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商标异议与撤销案件中如何成功主张广泛使用证据?
商标异议与撤销是合法商标权人保障其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在越南,真正的商标权人有权依据其在先的广泛使用证据,对商标抢注行为提起异议或申请撤销。因此,深刻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以及在依据未注册权利提起的异议或撤销案件中,商标的使用须达到何种程度方能成功,这一点至关重要。
背景
阐明上述原则的一个近期案例,是针对Suntex有限公司(Cong ty TNHH Suntex,简称“Suntex”)所拥有的、第123570号“MAINETTI”商标(申请日:2007年12月24日,核定使用于第20类和第35类)提起的撤销申请案。
Suntex公司面临此项撤销申请,其理由是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Mainetti (UK) Limited)在Suntex公司的申请日之前,就已广泛使用“MAINETTI”商标。此外,该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主张,“MAINETTI”是其子公司(于2003年在越南成立)的显著商号,且第三方声称其创造了该商标的说法不实。
为支持商标撤销而提交给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证据和论点,旨在证明合法权利人商标的首次创立日期及后续使用情况、该商标受保护的国家以及正在使用的国家,其中亦包括与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越南子公司——MAINETTI(越南)有限公司(MAINETTI (Vietnam) Co., Ltd.)使用“MAINETTI”商标相关的证据。所有证据的日期均早于Suntex公司所申请的“MAINETTI”商标的申请日。
在其答辩中,Suntex公司辩称其对Mainetti(英国)有限公司的“MAINETTI”商标毫不知情。然而,合法权利人证明了Suntex公司的主张不实。最终,该案于2015年以一项有利于真正权利人的裁决结案,第123570号注册项下的“MAINETTI”商标被宣告无效。
核心要点
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效力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第2款(g)项规定,商标在先广泛使用的商业证据可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对申请中商标提出异议或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的依据。该条款旨在排除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适用者为准)前已经广泛使用并获得认可的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越南境外的商标广泛使用及声誉证据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性。此外,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否会影响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和考量,这一点也尚存争议。
在实践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处理过多起需依靠未注册商标的广泛使用证据来赢得胜利的案件。虽然在针对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所提起的异议或撤销程序中,越南境外的广泛使用证据可能具有一定分量,但IP VIETNAM最终仍享有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采纳此类证据。因此,越南境外商标广泛使用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至今仍不明朗。
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恶意
越南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引入了“恶意”这一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两大核心问题。其一,填补“申请在先原则”的法律漏洞,该原则将保护授予最先提交的商标申请,其中也包括了恶意申请。其二,打击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日益增长的商标抢注行为。
“恶意”条款的引入,为合法商标权人提供了额外的法律依据,使其可在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挑战第三方以恶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以期收回其商标权。然而,越南的相关法令及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尚未就如何认定商标申请或注册是否出于“恶意”,提供具体的构成要素、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这种法律上的不明确性,可能会使真正的商标权人在试图证明申请人的恶意时感到困惑。
在缺乏直接证据证明第三方知晓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并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况下,真正权利人通常需依赖广泛使用证据,以反证对方当事人不可能不知晓其商标。然而,这一论点能否被接受,往往因负责案件的审查员而异。部分审查员可能会接受此论点,但其他审查员也可能因个人观点而予以驳回。因此,该论点是否被采纳,最终取决于案件审查员的主观判断。
商标商业使用的广泛程度要求
越南遵循“申请在先原则”以确立知识产权。然而,如果一件申请中商标被认定与另一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即便该在先商标未注册,但已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和认可——其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但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并未就商标需达到何种广泛使用程度才能阻止对方商标申请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关于商标在商业中需达到何种广泛程度才能在撤销或异议程序中获胜,并无明确答案,因为它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查员的认知与知识水平等多种因素。通常而言,该商标应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显著且持续的商业使用和知名度。广泛使用的证据必须充分且有力,足以证明在被质疑商标的申请日之前,该商标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
在评估商标的广泛使用程度时,会考量使用的持续时间与频率、销售规模、市场份额、以及相关消费者或商业伙伴的认可程度等因素。然而,最终仍需由负责案件的审查员或裁决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权衡证据并判定其是否达到赢得商标撤销或异议的必要标准。
在实践中,为证明商标的广泛使用,建议商标权人根据以下标准提供证据:
[1] 发票或销售记录:用以显示该商标下的销售量和销售频率。
[2]广告及宣传材料:与该商标相关联使用的广告宣传资料。
[3] 客户反馈、调查或证明:用以展示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中的认知度和声誉。
[4] 分销及营销策略与规划:突出该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的策略计划。
[5] 许可或特许经营协议:证明其他企业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
[6] 媒体报道或行业出版物:专题介绍该商标或讨论其声誉和知名度的文章。
[7] 关奖项或荣誉:该商标或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所获得的任何相关奖项或认可。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如何审查在先使用证据
在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过考量多种因素来审查在先使用证据,例如使用的持续时间、强度及地理范围。该局亦会考量商标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该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认可程度。此外,IP VIETNAM还会审查所提交证据的质量,包括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具有相关性,以及是否足以证实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
IP VIETNAM亦会考量在先使用商标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权人必须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欺骗或误认,这是证明未注册权利受到侵犯的关键要素。
综上所述,IP VIETNAM会对商标权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估,以判定在先使用行为是否足够广泛、持续和显著,从而足以阻止一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或将其注册予以撤销。
如何在越南防范商标被恶意抢注
为规避商标被恶意方抢注的风险,建议外国商标权人采取以下措施:
[1] 尽早在越南注册商标。 此举有助于在越南确立优先权,并有效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 在越南定期进行商标检索。 定期检索可以监控任何对您商标的未经授权使用行为,帮助您及早发现潜在侵权,并及时采取适当行动以保护自身权利。
[3] 考虑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注册。 该体系允许您通过一份申请,便可在包括越南在内的多个成员国中寻求对您商标的保护。
[4] 在越南积极行使您的商标权。 针对任何侵权或未经授权使用您商标的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商标权人如何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收集并提交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 保存使用记录 (Keep records): 详细记录商标的使用情况,包括首次使用日期、使用的地理范围、以及与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这对于证明商标使用的广度和持续时间极有帮助。
- 收集销售与营销材料 (Collect sales and marketing materials): 收集销售和营销材料,如宣传手册、广告及各类推广资料,有助于直观展示商标使用的范围和时长。
- 收集证人证言 (Gather witness testimony): 来自知晓商标使用情况的个人(如员工、客户及行业专家)的证人证言,是证明在先使用的有力工具。
- 进行商标监视 (Conduct a trademark watch): 定期监控商标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并对侵权者采取适当的维权行动,此举不仅能证明商标的在先使用,还能体现权利人积极保护其权利的意愿。
- 运用第三方证据 (Use third-party evidence): 除自身记录外,商标权人还可收集第三方的在先使用证据,例如新闻报道、行业报告及客户反馈等。
- 开展市场调查 (Conduct a survey): 进行消费者调查,用以展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及联想关系,这是强有力的在先使用证据。
- 与商标律师合作 (Work with a trademark attorney): 与熟悉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程序的商标律师合作,在制定收集和提交有力在先使用证据的策略方面,其作用至关重要。
结论
总之,在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撤销案件中,提供有力且充分的商标广泛使用证据,对于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合法商标权人必须了解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审查在先使用证据的方式,以及商标为赢得案件所需达到的使用程度。通过精心准备并提交有说服力的证据和论点,合法商标权人方可在越南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