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商标维权:通过经济警察执法解决咖啡馆标识纠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柬埔寨的一起咖啡馆标识纠纷表明,商标侵权并不一定要求对注册商标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当标识设计、店面招牌及整体商业外观在同一服务领域内足以造成混淆可能性时,商标权人即可采取维权行动。在本案中,柬埔寨 MEGA COFFEE / MGC 图形商标的所有人 MGC Global Co., Ltd. 采取了分阶段的维权策略,包括收集证据、发出警告函、向经济警察部门升级投诉,并最终取得侵权方签署书面承诺,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拆除侵权招牌。 案件背景 MGC Global Co., Ltd.(原名 ANNHOUSE CO., LTD.)拥有柬埔寨第 95262 号商标注册,其注册商标为 本案争议源于一家名为 COFFEE MASILAE SHOP 的柬埔寨咖啡馆使用了某一标识及店面招牌。尽管该标识并非与 MGC Global 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但整体上形成了近似的商业印象。争议焦点并非“coffee”一词的使用,因为该词对于咖啡馆服务而言属于描述性用语,而在于该标识整体的呈现方式,包括图形设计、字体风格、颜色搭配以及其在市场实际使用中的店面视觉效果。这一点在餐饮行业尤为重要。消费者通常不会逐一分析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真实商业环境中,尤其是在街头看到咖啡馆招牌或通过社交媒体接触品牌时,他们更容易受到品牌整体视觉形象和商业外观的影响。 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虽然被诉标识并非对注册 MGC 图形商标的完全复制,但其是否已与注册商标构成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具有商业来源关联的近似。 在商标维权实践中,对比分析不应仅停留于判断两个标识是否完全相同。即使后使用的标识并非完全复制,只要其复制或模仿了注册商标的重要视觉要素,并形成足以引起混淆的整体商业印象,特别是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时,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双方均从事咖啡馆及餐饮服务业务,这显著提高了消费者产生混淆的风险。当两个标识出现在相同的服务环境中时,其标识布局、颜色配置、字体风格以及店面整体展示方式的相似性,其法律意义往往比孤立比较各个组成要素更为重要。 维权策略 商标权人采取了分阶段的维权策略,而非立即提起法院诉讼。 首先,商标权人收集并整理了被诉标识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包括店面照片、商业经营中实际使用的标识、咖啡馆所在地以及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等资料。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执法机关需要了解被诉标识在实际市场中的使用方式,而不仅仅是对两个标识进行抽象或孤立的对比。 其次,商标权人向咖啡馆经营者发出了停止侵权警告函(Cease-and-Desist Letter)。此举给予涉嫌侵权方自愿停止使用争议标识并友好解决纠纷的机会,而无需执法机关立即介入。在许多情况下,发送警告函还有助于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且适度的维权措施。 然而,由于涉嫌侵权方未予配合,并继续使用争议标识,商标权人遂向柬埔寨经济警察部门提出投诉,将案件升级处理。此举对于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并取得更具实效性的执法结果具有必要性。 案件进展与处理结果 在审查案件材料后,2026年7月1日,柬埔寨经济警察前往 COFFEE MASILAE SHOP 进行现场检查。 在现场工作过程中,执法机关确认 MGC Global Co., Ltd. 为涉案注册商标在柬埔寨的合法权利人。同时,执法机关向咖啡馆代表说明,鉴于争议标识与注册的 MGC 图形商标具有较高相似性,且双方均在咖啡馆服务领域使用相关标识,该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现场检查结束后,咖啡馆代表签署了一份书面承诺书。根据该承诺,咖啡馆同意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拆除所有含有侵权标识的商标、店面招牌、广告牌、宣传材料及其他侵权标识。同时,咖啡馆承诺于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并向经济警察报告整改结果,以便执法机关进行后续核查。 因此,本案无需立即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即得到解决。更为重要的是,商标权人通过执法机关的介入获得了侵权方正式签署的书面承诺。这不仅为后续监督承诺履行情况提供了切实依据,也为侵权方未履行承诺时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奠定了基础。 主要启示 本案为品牌所有人及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了若干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 首先,商标侵权并不一定要求对注册商标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在咖啡馆、餐厅及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标识所形成的整体商业印象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即使采用了不同的文字要素,只要整体视觉呈现仍然与受保护商标形成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近似印象,侵权风险仍然存在。 其次,证据应先于维权行动。店面招牌、菜单、广告宣传资料、社交媒体页面、经营场所以及实际提供服务的相关证明等证据,均能够显著增强投诉材料的证明力。一套准备充分、组织完善的证据材料,将有助于执法机关更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并及时采取执法措施。 第三,警告函是有效的维权工具,但不应演变为无休止的协商。如果侵权方拒绝配合,权利人应及时升级维权措施,以尽快制止侵权行为,并防止商标显著性的进一步弱化或淡化。 最后,取得书面承诺书本身也是一项具有重要价值的维权成果。在许多商标案件中,权利人的首要商业目标并非获得损害赔偿,而是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通过执法机关介入取得的书面承诺,为权利人监督承诺履行、要求落实整改以及在侵权方再次侵权或未履行承诺时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NGA, Đ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Kim Anh, Nguyen Thi | Patent Executive Related Articles: Industrial Design Or Copyright Protection, Which You May Be Unaware Of? Copyright – a powerful and effective weapon to repress trademark and industrial design infringements in Vietnam Brompton – When a Folding Bicycle Becomes a “Work” – The Judgment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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