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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呢?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本案中,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并非易事。越南知识产权法并未对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基于已处理的“恶意”注册商标争议案件,KENFOX IP & Law Office 概述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来帮助商标所有者。一个在先的有效商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向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商标。 1. 商标的声誉或广泛使用  这些文件旨在证明该商标已被公众认可,积极进行了市场推广且得到广泛认知,从而更易于认定在相关领域甚至普通公众中 —— 人们理应已经知晓该品牌。因此,申请人在越南提交申请之前不可能不知道该商标的存在。需要提供的文件如下: 商标注册证:提供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商标注册证副本,表明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已获得官方认可和保护。 销售和营销材料:证明商标在商业中的广泛使用,包括宣传材料、销售数据、广告活动和分销信息,尤其是在真正商标所有者开展业务的地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公众活动证明文件  公开亮相:在贸易展览会、展会或行业活动中展示品牌商品的文件,在这些活动中真正的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曾被展示且申请人可能参加过。 出版物和传播资料:文章、新闻报道和出版物展示品牌商品,并展示品牌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在数字环境中的存在  在线存在:关于品牌所有者商标在线可见性的文件和数据,例如搜索引擎结果、网站流量统计和线上社交情况。 域名:与实际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匹配或密切相关的域名注册文件,表明该商标在申请人申请日期之前已在数字环境中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市场调查和消费者评估及认证  调查:消费者调查文件表明,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与真正品牌所有者的产品/服务相关。 评估和认证:来自客户或合作伙伴对品牌的评估和认证文件,并将该品牌与真正品牌所有者的业务联系起来。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5.既往关系 真正商标所有者与恶意申请人之间先前关系的文件是证明申请人在商标方面知晓其存在的最有力、最有说服力且最直接的证据,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电子邮件、信函和谅解备忘录:任何在真正商标所有者与申请人之间讨论商标或相关商业活动的书面通信。涉及或讨论商标的任何合资企业、合作或伙伴关系的相关文件。 会议纪要:讨论商标的会议文件。如果申请人出席了这些会议或有代表出席,这些文件可以作为其知情的证据。 双方之间的合同或协议:任何提及商标的合同或商业协议(即使尚未最终确定)。这包括许可协议、保密协议 (NDAs) 或任何其他提及商标的商业合同。 先前商标争议:包括之前就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向申请人或相关方发送的任何推荐信或类似法律通知,以及与商标争议或谈判相关的任何文件。 贸易展览、展会:如果双方都参加了展示或讨论该商标的相同展销会、会议或行业活动,这些活动的文件可以用作证据。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如果一个商标被证明已被广泛使用和认可,那么从本质上讲,可以合理地认为同一地域或商业范围内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知晓该商标的存在。当申请人与真正商标所有者在同一行业或拥有相同细分市场时,这种论点就更有分量。关于申请人和商标所有者之间先前关系的文件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就知道或应该知道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在“EVELINE COSMETICS”生产贸易公司反对“EVELINE COSMETICS, device”商标注册申请案中,知识产权局已确定真正商标所有者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有依据证实“EVELINE COSMETICS, device”商标归该公司所有,并且“EVELINE COSMETICS, device”商标在越南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已被广泛使用和认可。 然而,在恶意商标注册的案件中,每份文件和证据都必须仔细收集和处理,以确保它们可以被视为合法文件和证据。在此基础上,关于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知情”或“有理由知情”该商标的论点才是有效并被越南知识产权局接受的。 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建议和代理,通过异议程序夺回商标,或撤销在越南恶意注册的商标,请联系 KENFOX IP & Law Office。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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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呢?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本案中,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的规定,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并非易事。越南知识产权法并未对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然而,基于已处理的“恶意”注册商标争议案件,KENFOX IP & Law Office 概述了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来帮助商标所有者。一个在先的有效商标能够证明申请人在向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商标。 Proving that the trademark registration applicant "knows" or "has a basis to know" the trademark of genuine trademark owner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4.2 of Circular 23/2023/TT-BKHCN in this case. The case of filing an application with bad intentions is not simple. Vietna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does not establish specific regulations on documents that need to be provided for proof purposes. However, on the basis that trademark disputes registered with “bad faith" have been handled, KENFOX IP & Law Offic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evidence to help trademark ow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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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越南商标侵权:8 个关键注意事项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即使拥有注册商标和来自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 (VIPRI) 的有利意见,也不能保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越南的知识产权纠纷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和难以预测,这意味着即使胜算看似对您有利,也始终存在败诉的风险。 Even with a registered trademark and a favorable opinion from the Vietna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Institute (VIPRI), winning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 is not guaranteed. IP disputes in Vietnam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and unpredictable, meaning there's always a risk of failure, even when the odds seem in your favor. 为了应对这种复杂性,制定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策略至关重要,该策略应考虑所有潜在风险。这种方法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律风险,并提高成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机会。 To navigate this complexity, it's essential to develop a comprehensive IP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strategy that considers all potential risks. This approach helps minimize legal exposure and improves your chances of successfully combating IP infringement. 凭借 15 年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能够提供有价值的分析和见解,帮助权利人从法律和实践角度准确评估问题。这使客户能够做出明智、及时的决策,以便采取有效的执法和反侵权措施。 With 15 years of experience handling comp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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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被抢注后该怎么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申请在先原则”已成为越南恶意商标申请人滥用的一种“高明”手段,用以“抢注商标”并“侵占”合法权利人的商标权。针对外国企业的商标抢注或知识产权盗用,已成为越南一个令人不安且危险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在越南已被他人申请甚至成功注册,并对此倍感失望和愤怒。在许多案件中,商标投机者成功注册竞争对手的商标后,便以此为“武器”,提起法律行动,要求越南执法机构查封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并对真正的商标权人进行处罚。 当商标权人发现其商标被第三方恶意抢注时,会面临哪些挑战?有哪些方法可以收回商标权?在越南,夺回商标需要哪些法律依据?在本文中,KENFOX IP & Law Office 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答,以帮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当前越南商标抢注问题日益专业化、手段日益高明且层出不穷的背景下,有效保护自身在越南的合法权利。 1. 挑战:真正的商标权人在越南面临哪些障碍? 在越南,合法的品牌所有者通常面临以下几项重大挑战: 商标权利未注册 (Unregistered IP rights): 许多合法商标权人虽已在越南将其产品商业化,但尚未注册以确立其知识产权。这就为第三方利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投机性注册和侵占商标创造了可乘之机。 缺乏直接证据 (Lack of direct evidence): 在证明“恶意”商标申请人与真正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商业往来关系方面,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这使得相关主张难以被证实。尽管可以提供间接证据来证明申请人“明知”或“应知”真正商标的存在,但这类证据的说服力通常不够强。 “申请在先”原则的主导地位 (Dominance of the "First to file" principle): 尽管并非一项绝对、唯一且不可改变的原则,但在越南的商标确权机制中,“申请在先”原则较之“使用在先”原则被优先适用。这有时会使那些已使用但尚未注册其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处于不利地位。 商标广泛使用的证明难题 (Difficulty in proving widespread use): 即便合法权利人能够提供其商标在越南被广泛使用的证据,但除非案情极其严重,否则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的审查员在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支持未注册商标一方的态度通常非常审慎(即不情愿采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应对策略:在越南如何收回商标权? 一旦发现恶意商标,越南《知识产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为合法权利人提供了一系列法律工具,用以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从法律及实践角度看,在越南有四种典型策略可以应对商标抢注: [1] 提出异议 (Opposition): 在商标申请公布日后的5个月内提起异议申请;或者,如果5个月的异议期已过,则可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商标申请作出授权/驳回决定之前,通过“第三方意见”的方式提交书面意见,请求IP VIETNAM驳回该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 [2] 无效宣告 (Invalidation): 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执行与申诉处 (Enforcement and Appeal Division, EAD) 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6.4条,基于恶意注册理由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贯穿于该商标的整个保护期。 [3] 基于不使用的撤销 (Non-use cancellation): 如果被抢注的商标注册已满5年但未被使用,可向IP VIETNAM提起不使用撤销申请。《知识产权法》第95.1(d)条允许撤销连续五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这通常被称为“连续五年不使用撤销”规则。 [4] 谈判购买商标 (Negotiation to purchase the trademark): 与在先注册人进行谈判,以购买其商标。 3. 法律依据:可以依赖哪些法律基础? 我们对经2005年、2009年、2019年及2022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进行梳理后,概述了如下旨在清除抢注商标的法律框架。权利人可通过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撤销程序来实现此目标。 以下是可以清除已申请或已注册商标的典型情形: 恶意 (Bad faith)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7.1(b)条及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 商标注册资格 (Entitlement to register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87.2条及第117.1(b)条) 驰名商标 (Well-known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及第75条) 经广泛使用的商标 (Widely used trademarks) (《知识产权法》第74.2(g)条) 商号 (Trade name) (《知识产权法》第74.2(k)条) 在先著作权 (Prior copyrights) (《知识产权法》第74.2(p)条)。具体而言,与他人在先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中的角色或形象的名称或图像相同或近似,且在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熟知的标志,应被视为不具有显著性,其注册将被驳回。 在先著作权 (Prior copyrights) (《知识产权法》第73.7条)。具体而言,包含对他人作品复制内容的标志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1] 以“恶意”为由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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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如何证明?

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绝非易事。这需要一种综合的方法来收集和利用商标权争议中的证据,尤其是在商标以恶意(恶意)注册的情况下。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 IP & Law Office 提供以下分步指南,以帮助合法商标所有者人证明其商标的声誉已被被他人利用。 Proving that a third party has exploited the reputation of a trademark owner is never simple. It demands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gather and utilize evidence in disputes over trademark rights, particularly in instances where trademarks are registered with malicious intent (bad faith). KENFOX IP & Law Office offers the following step-by-step guidance to assist legitimate trademark owners in demonstrating that their trademark's reputation has been exploited. 步骤 1:确定商标的声誉和认可度 (Step 1: Establish the reput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trademark) 商标使用文件:合法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明其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文件,包括营销材料、销售数据和一段时间内的广告支出。 Documentation of trademark use: The legitimate trademark owner needs to provide documents showing the us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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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Download 商标申请的提交通常被自动视为善意行为,并为所有者创造专有权。然而,如果提交的目的是为了剥夺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则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提交上述发动机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恶意”。 The filing of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automatically made in good faith and creates exclusive rights for the owner. However, if the filing is intended to deprive the genuine trademark owner of the benefits of their existing mark and cause confusion for consumers, it will break the goal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Such trademark filing with the motive described above is considered to be in 'bad faith”. KENFOX IP & Law Office针对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中关于“恶意”问题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旨在帮助真正的商标所有者更好地了解如何在商标被第三方“恶意”注册时保护和收回其商标权。 KENFOX IP & Law Office provides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s surrounding the issue of 'bad faith'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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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从“Ding Tea”案例中学习胜诉策略

随着东南亚外国投资持续激增,柬埔寨正成为寻求拓展业务的企业的首选目的地。然而,在这个市场获得商标注册并非易事。由于每年提交的商标申请数量庞大,商标很容易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过于相似或被审查员完全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拥有丰富经验和知识产权法知识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提供有效的策略,助您赢得商标战,最终在柬埔寨获得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拥有近 20 年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专业经验,成功帮助世界知名奶茶品牌“DING TEA” 在柬埔寨赢得了驳回复审。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在柬埔寨获得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并分享如果您的商标面临驳回时的一些关键要点。 背景 台湾奶茶品牌“DING TEA”在全球奶茶爱好者中享有盛誉。 “DING TEA”在亚洲拥有超过 350 家门店,全球共有 650 家分店,已成为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品牌的影响力遍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日本、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越南、缅甸和文莱。 然而,商标“DING TEA”的拥有者,CHU YU HSIANG CO., LTD,在柬埔寨为第 43 类服务申请注册其“”商标时却遭遇挫折,该申请被柬埔寨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是该商标可能与另一个已注册商标混淆,该商标的详细信息如下: 商标:              (Din Tai Fung) 类别:             43 (提供餐饮服务,包括餐厅、自助餐厅、小吃店、自助食堂、咖啡馆和餐饮服务。) 申请号:        31844 申请日期:    2008年9月1 日 注册号:    31281  注册日期:   2009年4月29日     所有人:        DIN TAI FUNG CO.,LTD 地址:            台北市信义路二段194 号 状态:       有效期至2028年 柬埔寨商标驳回如何胜诉? 根据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驳回决定,可以看出审查员认为“DING TEA”的读音与“DIN TAI”相似,这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显然,“DING TEA”和“DIN TAI”商标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不足以造成混淆。因此,KENFOX IP & Law Office 对柬埔寨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的决定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对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在结构、含义、发音和商业印象方面的差异进行了 分析。尽管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上诉理由强调这两个商标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特征,消费者不太可能产生混淆。 除了提出论证和分析以突出两个商标的差异外,KENFOX IP & Law Office 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证据来展示这两个商标的独特性。例如,“DING TEA”和“Din Tai Fung”商标已在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得保护。这清楚地证明这两个商标具有显著性,并在许多国家独立共存。这一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关于区分这两个商标的能力的论证和分析。 在审查了 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的令人信服的分析、有效的论证和证据后,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推翻了其驳回商标的决定,并授予了“DING TEA”品牌在柬埔寨的商标保护。这一决定为“DING TEA”品牌在柬埔寨的安全合法业务发展打开了新的大门,为该品牌在这个被称为“宝塔之国”的地区的扩张提供了光明的前景。 关键要点 1. 在柬埔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商标注册在柬埔寨开展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增加,申请的商标很有可能因与现有品牌过于相似或与其冲突而被驳回。为避免此类问题,我们建议在提交商标申请前进行商标检索。我们在 KENFOX 的律师团队可以协助您进行检索,发现潜在问题,并提供克服这些问题的具体建议。从长远来看,这种 proactive 的方法可以节省您的时间和金钱,确保商标注册过程顺利成功。 2. 尽快在柬埔寨提交商标申请:您的商标可能很有名,甚至在某些地方享有盛誉,或者甚至在全球许多国家/地区注册,但这都可能变得毫无意义。请记住,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区都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商标保护授予最早的申请人,而不是最早的使用者,即使您比申请人更早或更广泛地使用该商标也是如此。商标越知名,就越有可能引起投机者(或抢注者)的注意。商标投机(或商标抢注)将阻断商品到达客户和公众的所有途径。 由于在注册商标时行动迟缓、粗心大意和主观臆断,人们吸取了许多代价高昂的人生教训,从而导致自己的商标落入他人之手。尽快注册商标是最有效、最有价值的策略,不容小觑。  3. 咨询在柬埔寨拥有丰富知识产权经验的律师:成功地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就像赢得一场战斗。要想取得胜利,您需要有适当的策略、战术、作战经验和对所有情况的快速反应;否则,您将面临失去市场准入、商业机会、市场份额和客户的风险。这种损失对您的商业计划来说可能是毁灭性的,而且不仅仅是关于申请所投入的金钱和时间。当 faced with 驳回通知时,您必须仔细分析您的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能力,重点关注结构、发音、内涵、呈现形式、商业印象等方面的差异。然而,仅仅有基本的了解是不够的,您需要一个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值得信赖的律师团队。KENFOX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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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被拒绝的越南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放弃?

越南的许多商标注册申请,无论是直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NOIP )提交还是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都遭到拒绝保护(暂时驳回,或暂缓拒绝)。如果带有被驳回商标的产品/服务已在越南商业化,情况会变得更加困难和问题。这种情况向申请人提出了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他应该继续进行商标申请还是放弃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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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与版权之间的冲突?

商标和版权之间的冲突在世界各地许多司法管辖区普遍存在,并且在越南正成为一个问题。用于商标注册的知识产权盗窃(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案件有所增加。商标抢注者将特定个人的徽标或实用艺术作品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的情况已不再罕见。许多知识产权权利人被迫与商标抢注者坐在谈判桌上,谈判并接受以高昂的费用回购其商标。保护创造力与打击知识产权滥用之间的斗争正在成为一项重大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和包括越南在内的各国采取严厉行动。 2022年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在第73条中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规定“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的标志”。具体而言,根据第 73.7 条,“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除非得到作品所有者的许可”,不符合商标的保护资格。因此,越南知识产权从业者和真正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强烈希望这一新规定不仅有助于防止此类商标抢注、滥用和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旨在公平、透明地保护越南的知识产权。那么,这就引出了更广泛的问题:第73.7条实际上如何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好处?还有哪些未解决的挑战?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采取哪些策略来应对越南的商标抢注?  1. 第73.7条实际上如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利益? 平衡“先备案”和“先使用”两个原则 越南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法遵循双重原则制度,即“先申请”和“先使用”原则。这种双轨制在知识产权领域相对独特,为权利人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越南占主导地位的“先申请”原则优先考虑那些首先注册其知识产权的人,这通常会导致与可能先使用该知识产权但尚未注册的实体发生冲突。 “先用”原则总是被低估,或者换句话说,真正的知识产权持有者并在越南将其品牌产品商业化的实体仍然会在与首先提出商标申请的人的战斗中失败。在过去的实践中,由于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尊重版权,越南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的审查员对于应用在先权利(例如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犹豫不决,拒绝商标注册,尽管此类申请——因为商标显然是在窃取早期版权作品的副本。一些审查员表示,如果一个标志符合版权形式的保护,并且可以用来拒绝商标注册,那么就没有必要注册商标,并且如果他们基于未注册的权利拒绝注册该商标。所谓的“实用艺术作品”,那么这与他们对这种“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没有什么不同。 第 73.7 条是对早期未经注册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正式承认,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越南建立知识产权的两种不同原则:“先申请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使用原则”。 “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的规定是一个多方面的机制,它规定了(i) 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使用包含他人作品复制品的商标的法律依据, (ii)真正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反对注册包含其作品复制品的商标的依据,以及( iii)请求知识产权的基础越南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96.2(b) 条,宣布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商标注册无效。这实际上为合法知识产权持有者打开了看似封闭的途径。显然,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先申请原则的局限性,即权利被授予初始申请人,同时也为真正的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资产提供有意义的保护和优势。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第 73.7 条不仅对于确保上述原则之间的平衡很重要,而且还有助于防止在“先申请”原则下滥用(误用)知识产权。该规定禁止在未经原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直接复制现有作品(无论是徽标、艺术设计或其他创意表达)的商标进行注册。通过禁止注册模仿现有作品的标志,法律可以防止个人或实体为了商业利益而窃取或挪用现有作品。 版权是指组织和个人对其创作或拥有的“作品”的权利(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2 条的定义)。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思想创作,无论其根据第 4.7 条的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在 11 类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中,值得注意的是,“实用艺术作品”是受越南版权法保护的一类。知识产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g项所称实用艺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三维构图或者布局呈现的具有实用特征的作品,可以与有用的物品相关并由手工或工业规模生产,包括图形设计(标志的表达、识别系统和产品包装;字符的表达);时装设计;与产品设计相关的美术设计;以及精美的室内设计和室内外装饰。应用艺术作品以美术产品设计的形式呈现,不能由相关领域的普通知识人员轻易创作,并且不包括产品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外观设计”。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6.1 条规定的“知识产权产生和确立的理由”,版权在作品创作并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时产生,无论其内容、质量、形式、方式和语言,无论此类作品是否已出版或注册。上述立法意味着作品在越南自动受到保护,无需向越南主管当局注册。 由于越南是伯尔尼版权公约的签署国,版权的建立和保护可能同时受到越南法律和伯尔尼公约的约束。根据《伯尔尼公约》,每个成员国都以与本国国民的版权相同的方式承认其他成员国作者的版权。由于《伯尔尼公约》要求其成员国为任何符合伯尔尼资格的作品的作者提供与其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因此越南必须保护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创作和保护的作品,就像保护其创作的作品一样并在越南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一件作品(例如实用艺术作品是在中国创作的),尽管没有在越南依法注册,但它也必须像在越南创作一样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拥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意味着持有人有权享有法定赋予他或她的权利,包括越南知识产权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以及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阻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受保护的作品。与商标不同,商标的权利授予根据其注册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权利并不限制任何商品或服务。越南版权法并不禁止版权所有者将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附加到产品或服务上进行销售。此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功能与商标没有什么区别,商标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指示来源的标识符。因此,根据第 73.7 条的规定,越南版权作品的所有者可以质疑他人的商标(通过异议、第三方观察或无效程序),无论争议商标打算用于哪些商品或服务基于他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者换句话说,异议并不限于与商标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类型,而是基于未经授权使用版权所有者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是什么意思?这意味着很多。显然,如果在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化背景下考虑对任何种类的商品附加受保护的版权作品,则版权作品的所有权(例如徽标/其他合格的版权保护)提供比商标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与该商标下注册的有限商品/服务相比,带有此类作品的/服务。 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不符合商标保护资格的规定可能是防止商标抢注的一个很好的补救措施,这种做法是实体注册与现有流行品牌类似的商标,以利用在先申请制度,这阻碍了投资者在越南开展业务。 2. 还有哪些尚未解决的挑战? 实践中的考试 虽然第 73.7 条提供了拒绝或质疑包含版权作品的商标注册的机制,但该机制的有效性可能不一致且可变,这主要是由于审查过程的主观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 一方面,上述规定对商标抢注起到了威慑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复杂性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审查员认识到一个标志(例如,由文字和图形元素组成的复合标志) )作为实用艺术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这是否意味着先前已在其他伯尔尼公约国家(越南是该公约签署国)注册的徽标应自动在越南受到保护?这种考虑导致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它表明可能没有必要对已经作为实用艺术受到一般版权立法保护的徽标进行单独的商标注册。其次,它对商标权属地性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潜在的挑战,该原则规定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司法管辖区受到保护。 版权保护范围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3.7 条关于商标保护中“包含作品复制品的标志”条款的范围仍然不明确。具体来说,尚不清楚该规定是否仅适用于包含“整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标记,或者是否也适用于仅包含此类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的标记。这种区分对于确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边界至关重要。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4.10 条,“复制”包括创作作品“全部”或“部分”的副本。此外,第 17/2023/ND-CP 号法令第 66.1(g) 条涉及确定版权侵权要素,规定未经授权复制或复制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构成版权侵权。因此,这就提出了一个重要但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果第三方使用在越南受保护的版权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用于商标注册,那么该商标是否会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 73.7 条被驳回?该规定在实际场景中的解释还有待充分探讨和明确。 各方几乎不可能设计出与先前的实用艺术作品相同的标志。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推断出这样的设计是对现有实用艺术作品的复制。然而,尚不清楚注册此类外观设计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第 117 条和越南第 23/2023/NĐ-CP 号法令第 34.2 条规定的“恶意”范围。 与版权作品相关的商标审查 显然,第 73.7 条建立了一种机制,如果商标包含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作品副本,IP VIETNAM 将拒绝对申请者提供保护。该规定可以引出以下方向的解释:在审查商标申请的过程中,审查员不仅需要对现有商标数据库(IP VIETNAM)进行检索,还需要主动核实版权数据库(位于越南版权局 ( COV ))。然而,实践表明,COV 和 IP VIETNAM 之间没有统一的数据系统,无法在这两个机构之间顺利进行审查。 因此,增加“含有作品复制品的标志”的规定作为驳回商标的依据,对审查员如何认定该商标是在先作品的复制品的可行性或可能性提出了挑战。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必须采取哪些具体行动来防止包含“作品复制品”的商标注册,或者第 73.7 条只能被视为解决商标和版权之间冲突的正式成文法律依据,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理论上的。 3. 根据第 73.7 条,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采取哪些策略来应对越南的商标抢注? 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为了根据第73.7条有效处理越南商标抢注问题,应清楚理解并充分回答以下问题: [1] 是否建议在越南将徽标注册为商标或实用艺术品? 在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很少接受基于版权论点或基于在先版权的异议或无效诉讼。下面是这样一个罕见的案例: 对方的标记 先前的版权 已申请商标 : (HANOI ROCKS HOSTEL, 设备) 之前的标志 : (舌唇徽标) Musidor BV,著名摇滚乐队“滚石”的所有者,是 “” 标志的版权所有者,俗称“舌头和嘴唇标志”。 Musidor BV发现,有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越南河内一家酒店以及商业活动、网站和社交网络账户(如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申请并使用了标识。 “” Musidor BV 基于两个理由对第三方商标提出异议通知: (i) Musidor BV 的“The Tongue and Lips logo”商标是驰名商标、广泛使用的知名商标,受更多商标保护。在侵权人在越南提出商标申请之前,已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并且(ii)侵权人的商标包含“舌头和嘴唇标志”,与 Musidor BV 的标志几乎相同,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资格,并受版权法保护越南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IP VIETNAM 接受 Musidor BV 的异议,根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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