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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izam”商标争议——国际合作中对国内企业的沉重代价与严峻警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当一家中国企业为开发一个外国品牌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建立分销网络、推广产品,并获得俄罗斯合作伙伴正式出具的《授权书》,允许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却可能在一次再审判决中失去所有商标所有权,这可能吗? 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与 Barizam Company (Russia) 围绕“Balizam”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争议作出终局裁定。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作出的所有先前判决,确认在中国注册的“Balizam”商标合法归属 Barizam Company (Russia) 所有,并进一步裁定将这些商标转让给其合法权利人——这一出乎意料的逆转令商界为之震动。 本案不仅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之争,更是对与外国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品牌建设的国内企业敲响的警钟。从看似稳固的合作关系,到企业重组后的破裂,最终到完全逆转结果的判决——“Balizam”商标争议引发了紧迫的思考:商标的使用权与所有权界限何在?这对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来说是终局性的失败,还是一堂关于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必须订立周密、透明且具前瞻性协议的深刻法律课程? 初期合作与进入中国市场战略 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一次赴俄罗斯的经贸考察活动中,从事进出口及跨境贸易的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发现了由位于乌苏里斯克的 Balizam Company 生产的著名酒类品牌“Balizam”(以下简称“Balizam Company (Russia)”)。凭借在俄罗斯享有的良好声誉及高度的消费者信任,“Balizam”很快被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视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潜力商机。 经过长期谈判,双方于2003年初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独家经销“Balizam”品牌酒类饮品的权利。不仅限于商业分销,2003年5月,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在中国成立了合资生产企业。根据该合资安排,Balizam Company (Russia) 承诺提供生产设备、转让技术并供应原材料,从而为“Balizam”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本地化生产奠定了基础。 “Balizam Tiger Head”:中国市场的重大突破 在合资企业成立后,“Tiger Head - ”版本的 Balizam 产品线正式在中国推出。该产品是品牌本地化战略的成果,既结合了俄罗斯原产产品的品质优势,又融入了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对本地市场的深刻理解。 为体现对品牌发展的高度重视,Chuanfeng Company (China) 投入了大量资源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建立分销网络,并不断扩大市场覆盖范围。通过系统且高效的推广策略,“Balizam Tiger Head”在中国迅速获得了较高的消费者认知度,并实现了年度销售额的稳步增长。 在品牌发展活动的高峰期,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已在品牌推广及分销网络扩张方面投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然而,快速的成功也带来了挑战:市场需求远远超过了供应能力,公司因此长期处于严重的产品短缺状态。 合作破裂:从合法授权到所有权争议 2004年,为扩大市场覆盖并强化品牌定位,Chuanfeng Company (China) 主动在中国申请注册“Tiger Head”标识的商标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该注册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Balizam Company (Russia) 曾正式出具双语《授权书》,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相关商标的权利。 依据该授权,Chuanfeng Company (China) 随后在中国注册了“Balizam”中文及俄文文字商标,以及“Tiger Head”标识。在此期间,所有业务运营、分销活动及产品推广均以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法人名义开展,充分体现了双方之间的紧密合作与高度互信。 然而,转折点出现在 Balizam Company (Russia) 进行企业重组之时,该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股份公司。重组完成后,Balizam Company (Russia) 出乎意料地试图单方面终止与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合作关系。此举遭到 Chuanfeng Company (China) 的坚决拒绝,使双方矛盾迅速升级并引发法律争议。Balizam Company (Russia) 突然中止产品供应,更使局势恶化,实际上宣告了原本被寄予厚望的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终结。 诉讼过程:围绕所有权与授权效力的争议 2013年,Balizam Company (Russia) 在中国正式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前授予 Chuanfe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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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如何认定故意侵犯商标权行为?

在越南,故意侵犯商标权是指行为人明知某商标受到法律保护,仍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故意使用该商标,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意图借助该商标的声誉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在行政及刑事程序中均可被认定为故意侵权。 在行政层面,主管机关可对侵权行为施加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而在刑事层面,当侵权行为具有商业规模或涉及假冒商品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侵权行为的故意性不仅决定了处罚的严厉程度,也对打击假冒与盗版活动的整体执法策略产生重要影响。 KENFOX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深入分析了越南在刑事及行政程序中如何认定及处理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这类知识并非仅具学术意义,而是直接关系到权利人可获得的救济手段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是构建高效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核心考量之一。 1. 越南对故意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认定 根据《越南刑法》第226条的明确规定,凡“故意”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的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其中“故意”一词的使用,明确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明知与蓄意,意味着非故意或过失行为不构成该条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与《刑法》第85条所确立的一般原则保持一致,即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必须明确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第85条要求执法机关在侦查与起诉阶段查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形式(包括故意或过失),从而进一步凸显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故意性”因素的重要性。 认定刑事责任的具体门槛: 《越南刑法》第226条规定了构成故意侵犯商标权罪的实质标准,其核心要件包括“以商业目的”或“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故意”侵权行为。具体标准包括: 侵犯工业产权权利:该行为须构成对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的侵犯,且所涉商品必须属于《知识产权法》第213条第2款所定义的“假冒商品”。 非法所得: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非法利润在1亿越盾(VND 100,000,000)至超过3亿越盾(VND 300,000,000)之间; 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侵权商品的价值:被侵权商品的总价值在2亿越盾(VND 200,000,000)至超过5亿越盾(VND 500,000,000)之间。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越南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被告的主观意图及动机,包括是否存在故意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以决定适用的指控及相应的刑罚。 因此,要在越南成功提起商标侵权刑事诉讼,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被侵权人具有明确的故意,目的是通过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牟利。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将直接影响法院对其所适用的刑罚的严重程度。 2. 越南行政程序中的故意商标侵权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越南虽未直接使用“故意侵权”一词,但通过“加重情节”间接承认了故意商标侵权的法律概念。《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15/2012/QH13号法)虽未明文规定“故意侵权”这一术语,但通过对主观故意的考量,特别是在“加重情节”制度中予以体现。 该法第10条列举了若干可被视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以组织形式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多次或重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或职位实施行政违法行为。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尽管法律未直接表述“故意侵权”,但其通过上述“加重情节”机制,实质上已确认:对于蓄意、重复或滥权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理。该规定有效地区分了非故意与故意侵权行为,而后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uccessful Raid Against Trademark Infringement of LACTOMASON: A Significant Victory for KENFOX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Team No. 1 Handling IPR infringement under criminal route in Vietnam: Key takeaways ADMINISTRATIVE IPR ENFORCEMENT AUTHORITIES OF VIETNAM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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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突袭打击“LACTOMASON”商标侵权行为:KENFOX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的重要胜利

知识产权(“IP”)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名义,更是维护企业价值的重要工具——唯有在得到有效执行与及时保护的前提下,相关权利才具备真正的意义。 2025年7月24日,LACTOMASON CO., LTD.(韩国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迎来了关键性的法律里程碑。当天,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与市场监管一号队紧密协作,在位于越南河内市怀德乡南文隆街112号的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办公场所,成功开展了一次针对严重侵权行为的突击检查与执法行动。 蓄意、精密、系统性侵权:Lacto Mason Vietnam实施了哪些行为? 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的行为远远超出一般性或偶发性的违法范畴,实质上构成了对“LACTOMASON”注册商标的蓄意、精密且系统性的侵权策略,该商标系LACTOMASON CO., LTD.(韩国)依法拥有。 具体而言,该侵权企业积极在其销售的多类女性健康护理产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LACTO MASON” (),该类产品包括口服保健品、妇科栓剂及女性私密护理液等。将带有侵权标识的标签直接贴附于产品本体,足以反映其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与故意性。 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更体现在:该标识被纳入企业的法律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之中,极易误导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正牌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或授权关系。事实上,两家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或商业关系。 此外,该侵权标识在多个商业渠道上被广泛使用,包括官方网站、社交媒体页面、宣传资料及招牌等,从而在市场中形成系统性传播,并逐步植入消费者认知之中。 综上所述,本案充分体现了侵权方蓄意攫取外国品牌商已建立之商业声誉、歪曲产品真实来源并严重违反越南知识产权法律特别是商标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质。 案件进展与法律策略 在突击行动开展之前,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尽管法律文件已被精心准备,但侵权行为的实施极为隐蔽和复杂。侵权方主要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不允许顾客到店访问或直接交易,且其销售地址模糊难寻,给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复杂性与挑战性。 然而,凭借在众多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积累的深厚法律专业知识、敏锐执法能力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团队逐步克服重重障碍,采取果断且高效的执法措施,在恢复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根据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执法请求,市场监管一号队对涉嫌侵权场所展开突击检查,并查获大量带有“LACTOMASON”侵权标识的商品,包括:(i) 片剂类保健食品;(ii) 妇科栓剂;以及(iii) 女性私密护理液等。 突击行动结果 在现场,执法人员对近8,500件涉嫌侵权商品进行了正式登记并依法暂时扣押以待进一步调查。为确保整个执法过程的客观性与透明性,市场监管一号队还特别邀请了当地公安机关参与配合。 本次行动向在越开展业务的国际企业界释放出明确且具有战略意义的法律信号:只有通过主动监控、严格控制并持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品牌权益方才能获得实质性的法律保障,不仅限于纸面权利,而是贯穿于整个商业价值链条之中。     完善法律证据体系并扩大执法范围 尽管针对侵权产品已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KENFOX律师事务所仍进一步加强法律调查工作,委托**越南知识产权科学研究院(VIPRI)**就以下事项进行两项专业鉴定: “Coco Gel Probiotic”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混淆; 在交易文件及商业活动平台中使用企业名称“Lacto Mason Vietnam Co., Ltd.”。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这两份专家鉴定将构成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要求责令侵权企业删除企业名称中的侵权要素,从源头上消除公众混淆的风险,切实维护“LACTOMASON”品牌的完整性与声誉。 结语 本次执法行动不仅是商标权利人获得的一次普通法律胜诉,更是对**“调查策略体系化+执法机制威慑性”有效结合模式的有力佐证**。此类协同方式不仅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保护,也对在越经营的企业群体起到了积极的法律合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本案也对所有国际商标权利人发出了强烈警示:品牌的真正保护,必须依靠将法律作为积极战略工具的运用,而非停留在形式化的程序之上。这一结果不仅反映出专业法律能力的成功运用,更明确肯定了KENFOX在维护国际客户权益方面的坚定承诺。 尤其值得国际企业界关注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绝不能仅限于纸面,而必须依靠及时、有力且持续的法律行动予以落实。若权利人缺乏必要的警觉性与主动性,其品牌声誉有可能在无声中被精密侵蚀。 此次成功,不仅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专业掌握与高效执行,更彰显了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始终如一的承诺——通过法律专业、战略定力与构建透明、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之使命,切实捍卫国际客户在越南的实质性权益。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andl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8 Key Considerations Genuine Good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The Rule One Proteins Victory in Vietnam Handl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Which measures are effective? Assess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ringement in Vietnam: Four Key Considerations Vietnamese People’s Court System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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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标驳回案:”MONTECONO”如何突破两件引证商标的重围?

在跨境商标保护的复杂格局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柬埔寨保护的商标遭遇临时驳回实属常态。然而,当驳回理由并非基于与单一引证商标的近似性,而是同时涉及两件驰名商标时,案件难度便呈几何级数增长。这绝非程序性挫折,而是将申请人置于近乎无懈可击的法律框架之下——商标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的界限,由此成为精密法律论证的焦点。 当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以"与德国'Zott Monte'及美国'DEL MONTE'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为由,对"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发出临时驳回通知时,多数人认为其注册之路已彻底封闭。该商标陷入严苛的法律审查标准之中,反驳空间看似极其有限,引证商标亦未显露可供攻讦的明显弱点。 然而,通过整合严密的法律论证、战略性市场分析及消费者心理洞察,辅以KENFOX IP & Law Office的精妙诉讼策略,本案构建了多维度的反驳体系,最终颠覆常规预判。这一胜利不仅为应对商标审查挑战开辟了新路径,更将看似"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转化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先例。 背景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对第30类商品上的“MONTECONO”商标(国际注册号1523946)作出临时驳回决定,其驳回理由系该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存在混淆性近似: “Zott Monte”(注册人:德国Zott SE & Co. KG)——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类似商品,其显著部分“MONTE”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 “DEL MONTE”(注册人:美国Del Monte Foods, Inc.)——系加工食品行业广泛认可的驰名商标。 上诉策略:厘清“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界限 初观之,“MONTECONO”“Zott Monte”及“DEL MONTE”三商标共存的“MONTE”要素,易使审查员产生表观近似印象。尽管此类直观视觉判断看似合理,却存在将商标比对流程过度简化的重大风险——文字要素的重叠虽具表面显著性,实则可能误导认知,营造语义或市场关联的假象。事实上,各商标的本质特征取决于其整体结构、功能用途及特定商业语境。若未通过多层次分析解构这一“视觉陷阱”,恐将导致草率结论,背离法定审查标准。 KENFOX IP & Law Office构建的上诉策略立足于三大核心支柱(均以严密法律论证及有力证据为支撑),直接引导并实质影响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的审查裁量: 1. 关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深度分析 本项核心主张认为,"MONTECONO"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为佐证这一立场,我们开展了涵盖视觉外观、文字结构、语音特征及语义内容的多维度对比分析,并综合考量了相关商品与服务特性。 结构——商业视觉印象: "MONTECONO"由九个黑色大写字母组成的连续单词,形成完整且独特的视觉标识。反观"Zott Monte",其蓝色"Monte"要素与上方红圈内的白色"Zott"标记形成视觉分离;而"DEL MONTE"同样由两个独立词汇单元构成。此类排版、色彩及字体呈现的显著差异,导致商业印象截然不同,从而否定了驳回决定中可能推定的视觉近似性。 语音区分度: "MONTECONO"发音为四个音节(/MON/TE/CO/NO/),具有更长的韵律特征。相较之下,"Zott Monte"与"DEL MONTE"均仅含三个音节(分别为/ZOTT/MON/TE/和/DEL/MON/TE/),且重音模式各异。此类语音差异不仅强化消费者记忆,更构成混淆风险评估的关键要素——因听觉识别往往是商业场景中品牌认知的主要途径。 语义显著性: 就语义而言,"MONTECONO"属自创词汇,在任何常用语言中均无固有含义。而"Zott Monte"融合了商业名称"Zott"与可能指向纸牌游戏或确定性概念的"Monte";"DEL MONTE"则为知名商号。"MONTECONO"语义内容的不可识别性恰成为其优势,既维持了商标独特性,又避免了与市场既有商标产生不当关联。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法律结论: 基于上述多维度分析,仅凭"Monte"要素的共存不足以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鉴于视觉结构、语音表达及语义内容方面的明确区分,"MONTECONO"应被认定为具有独立显著性的商标,未侵害引证商标的既有权利。 2. 国际先例:援引权威知识产权机构的佐证 为证实不存在混淆可能性,本项主张援引了具有高度证明效力的国际法律先例。具体而言,"MONTECONO"商标及其他包含"MONTE"要素的商标已在新加坡、菲律宾和老挝等多个法域成功获得注册保护——这些司法管辖区均以对商标显著性的严格审查标准著称。 本项论证的核心在于,通过新加坡、菲律宾等高公信力知识产权体系的审查结果,佐证"MONTECONO"具有独立的商业显著性。该商标在并存其他"MONTE"系列商标的情形下仍获准注册的事实,客观证明了其在视觉印象、语音结构及语义解读方面具有明确区分度。 尽管不同法律体系的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值得强调的是,多个受尊重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MONTECONO"的认可构成了重要参考基准。此项论证不仅拓宽了柬埔寨审查员的评估视野,更形成了一种建设性的比照压力——倘若发达法域均认为该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柬埔寨理当遵循国际保护趋势,而无充分理由作出相悖裁定。 从实质层面考量,"MONTECONO"商标显著性的国际共识不仅具有法律意义,更体现了商业实践中的广泛认可。该商标已在多个市场被接受、识别并作为独立品牌使用,这一事实进一步佐证了其在现代法律与商业框架下的非混淆特性。 3. 柬埔寨国内先例:确立公平审查原则之基础 本项论证的关键在于援引柬埔寨国内同类案例——由PHAN NAM MONTE ROSA TRADING JOINT STOCK COMPANY申请的第KH/2012/40197号商标(第30类)虽含"MONTE"要素且与引证商标"Zott Monte"及"DEL MONTE"无权属关联,仍于2012年2月29日获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核准注册。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Zott Monte"与"DEL MONTE"虽均含"MONTE"要素且分属不同权利主体,DIP仍准予在第30类商品上并存注册。这一事实充分证明:"MONTE"要素本身并非显著性判断的决定性因素,商标的整体结构组合、图形呈现及视觉识别特征方为关键——当这些要素具备足够区分度时,消费者完全能够识别并区分不同商标。 此项论证不仅揭示DIP审查实践固有的包容性,更确立了审查标准的内在统一性原则。若其他含"MONTE"要素的商标可获得保护,而对"MONTECONO"采取差别待遇,将引发对程序公平性与透明度的合理质疑。每个含"MONTE"要素的商标均应基于其自身特征及具体语境进行独立评估,而非适用概括性推定。 我们特别强调:"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虽具关联性,但绝非等同概念。要素的近似并不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近似程度是否超越混淆阈值。事实证明,"MONTECONO"作为独立识别标志,其市场辨识度足以避免消费者认知偏差。 结论 基于严密的法律论证框架及多项极具说服力的证据,我们成功促使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撤销了对第1523946号国际注册商标"MONTECONO"的临时驳回决定。该局最终授予商标保护的决定,不仅重申了该商标与生俱来的显著特征及强大区分能力,更成为精心构建且策略得当的上诉方案卓有成效的有力佐证。 这一成果得益于对柬埔寨知识产权法的灵活运用,同时结合了对该商标在其他多个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度的精准考量。本案结果不仅是HARIGOVINDRAJU在法律层面取得的胜利,更构成一个极具价值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在国际商标注册障碍应对过程中充分准备与有力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对KENFOX IP & Law Office而言,此次成功标志着本所在区域知识产权领域先驱地位的再次确认——这一地位不仅建立在丰富的实务经验基础之上,更通过将精深的法律论证转化为切实有效的保护成果而得以彰显。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4 Effective Appeal Strategies When a Trademark is Refused in Cambodia and Insights for International Investors Trademark Refusal in Cambodia: How Should a Refusal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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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注册,难以维系:老挝商标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老挝,商标注册流程因其“在先申请”制度而得以简化。然而,对商标所有人而言,真正的挑战在于理解并遵守注册后的“使用”要求。 KENFOX IP & Law Office以其在老挝商标和专利法领域持续卓越的专业声誉,在协助国际和国内客户获得并执行其知识产权方面拥有成熟的业绩。我们谨此详细阐述老挝的商标使用要求,探讨关键的注册后义务、不使用的影响以及在老挝市场中保护您宝贵品牌资产的实用策略。 1. 申请时的使用要求 在老挝申请和续展商标时,对实际使用有何要求?商标注册流程遵循哪些原则? 在老挝,无论是申请时还是续展时,均不要求商标的实际使用。老挝的商标制度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即优先权授予最早完成形式要求并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典型的申请要求包括提交商标图样、申请人详细信息和商品/服务清单。在申请阶段无需提供使用证据或使用声明,商标无需提供在市场中使用的证据即可注册。同样,老挝不强制将使用作为每10年续展一次注册的条件。 2. 注册后的使用义务 老挝商标注册后的使用义务有哪些?包括不使用宽限期、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善意”使用的定义,特别是何种情况构成“不充分使用”? 商标在老挝注册后,所有人负有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法律义务,以维持注册效力。自注册日期(或可能自公告日期)起有五年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不使用不会危及注册。然而,如果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则应第三方请求,该注册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此项义务受《老挝知识产权法》管辖,该法允许因不使用或非善意使用而撤销商标。“善意”使用系指在老挝真实、善意地对商标进行商业使用。象征性使用,例如仅为保留注册而进行的少量或虚假交易,不符合要求,即使在技术上发生了一些使用,也可能导致撤销。 3. 不使用撤销条款 老挝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如何运作?包括法律依据、启动程序、答复要求、撤销后果以及不使用的可接受理由? 法律依据: 《老挝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不使用的相关规定是第65条(旧法为第64条)。该条规定,如果商标符合上述不使用标准,任何人均可请求撤销商标注册。如果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或仅以象征性或恶意方式使用,则该注册应请求可被撤销。法律还赋予所有人在撤销程序中解释或证明不使用的权利。例如,如果非使用是由于所有者无法控制的有效障碍(不可抗力),如进口限制、政府法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情况,这些原因“应被承认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并可作为免除不使用的借口。这与国际惯例一致(例如,在所有者有意愿但情况不允许使用时允许例外)。知识产权司(DIP)或法院将在裁定不使用撤销诉讼时考虑此类理由。 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老挝不会自动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没有定期的使用宣誓书或政府主动清除未使用商标的机制。因不使用而撤销仅在第三方启动撤销诉讼时发生。工贸部知识产权司(DIP)因缺乏专门系统而不会自行监控使用情况。实践中,第三方(例如竞争对手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向知识产权司提交请求,以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商标。该请求应说明理由(例如商标已连续五年未使用),并最好附上任何可用的不使用证据(例如,显示市场上没有产品的调查)。 根据现行法规,如果提交此类请求,知识产权司将通知商标所有人该撤销请求,并给予所有人答复的机会。具体而言,所有人有60天的时间提交答复和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理由。如果所有人在截止日期前未能答复,知识产权司可默认撤销注册。如果所有人确实答复,知识产权司将在做出决定前考虑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如果非使用得到证实且未得到充分的理由,法律授权知识产权司撤销或废止注册。 撤销后果: 如果注册因不使用而被撤销,则该商标在老挝的保护将丧失。该商标将易于被第三方采用或注册。因此,对于希望在老挝保持长期权利的商标所有人而言,维持使用至关重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实践考量与执法趋势 商标所有者应采取哪些实用策略以维护在老挝的商标权?包括何种情况构成真实使用、如何记录、广告的作用、如何应对不使用撤销诉讼,以及为何少量或象征性使用不足以维持注册? 为维护在老挝的商标权,所有人应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以实现真实使用。这意味着在注册后的前五年内,将商标真正在老挝市场进行商业使用。充分使用包括通过当地渠道销售带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并辅以持续的商业努力。相比之下,象征性或名义使用,例如仅为避免撤销而进行的孤立交易或临时广告,是不可接受的,并可能被驳回为恶意使用。 商标所有人应保留可靠的使用证据,包括发票、销售合同、运输文件、分销协议和包装样品。广告和营销,特别是在老挝媒体或使用老挝语进行,可以加强真实使用,尤其是在与实际商业活动相结合时。 历史上,老挝的不使用撤销程序很少见,但随着公众意识的提高以及自2019年以来发布的注册开始受到五年使用期限的影响,预计此类案件将有所增加。如果商标所有人收到知识产权司的撤销通知,他们必须在60天内提供使用证据或有效理由(例如,不可抗力或监管延迟)进行答复。未能答复可能导致自动撤销。 依赖象征性使用行为是风险的,因为老挝当局不仅评估商标是否被使用,还评估使用是否是善意的且反映了真正的市场存在。为避免此类风险,所有人应在老挝保持持续、有记录和具有商业意义的商标使用。 结语 尽管老挝的商标注册流程因其“在先申请”制度而程序简单,但对权利持有人而言,真正的考验始于注册之后。老挝的法律框架明确强调了真实、善意使用对于维护商标权的重要性。未能使用商标,无论是由于不作为还是象征性行为,都可能使注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从而危及多年的品牌投资。 随着不使用撤销诉讼在老挝日益普遍,特别是自2024年起,商标所有人必须相应调整其知识产权策略。这意味着不仅要以有意义的方式进入老挝市场,还要保留清晰可靠的商标商业活动记录。及时有效地应对撤销威胁,并辅以真实的市场存在或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对于维护权利至关重要。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How did KENFOX successfully defend a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in a recent lawsuit in Vietnam? KENFOX Overturns Trademark Refusal for “MINIX” After Nine-Year Appeal in Vietnam Registering Class 35 – A Choice or an Imperative Strategy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Laos Unveils New IP Law 2023: 5 Burning Questions Every Business Should Ask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The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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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FOX 在越南经过九年上诉,成功推翻“MINIX”商标驳回决定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知识产权与律师事务所为其客户深圳市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nix Technology Ltd.)赢得了一场重要胜利。经过九年的不懈努力,KENFOX 成功说服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批准了“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此次成功不仅维护了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法律先例。 背景 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迷你电脑、媒体播放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先进产品开发和生产的科技公司。该公司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了“MINIX”商标的国际申请,指定在越南获得保护。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以“Minix”商标具有描述性为由,决定驳回第 09 类(包括计算机硬件和外围设备)的商标注册申请。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依据是互联网搜索结果显示“Minix”是一个已知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名称。 根据越南商标法,描述性商标——即直接描述商品/服务的特点、质量、用途、地理来源或通用名称的标志——通常因缺乏显著性而不符合保护条件。然而,如果能证明描述性商标通过在越南市场的广泛和持续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仍可获得保护。这被称为“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已熟悉并将该标志与特定实体的商品/服务联系起来,而不是理解其字面含义。 初步上诉和使用证据 KENFOX 作为 Minix 的代表,提交了针对越南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的上诉。在上诉中,KENFOX 提出: 首先,带有“MINIX”品牌的产品通过与国内企业的稳定和长期业务关系,在越南市场积极分销,这表明品牌具有显著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其次,“MINIX”商标已在马德里体系的许多其他成员国成功注册,没有遇到任何关于描述性的异议。这表明该商标在国际市场上被广泛认可具有显著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这些观点,KENFOX 坚称“MINIX”商标并不像越南知识产权局最初认为的那样具有描述性,而是通过实际使用和广泛的消费者认知获得了显著性。 越南知识产权局的担忧和关于“相关商品”的论点 尽管 KENFOX 在上诉过程的早期阶段就提出了尖锐而令人信服的论点,但该案件仍面临复杂的法律障碍。2025 年初,经过九年的审查,越南知识产权局的一名审查员提出了新的担忧。 该审查员承认 KENFOX 提供的文件证明了“MINIX”商标在市场上的广泛使用,但仍认为大部分证据集中在“安卓盒子”产品上。这些是媒体播放设备,与第 09 类申请中列出的特定商品(如计算机和计算机外围设备)并不完全匹配。 审查员认为,尽管“安卓盒子”也是技术产品,但其性质和功能与申请中指定的商品不够相似,无法推断“MINIX”商标已在所有注册商品类别中获得显著性。因此,该商标的第二含义尚未针对第 09 类中的特定产品得到充分证明。 KENFOX 令人信服的论点:全面连接各方面 为了反驳审查员的担忧,KENFOX 提出了一套严谨而全面的论点,重点关注以下四个关键点: 商品之间的本质关系: KENFOX 指出,尽管“安卓盒子”未在第 09 类商品中明确列出,但它们与指定产品密切相关。在功能和技术上,安卓盒子是一种微型计算机,属于现代消费者对“计算机设备”或“数字设备”的广义理解范围。 “计算机外围设备”的广义解释: KENFOX 强调,在定义“计算机外围设备”的范围时,需要采用灵活且符合市场实际的解释。安卓盒子具有连接和增强屏幕(电视)功能的能力,完全可以被视为一种外围设备,即使不属于鼠标或键盘等传统类别。 品牌认知度的“溢出效应”: KENFOX 认为,“MINIX”商标在安卓盒子领域已获得高度认可和消费者信任。这种成功产生了溢出效应,导致消费者倾向于将这种认知扩展到相关的技术产品——包括申请商标保护的第 09 类商品。 国际注册先例: “MINIX”商标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澳大利亚和欧洲国家等英语国家)的成功注册表明,该标志并非天生具有描述性,并且已获得显著性。这些国际先例是令人信服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在越南的保护请求。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经过长达九年的上诉过程,KENFOX 坚持不懈且具有坚实法律基础的论点最终说服了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的审查员。在对档案和补充证据进行全面重新评估后,审查员决定撤回此前的驳回决定,并批准授予“MINIX”商标在第 09 类的保护。 这项决定不仅标志着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越南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成功,也正式结束了长达近十年的充满挑战的法律旅程。 “MINIX”商标案不仅是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胜利,也为未来类似案件树立了宝贵的先例,特别是对于最初被认为具有描述性的商标。 此次成功表明,通过深入了解市场认知和消费者行为,并提供与相关商品类别清晰且相关的实际使用证据,企业完全可以克服最初的法律障碍。此外,在马德里体系下拥有坚实的国际注册组合也在增强商标显著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因此,“MINIX”案清楚地证明,在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描述性并非绝对障碍,只要有适当的法律策略和令人信服的证据。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Trademark Refusal on Absolute Grounds: KENFOX Successfully Helps Secure Protection for 4 International Trademarks in Vietnam Common Grounds for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What are they? “Fabrilcar” vs. “FABRICA” and “FABRIC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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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柬埔寨商标被驳回时的有效申诉策略及对国际投资者的启示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协助其客户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推翻了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IP)对“達仁堂”(Da Ren Tang)商标国际注册的初步驳回决定。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最初驳回该商标的决定已于2025年3月24日撤销,为该知名品牌的保护铺平了道路。 背景:商标因“混淆性近似”被驳回 2024年9月19日,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向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的“達仁堂”商标国际注册第1765517号发出了初步驳回通知。驳回理由是与商标“同仁堂”(Tong Ren Tang)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该商标已在第35类类似服务上注册。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核心关切在于两者共享的“REN TANG”文字元素以及感知到的发音近似(/Da/Ren/Tang/ 对比 /Tong/Ren/Tang/)。 申诉策略:如何成功申诉驳回? KENFOX 重点关注以下关键论点,以申诉柬埔寨知识产权局的初步驳回通知: 1. 商标属性的明显差异: 结构: KENFOX 证明,申请商标“達仁堂”(Da Ren Tang)采用线性、极简主义设计,其圆形徽章包含两个简单的几何符号,置于中文“达仁堂”字样旁边,形成水平布局。相比之下,引证商标“同仁堂”(TONG REN TANG)采用圆形布局,包含更复杂的龙纹、书法中文和拉丁文字等设计元素,给人一种艺术书法作品的印象。这种明显的视觉差异有助于降低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发音: 尽管共享“仁堂”(Ren Tang)组成部分,KENFOX 证明首个音节“達”(Da)和“同”(Tong)在发音、音素和语义领域上完全不同。商标名称“達仁堂”发音时与“同仁堂”产生截然不同的声音序列。这些音节的长度和发音完全不同,没有相似的元音或辅音,从而形成了清晰的听觉区分,有助于消费者在实践中轻松区分它们。 含义/内涵: 申请人的商标“Da Ren Tang”,虽然包含具有独立含义的汉字(“Da”意为“达到/获得”,“Ren”意为“仁慈/美德”,“Tang”意为“堂/馆”),但组合在一起时不传达统一或特殊的含义。类似地,“Tong Ren Tang”(其中“Tong”意为“相同/和谐”,“Ren”意为“仁慈”,“Tang”意为“堂/馆”)也缺乏特定的组合含义。虽然两者都共享传统中药堂号中常见的“Tang”元素,但它们的前缀(“Da”与“Tong”)在含义和内涵上存在根本差异,反映出独特的品牌标识。 KENFOX 强调,“達仁堂”这一名称源于一家拥有500多年历史的中国企业,体现了“达仁”的哲学。而“同仁堂”则传达了团结和普遍仁爱的形象。这两个名称,尽管在文化上相似,但却承载着独特的概念和品牌价值,不易混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长期共存和国际注册的证据: KENFOX 提供了真实的证据,表明天津医药达仁堂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都拥有深厚的历史,分别超过500年和自1669年以来,并且长期以来以其独特的商号在市场上共存,没有引起消费者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KENFOX 还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国家列表,其中“达仁堂”和“同仁堂”商标均已获得合法认可和注册,包括中国、香港、台湾、菲律宾、新加坡、阿尔及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欧盟、法国等。这两个商标在众多国家,包括那些以严格审查程序而闻名的国家,均被接受注册,这明确证明了国际知识产权机构已认可这两个商标的独特性及其在全球市场共存的能力。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3. 相关商品/服务的特殊性: 另一个关键论点是,药品和医疗制剂(第35类,与药品零售/批发服务相关)并非普通消费品。这些产品的消费者通常需要医生/医务人员/营养专家的处方或咨询,他们拥有专业知识来区分产品。因此,KENFOX 认为,该领域的混淆风险非常低 。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4. 柬埔寨知识产权局自身的判例: KENFOX 提供了具体的案例,其中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在审查答复后接受了具有相似结构或元素的商标注册,例如“Ding Tea”和“Din Tai Fung”(第43类, “Raysonic”和“Sonic”(第20类,以及“Potant”和“PONSTAN”(第5类)。这表明了适用法律的灵活性,并为接受“達仁堂”商标创造了先例。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对柬埔寨国际投资者的启示 本案的成功为面临柬埔寨商标驳回通知的国际投资者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详细而全面的分析: 始终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属性进行彻底分析,包括外观、发音、含义和概念。 利用国际判例: 收集您的商标在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严格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家)已被保护并与引证商标共存的证据。 强调产品/服务的特殊性: 如果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专业性,请论证特定消费群体及其高区分能力,从而降低混淆的可能性。 参考当地判例: 研究柬埔寨知识产权局在类似案件中的先前决定,以基于现有判例构建论点。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KENFOX IP & Law Office 成功推翻柬埔寨“達仁堂”商标注册的驳回,不仅仅是一次法律胜利。这清晰地证明了其专业能力、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深入理解以及灵活运用申诉策略的能力。 在日益激烈的品牌竞争和日益深入的跨文化商业互动中,保护一个商标——特别是具有传承价值的长期品牌——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敏锐的分析能力、战略思维和说服当局的能力。 本案向国际企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息:不要轻易接受驳回;相反,应将其视为证明您品牌独特性的机会。投资于结构完善的法律策略,因为它构成了品牌扩张的基础。最重要的是,选择合适的法律合作伙伴,以伴随您可持续地保护和发展知识产权资产。 未来,从“達仁堂”案中汲取的经验教训将继续为正在或将要在柬埔寨及其他新兴市场拓展业务的企业提供指导。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Letter of Consent for Trademarks Within Corporate Groups in Vietnam: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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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商标注册中同意函的运用:KENFOX如何协助客户克服商标驳回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知识产权法》(IP Law)及其指导性法律文件,如第65/2023/ND-CP号议定和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均未包含任何规定表明“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LOC)可以自动消除商标之间的混淆风险或在提交此类文件时自动导致商标申请获得批准。这种同意函缺乏明确的法律机制,造成了显著的法律空白,使得审查过程难以预测且不一致,特别是在申请人已勤勉协商并获得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实践中,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可能驳回商标申请,如果其认定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无论同意函是否存在。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同意函仅被视为一份参考文件,提供论证支持而非对审查结果具有决定性或法律约束力。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典型案例:ATTURRA 对比 Altura 然而,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近期成功协助一位澳大利亚客户克服了IPVN发出的保护驳回通知。该驳回的理由是商标“ATTURRA”被认为与先前受保护的商标“ALTURA”构成混淆性近似。 为实现这一结果,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包括: 结构和呈现方式的差异: 商标“ATTURRA”由7个大写字母组成,“T”和“R”字母重复两次。相比之下,商标“Altura”由6个字母组成,仅首字母“A”大写,其余字母均为小写,且没有字符重复。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论证指出,这种差异产生了强烈的视觉效果,并降低了混淆风险。 发音差异: 商标“ATTURRA”的发音为/æt – tɜː– ra/,而商标“Altura”的发音为/ɔːl - tʃə – ra/。尽管两者均包含三个音节,但前两个音节完全不同,进一步强化了它们的清晰可区分性。 含义差异: “ATTURRA”是一个生造词,在任何词典或语言中均未出现,而“Altura”在某种外语中意为“高度”,因此对服务具有描述性。这种含义上的差异是帮助消费者轻松区分它们的关键因素。 服务的专业性质: 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第42类服务均为与信息技术、计算机和软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设计服务,要求高度专业性。这些服务的用户是具有特定知识的个体,而非普通消费者。因此,他们在选择服务和提供商时会更加谨慎,从而降低具有清晰区别的商标之间发生混淆的可能性。 同意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同意书,籍此确认其不反对或不异议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基于KENFOX的有力论证,IPVN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了“ATTURRA”商标的保护接受通知。 主要启示 1. IPVN对同意函采取个案审查。 拥有同意函不足以 conclusively 地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也无法完全消除混淆的可能性或对IPVN产生授予保护的法律义务。 在审查过程中,IPVN仍将进行独立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两个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严重混淆或影响消费者权利。 这意味着同意函的存在仅是一个参考因素,并非强制性法律依据,不足以迫使IPVN授予申请商标保护。 2. 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重要、更具决定性的因素在于知识产权律师的分析能力和法律论证策略。 IPVN发出的驳回通知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严格评估标准发出的,其最终目标是防止市场中消费者可能出现的混淆。因此,同意函的价值主要在于表明善意。 要克服这一障碍,知识产权律师在保护客户利益方面的关键作用是不可否认的。深入的法律分析、关于商标结构、发音和含义的严谨论证(以澄清商标之间的实际显著性),以及对相关商品/服务的差异或专业性质的深刻分析,将有助于巩固这样的观点:尽管两个商标在某些方面可能相似,但这种相似性不足以产生显著的混淆风险,或者从整体上看它们是完全可区分的。 结论 在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由于缺乏关于同意函法律价值的具体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克服引证商标的障碍不能仅仅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善意。同意函虽然具有支持作用,但它仍然只是复杂法律图景的一部分,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严谨论证以及采用明智战略方法的能力,以克服IPVN的障碍,即便商标面临因与引证商标冲突而被驳回的风险。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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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越南证明驰名商标地位:法律途径与实践洞见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抢注正日益成为在越南运营的国际企业面临的严峻法律挑战。许多全球品牌发现,当其商标被第三方抢先注册时,它们便陷入了不利境地,这不仅阻碍了商业运营,还侵蚀了品牌价值。在此背景下,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它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也是企业恢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关键解决方案。 然而,与许多对驰名商标采用形式注册制度的司法管辖区不同,越南的法律框架采取个案评估方法,并高度重视实际使用和市场知名度。这意味着,越南没有独立的驰名商标地位申请程序。相反,商标所有人必须主动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包括异议、宣告无效程序、诉讼或行政执法,以获得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或法院的官方认可。此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VNIPI)出具的“评估结论”在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作为品牌保护工作中的有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与实践 在越南现行法律体系下,为驰名商标争取保护面临着独特的挑战。根据**《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被定义为“在越南全境的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的商标”。原则上,有关驰名商标的信息应被录入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维护的“驰名商标名录”。然而在实践中,该名录尚未正式公布或得到IPVN的全面维护。因此,在越南,驰名商标地位的认定仍主要由争议驱动**,通常是在解决特定法律程序时产生。 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越南没有独立的驰名商标注册程序。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向IPVN提交申请,以仅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相反,驰名商标的权利是基于实际使用而非注册而确立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6(3)(a)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工业产权“基于使用而确立,独立于注册程序”。换言之,为了维护其权利,所有人在争议中或在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时,必须准备好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5条**提交充分的证据。 2.1. 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和越南法院获得商标的驰名地位 越南知识产权局和越南法院仅在商标纠纷中才会将某一商标视为驰名商标。 在商标审查或异议程序中,IPVN可以依职权援引在先的驰名商标,驳回与其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实践中,一旦IPVN认定在先商标驰名,就会阻止在后商标(例如,因驰名商标URGO而驳回“EUROGO”商标,或驳回与耐克“Swoosh”标识近似的图形商标)的注册。同样,当商标所有人提起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越南法院很少主动宣告商标的驰名地位;它们通常会寻求IPVN的意见。例如,在“Interbrand Group 诉 Interbrand JSC”一案中,原告的“INTERBRAND”商标未在越南注册,因此法院要求IPVN核实其知名度。在IPVN认定该商标具有知名度后,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希望在越南获得其商标的驰名认定,应考虑通过以下途径采取行动: (i) 提交针对第三人商标的异议/无效申请。 对于商标异议,IPVN会审查双方的论点和证据,随后就异议出具一份官方函件,该函件可在实质审查中作为参考,但并非正式决定。对于商标无效,IPVN也可在其决定中就该商标是否在越南驰名作出结论。 (ii) 在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中,对被控侵权人提起申请和/或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在法院或行政程序中主张商标的驰名地位以认定侵权行为。法院和行政机关通常会向IPVN提出请求,以征求后者关于驰名地位的意见。 2.2. 通过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的“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获得商标的驰名地位 在越南,知识产权执法的独有特点之一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请求之前,可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VNIPI,前身为“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 - VIPRI)提出申请,就第三方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寻求其“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如果VNIPI的“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大多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求都将获得越南执法机构的受理。 近期,VNIPI已开始受理商标所有人关于确认商标驰名地位的请求。我们近期曾协助喜力N.V.的全资子公司——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喜力亚太区处理了其在越南的一些商标纠纷。我们已成功通过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为某一商标获得了驰名地位的认定。 除了《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规定的所需文件外,一项先决条件是该商标必须已在越南注册。 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其价值何在? VNIPI的评估结论在越南可作为证据来源,但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实际作用至关重要。 VNIPI的评估结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它们被视为专家意见,而非最终判决。尽管如此,它们对越南执法机构具有高度影响力。越南的执法机构,如市场管理局、警察、海关和法院,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时,通常会依赖VNIPI的评估结论作为初步证据。我们鼓励权利人在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请求时附上VNIPI的有利评估结论。这能增强案件的说服力,并可能显著影响结果。VNIPI被公认为隶属于科技部的专业机构,这使其评估结果在执法机构眼中具有可信度。 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IPVN的审查员在商标异议或无效案件中会逐案考量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我们近期与IPVN审查员的讨论表明,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被视为一份“参考”文件,对将进行独立审查的IPVN审查员不具约束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尽管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认为某些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但IPVN的审查员仍会接受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并表示他们的观点不同。 在越南认定驰名地位的证据与文件要求 为了使商标在越南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必须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及相关指导方针提供实质性证据和文件。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规定,用于审查和评估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标准应从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中选取: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 通过购买、使用产品/服务或通过广告活动而知晓该商标的消费者数量。 流通范围: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流通的地理区域。 销售额和收入: 市场上的总收入或产品/服务的销售数量。 使用持续时间: 商标连续使用的期限。 声誉: 与该商标相关的产品/服务的广泛知名度。 国际保护: 商标在其中获得保护的国家数量。 国际认可: 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国家数量。 商业价值: 该商标的转让、许可或出资价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当局高度重视在越南境内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驰名地位时,有关在越南境内的销售、广告、分销网络、营销活动、越南媒体报道或消费者调查的数据都是极具价值的文件。 结论 在商标抢注日益增多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在越南确立和保护商标的驰名地位不仅是迫切的法律需求,也是国际企业的长期商业战略。尽管越南没有正式的驰名商标注册机制,但商标所有人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法律工具,例如异议程序、无效宣告、通过行政执法机构或法院诉讼处理侵权行为,以及寻求VNIPI的评估结论,从而在保护其合法权利方面增强自身地位。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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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外国投资者的机遇与挑战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IP)权利法律框架,这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日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越南经济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旨在与国际标准(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持一致,同时积极应对本地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挑战。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提供对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全面介绍与深度分析,涵盖以下主要内容:核心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主要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最新法律改革动态;各类权利的执行与维权机制;越南参与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义务;针对外国企业的实务性操作指南。本文件旨在帮助外国商标权利人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深入了解如何在越南市场扩展过程中,有效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资产。 I.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 越南的知识产权(IP)法律体系主要以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为核心进行规范。该部综合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主要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 越南并未对每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单独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法律)作为统领性立法,并辅以政府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实施性法令与通告进行细化。 《知识产权法》已经历多次重要修订,尤其是2009年和2019年的修正案,旨在加强权利保护水平并确保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条约要求。最近一次重大修订于2022年6月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越南十多年来最为深远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 这些更新主要源自越南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国际承诺,以及越南在经历15年以上经济高速增长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框架,对于需注册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如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在美国、欧盟等地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并不会自动在越南生效,权利人必须依照越南法律在越南进行申请和注册,方可获得法律保护。 从实质内容来看,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主要保护类别和法律救济方面,已符合WTO《TRIPS协定》等国际最低标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可适用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执法历来是越南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程序处理缓慢、对侵权者的威慑效果有限等问题。鉴于此,越南近年来不仅对实体法律进行修订,还积极加强其执法机构和执行机制的建设。 II. 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核心法律法规: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是**《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并经2009年、2019年和2022年重大修正**。该法覆盖以下主要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 为具体实施《知识产权法》,越南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实施性法令和部级通告,为实际操作程序提供指导。例如:(i) 第65/2023/NĐ-CP号法令与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用于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ii) 较早的第99/2013/NĐ-CP号法令(经第11/2023/NĐ-CP号法令与第46/2024/NĐ-CP号法令修订)则专门规定对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以下法律也对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性:《2015年民法典》与《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有关民事义务、合同关系及诉讼程序的通用原则;《2015年刑法典》(经2017年修订):对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定罪(例如:故意假冒商标、盗版等);《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竞争法》: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关法》:涉及边境执法措施。 综上所述,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越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法律体系。 监管与管理机构:多个政府机关负责知识产权权利的管理与政策制定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越南工业产权领域的主要主管机关。 该机构负责专利、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的审查与注册工作,并负责维护国家知识产权注册簿。此外,知识产权局还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起草相关立法文件以及协调工业产权的执法工作。 外国申请人一般需要通过在越南具备资质的本地知识产权代理人进行申请。 越南工业产权权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交有效申请,谁优先获得权利。 越南版权局(COV): 隶属于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负责管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尽管根据《伯尔尼公约》,著作权自动产生且无需注册,但越南版权局负责自愿登记及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虽然注册非强制性,但建议权利人进行登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所有权证据。 该机构还负责管理音乐、美术、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相关权利,并协助起草和执行著作权相关法规。 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 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权利)的管理。 越南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对注册的植物新品种授予专有权利**。 外国育种者可通过该办公室申请植物品种保护证书(PVP证书),该证书所授予的权利与专利类似。 科学与技术部(MOST): 该部是工业产权领域国家管理的最高主管部门。 越南知识产权局隶属于该部,部内监察机构在工业产权行政执法中发挥作用。 MOST负责起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除著作权外),并代表越南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谈判与履行工作。此外,还负责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公众宣传与教育项目。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 负责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政策管理。 正如上文所述,版权局隶属于该部,负责登记管理,部内监察机构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检查与行政处罚(例如:查处盗版音像制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其他相关机关还包括: 工业与贸易部(MOIT): 通过其下属的市场监管总局(前称市场管理局),主导市场领域的假冒商品及知识产权侵权检查。  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总局: 负责在边境口岸拦截假冒或侵权货物。 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信息,并提出中止可疑侵权进出口货物的请求。 人民法院系统: 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越南修法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IP Courts),旨在提升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理能力。 公安部经济警察局: 负责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事调查,尽管历史上此类刑事执法案件较为罕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 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1.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保护范围:越南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同时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相关权利”(邻接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越南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有形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作品的内容、质量、表现形式或是否已公开发表或登记,均无需办理任何形式注册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然而,出于证据目的,强烈建议权利人向越南版权局(COV)办理正式登记,以便在未来可能的执法程序中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记录。这反映了越南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即尽管著作权自动产生,但为了日后有效维权和在争议中证明权属,正式登记极具实务价值。对于创作者和企业而言,单纯依赖自动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风险,登记程序可提供明确、可核查的权属凭证,有助于显著简化后续的执法程序,并在当前执法机制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的环境下提供更强的法律依据。 越南法律还明确规定对衍生作品(如翻译、改编、汇编等)给予保护,前提是尊重原作品的权利。2022年修法进一步完善了部分定义,例如对“衍生作品”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并更新了“作者”的概念(包括对共同作者等情况的界定)。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力度较大,赋予作者署名权、作品命名权以及无限期的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但2022年修正案对电影作品中的人格权作出一定限制,仅赋予导演和编剧完整的人格权,其他参与者(如作曲者、演员等)仅享有署名权,而无权否决作品修改,该变更旨在平衡创作者权益与投资方利益,促进电影制作活动的发展。 保护期限:越南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逝世后50年,符合《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对于法人作品或匿名、笔名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之日起75年(如在创作后25年内未发表,则自创作之日起计算)。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例如录音制品和表演的保护期为自固定之日起50年。 管理与登记:著作权保护无需强制登记,但作者和权利人可自愿向越南版权局申请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登记,获得登记证书。该登记可作为未来执法或权属争议时的重要证据。申请文件须使用越南语,并附有作品样本和权属证明文件。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作品在越南享有自动保护,无需注册,但外国权利人仍可选择在越南办理登记(例如,外国软件公司可在越南对其重要软件或用户手册进行登记,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盗版行为)。 最新发展:在2021至2022年期间,越南相继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增强对数字作品和表演的保护。2022年修法新增多项条款,以应对数字权利管理(DRM)和技术保护措施(TPM)等问题,确保符合上述条约要求。例如,修正法明确定义并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及删除权利管理信息。此外,还新增有关残障人士合理使用例外、科研、教育、图书馆用途等扩大的合理使用(fair use)例外条款,体现现代著作权平衡理念。整体而言,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从事创意产业的,预计会发现越南现行著作权法已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且其打击网络盗版的法律基础正在不断加强。 主管机关: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对著作权事务拥有主管权。越南版权局(COV)总部位于河内,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设有代表处,负责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2023年4月颁布的第17/2023/NĐ-CP号法令对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出详细定义,并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具体例外情形,例如为科学研究、个人学习或非商业目的合理复制作品部分内容。该法令还对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计算机制进行了明确,并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作出规定。 2. 商标与地理标志 可保护的标志:越南的商标保护对象包括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各种标志形式,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短语以及某些非传统性标志。过去,越南仅允许可视性标志申请注册,但根据新一代贸易协定的承诺,越南《知识产权法》已修订,正式承认“不可见标志”如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商标。自2022年1月起,声音标志在越南首次获得官方保护,标志着越南首次接纳非可视性商标(其他非传统性标志如气味、全息图等目前仍未被明确认可)。商标权利通过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注册获得,惟对驰名商标除外,后者基于其声誉获得保护。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通常享有优先权,因此外国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其重要品牌名称和标识。商标注册适用于指定类别的商品/服务(越南采用《尼斯分类》体系)。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地理标志(GIs):越南《知识产权法》亦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即用于具有特定产地且因该产地产生特定品质或声誉的产品的名称/标识(例如“富国”鱼露)。地理标志由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或其代表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承诺保护数十个欧盟地理标志(如香槟、帕尔马干酪等),并将其纳入本国地理标志注册簿。外国地理标志若在本国已获得保护,也可在越南申请注册。越南的地理标志保护无固定期限(无到期日),但前提是其声誉或品质的基础条件持续存在。 关键原则与最新变化:越南商标审查依据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进行。通用性标志、描述性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标志以及与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标志均会被拒绝。2022年法律修订对驰名商标定义进行了更新,现明确为“在越南领土范围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标志”,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越南的审查方法与WIPO建议相符,考虑因素不限于消费者知名度,还包括其他相关参数。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商标驰名状态必须在任何冲突商标申请日前已存在,以防止权利人事后主张驰名地位。 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引入多项重大改革,旨在加强商标保护并使越南体系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其中一项重要进展是正式设立商标反对程序,此前第三方仅能在审查期间提交非正式意见,而现可在规定期限内对待审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提出正式反对,赋予权利人更清晰、有效的途径挑战问题申请。 恶意申请是此次修订的另一重点内容,法律首次明确将恶意作为商标申请驳回或撤销的法定理由,这对遭遇商标抢注的外国企业而言是积极变化,为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及注册后挑战恶意申请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此外,修正案还引入多项其他重要商标相关更新内容: 在特定、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允许中止商标审查程序; 明确承认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客体; 澄清商标与植物品种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权利冲突; 确认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改革整体旨在建立一个更公平、高效、透明的商标体系,遏制滥用注册行为,确保仅对实际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提供保护。 国际体系:越南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自194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2006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WIPO国际注册程序指定越南,从而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同样,越南商标权利人也可通过该体系在海外获得保护。在实践中,许多外国公司选择通过国家申请或马德里体系在越南申请商标。所有商标申请(无论国家申请或国际指定)均由越南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越南亦为《巴黎公约》(自1949年起成员国)成员,根据公约,申请人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交商标申请后,可在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在越南提交申请。 商标权利可通过与其他知识产权相似的方式进行执法(如民事诉讼、行政查处等)。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假冒行为依据越南《刑法》构成犯罪,但刑事责任标准较高(需达到商业规模且存在主观故意),历史上被刑事追诉的案件较少。大部分商标争议通过行政执法(如执法机关扣押假冒商品)或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禁令等救济措施解决。外国品牌权利人还应关注越南《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例如,若第三方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外观混淆性相似的标识,可根据《竞争法》主张不正当竞争,即使该行为尚未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 3. 专利(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 越南的专利体系对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区别化保护,体现不同层次的创新成果。 3.1. 发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予对某一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该产品或工艺须针对某一技术问题提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三个核心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越南法律明确排除某些客体的专利保护资格,包括科学发现、理论、数学方法、商业方法、本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人类或动物治疗/诊断方法,以及植物/动物品种(后者另行受植物品种保护法保护)。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承诺,越南引入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即发明人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公开披露不会破坏新颖性,符合国际惯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不可续展。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42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2.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专利): 对于较简单或渐进式的技术改进,越南提供实用解决方案专利(亦称实用新型或小专利)保护,适用于虽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但不完全满足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用解决方案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不可续展。审查程序与发明专利类似,但通常审查周期较短,对创造性的要求也较低。申请人须在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与审查程序: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优先获得权利。专利申请需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 主要程序要点: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除非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 越南是《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PCT申请人须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越南国家阶段;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使用越南语提交,外文文件(如PCT申请文本或优先权文件)须翻译。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根据2023年8月生效的第65/2023/NĐ-CP号法令,近期改革内容包括: 引入专利保密审查机制并界定“秘密发明”的概念; 详细规定申请分案与撤回程序; 更新申请表格,并引入电子版保护证书。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专利权利与执法: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越南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申请行政机关(如监察部门)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原则上,法院可适用临时禁令救济措施。法律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强制许可,如出于公共健康需求或专利未被有效实施,符合《TRIPS协定》灵活性规定。对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而言,强制许可情况较少见,但法律仍作为预防性措施予以规定。2022年越南法律修正还明确了专利公开要求,并新增多项专利无效事由,例如:授予专利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内容,或专利源自未经国家安全审查的境外申请等,有助于确保专利质量与符合国际标准。 3.3.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或其部件的装饰性或美学外观,通过形状、线条、颜色或其组合等在使用过程中可见的特征来表现。外观设计须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涵盖工业制造产品和手工制品,方可注册获得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长不超过15年。越南已通过加入《海牙协定》将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程序纳入国内体系,使外国申请人更易在越南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重要变更:2022年,越南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作出重大修改,首次将“部件设计”纳入保护范围,即复杂产品中某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见部件的外观设计。该变更旨在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项下的承诺,允许对例如汽车前灯、智能手机屏幕图标等部件外观进行保护,只要该部件的外观具有新颖性。此前,越南通常仅对完整产品外观提供保护,现行规定使外国公司可更好保护特定设计元素。此外,越南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体系,允许外国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单一国际申请并指定越南。该体系自2019年在越南生效,自此外国申请人可通过单一国际申请方式寻求在越南的外观设计保护。越南知识产权局对《海牙协定》指定的外观设计申请,适用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实质审查程序。 外观设计注册程序:与专利和商标类似,外观设计申请须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或通过《海牙协定》途径)。外观设计将在公告后公开,第三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现亦可正式提出反对。2022年修正案还简化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件,并允许申请人请求延迟公告(适用于希望暂时保密设计的情形)。单一申请可包含最多100个外观设计变体,前提是这些变体属于同一设计构思(尽管越南以往对此有严格的单一性要求,目前该政策可能正在逐步调整)。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考虑到越南制造业基地优势及仿冒产品风险,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尤为重要。越南加入《海牙协定》后,将越南纳入国际外观设计组合更加便捷。外观设计权可用于针对复制受保护外观的产品进行执法,常见方式包括海关查扣或市场检查。如发现侵权产品,根据越南法律,还可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概念独立主张权利,即使该产品未使用混淆性商标,仍可对仿制特定产品外观形状的行为进行制止。 3.4.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越南同样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保护范围包括电路元件及其相互连接的三维布局配置。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或自全球首次商业性利用之日起(以较早日期为准)10年。 国际条约影响:除《专利合作条约》(PCT)外,越南专利制度还受到《巴黎公约》(为外国申请提供12个月优先权期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最低20年保护期等)以及近期多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影响。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同意加强若干专利制度规定,例如CPTPP要求在授予专利存在“不合理”延迟的情况下对专利期限或有效保护期进行调整。越南2022年法律修正虽未明确引入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但已对农药化学品数据保护的监管审查时间以及其他技术领域作出相关规定。此外,越南于2021年加入《布达佩斯条约》,承认微生物保存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生物技术类专利申请人。外国企业如在越南从事研发或生物技术活动,应特别关注此项新增安排,有助于简化生物材料类发明的专利申请流程。 总体而言,越南专利体系提供与其他法域相当的强有力保护,同时具备一些自身特色(如实用解决方案、新增的新颖性宽限期等)。建议外国发明人在《巴黎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并与本地专利代理人紧密合作,以确保顺利履行相关程序性要求。 3.5. 商业秘密 定义与保护:在越南,商业秘密被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并在《知识产权法》中与专利和商标一同归类为“工业产权权利”。商业秘密被定义为(i) 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且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信息,(ii)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或经营优势的信息,以及(iii) 经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该定义符合《TRIPS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标准。商业秘密不需要注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且权利人持续采取保密措施,即可依法获得保护。商业秘密的典型例子包括配方、食谱、经营战略、客户名单、生产工艺或其他任何保密技术诀窍。外国投资者应在内部实施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因为法律仅对“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信息提供保护。 越南法律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与使用,这类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工业产权侵权行为。具体而言,通过违反保密义务、黑客攻击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均属违法。员工或商业伙伴若擅自泄露保密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赋予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判令赔偿损失。此外,还可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例如有关机关可对盗用商业秘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在工业或竞争违规背景下。某些情况下,《越南刑法》亦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予以刑事定罪,例如《刑法》第289条规定,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技术诀窍或客户数据的泄露或买卖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商业秘密领域的刑事执法在越南历来较为罕见。 保护期限:理论上,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无限期持续,只要相关信息保持秘密性并具备商业价值。因此,对于某些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如可口可乐配方等),商业秘密是一项极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资产。但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且并非因违反保密义务所致),其保护即告终止。 实务建议: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应高度重视与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越南劳动法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与员工设立特定的不披露和不竞争条款,从而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根据CPTPP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确保对电子间谍活动及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包括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可适用民事与行政执法措施。例如,如有竞争对手诱使前雇员提供保密数据,该竞争对手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总体而言,尽管越南法院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实践尚不普遍,但现行法律框架已对企业机密信息提供一定程度保护。鉴于数据泄露与网络入侵风险日益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持续上升,越南法律也在逐步适应,包括新增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传播侵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内容的责任条款。建议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与其他法域同等严密的管理,如对可被逆向工程破解的发明优先申请专利,并对真正需要保密的信息实施严格管控。 IV. 近期法律动态与改革(2018–2025) 过去五年,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经历了重大改革,主要源于其在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际承诺以及国家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推动。主要进展包括: 2022年《知识产权法》全面修订:如前所述,越南国会于2022年6月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大规模修订(自2023年1月起生效,部分条款分阶段实施),这是自2005年以来越南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改革,涉及100余条条款的修改,内容涵盖从基本概念澄清到引入全新注册和执法机制等多个方面,主要亮点包括:确立专利与商标的正式异议程序、明确恶意申请与驰名商标标准、承认声音商标、设立专利发明人新颖性宽限期、扩大对产品部件外观设计的保护、对电影作品特定人格权加以限制、以及关于互联网中介方著作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该次修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条款(例如允许海关在无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查扣假冒商品、扩大企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整体而言,2022年修法将CPTPP、EVFTA、RCEP等多个“新一代自贸协定”的承诺有效纳入国内法体系,此举受到企业界普遍欢迎,被视为提升外国投资者对越南知识产权体系信心的重要举措。 加入重要国际条约:本阶段越南加入了多项关键知识产权条约,尤其是于2021年底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自2022年2月起生效)以及2022年加入《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以实现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现代化保护,越南还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自2020年初起可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申请,2021年越南成为《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承认微生物保存可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对制药与生物技术专利尤为重要,这些加入多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义务(如EVFTA要求越南在3年内加入WCT/WPPT,越南已如期履行),显示越南进一步融入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制度改革与知识产权局能力提升:2018年,政府重组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局升级为中央直管的国家总局,以加强反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不断升级电子申请与审查能力,推出在线申请门户,并参与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项目,通过工作共享加速专利审查进程,随着申请量不断增加(反映投资者对越南市场的兴趣),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能力建设,2019年批准的《2018–203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划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审查质量提升、促进本土创新等多项举措。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一项最新进展是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正,为一审层级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铺平道路,这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往知识产权案件由普通民事或经济法庭审理,缺乏专业化,常导致裁判不一致或程序拖延,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初期将在主要城市(如河内和胡志明市)运行,配备具备知识产权法律专长的法官,专门受理知识产权争议,此举旨在提升民事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亦源于以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偏低的现实背景(近年来每年仅约十余件民事案件,而行政查处案件达数百起),对外国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预示着越南诉讼环境将更具可预见性和专业性,符合国际惯例,并履行了自贸协定对司法救济的承诺。 提高处罚力度与加强网络执法:多年来,越南逐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罚款额度,并加强数字领域执法,2023年新颁布的第17/2023号法令(修订第98/2020号法令)将销售假冒商品(包括假冒商标商品)的罚款上限提高至对法人处以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后续法令还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网络盗版的执法权限,例如监管部门现可强制要求移除侵权数字内容,甚至可对严重侵权网站实施网站封锁或关键词过滤,这些措施主要针对越南日益严重的网络盗版问题,过去越南曾出现多个臭名昭著的盗版网站,作为回应,政府于2023年开展针对非法流媒体网站与盗版音乐应用的执法行动,尽管挑战依然存在(如盗版方经常更换网站或使用VPN规避追踪),但这些举措表明越南政府正致力于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 持续中的法规完善:截至2025年,越南仍在持续颁布补充性指导性法规(如通告),以全面落实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内容,例如,新的《著作权法令》正在制定过程中,以具体指导修订后的著作权条款,企业应关注此类次级立法,因为其往往对实际程序有详细规定,如如何向ISP发送侵权内容通知、异议程序的实际操作方式等,越南法律界(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协会等)正积极参与与监管机构的交流,确保新法规切实可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综上,过去五年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了多方面的进步,在许多方面接近欧盟/美国标准,这些改革有效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如缺乏异议机制、网络执法工具不足等),充分体现越南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义务的决心,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变化总体是积极信号,但改革效果的真正衡量标准将取决于新法律在实际执行层面的落地情况,这也正引出下一章节关于执法机制与执行效果的讨论。 V. 越南知识产权执行机制 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可通过行政措施、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每种途径均有其独特的程序与实际效果。越南的执法体系具有一定特殊性,行政措施长期以来是最常用的知识产权执法途径,而民事法院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以下对各类执行机制及其实践效果进行简要分析: 行政执法 概述:行政执法通常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越南面对侵权时最快捷且最常用的救济途径。多个政府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及处以罚款。主要执法机关包括市场监管力量(负责对市场及商铺中的假冒产品进行突击检查)、科学与技术监察机构(处理工业环境中的专利/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信息与传媒监察机构(打击网络或软件盗版案件)以及文化监察机构(针对未经授权的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盗版行为)。权利人可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投诉,例如通知市场监管总局有商铺销售其商标假冒品,随后执法机关可展开调查,通常进行突击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并依据行政处罚制度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优缺点: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措施通常更快捷且费用更低,权利人无需提起诉讼,由执法机关自行开展执法并作出处理决定。该途径对如假冒商品等情节明显的案件尤其有效,其主要目标是迅速制止销售行为并没收假货。例如,若一家外国时尚品牌在河内发现假冒服装,市场监管人员可迅速开展突击检查并关闭相关经营活动,而民事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数年时间。然而,行政机关仅能实施罚款、查扣、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无法裁定损害赔偿或发布长期禁令,过去行政罚款金额较低,常被侵权人视为“经营成本”,尽管近年来相关法令已提高罚款额度以增强威慑力。行政处罚决定可被上诉至法院,但除非罚款数额较大,侵权人通常不会提起上诉。 实践中,越南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行政处罚解决。2023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处理了644起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而仅有16起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结案数量亦仅十余件,此现状凸显对行政执法的高度依赖。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首要防御措施通常是与本地执法机关合作,对侵权方进行查处,而非立即提起诉讼。行政执法在快速制止侵权方面效果显著,但在长期内无法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或有效防止重复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 概述:民事执法途径是指权利人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可请求的救济措施包括禁止令(制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越南知识产权民事法院系统历来使用率较低,部分原因在于缺乏专业法官及程序冗长。然而,随着2025年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预计民事诉讼将成为更具可行性与可预见性的维权途径。 程序:民事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省级法院管辖,常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越南不存在类似普通法系的广泛证据开示程序,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须就侵权行为与损失提供证据支持,证据可包括专家意见(越南设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可出具侵权专家结论)、市场调查报告等。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知识产权法》允许在延迟将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法院对侵权物品进行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尽管实践中获得单方禁令(ex parte injunction)存在较大难度,但部分法院在证据充分时已作出类似裁定(例如对仓库存储的大量假冒药品进行查封)。 救济措施: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越南损害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主要因举证标准严格(须证明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润等),且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当损失难以量化时,法院可裁定最高不超过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额,尽管与西方标准相比数额不高,但此类赔偿至少可覆盖调查费用或许可费等基本成本。法院还可裁定销毁或处置侵权产品(如去除侵权标识后捐赠给慈善机构,若适用)。 挑战与改进:过去企业普遍回避民事诉讼,原因包括案件审理周期通常长达1-2年甚至更久,且法官知识产权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此外,法院判决的执行亦存在困难(如被告转移资产等)。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培养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提高裁判的一致性与专业性,此项改革符合越南的国际承诺,预计将鼓励更多权利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遭遇重大侵权行为时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特别是在需追求高额赔偿或禁令救济的案件中。随着2025年知识产权法院的投入运行,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判例体系有望更趋健全与成熟。 刑事执法 概述:越南法律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主要涉及商标假冒和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著作权盗版行为。《刑法》对个人规定了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处罚,自2018年起,越南亦承认法人单位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假冒商品经营的公司可被处以罚款并暂停经营活动)。尽管具备相应法律框架,但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极为有限。正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所指出,尽管越南已有相关法律,但对于著作权与商标侵权案件,几乎没有任何刑事调查或起诉,这一点多次在USTR《特别301报告》及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意见中被批评。 适用情形:刑事执法通常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案件,例如大规模制造假冒奢侈品、对公共健康构成风险的药品假冒行为,或获利可观的盗版经营活动。刑事追诉门槛较高,通常要求侵权行为造成超过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或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并且须证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谋取他人知识产权利益的故意。执法机关(如经济警察)往往需要权利人的正式投诉以及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才会启动刑事案件。在极少数刑事案件得以推进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财产查封、对责任人判处最长3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并处以高额罚款。 挑战:越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稀少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取证难度大、执法资源与警力优先级有限(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知识产权犯罪通常不被视为高优先级)、以及长期以来对假冒行为更倾向于通过行政途径处理的惯例。此外,地方警察或检察机关在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可能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尽管如此,越南政府正面临改善该领域执法水平的压力,特别是在打击假药及惯犯方面,越南已与外国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以增强执法能力。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明确增设有利于刑事执法的条款,例如进一步明确“商业法人”可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对知识产权假冒商品(包括商标假冒和地理标志假冒)的定义作出细化,以便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更易适用与执行。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关键在于越南的刑事执法虽可适用,但除非在严重案件中,否则不应作为主要救济途径依赖,若成功实施,刑事执法可产生一定威慑效果——如监禁判决或高调逮捕可释放强烈信号,但鉴于其实践稀少,许多企业更倾向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维权,一项可行策略是采取逐步升级方式:首先通过行政查处收集证据,若案件规模巨大(如存在假冒品工厂)且当地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可进一步推动提起刑事指控,同时,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或外国商会呼吁政府加大打击力度(例如在制药或消费电子领域),以促进更多刑事执法案件的开展。 边境措施 海关执法:越南海关在防止侵权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出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人可向海关部门备案其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及正品产品详情。当海关官员发现疑似包含假冒或盗版商品的货物时,可暂停该批货物的清关手续。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即边境控制措施申请)采取行动,自2022年起,海关官员在明显侵权案件中也拥有更明确的主动执法权限(ex officio),例如,当海关发现某批货物带有著名标志且疑似假冒时,即便权利人事先未提交申请,海关亦可主动扣留并通知权利人,此举为近期改进,符合《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承诺。随后,权利人须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可能需提供担保金以维持货物扣留期间的合法性,同时继续推进相关法律程序。 执行效果:海关执法在拦截假冒商品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如阻止假冒服装或电子产品集装箱入境),但面临的挑战包括贸易量巨大及需加强对海关人员识别假货的培训。越南漫长的陆地边境线与众多港口也导致部分假冒商品仍有可能流入市场。《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均要求越南加强边境执法,促使越南出台更完善的法规与加强国际合作。建议外国企业尽早将其重要商标向海关备案,并提供产品识别指南,协助执法人员识别假货。越南海关亦通过《世界海关组织》(WCO)框架与外国海关部门开展跨国假冒商品走私情报共享。 执行效果与实务建议 在实践中,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正在逐步改善,但执法领域仍存在诸多挑战。行政措施在迅速救济方面效果明显,但对于复杂或屡次侵权行为可能不足以完全遏制。民事诉讼因程序缓慢及赔偿金额较低而长期使用率偏低,尽管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旨在通过更加专业且一致的审判流程改变这一局面。刑事执法依然是短板——如前所述,与侵权规模相比,越南实际提起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在网络盗版领域,这种缺乏有力刑事打击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使越南成为假冒者与盗版网站运营者的“避风港”,对此局面,越南政府正面临国际社会的压力,要求加以整改。美国政府因执法问题已将越南列入《特别301报告》观察名单逾十年,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23年《恶名市场报告》点名越南多个假货销售知名地点(如胡志明市西贡广场)。 尽管如此,外国企业仍通过多元化手段成功在越南维权,许多企业采取战略性维权路径,例如,先行开展私人调查与市场监测,再通过行政查处查扣侵权商品、收集证据,最终借助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威胁与侵权方协商和解或威慑其进一步侵权。通常会聘请与执法机关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本地知识产权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协助,越南执法机关对证据充分的投诉案件通常会予以回应,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安全(如假冒药品或食品)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案件,越南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国家打私与反假冒389指导委员会”,体现了对打击不正当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度重视。 令人鼓舞的是,越南执法趋势正向加强方向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院将使更多案件由具备知识产权专长的法官审理,法律变更(如提高罚款额度、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规则等)亦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工具。然而,外国投资者应将越南视为一个需要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域——即须及时申请注册、持续监测市场,并在发生侵权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或果断采取法律行动,耐心与持续性往往是必需的,但许多跨国公司(如服装、消费品、软件、制药等行业)已通过持续性的维权行动在越南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结语 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实现重大成熟,逐步从《民法典》中的基础性规定,发展为一套全面且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一演变过程主要得益于2005年《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越南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战略承诺,以及对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重要资产地位的高度认可。 该法律框架在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及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别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越南积极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海牙协定》、《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巴黎公约》等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并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重要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承诺,这些国际义务推动越南不断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标准,为国内外权利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可预见与安全的权利环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相关文章: 越南专利申请程序:面向中国企业的全面指南 诺华股份公司在越南保护“维格列汀”专利之旅的胜利 近1,000件美国专利申请遭终止 - 跨境合规危机与应汲取的教训 相似”产品包装:如何依据越南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加以应对? “TI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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