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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IP/VIPRI 鉴定结论背后的秘密:五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PRI)”)出具的鉴定结论,往往能够深刻影响越南执法机关的初步观点,特别是在一些知识产权执法经验不足的地方机关。KENFOX IP & Law Office 针对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提出五个关键问题,并提供深入解答。本指南旨在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加深理解,并协助其制定成功的策略,以便在越南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势下,有效保护和执行其权利。

1. 如何获取有利的 VIPRI 鉴定结论:应采取怎样的战略路径?

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只需提交包括请求书、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及涉嫌侵权的证据在内的文件,即可向 NIIP/VIPRI 申请出具鉴定结论。随后,NIIP/VIPRI 将开展鉴定工作,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然而,仅仅提交这些文件并不足以真正优化获得积极结论的机会。

若要显著提高取得有利结论的可能性,当事人必须超越形式化的提交程序。建议在向 NIIP/VIPRI 提交鉴定请求的同时,另行递交一份书面说明,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更为详尽的法律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可附上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报告。在涉及商标或外观设计案件时,为证明其显著性,可以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多家第三方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强化权利人商标或外观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若能提供该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广泛使用和知名度的证据,也有助于支持 NIIP/VIPRI 的鉴定请求,并增强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体现某一商标知名度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有辅助作用。NIIP/VIPRI 在鉴定中并不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原因主要有二:(i)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正式认定;(ii)NIIP/VIPRI 本身亦无权在越南对某一商标作驰名认定。因此,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前提,而只能依据已经在越南注册的商标作为评判依据。

2. 在越南采取知识产权侵权执法行动:是否必须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

越南有关当局正在努力加强对法院官员、法官、海关机关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培训。然而,法院判决结果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受到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域差异的影响。在许多案件中,地方或农村地区的法官由于法律专业经验和培训水平不一,可能在适用越南法律时面临挑战,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因此,强烈建议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采取执法行动之前,尽量获得有利的鉴定结论。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没有 VIPRI 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尤其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法律并未规定为强制性要求,但取得 NIIP/VIPRI 鉴定结论却极为关键。这种必要性主要源于以下原因:(i)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ii)知识产权诉讼,尤其是涉及专利的案件,对许多越南法官或行政执法官员而言仍较为新颖且复杂,他们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有限。因此,如能获得对权利人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将极大增强其对抗侵权行为的论据,因而被高度推荐。

3. 越南执法机关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鉴定结论的约束?

根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书面鉴定结论被认可为十种证据来源之一。同时,《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5条亦明确规定,鉴定结论可作为主管机关处理案件或事项的证据来源之一。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或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一,将在诉讼程序中由越南执法机关审查。然而,越南执法机关并不在法律上当然受制于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无论在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中,越南执法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均可依照法定程序独立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重新鉴定,或要求个人或组织提供相关证据。因此,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虽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却可能在极大程度上影响越南执法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判断,以及其所征询的专家、个人或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部分执法人员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存在困难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的参考价值尤为突出。

4. 若 NIIP/VIPRI 鉴定结论对权利人不利,是否应继续推进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意见时,会因此而放弃提起侵权诉讼。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仅属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若遇到不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权利人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a) 提供新的证据和论点,并向 NIIP/VIPRI 请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b) 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Office of Vietnam)就其他法律问题(例如不正当竞争)寻求专家意见;
(c) 继续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执法机关有权独立作出裁量,不必完全依赖 NIIP/VIPRI 的意见。

5.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何时可以提出请求?

如执法机关及/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2条规定,可向原先出具鉴定结论的组织或个人,或其他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关于“重新鉴定”的更详细说明,可参见我所文章《解读越南知识产权法:为何销售正牌商品仍可能构成侵权?》。

至于“补充鉴定”,若鉴定结论对需鉴定事项的内容表述不完整、不清晰,或出现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新情况,当事人即可依据《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120.1条的规定,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所有补充鉴定的申请与实施,均应遵循首次鉴定的相关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鉴定与结论时,越南执法机关及/或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委托,以及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文件中的结果。

若 NIIP/VIPRI 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利于权利人,该结论可提交至相关执法机关,如科技部监察局(IMOST)、市场监管局(MSD)或海关机关。基于该非约束性意见,执法机关可能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来维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实施行政突击检查、处以罚款、查扣并销毁侵权产品。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亦可参考 NIIP/VIPRI 的鉴定结论,作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从而影响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已成功协助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鉴定结论。若您在越南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并需要专业代理,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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