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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诉讼及诉讼程序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越南的知识产权(IP)框架发展迅速。越南是《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越欧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他双边协定的成员国。这些条约与越南《知识产权法》(2022年修订)、《民法典》(2015年)、《民事诉讼法》(Civil Procedure Code (CPC))(2015年)、《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实施法令(如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99/2013/ND-CP号法令等)共同构成了该国商标制度的核心。

越南为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行政行动、民事诉讼、刑事起诉和边境管制措施。每种途径都有其特定的程序、优势和挑战。从调查、立案到审判和救济,了解整个流程对于有效的权利实施至关重要。

本指南由越南资深知识产权事务所 KENFOX IP & Law Office 编写,深入概述了越南的商标侵权法律,阐述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方式,并就执法挑战和风险规避策略提供指导。

1. 越南商标执法机制概述

越南《知识产权法》为商标所有权人主动维护其权利提供了多维度的手段。

商标所有权人拥有多种维权选择,包括采取技术措施、直接要求停止侵权、寻求国家机关干预或提起法律诉讼(即诉讼或仲裁)。他们还可以根据民事、行政或刑事救济(remedies)以及边境管制措施采取执法行动(《知识产权法》第198条和第199条):

  • 民事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civil proceedings),寻求如下救济:
        • 旨在停止侵权活动的禁令(injunctions);
        • 损害赔偿;以及
        • 其他民事救济。
  • 刑事行:在严重的商标造假案件中,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向经济警察报案(《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若罪名成立,侵权人可能面临罚金、监禁或两者并罚。
  • 行政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向越南行政执法机关提起投诉,该机关有权:
        • 发布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
        • 处以罚款;以及
        • 责令销毁侵权商品(infringing goods)。
  • 海关边境措施:海关当局有权在边境扣留涉嫌侵权商品。商标所有权人随后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提起诉讼),以防止货物被放行。

辅助措施与策略:

  • 进行知识产权鉴定(IP assessment:这涉及从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和/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Office of Vietnam)获取鉴定结论,针对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提供专家意见。
  • 仲裁:仲裁也适用于涉及商业事项的商标纠纷(disputes)。然而,在实践中,仲裁并未得到广泛应用。
  • 调解:双方可以尝试在涉及中立第三方协助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2. 执法途径

2.1. 行政执法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许多商标所有权人选择通过**行政行动(administrative actions)**来应对侵权行为,因为与诉讼相比,这种方式通常更为迅速且成本更低。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11 条,科学技术部(MOST)监察局等机构有权处理损害商标所有权人、消费者或社会利益的侵权行为。

行政执法通常涉及向相关机构提交投诉,随后该机构可以在不事先通知侵权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查处(inspection raid。一旦认定存在侵权事实,主管部门可实施以下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 罚款:金额最高可达 5 亿越南盾(约 20,000 美元,具体取决于商品价值);
  • 扣押并销毁:针对侵权产品或相关材料;
  • 责令停止:要求侵权人立即终止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能相对较快地(通常在几个月内)遏制侵权行为。然而,行政行动的局限性在于:(i) 缺乏补偿性:商标持有者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即法院不会裁定损害赔偿(damages;(ii) 慑力有限:罚款金额通常较低,大型侵权者可能将其视为经营成本,导致**重复侵权(repeat infringements)**时有发生;(iii) 程序局限:不同案件之间的行政决定可能缺乏连贯性,且机构在评估复杂商标问题时的透明度有限(此类机构亦可能寻求专家意见)。

尽管存在这些缺陷,行政执法仍是获取**即时救济(immediate relief)**的有效工具 – 例如,迅速突击搜查工厂并将侵权产品从市场上清除。许多外国公司最初会寻求行政救济,以向侵权者施压并止损,随后若需要获得赔偿或长期禁令,再考虑提起民事诉讼。

2.2. 民事诉讼 (Civil Litigation)

在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是获得金钱赔偿、法院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禁令(injunctions)**以及其他救济手段的唯一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寻求的救济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尽管实践中极少获准)、补偿性损害赔偿、公开道歉和澄清,以及销毁侵权商品。

然而,越南的民事诉讼通常耗时较长且程序复杂。一审判决可能需要 1-2 年,而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可能再增加一年或更长时间。法院在采取**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方面一直持谨慎态度。事实上,由于极高的举证要求以及在全面审判前采取行动的犹豫,到目前为止,越南法院在商标案件中几乎从未发布过诉前禁令。即使是审后的永久性禁令,虽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在判决书中也很少明确体现,因为到判决下达时,侵权活动往往已经停止或商标已过期(如在至少一起著名的医药案件中所见)。

另一个挑战是法官的专业性:到目前为止,越南还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官,因此由普通的民事法官处理商标案件。技术上的复杂性意味着法院高度依赖专家意见,并可能审慎推进,从而导致延迟。令人乐观的是,计划中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Specialized IP Court(2024年获得授权)一旦运行,将提高专业水平和一致性。但在专门法院正式运作之前,商标所有权人应预见到法院判决结果的潜在不可预测性。

行政途径与民事途径之比

“行政途径”侧重于立即停止侵权活动(通常通过市场突击检查),并对侵权者实施制裁,如罚款以及扣押或销毁侵权货物。该路径优先考虑震慑作用和迅速将侵权产品从市场上清除。“民事途径”则相反,侧重于正式的纠纷解决,建立权威的司法侵权判定,并强制对商标持有人的损失进行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下表总结了越南商标维权两种主要途径在运作和战略上的差异:

表:越南商标维权途径比较概览

特征行政程序 (慑为主)民事诉讼程序 (赔偿为主)
主管机关科技部监察局、海关、人民委员会人民法院 (经济法庭、专门知识产权法院)
首要目停止侵权、实施制裁 (罚款、扣押/销毁)损害赔偿、终局司法裁定、永久性禁令
速度/时间线较快 (通常 1-2 个月完成行动)较长 (一审通常需 12 个月以上,外加上诉期)
可用救济手段行政罚款、扣押/销毁、责令停止损害赔偿、永久性禁令、公开道歉、销毁
损害赔偿请求法定不可行法定可行
所需文件合规性简练、简单 (经公证的商标证、委托 (PoA))严格合规 (商标证、起诉状及委托书均需公证及认证)

在越南行使商标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每种途径各有优劣。了解这些机制及其实际操作中的挑战,对于评估侵权发生时救济措施的可能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2.3. 刑事处罚 (Criminal penalties)

严重的假冒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起诉。**刑事措施(Criminal measures)**仅适用于故意使用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GI)的情况,即针对在相同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法区别的标志的行为。对于仅构成近似(confusion-only cases,即仅导致混淆的案件),通常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处理,而不进行刑事起诉。

制裁措施包括罚款和监禁(《刑法》将犯罪分为“较轻”、“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越南《刑法》(第100/2015/QH13号法律及修订案)第 226 条,商标犯罪通常需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启动;除了大规模假冒制造和贸易外,警方很少主动**依职权(ex officio)**采取行动(典型的做法是先进行行政突击检查,一旦达到门槛再升级为刑事案件)。警方可能要求提供正品进行比对。刑事程序通常保留给涉及大批量、危险货物或惯犯的案件。

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只有在达到特定的严重程度门槛时才被视为刑事犯罪。除非侵权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主管机关不会起诉:

  • 以商业为目的;
  • 至少达到以下量化门槛之一:
        • **违法所得(Illicit profit)**达 1 亿越南盾(约 4,000 美元)或以上;
        • 给商标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达 2 亿越南盾(约 8,000 美元)或以上;
        • **侵权商品价值(value of the infringing goods)**达 2 亿越南盾(约 8,000 美元)或以上。

如果行为未达到上述门槛,则将通过行政或民事措施处理。

此级别的处罚包括:5,000 万至 5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 3 年以下的非监禁改造。加重情节(Aggravated cases(如组织化犯罪、累犯、违法所得 3 亿越南盾以上、损失或商品价值 5 亿越南盾以上)将面临最高 10 亿越南盾的罚金或 6 个月至 3 年的监禁。

法人责任(Corporate liability(商业法律实体):罚金从 1 亿至 3 亿越南盾起步,加重情节下可增加至 10 亿至 30 亿越南盾或停业整顿;此外还可能适用从刑禁止(ancillary bans(例如禁止筹集资金)。

2.4. 海关与边境措施 (Customs and Border Measures)

越南《海关法》与《知识产权法》相结合,提供了边境管制措施,以协助商标所有权人防止侵权货物进入或离开该国。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向越南海关办理标备案(trademark recordal,并请求对特定货物进行监控。

备案完成后,海关若在边境检测到涉嫌侵权货物,将通知知识产权持有人或暂停通关(suspend clearance。随后,商标所有权人有一个较短的窗口期(通常为 10 个工作日,可延长 10 天)来检查货物并启动法律行动(行政或民事),以确认侵权事实。这种机制在应对进口假冒或商标侵权产品方面特别有用,因为它能在产品渗透进国内市场之前将其截获。

越南拥有中央海关备案系统(centralized Customs Recordal System:向海关总署调查执法局提交的请求将传达至所有省级海关办公室执行。在实践中,海关措施更频繁地用于打击商标造假,但商标持有人(特别是在医药、电子或机械设备领域)确实也在利用这一工具。

其中的挑战之一是,海关官员可能不具备现场判断复杂商标问题的专业能力,因此,密切合作并提供清晰的识别指南(identification guides)是关键。此外,商标所有权人在申请暂停货物通关时,必须缴纳担保金(security bond,以支付万一货物随后被判定为不侵权时所产生的费用。海关执法虽然具有预防性,但最终仍需通过实体认定(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来**扣押及处置(seize and dispose of)**货物。

2.5. 执法挑战与实务问题

在越南行使商标权面临着显著的挑战:

  • 司法能力限制:如前所述,普通法院在商标领域的经验有限。这导致了诉讼程序缓慢,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不愿充分授予禁令或高额损害赔偿等救济。商标所有权人往往在向法院证明**量化损害赔偿(quantifying damages)时面临艰苦的斗争。越南法院要求提供由侵权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证明(如利润损失等),这通常难以建立,对于没有当地销售数据的外国商标权人尤为困难。由于缺乏对因果关系(causal link)的充分证明,损害赔偿请求被拒绝或判赔金额极低的情况非常普遍。例如,在近期的一个案例中,商标权人最初寻求约 5 亿越南盾的赔偿,但最终法院仅判赔约 5900 万越南盾( 2600 美元),这仅相当于有据可查的律师费。这说明除非能具体证明重大损失,否则越南法院往往倾向于判处名义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或仅报销费用。
  • 行政执法的局限性:虽然行政执法速度快,但不提供损害赔偿,仅处以行政罚款。这些罚款设有上限(通常不超过几万美元),因此可能无法震慑资金雄厚的侵权者。此外,一旦行政行动结束,侵权者理论上可以换个地点或形式卷土重来,需要重新投诉 – 因为行政决定并不产生长期的禁令效力。商标所有权人经常表示,行政处理结果虽然迅速,但“很难完全实现”维权目标。
  • 拖延战术:越南的被诉侵权人通常会采取拖延战术,最典型的做法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提起无效宣告挑战(invalidation challenge,以拖延执法进程。如前所述,许多执法机关(包括法院和行政机关)倾向于在无效程序结果出炉前中止诉讼(stay proceedings,而这可能耗时数年。然而,2023 年的一个法院判决树立了一个令人鼓舞的先例:尽管被告同时提起了无效申请,法院仍继续审理侵权案件,并强调《知识产权法》并未强制要求中止。这表明了防止**恶意(bad-faith)**拖延的趋势,但如果被告积极质疑商标效力,商标所有权人仍应做好应对长期诉讼的准备。
  • 资源与意识差距:另一个挑战是国内企业(特别是某些行业)历来对商标权的意识较低。这意味着侵权行为可能并非总是故意造假(willful counterfeiting,而是出于对商标存在的一种无知。尽管如此,在收到通知后,除非采取正式行动,否则一些侵权者可能不会重视。在执法端,执法机构和地方法院处理复杂商标事务的资源或技术专长有限,导致其依赖外部专家和上级机关。判决的一致性也是一个问题——类似的商标案件可能会根据受理法院或咨询专家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 刑事执法的严格性:刑事责任针对的是假冒商标的使用;而“仅具有近似性”的标志通常达不到刑事门槛,只能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处理。权利人必须证明该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无法区分,且用于相同的商品/服务。刑事案件要求证明存在故意(intentional、造成重大损失或属于大规模侵权(例如商品价值超过 1 亿越南盾)。证明侵权人系“故意”而为,其标准远高于行政责任。侵权者几乎总是声称自己不知情,常见的抗辩包括:“我只是个分销商,我以为这是正品”、“我是从第三方那里买的”或“我不知道这个品牌在越南注册了”。证明其心理状态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

刑事执法在现实中非常有限。2023 年,在 776 起已结案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仅有 5 起进入了刑事程序。这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律执行方面的专业培训、知识和资源匮乏所致。

尽管存在这些挑战,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环境正在逐步改善。预计到 2025 年建立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将增强司法专业性。越南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越欧自贸协定(EVFTA)等新一代贸易协定下的承诺,也在推动更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救济措施。商标所有权人应权衡每种维权途径的利弊,并可能采取组合拳 – 例如,通过行政突击检查迅速停止销售,随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要损害赔偿。选择将取决于紧迫性、金钱补偿的重要性以及侵权人的性质。

 3. 越南行政程序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下的商标侵权处理

3.1. 辖权与有权执法机关(Competent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选择正确的行政机关对于确保管辖权有效并避免因程序问题被驳回至关重要。

  • 科学技术部(MOST监察局及省级科学技术厅(DOST监察局: 这些是对于包括商标在内的所有工业产权侵权行为拥有首要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复杂法律或技术问题、高额标的或跨省经营的杂事项(complex matters,建议将案件上报至中央级的 MOST 监察局。对于单一省份或城市内的局部执法,DOST 监察局有权在其辖区内进行调查、认定侵权并实施行政制裁。
  • 海关机关: 海关在边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守门人”作用。他们可以将货物列入海关监管(备案/监控名单),并在有合理怀疑时,**暂停通关(suspension of clearance)**进出口货物,以便权利人采取行动。海关拥有监控、拦截和扣押涉嫌侵权进出口货物的完全职权。海关备案是一种高效的预防工具,特别是对于寻求早期预警和快速边境干预的外国权利人而言。
  • 场管理局(Market Management Bureau (MMB): 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尽管市场管理局在执行商标权和著作权方面非常活跃,但其管辖权明确**排除(excludes)**了与市场上交易和运输侵权货物相关的商标权行为。因此,商标持有人必须高度依赖科学技术部(MoST)和科学技术厅(DoST)监察局。对于涉及跨多省的侵权案件,利用科技部监察局(MoST)的中央集权职能,可以提供更优质的资源和法律能力来处理复杂情况,并确保在更广泛的领土范围内实施执法。
  • 警方(刑事途径): 警方可以进行情报收集、监视、搜查/扣押(需持有适当搜查令)以及证据保全 – 在联合突击检查(joint raids)期间,警方通常与 MOST/DOST 监察局、市场监管部门和海关进行协调。越南的刑事调查和起诉主要针对《刑法》下的商标造假和著作权盗版行为。警方的介入通常仅限于复杂的犯罪网络,或涉及关联犯罪(ancillary crimes(如走私、假冒标签(counterfeit labeling、税务欺诈)的情况。

3.2. 卷宗/文件清单(行政程序)

寻求在越南行政处理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的外国商标所有权人应提交:

  • 委托书原件(PoA):需经公证。
  • 标注册证:经公证或认证的副本。
  • 证据:包括正品与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试购记录(Test-buy records)、发票、照片或视频。
  • 有利的鉴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由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原名为 VIPRI)出具。对于涉及**侵权可能性(likelihood of infringement)**分析的复杂商标侵权案件,这份有利的鉴定结论虽然在法律上并非绝对强制,但在实务中通常是越南行政执法机关(如监察局)受理并审理案件的先决条件。没有这份结论,执法机关往往难以确信并推进案件
  • 综合申请书:详细说明法律依据、侵权分析、论证理由以及现场检查请求。

3.3. 行政商标执法现场查处流程

概述:在以行政方式处理的商标案件中,有权机关会组成“检查小组”。小组可能会邀请权利人或其代理人陪同,并可能请求当地警方协助,以确保查处期间的安全与秩序。检查小组会对场所(工厂、仓库、商店)进行搜查,识别并扣押或封存侵权货物,并同步制作笔录。

制裁与程序的法律依据主要为第 99/2013/ND-CP 号法令(经修订)及《行政违规处理法》(2012 年通过,2020 年修订);请注意,第 65/2023/ND-CP 号法令已取代了原第 105/2006 号法令中关于知识产权执法指导的部分内容。

行政程序下商标侵权执法的基本步骤:

(i) 提交申请书:权利人(或知识产权代理人)向有权执法机关(如科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或海关)提交处理侵权的申请书。如果事项不属于该机关管辖,接收机关将指导重新提交或移交给有权机关。

(ii) 卷宗检查与补正:执法机关审查申请书及证明证据。如存在缺失,将要求申请人在设定时间内(实务中通常为 30 天)进行补正。

(iii) 受理与检查决定:符合要求后,执法机关发布《检查决定》,并可能允许权利人/代理人陪同并见证处理过程。根据《检查法》,检查决定必须在签署后 15 天内公布。

(iv) 现场检查/查处(On-site inspection (raid):检查小组实施查处,若发现侵权事实,则制作行政违法行为笔录(Minutes of Administrative Violation,并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 临时扣押涉嫌侵权货物(需出具扣押决定及单独的笔录);或
      • 封存货物,并要求涉嫌侵权人在有权人员作出决定前妥善保管。
      • 如有需要,可要求专家提供意见(如技术或地理标志鉴定)。

(v) 移送刑事处理(如适用):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将根据《行政违规处理法》框架将案件移交给刑事诉讼机构。

(vi) 制裁决定:制作违法笔录后,有权人员通常在 7 天内(复杂案件最长可延至 30 天)发布《制裁决定》。制裁包括警告或罚款,并视情况适用从属救济(ancillary remedies

(vii) 罚款范围与救济:根据第 99/2013/ND-CP 号法令,个人最高罚款额为5 亿越南盾(约 1 万美元),组织最高罚款额为 5 亿越南盾(约 2 万美元)。此外还包括没收、销毁/移除侵权标志、停业整顿(1-3 个月)以及**追缴违法所得(disgorgement of illicit gains)**等措施。

越南商标侵权行政制裁与救济措施

针对商标侵权的行政行动可能涉及主处罚、从属措施以及补救义务。

(i) 处罚 (Principal sanctions)

主管机关可以发出警告或处以金钱罚款。根据现行框架,针对组织的最高罚款额为 5 亿越南盾(≈ 20,000 美元),针对个人的最高罚款额为 2.5 亿越南盾(≈ 10,000 美元),具体金额取决于侵权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及价值。此外,主管机关还可以责令停止侵权使用,并扣押侵权货物以进行销毁。

(ii) 附加(加重)制裁 (Additional (aggravating) sanctions)

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主管机关还可能下令:

  • 没收物及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Confiscation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means);以及/或者
  • 从决定生效之日起,**暂停(Suspension)**侵权产品/服务的生产、贸易或提供,期限为 1 至 3 个月。

(iii) 补救措施 (Remedial measures)

可以施加一项或多项补救义务,包括:

  • 强制移除并销毁商品或商业工具上的侵权要素(Forcible removal and destruction);
  • **责令退运(Re-export)**侵犯工业产权的过境货物(将其运出越南);
  • 销毁侵权货物:针对可能危害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的货物;销毁带有侵权要素的印章、标签、包装及其他物品;以及销毁被修改、涂改或伪造的权利证书/证明书或其他文件;
  • 更正工业产权标识(强制修改/增加),并针对提供误导性标识的行为进行公开更正(public correction
  • 没收被转移的物证或工具
  • 违法所得上缴(Financial disgorgement:强制汇付非法所得,包括相当于已售出、分散或毁损的物证或工具价值的金额(例如,被非法销毁、处置或售出的商品价值)。
  • 执行与强制执行 (Execution & coercive enforcement)

(viii) 侵权人必须在收到《制裁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该决定,除非决定书中载明了更长的期限。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将根据法律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ix) 投诉与司法审查 (Complaints / judicial review)

被处罚方可以提起行政投诉(administrative complaint)(包括初次投诉及后续的再次投诉),或者向法院提

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诉或诉讼期间,《制裁决定》通常仍具有可执行性,除非法律另有例外规定。

4. 越南民事诉讼程序Civil Proceedings)下的商标侵权处理

4.1. 辖权与有权机关(民事途径)

商标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提起。紧随 2024-2025 年的改革,越南目前已设立两家一审专门知识产权法院 – 一家位于河内,另一家位于胡志明市 – 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了地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河内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部和中部的约 20 个省份;胡志明市知识产权法院则管辖其余约 14 个省市。

请参阅我们的文章:Specialized IP Court: A “Revolution” in Resolving IP Disputes in Vietnam” or “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越南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场革命

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将对以下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exclusive jurisdiction:(i) 民事及商事知识产权纠纷(商标、实用方案、工业设计、地理标志、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ii) 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诉讼(如针对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行政决定的挑战);以及 (iii) 国会常委会分配的技术转让相关纠纷。普通法院受理的旧案将根据过渡性规则继续审理。

地域管辖权主要由被告的住所地(domicile/总部所在地确定(《民事诉讼法》第 39 条);对于基于侵权的诉讼(tort-based claims,原告也可以选择在损害发生地或原告自身住所地起诉(《民事诉讼法》第 40 条)。上诉由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无效程序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

法律提供了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知识产权法》第 206-208 条)和法院指定的专家鉴定,以保全证据并防止持续的损害。民事判决由司法部下属的民事判决执行系统负责执行。

目前,民事知识产权案件由省级人民法院内的经济法庭处理,通常位于被告居住、工作或总部所在地。对于外国商标权人而言,一个关键的程序障碍是要求所有核心文件(包括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和起诉状)必须经过公证和**领事认证(legalized)**后方可提交给越南法院。

虽然预计越南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将于 2025 年第四季度投入运行,但也有观点预测,这些法院可能要到 2026 年甚至 2027 年才能全面运作。这种延迟意味着在近期启动民事行动的外国商标权人仍需面对专业法官(generalist judges。历史上专业法官的匮乏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冗长、判决不一以及发回重审/改判率高,一些典型案例甚至长达五年并需最高法院介入。因此,依赖一份具体且有利的“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鉴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在民事系统中仍然至关重要,因为它为非专业法官提供了其作出最终裁决所需的可靠、权威的技术依据。

4.2. 民事诉讼程序下商标侵权执法的基本步骤

(i) 提起诉讼(起诉状提交)

  • 诉状与形式要求: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CPC)第 189 条提交**起诉状(lawsuit petition)**及证明文件/证据。
  • 证据标准:根据 CPC 第 91-97 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提交具备可采性证据(admissible evidence(包括经适当翻译/认证的外文文件)。
  • 法院接收审查:法院在收到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官;法官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可能要求补充、受理或依法退回起诉状。若予以受理,原告将被通知在 7 个工作日内预交诉讼费。(CPC 2015 第 191-195 条)
  • 针对退回/拒绝受理的决定,可根据 CPC 提起申诉。

(ii) 识产权案件中的临时(禁令)措施

  • 依据与时机:在起诉时或起诉后,权利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a) 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 (b) 侵权货物/证据面临被销毁或无法追踪的风险。(《知识产权法》第 206 条)
  • 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等同于货物价值 20% 的担保金(若价值无法确定,则不低于 2,000 万越南盾);也允许提供银行保函。(《知识产权法》第 208(2) 条)

(iii) 受理后程序:送达、辩论与调解

  • 通知被告:受理后 3 日内,法院通知被告相关诉请。被告通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有 15 日的时间提交书面答辩状。
  • 和解/调解:除法定豁免情形外,法院应组织调解会议。若达成协议,法院将出具确认协议的决定。

(iv) 审前准备与审前决定

  • 自受理之日起 4 个月内(复杂案件可延长),法官应作出以下决定之一:a) 确认和解;b) 中止审理;c) 终止审理;或 d) 将案件移送一审开庭。(CPC 2015 第 203.3 条)

(v) 审听证/开庭

  • 自作出“移送审判”决定之日起 1 个月内(有正当理由可延至 2 个月),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庭审遵循 CPC 规定的顺序:开庭、法庭辩论(oral argument、评议及宣判。

(vi) 诉(上诉程序)

  • 诉期限: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宣判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上诉;若缺席,期限自送达或公告之日起计算。
  • 诉法院:上诉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再审/审判监督,不处理常规上诉。

(vii) / 审判监督与重新审理

  • 在特殊情况下,已生效的判决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有权机关根据法定事由,通过**再审(cassation)**或重新审理程序进行审查。

(viii) 判决执行

  •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可在生效之日起 5 年内申请民事判决执行(civil judgment enforcement;执行机构在收到有效申请后 5 日内作出执行决定。

识产权权利人/师行动预计时间线(自立案起)键程序事项
1准备并提交起诉状视情况而定(需审前调查)经公证/认证的商标证及委托书、侵权证据、NIIP 鉴定结论
2法院受理审查8–10 个工作日法院发布正式的受理或拒绝通知。
3诉讼开始及被告答辩视情况而定法院通知被告;被告可以提出反诉。
4临时紧急措施(PUMs)短期(起诉时或起诉后)法院针对诉前禁令(PUM)申请作出裁定。
5法定调解期最长 6 个月举行强制调解会议;可提交补充证据。
6移送审判决定2 个月内(调解失败后)法院确定一审开庭日期。
7一审判决(First-Instance Judgment)视情况而定(总周期常超过 12 个月)法院发布判决,解决救济和赔偿问题。
8上诉程序判决宣判后 15 日内针对一审决定提起上诉。

4.3. 调解及其他形式的和解讨论:法院强制要求还是当事人自愿?

在越南,调解及其他形式的和解讨论不仅受到鼓励,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越南法院必须组织法院主导的调解(court-led mediation,并为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创造条件。

  • 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CPC)第 10 条,法院负责进行调解并创造有利条件,使当事人能够就民事案件的解决达成协议。例外情况包括:
        • 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或
        • 当事人明确同意放弃调解(CPC 第 205、206 和 207 条)。

调解是越南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知识产权纠纷)中一个强制性步骤(mandatory step。当事人通常被要求首先通过调解努力寻求和解。如果调解失败,案件才会进入审判程序。如果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即法院将承认该协议并将其以判决或决定的形式进行法定化(CPC 第 212 条)。

  • 刑事诉讼:调解与和解讨论不适用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缺乏调解条款,因为刑事案件由国家起诉,重点在于公共正义和惩罚。然而,第 155 条允许受害人在某些轻微案件中撤回投诉,从而导致结案(dismissal。这并非正式的调解,但如果受害人选择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案件终止。总体而言,刑法强调惩罚而非双方的和解。

为什么知识产权当事人应当利用法院的调解机制:调解允许双方尽早测试其法律立场,并控制风险、成本和曝光度。一份经法院认可的协议能终结案件,避免诉讼带来的高昂成本、延迟和公开性。如果您是权利人,请准备一份简明扼要的案情陈述(包括注册信息、使用证据、混淆分析、销售/库存数据),以便**法官兼调解员(judge-mediator)**迅速了解案情价值。如果您是被诉侵权人,“调解”是一个展示诉讼请求如何缺乏根据、权利基础如何不稳定(正受到挑战)以及权利人不应过度激进的绝佳机会。

4.4. 民事救济措施

可用的民事救济(IP Law Article 202:如果侵权成立,法院可以判令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 强制停止侵权行为。
  • 强制公开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public rectification and apology)。
  • 强制履行民事义务。
  • 强制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 强制销毁,或将主要用于生产侵权货物的商品、材料和工具进行非商业性分配/使用(non-commercial distribution/use

4.5. 临时紧急措施 (Provisional Urgent Measures)

诉前禁令(临时紧急措施)《知识产权法》第 206–210 条(依据、类型、程序、担保)

请依据:权利人在起诉时或起诉后,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请求法院采取临时紧急措施:(i) 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或其利益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威胁,或 (ii) 侵权货物或关键证据若不及时保护,面临被分散或销毁的威胁(《知识产权法》第 206 条)。相关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框架(CPC 第 114 条)执行,法院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禁令救济的权利人/原告必须缴纳“相当于拟采取临时紧急措施货物价值 20% 的担保金(security bond;若无法确定货物价值,则至少缴纳 2,000 万越南盾(约 900 美元)”(《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08.2 条)。

可用的临时紧急措施类型:根据越南《民事诉讼法》(CPC)第 114 条,法院可在各类民事纠纷中采取 16 种法定的临时紧急措施。其中包括:

  • 查封或扣押资产。
  • 禁止转移所有权或变动财产。
  • 冻结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资产。
  • 对证据或标的物现状进行清点与保全(Inventory and preservation

法院亦可根据需要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索赔的实现或证据的保全。

识产权专项措施:《知识产权法》第 206 条专注于针对涉嫌侵权活动的措施。虽然在 CPC 的整体框架内实施,但这些措施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见,包括:

  • 对涉嫌侵权产品、原材料、包装及生产工具进行扣押或查封(Seizure or distraint
  • 禁止转移所有权(如销售)、封存/不得改变现状,或防止侵权物品位移。
  • 专门针对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最常用的临时紧急措施(PUMs)是针对侵权物品和生产工具的扣押/查封及证据保全。

担保/证金要求:申请临时紧急措施(PUMs)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弥补因措施采取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208 条,担保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 现金存款(Cash deposit:数额等于拟采取措施货物价值的 20%,或在无法估值时至少为 2,000 万越南盾;或者
  • 由银行/信贷机构出具的保函(guarantee deed

获取禁令救济的挑战:虽然越南法院会根据 CPC 和《知识产权法》授予临时紧急措施,且通常在证明存在紧急性/证据丢失风险时采取单方程序(ex parte,但司法实践中非常谨慎。申请人必须提交具有说服力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包括权属证明及侵权指标)并提供担保。法院会迅速审查申请,但对于不成比例或证据不足的请求,可能会进行修正、缩小范围或予以拒绝。被申请人可以寻求修改或撤销,且 PUMs 的执行受到严格监督。这些保护性机制使得 PUMs 的申请文件量巨大,且在涉及翻译/认证、担保估值或多地执法时,实际速度可能慢于法律设想。

4.6. 损害赔偿计算 (Damage calculation)

质与适用条款:越南法律下商标纠纷的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compensatory)**而非惩罚性。其目的是为了让权利人恢复到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本应处于的地位。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经修订)第 204-205 条。第 204 条确认了两类损失 – 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第 205 条提供了量化这些损失的方法。

可追偿损失的类别(Heads of recoverable loss

(a) 质损害(Material damages:可追偿的物质损失包括:

  • 财产损失(如设备损坏、库存冲销);
  • 收入或利润减少(Reduction in income or profit(销售损失、价格侵蚀、市场份额流失);
  • 业机会损失(Loss of business opportunities(因侵权而失去的有因果关系的合同或投标);
  • 合理的预防/止损费用(调查费、试购费、律师函函寄费、技术分析费)。

(b) 精神损害(Spiritual damages:若侵权行为损害了权利人的荣誉、尊严或名誉,法院可根据证明的损害程度,判定 500 万至 5,000 万越南盾之间的定额赔偿。

(c) 合理的律师费(Reasonable attorneys’ fees:除上述各项外,法院可判令侵权人支付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

质损害的量化方法: 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根据以下理由之一确定补偿(选择证据支持最充分的方法;避免重复计算):

  • 方法 1实际损失 + 权人利
        • 构成要素:商标权人遭受的实际财务损失;加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前提是商标权人的利润减少部分未包含在实际损失中)。
        • 实务应用:适用于权利人能证明销量被挪用、价格被压制或被告实现了**增量利润(incremental profits)**的情况。
        • 证据:销售和利润率数据、将利润归功于商标特征的专家分摊报告、市场分析。
  • 方法 2:假设许可费 / 转让价格
        • 衡量标准:参照在实际使用范围内,如果被告获得许可本应适用的合理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许可费)。
        • 实务应用:在利润损失难以证明或被告账目不透明时较为常用。
        • 证据:之前的许可协议(自有或可比案例)、行业版税率、商标对产品的贡献度、使用的期限和地域范围。
  • 方法 3:其他物质损失
        • 这是一个概括性条款(Catch-all,针对上述未涵盖但有证据支持且符合法律要求的损失项(如加强质量控制/召回成本、为恢复品牌地位而增加的营销开支),需提供证明文件和因果关系分析。
  • 方法 4:法院评定的定额上限 (Lump sum cap)
        • 若无法按方法 1-3 确定损害,法院可根据损失程度酌情判定,上限为 5 亿越南盾
        • 实务笔记:这是最后手段且赔偿金额通常较低;当事人应优先考虑方法 1-3 的举证路径。

 

证明因果关系与数额的挑战: 越南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大挑战是满足证明损害赔偿所需的举证责任(high burden of proof。如果证明实际损失或因果关系的证据被法院认为不可靠或“薄弱”,索赔经常会被驳回。在实务中,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越南法院裁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与主要的国际司法管辖区相比往往偏低。

举证责任与证据标准

  • 因果关系与量化:权利人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每项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链接(causal link,并提供可靠的同期证明文件(财务报表、销售记录、专家报告)。
  • 贡献度分摊(Apportionment:若被告产品价值中仅有一部分源于商标特征,法院要求通过分摊计算,析出可归属于商标特征的利润或许可费。
  • 禁止重复受:不得对同一经济损失进行两次计算(例如,不得在同一单位产品的损失利润之上再叠加侵权人的利润)。

5. 防御策略:应对商标侵权指控

面对商标侵权指控的企业,特别是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公司,必须准备强有力的防御策略。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了解用于对抗商标侵权指控的关键策略。

5.1. 见的防御事由

在越南,针对商标侵权指控可以提出以下几种防御理由:

  • 标无效(Invalidity of the trademark: 这是在行政和民事语境下最强有力的防御策略,即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销(无效)invalidation (cancellation))涉案商标的申请。其核心论据在于:如果商标本身无效,则不存在侵权。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商标无效或应被撤回,理由包括该商标未达到保护标准(如缺乏显著性、具有描述性、欺骗性,或与先权利冲突,如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商号、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名称或版权作品)。其他理由还包括:
        • 恶意注册(bad-faith registration
        • 不使用(non-use
        • 注册过程中的瑕疵;或
        • 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 不构成侵权(Non-infringement: 被告可以辩称,其对标志的使用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这种防御通常涉及对以下内容的比对:
        • 标志本身;
        • 商品或服务;以及
        • 双方使用的营销渠道。
  • 其他防御事由
        • 诉:指控滥用知识产权(Abuse of IP Rights: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提起诉(counterclaim,指控原告滥用知识产权。如果法院判定原告的维权行动缺乏事实依据并给被告造成损失,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198.4 条和第 198.5 条),被告有权要求赔偿合理的费用和损失。这一法律机制对无根据的行政或民事行动起到了震慑作用,并迫使主管机关在推进执法前进行彻底的证据核实(包括 VIPRI 鉴定)。
        • 合理使用(Fair use:被告对标志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例如以诚实的方式使用个人姓名或描述性术语。
        • 先使用(Prior use:被告在原告注册之前已使用该标志并拥有先使用权(prior use right,可能以商号的形式存在。
        • 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s:原告的商标权已穷竭,因为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是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投放市场的,可以自由流通。
        • 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原告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limitation period

5.2. 标撤销或无效的反诉:可能性、法律依据及程序

在越南,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可以提起商标撤销(revocation)或无效宣告(invalidation)的诉(counterclaim,这符合民事诉讼原则及《知识产权法》的规定。

此类反诉的依据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法》第 95 条和第 96 条中。

95 允许因以下原因终止(撤销)商标效力:

  • 未缴纳续展费;
  • 自愿放弃权利;
  • 经营终止;
  • 连续五年不使用(non-use for five consecutive years;或
  • 该标志已变得具有欺骗性或成为通用名称(generic

96 允许基于以下因素宣告商标无效:

  • 恶意(bad faith
  • 无权申请注册;
  • 不符合保护条件;
  • 未经授权的申请修改,且该修改扩大了保护范围或改变了申请标志的实质。

 

诉的程序如下:

(i) 向 IPVN 提交申:被告可以通过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提交申请来启动撤销或无效程序。申请必须:

    • 明确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
    • 附上证明证据。

(ii) IPVN 审查:IPVN 随后将:

    • 审查该申请;
    • 审查双方提交的文件/证据;并
    • 作出宣告商标无效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iii) 与法院程序的衔接:被告可以向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提起反诉,并在对侵权诉讼的答辩状中附上已向 IPVN 提交的撤销或无效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CPC)第1(d) 条,在等待 IPVN 作出决定的期间,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suspend proceedings,或者继续审理案件。

(iv) 最终裁定:法院最终将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和辩论意见,包括 IPVN 无效程序的处理结果,然后对侵权指控和反诉请求一并作出判决。

6. 边境管制与预防性措施

越南法律允许知识产权持有人向海关备案其权利,以便海关官员筛查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并在适当时机采取临时暂停通关措施。这是 – 种预防性的前线执法工具。

越南的有权海关机关

  • 越南海关总署(GDVC)下属的海关管理监督局(“CCSD”:负责接收和处理全越南范围内海关监督备案/申请的中央单位。
  • 各省/市海关局及其下属分局:驻扎在港口、机场和陆路边境的前线单位,负责执行货物的监督和临时暂停通关。

可用的边境措施

在越南,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两种类型的边境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i) 海关监督,以及 (ii) 临时暂停海关程序。利用“监督”在全国范围内监控边境;当发现可疑货物被标记时,利用“暂停”扣留货物,以便进行侵权评估。

第一步:申海关监督Customs Supervision,全国监控名单)

知识产权持有人有权向 CCSD 提交海关监督申请(Request for Supervision,有效期为 2 年,且可续展 2 年。该措施在越南所有边境关口实施,以检测进入越南的任何涉嫌侵权货物(“Alleged Infringing Goods”)。一旦发现,权利人可以申请对该等货物采取临时暂停海关程序。

海关监督流程的主要程序概括如下:

(i) 提交申:权利人(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向 CCSD 提交监督申请。

(ii) 受理/:CCSD 在收到完整所需文件的 20 个工作日内,发布受理或拒绝申请的通知(第 13/2015/TT-BTC 号通告第4 条)。

受理后的行动:

  • CCSD 更新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系统,并将受理通知副本发送给各省/市海关局及**反走私调查局(“ASID”)**以开始监督。
  • 各省/市海关分局根据通知,开始对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督和检查措施。

续: 如果在监督下发现可疑货物,海关将通知您,以便您申请对该批次货物的临时暂停通关。

第二步:申临时暂停海关程序Temporary Suspension,扣留货物)

如果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已进入越南,权利人有权向海关分局提交临时暂停海关程序申请(“Request for Suspension”。一旦实施,该暂停措施将使权利人能够实施维权并寻求针对该货物的禁令。

临时暂停程序的主要步骤如下:

(i) 提交申:在发现涉嫌侵权货物进入越南后,向海关分局提交申请。

(ii) 接收/:海关核查权利人身份证明、货物信息及证明证据(第 13/2015/TT-BTC 号通告第 9 条)。

(iii) 缴纳担保金:申请人必须缴纳相当于该批货物价值 20% 的金额,或者在价值无法确定时缴纳 2,000 万越南盾(约 770 美元),或提供银行/信贷机构的担保文件(《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217 条)。

(iv) 发布暂停决定:在收到完整文件和担保金后的 **2 个工作小时(02 working hours)**内,必须发布《临时暂停决定》(第 13/2015/TT-BTC 号通告第1 条)。

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为 10 个工作日;经权利人申请并追加相应担保金,可延长一次,最多延长 10 个工作日。

暂停期间的行动

在暂停有效期间,海关可以:

  • 要求货主和权利人提供文件(目录、鉴定结论等)。
  • 征求 NIIP/VIPRI 的专家意见(expertise opinion(以“鉴定结论”形式),以判断侵权可能性。
  • 提取并要求提供**样品(samples)**进行评估,并要求相关组织/个人予以配合。

结果处理:

  • 如果认定侵权:海关发布决定正式立案,并在其职权范围内按行政程序处理(第 13/2015/TT-BTC 号通告第 10.4(a) 条)。
  • 如果没有发现侵权:海关发布决定恢复货物的海关程序。

其他可能措施:

  • 如果权利人启动民事诉讼,则执行法院指令。
  • 如果超出海关职权,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执法机关。
  • 若发现犯罪迹象,将案件移送刑事程序(criminal proceedings

越南海关备案所需文件清单

  • 经公证且**领事认证(Legalized)**的委托书;
  • 拟申请海关监督/备案货物的 HS 编码(HS code
  • 知识产权保护证书(商标证)的经认证/公证副本;
  • 正品照片及假冒产品照片(如有);
  • 正品与假冒产品的对比图(如有);
  • 进出口商名单(List of authorized importers/exporters
  • 越南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有);
  • 担保金缴款收据。

涉及成本与时间线

  • 官方费用:海关监督/备案的官费估计约为 10 美元。
  • 时间线:准备及提交申请约需 2-3 个工作日。CCSD 在收到完整文件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有效期:海关备案有效期长达 2 。期满后可申请展延一次,期限同样为 2 年。展延期满后,如需继续备案,公司必须重新提交申请。

7.标侵权判定

在越南启动任何维权行动之前,权利人应首先在标志对比与商品对比的基础上(mark-to-mark and goods-to-goods basis进行审查,以评估第三方产品是否落入商标保护范围,以及该结论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明力。为此,权利人应:(i) 针对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标志之间的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进行初步的书面审查(desk-review;(ii) 通过秘密调查获取样品或可靠的侵权证据;(iii) 准备结构化的商标侵权主张,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专家鉴定(例如来自 VIPRI/NIIP 的鉴定)。只有在证据基础稳固后,权利人才应选择维权路径(追求速度的行政行动、追求禁令救济和赔偿的民事诉讼,以及/或者海关措施),并预见可能的效力挑战,同时确保证据链的完整。

7.1. 越南商标侵权的定义

在越南,商标侵权发生在以下情形:

  • 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与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近似或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
  • 这种使用极易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性

此外,如果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若该使用可能导致混淆,或对标志使用者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产生误导性印象,也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法》第 129 条)。

鉴于上述规定,越南法律承认相同商标侵权和近似商标侵权(即:相同权(Infringement by “Identicality”)与近似权(Infringement by “Similarity”):

  • 相同:指被诉标志与受保护商标完全相同,且用于注册涵盖的相同商品/服务。当相同标志用于近似或相关商品/服务并导致混淆可能性时,也可能发生。
  • 近似:指被诉标志与受保护商标近似而非完全相同,且用于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其方式极易误导消费者。法律还将驰名商标的“翻译”或“音译”视为侵权,前提是这种使用极易误导消费者,即使商品/服务并不相关。

当“标志的相似性/相同性”与“商品/服务的相似性/相同性”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极高,该标志即被判定为侵权。如果商品/服务“相去甚远”或“不相关”,即使是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也可能并存而不会产生混淆。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213 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实质上无法区别(substantially indistinguishable)的标志,构成了假冒商标商品(Counterfeit mark goods。假冒商标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形式,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其定义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在商品或包装上贴有与受保护商标(或地理标志)相同或实质上无法区别的标志。

制造、贸易或运输假冒商标商品可能导致《刑法》(第 226 条)项下的罚金和监禁,且货物可能被扣押或销毁。因此,“相同侵权”在符合假冒商标商品定义时,可作为刑事犯罪予以起诉。

7.2. 越南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在越南,认定商标侵权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商标的保护范围;
  • 涉嫌侵权标志的性质及其使用方式;以及
  • 消费者之间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

此外,该行为必须是未经授权的,且发生在越南司法管辖区内(《知识产权法》第 129 条;第 65/2023/ND-CP 号法令第 72 条和第 77 条)。

商标侵权通过“双重判定法”进行认定,重点在于对比标志及关联的商品/服务,以及评估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

  • 首先,评估涉嫌侵权标志与注册商标的相似性,考虑**视觉、听觉和概念(visual, phonetic and conceptual)**三个维度。同时,对比与涉嫌侵权标志挂钩的商品或服务,确定其与注册商标涵盖范围的相似或关联程度。
  • 其次,评估混淆可能性。如果标志和商品/服务均“相同”,通常推定存在混淆。否则,将基于多种因素进行评估,包括:
        •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声誉;
        • 标志与商品/服务之间的相似程度;
        • 消费者的认知;
        • 营销渠道;以及
        • 实际混淆的证据(evidence of actual confusion

对于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关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似标志,若产生混淆或误导性印象,也可被视为侵权。

7.3. 如何在越南证明商标侵权

侵权的认定涉及证据审查,并可能需要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原 VIPRI)的专家意见。执法机构和法院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i] 收集证据:商标所有权人应收集被诉方使用该标志的证据(商品样本、包装、广告、发票、销售收据及进出口文件)。可以使用经公证的宣誓书卷宗来保全证据(secure evidence

[ii] NIIP IPVN 请专家意见(以鉴定结论形式):对于行政行动,通常需要 NIIP 出具的鉴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该鉴定将审查标志和商品/服务是否符合侵权标准。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时也高度依赖这些专家意见。

[iii] 提起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如果 NIIP 的鉴定结论判定构成侵权,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向市场管理局、科学技术部监察局或其他执法机构提起投诉。若需寻求民事救济,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遵守**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和程序规则。

[iv] 虑海关及刑事措施:针对假冒商标商品(counterfeit mark goods)或跨境侵权,所有权人可请求海关在边境暂停通关或扣押货物。在涉及假冒商标商品的案件中,可能需要警方调查和刑事起诉,货物可被扣押、销毁或责令退运(re‑exported

7.4. 判定越南商标侵权可能性的步骤

1对比标志及商品/

侵权判定通过双重分析(对比标志及对比商品/服务)进行,以评估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likelihood of confusion。若两个维度的判定均成立,则被诉行为构成侵权。随后可寻求行政、民事或刑事救济。

[i] 标志对比(Mark-to-mark comparison 审查被诉标志与注册商标是“相同”还是“近似”。需从视觉、听觉和概念三个维度的相似性进行考量:

  • 相同标志具有相同的结构和表达方式。对于文字商标(word marks,拼写和发音相同即可认定;对于标志或组合商标(composite marks,则需要设计或布局完全一致。
  • 易引起混淆的近似标志可能具有重叠元素或相似的整体印象。相似性可基于结构、发音、音译、含义、呈现方式和颜色进行判断。
  • 考虑商标是否已获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如果商标具有高度显著性,即使是微小的差异也可能无法避免混淆。

[ii] 商品/务对比 评估被诉商品/服务与注册证中列出的项目是相同、近似还是不相关:

  • 相同商品/具有相同的性质、功能和效用。
  • 近似商品/具有相似的性质或相似的功能/效用,并经由相同的商业渠道分销。如果商品与服务在性质、功能或实现方式上存在关联(例如:一个是另一个的组件、两者配套使用,或一个是利用另一个的结果),也可视为近似。
  • 审查人员或法院还会考察消费者接触商品/服务的方式。如果消费者极可能在同一市场遇到两种产品并认为其拥有共同来源,则存在混淆可能性。反之,若消费者在完全不同的语境下接触它们,即使标志相同也可能并存而不产生混淆。

[iii]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对于驰名商标,即使商品/服务不相关也可能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法》第 129 条禁止在任何商品/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或其**音译(transliterations)**的标志,只要该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对来源产生混淆或暗示存在关联。2022 年的修订强调,即使是驰名商标的翻译和音译也可能构成侵权。

2:根据使用的定义评估被诉方的行为

商标侵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存在标志的“使用”。根据《知识产权法》第 124.5 条,使用标志包括:

  • 在商品、包装、商业设施、服务提供工具或交易文件上张贴受保护标志。这包括制造带有该标志的产品,或在广告和标牌上使用该标志。这也延伸至在越南制造仅供出口的带标商品;部分执法机关认为这种制造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使用。
  • 流通、要约出售、广告或储存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流通包括通过任何渠道分销或销售商品。广告包括在线营销或促销活动。
  • 进口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即使进口商不进行销售,将侵权产品进口到越南的行为也构成“使用”。

在评估被诉方行为时,商标所有权人应收集产品包装、发票、广告和海关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这些行为已经发生。

3:核查法律例外情况

最后,即使满足了步骤 1 和步骤 2,也必须核查被诉方是否拥有有效的法律抗辩。越南法律承认几种商标所有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标志的例外情形。如果行为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例外,则不被视为侵权,例如:

  • 合理使用(Fair Use / 描述性使用):以描述性方式使用标志(例如:描述其自身商品的质量或地理来源),而非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 先使用:在该商标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该当事人已诚信且广泛地使用该标志(如商号或公司名称)。
  • 权利穷竭(平行进口 (Parallel Imports):商品是由商标所有权人或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在越南境内或境外)的正品,现由第三方转售。

非商业性使用:出于个人需求、研究或教学目的的使用。

如果被诉方的使用行为落入这些例外情形之一,维权行动极可能会失败。因此,在采取行动前评估使用的具体语境至关重要。

8. 开展调查与证据收集

准备阶段始于实地调查(onsite or field investigation,这在启动正式行动前至关重要。调查的主要目标包括:核实涉嫌侵权者的经营状态及地址、查明其业务活动的范围与规模、收集确凿的侵权证据(如样品),并确认侵权者是否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违规行为。如果侵权者的名称和地址未知,可以开展针对专业门店的场调查(market surveys(例如在河内或胡志明市选择 10-15 家门店)。根据目标数量和复杂程度,此阶段的时间线通常为 10 到 20 个工作日。

在越南证明商标侵权需要细致的证据收集并应对特定的程序负担。商标所有权人(原告)和被诉侵权者(被告)都应了解法院如何评估证据以及举证责任(burdens of proof

  • 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诉产品或工艺包含了商标权利要求的所有要素。在实践中,这通常涉及获取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或工艺文件,并针对商标权利要求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常见的证据包括产品规格书、照片、测试报告或显示每个权利要求要素存在的专家鉴定结论。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法院在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中高度重视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法院和当事人有权邀请专家,法院认可的专家或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证据。在商标案件中,典型的做法是寻求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近期重组为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 NIIP)出具的专家结论。VIPRI/NIIP 针对被诉产品是否包含商标权利要求的各项特征以及是否构成侵权提供官方专家意见。这些专家结论虽然对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极高的分量,往往构成法院判决的基础。事实上,获得一份有利的专家鉴定通常是执法机构或法院受理商标投诉的前置条件。
  • 可接受的证据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仅接受源自特定法定渠道的证据。相关的来源包括文件和实物材料(如产品样品、技术手册)、证人证词、专家审查结论、现场检查记录(records from on-site inspections)以及资产评估结果。除非属于这些类别,否则宣誓书(affidavits)或传闻证词通常不具有可采性。所有源自国外的证据(例如国外的实验室测试结果、外国商标文件)通常必须经过认证和翻译才能被接受,这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实务考量。越南没有美式的庭前证据开示(pre-trial discovery)制度;因此,商标所有权人必须主要通过自身努力或借助行政突击检查来收集证据。如果原告决定采取法院行动,建议利用行政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进行搜查并扣押样品,因为这是早期锁定确凿证据(hard evidence(如侵权产品或生产设备)的有效方式。由于证明侵权的责任在于原告,拥有具体证据(以及解读该证据的专家报告)是成功的关键。

9. NIIP 获取关于商标/观设计/专利侵权可能性的专家意见(专家证人)

在越南执行商标、工业外观设计或专利权时,权利人必须根据各项权利所适用的标准确立侵权要素:

  • :证明用于相关商品/服务的被诉标志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confusingly similar
  • 业外观设计:证明被诉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比“显著差异(not significantly different”,这需基于基本特征的整体视觉印象进行评估。
  • 专利:证明被诉产品/工艺包含了至少一项权利要求的所有基本技术特征,无论是以相同方式还是通过等同原则(equivalence

作为支持证据,越南执法机关和法院通常会要求以“鉴定结论”的形式提供独立的专家意见——最常见的是由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身为越南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VIPRI)出具,以分析:(i) 工业外观设计的相似性/“无显著差异”;以及 (ii) 专利权利要求特征的相同性/等同性(以及在相关情况下,商标的相似性和混淆因素)。这些意见属于第三方咨询证据,在行政行动和诉讼中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分量。

**NIIP 鉴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构成了越南任何商标维权行动的技术基础。NIIP 是科学技术部(MoST)下属的专门机构,是全越南唯一有权针对知识产权侵权出具专家意见的法定组织。

鉴于越南执法机关往往缺乏深厚的技术专长,如果没有 NIIP 出具的有利鉴定结论所提供的确认,他们极不可能进行现场检查或突击搜查。因此,获得一份肯定的鉴定结论对于开启行政和民事维权途径至关重要。获取该结论通常需要自提交之日起 20 至 35 个工作日。

NIIP 提交申请的程序及所需文件: 鉴定申请必须精心准备,整合在初步调查阶段收集到的强有力的技术和产品证据。所需材料通常包括涉嫌侵权的证据、正品与涉嫌侵权产品的对比样品,以及经认证的商标或外观设计证书。申请书必须清晰地阐述商标的技术权利要求要素,以及侵权产品中的对应点或差异点,从而有效地引导 NIIP 的分析。

请参阅我们关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原名为 VIPRI)的文章:

10. 维权战略路线图

(i) 收集并保全证据:利用执达员(Bailiff)或公证人记录在线侵权行为并进行取证购买。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申请专家意见(以“鉴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形式)。

(ii) 海关备案与边境措施:在越南海关进行商标备案是拦截入境侵权货物的有效手段。权利人,尤其是其产品易被进出口的权利人,应考虑提交海关备案。备案申请通常包括商标详情、授权产品图片或描述,以及协助海关识别可疑货物的信息。一旦建立,该系统能使海关暂停疑似侵权货物的通关并通知商标持有人。这一战略对于打击假冒商标产品的进口尤为有效,它实际上建立了一道额外的监控网,防止侵权产品在未被察觉的情况下涌入市场。

(iii) 立即清理市:利用行政途径,特别是通过科学技术部(MoST)监察局,实现迅速停止侵权、清理市场、产生震慑力并创建官方违规记录。

(iv) 司法升级(针对损害赔偿):仅在涉及高额、可量化且可证明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保留民事途径。权利人必须做好持续 1 至 2 年或更长时间诉讼的准备,并确保所有外国文件在起诉前已完全经过公证和领事认证。

(v) 停止侵权函与谈判:在某些情况下,一份精心起草的**停止侵权函(Cease-and-Desist Letters)可能无需正式程序即可解决侵问题。如果侵权者是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商标法的小型本土公司,这种方式尤为有效。该函件(通常为越南语,通过当地律师发送)应标明商标、说明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者停止活动(并可能就过去的使用进行赔偿)。虽然法律未强制要求在维权前发送此类函件,但它们有时能促成庭外和解(out-of-court settlement)**或侵权者自愿停止侵权。然而,必须谨慎行事:如果侵权者否认侵权或拒绝要求,其可能正在争取时间准备防御。如果停止侵权函被无视,商标所有权人必须准备好后续的正式行动;否则,空洞的威胁会使侵权者更加肆无忌惮。

(vi) 组合执法路径:战略性方法可以包括并行使用多种维权途径。例如,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先发起行政突击检查,以迅速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商品生产并扣押证据。被扣押的证据和官方违规记录随后可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这种“组合拳”利用了行政行动的速度和法院行动的补偿性救济。此外,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考虑到其周期较长),如果出现新的侵权批次,商标持有人可以继续通过行政手段施压,或利用海关措施封锁进出口。越南法律允许同时寻求不同的救济,只要针对同一行为不重复受偿即可(没有严格的**救济选择(election of remedies)**要求)。海关、行政投诉和诉讼的协同使用通常能产生最佳效果——既能迅速制止侵权,又能追回部分损失。

(vii) 维护强大的商标组合与效力:一个常被忽视的策略是确保自身的商标稳固。预见到被诉侵权人可能会挑战商标的效力,商标所有权人应定期进行**商标审计(trademark audits)**并准备好辩护。这包括保留商标注册和维持的证据(以迅速证明拥有可执行的权利,因为越南法院会要求提供有效的商标证明),以及进行效力分析以抵御明显的先权利攻击。如果发现商标存在潜在的效力问题,可能会影响维权策略(例如,依赖无法判定无效的行政行动,而非可能将其作为辩护理由提出的法院案件)。

(viii) 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关键考量:考虑到越南**专门知识产权法院(Specialized IP Court)运行的持续延迟带来的不确定性(目前已进入 2026 年),在近期内,权利人必须依靠极其强大且陈述清晰的证据(尤其是 NIIP 专家意见)来引导非专业法官。此外,任何被指控侵权的外国企业应立即审计原告商标的效力,并准备将无效宣告策略作为核心防御机制,利用程序中止的可能性,以及通过再审机制(Retrial mechanism)**撤销溯及判决的可能性。

结论

越南的商标诉讼和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结合了行政、民事、刑事和边境措施。虽然法律框架提供了一系列救济手段,但由于司法经验有限、程序复杂以及对详尽证据的要求,执法仍具挑战性。权利人应规划一套多维战略:注册并维护商标、监控市场、收集强有力的证据、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并为潜在的防御做好准备。凭借积极的措施和专业的法律支持,企业可以在越南动态的市场中有效保护其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