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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广州代表处〕会谈并作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专题报告

本所 KENFOX IP & Law Office(肯福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应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广州代表处〕之邀,于2024年10月23日到访并就“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作专题讲座。在报告中,本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阮武权先生(Mr. Nguyen Vu Quan)指出,东南亚已迅速成长为全球最具活力且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来自中国、韩国、日本、欧洲及美国的投资者正日益加大对越南、老挝、柬埔寨与缅甸等国的投资力度,随之而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亦显著提升,成为区域营商布局中的关键议题。 此前,2024年10月17日,阮武权先生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参加会谈并进行专题分享;2024年10月18日,他又就“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企业对策”主题,为法学院学生及中国企业作授课交流。刘海虹教授对该报告的务实取向及其对寻求在越南、老挝、柬埔寨与缅甸等东南亚国家拓展机遇之中国企业的参考价值予以高度评价。 https://mp.weixin.qq.com/s/dVGBixk3Q1u6-xkpdCBJHg Readmore: 肯丰合伙人于苏州研讨会解读东南亚医疗器械专利审查和维权新动态 KENFOX合伙人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提出深刻问题 2025年威海会议:KENFOX对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知识产权挑战与机遇的深入解析 KENFOX为中国企业解析跨境知识产权战略 并携手在河内共建东南亚知识产权工作站 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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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面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本所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之邀,于2024年10月17日赴访并就“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作专题讲座。在演讲中,本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 Nguyen Vu Quan 先生指出,东南亚已迅速成为全球最具活力且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来自中国、韩国、日本、欧洲及美国的投资者正日益加大在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投资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因而成为关键议题。 随后,2024年10月18日,Nguyen Vu Quan 先生又以“东南亚知识产权格局:企业应对策略”为题,为法学院学生及中国企业作专题授课。刘海虹教授对该讲座的务实取向予以高度评价,并认为其对寻求在东南亚国家(尤其是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开拓机遇的中国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https://mp.weixin.qq.com/s/dVGBixk3Q1u6-xkpdCBJHg 阮武权先生(Mr. Nguyen Vu Quan)系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之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具有在越南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处理知识产权(IPR)争议与侵权事务二十余年的实务经验。其多次应高校及行业协会之邀,就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与诉讼作专题报告。 应韩国品牌之委托,于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关当局及市场监管机构作专题报告: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于首尔就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作专题演讲:驾驭知识产权格局:韩国企业向越南出口的关键考虑因素 荣获 LEXOLOGY “法律意见领袖(Legal Influencer)”称号: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员 Nguyen Vu Quan 先生连续两年荣获 “Lexology 法律影响力人物” 奖项 我方在胡志明市法院为越南最大之制药企业之一赢得重大诉讼:商标和商号:从最近越南药品商标诉讼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 ?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Readmore: 肯丰合伙人于苏州研讨会解读东南亚医疗器械专利审查和维权新动态 KENFOX合伙人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提出深刻问题 2025年威海会议:KENFOX对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知识产权挑战与机遇的深入解析 KENFOX为中国企业解析跨境知识产权战略 并携手在河内共建东南亚知识产权工作站 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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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及东盟知识产权新枢纽:KENFOX被指定为山东省海外工作平台合作伙伴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5年9月26日,KENFOX IP & Law Office 有幸在本所接待来自山东省的高级代表团。该代表团由 Mr. Wu Chengbing (吴承丙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率领。随行的还有多位高级官员,包括: Zhao Jiatao (赵加涛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Ping Guofang (平国防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科技和信息化处一级调研员) Yang Fengjiang (杨沣江 山东省标准化院副院长) Wang Rui(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处总工程师、处长)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KENFOX 同时被选定为在越南设立“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for Enterprises in Shandong in Vietnam (Southeast Asia) Work Platform(山东企业越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平台)”的合作伙伴。该平台将为在越南及更广泛东南亚地区经营的山东省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与知识产权支持服务,包括咨询、权利保护、商事争议解决以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本次访问由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议,并向省级领导推荐 KENFOX 作为在东南亚区域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平台单位。 双方讨论的议题包括:[1] 越南的知识产权制度;[2] 东南亚各国的知识产权支持政策;[3] 在经贸合作中识别与管理知识产权风险;[4] 出口商获取与分析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信息的途径与方法;以及 [5] 在知识产权事务领域深化合作与交流的路径。 会上,KENFOX 的合伙人兼知识产权律师 Mr. Quan 亦介绍:KENFOX 于 2025 年 4 月受邀参加第三届威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分享会,并随后与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合作协议,拟在越南共同设立服务站。具体而言,威海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恒达知识产权事务所与 KENFOX IP & Law Office 签署了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共同设立“Weihai Overseas IP Workstation (Southeast Asia)”(威海外派知识产权工作站(东南亚)),该工作站总部设于 KENFOX 河内办公室。   Readmore: 肯丰合伙人于苏州研讨会解读东南亚医疗器械专利审查和维权新动态 KENFOX合伙人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提出深刻问题 2025年威海会议:KENFOX对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知识产权挑战与机遇的深入解析 KENFOX为中国企业解析跨境知识产权战略 并携手在河内共建东南亚知识产权工作站 打击假冒和恶意抢注商标:从 Foellie 案看越南的应对之道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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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有效保护“实体”产品在虚拟空间中的商标?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VN IPO”)作出第205432/QĐ-SHTT号决定,宣告以Lưu Ngọc Anh名义注册的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从而结束长达四年的争议,并终结了一种滥行主张知识产权的行为模式。对于韩国Laorganic Co., Ltd.“ -”(“Foellie”)商标的真正权利人 - 而言,该决定并非仅关乎胜负。除恢复其作为合法权利人的名誉外,该决定更重振了此前因不当利用知识产权执法、以拆解授权分销渠道为目的而遭受扼制的整个商业流通,该等滥用行为导致电商平台大规模下架卖家账号、营业收入骤减,以及越南分销商屡次被执法机关传唤。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自始至终陪同Laorganic公司处理本案。本文旨在帮助越南企业更深入地理解:(i)为何“先申请原则”并不能成为商标恶意攫取的保护伞;(ii)越南法律如何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iii)权利行使与程序滥用之间的合法界限,以及超出保护范围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背景 2022年,作为“Foellie”商标的合法且唯一权利人之韩国Laorganic Co., Ltd. 发现,带有“FOELLIE”标识的一系列化妆品及私密香氛产品,未经授权即在越南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被推广与分销。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产品由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La Pharma”)投放市场,而该公司与Laorganic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正式的授权分销安排。 经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开展的法律调查显示,存在一系列足以表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调查查明:La Pharma之董事Lưu Ngọc Anh不仅直接主导并管理前述未经授权的分销活动,且其本人早在2020年即在越南提交了“FOELLIE”商标的注册申请。 在由Lưu Ngọc Anh实际控制的网站https://foellie.info 上,相关宣传内容将La Pharma描述为“Foellie”商标在越南的官方分销商;其“关于Foellie品牌”板块甚至宣称:“Foellie Inner Perfume是韩国领先的高端香氛品牌……出口至多个国家……包括越南”,从而对商品来源及分销权属造成了严重混淆。 鉴于“Foellie”标识属于应用美术作品,且Laorganic(韩国)已在越南取得该作品的版权登记,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遂向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中心(ECCR)申请专家鉴定。ECCR出具的鉴定结论明确确认:在La Pharma产品上使用“Foellie”标识系公然复制之行为,依越南法律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2023年9月,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向河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队提交《处理侵权请求》。惟由于La Pharma主要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且其登记地址并不存放库存,执法机构未能查获足以固定的实物侵权证据。 2024年11月,案件在法律层面出现转折: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中心向Laorganic发出驳回异议通知;随之,2025年1月,越南知识产权局向Lưu Ngọc Anh核发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 报复性措施与对知识产权程序的滥用(Lưu Ngọc Anh)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立即发起一场以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为特征的报复性法律攻势,旨在对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合法分销网络施加最大压力。 恐吓式“停止侵权”函件:Laorganic(韩国)的授权分销商相继接收到由Lưu Ngọc Anh发出的“停止侵权”函,威胁如继续经营“Foellie”产品将承担法律后果。 媒体下架 - 要求删除广告内容:向YouTube提交举报,要求删除与“Foellie”相关的KOL/创作者内容,造成信息真空,误导消费者认知,事实上瘫痪了Laorganic的品牌声量。 渠道挤压 - 要求封停TikTok、Shopee、Lazada账号:单方向电商平台提交下架请求,针对已运营近十年的账号实施封停,切断分销网络的数字商业基础设施——包括沟通、订单处理与客户服务渠道,并将消费者引流至未经授权的来源。 监管动员 - 定向行政控告:向越南电子商务与数字经济局提交请愿,触发向胡志明市市场监督分局发出的第892/TMĐT-QL号公文,意在动员国家执法工具以“合法化”压力并扰乱对方经营活动。 身份盗用 - 设立“官方”代理渠道:为攫取商业利益并误导消费者,Lưu Ngọc Anh以本人名义注册TikTok频道及Shopee/Lazada账号,公开使用“Foellie”标识及Laorganic的整体品牌识别,宣称其为官方渠道,严重制造商业来源混淆风险。 升级谈判 - 以离谱价格同意“出售”商标:在强烈的法律与心理压力之下(账号大面积下架、经营停滞、销售人员屡被市场监督机关传唤),Laorganic(韩国)被迫进入谈判,期望说服对方转让已注册的“FOELLIE”商标。Lưu Ngọc Anh利用其自身制造的信息不对称与Laorganic的弱势处境,提出不合理的转让价。首轮谈判破裂后,其进一步升级前述法律措施,迫使开启第二轮谈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一切报复性行动,均发生在河内市市场监督队依据Laorganic之请求就其使用“Foellie”标识涉嫌著作权侵权而对Lưu Ngọc Anh实施突击检查并传唤其之后;在此情形下,其已知自身并非该标识的真正权利人,且该商标正处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审查期间。该等行为并非善意的权利保护,而是对程序规则的利用与滥用,以制造市场混淆、借助平台下架机制、并动用行政压力以谋取不当利益。其结果是竞争秩序被扭曲,Laorganic的著作权/品牌识别受到侵害,并对数字商业环境的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 TikTok越南的纠正措施 在持续申诉与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交之有力法律材料之后,TikTok越南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正式答复:鉴于本案“具有争议性”,平台将暂停此前所有已请求的下架措施,并恢复与Laorganic授权分销网络相关的全部内容与账户。该决定系在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慎审查后作出,属于必要的程序性纠正:其一,确认对商标权与著作权进行独立评估之原则;其二,弥补近六个月卖家账户被暂停所产生之实际后果。就法律层面观之,此举表明平台已回归于妥当之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标准:尊重不同法律制度并行适用之运行逻辑,保障合法权利人之市场进入,并避免将内容移除机制滥作商业压力之工具。 关于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的无效宣告 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g)项、第87条第2款及第96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宣告以Lưu Ngọc Anh名义注册之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该决定不仅终止了被不当用作商业胁迫杠杆之注册的法律效力,亦重申一项核心标准:商标权应源于合法权利基础与善意申请;基于恶意或不当目的取得之注册,不在法律保护之列。 案件要点 1. 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之滥用 《知识产权法》第198条第5款确立了防止将知识产权“武器化”的重要保障:“任何组织、个人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不仅具备预防功能,亦为处理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而超越合法保护范围的故意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Foellie”案件中,Lưu Ngọc Anh的行为正是通过程序性滥用以操纵市场的典型。即便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中心已明确作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专家结论,其仍非为维护正当利益而申请注册“FOELLIE”商标,而是为对Laorganic(韩国)及其在越南的授权分销网络实施报复与施压。 执法策略具有报复性而非保护性: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立即对Laorganic经审查认可的分销商采取一系列带有威吓性质的法律行动,而这些主体已在越南市场投入了实质性资源。将知识产权作为进攻性武器,而非用于保护合法权益,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之宗旨,属于对外国企业既有投入成果的蓄意攫取。 恶意申请 - 将商标注册程序异化为法律武器:在明知“FOELLIE”并非其智力成果的情况下仍提出注册申请,实质上是将注册程序作为攫取他人权益的法律外衣。在严格适用“先申请原则”的体系下,此类恶意申请树立起虚假的法律壁垒,使受害方面临行政措施、经营中止或非理性市场份额流失之风险。 利用知识产权压制竞争之趋势:“Foellie”纷争超越了常规的品牌纠纷,亦对一种新近出现的做法发出警示 - 借助知识产权以压制并瓦解真正商标权利人及其分销网络。在知识产权被从“保护创作”偏移至“清除对手”之时,法律制度本身便沦为可被操纵的工具。若不及时识别并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势将侵蚀投资环境信心,尤以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为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电商平台(Shopee、Lazada、TikTok)之误解与机械化处理所致的严重损害 在Lưu Ngọc Anh单方请求之下,Shopee、Lazada与TikTok集体对越南“Foellie”私密香氛产品之授权分销商实施下架与账号禁用之措施,尽管Laorganic(韩国)已多次提交法律文件,且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亦已向上述平台正式提出投诉。 对“商标”与“著作权”的误读:在越南之知识产权体系下,商标与著作权为保护不同客体之两种独立法律制度。个别主体即便享有商标权,亦不因此当然取得以他人(Laorganic)名义在越南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之标识或应用美术作品之权利。混淆两种制度将扭曲越南法律所确认之两项权利的权属识别,并在争议解决中引发重大风险——尤其在一方通过恶意商标注册以攫取已受著作权保护之作品的情形。故而,就平台之下架请求或权利确认所采任何措施,均应在严格区分两大制度之前提下审慎评估,以免在“法律”外观之掩护下促成对他人知识产权之侵害或不正当竞争。 违反其公开承诺的政策:Shopee、Lazada与TikTok等电商平台均在公开规则中宣示“尊重并保护一切知识产权”。然而,在对合法账号实施制裁之前,平台未对下架请求之正当性及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所提投诉进行最低限度的法律审查,未尽其依据法定与自我承诺所负之审查义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Lưu Ngọc Anh及Shopee、Lazada、TikTok之行为对Laorganic(大韩民国)及其在越南之分销商所致的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Lưu Ngọc Anh将电子商务平台作为实施报复性措施之工具。Shopee、Lazada与TikTok仅凭其单方请求,即集体下架并封禁Laorganic之“Foellie”产品在越南的授权分销商之卖家账户,构成重大错误并造成难以弥补之损害。 在数字化市场环境中,电商平台之卖家账户不仅是交易工具,且系维系品牌在场、客户互动、营销投放及售后服务之核心商业基础设施。账户被移除,直接导致: 客户沟通渠道被切断:企业丧失及时回应、提供服务与维系消费者信任之能力。 既有数字资产被抹除:包括推广内容、产品图像及正面评价等,严重侵蚀长期积累之品牌商誉。 供应链运作受阻:分销商无法履行订单,造成营收损失,并使消费者被引流至未经授权之渠道。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未被问责的法律责任:当数字平台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助力者 尽管已接获通知并取得完整证据材料,足以证明“Foellie”标识由Laorganic(韩国)享有著作权,Shopee、Lazada与TikTok仍允许Lưu Ngọc Anh开设渠道并使用该“Foellie”标识,同时对Laorganic授权分销商的内容/账户予以下架或移除。 此种处理不仅欠缺审慎义务,且在争议处理上引入偏见,事实上起到了促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之效果。 在接到Laorganic基于完备法律卷宗所提出之投诉后,妥当之处置至少应包括下列措施: 暂缓制裁性措施:在完成全面核验之前,暂停对授权分销商采取之账号/内容下架等措施; 进行门槛式法律审查:对商标与著作权两种独立法律制度作出明确区分,并据以评估本案知识产权争议之适当处理路径; 在无明确且充分侵权依据时予以恢复:如缺乏足以支持侵权认定之清晰、充分依据,应恢复相关账户与内容; 建立透明之内部申诉机制:设定加速办理时限,并指定专门法律联络人负责协调与实质解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知识产权局宣告第525787号“FOELLIE”商标注册证无效之决定,标志着Laorganic Co., Ltd.在品牌回归上的彻底胜利,并就越南法律对商标囤积与不当攫取之严谨态度释放强烈信号。 本次无效宣告体现了登记机关之纠错权能:虽先前异议曾被驳回,惟知识产权局对全案证据材料予以重新审视,最终认定以恶意取得之注册不应受法律庇护。其警示意义明确:“先申请原则”并非恶意行为之挡箭牌,亦不容以程序滥用攫取市场优势。 就伦理与责任而论,Lưu Ngọc Anh在“Foellie”案中的行为应受严厉谴责。其蓄意利用法律程序攫取品牌,已对Laorganic及其分销网络造成重大经济与商誉损害,并动摇了对营商公正性的信心。尽管此次法律胜利终结了长期的不当胁迫,但并不当然抹消Laorganic所遭受之不利后果。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98条之规定,Laorganic就“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而请求损害赔偿,具备坚实之法律基础。 超越法律层面之义务,公开且真诚之致歉,系Lưu Ng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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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的虚拟空间中有效保护“实体”产品的商标?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商标争议正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且持续扩张的态势。对于在越南、中国或其他国家受到保护的“实体”汽车或手表之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制止同款产品的“虚拟”版本在网络游戏中出现 - 其标识完整无缺、且玩家愿意以真实货币购买?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在虚拟商品上使用某一标志,是否可能构成对实体商品商标权的侵害?传统上,商标侵权的认定系以混淆可能性为基础,其中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起着关键作用。按照经典判断标准(性质、目的、功能及交易渠道),虚拟产品与其对应的实体商品似乎在本质上不同。 然而,中国与欧盟近期的两项裁判显示出这一认定思路的转向,可能在数字空间中重新界定商标保护的范围。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上述两项裁判进行详细解析,并据此提炼新的法律原则,同时为在越南经营与投资的企业提供一套系统的战略路线图,以期在不断发展的数字化格局中切实保护其资产。 1. 法律格局的演进:“实体商品”与“虚拟商品” 在中国:乔治·巴顿(George Patton) 本案围绕“George Patton G.PATTON”商标这一知名汽车品牌展开。某电子游戏开发公司在其游戏《和平精英》中,未经许可将该商标用于游戏内虚拟车辆,构成对商标权的非法使用。初审法院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该判决基于传统论证路径,认为“虚拟汽车”在功能、流通渠道及目标消费者方面与“真实汽车”存在明显差异,难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然而,该案在二审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力改判。2025年7月21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作出里程碑式裁判:在特定条件下,虚拟物品可在商标法意义上被视为与其现实对应物构成类似商品。法院认定游戏开发商及其关联方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人民币100万元(约合越南盾35亿)。 法院论证要旨:值得注意的是,名义上涉案商品分别归属不同尼斯分类(现实汽车属第12类,游戏软件属第9类);且虚拟汽车在形态及受众上亦区别于实体汽车。然而,法院指出二者在以下关键方面存在重合与联结: 功能与用途:在游戏场景中,虚拟车辆承担为玩家提供交通与竞速的功能,与现实汽车的用途高度接近。涉案虚拟“G. Patton”在外观、内饰乃至引擎声效上均被精细还原,形成与真实车型的强烈对应,显著强化了玩家对现实车型的品牌联想。 消费者重叠:尽管销售渠道不同(现实汽车经由经销商;虚拟车辆经由游戏内商店),目标用户亦非完全一致,但法院认定存在兴趣与需求的趋同:接触并熟悉游戏中“G. Patton”品牌的玩家,可能转化为现实车辆的潜在消费者。法院据此并未静态理解“交易渠道”,而是强调两种场景间消费者的动态互动与迁移,进而确认市场层面的重合。 公众认知与营销表述:被告不仅在游戏中再现涉案商标(名称与标识)及车型设计,还以“官方授权”“精准还原”等说法进行推广,足以使公众误信其已获权利人许可。法院据此认定,该等行为割裂了商标与其真实来源之间的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简言之,尽管数字汽车与实体汽车存在显见差异,但二者在商业与品牌效应上密切相连。于是,在商标法之评价框架内,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可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在虚拟领域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即构成侵权。该案被视为具有开创意义的判决:法院首次明确承认虚拟商品在商标保护上可与实体商品构成“类似”,展现出突破对尼斯分类机械依赖、积极回应数字经济挑战的司法取向。该裁判直接否定了传统路径,强调商标价值系源于公众对其来源与背书的认知,而不受表现媒介的限制。 在欧盟:格拉苏蒂(Glashütter)案 本案涉及德国知名制表商 Glashütter Uhrenbetrieb GmbH。该公司就其包含文字“Glashütte ORIGINAL”的标识,针对“可下载的虚拟产品(即手表)”等虚拟商品与服务,申请注册第9类、第35类及第41类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及其上诉委员会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其理由在于:“Glashütte”系德国一座以精密制表闻名的城镇名称。相关消费者 - 尤其是德国消费者 - 在虚拟手表上看到“Glashütte”一词时,会即刻联想到该以高品质手表著称的地名,而非将其视为指示商业来源的标志。 Glashütter Uhrenbetrieb GmbH 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将该城镇在实体制表领域的声誉“不当移植”至虚拟领域,因“Glashütte”并不以生产虚拟商品而著称。 普通法院裁决: 2024年12月,欧盟普通法院(“GC”)驳回上诉并维持驳回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欧盟法院首次就虚拟商品的商标显著性作出判决。普通法院的理由强调:从- 般消费者的视角看,“虚拟”产品本质上与其“实体”对应物的认知相同。判决要点包括: 承认“Glashütte”的制表声誉。法院认可,在德国范围内,“Glashütte”一词会即刻使相关公众联想到高端手表生产地。 否定“虚拟—实体”声誉切割。申请人辩称“Glashütte”在数字手表或虚拟商品领域并无声誉,因而在虚拟情境下可能具显著性。法院否认这种人为割裂,认为若虚拟商品“明确指涉”某类实体商品(此处为手表及计时器),相关公众会将其对实体商品的认知自然迁移至虚拟领域。换言之,消费者“会以与实体手表相同的方式看待虚拟手表”,因此标记“Glashütte”用于虚拟手表时,立即被视为品质或风格的指示,而非来源标识;该标志据此被认定在上述商品上不具显著性。 否定消费者群体不重叠之抗辩。关于“实体手表”与“虚拟手表”消费者互不重叠的主张亦被驳回;法院认为,决定性因素在于产品的性质——其系对实体手表的直接仿真——使公众倾向于在实体与虚拟环境中形成统一认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该案的欧盟裁判并未直接评析侵权与混淆可能性,而是聚焦于商标注册层面的显著性问题。但其含义明确:商标在物理世界的指示意义与声誉可以完全移植至虚拟环境。普通法院进一步确认,公众对标志的认知“在转向虚拟商品时并不发生变化”。本质上,此种方法论表明,相应的虚拟商品可被视为与实体商品等同 - 至少在标志区分的语境下,更广而言亦影响潜在混淆之分析。 尚需指出,此立场与既往EUIPO 的指导存在差异。EUIPO 2024年审查指南曾提示,数字商品与实体商品在商标法下不应被自动视为类似。然而,格拉苏蒂一案呈现出不同视角:当虚拟商品对实体商品进行直接模拟时,在商标分析中可被视为等同。行政审查指引与法院司法论证之间的分歧,折射出法律为适应元宇宙迅速演进而作出的调整速度。 2. “虚拟”与“实体”商品在商标法上是否构成“类似”? 中国(涉侵权)与欧盟(涉注册)两起案件共同揭示出一个趋势:在法律视野中,实体产品与虚拟产品之间原本清晰的界线,正在被不断模糊。 按照传统商标理论(越南亦采纳类似框架),判断混淆可能性通常需比较标志近似与商品/服务类似。衡量商品类似性时,会考察商品的性质或成分、目的/用途、功能特征、相关消费者及交易渠道等因素。若机械套用上述标准,实体商品(如汽车、手表)与数字资产(如游戏中的3D模型或软件)在现实运输与游戏娱乐、经销商与应用商店/游戏平台、购车者与玩家等方面均存在根本差异。据此推论,本不易引发混淆——消费者不应相信游戏内物品与现实产品同源。事实上,中国一审法院即持此逻辑,且该观点亦长期为商标审查机关所采(EUIPO 之先行指南亦然)。 然而,伴随元宇宙的发展,新的趋势是在虚拟商品有意模拟现实对应物时,突破传统要素的局限进行整体判断。在中国 G. Patton 一案中,二审法院实质认定:尽管存在差异,虚拟汽车与实体汽车在所产生的商业印象上密切相关。类似地,欧盟普通法院实质宣示:虚拟手表仅是以不同载体呈现的“手表”。当消费者在虚拟手表上见到知名标志或名称时,会立刻联想到现实手表领域——即相应的描述性或通用性联想会“移植”至虚拟环境。由此可推,如果涉案构成侵权情形,同样可能基于相同理由导致混淆(消费者或认为该使用系品牌的授权延伸)。 两案的核心均在于消费者/公众认知。如果在游戏中使用某汽车品牌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推定存在隶属关系或授权(如中国二审所认定),则该使用损害了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应认定构成侵权。同理,若一般消费者在虚拟钟表上看到“Glashütte”即联想到产自该地的高端实体手表,则该标志在该情境下未能发挥来源识别功能(因而不具可注册性)。两种情形皆体现了现实世界联想向虚拟世界的“迁移”。 因此,单纯围绕“性质、目的、功能与交易渠道”之传统路径,已难以适应“物理—数字融合(phygital)”商品的时代。虚拟汽车并非“仅是一幅图像”;其可能成为强有力的营销工具,吸引新生代消费者,并将游戏体验转化为现实中的品牌识别。亟须建立以整体消费者认知为中心的新标准。 该新标准可包括以下要素: (i)  品牌识别度: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认知至关重要。品牌越著名,公众在虚拟世界中将其与相应产品相联系的可能性越高。 (ii)产品仿真度:虚拟商品是否在功能、外观与身份识别上重现或模拟相应实体商品。 (iii)市场重叠度:消费者兴趣与偏好在实体与虚拟世界之间迁移的可能性。 (iv) 来源混淆度:公众在多大程度上可能误认为该虚拟商品由原商标权人制作、背书或许可。 来自美国的裁判实践进一步强化了上述标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审查员曾以“虚拟 Gucci 商品与 Gucci 实体商品可能在同一来源下、以同一标志提供”为由,驳回第三方关于虚拟 Gucci 商品的商标申请。来自中国、欧盟与美国三大法域的趋同做法表明,这并非偶发变化,而是对技术进步作出的全球性法律回应。法院与审查机关正在释放清晰信号:品牌的商誉与声誉并不受限于物理世界,它们将伴随品牌进入新的数字空间。 3. 元宇宙时代在越南的商标有效保护:何种策略? 尽管越南目前尚无就商标意义上区分“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的专门规定,但结合前述争议,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越南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是否会将“虚拟”商品与“实体”商品认定为“类似”? 在尚无法获得非黑即白答案之前,为有效防止第三方就“虚拟”商品使用商标并为潜在法律纠纷做好准备,商标权人应当实施扩张性的注册布局。KENFOX IP & Law Office 建议:除就“实体”商品按《尼斯分类》进行注册外,还应考虑就下列商品/服务类别进行注册,以覆盖虚拟场景: 第09类:“可下载的虚拟商品”为核心类别。实体品牌应将保护延伸至本类,并在商品说明中作出具体限定,例如:“经非同质化代币(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文件,涉及【描述实体产品,如:汽车、手表、服装】”;以及“用于在线及虚拟世界的、包含【描述产品,如:车辆、鞋类、珠宝】等虚拟商品的计算机软件”等。 第35类:涵盖“虚拟零售服务”与“在线销售服务”。就本类注册,有助于保护在元宇宙中开展虚拟商品销售与运营虚拟商店的行为,从交易触点上维护品牌权益。 第41类:**涵盖“虚拟娱乐服务”。该类对于保护虚拟产品的使用情境至关重要,例如网络游戏、虚拟演唱会或其他线上娱乐活动等。 第42类:涵盖技术相关服务,例如“提供用于生成、创作及修改交互式媒体、图像、数字角色等的不可下载软件”。该布局为支撑虚拟产品生成的底层技术提供一层保护屏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中国与欧盟的里程碑式裁判已向全球商标权人释放明确信号:依赖僵化分类的旧有路径已不足以应对现实。法院正转向以灵活性与公众认知为核心的新标准,来解决数字经济中的争议。商标的价值与商誉不再仅系于“实体”产品,而已延展至“数字”复制品及相应的虚拟服务。 对越南的商标权人而言,当务之急是采取行动。尽管本地法律框架对“虚拟”商品尚未具备具体规定,但相关争议正呈现愈发复杂的趋势。因此,最有效的保护策略并非坐等诉讼发生,而是主动构建覆盖“实体”与“虚拟”双重维度的稳健商标组合。在第09类、第35类、第41类与第42类拓展商标注册,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元宇宙时代保护品牌无价资产的必要要求。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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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实施自由(Freedom to Operate,FTO):为何在产品上市前要做 FTO?如何着手?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不做 FTO 就匆忙推新品,犹如夜间不开灯行车——不是不可能,但风险大、成本也高。越南既承认“实用解决方案”(即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又在侵权比对中强调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并对注册审批实行范围较宽的“Bolar”式例外。哪些规则对你有利、哪些可能对你不利,往往决定你的上市是顺风起飞,还是半途搁浅。 对于计划进入越南市场的境外企业而言,实施自由(FTO)检索绝不是“打钩式”的行政流程,而是一项关键的、前置性的合规与战略工具,用于识别并降低法律风险,同时服务于商业规划。在越南快速融入全球供应链、持续吸引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当下,FTO 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尽职步骤。忽视这一步,企业将可能暴露于重大的法律与财务风险之下,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以及随之而来的商誉受损。 原因在于:FTO 的本质是一种防御性策略,目的在于避免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与你自身申请并获得专利的目标完全不同。前者关注“能否安全实施”、后者关注“能否获得权利”。把这两件事清晰拆分、并在上市前把 FTO 做扎实,往往就是你在越南顺利落地的分水岭。 1. 何谓“自由实施”(Freedom-to-Operate,FTO)? “自由实施”(FTO)检索,又称“清查检索”或“侵权风险检索”,系指通过全面调查来判断某一产品、工艺或技术在特定国家能否在不侵犯他人有效且可执行专利权的前提下实现商业化制造、使用或销售。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专利检索,FTO 分析侧重于“现行有效权利(active rights)”,既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也包括将来可能授权并转化为可执行专利权的在审申请。其首要目标,是在进入市场或产品发布前对潜在侵权风险进行评估与缓释。 FTO 过程绝非单纯的法律形式,而是一项基础性的商业战略。若待产品完全开发后才进行 FTO,这是一种高风险做法:企业可能已投入大量资金,却因既有专利的阻断而无法进入市场。将 FTO 分析前置至研发早期的企业,可以据检索结果及时调整设计、优化产品路线图,或通过规避式创新(design-around)化解潜在冲突,避免其演变为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外,一份规范且充分的 FTO 检索还是吸引投资的关键要素。成熟的投资方在尽职调查中往往会审阅 FTO 报告以降低感知风险,从而提升信心并加速募资进程。 2. 为什么越南需要“定制化”的 FTO 方案? 越南的知识产权生态与其他法域存在若干独特复杂性,因此亟需量身定制的 FTO(自由实施)路径。 两套“阻断性权利”,而非一套 越南同时保护发明专利(20 年保护期)与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10 年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门槛较低,相对更容易取得;若你的筛查只覆盖“专利(发明)”,就很容易漏掉仍具排他效力的实用新型,从而产生“虚假安全感”。一份“适配越南”的 FTO 必须并行检索与审阅这两类权利,方能有效控险。 对于境外企业而言,这种“双轨并存”的格局意味着:FTO 检索若只盯着传统发明专利,就可能错失一件有效的实用新型,该权利同样足以阻断入市,从而形成隐蔽且重大的侵权风险。 等同原则及其适用 越南在侵权比对中,主管机关与法院(尤其是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 NIIP,原 VIPRI)通常采纳专家评估,并运用“功能—方式—效果(F-W-R)”分析框架进行对比,因此所谓的“小改动”“微调设计”,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此框架下,即便被控产品/工艺未落入权利要求文字的字面范围,但只要其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也可能被认定与专利方案等同而构成侵权。对 FTO 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意图“绕开设计”的微调,未必安全。并且,NIIP 出具的专家意见在诉讼程序中通常具有较强说服力,经常被作为重要技术依据予以采信。 无专利期限延长(Patent-Term Extension,PTE) 与部分他法域不同,越南法律并未设立普遍适用的专利期限延长(PTE)制度。虽然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的法定保护期为 20 年,但审查所耗时间会在客观上压缩其有效商业寿命。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第 65/2023/ND-CP 号法令对制药行业在取得药品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zation,MA)过程中遭遇延误的情形,提供了有限的补偿机制。对于制药企业而言,这一点在安排上市时点与**测算市场暴露(风险)**时尤为关键。 **“复制-粘贴”式的 PCT/美国/欧盟 FTO 并不适用。**在越南,你需要: 双权种检索(发明专利 +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 参照 NIIP 的 功能—方式—效果(F-W-R) 等同分析; 在无 PTE的前提下,建立医药行业特定的上市时序模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将上述三项嵌入你的工作流程,你的放行(clearance)决策才更能贴合越南本地风险度量与执法实务的真实口径。 3. 面向越南的七步 FTO 专项方法 在越南开展一项全面且准确的 FTO(自由实施)检索,离不开本地、信誉良好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支持。这不仅是建议,更是战略必需。诸如 KENFOX IP & Law Office 等机构,具备专有的内部数据库与资深团队(包括曾任 VNIPO 审查员的技术人员),拥有公共检索引擎难以比拟的本地实务经验与技术洞察。与此类团队合作,是化解关键程序性难点、并确保检索建立在最完整且最准确信息之上的基础性一步。 在越南,专业的 FTO 检索是一个方法化、系统化的流程,远不止“关键词搜索”那么简单;它必须针对该国的法律与机构生态进行量身定制。一个全面 FTO 的典型工作流,通常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步骤 1:界定对象 (Define): 首先精确界定拟评估的产品或工艺。将其功能/部件或工艺步骤拆解,并与潜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进行要素映射。此“底稿”决定检索范围既充分覆盖又聚焦精准。 步骤 2:选择并检索合适数据库 (Search the Right Databases):  检索应多源并行,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的在线公开平台 WIPOPublish:最常用的越南本地申请/授权文献检索库。 VNIPO 发布的《工业产权公报》:审阅其中的年金(annuity)缴纳记录等,以辅助判断法律状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9px"][vc_column_text] 已公开的专利/实用解决方案证书(按月发布):阅读全文判断保护范围。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9px"][vc_column_text] 东盟知识产权注册平台(ASEAN IP Register):通过区域数据库交叉核验(涵盖包括越南在内的多国)。 WIPO 的 PATENTSCOPE:检索指向越南的 PCT 申请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步骤 3: 广覆盖 (Cast a w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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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架通知:越南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如何处理著作权侵权主张?

随着越南《知识产权法》于2022年完成第三次修订,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第198b条首创性地规定:对于其平台用户实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侵权行为,中介服务提供者(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s,以下简称“ISP”)在特定条件下应承担法律责任。随后,越南政府于2023年4月26日颁布第17/2023/NĐ-CP号法令,就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实施措施作出细化规定。 1. 中介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在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下称“请求方”)通过用于接收删除或屏蔽请求的专用工具,向ISP递交删除或屏蔽请求(通常为“停止与禁止函(Cease & Desist Letter)”),并附上证明材料(如权属文件)与证据(如侵权证据)后,ISP负有及时处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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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保护您的知识产权——VIPRI服务与专业能力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要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或专利的权利进行维权,权利人必须证明存在“侵权要素”——具体而言,即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由于此类评估具有高度技术性,越南执法机关和权利人经常依赖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 NIIP,前称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 VIPRI)出具的专家意见。 这些专家意见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均作为关键证据使用。虽然其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对执法机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例如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当局在决定是否启动执法程序时,都会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法院在处理涉及复杂技术比对或混淆可能性的问题时,也常常依赖NIIP/VIPRI的评估结论来支持侵权主张。 KENFOX IP & Law Office 为权利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引,帮助其理解并运用NIIP/VIPRI的专家意见程序,以强化法律地位并有效寻求救济,无论是通过停止侵权措施、行政处罚,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1.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提供哪些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NIIP,前称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VIPRI)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其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通过在涉及工业产权的案件中出具专家意见来支持执法,特别是针对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面临潜在侵权时,可以请求NIIP开展技术评估,以明确权利的保护范围、评估客体之间的相似性、识别侵权要素,并对损害进行估算。这些专家意见经常作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辅助证据使用。 由于资源限制,NIIP目前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上述事项。其并不提供涉及商号、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或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评估。 2. 为什么在向越南执法机关申请处理涉嫌知识产权侵权之前,应当先取得NIIP的专家意见? 高度具说服力,虽非具有约束力: 尽管NIIP/VIPRI的专家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启动执法程序时强烈建议取得。作为科学与技术部下属的认证机构,NIIP/VIPRI因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专长而广受认可。其评估结果被视为可信,并且通常对执法机关和法院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影响力: 越南的执法机关,例如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学与技术部监察局,经常依赖NIIP/VIPRI的专家意见来评估侵权主张的合理性。鉴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复杂性,这些专家评估有助于澄清技术问题,引导执法决定,并支持司法推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战略工具: NIIP/VIPRI的专家意见可作为主动解决争议和遏制侵权的工具。许多权利人在发出停止侵权函(Cease & Desist Letter, C&D Letter)时附上这些评估意见,往往能促使侵权方自愿停止其行为。KENFOX IP & Law Office 已处理过众多案件,凭借NIIP支持的证据实现了迅速且有利的结果,而无需进入正式程序。 不应被视为终点: 并非所有NIIP/VIPRI认定不存在侵权的意见/评估结论,都会导致越南执法机关拒绝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执法机关仍可能将案件视为侵权行为,而不论VIPRI的评估结论如何。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可能因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形而有所不同,VIPRI的评估结论并不必然适用于所有情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1. NIIP/VIPRI在越南认定“注册商标”侵权时采取哪些步骤? 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会出具称为“评估结论”的专家意见,用于法院和执法机关在评估商标侵权争议时作为关键证据。虽然该结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显著的说服力。 NIIP/VIPRI通常遵循四个阶段的程序: 第一步:权利与法律框架的确认 确认申请人持有在越南有效注册的商标。 明确保护范围(商标构成要素、尼斯分类中的指定商品/服务)。 确保评估以《知识产权法》(2005年,2022年修订)、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7条)和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3条)为法律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二步:证据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涉嫌侵权标志的样本。 确认争议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并收集相关市场或流通信息作为佐证。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第三步:比较与混淆可能性分析(该步骤为核心环节) 标志的外观、读音与概念比较: 比较形状、字母、图形、颜色、发音、音节结构及所传达的含义。重点考察显著性和主导性要素,而对次要的描述性/通用性差异不予重视。 商品/服务比较: 评估商品/服务是否相同、类似或相关,考量因素包括性质、功能、用途、生产过程、流通渠道和消费者群体。 混淆可能性认定: 判断标志与商品/服务之间的相似性是否可能误导消费者对来源的认知。根据第13条,混淆性应结合保护范围(整体或部分)、构成要素的显著性、消费者认知水平、注意程度、销售/分销方式,以及在适用情况下,实际混淆的证据来认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特别规则: 如标志及商品/服务完全相同,则推定存在混淆。 对于驰名商标,若使用于不相似的商品/服务,但导致混淆或引起虚假的关联印象,也可认定为侵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四步:专家意见的出具 NIIP/VIPRI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报告会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详细说明比对过程,阐释推理依据,并最终结论争议标志是否包含侵权要素(即是否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2. NIIP/VIPRI在评估商标保护范围时面临哪些挑战,以及其如何应对这些挑战? 在实践中,NIIP/VIPRI在评估商标保护范围时面临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源于商标法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越南执法环境的特点。主要挑战包括: 显著要素的模糊性: 部分商标由显著性要素与非显著性要素共同构成(例如,描述性文字 + 艺术化设计)。难点在于如何明确哪些要素应当获得较强的保护,哪些要素在比对时应予以忽略。 商品/服务的重叠: 尼斯分类系统对商品/服务的归类较为宽泛。然而,现实中存在重叠(例如,“饮料”与“含酒精饮料”),使得判断其是否足够“类似”以致引起混淆成为一大难点。 相似与仿冒的界限: 判断两个商标仅为相似,还是已构成混淆性近似,往往涉及主观判断。细微的设计或读音差异可能导致界限模糊不清。 驰名商标与淡化问题: 在评估驰名商标时,其保护可能超出已注册的类别。难点在于如何适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如知名度、使用范围、广告宣传、消费者调查等)。 缺乏判例与执法不一致: 越南缺乏丰富且一致的判例体系。法院和行政机关在类似案件中有时会作出相互矛盾的决定,使得VIPRI难以保持评估标准的统一性。 市场实践的不断演变: 随着线上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传统商品/服务类别之外,增加了保护范围评估的复杂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3. 越南商标权人如何利用NIIP/VIPRI的评估结论来保护和执行其商标权? 越南的商标权人可以在多个阶段战略性地利用VIPRI的评估结论,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行动: 商标注册策略: NIIP/VIPRI的评估有助于审查拟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并识别与现有商标的潜在冲突。这一见解使权利人能够在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之前优化其申请,提高注册成功率。 对抗冲突性申请: 当第三方试图注册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商标时,NIIP/VIPRI的结论可作为极具说服力的证据,用于异议程序。这些评估能够支持异议理由,即新申请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侵犯现有权利。 针对侵权者的法律执行: 在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下,NIIP/VIPRI的专家意见能够通过展示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来证实侵权主张。这些结论通常在行政或民事程序中作为确权和支持执法行动的重要证据。 停止侵权函(C&D Letter): VIPRI的评估结论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而无需立即诉诸诉讼的有力工具。一份精心撰写的停止侵权函(C&D Letter)可送达被控侵权人,要求其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该函件由VIPRI的官方专家意见所支撑,从而提供了有力的侵权证据。二者结合,不仅确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明确传递了维权意图——往往能促成迅速解决,避免高昂的诉讼成本。 许可与商业谈判: NIIP/VIPRI的评估结论还可用于与第三方就商标使用进行许可谈判。这些结论能够确定商标的价值与保护范围,以及许可使用所需遵循的条件。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NIIP(前称VIPRI)如何在越南出具关于“专利发明”存在侵权要素的专家意见? 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前称VIPRI)有权出具关于专利发明是否被侵权的专家意见(“评估结论”)。尽管这些评估结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执法机关和法院面前却具有重要影响力。该程序的法律依据包括《知识产权法》(2005年,2022年修订)、第65/2023/ND-CP号法令(第74条)以及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1条)。 NIIP/VIPRI通常遵循四个阶段的程序: 第一步:专利的有效性与保护范围确认 确认专利在涉嫌侵权发生时有效、合法且可执行。 根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明确保护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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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中国判例与越南法律空白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重复侵权”行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适用更严厉制裁(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中国法律体系明确允许这一做法,但在实践中,要证明重复侵权,需要建立一条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据链。近期,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卡地亚(Cartier)的纠纷中作出的判决,展示了中国法院如何审查证据以确认重复侵权,并据此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该案不仅凸显了权利人可采取的切实举措以强化其主张,同时也揭示出越南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即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背景 卡地亚(Cartier)作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牌,其商标已多次被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及各级法院确认具有驰名商标地位。 2020年,卡地亚以张某在微店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手表为由提起诉讼。双方于2021年1月达成和解:张某承认卡地亚的商标权,承诺停止一切侵权行为,销毁假冒商品,并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赔偿金。 然而,张某并未履行和解义务。他不仅未删除侵权内容,反而转移至其他平台继续销售并推广假冒卡地亚手表。随后,卡地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权,并判令张某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及其他合理费用。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张某存在以下行为: 明知卡地亚的权利及其行为的违法性,这一点可由先前的和解协议予以证明; 通过在微店店铺发布二维码,将流量引导至其微信账号,并在微信朋友圈持续推广假冒卡地亚手表; 新开设微店店铺,宣传新的产品系列,并继续在手表表盘上使用“Cartier”商标; 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和恶意,甚至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备注商品系非法货物; 使用亲属身份注册并运营账户,并通过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收取货款,以逃避执法监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证据均通过公证、时间戳固定以及法院调查令取得,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存在重复侵权行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如下: 立即停止销售所有侵权的卡地亚手表; 删除其线上平台上发布的所有侵权内容及标识; 向卡地亚支付人民币723,723元,其中包括惩罚性赔偿金668,723元(系基准赔偿的两倍),以及合理费用55,000元; 承担证据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越南法律空白:知识产权案件中缺乏惩罚性赔偿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13条及第585条),越南采取的是纯粹补偿性原则:损害赔偿必须“充分、及时”弥补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与美国、英国等普通法体系不同,旨在惩罚及遏制故意或重复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在越南尚未被认可。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这一法律空白日益凸显。当前,越南的侵权行为呈现出更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既包括实体市场上的假冒商品,也涵盖电商平台、社交媒体以及跨境直播中的侵权行为。虽然《知识产权法》第205条在难以证明实际损失时,允许法院判处5百万越盾至5亿越盾的法定赔偿,但该赔偿额往往与侵权人非法获利严重不符,难以对重复侵权行为产生有效威慑。 司法实践亦印证了这一不足:多数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仅具象征意义,远低于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这种“高利润、低风险”的局面助长了重复侵权的滋生。 随着越南不断加深国际经济一体化,该问题愈加突出。越南不仅成为假冒商品的目标市场,也逐渐演变为其过境枢纽。伴随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越南投资及进行技术转让,缺乏惩罚性赔偿机制严重削弱了投资者信心,也削弱了法律体系的威慑力。因此,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已迫在眉睫,以切实保护创新成果,确保公平竞争。 结论 中国卡地亚案件表明,在权利人通过公证记录、网络活动监测及法院调查令等方式建立起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对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这一路径为权利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工具,以有效打击故意性、反复性的侵权行为。 然而,在越南,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权利人能够主张的救济措施十分有限。因此,法律学者及实务界均呼吁立法机关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食品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领域,这些领域的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故意性、组织化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中国的经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2020年,中国修订《民法典》,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允许法院根据情节裁量在实际损失的1至5倍范围内确定赔偿额。越南亦可考虑采取类似模式。在立法层面,这意味着需对《知识产权法》及《民法典》进行修订,明确授权在涉及故意、重复、大规模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权案件中适用更高倍数的赔偿,同时严格界定“故意”与“重复”的法律标准,以防止制度被滥用。 在企业层面,企业不应等待立法的变化,而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强化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监测机制;通过公证和技术手段积极进行证据保全;及时提起诉讼以形成有利的司法判例;并积极参与政策磋商,推动更有力的救济制度出台。 通过主动执法与逐步立法改革相结合,越南有望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保护创新成果,并进一步提升国际社会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信心。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SU, Do Van | Associate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Vietnamese People’s Court System and How it Works in Vietnam How to determin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hearing IPR related cases in Vietnam? A trademark-based domain name dis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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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IP/VIPRI 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所出具的“专家意见”:您需要了解的重要要点

I. 越南的工业产权鉴定/评估是什么? 通常而言,“知识产权鉴定”是一个用来指称专门服务的术语,该服务旨在就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权利价值评估以及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价值确定等问题,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在越南,知识产权鉴定通常是根据知识产权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由越南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自行决定,以解决涉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进行的。执行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称为鉴定人(鉴定专家),其须在相应鉴定领域具备符合要求的资格,接受过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以便提供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用于解决争议或处理知识产权侵权。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1条之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专长,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 根据2006年9月22日颁布的第105/2006/ND-CP号法令(经2010年12月30日第119/2010/ND-CP号法令修订),知识产权鉴定包括以下领域:(一)著作权和相关权鉴定;(二)工业产权鉴定;(三)植物品种权鉴定。 根据2008年2月25日第01/2008/TT-BKHCN号通告(经2012年2月13日第04/2012/TT-BKHCN号通告修订),工业产权鉴定涵盖以下四个方面:(一)发明和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鉴定;(二)工业品外观设计鉴定;(三)商标和地理标志鉴定;(四)其他工业产权鉴定。 知识产权鉴定(包括工业产权鉴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保护状态鉴定”);(二)确定争议对象是否完全符合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要素的条件(“侵权要素鉴定”);(三)确定争议对象与受保护客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同、等同、相似、可混淆、不具显著性或可复制性(“相似性鉴定”);(四)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及损害价值(见2010年第119/2010/ND-CP号法令第39.1条)。 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NIIP”,原称“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VIPRI”),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经认可的、可就涉及工业产权客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专家意见的机构,这些客体包括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半导体闭合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商标、商号、地理标志。请求方可向 NIIP/VIPRI 请求:(一)确定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二)评估相似性;(三)确定侵权要素;(四)确定损害数额。然而,在当前阶段,由于人力资源有限,NIIP/VIPRI 仅提供有关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鉴定服务。NIIP/VIPRI 不会就不正当竞争、商号或著作权事项发表意见。 II.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评估在越南执法程序中的重要性 在当前世界及越南的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工业产权鉴定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工具,用于保护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和生产环境、鼓励投资与创新,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工业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辅助作用 原则上,为了评估和得出是否发生侵权的结论,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包括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必须受理案件,评估证据,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以便作出关于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及相应处理措施的结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仅起到辅助作用,即基于其专业知识,提供客观意见以协助越南有权机关评估和认定侵权行为。这一点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1条中已有明确体现。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以一份名为“鉴定结论书”的文件形式体现,该文件是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成果之一。如前所述,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结论是通过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换言之,鉴定结论被视为专家意见或专家证言。因此,在争议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鉴定结论对执法机构和/或相关当事人具有专业辅助作用;但该结论对这些机构或当事人均不具备约束力;鉴定结论并非行政文件,即使出具鉴定的机构可能为国家机关。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若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他们可以请求/委托先前已进行鉴定的同一机构/个人或其他机构/个人进行“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在鉴定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了需要澄清的新情况,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0条之规定,若鉴定请求人或委托人不同意鉴定结果,或者针对同一问题的鉴定结果相互矛盾,即可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可以由之前进行过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应请求人或委托人的要求,由其他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实施。与此同时,若鉴定结论在内容上存在不足或不明确,或者出现需要澄清的新情况,则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的请求与实施应遵循适用于初始鉴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要素进行评估和认定,执法机关和/或相关利益相关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出鉴定请求/委托,以及是否采用鉴定结论书中的结果。 若 VIPRI 所出具的意见有利于权利人,则该意见可以提交至执法机关,例如科学与技术部(MOST)监察局、市场监管总局(MSD)、海关等。基于该不具约束力的意见,执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继续推进对投诉人知识产权的执法,例如开展行政突击检查并实施制裁(包括罚款、查扣及销毁侵权产品等)。法院亦可对知识产权案件作出裁判,而 VIPRI 的意见往往能成为具有高度说服力的证据,从而支持法院作出有利于权利人的判决。 2. 工业产权鉴定是工业产权权利人自我保护的有效工具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一)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二)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或更正并赔偿损失;(三)请求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中心提出请求,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权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争议中的相关当事人和/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赖知识产权鉴定作为解决争议或自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工具。当争议各方在对争议作出结论和/或确定侵权要素方面存在困难,或者他们需要获得案件性质方面的专家意见,或需要补充更多关于保护范围、相似程度、侵权要素等证据,以便在执法机关或涉嫌侵权人面前强化其主张时,通常会提出鉴定请求。 事实上,工业产权鉴定可被作为一种有效工具,帮助权利人行使其对工业产权的自我保护权,或帮助相关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提出工业产权鉴定请求的主要目的在于辅助执法行动,具体包括:(一)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二)基于鉴定结论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从而要求其自愿停止侵权,或用以反驳他人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三)重新审视已确立的工业产权保护的有效性或其保护范围;(四)其他旨在保护(执行)知识产权的目的。 3. 工业产权鉴定结论在工业产权执法中的法律证据效力 根据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号法令第51.1条之规定,书面鉴定结论应被视为主管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证据。该文件须载明的主要信息包括: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名称与地址;提出鉴定请求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鉴定对象、内容与范围;鉴定方式;鉴定结论;鉴定的实施和完成时间、地点。作为证据,知识产权鉴定人基于其知识与专长作出鉴定结论,因此,该结论应视为知识产权专家意见。 据此,鉴定结论书被视为鉴定机构/个人作出的客观鉴定文件,旨在为主管机关提供一份参考性文件,以便该机关在评估和认定是否存在侵权时参考。 根据2013年11月29日第99/2013/ND-CP号法令(关于工业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第26.4条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关(即专门检查机关、海关机关、市场管理局、公安机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法院)有权基于案卷中的文件与证据(包括当事人(权利人、涉嫌侵权人及相关方等)提交的证据与文件;主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与文件;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关于侵权行为的结论,并对其结论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责任。 NIIP/VIPRI 的“专家意见”相关提示 (i)如何获得对申请人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涉嫌侵权人均有权向 NIIP/VIPRI 提交请求,要求就某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或专利是否构成侵权要素发表意见。该请求需提供基本信息,例如申请人的商标或专利注册号。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或样品照片)亦可随请求一并提交。 为提高获得有利 NIIP/VIPRI 意见的可能性,应随同请求提交一份书面说明,阐明案件中的细微之处,或提供更为详尽的分析,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交权利要求对照表及侵权分析。在需要强调商标或外观设计显著性的情况下,可提交市场调查报告,展示各种第三方商标,以凸显权利人商标或设计的独特性。此外,还可提交有关某商标或外观设计在越南的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及市场认知度的信息,以支持 VIPRI 请求,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说服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商标驰名或广泛使用状况的文件仅具支持价值。NIIP/VIPRI 在鉴定过程中并不会就驰名状态发表意见,原因在于:(一)迄今为止,越南尚无任何国家机关对驰名商标作出过官方认定;(二)NIIP/VIPRI 无权在越南认定某一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VIPRI 并不能基于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进行鉴定,NIIP/VIPRI 仅能基于在越南已注册的商标进行鉴定。 (ii)在越南提起工业产权侵权诉讼,是否必须先取得 NIIP/VIPRI 意见?若未取得,专利权人是否仍可起诉? 越南当局正在努力提升法院官员、法官、海关人员及其他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培训,但由于诉讼所在地法院的不同,司法判决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在许多案件中,地方地区的法官缺乏相应经验及法律培训,难以作出符合法律的公正裁判。因此,建议在采取执法行动前,权利人应尽可能先取得有利的鉴定意见。 原则上,工业产权权利人有权在未取得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提起侵权诉讼。然而,在越南,取得 NIIP/VIPRI 意见虽非强制性要求,但对于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却具有必要性。这主要是因为:(一)越南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二)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尤其是专利案件,对于许多越南法官而言仍属新颖且复杂,其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限。因此,若能获得有利的 NIIP/VIPRI 意见,将极大强化权利人针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因而强烈建议取得。 (iii)法院是否必须受 NIIP/VIPRI 意见的约束?若否,该意见对法院裁判的影响有多大? NIIP/VIPRI 意见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将由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在法律上并不受该意见的约束。根据法律及司法实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如认为必要,可依照法定程序自行收集文件和证据,例如委托专家鉴定,或要求特定个人/组织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因此,根据我们的经验,尽管法院并不被 NIIP/VIPRI 意见所约束,但该意见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初步观点,以及法院可能委托的专家/个人/组织的立场,尤其是在越南法官普遍在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上经验和知识有限的情况下。 (iv)获取 VIPRI 意见的程序 通常,在收到 NIIP/VIPRI 意见请求后,NIIP/VIPRI 会将案件分配给一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会审查请求并起草 NIIP/VIPRI 意见草稿。草稿随后将提交给 VIPRI 的合格专家,由其进行最终审查并出具 NIIP/VIPRI 意见。在一般情况下,NIIP/VIPRI 意见大约在45个工作日内可出具。如权利人要求加快审查,NIIP/VIPRI 意见可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约25个工作日内完成。 (v)若 VIPRI 意见不利于权利人,是否应继续执法行动? 许多权利人在收到不利的 NIIP/VIPRI 意见后,往往选择放弃继续侵权诉讼。我们强调,NIIP/VIPRI 意见仅作为专家意见,并不对越南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因此,在意见不利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a)提交新的证据与论点,请求 NIIP/VIPRI 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b)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寻求就其他法律问题(如不正当竞争)发表专家意见;(c)仍然向越南执法机关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愿书,因为执法机关有权在不依赖 NIIP/VIPRI 意见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是否采取执法行动。 Readmore: The Secret Behind the Assessment Conclusion of VIPRI: 5 Question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P Assess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 Vietnam: VIPRI’s Contributions and Statistics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for IPR enforcement in Vietnam Administ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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