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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审查流程及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了解越南商标审查流程的申请人更有可能从一开始就提交完整且准确的申请,从而降低收到官方缺陷通知及相关延误的风险。这种知识还有助于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增加在越南成功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注册商标的可能性。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1. 越南商标审查流程

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主要包括:(i) 形式审查,(ii) 公告,(iii) 实质审查,以及 (iv) 商标注册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1.1. 形式审查

一旦申请提交,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在此阶段,IPVN会检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例如:

  • 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 商品和服务的正确分类。
  • 费用的缴纳。

如果发现任何缺陷,IPVN将发出官方通知,要求申请人在02个月内予以纠正,该期限可再延长02个月。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1.2. 标申请公告

如果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将在有效申请受理之日起0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该公告允许第三方自公告之日起05个月内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如果他们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现有权利。  

1.3. 标实质审查

在公告期结束后(自公告之日起持续09个月),IPVN将进行实质审查。此阶段通常需要大约09个月,但可能会更长,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负责审查员的工作量。在实质审查期间,IPVN将评估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性要求,包括:

  • 显著性: 商标必须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 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该商标不得与已在越南注册或申请的在先商标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 符合禁用标志的规定: 该商标不得包含法律禁止的标志(例如:国旗、国徽、欺骗性标志、违反社会公德的标志)。

1.4. 标注册或驳回的决定

基于实质审查,IPVN将就准予或驳回商标注册作出决定。

  • 准予注册的决定:   如果商标符合所有要求,IPVN将发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随后需要在03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和公告费。一旦这些费用缴纳完毕,该商标将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中正式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在越南,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并且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 驳回决定: 如果IPVN发现驳回理由,将发出正式通知,说明驳回理由。申请人有权自通知之日起03个月内提交答复。如果答复未能成立,IPVN将发出正式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自收到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对此决定提出上诉。如果上诉失败,申请人有权就IPVN向科学技术部提起另一次上诉,或对此提起诉讼。

2.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2.1. 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2. 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74.2.eghiklnop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 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 相同或类似商品/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 类似的商品/: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iv) 与在先商号的冲突(第74.2.k条): 与他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v) 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冲突(第74.2.l条和74.2.m条)

  • 一般而言: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地理来源.
  • 别是对于葡萄酒/烈酒:如果注册用于并非源自该地理区域的葡萄酒/烈酒,则与受保护的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相同、包含、翻译自或转录自该地理标志的标志.

(vi) 与在先工业外观设计的冲突(第74.2.n条): 与他人已受保护或正在申请保护(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工业外观设计相同或无显著差别的标志.

(vii) 与在先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冲突(第74.2.o条): 如果注册用于相同或相似种类的植物新品种或来自这些品种的产品,则与越南受保护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viii) 与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形象的冲突(第74.2.p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为公众广知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的名称或形象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结语

越南的商标制度虽然严格,但旨在保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双方。常见的驳回理由,无论是绝对理由还是相对理由,都界定了申请人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然而,了解是预防的关键。通过理解这些理由并进行彻底的申请前检索,申请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异议的风险,并确保更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注册过程. 最终,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上对法律框架的清晰理解,是在越南获得宝贵商标权的最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