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Dương Thúy (Page 2)

仅供出口的制造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国司法判例与越南实务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知识产权(IP)领域,生产贴附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商品用于出口,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中国和越南,采用OEM(原始设备制造商)模式生产并出口贴附外国商标的商品现象日益普遍。境外委托方与境内制造商签订加工合同,由境内制造商生产贴附其商标的商品并出口。然而,在诸多情形下,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在境内市场已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混淆近似。由此引发的核心问题是:在出口生产过程中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相关商品并未进入境内市场流通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的裁判以及越南的法律实务,为该问题提供了多角度、复杂且值得关注的见解,尤其对权利人而言更具参考价值。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将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供有益信息,以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更好地理解潜在风险及应对措施,从而在全球化背景下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IN CHINA 1.“Predator” 案例 福州亚马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公司”)系第10886272号“Predator”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第7类商品,包括发电机及应急电源发电机。该商标于2012年5月提出申请,并于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 美国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系美国“Predator”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于第7类商品(发电机)。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网站信息显示,该商标于2012年2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使用,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2日,并于2013年6月18日获准注册。 2021年3月20日,重庆申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驰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汽油发电机至美国,该批产品上附有“Predator”商标,境外收货人为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2021年3月22日,海关向亚马公司送达《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书》。2021年3月25日,亚马公司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2021年6月24日,海关签发《扣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通知书》,上述由申驰公司出口的发电机组被扣留。2021年8月4日,海关发出通知称其无法认定该批货物是否侵犯亚马公司相关的知识产权。亚马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申驰公司陈述称,其自2020年底起即与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就该商标发电机产品进行洽谈,并于2021年3月20日首次向 Harbor Freight Tools 发送样品以供检验。 根据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提供的与商标许可相关的文件,其授权申驰公司仅为生产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的产品而使用“Predator”商标,且相关产品仅可向 Harbor Freight Tools 公司进行分销。 判决结果/Judgement: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First Instance: Pudong New Area People’s Court, Shanghai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被诉侵权行为涉及境外商标许可的处理,处理商标许可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法院指出,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混淆问题无需考量。原因在于,是否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本案涉案产品系寄送至美国实验室的样品,并未进入中国市场。从产品性质来看,该样品产品回流至中国市场的可能性极小,且不会对亚马公司在国内市场的注册商标产生影响。因此,本案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会对亚马公司商标在中国的识别功能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Second Instance: Shangh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i]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受托制造商品的一方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在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争议。然而,法院指出,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仅是考量商标侵权的因素之一。若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不成立,则无必要再行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因此,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即可认定其不构成商标侵权,而无论其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ii]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虽然《商标法》第57条第1款并未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便未造成混淆的情形下,就不构成侵权。 因此,即使未引起混淆,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仍然损害了法律赋予注册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包括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故该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iii] 根据商标法的属地原则,判断涉外许可使用行为是否损害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据属地原则进行评估。商标法的属地原则依然应予以尊重:商标专用权仅在其注册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即限于中国境内。 然而,该原则的适用需要更加灵活:在全球化贸易背景下,若机械适用属地原则,可能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亦与国际商业实践不符。 评判标准: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于,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否影响其识别与区分功能。若商标在境外的使用并未削弱其在中国消费者中的识别、区分能力,则该使用可被视为正当。 目的: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来源。若中国消费者仍能将该公司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分,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仍然受到保护。 属地原则的扩展适用:法院指出,在某些情形下,僵化适用属地原则可能损害商标权人。例如: 境外驰名商标:若某商标已在境外享有较高声誉,境外制造及销售该商标产品有助于提升该品牌的国际形象,从而反向促进其在中国的商业利益。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综上,法院在解释时力求在保护商标权人权益与促进国际贸易之间寻求平衡,强调商标法的适用应当灵活,并与经济现实相契合。 [iv]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全球化时代,理论上所有出口商品均可能回流至原产国。问题在于,该类回流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法院认为,应当在两种利益间权衡:若过于严格适用商标法,将使企业对加工制造业的投资顾虑重重,不利于行业发展;若过于宽松,则会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涉案商品系样品,且无证据证明申驰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相关商品。样品回流的可能性极低,不会对商标权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故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相反,若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并阻碍加工行业的正常发展。 若法院裁定在样品产品上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可能引发以下不利后果: 妨碍加工活动:大量企业从事为境外公司加工制造业务,如其使用合作方商标受到限制,企业正常经营将受到影响。 削弱经济竞争力: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可能导致经济整体竞争力下降。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若干与“为出口目的制造”相关的早期案例 / Several older cases concerning manufacturing for export purposes [i] 耐克诉 Cidesport 案(2001 年)/ Nike v. Cidesport case (2001): 2001 年,耐克公司在一起诉讼中胜诉,被告为西班牙公司 Cidesport 及其中国 OEM 制造商。该案涉及对耐克在中国注册的 “NIKE” 商标的侵权。法院认为,商标权是一种具有属地性的知识产权。根据法院的认定,原告对 “NIKE”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ii] Jolida 案 / Jolida case: 在加工活动中于出口商品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2008 年,上海海关以涉嫌侵犯上海申达公司在中国注册的 “JOLIDA” 商标为由,查扣了一批拟出口的 JOLIDA 品牌产品。该批被扣货物由中国一家 OEM 制造商受美国电子音响设备制造商 Jolida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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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关键考量因素是什么?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外观设计(ID)的保护在设计师和制造商的商业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有助于提升具有独特设计的产品价值,并吸引消费者。在越南,外观设计可通过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获得保护。如果外观设计申请符合保护条件,将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这将赋予专利权人对所授予的外观设计的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或仿制的权利。本文将深入探讨在越南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关于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关键考量。 1.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其目的何在?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将一件原始外观设计申请中的一个或多个外观设计分离出来,另行提交为一个或多个新的申请。这类分案申请通常在申请人希望对产品组合中的单个产品分别获得保护,或者在原始申请中包含多个外观设计但未能满足单一性要求的情况下提出。通过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申请人可以使这些被分离的设计单独接受审查并分别获得保护,从而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布局与管理上实现更全面和灵活的掌控。 2.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适用情境与理由 外观设计申请的分案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形下,即:(i) 为回应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意见而提出分案;(ii)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 (i) 为回应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而进行分案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外观设计申请既可以针对某一产品的外观设计并附有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也可以针对一组产品的多个外观设计提出,其中每一产品均具有独立的外观设计。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此类申请未能符合单一性要求(见《知识产权法》第101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科技部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3.2点),此时,越南知识产权局将要求申请人选择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产品继续申请,并放弃其他实施方式/产品。换言之,未被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将必须从外观设计申请中删除,除非申请人能够提出论据并说服审查员其符合保护条件。另一种可行的途径是,申请人可以将这些未被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分离出来,另行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从而继续获得保护。 (ii) 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 在初始外观设计申请涵盖一组产品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将该组中的某一具体产品单独分离,并就该产品取得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以通过分案程序提交新的外观设计申请。此举有助于申请人在商业运作中实现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可以选择整体转让该组产品的外观设计,或仅转让其中的一部分。 此外,如果申请人发现原始申请中的不同实施方式/产品未能符合单一性要求,他们亦可主动就这些不具统一性的实施方式/产品提前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可以避免收到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拟驳回通知,从而减少因审查时间延长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外观设计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申请中的各实施方式所对应的外观设计并非针对同一类型产品;其二,尽管各实施方式所对应的外观设计适用于同一类型产品,但其基本设计特征并不一致;其三,申请中的各产品外观设计并不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组合。 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采取以下分案方式:(i) 将一个或若干实施方式分离出来,另行作为一个或多个新申请提交;(ii) 将一组产品中的一个或若干产品分离出来,另行作为一个或多个新申请提交。 3.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何时提出? 只要越南知识产权局尚未对母案作出驳回决定,或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授予或拒绝授予的决定,申请人即可在任何时间提出分案申请。为了确保分案申请的可受理性,申请人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时间节点: 分案申请必须在母案被作出驳回决定之前,或在母案外观设计专利被作出授予或拒绝授予决定之前提交; 在母案处于异议程序期间提交的分案申请不予受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如需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则必须首先解决母案的异议程序,只有在异议顺利解决之后,才有可能就母案提出分案申请。 4.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申请号如何确定? 分案申请须另行获得新的申请号,但其享有母案的提交日或优先权日(如有)。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有效受理通知后,该分案申请将予以公告,并刊登于《越南工业产权公报》。 5. 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需满足的条件 在越南,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否则将被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 (i) 分案申请必须随附正式函件,该函件应包括分案请求并指明母案的申请号;同时还需提交申请请求书、说明书、照片/图纸、缴费收据及委托书(如适用); (ii) 分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的必须源自母案所包含的内容; (iii) 分案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标的在分离后应当与母案中要求保护的标的有所区别; (iv)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始申请所公开的范围,不得改变原始外观设计申请所记载标的的性质。 6.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如何办理? 在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时,该申请被视为一件独立的新申请。因此,申请人需缴纳新的申请费,以及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各项独立手续费用(优先权请求费用除外)。 分案申请将接受形式审查,并继续进行母案尚未完成的后续程序。 若分案申请是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对母案发出有效受理通知之后提交的,则该分案申请需予以公告,申请人亦需缴纳公告费用。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审查时限自越南知识产权局收到分案申请之日起计算。 7. 母案在分案后的处理方式 母案在分案之后,需要采取以下程序性措施: 提交修改请求函,明确保留的外观设计,并缴纳相应的修改费用; 对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包括: 必要时修改外观设计名称; 对“用途领域”“最接近的现有设计”等部分作出调整,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内容(如有必要); 修改照片/图纸清单,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部分; 修改说明部分,删除与分案标的相关的内容; 修改权利要求部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经分案及修改后的母案,将依照申请修改程序继续处理。 8. 外观设计分案申请:其他注意事项 虽然越南法律允许外观设计申请的分案,但需特别注意,申请人并非可以完全自主地将母案中的实施方式随意分离并另行作为新申请提交,否则可能不被接受。以下几点为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特别提示: 关于产品组的分案: 当选择将某一具体产品从一组产品中分离出来时,必须确保与该产品相关的所有实施方式均一并转入相应的分案申请中。 关于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 如果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实施方式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则建议不要进行分案。若两个外观设计仅适用于同一类型的产品,且共享同一组基本设计特征,仅在非基本设计特征(次要特征)上存在差异,则认定为不具有显著差异。 关于多产品申请是否构成产品组: 如果申请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产品构成一个产品组,则通常无需分案。但如果申请人希望如此,越南知识产权局仍可接受分案。 然而,如果申请中包含多个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而这些产品并不构成一个产品组,则必须进行分案。以下情形不被视为产品组:各产品之间并非一同使用或无共同用途;各产品的外观设计未能体现统一的创造构思;属于同一复合产品的不同部件;同一外观设计的不同实施方式并不构成一个产品组。 关于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 如果申请中包含同一产品的多个实施方式,且这些实施方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则必须进行分案。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则视为存在显著差异: (i)该外观设计分别用于不同类型的产品; (ii) 该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型产品,但至少具有一个基本设计特征存在明显不同。 混合差异情况的分案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中包含多个实施方式,其中部分差异不显著,而部分差异显著,则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将这些实施方式划分为若干组:每组均由彼此之间差异不显著的实施方式组成。随后,申请人可就其中与其他组差异显著的实施方式单独提出分案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必须牢记,提交外观设计分案申请是一种战略性措施,能够在确保对存在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产品获得充分保护的同时,使未显著差异的实施方式/产品继续保留在母案中。 尽管提交分案申请会产生额外费用,并可能在外观设计族群的管理上增加复杂性,但在申请已经公告且必须进行分案的情况下,如果仅保留已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而对未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不提交分案申请(仅在母案中予以删除),则这些未选择的实施方式/产品将可能进入公共领域被自由使用。这种情形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引入市场竞争,从而减少申请人的市场收益或利润。此外,申请人将失去再次专有利用这些被删除的实施方式/产品或阻止他人使用它们的机会。 综上所述,如果未被选择的外观设计具有重要商业价值,或存在较高的被侵权风险,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为其提交分案申请。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Provisional rights to patent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in Vietnam – What you need to know? To register or to lose, a costly lesson from a typical industrial design dispute in Vietnam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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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成功异议的关键要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发现竞争对手提交的外观设计(“ID”)申请可能损害或对您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时,您有权提交《异议通知》,正式对该外观设计申请的授予保护证书提出反对意见。为确保异议的成功,至关重要的是遵循特定程序并实施符合越南知识产权法的有效策略。 凭借超过15年的知识产权(“IP”)争议处理与咨询经验,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协助您在越南有效地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异议。我们的目标是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防止这些设计对您的商业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1. 异议权利 任何个人或实体均有权对外观设计注册提出异议,若其认为该设计不符合获得保护的法律标准。 2. 异议期限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第1款(b)项规定,异议必须在外观设计申请于《工业产权公报》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这意味着异议的提交期限具有严格性,一旦发现可能影响业务的竞争对手外观设计申请,应立即采取行动。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申请是对授予外观设计专有权提出反对的必备条件。若未能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将丧失该项权利。 3. 异议的法律依据 针对外观设计申请提交的《异议通知》可基于以下理由: 权属权利:通过相关的专利或商标注册文件证明您对该外观设计享有合法权利;提供使用、生产或商业化该外观设计的证据(如发票、收据、图片、视频等)。 优先权利:如适用,提供优先权主张的证据。 保护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证明被异议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保护条件,例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可直接对比您自身的外观设计与竞争对手的外观设计,展示在设计、特征或其他要素上的相似性;分析并说明任何差异(如有)的微不足道性)。确保所有用于异议的文件与证据在竞争对手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或形成。 其他与外观设计申请相关的问题:例如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国防或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外观设计。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对异议理由及其合法性的评估 若异议附有有效的支持性文件,则可视为具有充分依据。针对保护条件相关的问题,异议必须证明: 公开性:必须提供充分的文件,证明被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发表。 无显著差异:必须证明被异议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无实质性差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异议被认为“有理”的情形: 异议理由成立,且论证充分。 法律依据正确,且引用了适用的法律条文。 所引用的外观设计相关且可能影响被异议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异议被认为“无理”的情形: 缺乏正当理由或论证站不住脚。 法律依据错误或引用了不正确的法律条文。 所引用的外观设计无关紧要,且不会影响被异议外观设计的可保护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 异议的审查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将评估异议中提交的证据和论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若异议被认为有理,IP VIETNAM 将出具《通知书》并送达外观设计申请人,要求其在 2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有必要,IP VIETNAM 可将申请人的答复转告您,并要求您在通知之日起 2个月内进一步答复。 若异议被认为无理,IP VIETNAM 将通知您并说明驳回异议的理由。 在必要情况下,或根据双方请求,IP VIETNAM 可邀请申请人与您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以澄清异议问题。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处理与异议权利相关的争议 若您的异议涉及申请人的“注册权利”,且 IP VIETNAM 无法确定您的异议是否有理,将通知您向法院提起争议解决之诉。 如果您在 2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且未向 IP VIETNAM 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副本,IP VIETNAM 将视为您已撤回异议,并继续将该外观设计申请作为无异议申请处理。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收到您提交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副本,IP VIETNAM 将暂停对该申请的审查,直至法院争议解决结果出炉,并依据法院结果继续处理该外观设计申请。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商业“赛场”中始终潜藏风险,尤其当竞争对手“窥探”并抄袭您的创意时,未经授权的外观设计申请就成为他们“夺取”您创新成果的“武器”。因此,提交异议是保护您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要提高外观设计异议的成功率,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与有力的论证。通过引用具体案例、援引先例、提交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可以显著增强异议的分量。对来自 IP VIETNAM 或申请人的通知或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有助于 IP VIETNAM 更全面、多角度地审视外观设计申请,更准确地理解与该外观设计相关的法律事实,并据此作出是否授予保护的正确裁定。 QUAN, Nguyen Vu| Partner, IP Attorney HUONG, Ngo Thu| Partner Ly, Dinh Trang| Associate 相关文章:   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An infringement case of industrial design rights settled under civil route in Vietnam What are Key Considerations for Industrial Design Divisional Application in Vietn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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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民事途径解决的一起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侵权案件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案情背景 2018年,意大利比亚乔公司(PIAGGIO & C. S.p.A.,“PIAGGIO”),作为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第20652号的专利权人,向越南德特克技术发展支持股份公司(“DETECH”)提起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和销售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与第20652号专利保护的设计几乎没有实质性区别。为支持侵权主张,PIAGGIO于2017年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VIPRI”)申请外观设计权侵权鉴定,并取得有利于PIAGGIO的鉴定结论。 原告诉请 在起诉书中,PIAGGIO请求河内市人民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销毁侵权要素; 赔偿经济损失5亿越南盾(约合21,700美元); 支付律师费2亿越南盾(约合8,700美元); 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判令DETECH立即停止对PIAGGIO外观设计权的侵害; 判令DETECH支付律师费2亿越南盾(约合8,700美元); 判令DETECH承担其他相关费用,包括: 购买摩托车样品以供VIPRI鉴定的费用7,227,000越南盾(约合315美元); 取得VIPRI鉴定结论的费用6,397,500越南盾(约合280美元); 上述费用均支付给PIAGGIO。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核心要点 该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尤其对于外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越南的维权: 民事途径的有效性: 法院不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还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律师费及鉴定费用的请求。这表明越南法院在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已逐步认可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增强了民事诉讼途径的实用性。 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 尽管PIAGGIO曾请求赔偿5亿越南盾,但在案件过程中撤回,具体原因不明。结合越南司法实践可见,即便权利人胜诉,法院在损害赔偿方面的裁量仍较为保守,获赔金额往往有限。因此,外国权利人应在证据收集、损失计算和赔偿策略上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的重要性: 本案中,VIPRI的鉴定结论在法院裁判中起到关键作用。外国权利人若欲在越南主张侵权,应积极利用VIPRI等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以提升主张的可信度和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对外国权利人的启示: 本案表明,尽管在损害赔偿数额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越南法院仍可为权利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救济。对于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企业而言,应在产品上市前及时完成外观设计专利的注册,以确保在发生侵权时具备可执行的权利基础。发现侵权行为后,权利人应迅速启动维权程序,主要通过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条路径加以实施,以有效制止侵权、减少商业损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依据现行越南法律,刑事救济并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诉诸刑事手段来打击侵权行为,而必须将维权重点放在证据收集、行政机关介入及民事索赔上,以实现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相关文章: 要么注册,要么败诉,越南典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纠纷的惨重教训 在越南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要避免的错误和成功注册的秘诀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关于工业设计的简介 Five key takeaways for enforcement of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Patent enforcement related questions in Vietnam A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 in Vietnam adjudicated under civil proceedings – some key takeaways To register or to lose, a costly lesson from a typical industrial design dispute in Vietn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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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转让:为何被驳回以及如何应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的商标转让需遵守严格的法律规定,并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商标转让常因可能造成混淆或不符合强制性规定而被驳回。如果转让人拥有彼此高度近似的商标,或在更严重的情况下,转让人的商号本身就是商标名称,那么挑战会变得更加严峻。 KENFOX IP & Law Office 凭借在越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超过15年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商标转让所涉及的风险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供了预防驳回和在驳回发生时克服挑战的策略性解决方案。 1. 受让商标与转让人商号近似或相同 当受让商标与转让人的商号“相同”或“近似”时,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很可能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拒绝办理转让备案,理由是该转让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或特性产生混淆。 根据法律规定,商号被视为工业产权客体。若公司名称或营业名称在越南境内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即可作为商号受到保护。为防止消费者混淆,若商标与已受保护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则该商标可能被拒绝保护。 基于该原则,若商标包含与转让人商号相同或近似的要素,则该转让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商业来源产生错误认知。这类情况属于《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因此,若您与某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而该商标构成其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我们强烈建议谨慎行事。《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明确规定:“商标权的转让不得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来源产生混淆。” 案例: 在涉及“MARCO POLO”商标的案件中,若该商标被转让给Wharf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以提供与Marco Polo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相似的服务,而后者仍以其商号在越南运营,则公众可能会误以为“MARCO POLO”商标下的服务来源于Marco Polo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这种混淆正是因商标与商号在市场中的并存而引发的。因此,IPVN拒绝将“MARCO POLO”商标转让登记至Wharf Hotels Management Limited,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建议措施: 若因受让商标与转让人商号近似而遭遇拒绝,您可提交以下任一文件或证据作为救济: 转让全部商业业务的证据: 转让人已将以该商号开展的全部商业及经营活动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若商标包含与转让人商号相同或近似的要素,转让人必须将该商号下的所有业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营业登记变更的证据: 转让人已在营业登记证中删除与该商标商品/服务相关的经营范围,确保其不再从事与受让商标相关的经营活动。 转让人解散的证据: 转让人在商标转让协议履行后已被解散且不复存在。 商号变更的证据: 转让人在转让后已变更其商号,使其不再包含与受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要素,并在营业登记证中得到正式记录。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文件旨在证明不存在商号与受让商标的冲突,或原有冲突已被消除。 此外,您还可提交证据表明转让人从未在越南以该商号从事商业活动,或已在转让后终止该等商业活动。在此情形下,转让人已不再在越南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号,因此不太可能引发《知识产权法》第139.4条所述的混淆。 转让人出具的正式声明,确认上述事实,可作为有力证据支持您的立场,并促使知识产权局同意办理商标转让备案。此举能够证明转让人对该商号的权利未曾建立或已消灭,从而消除任何冲突,确保受让商标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或来源误导公众。 2. 受让商标与受让人其他商标近似 当受让商标被认定与另一在越南尚处于申请中或已获商标注册证保护、且仍归转让人所有的商标近似时,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能会拒绝办理该商标转让备案。 若您在受让商标时,未对转让人的全部商标组合进行全面审查——尤其是其在越南已申请或已注册的商标,则您的商标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受让商标与转让人仍持有的其他商标近似而被拒绝。 案例: A公司从B公司受让“ZACOPE”商标。知识产权局随后发出拒绝转让备案的通知,理由是该转让可能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或来源产生混淆。这是因为除“ZACOPE”外,B公司仍为“ZACOP”和“JACOPE”等相似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建议措施: 为解决该问题,您必须: 提交申请,将转让人所持有的所有相似商标一并转让予您; 或 请求终止转让人仍持有的相似商标注册证的效力。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在签署初步转让协议后、并在IPVN已作出拒绝决定后,才尝试协商转让所有相似商标,则您将处于被动与不利地位。转让人可能会因此提出额外的经济要求作为配合的条件。 最优策略: 在签署任何商标转让协议之前,您应当: 全面审查转让人的商标组合; 并 就所有与拟受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整体转让的谈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采取此种主动策略,可最大限度降低知识产权局拒绝的风险,并确保受让商标不与转让人仍持有的其他商标发生冲突。 3.受让商标包含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要素(涉及来源、特性、用途、质量或价值) 若受让商标包含的要素(例如地理名称)可能使消费者对所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或价值产生误导,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有权拒绝办理该商标转让备案。 案例说明: 若某商标为“MASSANO Milan”,而受让人位于威尼斯而非米兰,则该转让可能被拒绝。因为商标中包含地理标志,但受让人并未在该地点具有相应的商业存在,此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误导公众。 建议措施: 为克服此类异议,并在适用于您的商业背景的情况下,您可提交支持性文件以证明: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例如,双方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或一方为另一方的子公司);以及 双方的生产经营战略及商标使用方式已被合理安排,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您可考虑向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通过删除商标标样中的地理要素来修改注册信息。此类修改须通过正式的《商标注册证》变更申请程序办理。 4. 商标权部分转让与商业来源混淆风险 当转让范围仅涉及注册商标所列商品/服务中的一部分时,存在被转让的商品/服务与转让人保留的商品/服务之间产生混淆的风险。此类风险尤为突出于被转让的商品/服务与保留的商品/服务之间不易区分的情况下。 根据越南法律,商标的部分转让是允许的。这意味着商标权人可以请求仅对注册证中某一类中的部分商品/服务,或对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的商品/服务进行转让。 然而,在仅转让部分商品/服务的情况下,被转让的商品/服务必须具有明确的独立性,且不得与转让人仍持有的商标所涵盖的其他商品/服务造成混淆。 案例: A公司拥有“ZACOPE”商标,涵盖商品及服务范围包括“未经加工和加工的食品、含酒精及不含酒精饮料、餐厅服务和咖啡馆服务”,涉及第29、30、31、32、33和43类。B公司希望仅受让“ZACOPE”商标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这属于部分转让请求,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仅希望转让该商标注册所涵盖的一个类别的商品/服务。 然而,IPVN驳回了该请求,理由是该转让可能导致对商品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尤其是在被转让商品/服务与保留商品/服务密切相关或存在重叠的情况下。 注意事项: 部分转让仅适用于注册商标所列商品/服务范围中的部分转让,并不适用于仅转让商标图样中的部分元素。 5. 受让人缺乏生产或经营受让商标所涵盖商品/服务的法律主体资格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39.5条之规定:“商标权仅可转让给符合同类商标注册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同法第87.1条进一步规定:“组织和个人有权就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申请商标注册。” 在实践中,于审查商标转让申请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并不会常规性地审查受让人是否具备生产或经营与受让商标相关商品/服务的法律主体资格。然而,如有充分理由认定受让人缺乏该等主体资格,IPVN可发出审查结果通知,要求受让人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生产或经营相关商品/服务的法律主体资格。 6. 商标转让协议中的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是越南法律规定商标转让协议必须具备的四个核心要素之一。在以下情况下,您的商标转让协议可能会被拒绝: 转让价款不明确:协议必须对所转让的知识产权权利明确载明具体价款。若价款以美元表示,则必须明确标注货币种类(如:SGD、新加坡元;USD、美元;NZD、新西兰元等)。若转让人无偿将知识产权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协议中必须明确载明“无对价”或“免费转让”。 无偿转让声明与付款义务不一致:若协议中声明该转让为无偿,但同时又包含有关付款义务或财务责任的条款,则该等矛盾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或被拒绝备案。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7. 在商标已存在许可协议情况下的转让 若拟转让的商标当前已在一份或多份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项下授权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能会拒绝办理该商标转让备案。 补救措施: 为解决该问题,您必须提交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文件: 被许可人(即当前获授权使用该商标的各方)已收到转让人关于拟进行商标转让的正式书面通知; 被许可人已出具书面同意或确认意见,承认该转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提交上述文件旨在确保商标转让不会与现有许可安排发生冲突,并保证所有相关方已被正式告知并表示认可。 8. 商标转让协议未遵循形式要件 商标转让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具体包括: 多页协议的签署要求:若协议由多页组成,每一页均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在页边加盖骑缝章,以确保协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签署日期和签名要求:协议必须明确载明签署日期(年月日),并须由双方签署(如适用,还应加盖印章)。 签署主体资格要求:签署人必须是各方的法定代表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若协议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则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以授权该签署人。 若转让人为企业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受让人必须要求该单位或工商户的全体成员出具书面同意,授权指定代表签署转让协议。若该经营实体仅有单一成员,还须提交能够证明其为独资经营的文件。 结论 在越南,商标转让并非单纯的程序性事项,而是须经过实质性审查,以防止混淆并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早识别潜在冲突、谨慎设计转让安排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是确保转让成功的关键。通过落实上述建议,客户可大幅降低被拒绝的风险,并确保受让人的权利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Trademark Assignment Recordal in Vietnam Why Can’t A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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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izam”商标争议——国际合作中对国内企业的沉重代价与严峻警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一家中国企业为开发一个外国品牌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建立分销网络、推广产品,并获得俄罗斯合作伙伴正式出具的《授权书》,允许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却可能在一次再审判决中失去所有商标所有权,这可能吗? 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与 Barizam Company (Russia) 围绕“Balizam”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争议作出终局裁定。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作出的所有先前判决,确认在中国注册的“Balizam”商标合法归属 Barizam Company (Russia) 所有,并进一步裁定将这些商标转让给其合法权利人——这一出乎意料的逆转令商界为之震动。 本案不仅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之争,更是对与外国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品牌建设的国内企业敲响的警钟。从看似稳固的合作关系,到企业重组后的破裂,最终到完全逆转结果的判决——“Balizam”商标争议引发了紧迫的思考:商标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界限何在?这对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来说是终局性的失败,还是一堂关于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必须订立周密、透明且具前瞻性协议的深刻法律课程? 初期合作与进入中国市场战略 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一次赴俄罗斯的经贸考察活动中,从事进出口及跨境贸易的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发现了由位于乌苏里斯克的 Balizam Company 生产的著名酒类品牌“Balizam”(以下简称“Balizam Company (Russia)”)。凭借在俄罗斯享有的良好声誉及高度的消费者信任,“Balizam”很快被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视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潜力商机。 经过长期谈判,双方于2003年初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独家经销“Balizam”品牌酒类饮品的权利。不仅限于商业分销,2003年5月,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在中国成立了合资生产企业。根据该合资安排,Balizam Company (Russia) 承诺提供生产设备、转让技术并供应原材料,从而为“Balizam”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生产奠定了基础。 “Balizam Tiger Head”:中国市场的重大突破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Tiger Head - ”版本的 Balizam 产品线正式在中国推出。该产品是品牌本地化战略的成果,既结合了俄罗斯原产产品的品质优势,又融入了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对本地市场的深刻理解。 为体现对品牌发展的高度重视,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投入了大量资源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建立分销网络,并不断扩大市场覆盖范围。通过系统且高效的推广策略,“Balizam Tiger Head”在中国迅速获得了较高的消费者认知度,并实现了年度销售额的稳步增长。 在品牌发展活动的高峰期,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已在品牌推广及分销网络扩张方面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然而,快速的成功也带来了挑战:市场需求远远超过了供应能力,公司因此长期处于严重的产品短缺状态。 合作破裂:从合法授权到所有权争议 2004年,为扩大市场覆盖并强化品牌定位,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主动在中国申请注册“Tiger Head”标识的商标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注册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Balizam Company (Russia) 曾正式出具双语《授权书》,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相关商标的权利。 依据该授权,Chuanfeng Company (China) 随后在中国注册了“Balizam”中文及俄文文字商标,以及“Tiger Head”标识。在此期间,所有业务运营、分销活动及产品推广均以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法人名义开展,充分体现了双方之间的紧密合作与高度互信。 然而,转折点出现在 Balizam Company (Russia) 进行企业重组之时,该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股份公司。重组完成后,Balizam Company (Russia) 出乎意料地试图单方面终止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合作关系。此举遭到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坚决拒绝,使双方矛盾迅速升级并引发法律争议。Balizam Company (Russia) 突然中止产品供应,更使局势恶化,实际上宣告了原本被寄予厚望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终结。 诉讼过程:围绕所有权与授权效力的争议 2013年,Balizam Company (Russia) 在中国正式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前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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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确定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非法收益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剥夺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是旨在遏制侵权行为并消除侵权动机的核心原则。越南法律已建立明确的法规体系,用于认定和处理组织或个人因侵犯知识产权(IP)而获得的非法收益或不当得利。然而,确定和计算该等侵权收益的机制并不统一,而是会因程序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从行政处罚到民事诉讼再到刑事追诉,各有不同。因此,深入理解并正确适用于各类程序的计算方法,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先决条件。 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有关非法收益认定与计算机制的深入分析,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掌握在行政、民事或刑事程序中适用该机制的方法。 1. 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行政处罚领域,确定非法收益是适用责令违法组织或个人将该等收益上缴国库这一补救措施的核心要素。侵权行为的非法收益,是指因实施该侵权行为而取得的全部物质利益,包括金钱、财产或有价证券。该金额的确定,具体由《2015年科技部第11号通知》(经《2024年科技部第06号通知》修订补充)以及《2022年财政部第65号通知》作出详细规定,并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i] 非法收益为金钱的情形: 有权机关将按以下公式计算非法收益:  侵权货物/服务数量:根据违法方的申报及现场检查、核实结果确定。 单价:根据违法方提供的发票及凭证确定;如无法提供,则适用查获侵权行为时市场上同类货物/服务的价格。 直接成本:仅在违法方能够提供合法单据和凭证证明的情况下方可扣除;如无法证明,则将全部销售收入视为非法收益。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为境外商人加工的情形: 如组织或个人实施加工的侵权货物违反原产地规定,则: 非法收益为其获得的租金/加工费扣除合法直接成本后的余额(须有充分证明文件)。  若该组织或个人对货物进行消费、转让、处置或非法销毁,则应上缴的非法收益包括:(i) 全部加工活动所得金额;以及 (ii) 与已销毁、处置或非法销售的侵权物品相对应的价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行政处罚中准确、全面地计算非法收益,不仅有助于恢复市场公平秩序,还能起到震慑作用,消除侵权牟利动机。这是企业在配合主管机关处理侵权案件时必须充分理解的关键因素。 [ii] 非法收益为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的情形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均以现金形式产生收益。在实践中,许多侵权行为使违法组织或个人通过有价证券或其他有形财产获得利益。在此类情况下,非法收益的确定应依照《财政部第65/2022/TT-BTC号通告》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并结合《科技部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经《科技部第06/2024/TT-BKHCN号通告》修订补充)之指导进行。 1. 非法收益为有价证券(《65/2022/TT-BTC号通告》第6条):指违法方因侵权行为而取得的全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定义依照《民法典》及相关专业法律(例如债券、本票、股票等)。若该等证券已转让,则非法收益的价值按转让时实际取得的金额计算;若已销毁或处置,则按发行机构在处置/销毁时的账面价值计算。 2. 非法收益为其他有形财产(《65/2022/TT-BTC号通告》第7条):包括《民法典》所定义的所有其他有形及无形财产(财物、资产、财产权等)。若该财产不属于禁止流通货物、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商品,且已被转让、消费或销毁,则非法收益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i) 按同类财产的市场价值计算;(ii) 无市场价格的,按账面价值计算;(iii) 按海关申报单所记载的价值计算,并在有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扣除直接成本。对于已被消费的禁止流通货物、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商品,其非法收益为转让所获得的全部金额。 根据《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5.3条的规定,当无法以现金形式确定非法收益时,有权机关应依照《65/2022/TT-BTC号通告》的财政部指导,以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形式予以确定。此类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且灵活的侵权收益量化机制,确保无论收益以何种形式存在,均可实现“剥夺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的原则。 举例说明: 若某制造厂出售1,000件侵权产品,每件单价为100,000越南盾,获得收入1亿越南盾,并能证明其合法成本为4,000万越南盾,则非法收益为6,000万越南盾;反之,如无法证明成本,则全部1亿越南盾均视为非法收益并可能被责令上缴。 2.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不仅是反映实际侵权后果的一个因素,还可在未被计入原告损失的前提下,被法院认定为应予赔偿的物质损失的一部分。这一做法充分体现了“不允许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 物质损失与非法收益:物质损失包括原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侵权货物的价值、销售额/产量下降、因侵权产品竞争导致的利润减少、商机丧失、防止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此外,被告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如未计入原告损失的计算中,法院可将其计入总物质损失,责令被告赔偿。 确定侵权所得利润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科学技术部、司法部第02/2008/TTLT号联合通告》的规定,被告侵权所得利润的计算原则如下: 侵权货物或服务的总收入应根据实际发票和凭证予以确定; 从该收入中扣除有发票凭证支持的各项合理成本(原材料、生产、广告、分销等),以确定净利润; 若被告同时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则应将与侵权产品相关的收入和利润单独核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换言之,法院可责令被告将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全部不当利润予以返还,作为补充性赔偿,以外加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 举证与证明责任的困难:在实践中,计算侵权所得利润需有被告与侵权产品/服务相关的销售收入及成本证据。法院可要求被告提供侵权货物的发票和销售记录,但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会隐匿或拒绝主动提供相关账簿和凭证。一旦被告不提供相关发票或销售单据,几乎“无法确定被告的侵权所得利润”。因此,举证责任落在原告一方,原告通常需提交间接证据,例如估算被侵占的市场份额、市场上假冒商品的数量,或在事前申请检查机关、市场管理机关收集证据。 事实上,许多权利人会先申请行政处理,以便警方或市场管理机构查扣侵权货物及违法方的会计账簿,为日后提起民事诉讼提供数据计算依据。 法定赔偿:若实际损失(包括被告侵权所得利润)无法准确确定,法院有权适用法定赔偿。根据《知识产权法》,此类案件中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额为5亿越南盾。该机制旨在在损失证据不足时,仍为原告提供最低程度的保护。 总结:民事赔偿机制不仅旨在弥补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还力求彻底剥夺侵权人可能获得的一切利益,从而确保公平原则并防止未来侵权。若原告能证明被告因销售侵权货物获得了 X 金额的利润,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该 X 金额;若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法院有权综合相关因素,在法定限额内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3. 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认定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收益,不仅是量化侵权后果的因素,也是构成犯罪及确定行为在刑事诉讼中严重程度的决定性法律要素。这一点与行政及民事处理机制有显著区别。 侦查阶段——司法鉴定以明确不法收益数额:侦查机关与司法鉴定人员将开展评估或鉴定,以确定侵权物品的价值、损失程度及违法方获得的不法收益金额。依照法律规定,这些事项须由刑事诉讼财产价格评估委员会或专业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客观结论。例如,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被告被指控“获得不法收益7,000万越南盾”,则鉴定结论必须根据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确认该7,000万的具体数额。司法鉴定结论将作为庭审中的证据使用。 刑事入罪标准的适用:《2015年刑法》对入罪设定了不法收益的数额标准:著作权案件为5,000万越南盾,工业产权案件为1亿越南盾(适用于自然人)。对于商业法人,即使不法收益低于入罪标准(自2亿越南盾至不足3亿越南盾),但其曾因侵犯著作权或工业产权而被行政处罚,或曾因该罪被定罪且尚未消灭刑事记录,仍可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旨在防止行为人通过多次小规模侵权规避刑事制裁。 财产没收与追缴:除罚金、非拘禁刑或监禁等主刑外,法院还可适用附加刑,包括没收作案工具、犯罪物品以及追缴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获得的不法收益,并将其上缴国库。这一追缴机制与行政处罚中的“责令上缴非法收益”类似,但其依据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刑事机制的一项核心特征是对不法收益数额的认定具有强制性与客观性。与民事程序中大部分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不同,在刑事程序中,负责评估与鉴定的主体为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从而确保用于指控的数据具有可靠性与官方性。 结论 对知识产权(IP)侵权行为所获得非法收益的认定与追缴,不仅是法律适用中的技术性措施,更是消除侵权牟利动机、确保越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整性的关键法律手段。 现行法律规定,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机制到刑事追诉,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框架,用于计算侵权组织或个人通过其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并在民事案件中责令返还予权利人,在行政及刑事案件中责令上缴国库。 执法实践表明,尽管在损害证明及侵权收益追踪方面,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仍存在一定困难,但法院、侦查机关及市场管理机关等执法机构在适用涉及不法收益的法律规定方面日益积极,从而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上述分析表明,彻底剥夺侵权人非法收益是有效的威慑机制。这不仅彰显了知识产权并非纸面权利,更体现了其可通过足以消除侵权经济利益的制裁措施获得实质性保护。 随着越南不断深入融入知识型经济,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对非法收益的处理)将继续成为吸引投资、促进创新、维护良性竞争环境的重要基础。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ADMINISTRATIVE IPR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OF VIETNAM The Drastic RP7 Anti-counterfeit C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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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为何一家持有合法版权登记证书的企业仍可能被拒绝适用海关监管措施?近期,一起涉及韩国版权权利人与越南海关的案件揭示了法律理论与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之间令人失望的落差。当事人就“FOELLIE INNER PERFUME”产品包装已获版权登记,提交了申请实施海关监管的请求,但海关总署却暂时拒绝,未予受理该监管申请。 问题的核心在哪里?海关方面认为,与商标或专利不同,版权登记并不指明所保护的具体商品种类,因此缺乏依据对涉案产品适用监管措施。他们认为,版权未明确与特定商品的对应关系,因而无法作为边境监管的基础。这种观点是基于当前实际监管侵权商品的条件作出的合理判断,还是对版权保护性质的误解? 该案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议:是否应当要求版权与具体商品之间存在明确关联?而版权的本质恰恰在于保护一切形式的创作表达,无论其体现于纸张、织物,还是化妆品包装上。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有可能重塑越南边境地区对于版权的保护方式。 1. 版权是否受边境保护? 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诸如艺术作品、包装设计、标识等原创表达,但该权利本身并不指向承载该表达形式的特定实物商品。这构成了版权保护与商标或专利保护机制之间的根本区别。由于版权登记证书通常不包含具体商品标识信息,导致海关在边境执法过程中难以识别侵权商品并实施有效监管。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 版权保护:注重对表达形式之作品的保护,不以具体商品为载体; 海关监管:需依赖于实物识别特征,如产品编码、商品名称、包装外观等信息,方可实施查验与控制措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规定,应用美术作品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然而,能否在边境有效执法,仍取决于能否将已登记的作品与实际流通中的商品建立明确关联。在缺乏可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海关的查验与监管程序难以切实执行。 尽管海关部门的观点反映了边境管理的现实需求,但从权利人角度来看,该做法形成了阻碍权利行使的瓶颈,尤其是在受保护作品被非法使用并公然复制于进出口商品之上,且未受到有效拦截的情形下,维权难度显著加大。 2. 版权与商品:能否适用商标或外观设计的标准? 根据《2022年修正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条与第14条的规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与具体商品相关联。 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是基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版权的保护对象为原创性和创意表达,例如艺术作品、标识、图形设计等。版权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作品本身,独立于该作品被用于何处或以何种方式使用。因此,若海关机关要求在版权登记证书中列明关联商品目录,该要求与版权法律属性并不相符。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有义务在版权登记时说明该作品使用于哪些有形商品。《第17/2023/ND-CP号法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该法令明确将应用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且不要求其与特定商品清单相对应。 版权执法的核心,尤其是在边境口岸,系识别并制止受保护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和使用的行为,而非以产品清单为参照标准来进行比对。因此,仅因版权登记证书未列明具体商品,而拒绝适用海关监管与查验措施,不应成为合法理由。 3. 根据越南法律的海关监管措施:版权是否在边境受到保护? 关于版权在越南边境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并非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而是已由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回答。与“仅工业产权在边境可被执法”之观点相反,越南法律体系已确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以保障包括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在海关监管环节中的保护。具体如下: [i]《2014年海关法》:边境执法的法律基础 《2014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73至76条)专门规定了在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时,海关机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查验、监管和中止通关手续的措施。该部分并未排除版权的适用范围。依据该法,海关机关有权:(i)暂缓通关;(ii)实施实物检查;(iii)在有合理理由认定商品侵权(包括盗版商品)时,予以扣留并适用行政处罚措施。 [ii]《知识产权法》:版权边境保护的实体法律依据 《2022年修正的知识产权法》第2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如海关机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有义务并有权依照第214条规定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以下条款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 第217条:规定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证据与描述的义务; 第218条:确立中止通关手续的程序、适用期限及相关责任; 第219条:指导边境监管与查验程序,用于识别并处理侵权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第17/2023/ND-CP号法令》:版权边境执法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除基本法律框架外,《第17/2023/ND-CP号法令》特别在第六章(第86至91条)对边境执法中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包括: 第86条:赋予版权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查验、监管或中止通关手续; 第87至88条:明确接收机关的权限及请求处理的时限; 第89条:授权海关分局在有明确侵权迹象时可主动中止通关手续; 第90至91条:规定作出中止决定与控制涉嫌侵权商品的程序,确保该法令与《海关法》之间的协调一致。 结论 越南法律并未将版权排除在边境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相反,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确保版权不仅可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获得保护,还可在商品进出口阶段直接得到有效执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保护机制,而在于执法机关,特别是海关机关,能否在实际边境监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并准确理解版权的法律属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超越先申请原则:版权如何在越南赢得商标之战? 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Copyright defeats trademark rights – Two typical cases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benefits of copyright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Law vs. Reality: The Hurdles of Pursuing Damages in Vietnames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How to register copyright in Vietnam? Proving Originality Of An Applied-Art Work Or A Logo: Why Is It Challenging and What To Do? An Awar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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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审查程序:为何必须全程跟进以避免代价高昂的延误

越南的商标审查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以及作出准予注册或驳回的决定。整个审查过程通常需要 12 至 18 个月,但如遇异议或审查意见,该时间可能会延长。 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方位的代理服务,协助商标权利人密切跟进注册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各项程序依法、及时完成,并有效规避潜在风险。 1. 形式审查(约1个月) 在提交申请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在自申请日算起约一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已缴纳,且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审查内容包括:信息的准确性、商品/服务项目的适当分类(根据《尼斯分类》),以及商标样本是否符合基本标准(例如不得为纯粹描述性或通用性标志)。 若申请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之情形,IPVN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通常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修改(可申请一次延期)。  若申请符合所有形式要件,IPVN将签发《形式受理决定》。 2. 申请公告(在形式受理后约2个月)  一旦通过形式审查,商标申请将在两个月内刊登于《工业产权公报》。 此公告具有公示效力,允许第三方提出异议,若其认为所申请商标侵犯其合法权利。第三方可在公告日起五个月内提出异议。若五个月期限已过,仍可提交“第三方意见”供审查参考。 3. 实质审查(自公告日起约9至12个月,可能更长) IPVN将依据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审查商标是否具可注册性,主要包括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及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若商标符合所有实质审查要件,IPVN将发出《拟授予商标注册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注册费用。缴费完成后,IPVN将正式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将商标登记入《国家工业产权登记簿》。 若IPVN认为存在驳回理由,将发出《拟驳回通知》,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及驳回理由。申请人自通知日期起有三个月期限可提交书面答复,内容可包括抗辩意见、证据材料或经修改的申请。此期限可申请延长一次。 4. 如果答复未获采纳,如何处理? 若申请人提交答复后,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坚持其异议,IPVN将正式签发**《拒绝决定》**。 [1]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第一次申诉(内部申诉) 若收到《拒绝决定》,申请人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IPVN提出第一次申诉(亦称为“一审申诉”或“内部申诉”). 申诉期限:应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该拒绝决定之日起90日内提出。 [2]向科技部(MOST)提出第二次申诉(外部申诉) 若IPVN在第一次申诉后仍维持其《拒绝决定》,或申请人对IPVN对第一次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申请人可向越南科技部(MOST)提出第二次申诉。科技部为IPVN的上级主管机关。 申诉期限:通常应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第一次申诉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 行政诉讼: 在申诉程序的任何阶段,申请人均可选择不经全部行政申诉程序,或在行政申诉结果不满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时效:对IPVN(或MOST)作出的拒绝决定或申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申请人知悉或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 结语 商标注册不仅是品牌建设的基础,更是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核心商业资产的首要且最关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是决定企业价值与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要求在每一个环节中都进行严格把控和及时应对——从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公告、实质审查,到处理驳回及异议。即便是细微的疏忽或延误,也可能导致丧失保护、引发法律风险,甚至严重扰乱企业的发展战略。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实务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致力于在整个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为您提供全程支持。我们不仅确保您的申请严格符合法规要求,更协助您主动应对各类潜在挑战,使您的商标保护流程更加高效、经济且稳健。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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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外国投资者的机遇与挑战

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IP)权利法律框架,这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日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越南经济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旨在与国际标准(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持一致,同时积极应对本地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挑战。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提供对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全面介绍与深度分析,涵盖以下主要内容:核心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主要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最新法律改革动态;各类权利的执行与维权机制;越南参与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义务;针对外国企业的实务性操作指南。本文件旨在帮助外国商标权利人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深入了解如何在越南市场扩展过程中,有效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资产。 I.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 越南的知识产权(IP)法律体系主要以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为核心进行规范。该部综合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主要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 越南并未对每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单独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法律)作为统领性立法,并辅以政府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实施性法令与通告进行细化。 《知识产权法》已经历多次重要修订,尤其是2009年和2019年的修正案,旨在加强权利保护水平并确保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条约要求。最近一次重大修订于2022年6月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越南十多年来最为深远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 这些更新主要源自越南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国际承诺,以及越南在经历15年以上经济高速增长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框架,对于需注册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如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在美国、欧盟等地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并不会自动在越南生效,权利人必须依照越南法律在越南进行申请和注册,方可获得法律保护。 从实质内容来看,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主要保护类别和法律救济方面,已符合WTO《TRIPS协定》等国际最低标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可适用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执法历来是越南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程序处理缓慢、对侵权者的威慑效果有限等问题。鉴于此,越南近年来不仅对实体法律进行修订,还积极加强其执法机构和执行机制的建设。 II. 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核心法律法规: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是**《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并经2009年、2019年和2022年重大修正**。该法覆盖以下主要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 为具体实施《知识产权法》,越南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实施性法令和部级通告,为实际操作程序提供指导。例如:(i) 第65/2023/NĐ-CP号法令与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用于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ii) 较早的第99/2013/NĐ-CP号法令(经第11/2023/NĐ-CP号法令与第46/2024/NĐ-CP号法令修订)则专门规定对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以下法律也对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性:《2015年民法典》与《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有关民事义务、合同关系及诉讼程序的通用原则;《2015年刑法典》(经2017年修订):对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定罪(例如:故意假冒商标、盗版等);《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竞争法》: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关法》:涉及边境执法措施。 综上所述,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越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法律体系。 监管与管理机构:多个政府机关负责知识产权权利的管理与政策制定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越南工业产权领域的主要主管机关。 该机构负责专利、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的审查与注册工作,并负责维护国家知识产权注册簿。此外,知识产权局还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起草相关立法文件以及协调工业产权的执法工作。 外国申请人一般需要通过在越南具备资质的本地知识产权代理人进行申请。 越南工业产权权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交有效申请,谁优先获得权利。 越南版权局(COV): 隶属于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负责管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尽管根据《伯尔尼公约》,著作权自动产生且无需注册,但越南版权局负责自愿登记及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虽然注册非强制性,但建议权利人进行登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所有权证据。 该机构还负责管理音乐、美术、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相关权利,并协助起草和执行著作权相关法规。 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 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权利)的管理。 越南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对注册的植物新品种授予专有权利**。 外国育种者可通过该办公室申请植物品种保护证书(PVP证书),该证书所授予的权利与专利类似。 科学与技术部(MOST): 该部是工业产权领域国家管理的最高主管部门。 越南知识产权局隶属于该部,部内监察机构在工业产权行政执法中发挥作用。 MOST负责起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除著作权外),并代表越南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谈判与履行工作。此外,还负责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公众宣传与教育项目。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 负责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政策管理。 正如上文所述,版权局隶属于该部,负责登记管理,部内监察机构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检查与行政处罚(例如:查处盗版音像制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其他相关机关还包括: 工业与贸易部(MOIT): 通过其下属的市场监管总局(前称市场管理局),主导市场领域的假冒商品及知识产权侵权检查。  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总局: 负责在边境口岸拦截假冒或侵权货物。 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信息,并提出中止可疑侵权进出口货物的请求。 人民法院系统: 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越南修法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IP Courts),旨在提升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理能力。 公安部经济警察局: 负责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事调查,尽管历史上此类刑事执法案件较为罕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 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1.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保护范围:越南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同时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相关权利”(邻接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越南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有形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作品的内容、质量、表现形式或是否已公开发表或登记,均无需办理任何形式注册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然而,出于证据目的,强烈建议权利人向越南版权局(COV)办理正式登记,以便在未来可能的执法程序中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记录。这反映了越南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即尽管著作权自动产生,但为了日后有效维权和在争议中证明权属,正式登记极具实务价值。对于创作者和企业而言,单纯依赖自动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风险,登记程序可提供明确、可核查的权属凭证,有助于显著简化后续的执法程序,并在当前执法机制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的环境下提供更强的法律依据。 越南法律还明确规定对衍生作品(如翻译、改编、汇编等)给予保护,前提是尊重原作品的权利。2022年修法进一步完善了部分定义,例如对“衍生作品”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并更新了“作者”的概念(包括对共同作者等情况的界定)。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力度较大,赋予作者署名权、作品命名权以及无限期的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但2022年修正案对电影作品中的人格权作出一定限制,仅赋予导演和编剧完整的人格权,其他参与者(如作曲者、演员等)仅享有署名权,而无权否决作品修改,该变更旨在平衡创作者权益与投资方利益,促进电影制作活动的发展。 保护期限:越南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逝世后50年,符合《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对于法人作品或匿名、笔名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之日起75年(如在创作后25年内未发表,则自创作之日起计算)。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例如录音制品和表演的保护期为自固定之日起50年。 管理与登记:著作权保护无需强制登记,但作者和权利人可自愿向越南版权局申请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登记,获得登记证书。该登记可作为未来执法或权属争议时的重要证据。申请文件须使用越南语,并附有作品样本和权属证明文件。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作品在越南享有自动保护,无需注册,但外国权利人仍可选择在越南办理登记(例如,外国软件公司可在越南对其重要软件或用户手册进行登记,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盗版行为)。 最新发展:在2021至2022年期间,越南相继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增强对数字作品和表演的保护。2022年修法新增多项条款,以应对数字权利管理(DRM)和技术保护措施(TPM)等问题,确保符合上述条约要求。例如,修正法明确定义并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及删除权利管理信息。此外,还新增有关残障人士合理使用例外、科研、教育、图书馆用途等扩大的合理使用(fair use)例外条款,体现现代著作权平衡理念。整体而言,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从事创意产业的,预计会发现越南现行著作权法已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且其打击网络盗版的法律基础正在不断加强。 主管机关: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对著作权事务拥有主管权。越南版权局(COV)总部位于河内,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设有代表处,负责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2023年4月颁布的第17/2023/NĐ-CP号法令对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出详细定义,并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具体例外情形,例如为科学研究、个人学习或非商业目的合理复制作品部分内容。该法令还对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计算机制进行了明确,并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作出规定。 2. 商标与地理标志 可保护的标志:越南的商标保护对象包括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各种标志形式,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短语以及某些非传统性标志。过去,越南仅允许可视性标志申请注册,但根据新一代贸易协定的承诺,越南《知识产权法》已修订,正式承认“不可见标志”如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商标。自2022年1月起,声音标志在越南首次获得官方保护,标志着越南首次接纳非可视性商标(其他非传统性标志如气味、全息图等目前仍未被明确认可)。商标权利通过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注册获得,惟对驰名商标除外,后者基于其声誉获得保护。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通常享有优先权,因此外国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其重要品牌名称和标识。商标注册适用于指定类别的商品/服务(越南采用《尼斯分类》体系)。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地理标志(GIs):越南《知识产权法》亦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即用于具有特定产地且因该产地产生特定品质或声誉的产品的名称/标识(例如“富国”鱼露)。地理标志由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或其代表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承诺保护数十个欧盟地理标志(如香槟、帕尔马干酪等),并将其纳入本国地理标志注册簿。外国地理标志若在本国已获得保护,也可在越南申请注册。越南的地理标志保护无固定期限(无到期日),但前提是其声誉或品质的基础条件持续存在。 关键原则与最新变化:越南商标审查依据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进行。通用性标志、描述性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标志以及与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标志均会被拒绝。2022年法律修订对驰名商标定义进行了更新,现明确为“在越南领土范围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标志”,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越南的审查方法与WIPO建议相符,考虑因素不限于消费者知名度,还包括其他相关参数。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商标驰名状态必须在任何冲突商标申请日前已存在,以防止权利人事后主张驰名地位。 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引入多项重大改革,旨在加强商标保护并使越南体系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其中一项重要进展是正式设立商标反对程序,此前第三方仅能在审查期间提交非正式意见,而现可在规定期限内对待审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提出正式反对,赋予权利人更清晰、有效的途径挑战问题申请。 恶意申请是此次修订的另一重点内容,法律首次明确将恶意作为商标申请驳回或撤销的法定理由,这对遭遇商标抢注的外国企业而言是积极变化,为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及注册后挑战恶意申请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此外,修正案还引入多项其他重要商标相关更新内容: 在特定、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允许中止商标审查程序; 明确承认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客体; 澄清商标与植物品种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权利冲突; 确认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改革整体旨在建立一个更公平、高效、透明的商标体系,遏制滥用注册行为,确保仅对实际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提供保护。 国际体系:越南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自194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2006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WIPO国际注册程序指定越南,从而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同样,越南商标权利人也可通过该体系在海外获得保护。在实践中,许多外国公司选择通过国家申请或马德里体系在越南申请商标。所有商标申请(无论国家申请或国际指定)均由越南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越南亦为《巴黎公约》(自1949年起成员国)成员,根据公约,申请人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交商标申请后,可在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在越南提交申请。 商标权利可通过与其他知识产权相似的方式进行执法(如民事诉讼、行政查处等)。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假冒行为依据越南《刑法》构成犯罪,但刑事责任标准较高(需达到商业规模且存在主观故意),历史上被刑事追诉的案件较少。大部分商标争议通过行政执法(如执法机关扣押假冒商品)或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禁令等救济措施解决。外国品牌权利人还应关注越南《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例如,若第三方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外观混淆性相似的标识,可根据《竞争法》主张不正当竞争,即使该行为尚未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 3. 专利(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 越南的专利体系对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区别化保护,体现不同层次的创新成果。 3.1. 发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予对某一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该产品或工艺须针对某一技术问题提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三个核心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越南法律明确排除某些客体的专利保护资格,包括科学发现、理论、数学方法、商业方法、本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人类或动物治疗/诊断方法,以及植物/动物品种(后者另行受植物品种保护法保护)。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承诺,越南引入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即发明人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公开披露不会破坏新颖性,符合国际惯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不可续展。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42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2.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专利): 对于较简单或渐进式的技术改进,越南提供实用解决方案专利(亦称实用新型或小专利)保护,适用于虽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但不完全满足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用解决方案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不可续展。审查程序与发明专利类似,但通常审查周期较短,对创造性的要求也较低。申请人须在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与审查程序: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优先获得权利。专利申请需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 主要程序要点: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除非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 越南是《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PCT申请人须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越南国家阶段;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使用越南语提交,外文文件(如PCT申请文本或优先权文件)须翻译。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根据2023年8月生效的第65/2023/NĐ-CP号法令,近期改革内容包括: 引入专利保密审查机制并界定“秘密发明”的概念; 详细规定申请分案与撤回程序; 更新申请表格,并引入电子版保护证书。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专利权利与执法: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越南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申请行政机关(如监察部门)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原则上,法院可适用临时禁令救济措施。法律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强制许可,如出于公共健康需求或专利未被有效实施,符合《TRIPS协定》灵活性规定。对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而言,强制许可情况较少见,但法律仍作为预防性措施予以规定。2022年越南法律修正还明确了专利公开要求,并新增多项专利无效事由,例如:授予专利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内容,或专利源自未经国家安全审查的境外申请等,有助于确保专利质量与符合国际标准。 3.3.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或其部件的装饰性或美学外观,通过形状、线条、颜色或其组合等在使用过程中可见的特征来表现。外观设计须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涵盖工业制造产品和手工制品,方可注册获得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长不超过15年。越南已通过加入《海牙协定》将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程序纳入国内体系,使外国申请人更易在越南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重要变更:2022年,越南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作出重大修改,首次将“部件设计”纳入保护范围,即复杂产品中某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见部件的外观设计。该变更旨在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项下的承诺,允许对例如汽车前灯、智能手机屏幕图标等部件外观进行保护,只要该部件的外观具有新颖性。此前,越南通常仅对完整产品外观提供保护,现行规定使外国公司可更好保护特定设计元素。此外,越南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体系,允许外国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单一国际申请并指定越南。该体系自2019年在越南生效,自此外国申请人可通过单一国际申请方式寻求在越南的外观设计保护。越南知识产权局对《海牙协定》指定的外观设计申请,适用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实质审查程序。 外观设计注册程序:与专利和商标类似,外观设计申请须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或通过《海牙协定》途径)。外观设计将在公告后公开,第三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现亦可正式提出反对。2022年修正案还简化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件,并允许申请人请求延迟公告(适用于希望暂时保密设计的情形)。单一申请可包含最多100个外观设计变体,前提是这些变体属于同一设计构思(尽管越南以往对此有严格的单一性要求,目前该政策可能正在逐步调整)。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考虑到越南制造业基地优势及仿冒产品风险,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尤为重要。越南加入《海牙协定》后,将越南纳入国际外观设计组合更加便捷。外观设计权可用于针对复制受保护外观的产品进行执法,常见方式包括海关查扣或市场检查。如发现侵权产品,根据越南法律,还可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概念独立主张权利,即使该产品未使用混淆性商标,仍可对仿制特定产品外观形状的行为进行制止。 3.4.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越南同样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保护范围包括电路元件及其相互连接的三维布局配置。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或自全球首次商业性利用之日起(以较早日期为准)10年。 国际条约影响:除《专利合作条约》(PCT)外,越南专利制度还受到《巴黎公约》(为外国申请提供12个月优先权期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最低20年保护期等)以及近期多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影响。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同意加强若干专利制度规定,例如CPTPP要求在授予专利存在“不合理”延迟的情况下对专利期限或有效保护期进行调整。越南2022年法律修正虽未明确引入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但已对农药化学品数据保护的监管审查时间以及其他技术领域作出相关规定。此外,越南于2021年加入《布达佩斯条约》,承认微生物保存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生物技术类专利申请人。外国企业如在越南从事研发或生物技术活动,应特别关注此项新增安排,有助于简化生物材料类发明的专利申请流程。 总体而言,越南专利体系提供与其他法域相当的强有力保护,同时具备一些自身特色(如实用解决方案、新增的新颖性宽限期等)。建议外国发明人在《巴黎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并与本地专利代理人紧密合作,以确保顺利履行相关程序性要求。 3.5. 商业秘密 定义与保护:在越南,商业秘密被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并在《知识产权法》中与专利和商标一同归类为“工业产权权利”。商业秘密被定义为(i) 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且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信息,(ii)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或经营优势的信息,以及(iii) 经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该定义符合《TRIPS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标准。商业秘密不需要注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且权利人持续采取保密措施,即可依法获得保护。商业秘密的典型例子包括配方、食谱、经营战略、客户名单、生产工艺或其他任何保密技术诀窍。外国投资者应在内部实施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因为法律仅对“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信息提供保护。 越南法律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与使用,这类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工业产权侵权行为。具体而言,通过违反保密义务、黑客攻击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均属违法。员工或商业伙伴若擅自泄露保密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赋予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判令赔偿损失。此外,还可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例如有关机关可对盗用商业秘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在工业或竞争违规背景下。某些情况下,《越南刑法》亦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予以刑事定罪,例如《刑法》第289条规定,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技术诀窍或客户数据的泄露或买卖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商业秘密领域的刑事执法在越南历来较为罕见。 保护期限:理论上,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无限期持续,只要相关信息保持秘密性并具备商业价值。因此,对于某些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如可口可乐配方等),商业秘密是一项极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资产。但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且并非因违反保密义务所致),其保护即告终止。 实务建议: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应高度重视与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越南劳动法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与员工设立特定的不披露和不竞争条款,从而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根据CPTPP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确保对电子间谍活动及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包括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可适用民事与行政执法措施。例如,如有竞争对手诱使前雇员提供保密数据,该竞争对手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总体而言,尽管越南法院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实践尚不普遍,但现行法律框架已对企业机密信息提供一定程度保护。鉴于数据泄露与网络入侵风险日益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持续上升,越南法律也在逐步适应,包括新增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传播侵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内容的责任条款。建议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与其他法域同等严密的管理,如对可被逆向工程破解的发明优先申请专利,并对真正需要保密的信息实施严格管控。 IV. 近期法律动态与改革(2018–2025) 过去五年,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经历了重大改革,主要源于其在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际承诺以及国家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推动。主要进展包括: 2022年《知识产权法》全面修订:如前所述,越南国会于2022年6月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大规模修订(自2023年1月起生效,部分条款分阶段实施),这是自2005年以来越南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改革,涉及100余条条款的修改,内容涵盖从基本概念澄清到引入全新注册和执法机制等多个方面,主要亮点包括:确立专利与商标的正式异议程序、明确恶意申请与驰名商标标准、承认声音商标、设立专利发明人新颖性宽限期、扩大对产品部件外观设计的保护、对电影作品特定人格权加以限制、以及关于互联网中介方著作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该次修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条款(例如允许海关在无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查扣假冒商品、扩大企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整体而言,2022年修法将CPTPP、EVFTA、RCEP等多个“新一代自贸协定”的承诺有效纳入国内法体系,此举受到企业界普遍欢迎,被视为提升外国投资者对越南知识产权体系信心的重要举措。 加入重要国际条约:本阶段越南加入了多项关键知识产权条约,尤其是于2021年底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自2022年2月起生效)以及2022年加入《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以实现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现代化保护,越南还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自2020年初起可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申请,2021年越南成为《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承认微生物保存可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对制药与生物技术专利尤为重要,这些加入多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义务(如EVFTA要求越南在3年内加入WCT/WPPT,越南已如期履行),显示越南进一步融入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制度改革与知识产权局能力提升:2018年,政府重组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局升级为中央直管的国家总局,以加强反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不断升级电子申请与审查能力,推出在线申请门户,并参与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项目,通过工作共享加速专利审查进程,随着申请量不断增加(反映投资者对越南市场的兴趣),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能力建设,2019年批准的《2018–203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划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审查质量提升、促进本土创新等多项举措。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一项最新进展是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正,为一审层级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铺平道路,这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往知识产权案件由普通民事或经济法庭审理,缺乏专业化,常导致裁判不一致或程序拖延,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初期将在主要城市(如河内和胡志明市)运行,配备具备知识产权法律专长的法官,专门受理知识产权争议,此举旨在提升民事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亦源于以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偏低的现实背景(近年来每年仅约十余件民事案件,而行政查处案件达数百起),对外国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预示着越南诉讼环境将更具可预见性和专业性,符合国际惯例,并履行了自贸协定对司法救济的承诺。 提高处罚力度与加强网络执法:多年来,越南逐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罚款额度,并加强数字领域执法,2023年新颁布的第17/2023号法令(修订第98/2020号法令)将销售假冒商品(包括假冒商标商品)的罚款上限提高至对法人处以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后续法令还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网络盗版的执法权限,例如监管部门现可强制要求移除侵权数字内容,甚至可对严重侵权网站实施网站封锁或关键词过滤,这些措施主要针对越南日益严重的网络盗版问题,过去越南曾出现多个臭名昭著的盗版网站,作为回应,政府于2023年开展针对非法流媒体网站与盗版音乐应用的执法行动,尽管挑战依然存在(如盗版方经常更换网站或使用VPN规避追踪),但这些举措表明越南政府正致力于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 持续中的法规完善:截至2025年,越南仍在持续颁布补充性指导性法规(如通告),以全面落实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内容,例如,新的《著作权法令》正在制定过程中,以具体指导修订后的著作权条款,企业应关注此类次级立法,因为其往往对实际程序有详细规定,如如何向ISP发送侵权内容通知、异议程序的实际操作方式等,越南法律界(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协会等)正积极参与与监管机构的交流,确保新法规切实可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综上,过去五年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了多方面的进步,在许多方面接近欧盟/美国标准,这些改革有效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如缺乏异议机制、网络执法工具不足等),充分体现越南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义务的决心,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变化总体是积极信号,但改革效果的真正衡量标准将取决于新法律在实际执行层面的落地情况,这也正引出下一章节关于执法机制与执行效果的讨论。 V. 越南知识产权执行机制 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可通过行政措施、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每种途径均有其独特的程序与实际效果。越南的执法体系具有一定特殊性,行政措施长期以来是最常用的知识产权执法途径,而民事法院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以下对各类执行机制及其实践效果进行简要分析: 行政执法 概述:行政执法通常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越南面对侵权时最快捷且最常用的救济途径。多个政府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及处以罚款。主要执法机关包括市场监管力量(负责对市场及商铺中的假冒产品进行突击检查)、科学与技术监察机构(处理工业环境中的专利/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信息与传媒监察机构(打击网络或软件盗版案件)以及文化监察机构(针对未经授权的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盗版行为)。权利人可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投诉,例如通知市场监管总局有商铺销售其商标假冒品,随后执法机关可展开调查,通常进行突击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并依据行政处罚制度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优缺点: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措施通常更快捷且费用更低,权利人无需提起诉讼,由执法机关自行开展执法并作出处理决定。该途径对如假冒商品等情节明显的案件尤其有效,其主要目标是迅速制止销售行为并没收假货。例如,若一家外国时尚品牌在河内发现假冒服装,市场监管人员可迅速开展突击检查并关闭相关经营活动,而民事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数年时间。然而,行政机关仅能实施罚款、查扣、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无法裁定损害赔偿或发布长期禁令,过去行政罚款金额较低,常被侵权人视为“经营成本”,尽管近年来相关法令已提高罚款额度以增强威慑力。行政处罚决定可被上诉至法院,但除非罚款数额较大,侵权人通常不会提起上诉。 实践中,越南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行政处罚解决。2023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处理了644起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而仅有16起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结案数量亦仅十余件,此现状凸显对行政执法的高度依赖。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首要防御措施通常是与本地执法机关合作,对侵权方进行查处,而非立即提起诉讼。行政执法在快速制止侵权方面效果显著,但在长期内无法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或有效防止重复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 概述:民事执法途径是指权利人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可请求的救济措施包括禁止令(制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越南知识产权民事法院系统历来使用率较低,部分原因在于缺乏专业法官及程序冗长。然而,随着2025年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预计民事诉讼将成为更具可行性与可预见性的维权途径。 程序:民事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省级法院管辖,常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越南不存在类似普通法系的广泛证据开示程序,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须就侵权行为与损失提供证据支持,证据可包括专家意见(越南设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可出具侵权专家结论)、市场调查报告等。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知识产权法》允许在延迟将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法院对侵权物品进行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尽管实践中获得单方禁令(ex parte injunction)存在较大难度,但部分法院在证据充分时已作出类似裁定(例如对仓库存储的大量假冒药品进行查封)。 救济措施: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越南损害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主要因举证标准严格(须证明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润等),且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当损失难以量化时,法院可裁定最高不超过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额,尽管与西方标准相比数额不高,但此类赔偿至少可覆盖调查费用或许可费等基本成本。法院还可裁定销毁或处置侵权产品(如去除侵权标识后捐赠给慈善机构,若适用)。 挑战与改进:过去企业普遍回避民事诉讼,原因包括案件审理周期通常长达1-2年甚至更久,且法官知识产权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此外,法院判决的执行亦存在困难(如被告转移资产等)。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培养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提高裁判的一致性与专业性,此项改革符合越南的国际承诺,预计将鼓励更多权利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遭遇重大侵权行为时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特别是在需追求高额赔偿或禁令救济的案件中。随着2025年知识产权法院的投入运行,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判例体系有望更趋健全与成熟。 刑事执法 概述:越南法律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主要涉及商标假冒和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著作权盗版行为。《刑法》对个人规定了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处罚,自2018年起,越南亦承认法人单位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假冒商品经营的公司可被处以罚款并暂停经营活动)。尽管具备相应法律框架,但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极为有限。正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所指出,尽管越南已有相关法律,但对于著作权与商标侵权案件,几乎没有任何刑事调查或起诉,这一点多次在USTR《特别301报告》及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意见中被批评。 适用情形:刑事执法通常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案件,例如大规模制造假冒奢侈品、对公共健康构成风险的药品假冒行为,或获利可观的盗版经营活动。刑事追诉门槛较高,通常要求侵权行为造成超过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或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并且须证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谋取他人知识产权利益的故意。执法机关(如经济警察)往往需要权利人的正式投诉以及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才会启动刑事案件。在极少数刑事案件得以推进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财产查封、对责任人判处最长3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并处以高额罚款。 挑战:越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稀少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取证难度大、执法资源与警力优先级有限(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知识产权犯罪通常不被视为高优先级)、以及长期以来对假冒行为更倾向于通过行政途径处理的惯例。此外,地方警察或检察机关在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可能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尽管如此,越南政府正面临改善该领域执法水平的压力,特别是在打击假药及惯犯方面,越南已与外国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以增强执法能力。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明确增设有利于刑事执法的条款,例如进一步明确“商业法人”可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对知识产权假冒商品(包括商标假冒和地理标志假冒)的定义作出细化,以便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更易适用与执行。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关键在于越南的刑事执法虽可适用,但除非在严重案件中,否则不应作为主要救济途径依赖,若成功实施,刑事执法可产生一定威慑效果——如监禁判决或高调逮捕可释放强烈信号,但鉴于其实践稀少,许多企业更倾向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维权,一项可行策略是采取逐步升级方式:首先通过行政查处收集证据,若案件规模巨大(如存在假冒品工厂)且当地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可进一步推动提起刑事指控,同时,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或外国商会呼吁政府加大打击力度(例如在制药或消费电子领域),以促进更多刑事执法案件的开展。 边境措施 海关执法:越南海关在防止侵权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出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人可向海关部门备案其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及正品产品详情。当海关官员发现疑似包含假冒或盗版商品的货物时,可暂停该批货物的清关手续。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即边境控制措施申请)采取行动,自2022年起,海关官员在明显侵权案件中也拥有更明确的主动执法权限(ex officio),例如,当海关发现某批货物带有著名标志且疑似假冒时,即便权利人事先未提交申请,海关亦可主动扣留并通知权利人,此举为近期改进,符合《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承诺。随后,权利人须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可能需提供担保金以维持货物扣留期间的合法性,同时继续推进相关法律程序。 执行效果:海关执法在拦截假冒商品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如阻止假冒服装或电子产品集装箱入境),但面临的挑战包括贸易量巨大及需加强对海关人员识别假货的培训。越南漫长的陆地边境线与众多港口也导致部分假冒商品仍有可能流入市场。《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均要求越南加强边境执法,促使越南出台更完善的法规与加强国际合作。建议外国企业尽早将其重要商标向海关备案,并提供产品识别指南,协助执法人员识别假货。越南海关亦通过《世界海关组织》(WCO)框架与外国海关部门开展跨国假冒商品走私情报共享。 执行效果与实务建议 在实践中,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正在逐步改善,但执法领域仍存在诸多挑战。行政措施在迅速救济方面效果明显,但对于复杂或屡次侵权行为可能不足以完全遏制。民事诉讼因程序缓慢及赔偿金额较低而长期使用率偏低,尽管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旨在通过更加专业且一致的审判流程改变这一局面。刑事执法依然是短板——如前所述,与侵权规模相比,越南实际提起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在网络盗版领域,这种缺乏有力刑事打击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使越南成为假冒者与盗版网站运营者的“避风港”,对此局面,越南政府正面临国际社会的压力,要求加以整改。美国政府因执法问题已将越南列入《特别301报告》观察名单逾十年,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23年《恶名市场报告》点名越南多个假货销售知名地点(如胡志明市西贡广场)。 尽管如此,外国企业仍通过多元化手段成功在越南维权,许多企业采取战略性维权路径,例如,先行开展私人调查与市场监测,再通过行政查处查扣侵权商品、收集证据,最终借助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威胁与侵权方协商和解或威慑其进一步侵权。通常会聘请与执法机关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本地知识产权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协助,越南执法机关对证据充分的投诉案件通常会予以回应,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安全(如假冒药品或食品)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案件,越南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国家打私与反假冒389指导委员会”,体现了对打击不正当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度重视。 令人鼓舞的是,越南执法趋势正向加强方向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院将使更多案件由具备知识产权专长的法官审理,法律变更(如提高罚款额度、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规则等)亦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工具。然而,外国投资者应将越南视为一个需要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域——即须及时申请注册、持续监测市场,并在发生侵权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或果断采取法律行动,耐心与持续性往往是必需的,但许多跨国公司(如服装、消费品、软件、制药等行业)已通过持续性的维权行动在越南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结语 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实现重大成熟,逐步从《民法典》中的基础性规定,发展为一套全面且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一演变过程主要得益于2005年《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越南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战略承诺,以及对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重要资产地位的高度认可。 该法律框架在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及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别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越南积极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海牙协定》、《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巴黎公约》等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并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重要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承诺,这些国际义务推动越南不断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标准,为国内外权利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可预见与安全的权利环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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