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产品包装:如何依据越南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加以应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消费品市场快速增长,而此等增长亦吸引了“仿冒/跟风”行为。许多在越南投资的中国品牌发现,其产品上架不久,竞争对手即推出外观近似的包装。此类仿效不仅稀释品牌价值,亦可能误导消费者并转移销售额。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就如何运用越南不正当竞争规则与著作权法打击“近似”包装进行专业分析,概述相关真实案例,并为拟在越南开展销售的中国跨国企业提供务实的合规与执法指引。 为何包装重要 - 以及其为何易遭仿制 产品包装并非单纯装饰,其功能在于指示商品来源。对于知名经营者而言,一旦推出新包装,仿制品往往随即出现。竞争者受不当利润驱动,且在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尚处于审查/待批期间,越南执法机关通常谨慎介入。复制之便捷与注册程序之相对缓慢叠加,导致在相关权利正式获准前,“近似”商品即可充斥市场。 拟进入越南的中国企业,尤其是快速消费品、化妆品与保健食品行业,应自始即规划对其“商品装潢”(trade dress,指包装之整体外观与观感)的保护。若袖手旁观,将招致不正当竞争、削弱既有投资,并显著增加后续执法与维权之难度。 包装保护的法律框架 产品包装可依据越南多部法律获得保护:包括著作权法(作为“应用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商标法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统称为“工业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法。理解各体系之间的相互衔接与交叉,对于制定全面且有效的执法策略至关重要。 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第130条) 为知识产权之目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相对狭义之界定。经修订之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130条列举构成不正当竞争之行为,禁止使用足以导致对经营主体或商品商业来源产生混淆,或对商品来源、特性产生混淆之“商业标识”。“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商业标志、商业口号、地理标志以及包装设计与标签设计。法律并明确,被禁止之使用情形涵盖:将该等标识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进行广告、销售或进口载有该等标识之商品。为在不正当竞争主张中胜诉,权利人须证明:(a) 对涉案包装具有在先使用;(b) 该包装已被广泛且稳定地使用并为消费者所知悉;以及 (c) 竞争对手之复制足以使相关公众就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尤为关键者,越南主管机关依《2015年第11/2015/TT-BKHCN号通告》第19条第1款(d)项之要求,通常需权利人提交充分之“广泛使用”证据,例如:广告投放与宣传活动、销售数据、分销网络、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等- 本质上系证明该包装设计已在越南建立商誉。实践中,法律并未对何种销售或宣传量方属“充分”提供明确指引,致使初入市场者举证困难。是以,新产品提起不正当竞争行动之门槛较高,惟一旦品牌建立起市场存在,该途径即具有相当之效力。真实案例 - 欧洲止痛药:某欧洲制药企业发现越南境内存在名称及包装配色近似之药品。因越方企业已就相近名称完成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主张未获支持。鉴于缺乏注册之整体装潢权,该欧洲企业转而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其通过证明涉案包装已被广泛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选择由科学与技术部(MOST)监察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而取得成功。三个月内,主管机关即责令销毁逾10万件侵权产品及400公斤包装膜。该案显示:在包装已累积一定商誉之情形下,行政执法可发挥显著效果。 著作权法——“快速但有限”的工具 除不正当竞争外,越南著作权法亦可保护符合“应用美术作品”构成要件之包装。越南承认“应用美术作品”可受著作权保护。凡包装设计在色彩、图案或图形方面具备独创性者,均可登记为应用美术作品。其创作高度门槛相对温和:只要并非“具有该领域一般知识之人所能轻易创作”,即非琐碎或纯属功能性者,即可获得保护。 著作权登记成本低、周期短;通常可在约 2–2.5 个月核发《著作权登记证书》。持有该证书具有多重优势: 证明责任:登记证书构成权属之初步证据,权利人无须再就作品创作事实举证。 专家评鉴:申请越南“版权与邻接权鉴定中心”(ECCR)出具侵权鉴定意见之前置条件为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该等鉴定意见可用于支撑行政或民事程序。为鉴定目的,伯尔尼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之证书亦可获承认。 执法依据:在未能出示登记证书时,越南主管机关往往对涉嫌著作权侵权持谨慎态度,难以采取措施。是以,虽法律并未强制登记,然强烈建议尽早办理。一经取得著作权,任何未获授权之复制或拷贝均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法》第28条所称之侵权。例如,竞争者未经许可而印制基本相同之美术图样或文字用于其包装,将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与发行权。著作权人可请求民事救济(停止侵害/临时措施、损害赔偿,乃至对侵权商品的处置)并可适用与工业产权侵权相同之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尚可能触及《刑法》第225—228条之刑事责任。 防止“抢注”:及早完成著作权登记,可阻却第三人将相同包装登记为其自身作品以阻挠权利人执法之情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惟应注意,著作权仅保护具体之表达形式 - 即特定之形状、色彩与排布;并不保护包装作为来源识别标志之功能。若竞争者稍作改动以规避“复制”而仍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此,著作权登记应为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之补充,而非替代。 商标与外观设计之登记 将包装(或其关键要素)注册为商标,可赋予权利人对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他人使用近似标志之排他禁止权。凡具备来源识别功能之包装,应优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仅以著作权并不足以保护该来源识别功能。相反,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之保护客体在于产品外观(形状、线条、色彩等),其前提是具有新颖性并可工业应用。 登记能提供强效保护,但在越南进程相对缓慢。商标申请的审查期通常为约16–18个月,甚至更久;在此期间,竞争者可能推出相同或近似包装。外观设计的授权周期亦约需8–10个月。尽管存在时滞,取得前述登记仍属必要,因为一经核准,即可为后续执法提供最为坚实之法律依据。 针对“近似”包装的执法策略 [1] 入市前构建稳固的权利组合 坚持“早申报、广覆盖”。中国企业不应仅依赖商标。在越南上市产品之前,应当: 将产品名称及具有显著性的包装要素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适当情形下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登记。待核准后,可就整体装潢(trade dress)形成排他性权利基础。 将包装美术作品作为著作权(应用美术作品)予以登记。其成本低、周期短,几近即时地形成权属初步证据并有利于后续执法。 视情况对设计变体(例如不同配色方案)一并申请,以覆盖仿冒者可能采取的渐进式微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多元权利可形成分层防御:以著作权实现快速制止;以外观设计覆盖较宽的造型/设计空间;以商标巩固来源识别功能之专用权。 [2] 以著作权对“完全抄袭”快速出击 当竞争者对包装设计进行实质性复制时,著作权是有力武器。应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向版权与邻接权鉴定中心(ECCR)申请侵权鉴定。倘若鉴定结论确认存在复制,越南执法机关即可依法查扣侵权商品并实施行政处罚。众多权利人已成功运用该路径,原因在于其高效、迅速;即便是地方市场监管力量,亦通常在附有 ECCR 鉴定结论之情况下,能及时处置著作权侵权案件。 需特别注意者,著作权执法亦可采取“先发制人”的主动策略:若竞争对手反向将贵方包装登记为其著作权,权利人可基于在先创作对该登记之有效性提出异议。然而,由于著作权登记主要采申请人自行声明之形式,故宜及早完成登记,以防范此类不当利用。 [3] 当对方非完全复制而是制造混淆时,启动不正当竞争程序 “仿品”常通过微调个别细节以规避著作权责任,却保留整体观感相近。此时即应援引不正当竞争法。权利人可向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MOST Inspectorate)或其他有管辖权之机关申请处理。为提高成功率,企业宜: 优先选择在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具备经验之执法机关(例如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在前述欧洲医药案中,选择该机关即促成迅速处置。 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包装已积累商誉(goodwill),且竞争对手之设计足以引致相关消费者混淆。 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申请就“混淆可能性”出具专家意见;虽该意见不具法律约束力,但通常对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影响力。 预作较长期应对准备;不正当竞争程序需证明消费者识别与商誉形成,通常可能持续数月方有结果。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在情节严重之情形下,审慎考虑民事诉讼与刑事制裁 倘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或涉及故意伪造/仿冒之情节,可考虑依据《第99/2013/ND-CP号议定书》(及其修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或追究刑事责任。以注册商标(包括其包装)之假冒为例,违法者可被处以最高达5亿越南盾(约合20,000美元)之罚款,并可被责令停产最长三个月。 以“西贡啤酒(Saigon Beer)案”为例:一名离职员工制作了“Bia Saigon Vietnam”的包装,并在相关商标尚未注册前即下单生产。经调查,主管机关驳回其商标申请,并对涉案公司提起刑事追诉;法院最终判处罚金3.7亿越南盾。该案凸显刑事制裁之震慑效应,亦提示企业应建立健全之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内部人员不当挪用或侵占品牌资产。 真实案例与启示 案例 关键事实 启示 欧洲止痛药案件(2015) 一种越南药品使用与某欧洲知名止痛药近似的包装配色与设计。因本地竞争对手已注册其自有商标,商标侵权主张未获支持;权利人遂援引不正当竞争法。科学与技术部监察机关(MOST Inspectorate)裁定支持权利人并销毁侵权商品。 即便未取得注册权,倘能证明包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悉,不正当竞争法亦可制止“近似”包装。选择合适执法机关并充分提交证据至为关键。 深圳口腔护理企业诉广州竞争对手(中国案件)competitor (China case) 深圳企业就牙膏包装设计办理著作权登记,起诉广州生产商与经销商使用近似包装。东莞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停止销售、赔偿人民币600万元,并因妨碍举证对被告予以罚款。 虽系中国判例,然足示著作权可用于保护包装并取得可观赔偿。于越中企业在越南发生类似争议时,该类判例思路亦可能对越南法院与执法机关产生一定参考影响。 “Bia Saigon”仿冒案 SABECO前员工申请注册“Saigon Vietnam Beer”,并生产名称与包装近似之啤酒。主管机关驳回其商标申请并提起刑事追诉;法院对其公司处以3.7亿越南盾罚金。 及早申请商标并强化内部监控。涉及商标与包装之仿冒或不当占有时,主管机关与法院可施以严厉罚则。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ow to effectively handle conflicts between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in Vietnam as per Article 73.7 of Vietnam IP Law? Why should figurative marks and product labels be regist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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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现实 – 在越南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障碍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1款(b)项的规定,知识产权(IP)权利的转让价格是确定知识产权争议中赔偿请求额的法律依据之一。然而,在一起近期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审与二审法院同时否定了以“权利转让价格”为基础的赔偿主张。该案不仅引发了对法律适用复杂性的广泛讨论,也凸显出法院在确定知识产权争议中损害赔偿的依据与方法时所面临的重大难题。 为何因知识产权侵权而主张损害赔偿的过程如此艰难?为厘清这一问题,本文回顾该争议的若干要点,并在此基础上提炼有益经验,帮助权利人更好地理解越南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机制与实践。 背景 被控侵权方是一家总部位于胡志明市的教学设备供应商,被发现未经授权使用一家美国软件公司的专用计算机程序。经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监察机构检查后,该越南公司被处以3,000万越南盾(约合1,300美元)的行政罚款,并依照处罚要求删除了涉侵权程序。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止步。随后,该美国软件公司向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获得逾50万美元的赔偿,该金额相当于其被非法复制的整套模块化计算机程序的价值。该软件此前已由经销商以相同价格在越南合法销售。除金钱赔偿外,原告还请求被告公开致歉,并承担诉讼费用3亿越南盾(约合13,000美元)。 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但以原告未能按照《知识产权法》第204条第1款(a)项的要求证明具体损失(包括财产损失、收入减少、利润减少或商业机会丧失)为由,驳回了其损害赔偿请求。 关键要点 知识产权转让价格 -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以实际财产损失、侵权人获利、权利转让价格或其他物质损失为基础)、精神损害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尤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1款(b)项明确将“知识产权(IPR)之转让价格”确认为依法主张损害赔偿的机制之一。具体而言,如原告能够证明涉案知识产权客体在越南境内之使用权已被转让/许可予第三人,可向法院提交相关凭证,例如许可合同、发票以及确认向第三人(被许可人)转让/许可该等权利之往来函件。上述文件可作为在越南境内确已将涉案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许可予第三人的证据。凭借该等确定证据,越南之权利人得以“知识产权之转让价格”为基础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并可依该法定依据,责令被告向权利人赔偿相当于已确定之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价格的金额。 此一法律保障为权利人提供了明确之主张路径,确保其得以维护权利并请求应得之赔偿。然则,尽管第205条第1款(b)项有明确规定,近期一审及二审法院仍驳回有关转让价格之赔偿请求,暴露出司法实践层面之挑战。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凸显案件之复杂性,并强调对相关法条作出统一解释与适用之必要。 在此情形下,权利人应当于诉讼策略与证据准备方面更为严谨周备。实践表明,即便法条文字明确,仍可能出现不同之理解与适用;因此,专业法律服务之重要性尤为突出。同时,坚持救济、对不当裁判及时提起上诉,亦是有效维护知识产权之关键举措。 法院对法律规定之解释及其面临的挑战 在前述案件中,法院否认了原告基于“知识产权转让价格”的损害赔偿主张。具体而言,法院未采信原告关于可按丧失的商业机会计算损害的主张,即:参照同一市场其他客户既往支付的价格,推定被告本应以相当价格购买涉案计算机程序,从而据此计算赔偿。 高度可能的是,法官系遵循我国(越南)长期确立之损害主张原则:在越南的知识产权(IPR)侵权案件中,原告须证明侵权行为所致的实际且直接之损害。其意涵在于,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可得为具体审查之证据,以显示可量化之损失,例如财产损失、收入减少、利润下滑、商业机会丧失,抑或为防止与消除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所提交之证据须明确、正当,且能建立侵权与损害之间之因果关联。 尽管《知识产权法》第205条第1款(b)项所规定之“知识产权转让价格”,为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路径,然法院在本案中作出否定结论,确有费解之处,且对在越南寻求损害赔偿之权利人引发重大关切。 该情形凸显了关键难点:如欲成功主张损害,原告必须就侵权与所称损害之间之联系,提出清晰且直接之证明。 对于在越南之权利人而言,此案可资重要警示。仅以理论上之可能性(如抽象之商业机会丧失)作为依据,倘无具体证据支持,往往不足以获采。是以,严谨完备之证据记录、法律论证之精准以及专业律师团队之辅佐,均属必要。对相关法律框架之透彻理解与对“确证性证明”之坚持,能在越南司法实践的复杂脉络中,显著增强权利人有效主张赔偿之能力。 判决差异之对照 在另一宗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IPR)侵权案件中,一家美国公司在越南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于该案中采纳了与“知识产权转让价格”相关之证据,认定其构成权利人所遭受之物质损失。基此,法院就发生于越南境内之著作权侵权,判令向权利人支付近5亿越南盾之高额赔偿。该案凸显了越南司法实践中裁判结论之鲜明对比:一方面,部分法院承认并重视“知识产权转让价格”作为损害评估之合法标准,并据此作出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如前述案件所示,亦有法院对同类主张予以否认,致使权利人产生困惑与忧虑。前述裁判分歧表明,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之解释与适用上实现更高程度之一致性与明确性,以确保各方当事人之公平对待。 欲知详情,可参见拙文 “越南著作权侵权案近 50 亿越南盾的裁决: 应吸取哪些教训?” 结论 上述赔偿之诉显然不仅是一场金钱之争,更在于厘清一项已由法律确立之赔偿机制。就赔偿机制之解释与适用而言,尤其是以“知识产权客体使用权之转让价格”为基础之主张,于越南各级法院间存在差异,致使类似案件可能产生迥异结果。越南一审与二审法院之裁判体现出法官在证明标准上较为严格且偏于保守之取向:更强调对特定损失之实质性证明,而非停留于理论或潜在之商业机会;在缺乏清晰财务证据(如财产损失或收入减少)时,损害之确定将面临相当挑战。 对知识产权法及其赔偿机制之理解若属有限,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争议与侵权日益复杂之背景下,易致裁判失当。故此,于知识产权争议中成功主张赔偿殊为不易,其结局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提交于法院之证据质量与完整性、当事人所为法律论证之充分性,以及承办法官对知识产权法之理解与专业素养。上述因素共同导致法官对法条产生不同理解,从而使诉讼结果具有一定不可预测性。 在知识产权争议复杂度与动态性不断上升之形势下,具备深厚专业能力之知识产权律师对于企业权利之维护至关重要。KENFOX自成立十四年以来,持续协助境内外企业在越南成功处理多起复杂之知识产权侵权与争议案件。于2023年,KENFOX在一宗代表越南大型制药企业之知识产权诉讼中获得胜诉,尤为业界瞩目。 如欲了解更多相关见解,敬请参阅我所发表之文章《商标和商号:从最近越南药品商标诉讼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教训 ?》。此项卓越成果充分彰显了 KENFOX 团队 的专业素养与对知识产权法的深刻理解,进一步巩固了本所于处理复杂法律争议中的卓越声誉与卓著能力。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akedown Notices: How Do ISPs Handl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laims in Vietnam? How did KENFOX successfully defend a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in a recent lawsuit in Vietnam? Does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Provide Immunity From Copyright Infringement? How to effectively handle conflicts between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 in Vietnam as per Article 73.7 of Vietnam IP Law? Handling IPR infringement under criminal route in Vietnam: Key takeaways An Award of Nearly VND 5 Billion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at Lessons to Be Learned? Pro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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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为何一家持有合法版权登记证书的企业仍可能被拒绝适用海关监管措施?近期,一起涉及韩国版权权利人与越南海关的案件揭示了法律理论与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之间令人失望的落差。当事人就“FOELLIE INNER PERFUME”产品包装已获版权登记,提交了申请实施海关监管的请求,但海关总署却暂时拒绝,未予受理该监管申请。 问题的核心在哪里?海关方面认为,与商标或专利不同,版权登记并不指明所保护的具体商品种类,因此缺乏依据对涉案产品适用监管措施。他们认为,版权未明确与特定商品的对应关系,因而无法作为边境监管的基础。这种观点是基于当前实际监管侵权商品的条件作出的合理判断,还是对版权保护性质的误解? 该案引发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议:是否应当要求版权与具体商品之间存在明确关联?而版权的本质恰恰在于保护一切形式的创作表达,无论其体现于纸张、织物,还是化妆品包装上。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极有可能重塑越南边境地区对于版权的保护方式。 1. 版权是否受边境保护? 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诸如艺术作品、包装设计、标识等原创表达,但该权利本身并不指向承载该表达形式的特定实物商品。这构成了版权保护与商标或专利保护机制之间的根本区别。由于版权登记证书通常不包含具体商品标识信息,导致海关在边境执法过程中难以识别侵权商品并实施有效监管。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 版权保护:注重对表达形式之作品的保护,不以具体商品为载体; 海关监管:需依赖于实物识别特征,如产品编码、商品名称、包装外观等信息,方可实施查验与控制措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根据《第17/2023/ND-CP号法令》第6.8条的规定,应用美术作品属于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然而,能否在边境有效执法,仍取决于能否将已登记的作品与实际流通中的商品建立明确关联。在缺乏可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海关的查验与监管程序难以切实执行。 尽管海关部门的观点反映了边境管理的现实需求,但从权利人角度来看,该做法形成了阻碍权利行使的瓶颈,尤其是在受保护作品被非法使用并公然复制于进出口商品之上,且未受到有效拦截的情形下,维权难度显著加大。 2. 版权与商品:能否适用商标或外观设计的标准? 根据《2022年修正的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条与第14条的规定,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该作品是否与具体商品相关联。 与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不同,后者的保护是基于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版权的保护对象为原创性和创意表达,例如艺术作品、标识、图形设计等。版权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其作品本身,独立于该作品被用于何处或以何种方式使用。因此,若海关机关要求在版权登记证书中列明关联商品目录,该要求与版权法律属性并不相符。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权利人有义务在版权登记时说明该作品使用于哪些有形商品。《第17/2023/ND-CP号法令》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该法令明确将应用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且不要求其与特定商品清单相对应。 版权执法的核心,尤其是在边境口岸,系识别并制止受保护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和使用的行为,而非以产品清单为参照标准来进行比对。因此,仅因版权登记证书未列明具体商品,而拒绝适用海关监管与查验措施,不应成为合法理由。 3. 根据越南法律的海关监管措施:版权是否在边境受到保护? 关于版权在越南边境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并非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而是已由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回答。与“仅工业产权在边境可被执法”之观点相反,越南法律体系已确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机制,以保障包括版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在海关监管环节中的保护。具体如下: [i]《2014年海关法》:边境执法的法律基础 《2014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73至76条)专门规定了在权利人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时,海关机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查验、监管和中止通关手续的措施。该部分并未排除版权的适用范围。依据该法,海关机关有权:(i)暂缓通关;(ii)实施实物检查;(iii)在有合理理由认定商品侵权(包括盗版商品)时,予以扣留并适用行政处罚措施。 [ii]《知识产权法》:版权边境保护的实体法律依据 《2022年修正的知识产权法》第2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如海关机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包括未经授权复制的作品),有义务并有权依照第214条规定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以下条款进一步细化执法程序: 第217条:规定权利人提供涉嫌侵权商品的证据与描述的义务; 第218条:确立中止通关手续的程序、适用期限及相关责任; 第219条:指导边境监管与查验程序,用于识别并处理侵权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第17/2023/ND-CP号法令》:版权边境执法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除基本法律框架外,《第17/2023/ND-CP号法令》特别在第六章(第86至91条)对边境执法中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程序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包括: 第86条:赋予版权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涉嫌侵权商品实施查验、监管或中止通关手续; 第87至88条:明确接收机关的权限及请求处理的时限; 第89条:授权海关分局在有明确侵权迹象时可主动中止通关手续; 第90至91条:规定作出中止决定与控制涉嫌侵权商品的程序,确保该法令与《海关法》之间的协调一致。 结论 越南法律并未将版权排除在边境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之外。相反,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且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确保版权不仅可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获得保护,还可在商品进出口阶段直接得到有效执行。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相应的保护机制,而在于执法机关,特别是海关机关,能否在实际边境监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并准确理解版权的法律属性。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相关文章: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超越先申请原则:版权如何在越南赢得商标之战? 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Copyright defeats trademark rights – Two typical cases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benefits of copyright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Law vs. Reality: The Hurdles of Pursuing Damages in Vietnames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ses How to register copyright in Vietnam? Proving Originality Of An Applied-Art Work Or A Logo: Why Is It Challenging and What To Do? An Award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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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品牌是提高品牌知名度的利器,發明是開啟技術之門的鑰匙。大家都知道它們的重要性。但著作權——一種同樣重要的保護形式,卻往往被忽視和低估。許多人錯誤地認為著作權就像呼吸一樣自然,而登記只是一個多餘的程序。儘管包括越南在內的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承認,著作權從作品以某種實質形式形成的那一刻起就自動產生,但是,忽略著作權登記程序的法律價值可能會導致保護所有者合法權利的有效性顯著下降。KENFOX IP & Law Office 謹在此分享我們對越南著作權登記相關方面的看法。 以一個跨國品牌為例,例如“Ice Dream Delights”,其企鵝標誌廣為公眾熟知。該公司已完成商標註冊程序。然而,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隨之產生:該公司是否透過著作權的法律機制,針對創作企鵝符號的藝術作品,優化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核心的法律問題是:著作權登記僅僅是一種形式,還是在當今複雜的競爭市場中,它確實擁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答案可能會讓許多人感到驚訝。著作權登記在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提高所有權證明能力以及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執行力度方面,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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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商标与版权 – 两个看似熟悉的概念,实则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复杂性。 许多人误以为,获得商标注册证书就如同获得了“全权委托”,可以随意使用标识,无需再作任何其他考量。 然而,现实远非如此简单。 事实上,它表明商标注册与版权侵权问题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深入剖析了二者之间的核心差异,探究了它们的交汇之处,并特别阐明了为何即使拥有注册商标,版权侵权的风险仍然持续存在。 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案例,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向第三方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这些证书所针对的标识,其设计与已受版权保护、属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完全相同。随之产生疑问:那么,第三方是否可以仅仅依赖在越南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而自由使用已注册的标识,且无需面临关于该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标识的版权侵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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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Download 为什么应在越南将图形商标和产品标签注册为版权? 许多外国商标所有者在发现其商标甚至产品包装已被第三方在越南申请商标或工业设计注册时,时常会感到惊讶、震惊、困惑、焦虑、悲观并且投告无门。其他权利持有人则担心,当他们发现第三方为了商业目的而完全复制其商标和/或产品标签,或仅对其进行了一些微小更改时,他们在越南的商业战略将受到破坏。 显然,在您正在开展业务或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地区注册商标或工业设计是极其必要的。在越南,商标或工业设计的注册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商标注册需要 18-24个月,工业设计注册需要 8-15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仅注册商标/工业设计肯定不够。以下案例旨在更广泛地了解越南知识产权盗窃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外国公司为何应在越南为商标和产品包装注册版权 背景 案例1: Prospan止咳药v. PROSTIBAME 止咳糖浆补充剂 在先包装/商标 在后包装/商标 “PROSPAN”是德国一家拥有140年历史的制药厂Engelhard Arzneimittel GmbH & Co. KG. (“Engelhard Arzneimittel”) 旗下的止咳药品牌。“PROSPAN”商标已在越南注册。“PROSPAN”止咳药产品在越南媒体上广为宣传,是越南每个家庭药箱中不可或缺的流行产品。然而,其经销商SOHACO Pharmaceuticals Company发现,越南一家膳食补充剂制造商已将PROSTIBAME止咳糖浆产品推向市场,其包装与“PROSPAN”止咳药极为相似。 案例2: HAICNEAL 药用洗发水 v. HAINOZAL 美容洗发水 在先包装/商标 在后包装/商标 “HAICNEAL” 是中国制药公司帝宏制药生产的药用洗发水的药品品牌名。帝宏制药的越南经销商发现,越南海阳省的一家公司一直在生产和销售带有“HAINOZAL”标志的美容洗发水,其外观与帝宏制药的“HAICNEAL”洗发水包装相似。 处理上述案件的法律途径是什么? 尽管 Engelhard Arzneimittel 在越南拥有注册商标,但该公司无法依靠商标权来应对竞争对手的行为,因为“PROSTIBAME”商标与“PROSPAN”商标完全不同。同样,帝宏制药也不能依靠“HAICNEAL”商标来对抗越南公司,因为“HAINOZAL”商标被视为与“HAICNEAL”商标不同。 然而,鉴于“PROSPAN”和“HAICNEAL”产品的包装在越南商业中已被广泛使用和宣传,KENFOX IP & Law Office 建议这些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处理案件。为了赢得不正当竞争案件,权利人有义务提供大量文件来证明该商标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已获得良好声誉并在第三方使用其包装之前及时成为越南的“商业标志”。在 KENFOX IP & Law Office 的战略咨询下,已向越南执法机构提交了一份处理不正当竞争的申请书,并附上大量支持文件。当执法机构得出结论认为竞争是不公平时,这两个案件都得到了成功解决。 想象一下,当您的产品尚未在越南商业化时,已经出现了包装相同但品牌不同的竞争产品。显然,为了根据“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规定处理案件,您必须证明您的标签/包装已在越南商业中广泛使用,并且当地客户已熟知带有此类标签/包装的产品。 如果您刚开始在越南销售产品,这显然是无法满足的要求。请立即在越南版权局以版权形式注册您的商标、工业设计、产品包装。在越南版权局进行版权注册在许多情况下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商标申请异议: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是有效文件,证明您是受保护作品的合法所有者。您可以以版权登记证书为基础,证明您的知识产权在对方申请在越南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建立,要求越南知识产权局不授予对方保护权。当然,商标申请异议成功并不仅仅取决于证明您已经获得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 处理在没有商标注册证书和/或工业设计专利的情况下复制、窃取知识产权的情况:版权和相关权利专家中心(ECCR)已经投入运营,并收到了对越南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进行评估的请求。因此,如果您获得了版权证书,您可以向 ECCR 提交专家结论/评估的请求,在此基础上,您可以请求越南执法机构处理侵犯版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停止和终止信函:您可以使用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法律工具来提醒和警告那些已经、正在和将要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人。 保护自己免受其他权利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有一天,您的商标可能会被第三方成功注册,他们会向越南执法机构发送停止和终止函或要求采取行动。此时,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注册证书可以成为一种法律工具,帮助您保护商标/包装的使用,也可以作为一种措施,让商标投机者明白,很难基于商标注册恶意对待您的商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实践案例:版权与商标冲突? 案例1:韩国企业在越南的典型版权商标案  韩国商品种类繁多,设计精美、价格合理,深受越南消费者的喜爱,这也吸引了大量不法商人,他们通过委托生产与韩国品牌商标和包装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产品,欺骗越南消费者,赚取不法利润。Laorganic是韩国和越南知名品牌“Foellie” () “的所有者,该公司发现越南电子商务网站上有各种假冒产品广告。该公司难以请求越南执法机关或其他相关主管机关采取行动,因为其“Foellie”商标申请尚未在越南获得保护。KENFOX 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 Quan, Nguyen Vu 先生建议Laorganic 立即在15个工作日内在越南以版权形式注册“Foellie”商标。Laorganic根据版权登记证书向 ECCR 提交了版权侵权评估请求。ECCR 随后发布了一份版权评估报告,结论是使用“Foellie”版权徽标构成侵犯版权。凭借越南版权局颁发的版权登记证书和 ECCR 的版权侵权评估,Laorganic向越南两大电商 Shopee 和 Lazada 发出请求,要求其删除(或禁用)包含“Foellie”版权标志的侵权账户或链接。Shopee 和 Lazada 意识到Laorganic 目前是越南的版权所有者,因此同意从其电商网站中删除大量侵权账户或链接。 案例2:外国实体可以利用版权来对抗越南的商标抢注吗? 为了回答以上的问题,请看下列相关的案例。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最近裁决的一起版权商标案中,著名摇滚乐队“滚石”的所有者 Musidor B.V. 是通用名称为“舌头和嘴唇标志 “” 的徽标的版权所有者。Musidor B.V. 发现第三方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申请并在越南河内的一家酒店以及商业活动、网站和社交网络账户(如 Facebook、Instagram、YouTube 等)中使用了该徽标 “” 。 Musidor B.V. 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对第三方的商标提起了异议通知:(i) Musidor B.V. 的商标“舌头和嘴唇标志”是驰名商标,是广泛使用的知名商标,在侵权人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已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受到商标保护;(ii) 侵权人的商标包含“舌头和嘴唇标志”,与 Musidor B.V. 的标志几乎相同,后者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受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越南是该公约的成员。越南知识产权局接受了 Musidor B.V. 的异议,并根据第 01/2007/TT-BKHCN 号通函第 39.4(g) 条拒绝注册侵权人的商标,因为其与 Musidor B.V. 的实用艺术作品“舌头和嘴唇标志”相似得令人混淆。 观点 在越南注册商标和/或工业设计无疑是有必要的。但是,如果商标/工业设计仍在评估中且尚未获得保护证书,您就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当局干预。等待 1-2 年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为时已晚,您的公司可能会完全被假冒和侵权商品击溃。 同时,商标/产品包装可能有资格获得商标/工业设计和/或版权保护。原则上,作品的版权通常先于商标权产生,是创造力的核心。版权注册有几个优点:(i)便宜;(ii)比商标/工业设计注册快得多;(iii)版权注册证书可用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因此,除了注册商标/工业设计外,还应优先在设计图形商标、logo、产品包装时立即注册为版权。 目前,除了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外,各类实体都选择将其图形商标和产品包装注册为版权,因为越南的版权保护机制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当欧洲版权中心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越南执法机构的要求对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进行了评估时。 By Ngu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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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先申请原则:版权如何在越南赢得商标之战?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Download 在确立商标权方面,先申请原则并非绝对、不可改变的。广泛来讲,如果您是商标的第一个申请人时,在越南,不会自动默认您为该商标的永久使用者。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不会自动成为保护您免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律工具。本文以越南典型的版权与商标冲突案例为例,说明版权在商标纠纷中胜诉的重要意义。如果没有更早的版权申请,合法所有者将无法收回他们的商标。 谁拥有“这根舌头”(版权)?越南的商标版权之争 最近,IP VIETNAM 受理并解决了一起版权和商标纠纷,该纠纷由 Musidor B.V 公司(异议者)提出异议,反对授予越南个人(对方)商标保护,理由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与反对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同的元素。 Musidor B.V 图标 在越南申请的商标 (舌头和嘴唇图标) 异议 1970 年,英国年轻设计师 John Pasche 受滚石乐队委托,设计了一个由舌头和嘴唇组成的标志。后来,John Pasche 将标志的版权出售给了滚石乐队的公司 Musidor B.V(异议者)。异议者不仅是该标志版权的合法所有者,也是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使用该标志的商标的所有者,该商标与该公司的名称有关。然而,著名摇滚乐队滚石乐队尚未在越南注册该商标。 对手方 2016年1月,越南个人提交了一份包含图形标志“唇舌标志”的商标申请“”,属于第43类“临时住宿租赁服务;租户临时住宿;食品和饮料”,并将该商标用于河内的一家酒店、网站和社交网络。 异议者的论点 2016年9月,Musidor B.V公司针对该商标申请提起异议通知,并提交了如下证据和论据:   首先,“时髦的舌头和嘴唇”被认为是实用艺术作品,符合越南法律对版权保护的要求。《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越南有责任保护该公约其他缔约国的作者和版权持有人,包括英国—作者的国籍; 第二,Musidor B.V.的“舌头和嘴唇”商标是知名品牌,在全球50多个国家受到商标保护,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就被广泛使用和认可。 第三,对方未经授权使用与Musidor B.V.创作并合法拥有的“舌头和嘴唇标志”相同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关于适用先前确立的权利原则的决定 IP VIETNAM 接受了 Musidor B.V. 的异议,并向对方发出了驳回注册的决定,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版权保护范围内的应用艺术作品“舌头和嘴唇”相吻合,根据 TT-BKHCN 号通函第 01/2007 号第 39.4g 条的规定,该作品已完成并广为人知,如果图形标志“与其他人广为人知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的人物或图形图像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则该图形标志被视为无法区分且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除非得到作品所有者的许可”。 学习总结 [1] 原创性是作品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商标抢注现象在当今各个司法管辖区都十分常见。如果知识产权持有人遇到未注册的标识被其他恶意个人/实体在越南以商标形式申请注册的情况,知识产权持有人必须保留证据证明他们是该标识的第一个创造者,并在商业中广泛使用该标识。 [2] 版权通常先于商标权而产生,是创造力的核心。越南和中国的典型案例证明了这一点。具体而言,在先版权的基础是帮助Musidor B.V .击败侵权方的主要基础,同时,增加了证明该商标也是Musidor B.V .广为人知的作品“舌头和嘴唇”的证据,作为参考依据,加强了在先版权的基础。 [3] 商标和版权之间的冲突在世界各地的许多司法管辖区普遍存在。某人的logo或者应用的艺术品被投机者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 [4] 和许多国家一样,越南在商标知识产权确立方面也采用“先申请”原则。上述版权与商标之争表明:(i)先申请原则在确立商标权方面并不是绝对不变的原则。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当您是商标的第一个申请人时,您并不会自动成为越南的永久商标所有者;(ii)IP VIETNAM 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并不会自动成为保护您免受知识产权侵权指控的法律工具。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即使商标已获得保护,也不能保证您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会构成对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 [5] 根据 2022 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在先版权”可作为通过异议或无效程序质疑商标申请或注册的理由。具体而言,《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 条规定,包含作品副本的标志(例如申请的商标)没有资格获得商标保护,除非得到此类作品所有者的许可。这意味着,版权作品(包括徽标、艺术设计或其他创意表达)的所有者有权反对或使未经原创者许可直接复制或合并其版权作品的商标注册无效。从本质上讲,第 73.7 条允许版权所有者保护其知识产权并防止他人注册侵犯其版权作品的商标。 [6] 根据第 73.7 条,如果提供了足够的文件和证据,则可以基于“在先版权”向 IP VIETNAM 发起异议或无效诉讼。这些证据必须证明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是在冲突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建立的,并且该后商标与在先版权非常相似。 著作权人是否将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影响著作权的保护。也就是说,图形标志作为商标的注册对侵犯著作权的判定没有影响。换言之,图形标志作为商标的成功注册并不证明该商标已经满足保护标准。即使商标注册时间超过五年(惯常的撤销期限),其使用仍可能构成对先前确立的著作权的侵犯,使用者将依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7] 在越南,标志或徽标可能同时满足商标和版权保护的要求。除了商标注册外,建议知识产权持有者将其徽标作为应用艺术作品在越南版权局注册,以利用先前出现的版权。版权注册是一个简单而便捷的过程。当您获得版权注册证书时,您将拥有使用该作品的专有权,并且如果发现第三方使用与您注册的徽标相同的徽标,您将有能力向国家机构请求干预。 [8] 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向版权及相关权利专家中心 (ECCR) 申请侵权评估的法律依据。ECCR 是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下属的一个机构,专门提供有关版权和相关权利侵权的专家意见/评估结论。如果您获得 ECCR 的评估结论,确认第三方侵犯了您的版权,越南执法机构很可能会批准您的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请求。 [9] 在越南注册版权保护的好处是不可否认的。您可以参考我们的文章“版权——防止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效武器”,了解更多信息。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 版权——打击越南商标和工业设计侵权的有力武器? 在越南进行商标注册能豁免版权侵权责任吗? 证明实用艺术作品或标志的原创性:为什么困难以及应该做什么? 作品登記:為何它是越南品牌保護的綜合法律工具? 版权与商品:在越南边境实现有效知识产权保护的正确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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