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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大麻药品的专利化:授权予还是驳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许多发达国家,含有大麻提取活性成分的药品正在开创一个从癫痫、慢性疼痛到癌症辅助治疗的新纪元。该领域的发明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不断获得专利授权。在全球对医用大麻的看法发生深刻转变的背景下,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在越南应运而生:为何一种在世界多地被视为医学创新的趋势,却因越南《知识产权法》第8.1条所规定的“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而受阻?越南的法律体系是否有其特殊理由来如此严格地解释和适用该条款?这又将对本国制药业的未来产生何种影响? **肯福律师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就越南现行法规提供深度分析,并就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事宜提供相关建议。 法律依据 要理解为什么在越南,含有大麻成分的药物发明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就需要分析两部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的法律:(i)关于麻醉品管制的专项法律,以及(ii)《知识产权法》中的一项总括性原则。 麻醉品管制专项法律:大麻作为医学中被绝对禁止的物质 越南法律通过以《禁毒法》(Law on Drug Prevention and Control)及第57/2022/NĐ-CP号法令为核心的严格框架,确立了坚决而明确的立场。根据第57号法令,大麻(包括植株、叶、花和树脂)及其主要活性成分Delta-9-四氢大麻酚(THC)被归类于附件一——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名录。 附件一的定义明确指出,这些物质是“在医学和社会生活中绝对禁止使用的麻醉品”。“绝对禁止在医学中使用”这一短语具有关键的法律意义。它为任何含有此类物质的药品的研发、上市许可和商业化设立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此项规定不存在任何解释空间。它确认了从医学角度来看,这些物质在越南不具备任何公认的治疗价值。因此,含有这些成分的药品在法律上(de jure)即为非法,不能获得流通许可、开具处方或在任何医疗机构中使用。 与此同时,授予专利的目的在于赋予所有者商业开发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产品无法被合法地商业化,为其授予专利将变得毫无意义,并会造成一种法律矛盾:国家一方面禁止某种物质,另一方面又授予他人开发含有该物质产品的专有权。这构成了一个无法成立的法律悖论。 《知识产权法》的总括性原则 知识产权法》第8.1条规定,国家“对有违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客体不予保护”。 此项规定并非模糊不清。“公共秩序”应被理解为对国家整个现行法律体系的遵守和尊重。鉴于麻醉品相关法律已绝对禁止在医疗中使用大麻,那么为含大麻成分的药品授予专利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此举不仅会削弱麻醉品管制法律的效力,更可能被视为间接合法化一种违禁物质,与国家数十年来一贯的公共政策和努力背道而驰。 因此,问题的症结在于知识产权法(旨在鼓励创新)与麻醉品管制法(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两大目标的直接且不可调和的冲突。 “社会道德”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概念吗? 应如何解释“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概念才能最好地服务于人民的利益?一名患有耐药性癫痫的病童,通过大麻提取药物得以救治,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吗?或者,拒绝给予患者接触潜在新疗法的机会,这本身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法律必须明确区分以娱乐为目的的大麻滥用(危害社会)和在医学中为救治生命而严格受控的大麻素使用。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会剥夺医药领域核心的人文价值。“社会道德”的本质应是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而科学正是实现这一使命的工具。 科学与经济落后的代价 当世界各地的研究机构和制药公司(例如在美国、日本和欧洲)正从大麻中创造大量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时,越南却依然置身事外。这项甚至延伸至受控研究领域的绝对禁令,正在知识和技术上造成一个巨大的空白。我们正在丧失以下机会:(i) 基于此潜在药用资源,开发新的“越南制造”的药品;(ii) 为医疗和工业用途建立一个种植工业大麻的高科技农业部门,从而创造经济价值和就业机会;以及 (iii) 在生物技术和制药领域吸引外国投资。 专利的目的:旨在孕育未来,还是仅为反映当下? 专利不仅是为已获准流通的产品提供保护;它更是一项保护未来投资的承诺。一家制药公司或许愿意投入数百万美元进行严格的临床试验,以证明一种新型大麻衍生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然而,他们只有在确知其发明一旦成功便会受到保护时,才会这样做。 从一开始就拒绝授予专利,会扑灭企业进行研发投资的动力。这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没有专利保护,就没有人会投资进行研究;而没有研究,就没有科学数据来说服立法者修订法规。 建议——为越南制定一项审慎且可行的路线图 在社会安全与发展机遇之间确实存在着冲突。越南不必维持僵硬立场或实施突兀变革,而是可以构建一个分阶段、有管控、并以科学为基础的路线图。 1. 近期建议:为科学研究建立“沙盒”(试点监管框架): 第一步,也是最稳妥的一步,是为医用大麻研究创设一个特殊的法律通道(即“沙盒”式的受控试验机制)。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 目标: 收集关于大麻素对越南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越南本土”科学数据,并评估适合本地条件的植物品种。这将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一个宝贵的证据基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中期建议:重新分类并建立标准:  基于“沙盒”的研究成果,政府可着手对第57号法令中的物质进行重新分类。 关于大麻二酚(CBD): CBD是大麻植株中发现的多种大麻素化合物之一。与THC不同,CBD不会产生依赖性或精神活性作用。有必要将CBD(THC含量低于0.3%)从受控麻醉品名录中分离出来,并为用于化妆品、膳食补充剂和药品的CBD建立一套国家标准(TCVN)。此举将立即开辟一个新兴市场,并允许对CBD相关发明进行保护。 关于四氢大麻酚(THC): 并非推行广泛合法化,而是应为含有THC的药品设立一个特别管制品名录。进入此名录的药品须经临床试验证明有效,并由卫生部许可作为严格管制的处方药。这将允许“药品”得以流通,而“麻醉品”则继续受到禁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长期建议:跨部门路线图与法律协调:  应成立一个跨部门指导委员会,由卫生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及司法部的代表组成。该指导委员会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研究国际经验(特别是泰国、加拿大、德国 等国的成功与失败模式)。 为越南医用大麻产业的发展制定一份全面的路线图,涵盖从种植、提取、药品生产到许可及许可后管理的全过程机制。 提议对现有法律体系(如《药品法》、 《知识产权法》、《禁毒法》)进行同步修订,以确保一致性、避免冲突,并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利用发展机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正站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是继续采取保守立场,绝对禁止所有与大麻相关的发明;还是积极构建一个现代、灵活的法律框架,让医学创新由科学引领,而非被陈旧的偏见所束缚? 没有人会否认麻醉品需要严格管制,它们确实存在滥用风险。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医学正是从这些曾被视为禁忌的化合物中,发掘出了突破性的治疗方案。当日本、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已在“麻醉品”与“药品”之间明确划清界限时,越南却依旧审慎、犹豫——并面临着错失引领一个新兴医疗和经济领域机遇的风险。 对含大麻成分发明的保护,若能以有选择、受管控、并基于严谨科学数据的方式实施,那么它便不是对风险的妥协,而是一份关于法律体系成熟度的有力宣言——在这样的体系中,“社会道德”被理解为是对人类健康与生命的至高保护。 现在,是时候从“因恐惧而拒绝”的姿态,转变为“主动管控并塑造未来”的姿态了。一个理性的路线图不会削弱公共秩序;恰恰相反,它将使越南在新医疗方案的研究、开发和保护方面占据领先地位,在维护社会安全的同时,拥抱人文价值、创新精神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越南制药业的未来,不在于置身于全球医学革命之外,而在于懂得如何以智慧、魄力与长远的眼光来引领这场革命。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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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柬埔寨商标驳回及其应对指南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就《驳回通知》提交答复后,一个关键问题随之而来:下一步的流程是什么?DIP是会直接做出最终决定,还是申请人仍有机会补强申请材料,以保护品牌的注册资格? 如果初步论点被驳回,申请人是否仍被允许修改申请、补充卷宗或提出新论点来克服驳回理由?申请人需要了解哪些后续程序步骤,以避免错过关键的截止日期?此外,如果最终收到驳回决定,柬埔寨法律为申请人提供了哪些法律救济途径来挑战或推翻此不利结果? 品牌所有者中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收到一份驳回审查意见即等同于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景已然终结。恰恰相反,柬埔寨法律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框架,使申请人能够通过进一步答复、修改和上诉的机制来充分行使其权利直至最终阶段。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申请人提交答复后的两个程序阶段提供深入的分析和具体的法律策略。服务范围涵盖在DIP的后续审查程序以及针对最终驳回决定的正式法律救济,旨在帮助品牌所有者利用所有可用机会,在柬埔寨商标注册过程中保护自身权利。 第一阶段:应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临时驳回 就商标申请的临时驳回提交初步答复,并不意味着审查程序的终结。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以及与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审查员的直接沟通,如果初步答复未被接受,DIP通常不会立即发出最终驳回决定。相反,一般会启动一个后续的沟通阶段。 第二次(甚至可能第三次)驳回通知: DIP可能会发出一次或多次额外的通知,详细说明尚存的驳回理由,或要求对先前的答复进行进一步澄清。 修改与补强申请的机会: 每一次的审查意见通知书(Office Action)都为申请人(或其法律顾问)提供了一个关键机会,以完善法律论点、提交新证据或修改申请——例如,通过限定受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从而解决审查员的驳回意见。 审查的策略性: DIP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发出两到三次驳回通知的做法,形成了一个灵活的审查期。这是知识产权代理人运用其专业知识,直接与审查员就技术和法律要点进行沟通的关键阶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有效利用这几轮沟通,将极大地影响将“驳回”转变为“核准保护”的可能性。 以下是一个指定柬埔寨的国际注册案例,DIP在该案做出最终决定前,曾发出了两次临时驳回通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第二阶段:最终决定 – 上诉权与法律救济 如果在所有沟通回合结束后,DIP仍未被说服并发出《最终驳回决定》,那么第18条所规定的正式法律救济程序即被启动: 步骤A:请求确认驳回理由(第18.1条) 这是上诉前强烈建议采取的一个前置步骤。其目的在于正式请求DIP在一份书面决定中提供其驳回理由,并详细说明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参考材料和分析。 截止日期:必须在《驳回决定》签署之日起一(1)个月内提交此请求。 目的:为后续的上诉案卷准备一份完整而准确的法律基础。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步骤B:向更高级别机构上诉或提起法律诉讼(第18.2条) 在获得关于驳回理由的书面确认后,申请人可以: 向商务部上诉委员会提起行政上诉,或 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截止日期:必须在《驳回决定》签署之日起三(3)个月内提起上诉。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是一个决定性阶段,需要强有力的法律策略、有说服力的论点,以及一个对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和诉讼程序有深入了解的专业团队的支持。 结论 在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后的处理程序,不仅仅是被动的应对,更是一个旨在成功推动商标保护的战略性过程。从善用官方驳回通知的多轮回复沟通,到主动行使上诉和申诉的权利,每一步都可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从实践角度来看,驳回通知并非商标注册程序的终点。相反,它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保护策略、加强法律论证,并彰显品牌在市场上价值的机会。 凭借深厚的专业经验以及对柬埔寨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刻理解,KENFOX IP & Law Office 随时准备与品牌所有者在每个处理步骤中同行——从回复官方通知、准备卷宗,到构建有效的申诉策略,旨在最大化贵公司商标在柬埔寨成功获得保护的机会。 对我们而言,一个受保护的商标不仅仅是一项资产,更是一种战略优势。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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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拒绝中文商标注册:是法律漏洞还是过时规定?

在深度融入国际经济和跨境贸易活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标保护,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作用。然而,在越南,关于使用外国文字注册商标的规定,特别是那些不属于拉丁字母的语言,如中文、韩文、日文等,仍然是一个争议点,需要重新审视。现在是时候更开放地看待这个问题了,朝着在越南接受和保护中文商标及类似语言商标的方向迈进。 KENFOX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KENFOX IP & Law Office)对越南拒绝中文商标和非拉丁字母语言商标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对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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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威海会议:KENFOX对中国企业在东南亚知识产权挑战与机遇的深入解析

2025年4月18日,威海市第三届知识产权保护分享会在高新区成功举办,汇聚了来自政府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企业的200余位代表。会议以“知识产权保护——助力企业走向国际”为主题,特别强调了国际合作与跨境法律能力的重要性。其中,来自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的代表阮武军先生的专题演讲成为本次大会的亮点之一,并引起广泛关注。 知识产权争议风险与东南亚市场的全面战略 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亮点之一,阮武军先生的发言就中国与东南亚之间经贸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全面且实务导向的视角。他指出,东南亚正日益成为创新与战略性商业的重要中心,但同时也面临着显著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 通过本次演讲,阮武军先生协助中国企业深入了解越南、泰国、柬埔寨等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战略建议,以协助企业制定适当的权利保护措施并有效应对潜在争议。由于其极强的实践指导性和在境外投资、国际经营活动中的高度适用性,该部分内容获得了企业代表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 推动国际合作—构建全球知识产权战略 会议还邀请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及恒达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等重量级机构代表出席,搭建了一个关于全球趋势的信息交流平台,重点围绕中国知识产权法改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在扩大国际保护范围中的作用等议题展开探讨。KENFOX在会议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如何借助多边法律体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政策导向—以实务经验赋能企业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洪斌先生及其他演讲嘉宾一致指出,深入理解知识产权政策对于构建坚实的企业内部战略基础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KENFOX发挥了“战略桥梁”的作用,协助中国企业在东南亚地区本地化其知识产权管理方式,从而适应该区域不断增长的投资与贸易活动。 构建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提升全球竞争力 据威海市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张川先生介绍,本次会议的举办不仅意在提升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更致力于推动构建一个具有国际化导向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系统。阮武军先生与KENFOX在会议中的深度参与,进一步验证了区域知识产权专家在协助企业实现市场融合、拓展业务边界及提升全球竞争力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结语 KENFOX IP & Law Office及阮武军先生在2025年威海知识产权保护会议上的卓越表现和重要贡献,不仅展现了该律所作为东南亚领先顾问机构之一所具备的深厚专业能力,更在推进中国企业与东南亚地区有效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像KENFOX这样的顾问机构的角色愈发关键,成为企业扬帆出海、保护创意价值于国际市场的坚实保障。 K [video width="856" height="48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3161917082164053228.mp4"][/video] [video width="1280" height="720" mp4="https://kenfoxlaw.com/wp-content/uploads/2025/04/5553740417421579714.mp4"][/video] https://youtu.be/d0tm7JChPv0   KENFOX IP &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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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KENFOX 成功助力4项国际商标在越南获得保护

KENFOX IP & Law Office 近期取得了一项重大胜利,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并保护了4项指定越南的国际注册 (IR)。这4项商标最初均因绝对理由被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驳回保护,具体原因为被认定具有描述性。 越南基于绝对理由的商标驳回 在越南商标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越南知识产权局基于绝对理由(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3、74条规定)发出的驳回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情况,并给商标所有者带来了重大挑战。此类驳回最常见的理由是商标被认为具有描述性——即直接描述了注册商品或服务的类型、质量、功能、特征等——或者商标被认为缺乏固有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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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函: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关键?

在越南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常遇到的一个障碍是申请因以下原因被驳回:申请商标被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 Nam)在实践中已在许多情况下审查并接受同意函(LoC),以此作为撤回驳回商标保护意向通知的依据,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缺乏针对此机制的具体规定,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因此,同意函能否被接受主要取决于越南知识产权局的逐案审查方式,从而导致了对申请人而言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关于选择同意函作为克服越南知识产权局商标保护驳回意向的解决方案,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相关分析、见解及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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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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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汉字商标:与其他商标含义相似/ 相同是否构成侵权

在越南,使用与在先英文商标含义上相同或相似的中文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设想一下:为了避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你为在越南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选择了一个汉字商标。然而,该中文商标与已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英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情形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仅仅是语义上存在相同或相似,是否就足以构成在越南的商标侵权? Whether use of a Chinese trademark having similar/identical meaning with a prior English mark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Imagine you choose a Chinese character trademark for a new product line in Vietnam to avoid conflicts with existing marks. However, this Chinese mark has the exact same meaning as an English language trademark already protected in Vietnam. This increasingly common scenario poses a key question: Does this semantic similarity alone trigge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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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有哪些?

越南的商标申请人经常面临被驳回的风险,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浪费。然而,许多此类驳回是可以避免的。了解越南商标被驳回的常见理由 – 例如与现有商标冲突、通用术语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 使申请人能够主动解决潜在问题。这种积极主动的方法有助于更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实现更高效和成功的商标注册流程。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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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商标:仍然受保护还是过时了?

这个问题正引起许多在越南使用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在2005年之前,仅由汉字构成的商标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如果符合要求的标准和条件,则会被授予保护。对仅包含汉字的商标的保护符合1982年至2005年生效的工业产权(IP)法的规定。 不过,2005年的知识产权法(分别在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简称“2005年知识产权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即汉字商标在越南是否还能继续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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