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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izam”商标争议——国际合作中对国内企业的沉重代价与严峻警示

当一家中国企业为开发一个外国品牌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建立分销网络、推广产品,并获得俄罗斯合作伙伴正式出具的《授权书》,允许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却可能在一次再审判决中失去所有商标所有权,这可能吗?

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与 Barizam Company (Russia) 围绕“Balizam”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争议作出终局裁定。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作出的所有先前判决,确认在中国注册的“Balizam”商标合法归属 Barizam Company (Russia) 所有,并进一步裁定将这些商标转让给其合法权利人——这一出乎意料的逆转令商界为之震动。

本案不仅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之争,更是对与外国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品牌建设的国内企业敲响的警钟。从看似稳固的合作关系,到企业重组后的破裂,最终到完全逆转结果的判决——“Balizam”商标争议引发了紧迫的思考:商标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界限何在?这对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来说是终局性的失败,还是一堂关于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必须订立周密、透明且具前瞻性协议的深刻法律课程?

初期合作与进入中国市场战略

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一次赴俄罗斯的经贸考察活动中,从事进出口及跨境贸易的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发现了由位于乌苏里斯克的 Balizam Company 生产的著名酒类品牌“Balizam”(以下简称“Balizam Company (Russia)”)。凭借在俄罗斯享有的良好声誉及高度的消费者信任,“Balizam”很快被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视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潜力商机。

经过长期谈判,双方于2003年初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独家经销“Balizam”品牌酒类饮品的权利。不仅限于商业分销,2003年5月,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在中国成立了合资生产企业。根据该合资安排,Balizam Company (Russia) 承诺提供生产设备、转让技术并供应原材料,从而为“Balizam”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生产奠定了基础。

“Balizam Tiger Head”:中国市场的重大突破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Tiger Head – ”版本的 Balizam 产品线正式在中国推出。该产品是品牌本地化战略的成果,既结合了俄罗斯原产产品的品质优势,又融入了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对本地市场的深刻理解。

为体现对品牌发展的高度重视,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投入了大量资源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建立分销网络,并不断扩大市场覆盖范围。通过系统且高效的推广策略,“Balizam Tiger Head”在中国迅速获得了较高的消费者认知度,并实现了年度销售额的稳步增长。

在品牌发展活动的高峰期,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已在品牌推广及分销网络扩张方面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然而,快速的成功也带来了挑战:市场需求远远超过了供应能力,公司因此长期处于严重的产品短缺状态。

合作破裂:从合法授权到所有权争

2004年,为扩大市场覆盖并强化品牌定位,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主动在中国申请注册“Tiger Head”标识的商标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注册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Balizam Company (Russia) 曾正式出具双语《授权书》,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相关商标的权利。

依据该授权,Chuanfeng Company (China) 随后在中国注册了“Balizam”中文及俄文文字商标,以及“Tiger Head”标识。在此期间,所有业务运营、分销活动及产品推广均以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法人名义开展,充分体现了双方之间的紧密合作与高度互信。

然而,转折点出现在 Balizam Company (Russia) 进行企业重组之时,该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股份公司。重组完成后,Balizam Company (Russia) 出乎意料地试图单方面终止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合作关系。此举遭到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坚决拒绝,使双方矛盾迅速升级并引发法律争议。Balizam Company (Russia) 突然中止产品供应,更使局势恶化,实际上宣告了原本被寄予厚望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终结。

诉讼过程:围绕所有权与授权效力的争议

2013年,Balizam Company (Russia) 在中国正式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前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授权书》无效。原告同时请求判令将相关商标的所有权转移,并认定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使用该等商标构成侵犯知识产权。

Balizam Company (Russia) 主张,双方之间达成的解除合作协议已使原授权失去效力。此外,原告称,《授权书》中文版本与俄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应优先适用俄文版本,因其为出具方的原始语言。

然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 Balizam Company (Russia) 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明确指出:解除合作协议并未影响原《授权书》的法律效力,且该文件的中、俄文版本在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注册并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方面表述一致。

高院同时确认,虽然 Balizam Company (Russia) 在俄罗斯保有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但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对该等商标的注册系基于一份合法且可执行的授权书而取得,具有法律保障。该判决不仅重申了知识产权属地原则,也明确了双语《授权书》在跨境商业交易中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授权书》的法律性质

在2020年的再审判决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着重分析并澄清了由 Balizam Company (Russia) 出具的中文《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对类似争议提供了具有先例意义的解释。

法院认定,该《授权书》属于 Balizam 单方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双方法律合同。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授权行为系通过一方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并在意思表示作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以受权方是否同意为生效要件。

即使在文件上同时存在双方签名,法院亦强调,其法律性质并不因此改变,仍属单方行为。受权方的签名仅起到确认收到文件的作用,并不产生如民事合同中那样的对价性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不仅解决了本案的具体争议,也在国际交易领域中对单方行为的法律理解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涉及知识产权授权文件(《授权书》)的法律属性认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效力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对《授权书》法律价值的解释

在再审过程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对 Balizam Company (Russia) 出具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及性质作出了详细认定与澄清,法院的关键认定包括:

  1. 签名与印章:该《授权书》仅加盖了 Balizam Company (Russia) 的签名与公章,明确表明其为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双方之间的相互协议。
  2. 标题与内容:文件的标题及正文明确体现了 Balizam 单方授权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不包含任何对受权方具有约束力的条件或对价性承诺。
  3. 法律效力:该授权完全基于授权方 Balizam Company (Russia) 的意思表示而生效。然而,如需撤销或变更,授权方有义务通知受权方,以确保透明性并防止法律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否定了下级法院将该《授权书》错误定性为双方法律合同的做法。尽管法院认可 Balizam Company (Russia) 关于文件属单方行为的主张,但不同意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后果——尤其是撤销授权并转移商标所有权的请求。

该判决不仅澄清了民事交易中单方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强化了授权文件在国际法律环境下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尤其是在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形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终审判决:确认 Balizam Russia 的商标所有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作出的全部先前判决,并作出最终裁定:在中国与“Balizam”商标相关的所有注册及所有权均归 Balizam Company (Russia) 所有。该判决不仅终结了这一长期争议,也确立了国际合作背景下商标所有权认定的重要法律原则。

给越南企业的现实启示

“Balizam”商标争议生动地揭示了跨境商业合作的复杂性及潜在风险。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为在中国的品牌建设、分销网络搭建及产品推广投入逾人民币5,000万元,并基于 Balizam Company (Russia) 出具的合法《授权书》在中国注册商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下级法院始终认可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商标注册具有合法性。

然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推翻了这些判决,确认商标所有权仍归 Balizam Company (Russia) 所有。其核心理由在于《授权书》的法律性质:尽管其为合法的单方法律行为,但并未转移所有权。商标注册本身并不等同于所有权取得。法院强调,应保护原始知识产权,尤其是在合作关系终止后可能出现商标据为己有或投机行为的情形中。

尽管本案发生在中国,但它为越南企业在与外国主体合作开展品牌建设时发出了强烈警示:

  • 切勿仅依赖授权书:即便授权书具有法律效力,其也不能替代一份全面的、规范知识产权的合同。企业必须在正式协议中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可转让性及合作终止后的处理条款。
  • 起草具有国际法律可执行力的强有力双语合同:合同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精心拟定,确保不同语言版本的内容一致,以防因语言差异引发解释争议。法律条款的明确性是跨境可执行性的关键。
  • 预判合作终止后的风险:应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资产——尤其是商标——在合作方重组、战略调整或终止合作时的归属和使用问题。

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通过国际合作进行品牌建设已是不可避免的趋势。然而,要避免重蹈 Balizam 案的“高昂代价”,越南企业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意识,夯实合作基础,并将知识产权所有权置于所有协议的核心。这不仅是一堂法律课,更是迈向全球化过程中的生存战略。

HUONG, Ngo Thu | Partner

SU, Do Van | Assoc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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