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为何一家持有合法版权登记证书的企业仍可能被拒绝适用海关监管措施?近期,一起涉及韩国版权权利人与越南海关的案件揭示了法律理论与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之间令人失望的落差。当事人就“FOELLIE INNER PERFUME”产品包装已获版权登记,提交了申请实施海关监管的请求,但海关总署却暂时拒绝,未予受理该监管申请。 问题的核心在哪里?海关方面认为,与商标或专利不同,版权登记并不指明所保护的具体商品种类,因此缺乏依据对涉案产品适用监管措施。他们认为,版权未明确与特定商品的对应关系,因而无法作为边境监管的基础。这种观点是基于当前实际监管侵权商品的条件作出的合理判断,还是对版权保护性质的误解? 该案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议:是否应当要求版权与具体商品之间存在明确关联?而版权的本质恰恰在于保护一切形式的创作表达,无论其体现于纸张、织物,还是化妆品包装上。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有可能重塑越南边境地区对于版权的保护方式。 1. 版权是否受边境保护? 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诸如艺术作品、包装设计、标识等原创表达,但该权利本身并不指向承载该表达形式的特定实物商品。这构成了版权保护与商标或专利保护机制之间的根本区别。由于版权登记证书通常不包含具体商品标识信息,导致海关在边境执法过程中难以识别侵权商品并实施有效监管。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 版权保护:注重对表达形式之作品的保护,不以具体商品为载体; 海关监管:需依赖于实物识别特征,如产品编码、商品名称、包装外观等信息,方可实施查验与控制措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规定,应用美术作品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然而,能否在边境有效执法,仍取决于能否将已登记的作品与实际流通中的商品建立明确关联。在缺乏可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海关的查验与监管程序难以切实执行。 尽管海关部门的观点反映了边境管理的现实需求,但从权利人角度来看,该做法形成了阻碍权利行使的瓶颈,尤其是在受保护作品被非法使用并公然复制于进出口商品之上,且未受到有效拦截的情形下,维权难度显著加大。 2. 版权与商品:能否适用商标或外观设计的标准? 根据《2022年修正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条与第14条的规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与具体商品相关联。 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是基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版权的保护对象为原创性和创意表达,例如艺术作品、标识、图形设计等。版权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作品本身,独立于该作品被用于何处或以何种方式使用。因此,若海关机关要求在版权登记证书中列明关联商品目录,该要求与版权法律属性并不相符。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有义务在版权登记时说明该作品使用于哪些有形商品。《第17/2023/ND-CP号法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该法令明确将应用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且不要求其与特定商品清单相对应。 版权执法的核心,尤其是在边境口岸,系识别并制止受保护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和使用的行为,而非以产品清单为参照标准来进行比对。因此,仅因版权登记证书未列明具体商品,而拒绝适用海关监管与查验措施,不应成为合法理由。 3. 根据越南法律的海关监管措施:版权是否在边境受到保护? 关于版权在越南边境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并非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而是已由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回答。与“仅工业产权在边境可被执法”之观点相反,越南法律体系已确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以保障包括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在海关监管环节中的保护。具体如下: [i]《2014年海关法》:边境执法的法律基础 《2014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73至76条)专门规定了在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时,海关机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查验、监管和中止通关手续的措施。该部分并未排除版权的适用范围。依据该法,海关机关有权:(i)暂缓通关;(ii)实施实物检查;(iii)在有合理理由认定商品侵权(包括盗版商品)时,予以扣留并适用行政处罚措施。 [ii]《知识产权法》:版权边境保护的实体法律依据 《2022年修正的知识产权法》第2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如海关机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有义务并有权依照第214条规定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以下条款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 第217条:规定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证据与描述的义务; 第218条:确立中止通关手续的程序、适用期限及相关责任; 第219条:指导边境监管与查验程序,用于识别并处理侵权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第17/2023/ND-CP号法令》:版权边境执法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除基本法律框架外,《第17/2023/ND-CP号法令》特别在第六章(第86至91条)对边境执法中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包括: 第86条:赋予版权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查验、监管或中止通关手续; 第87至88条:明确接收机关的权限及请求处理的时限; 第89条:授权海关分局在有明确侵权迹象时可主动中止通关手续; 第90至91条:规定作出中止决定与控制涉嫌侵权商品的程序,确保该法令与《海关法》之间的协调一致。 结论 越南法律并未将版权排除在边境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相反,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确保版权不仅可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获得保护,还可在商品进出口阶段直接得到有效执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保护机制,而在于执法机关,特别是海关机关,能否在实际边境监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并准确理解版权的法律属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超越先申请原则:版权如何在越南赢得商标之战? 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Copyright defeats trademark rights – Two typical cases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benefits of copyright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Law vs. Reality: The Hurdles of Pursuing Damages in Vietnames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How to register copyright in Vietnam? Proving Originality Of An Applied-Art Work Or A Logo: Why Is It Challenging and What To Do? An Awar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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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品牌是提高品牌知名度的利器,發明是開啟技術之門的鑰匙。大家都知道它們的重要性。但著作權——一種同樣重要的保護形式,卻往往被忽視和低估。許多人錯誤地認為著作權就像呼吸一樣自然,而登記只是一個多餘的程序。儘管包括越南在內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承認,著作權從作品以某種實質形式形成的那一刻起就自動產生,但是,忽略著作權登記程序的法律價值可能會導致保護所有者合法權利的有效性顯著下降。KENFOX IP & Law Office 謹在此分享我們對越南著作權登記相關方面的看法。 以一個跨國品牌為例,例如“Ice Dream Delights”,其企鵝標誌廣為公眾熟知。該公司已完成商標註冊程序。然而,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隨之產生:該公司是否透過著作權的法律機制,針對創作企鵝符號的藝術作品,優化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核心的法律問題是:著作權登記僅僅是一種形式,還是在當今複雜的競爭市場中,它確實擁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答案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驚訝。著作權登記在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提高所有權證明能力以及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執行力度方面,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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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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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Download 为什么应在越南将图形商标和产品标签注册为版权? 许多外国商标所有者在发现其商标甚至产品包装已被第三方在越南申请商标或工业设计注册时,时常会感到惊讶、震惊、困惑、焦虑、悲观并且投告无门。其他权利持有人则担心,当他们发现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而完全复制其商标和/或产品标签,或仅对其进行了一些微小更改时,他们在越南的商业战略将受到破坏。 显然,在您正在开展业务或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地区注册商标或工业设计是极其必要的。在越南,商标或工业设计的注册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商标注册需要 18-24个月,工业设计注册需要 8-15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仅注册商标/工业设计肯定不够。以下案例旨在更广泛地了解越南知识产权盗窃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外国公司为何应在越南为商标和产品包装注册版权 背景 案例1: Prospan止咳药v. PROSTIBAME 止咳糖浆补充剂 在先包装/商标 在后包装/商标 “PROSPAN”是德国一家拥有140年历史的制药厂Engelhard Arzneimittel GmbH & Co. KG. (“Engelhard Arzneimittel”) 旗下的止咳药品牌。“PROSPAN”商标已在越南注册。“PROSPAN”止咳药产品在越南媒体上广为宣传,是越南每个家庭药箱中不可或缺的流行产品。然而,其经销商SOHACO Pharmaceuticals Company发现,越南一家膳食补充剂制造商已将PROSTIBAME止咳糖浆产品推向市场,其包装与“PROSPAN”止咳药极为相似。 案例2: HAICNEAL 药用洗发水 v. HAINOZAL 美容洗发水 在先包装/商标 在后包装/商标 “HAICNEAL” 是中国制药公司帝宏制药生产的药用洗发水的药品品牌名。帝宏制药的越南经销商发现,越南海阳省的一家公司一直在生产和销售带有“HAINOZAL”标志的美容洗发水,其外观与帝宏制药的“HAICNEAL”洗发水包装相似。 处理上述案件的法律途径是什么? 尽管 Engelhard Arzneimittel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但该公司无法依靠商标权来应对竞争对手的行为,因为“PROSTIBAME”商标与“PROSPAN”商标完全不同。同样,帝宏制药也不能依靠“HAICNEAL”商标来对抗越南公司,因为“HAINOZAL”商标被视为与“HAICNEAL”商标不同。 然而,鉴于“PROSPAN”和“HAICNEAL”产品的包装在越南商业中已被广泛使用和宣传,KENFOX IP & Law Office 建议这些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处理案件。为了赢得不正当竞争案件,权利人有义务提供大量文件来证明该商标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已获得良好声誉并在第三方使用其包装之前及时成为越南的“商业标志”。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 的战略咨询下,已向越南执法机构提交了一份处理不正当竞争的申请书,并附上大量支持文件。当执法机构得出结论认为竞争是不公平时,这两个案件都得到了成功解决。 想象一下,当您的产品尚未在越南商业化时,已经出现了包装相同但品牌不同的竞争产品。显然,为了根据“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规定处理案件,您必须证明您的标签/包装已在越南商业中广泛使用,并且当地客户已熟知带有此类标签/包装的产品。 如果您刚开始在越南销售产品,这显然是无法满足的要求。请立即在越南版权局以版权形式注册您的商标、工业设计、产品包装。在越南版权局进行版权注册在许多情况下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商标申请异议: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是有效文件,证明您是受保护作品的合法所有者。您可以以版权登记证书为基础,证明您的知识产权在对方申请在越南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建立,要求越南知识产权局不授予对方保护权。当然,商标申请异议成功并不仅仅取决于证明您已经获得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 处理在没有商标注册证书和/或工业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复制、窃取知识产权的情况:版权和相关权利专家中心(ECCR)已经投入运营,并收到了对越南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进行评估的请求。因此,如果您获得了版权证书,您可以向 ECCR 提交专家结论/评估的请求,在此基础上,您可以请求越南执法机构处理侵犯版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停止和终止信函:您可以使用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法律工具来提醒和警告那些已经、正在和将要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人。 保护自己免受其他权利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有一天,您的商标可能会被第三方成功注册,他们会向越南执法机构发送停止和终止函或要求采取行动。此时,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注册证书可以成为一种法律工具,帮助您保护商标/包装的使用,也可以作为一种措施,让商标投机者明白,很难基于商标注册恶意对待您的商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实践案例:版权与商标冲突? 案例1:韩国企业在越南的典型版权商标案  韩国商品种类繁多,设计精美、价格合理,深受越南消费者的喜爱,这也吸引了大量不法商人,他们通过委托生产与韩国品牌商标和包装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产品,欺骗越南消费者,赚取不法利润。Laorganic是韩国和越南知名品牌“Foellie” () “的所有者,该公司发现越南电子商务网站上有各种假冒产品广告。该公司难以请求越南执法机关或其他相关主管机关采取行动,因为其“Foellie”商标申请尚未在越南获得保护。KENFOX 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 Quan, Nguyen Vu 先生建议Laorganic 立即在15个工作日内在越南以版权形式注册“Foellie”商标。Laorganic根据版权登记证书向 ECCR 提交了版权侵权评估请求。ECCR 随后发布了一份版权评估报告,结论是使用“Foellie”版权徽标构成侵犯版权。凭借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和 ECCR 的版权侵权评估,Laorganic向越南两大电商 Shopee 和 Lazada 发出请求,要求其删除(或禁用)包含“Foellie”版权标志的侵权账户或链接。Shopee 和 Lazada 意识到Laorganic 目前是越南的版权所有者,因此同意从其电商网站中删除大量侵权账户或链接。 案例2:外国实体可以利用版权来对抗越南的商标抢注吗? 为了回答以上的问题,请看下列相关的案例。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最近裁决的一起版权商标案中,著名摇滚乐队“滚石”的所有者 Musidor B.V. 是通用名称为“舌头和嘴唇标志 “” 的徽标的版权所有者。Musidor B.V. 发现第三方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申请并在越南河内的一家酒店以及商业活动、网站和社交网络账户(如 Facebook、Instagram、YouTube 等)中使用了该徽标 “” 。 Musidor B.V. 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对第三方的商标提起了异议通知:(i) Musidor B.V. 的商标“舌头和嘴唇标志”是驰名商标,是广泛使用的知名商标,在侵权人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已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受到商标保护;(ii) 侵权人的商标包含“舌头和嘴唇标志”,与 Musidor B.V. 的标志几乎相同,后者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受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越南是该公约的成员。越南知识产权局接受了 Musidor B.V. 的异议,并根据第 01/2007/TT-BKHCN 号通函第 39.4(g) 条拒绝注册侵权人的商标,因为其与 Musidor B.V. 的实用艺术作品“舌头和嘴唇标志”相似得令人混淆。 观点 在越南注册商标和/或工业设计无疑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商标/工业设计仍在评估中且尚未获得保护证书,您就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当局干预。等待 1-2 年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时已晚,您的公司可能会完全被假冒和侵权商品击溃。 同时,商标/产品包装可能有资格获得商标/工业设计和/或版权保护。原则上,作品的版权通常先于商标权产生,是创造力的核心。版权注册有几个优点:(i)便宜;(ii)比商标/工业设计注册快得多;(iii)版权注册证书可用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因此,除了注册商标/工业设计外,还应优先在设计图形商标、logo、产品包装时立即注册为版权。 目前,除了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外,各类实体都选择将其图形商标和产品包装注册为版权,因为越南的版权保护机制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当欧洲版权中心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越南执法机构的要求对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进行了评估时。 By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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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先申请原则:版权如何在越南赢得商标之战?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Download 在确立商标权方面,先申请原则并非绝对、不可改变的。广泛来讲,如果您是商标的第一个申请人时,在越南,不会自动默认您为该商标的永久使用者。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不会自动成为保护您免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律工具。本文以越南典型的版权与商标冲突案例为例,说明版权在商标纠纷中胜诉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更早的版权申请,合法所有者将无法收回他们的商标。 谁拥有“这根舌头”(版权)?越南的商标版权之争 最近,IP VIETNAM 受理并解决了一起版权和商标纠纷,该纠纷由 Musidor B.V 公司(异议者)提出异议,反对授予越南个人(对方)商标保护,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与反对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同的元素。 Musidor B.V 图标 在越南申请的商标 (舌头和嘴唇图标) 异议 1970 年,英国年轻设计师 John Pasche 受滚石乐队委托,设计了一个由舌头和嘴唇组成的标志。后来,John Pasche 将标志的版权出售给了滚石乐队的公司 Musidor B.V(异议者)。异议者不仅是该标志版权的合法所有者,也是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使用该标志的商标的所有者,该商标与该公司的名称有关。然而,著名摇滚乐队滚石乐队尚未在越南注册该商标。 对手方 2016年1月,越南个人提交了一份包含图形标志“唇舌标志”的商标申请“”,属于第43类“临时住宿租赁服务;租户临时住宿;食品和饮料”,并将该商标用于河内的一家酒店、网站和社交网络。 异议者的论点 2016年9月,Musidor B.V公司针对该商标申请提起异议通知,并提交了如下证据和论据:   首先,“时髦的舌头和嘴唇”被认为是实用艺术作品,符合越南法律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越南有责任保护该公约其他缔约国的作者和版权持有人,包括英国—作者的国籍; 第二,Musidor B.V.的“舌头和嘴唇”商标是知名品牌,在全球50多个国家受到商标保护,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就被广泛使用和认可。 第三,对方未经授权使用与Musidor B.V.创作并合法拥有的“舌头和嘴唇标志”相同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关于适用先前确立的权利原则的决定 IP VIETNAM 接受了 Musidor B.V. 的异议,并向对方发出了驳回注册的决定,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版权保护范围内的应用艺术作品“舌头和嘴唇”相吻合,根据 TT-BKHCN 号通函第 01/2007 号第 39.4g 条的规定,该作品已完成并广为人知,如果图形标志“与其他人广为人知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的人物或图形图像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则该图形标志被视为无法区分且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除非得到作品所有者的许可”。 学习总结 [1] 原创性是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商标抢注现象在当今各个司法管辖区都十分常见。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遇到未注册的标识被其他恶意个人/实体在越南以商标形式申请注册的情况,知识产权持有人必须保留证据证明他们是该标识的第一个创造者,并在商业中广泛使用该标识。 [2] 版权通常先于商标权而产生,是创造力的核心。越南和中国的典型案例证明了这一点。具体而言,在先版权的基础是帮助Musidor B.V .击败侵权方的主要基础,同时,增加了证明该商标也是Musidor B.V .广为人知的作品“舌头和嘴唇”的证据,作为参考依据,加强了在先版权的基础。 [3] 商标和版权之间的冲突在世界各地的许多司法管辖区普遍存在。某人的logo或者应用的艺术品被投机者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 [4] 和许多国家一样,越南在商标知识产权确立方面也采用“先申请”原则。上述版权与商标之争表明:(i)先申请原则在确立商标权方面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原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当您是商标的第一个申请人时,您并不会自动成为越南的永久商标所有者;(ii)IP VIETNAM 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不会自动成为保护您免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律工具。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即使商标已获得保护,也不能保证您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会构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 [5] 根据 2022 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在先版权”可作为通过异议或无效程序质疑商标申请或注册的理由。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 条规定,包含作品副本的标志(例如申请的商标)没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除非得到此类作品所有者的许可。这意味着,版权作品(包括徽标、艺术设计或其他创意表达)的所有者有权反对或使未经原创者许可直接复制或合并其版权作品的商标注册无效。从本质上讲,第 73.7 条允许版权所有者保护其知识产权并防止他人注册侵犯其版权作品的商标。 [6] 根据第 73.7 条,如果提供了足够的文件和证据,则可以基于“在先版权”向 IP VIETNAM 发起异议或无效诉讼。这些证据必须证明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在冲突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建立的,并且该后商标与在先版权非常相似。 著作权人是否将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影响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图形标志作为商标的注册对侵犯著作权的判定没有影响。换言之,图形标志作为商标的成功注册并不证明该商标已经满足保护标准。即使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五年(惯常的撤销期限),其使用仍可能构成对先前确立的著作权的侵犯,使用者将依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7] 在越南,标志或徽标可能同时满足商标和版权保护的要求。除了商标注册外,建议知识产权持有者将其徽标作为应用艺术作品在越南版权局注册,以利用先前出现的版权。版权注册是一个简单而便捷的过程。当您获得版权注册证书时,您将拥有使用该作品的专有权,并且如果发现第三方使用与您注册的徽标相同的徽标,您将有能力向国家机构请求干预。 [8] 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向版权及相关权利专家中心 (ECCR) 申请侵权评估的法律依据。ECCR 是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下属的一个机构,专门提供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的专家意见/评估结论。如果您获得 ECCR 的评估结论,确认第三方侵犯了您的版权,越南执法机构很可能会批准您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 [9] 在越南注册版权保护的好处是不可否认的。您可以参考我们的文章“版权——防止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效武器”,了解更多信息。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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