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FOX IP & Law Office > Uncategorized  > 商标 (Page 3)

如何在越南证明驰名商标地位:法律途径与实践洞见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商标抢注正日益成为在越南运营的国际企业面临的严峻法律挑战。许多全球品牌发现,当其商标被第三方抢先注册时,它们便陷入了不利境地,这不仅阻碍了商业运营,还侵蚀了品牌价值。在此背景下,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它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侵权,也是企业恢复和保护其合法权利的关键解决方案。 然而,与许多对驰名商标采用形式注册制度的司法管辖区不同,越南的法律框架采取个案评估方法,并高度重视实际使用和市场知名度。这意味着,越南没有独立的驰名商标地位申请程序。相反,商标所有人必须主动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包括异议、宣告无效程序、诉讼或行政执法,以获得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或法院的官方认可。此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VNIPI)出具的“评估结论”在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可作为品牌保护工作中的有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与实践 在越南现行法律体系下,为驰名商标争取保护面临着独特的挑战。根据**《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被定义为“在越南全境的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的商标”。原则上,有关驰名商标的信息应被录入由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维护的“驰名商标名录”。然而在实践中,该名录尚未正式公布或得到IPVN的全面维护。因此,在越南,驰名商标地位的认定仍主要由争议驱动**,通常是在解决特定法律程序时产生。 与许多其他国家不同,越南没有独立的驰名商标注册程序。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不能单独向IPVN提交申请,以仅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相反,驰名商标的权利是基于实际使用而非注册而确立的。《2022年知识产权法》第6(3)(a)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工业产权“基于使用而确立,独立于注册程序”。换言之,为了维护其权利,所有人在争议中或在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时,必须准备好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5条**提交充分的证据。 2.1. 通过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和越南法院获得商标的驰名地位 越南知识产权局和越南法院仅在商标纠纷中才会将某一商标视为驰名商标。 在商标审查或异议程序中,IPVN可以依职权援引在先的驰名商标,驳回与其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实践中,一旦IPVN认定在先商标驰名,就会阻止在后商标(例如,因驰名商标URGO而驳回“EUROGO”商标,或驳回与耐克“Swoosh”标识近似的图形商标)的注册。同样,当商标所有人提起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越南法院很少主动宣告商标的驰名地位;它们通常会寻求IPVN的意见。例如,在“Interbrand Group 诉 Interbrand JSC”一案中,原告的“INTERBRAND”商标未在越南注册,因此法院要求IPVN核实其知名度。在IPVN认定该商标具有知名度后,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 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希望在越南获得其商标的驰名认定,应考虑通过以下途径采取行动: (i) 提交针对第三人商标的异议/无效申请。 对于商标异议,IPVN会审查双方的论点和证据,随后就异议出具一份官方函件,该函件可在实质审查中作为参考,但并非正式决定。对于商标无效,IPVN也可在其决定中就该商标是否在越南驰名作出结论。 (ii) 在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中,对被控侵权人提起申请和/或诉讼。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在法院或行政程序中主张商标的驰名地位以认定侵权行为。法院和行政机关通常会向IPVN提出请求,以征求后者关于驰名地位的意见。 2.2. 通过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的“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获得商标的驰名地位 在越南,知识产权执法的独有特点之一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请求之前,可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VNIPI,前身为“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 - VIPRI)提出申请,就第三方使用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寻求其“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如果VNIPI的“评估结论”(或“专家意见”)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大多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请求都将获得越南执法机构的受理。 近期,VNIPI已开始受理商标所有人关于确认商标驰名地位的请求。我们近期曾协助喜力N.V.的全资子公司——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喜力亚太区处理了其在越南的一些商标纠纷。我们已成功通过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为某一商标获得了驰名地位的认定。 除了《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规定的所需文件外,一项先决条件是该商标必须已在越南注册。 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其价值何在? VNIPI的评估结论在越南可作为证据来源,但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实际作用至关重要。 VNIPI的评估结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它们被视为专家意见,而非最终判决。尽管如此,它们对越南执法机构具有高度影响力。越南的执法机构,如市场管理局、警察、海关和法院,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或采取执法行动时,通常会依赖VNIPI的评估结论作为初步证据。我们鼓励权利人在提交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请求时附上VNIPI的有利评估结论。这能增强案件的说服力,并可能显著影响结果。VNIPI被公认为隶属于科技部的专业机构,这使其评估结果在执法机构眼中具有可信度。 然而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IPVN的审查员在商标异议或无效案件中会逐案考量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我们近期与IPVN审查员的讨论表明,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被视为一份“参考”文件,对将进行独立审查的IPVN审查员不具约束力。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尽管VNIPI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认为某些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但IPVN的审查员仍会接受在后申请商标的注册,并表示他们的观点不同。 在越南认定驰名地位的证据与文件要求 为了使商标在越南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必须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及相关指导方针提供实质性证据和文件。 《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5条规定,用于审查和评估某一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标准应从以下部分或全部标准中选取: 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 通过购买、使用产品/服务或通过广告活动而知晓该商标的消费者数量。 流通范围: 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流通的地理区域。 销售额和收入: 市场上的总收入或产品/服务的销售数量。 使用持续时间: 商标连续使用的期限。 声誉: 与该商标相关的产品/服务的广泛知名度。 国际保护: 商标在其中获得保护的国家数量。 国际认可: 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国家数量。 商业价值: 该商标的转让、许可或出资价值。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当局高度重视在越南境内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明驰名地位时,有关在越南境内的销售、广告、分销网络、营销活动、越南媒体报道或消费者调查的数据都是极具价值的文件。 结论 在商标抢注日益增多和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在越南确立和保护商标的驰名地位不仅是迫切的法律需求,也是国际企业的长期商业战略。尽管越南没有正式的驰名商标注册机制,但商标所有人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法律工具,例如异议程序、无效宣告、通过行政执法机构或法院诉讼处理侵权行为,以及寻求VNIPI的评估结论,从而在保护其合法权利方面增强自身地位。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Continue reading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外国投资者的机遇与挑战

越南已建立起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IP)权利法律框架,这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日益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越南经济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旨在与国际标准(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持一致,同时积极应对本地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挑战。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凭借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提供对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全面介绍与深度分析,涵盖以下主要内容:核心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主要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最新法律改革动态;各类权利的执行与维权机制;越南参与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义务;针对外国企业的实务性操作指南。本文件旨在帮助外国商标权利人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深入了解如何在越南市场扩展过程中,有效保护和管理其知识产权资产。 I.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概述 越南的知识产权(IP)法律体系主要以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为核心进行规范。该部综合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主要类型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 越南并未对每一种知识产权类别单独制定专门法律,而是通过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50/2005/QH11号法律)作为统领性立法,并辅以政府及相关部委颁布的实施性法令与通告进行细化。 《知识产权法》已经历多次重要修订,尤其是2009年和2019年的修正案,旨在加强权利保护水平并确保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国际条约要求。最近一次重大修订于2022年6月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越南十多年来最为深远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 这些更新主要源自越南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国际承诺,以及越南在经历15年以上经济高速增长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内在需求**。 根据《知识产权法》框架,对于需注册取得权利的知识产权客体(如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地理标志),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外国在美国、欧盟等地已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并不会自动在越南生效,权利人必须依照越南法律在越南进行申请和注册,方可获得法律保护。 从实质内容来看,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主要保护类别和法律救济方面,已符合WTO《TRIPS协定》等国际最低标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可适用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执法历来是越南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程序处理缓慢、对侵权者的威慑效果有限等问题。鉴于此,越南近年来不仅对实体法律进行修订,还积极加强其执法机构和执行机制的建设。 II. 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核心法律法规: 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立法是**《2005年知识产权法》(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并经2009年、2019年和2022年重大修正**。该法覆盖以下主要知识产权类别: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 为具体实施《知识产权法》,越南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实施性法令和部级通告,为实际操作程序提供指导。例如:(i) 第65/2023/NĐ-CP号法令与第23/2023/TT-BKHCN号通告,用于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ii) 较早的第99/2013/NĐ-CP号法令(经第11/2023/NĐ-CP号法令与第46/2024/NĐ-CP号法令修订)则专门规定对工业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以下法律也对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适用性:《2015年民法典》与《2015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有关民事义务、合同关系及诉讼程序的通用原则;《2015年刑法典》(经2017年修订):对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定罪(例如:故意假冒商标、盗版等);《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竞争法》: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关法》:涉及边境执法措施。 综上所述,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越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法律体系。 监管与管理机构:多个政府机关负责知识产权权利的管理与政策制定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NOIP),隶属于科学与技术部,是越南工业产权领域的主要主管机关。 该机构负责专利、实用解决方案、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的审查与注册工作,并负责维护国家知识产权注册簿。此外,知识产权局还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政策、起草相关立法文件以及协调工业产权的执法工作。 外国申请人一般需要通过在越南具备资质的本地知识产权代理人进行申请。 越南工业产权权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交有效申请,谁优先获得权利。 越南版权局(COV): 隶属于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负责管理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尽管根据《伯尔尼公约》,著作权自动产生且无需注册,但越南版权局负责自愿登记及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 虽然注册非强制性,但建议权利人进行登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所有权证据。 该机构还负责管理音乐、美术、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相关权利,并协助起草和执行著作权相关法规。 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 隶属于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权利)的管理。 越南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成员国,对注册的植物新品种授予专有权利**。 外国育种者可通过该办公室申请植物品种保护证书(PVP证书),该证书所授予的权利与专利类似。 科学与技术部(MOST): 该部是工业产权领域国家管理的最高主管部门。 越南知识产权局隶属于该部,部内监察机构在工业产权行政执法中发挥作用。 MOST负责起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除著作权外),并代表越南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谈判与履行工作。此外,还负责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公众宣传与教育项目。 文化、体育与旅游部(MCST): 负责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政策管理。 正如上文所述,版权局隶属于该部,负责登记管理,部内监察机构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检查与行政处罚(例如:查处盗版音像制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其他相关机关还包括: 工业与贸易部(MOIT): 通过其下属的市场监管总局(前称市场管理局),主导市场领域的假冒商品及知识产权侵权检查。  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总局: 负责在边境口岸拦截假冒或侵权货物。 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备案知识产权信息,并提出中止可疑侵权进出口货物的请求。 人民法院系统: 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处罚决定的上诉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越南修法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IP Courts),旨在提升司法系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审理能力。 公安部经济警察局: 负责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事调查,尽管历史上此类刑事执法案件较为罕见。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III. 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类型 1.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保护范围:越南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保护,同时保护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相关权利”(邻接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越南的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并以有形形式固定时即自动产生,无论作品的内容、质量、表现形式或是否已公开发表或登记,均无需办理任何形式注册即可获得法律保护。然而,出于证据目的,强烈建议权利人向越南版权局(COV)办理正式登记,以便在未来可能的执法程序中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记录。这反映了越南实践中的现实情况,即尽管著作权自动产生,但为了日后有效维权和在争议中证明权属,正式登记极具实务价值。对于创作者和企业而言,单纯依赖自动保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风险,登记程序可提供明确、可核查的权属凭证,有助于显著简化后续的执法程序,并在当前执法机制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的环境下提供更强的法律依据。 越南法律还明确规定对衍生作品(如翻译、改编、汇编等)给予保护,前提是尊重原作品的权利。2022年修法进一步完善了部分定义,例如对“衍生作品”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并更新了“作者”的概念(包括对共同作者等情况的界定)。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力度较大,赋予作者署名权、作品命名权以及无限期的作品完整性保护权。但2022年修正案对电影作品中的人格权作出一定限制,仅赋予导演和编剧完整的人格权,其他参与者(如作曲者、演员等)仅享有署名权,而无权否决作品修改,该变更旨在平衡创作者权益与投资方利益,促进电影制作活动的发展。 保护期限:越南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逝世后50年,符合《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的最低要求。对于法人作品或匿名、笔名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之日起75年(如在创作后25年内未发表,则自创作之日起计算)。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相对较短,例如录音制品和表演的保护期为自固定之日起50年。 管理与登记:著作权保护无需强制登记,但作者和权利人可自愿向越南版权局申请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登记,获得登记证书。该登记可作为未来执法或权属争议时的重要证据。申请文件须使用越南语,并附有作品样本和权属证明文件。来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外国作品在越南享有自动保护,无需注册,但外国权利人仍可选择在越南办理登记(例如,外国软件公司可在越南对其重要软件或用户手册进行登记,以便更有效地打击盗版行为)。 最新发展:在2021至2022年期间,越南相继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增强对数字作品和表演的保护。2022年修法新增多项条款,以应对数字权利管理(DRM)和技术保护措施(TPM)等问题,确保符合上述条约要求。例如,修正法明确定义并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及删除权利管理信息。此外,还新增有关残障人士合理使用例外、科研、教育、图书馆用途等扩大的合理使用(fair use)例外条款,体现现代著作权平衡理念。整体而言,外国投资者特别是从事创意产业的,预计会发现越南现行著作权法已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且其打击网络盗版的法律基础正在不断加强。 主管机关:越南文化、体育与旅游部对著作权事务拥有主管权。越南版权局(COV)总部位于河内,在胡志明市和岘港市设有代表处,负责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2023年4月颁布的第17/2023/NĐ-CP号法令对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作出详细定义,并明确规定著作权侵权的具体例外情形,例如为科学研究、个人学习或非商业目的合理复制作品部分内容。该法令还对侵权行为认定、损害赔偿计算机制进行了明确,并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作出规定。 2. 商标与地理标志 可保护的标志:越南的商标保护对象包括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各种标志形式,包括文字、图形、符号、短语以及某些非传统性标志。过去,越南仅允许可视性标志申请注册,但根据新一代贸易协定的承诺,越南《知识产权法》已修订,正式承认“不可见标志”如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商标。自2022年1月起,声音标志在越南首次获得官方保护,标志着越南首次接纳非可视性商标(其他非传统性标志如气味、全息图等目前仍未被明确认可)。商标权利通过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注册获得,惟对驰名商标除外,后者基于其声誉获得保护。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通常享有优先权,因此外国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其重要品牌名称和标识。商标注册适用于指定类别的商品/服务(越南采用《尼斯分类》体系)。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地理标志(GIs):越南《知识产权法》亦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即用于具有特定产地且因该产地产生特定品质或声誉的产品的名称/标识(例如“富国”鱼露)。地理标志由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或其代表在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承诺保护数十个欧盟地理标志(如香槟、帕尔马干酪等),并将其纳入本国地理标志注册簿。外国地理标志若在本国已获得保护,也可在越南申请注册。越南的地理标志保护无固定期限(无到期日),但前提是其声誉或品质的基础条件持续存在。 关键原则与最新变化:越南商标审查依据绝对理由与相对理由进行。通用性标志、描述性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标志以及与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标志均会被拒绝。2022年法律修订对驰名商标定义进行了更新,现明确为“在越南领土范围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标志”,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越南的审查方法与WIPO建议相符,考虑因素不限于消费者知名度,还包括其他相关参数。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商标驰名状态必须在任何冲突商标申请日前已存在,以防止权利人事后主张驰名地位。 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引入多项重大改革,旨在加强商标保护并使越南体系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其中一项重要进展是正式设立商标反对程序,此前第三方仅能在审查期间提交非正式意见,而现可在规定期限内对待审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申请提出正式反对,赋予权利人更清晰、有效的途径挑战问题申请。 恶意申请是此次修订的另一重点内容,法律首次明确将恶意作为商标申请驳回或撤销的法定理由,这对遭遇商标抢注的外国企业而言是积极变化,为权利人在申请阶段及注册后挑战恶意申请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此外,修正案还引入多项其他重要商标相关更新内容: 在特定、明确界定的情形下,允许中止商标审查程序; 明确承认声音标志为可注册客体; 澄清商标与植物品种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权利冲突; 确认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的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上述改革整体旨在建立一个更公平、高效、透明的商标体系,遏制滥用注册行为,确保仅对实际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提供保护。 国际体系:越南是《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自194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2006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可通过WIPO国际注册程序指定越南,从而在越南获得商标保护。同样,越南商标权利人也可通过该体系在海外获得保护。在实践中,许多外国公司选择通过国家申请或马德里体系在越南申请商标。所有商标申请(无论国家申请或国际指定)均由越南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越南亦为《巴黎公约》(自1949年起成员国)成员,根据公约,申请人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交商标申请后,可在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在越南提交申请。 商标权利可通过与其他知识产权相似的方式进行执法(如民事诉讼、行政查处等)。值得注意的是,商标假冒行为依据越南《刑法》构成犯罪,但刑事责任标准较高(需达到商业规模且存在主观故意),历史上被刑事追诉的案件较少。大部分商标争议通过行政执法(如执法机关扣押假冒商品)或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禁令等救济措施解决。外国品牌权利人还应关注越南《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例如,若第三方使用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业外观混淆性相似的标识,可根据《竞争法》主张不正当竞争,即使该行为尚未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 3. 专利(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 越南的专利体系对发明、实用解决方案、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区别化保护,体现不同层次的创新成果。 3.1. 发明(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予对某一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该产品或工艺须针对某一技术问题提出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三个核心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适用性。越南法律明确排除某些客体的专利保护资格,包括科学发现、理论、数学方法、商业方法、本质上的计算机程序、人类或动物治疗/诊断方法,以及植物/动物品种(后者另行受植物品种保护法保护)。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承诺,越南引入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即发明人在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公开披露不会破坏新颖性,符合国际惯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不可续展。申请人必须在自申请日起42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3.2. 实用解决方案(实用新型专利): 对于较简单或渐进式的技术改进,越南提供实用解决方案专利(亦称实用新型或小专利)保护,适用于虽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但不完全满足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实用解决方案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不可续展。审查程序与发明专利类似,但通常审查周期较短,对创造性的要求也较低。申请人须在自申请日起3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申请与审查程序: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即首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优先获得权利。专利申请需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 主要程序要点: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公开(除非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 越南是《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PCT申请人须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越南国家阶段; 所有申请文件必须使用越南语提交,外文文件(如PCT申请文本或优先权文件)须翻译。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根据2023年8月生效的第65/2023/NĐ-CP号法令,近期改革内容包括: 引入专利保密审查机制并界定“秘密发明”的概念; 详细规定申请分案与撤回程序; 更新申请表格,并引入电子版保护证书。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专利权利与执法: 专利授权后,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越南法律允许权利人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可申请行政机关(如监察部门)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原则上,法院可适用临时禁令救济措施。法律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实施强制许可,如出于公共健康需求或专利未被有效实施,符合《TRIPS协定》灵活性规定。对于大多数外国投资者而言,强制许可情况较少见,但法律仍作为预防性措施予以规定。2022年越南法律修正还明确了专利公开要求,并新增多项专利无效事由,例如:授予专利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内容,或专利源自未经国家安全审查的境外申请等,有助于确保专利质量与符合国际标准。 3.3.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产品或其部件的装饰性或美学外观,通过形状、线条、颜色或其组合等在使用过程中可见的特征来表现。外观设计须具备新颖性和工业适用性,涵盖工业制造产品和手工制品,方可注册获得保护。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可续展两次,每次5年,最长不超过15年。越南已通过加入《海牙协定》将国际外观设计注册程序纳入国内体系,使外国申请人更易在越南申请外观设计保护。 重要变更:2022年,越南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定义作出重大修改,首次将“部件设计”纳入保护范围,即复杂产品中某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见部件的外观设计。该变更旨在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项下的承诺,允许对例如汽车前灯、智能手机屏幕图标等部件外观进行保护,只要该部件的外观具有新颖性。此前,越南通常仅对完整产品外观提供保护,现行规定使外国公司可更好保护特定设计元素。此外,越南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体系,允许外国申请人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单一国际申请并指定越南。该体系自2019年在越南生效,自此外国申请人可通过单一国际申请方式寻求在越南的外观设计保护。越南知识产权局对《海牙协定》指定的外观设计申请,适用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实质审查程序。 外观设计注册程序:与专利和商标类似,外观设计申请须提交至越南知识产权局(或通过《海牙协定》途径)。外观设计将在公告后公开,第三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意见,现亦可正式提出反对。2022年修正案还简化了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件,并允许申请人请求延迟公告(适用于希望暂时保密设计的情形)。单一申请可包含最多100个外观设计变体,前提是这些变体属于同一设计构思(尽管越南以往对此有严格的单一性要求,目前该政策可能正在逐步调整)。 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考虑到越南制造业基地优势及仿冒产品风险,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尤为重要。越南加入《海牙协定》后,将越南纳入国际外观设计组合更加便捷。外观设计权可用于针对复制受保护外观的产品进行执法,常见方式包括海关查扣或市场检查。如发现侵权产品,根据越南法律,还可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侵权”概念独立主张权利,即使该产品未使用混淆性商标,仍可对仿制特定产品外观形状的行为进行制止。 3.4.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越南同样对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保护范围包括电路元件及其相互连接的三维布局配置。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或自全球首次商业性利用之日起(以较早日期为准)10年。 国际条约影响:除《专利合作条约》(PCT)外,越南专利制度还受到《巴黎公约》(为外国申请提供12个月优先权期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最低20年保护期等)以及近期多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影响。根据《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越南同意加强若干专利制度规定,例如CPTPP要求在授予专利存在“不合理”延迟的情况下对专利期限或有效保护期进行调整。越南2022年法律修正虽未明确引入专利期限延长制度,但已对农药化学品数据保护的监管审查时间以及其他技术领域作出相关规定。此外,越南于2021年加入《布达佩斯条约》,承认微生物保存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有助于生物技术类专利申请人。外国企业如在越南从事研发或生物技术活动,应特别关注此项新增安排,有助于简化生物材料类发明的专利申请流程。 总体而言,越南专利体系提供与其他法域相当的强有力保护,同时具备一些自身特色(如实用解决方案、新增的新颖性宽限期等)。建议外国发明人在《巴黎公约》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交申请,并与本地专利代理人紧密合作,以确保顺利履行相关程序性要求。 3.5. 商业秘密 定义与保护:在越南,商业秘密被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并在《知识产权法》中与专利和商标一同归类为“工业产权权利”。商业秘密被定义为(i) 不为公众普遍知悉且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信息,(ii)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或经营优势的信息,以及(iii) 经权利人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的信息。该定义符合《TRIPS协定》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标准。商业秘密不需要注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且权利人持续采取保密措施,即可依法获得保护。商业秘密的典型例子包括配方、食谱、经营战略、客户名单、生产工艺或其他任何保密技术诀窍。外国投资者应在内部实施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因为法律仅对“已采取适当保密措施”的信息提供保护。 越南法律禁止对商业秘密的不当获取与使用,这类行为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工业产权侵权行为。具体而言,通过违反保密义务、黑客攻击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未经许可擅自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均属违法。员工或商业伙伴若擅自泄露保密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赋予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可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判令赔偿损失。此外,还可适用行政救济措施,例如有关机关可对盗用商业秘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在工业或竞争违规背景下。某些情况下,《越南刑法》亦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予以刑事定罪,例如《刑法》第289条规定,对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技术诀窍或客户数据的泄露或买卖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可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商业秘密领域的刑事执法在越南历来较为罕见。 保护期限:理论上,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无限期持续,只要相关信息保持秘密性并具备商业价值。因此,对于某些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如可口可乐配方等),商业秘密是一项极具吸引力的知识产权资产。但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且并非因违反保密义务所致),其保护即告终止。 实务建议: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应高度重视与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越南劳动法允许在合理范围内与员工设立特定的不披露和不竞争条款,从而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根据CPTPP要求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确保对电子间谍活动及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包括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行为)可适用民事与行政执法措施。例如,如有竞争对手诱使前雇员提供保密数据,该竞争对手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总体而言,尽管越南法院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实践尚不普遍,但现行法律框架已对企业机密信息提供一定程度保护。鉴于数据泄露与网络入侵风险日益增加,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持续上升,越南法律也在逐步适应,包括新增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因传播侵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内容的责任条款。建议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与其他法域同等严密的管理,如对可被逆向工程破解的发明优先申请专利,并对真正需要保密的信息实施严格管控。 IV. 近期法律动态与改革(2018–2025) 过去五年,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经历了重大改革,主要源于其在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际承诺以及国家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推动。主要进展包括: 2022年《知识产权法》全面修订:如前所述,越南国会于2022年6月通过对《知识产权法》的大规模修订(自2023年1月起生效,部分条款分阶段实施),这是自2005年以来越南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立法改革,涉及100余条条款的修改,内容涵盖从基本概念澄清到引入全新注册和执法机制等多个方面,主要亮点包括:确立专利与商标的正式异议程序、明确恶意申请与驰名商标标准、承认声音商标、设立专利发明人新颖性宽限期、扩大对产品部件外观设计的保护、对电影作品特定人格权加以限制、以及关于互联网中介方著作权责任的“避风港”规则,该次修法还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条款(例如允许海关在无权利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查扣假冒商品、扩大企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整体而言,2022年修法将CPTPP、EVFTA、RCEP等多个“新一代自贸协定”的承诺有效纳入国内法体系,此举受到企业界普遍欢迎,被视为提升外国投资者对越南知识产权体系信心的重要举措。 加入重要国际条约:本阶段越南加入了多项关键知识产权条约,尤其是于2021年底加入《WIPO版权条约》(WCT)(自2022年2月起生效)以及2022年加入《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以实现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现代化保护,越南还于2019年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体系,自2020年初起可通过海牙体系提交外观设计申请,2021年越南成为《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承认微生物保存可作为专利申请程序的一部分,对制药与生物技术专利尤为重要,这些加入多为履行自由贸易协定义务(如EVFTA要求越南在3年内加入WCT/WPPT,越南已如期履行),显示越南进一步融入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制度改革与知识产权局能力提升:2018年,政府重组执法机构,将市场监管局升级为中央直管的国家总局,以加强反假冒工作的统筹协调,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不断升级电子申请与审查能力,推出在线申请门户,并参与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项目,通过工作共享加速专利审查进程,随着申请量不断增加(反映投资者对越南市场的兴趣),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能力建设,2019年批准的《2018–2030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规划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审查质量提升、促进本土创新等多项举措。 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一项最新进展是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2024年6月,越南国会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正,为一审层级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铺平道路,这是一个重要里程碑,以往知识产权案件由普通民事或经济法庭审理,缺乏专业化,常导致裁判不一致或程序拖延,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初期将在主要城市(如河内和胡志明市)运行,配备具备知识产权法律专长的法官,专门受理知识产权争议,此举旨在提升民事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亦源于以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偏低的现实背景(近年来每年仅约十余件民事案件,而行政查处案件达数百起),对外国企业而言,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预示着越南诉讼环境将更具可预见性和专业性,符合国际惯例,并履行了自贸协定对司法救济的承诺。 提高处罚力度与加强网络执法:多年来,越南逐步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罚款额度,并加强数字领域执法,2023年新颁布的第17/2023号法令(修订第98/2020号法令)将销售假冒商品(包括假冒商标商品)的罚款上限提高至对法人处以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经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及后续法令还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网络盗版的执法权限,例如监管部门现可强制要求移除侵权数字内容,甚至可对严重侵权网站实施网站封锁或关键词过滤,这些措施主要针对越南日益严重的网络盗版问题,过去越南曾出现多个臭名昭著的盗版网站,作为回应,政府于2023年开展针对非法流媒体网站与盗版音乐应用的执法行动,尽管挑战依然存在(如盗版方经常更换网站或使用VPN规避追踪),但这些举措表明越南政府正致力于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 持续中的法规完善:截至2025年,越南仍在持续颁布补充性指导性法规(如通告),以全面落实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内容,例如,新的《著作权法令》正在制定过程中,以具体指导修订后的著作权条款,企业应关注此类次级立法,因为其往往对实际程序有详细规定,如如何向ISP发送侵权内容通知、异议程序的实际操作方式等,越南法律界(包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协会等)正积极参与与监管机构的交流,确保新法规切实可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综上,过去五年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了多方面的进步,在许多方面接近欧盟/美国标准,这些改革有效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如缺乏异议机制、网络执法工具不足等),充分体现越南履行国际知识产权义务的决心,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这些变化总体是积极信号,但改革效果的真正衡量标准将取决于新法律在实际执行层面的落地情况,这也正引出下一章节关于执法机制与执行效果的讨论。 V. 越南知识产权执行机制 在越南,知识产权权利的执行可通过行政措施、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每种途径均有其独特的程序与实际效果。越南的执法体系具有一定特殊性,行政措施长期以来是最常用的知识产权执法途径,而民事法院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以下对各类执行机制及其实践效果进行简要分析: 行政执法 概述:行政执法通常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越南面对侵权时最快捷且最常用的救济途径。多个政府部门拥有行政权力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包括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及处以罚款。主要执法机关包括市场监管力量(负责对市场及商铺中的假冒产品进行突击检查)、科学与技术监察机构(处理工业环境中的专利/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信息与传媒监察机构(打击网络或软件盗版案件)以及文化监察机构(针对未经授权的音像制品等著作权盗版行为)。权利人可向相关主管机关提出投诉,例如通知市场监管总局有商铺销售其商标假冒品,随后执法机关可展开调查,通常进行突击检查,查扣侵权商品,并依据行政处罚制度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优缺点: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措施通常更快捷且费用更低,权利人无需提起诉讼,由执法机关自行开展执法并作出处理决定。该途径对如假冒商品等情节明显的案件尤其有效,其主要目标是迅速制止销售行为并没收假货。例如,若一家外国时尚品牌在河内发现假冒服装,市场监管人员可迅速开展突击检查并关闭相关经营活动,而民事诉讼程序可能需要数年时间。然而,行政机关仅能实施罚款、查扣、责令停止侵权等措施,无法裁定损害赔偿或发布长期禁令,过去行政罚款金额较低,常被侵权人视为“经营成本”,尽管近年来相关法令已提高罚款额度以增强威慑力。行政处罚决定可被上诉至法院,但除非罚款数额较大,侵权人通常不会提起上诉。 实践中,越南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行政处罚解决。2023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执法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处理了644起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而仅有16起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民事知识产权诉讼结案数量亦仅十余件,此现状凸显对行政执法的高度依赖。对于外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首要防御措施通常是与本地执法机关合作,对侵权方进行查处,而非立即提起诉讼。行政执法在快速制止侵权方面效果显著,但在长期内无法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或有效防止重复侵权行为。 民事诉讼 概述:民事执法途径是指权利人因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人可请求的救济措施包括禁止令(制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对经济损失的赔偿。越南知识产权民事法院系统历来使用率较低,部分原因在于缺乏专业法官及程序冗长。然而,随着2025年即将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预计民事诉讼将成为更具可行性与可预见性的维权途径。 程序:民事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省级法院管辖,常依据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越南不存在类似普通法系的广泛证据开示程序,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须就侵权行为与损失提供证据支持,证据可包括专家意见(越南设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可出具侵权专家结论)、市场调查报告等。值得注意的是,原则上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知识产权法》允许在延迟将造成无法弥补损害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法院对侵权物品进行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尽管实践中获得单方禁令(ex parte injunction)存在较大难度,但部分法院在证据充分时已作出类似裁定(例如对仓库存储的大量假冒药品进行查封)。 救济措施: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可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越南损害赔偿金额普遍偏低,主要因举证标准严格(须证明实际损失、侵权人所得利润等),且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当损失难以量化时,法院可裁定最高不超过5亿越南盾(约21,00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额,尽管与西方标准相比数额不高,但此类赔偿至少可覆盖调查费用或许可费等基本成本。法院还可裁定销毁或处置侵权产品(如去除侵权标识后捐赠给慈善机构,若适用)。 挑战与改进:过去企业普遍回避民事诉讼,原因包括案件审理周期通常长达1-2年甚至更久,且法官知识产权专业能力不足,导致裁判结果不一致。此外,法院判决的执行亦存在困难(如被告转移资产等)。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旨在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培养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法官,提高裁判的一致性与专业性,此项改革符合越南的国际承诺,预计将鼓励更多权利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遭遇重大侵权行为时考虑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特别是在需追求高额赔偿或禁令救济的案件中。随着2025年知识产权法院的投入运行,越南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判例体系有望更趋健全与成熟。 刑事执法 概述:越南法律对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主要涉及商标假冒和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著作权盗版行为。《刑法》对个人规定了罚款和可能的监禁处罚,自2018年起,越南亦承认法人单位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例如从事假冒商品经营的公司可被处以罚款并暂停经营活动)。尽管具备相应法律框架,但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极为有限。正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所指出,尽管越南已有相关法律,但对于著作权与商标侵权案件,几乎没有任何刑事调查或起诉,这一点多次在USTR《特别301报告》及其他贸易伙伴国的意见中被批评。 适用情形:刑事执法通常仅适用于最严重的案件,例如大规模制造假冒奢侈品、对公共健康构成风险的药品假冒行为,或获利可观的盗版经营活动。刑事追诉门槛较高,通常要求侵权行为造成超过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或涉及大量侵权商品,并且须证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谋取他人知识产权利益的故意。执法机关(如经济警察)往往需要权利人的正式投诉以及强有力的证据支持,才会启动刑事案件。在极少数刑事案件得以推进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财产查封、对责任人判处最长3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监禁,并处以高额罚款。 挑战:越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稀少的原因包括多个方面:取证难度大、执法资源与警力优先级有限(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知识产权犯罪通常不被视为高优先级)、以及长期以来对假冒行为更倾向于通过行政途径处理的惯例。此外,地方警察或检察机关在处理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方面可能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尽管如此,越南政府正面临改善该领域执法水平的压力,特别是在打击假药及惯犯方面,越南已与外国机构合作开展培训项目,以增强执法能力。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明确增设有利于刑事执法的条款,例如进一步明确“商业法人”可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对知识产权假冒商品(包括商标假冒和地理标志假冒)的定义作出细化,以便执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更易适用与执行。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关键在于越南的刑事执法虽可适用,但除非在严重案件中,否则不应作为主要救济途径依赖,若成功实施,刑事执法可产生一定威慑效果——如监禁判决或高调逮捕可释放强烈信号,但鉴于其实践稀少,许多企业更倾向通过行政或民事途径维权,一项可行策略是采取逐步升级方式:首先通过行政查处收集证据,若案件规模巨大(如存在假冒品工厂)且当地执法机关积极配合,可进一步推动提起刑事指控,同时,可考虑通过行业协会或外国商会呼吁政府加大打击力度(例如在制药或消费电子领域),以促进更多刑事执法案件的开展。 边境措施 海关执法:越南海关在防止侵权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出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权利人可向海关部门备案其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或著作权,提供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及正品产品详情。当海关官员发现疑似包含假冒或盗版商品的货物时,可暂停该批货物的清关手续。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海关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即边境控制措施申请)采取行动,自2022年起,海关官员在明显侵权案件中也拥有更明确的主动执法权限(ex officio),例如,当海关发现某批货物带有著名标志且疑似假冒时,即便权利人事先未提交申请,海关亦可主动扣留并通知权利人,此举为近期改进,符合《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承诺。随后,权利人须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可能需提供担保金以维持货物扣留期间的合法性,同时继续推进相关法律程序。 执行效果:海关执法在拦截假冒商品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如阻止假冒服装或电子产品集装箱入境),但面临的挑战包括贸易量巨大及需加强对海关人员识别假货的培训。越南漫长的陆地边境线与众多港口也导致部分假冒商品仍有可能流入市场。《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均要求越南加强边境执法,促使越南出台更完善的法规与加强国际合作。建议外国企业尽早将其重要商标向海关备案,并提供产品识别指南,协助执法人员识别假货。越南海关亦通过《世界海关组织》(WCO)框架与外国海关部门开展跨国假冒商品走私情报共享。 执行效果与实务建议 在实践中,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正在逐步改善,但执法领域仍存在诸多挑战。行政措施在迅速救济方面效果明显,但对于复杂或屡次侵权行为可能不足以完全遏制。民事诉讼因程序缓慢及赔偿金额较低而长期使用率偏低,尽管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旨在通过更加专业且一致的审判流程改变这一局面。刑事执法依然是短板——如前所述,与侵权规模相比,越南实际提起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尤其是在网络盗版领域,这种缺乏有力刑事打击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使越南成为假冒者与盗版网站运营者的“避风港”,对此局面,越南政府正面临国际社会的压力,要求加以整改。美国政府因执法问题已将越南列入《特别301报告》观察名单逾十年,且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2023年《恶名市场报告》点名越南多个假货销售知名地点(如胡志明市西贡广场)。 尽管如此,外国企业仍通过多元化手段成功在越南维权,许多企业采取战略性维权路径,例如,先行开展私人调查与市场监测,再通过行政查处查扣侵权商品、收集证据,最终借助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威胁与侵权方协商和解或威慑其进一步侵权。通常会聘请与执法机关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本地知识产权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协助,越南执法机关对证据充分的投诉案件通常会予以回应,特别是涉及消费者安全(如假冒药品或食品)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害的案件,越南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国家打私与反假冒389指导委员会”,体现了对打击不正当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高度重视。 令人鼓舞的是,越南执法趋势正向加强方向发展,新的知识产权法院将使更多案件由具备知识产权专长的法官审理,法律变更(如提高罚款额度、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规则等)亦为权利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维权工具。然而,外国投资者应将越南视为一个需要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域——即须及时申请注册、持续监测市场,并在发生侵权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或果断采取法律行动,耐心与持续性往往是必需的,但许多跨国公司(如服装、消费品、软件、制药等行业)已通过持续性的维权行动在越南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结语 越南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实现重大成熟,逐步从《民法典》中的基础性规定,发展为一套全面且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这一演变过程主要得益于2005年《知识产权法》及其后续修正案的颁布与实施,充分体现了越南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战略承诺,以及对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重要资产地位的高度认可。 该法律框架在著作权、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及商业秘密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别上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越南积极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海牙协定》、《专利合作条约》(PCT)及《巴黎公约》等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并履行《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重要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承诺,这些国际义务推动越南不断提升其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标准,为国内外权利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可预见与安全的权利环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NGA, Dao Thi Thuy | Senior Patent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Continue reading

常见误解与法律风险:在越南使用®符号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越南,企业常常低估使用注册商标符号®的法律重要性。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在仍在注册申请中甚至尚未提交申请的商标上标注®符号,几乎没有法律风险。有些人可能将其视为一种无害的营销策略,或在等待注册批准期间可接受的占位符。然而,实际情况要严重得多。根据越南法律,这种滥用行为可能使企业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声誉损害,甚至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承担民事责任。 KENFOX IP & Law Office 分析了在越南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相关的关键法律风险,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规和商业法;并提出了实用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预防和有效应对这些风险,确保法律合规并维护商标所有者的权利。 1. 客户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符号®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1 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风险 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直接违反越南《知识产权法》。此行为明确归类为“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核心问题在于,此类使用会误导公众,使其误认为该商标在越南享有正式的工业产权保护,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此项禁令延伸至以下情况:已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保护证书;或在进行误导性标识时,保护证书已被撤销、宣告无效或保护期已届满。 法律依据: 对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法律框架由以下法令和通知共同确立: 第 11/2015/TT-BKHCN 号通知(第七条): 该通知提供了工业产权领域行政违法的详细指导,明确规定虚假标识行为包括在商标尚未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下使用®符号。该通知已由于2024年11月15日生效的第 06/2024/TT-BKHCN 号通知进行了重大修订和补充。 然而,于2024年11月15日生效的第 06/2024/TT-BKHCN 号通知引入了一项重要豁免:如果商品和包装(包括进口商品的辅助标签)清晰标明在越南的商标保护状态的真实信息,则在商品和包装上使用®符号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例如,清晰的副标签,说明“在[国家X]已注册,在越南申请中”或“仅在[国家X]注册”,可能会降低行政处罚的风险。 第 99/2013/ND-CP 号法令(第六条): 该法令规定了对工业产权领域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该法令也已通过第 46/2024/ND-CP 号法令进行了近期修订和补充。第 46/2024/ND-CP 号法令旨在使第 99/2013/ND-CP 号法令与2022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保持一致。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具体处罚与责任: 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的行为将根据上述法律文件受到行政制裁。根据第99/2013/ND-CP号法令(修订版)第六条和第11/2015/TT-BKHCN号通知(修订版)第七条,具体处罚包括: 行政罚款: 针对个人: 警告或处以500,000越南盾至1,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针对实体(组织): 罚款金额是针对个人的两倍,即处以1,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额外补救措施: 强制移除商品或商业工具上的侵权标识。 强制公开纠正错误。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我们的文章“在越南使用商标符号”,链接如下:https://kenfoxlaw.com/use-of-the-trademark-symbols-in-vietnam 1.2 侵犯消费者权利和误导性商业行为的风险 除了上述分析的知识产权风险外,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符号®,根据第98/2020/ND-CP号法令(关于商业活动、假冒和违禁商品生产和贸易中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规定,确实可能对商标所有人构成风险,因为它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一种误导性信息。具体而言,以下条款可作为法律依据: 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47.1(dd)条: 本条针对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相关的违法行为,处罚“隐瞒信息或向消费者提供不充分、虚假或不准确信息的行为”。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即提供了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虚假信息。 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63.3(a)条: 对于在电子商务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进行的活动,本条禁止“在电子商务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上提供关于商家、电子商务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所有者、商品、服务、价格、运输、交付、支付方式、合同条款和条件以及包含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合同的虚假信息”。在在线环境中滥用®符号将属于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信息。 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33.3(d)条: 本条专门针对促销活动,处罚“进行涉及商品或服务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促销活动以欺骗顾客的行为”。如果在未注册商标的促销材料中使用®符号,则可能被视为误导。 第24/2025/ND-CP号法令(修订第98/2020/ND-CP号法令)第53.2(c)条: 对于远程交易,本修订条款对“在进行远程交易时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行为”处以处罚。这涵盖了通过远程渠道销售的产品上的误导性标识。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以下是根据第98/2020/ND-CP号法令(及其修订版)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罚款: 对于商业领域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个人最高罚款可达100,000,000越南盾,组织最高可达200,000,000越南盾。更具体地说,虚假或误导性广告的罚款范围为60,000,000越南盾至80,000,000越南盾。 对于远程或在线交易中提供不准确或不完整信息的行为(第53.2(c)条),个人罚款介于2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越南盾。组织将处以双倍罚款,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线上交易中,罚款将再翻倍。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补救措施: 强制更正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强制移除商品标签、包装或商业工具上的违法标识。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1.3 消费者保护法项下的民事救济风险 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行事的社会组织,确实可以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针对贵公司在越南不当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符号(®)的行为,寻求民事救济。使用®符号意味着该商标已在越南正式注册并受保护。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则可能被视为对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的法律状态、质量或来源方面的误导性标识。 请参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2023/QH15号法)中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向越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获取准确信息的权利(第四条第二款): 消费者有权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有关产品、商品、服务、交易内容、原产地以及商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虚假使用®符号,通过提供关于产品法律状态的不准确信息,直接侵犯了这项权利。 损害赔偿的权利(第四条第五款): 当产品、商品或服务与商业方注册、公布、刊登、标示、广告、介绍、约定或承诺的内容不符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误导性地使用®符号可被视为关于产品受保护状态的虚假广告或承诺,从而可能导致依赖此信息的消费者遭受潜在损害。 法律追索权(第四条第七款): 消费者有权根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提起投诉、举报或诉讼,或请求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以保护其权利。本条明确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 禁止欺骗行为(第十条第一款第(a)项): 本条严禁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提供虚假、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涉及其产品、商品或服务,或其声誉和商业能力。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符号完全属于此项禁令中的欺骗行为。 禁止不合格产品/服务行为(第十条第一款第(e)项): 本条禁止企业“不向消费者赔偿、退款或调换产品、商品或服务,因为产品、商品或服务与企业的注册、公布、刊登、标示、广告、介绍、约定或承诺不符”。如果消费者因®符号而购买了自认为是注册品牌的产品,但结果并非如此,则本条款可能适用。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民事诉讼可能导致法院发布禁令以阻止侵权行为,并责令赔偿损失。 2. 如何避免或应对这些风险 2.1 风险规避策略 [i] 在越南积极主动地进行商标注册: 鉴于越南实行“在先申请”商标制度,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获得正式注册至关重要。这将确立排他性权利,并为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提交商标申请之前,强烈建议进行可用性检索。 [ii] 正确的商标标注实践: 遵守正确的商标标注惯例对于避免虚假标识违法行为至关重要。 严格限制®符号的使用范围: ®符号仅应用于已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正式注册的商标。即使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注册,但在越南未注册的情况下使用®符号仍属违法。 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 对于尚未在越南注册的商标,™符号是适当的标识。越南法律并未界定™符号的含义,通常情况下,将其用于未注册商标“不带任何风险”。这使得企业能够在不虚假暗示官方注册的情况下主张其专有权利。 进口商品的最佳实践: 对于带有®符号(在其他国家注册但在越南未注册)的进口商品,务必确保商品或其包装(包括副标签)清晰地标明该商标在越南的保护状态的真实信息。例如,标注“在[国家X]注册”或“商标申请在越南待批”的副标签可以降低行政处罚的风险。此项豁免承认了普遍商标注册的不切实际性,并着重于防止欺骗行为。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2.2 应对不当使用或侵权指控的策略 如果发现®符号被不当使用或出现虚假标识的指控,则需要迅速而明智地做出回应。 [i]  如果已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 立即停止不当使用: 最关键的步骤是立即停止对未注册商标®符号的所有不当使用。这包括将其从产品、包装、广告和所有商业材料中移除。 优先并加快商标注册: 同时,启动并加快该商标在越南的注册程序。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ii]  如果面临虚假标识指控 如果被指控“提供虚假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标识”,则有条理的回应至关重要。 理解指控: 彻底理解具体的指控、引用的法律条款(例如,经修订的第11/2015/TT-BKHCN号通知第七条和第99/2013/ND-CP号法令第六条),以及投诉方或监管机构提交的证据。 潜在的抗辩理由: 进口商品副标签上的真实信息: 如果商品是进口的并带有®符号,可以通过证明商品或包装上(例如,通过副标签)提供了关于该商标在越南保护状态的清晰真实信息来提出抗辩。这可以使该行为不被视为侵权。 无意过失和补救措施: 尽管这不是一个完全的抗辩,但如果能证明不当使用是无意的(例如,由于对越南法律的误解,特别是对于外国实体),并且已立即采取积极措施停止不当使用并纠正情况(例如,通过启动商标注册),这可能会影响结果,并可能导致警告而非更高的罚款。 无混淆可能性(针对更广泛的侵权指控): 在指控范围超出单纯虚假标识,延伸至更广泛的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可以辩称尽管使用了®符号,但该商标的使用并未就商业来源与已注册商标造成混淆可能性。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结论 在越南,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符号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企业必须对此保持 utmost 警惕。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潜在风险,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越南关于知识产权、消费者保护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及时主动地注册商标,并 adherence proper 标签规范,不仅有助于企业避免监管处罚,而且在维护其品牌在越南市场的声誉和价值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Continue reading

越南法院系统:为何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及2025年修订案被视为一场“司法大手术”?

越南人民法院系统正在经历自成立以来最重大的改革时期之一,其深刻变革被喻为一场“司法大手术”。2024年6月24日,越南国会正式通过了第34/2024/QH15号《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全面取代了201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2/2014/QH13号)。这部新法,简称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共9章152条,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系统的地位、职能、任务、权限和组织架构。 不仅如此,一年后,即2025年6月24日,国会继续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法案,该法案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这一系列连续的立法行动,表明了越南在创新法院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方面强大的政治决心,旨在满足根据关于2030年司法改革战略的第27-NQ/TW号决议精神,进行司法改革的紧迫要求。 这两部连续的法律不仅影响到各级法院的组织结构,还重塑了管辖权、运作机制、人员标准、法官任期规定以及许多其他核心问题。从四级法院模式向三级法院模式的转变、区域法院的重组、专门法院的设立,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改革,都从根本上改变了越南司法体系的面貌。 KENFOX知识产权和律师事务所对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2025年修订法案最突出的新要点进行了详细分析,旨在帮助企业、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执法界对越南人民法院系统在未来阶段的新方向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1. 关于人民法院的地位、职能和职责:详细阐述司法权的行使 202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阐明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内在含义。据此,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包括依法对争议、违法行为以及与人权、机关、组织和个人权利义务相关事项进行裁决和决定;并确保法律在审判中的统一适用。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规定和修改: 补充在审判中解释法律适用的职责:2024年法律明确补充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解决案件与事项中解释法律适用”的职责和权力。这种解释发生在审判过程中以及判决和决定中,旨在澄清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的适用,以便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案件和事项进行裁决和解决。这一新规定与国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法律和法令的权力明确区分开来。明确授予法院“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将现行实践法典化,并赋予司法机构主动塑造判例法的能力。这为更健全的司法判例制度铺平了道路,并确保法律适用方面更高的一致性,使越南的法律体系更接近于普通法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此前,尽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默示地解释法律,但这项权力并未明确编纂,导致其范围和权限存在潜在模糊性。将这项权力正式化(第3条、第31条)使法官能够为其法律适用提供明确的理由,这对于制定高质量的判例至关重要。这将使法律结果更具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并通过提供关于法律如何在未来类似案件中适用更清晰的指导,从而可能减少纠纷。 补充发现并提出规范性法律文件合宪性和合法性建议的职责:尽管仅限于提出建议,但这代表了司法审查的一种萌芽形式,赋予司法机构权力,根据案件的实际适用,在法律框架内识别和指出不一致或违宪之处。这种反馈机制如果有效实施,可以显著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稳定性,促进司法机构与立法/行政部门之间更具活力的互动。 法院在协助收集证据方面的作用:新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负有收集、提供和提交文件和证据的主要责任。然而,法院将指导和协助当事人收集他们无法自行收集的文件和证据。法院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机关、组织和个人提供文件和证据。这种对证据收集的细致方法平衡了对抗制原则与诉讼的实际现实,防止了因获取关键证据不平等而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确保了更全面和公正的案件解决。 庭审中录音录像的规定:新法律允许对庭审和会议的全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仅限于庭审或会议开庭以及宣读判决或决定期间,以确保法庭的庄严性。这项规定增强了法院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同时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庄严性。完整的录音提供了可验证的完整程序记录,这对于上诉和监督至关重要。 废除法院刑事案件立案权:2024年法律废除了合议庭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权。相反,如果发现有遗漏犯罪的迹象,法院将要求检察院立案。这是一项根本性改革,旨在明确划分司法机构和检察机关的角色,强化对抗制原则。通过取消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权,该法确保法院纯粹作为公正的仲裁者运作,增强客观性,并防止因同时进行调查和审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偏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2. 人民法院组织结构的创新 2.1. 法院系统重组:取消中级法院,代之以三级模式 2025年《修订法》将越南人民法院(TAND)系统重组为精简的三级模式,而非2014年和2024年法规规定的四级模式。具体如下: 废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三个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位于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将停止运作。这意味着将不再存在介于省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第四级法院,如同2014年模式那样。取消这一中间层级旨在简化行政程序,使上诉和再审活动更贴近地方层面,避免重叠。国会代表一致认为,旧模式中包含高级人民法院,有时会使法院与民众疏远,增加了额外的审判层级. 取消县级人民法院,代之以区域人民法院:所有现有的县级人民法院(县、镇、省辖市)将重组为区域人民法院。区域人民法院是一个新的法院层级,每个区域法院的管辖范围涵盖多个合并后的县级行政单位(而此前每个县都有独立的法院)。因此,初级法院的数量将减少(通过将多个县合并为一个区域),有助于集中司法资源,减少小型分散实体的数量。 以司法管辖权为基础的法院系统包含3个层级:重组后,人民法院系统将包括:(1) 最高人民法院;(2) 省级人民法院(省、中央直辖市);以及(3) 区域人民法院。此外,军事法院系统(中央军事法院、军区法院、区域军事法院)将保持不变。此外,2025年法律新增了一种特殊类型的法院:国际金融中心专门法院,旨在解决国际金融中心(例如,特殊经济或金融区)内的争议。该法院被视为系统内的专门法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因此,与2024年法律相比,2025年最大的变化是减少了一个法院层级(废除高级法院)并将县级法院合并为区域法院。这种**三级法院模式(最高-省级-区域)**实质上与2014年之前的模式(最高-省级-县级)相似,但有所改进:初审层级为区域(而非县级),以克服县级法院规模过小的弊端,并允许在其内部设立专门法院。预计这将减少审判层级,增加资源集中度,并克服旧模式的局限性。 2.2. 重新界定各级法院之间的裁判管辖权 由于组织模式的改变,2025年《修订法》同时调整了各级法院之间的职责和权力: 省级人民法院将承担比以往更多的职责,因为将不再设有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被赋予了对先前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上诉审查的额外职责。具体而言,省级法院将审理对区域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此前,对县级法院判决的上诉由省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一机制与高级法院并行存在。现在,随着高级法院的废除,所有来自区域层级的初审案件都将由省级法院进行上诉审查(类似于传统模式)。这使得上诉审查更贴近地方层面(而非需要转移到位于三个大城市的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和重审管辖权也进行了调整:省级人民法院被授予对在其管理范围内区域人民法院的已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再审和重审的权力,但须经有权人提出抗诉。此前,县级法院的判决若需进行再审,必须提交至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现在,省级法院也拥有这项管辖权,有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将集中精力对省级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再审。这种分权类似于2014年之前的阶段(当时省级法院设有省级法官委员会,负责审理县级案件的再审)。此项恢复旨在在地方层面更快、更及时地解决初审错误,而非等待中央审查。 区域人民法院取代了过去的县级法院,承担地方初审法院的角色。区域人民法院将对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包括多个县)内发生的大部分类型的案件(刑事、民事、行政等)进行初审。其具体管辖权与过去的县级法院的管辖权相对应,但法律规定由省级法院进行初审的案件(例如重大刑事案件)除外。可以理解为,初审受理案件的类型没有重大变化,仅是管理单位的改变(从单个县到合并区域)。预计这将使每个区域人民法院有足够规模设立专门的庭/部门(刑事、民事、行政等),就像一个微型省级法院,从而克服某些县级法院法官过少,不足以设立专门合议庭的情况。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总而言之,管辖权的重新界定确保了每个法院层级都能在其三个审判层级中正确履行其职能:初审(区域)、上诉(省级)和最终再审(最高)。同时,省级法院作为地方案件上诉和再审的“瓶颈”,因此法律也要求相应增加省级法院的法官数量以匹配其扩大的职责。 2.3. 区域法院内的破产和知识产权专门法庭 在2025年修订之前,**2024年《法律》**正式规定设立专门的初级人民法院,包括:(i) 专门行政初级人民法院,(ii) 专门知识产权初级人民法院,以及 (iii) 专门破产人民法院。这种模式旨在根据各自领域建立独立的专业法院,以提高审判质量和专业化水平。这些法院被设计为在人民法院组织结构内独立运作的单位。 然而,2025年《修订法》废除了2024年《法律》中规定的专门初级法院模式。取而代之的是,它在区域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处理行政、知识产权和破产案件的专门庭。 具体而言: 这些专门庭既不是独立的“法院层级”,也不是法院系统内独立的行政单位。 相反,它们是直属于区域人民法院在某些重点区域(例如,河内、胡志明市)的专业部门(例如:专门法庭/分庭)。 各专门庭的属地管辖权和审判范围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进行规范。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具体而言,三家破产法院将设在河内、岘港和胡志明市的三家区域人民法院内;两家知识产权法院将设在河内和胡志明市的两家区域人民法院内。这些专门法院将负责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指派,对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的破产和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初审。 破产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属地管辖权将由国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在知识产权领域,隶属于胡志明市第一区域人民法院的第一知识产权法院,其属地管辖权范围为从岘港以南的14个省市。隶属于河内第二区域人民法院的第二知识产权法院,其属地管辖权范围为从广治以北的20个省市。 这意味着,法院系统不再像2024年模式那样设立独立的专门初级法院,而是将这些专业法院“嵌入”到区域法院的机构中,其管辖范围将根据领域扩展到跨省或全国。 这一变化反映了司法组织政策的调整,旨在: 避免增加额外的组织单位,限制法院系统内行政管理层级的增加。 集中司法资源和设施,避免在许多地方专门案件数量尚不足时法官分散的情况。 优化三级法院模式,与废除高级人民法院并将县级法院合并为区域法院的重大政策决定保持一致。 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无需为新的专门法院建设更多的办公场所和行政机构。 从专门初级法院模式向区域法院内设立专门庭的调整,表明了在制定法院组织机构政策方面的灵活性,以适应实际管理需求、资源条件以及新时期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尽管组织模式发生了变化,但通过在区域法院内设立专门部门,提高行政、知识产权和破产案件审判专业化的目标保持不变。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论 2025年对《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和补充,进一步实现了司法改革:精简机构,更贴近民众,同时保持专业化。三级法院模式、区域法院、专门法院以及高级别人员政策的变化,都表明了建设一个简单、高效、廉洁的司法机构的决心。这是2024年《法律》之后完善人民法院组织的下一步,以满足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些法律实施后,将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确立法院真正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依靠。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

Continue reading

已在越南注册中文商标,是否有必要另行注册越文商标?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在当前深入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众多外国企业,尤其是来自使用表意文字国家(如中国、日本、韩国等)的企业,在进入越南市场时,常常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在越南已经注册中文(或其他表意文字)商标,是否足以实现对品牌的全面保护?是否有必要再注册相应的越文商标(音译或意译)?” 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上述问题提供深入法律分析,协助商标权利人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最佳商标保护策略。 越南商标保护的核心区别: 以某知名奶茶品牌“天籁”为例,其中“天”意为“天空、天”,而“籁”意为“声音、天然音乐”。该品牌进入越南市场后,通常会被译为“Thiên Lại”。问题在于:若该品牌已在越南注册包含“天籁”字样的商标(可能为Logo或特定字体设计形式),是否还需要单独注册越文“Thiên Lại”文字商标? 简短回答是:即使已拥有含中文字符的商标注册,注册越文商标仍然十分必要且不可或缺。 非通用语言文字的显著性与可注册性风险: 根据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定,仅由非拉丁字母构成的商标——如中文、韩文、日文、阿拉伯文等——通常被归类为“非通用语言”,根据**《2005年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a)条(经2022年修订),若标志为“字母、非通用语言文字”,则被视为缺乏显著性**,存在较高被驳回的风险。 换言之,若单独提交由非拉丁文字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不附加拉丁文字或具备显著性的图形元素,则极有可能被拒绝注册。 此外,即便这些非拉丁文字作为综合性商标(如Logo图形与文字结合)的一部分获得注册,该等文字及其含义通常也会被声明不予单独保护(disclaimed)。也就是说,商标权利人无法就这些文字或其内在含义独立主张专有权,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注册样本中具体呈现的元素组合。 以“天籁”与“Thiên Lại”为例,尽管从语言上看“Thiên Lại”是“天籁”的直接翻译,但在越南的商标保护并不会自动从原文字延伸至越文译名或音译名称,除非另行申请注册。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独占权与侵权防控: 同时拥有中文与越文两个版本商标注册,有助于扩大保护范围,涵盖视觉形式与语言含义,防范本地经销商或竞争对手的“商标抢注”行为(trademark squatting),并使权利人更容易开展法律行动,包括异议、无效、侵权诉讼等。 如欲在越南对特定商品/服务独占使用“Thiên Lại”名称,注册越文商标为法定前提条件。否则,任何第三方均可自由使用“Thiên Lại”用于类似产品,造成严重混淆,削弱商标识别功能。 若权利人仅依赖中文字符注册(且相关字符已被声明不予单独保护),则其针对第三方使用“Thiên Lại”越文商标的维权能力将极为有限。 实际使用商标(如“Thiên Lại”)获得注册后,执行打假、制止侵权、向执法机关投诉等法律行动,将更具操作性与执行力,有助于执法机关快速识别侵权行为并及时处理。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类“搭便车”、混淆知名品牌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且日趋隐蔽与复杂。仅依赖原语言注册商标,尤其是属“非通用语言”的商标(如中文、韩文、日文等)在越南法律框架下,极易形成权利漏洞,埋下品牌失控的重大隐患。 因此,主动注册越文商标不仅是法律建议,更是企业在越南市场上的重要商业战略选择。这是一项关键法律工具,为品牌构建更坚实的防护壁垒,确保商标在本地消费者心智与语言环境中的知名度、识别性与可执行性。 初期投入的注册费用,实质上是对未来风险的有效预防性投资。与后期可能面临的无法预料的经济损失和长期法律争议相比,这笔费用无疑更加值得且必要。越早建立广泛而有效的权利布局,越能为品牌在越南市场的发展赢得主动权与话语权。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Related Articles: Should you abandon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temporarily refused registration in Vietnam? Facing a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Learn How to Appeal and Win How Did Philipp Plein Appeal a Decision on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vercoming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appeal against the IP Vietnam’s refusal decisi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Grounds And How To Effectively Apply? Overcome...

Continue reading

恶意(非善意)——越南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恶意”(非善意)是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在第96条和第117条中新增的法律术语,旨在解决以下问题:(i) 弥补“申请在先”原则产生的法律漏洞——该机制授予最早提交的商标申请(包括恶意提交的申请)以保护;以及 (ii) 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这在越南等新兴经济体中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有了“恶意”这一规定,合法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了一个额外的重要法律依据,来挑战第三方恶意(怀有不良意图)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性,以夺回其商标权。 用以判定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良意图)的要素、标准和要求,将在越南的法令及/或指导性通知等法律文件中予以详述。事实上,“恶意”是世界范围内许多司法管辖区法律中的一项关键法律依据,用以防止滥用“申请在先”原则进行商标抢注或商标盗用、知识产权盗窃,特别是针对驰名和公认的商标。 根据世界范围内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被推定为恶意/非诚信地提交商标申请: 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恶意注册他人已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商标所有人的代理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商标申请; 任何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其商品或服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均需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以不使用为目的恶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被允许获得保护。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此前,越南的知识产权法规并未将“恶意”作为驳回商标申请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恶意提交的商标申请(例如,滥用声誉、不正当竞争等)没有处理的依据。由于缺乏关于“恶意”的具体规定,越南的商标异议及/或无效宣告的裁决曾存在不确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有明确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商业关系(如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等)知晓合法所有人的商标时,“恶意”的证据才被采纳。由于缺乏针对申请人恶意的法律制约,为非法牟利而进行的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例如,胡志明市的一位居民提交了大约200件商标申请,其中大部分是外国商标所有人的驰名商标,并且许多申请的商标获得了保护。显然,“申请在先”原则已被第三方恶意滥用,以抢注合法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特别是知名品牌。其结果是,众多商标所有人要么失去了他们的商标,要么被迫买回自己的品牌,要么被迫放弃越南市场。[/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注册组合商标:根据2022年《知识产权法》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提交一件申请——注册‘组合商标’——更具成本效益。”这是许多商标权利人在选择注册包含图形要素(标志)与文字要素(文字商标)组合的商标时普遍持有的看法。他们认为,与其分别提交两份申请——一份用于图形标志,一份用于文字商标,不如将两者合并为一个商标样本,以减少申请、审查、公告及续展的费用。 然而,这种看似合理且节省成本的做法,实则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2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后,越南的相关立法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风险可能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 KENFOX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就2022年修法前后的法律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特别关注审查程序的变化以及商标申请修改权利的限制。我们的专业见解旨在帮助商标权利人识别、评估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同时确保在越南制定商标注册策略时,其知识产权资产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保护。 022年《知识产权法》修订前后的法律环境 在2022年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正式生效之前,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在审查组合商标申请方面的做法相对灵活。具体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组合商标(例如:“VINCO + 图形标志”)被部分驳回——例如文字要素“VINCO”被认为不具显著性,或与在先商标如“VINCOM”构成近似——申请人仍有机会修改申请,删除被拒绝的要素。经申请,知识产权局可能允许申请人删除存在问题的要素(例如文字“VINCO”),并仅对剩余的图形部分继续进行注册审查。 部分驳回,如今可能意味着整体拒绝 然而,2022年《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对该程序引入了重大变更,直接影响了商标申请人在面对部分驳回时的应对方式。修法虽确认了申请人有权修改商标申请,包括删除部分构成要素,但此类修改必须符合特定法律条件。 《第115条——对工业产权申请的修改、补充、分案和转换》 第1款规定:“在国家管理机关发出拒绝授予保护通知或授予保护决定之前,申请人有权:(a)修改或补充申请。” 该条款确认,申请人在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前,拥有修改或补充申请的权利。 第3款规定:“对工业产权申请的修改或补充不得扩大所披露或主张的标的范围,不得改变注册标的的性质,且必须确保申请的一致性。” 这是核心的法律限制条款。任何改变商标实质性质的修改均被禁止。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案例分析——即使提出修改请求,仍被整体驳回 在实务中,即使仅有文字要素被驳回,而图形部分未被提出异议,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仍可能驳回整个商标申请,理由是删除被拒绝的部分将改变商标的固有属性。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商标申请人的法律风险 上述法律与程序性变更对申请组合商标的权利人带来了重大法律风险: 一、丧失整个商标权的风险 这是最严重的法律风险。如果组合商标中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图形标志还是文字要素——被认定为不可注册(例如因与在先商标近似),则整个商标申请可能会被驳回。由于删除近似要素可能被视为改变商标的本质属性,申请人将不再像以往那样,有机会保留并注册未被拒绝的部分。 二、丧失优先权与注册机会的风险 风险并不仅限于初步驳回。如果组合商标申请被驳回,而申请人未能成功上诉,则可能选择重新提交一份仅包含未被争议要素的新申请(例如仅申请文字商标“Global Connect”)。然而,在此期间,第三方可能抢先提交相同的商标申请。 根据越南“先申请原则”,第三方的较早申请将享有优先权——即使原申请人是“Global Connect”的创始人并长期使用该标志。被驳回的组合商标不能作为后续申请中各个要素的优先权基础。因此,若重新申请延迟,可能导致商标核心资产的永久性丧失。 对企业的战略建议 为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最优策略是将图形要素(标志)与文字要素(文字商标)分别申请注册,通过提交独立的商标申请来进行分别保护。尽管此做法可能会增加初期申请成本以及后续保护文件的维持费用,但从优化保护范围与提高风险管理效果的角度来看,其综合收益更具优势,且在战略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建议如下: 更强且独立的保护效果: 每个构成要素均享有独立保护。一旦其中一项被驳回,另一项仍可单独获得注册。 灵活的维权机制: 商标权利人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选择依据文字商标、图形标志或二者共同提起维权行动。 更简便的许可与转让安排: 分别注册使得各要素在管理、转让或授权许可时更具灵活性。 战略性评估: 企业应评估图形或文字要素在品牌识别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注册具有更强显著性或更高商业价值的要素。但需注意,此举应作为短期应对策略,而非长期的品牌保护方案。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结语 越南《知识产权法》于2022年的修订以及审查实践的持续演变,显著增加了注册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必须全面了解这些风险,并及时调整其商标注册策略。 尽管将图形要素与文字要素分别注册可能带来更高的前期成本,但这是一种谨慎且符合法律要求的做法,有助于实现稳固、长期的商标保护。此策略可帮助企业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陷阱,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有效保护其宝贵的知识产权资产。 明智的注册策略,不应仅追求短期节省成本,而应注重长期可持续、可执行的权利保护。 [/vc_column_text][/vc_row][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row][vc_column][/vc_column][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提起商标异议或第三方意见:哪种选择更优?

如果您认为在越南的某项商标申请可能与您的在先权利冲突或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该申请不符合保护标准,您可以在该商标申请在越南工业产权公报上公布后,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提交您对授予该商标申请专有权的意见。2022年越南知识产权法为第三方就待决商标申请发表意见提供了两种选择:(i) 第三方意见书和/或 (ii) 异议申请。 1. 什么是商标异议和第三方意见? 异议 (Opposition) 是一项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对一件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请求主管机关驳回授予保护证书的申请。前提是异议方需提供法律依据来证明其主张。 第三方意见 (Third party observation) 是一项允许公众就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提供意见的程序,审查机构可据此对审查中的申请作出决定。第三方意见通常在申请审查过程中作为审查员的参考来源。 2.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有何异同? 提起异议与提交第三方意见之间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程序的截止日期。 对于异议申请,有严格的提交期限(即商标申请自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专利申请,该期限分别为4个月和9个月)。 与此同时,提交第三方意见则没有硬性截止日期。在越南,只要商标申请处于未决状态,从申请公布之日起至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签发授予商标注册证的决定之前,均可提交第三方意见。 对比项 标准 第三方意见 (第112条) 第三方异议 (第112a条) 相同点 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任何第三方均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异议。 提交第三方意见或异议无需提供利益关系证明. 第三方意见/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陈述法律依据、分析和论点     不同点 费用 无官费 需缴纳规定费用 截止日期 第三方意见可在商标实质审查期间提交,前提是该意见必须在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 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之前提交。 异议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5个月内,并在签发授予保护证书的决定日期之前提交。 程序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仅接收第三方意见,但可能不会回应,也不会自行启动程序来处理该第三方意见。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异议后,会签发异议编号,并启动一个特定程序,将第三方异议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来处理(类似于无效、撤销或上诉程序)。 特征 仅作为工业产权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参考来源(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意见信息)。 作为一个独立且分离的程序,类似于商标的撤销、无效或上诉程序。 3. 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的理由是什么? 在越南,一项商标申请可能会因绝对理由和/或相对理由而被驳回注册。 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指的是商标法特定条款所排除注册的标志类别。相对理由 (Relative grounds) 指的是因存在在先权利(无论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引起的冲突。通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起异议/提交第三方意见: 描述性 (Descri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仅用于提供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缺乏显著性 (Distinc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不能以图形方式表现,并且无法区分某个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商品/服务。 欺骗性 (Deceptiveness): 即申请的商标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例如,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与在先注册和/或通过使用已确立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Conflict with prior registration and/or prior right established through use)。 请参阅我们的文章: 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一览: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在哪里 成为 战争 梳子 热切地 再次 标签 信号 什么时候 还没有 邮政 符号 在 越南语 男性? 在越南恶意注册商标:如何证明申请人的意图和动机? 恶意 – 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核心要点 (The bottom line) 如果错过了提起异议的截止日期,大门也并未因此关闭。您仍有机会通过第三方意见程序,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待决的商标申请发表您的看法。 即使您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以阻止该申请最终获得注册,您之后仍然可以针对该第三方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vc_column][/vc_column][vc_empty_space][vc_column_text] By Nguyen Vu QUAN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artner &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empty_space] Related Articles: Pharmaceutical Trademark Opposed in Vietnam: What Strategies for Successful Defense? Trademark Oppositions In Vietnam: What...

Continue reading

在越南,没有在先权利可以对申请商标提起异议吗?

  引言 (Introduction) 您发现有第三方在越南申请注册一个与您的商标极为相似的标志。尽管您在越南缺乏在先的知识产权,但您希望阻止该相似标志最终成功注册,并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提交异议通知。 关于是否拥有对一个申请商标提起异议的权利,这个问题对于知识产权持有者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寻求提起商标异议但又缺乏在先权利的人士而言。 答案是肯定的,但仅在适当的情况下。 异议理由 (Opposition grounds) 根据法律和实践,为阻止一个申请商标在越南获得注册,可以考虑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IP Vietnam”)提交异议通知。在越南,商标异议可以基于 (i) 绝对理由(即申请商标包含或含有被排除注册的标志,例如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欺骗性标志、不道德标志等)和 (ii) 相对理由(即与在先权利相似,例如在先的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或版权)。 商标异议的绝对理由 (Absolute grounds for trademark opposition) 在越南,如果没有将在先权利作为异议理由,那么所提交的异议通知显然必须以绝对理由为依据。 您可以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5条和第74.2条 (a, b, c, d, dd)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绝对理由来提起异议。如果您决定基于绝对理由对一个商标提起异议,以下是几个值得注意的要点。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通用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 (Generic term) 是指相关公众理解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叫法。通用名称不具备获得商标保护的资格,因为它无法起到其必要的区分功能,换言之,它无法作为来源标识来区分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成员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应被驳回注册。法律不允许任何个人/实体将一个通用名称,即一个用于识别所涉产品/服务类型的词语,主张为其专有标志。 当一个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服务的类别或类型时,它就是通用性的。对于行业和消费者而言,不允许任何人垄断此类通用名称至关重要。一些标志因使用过于广泛(例如,用于止痛药的“Aspirin”阿司匹林、用于化妆品的“Vaseline”凡士林或用于饮料容器的“Thermos”热水瓶等)而失去了其品牌标识能力,将被视为通用名称,如果此类标志被申请注册,则可能构成异议的理由。 一个通用标志完全不具备显著性;即使它已被广泛使用并可能获得了第二含义,它也不能被注册,因为鉴于行业有绝对的使用需求,该标志不能被垄断。根据上述原则,一个有含义的拉丁源字符,如果其含义在越南的相关领域中被频繁和广泛地使用,以至于失去了其显著性,则被视为不具显著性,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d)条规定)。此外,在越南被用作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单词或短语,也没有资格进行商标注册(参见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e)条规定)。 供参考!第二含义 (Secondary meaning) 指的是,一个标志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显著性,或者该标志已经超越了其字面本身的意思,从而与特定的来源建立了联系。 1. 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曾驳回联合利华(UNILEVER)为其化妆品申请的“Vaseline”商标注册,理由是“Vaseline”一词被视为一个广泛用于指代凡士林(petroleum jelly)的通用名称,因此不具备商标注册的资格。联合利华对此驳回决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大量文件证明“Vaseline”标志自1872年以来已被广泛使用,并且在申请越南注册前已在许多国家受到保护。然而,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其驳回决定,并补充说明,在越南出版的《英越词典》中,“vaseline”一词就是用来指代凡士林的;并且,“vaseline”一词在国外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它也必须在越南受到保护。. 2. 在近期的一起商标案件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了对一个组合商标中图形部分 “” 的保护,理由是该图形已在化妆品领域被相关公众广泛使用并为之所熟知。 申请商标是否包含或由“描述性术语”构成? 通常,如果一个标志描述了商标申请中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特点、目的、用途、质量、特性或成分,那么它就被认为是纯描述性的。 经修订的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第39.3(g,h) 条规定,一个标志如果描述了 [带有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本身,例如表示时间、地点、地理来源(注册商标为地理来源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除外)、生产方法、种类、数量、质量、特性(注册商标为商品或服务质量证明商标时除外)、成分、用途、价值的标志] 和/或 [商标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或业务范围],则不能作为商标发挥作用,因为它不会被识别为一个独特的要素,以表明其商业来源有别于不同制造商/供应商的竞争性商品或服务。 在越南的商标审查中,对于文字商标,越南审查员仅基于由通用语言构成的在先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在越南,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官方认可的通用语言包括三种,即 (i) 越南语,(ii) 英语和 (iii) 法语。这意味着,德语、西班牙语或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并非审查员必须进行检索的最低信息来源。因此,这可以被理解为,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等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短语,即使其含义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也可能被接受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当地消费者可能不理解这些非常用语言的描述性含义。 然而,根据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引入/采纳的商标审查原则/实践,对于由外文文字和音译构成的文字商标,需注意越南审查员将采用“描述性”的一般标准来审查外文文字商标。如果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因任何原因获知,一个包含上述非常用语言中单词/短语的商标被认为对所申请的商品/服务具有描述性,那么该商标 (i) 只有在包含其他显著性要素,并对描述性单词/短语声明放弃专有权的情况下,才能被注册;或者 (ii) 如果不包含任何其他显著性要素,将被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4.2(c)条驳回注册。 如果单词/短语属于非常用语言且非拉丁语源,但其表现形式与拉丁字母相同,能够被越南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例如单词“ABPOPA”(俄语,发音为“AVRORA”),那么在商标申请中: 如果申请的商标仅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那么该商标申请将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a)条被驳回保护。具体来说,这样的单词“ABPOPA”被视为一个非常用语言中的单词。 如果申请的商标包含此单词(例如“ABPOPA”),并被描述为属于斯拉夫语系的单词/短语,但它与其他显著性要素组合在一起,那么这样的商标将被接受注册,但需对该单词(例如“ABPOPA”)声明放弃专有权。 供参考 (FYI)! 一个描述性商标可能因审查员的疏忽/失察而被接受注册。一个词语起初可能看起来像一个自创名称,但深入检索后可能会发现它对其所指定的商品具有描述性。 商标““BEVIGENE” ”便是一个说明性的例子。该商标由一家越南公司为其在第05类(药品)上的医药制剂产品申请注册,本应被驳回保护,但出人意料的是,它在越南获得了注册。我们进行了多方网络检索,发现“BEVI”实际上是一个基因的名称。关于“BEVI”基因的信息可以在以下一些网站中找到。 ›  See https://www.cell.com/fulltext/0092-8674(78)90353-7: The results confirmed that a gene, Bevi, previously assigned to human chromosome 6, dominantly controls baboon type C virus expression in hybrid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198140/: A new genetic locus, Bevi, on human chromosome 6 which controls the replication of baboon type C virus in human cells]. › See https://pubmed.ncbi.nlm.nih.gov/222543/: The Bevi locus...

Continue reading

注册黑白或彩色商标:在越南的最优保护策略为何?

[vc_row triangle_shape="no"][vc_column][vc_column_text] 构成品牌的每一个要素——即便是最微小的细节——在争夺市场份额与赢得消费者信任的过程中,均可能成为竞争优势或战略弱点。作为核心商业标识,商标不仅仅是一个视觉符号,更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价值与品牌识别度。 因此,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绝不应被视为一项形式性的程序,而应被视为一项具有法律战略意义的决定,其结果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未来打击潜在侵权行为的有效性。 凭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实务经验,KENFOX 知识产权与法律事务所就为何应同时注册黑白版与彩色版商标提供法律分析意见。该策略有助于商标权利人在越南建立一个更全面且具有可执行力的保护体系——在这一充满发展潜力却法律环境日益复杂的市场中,显得尤为重要。 注册要求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及商标注册实践,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明确、准确地指明构成商标的颜色要素。若注册申请获得批准,颜色描述将被正式载入《商标注册证书》,从而确立相应的法律保护范围。 若商标仅以黑白形式进行注册,其保护范围将被限定于该具体的表现形式。由第三方使用的颜色变体——即便在整体布局或结构上具有相似性——亦有可能超出已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这种情形在执法实践中构成重大挑战,尤其是在颜色作为决定性要素、用于确立商标独特性与商业识别度的情形下更为突出。 在此类情况下,被指控侵权方可能主张,其使用的虽为相似商标但采用不同颜色,不会产生相同的商业印象,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仅注册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能无法为涉及颜色变体的侵权行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使用证据 《巴黎公约》第5条第c款第2项规定:“如果商标权利人在使用其商标时所采用的形式虽与在本联盟一成员国中注册的形式存在某些差异,但该等差异并未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则该使用不得被视为导致注册无效,也不得削弱对该商标所赋予的保护。” 依据该规定,在颜色并非决定商标显著性要素的情况下,使用黑白版本的商标可视为对已注册彩色商标的合法使用。此类使用可构成反对第三方提出的因未使用而请求撤销注册的有效法律依据。 然而,在颜色构成商标显著特征的核心要素时,仅使用黑白版本可能无法满足实际使用的法律要求。在此类情形下,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以与注册形式相符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可能会面临第三方在越南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的法律风险。 关于评估创意变体标准不明的法律问题 越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就“创意变体”在何种程度上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实质性改变提供具体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此类评估主要依赖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个别审查员的专业判断,并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个案认定。 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给商标权利人在使用证据的确立或维权过程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面对潜在侵权行为时,缺乏清晰导向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执法解释出现差异,进而引发争议。 因此,为确保商标权利获得全面且可执行的法律保护,并尽量降低因执法解释不一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商标权利人慎重考虑将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提交注册。 主张优先权 商标注册中的优先权系依据首个就同一商标标的提出的保护申请而确立。然而,基于黑白商标申请所提出的优先权主张,并不当然适用于该商标的彩色版本,反之亦然。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通常将黑白商标与彩色商标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申请对象,分别具有各自独立的识别特征。因此,为确保优先权获得充分承认,申请人应分别就拟受保护的每一版本商标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 结语 选择以黑白形式或彩色形式注册商标,是一项具有战略性和多维度的决策,尤其在越南商标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背景下更具重要意义。随着越南商标侵权与争议案件日益复杂,商标权利人有必要主动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越南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品牌识别度与市场认知度的重要性显著上升。在此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日益隐蔽和复杂,企业必须充分运用一切可行的法律工具,切实建立并维护其商标权。 为最大限度拓展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主动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强烈建议商标权利人就黑白版本与彩色版本分别在越南提交独立注册申请。采取“双重注册”策略不仅有助于构建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系,也为应对在商标商业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或侵权行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 KENFOX,我们致力于为客户在越南提供全面且高效的商标保护解决方案。我们的服务不仅限于办理黑白或彩色形式的商标注册,更基于一套系统性法律战略,旨在于法律与市场环境不断演变的背景下,为客户的知识产权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KENFOX 拥有一支经验丰富、深谙越南商标法律体系的专业团队,能够根据每位客户的具体业务模式和保护目标,提供量身定制的战略性法律建议。我们始终以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身份自豪,致力于在商标权的确立、维持与执行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支持。 [vc_empty_space height="13px"][vc_column_text]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PHAN, Do Thi | Special Counsel [/vc_column_text][vc_column_text] HONG, Hoang Thi Tuyet | Senior Trademark Attorney [/vc_column_text][/vc_column][/vc_row]...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