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为商品包装注册版权:能否处理侵权行为?
产品包装设计可以作为作品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该包装设计的权利人——中国深圳的一家科技公司,在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已将该设计应用于其商业化产品中。由此,该“包装设计”在实际使用中发挥了识别标志(即商标)的功能,使公众和消费者能够将该公司生产的口腔护理产品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在此情形下,是否可以认为,经著作权登记的“包装设计”亦享有与商标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该判断成立,是否意味着仅登记著作权即可,无需再进行商标注册?
KENFOX IP & Law Office 就一宗由中国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分析与法律见解,并据此总结出若干关键观点,以供在越南为外国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参考与借鉴。
背景说
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口腔护理类产品研发企业,创立了“某鲨鱼牙膏”等多个网红畅销品牌,该公司对相关外包装设计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据某泰牙膏商品详情页显示,该牙膏生产商是广州某叶公司,某叶公司系“某泰”商标权人,商品链接名称中均使用了“某鲨鱼牙膏”等字眼进行宣传。深圳某科技公司认为生产商某叶公司和经销商某禾商行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由某叶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某禾商行赔偿3万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某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展示和销售,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禾商行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某叶公司赔偿原告600万元,某禾商行向原告赔偿3万元。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某叶公司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账务账簿、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行为,某叶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其伪造的虚假证据,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屡教不改,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对其处于20万元罚款,以示惩戒。
须知要点
1. 产品包装设计在符合各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受到著作权法(作为实用美术作品)和工业产权法(作为商标)的保护。位于深圳的科技公司即基于其著作权,提起诉讼指控XXX Diệp公司及其分销商XXX Hòa商行侵犯其著作权,理由是二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或粘贴受著作权保护的“产品包装设计”**于相关商品上。
2. 然而,关于“产品包装设计一旦依据版权法登记,即享有与商标相同的保护”的说法并不完全准确。此外,认为“仅凭版权登记即可无需进行商标注册”的观点在法律上毫无根据。
3. 版权与商标权的基本区别:
4. 如何确定产品包装设计在版权保护下的保护范围及构成侵权的要件?
当 包装设计 被申请版权保护时:
- 它作为 应用美术作品 受到保护,主要保护的是其具体的表达形式,而非其商业来源识别功。
- 如果第三方 完全复制设计 或以 实质上相同的方式 复制该设计用于生产或分销目的,则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 然而,如果第三方进行轻微修改以避免被认定为“复制”,或创作出在 商业印象 上相似但在具体视觉表达上并不相同的设计,则此类使用 可能不被视为版权侵权。尽管如此,该行为 可能引发关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可能性,这属于 商标 保护的范围。
[/vc_column_text] 总之,为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对于防止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至关重要;然而,这并不能替代商标注册,尤其是在企业的目标是保护包装设计在市场中的来源识别功能并防止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时。反过来,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完全替代版权保护。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既具艺术创意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的全面保护,企业应考虑在越南同时注册版权和商标权。 5. 为什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应注册为商标? 如果包装具有 帮助消费者识别产品 的功能,则: 总之,为包装设计登记版权对于防止作品被未经授权复制至关重要;然而,这并不能替代商标注册,尤其是在企业的目标是保护包装设计在市场中的来源识别功能并防止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时。反过来,商标注册同样不能完全替代版权保护。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既具艺术创意又具有来源识别功能的包装设计的全面保护,企业应考虑在越南同时注册版权和商标权。