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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商标:您需要了解的法律要点

在越南注册商标是任何希望保护其品牌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的企业或个人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法律步骤。然而,商标注册过程可能较为复杂,涉及多个需严格遵循的程序。若希望在越南成功注册商标,申请人需深入了解以下关键内容:可注册性检索、提交申请所需文件、商标审查员的审查流程及审查实践、如何答复. 审查意见通知,以及目前对声音标志和气味标志等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状况。此外,理解免责声明对商标保护范围所产生的法律影响也至关重要。本文将全面解析上述关键要素,以协助您顺利应对越南的商标注册程序,并为您的品牌争取最充分的法律保护

1. 在越南进行商标检索:原因与途?

在提交越南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强烈建议申请人进行全面的商标可注册性检索。该步骤的核心目的是确保拟注册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通过开展详尽的商标检索,申请人可评估其拟申请商标在未来是否可能面临法律异议、争议或被拒绝注册的风险。

尽管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并非强制性要求,但鉴于其可有效避免与在先权利人发生潜在冲突,从而节省大量时间、人力及财务成本,因此仍被强烈建议。在开发、采用并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开展全面的商标检索,有助于申请人降低因侵犯在先权利而遭遇法律纠纷或被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注册前进行商标检索,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法律风险,确保拟注册商标在越南顺利获得保护。

在越南,商标检索可通过以下官方网站在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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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越南确立商标权:方式与关键法律要点

在越南,商标权的取得须通过商标注册程序完成。该注册程序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主管。商标一经注册,权利人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专有的法律使用权。

越南采纳“先申请”原则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制度,即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形下,优先提交申请的个人或实体将获得该商标在该辖区的所有权。然而,此一原则亦存在若干例外情形,包括在先使用、驰名商标及商号权等。在特定情况下,前述例外可成为突破“先申请”原则、确立商标在先权利的法律依据,即使他人已就相同或近似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

虽然在越南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未注册商标,但此举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若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与已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构成冲突,或被认定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使用人可能面临民事或行政法律后果。此外,若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产地或其他特征,也可能触发法律责任。

鉴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所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权利人通过注册程序在越南确立商标权,以保障法律上的专有权利,并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争议或侵权纠纷。

3. 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所需时间?

根据越南商标法律规定,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约12个月的时间可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若申请过程中未遭遇异议,商标审查与注册的平均处理时间一般为16至20个月。

4. 商标注册对权利人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注册商标的好处包括以下几点:

  • 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在越南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专有权。基于商标注册所产生的专有权,注册人有权防止或阻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该商标,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营销与推广行为。
  • 更易执行商标侵权行为的维权:商标注册构成对所有权及其有效性的初步证据,通常意味着您被推定为商标的所有人,因此有权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这将减轻在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负担:您无需证明商标有效或您是权利人,或该商标具有商誉。在越南,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特定法院提起诉讼。
  • 慑作用:在越南注册商标后,您可以在商标后使用 ® 符号,提醒他人该商标已注册。您亦可使用“注册商标”或其他适当术语或缩写,以示对该商标享有所有权。这有助于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
  • 许权使用费:在越南注册商标可为权利人通过许可获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机会。注册商标更容易被出售或许可,且通常具有更高的市场价值。此外,虽然在多数国家注册并非强制要求,但商标注册将有助于其在特许经营协议或商品推广中更顺利地被使用。

5. 可在越南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可被图形方式再现并 有将某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别开的能力的标志,可作为商标在越南申请注册,包括:

✓ 文字;

✓ 姓名;

✓ 图形/图案标志;

✓ 某些三维立体标志(通常在申请注册三维标志时,会面临该标志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异议。是否会被提出异议,取决于该立体标志的具体形状及其所指定的商品/务类别);

✓ 颜色(单一颜色标志一般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难以区分商品来源,除非申请人能提交大量使用证据以证明其识别性;但颜色组合通常具备可注册性);

✓ 声音标志;

✓ 产品整体外观/装潢(仅限于具有显著特征的商业外观/装潢);

✓ 以上各要素的组合标志。

在越南可注册的其他类型商标包括:

✓ 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
✓ 馳名商标;
✓ 服务商标。

6. 在越南不得注册的商标类型:有哪些?

商标是连接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桥梁,有助于消费者将某一产品与其来源联系起来,从而正确选择其希望购买的商品。因此,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识别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并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若某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则无法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其注册申请应予以拒绝。

在越南,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 与社会道德规范或公共秩序相违背的标志;
✓ 通用名称或术语;
✓ 国家、民族、地区或国际组织的名称、国旗或标志;
✓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除非能证明已获得识别性,即具有“第二含义”);
✓ 主要起地理名称作用的标志(不包括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
✓ 被用作广告宣传手段的标志;
✓ 文学、艺术或科学术语;
✓ 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标志;
✓ 在相关行业中作为技术术语使用的标志。

7. 在越南的非传统商标:包括哪些类型?

基于单一颜色、外观、形状、声音、气味、味道和质地的商标通常较难获得注册。

<i>在越南的三维标志(3D 标):

越南法律中并未对三维标志的注册设立单独规定。产品的外形可作为三维商标申请注册,前提是该外形在市场中可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为符合注册条件,该产品的外形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且不得由产品的功能所决定。

在越南申请三维商标注册时,_所有视角的图像(来自不同角度)_必须组合为张图像,以便附于商标申请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交包含三维标志所有视图的二维图像,以粘贴于商标申请文件中。

若三维标志完全由以下情况构成,则将被拒绝注册:(a) 该外形是由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b) 为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外形;或 (c) 赋予商品实质性商业价值的外形。

申请将某一形状作为商标注册时,必须附有足够清晰的描述和图示,以便商标审查员对该标志的每一特征进行准确审查。一般而言,形状商标的图示应采用透视图或等轴测图的形式,明确展示商标的所有特征(通常需要提供顶视图、底视图及侧视图)。构成商标的部分应以实线表示,未主张保护的部分(如有)应以虚线表示。商标的图纸、视图及/或照片还必须附有文字描述。商标的说明性文字与图像应共同明确界定构成商标的所有细节。

一旦选择以三维商标形式而非工业品外观设计形式对形状进行注册,其优势在于:标权可无限期续展,且通常取得成本更低。

某些具有原创性的形状也可能在越南获得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ii>在越南的颜色商标(Color marks in Vietnam):

单一颜色不得注册为商标。颜色组合应以不寻常且具有显著特征的方式进行排列或组合。请注意,以黑白或灰度形式注册的商标通常会被广义解释,以确保该商标在注册形式及其他颜色组合中的使用均受到保护。

<iii> 在越南对商业外观(Trade dress)的注册:

“商业外观”(Trade dress)一词在越南法律中并无明确定义。该术语通常被理解为产品用于识别其来源时所呈现的整体外观形象。商业外观包括产品的整体形象,可能涵盖特征如尺寸、形状、颜色、质地、图案或特定的销售方式。在越南,商业外观通常具有与商标相同的功能——即识别商品在市场上的来源。因此,在越南,商业外观通常可依据商标法获得保护,并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外,商业外观亦可根据不正当竞争法或“假冒行为”(passing off)的诉讼获得保护。简言之,商业外观/产品装潢在越南可以依据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从而对具有显著特征的产品包装或形状提供法律保障。

<iv> 在越南注册声音商标(Sound marks in Vietnam):

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18.18条的规定,成员国(包括越南)有义务对声音商标提供保护。依据越南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105.2条,在越南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申请人须提交:

✓ 以便于播放的媒介形式存储的声音商标录音文件。目前最常见的格式为CD、DVD或MP3文件;以及
✓ 该声音商标的图形表示形式(即,声音商标在越南必须以图形方式表示),以供审查其显著性及可注册性。

请注意,较长的乐谱片段(例如完整的管弦乐或钢琴作品谱曲)通常不符合可注册性的要求。

<v> 在越南的全息图商标(Hologram marks in Vietnam):

越南法律并未对全息图商标的注册设立单独规定。建议申请人提交清晰的图示,以展示商标的所有特征。申请文件中应体现该全息图从不同角度所呈现的各个视图,使商标的所有实质性特征一目了然。

但若为简单的全息图商标,其基本特征不会因观察角度不同而发生变化,则可无需提供多个视图,仅提交单一图示即可被接受。

申请文件还必须附有对该商标的书面描述,该描述应同样清晰地陈述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同时,应提交该商标的实际副本。

<vi> 在越南的动态商标(Motion marks / Moving marks):

动态商标可通过一系列按顺序排列的静态图像来表示,该图像序列应对应于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并附有书面说明以描述该序列所表示的商标特性。

越南法律并未就动态商标(Moving mark)的注册设立专门规定。如申请人希望在越南保护其动态商标,应提交能够清楚显示商标全部特征的图示。申请文件必须附有商标的书面描述,明确说明商标的所有构成要素。同时,还应提交商标的实际副本,例如视频片段等资料。

在越南,关于动态商标的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

✓ 该商标为动态图像;
✓ 图像所呈现的内容,即其外观变化;
✓ 涉及的图像数量;
✓ 图像的排列顺序;
✓ 该动态图像仅具有单一顺序,而非可变顺序。

<vii> 在越南的味觉商标(Taste marks / Flavor marks):

越南目前尚未承认味觉商标(Flavor marks)。因此,味觉商标在越南不可注册,亦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ix> 在越南的触觉商标(Touch marks):

越南目前尚未承认触觉商标。因此,触觉商标在越南不可注册,亦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8. 在越南先使用商标:相关法律风险与利益有哪些?

使用未注册商标可能使使用人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构成与在先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可能)。然而,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使用未注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带来一定好处,例如:

  • 增加低显著性商标成功注册的可能性:描述性商标通过在提交申请前广泛使用,有可能获得显著性。若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通过使用已获得“第二含义”或显著性,即消费者已将该描述性名称识别为其产品的商标,则可以克服显著性缺失的驳回理由。
  • 提交异议或无效请求: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可基于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利,在以下法律基础上提出异议或无效请求:(i) 馳名商标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i)条),和/或 (ii) 广泛使用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上述依据可用于提交商标异议通知书或无效请求书,针对已注册商标提起维权程序。
  • 有利于打击侵权行为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在实践中,对于某些未注册商标,在特定情形下,其工业产权可能受到保护,并在执法时被视同为已注册的商标或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和执行。

对使用时间较长且广泛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亦可能获得侵权保护。

  • 为被指控侵权案件中的抗辩依据: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遭遇侵权指控时,可通过主张其在他人申请注册该商标之前已在先使用该商标,并有权获得注册,从而提出抗辩。在此情形下,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能依法对抗此前被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请求。

9. 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有哪些关键点不容忽视?

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的基本要求:

(i) 标图样(商标图像)请人拟注册的商标图示)(如商标涉及商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需提供线条图,清楚展示该商标的所有维度)。商标描述包括:含义、颜色主张、如含有外文字符则须附上英文翻译或音译;

(ii) 载有商标的商品/务清单

(iii) 优先权主张,如申请人主张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iv) 委托书(PoA

键注意事项:

  • 委托书(PoA:PoA 需签字,无需公证或认证。提交申请时可提交扫描件,但须在提交后1个月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补交正本签署的 PoA。一个 PoA 可用于在越南办理多件商标申请。
  • 合申请人:越南允许联合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即两个或多个个人或实体可以共同作为商标申请人。
  • 德里体系:越南是《马德里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可作为国际申请中的指定国。国际商标申请在越南的实质审查和注册程序将按照本地申请标准执行。
  • 非欧盟成员国:越南并非欧盟成员国,欧盟商标注册(前称为共同体商标注册)在越南无效。
  • 不适用于区域性商标注册机制:越南不承认任何区域性商标注册制度,所有注册须在越南单独提交。
  • 交注册申请前无须使用商标:在越南,商标注册并不要求申请人事先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标的使用仅在某些情形(如抗辩或维权中)用于证明使用或获得显著性。

10. 在越南对商品/服务进行分类:如何操作?

越南目前采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Nice Classification 11ᵗʰ Edition)标注册申请中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具体列明为明确的项目**,并优先使用《尼斯分类字母顺序表》中的术语

如商标涵盖一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和/或服可通过一份申请涵盖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对于类别申,申请人必须类别逐一缴纳类别费用

11. 在越南主张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如何操作?

希望在不同国家及时取得知识产权的申请人,应尽早向相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提交申请。然而,由于准备和翻译申请文件、筹措申请费用等环节需要时间,申请人往往难以同时向所有国家提交申请。若未能同步提交,其他主体可能会抢先提交相同的申请。

为解决该问题,《巴黎公约》确立了优先权制度,即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商标的申请人,如在某一成员国提交申请后,又在规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就相同标的提出申请,则可主张在先申请日作为后续各成员国申请的优先权日。换言之,在某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日将被视为其他成员国后续申请的优先权日。

若申请人所属国家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其在本国的申请日可作为在越南的申请日,前提是该申请是在越南申请日前六个月内提出的。

若申请人所属国家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则亦可主张其在本国的申请日作为在越南的优先权日。

在本辖区,际注册申请可基于本国的申请或注册予以提出。

12. 越南的商标审查程序——包括哪些步骤与时限?

在越南,商标注册申请需经过两个审查阶段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Formality Examination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将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行政手续或形式要求(即是否符合法定提交要求;分类:例如,确保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在申请中列明的类别范围内;明确性:即描述是否清晰、易于理解)。

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将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该申请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或是否与任何已注册商标存在冲突。以下因素将作为判断拟注册商标可注册性的依据:

  • 描述性(Descriptiveness:即判断商标是否仅用于描述与之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
  • 显著性(Distinctiveness:即确保商标具有图形呈现和区别功能,能将某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主体区分开来;
  • 骗性(Deceptiveness:即审查商标是否具有误导公众的性质,例如对商品的性质、质量或产地作出虚假表示;
  • 与在先权利冲突:即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在先申请或因使用而享有权利的未注册商标发生冲突。

针对形式审查通知与实质审查通知的答复时限:

收到形式审查通知(Formality Examination Notice)后,答复期限为2个月(自通知日期起计算);

收到实质审查通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Notice)后,答复期限为3个月(自通知日期起计算)。

13. 在越南克服商标驳回:如何应对?

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Trademark refusal issued on absolute grounds
绝对理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注册的标志类别,即商标本身固有的缺陷

建议您准备并提交书面答辩材料,证明您的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基于相对理由的商标驳回(Trademark refusal issued on relative grounds
对理由是指因在先权利的存在而导致的驳回,无论该在先权利是否为已注册商标

申请人可考虑以下四种主要方式来克服基于相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14. 越南商标免责声明制度:如何适用?

越南适用免责声明制度,即标申请人须放弃对其商标中不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的专用权。然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义务在申请表中主动声明免责声明。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完成实质审查后,将自动判断商标中哪些要素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并在实质审查通知中对该等要素发出免责声明说明。

在适用免责声明的情形下,根据16/2016/TT-BKHCN号通知,越南知识产权局必须明确说明免责声明的意图与理由,而申请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03)个月内就该免责声明提交其意见陈述

 15. 在越南提交第三方意见或提出商标异议:如何操作?

一旦商标申请在越南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第三方有权就该申请发表意见。该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i) 第三方意,或 (ii) 议申请

议(Opposition:这是一种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对某项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请求主管机关拒绝授予保护权,前提是异议方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以证明其主张。

第三方意见(Third party observation:这是一种程序,允许公众就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发表意见,审查机构可在审查过程中参考该等意见以决定是否核准注册。第三方意见通常被用作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第三方意见与异议申请之间具有以下两项共同点

首先,启动任何一种程序均不需要申请人具备既得利益。任何诚信第三方(bona fide thirdparty),包括并不限于与申请标的有关的权利人,均有权通过上述任一程序就申请的注册提出意见。

其次,两种程序均要求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公众有渠道就某项工业产权专有权的授予表达法律观点。公众应在其认为注册标的可能导致混淆、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符合保护标准时,提出具体法律理由。

两种程序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提交时间限制:

若为第三方意见,可在整个商标实质审查期间内提交,只要其提交时间早于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核准授予保护的决定。

标异议必须在该申请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提交,且须在作出授予保护权决定之前完成。一旦超出5个月期限,即便仍在审查阶段,亦不得再提交异议申请。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第三方的救济途径就此终止——第三方 可通过“第三方意见”机制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法律依据,反对被申请注册的商标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