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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院系统:为何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及2025年修订案被视为一场“司法大手术”?

越南人民法院系统正在经历自成立以来最重大的改革时期之一,其深刻变革被喻为一场“司法大手术”。2024年6月24日,越南国会正式通过了第34/2024/QH15号《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全面取代了201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2/2014/QH13号)。这部新法,简称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共9章152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系统的地位、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架构。 不仅如此,一年后,即2025年6月24日,国会继续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案,该法案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这一系列连续的立法行动,表明了越南在创新法院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方面强大的政治决心,旨在满足根据关于203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27-NQ/TW号决议精神,进行司法改革的紧迫要求。 这两部连续的法律不仅影响到各级法院的组织结构,还重塑了管辖权、运作机制、人员标准、法官任期规定以及许多其他核心问题。从四级法院模式向三级法院模式的转变、区域法院的重组、专门法院的设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改革,都从根本上改变了越南司法体系的面貌。 KENFOX知识产权和律师事务所对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25年修订法案最突出的新要点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帮助企业、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执法界对越南人民法院系统在未来阶段的新方向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1. 关于人民法院的地位、职能和职责:详细阐述司法权的行使 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阐明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内在含义。据此,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依法对争议、违法行为以及与人权、机关、组织和个人权利义务相关事项进行裁决和决定;并确保法律在审判中的统一适用。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规定和修改: 补充在审判中解释法律适用的职责:2024年法律明确补充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解决案件与事项中解释法律适用”的职责和权力。这种解释发生在审判过程中以及判决和决定中,旨在澄清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以便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案件和事项进行裁决和解决。这一新规定与国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的权力明确区分开来。明确授予法院“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将现行实践法典化,并赋予司法机构主动塑造判例法的能力。这为更健全的司法判例制度铺平了道路,并确保法律适用方面更高的一致性,使越南的法律体系更接近于普通法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此前,尽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默示地解释法律,但这项权力并未明确编纂,导致其范围和权限存在潜在模糊性。将这项权力正式化(第3条、第31条)使法官能够为其法律适用提供明确的理由,这对于制定高质量的判例至关重要。这将使法律结果更具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通过提供关于法律如何在未来类似案件中适用更清晰的指导,从而可能减少纠纷。 补充发现并提出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建议的职责:尽管仅限于提出建议,但这代表了司法审查的一种萌芽形式,赋予司法机构权力,根据案件的实际适用,在法律框架内识别和指出不一致或违宪之处。这种反馈机制如果有效实施,可以显著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稳定性,促进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部门之间更具活力的互动。 法院在协助收集证据方面的作用:新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负有收集、提供和提交文件和证据的主要责任。然而,法院将指导和协助当事人收集他们无法自行收集的文件和证据。法院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文件和证据。这种对证据收集的细致方法平衡了对抗制原则与诉讼的实际现实,防止了因获取关键证据不平等而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确保了更全面和公正的案件解决。 庭审中录音录像的规定:新法律允许对庭审和会议的全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仅限于庭审或会议开庭以及宣读判决或决定期间,以确保法庭的庄严性。这项规定增强了法院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同时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庄严性。完整的录音提供了可验证的完整程序记录,这对于上诉和监督至关重要。 废除法院刑事案件立案权:2024年法律废除了合议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权。相反,如果发现有遗漏犯罪的迹象,法院将要求检察院立案。这是一项根本性改革,旨在明确划分司法机构和检察机关的角色,强化对抗制原则。通过取消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权,该法确保法院纯粹作为公正的仲裁者运作,增强客观性,并防止因同时进行调查和审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偏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人民法院组织结构的创新 2.1. 法院系统重组:取消中级法院,代之以三级模式 2025年《修订法》将越南人民法院(TAND)系统重组为精简的三级模式,而非2014年和2024年法规规定的四级模式。具体如下: 废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位于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将停止运作。这意味着将不再存在介于省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第四级法院,如同2014年模式那样。取消这一中间层级旨在简化行政程序,使上诉和再审活动更贴近地方层面,避免重叠。国会代表一致认为,旧模式中包含高级人民法院,有时会使法院与民众疏远,增加了额外的审判层级. 取消县级人民法院,代之以区域人民法院:所有现有的县级人民法院(县、镇、省辖市)将重组为区域人民法院。区域人民法院是一个新的法院层级,每个区域法院的管辖范围涵盖多个合并后的县级行政单位(而此前每个县都有独立的法院)。因此,初级法院的数量将减少(通过将多个县合并为一个区域),有助于集中司法资源,减少小型分散实体的数量。 以司法管辖权为基础的法院系统包含3个层级:重组后,人民法院系统将包括:(1) 最高人民法院;(2) 省级人民法院(省、中央直辖市);以及(3) 区域人民法院。此外,军事法院系统(中央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区域军事法院)将保持不变。此外,2025年法律新增了一种特殊类型的法院: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院,旨在解决国际金融中心(例如,特殊经济或金融区)内的争议。该法院被视为系统内的专门法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因此,与2024年法律相比,2025年最大的变化是减少了一个法院层级(废除高级法院)并将县级法院合并为区域法院。这种**三级法院模式(最高-省级-区域)**实质上与2014年之前的模式(最高-省级-县级)相似,但有所改进:初审层级为区域(而非县级),以克服县级法院规模过小的弊端,并允许在其内部设立专门法院。预计这将减少审判层级,增加资源集中度,并克服旧模式的局限性。 2.2.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之间的裁判管辖权 由于组织模式的改变,2025年《修订法》同时调整了各级法院之间的职责和权力: 省级人民法院将承担比以往更多的职责,因为将不再设有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被赋予了对先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上诉审查的额外职责。具体而言,省级法院将审理对区域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此前,对县级法院判决的上诉由省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一机制与高级法院并行存在。现在,随着高级法院的废除,所有来自区域层级的初审案件都将由省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类似于传统模式)。这使得上诉审查更贴近地方层面(而非需要转移到位于三个大城市的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和重审管辖权也进行了调整:省级人民法院被授予对在其管理范围内区域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和重审的权力,但须经有权人提出抗诉。此前,县级法院的判决若需进行再审,必须提交至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现在,省级法院也拥有这项管辖权,有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将集中精力对省级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再审。这种分权类似于2014年之前的阶段(当时省级法院设有省级法官委员会,负责审理县级案件的再审)。此项恢复旨在在地方层面更快、更及时地解决初审错误,而非等待中央审查。 区域人民法院取代了过去的县级法院,承担地方初审法院的角色。区域人民法院将对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包括多个县)内发生的大部分类型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等)进行初审。其具体管辖权与过去的县级法院的管辖权相对应,但法律规定由省级法院进行初审的案件(例如重大刑事案件)除外。可以理解为,初审受理案件的类型没有重大变化,仅是管理单位的改变(从单个县到合并区域)。预计这将使每个区域人民法院有足够规模设立专门的庭/部门(刑事、民事、行政等),就像一个微型省级法院,从而克服某些县级法院法官过少,不足以设立专门合议庭的情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总而言之,管辖权的重新界定确保了每个法院层级都能在其三个审判层级中正确履行其职能:初审(区域)、上诉(省级)和最终再审(最高)。同时,省级法院作为地方案件上诉和再审的“瓶颈”,因此法律也要求相应增加省级法院的法官数量以匹配其扩大的职责。 2.3. 区域法院内的破产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庭 在2025年修订之前,**2024年《法律》**正式规定设立专门的初级人民法院,包括:(i) 专门行政初级人民法院,(ii) 专门知识产权初级人民法院,以及 (iii) 专门破产人民法院。这种模式旨在根据各自领域建立独立的专业法院,以提高审判质量和专业化水平。这些法院被设计为在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内独立运作的单位。 然而,2025年《修订法》废除了2024年《法律》中规定的专门初级法院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它在区域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处理行政、知识产权和破产案件的专门庭。 具体而言: 这些专门庭既不是独立的“法院层级”,也不是法院系统内独立的行政单位。 相反,它们是直属于区域人民法院在某些重点区域(例如,河内、胡志明市)的专业部门(例如:专门法庭/分庭)。 各专门庭的属地管辖权和审判范围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进行规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具体而言,三家破产法院将设在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的三家区域人民法院内;两家知识产权法院将设在河内和胡志明市的两家区域人民法院内。这些专门法院将负责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指派,对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的破产和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初审。 破产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属地管辖权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在知识产权领域,隶属于胡志明市第一区域人民法院的第一知识产权法院,其属地管辖权范围为从岘港以南的14个省市。隶属于河内第二区域人民法院的第二知识产权法院,其属地管辖权范围为从广治以北的20个省市。 这意味着,法院系统不再像2024年模式那样设立独立的专门初级法院,而是将这些专业法院“嵌入”到区域法院的机构中,其管辖范围将根据领域扩展到跨省或全国。 这一变化反映了司法组织政策的调整,旨在: 避免增加额外的组织单位,限制法院系统内行政管理层级的增加。 集中司法资源和设施,避免在许多地方专门案件数量尚不足时法官分散的情况。 优化三级法院模式,与废除高级人民法院并将县级法院合并为区域法院的重大政策决定保持一致。 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无需为新的专门法院建设更多的办公场所和行政机构。 从专门初级法院模式向区域法院内设立专门庭的调整,表明了在制定法院组织机构政策方面的灵活性,以适应实际管理需求、资源条件以及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尽管组织模式发生了变化,但通过在区域法院内设立专门部门,提高行政、知识产权和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的目标保持不变。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2025年对《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和补充,进一步实现了司法改革:精简机构,更贴近民众,同时保持专业化。三级法院模式、区域法院、专门法院以及高级别人员政策的变化,都表明了建设一个简单、高效、廉洁的司法机构的决心。这是2024年《法律》之后完善人民法院组织的下一步,以满足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些法律实施后,将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确立法院真正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依靠。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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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越南注册中文商标,是否有必要另行注册越文商标?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当前深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众多外国企业,尤其是来自使用表意文字国家(如中国、日本、韩国等)的企业,在进入越南市场时,常常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在越南已经注册中文(或其他表意文字)商标,是否足以实现对品牌的全面保护?是否有必要再注册相应的越文商标(音译或意译)?”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上述问题提供深入法律分析,协助商标权利人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最佳商标保护策略。 越南商标保护的核心区别: 以某知名奶茶品牌“天籁”为例,其中“天”意为“天空、天”,而“籁”意为“声音、天然音乐”。该品牌进入越南市场后,通常会被译为“Thiên Lại”。问题在于:若该品牌已在越南注册包含“天籁”字样的商标(可能为Logo或特定字体设计形式),是否还需要单独注册越文“Thiên Lại”文字商标? 简短回答是:即使已拥有含中文字符的商标注册,注册越文商标仍然十分必要且不可或缺。 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风险: 根据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定,仅由非拉丁字母构成的商标——如中文、韩文、日文、阿拉伯文等——通常被归类为“非通用语言”,根据**《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a)条(经2022年修订),若标志为“字母、非通用语言文字”,则被视为缺乏显著性**,存在较高被驳回的风险。 换言之,若单独提交由非拉丁文字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不附加拉丁文字或具备显著性的图形元素,则极有可能被拒绝注册。 此外,即便这些非拉丁文字作为综合性商标(如Logo图形与文字结合)的一部分获得注册,该等文字及其含义通常也会被声明不予单独保护(disclaimed)。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无法就这些文字或其内在含义独立主张专有权,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注册样本中具体呈现的元素组合。 以“天籁”与“Thiên Lại”为例,尽管从语言上看“Thiên Lại”是“天籁”的直接翻译,但在越南的商标保护并不会自动从原文字延伸至越文译名或音译名称,除非另行申请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独占权与侵权防控: 同时拥有中文与越文两个版本商标注册,有助于扩大保护范围,涵盖视觉形式与语言含义,防范本地经销商或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行为(trademark squatting),并使权利人更容易开展法律行动,包括异议、无效、侵权诉讼等。 如欲在越南对特定商品/服务独占使用“Thiên Lại”名称,注册越文商标为法定前提条件。否则,任何第三方均可自由使用“Thiên Lại”用于类似产品,造成严重混淆,削弱商标识别功能。 若权利人仅依赖中文字符注册(且相关字符已被声明不予单独保护),则其针对第三方使用“Thiên Lại”越文商标的维权能力将极为有限。 实际使用商标(如“Thiên Lại”)获得注册后,执行打假、制止侵权、向执法机关投诉等法律行动,将更具操作性与执行力,有助于执法机关快速识别侵权行为并及时处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类“搭便车”、混淆知名品牌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且日趋隐蔽与复杂。仅依赖原语言注册商标,尤其是属“非通用语言”的商标(如中文、韩文、日文等)在越南法律框架下,极易形成权利漏洞,埋下品牌失控的重大隐患。 因此,主动注册越文商标不仅是法律建议,更是企业在越南市场上的重要商业战略选择。这是一项关键法律工具,为品牌构建更坚实的防护壁垒,确保商标在本地消费者心智与语言环境中的知名度、识别性与可执行性。 初期投入的注册费用,实质上是对未来风险的有效预防性投资。与后期可能面临的无法预料的经济损失和长期法律争议相比,这笔费用无疑更加值得且必要。越早建立广泛而有效的权利布局,越能为品牌在越南市场的发展赢得主动权与话语权。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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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非善意)——越南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恶意”(非善意)是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新增的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以下问题:(i) 弥补“申请在先”原则产生的法律漏洞——该机制授予最早提交的商标申请(包括恶意提交的申请)以保护;以及 (ii) 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这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有了“恶意”这一规定,合法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了一个额外的重要法律依据,来挑战第三方恶意(怀有不良意图)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性,以夺回其商标权。 用以判定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良意图)的要素、标准和要求,将在越南的法令及/或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予以详述。事实上,“恶意”是世界范围内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中的一项关键法律依据,用以防止滥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商标抢注或商标盗用、知识产权盗窃,特别是针对驰名和公认的商标。 根据世界范围内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被推定为恶意/非诚信地提交商标申请: 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恶意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 任何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商品或服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均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被允许获得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此前,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将“恶意”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恶意提交的商标申请(例如,滥用声誉、不正当竞争等)没有处理的依据。由于缺乏关于“恶意”的具体规定,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或无效宣告的裁决曾存在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商业关系(如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等)知晓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时,“恶意”的证据才被采纳。由于缺乏针对申请人恶意的法律制约,为非法牟利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例如,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提交了大约200件商标申请,其中大部分是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并且许多申请的商标获得了保护。显然,“申请在先”原则已被第三方恶意滥用,以抢注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品牌。其结果是,众多商标所有人要么失去了他们的商标,要么被迫买回自己的品牌,要么被迫放弃越南市场。[/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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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注册组合商标:根据2022年《知识产权法》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提交一件申请——注册‘组合商标’——更具成本效益。”这是许多商标权利人在选择注册包含图形要素(标志)与文字要素(文字商标)组合的商标时普遍持有的看法。他们认为,与其分别提交两份申请——一份用于图形标志,一份用于文字商标,不如将两者合并为一个商标样本,以减少申请、审查、公告及续展的费用。 然而,这种看似合理且节省成本的做法,实则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后,越南的相关立法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风险可能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就2022年修法前后的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特别关注审查程序的变化以及商标申请修改权利的限制。我们的专业见解旨在帮助商标权利人识别、评估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同时确保在越南制定商标注册策略时,其知识产权资产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前后的法律环境 在2022年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正式生效之前,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在审查组合商标申请方面的做法相对灵活。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组合商标(例如:“VINCO + 图形标志”)被部分驳回——例如文字要素“VINCO”被认为不具显著性,或与在先商标如“VINCOM”构成近似——申请人仍有机会修改申请,删除被拒绝的要素。经申请,知识产权局可能允许申请人删除存在问题的要素(例如文字“VINCO”),并仅对剩余的图形部分继续进行注册审查。 部分驳回,如今可能意味着整体拒绝 然而,2022年《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对该程序引入了重大变更,直接影响了商标申请人在面对部分驳回时的应对方式。修法虽确认了申请人有权修改商标申请,包括删除部分构成要素,但此类修改必须符合特定法律条件。 《第115条——对工业产权申请的修改、补充、分案和转换》 第1款规定:“在国家管理机关发出拒绝授予保护通知或授予保护决定之前,申请人有权:(a)修改或补充申请。” 该条款确认,申请人在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前,拥有修改或补充申请的权利。 第3款规定:“对工业产权申请的修改或补充不得扩大所披露或主张的标的范围,不得改变注册标的的性质,且必须确保申请的一致性。” 这是核心的法律限制条款。任何改变商标实质性质的修改均被禁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案例分析——即使提出修改请求,仍被整体驳回 在实务中,即使仅有文字要素被驳回,而图形部分未被提出异议,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可能驳回整个商标申请,理由是删除被拒绝的部分将改变商标的固有属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商标申请人的法律风险 上述法律与程序性变更对申请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带来了重大法律风险: 一、丧失整个商标权的风险 这是最严重的法律风险。如果组合商标中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图形标志还是文字要素——被认定为不可注册(例如因与在先商标近似),则整个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由于删除近似要素可能被视为改变商标的本质属性,申请人将不再像以往那样,有机会保留并注册未被拒绝的部分。 二、丧失优先权与注册机会的风险 风险并不仅限于初步驳回。如果组合商标申请被驳回,而申请人未能成功上诉,则可能选择重新提交一份仅包含未被争议要素的新申请(例如仅申请文字商标“Global Connect”)。然而,在此期间,第三方可能抢先提交相同的商标申请。 根据越南“先申请原则”,第三方的较早申请将享有优先权——即使原申请人是“Global Connect”的创始人并长期使用该标志。被驳回的组合商标不能作为后续申请中各个要素的优先权基础。因此,若重新申请延迟,可能导致商标核心资产的永久性丧失。 对企业的战略建议 为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最优策略是将图形要素(标志)与文字要素(文字商标)分别申请注册,通过提交独立的商标申请来进行分别保护。尽管此做法可能会增加初期申请成本以及后续保护文件的维持费用,但从优化保护范围与提高风险管理效果的角度来看,其综合收益更具优势,且在战略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建议如下: 更强且独立的保护效果: 每个构成要素均享有独立保护。一旦其中一项被驳回,另一项仍可单独获得注册。 灵活的维权机制: 商标权利人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选择依据文字商标、图形标志或二者共同提起维权行动。 更简便的许可与转让安排: 分别注册使得各要素在管理、转让或授权许可时更具灵活性。 战略性评估: 企业应评估图形或文字要素在品牌识别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注册具有更强显著性或更高商业价值的要素。但需注意,此举应作为短期应对策略,而非长期的品牌保护方案。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知识产权法》于2022年的修订以及审查实践的持续演变,显著增加了注册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必须全面了解这些风险,并及时调整其商标注册策略。 尽管将图形要素与文字要素分别注册可能带来更高的前期成本,但这是一种谨慎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有助于实现稳固、长期的商标保护。此策略可帮助企业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陷阱,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有效保护其宝贵的知识产权资产。 明智的注册策略,不应仅追求短期节省成本,而应注重长期可持续、可执行的权利保护。 [/vc_column_text][/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row][vc_column][/vc_column][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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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提起商标异议或第三方意见:哪种选择更优?

如果您认为在越南的某项商标申请可能与您的在先权利冲突或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该申请不符合保护标准,您可以在该商标申请在越南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后,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您对授予该商标申请专有权的意见。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为第三方就待决商标申请发表意见提供了两种选择:(i) 第三方意见书和/或 (ii) 异议申请。 1. 什么是商标异议和第三方意见? 异议 (Opposition) 是一项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对一件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请求主管机关驳回授予保护证书的申请。前提是异议方需提供法律依据来证明其主张。 第三方意见 (Third party observation) 是一项允许公众就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提供意见的程序,审查机构可据此对审查中的申请作出决定。第三方意见通常在申请审查过程中作为审查员的参考来源。 2.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有何异同?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程序的截止日期。 对于异议申请,有严格的提交期限(即商标申请自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申请,该期限分别为4个月和9个月)。 与此同时,提交第三方意见则没有硬性截止日期。在越南,只要商标申请处于未决状态,从申请公布之日起至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签发授予商标注册证的决定之前,均可提交第三方意见。 对比项 标准 第三方意见 (第112条) 第三方异议 (第112a条) 相同点 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异议。 提交第三方意见或异议无需提供利益关系证明. 第三方意见/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陈述法律依据、分析和论点     不同点 费用 无官费 需缴纳规定费用 截止日期 第三方意见可在商标实质审查期间提交,前提是该意见必须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提交。 异议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并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日期之前提交。 程序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接收第三方意见,但可能不会回应,也不会自行启动程序来处理该第三方意见。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异议后,会签发异议编号,并启动一个特定程序,将第三方异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来处理(类似于无效、撤销或上诉程序)。 特征 仅作为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参考来源(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意见信息)。 作为一个独立且分离的程序,类似于商标的撤销、无效或上诉程序。 3. 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的理由是什么? 在越南,一项商标申请可能会因绝对理由和/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注册。 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指的是商标法特定条款所排除注册的标志类别。相对理由 (Relative grounds) 指的是因存在在先权利(无论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引起的冲突。通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 描述性 (Descri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仅用于提供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缺乏显著性 (Distinc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不能以图形方式表现,并且无法区分某个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 欺骗性 (Dece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与在先注册和/或通过使用已确立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Conflict with prior registration and/or prior right established through use)。 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在哪里 成为 战争 梳子 热切地 再次 标签 信号 什么时候 还没有 邮政 符号 在 越南语 男性? 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核心要点 (The bottom line) 如果错过了提起异议的截止日期,大门也并未因此关闭。您仍有机会通过第三方意见程序,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待决的商标申请发表您的看法。 即使您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以阻止该申请最终获得注册,您之后仍然可以针对该第三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vc_column][/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Related Articles: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Opposed in Vietnam: What Strategies for Successful Defense?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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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引言 (Introduction) 您发现有第三方在越南申请注册一个与您的商标极为相似的标志。尽管您在越南缺乏在先的知识产权,但您希望阻止该相似标志最终成功注册,并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提交异议通知。 关于是否拥有对一个申请商标提起异议的权利,这个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持有者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寻求提起商标异议但又缺乏在先权利的人士而言。 答案是肯定的,但仅在适当的情况下。 异议理由 (Opposition grounds) 根据法律和实践,为阻止一个申请商标在越南获得注册,可以考虑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提交异议通知。在越南,商标异议可以基于 (i) 绝对理由(即申请商标包含或含有被排除注册的标志,例如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欺骗性标志、不道德标志等)和 (ii) 相对理由(即与在先权利相似,例如在先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或版权)。 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for trademark opposition) 在越南,如果没有将在先权利作为异议理由,那么所提交的异议通知显然必须以绝对理由为依据。 您可以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5条和第74.2条 (a, b, c, d, dd)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绝对理由来提起异议。如果您决定基于绝对理由对一个商标提起异议,以下是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通用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 (Generic term) 是指相关公众理解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叫法。通用名称不具备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因为它无法起到其必要的区分功能,换言之,它无法作为来源标识来区分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应被驳回注册。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实体将一个通用名称,即一个用于识别所涉产品/服务类型的词语,主张为其专有标志。 当一个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服务的类别或类型时,它就是通用性的。对于行业和消费者而言,不允许任何人垄断此类通用名称至关重要。一些标志因使用过于广泛(例如,用于止痛药的“Aspirin”阿司匹林、用于化妆品的“Vaseline”凡士林或用于饮料容器的“Thermos”热水瓶等)而失去了其品牌标识能力,将被视为通用名称,如果此类标志被申请注册,则可能构成异议的理由。 一个通用标志完全不具备显著性;即使它已被广泛使用并可能获得了第二含义,它也不能被注册,因为鉴于行业有绝对的使用需求,该标志不能被垄断。根据上述原则,一个有含义的拉丁源字符,如果其含义在越南的相关领域中被频繁和广泛地使用,以至于失去了其显著性,则被视为不具显著性,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d)条规定)。此外,在越南被用作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单词或短语,也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e)条规定)。 供参考!第二含义 (Secondary meaning) 指的是,一个标志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显著性,或者该标志已经超越了其字面本身的意思,从而与特定的来源建立了联系。 1.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曾驳回联合利华(UNILEVER)为其化妆品申请的“Vaseline”商标注册,理由是“Vaseline”一词被视为一个广泛用于指代凡士林(petroleum jelly)的通用名称,因此不具备商标注册的资格。联合利华对此驳回决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大量文件证明“Vaseline”标志自1872年以来已被广泛使用,并且在申请越南注册前已在许多国家受到保护。然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其驳回决定,并补充说明,在越南出版的《英越词典》中,“vaseline”一词就是用来指代凡士林的;并且,“vaseline”一词在国外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它也必须在越南受到保护。. 2. 在近期的一起商标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了对一个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 “” 的保护,理由是该图形已在化妆品领域被相关公众广泛使用并为之所熟知。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描述性术语”构成? 通常,如果一个标志描述了商标申请中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目的、用途、质量、特性或成分,那么它就被认为是纯描述性的。 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g,h) 条规定,一个标志如果描述了 [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例如表示时间、地点、地理来源(注册商标为地理来源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除外)、生产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注册商标为商品或服务质量证明商标时除外)、成分、用途、价值的标志] 和/或 [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业务范围],则不能作为商标发挥作用,因为它不会被识别为一个独特的要素,以表明其商业来源有别于不同制造商/供应商的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在越南的商标审查中,对于文字商标,越南审查员仅基于由通用语言构成的在先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在越南,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官方认可的通用语言包括三种,即 (i) 越南语,(ii) 英语和 (iii) 法语。这意味着,德语、西班牙语或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并非审查员必须进行检索的最低信息来源。因此,这可以被理解为,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即使其含义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也可能被接受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当地消费者可能不理解这些非常用语言的描述性含义。 然而,根据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引入/采纳的商标审查原则/实践,对于由外文文字和音译构成的文字商标,需注意越南审查员将采用“描述性”的一般标准来审查外文文字商标。如果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因任何原因获知,一个包含上述非常用语言中单词/短语的商标被认为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那么该商标 (i) 只有在包含其他显著性要素,并对描述性单词/短语声明放弃专有权的情况下,才能被注册;或者 (ii) 如果不包含任何其他显著性要素,将被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c)条驳回注册。 如果单词/短语属于非常用语言且非拉丁语源,但其表现形式与拉丁字母相同,能够被越南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例如单词“ABPOPA”(俄语,发音为“AVRORA”),那么在商标申请中: 如果申请的商标仅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那么该商标申请将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a)条被驳回保护。具体来说,这样的单词“ABPOPA”被视为一个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 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但它与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在一起,那么这样的商标将被接受注册,但需对该单词(例如“ABPOPA”)声明放弃专有权。 供参考 (FYI)! 一个描述性商标可能因审查员的疏忽/失察而被接受注册。一个词语起初可能看起来像一个自创名称,但深入检索后可能会发现它对其所指定的商品具有描述性。 商标““BEVIGENE” ”便是一个说明性的例子。该商标由一家越南公司为其在第05类(药品)上的医药制剂产品申请注册,本应被驳回保护,但出人意料的是,它在越南获得了注册。我们进行了多方网络检索,发现“BEVI”实际上是一个基因的名称。关于“BEVI”基因的信息可以在以下一些网站中找到。 ›  See https://www.cell.com/fulltext/0092-8674(78)90353-7: The results confirmed that a gene, Bevi, previously assigned to human chromosome 6, dominantly controls baboon type C virus expression in hybrid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198140/: A new genetic locus, Bevi, on human chromosome 6 which controls the replication of baboon type C virus in human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22543/: The Bevi lo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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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黑白或彩色商标:在越南的最优保护策略为何?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构成品牌的每一个要素——即便是最微小的细节——在争夺市场份额与赢得消费者信任的过程中,均可能成为竞争优势或战略弱点。作为核心商业标识,商标不仅仅是一个视觉符号,更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价值与品牌识别度。 因此,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绝不应被视为一项形式性的程序,而应被视为一项具有法律战略意义的决定,其结果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未来打击潜在侵权行为的有效性。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实务经验,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为何应同时注册黑白版与彩色版商标提供法律分析意见。该策略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在越南建立一个更全面且具有可执行力的保护体系——在这一充满发展潜力却法律环境日益复杂的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注册要求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及商标注册实践,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明确、准确地指明构成商标的颜色要素。若注册申请获得批准,颜色描述将被正式载入《商标注册证书》,从而确立相应的法律保护范围。 若商标仅以黑白形式进行注册,其保护范围将被限定于该具体的表现形式。由第三方使用的颜色变体——即便在整体布局或结构上具有相似性——亦有可能超出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这种情形在执法实践中构成重大挑战,尤其是在颜色作为决定性要素、用于确立商标独特性与商业识别度的情形下更为突出。 在此类情况下,被指控侵权方可能主张,其使用的虽为相似商标但采用不同颜色,不会产生相同的商业印象,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仅注册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能无法为涉及颜色变体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使用证据 《巴黎公约》第5条第c款第2项规定:“如果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商标时所采用的形式虽与在本联盟一成员国中注册的形式存在某些差异,但该等差异并未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则该使用不得被视为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得削弱对该商标所赋予的保护。” 依据该规定,在颜色并非决定商标显著性要素的情况下,使用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视为对已注册彩色商标的合法使用。此类使用可构成反对第三方提出的因未使用而请求撤销注册的有效法律依据。 然而,在颜色构成商标显著特征的核心要素时,仅使用黑白版本可能无法满足实际使用的法律要求。在此类情形下,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以与注册形式相符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第三方在越南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的法律风险。 关于评估创意变体标准不明的法律问题 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就“创意变体”在何种程度上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实质性改变提供具体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此类评估主要依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个别审查员的专业判断,并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个案认定。 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给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证据的确立或维权过程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面对潜在侵权行为时,缺乏清晰导向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执法解释出现差异,进而引发争议。 因此,为确保商标权利获得全面且可执行的法律保护,并尽量降低因执法解释不一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商标权利人慎重考虑将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提交注册。 主张优先权 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系依据首个就同一商标标的提出的保护申请而确立。然而,基于黑白商标申请所提出的优先权主张,并不当然适用于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常将黑白商标与彩色商标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申请对象,分别具有各自独立的识别特征。因此,为确保优先权获得充分承认,申请人应分别就拟受保护的每一版本商标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 结语 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和多维度的决策,尤其在越南商标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背景下更具重要意义。随着越南商标侵权与争议案件日益复杂,商标权利人有必要主动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越南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品牌识别度与市场认知度的重要性显著上升。在此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日益隐蔽和复杂,企业必须充分运用一切可行的法律工具,切实建立并维护其商标权。 为最大限度拓展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主动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强烈建议商标权利人就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在越南提交独立注册申请。采取“双重注册”策略不仅有助于构建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系,也为应对在商标商业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或侵权行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 KENFOX,我们致力于为客户在越南提供全面且高效的商标保护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不仅限于办理黑白或彩色形式的商标注册,更基于一套系统性法律战略,旨在于法律与市场环境不断演变的背景下,为客户的知识产权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KENFOX 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深谙越南商标法律体系的专业团队,能够根据每位客户的具体业务模式和保护目标,提供量身定制的战略性法律建议。我们始终以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身份自豪,致力于在商标权的确立、维持与执行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支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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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标审查流程及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了解越南商标审查流程的申请人更有可能从一开始就提交完整且准确的申请,从而降低收到官方缺陷通知及相关延误的风险。这种知识还有助于有效地应对挑战,并最终增加在越南成功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注册商标的可能性。 凭借在越南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相关事宜方面15年的实践经验,KENFOX IP & Law Office 提供全面的细节,以解释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和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1. 越南商标审查流程 越南的商标审查流程主要包括:(i) 形式审查,(ii) 公告,(iii) 实质审查,以及 (iv) 商标注册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1.1. 形式审查 一旦申请提交,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将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形式审查。在此阶段,IPVN会检查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例如: 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商品和服务的正确分类。 费用的缴纳。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如果发现任何缺陷,IPVN将发出官方通知,要求申请人在02个月内予以纠正,该期限可再延长02个月。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1.2. 商标申请公告 如果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将在有效申请受理之日起02个月内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告。该公告允许第三方自公告之日起05个月内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如果他们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现有权利。   1.3. 商标实质审查 在公告期结束后(自公告之日起持续09个月),IPVN将进行实质审查。此阶段通常需要大约09个月,但可能会更长,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负责审查员的工作量。在实质审查期间,IPVN将评估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的实质性要求,包括: 显著性: 商标必须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不与在先权利冲突: 该商标不得与已在越南注册或申请的在先商标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符合禁用标志的规定: 该商标不得包含法律禁止的标志(例如:国旗、国徽、欺骗性标志、违反社会公德的标志)。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1.4. 商标注册或驳回的决定 基于实质审查,IPVN将就准予或驳回商标注册作出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如果商标符合所有要求,IPVN将发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申请人随后需要在03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和公告费。一旦这些费用缴纳完毕,该商标将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中正式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在越南,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并且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期限为10年。 驳回决定: 如果IPVN发现驳回理由,将发出正式通知,说明驳回理由。申请人有权自通知之日起03个月内提交答复。如果答复未能成立,IPVN将发出正式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自收到或知悉该决定之日起90天内对此决定提出上诉。如果上诉失败,申请人有权就IPVN向科学技术部提起另一次上诉,或对此提起诉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越南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在越南,商标申请可能因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 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特征(例如:缺乏显著性、描述性、通用性、违反公共秩序)。 相对理由主要涉及申请商标与他方持有的在先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这些理由侧重于新的商标申请与现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些理由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和第74条中有详细规定。第90条概述了“在先申请”原则,该原则对于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2.1. 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第73条)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列出了不得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标志,因此,包含这些标志的申请将被驳回注册。这些包括: (i) 与国家象征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1条和73.2条): 国旗、国徽、国歌: 与越南和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以及国际歌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 "易混淆相似. 国家/政治/社会组织的标志: 与越南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组织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纹章、简称或全称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但经该机构或组织许可的除外.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领导人的姓名/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3条): 与越南或外国的领导人、民族英雄或著名人物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肖像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iii) 与认证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第73.4条):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印章、检验印章或担保印章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国际组织要求其标志不得使用,除非该标志已由该组织注册为证明商标. (iv) 误导性或欺骗性标志 (第73.5条): 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用途、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产生误解、混淆或欺骗的标志. (v) 因固有性质而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第73.6条及第74条隐含规定): 由功能决定的原始形状(第6条): 商品的原始形状或因商品的技术特性而强制产生的形状的标志. 这通常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条规定的缺乏固有显著性有关。 简单形状、图形、字母、数字、常用标志(第2.a条和74.2.b条): 简单形状和几何图形、数字、字母或不常用语言的文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 任何语言中商品/服务的惯用标志或符号、图片或通用名称,商品/零部件的常用形状,以及在申请日前已广泛认可的常用包装形状. 描述性标志(第2.c条): 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制造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成分、预期用途、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 描述商业法律状态的标志(第2.d条):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状态和经营领域的标志. 描述地理来源的标志(第2.đ条): 指示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在申请日前已广泛使用并被认为是商标,或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vi) 包含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标志(第73.7条): 包含作品复制件的标志,除非经版权所有人许可. 2.2. 商标驳回的相对理由 (第74.2.e、g、h、i、k、l、n、o、p条 - 基于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条详细规定了因与在先现有权利冲突而被认为不具显著性的标志. (i) 与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的冲突(第2.e条和第90条): 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言,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与其他组织/个人的标志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且该标志已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获得保护. 这基于以下进行评估: 申请日/优先权日在先的商标申请(第74.2.e条和第90条): 至关重要的是,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原则(第90条). 一般而言,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最早且有效的商标申请将占优,前提是其符合所有其他可注册性标准. 随后提交的就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易混淆相似商标的申请将被驳回. 基于条约的申请:包括根据越南是缔约方的条约提出的申请。 注册已终止或无效的商标(第2.e条和第74.2.h条): 与注册已终止(某些原因除外)不超过3年的商标相同/相似的标志也是驳回的理由.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ii) 与在先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的冲突(第74.2.g条): 与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就类似/相同商品/服务广泛使用和认可的商标相同或易混淆相似的标志. 这承认了未注册但已广为人知的商标。 (iii) 与驰名商标的冲突(第74.2.i条): 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使是用于: 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如果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旨在利用其声誉. 不类似的商品/服务: 如果使用可能影响显著性或利用声誉。这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以防止淡化和搭便车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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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Wu vs. ZHONGYU: 越南商标差异分析的原则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即使只有一个驳回理由,对越南知识产权局 (VNIPO) 的商标驳回决定提出上诉也面临着巨大的法律挑战。多个驳回理由更是加剧了难度。然而,KENFOX IP & Law Office 最近成功地推翻了一项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越南的商标驳回决定,尽管该商标已被三个不同的理由驳回。 Appealing a trademark refusal decision from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 (VNIPO) presents significant legal challenges, even with a single ground for refusal. Facing multiple grounds compounds the difficulty. However, KENFOX IP & Law Office recently succeeded in overturning a refusal for a trademark filed through the Madrid System designating Vietnam, despite the mark being rejected on three distinct grounds. 是什么说服了越南知识产权局 (VNIPO) 重新考虑其最初的结论,最终认可了先前因包含汉字和与两个引证商标相似而被驳回的商标的显著性?从这一成功上诉中可以吸取哪些教训? What persuaded the VNIPO to reconsider its initial conclusion and ultimately recognize the distinctiveness of a trademark previously rejected for containing Chinese characters and exhibiting similarities to two cited 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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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法商标所有者的声誉:如何证明?

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绝非易事。这需要一种综合的方法来收集和利用商标权争议中的证据,尤其是在商标以恶意注册的情况下。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指南,以帮助合法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的声誉被他人利用。 步骤 1:确定商标的声誉和认可度  商标使用文件:合法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供证明其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文件,包括营销材料、销售数据和一段时间内的广告支出。 市场调查:进行或获取现有的消费者调查,以证明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和积极的关联。 媒体报道和宣传:收集突出显示商标在相关市场中的存在和认可度的文章、新闻报道和其他媒体内容。 奖项和荣誉: 包括商标获得的任何有助于其声誉的奖项或荣誉。 步骤 2:确定商标之间的相似性  视觉比较:提供商标之间的并排比较,以突出其结构、发音、含义和呈现方面的相似之处。 专家意见:请求越南知识产权研究院对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混淆进行评估(专家意见)。 步骤 3:确定第三方的商标认可度 同一行业:收集申请人和商标所有人实际上都在同一行业运营并参加贸易展览、会议或市场的证据,以证明第三方可能知晓真正所有者的商标。 先前互动:如果申请人与真正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任何先前互动(通信、商业交易、争议),则这些文件可以确定申请人知道该商标的先前存在。 步骤 4:确定欺骗或利用信誉良好的品牌的意图  直接意图:来自申请人的任何直接通信,表明其有意利用商标已建立的市场地位。 经济利益:提供分析以阐明申请人从商标的既有声誉中获利的愿望是如何驱使其行为的。 市场进入策略:提供文件或分析证明申请人的市场进入策略旨在模仿商标所有者商标的成功。 步骤 5:实际消费者混淆的证据  消费者投诉:收集消费者的确认或投诉,表明他们对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感到困惑或被误导 混淆案例:消费者或供应商将申请人的产品/服务与合法商标所有者的产品/服务混淆的情况。 步骤 6:分析对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影响  销售影响分析:提供由于申请人使用类似商标而造成的任何销售损失、市场份额损失或商业机会损失的数据。 商标淡化的可能性:证明真正商标所有者的商标的价值或认知度因申请人的行为而被淡化的证据。 结论  上述六步指南为合法商标所有者提供了一种综合方法,以证明第三方利用了商标的声誉和商誉。要在与“恶意”相关的商标纠纷中取得成功,合法商标所有者需要提供证明商标声誉和公众认可的文件,证明商标之间的相似性、申请人的知晓情况、申请人欺骗或经济利用的意图以及实际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证据。 如需有关解决知识产权复杂问题的深入建议和支持,特别是涉及越南恶意商标注册的案件,请联系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KENFOX 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成功解决了众多商标争议案件,包括行政和法院诉讼,随时准备协助您以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您的权利。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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