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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如何证明?

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绝非易事。这需要一种综合的方法来收集和利用商标权争议中的证据,尤其是在商标以恶意注册的情况下。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指南,以帮助合法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的声誉被他人利用。 步骤 1:确定商标的声誉和认可度  商标使用文件:合法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明其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文件,包括营销材料、销售数据和一段时间内的广告支出。 市场调查:进行或获取现有的消费者调查,以证明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和积极的关联。 媒体报道和宣传:收集突出显示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存在和认可度的文章、新闻报道和其他媒体内容。 奖项和荣誉: 包括商标获得的任何有助于其声誉的奖项或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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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呢?

本案中,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并非易事。越南知识产权法并未对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基于已处理的“恶意”注册商标争议案件,KENFOX IP & Law Office 概述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来帮助商标所有者。一个在先的有效商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向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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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呢?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本案中,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并非易事。越南知识产权法并未对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基于已处理的“恶意”注册商标争议案件,KENFOX IP & Law Office 概述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来帮助商标所有者。一个在先的有效商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向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商标。 Proving that th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pplicant "knows" or "has a basis to know" the trademark of genuine trademark owner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4.2 of Circular 23/2023/TT-BKHCN in this case. The case of filing an application with bad intentions is not simple. Vietna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does not establish specific regulations on documents that need to be provided for proof purposes. However, on the basis that trademark disputes registered with “bad faith" have been handled, KENFOX IP & Law Offic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evidence to help trademark ow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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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越南商标侵权:8 个关键注意事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即使拥有注册商标和来自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VIPRI) 的有利意见,也不能保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越南的知识产权纠纷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难以预测,这意味着即使胜算看似对您有利,也始终存在败诉的风险。 Even with a registered trademark and a favorable opinion from the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 winning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 is not guaranteed. IP disputes in Vietnam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and unpredictable, meaning there's always a risk of failure, even when the odds seem in your favor. 为了应对这种复杂性,制定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策略至关重要,该策略应考虑所有潜在风险。这种方法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并提高成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机会。 To navigate this complexity, it's essential to develop a comprehensive IP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strategy that considers all potential risks. This approach helps minimize legal exposure and improves your chances of successfully combating IP infringement. 凭借 15 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分析和见解,帮助权利人从法律和实践角度准确评估问题。这使客户能够做出明智、及时的决策,以便采取有效的执法和反侵权措施。 With 15 years of experience handling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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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被抢注后该怎么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申请在先原则”已成为越南恶意商标申请人滥用的一种“高明”手段,用以“抢注商标”并“侵占”合法权利人的商标权。针对外国企业的商标抢注或知识产权盗用,已成为越南一个令人不安且危险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在越南已被他人申请甚至成功注册,并对此倍感失望和愤怒。在许多案件中,商标投机者成功注册竞争对手的商标后,便以此为“武器”,提起法律行动,要求越南执法机构查封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并对真正的商标权人进行处罚。 当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被第三方恶意抢注时,会面临哪些挑战?有哪些方法可以收回商标权?在越南,夺回商标需要哪些法律依据?在本文中,KENFOX IP & Law Office 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以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当前越南商标抢注问题日益专业化、手段日益高明且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有效保护自身在越南的合法权利。 1. 挑战:真正的商标权人在越南面临哪些障碍? 在越南,合法的品牌所有者通常面临以下几项重大挑战: 商标权利未注册 (Unregistered IP rights): 许多合法商标权人虽已在越南将其产品商业化,但尚未注册以确立其知识产权。这就为第三方利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投机性注册和侵占商标创造了可乘之机。 缺乏直接证据 (Lack of direct evidence): 在证明“恶意”商标申请人与真正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商业往来关系方面,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这使得相关主张难以被证实。尽管可以提供间接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真正商标的存在,但这类证据的说服力通常不够强。 “申请在先”原则的主导地位 (Dominance of the "First to file" principle): 尽管并非一项绝对、唯一且不可改变的原则,但在越南的商标确权机制中,“申请在先”原则较之“使用在先”原则被优先适用。这有时会使那些已使用但尚未注册其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处于不利地位。 商标广泛使用的证明难题 (Difficulty in proving widespread use): 即便合法权利人能够提供其商标在越南被广泛使用的证据,但除非案情极其严重,否则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员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支持未注册商标一方的态度通常非常审慎(即不情愿采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应对策略:在越南如何收回商标权? 一旦发现恶意商标,越南《知识产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为合法权利人提供了一系列法律工具,用以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从法律及实践角度看,在越南有四种典型策略可以应对商标抢注: [1] 提出异议 (Opposition): 在商标申请公布日后的5个月内提起异议申请;或者,如果5个月的异议期已过,则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商标申请作出授权/驳回决定之前,通过“第三方意见”的方式提交书面意见,请求IP VIETNAM驳回该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 [2] 无效宣告 (Invalidation): 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执行与申诉处 (Enforcement and Appeal Division, EAD)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6.4条,基于恶意注册理由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贯穿于该商标的整个保护期。 [3] 基于不使用的撤销 (Non-use cancellation):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注册已满5年但未被使用,可向IP VIETNAM提起不使用撤销申请。《知识产权法》第95.1(d)条允许撤销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通常被称为“连续五年不使用撤销”规则。 [4] 谈判购买商标 (Negotiation to purchase the trademark): 与在先注册人进行谈判,以购买其商标。 3. 法律依据:可以依赖哪些法律基础? 我们对经2005年、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进行梳理后,概述了如下旨在清除抢注商标的法律框架。权利人可通过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撤销程序来实现此目标。 以下是可以清除已申请或已注册商标的典型情形: 恶意 (Bad faith)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7.1(b)条及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 商标注册资格 (Entitlement to register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87.2条及第117.1(b)条) 驰名商标 (Well-known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及第75条) 经广泛使用的商标 (Widely used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 商号 (Trade name) (《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 在先著作权 (Prior copyrights) (《知识产权法》第74.2(p)条)。具体而言,与他人在先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中的角色或形象的名称或图像相同或近似,且在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熟知的标志,应被视为不具有显著性,其注册将被驳回。 在先著作权 (Prior copyrights) (《知识产权法》第73.7条)。具体而言,包含对他人作品复制内容的标志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1] 以“恶意”为由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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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如何证明?

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绝非易事。这需要一种综合的方法来收集和利用商标权争议中的证据,尤其是在商标以恶意(恶意)注册的情况下。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IP & Law Office 提供以下分步指南,以帮助合法商标所有者人证明其商标的声誉已被被他人利用。 Proving that a third party has exploited the reputation of a trademark owner is never simple. It demands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gather and utilize evidence in disputes over trademark rights, particularly in instances where trademarks are registered with malicious intent (bad faith). KENFOX IP & Law Office offers the following step-by-step guidance to assist legitimate trademark owners in demonstrating that their trademark's reputation has been exploited. 步骤 1:确定商标的声誉和认可度 (Step 1: Establish the reput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trademark) 商标使用文件:合法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明其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文件,包括营销材料、销售数据和一段时间内的广告支出。 Documentation of trademark use: The legitimat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provide documents showing the us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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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Download 商标申请的提交通常被自动视为善意行为,并为所有者创造专有权。然而,如果提交的目的是为了剥夺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提交上述发动机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恶意”。 The filing of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automatically made in good faith and creates exclusive rights for the owner. However, if the filing is intended to deprive the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of the benefits of their existing mark and cause confusion for consumers, it will break the goal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uch trademark filing with the motive described above is considered to be in 'bad faith”. KENFOX IP & Law Office针对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中关于“恶意”问题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旨在帮助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在商标被第三方“恶意”注册时保护和收回其商标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provides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surrounding the issue of 'bad faith'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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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从“Ding Tea”案例中学习胜诉策略

随着东南亚外国投资持续激增,柬埔寨正成为寻求拓展业务的企业的首选目的地。然而,在这个市场获得商标注册并非易事。由于每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庞大,商标很容易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过于相似或被审查员完全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丰富经验和知识产权法知识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提供有效的策略,助您赢得商标战,最终在柬埔寨获得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拥有近 20 年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业经验,成功帮助世界知名奶茶品牌“DING TEA” 在柬埔寨赢得了驳回复审。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在柬埔寨获得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并分享如果您的商标面临驳回时的一些关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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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老挝,种植业(农业)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国家的经济都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保护新型植物创造者的权利(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 38/NA 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于2018 年 6 月 8 日生效,标志着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对老挝的育种者、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意味着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希望提供以下有关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一些要点。 1. 柬埔寨植物育种者权利概述 新的植物保护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关重要且必要。植物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或植物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效益的保护。 2017年11月15日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该规定涉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2. 保护标准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植物品种必须是新的、独特的、统一的、稳定的,并指定有独特的注册名称。 (i) 新颖性:如果在申请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被育种者出售或处置,则该品种被视为育种者权利的新品种,时限为: (i)国家申请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备案; ( ii )在任何其他地区的申请日期之前四年或更短时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六年)。 (ii) 独特性:如果一个品种与提交申请时已为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明显区分开来,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iii)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足够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一致性。 (iv) 稳定性:一个品种经过多次繁殖后,其相关性状保持不变,则认为该品种是稳定的。 (v) 名称: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品种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该品种。它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误导或造成混淆。它必须不同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任何外国境内指定同一植物物种或密切相关物种的现有品种的每个名称。该名称也可以是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的主题。 名称应当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进行注册。 3. 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DIP)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植物品种权的主管部门。 4.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如下: • 上述定义的任何育种者均可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 • 二人以上共同育成新品种的,可以共同申请植物育种人权。在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相关品种同等部分的所有者; • 外国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与老挝国民相同的待遇,但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一方应在该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5. 注册流程 每个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涉及单一植物品种,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老挝办理新计划品种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 形式 DIP将对每个植物新品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正确性和费用支付;然后发布申请号和日期。 • 出版物 形式审查完成后,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书目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异议期 第三方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反对此类植物品种注册。 • 实质审查 (i) 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第六十九条(植物新品种注册要求)规定的条件;第七十条(新颖性)、第七十一条(独特性)、第七十二条(一致性)和第七十三条(稳定性)。 (ii) 合作与试验:在审查过程中,科技部与有关植物品种试验机构合作。进行测试,包括种植园测试。申请人承担与这些测试或考虑测试结果相关的费用。 (iii) 信息和材料要求:该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或繁殖材料,包括所有收获的材料。 (iv) 国际申请:如果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该部会要求提供申请副本以及经该管辖区植物品种保护机构认证的审查报告。 (v) 更新的描述:育种者可以在证书颁发之前更新或更正描述,前提是该描述具有追溯准确性并且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公正。 • 颁发证书 经审查,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登记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登记并发给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登记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登记结果。官方公报。 6. 优先权要求 申请可以基于在老挝条约伙伴国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期限为自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 7 .临时保护 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授予日期之间的期间内,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有权从在该期限内实施了权利授予后的行为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饲养员的授权。 8. 保护期限 自授予树木和藤本植物育种权之日起 25 年。 自授予其他植物品种育种权之日起20年。 9. 维护和费用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10.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0.1.权利【第八十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包括: (1) 防止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 1 ]制作、复制或额外制作; [ 1.2 ]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 [ 1.3 ]发售; [ 1.4 ]销售或分销; [ 1.5 ]导入; [ 1.6 ]出口; [ 1.7 ]为上述[ 1.1 ]至[ 1.6 ]项中提及的任何目的而储存。 (2) 使他的授权受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3) 保护自己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第[ 1.1 ]至[ 1.7 ]项中涉及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的行为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上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 [1]。实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并非实质上衍生的品种; [2]。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71 条(新颖性)无法与受保护品种明确区分的品种; [3]。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品种权人享有通过自然界选择植物品种、突变植物品种、体细胞无性系变种、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 、植物基因工程。 除植物品种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临时保护: 在公布授予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和实际授予该权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有权从在此过渡期间聘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获得公平的补偿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82 条规定,后续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从本质上讲,它确保在正式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在授予育种者权利后向育种者提供补偿。 10 .2。义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有如下义务: (i) 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监督和检查工业产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权利的保护和管理。 (ii) 促进和鼓励社会利用其工业产权以实现互惠互利。 (iii) 向有关国家组织报告任何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iv) 因开发、出租、转让、继承工业产权或者取得其他利益而产生的收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v) 协调努力,纠正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11.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如下: • 私下且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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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被拒绝的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放弃?

越南的许多商标注册申请,无论是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NOIP )提交还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都遭到拒绝保护(暂时驳回,或暂缓拒绝)。如果带有被驳回商标的产品/服务已在越南商业化,情况会变得更加困难和问题。这种情况向申请人提出了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他应该继续进行商标申请还是放弃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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