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非善意)——越南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恶意”(非善意)是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新增的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以下问题:(i) 弥补“申请在先”原则产生的法律漏洞——该机制授予最早提交的商标申请(包括恶意提交的申请)以保护;以及 (ii) 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这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有了“恶意”这一规定,合法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了一个额外的重要法律依据,来挑战第三方恶意(怀有不良意图)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性,以夺回其商标权。
用以判定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良意图)的要素、标准和要求,将在越南的法令及/或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予以详述。事实上,“恶意”是世界范围内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中的一项关键法律依据,用以防止滥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商标抢注或商标盗用、知识产权盗窃,特别是针对驰名和公认的商标。
根据世界范围内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被推定为恶意/非诚信地提交商标申请:
- 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 恶意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 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
- 任何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商品或服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均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被允许获得保护。
此前,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将“恶意”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恶意提交的商标申请(例如,滥用声誉、不正当竞争等)没有处理的依据。由于缺乏关于“恶意”的具体规定,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或无效宣告的裁决曾存在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商业关系(如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等)知晓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时,“恶意”的证据才被采纳。由于缺乏针对申请人恶意的法律制约,为非法牟利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例如,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提交了大约200件商标申请,其中大部分是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并且许多申请的商标获得了保护。显然,“申请在先”原则已被第三方恶意滥用,以抢注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品牌。其结果是,众多商标所有人要么失去了他们的商标,要么被迫买回自己的品牌,要么被迫放弃越南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