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Foellie”伸张正义:KENFOX 如何成功撤销恶意抢注并制止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报复性行动
1. 案件概述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成功解决了一起围绕“Foellie”品牌长达四年的争议,代理韩国正当权利人 Laorganic Co., Ltd. 维护对 “Foellie” 商标及标识的合法权益。越南个人 Lưu Ngọc Anh(同时为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 董事)于 2020 年申请将“FOELLIE”商标注册用于第03类商品。值得注意的是,我方客户 Laorganic 自 2018 年起已在越南使用其“
”标识。2022年7月,我方客户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商标审查中心(TEC)提出对 Lưu Ngọc Anh 所申请“FOELLIE”商标的异议。在商标异议审理期间,我方向客户建议将其“
”标识作为美术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并于2022年9月取得越南版权局签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022年10月,我方协助 Laorganic 向版权与相关权利鉴定中心(ECCR)申请专家鉴定意见(“鉴定结论”),认定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及其负责人 Lưu Ngọc Anh 非法使用(复制)上述美术作品。ECCR 出具的“专家意见”确认 La Pharma / Lưu Ngọc Anh 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
2023年9月,我方向市场监管总局第 – 局(Market Surveillance Agency 1 – MSA)提交商标侵权处理申请。但由于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 采用线上销售模式,且 MSA 未能查获其藏匿侵权商品的具体地点,因此未能当场查获产品。
2024年11月,案件迎来关键转折点。IPVN 商标审查中心发出通知,驳回 Laorganic 的异议,从而促成商标注册证书第525787号(“FOELLIE”)于2025年1月核准授予 Lưu Ngọc Anh。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 立即发起报复性法律行动,通过发送警告函恐吓 Laorganic 的授权经销商、要求 TikTok/Shopee/Lazada 平台下架其官方渠道、传唤销售人员至执法机关接受调查,并要求以高额“转让费”交换商标权利。KENFOX 就此展开多维度反制:我们再次取得关于 Foellie 标识被非法复制的“专家意见”(鉴定结论);向越南市场监管机关提出执法申请;并系统构建恶意抢注与滥用知识产权程序的证据链。同时,我们推动电商平台重新审查该争议 – TikTok 越南于2025年8月25日同意恢复 Laorganic 账号并暂停下架措施,确保客户销售及沟通渠道得以恢复。
最为关键的是,2025年9月15日,越南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05432/QĐ-SHTT号决定,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87.2及96条之规定,以“恶意申请及无合法权利人资格”为由,撤销第525787号商标注册证书。最终结果:侵权方失去策略优势,Laorganic 的品牌与经销网络全面恢复,同时,客户现正准备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5条就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行为展开损害赔偿追诉。
本案充分体现我方在越南有效打击恶意商标抢注、恢复电商渠道运营、并将被武器化的注册权彻底逆转为合法品牌权利人全面胜利的能力。
客户: Laorganic Co., Ltd.(大韩民国),Foellie 品牌及标识的合法权利人
对方当事人: Lưu Ngọc Anh /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越南)
事项: 关于“Foellie”商标的争议(私密香氛 / 化妆品品牌)
期间: 约 4 年的争议与平台下架措施
核心风险: 越方利用商标注册 (i) 阻止真正权利人进入市场,(ii) 封锁官方销售网络,(iii) 以过高代价强迫权利人“回购”其自身品牌。
结果:
- 2025 年 9 月 15 日,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作出第 205432/QĐ-SHTT 号决定,撤销登记在 Lưu Ngọc Anh 名下的第 525787 号“FOELLIE”商标注册。
- TikTok 越南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正式撤销平台下架措施,恢复 Laorganic 官方账号及内容。
- 对方的知识产权筹码完全崩溃:其商标注册证已不具效力,其下架施压已失公信,其“官方经销商”叙事不再成立。
2. 本案为何具有高度法律难度?
(1) 本案并非普通争议 – 而是一场实时商业危机
本案远超传统商标异议的范畴。当侵权方的商标注册获准后,客户在越南的业务立即遭受致命打击:电商渠道被封禁; 授权经销商遭受恐吓; 销售链路瞬间冻结.
本案不仅要求严格的法律策略,更需要危机应对与市场救援。成功的意义不仅是“纸面权利”的保全,更在于恢复客户在越南的实际经营与销售能力。
(2) 典型的商标劫持与知识产权勒索案例
越方采取多层次恶意策略:
- 获取“FOELLIE”商标注册
- 伪装为“官方”品牌来源
- 在所有消费者接触点中嵌入该商标,制造合法性假象
- 再利用商标注册作为武器:
- 向授权经销商发出威胁函
- 在 TikTok / Shopee / Lazada 请求下架官方销售渠道
- 逼迫销售人员至执法机关接受调查
- 要求以过高价格“回购”商标
这并非偶然冲突,而是蓄意掠夺品牌身份、摧毁合法分销体系并勒索真正权利人的行为。
(3) 程序困境:先申请者外观优势一度倾向侵权方
越南实行“先申请制度”。从形式上看:侵权方持有有效注册; Laorganic 对该商标的异议已被商标审查中心驳回
表面上侵权方似具有“合法权利人”身份,并据此积极误导平台、监管机关与市场。
(4) 平台封锁 – 每日均造成真实营收与信誉损失
主要平台初期接受侵权方的下架请求,导致:
- 官方旗舰店被移除
- 内容与累计社群认可度被删除
- 与客户及销售渠道的连接被切断
损害并非理论层面,而是实时侵蚀品牌信任与收入。
(5) 行政骚扰与监管干扰
侵权方利用政府渠道施压,使执法机关质询合法经销商,制造:合规压力; 声誉不确定性; 运营干扰
此系东南亚区域“恶意监管施压”典型策略。
(6) 证据复杂性:线上侵权 + 隐匿库存
侵权商品被隐藏,销售完全在线进行,使传统查扣模式无效。我们必须转向:
- 数字取证
- 著作权登记与专家鉴定意见
- 电商平台合规争取
- 向监管机关提级申诉
本案要求跨领域执法能力,而非单纯商标理论。
总结, 本案融合了:(i) 恶意“先申请”商标劫持; (ii) 激进电商下架攻势; (iii) 政府机构压力与行政骚扰; (iv) 数字证据采集难度; (v) 恶意商业行为与敲诈企图
这代表了合法海外品牌在越南可能面临的最严酷法律与商业环境。本案要求快速、高度协调且法律技术精湛的应对,以解除威胁、恢复商业能力并彻底摧毁恶意注册。
3. KENFOX 的策略与行动
关于越南“先申请原则”与恶意抢注证明责任之概述
在越南知识产权实务中,“先申请原则”(即先提出申请者取得注册权)并非仅是程序性规则。实际上,该原则构成了一个几乎绝对的法律盾牌,为先行申请人提供保护 – 即使该申请人并非商标真正权利人。
“FOELLIE”案充分说明了该“盾牌”之强大效力及其难以突破性。2020年7月13日提交的“FOELLIE”商标申请并非以“商业实体”名义提出,而是以“私人个体”名义提出,即“Lưu Ngọc Anh”。从程序上看,这一点至关重要。当申请人为“公司”时,通常可以通过商业登记、税务申报、销售渠道和商业模式等途径,构建申请人意图攫取商誉的证据链。然而,当申请人为“个人”时,其商业痕迹往往难以捕捉 – 甚至对权利人及主管机关而言可能完全不可得。实际效果是:以个人名义申报实质上“匿名化”了责任主体。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仅凭“韩国Laorganic公司已将Foellie产品引入越南市场并已广泛流通,故申请人必然知晓该商标”之理由,试图说服越南主管机关认定如Lưu Ngọc Anh之个人申请人存在“恶意”,几乎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当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援引《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即与已“广泛使用”商标构成混淆可能性)指控恶意时,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通常采取谨慎、保守且较为严格的态度。关于未注册商标已在越南“广泛使用”之证据,通常被视为仅触及恶意认定的表层。单独而言,该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先申请人的优先权。
若要成立“恶意”之认定,越南实务通常要求更多证据。真正权利人必须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日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在先商标之存在。这是决定性难点,亦是大多数外国品牌权利人败诉之处。
若唯一论据为:“我们已在越南销售,我们商标已有商誉,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情”,该论述几乎必然被视为推测性、主观性且证据薄弱 – 本质上试图以推断与情感而非确凿证据推翻先申请原则。
在越南实务中,使审查员最“安心”得出恶意认定的依据,是申请人与权利人之间在申请日前存在明确商业关系-例如分销协议、销售协议、授权书或代理安排。若存在此类文件,审查员更易认定申请人行为不诚信或无合法权益。若无此类文件,则退而求其次之主张(“你必然知道我的商标,因为它在此已广为人知”)往往被视为猜测,并常遭驳回,特别是在基于第74.2(g)条之异议或无效案件中。
在本案中,这构成结构性困难:Laorganic从未与Lưu Ngọc Anh签署任何分销协议。换言之,传统证据路径- 即通过提交既往商业关系证明对方“知悉商标” – 已被阻断。
因此,案件归结为一个关键且非理论性的问题 – 而是决定性问题:如何在无分销合同、无代理协议、无任何正式往来渠道的情况下,证明Lưu Ngọc Anh在2020年7月13日前事实上已知(或毫无疑问有理由知悉)Laorganic之FOELLIE品牌?
此时,KENFOX介入并从根本上扭转了案件态势。
[1] 我们拒绝接受“对方先申请,因此必然胜诉”这一过度简化的论断。
我们并未简单重复“由于Laorganic已在越南使用‘Foellie’商标,因此商标申请人Lưu Ngọc Anh不可能不知情”这一主张,而是从完全不同的证据基础构建证据体系:
- Laorganic为“Foellie”品牌在全球范围内的真实且合法的权利人。
- “”标识属于应用美术作品,已在越南完成版权登记,其权利归Laorganic所有。
- Lưu Ngọc Anh(连同其关联商业实体)不仅“有理由知晓”‘Foellie’商标的存在,而且在申请前及申请过程中已经将“Foellie”品牌用于商业经营 -以授权真品名义进行宣传与销售。换言之,该行为并非名称巧合,而是典型的蓄意品牌攫取模式。
[2] 线下与线上调查:将“Lưu Ngọc Anh”与“Foellie”商业利用直接关联
- KENFOX团队实施了多层次调查。我们追踪了与Lưu Ngọc Anh关联的实际地址及申报联系方式,并系统审查了越南各大电商渠道及在线销售平台上关于“Foellie”产品的宣传与销售情况。通过该过程,我们锁定了一家名为“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mpany”(“La Pharma”)的企业,该企业正在越南积极推广、宣传及销售“Foellie”产品。
- 在初期阶段,Laorganic确认“Foellie”产品曾供应予多家转售合作伙伴及销售渠道,因此无法立即断定La Pharma是否曾直接获得供货。同时出现另一复杂因素:La Pharma并未设立公开实体零售场所,其主要活动均通过网站及线上渠道进行,使其行为难以通过传统的实体执法方式予以查获。
- 然而,我们并未止步于此。我们进一步调查La Pharma的线上运营架构,发现其经营的两个附属网站,其域名本身即完整纳入了Laorganic(韩国)的“Foellie”商标。至此,证据路径开始清晰化。我们审阅了上述网站的归档页面及嵌套内容,并获得关键证据。在其宣传资料中,La Pharma明确作出如下陈述: “Foellie是来自韩国的知名产品”;“Foellie Inner Perfume是韩国领先的高端私密香氛品牌。Foellie私密香水被出口至世界多个国家,如日本、美国、法国及包括越南在内的东南亚国家……”;“Foellie私密香水是来自韩国Foellie品牌的著名产品……虽系韩国高端品牌之极为知名产品,其设计却非常简约而优雅奢华……这是韩国Foellie高端品牌极负盛名的产品”。上述陈述具有证据属性,构成销售方之自认:(i) 产品源自韩国;(ii) 该品牌具备既有海外声誉;(iii) 上述声誉被用于在越南商业化牟利。


- 至此,我们提出关键策略性问题:La Pharma与越南“FOELLIE”商标申请人Lưu Ngọc Anh之间究竟有何关系?继续调查后,我们锁定决定性关联:Lưu Ngọc Anh被标识为La Pharma之“Director”。
- 换言之,该“FOELLIE”商标申请人同时控制着在越南宣传及销售“Foellie”产品的商业实体,并以“韩国正品”形象向消费者推广该等产品。
此一事实彻底推翻任何“不了解”“无理由知悉”或“偶然构思相同商标”之辩解。更重要的是,这正是多数案件在越南无法取得的关键证据:直接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已知悉或显然有理由知悉在先品牌的事实依据。
[3] 通过公证处取得“公证记录/执行证据” — 在对方删除证据前锁定证据链
- 在确认侵权结构后,我们立即行动。我们指示河内公证执行办公室制作正式的“Bailiff’s Certification”(执行证据文书)/“Notarial Record”(公证记录),完整固定由La Pharma / Lưu Ngọc Anh运营的两个网站的全部内容。此举完全基于战略考虑与实务需求:只需一次点击,诸如“Foellie是来自韩国的知名品牌”“我们分销正品Foellie产品”等陈述连同相关图片、销售宣传即可能被彻底删除。
- 事实证明我们的评估准确无误。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就我方撤销请求(编号:ĐN4-2025-00078,日期:2025年2月25日)发出首份通知后,Lưu Ngọc Anh即对上述网站进行了删除处理,将所有与“Foellie”相关内容清除。然而,此时“Bailiff Certification”已完成制作,在线证据已被正式保全、认证并加盖时间戳。
- 因此,我们得以向案件档案提交具有证明力且无法被可信否认的证据:即,Lưu Ngọc Anh曾在越南市场中实际使用Laorganic的“Foellie”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宣传推广,并将其呈现为韩国正品,且该行为发生于申请期间及前后时间段。
- 换言之,我们并未请求主管机关从市场认知中“推断”恶意,而是提交了经公证认证、来源明确、法律效力确凿的证据链,直接证明申请人利用我方客户品牌进行商业牟利之事实。
[4] 版权登记与侵权鉴定:将争议从“商标之争”强制引导至对方意想不到的战场 – 著作权
在此阶段,争议已不再围绕“谁先申请”展开,而是转向另一关键问题:谁是作品“
”的合法权利人。
我们未将对抗局限于《工业产权法》(即商标法)该领域受“先申请原则”天然保护。相反,我们在著作权法领域开辟平行战线。此举对恶意攫取者构成高度威胁,原因有三:(i) 著作权保护属于独立法律体系;(ii) 著作权自创作完成即产生,不依赖事前登记证而存在;(iii)著作权具有独立的执法体系,不因对方已取得商标注册证而失效。
我们采取三项决定性措施 – 并实施一记“精准斩击”:
- 我们建议Laorganic将“Foellie”标识作为“应用美术作品”在越南登记版权。此举不仅为该标识加盖权属印记,更确立其作为受越南法律保护的创作作品地位,与商标权独立存在。
- 我们按照诉讼证据标准收集证据,而非停留于叙述层面。我们并非仅称“对方在售卖伪品”,而是通过其电话销售渠道直接从La Pharma / Lưu Ngọc Anh处购买“Foellie”产品,取得实物商品、包装及粘附标签。换言之,侵权实物证据掌握在我们手中,而非仅存在于截图中。
- 我们将完整证据材料-包括收缴实物-提交至越南版权及相关权利鉴定中心(ECCR),正式申请出具专家鉴定结论,以确认La Pharma / Lưu Ngọc Anh在越南使用“Foellie”标识是否构成未经授权复制及侵犯Laorganic作品之著作权。
ECCR随后出具鉴定结论:确认构成著作权侵权。
该鉴定结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并非技术性层面而已。
长期以来,在越南对标识进行版权登记常被视为形式化行为,即便在执法机关内部也多被认为仅具“展示价值”而非“执行力量”。行政执法部门传统上较少将标识滥用作为著作权侵权处理,因为其更习惯处理商标案件,对将“应用美术作品”视为受保护作品多持保守态度。
我们打破了这 – 惯性思维。
通过促成专家结论确认标识被非法复制,我们将通常被视为“象征性文件”的版权证书转化为可实战使用的执法武器:足以作为提出著作权侵权指控、申请行政处理、并对侵权方施加即时商业压力的法律依据 – 即便侵权方当时仍持有商标注册证。
简言之,我们拒绝让本案被简单归类为“商标纠纷”。我们证明对方实质上在销售我方客户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旦叙事从“商标相似”转变为“你正在复制我方客户的受保护作品”,先申请者的防御地位便不再牢不可破。
[5] 启动行政执法机制 / 市场监管机关介入 – 建立官方执法记录
2023年9月,我们向河内市场监管第一队(Market Surveillance Team No. 1)提交行政执法申请。尽管侵权商品未能立即被查扣,但该程序产生了三个常被忽视的重要法律效果:
- 形成一份由政府机关正式登记在案的记录,载明La Pharma / Lưu Ngọc Anh因未经授权使用“Foellie”而被投诉。
- 明确告知主管机关:越方使用“Foellie”并非合法权利,而是构成版权侵权 / 品牌标识非法占有行为。
- 确立文件证据链,证明Laorganic积极、及时且诚信主张权利,而Lưu Ngọc Anh却持续扩大侵权行为,从而强化后续在损害赔偿与恶意注册抗辩方面的论据基础。
我们并非将行政程序仅视为“检查与查扣伪品”的工具,而是用于建立一份正式执法纪录 – 该纪录直接支持随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与损害赔偿请求。
[6] 在电商平台发起反制行动 – 恢复授权销售渠道
此举为商业层面高度敏感的升级步骤。取得“FOELLIE”商标注册证后,Lưu Ngọc Anh依托该证书要求TikTok、Shopee及Lazada下架官方/授权销售渠道(即Laorganic授权渠道),而保留其自身渠道。换言之,该商标注册证被用作工具,以在越南电商平台上人为制造对“FOELLIE”品牌的排他性控制。
我们并未以“商业不公平”这一笼统论点回应,而是向平台正式提交投诉,提出如下法律立场:
- Lưu Ngọc Anh所持“FOELLIE”注册证已被正式提起撤销请求,并因恶意申请存在明显无效情形。
- “Foellie”标识为Laorganic(大韩民国)享有版权之应用美术作品;La Pharma(由Lưu Ngọc Anh实际控制)对该标识之使用构成版权侵权。
- 若平台持续下架Laorganic授权渠道却允许侵权渠道继续运营,则平台本身存在被认定为协助不正当竞争及促成版权侵权之风险。
实际效果立竿见影:2025年8月25日,TikTokVietnam恢复了Laorganic授权经销商的账号及其内容,并暂时中止依据Lưu Ngọc Anh指令采取的下架措施。该结果绝非象征性意义;其直接恢复了合法销售渠道,阻止了收入流失,并在争议最敏感阶段制止了客户声誉进一步受损。
[7] 直击法律核心:撤销“FOELLIE”商标注册证
在上述系列战略措施同步推进的同时,我们将目标锁定于对方施加市场压力所依赖的核心法律工具 – 即商标注册证。2025年9月15日,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VN)作出决定,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IP法”),撤销以Lưu Ngọc Anh名义核发的“FOELLIE”商标注册证编号525787,法律依据包括:
- 第2(g)条:该商标因与此前在越南已广泛使用之商标构成混淆可能性而被撤销;
- 第2条:申请人不具备合法申请主体资格(非合法权利人);
- 第96条:不符合保护条件或注册系违反法律规定取得者,其保护文件应予撤销。
关键在于,我们的论证并未仅依赖第74.2(g)条 – 该条常被申请人攻击为“不过是对我知晓他人品牌的推测”。我们同时提出更具结构性力量之论证路径,基于第87条:即Lưu Ngọc Anh / La Pharma根本无权申请。
我们通过对方公开陈述建立此点。La Pharma(由Lưu Ngọc Anh控制)在商业宣传中公开自称为来自韩国之正品FOELLIE产品的经销方,例如表示:“Foellie是源自韩国的知名香氛品牌,该产品目前为本公司分销之热门香水系列”;“本产品由Công ty TNHH Dược phẩm LA PHARMA [LA PHARMA Pharmaceutical Co., Ltd.]独家分销”。
这些陈述对我们而言并非“市场宣传语言” –
而是法律证据。我们援引《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无需证明之事实及情况”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2.2条:“当事人承认或不否认对方所提出之事实、情况、文件或证据的,对方无需再行举证”。
换言之,一方公开陈述之事实,而另一方(本案中为Laorganic)不予否认,则该事实可视为已成立,无需进- 步证明。
我们利用该程序机制提出论点:既然你公开宣称自己为来源于韩国之正品FOELLIE产品的经销商,则你不能随后又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与该韩国品牌完全相同之“FOELLIE”商标,并自称为权利人。此立场法律上自相矛盾。该事实反证你只是经销商,而非商标权利人,从而不具备根据第87条之合法申请资格。
知识产权局接受了该逻辑。其意义重大:该决定实质上扩大了第87条的适用范围,突破传统狭义理解(即“仅双方存在书面分销协议方可认定其无申请资格”)。在本案中,即便不存在正式签署的分销合同,申请人自身公开陈述即被视为足以形成“承认”,从而认定其无权申请。
简而言之,我们不仅是防御,而是解除武装。通过成功使注册证无效,我们根本性移除对方用于封锁客户商业渠道的法律工具。
[8] 后冲突阶段布局:损害赔偿与威慑机制
最后,我们为执法后的阶段提前搭建法律框架。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98.5条 – 即任何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并造成他人损害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 我们针对Lưu Ngọc Anh / La Pharma构建了损害赔偿请求。
该阶段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目标:
- 请求赔偿损失,包括因以下行为导致的营业收入损失、声誉损害及其他衍生损失:(i) 强迫电商平台下架Laorganic授权销售渠道;(ii) 对国家机关施加压力;(iii) 利用“FOELLIE”商标注册证作为排除我方客户出市场的工具。
- 释放明确威慑信号:将越南商标注册体系作为品牌勒索手段,或利用程序性措施排挤合法品牌权利人,其后果不仅限于商标注册证被撤销,还可能承担实质性金钱赔偿责任。
4. 结果 / 影响
本案并非象征性的商标胜诉 – 其本质在于全面恢复客户在越南市场体系中的商业版图。在越南,分销网络与数字化渠道是品牌商业运营与投资可行性的生命线,而本案结果正是对此体系的重建与巩固。
- 市场自由恢复 – 市场封锁解除: “FOELLIE”恶意注册商标被IPVN宣告无效,剥夺了对方用于阻断合法市场进入与扰乱正当销售的核心法律工具。
- 线上体系恢复 – 商业动能即时回归: TikTok Vietnam恢复Laorganic官方销售渠道并中止下架措施,使收入渠道重启、市场曝光恢复、消费者信任重建;其他平台随后跟进。
- 分销链路稳固:授权经销商与品牌合作伙伴合法地位得以恢复与巩固,确保供货链不中断,并保护供应体系中的投资与运营安全。
- 平台执法控制权确立:通过法律依据(商标撤销与版权)而非“协商”促使国际平台纠正执行措施,为外国品牌在越南及东南亚面对平台压制时提供了可复制的程序模型。
- 消费者信任与市场秩序保护:移除虚假“官方”渠道,终结消费者混淆,特别是在极为敏感的私密护理品类中,有效维护品牌信誉与消费者权益。
- 多重权利体系适用性获确认:本案证明越南法律框架允许著作权与商标权并行运作,使权利人即便在被抢注情况下,仍可凭借著作权机制维护品牌权益。
- 威慑效果达成:恶意抢注者商标权被撤销、信誉崩塌,并面临因滥用知识产权程序及干扰监管机构而产生的潜在损害赔偿责任,对未来商标抢注行为形成明确警示。
- 结论:本案不仅是法律上的胜利,更是市场、商业、分销体系的全面复位。我们重新打开市场空间、恢复客户商业存在、稳固其供应体系,并证明在越南,恶意商标抢注与平台操控可以被迅速、合法、果断地瓦解。
5. 本案证明了KENFOX的哪些能力?
本案不仅是商标纠纷的终结,更全面展示了KENFOX在亚洲最复杂的执法环境之 – 中保护全球品牌之能力 – 在此环境中,知识产权、平台机制与真实商业运营交织碰撞。
- 将“先申请劣势”转化为战略胜利:在普遍认为“先申请即绝对优势”的司法环境中,我们迅速且果断地使恶意取得的注册无效,并形成具有先例价值的结果。
- 不仅保护权利 – 更恢复市场: 衡量胜利的不仅是裁定页数,而是销售恢复、渠道重启、消费者信任回归。TikTok恢复渠道证明了我们的商业执行力,而非理论成就。
- 精通多维度执法体系:单一商标路径不足以解决问题。我们实施跨领域联合策略,包括:
- 著作权法律
- 行政执法
- 商标审查及无效程序
- 平台治理与合规路径
现代品牌保护需要多线施压 – 我们已成功实践。
- 让全球平台遵循法律而非“噪音”:我们未提交“客服请求”或诉诸商业情绪,而是以法律权威要求平台纠正措施并停止不当下架行为。这是当下跨境电商保护的正确路径-我们走在前列。
- 构建经得起审查的证据体系:我们通过版权与恶意证据链建立独立法律基础,即便时间点对抢注者有利,我们也不依赖侥幸,而是构建可立足之铁证。
- 超越防御 – 布局恢复与追偿:
通过引用第5条,我们不仅阻止侵权方,还为赔偿与威慑奠定基础。战术胜利重要,战略问责更重要。 保护营业收入,而非仅保护注册证:
我们的工作不是“赢理论争议”,而是确保品牌能持续销售、扩张,并免受市场勒索压力。我们在客户商业渠道全面受攻时,守住了其商业生命线。 - 强化越南作为值得投资的知识产权市场的信任基础:本案通过击溃一次高度复杂的抢注与市场操纵行为,增强了市场信心 – 只要有专业代表,真实权利人完全可以在此胜出并发展。
总结:KENFOX不仅是执行知识产权 – 我们重建市场、摧毁抢注体系,并将越南法律体系锻造成全球正牌品牌的“盾”与“剑”。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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