利侵权指控时,保持冷静至关重要。

请谨记,虽然越南《知识产权法》赋予专利权人获利、实施发明以及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排他性权利,但这些特权并不剥夺被指控组织或个人进行辩护或获得辩护的权利。本文将探讨被指控方在越南的可选方案,并就如何在保护自身合法法律地位的同时应对此类指控提供指引。

1. 专利保护范围分析

为了增强法律地位,被指控侵权的一方必须对专利的保护范围有精准的理解。至关重要的是,理解专利所涵盖的技术方案是行使专利权的前提。专利中的“权利要求书”在确定所寻求及授予的保护范围方面起着核心作用。此外,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提供补充背景和解释,以支持权利要求。

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被视为发明的核心,因为其有助于确定发明的排他性保护范围。一套权利要求书可能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包含一个或一组受保护的对象。每个受保护对象由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表示,并在必要时辅以一项或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换言之,权利要求划定了发明保护的界限,即专利权人获得的最高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部分通过概述发明免受未经授权使用或复制的范围,确立了发明的排他性范畴。在面临侵权指控时,被指控侵权人需要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发明的涵盖范围及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即获得禁止其他实体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受保护发明的法律权利。然而,专利提供的保护范围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它取决于多种因素,例如权利要求所使用的语言、现有技术水平以及执法机构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直到遇到需要针对潜在侵权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的情况时,才对其专利权有完整的认识。在此过程中,专利权人可能会意识到,其专利授予的保护范围比最初设想的更窄或更宽,或者其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此时,被指控侵权人必须密切关注专利的权利要求,以找准任何可能的薄弱环节,并准备抗辩理由或行动,以挑战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可以采用“开放式”或“封闭式”撰写。开放式权利要求具有更广的保护范围,使得第三方产品或工艺更容易落入专利涵盖范围。相比之下,封闭式权利要求限制了专利范围,允许第三方通过增加额外元件来规避专利侵权。

权利要求部分通常是审查员、执法机构或其他方在评估发明覆盖面时首先审查的内容。这是因为权利要求明确了产品或工艺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中任何一项所定义的保护范围。因此,如果权利要求包含“开放式”条款,侵权风险通常较大;反之,若权利要求为“封闭式”,则风险较低。

2. 专利侵权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通常情况下,当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某方从事了制造、销售或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或等同产品的活动时,便会引发专利侵权指控。在越南应对专利侵权指控时,质疑专利权人所提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指控的核心在于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是原被告双方关注的焦点,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深受所呈证据的影响。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对案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此类证据问题。若要使证据具有可采性,其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并经过证实。

在近期越南审理的知识产权(IP)案件中,法院经常剔除支持专利侵权诉讼的证据,原因在于这些证据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认定为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若要被视为确实且可采,必须遵守既定的法律要求。因此,挑战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并确保所有证据均符合法定要求,对于在越南成功抗辩专利侵权指控至关重要。

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是指未按照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将其作为确定案件事实以及认定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可采性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及其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进行判定。非法获取的证据(或取证程序不当的证据),若无法建立起涉案产品与被指控方之间的关联性,则不应被视为证据。

由此可见,必须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比对和仔细分析,以识别其中的不一致、矛盾之处及“薄弱环节”。被指控侵权方应具备必要的知识,以理解越南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考量反驳专利权人所供证据合法性的可能性。

3. 判定涉案产品是否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等同

当专利权人主张专利侵权时,必须根据特定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将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原则上,如果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基本技术特征均以相同或等同的形式出现在涉案产品中,则涉案产品被视为与受保护对象相同或等同。

判定两项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i) 性质相同;(ii) 效用相同;(iii) 使用方式相同;(iv) 与权利要求中提及的其他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相同。

同理,若两项技术特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被视为等同(i) 性质相似或具有互换性; (ii) 基本效用相同;(iii) 基本使用方式相同。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主张要求在特定权利要求下将涉案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若要被认定为相同或等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基本技术特征必须以相同或等同的形式存在于涉案产品中。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应基于是否满足上述特定条件进行判定。

越南专利法规定:[若受审产品/产品部件/艺不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至少一项基本技术特征,则该涉案产品/产品部件/艺应被视为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任何产品/产品部件/艺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为了反驳在越南的专利侵权指控,被指控方需要证明其产品缺少权利要求中提及的至少一项基本技术特征。

4. 专利侵权豁免与合理使用

在某些情形下,专利权人无权针对他人使用其受保护发明的行为行使专利权。这意味着,在下列情况下,第三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明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 个人非营利或科研目的:出于个人或非商业目的使用发明;或出于评估、分析、研究、教学、试验、试制或收集信息之目的使用发明,且意图申请制造、进口及销售产品的许可。
  • 权利耗尽原:合法流通、进口或利用已投放市场(包括海外市场)的产品的效用。
  • 临时过境豁免:仅为维持处于过境状态或临时位于越南领土内的外国运输工具的运行而使用相关发明。
  • 先用:使用此前已由该专利权人使用过的发明。
  • 强制许可: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45条及第146条规定,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使用相关发明。

5. 减损及保护代理商与分销商的预防措施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保护经销商及分销体系,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特别是专利侵权)指控时,采取即时行动至关重要。作为被指控方,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履行告知义务:针对销售网络中涉及现有或潜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在售产品,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通报情况。
  • 强供应链合规管理:确保对货源、交易凭证、产品相关合同及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在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时,务必保持最高程度的审慎。
  • 术规避设计:考虑对涉案产品的特定技术特征进行修改,使其区别于专利受保护对象。

采取上述步骤有助于被指控方在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赔偿风险,并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6. 了解越南的风险及知识产权执法实践

在越南发生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选择寻求行政救济和/或民事救济。因此,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通过科学技术监察机构等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解决争议,被指控方可能会面临下述行政及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原则上,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的每一项行为,越南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处以警告或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执法检查中查获的侵权产品价值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下情况下,对侵权人处以的罚款较低:(i) 侵权物品价值较低;且 (ii) 越南执法当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并扣押的侵权物品数量较少。在越南,适用于行政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通常取该行为法定罚款区间的中位值。

为确定罚款数额,越南执法机关必须核定突击检查中扣押的侵权产品价值。价值核定依以下顺序确定:(i) 侵权商品的标价;(ii) 侵权商品的实际售价;(iii) 若尚未上市销售,则按侵权商品的成本价;(iv) 具有相同技术规格和质量的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

请谨记,在越南,若无法通过上述标准确定侵权产品价值,执法机关通常会要求侵权人申报产品价格以确定罚款金额。因此,突击检查中扣押的侵权产品总价值越低,针对侵权行为征收的罚款就越少。

  • 个人最高罚款额为 2.5 亿越南盾(约 10,000 美元)。
  • 组织最高罚款额为 5 亿越南盾(约 20,000 美元)。

民事制裁:法院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命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专利权人除了寻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要求侵权组织或个人支付合理的法律开支。

相反,被告相对于原告而言并非总处于劣势。若被告被裁定未实施侵权行为,法律赋予其请求法院强制原告支付其合理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利。这一条款被纳入2019年修订后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被视为平衡各方利益的一项先进举措。

在越南,原被告双方通常都关注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机制。赔偿数额是频繁讨论的话题,其判定依据是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由于确立损害赔偿依据的复杂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裁定的赔偿金额通常较低。原告必须遵循越南法律关于计算物质损失的严苛规则。

针对法律文件的语境,本节翻译重点在于对“无效宣告程序”及其法定理由的精确界定。翻译采用了中国及越南专利法通用的术语,如“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以及“公开不充分”等。

7. 在越南寻求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

在专利纠纷中,被指控侵权人通常会使用“挑战专利有效性”作为防御手段。越南专利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 违反安全审查规定:专利申请的提交违反了有关发明安全审查的规定;
  • 遗传资源披露违规:专利申请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建,但未披露或错误披露申请中所涉及的遗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来源;
  • 权申:申请人既不拥有申请权,也未被转让该权利;
  • 不符合受保护条件:发明不符合第8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危害国防安全)及第七章(不符合保护标准,即: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规定的条件;
  • 修改超范: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和补充超出了原申请文件公开或记载的范围,或改变了请求保护的主题性质;
  • 公开不充分:发明未能在专利文件中得到充分、清晰的公开,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 权范围超限:授权的发明超出了原说明书所记载的公开范围;
  • 违反先申请原则:授权的发明不符合第90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在越南,攻击专利有效性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是发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这通常是基于该专利发明未能满足三项受保护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若能证明违反了上述任何一项法定要求,该发明即可被宣告无效。评估发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原则详见第 01/2007/TT-BKHCN 号通告,特别是第 25.4、25.5 及 25.6 点。

为了基于上述理由发起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提供与受保护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的现有技术方案的文件或证据。这可能涉及利用专利检索工具进行检索,或从任何可用渠道获取信息。其目的是确立涉案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存在,从而因丧失新颖性而不符合受保护条件。

此外,除了证明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外,无效宣告申请人还可以利用其他理由。这些理由包括:获取文件证明原申请在修改过程中扩大了公开对象的范围;通过实验确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推导出该发明;或证明授权的发明超出了原专利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越南的专利无效程序中,存在多种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理由和手段。通过利用可选方案并提供必要证据,无效宣告申请人可以增加成功撤销专利的可能性。

8. 利用专家证人就非侵权主张提供证词以回应专利权人的指控

为了强化非侵权抗辩理由并反驳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获取专利专家证人出具的专家意见至关重要,用以证明涉案产品与专利发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强烈建议与涉案专利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度合作,以制定详尽、清晰的对比说明与分析。这将显著增加所提交的非侵权抗辩理由的证据分量。

结语

面临知识产权侵权指控,尤其是专利纠纷,可能是一段充满挑战的经历。针对此类指控,进行严谨、彻底的审查至关重要,且切勿惊慌失措。请务必对专利侵权指控开展周密审慎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努力制定最审慎、合法的策略以应对权利人的主张。通过这种方式,一旦被迫进入纠纷解决程序,您可以平衡自身的法律地位,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身企业及在越南市场交易/分销产品的合作伙伴所造成的损害。

即便您具备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我们仍建议您聘请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尤其是具有知识产权执法经验的律师。KENFOX 的知识产权律师拥有广博的知识和技能,将协助您进行理解与分析,并为您推荐适合贵机构的灵活应对方案。我们坚信,一个方案即便在法理上正确,但若不符合贵司的经营实际,也绝非最优解。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