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Articles posted by Quyen Nguyen (Page 3)

2025年威海会议:KENFOX对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知识产权挑战与机遇的深入解析

2025年4月18日,威海市第三届知识产权保护分享会在高新区成功举办,汇聚了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企业的200余位代表。会议以“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走向国际”为主题,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与跨境法律能力的重要性。其中,来自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的代表阮武军先生的专题演讲成为本次大会的亮点之一,并引起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争议风险与东南亚市场的全面战略 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亮点之一,阮武军先生的发言就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经贸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全面且实务导向的视角。他指出,东南亚正日益成为创新与战略性商业的重要中心,但同时也面临着显著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通过本次演讲,阮武军先生协助中国企业深入了解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战略建议,以协助企业制定适当的权利保护措施并有效应对潜在争议。由于其极强的实践指导性和在境外投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高度适用性,该部分内容获得了企业代表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 推动国际合作—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 会议还邀请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及恒达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重量级机构代表出席,搭建了一个关于全球趋势的信息交流平台,重点围绕中国知识产权法改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在扩大国际保护范围中的作用等议题展开探讨。KENFOX在会议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如何借助多边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政策导向—以实务经验赋能企业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洪斌先生及其他演讲嘉宾一致指出,深入理解知识产权政策对于构建坚实的企业内部战略基础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KENFOX发挥了“战略桥梁”的作用,协助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地区本地化其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从而适应该区域不断增长的投资与贸易活动。 构建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提升全球竞争力 据威海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川先生介绍,本次会议的举办不仅意在提升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更致力于推动构建一个具有国际化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系统。阮武军先生与KENFOX在会议中的深度参与,进一步验证了区域知识产权专家在协助企业实现市场融合、拓展业务边界及提升全球竞争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结语 KENFOX IP & Law Office及阮武军先生在2025年威海知识产权保护会议上的卓越表现和重要贡献,不仅展现了该律所作为东南亚领先顾问机构之一所具备的深厚专业能力,更在推进中国企业与东南亚地区有效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像KENFOX这样的顾问机构的角色愈发关键,成为企业扬帆出海、保护创意价值于国际市场的坚实保障。 K [video width="856" height="48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3161917082164053228.mp4"][/video] [video width="1280" height="72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5553740417421579714.mp4"][/video] https://youtu.be/d0tm7JChPv0   KENFOX IP &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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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KENFOX 成功助力4项国际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取得了一项重大胜利,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并保护了4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 (IR)。这4项商标最初均因绝对理由被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驳回保护,具体原因为被认定具有描述性。 越南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在越南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理由(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3、74条规定)发出的驳回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并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重大挑战。此类驳回最常见的理由是商标被认为具有描述性——即直接描述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功能、特征等——或者商标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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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函: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关键?

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常遇到的一个障碍是申请因以下原因被驳回:申请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在实践中已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并接受同意函(LoC),以此作为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的依据,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缺乏针对此机制的具体规定,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因此,同意函能否被接受主要取决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逐案审查方式,从而导致了对申请人而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关于选择同意函作为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保护驳回意向的解决方案,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相关分析、见解及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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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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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汉字商标:与其他商标含义相似/ 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你为在越南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汉字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与已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英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是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Whether use of a Chinese trademark having similar/identical meaning with a prior English mark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Imagine you choose a Chinese character trademark for a new product line in Vietnam to avoid conflicts with existing marks. However, this Chinese mark has the exact same meaning as an English language trademark already protected in Vietnam. This increasingly common scenario poses a key question: Does this semantic similarity alone trigg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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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越南的商标申请人经常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然而,许多此类驳回是可以避免的。了解越南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 – 例如与现有商标冲突、通用术语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使申请人能够主动解决潜在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实现更高效和成功的商标注册流程。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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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商标:仍然受保护还是过时了?

这个问题正引起许多在越南使用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在2005年之前,仅由汉字构成的商标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如果符合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则会被授予保护。对仅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保护符合1982年至2005年生效的工业产权(IP)法的规定。 不过,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分别在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简称“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即汉字商标在越南是否还能继续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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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品发布:如何防止产品设计被“盗窃”?

对于那些外观构成消费者品牌认知一部分甚至全部的产品来说,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保护商标同等重要。产品的外观往往影响着产品的成功。在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产品美学的趋势下,产品的外观通常与其功能一样重要,有时甚至更为关键。 然而,成功注册外观设计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外观设计注册的法律“陷阱”无处不在,许多申请因准备过程中的疏漏或错误而被驳回。尽管如此,通过了解法律要求并清晰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您仍然可以有效地规避这些潜在障碍。 KENFOX IP & Law Office 拥有 15 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争议的咨询和代理经验,分析并概述了 7 个关键策略,助您最大程度地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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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驳回:原因分析及申请人建议

提交专利申请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一步。然而,这个过程并不以提交申请而结束;专利申请人经常会遇到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专利局详细审查申请的关键节点。理解这些审查意见通知书对于成功获得专利授权至关重要。在越南,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负责处理这些程序。本文旨在阐明越南专利申请中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提供有关如何有效应对这些通知书的见解。 1. 实质审查阶段 根据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15.6条规定,实质审查是一项细致的评估程序,对越南专利申请的命运有着深远的影响。这项审查由经验丰富的审查员进行,深入探讨三个基本方面:(i)评估专利申请中所述标的物与申请保护类型是否相符;(ii)根据各项保护条件评估标的物;以及(iii)审查是否遵守“先申请”原则。每个方面都揭示了关于专利可行性和保护潜力的关键见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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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您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老挝,种植业(农业)对于人民的生活方式和国家的经济都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保护新型植物创造者的权利(即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正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 38/NA 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于2018 年 6 月 8 日生效,标志着在承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创造者的智力成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这对老挝的育种者、农业部门和生物多样性意味着什么? KENFOX IP & Law Office希望提供以下有关老挝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的一些要点。 1. 柬埔寨植物育种者权利概述 新的植物保护对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至关重要且必要。植物品种保护是对育种者或植物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经济效益的保护。 2017年11月15日并于2018年6月8日生效的第38/NA号知识产权法(修订版)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该规定涉及第六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2. 保护标准 为了获得保护资格,植物品种必须是新的、独特的、统一的、稳定的,并指定有独特的注册名称。 (i) 新颖性:如果在申请日,品种的繁殖或收获材料尚未被育种者出售或处置,则该品种被视为育种者权利的新品种,时限为: (i)国家申请前一年或更短时间备案; ( ii )在任何其他地区的申请日期之前四年或更短时间(对于树木或藤本植物六年)。 (ii) 独特性:如果一个品种与提交申请时已为众所周知的任何其他品种明显区分开来,则该品种应被视为具有独特性。 (iii) 一致性:如果一个品种的相关特性足够一致,则该品种应被视为一致性。 (iv) 稳定性:一个品种经过多次繁殖后,其相关性状保持不变,则认为该品种是稳定的。 (v) 名称:申请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品种名称。提议的名称必须能够识别该品种。它不得对品种的特征、价值或身份或育种者的身份产生误导或造成混淆。它必须不同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任何外国境内指定同一植物物种或密切相关物种的现有品种的每个名称。该名称也可以是商品名称、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的主题。 名称应当在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授予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进行注册。 3. 登记机关 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司(DIP)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保护植物品种权的主管部门。 4.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 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如下: • 上述定义的任何育种者均可提出育种者权利申请; • 二人以上共同育成新品种的,可以共同申请植物育种人权。在没有特别声明所有权分配的情况下,推定他们是相关品种同等部分的所有者; • 外国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享有与老挝国民相同的待遇,但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一方应在该场所指定一名代表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5. 注册流程 每个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应当涉及单一植物品种,并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老挝办理新计划品种申请的流程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 形式 DIP将对每个植物新品种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其合规性、正确性和费用支付;然后发布申请号和日期。 • 出版物 形式审查完成后,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书目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 异议期 第三方可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九十 (90) 天内反对此类植物品种注册。 • 实质审查 (i) 审查标准: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其符合第六十九条(植物新品种注册要求)规定的条件;第七十条(新颖性)、第七十一条(独特性)、第七十二条(一致性)和第七十三条(稳定性)。 (ii) 合作与试验:在审查过程中,科技部与有关植物品种试验机构合作。进行测试,包括种植园测试。申请人承担与这些测试或考虑测试结果相关的费用。 (iii) 信息和材料要求:该部可以要求育种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文件或繁殖材料,包括所有收获的材料。 (iv) 国际申请:如果申请已在其他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交,该部会要求提供申请副本以及经该管辖区植物品种保护机构认证的审查报告。 (v) 更新的描述:育种者可以在证书颁发之前更新或更正描述,前提是该描述具有追溯准确性并且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不公正。 • 颁发证书 经审查,植物新品种登记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全部条件的,植物新品种登记办公室应当为申请人登记并发给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登记登记并在网上公布植物新品种登记结果。官方公报。 6. 优先权要求 申请可以基于在老挝条约伙伴国提交的外国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期限为自提交第一份申请之日起十二 (12) 个月。 7 .临时保护 在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授予日期之间的期间内,育种者权利的持有人应有权从在该期限内实施了权利授予后的行为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公平的报酬,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饲养员的授权。 8. 保护期限 自授予树木和藤本植物育种权之日起 25 年。 自授予其他植物品种育种权之日起20年。 9. 维护和费用 为了维持保护期限,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年费。 10.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0.1.权利【第八十二条】植物新品种权人的权利包括: (1) 防止个人、法人实体或组织: [ 1 ]制作、复制或额外制作; [ 1.2 ]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 [ 1.3 ]发售; [ 1.4 ]销售或分销; [ 1.5 ]导入; [ 1.6 ]出口; [ 1.7 ]为上述[ 1.1 ]至[ 1.6 ]项中提及的任何目的而储存。 (2) 使他的授权受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3) 保护自己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免受他人侵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因他人造成的损害获得赔偿的权利。 上述第[ 1.1 ]至[ 1.7 ]项中涉及通过未经授权使用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包括整株植物和植物部分)的行为应获得育种者的授权,除非育种者有合理的机会行使其与上述繁殖材料有关的权利。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直接由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制成的产品。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下列品种: [1]。实质上衍生自受保护品种的品种,其中受保护品种本身并非实质上衍生的品种; [2]。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71 条(新颖性)无法与受保护品种明确区分的品种; [3]。其生产需要重复使用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植物品种权人享有通过自然界选择植物品种、突变植物品种、体细胞无性系变种、选择与原品种不同类型的品种进行繁殖等从原植物品种实质基因型获得的植物品种权。 、植物基因工程。 除植物品种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组织未经植物品种所有人授权,不得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从事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临时保护: 在公布授予育种者权利的申请和实际授予该权利之间的这段时间里,育种者权利的持有者有权从在此过渡期间聘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获得公平的补偿根据老挝知识产权法第 82 条规定,后续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从本质上讲,它确保在正式授予育种者权利之前使用受保护植物品种的人必须在授予育种者权利后向育种者提供补偿。 10 .2。义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者有如下义务: (i) 按照本法的规定,通过监督和检查工业产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其权利的保护和管理。 (ii) 促进和鼓励社会利用其工业产权以实现互惠互利。 (iii) 向有关国家组织报告任何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iv) 因开发、出租、转让、继承工业产权或者取得其他利益而产生的收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国家的财政义务。 (v) 协调努力,纠正侵犯其工业产权的行为。 11.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 育种者权利的例外情况如下: • 私下且出于非商业目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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