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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在越南,故意侵犯商标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某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故意使用该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意图借助该商标的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在行政及刑事程序中均可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在行政层面,主管机关可对侵权行为施加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而在刑事层面,当侵权行为具有商业规模或涉及假冒商品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侵权行为的故意性不仅决定了处罚的严厉程度,也对打击假冒与盗版活动的整体执法策略产生重要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深入分析了越南在刑事及行政程序中如何认定及处理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类知识并非仅具学术意义,而是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手段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构建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核心考量之一。

1. 越南对故意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越南刑法》第226条的明确规定,凡“故意”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的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其中“故意”一词的使用,明确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与蓄意,意味着非故意或过失行为不构成该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刑法》第85条所确立的一般原则保持一致,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第85条要求执法机关在侦查与起诉阶段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形式(包括故意或过失),从而进一步凸显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故意性”因素的重要性。

认定刑事责任的具体门槛:
《越南刑法》第226条规定了构成故意侵犯商标权罪的实质标准,其核心要件包括“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具体标准包括:

  • 侵犯工业产权权利:该行为须构成对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的侵犯,且所涉商品必须属于《知识产权法》第213条第2款所定义的“假冒商品”。
  • 非法所得: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润在1亿越盾(VND 100,000,000)至超过3亿越盾(VND 300,000,000)之间;
  • 标权人遭受的损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 权商品的价:被侵权商品的总价值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越南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及动机,包括是否存在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以决定适用的指控及相应的刑罚。

因此,要在越南成功提起商标侵权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明确的故意,目的是通过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牟利。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其所适用的刑罚的严重程度。

2. 越南行政程序中的故意商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越南虽未直接使用“故意侵权”一词,但通过“加重情节”间接承认了故意商标侵权的法律概念。《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法)虽未明文规定“故意侵权”这一术语,但通过对主观故意的考量,特别是在“加重情节”制度中予以体现。

该法第10条列举了若干可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 以组织形式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 多次或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 滥用职权或职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尽管法律未直接表述“故意侵权”,但其通过上述“加重情节”机制,实质上已确认:对于蓄意、重复或滥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理。该规定有效地区分了非故意与故意侵权行为,而后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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