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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与注册流程:外国企业在越南的全面指南

进入越南市场,首要步骤之一是尽早取得商标权。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在一般情况下,优先权属于最先提交申请者,而非最先使用者。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应尽早在越南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防止本地“抢注”(squatting)行为的发生。

在越南,未注册标志 – 包括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商号(trade names)**以及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commercial indications protected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在法律上亦可能获得保护。然而,通过提交实际使用及声誉证据来确立该等权利,举证要求高、程序复杂,且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未注册品牌面临更高的被滥用风险,注册仍然是实现权利保护与执法维权的最可靠途径

完成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将依法享有专用权 (legal exclusivity),有助于有效遏制仿冒行为,并在越南快速增长的市场环境中提升品牌资产价值。

本指南由KENFOX IP & Law Office(越南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编制,系统阐述越南商标申请与注册的全过程,包括可选择的申请路径、保护类型、申请资格、分步骤程序、审查与上诉机制、官方费用及战略性考虑因素。本文专为外国企业(包括拟进入越南市场的外国公司)量身定制,并依据越南现行法律及实践编写。

I.法律与制度框架(Foundational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1. 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国(商

越南商标制度以**《知识产权法》(Law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5),并分2009年、2019年及2022年行修其中,2022年修正案迄今影响最的一次修法律框架与越南作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TRIPS)成员**以及《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缔约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

在跨境申请与保护方面,越南加入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Madrid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包括向越南的指定申以及越南申人向外提出的国)。同,越南亦在多包含化知识产权的重要自由定下履行商相关承,尤其包括《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U–Vietnam FTA, EVFTA)(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细则Implementing rules): 具体操作程序与申请表格由下位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当前的核心规范为65/2023/ND-CP号法令(Decree No. 65/2023/ND-CP(自2023年8月23日起生效),该法令对**2022年《知识产权法》**在工业产权(包括商标)领域的实施作出细化规定——涵盖审查程序、异议、无效宣告、执法协调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在部门规章层面,23/2023/TT-BKHCN号通告(Circular No. 23/2023/TT-BKHCN(自2023年11月30日起生效)明确了商标权确立与保护的程序模板及工作流程,包括申请文件格式、优先权/巴黎公约优先权主张、马德里体系案件处理、异议程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non-use cancellations)、续展及变更登记(recordals)等事项。

2. 越南知识产权局(NOIP/IP VIETNAM)的职能及强制代理制

**越南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Vietnam,简称 IP VIETNAM 或 IPVN,原称 NOIP)系隶属于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的中央主管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及授予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权利。其位于河内的总部负责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及权利证书的核发。

IPVN 同时在胡志明市岘港市设有代表处,主要为越南南部及中部地区申请人提供服务,包括受理申请(包括 PCT 进入国家阶段申请)、办理形式审查及费用缴纳、处理变更登记/续展(recordals/renewals)以及提供申请人联络与咨询服务。惟实质审查职能仍由河内总部统一负责并集中进行

强制本地代理制度(Mandatory local representation):外国申请人——即在越南无永久居留的个人以及在越南无生产或经营机构的组织 – 必须通过**越南工业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即具备资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qualified IP firm)**办理商标、外观设计及专利申请与相关程序。此项要求并非形式性规定,而是具有实质法律效力。

越南代理人在确保全流程合规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 包括但不限于:准确的商品/服务分类(classification)、申请数据一致性、公告程序、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s)及异议程序(oppositions)的答复,以及授权后的变更登记(如名称/地址变更、转让、许可备案、续展等)。

对于**马德里指定(Madrid designations)案件,本地代理在实务中亦属不可或缺,尤其在处理临时驳回通知(provisional refusals)**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后续变更登记(follow-on recordals)方面,必须依赖合格的越南代理人协助完成。

II. 申请路径:国家申请(National)与马德里国际申请(Madrid International

越南提供两种商标保护途径:直接在越南提交国家申,或通过**马德里体系(Madrid System)**提交国际申请并指定越南。

  • 国家申请(National Application,直接在越南提交):外国申请人可直接向IPVN(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越南本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申请文件及全部相关材料须以越南提交。若仅需在越南获得保护,或希望通过本地律师实现更直接的程序控制,国家申请为较为适合的选择。
  • 马德里国际申请(Madrid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越南为**《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员国。如申请人在中国已有基础申请或注册,可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并在同一国际申请中指定越南(及其他马德里成员国)。该途径允许以单一申请、单一语言及一次缴费**覆盖多个国家。 际局(International Bureau, WIPO)将申请转送IPVN,由IPVN按照国家申请的标准进行审查。根据马德里规则,越南须在18个月内作出驳回或审查决定。若越南发出临时驳回通知(provisional refusal,申请人必须在3个月内委任越南本地代理人进行答复。

如越南未在期限内发出驳回,商标将在越南获得保护,并登记于际注册簿(International Register

马德里路径在同时取得多个国家保护方面具有成本优势。然而,应注意国际注册在前5内依赖于“中心注册”(central registration)(即原属国基础申请或注册)。因此,应确保原属国商标权利稳定有效,以避免因基础权利被撤销而导致国际注册连带失效。

若仅专注于单一国家保护,国家申请程序可能更为简便。但在实践中,许多外国企业选择通过马德里体系,将越南与其他东盟(ASEAN)市场一并纳入整体保护布局。

III. 请资格、商标类型及实务提示(Eligibility, Types of Trademarks & Practice Notes)

1.标注册资格(Trademark eligibility

在越南,凡符合以下项核心条件的标志,均可申请注册为商标。

首先,商标必须为视性标志(visible sign,包括但不限于字母、文字、图形、图像、全息图(holograms),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并可采用一种或多种颜色呈现。此外,**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声音商标(sound marks capable of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亦可申请注册。

其次,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distinctiveness,即该标志应具有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显著性确保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将该标志与特定来源建立联系。

最后,该标志不得属于**《知识产权法》第73条规定的七类禁止情形(07 prohibited categories)**之一。上述禁止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欺骗性(例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或特性作出虚假表示)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标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以及侵犯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等)的标志。

2.标类型 (Types of Trademarks)

在越南,可获得保护的商标大致分为两类,均须满足相同的核心审查标准,即:显著性(distinctiveness非描述性(non-descriptiveness)以及不得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no conflict with earlier rights

(1) 标准商标 (Standard marks): 此类商标涵盖企业日常使用的常见标志形式,包括:文字商标(word marks图形商标(figurative/logo marks)以及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combined word-and-device marks;字母或数字的组合亦可注册。

(2) 传统商标 (Non-traditional marks): 非传统商标系指超出传统文字或图形形式的商标,例如**三维形状(3D shapes)声音(sounds)**等。只要其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source identifiers),并满足显著性及不与在先权利冲突等基本条件,即可获得保护。

  • 维(形状)商标(3D/shape marks): 商品或其包装的形状如具备显著性且不具功能性(non-functional),可申请注册。然而,若三维标志仅由以下情形之一构成,将被驳回注册:(i) 商品自身性质所固有的形状; (ii) 为实现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状;或 (iii) 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 声音商标(Sound marks):根据2022年修订(自2023年生效)正式纳入保护范围。申请时应提交频文件(audio file,并附具图形化表示(如乐谱或声谱图)。
  • 单一颜色及其他非传统标志(Color per se & other non-traditional signs):法律并未当然排除,但其显著性门槛较高,通常需提交充分的**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证据。单一颜色不得注册。颜色组合须以独特且非通常方式排列或组合。另请注意,以黑白或灰度形式注册的商标,其保护范围通常被广义解释,不仅涵盖注册形式,亦可延伸至其他颜色组合。

特殊类别(Special categories):

  •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 地理标志适用独立的注册程序及特定条件。该标志必须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且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应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申请人须提交证明产品与其地理来源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据。
  •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s)及证明商标 (Certification marks): 该等商标对申请人资格及使用管理规则有特别要求。集体商标供特定组织成员使用;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具备特定品质或特征。
  • 驰名商标 (Well-known marks): 即使未经注册亦可获得保护;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取决于相关证据,如使用情况、市场声誉、市场份额等。

3. 实务提示 (Practice notes)

  • 为在越南实现最大化保护及执法灵活性,建议至少提交独立申:一项用于核心文字商word mark,另一项用于/标识logo。应避免仅依赖合商composite application,文字 + 形),因为若审查意见针对其中某一主要要素提出异议(例如,图形部分与在先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则整个组合商标可能被一并驳回。通过分别提交申请,即使图形商标被驳回,亦不影响文字商标的注册,从而确保核心品牌资产获得保护。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亦可同时提交一项组合商标申请,以扩大对整体“近似外观”(look-alike overall presentations)的覆盖范围;而分开注册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则可保留各自独立的权利基础。(See our article “Registering Composite Marks in Vietnam: What Legal Risks to Consider Under the 2022 IP Law?” or “在越南注册组合商标:根据2022年《知识产权法》需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 尽早申35Class 35)。 若您的业务涉及零售/批发、广告、进出口或线上/电子商务(包括虚拟店铺或虚拟商品),应在申请中纳入第35类,并准确、具体地描述服务项目(避免过于宽泛)。及时提交第35类申请,有助于在异议程序中强化权利基础,并阻止他人在相关商品流通渠道中进行后续申请;同时,也为针对使用或推广您商标的销售者/广告方采取执法行动提供明确法律依据。(See our article: Registering Class 35 – A Choice or an Imperative Strategy in Vietnam, Laos, and Cambodia or “35类商标在越南、老挝和柬埔寨的注册:可选项,还是战略必需
  • 当品牌同时涵盖体商品/数字商品或服(例如虚拟形象、游戏内物品、虚拟商店)时,应确保在越南的商标注册范围覆盖完整的类别体系:包括相关商品类别及相应服务类别(特别是数字或在线服务)。
  • 针对虚拟/数字使用场景(如元宇宙 metaverse、虚拟商品、在线服务),应在商品/服务项目中明确列明“虚拟物品(virtual items)”、“可下载数字商品(digital goods downloadable)”、“虚拟商品在线零售服务(online retail store services for virtual goods)”等相关表述。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在近年已逐步加强对虚拟环境下商标使用情形的审查。(See our article: Trademarks in the Metaverse: How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rademarks for “Physical” Products in the Virtual Space in Vietnam? or “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的虚拟空间中有效保护实体产品的商标
  •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采用**“非常用语言”(uncommon language)文字/词语(例如中文、文、日文、阿拉伯文字等)作单独文字商标(stand-alone word marks)请时,通常容易被缺乏著性,并可能依据第2(a)条回。降低该风险,建提交组合商标(composite mark),将中文文字与其对应拉丁字母音译(Latin transliterations)一并申。如不希望加入拉丁音中文文字商标应配合一个独特且具有显著性的图形要素(logo)**一同申请。
  • 建议就**越南名称(例如本地市场名称)**另行提交一项独立申请,以在语音、视觉及概念层面构建防护屏障,防止他人基于读音近似、视觉近似或概念近似进行侵权。
  • 为最大化保护范围,应分别就核心文字商word mark)及形商logo)提交独立申。避免提交包含文字与形的志申composite sign,以免其中某一要素被驳回时导致整体商标一并被拒,并有助于未来执法维权时保留更灵活的权利基础。
  • 产品的整体外观、风格及包装 – 通常称为Trade Dress)或业标识commercial indication” – 是品牌价的重要成部分。侵人往往通复制整体呈方式以制造消者混淆。赖单型的知识产权通常不足以实现有效维权。建业标识(例如品包装)通多种知识产权形式行注册保,包括商、外观设计及著作,以在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形成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see our article: “Similar” product packaging: How to handle unfair competition and copyright legislation in Vietnam? or “ 相似产品包装:如何依据越南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加以应对?)
  • 越南接受类别multiclass applications,并适用**尼斯分类(Nice Classification)**体系(虽越南并非《尼斯协定》成员国,但实际采用该分类系统)。官方费用通常包含每一类别最多6项商品/服务;超出部分将产生额外官方费用。
  • 系列/家族商series/family marks): 越南法律并无“系列商标”机制。每一变体(例如不同颜色、黑白版本或附加描述性文字的变化)均应作为独立申请提交。
  • 对于传统non-traditional marks,应提供清晰的描述;如包含非拉丁文字要素(例如嵌入于三维或声音品牌中的文字),应提交必要的音译或翻译说明;如相关,可考虑提交使用证据以支持显著性主张。

IV.标申请、审查程序及时间周期(Trademark Application, Examination and Timelines

越南商标申请的生命周期(lifecycle)通常包括若干独立段(distinct stages。在未遭异议且未收到实质性审查意见的情形下,一件商标从申请至注册通常需时1824个月

然而,如案件涉及复杂法律问题、遭遇异议(oppositions)或收到驳回决定(refusals),整体审查及注册周期可能额外延长636个月不等。

1. 在越南提交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i) 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PoA):须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一(01)份正本文件(湿签)。公司申请人应加盖公司印章。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领事认证。可先行提交扫描件以便及时递交申请,但须自越南申请日起30日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补交正本。

(ii) 商标图样。

(iii) 商品/服务清单:明确列明拟由该商标覆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iv) 优先权文件:如主张优先权,应自越南申请日起90日内向IPVN提交经认证的优先权文件纸质副本及其英文译本。

(v) 音译/翻译/含义说明:如商标图样中包含非拉丁文字(例如中文、日文、韩文、阿拉伯文字等),应提供该文字的拉丁字母音译形式及其准确的英文翻译。

2. 越南商标审查程序(Trademark Examination Process in Vietnam

在越南,商标申请依次经历形式审查formality examination、**公告(publication)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通常在1个月内完成,主要核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官方费用是否缴纳正确。若形式审查通过,申请将刊登于官方公official gazette,公告期为2个月。随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最长可达9个月,用于评估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并最终作出准予注册或回决定

2.1. 形式审查Formality Examination

第一阶段为形式(formal)审查,旨在确认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IPVN将核查是否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商品/服务分类是否正确,官方费用是否已缴纳,以及是否提交授权委托书(POA)或必要的翻译文件(如适用)。

该阶段通常自申请日起约一个(01)月内完成。

果(Outcome):

  • Accepted): 如申请符合所有形式要件,IPVN将签发**《形式审查合格通知书》(Decision on Acceptance as to Formality)**。
  • /正(Refused): 如发现瑕疵,IPVN将发出通知,要求申请人在两(02)个月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正。未在期限内完成补正的,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2.2. 公告(Publication

通过形式审查后,申请将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ial Gazette)上予以公告。公告通常在形式审查合格后2个月行。公告内容包括商标样本、申人名称、申号、申日以及商品/公告具有向公众通知之效力,并志着异议期限(opposition period)**的开始

前异程序(Pre-Grant Opposition Procedure,依据第112条及第112a条)

如第三方认为您的商标申请可能与其在先权利发生冲突,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其可在商标公告后向IPVN提交关于是否授予专用权的意见。根据2022年修的《知识产权法》,第三方对尚未核准的申请可采取两种方式表达意见:(i)正式异Opposition,及/或(ii)第三方意Third-party Observation

  • 正式异Formal Opposition):系一种行政程序,允许第三方在提出充分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挑战工业产权注册申请的有效性,并请求IPVN驳回该申请。对于商标,自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可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12a条提交正式异议。
  • 第三方意Third-party Observation / Informal Observations):该程序允许公众就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提出书面意见,供IPVN在审查中参考。任何第三方可自公告之日起至核准决定作出前,向IPVN提交关于可注册性的书面意见(例如引用在先文献)。第三方意见并非正式异议,而仅作为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参考的信息来源。

因此,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正式异议,第三方仍可通过提交第三方意见程序,对商标可注册性表达意见。

正式异议程序的法律性

IPVN将正式异议视为一种主动性法律程序,其性质类似于无效宣告或行政上诉。IPVN将异议理由转送申请人,申请人须在2个月内提交答辩意见。IPVN亦有权组织双方进行直接讨论,并在作出实质审查结论的同时,就异议事项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

异议程序的正式化,实质上将授权前阶段由“被动审查”转变为可能的“主动争议”阶段。申请人应将公告日视为触发法律防御义务的重要节点,而非单纯程序步骤。在2个月的短期答复期限内,应准备充分的法律论证及证据材料,并将成功通过异议程序视为强化商标权利、为未来有效执法奠定基础的重要步骤。

关于申请权争议的特别处

若异议涉及商标申请权归属问题(right to file),IPVN通常要求异议人通过法院解决权属争议。若异议人在2个月内向IPVN提交法院出具的“立案受理通知书(acceptance of case)”,IPVN将暂停对该申请的审查,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处理申请。

如异议人在2个月内未提交法院受理通知,则该异议将被视为撤回,申请程序继续进行。

2.3. 实质审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在此关键阶段,IPVN审查员将依据**绝对理由(absolute grounds)相对理由(relative grounds)**对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评估。

  • 绝对理由(Absolute grounds:主要涉及商标本身的固有属性,例如缺乏显著性(lack of distinctiveness)、具有描述性(descriptiveness)、通用性(generic)、违反公共政策或社会道德(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等。
  • 理由(Relative grounds:主要涉及拟申请商标与他人既有权利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该等理由关注新申请商标与既有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上述理由具体规定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及第74。此外,第90确立了“先申first-to-file principle”,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具有关键意义。

通常而言,绝对驳回理由包括:违反道德规范的标志、通用名称、描述性标志、缺乏显著性标志以及习惯性使用的标志(参见《知识产权法》第73条及第74.2(a, b, c, d, đ)条)。

相对驳回理由则包括: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构成近似混淆的标志,以及与他人广泛使用商标、驰名商标、商号、地理标志或现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冲突的标志(参见第74.2(e, g, h, i, k, l, m, n)条)。

See our article “Trademark Examination Process and Common Grounds for Trademark Refusal in Vietnam” or “越南商标审查流程及商标驳回的常见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实质审查阶段最长可达9个月;但在实践中通常为918个月,如存在审查积压或复杂法律问题,时间可能进一步延长。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常将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a) 显著性 / 绝对理由(Distinctiveness / Absolute Grounds):

IPVN在实质审查中将依据**“绝对驳回理由”(absolute grounds of refusal)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旨在判断拟申请商标是否属于《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3条**所规定不得获得保护的标志范围。

该审查确保商标不属于通用名称(generic)、纯描述性标志(purely descriptive)、具有误导性的标志(misleading),或违反公共秩序及社会道德的标志(contrary to public order or morality)等情形。

例如,仅由行业通用术语或功能性形状构成的标志,通常将被驳回,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已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acquired secondary meaning

对于传统商标(non-traditional marks,如三维商标或声音商标,亦须接受显著性审查。例如,声音商标不得为缺乏来源识别功能的普通声音,亦不得为国歌或其他受法律禁止使用的音频内容。

(b) 冲突 / 对理由(Conflicts / Relative Grounds):

IPVN审查员将对越南既有商标数据库进行全面检索。如发现存在在先申请或注册、且指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将依据《知识产权法》第74(相对理由)被初步驳回(provisionally refused)。

审查员亦会考虑驰名商标及在越南广泛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实质审查结果(Outcome of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 核准(Accepted):如审查员未发现障碍(且不存在成功的异议),申请将被核准注册。IPVN将签发拟授予注册通知(Notice of Intended Grant。在按期足额缴纳规定费用后,电子注册证书通常于23个月内签发。商标权自注册日起依法生效。
  • 驳回(Refused):如存在问题,IPVN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正式名称为驳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Refusal)或审查意见书(Examination Opinion),载明驳回理由或需修改事项。申请人通常享有3个月答复期限,并可缴费延长一次3个月。

实务中,驳回理由通常涉及与在先商标冲突或商标某一要素缺乏显著性。IPVN亦可能提出**部分核准(partial acceptance)**方案,例如要求删除部分商品项目,或对描述性部分添加免责声明(disclaimer),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予以核准。

V. 对审查意见通知(Office Action)的答复(Responding to an Office Action

在收到IPVN发出的审查通知(Office Action(正式名称为回通知(Notification of Refusal)或审查见书Examination Opinion)后,申请人可根据驳回理由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i] 提交答据(File a counter-argument and submit evidence:

如申请人不同意驳回理由,可针对审查员意见提出反驳,并提交支持性证据。

  • 基于缺乏著性的回(绝对理由):可主张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inherently distinctive)。同时,可提交该商标在越南及其他国家广泛使用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以证明其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 基于与在先商近似的回(相理由):可主张相关商标并未构成混淆性近似(confusing similarity)。可从外观(appearance)、读音(sound)及含义(meaning)等方面强调差异,并提交市场共存证据,证明不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no likelihood of consumer confusion)。

[ii] 求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 LoC:

如驳回理由基于与在先商标近似,申请人可与在先权利人协商取得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 LoC。该函件表明在先权利人不反对申请人注册商标,在实务中可能显著提高注册成功的可能性。

从法律层面而言,越南并未确立“同意函制度”(consent letter regime)以当然排除混淆可能性。越南《知识产权法》并未明确将LoC列为商标争议中的决定性因素。因此,IPVN并无义务仅凭LoC即认定不存在混淆。

商标法的核心原则在于防止消费者混淆。即便双方权利人达成一致认为不存在混淆,IPVN仍将重点审查相关商标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即使取得LoC,提供充分的非近似性证据仍然至关重要。

尽管如此,LoC作为辅助证据仍具有一定价值。虽然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可对IPVN审查员产生积极影响,显示在先权利人认为不会发生混淆,并不反对对方商标注册,从而有助于强化关于商标可区分性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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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请求部分注册(Request partial registration: 如驳回仅涉及申请中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 修改申请内容(Amend the application,删除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其余未冲突部分得以注册。
  • 分割申请(Divide the application,将被驳回的商品或服务分离为一项新的申请。此举可确保不构成冲突的商品或服务继续推进注册程序。

[iv] 战引证商标(Challenge the cited mark: 如引证的在先商标成为注册障碍,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尝试将其从注册簿中移除:

  • 因不使用而撤销(Cancellation for non-use):如引证商标在越南连续五年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可提起不使用撤销程序。
  • 无效宣告(Invalidation):如引证商标注册存在瑕疵,例如恶意注册(bad faith)或未满足法定保护条件,可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VI.异议(Opposition

越南商制度(Trademark Opposition Regulations in Vietnam

  • 期限(Deadline for Opposition):在越南,商标异议必须自商标申请在**《工业产权官方公报》(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ial Gazette)公告之日起五(05)个月内提出。法定期限不得延长**。
  • 第三方意Third-Party Observation):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正式异议,第三方仍可通过**第三方意见程序(third-party observation procedure)**就商标申请的可注册性提交意见。第三方意见可在申请审查期间的任何时间提交,自公告之日起至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之前均可提出。

的法律依据(Grounds for Trademark Oppositions

提出异议时,可依据以下法律理由:

  1. 的在先利(Prior Rights of the Client):申请商标与客户已注册或在审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混淆性近似,或与客户享有的著作权作品、商号权发生冲突。
  2. 名商Well-Known Trademark):基于客户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利提出异议。
  3. 广泛使用的商Wide Use of the Client’s Trademark):基于客户商标在市场上的广泛使用情况主张权利。
  4. 意申Bad Faith of the Adverse Party):如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可据此提出异议。
  5. 无注册格(Non-Entitle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如申请人不具备商标注册权利(例如缺乏合法申请资格),可据此提出异议。
  6. 在先著作Prior Copyright):如申请标志包含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的作品,则该标志不符合越南商标注册保护条件。

For more useful insights, read our article “越南的商标异议制度: 有哪些异议理由?如何有效适用?

提出商标异议的决定性因素(Determinant Factors for Filing Trademark Oppositions

  • 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Principle): 越南严格实行“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通常优先保护最早提交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申请人。
  • 在先使用 / 驰名地位证据(Evidence of Prior Use / Well-Known Status):IPVN审查员在实践中较少仅基于“在先使用”或“驰名地位”支持异议,除非异议人能够证明其商标在越南具有为广泛且具有高度声誉的使用事实。这通常需要提交清晰、具体且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显著的市场存在(market presence)及消费者认知(consumer recognition)。
  • 恶意证据的证明标准(Proof of Bad Faith):IPVN通常要求提供**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以证明恶意,例如双方存在既往商业关系,或申请人曾明确知悉并承认客户商标的存在。仅凭间接证据(如双方属于同一行业竞争者)往往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 著作权作为异议理由(Copyright as a Ground):自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法修订案将“在先著作权”纳入商标驳回依据之一。然而,相关实施程序及判例仍在逐步形成中。是否认定商标构成对作品整体或实质部分的复制,通常取决于审查员的具体判断。
  • 境外恶意注册行为(Foreign Bad Faith Filings):在越南境外发生的恶意注册行为,IPVN通常仅将其视为补充性参考信息(supplementary reference information),而非具有决定性效力的关键证据。

关于商标异议的关键实务建议(Key Practical Advice on Trademark Oppositions

  • 强有力的证据至关重要(Strong Evidence is Crucial):异议成功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数量与证明力,尤其是在主张广泛使用(wide use)、驰名地位(well-known status)或恶意注册(bad faith)时更为关键。所有关于驰名或广泛使用的证据,均应整合至经公证的**声明/宣誓书(Declaration/Affidavit)**中提交。
  • 在越南进行著作权登记(Copyright Registration in Vietnam):如品牌标识或其具有显著性的组成部分构成艺术作品(artistic work),建议在越南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此举可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并作为重要的替代权利基础(fallback right),尤其在尚未取得商标注册前即在越南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情形下更显重要。
  • 统化证据汇编(Comprehensive Evidence Compilation):法律文件应附具完整的证据档案,包括广告材料、销售数据、消费者认知证明、发票、合同、社交媒体数据,以及显示越南消费者参与情况的电子商务数据等,以全面证明权利基础。
  • 突出恶意注册叙事(Emphasize Bad Faith Narrative):即便法律上需要具体证明恶意,仍应构建具有说服力的事实叙述,例如揭示抢注人系统性申请大量仿效知名外国品牌商标的行为模式。此类背景陈述有助于为审查员提供关键语境,从而增强整体论证的说服力。

是否提出异议或等待提起无效宣告之必要性(Necessity of Filing an Opposition vs. Waiting for Invalidation

  • 议失败的风险(Risk of Failed Opposition):如商标异议所依赖的证据不足或说服力不强,建议谨慎评估是否提出议通知/第三方意见(Notice of Opposition / Observation。在证据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或可考虑待商标核准注册后再提起**无效宣告(invalidation action)**程序。
  • 内部先例影响(“Internal Precedent”):如异议在**商标审查中心(Trademark Examination Center, TEC)阶段被驳回,往往会形成一种内部先例有效性推定 (presumption of validity)”。此种内部判断可能使负责复审及争议处理的审查与申诉处理司(Department of Inspection and Appeal Settlement, DIAS)**在后续程序中较为谨慎,即便提交新的证据,亦可能不愿轻易推翻此前结论。
  • DIAS的受理倾向(DIAS Receptiveness):负责无效宣告案件的DIAS在审理时并不受TEC审查意见的严格约束,其审查视角可能更侧重于不正当竞争原则(unfair competition)或驰名商标权利保护等更广泛的法律考量。因此,在某些情形下,无效宣告程序可能较异议程序更具可行性。
  • 无效宣告的策略优势(Strategic Advantage of Invalidation):如不在授权前提出异议,可避免形成不利的案件历史记录,并在无效阶段以全新的法律框架及更完整的证据体系重新主张权利,从而在策略上保留更大空间。
  • 综合策略(Combined Strategy):在某些复杂案件中,仅依赖传统法律救济措施可能不足以确保成功。建议结合行政、法律以及政府或外交层面的沟通与协调措施,形成综合应对策略。

欲获取更多实务见解,可参阅我们题为:

Bad Faith”, “Conflict of Rights”, and “IP Abuse” in Vietnam: What Lessons Can Be Drawn from the “Foellie” Trademark Dispute?” or “元宇宙中的商标:如何在越南有效保护“实体”产品在虚拟空间中的商标?

VII. / 无效宣告(Cancellation / Invalidation

概述(Overview):在越南,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可通过**商标无效宣告或撤销程序(trademark invalidation or cancellation)**予以挑战。该机制依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实施,其目的在于维护商标注册簿的公信力与完整性,使第三方能够移除那些不当取得注册或已不再符合法律有效性要求的商标。

在越南,“销(cancellation / termination”与“无效宣告(invalidation”在一般讨论中常被交替使用,但在法律语境中具有不同含义。“撤销”通常涉及自始有效但事后出现问题的情形;而“无效宣告”则多指自始即存在瑕疵的情形。上述程序均旨在使**《商标注册证书》(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失效或终止。

主管机关(Competent Authority):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为负责受理和处理无效及撤销程序的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Legal Basis):

主要法律依据为经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该法区分如下两类情形:

1. 有效性终止(Termination of Validity)(通常称”Cancellation):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95条规定,商标注册可基于8项法定事由被撤销或终止。撤销主要针对注册后发生的情形,通常涉及商标权利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例如:

  • 连续五年无正当理由未实际使用(non-use);
  • 未缴纳续展费用;
  • 误导性使用(例如使用方式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来源产生误解);
  • 情势变更影响商标有效性(例如商标已成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 未能对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适当控制;
  • 商标权利人终止经营且无法律继承人等情形。

在撤销情形下,商标注册自核准之日起至撤销生效前仍然有效。该类撤销通常基于注册后发生的事实。

2. 有效性无效宣告(Invalidation of Validity)(通常称无效宣告”Invalidation):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96条规定,商标注册可基于4项法定事由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针对注册时即已存在的根本性问题,例如:

  • 恶意申请(bad faith);
  • 不具备注册权利(lack of entitlement);
  • 不符合保护条件(例如缺乏显著性或具有描述性);
  • 未遵守法定程序要求(例如不当修改申请内容)。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被视为自始无效,即视同从未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其《商标注册证书》被视为自核准之日起即不具有效力(invalid ab initio)。该类无效基于商标在注册时未满足保护条件或存在恶意申请等根本性瑕疵。

程序概述(Procedure Summary

  • 提出申Filing):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IPVN提交/无效宣告申request for cancellation/invalidation。申请时须提交**授权委托书(Power of Attorney)**及相关支持证据。
  • 通知及答复(Notification & Response):IPVN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具有合理依据,将相关材料转送商标权利人,权利人通常获给予两个月期限(可申请延期)提交答辩意见及使用/正当理由证据。
  • 充通知(Additional notification):如有必要,IPVN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交补充意见或文件。
  • 裁决(Settlement):IPVN将综合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意见,并就商标注册有效性作出决定。
  • Appeal):任一方均可就该决定向IPVN提起行政复审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整体程序通常耗时较长,一般为13甚至更久。

提出商无效/的决定性因素

(Determinant Factors for Filing Trademark Invalidation/Cancellation)

  • 先申First-to-File Principle):越南严格适用“先申first-to-file”,通常优先保护最早提交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申请人。如对方拥有更早的申请日,除非能够提交强有力的在先使用、驰名地位或恶意注册证据,否则无效其商标将较为困难。
  • 境外意注册(Foreign Bad Faith Filings):发生于越南境外的恶意注册行为,IPVN通常仅作为充性参考信息(supplementary reference information,而非具有决定性效力的关键证据。
  • 效限制(Statute of limitations):基于缺乏注册条件或恶意注册提出的无效宣告,不受时间限制。然而,基于不使用提起的无效申请,应在注册日起五年内提出;超过该期限,仅可提起基于不使用的有效性终止(termination for non-use)程序。
  • 诉风险Risk of counterclaims):商标权利人可能采取反制措施,例如主张侵权、提起反向程序或提出和解谈判。因此,在提起撤销或无效程序前,申请人应全面评估自身知识产权布局及双方商业关系。

针对商标提出挑战或进行抗辩的实务建议(Practical advice for challenging or defending trademarks

对于提起撤销/无效宣告的申请人(For petitioners seeking cancellation/invalidation

1. 强有力的证据至关重要(Strong Evidence is Crucial):无效宣告程序的成功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数量及证明力,尤其是在主张广泛使用(wide use驰名地位(well-known status)或恶意注册(bad faith时更为关键。与异议程序类似,基于在先使用或驰名地位提出的无效申请,须证明该商标在越南具有极为广泛且具有高度声誉的使用事实。这要求提交清晰、具体且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显著的市场存在(market presence)及消费者认知(consumer recognition)。所有关于驰名或广泛使用的证据,均应整合至经公证的**声明/宣誓书(Declaration/Affidavit)**中提交。

2. 开展尽职调查 + 不使用证据要求(Conduct Due Diligence + Non-use evidence requirements):
在提起申请前,应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以收集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或与自身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具体证据。

在**不使用撤销(non-use cancellation)**案件中,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尤为关键。举证责任由提出撤销的一方承担。实践中,由越南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通常被IPVN视为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这通常包括通过正式调查确认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商业使用的事实。IPVN通常接受由越南国家机关出具的独立报告作为未使用的证据,但不接受仅由当事人自行收集的互联网证据。

3. 对于注册超过五年的商标,应重点主张恶意Focus on “Bad Faith” for Older Mark):如存在冲突的注册商标已注册超过五年,相关无效申请应基于不受时间限制的理由提出,例如**恶意注册(bad-faith filing)**或特定的不使用事由,并就该主张准备充分而有力的证据。为证明恶意,申请人须证明注册人对在先商标的知情(knowledge)及其意图不当利用该商标的主观故意(intention to exploit)。相关证据可包括在先使用情况、商标知名度以及反映不诚信意图的往来函件。IPVN通常要求提供**直接证据(direct evidence)**以证明恶意,例如双方存在既往商业关系或注册人曾明确承认客户商标的存在。仅凭间接证据(例如双方属于同一行业竞争者)通常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4. 强调恶意叙事(Emphasize Bad Faith Narrative):即便法律上需要提供具体的恶意证据,仍应构建具有说服力的事实叙述,揭示抢注人的整体行为模式(例如大量申请仿效知名外国品牌的商标),以为审查员提供关键背景语境(context),增强论证的整体说服力。

5. 以著作权作为法律依据(Copyright as a Ground):如品牌标识或其具有显著性的组成部分构成艺术作品(artistic work),建议在越南版权局进行登记。此举可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并作为重要的替代权利基础(fallback right),尤其在尚未取得商标注册前即在越南进行商业化运营的情形下更具战略价值。尽管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知识产权法》修订已将“在先著作权”列为商标驳回依据之一,但相关实施程序及判例仍在发展中。是否因复制作品整体或实质性部分而驳回商标,通常取决于审查员的具体判断。

6. 运用行政及诉讼途径(Use administrative and litigation avenues):如IPVN维持注册决定,申请人可向科学技术部长提起行政复审,或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基于不使用的撤销案件中所作判决表明,当IPVN对“商标使用”的认定采取过于严格的解释时,法院可予以推翻。因此,在行政救济无效的情况下,战略性诉讼可能具有现实意义。

7. 考虑协商解决(Consider negotiation):在某些情况下,提出撤销申请本身可能促使注册人进行和解或转让商标。通过协商可节省时间并降低成本。

8. 无效宣告的战略优势(Strategic Advantage of Invalidation):在部分情形下,尤其当异议证据不足时,等待商标核准注册后再提起无效宣告,可能更具策略优势。此举可避免形成不利的案件记录,并在无效阶段以新的、更全面的证据重新提出主张。负责无效案件的**审查与申诉处理司(Department of Inspection and Appeal Settlement, DIAS)**并不受商标审查中心(Trademark Examination Center, TEC)既往审查先例的严格约束,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易接受相关论点。

9. 综合策略(Combined Strategy):在复杂案件中,建议采取综合策略,将法律行动与政府或外交层面的沟通与协调相结合,尤其在传统法律救济措施不足以确保成功时更为必要。

针对商标权利人(注册人)(For Trademark Owners (Registrants)

1. 保持使用证据(Maintain Evidence of Use):在越南积极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并妥善保存与使用相关的全部证据(如发票、销售记录、广告资料、产品包装、分销协议等),覆盖所有已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

2. 按注册形式使用商标(Use the Mark “As Registered”):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对“注册商标”的轻微变动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使用,但原则上应按照注册形式使用商标,或以不改变其显著特征(distinctive character)的形式使用。如计划使用显著不同版本的标志,建议就该版本另行提交新的商标申请。

3. 及时应对通知(Respond Promptly):如收到撤销或无效通知,应立即寻求法律意见。提交答辩意见的期限通常较为严格,未在期限内提交充分且有力的抗辩材料,可能导致注册权丧失。

4. 备案许可协议(Record Licenses):如商标由第三方使用,应确保许可协议在IPVN正式备案。未经备案的被许可人使用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使用(valid use)。

VIII. 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Non-use Trademark Cancellation

如商标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且无正当理由,该商标注册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上述五年期间自注册日起,且应为撤销申请提出前的连续期间。

如商标权利人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至少三个月开始或恢复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则可阻却撤销。

提起不使用撤程序的步Steps for initiating a cancellation action

1行不使用调查Conducting a Non-Use Investigation

  • 为证明未使用事实,可向越南主管机关(例如隶属于越南财政部的《市场价格杂志》(Market Prices Magazine, MPM))提出申请,以取得关于商标使用情况的官方确认。
  • 虽然MPM出具的“未发现使用证据”确认并不被视为完整信息来源,但IPVN通常将其视为要求商标权利人举证使用的初步依据。
  • 仅由申请人律师自行出具的调查报告或结论,通常不被IPVN认定为客观证据。
  • 亦可通过互联网检索方式开展调查,例如在Google、电商平台(Shopee、Lazada、Tiki)、社交媒体(Facebook、Instagram)、本地新闻门户、行业刊物、商业名录及企业官网等渠道,查找商标是否存在可见的商业使用。

2:提交撤Filing a Request for Cancellation

  • 如调查结果显示该商标在过去五年内未实际使用,可依据不使用理由向IPVN提交撤销申请,并附上调查结果作为初步证据。

3IPVN不使用撤理程序(Handling the non-use cancellation by the IPVN

  • 撤销申请将分配至审查员。如审查认为理由成立,IPVN将通知商标权利人提交答辩意见。
  • 商标权利人通常享有2个月答辩期限,可申请延长,最长可延至4个月
  • IPVN可要求双方提交补充论证或文件,并可能安排面对面会谈。
  • 在收到充分的意见及证据后,IPVN将就撤销事项作出结论或决定。

时间周期(Timeline

在程序顺利的情况下,不使用撤销案件通常需约1230个月方可获得IPVN的最终结论。

在实践中,商标在越南完成注册通常需时1520个月;如涉及补正、异议或驳回情形,整体时间可能进一步延长。

IX.标使用(Trademark Use

1. 越南商标使用规定(Trademark Use Regulations in Vietnam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为证明商标在越南的实际使用并避免因不使用而丧失权利,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商标的合法使用(use of a mark):

(a) 在商业活动中,将受保护商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营业场所、服务提供工具或交易文件上;

(b) 对附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进行流通、销售要约、广告宣传或储存待售;

(c) 进口附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或服务。

如目前无法在越南实际使用已注册商标,应如何处理?(Options if you can’t use your registered marks in Vietnam now?

越南《知识产权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未对“真实使用(genuine use)”或“象征性使用(token use)”作出明确区分规定。然而,从原则上讲,真实使用应当具有持续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在真实使用暂不可行的情况下,仍应考虑采取一定形式的象征性或最低限度使用(symbolic or token use),以维护注册商标在越南的有效性。

更多实务分析,请参阅我们的文章:“Trademark Use in Vietnam: How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Effectively Rebut Non-Use Cancellation Attacks” or “越南商标使用:如何正确理解并有效抗辩不使用撤之主

2. 越南商标使用相关法律问题(Legal Issues Concerning Trademark Use in Vietnam

[1] 因不使用而撤销(Non-Use Cancellation):

在越南,若注册商标自注册日起连续五(5)年未由商标权利人或经授权的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则该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关于不使用事实的举证责任由提出撤销的一方承担,通常需通过调查证明在相关期间内不存在商业性使用行为(lack of commercial use)。

[2] 标的象征性使用实使用“Token” or “Genuine” Use of the Mark in Vietnam

  • 业性利用是核心要素(Commercial Exploitation is Key):商标使用应被理解为对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真实且持续的商业经营活动,其目的在于将商品或服务推向市场并获取利润。仅展示标志而无商业目的,或仅在不面向市场的内部文件中使用标志,通常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使用”。
  • 证据的客观性(Objectivity of Evidence):使用证据须进行客观、全面、充分及准确的评估。证据应独立存在,不受主观意志或人为操控影响,且不得捏造或歪曲。为误导裁决机关而制作的材料,通常被认定为缺乏客观性,不具有证明效力。
  • 标的变更使用(Changes to Mark):商标权利人可对字体、设计风格、图形表现或颜色进行调整,只要该等变动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distinctive character),通常不影响其有效性。增加或删除不具显著性的或显著性较弱的要素,亦可能被接受。

然而,如变动程度较大,以致形成新的概念或改变原有显著性,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当使用(improper use).

[3] “仅为出口而生产(Manufacture for Mere Export与侵问题(Infringement):

如您在越南为他方生产商品并在商品上附着其商标,若该商标在越南侵犯第三方已注册商标权利,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正如前述,在越南境内进行生产并附着商标的行为,可被认定为“使用行为(act of use)”,即使相关商品仅用于出口,亦可能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与侵认定(Legal Analysis and Infringement

尽管《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4.5并未明确将“出口附有商标的商品(exporting goods bearing a mark)”列为商标使用行为,但在越南境内的生产过程,包括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着商标,通常被认定为使用行为。

因此,如企业在越南境内生产商品并附着与他人受保护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的标志,且未经权利人许可,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65/2023/ND-CP号法令第72,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要件:

  • 受保护商标(Protected Mark): 所涉商标为依法受保护之商标;
  • 权要素(Infringing Element): 所涉标志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所附商品或服务与受保护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 经授权使用(Unauthorized Use): 实施行为人并非权利人,亦未获权利人或主管机关授权;
  • 为发生于越南(Act in Vietnam): 相关行为发生在越南境内。

如上述四项条件均满足,则在越南境内生产并附着与受保护商标近似标志的商品,即便仅用于出口,亦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执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Practical Viewpoints in Enforcement

尽管法律分析如此,越南执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尚未形成统一共识。

IPVN的立场(The IPVN’s Stance): 在应对不使用撤销案件时,IPVN通常将“仅为出口而生产(manufacture-only-for-export)”视为商标使用行为。

执法机关的不同观点(Enforcement Authorities’ Differing Views):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执法机关对于“仅为出口而生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存在分歧。

  • 部分机关观点(Some Authorities):部分执法机关认为,出口附有他人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理由是生产并附着商标行为本身属于“使用行为”。
  • 其他机关观点(如IMOST)(Other Authorities, e.g., IMOST):部分执法机关(如科学技术部监察局,IMOST)在既往案例中认为“仅为出口而生产”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包括:

√   出口附有商标的商品”并未明确列入《知识产权法》第5条规定的使用行为

√   《第99/2013/ND-CP号法令》未将该行为列入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范围;

√   商品仅用于出口且未在越南销售,不会在越南境内造成实际损害或消费者混淆

案例示例(Case Examples

  • 案例一(2015年):一家法国公司针对越南四家OEM厂商提起行政执法程序,指控其生产的服装附有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OEM厂商抗辩称商品仅用于出口。案件最终依据《知识产权法》第1(a)条认定出口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而结案。然而,在类似案件中,海关曾查扣并销毁一批附有侵权商标的出口货物。
  • 案例二(2016年):反走私、打假及知识产权保护队(第四队)查扣并销毁一批拟出口、附有侵权“Choco Pie”标志的糖果产品。然而在近期案件中,第四队在咨询IMOST意见后,拒绝对一家仅为出口生产涉嫌侵权商品的制造商实施突击检查,显示执法态度可能发生变化。

3. 关于商标使用及风险防范的关键实务建议

(Key Practical Advice on Trademark Use and Preventing Risks in Vietnam)

[1] 在越南注册您的商标(Register Your Trademark in Vietnam):商标权以注册为基础确立,越南实行“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注册是保护品牌的最基本且最关键步骤。

[2] 虑补充性知识产权保护(Consider Additional IP Protection):

  • 著作权登记(Copyright Registration):如品牌标识或其具有显著性的组成部分构成艺术作品,建议向越南版权局申请登记。该登记通常需时1–2个月,可提供额外的法律保护层级,并作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 观设计注册(Industrial Design Registration): 如产品包装或设计具有独特性,建议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取得外观设计专利通常需时7–10个月,有助于增强对涉及商标相关争议的整体应对能力。

[3] 确保真实的商业使用(Ensure Genuine Commercial Use): 应在越南积极使用已注册商标,且限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妥善保存销售、营销、广告及分销记录,以证明真实且持续的商业利用(genuine commercial exploitation)。该等证据在应对不使用撤销程序时至关重要。

[4] 就生产合同进行尽职调查 + 严格管控越南境内制造商(Conduct Due Diligence for Manufacturing Contracts + Strictly control manufacturers in Vietnam):

  • 实权利(Verify Rights):在为他方生产商品(尤其用于出口)前,应确认对方在越南或目的地国家拥有合法使用商标的权利。应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及/或许可协议。
  • 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 Clauses):在制造合同中应纳入明确且有力的赔偿条款,以在因客户提供的商标引发侵权主张时,为公司提供责任保障。
  • 禁止国内销售(Prohibit Domestic Sales):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附有客户商标的产品仅限于出口,未经明确授权及合法本地商标权证明,不得在越南境内销售。同时,应明确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

[5] 监测侵权行为(Monitor for Infringement):应定期监测越南市场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使用商标的行为,包括线上平台、实体市场及海关备案记录等渠道。

X.上诉(Appeal

如您的申请最终被驳回(或异议程序裁定对您不利),您有权对该**决定(Decision)**提起上诉。越南制度提供在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内部进行的行政上诉程序,以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越南的上诉程序通常分为两个行政层级,之后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1] 第一次上诉(内部上诉 / First-Time Appeal

首次上诉应直接向作出驳回决定的越南知识产权局(IPVN)提出。

  • 期限(Deadline): 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90日内必须提交上诉申请。
  • 内容(Contents): 上诉文件应为一份完整、系统的陈述书或声明书,内容应包括:
    (i) 明确表明申请人对驳回决定持有异议;(ii) 针对具体驳回理由进行分析(例如:缺乏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等);(iii) 提出清晰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论证,以请求撤销该决定;(iv) 提交支持性证据(例如:在先使用证据、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函(Letter of Consent)、相关法律判例或用于证明显著性的补充材料)。
  • IPVN审(The IPVN’s Review):IPVN将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第一次上诉裁决决定(Decis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the first appeal。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期限为30(复杂案件可延长至45),但在实践中,实际审理时间可能更长。申请人亦可选择不提起第一次行政上诉,而直接向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挑战IPVN的驳回决定。

申请人亦可选择不提起第一层级行政上诉,而直接向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挑战IPVN作出的驳回决定。

[2] 第二次上诉(外部上诉或行政诉讼 / Second-Time Appeal (External Appeal o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如申请人对IPVN作出的第二项决定(即第一次上诉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第一次上诉在法定期限内未获处理,其可通过以下两种主要途径寻求救济:

(a) 向科学技术部(MOST)提起上

  • 提交(Filing): 第二次上诉应向**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提出。MOST系IPVN的主管机关。
  • MOST审查(MOST’s Review): MOST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关于第二次上诉处理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期限为45(复杂案件可延长至60日),但在实践中,实际处理时间亦可能更长。

(b) 提起行政诉讼(Initiating a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 提起(Filing): 申请人亦可选择不向MOST提起上,而直接向越南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dministrative lawsuit,针对IPVN就第一次上诉作出的决定提起诉讼。
  • 针对MOST决定提起诉讼(Lawsuit after MOST): 如向MOST提起的第二次上诉亦未获支持,申请人有权进一步针对MOST所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XI.请在先原则(First-to-file)与使用在先原则(First-to-use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territorial nature),越南在商标权确立方面实行请在先原则(first-to-file principle。任何个人或公司,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在越南申请注册商标,而不论其国籍或是否已实际使用该商标。该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较为普遍,但在越南的适用相对严格

在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时,IPVN及相关各方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框架(comply with the established legal framework governing such matters)”。因此,在实践中,如无明确证据证明在越南存在更早的权利,IPVN通常倾向于将权利授予最早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请在先则并非确立商标权的唯一依据。在处理商标争议时,越南亦可适用**“使用在先原则(first-to-use principle)”。如欲在商标异议或无效程序中胜诉,真正权利人须证明其未注册标已在越南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widely used)”,并/或已在越南构成“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

然而,其不足之处在于,越南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商标须达到何种使用程度方可被认定为“广泛使用”。此外,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多见于具体异议或无效案件的裁决中,而并无官方统一公布的“驰名商标名录”。

XII. 恶意(Bad Faith

越南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2022年)及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Circular 23/2023/TT-BKHCN)正式引入了**“恶意(bad faith)”**作为驳回或撤销商标申请/注册的明确法律依据。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17条第1款(b)项,第三方如有合理依据认为商标申请系恶意提出,可提出异议。根据第96条第1款(a)项,如商标申请系以恶意提出,已获授权的注册证书亦可被撤销。

1. 满足恶意认定门槛(Bad Faith Threshold)的要求

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若真实商标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下列要件,则可认定商标申请存在“恶意”动机:

[1] 知情或应当知情(Knowledge or Reason to Know):在申请提交时,申请人已知或应当知道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widely used)的商标,或在国外已构成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2] 恶意目的(Malicious Intent):该申请系为利用上述商标的声誉或商誉以牟利;或主要为转售、许可或转让注册予真正权利人;或为阻碍真正权利人进入市场并限制竞争;或实施其他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行为。

上述两个要件须时成立,仅证明其中一项不足以认定存在恶意。

2. 证明恶意(Bad Faith的挑战

[1] 证明对在先商标的知 (Proving knowledge of the earlier mark)

    • 证明广泛使用或驰名地位(Demonstrating wide use or well-known status):IPVN通常仅在存在充分证据证明持续使用、广告宣传、销售数据及消费者认知的情况下,方会认可某一商标构成“广泛使用(widely used”或“驰名(well-known”。IPVN对驰名认定适用较为严格的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大量关于商誉及知名度的证明材料。

未在越南被广泛使用的商标,或仅在国外就不同商品/服务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通常不符合该定义。因此,仅凭对数百个外国品牌进行模仿性注册,并不足以证明恶意;真正权利人必须证明其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已在越南被广泛使用,或在其他国家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34.2条的文义解释,仅当某一“未注册商标(unregistered mark”在越南已被“广泛使用”,或在其他国家构成“驰名商标”时,商标权利人方可能胜诉。

此外,还存在若干实践性问题,例如:该未注册商标须在多少个国家构成驰名方可被认可?其驰名地位是否必须经官方决定或裁决确认?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关于越南“恶意”商标制度的更多实务分析,可参阅我们的文章:《恶意证明恶意和收回商标的策略》。

  • 不得仅因知名度推定知情(No presumption of knowledge from notoriety alone):尽管抢注人(squatter)大量申请外国品牌的行为可推定其具有一定认知,但IPVN通常仍要求提供将申请人与真正权利人联系起来的具体证据(例如:曾为经销商、代理人或商业合作伙伴)。

仅当能够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知或应当知道该商标与他人在越南或国外广泛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时,方可认定恶意。若缺乏证明知情的证据——例如既往合作关系、谈判记录或其对越南市场相关商标的认知证明——单纯的大量申请行为通常不足以构成恶意。

  • 开可获得数据有限(Limited publicly available data):越南并无正式公布的“广泛使用商标”或“驰名商标”名录。因此,商标权利人须自行收集市场数据、广告记录、媒体报道及消费者调查等证据。

目前亦缺乏关于如何认定“广泛使用商标”的详细指引。该制度性空白,使申请人难以预判何种证据将被采信,也使审查人员在评估相关主张时难以保持标准的统一性与可预见性。

[2] 证明恶意目的(Malicious Intent

  • 图难举证Intent is subjective and difficult to evidence):根据第23/2023/TT-BKHCN号通知第2条,异议人须证明申请人系为利用真正权利人的商誉进行牟利、为转售或许可该商标予合法权利人、为限制权利人进入市场,或为实施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而提出注册申请。即便申请人明显知晓真实商标的存在,证明其具有不诚实动机亦并非易事。若缺乏书面证据(例如显示其试图就商标转让进行谈判的往来函件),IPVN可能将该申请认定为巧合,而非有意攫取利益的行为。
  • 模式尚未成文化(Patterns of behaviour are not codified):骚扰性申请(nuisance filings)或反复抢注行为的证据,虽可能反映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但现行法律框架并未将此类行为模式直接认定为当然的恶意申请。越南法规尚未建立完整的恶意行为类型分类,亦未明确将申请人的整体行为模式或多次申请行为视为当然构成不诚实意图。因此,即便抢注人提交数百件申请,如无针对特定商标牟利目的的直接证据,其行为仍可能逃避法律制裁。
  • 举证责重(High burden of proof):异议人须提交具有法律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同时证明申请人具有“知情”与“恶意目的”两个要件。此外,还须证明相关证据形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此类证据的收集通常耗费资源,且可能涉及多个司法辖区的调查。

如缺乏关于该商标在越南具有显著声誉的具体、充分证据,则基于在先使用提出的异议或撤销请求,成功可能性较低。

3. 典型案例(Typical Exemplified Cases

  • 案例 1: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WEIHAI GUANGWEI GROUP CO., LTD.,以下简称“GUANGWEI”,作为全球渔具行业领先的中国制造商,就其商标申请国际注册(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IR No. 1526676 –“ ),并指定越南。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就该国际注册第1526676号商标发出临时驳回通知(provisional refusal notice,理由为该商标被认定与阮秋玄(Nguyen Thu Huyen,一名越南个人)注册的“ ”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confusingly similar。GUANGWEI随后提起无效宣告请求(request for invalidation,但该请求最终被IP Vietnam驳回。
  • 案例 2**深圳市英飞科电子有限公司(Shenzhen Yingfei Ke Electronics Co., Ltd.,原名 Inphic Electronics Co., Ltd.)**系“INPHIC”商标第09类商品在美国、英国、欧盟、中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巴西、阿根廷、老挝、巴基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埃及、南非及墨西哥等多个国家的权利人/申请人。英飞科(Yingfei Ke / Inphic)基于广泛使用(wide-use、**驰名地位(well-known)恶意申请(bad-faith claim)**等理由,对“INPHIC”商标提出异议。然而,2024年11月,IP Vietnam最终作出决定,驳回该异议请求。
  • 案例 3Lantronix, Inc. 为一家成立于1989年的美国科技公司,系“Lantronix”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公司针对“ (Lantronix + 图形 / device”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系由Suravit Kongmebhol(泰国)申请注册,其代理人为KENFOX IP & Law Office。 Lantronix, Inc.(美国)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驳回我方客户商标的注册申请,主张“Lantronix”商标已在全球110个国家被广泛使用,并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投入近500万美元用于全球品牌广告推广。然而,其在越南的销售收入仅为6,122美元。此外,Lantronix, Inc.(美国)还主张“Lantronix”为其商号(trade name,根据商号保护制度,权利基于使用产生,无需注册. 针对上述主张,我方对Lantronix, Inc.的论点逐一提出反驳。经IP Vietnam审慎审理后,其最终驳回该异议请求,并继续核准我方客户商标获得注册保护。

XIII. 费用与成本(Fees and Costs

与许多司法辖区相比,越南的商标费用处于适中水平。官方费用由**越南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规定,并以越南盾(Vietnamese dong, VND)**支付。为便于查阅,以下列示之费用为按官方VND标准折算后的美元(USD)等值金额

商标申请的主要官方费用:

Filing a trademark application

Filing, publishing and substantively examining application for the 1st class of goods/services comprising up to 6 goods/services44.4
 for each further class of goods/services comprising up to 6 goods/services 32.4
for each additional goods/service from the 7th one in a class of goods/services 6.7
Claiming each priority right26.7
Granting
Granting, publishing and recording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n the National Register16.2
for each further class of goods/services4.5
Renewal
Renewal of Certificate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for the 1st class of goods/services53.4
for each further class of goods/services35.5
Renewal within 6-month grace period (per each class, for each month overdue), if any0.5
Office Action
Interview with examinerN/A
Reporting Office Action/Allowance of applicationN/A
Response to an Office Action
— for formality examination
— fo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Min.10
Request for an extension of term5.4
Recordal / Amendment
Change of name or address of applicant(s)│IP agent with publication of a pending trademark application12.5
Change of name or address of trademark owner for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17.9
Licensing│Assignment
Assignment of a pending application12.5
Assignment for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21
Licensing for 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26.4
Opposition│Appeal│Cancellation │Invalidation
Opposition against a pending application24.5
for each further class of goods/services24.5
Appeal against a Decision of refusal35
Cancella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20.9
Invalidation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30.2
Others
Obtaining a duplicate of trademark certificate10.8
Obtaining a certified copy of any documentsN/A

XIV. 标申请策略与常见误区(Trademark Application Strategies and Common Pitfalls

在越南成功注册商标,不仅仅是履行形式程序,更需要进行战略性规划。以下为针对外国企业特别制定的实务建议及常见风险提示,以协助您有效应对越南商标制度:

  • 尽早申请在先优先(File Early – First-to-File Priority):一项关键策略是在越南尽早提交商标申请。作为实行**申请在先原则(first-to-file jurisdiction)**的国家,越南将商标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实践中,部分外国企业曾遭遇本地个人或经销商抢先注册其品牌(即所谓标抢注(trademark squatting)。为避免该风险,应在产品上市或进入市场之前,即尽早在越南注册核心品牌名称。提前申请不仅可防止潜在模仿者抢注,还可在后续基于在先申请权利对他人提出异议。如您已在中国等国家提交申请,可利用6个月优先权期限(priority window,将越南申请日追溯至首次申请日。
  • 进行全面检索(Conduct a Thorough Search):忽略前期商标检索是导致驳回的常见原因。建议在越南商标数据库中对相关类别进行全面检索,以确认是否存在近似商标或在先申请。若发现已有与您商标高度近似的注册或申请,应考虑调整品牌策略或提前准备区分性论证。与其在注册后面对驳回或法律争议,不如在申请前进行必要调整,更为经济高效。同时,应检索商标的译或音译版本(translations or transliterations。某些在中文、日文或韩文中完全不同的标志,可能在越南语中在发音或含义上构成近似。本地知识产权事务所或专业检索机构可协助开展更全面的检索(包括图形商标近似性检索,该类判断通常较为复杂)。
  • 确保文件完整与准确(Ensure Complete and Correct Documentation):申请文件不完整是导致延误或驳回的常见原因。请确认已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包括: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POA,适用于外国申请人)、清晰的商标图样(尤其是图形或三维商标,应确保图像质量清晰,并展示所有必要视图),以及准确分类的商品/服务清单。分类错误或商品/服务项目描述过宽亦属常见误区。越南虽允许较宽泛的用语,但每类商品/服务项目计入6项费用上限的计算,超出部分将产生额外官方费用。
  • 战略性利用多类别申请(Leverage Multiclass Filings Strategically):
    越南允许类别申请(multiclass filings,当同一品牌覆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时,可简化管理流程。进入多元行业的外国企业,可通过一件申请涵盖多个类别。该方式具有效率优势,但亦需权衡利弊:若其中某一类别因存在冲突而被驳回,可能影响整个申请的注册进程。在部分风险较高类别中,亦可考虑分别提交独立申请。越南法律并不要求按类别分别申请,因此多类别申请通常具有成本与管理优势——但应针对高风险类别进行合理规划。需注意,每增加一个类别,官方费用相应提高,应在预算安排中予以考虑。
  • 警惕纯中文/韩文/日文字符商标(Beware of Purely Chinese/Korean/Japanese Character Marks):针对中国、韩国、日本品牌权利人的一个常见风险在于,仅使用中文/韩文/日文字符作为商标。建议:考虑注册商标的拉丁字母版本(Latin-script version,例如国际市场使用的英文商标,或中文/韩文/日文名称的音译形式。许多外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对其品牌进行翻译或本地化调整;拥有一个更易被越南消费者识别的品牌名称,有助于市场推广及法律保护。如使用中文/韩文/日文字符标志,建议考虑提交组合商标(composite mark,即在字符旁附加拉丁字母单词或设计元素。如此,商标中将包含越南审查员与消费者可识别的元素,从而增强其显著性。例如,若您的中文品牌为“凤凰”,可考虑在标志中同时加入“Phoenix”字样或独特图形设计。该做法虽非法律强制要求,但属策略性建议,可避免因标志难以识别而增加维权难度。
  • 视情况规划非传统商标(Plan for Non-Traditional Marks if Relevant): 如您的品牌包含独特元素,例如特定的三维形状(如独特瓶型或产品外观)或与企业相关的声音标识,越南现已提供相应保护途径。 **三维商标(3D marks)**可申请注册,但须提交多个视图图样及书面说明。应确保该形状并非纯粹功能性或行业通用形状,否则将被驳回。**声音商标(sound marks)**属较新类别。若企业拥有标志性音调(例如Intel五音标识或品牌主题旋律),可提交图形化声波表示或乐谱,并附音频文件。需避免的误区在于未满足形式要件:若未提供适当的图形表示,声音商标申请将不被受理。此外,应评估其商业价值 – 非传统商标通常在其为品牌核心识别要素时方具申请必要性;否则,建议优先注册核心文字或图形商标。
  • 标保护范围与策略(Trademark Scope and Strategy):应根据您在越南的业务布局制定相应的商标申请策略。例如,应考虑是否将**图形标志(logo)文字商标(word mark)**分别注册。 组合商标(logo + 文字)仅保护该特定组合形式,而单独注册文字商标,则可对名称本身在任何表现形式下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同样,单独注册图形标志,可在不论是否附带文字的情况下保护该设计。许多企业会采取多项申请策略:分别就品牌名称、图形标志等进行独立注册。 此外,如您的商标可能被公众创造出越南语译名或音译形式,亦应考虑注册相应的越南语翻译或音译版本(Vietnamese translation or transliteration。虽然越南消费者通常使用原始品牌名称,但有时昵称或翻译名称会逐渐流行。若事先取得相关权利,可有效防止他人抢注。例如,若您的中文/韩文/日文品牌名称具有明确含义,可考虑将该含义对应的越南语词汇作为防御性商标(defensive mark)进行注册(前提是具备显著性)。同时,应关注域名注册问题。取得品牌对应的“.vn”域名虽不属于商标法范畴,但系整体知识产权策略的一部分,有助于防止域名抢注(cybersquatting
  • 马德里申请与国家申请战略选择(Madrid vs. National – Strategic Choice):应根据企业的国际扩展规划选择合适的申请路径。若越南仅为多个目标国家之一,通过**马德里体系(Madrid System)**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有助于通过一项国际注册统一管理多个国家,节省成本与行政负担。但应避免忽视所谓的“中心攻击风险(central attack” – 即确保基础注册在五年以上保持有效,以保障国际注册的稳定性。若本国基础申请仍在审查中或存在潜在风险,出于稳妥考虑,可在越南单独提交国家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申请在获得申请号及处理审查问题方面可能更为直接、迅速。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时,驳回通知需经由WIPO转达,可能产生一定沟通延迟。 无论采取何种路径,一旦取得注册,后续维权效力基本相同。外国企业通常为便利性选择马德里申请,但须注意:如收到马德里临时驳回通知(provisional refusal),仍需委托当地律师进行答复。常见错误在于未意识到需本地代理处理,从而错过答复期限。
  • 避免常见驳回风险(Avoid Common Refusal Triggers):应特别注意在越南审查实践中常见的驳回情形。例如,在某一类别中主张涵盖全部商品的过宽商品范围,可能增加冲突风险;在部分情况下,采取较为具体、限定的商品描述,并在后续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扩展保护范围,可能更具策略性。 商标中包含描述性词语(descriptive terms)或地理名称(geographical names(例如“BEST QUALITY”“Shanghai Nails”)通常将面临驳回风险。建议在品牌设计阶段避免使用此类元素,或准备在必要时作出不主张专用权声明(disclaimer)。 如商标涉及受保护的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例如“Champagne”),通常将被直接驳回。 此外,保持商标的独特性,避免与驰名商标或商号构成近似,亦至关重要。越南对于可能与**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s)**或商号构成混淆的标志,将依法予以驳回。 例如,若某一商标在外观或读音上与国际知名品牌高度近似,即便该品牌尚未在越南注册,亦可能依据驰名商标保护及**恶意条款(bad-faith provisions)**而被驳回。
  • 不用则失(Use It or Lose It):取得注册后,应在越南实际使用该商标。**不使用撤销(non-use cancellation)**风险真实存在——若注册满5年后从未实际使用,第三方可提出撤销申请。应规划在越南开展商业使用;如业务计划有所调整,至少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或维持最低限度使用(例如以该商标进口少量商品)以维持权利有效性。建议妥善保存使用证据,如发票、产品目录、宣传资料等,并确保材料载明时间。此类证据不仅有助于防范撤销风险,亦可在未来主张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或对抗侵权行为时强化权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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