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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误解与法律风险:在越南使用®符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企业常常低估使用注册商标符号®的法律重要性。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在仍在注册申请中甚至尚未提交申请的商标上标注®符号,几乎没有法律风险。有些人可能将其视为一种无害的营销策略,或在等待注册批准期间可接受的占位符。然而,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根据越南法律,这种滥用行为可能使企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声誉损害,甚至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承担民事责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分析了在越南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相关的关键法律风险,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规和商业法;并提出了实用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预防和有效应对这些风险,确保法律合规并维护商标所有者的权利。 1. 客户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符号®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1 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风险 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直接违反越南《知识产权法》。此行为明确归类为“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核心问题在于,此类使用会误导公众,使其误认为该商标在越南享有正式的工业产权保护,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此项禁令延伸至以下情况:已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保护证书;或在进行误导性标识时,保护证书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保护期已届满。 法律依据: 对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框架由以下法令和通知共同确立: 第 11/2015/TT-BKHCN 号通知(第七条): 该通知提供了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法的详细指导,明确规定虚假标识行为包括在商标尚未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使用®符号。该通知已由于2024年11月15日生效的第 06/2024/TT-BKHCN 号通知进行了重大修订和补充。 然而,于2024年11月15日生效的第 06/2024/TT-BKHCN 号通知引入了一项重要豁免:如果商品和包装(包括进口商品的辅助标签)清晰标明在越南的商标保护状态的真实信息,则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符号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例如,清晰的副标签,说明“在[国家X]已注册,在越南申请中”或“仅在[国家X]注册”,可能会降低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 99/2013/ND-CP 号法令(第六条): 该法令规定了对工业产权领域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该法令也已通过第 46/2024/ND-CP 号法令进行了近期修订和补充。第 46/2024/ND-CP 号法令旨在使第 99/2013/ND-CP 号法令与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保持一致。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具体处罚与责任: 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的行为将根据上述法律文件受到行政制裁。根据第99/2013/ND-CP号法令(修订版)第六条和第11/2015/TT-BKHCN号通知(修订版)第七条,具体处罚包括: 行政罚款: 针对个人: 警告或处以500,000越南盾至1,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针对实体(组织): 罚款金额是针对个人的两倍,即处以1,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额外补救措施: 强制移除商品或商业工具上的侵权标识。 强制公开纠正错误。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我们的文章“在越南使用商标符号”,链接如下:https://kenfoxlaw.com/use-of-the-trademark-symbols-in-vietnam 1.2 侵犯消费者权利和误导性商业行为的风险 除了上述分析的知识产权风险外,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符号®,根据第98/2020/ND-CP号法令(关于商业活动、假冒和违禁商品生产和贸易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确实可能对商标所有人构成风险,因为它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性信息。具体而言,以下条款可作为法律依据: 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47.1(dd)条: 本条针对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罚“隐瞒信息或向消费者提供不充分、虚假或不准确信息的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即提供了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虚假信息。 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63.3(a)条: 对于在电子商务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进行的活动,本条禁止“在电子商务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提供关于商家、电子商务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所有者、商品、服务、价格、运输、交付、支付方式、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包含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合同的虚假信息”。在在线环境中滥用®符号将属于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信息。 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33.3(d)条: 本条专门针对促销活动,处罚“进行涉及商品或服务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促销活动以欺骗顾客的行为”。如果在未注册商标的促销材料中使用®符号,则可能被视为误导。 第24/2025/ND-CP号法令(修订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53.2(c)条: 对于远程交易,本修订条款对“在进行远程交易时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行为”处以处罚。这涵盖了通过远程渠道销售的产品上的误导性标识。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以下是根据第98/2020/ND-CP号法令(及其修订版)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罚款: 对于商业领域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个人最高罚款可达100,000,000越南盾,组织最高可达200,000,000越南盾。更具体地说,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的罚款范围为60,000,000越南盾至80,000,000越南盾。 对于远程或在线交易中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行为(第53.2(c)条),个人罚款介于2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越南盾。组织将处以双倍罚款,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线上交易中,罚款将再翻倍。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补救措施: 强制更正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强制移除商品标签、包装或商业工具上的违法标识。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1.3 消费者保护法项下的民事救济风险 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行事的社会组织,确实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针对贵公司在越南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符号(®)的行为,寻求民事救济。使用®符号意味着该商标已在越南正式注册并受保护。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则可能被视为对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的法律状态、质量或来源方面的误导性标识。 请参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2023/QH15号法)中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向越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获取准确信息的权利(第四条第二款): 消费者有权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有关产品、商品、服务、交易内容、原产地以及商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虚假使用®符号,通过提供关于产品法律状态的不准确信息,直接侵犯了这项权利。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四条第五款): 当产品、商品或服务与商业方注册、公布、刊登、标示、广告、介绍、约定或承诺的内容不符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误导性地使用®符号可被视为关于产品受保护状态的虚假广告或承诺,从而可能导致依赖此信息的消费者遭受潜在损害。 法律追索权(第四条第七款): 消费者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投诉、举报或诉讼,或请求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以保护其权利。本条明确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 禁止欺骗行为(第十条第一款第(a)项): 本条严禁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虚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涉及其产品、商品或服务,或其声誉和商业能力。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符号完全属于此项禁令中的欺骗行为。 禁止不合格产品/服务行为(第十条第一款第(e)项): 本条禁止企业“不向消费者赔偿、退款或调换产品、商品或服务,因为产品、商品或服务与企业的注册、公布、刊登、标示、广告、介绍、约定或承诺不符”。如果消费者因®符号而购买了自认为是注册品牌的产品,但结果并非如此,则本条款可能适用。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民事诉讼可能导致法院发布禁令以阻止侵权行为,并责令赔偿损失。 2. 如何避免或应对这些风险 2.1 风险规避策略 [i] 在越南积极主动地进行商标注册: 鉴于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商标制度,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获得正式注册至关重要。这将确立排他性权利,并为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强烈建议进行可用性检索。 [ii] 正确的商标标注实践: 遵守正确的商标标注惯例对于避免虚假标识违法行为至关重要。 严格限制®符号的使用范围: ®符号仅应用于已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正式注册的商标。即使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但在越南未注册的情况下使用®符号仍属违法。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 对于尚未在越南注册的商标,™符号是适当的标识。越南法律并未界定™符号的含义,通常情况下,将其用于未注册商标“不带任何风险”。这使得企业能够在不虚假暗示官方注册的情况下主张其专有权利。 进口商品的最佳实践: 对于带有®符号(在其他国家注册但在越南未注册)的进口商品,务必确保商品或其包装(包括副标签)清晰地标明该商标在越南的保护状态的真实信息。例如,标注“在[国家X]注册”或“商标申请在越南待批”的副标签可以降低行政处罚的风险。此项豁免承认了普遍商标注册的不切实际性,并着重于防止欺骗行为。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2.2 应对不当使用或侵权指控的策略 如果发现®符号被不当使用或出现虚假标识的指控,则需要迅速而明智地做出回应。 [i]  如果已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 立即停止不当使用: 最关键的步骤是立即停止对未注册商标®符号的所有不当使用。这包括将其从产品、包装、广告和所有商业材料中移除。 优先并加快商标注册: 同时,启动并加快该商标在越南的注册程序。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ii]  如果面临虚假标识指控 如果被指控“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则有条理的回应至关重要。 理解指控: 彻底理解具体的指控、引用的法律条款(例如,经修订的第11/2015/TT-BKHCN号通知第七条和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六条),以及投诉方或监管机构提交的证据。 潜在的抗辩理由: 进口商品副标签上的真实信息: 如果商品是进口的并带有®符号,可以通过证明商品或包装上(例如,通过副标签)提供了关于该商标在越南保护状态的清晰真实信息来提出抗辩。这可以使该行为不被视为侵权。 无意过失和补救措施: 尽管这不是一个完全的抗辩,但如果能证明不当使用是无意的(例如,由于对越南法律的误解,特别是对于外国实体),并且已立即采取积极措施停止不当使用并纠正情况(例如,通过启动商标注册),这可能会影响结果,并可能导致警告而非更高的罚款。 无混淆可能性(针对更广泛的侵权指控): 在指控范围超出单纯虚假标识,延伸至更广泛的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可以辩称尽管使用了®符号,但该商标的使用并未就商业来源与已注册商标造成混淆可能性。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结论 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企业必须对此保持 utmost 警惕。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潜在风险,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越南关于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及时主动地注册商标,并 adherence proper 标签规范,不仅有助于企业避免监管处罚,而且在维护其品牌在越南市场的声誉和价值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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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越南注册中文商标,是否有必要另行注册越文商标?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当前深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众多外国企业,尤其是来自使用表意文字国家(如中国、日本、韩国等)的企业,在进入越南市场时,常常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在越南已经注册中文(或其他表意文字)商标,是否足以实现对品牌的全面保护?是否有必要再注册相应的越文商标(音译或意译)?”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上述问题提供深入法律分析,协助商标权利人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最佳商标保护策略。 越南商标保护的核心区别: 以某知名奶茶品牌“天籁”为例,其中“天”意为“天空、天”,而“籁”意为“声音、天然音乐”。该品牌进入越南市场后,通常会被译为“Thiên Lại”。问题在于:若该品牌已在越南注册包含“天籁”字样的商标(可能为Logo或特定字体设计形式),是否还需要单独注册越文“Thiên Lại”文字商标? 简短回答是:即使已拥有含中文字符的商标注册,注册越文商标仍然十分必要且不可或缺。 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风险: 根据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定,仅由非拉丁字母构成的商标——如中文、韩文、日文、阿拉伯文等——通常被归类为“非通用语言”,根据**《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a)条(经2022年修订),若标志为“字母、非通用语言文字”,则被视为缺乏显著性**,存在较高被驳回的风险。 换言之,若单独提交由非拉丁文字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不附加拉丁文字或具备显著性的图形元素,则极有可能被拒绝注册。 此外,即便这些非拉丁文字作为综合性商标(如Logo图形与文字结合)的一部分获得注册,该等文字及其含义通常也会被声明不予单独保护(disclaimed)。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无法就这些文字或其内在含义独立主张专有权,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注册样本中具体呈现的元素组合。 以“天籁”与“Thiên Lại”为例,尽管从语言上看“Thiên Lại”是“天籁”的直接翻译,但在越南的商标保护并不会自动从原文字延伸至越文译名或音译名称,除非另行申请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独占权与侵权防控: 同时拥有中文与越文两个版本商标注册,有助于扩大保护范围,涵盖视觉形式与语言含义,防范本地经销商或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行为(trademark squatting),并使权利人更容易开展法律行动,包括异议、无效、侵权诉讼等。 如欲在越南对特定商品/服务独占使用“Thiên Lại”名称,注册越文商标为法定前提条件。否则,任何第三方均可自由使用“Thiên Lại”用于类似产品,造成严重混淆,削弱商标识别功能。 若权利人仅依赖中文字符注册(且相关字符已被声明不予单独保护),则其针对第三方使用“Thiên Lại”越文商标的维权能力将极为有限。 实际使用商标(如“Thiên Lại”)获得注册后,执行打假、制止侵权、向执法机关投诉等法律行动,将更具操作性与执行力,有助于执法机关快速识别侵权行为并及时处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类“搭便车”、混淆知名品牌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且日趋隐蔽与复杂。仅依赖原语言注册商标,尤其是属“非通用语言”的商标(如中文、韩文、日文等)在越南法律框架下,极易形成权利漏洞,埋下品牌失控的重大隐患。 因此,主动注册越文商标不仅是法律建议,更是企业在越南市场上的重要商业战略选择。这是一项关键法律工具,为品牌构建更坚实的防护壁垒,确保商标在本地消费者心智与语言环境中的知名度、识别性与可执行性。 初期投入的注册费用,实质上是对未来风险的有效预防性投资。与后期可能面临的无法预料的经济损失和长期法律争议相比,这笔费用无疑更加值得且必要。越早建立广泛而有效的权利布局,越能为品牌在越南市场的发展赢得主动权与话语权。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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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下著名姓名的保护:来自尤塞恩·博尔特(Usain Bolt)案件与越南实务的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Bolt”)在中国成功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案件,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如何认定并保护著名个人姓名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即使该姓名在中国尚无商标注册。CNIPA 的这一裁定为外国正牌商标权利人树立了一个值得关注的先例:即便未在中国正式注册商标,只要个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其姓名与其身份存在紧密关联,仍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CNIPA 的审查并未仅限于文字元素“BOLT”,而是综合考虑了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该图形与尤塞恩·博尔特标志性剪影高度相似。这体现了 CNIPA 在识别不正当“搭便车”利用个人形象与声誉行为方面的敏锐性与前瞻性。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该案件发生在越南——一个当前商标审查实践仍严重倾向于“先申请先得”原则的国家——那么,一个未在越南注册商标的外国权利人是否有可能获得类似结果?还是会陷入一场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审级的法律争议,且结果难以预料? KENFOX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对尤塞恩·博尔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越南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进行了对比评述。旨在协助正牌商标权利人制定有效的商标保护战略,在开拓本地区最具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市场之一时,有效规避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商标异议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出的进步性裁定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以下简称“异议人”)依据其姓名权利,对福建维多利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交的第43691032 () 号第12类商标申请(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CNIPA”)作出决定,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CNIPA 在其决定中指出:“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系著名牙买加田径运动员,曾多次打破男子短跑项目的世界纪录。作为奥运会冠军,‘Bolt’一词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广泛为公众所熟知。鉴于中国公众普遍以姓氏称呼外国人,可以认定,在相关中国公众的认知中,‘Bolt’已与异议人形成唯一且特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理应对此有认知。被异议商标的文字组成与异议人姓名中的英文部分‘Bolt’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在未经异议人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该词作为商标,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显意图,该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异议人的姓名权。” CNIPA 的这一裁定体现了对著名个人姓名权利保护方面的进步性与平衡性。尽管异议人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在中国尚无相关商标注册,CNIPA 仍基于其国际声誉以及公众对“Bolt”姓名与异议人之间紧密联系的认知,接受了本次异议请求。 CNIPA 在审查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 知名度与公众认知关联度:在中国公众的认知中,“Bolt”一词已与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建立了强烈、独特且广泛的对应关系。 潜在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恶意意图: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不正当图利意图,试图借助异议人知名度与声誉进行商业牟利。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注意的是,CNIPA 还对被异议商标的图形元素进行了审查。尽管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仅在外观上与尤塞恩·博尔特标志性剪影 “” 存在模糊或表面上的相似,且该商标申请覆盖的商品类别为第12类,即“carriages”(交通运输工具),这一类别与尤塞恩·博尔特成名的体育行业显然无直接关联,CNIPA 仍果断裁定该商标构成对博尔特个人形象的模仿与不正当利用。 该裁定充分体现了 CNIPA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敏锐洞察力与坚定立场,即便在争议要素并非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亦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与越南商标审查实践的对比:越南亟需重新审视对正牌商标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方式 尽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案件中的裁定,被国际知识产权界广泛认可为在保护个人姓名权与形象权方面迈出的重要进步性举措,但越南当前的商标审查实践,尤其是在涉及尚未注册的商标或姓名的案件中,却呈现出一幅截然不同的现实图景。这种状况给正牌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带来了极大挑战。 虽然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g)和第74.2(i)条确立了旨在平衡“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与“先使用原则”(first-to-use)这两项基本法律原则的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先使用权的保护机制几乎完全形同虚设。绝大多数基于在先使用权或国际声誉提出的异议案件,通常会被以熟悉的理由驳回,例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或具有知名度”、“商标权具有地域性”,或“外国判决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这种僵化、过度形式化且高度依赖书面证据的审查方式,已无意中将正牌商标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置于严重不利地位,即便他们正是法律本应予以保护的对象。尽管审查员在法律上有权在不同法律原则之间进行衡量与平衡,但在实际中,审查员通常选择所谓“最安全”的做法:机械性地坚持“先申请原则”,对基于在先使用权的任何主张一律予以否定,除非申请人能提供几乎无可挑剔且极具说服力的证据——而对于尚未在越南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或商业运营的外国商标而言,这一标准往往难以达成。 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一制度性漏洞正无意中助长了越南商标抢注(trademark squatting)问题的持续蔓延与日益复杂化。一些具有不良动机的机构和个人,正利用审查制度中的弱点,加速抢注国际知名商标,即便其自身并无任何真实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尤塞恩·博尔特案件中,CNIPA 并未将审查局限于文字要素“BOLT”,而是采取了全面、整体性的评估方法,综合考虑了图形要素、申请人的恶意意图以及博尔特在全球范围内的高度知名度,尽管其在中国并无任何商标注册。这是一种以保护正当权利、预防恶意商业图利行为为核心的进步性、实质性审查路径。 越南现在是时候改变了. 如果不及时对法律解释和适用方式进行必要调整,不仅外国企业在维权道路上将持续面临重重障碍,而且越南整体的投资与营商环境,也将因商标争议案件的激增、诉讼成本的上升以及潜在的不公正判决而面临严重侵蚀。 结语 尤塞恩·圣·利奥·博尔特(Usain Saint Leo Bolt)案件清晰地表明,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完全可以也应当在有充分声誉证据及恶意意图存在的情况下,灵活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突破“先申请原则”的僵化限制,以切实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可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在本案中的审查方法中汲取有益经验,从而提升越南商标审查的质量与公正性。 IPVN 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审查思路,全面考量国际声誉、恶意侵权行为以及混淆风险等因素,而不应仅机械地聚焦于申请人在越南境内使用证据的数量与形式要件。 保护正牌品牌权利人的声誉与商标权不仅是一项法律责任,更是衡量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透明度与公信力的重要标尺。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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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商标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的注册:可选项,还是战略必需?

在老挝、柬埔寨和越南市场,第35类的商标注册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择,而是实现强有力且全面品牌保护的一项必要要求。在这些司法辖区内优先审查第35类商标的做法,不仅仅是一种审查流程,更是一项战略性的关键举措,有助于企业显著提升其商标保护力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超出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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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授权与分级管理 – 权利人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必须了解的关键事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第133/2025/ND-CP号法令(于2025年6月12日颁布)标志着越南在科技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IP)领域的一项重大行政改革。该法令规定,将部分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管理职能,从中央政府(科技部/越南知识产权局)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并将在2027年3月1日之前以试点方式实施(除非延期或被新法规取代)。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第133/2025/ND-CP号法令提供深入分析与全面解读,协助权利人准确理解“授权”(phân quyền)与“分级管理”(phân cấp)的法律机制,识别哪些管理任务已被下放。通过掌握上述内容,权利人能够有效把握机遇,识别潜在风险,并据此调整其战略、流程和组织架构,以契合越南新的行政管理体系。 中央至地方的职权下放 在第133/2025/ND-CP号法令生效之前,越南国家在知识产权(IP)领域的多项管理职能——尤其是与颁发和重新颁发知识产权保护证书、组织执业考试以及变更信息登记等相关的程序——均由科技部下属的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专属负责。该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职权结构的重大转变,明确将若干具体职能下放至省级人民委员会。 第133/2025/ND-CP号法令项下“授权”与“分级管理”的区分 何谓“授权”? 在国家管理体系中,“授权”是指中央政府机构向地方行政单位移交管理权限的一种治理机制,使其能够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独立履行相关职能。授权被视为一种高度集中的权力移交形式,即上级国家机关将某项具体事务的全部决策权与结果责任一并移交给下级机关。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在制定、执行及评估相关政策和措施方面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无需获得中央机关的批准或接受其具体干预。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共有16项任务被归类为“授权”事项,从而赋予地方当局在执行指定国家管理职能方面以最高程度的自治权。 相对而言:“分级管理”指的是什么? 与“授权”不同,“分级管理”是指上级国家机关将部分管理任务交由下级机关执行,但仍保留指挥、检查、监督乃至在必要时收回该权限的权力。在此安排下,地方政府虽负责执行具体任务,但必须遵守科技部颁布的各项规定、指导方针,并接受其监管。 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共有62项任务被划入“分级管理”的范围。 “分级管理”任务(62项)与“授权”任务(16项)之间数量上的显著差异,反映出政府在完全移交管理权限方面持审慎态度。尽管政府提倡“强化地方权能”的政策,但多数任务仍归属于“分级管理”范畴,显示出在提升地方自主性的同时,国家层面仍力求保持管理上的统一性与协调性。这一做法既可能出于对不同地方履职能力差异的考量,也可能基于部分领域具有战略性质,需接受中央政府更严格的控制。 该模式有助于确保治理的有效性、防止制度碎片化,同时也为地方创新与主动性的发展留出空间。 在知识产权领域授权予地方政府的具体职权事项: [第5条]:认定符合执业条件的工业产权代理机构 地方政府有权认定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从事工业产权代理服务资质的机构,从而促进本地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发展。 [第6条]:认定符合执业条件的工业产权代理人 与机构相似,符合执业条件的个人工业产权代理人也可由地方政府认定,有助于地方层面专业人才的管理与培养,推动本地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设。 [第7条]:将不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移出工业产权代理机构名册 若某机构不再满足规定条件或违反相关法规,地方政府有权将其移出代理机构名册,以确保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透明性与服务质量。 [第8条]:将不符合条件的代理人移出工业产权代理人名册 该项权限使地方政府能够加强对个人执业代理人的监管,及时处理其违法或不合规行为。 [第9条]:处理与工业产权客体有关的许可合同登记申请 赋予地方政府处理许可合同登记申请的权限,有助于简化行政程序,减轻中央机构的负担,并促进技术转让及知识产权资产的有效利用。 [第10条]:作出专利强制许可决定 这是地方政府一项重要权限,在公共利益需要或专利权人未合理实施专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依法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知识产权领域分级管理赋予地方政府的具体任务: “分级管理”是指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特定任务,但科技部(MOST)仍保留监督与指导职能。根据第133/2025/ND-CP号法令,共有62项任务被分级下放给地方各级政府,主要为省级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在知识产权领域,以下任务已被分级下放至地方政府执行: [第36条]:颁发和重新颁发保护证书及其认证副本 旨在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处理能力,加快为本地个人与企业提供服务的时间效率。 [第37条]:颁发和重新颁发许可合同登记证书 旨在简化许可合同登记及相关文件的重新办理程序,提升地方办理效率。 [第38条]:组织工业产权代理人专业考试 旨在加强行政管理能力,促进本地合格工业产权代理人队伍的建设。 [第39条]: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工业产权代理执业证书 旨在提升代理服务的质量控制,并维护代理人群体的专业道德水平。 [第40条]: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信息变更 便利行政信息更新流程,促进代理服务机构运营效率的提升。 [第41条]:根据强制许可决定终止专利使用权 确保强制许可决定在地方层面的一致性执行。 [第42条]:登记许可合同的修改、延期或提前终止事项 便利许可合同在修改及执行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与法律确定性。 [第43条]:组织工业产权鉴定人专业考试 支持培养具备专业能力的地方工业产权鉴定人员。 [第44条]: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工业产权鉴定人证卡 提高地方对鉴定人不合规行为或不符合执业条件情形的应对效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有关授权与分级管理的规定具有重要功能:将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共服务下沉至地方社区,缩短申请办理时间,降低个人与企业的相关成本,并改善公众在省级与市级层面获取知识产权行政程序的便利性。 第133/2025/ND-CP号法令亦明确,即使在分级管理体制下,科技部仍保有宏观层面的监管职责,通过制定监管框架、发布技术指南及建立监督机制,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治理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得以维持。 关键注意事项 1. 从集中式管理向分级管理的转变:与第65/2023号法令以及第133/2025/ND-CP号法令生效前的监管体系相比,越南的知识产权(IP)管理体系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模式。所有与工业产权相关的事务(例如注册、转让、代理等)均由科技部下属的越南知识产权局专属负责。第133/2025/ND-CP号法令标志着一项重大制度转变,将许多行政程序下放至省级主管机关处理。此举符合政府重组地方行政架构、增强地方自主权的政策导向,同时确保整体制度仍具一体性,避免体制碎片化。科技部继续承担战略层面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规范、发布技术指导及监督执行,以维持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治理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 适应新的地方性行政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习惯于原有集中化程序的主体,需要一定时间以熟悉新的法律规定、主管机关以及地方行政流程。这包括准确识别各省、市在知识产权申请及处理方面的主管机关。 3. 准确识别有管辖权的受理机关: 根据新的授权机制,权利人需将申请及相关手续提交至有权的省级人民委员会(通常通过省级科技厅),而不再是直接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例如,许可合同的登记申请或保护证书的副本请求,均应依照新规定在省级机关办理。准确识别地方有权机关,有助于避免提交错误、程序延误及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 4. 与越南本地知识产权代理人的合作:鉴于外国权利人对越南各省行政结构通常不甚熟悉,建议通过在越南依法设立的合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务。此类代理机构能够及时掌握各地的程序要求,并协助按照新法律框架准备和提交相关文件。应确保所委任的代理人符合法定执业条件。外国权利人应积极与本地代理或合作伙伴协作,密切跟踪各省人民委员会的相关指导,以确保申请程序顺利、高效地推进。 5. 关注政策统一性及试点实施期:在试点阶段,各省在执行分级管理时可能出现实际操作上的差异。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具体指南,并在发现不一致时及时向科技部反馈,以便其对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值得注意的是,第133/2025/ND-CP号法令将在2027年3月前以试点方式实施。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预见在此之后可能出现的法规修订或进一步制度变动。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并灵活调整合规策略,将有助于权利人——特别是外国企业——在越南不断演变的法律与行政环境中有效保护并利用其知识产权资产。 结语 第133/2025/ND-CP号法令标志着越南在持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程中,特别是在知识产权(IP)领域实现国家管理职能“授权”与“分级管理”的重大进展。该法令有望显著提升行政效率,并改善相关利益方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将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权赋予省级主管机关,有望促进地方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的注册与实施。通过分级下放相关职能,越南旨在优化申请人体验、缩短办事时间及相关费用,同时通过简化行政程序,提升整体的知识产权注册率与合规水平。这一制度性举措对提高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服务的便利性,以及在基层层面培育更强的知识产权文化具有战略意义。 第133/2025/ND-CP号法令是科技领域首部明确区分“授权”(phân quyền)与“分级管理”(phân cấp)概念的法律规范文件。其本质上可视为一项政策试点。越南目前采取“试点—评估—推广”的政策路径,在正式出台长期性法规或将相关机制纳入行业专门立法之前,评估授权与分级管理的实践成效。该模式为政策的灵活调整提供空间,以应对新兴问题或评估地方政府的实际执行能力。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这意味着现行规定可能并非永久性规定,在2027年3月之后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修订或重大调整。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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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异议与撤销案件中如何成功主张广泛使用证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异议与撤销是合法商标权人保障其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在越南,真正的商标权人有权依据其在先的广泛使用证据,对商标抢注行为提起异议或申请撤销。因此,深刻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以及在依据未注册权利提起的异议或撤销案件中,商标的使用须达到何种程度方能成功,这一点至关重要。 背景 阐明上述原则的一个近期案例,是针对Suntex有限公司(Cong ty TNHH Suntex,简称“Suntex”)所拥有的、第123570号“MAINETTI”商标(申请日:2007年12月24日,核定使用于第20类和第35类)提起的撤销申请案。 Suntex公司面临此项撤销申请,其理由是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Mainetti (UK) Limited)在Suntex公司的申请日之前,就已广泛使用“MAINETTI”商标。此外,该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主张,“MAINETTI”是其子公司(于2003年在越南成立)的显著商号,且第三方声称其创造了该商标的说法不实。 为支持商标撤销而提交给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证据和论点,旨在证明合法权利人商标的首次创立日期及后续使用情况、该商标受保护的国家以及正在使用的国家,其中亦包括与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越南子公司——MAINETTI(越南)有限公司(MAINETTI (Vietnam) Co., Ltd.)使用“MAINETTI”商标相关的证据。所有证据的日期均早于Suntex公司所申请的“MAINETTI”商标的申请日。 在其答辩中,Suntex公司辩称其对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MAINETTI”商标毫不知情。然而,合法权利人证明了Suntex公司的主张不实。最终,该案于2015年以一项有利于真正权利人的裁决结案,第123570号注册项下的“MAINETTI”商标被宣告无效。 核心要点 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效力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g)项规定,商标在先广泛使用的商业证据可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对申请中商标提出异议或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依据。该条款旨在排除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适用者为准)前已经广泛使用并获得认可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越南境外的商标广泛使用及声誉证据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性。此外,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否会影响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和考量,这一点也尚存争议。 在实践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处理过多起需依靠未注册商标的广泛使用证据来赢得胜利的案件。虽然在针对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所提起的异议或撤销程序中,越南境外的广泛使用证据可能具有一定分量,但IP VIETNAM最终仍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采纳此类证据。因此,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至今仍不明朗。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 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引入了“恶意”这一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两大核心问题。其一,填补“申请在先原则”的法律漏洞,该原则将保护授予最先提交的商标申请,其中也包括了恶意申请。其二,打击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日益增长的商标抢注行为。 “恶意”条款的引入,为合法商标权人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依据,使其可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挑战第三方以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以期收回其商标权。然而,越南的相关法令及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尚未就如何认定商标申请或注册是否出于“恶意”,提供具体的构成要素、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性,可能会使真正的商标权人在试图证明申请人的恶意时感到困惑。 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第三方知晓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并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通常需依赖广泛使用证据,以反证对方当事人不可能不知晓其商标。然而,这一论点能否被接受,往往因负责案件的审查员而异。部分审查员可能会接受此论点,但其他审查员也可能因个人观点而予以驳回。因此,该论点是否被采纳,最终取决于案件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商标商业使用的广泛程度要求 越南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以确立知识产权。然而,如果一件申请中商标被认定与另一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即便该在先商标未注册,但已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和认可——其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并未就商标需达到何种广泛使用程度才能阻止对方商标申请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关于商标在商业中需达到何种广泛程度才能在撤销或异议程序中获胜,并无明确答案,因为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查员的认知与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通常而言,该商标应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显著且持续的商业使用和知名度。广泛使用的证据必须充分且有力,足以证明在被质疑商标的申请日之前,该商标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 在评估商标的广泛使用程度时,会考量使用的持续时间与频率、销售规模、市场份额、以及相关消费者或商业伙伴的认可程度等因素。然而,最终仍需由负责案件的审查员或裁决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权衡证据并判定其是否达到赢得商标撤销或异议的必要标准。 在实践中,为证明商标的广泛使用,建议商标权人根据以下标准提供证据: [1] 发票或销售记录:用以显示该商标下的销售量和销售频率。 [2]广告及宣传材料:与该商标相关联使用的广告宣传资料。 [3] 客户反馈、调查或证明:用以展示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和声誉。 [4] 分销及营销策略与规划:突出该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的策略计划。 [5] 许可或特许经营协议:证明其他企业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6] 媒体报道或行业出版物:专题介绍该商标或讨论其声誉和知名度的文章。 [7] 关奖项或荣誉:该商标或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所获得的任何相关奖项或认可。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 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例如使用的持续时间、强度及地理范围。该局亦会考量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该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可程度。此外,IP VIETNAM还会审查所提交证据的质量,包括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具有相关性,以及是否足以证实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 IP VIETNAM亦会考量在先使用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权人必须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认,这是证明未注册权利受到侵犯的关键要素。 综上所述,IP VIETNAM会对商标权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判定在先使用行为是否足够广泛、持续和显著,从而足以阻止一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或将其注册予以撤销。 如何在越南防范商标被恶意抢注 为规避商标被恶意方抢注的风险,建议外国商标权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尽早在越南注册商标。 此举有助于在越南确立优先权,并有效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在越南定期进行商标检索。 定期检索可以监控任何对您商标的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帮助您及早发现潜在侵权,并及时采取适当行动以保护自身权利。 [3] 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 该体系允许您通过一份申请,便可在包括越南在内的多个成员国中寻求对您商标的保护。 [4] 在越南积极行使您的商标权。 针对任何侵权或未经授权使用您商标的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商标权人如何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收集并提交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保存使用记录 (Keep records): 详细记录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首次使用日期、使用的地理范围、以及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这对于证明商标使用的广度和持续时间极有帮助。 收集销售与营销材料 (Collect sales and marketing materials): 收集销售和营销材料,如宣传手册、广告及各类推广资料,有助于直观展示商标使用的范围和时长。 收集证人证言 (Gather witness testimony): 来自知晓商标使用情况的个人(如员工、客户及行业专家)的证人证言,是证明在先使用的有力工具。 进行商标监视 (Conduct a trademark watch): 定期监控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并对侵权者采取适当的维权行动,此举不仅能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还能体现权利人积极保护其权利的意愿。 运用第三方证据 (Use third-party evidence): 除自身记录外,商标权人还可收集第三方的在先使用证据,例如新闻报道、行业报告及客户反馈等。 开展市场调查 (Conduct a survey): 进行消费者调查,用以展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及联想关系,这是强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与商标律师合作 (Work with a trademark attorney): 与熟悉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程序的商标律师合作,在制定收集和提交有力在先使用证据的策略方面,其作用至关重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总之,在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提供有力且充分的商标广泛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合法商标权人必须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审查在先使用证据的方式,以及商标为赢得案件所需达到的使用程度。通过精心准备并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论点,合法商标权人方可在越南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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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非善意)——越南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恶意”(非善意)是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新增的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以下问题:(i) 弥补“申请在先”原则产生的法律漏洞——该机制授予最早提交的商标申请(包括恶意提交的申请)以保护;以及 (ii) 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这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有了“恶意”这一规定,合法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了一个额外的重要法律依据,来挑战第三方恶意(怀有不良意图)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性,以夺回其商标权。 用以判定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良意图)的要素、标准和要求,将在越南的法令及/或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予以详述。事实上,“恶意”是世界范围内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中的一项关键法律依据,用以防止滥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商标抢注或商标盗用、知识产权盗窃,特别是针对驰名和公认的商标。 根据世界范围内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被推定为恶意/非诚信地提交商标申请: 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恶意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 任何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商品或服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均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被允许获得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此前,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将“恶意”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恶意提交的商标申请(例如,滥用声誉、不正当竞争等)没有处理的依据。由于缺乏关于“恶意”的具体规定,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或无效宣告的裁决曾存在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商业关系(如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等)知晓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时,“恶意”的证据才被采纳。由于缺乏针对申请人恶意的法律制约,为非法牟利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例如,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提交了大约200件商标申请,其中大部分是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并且许多申请的商标获得了保护。显然,“申请在先”原则已被第三方恶意滥用,以抢注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品牌。其结果是,众多商标所有人要么失去了他们的商标,要么被迫买回自己的品牌,要么被迫放弃越南市场。[/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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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大麻药品的专利化:授权予还是驳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许多发达国家,含有大麻提取活性成分的药品正在开创一个从癫痫、慢性疼痛到癌症辅助治疗的新纪元。该领域的发明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不断获得专利授权。在全球对医用大麻的看法发生深刻转变的背景下,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在越南应运而生:为何一种在世界多地被视为医学创新的趋势,却因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1条所规定的“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而受阻?越南的法律体系是否有其特殊理由来如此严格地解释和适用该条款?这又将对本国制药业的未来产生何种影响? **肯福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就越南现行法规提供深度分析,并就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事宜提供相关建议。 法律依据 要理解为什么在越南,含有大麻成分的药物发明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就需要分析两部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法律:(i)关于麻醉品管制的专项法律,以及(ii)《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总括性原则。 麻醉品管制专项法律:大麻作为医学中被绝对禁止的物质 越南法律通过以《禁毒法》(Law on Drug Prevention and Control)及第57/2022/NĐ-CP号法令为核心的严格框架,确立了坚决而明确的立场。根据第57号法令,大麻(包括植株、叶、花和树脂)及其主要活性成分Delta-9-四氢大麻酚(THC)被归类于附件一——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名录。 附件一的定义明确指出,这些物质是“在医学和社会生活中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绝对禁止在医学中使用”这一短语具有关键的法律意义。它为任何含有此类物质的药品的研发、上市许可和商业化设立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项规定不存在任何解释空间。它确认了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物质在越南不具备任何公认的治疗价值。因此,含有这些成分的药品在法律上(de jure)即为非法,不能获得流通许可、开具处方或在任何医疗机构中使用。 与此同时,授予专利的目的在于赋予所有者商业开发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产品无法被合法地商业化,为其授予专利将变得毫无意义,并会造成一种法律矛盾:国家一方面禁止某种物质,另一方面又授予他人开发含有该物质产品的专有权。这构成了一个无法成立的法律悖论。 《知识产权法》的总括性原则 知识产权法》第8.1条规定,国家“对有违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客体不予保护”。 此项规定并非模糊不清。“公共秩序”应被理解为对国家整个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和尊重。鉴于麻醉品相关法律已绝对禁止在医疗中使用大麻,那么为含大麻成分的药品授予专利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此举不仅会削弱麻醉品管制法律的效力,更可能被视为间接合法化一种违禁物质,与国家数十年来一贯的公共政策和努力背道而驰。 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知识产权法(旨在鼓励创新)与麻醉品管制法(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两大目标的直接且不可调和的冲突。 “社会道德”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吗? 应如何解释“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概念才能最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一名患有耐药性癫痫的病童,通过大麻提取药物得以救治,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吗?或者,拒绝给予患者接触潜在新疗法的机会,这本身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法律必须明确区分以娱乐为目的的大麻滥用(危害社会)和在医学中为救治生命而严格受控的大麻素使用。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会剥夺医药领域核心的人文价值。“社会道德”的本质应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而科学正是实现这一使命的工具。 科学与经济落后的代价 当世界各地的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例如在美国、日本和欧洲)正从大麻中创造大量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时,越南却依然置身事外。这项甚至延伸至受控研究领域的绝对禁令,正在知识和技术上造成一个巨大的空白。我们正在丧失以下机会:(i) 基于此潜在药用资源,开发新的“越南制造”的药品;(ii) 为医疗和工业用途建立一个种植工业大麻的高科技农业部门,从而创造经济价值和就业机会;以及 (iii) 在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吸引外国投资。 专利的目的:旨在孕育未来,还是仅为反映当下? 专利不仅是为已获准流通的产品提供保护;它更是一项保护未来投资的承诺。一家制药公司或许愿意投入数百万美元进行严格的临床试验,以证明一种新型大麻衍生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然而,他们只有在确知其发明一旦成功便会受到保护时,才会这样做。 从一开始就拒绝授予专利,会扑灭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动力。这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没有专利保护,就没有人会投资进行研究;而没有研究,就没有科学数据来说服立法者修订法规。 建议——为越南制定一项审慎且可行的路线图 在社会安全与发展机遇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越南不必维持僵硬立场或实施突兀变革,而是可以构建一个分阶段、有管控、并以科学为基础的路线图。 1. 近期建议:为科学研究建立“沙盒”(试点监管框架): 第一步,也是最稳妥的一步,是为医用大麻研究创设一个特殊的法律通道(即“沙盒”式的受控试验机制)。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 目标: 收集关于大麻素对越南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越南本土”科学数据,并评估适合本地条件的植物品种。这将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一个宝贵的证据基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中期建议:重新分类并建立标准:  基于“沙盒”的研究成果,政府可着手对第57号法令中的物质进行重新分类。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TCVN)。此举将立即开辟一个新兴市场,并允许对CBD相关发明进行保护。 关于四氢大麻酚(THC): 并非推行广泛合法化,而是应为含有THC的药品设立一个特别管制品名录。进入此名录的药品须经临床试验证明有效,并由卫生部许可作为严格管制的处方药。这将允许“药品”得以流通,而“麻醉品”则继续受到禁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长期建议:跨部门路线图与法律协调:  应成立一个跨部门指导委员会,由卫生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及司法部的代表组成。该指导委员会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研究国际经验(特别是泰国、加拿大、德国 等国的成功与失败模式)。 为越南医用大麻产业的发展制定一份全面的路线图,涵盖从种植、提取、药品生产到许可及许可后管理的全过程机制。 提议对现有法律体系(如《药品法》、 《知识产权法》、《禁毒法》)进行同步修订,以确保一致性、避免冲突,并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利用发展机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正站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是继续采取保守立场,绝对禁止所有与大麻相关的发明;还是积极构建一个现代、灵活的法律框架,让医学创新由科学引领,而非被陈旧的偏见所束缚? 没有人会否认麻醉品需要严格管制,它们确实存在滥用风险。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医学正是从这些曾被视为禁忌的化合物中,发掘出了突破性的治疗方案。当日本、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已在“麻醉品”与“药品”之间明确划清界限时,越南却依旧审慎、犹豫——并面临着错失引领一个新兴医疗和经济领域机遇的风险。 对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若能以有选择、受管控、并基于严谨科学数据的方式实施,那么它便不是对风险的妥协,而是一份关于法律体系成熟度的有力宣言——在这样的体系中,“社会道德”被理解为是对人类健康与生命的至高保护。 现在,是时候从“因恐惧而拒绝”的姿态,转变为“主动管控并塑造未来”的姿态了。一个理性的路线图不会削弱公共秩序;恰恰相反,它将使越南在新医疗方案的研究、开发和保护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拥抱人文价值、创新精神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越南制药业的未来,不在于置身于全球医学革命之外,而在于懂得如何以智慧、魄力与长远的眼光来引领这场革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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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柬埔寨商标驳回及其应对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就《驳回通知》提交答复后,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下一步的流程是什么?DIP是会直接做出最终决定,还是申请人仍有机会补强申请材料,以保护品牌的注册资格? 如果初步论点被驳回,申请人是否仍被允许修改申请、补充卷宗或提出新论点来克服驳回理由?申请人需要了解哪些后续程序步骤,以避免错过关键的截止日期?此外,如果最终收到驳回决定,柬埔寨法律为申请人提供了哪些法律救济途径来挑战或推翻此不利结果? 品牌所有者中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收到一份驳回审查意见即等同于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景已然终结。恰恰相反,柬埔寨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框架,使申请人能够通过进一步答复、修改和上诉的机制来充分行使其权利直至最终阶段。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申请人提交答复后的两个程序阶段提供深入的分析和具体的法律策略。服务范围涵盖在DIP的后续审查程序以及针对最终驳回决定的正式法律救济,旨在帮助品牌所有者利用所有可用机会,在柬埔寨商标注册过程中保护自身权利。 第一阶段:应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临时驳回 就商标申请的临时驳回提交初步答复,并不意味着审查程序的终结。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以及与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审查员的直接沟通,如果初步答复未被接受,DIP通常不会立即发出最终驳回决定。相反,一般会启动一个后续的沟通阶段。 第二次(甚至可能第三次)驳回通知: DIP可能会发出一次或多次额外的通知,详细说明尚存的驳回理由,或要求对先前的答复进行进一步澄清。 修改与补强申请的机会: 每一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都为申请人(或其法律顾问)提供了一个关键机会,以完善法律论点、提交新证据或修改申请——例如,通过限定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从而解决审查员的驳回意见。 审查的策略性: DIP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发出两到三次驳回通知的做法,形成了一个灵活的审查期。这是知识产权代理人运用其专业知识,直接与审查员就技术和法律要点进行沟通的关键阶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有效利用这几轮沟通,将极大地影响将“驳回”转变为“核准保护”的可能性。 以下是一个指定柬埔寨的国际注册案例,DIP在该案做出最终决定前,曾发出了两次临时驳回通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二阶段:最终决定 – 上诉权与法律救济 如果在所有沟通回合结束后,DIP仍未被说服并发出《最终驳回决定》,那么第18条所规定的正式法律救济程序即被启动: 步骤A:请求确认驳回理由(第18.1条) 这是上诉前强烈建议采取的一个前置步骤。其目的在于正式请求DIP在一份书面决定中提供其驳回理由,并详细说明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参考材料和分析。 截止日期:必须在《驳回决定》签署之日起一(1)个月内提交此请求。 目的:为后续的上诉案卷准备一份完整而准确的法律基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步骤B:向更高级别机构上诉或提起法律诉讼(第18.2条) 在获得关于驳回理由的书面确认后,申请人可以: 向商务部上诉委员会提起行政上诉,或 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日期:必须在《驳回决定》签署之日起三(3)个月内提起上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是一个决定性阶段,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策略、有说服力的论点,以及一个对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和诉讼程序有深入了解的专业团队的支持。 结论 在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后的处理程序,不仅仅是被动的应对,更是一个旨在成功推动商标保护的战略性过程。从善用官方驳回通知的多轮回复沟通,到主动行使上诉和申诉的权利,每一步都可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从实践角度来看,驳回通知并非商标注册程序的终点。相反,它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保护策略、加强法律论证,并彰显品牌在市场上价值的机会。 凭借深厚的专业经验以及对柬埔寨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刻理解,KENFOX IP & Law Office 随时准备与品牌所有者在每个处理步骤中同行——从回复官方通知、准备卷宗,到构建有效的申诉策略,旨在最大化贵公司商标在柬埔寨成功获得保护的机会。 对我们而言,一个受保护的商标不仅仅是一项资产,更是一种战略优势。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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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拒绝中文商标注册:是法律漏洞还是过时规定?

在深度融入国际经济和跨境贸易活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作用。然而,在越南,关于使用外国文字注册商标的规定,特别是那些不属于拉丁字母的语言,如中文、韩文、日文等,仍然是一个争议点,需要重新审视。现在是时候更开放地看待这个问题了,朝着在越南接受和保护中文商标及类似语言商标的方向迈进。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对越南拒绝中文商标和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对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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