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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不当使用注册商标——风险与应对方案?

不少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最重要的方面在于已完成注册。因此,他们认为对该商标做出某些修改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或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下列四个案例将说明商标权利人在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因不当商标使用引发的典型商标纠纷

(#1) ASANZO vs. ASANO

近期,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东风贸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越南阿桑佐电子股份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标识“ASANZO及图形”,构成对其注册商标“ASANO及图形”的侵权。对此,原告以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则抗辩称,其使用的“ASANZO及图形”系合法使用,因为其已获得越南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ASANZO”商标。下表展示了相关商标图样:

尽管被告注册了“ASANZO”商标,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实际使用的“ASANZO及图形”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权利的“ASANO及图形”注册商标。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赔偿原告损失1亿越南盾。

(#2) ENAT 400 vs. E-NAT Plus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泰国制药公司 Mega Lifescience 向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提起行政处理请求,指控越南 Hiep Thuan Thanh Pharmaceutical Co., Ltd. 公司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该请求系依据行政程序进行处理。相关商标图样如下所示:

经审查该案情,越南科技部监察局(IMOST)认定,尽管 Hiep Thuan Thanh 公司注册的“E-NATPLUS”商标已获得保护,但该公司在第05类药品上实际使用“E-NAT Plus”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 Mega Lifescience 公司“ENAT 400”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对此,IMOST 在对被视为河内药品市场的 Hapulico 药房开展突击检查时,查扣了超过700盒标识为“E-NAT Plus”的产品。

(#3) 因不当使用导致的商标撤销

一名第三方对一件包含文字及图形要素的注册商标(见下图)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在规定期限内未被实际使用。作为抗辩,商标权利人提交了相关使用证据以反驳撤销请求。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在综合考虑事实和使用证据后,近日作出决定,认定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足以合理证明其已按照注册形式实际投入使用,遂裁定该商标注册无效。相关商标图样如下所示:

(#4) EDIVA vs EDIVA L-Cystine

Tran Toan Phat 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方”)对第84525号注册商标“EDIVA”提出撤销注册请求。该商标由后江制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商标权利人”)所有。申请方主张商标权利人长期未实际使用“EDIVA”商标,构成停止使用。商标权利人对撤销请求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在相关期间内对该商标存在使用行为。然而,越南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VNIPO”)认为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相关期间内对该商标进行了符合规定的实际使用,因而驳回其抗辩意见。

尽管商标权利人提交了证明“EDIVA”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VNIPO仍作出决定,撤销第84525号商标注册证书。VNIPO 的决定基于以下理由:

  • 使用证据不足:商标权利人提交的销售发票为未经认证的复印件。此外,药品盒陈列于药房的照片缺乏具体拍摄日期信息,导致该等证据无法确认为在法定期限内形成,故被认定为不可靠且不足以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
  • 满足时间要求:根据《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本案中,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早于2017年6月28日(即提出撤销请求之日前3个月)。然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均在该日期之后出具,无法证明商标在法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
  • 规范使用:商标权利人在实际使用中将“EDIVA”与其他要素组合使用(例如“L-Cystine”),且使用形式为与注册商标明显不一致的字体风格。VNIPO 认定该等使用方式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不当使用注册商可能来哪些法律风险

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

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或服务上附加商标,以协助消费者区分由不同实体生产/提供的同类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识别并区分所标示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即有权将该商标附加于注册范围内的商品/服务上以开展商业活动。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被告均已在越南完成商标注册。从法律角度看,这些被告确有权使用其注册商标来销售其商品。然而,商标的使用必须在其法律保护范围内进行。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取决于:(i) 商标图样的注册形式,以及 (ii) 商标注册证书中所列明的商品/服务项目。换言之,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超出法律所赋予的保护范围。即使商标已获注册,若使用方式不当,也可能导致该商标超出法定保护范围,从而失去法律保护。

若认为只要商标在越南完成注册,权利人便可随意使用,则是错误的理解。越南法律虽未明确要求商标必须以注册形式使用,但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即使已注册)超出其保护范围,将可能误导相关消费者并导致诸多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行政处罚(例如由市场管理局、经济警察、科技监察机构等执行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处以最高达5亿越南盾的罚款)外,商标权利人还可依据民事程序请求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公开道歉以及刊登更正声明。任何企业都不愿因不当使用商标而损害其声誉或失去客户忠诚度。

标权利丧失的法律风险

不当使用商标可能导致商标权利面临被撤销的法律风险。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如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未由商标权利人或其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第三方有权向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提出撤销注册的请求。若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商标存在差异,可能被认定为未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在此情形下,商标权利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若与注册形式不一致)可能被越南知识产权局拒绝采信,进而导致该注册商标因未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高风险。

注册商范使用当如何界定?

越南法律及实践中尚无关于“商标规范使用”的明确定义。然而,作为《巴黎公约》缔约方之一,对于商标的规范使用,可参考该公约第5.C.2条之规定,其内容如下:“商标权利人在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内,以不改变商标注册形式的显著特征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的,不得以该使用方式不同为由,撤销其商标注册或减损其商标所获得的保护。” 由此可见,从原则上讲,商标权利人可以以不同于注册形式的方式使用其商标,只要该等使用未“改变注册商标所具备的显著特征”,则不会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也不会减损该商标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换言之,只要未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即使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不同于注册形式,亦可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该法律安排的立法目的在于允许商标权利人在不影响其显著特征的前提下,对商标形式进行适度调整,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与营销活动。然而,该等调整必须限于不易识别的细微要素,且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整体上应保持基本一致。

是否必完全按照注册形式使用商

在越南商业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常见地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使用,例如:(i) 更改商标的设计、颜色或字体风格;(ii) 删除注册商标中的某一要素;或 (iii) 添加新的要素。那么,实际使用中对商标进行此类变更,或使用与注册形式不一致的标识,是否会引发侵犯他人商标权或导致商标权丧失的风险?答案是:会有风险,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如此。

实践表明,一般而言,只要不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权利人可对注册商标的字体、艺术化表达、设计或颜色作出一定调整,而不会对商标的有效性或保护范围产生负面影响。若所增减的要素不具显著特征,或仅具有“较弱”或非主要的显著性,商标权利人亦可在实际使用中对注册商标作出添加或删减。在此情形下,该等变更不构成对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因此实际使用的商标(即使存在要素增减)仍可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或足以涵盖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降低使用与注册商不一致标识所涉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越南法律并未规定,商标权利人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自动排除构成对他人(组织或个人)商标权侵害的可能性。因此,该种使用行为并不能确保商标权利人免于遭受他人提出的商标侵权指控。案件 ASANZO vs. ASANOENAT 400 vs. E-NAT Plus 清楚表明,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形式不同的标识,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由此可见,即使商标已获注册,若在实际使用中采用了与注册形式不一致的变体版本,商标权利人仍可能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非注册形式的标识将被视为独立标识,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延伸或关联标志。在判断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时,越南执法机构仅需确认以下三个条件是否同时成立:(i) 所使用标识与受保护商标之间存在相同或近似;(ii) 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服务与受保护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iii) 标识的使用未经许可,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商业来源产生混淆。

从上述案例可见,在特定条件下,商标权利人仍可使用与注册形式不完全一致的商标。为避免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时引发法律风险,建议采取以下两个评估步骤:

  • 第一步:评估注册商标
    应全面评估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重点识别其中具有显著特征且在视觉上具有强烈/主导印象的元素。
  • 第二步:评估实际使用商标的差异及其影响
    应通过对比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商标,评估注册商标中构成显著特征的要素是否仍保留,或实际使用中的修改是否影响该显著特征,从而判断两者之间的差异程度(重大、显著或轻微/可忽略差异)。

上述评估有助于判断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时,是否存在较高或较低的商标侵权风险。为降低风险,建议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结论

企业即使成功在越南知识产权局(Vietnam IPO)完成商标注册,亦不当然享有免于他人提出侵权主张的豁免权。若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注册形式存在差异,商标权利人可能因此面临被指控侵权或丧失注册商标所依法享有权利的风险。上述案例及现行越南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尚无法明确界定在何种情形及程度下,对注册商标所作的变更是否会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在考虑是否对注册商标作出变更时,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充分评估与风险判断。最稳妥的做法,是寻求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知识产权专业能力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以便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以合规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与保护。

QUAN, Nguyen Vu | Partner, IP Atto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