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线上销售证据提高损害赔偿 – 在越南是否可行?
知识产权(IP)的保护和执法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然而,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获得对其所受损害的充分赔偿。在越南,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确定和索赔实际损失困难重重,常常导致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无法真实反映损失。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与中国的新方法进行了对比,同时就此问题提出了一些有用的建议。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现状:数字仍然有限 – The Reality of IP Damages in Vietnam: Still Modest Figures
越南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显示,越南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金额(包括法律费用)往往远低于原告最初的索赔额和实际损失。即使考虑到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05条规定的合理法律费用,对近期几个具体案件的分析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趋势:
- 比亚乔(Piaggio)诉 E Vietnam 公司(外观设计): 索赔7亿越南盾(VND)(5亿VND直接损失,2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48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480万VND。
- 比亚乔(Piaggio)诉 Detech 公司(外观设计): 类似索赔7亿VND。法院判决总赔偿额为176亿VND(包括2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1760万VND。
- OSR GmbH 诉 Nguyen Duc T 先生(商标、域名): 最初索赔7亿VND,后减少至0396亿VND(2亿VND律师费,约400万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2.0396亿VND。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约为400万VND。
- Thien An 公司诉 P 公司(外观设计、商标): 索赔27亿VND(3.15亿VND律师费)。法院判决总赔償额为1.695亿VND(1.575亿VND律师费)。其他直接损失部分仅1200万VND。
- Hung Phu Thanh 公司诉 Tran Dat 公司(实用新型): 索赔183亿VND(1.5亿VND律师费,1.683亿VND其他损失)。法院判决损害赔偿额为5600万VND。(律师费判赔情况不明)。
- Bay 公司诉 N 公司(专利): 最初索赔2亿VND,后减少至5950万VND。法院判决5950万VND。
对这六个案件的分析揭示了一个相当清晰的趋势:针对直接损失(不包括法律费用)判定的赔偿额通常远低于最初的索赔额,而法律费用则可能以相当高的比例获得支持。这让人质疑现有赔偿机制在真正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和阻止侵权行为方面的有效性。
中国的经验:相似的挑战与突破性解决方案 – Lessons from China: Similar Challenges and Breakthrough Solutions
这种情况并非越南独有。在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曾面临类似的挑战。低损害赔偿额的判决往往源于地方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尤其是侵权人提供的会计记录不可靠。
尽管中国《商标法》第63条(类似于越南的机制)允许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记录,但在实践中,这项规定往往效果不佳。许多侵权人,特别是小企业或个人,缺乏规范的记账系统,常常隐瞒收入或故意伪造数据。这使得原告处于困境,证明损害赔偿的负担依然沉重且往往难以根据此类证据完成。典型的结果是法院不得不采用法定赔偿,而这通常只是象征性的。
然而,自2020年以来,中国出现了重大转变。
新方向:接受线上销售数据作为证据 – New Direction: Accepting Online Sales Data as Evidence
面对传统方法的局限性,中国法院系统采取了突破性措施。自2020年以来,中国一系列法院判决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商标纠纷)的原告开辟了新途径。中国人民法院已开始允许原告提交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销售和库存数据,并将其视为关于侵权人销售量和利润的合法证据。
- 安格洛(Angelo)诉 吴某(Wu)案(2020): 法院接受了原告根据客户评论数量与网页显示的销售总量两者中的较高值来计算营业额的方法。
- 山特(SANTAK)诉 长沙明威(Changsha Mingwei)案(2020): 当被告未能提供销售数据和审计报告时,法院使用线上库存数量和销售单价作为确定销售数量的参考依据。
- 斐乐(FILA)诉 肖某宇(Xiao Zhenyu)案(2021): 法院确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由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经公证的、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披露的销售数据可以作为确定销售量和计算侵权利润的有效依据。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2020年9月)中也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做法,规定法院应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自“(…)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自有网站、宣传资料或合法披露的文件”的数据,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
如果线上数据是假的怎么办?- What if the Online Data is Fake?
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如果被告辩称线上数据(销售额、评论)是他们自己人为“刷单”、制造虚假订单、虚假评论而虚增的,并且不准确,该怎么办?
幸运的是,中国法院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要求信息真实披露)和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朝着有利于权利人的方向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安格洛案中,尽管吴某辩称销售数据因亲友刷单和刷好评而被夸大,但法院援引《电子商务法》第17条,认定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认为,“吴某利用相关产品的销售数据和评价数据吸引消费者访问其网店以增加销量”。由于他未能提供具体证据或详细解释虚假交易是如何发生的,法院裁定其论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如果侵权人故意从事欺骗行为(如伪造销售额或评论)以吸引顾客,他们日后不能在法庭上依赖自己的不诚实行为来否定同一数据的有效性,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辩解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接受。
对越南的建议:借鉴国际经验 – Recommendations for Vietnam: Learning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越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偏低的现实(如具体案例所示)要求采取更有效的解决方案。越南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获取各方(包括侵权人)的经营活动数据提供了巨大的潜在来源。
中国在承认和利用来自电子商务平台的线上销售数据、库存水平和客户评论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证据方面的做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越南完全可以研究和调整这一方向:
- 立法层面: 考虑修订或澄清法律文本(《知识产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委员会的指导决议),明确接受这些类型的电子数据作为确定物质损害(包括侵权人利润)的有效证据来源。明确规定提供此类数据的义务及其证据价值。
- 司法实践层面: 鼓励和指导法院积极收集、评估和运用电子证据。同样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侵权人试图否定其曾用于推广和销售目的的数据的非诚信抗辩。
- 权利人层面: 主动以合法方式收集此类证据(例如,通过经公证的证据保全方式获取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等显示的数据)并提交给法院。
采用这种方法不仅有助于克服在侵权人会计记录不可靠时证明损害赔偿的困难,也能使法院能够确定更接近现实的赔偿金额。这反过来将增强法律的威慑效果,并更有效地保护越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 Closing thoughts
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强有力且有效的法律工具。中国法院率先使用线上销售证据来确定损害赔偿,开辟了一条充满希望的道路。越南现在是时候认真研究、学习并应用这一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性,为更健康的商业环境和鼓励创新做出贡献。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