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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 在越南经过九年上诉,成功推翻“MINIX”商标驳回决定

KENFOX 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深圳市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nix Technology Ltd.)赢得了一场重要胜利。经过九年的不懈努力,KENFOX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批准了“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此次成功不仅维护了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法律先例。

背景

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迷你电脑、媒体播放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先进产品开发和生产的科技公司。该公司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了“MINIX”商标的国际申请,指定在越南获得保护。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以“Minix”商标具有描述性为由,决定驳回第 09 类(包括计算机硬件和外围设备)的商标注册申请。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依据是互联网搜索结果显示“Minix”是一个已知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名称。

根据越南商标法,描述性商标——即直接描述商品/服务的特点、质量、用途、地理来源或通用名称的标志——通常因缺乏显著性而不符合保护条件。然而,如果能证明描述性商标通过在越南市场的广泛和持续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仍可获得保护。这被称为“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已熟悉并将该标志与特定实体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而不是理解其字面含义。

初步上诉和使用证据

KENFOX 作为 Minix 的代表,提交了针对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的上诉。在上诉中,KENFOX 提出:

  • 首先,带有“MINIX”品牌的产品通过与国内企业的稳定和长期业务关系,在越南市场积极分销,这表明品牌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 其次,“MINIX”商标已在马德里体系的许多其他成员国成功注册,没有遇到任何关于描述性的异议。这表明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认可具有显著性。

基于这些观点,KENFOX 坚称“MINIX”商标并不像越南知识产权局最初认为的那样具有描述性,而是通过实际使用和广泛的消费者认知获得了显著性。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担忧和关于相关商品论点

尽管 KENFOX 在上诉过程的早期阶段就提出了尖锐而令人信服的论点,但该案件仍面临复杂的法律障碍。2025 年初,经过九年的审查,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一名审查员提出了新的担忧。

该审查员承认 KENFOX 提供的文件证明了“MINIX”商标在市场上的广泛使用,但仍认为大部分证据集中在“安卓盒子”产品上。这些是媒体播放设备,与第 09 类申请中列出的特定商品(如计算机和计算机外围设备)并不完全匹配。

审查员认为,尽管“安卓盒子”也是技术产品,但其性质和功能与申请中指定的商品不够相似,无法推断“MINIX”商标已在所有注册商品类别中获得显著性。因此,该商标的第二含义尚未针对第 09 类中的特定产品得到充分证明。

KENFOX 令人信服的论点:全面连接各方面

为了反驳审查员的担忧,KENFOX 提出了一套严谨而全面的论点,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

  • 商品之间的本质关系: KENFOX 指出,尽管“安卓盒子”未在第 09 类商品中明确列出,但它们与指定产品密切相关。在功能和技术上,安卓盒子是一种微型计算机,属于现代消费者对“计算机设备”或“数字设备”的广义理解范围。
  • 计算机外围设备的广义解释: KENFOX 强调,在定义“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围时,需要采用灵活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解释。安卓盒子具有连接和增强屏幕(电视)功能的能力,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外围设备,即使不属于鼠标或键盘等传统类别。
  • 品牌认知度的溢出效 KENFOX 认为,“MINIX”商标在安卓盒子领域已获得高度认可和消费者信任。这种成功产生了溢出效应,导致消费者倾向于将这种认知扩展到相关的技术产品——包括申请商标保护的第 09 类商品。
  • 际注册先例: “MINIX”商标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和欧洲国家等英语国家)的成功注册表明,该标志并非天生具有描述性,并且已获得显著性。这些国际先例是令人信服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在越南的保护请求。

结论

经过长达九年的上诉过程,KENFOX 坚持不懈且具有坚实法律基础的论点最终说服了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审查员。在对档案和补充证据进行全面重新评估后,审查员决定撤回此前的驳回决定,并批准授予“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

这项决定不仅标志着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越南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成功,也正式结束了长达近十年的充满挑战的法律旅程。

“MINIX”商标案不仅是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胜利,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先例,特别是对于最初被认为具有描述性的商标。

此次成功表明,通过深入了解市场认知和消费者行为,并提供与相关商品类别清晰且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据,企业完全可以克服最初的法律障碍。此外,在马德里体系下拥有坚实的国际注册组合也在增强商标显著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因此,“MINIX”案清楚地证明,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描述性并非绝对障碍,只要有适当的法律策略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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